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常鼎刑初字第35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2-30
审理经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鼎城区武陵镇孔家溶社区6组一平房内摆设2台电游鲨鱼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赢利1400元。经鉴定,2台鲨鱼机具有赌博功能,共计10个机位。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张某某、郑某某、姚某、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出具的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常德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本院(2015)常鼎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郭家铺派出所办案干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及证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被告人在管制期限内犯罪,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二至四个月拘役和尚未执行完毕的管制,或判处二至三年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2015年3月27日执行,羁押抵刑日期14日,实际执行管制刑期七个月二十六日,尚未执行完毕的管制刑期为一年四个月四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两台共10个机位的游戏机聚集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合并执行。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一个月,尚未执行完毕的管制刑期一年四个月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的日期为十六日;管制的刑期,待拘役刑期执行完毕后执行)
二、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贺春梅
审判员刘蓉
人民陪审员李建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庄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