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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刑初字第916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绍兴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绍柯刑初字第91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0-21

审理经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5)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钟海、钱知军、黄乜强、金丹峰、江晓陶、张平峰、张芝湘、罗廷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钟海、黄乜强、金丹峰、江晓陶、张平峰、张芝湘、罗廷华及辩护人黄龙辉、王佩进、竺旦颖、潘兆忠、周曹明、赵金法、黄亚飞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审理后,因被告人钱知军脱逃,去向不明,本院已对其涉案部分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钟海在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胡继华、胡金祥的养鸡场内,为社会人员提供场地、赌具,以“牌九”方式组织赌博,由被告人张芝湘联系场地、望风,雇佣被告人金丹峰、江晓陶等人开车接送参赌人员,从中非法抽头获利1万余元。

2、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钟海、钱知军、黄乜强等人经事先商量,约定有被告人徐钟海占4成股份,被告人钱知军、黄乜强等按2成股份分成,在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宋志仙住处、黄伟成丈人处、水库管理用房等地,为社会人员提供场地、赌具,以“牌九”方式组织赌博,雇佣被告人金丹峰、江晓陶等人开车接送参赌人员,雇佣被告人张平峰、张芝湘、罗廷华望风,从中非法抽头获利9万余元。在被告人张芝湘参与期间,该赌博场子抽头获利1万余元;在被告人罗廷华参与期间,抽头获利2万余元。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金丹峰已分得1万元、江晓陶已分得3000元、张平峰已分得5400元、张芝湘已分得2000元、罗廷华已分得600元。

另查明,在宋志仙住处组织赌博9场,在黄伟成丈人处组织赌博至少8场,在水库管理用房组织赌博至少1场。

案发后,被告人黄乜强、张平峰、张芝湘主动到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钟海、黄乜强、金丹峰、江晓陶、张平峰、张芝湘、罗廷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短信照片、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黄伟成、宋志仙、刘振文、刘海燕、姚叶凤、张萍珍、张家栋、钟建群、李梅、王祝英、徐兰萍、金菊琴、崔风华、黄贤苗、刘佳丽、王招见、俞红萍、汤飞其、陈军波、胡继华、胡金祥、沈夏娟的证言,检查笔录,黄伟成、宋志仙、刘振文、刘海燕、姚叶凤、张家栋、钟建群、李梅、王祝英、徐兰萍、崔风华、黄贤苗、王招见、汤飞其、沈夏娟、徐钟海、黄乜强、钱知军、金丹峰、江晓陶、张平峰、张芝湘、罗廷华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被告人徐钟海提出的在2014年12月期间,在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宋志仙住处等地开设赌场,抽头获利款只有5、6万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徐钟海的供述证实,在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宋志仙住处等地组织赌博每场至少抽头获利5000元以上,被告人钱知军、黄乜强的供述也证实了该事实。被告人金丹峰的供述证实在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宋志仙住处等地组织赌博期间,其参与20场,被告人江晓陶的供述也证实在该期间其参与19场,结合证人宋志仙、黄伟成的证言以及在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水库管理用房被查处的情况,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在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钟海等在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宋志仙住处等地组织赌博至少18场,以每场抽头获利至少5000元计算,抽头获利至少9万余元。故不采纳被告人徐钟海的相关辩解。

对辩护人王佩进提出的被告人黄乜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而不是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徐钟海、钱知军、黄乜强等经事先商量,租用供赌博的场所,雇佣人员望风和接送参赌人员,在一定持续长的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为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开放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需赌场经营者临时组织、通知,其特征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本案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而被告人黄乜强作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也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不采纳辩护人王佩进的相关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钟海、黄乜强、金丹峰、江晓陶、张平峰、张芝湘、罗廷华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徐钟海、黄乜强、金丹峰、江晓陶、张平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钟海、黄乜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丹峰、江晓陶、张平峰、张芝湘、罗廷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金丹峰、江晓陶、张平峰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芝湘、罗廷华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乜强、张平峰、张芝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钟海、金丹峰、江晓陶、罗廷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钟海、黄乜强、金丹峰、江晓陶、张平峰、张芝湘、罗廷华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钟海、黄乜强、罗廷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乜强系累犯,不能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金丹峰、江晓陶、张平峰、张芝湘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不采纳辩护人王佩进建议对被告人黄乜强适用缓刑的意见。采纳辩护人竺旦颖、潘兆忠、周曹明、赵金法分别建议对被告人金丹峰、江晓陶、张平峰、张芝湘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采纳辩护人黄龙辉、王佩进、黄亚飞分别建议对被告人徐钟海、黄乜强、罗廷华从轻处罚的意见。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钟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一八年九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乜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

三、被告人金丹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

四、被告人江晓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平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芝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

七、被告人罗廷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

八、被告人徐钟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七千六百元、黄乜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元、金丹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江晓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张平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四百元、张芝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罗廷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柯玉乔

人民陪审员孙秋炳

人民陪审员周宗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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