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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林某甲开设赌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案  号: 湛徐法刑初字第18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1-04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字(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林某甲、卓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揭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于2015年8月19日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并于同年9月18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凤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林某甲、卓某、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开始,被告人许某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华建小区东区6栋401房、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南沙境界h3-3号楼1602房利用上家“阿秦”(身份不明)提供的互联网私彩赌博网站、网址,担任私彩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发展下线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许某使用户名为许某的邮政卡62×××45、吴某乙的邮政卡62×××12与上线“阿秦”提供的账号为周多荣的邮政卡6221506400001935633,与下线林某甲提供的户名为林某乙的邮政卡62×××03、户名为林某甲的邮政卡60×××64进行赌资交收。至2014年8月17日止,被告人许某与上线“阿秦”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赌资交收的赌博交易金额累计达3500630元人民币;与下线林某甲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赌资交收的赌博交易金额累计达2099166元人民币。被告人许某涉案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资金共83893.06元人民币。

2014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甲通过被告人许某取得私彩赌博网址的代理级别账号,在其徐闻县徐城街道红旗一路金易小区B2栋302房接受群众赌博投注,并发展下线被告人揭某,揭某以会员身份接受参赌人员赌博投注。被告人林某甲使用户名为林某乙的邮政卡62×××03、户名为林某甲的邮政卡60×××64与上线被告人许某户名为许某的邮政卡62×××45、吴某乙的邮政卡62×××12,与下线揭某户名为揭某的邮政卡62×××99、62×××66进行赌资交收。至2014年8月l7日止,被告人林某甲与上线许某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赌资交收的赌博交易金额累计达2099166元人民币;与下线揭某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赌资交收的赌博交易金额累计达1290930元人民币。同时,被告人林某甲接受赌徒杨某通过其提供的赌博网址投注金额共28550元。被告人林某甲涉案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资金共30223.6元人民币。

2014年1月份、5月份,被告人揭某分别通过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卓某投放的私彩赌博网址产生会员账号,利用会员身份在其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中段美的专卖店六楼家宅接受参赌人员私彩赌博投注。被告人揭某使用户名为揭某的邮政卡62×××99、62×××66分别与上线林某甲户名为林某乙的邮政卡62×××03、上线卓某户名为卓某的邮政卡62×××61进行赌资交收。至2014午8月17日止,被告人揭某与上线林某甲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赌资交收的赌博交易金额累计达1290930元人民币;与上线卓某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赌资交收的赌博交易金额累计达432353元人民币。被告人揭某涉案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资金共14607元人民币。

2014年5月份,被告人卓某通过一海南老板(身份不明)投放的私彩赌博网址发展下线会员揭某,在揭某位于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中段美的专卖店六楼家宅内接受私彩投注,同时帮助揭某接收私彩票奖码传真件。被告人卓某使用户名为卓某的邮政卡62×××61与下线揭某户名为揭某的邮政卡62×××99、62×××66进行赌资交收。至2014年8月17日止,被告人卓某与下线揭某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赌资交收的赌博交易金额累计达432353元人民币。被告人卓某涉案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资金共19.4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某、林某甲、卓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许某、林某甲、卓某、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开始,被告人许某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华建小区东区6栋401房、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南沙境界h3-3号楼1602房处利用上家“阿秦”(身份不明)提供的互联网私彩赌博网站、网址,担任私彩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发展下线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许某使用户名为许某的邮政卡62×××45、户名为吴某乙的邮政卡62×××12与上线“阿秦”提供的户名为周多荣的邮政卡6221506400001935633,与下线林某甲提供的户名为林某乙的邮政卡62×××03、户名为林某甲的邮政卡60×××64进行赌资交收。至2014年8月17日止,被告人许某与上线“阿秦”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赌资交收的赌博交易金额累计约人民币3500630元,与下线林某甲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赌资交收的赌博交易金额累计约人民币2099166元。被告人许某涉案账户62×××12(户名吴某乙)被冻结存款79803.48元,其他非涉案账户被冻结存款共计3351.09元。

