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黄xx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阳春法刑初字第4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3-05

审理经过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4)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照、孙建红、阮富桥、黄志让、黄滔、谭基库、张马龙、韦健、王学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照、孙建红、阮富桥、黄志让、黄滔、谭基库、张马龙、韦健、王学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志照、孙建红伙同卫某取、卫某服、黄某辉、黄某灿、“阿霞”(后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开设赌场。他们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先后在阳春市春城河西崆峒村委会长江村的空地、春城高朗工业园附近的河边、春城河西三丰村委会等地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撑船仔”的赌博方式供赌徒赌博。开场时间为每晚23时许至次日凌晨3时许,每场赌徒少则10多人,多则30多人。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约16万元。

为了维持赌场的运作,被告人黄志照等人还聘请了黄志让、张马龙、黄滔、谭基库、阮富桥、韦健、王学玲等人或维持赌场的管理及秩序,或介绍赌客进场参赌,或在赌场负责放高利贷。其中被告人黄志让于2014年4月份开始负责维持赌场秩序,每晚工资300元,获利约6000元;被告人张马龙于2014年6月开始协助黄志照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每晚工资300元至500元不等,获利约13000元;被告人黄滔负责看场、望风,每晚工资200元至300元不等,获利约2万元;被告人阮富桥于2014年5月开始负责召集赌徒到赌场参赌,每晚工资约300元,获利约1万元;被告人谭基库负责为赌场望风,每晚工资100元至300元不等,获利约6500元;被告人王学玲于2014年7月中旬两晚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每晚工资500元,获利1000元;被告人韦健于2014年6月中旬开始介绍赌客参赌,每次工资200元,获利约2000元;姚立兴(另案处理)负责赌场的发牌和抽水;黎运和于2014年3月中旬开始负责为赌场开车接送赌客。

另查明:被告人阮富桥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本院以(2013)阳春法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交纳),于2013年12月16日被释放,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缓刑考验前被羁押4个月23日。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志照、孙建红、阮富桥、黄志让、黄滔、谭基库、张马龙、韦健、王学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黎某和、周某、卫某耀、梁某来、梁某、钟某坤、许某厘、郭某中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阳春市人民法院(2013)阳春法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抓获经过,个人信息查询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志照、孙建红、阮富桥、黄志让、黄滔、谭基库、张马龙、韦健、王学玲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照