2014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甲通过被告人许某取得私彩赌博网址的代理级别账号,在其徐闻县徐城街道红旗一路金易小区B2幢302房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发展下线被告人揭某。被告人林某甲使用户名为林某乙的邮政卡62×××03、户名为林某甲的邮政卡60×××64与上线许某提供的户名为许某的邮政卡62×××45、户名为吴某乙的邮政卡62×××12,与下线揭某提供的户名为揭某的邮政卡62×××99、62×××66进行赌资交收。至2014年8月l7日止,被告人林某甲与上线许某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赌资交收的赌博交易金额累计约人民币2099166元人民币,与下线揭某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赌资交收的赌博交易金额累计约人民币1290930元。另外,被告人林某甲还接受参赌人员杨某通过其提供的私彩赌博网址投注金额共28550元。被告人林某甲涉案账户60×××64被冻结存款17175.37元,涉案账户62×××03(户名林某乙)被冻结存款609.31元,其他非涉案账户被冻结存款2756.46元。

2014年1月份、5月份,被告人揭某分别通过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卓某投放的私彩赌博网址产生会员账号,利用会员身份在其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中段美的专卖店六楼家宅处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被告人揭某使用户名为揭某的邮政卡62×××99、62×××66与上线林某甲提供的户名为林某乙的邮政卡62×××03,与上线卓某提供的户名为卓某的邮政卡62×××61进行赌资交收。至2014午8月17日止,被告人揭某与上线林某甲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赌资交收的赌博交易金额累计约人民币1290930元,与上线卓某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赌资交收的赌博交易金额累计约人民币432353元。被告人揭某非涉案账户被冻结存款14434.62元。

2014年5月份,被告人卓某通过一海南老板(身份不明)投放的私彩赌博网址发展下线会员揭某,在揭某位于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中段美的专卖店六楼家宅处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同时帮助揭某接收私彩票奖码传真件。被告人卓某使用户名为卓某的邮政卡62×××61与下线揭某提供的户名为揭某的邮政卡62×××99、62×××66进行赌资交收。至2014年8月17日止,被告人卓某与下线揭某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赌资交收的赌博交易金额累计约人民币432353元。被告人卓某非涉案账户被冻结存款9.44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被扣押的电脑2台、平板电脑1台;被告人林某甲被扣押的电脑主机1台、传真机1部;被告人揭某被扣押的电脑1台、电脑显示器1台、传真机2部,均属于作案工具。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接受本案及本案立案的简要情况。

到案经过,证实:本案四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没有自动投案情节。

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许某出生于1974年12月8日,被告人林某甲出生于1976年6月28日,被告人揭某出生于1984年11月1日,被告人卓某出生于1988年10月19日;本案四被告人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证实:本案四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徐闻县教育局综合档案室出具的《关于许某的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林某甲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分公司在职职工;被告人许某自1998年起在徐××县××二中任教。

交易流水记录、交易明细(许某),证实:许某账户62×××45与周多荣账户62×××33从2014年1月22日至8月17日汇出汇入共计1128543元,与林某乙账户62×××03从2014年1月2日至5月5日汇出汇入共计918611元。

交易流水记录、交易明细(许某),证实:吴某乙账户(许某持有)62×××12与周多荣账户62×××33从2014年5月9日至8月15日汇出汇入共计2372087元,与林某乙账户62×××03汇出汇入共计1140555元;林某甲账户60×××64于2014年6月4日汇入40000元。

交易流水记录、交易明细(林某甲),证实:林某乙账户(林某甲持有)62×××03与许某账户62×××45、吴某乙账户62×××12分别汇出汇入共计918611元、1140555元,与揭某账户62×××99、62×××66分别汇出汇入共计753757元、544877元。

交易流水记录、交易明细(林某甲),证实:林某甲账户60×××64于2014年6月4日向吴某乙账户(许某持有)62×××12汇出40000元。

交易流水记录(杨某),杨某账户62×××67从2014年1月2日至8月3日向林某乙账户(林某甲持有)62×××03汇出共计28550元。

交易流水记录、交易明细(揭某),证实:揭某账户62×××99与林某乙账户(林某甲持有)62×××03从2014年1月12日至8月10日汇出汇入共计753757元,与卓某账户62×××61从2014年5月12日至8月15日汇出汇入共计187661元。

交易流水记录、交易明细(揭某),证实:揭某账户62×××66向林某乙账户(林某甲持有)62×××03从2014年1月1日至8月15日汇出共计544877元,与卓某账户62×××61从2014年5月19日至8月5日汇出汇入共计244692元。

交易流水记录、交易明细(卓某),证实:卓某账户62×××61与揭某账户62×××99汇出汇入共计187661元,与揭某账户62×××66汇出汇入共计244692元。

银行冻结材料,证实:(1)许某涉案账户62×××12(户名吴某乙)被冻结存款79803.48元,其他非涉案账户被冻结存款共计3351.09元。(2)林某甲涉案账户60×××64被冻结存款17175.37元,涉案账户62×××03(户名林某乙)被冻结存款609.31元,其他非涉案账户被冻结存款2756.46元。(3)揭某账户(非涉案账户)被冻结存款14434.62元。(4)卓某账户(非涉案账户)被冻结存款9.44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不知道许某是什么时间开始私彩赌博,我没有参与许某利用私彩赌博的行为。2014年8月9日,我带儿子许铮然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境界h3-3号楼1603前夫许某家宅。今晚(2014.8.17)我看见电脑上的私彩赌博下注的页面,于是我就走到许某笔记本电脑前用手点击了一下鼠标,然后就被你们公安民警拉开了。

2、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委托林某戊代办邮政银行卡(即62×××03)是为我交纳我的园地电费使用的。该邮政银行卡一直是林某戊持有的,我需要交纳园地电费或需要资金时都是林某戊帮我办理,我多余的资金需要存入银行,也是林某戊代我存款,我没有见过该银行卡。我多余的资金是我务农所得来的,自2013年1月至今给林某戊存入多少资金不记得了。我也不知道林某戊持有该卡作其他用,她没有告诉过我她使用该卡情况。我也不知道女婿林某甲是否使用该卡,我从来没有使用过该邮政银行卡(即62×××03)。

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许某是我姑丈。今年4月份底许某向我借钱做生意,我就到徐城镇徐海路邮政储蓄银行办理银行卡给许某,记得卡号是62×××12,我只是给了许某一张邮政银行卡,该卡一直是许某在使用。

4、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与我同住金易小区的林某甲因涉嫌互联网私彩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我也向他投注过,今天我听说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理后,就来投案自首。我是通过林某甲提供给我的互联网私彩赌博网站进行投注的。2014年1月初,我为了方便自己在家可以投注网络私彩赌博(即“打奖”),就向林某甲要了一个私彩赌博网站账号,林某甲就将私彩赌博网站账号、密码(记不清楚了)写在纸张上给了我,之后我就开始利用林某甲提供给我的互联网私彩赌博网站进行投注直至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甲的手机号码是133××××9888,我手机号码是159××××1677。我每期投注额少时有一百元左右,多时有一千多元,我没有对私彩投注之事有任何记录。我将投注金额转账给林某甲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为杨某,账号为62×××67,林某甲使用的银行卡户名为林某乙,账号为62×××03,我自己向林某甲投注的赌资累计有2万多元。

经对混杂照片辨认,证人杨某辨认出在赌博网站上接受其投注的林某甲。

5、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知道许某有利用互联网私彩赌博网站接受私彩赌博投注的行为,许某没有将互联网私彩赌博网站提供给我,我从未向许某投注过。我手机号码139××××9101是以我姓名余某开户的,一直是我个人使用,至今有十多年了。许某使用手机138××××3108将别人向他投注的私彩赌博号码发送给我参考,这些手机信息含有别人投注的金额、要求及其他相关信息。我与许某是好朋友,经常一起玩,许某经常当着我们朋友的面用手机接受别人私彩赌博投注,他与我们吃饭、喝茶时都会提及他接受别人私彩赌博投注的事情。

经对混杂照片辨认,证人余某辨认出多次与其相聚玩乐的许某。

证人彭某、林某丙、林某丁的证言,证实:对许某是否传卖私彩完全不知情。

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实:133××××9888是林某甲的手机号码,公司联系林某甲时都是拨打该号码。

证人林某戊的证言,证实:我认识揭某有两年多了,我除了向揭某销售保险外,没有其他业务生意往来。在第一、二次讯问笔录中我曾供述与揭某在网络上上传私彩奖码及款项转账,这些都是我编的。我认识许某有五年多了,除了销售保险给许某外,我们没有其他业务生意往来。我不知道在家宅现场查获的电脑、笔记本等数据是怎么回事。我丈夫林某甲没有参与网上私彩赌博,我一直都没有见过林某甲在电脑上操作过。我以林某乙名字在徐闻县邮政银行办理了62×××03账号的银行卡,不记得是何时何地办理的了,当时资料登记是用我的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手机通知信息是登记我老公的手机189××××2811。该银行卡是我在使用,主要是为了帮我父亲林某乙缴纳园地电费。

我没有参与网络接受投注私彩码活动。我在小区生活多年,关于此类网络赌博行为也略知一二,无论任何情况,我先包揽在身上,以免影响我老公林某甲的工作。我没有表达是我老公林某甲在网络上接受投注赌博,我只是先承认是我做的,至于我老公是否参与网络私彩赌博,我也不清楚,以公安机关的调查为准。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份我才在互联网开设私彩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我也是非法赌博网站的会员,在这方面,我们设有上家和下家,整个操作都是由下家操作,因为下家接触的是参赌人员。每到开奖的那天上午,上家就将私彩赌博的网址、账号、密码发给我,我再转发给下家,参赌人员向我的下家购买到私彩票后,下家就将彩票款通过银行账号汇款给我,我再将彩票款转汇给上家。如果有参赌人员中奖,下家就将中奖金额报给我,我再往上家报。上家确定数目后,就将中奖款汇给我,我再将该款一分不少发给下家,下家才将中奖款发给参赌人员。上家名叫“阿秦”(真实姓名不详,转账时上家使用的银行卡户名为周多荣),下家名叫林某甲,我在两年前先认识林某甲的妻子林某戊,后来林某戊介绍林某甲给我认识。

首先是“阿秦”约我在网络上销售私彩票,让我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后来我认识林某戊夫妇后,林某戊要求我介绍其加入赌博网站,做我的下线,我说我没有权限开设代理,于是我介绍我上家“秦”直接开设代理账号由他们夫妇操作,但是他们夫妇网上赌博的账务都是经过我再转给上家“秦”。设立网站接受投注的这个网址、账号、密码都是上家“秦”建立的,有时候网址会变动,但账号和密码不会变动。“阿秦”会根据销售私彩票总数的0.002%计算手续费给我,林某甲的手续费是销售私彩票款总数的8%。加入赌博网站是林某戊提出的,但后来我每次都是与林某甲沟通私彩赌博的情况,我从没有与林某戊沟通过,一般都是在电话里沟通私彩赌博的情况。

每次转账,“阿秦”都是发送不同账号给我汇私彩赌博款,但多数利用周多荣的账号与我互相转账的。我都是用邮政银行卡62×××45给周多荣转账的。我平时也是提供邮政银行卡62×××45给林某甲的,林某甲提供给我的账号也是邮政账号,但具体号码我记不起来了。我提供给林某甲的账号,也有工商银行卡,账号是62×××03,只是偶尔转一次。与林某甲互相转账都是他本人,因为转账过程中出现异常,他就会直接用电话与我联系。

我是吴某乙的外家叔叔,我是在今年4月底向吴某乙借钱的,吴某乙将他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给我后再汇钱入该卡。吴某乙没有问过我是怎么使用该邮政银行卡的,也没有问我要回他的银行卡。

经对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许某辨认出要求与其一起合作开设网络赌博接受投注的林某甲。

2、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我没有参与开设私彩网站赌博,所有的开设私彩网站赌博之事都是我妻子林某戊操作的。林某乙是我岳父,他没有经营什么生意,现在家务农。我没有用林某乙的身份证申领过银行卡,我也没有使用过林某乙名下的62×××03邮政银行卡。我不认识许某、揭某,我妻子林某戊在开设私彩网站赌博的过程中没有雇了帮工,林某戊曾叫我到金易小区门口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转过二三次款给其上下家。

我核对了账号60×××64(户名林某甲)与账号62×××12(户名吴某乙)的资金交易明细账,于2014年6月4日汇出给吴某乙金额40000元,但该笔交易不是我本人操作的。手机号码133××××9888有时是我使用,有时家人也使用。

被扣押的电脑主机一台,我平时用于上网查阅资料及查看新闻时事,没有用来参与网络投注彩票奖码的赌博,但我不知道妻子林某戊对该电脑的使用情况。我没有发现电脑有网络赌博的网名、网站地址。我分别观看了五个视频(公安机关出示8月2、6、10、13日在自动柜员机转账录像),但图像我看不清楚,不知道视频中的图像是谁人。

(2)2013年年底某天,我和许某聊天得知许某有私彩赌博网址,想要网址作为自己投注私彩,到2014年1月份开始,我就作为许某私彩赌博网址的下线代理,在该网址上开设账号自己投注和提供给他人投注,比如提供给金易小区杨某投注私彩。后来到1月份某天,我和揭某聊天时,揭某得知我有私彩赌博网址,他就主动要求我提供该网址给他投注,揭某就成为我的下线,他投注后就将私彩数据上传到该网址上,每次开奖后,上家许某确定私彩款数目后,揭某就将私彩款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给我,我再将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给许某,如果有投注私彩人员中奖,许某就将中奖款汇入我账户,我再将中奖款汇出给揭某。我使用户名为林某乙的邮政卡与许某、揭某结算,账号为62×××03。有一次我使用户名为林某乙的邮政卡被柜员机吞了,我就使用了户名为林某甲的账户60×××64向户名为吴某乙的邮政卡62×××12汇款一笔40000元。

3、被告人揭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年底时,我知道有赌博网站可以购买私彩票,当时我没有什么生意做,于是就想到找些赌博网站代卖私彩赚取手续费,所以我就向我认识的赌博网站老板要网号,建立自己的赌博分网站成为他们的下线,接受投注。最早给网站分号的老板是林某甲,他给我一个代理号6682,然后从代理号6682中产生会员号536682,就这样我成了林某甲的下线,536682这个会员号我可以在林某甲的赌博网站上传卖50000元额度的私彩票,林某甲给我在他网站内传卖私彩票的手续费是7.3%。林某甲给我的上网网址是twgl.cou168.info,我现在在这个网址上的账号是p88d6215,密码是aa841056,账号不是很固定的,林某甲可以更换我的账号,密码我自己可以控制。林某甲说怕时间长了人家会查,怕负法律责任,更换过两次账号,我不记得被换掉的旧账号了。我每期向林某甲的赌博网站传卖私彩票,一般都有1万元左右,多时也有几万元,少时有几千元不等,林某甲的赌博网站上有记录的。从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8月17日止,我总共在网站上(网址twgl.cou168.info,账号p88d6215,密码aa841056)向林某甲投注了125341元私彩票,这是我目前可以查得到的数据,以前的数据我现在查不到了。我的会员账号只可保存六期,但林某甲的网站保存的时间比我的长,具体能保存多长时间我就不清楚了。

还有卓某也给过我赌博网址,他给我赌博网址已有3个月了,我和卓某是伙计,他知道我在赌博网站上投注,他说他也有赌博网站的网址,我就叫他给我会员账号,好让我有多个网站投注,卓某给我的赌博网站网址有http://t2.y95111.com和http://1t.295666.com,这两个网址的密码都是aa841056,卓某给我的手续费也是7.3%。我不记得在卓某的赌博网站内投注了多少钱私彩票,以他的网站上记录的数据为准,但现在该网站上不了。

我是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结算的,每期开奖后,我便与他们结算,多还少补,也就是说如果我网号内有彩码中奖,除去中奖奖金和手续费后结算,我就将投注金额多出中奖金额的部分投注款转存给他们,如果中奖金额多出投注金额,他们就将差额部分汇款给我,我们都是以银行卡进行转账的。我不记得在林某甲、卓某的网站上投注了多少钱私彩票,但在我银行卡内与他们的数目往来记录都是投注交易数额,我与他们没有其他生意来往的。我是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林某甲的,林某甲的工行账号是62×××86,我的工行账号是62×××98。我是通过邮政银行转账给卓某的,我的邮政账号是62×××66,另一张是62×××99,卓某的邮政账号是62×××61。

我账号62×××99与卓某账号62×××61自2014年5月12日至8月15日共有10次交易记录,交易金额共计187661元,其中我账号汇出给卓某账号76189元,卓某账号汇入我账号111472元;我账号62×××66与卓某账号62×××61自2014年5月19日至8月15日共有13次交易记录,交易金额共计244692元,其中我账号汇出给卓某账号186277元,卓某账号汇入我账号58415元。

我账号62×××99与林某乙账号62×××03自2014年1月12日至6月23日共有41次交易记录,交易金额共计746053元,其中我账号汇出给林某乙账号153018元,林某乙账号汇入我账号593035元。我账号62×××66与林某乙账号62×××03自2014年1月1日至8月15日共有29次交易记录,交易金额共计544877元,其中只有我账号汇出给林某乙账号544877元。

林某乙账号62×××03是林某甲提供给我转账用的,用途是用于私彩赌博资金转账,在邮政银行转账过程中,林某甲一直都是提供户名为林某乙的账号62×××03与我互相转账,从没有提供林某甲本人姓名的账号,但在工商银行转账时,有提供过林某甲姓名的账号给我转账,但账号太长我记不住了。

经对混杂照片辨认,被告人揭某辨认出在赌博网站上进行私彩赌博的上线老板林某甲。

4、被告人卓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于2014年8月17日21时许在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中段华翔宾馆对面揭某家宅内传卖私彩票时被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当场抓获,与我一起被传唤的还有揭某。当天恰逢星期日,是非法彩票参照中国体育七星彩前四位数字开奖的日子,我为方便查询网络投注的情况,就到揭某家六楼一起上网,偶尔帮忙整理接受私彩票记录表的传真件。

2014年5月中旬,经我表兄“能”介绍,我电话联系到一位海南私彩票老板,经过商量后,海南私彩票老板提供了两个网址给我进行投注赌博,网址分别是http://t2.y95111.com和http://1t.295666.com,网址密码都是67057,但没有网名。到了结算时,我先将投注金额减去中奖金额及扣除我所得的利润,后再将差额部分通过银行转账给海南私彩票老板。海南老板的账号记不得了,每次转账时我就打海南老板电话报账号后再转账,有时账号相同,有时不相同,我没有记在纸上,手机信息也没有记录。我还将上述网址提供给揭某投注赌博,海南老板给我的回扣利润是头尾8.8%,三字定位13%,大奖19%,然后我付给揭某的回扣利润是头尾8.7%,三字定位12.5%,大奖18.5%。自2014年5月中旬至今,我共赚取利润3000元左右。

经过核对,我账号62×××61与揭某账号62×××66自2014年5月19日至8月5日共有13次交易记录,交易金额共计244692元,其中我账号汇出给揭某账号58415元,揭某账号汇入我账号186277元。我账号62×××61与揭某账号62×××99自2014年5月12日至8月15日共有10次交易记录,交易金额共计187661元。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许某),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所在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南沙境界H3-3号楼1602房进行了勘验、搜查。扣押在案的物品有:(1)手机1部(卡号138××××3108);(2)银行卡3张;(3)电脑2台(手提U350、G480);(4)U盘1个;(5)无线网卡1个;(6)平板电脑1台;(7)银行U盾9个;(8)小轿车1部(车牌号为粤A×××××,车辆所有人为许某);(9)USB数据线1条;(10)A4纸张2张(写有私彩码及各种数字)。

2、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林某甲),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甲所在徐闻县徐城街道红旗一路金易小区B2幢302房进行了勘验、搜查。扣押在案的物品有:(1)手机3部(三星133××××9888、华为135××××9286、直板黑色153××××6888、135××××2858);(2)电脑主机1台;(3)传真机1部;(4)路由器1台;(5)光纤盒1台;(6)笔记本3本(记录有私彩票出售的情况);(7)银行卡3张;(8)银行存折12本。

3、现场勘验笔录(揭某、卓某),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揭某、卓某在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美的专卖店六楼揭某家宅涉嫌参与网络赌博的现场进行了勘验、搜查。

被告人揭某被扣押在案的物品有:(1)打印网站私彩票交易记录表19张(2014.7.15-8.17);(2)联想电脑1台;(3)电脑显示器1台;(4)手机4部;(5)电脑硬盘1部;(6)银行卡9张;(7)现金人民币3400元;(8)传真机2部。

被告人卓某被扣押在案的物品有:(1)银行卡6张;(2)现金人民币4000元。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许某),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被扣押笔记本电脑进行数据检查,检查结果发现该电脑硬盘存有网络赌博网站信息及投注记录涉及私彩赌博信息。

2、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林某甲),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甲被扣押电脑硬盘进行数据检查,检查结果发现该电脑硬盘存有网络赌博网站信息及投注记录涉及私彩赌博信息。

3、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揭某),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揭某被扣押电脑硬盘进行数据检查,检查结果发现该电脑硬盘存有网络赌博网站信息及投注记录涉及私彩赌博信息。

关于本案四被告人被冻结银行存款的性质问题。经查,1、被告人许某涉案账户62×××12(户名吴某乙)被冻结存款79803.48元,该账户系被告人许某用于私彩赌博的交易账户,故该账户的冻结款应认定为涉案赃款;2、被告人林某甲涉案账户60×××64被冻结存款17175.37元,涉案账户62×××03(户名林某乙)被冻结存款609.31元,以上两个账户均系被告人林某甲用于私彩赌博的交易账户,故上述两个账户的冻结款均应认定为涉案赃款;3、本案四被告人的其他被冻结账户与本案无关,故相应的冻结款亦不属于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林某甲、卓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且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林某甲、卓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揭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林某甲、卓某、揭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本案四被告人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林某甲、卓某、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四人从轻处罚,且本案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拾壹万贰仟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万捌仟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玖仟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陆仟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涉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2(户名吴德庆)账户余额79803.4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64(户名林某甲)账户余额17175.37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03(户名林德华)账户余额609.31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扣押被告人许某的电脑2台、平板电脑1台;扣押被告人林某甲的电脑主机1台、传真机1部;扣押被告人揭某的电脑1台、电脑显示器1台、传真机2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奕君

代理审判员王和琦

人民陪审员董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彭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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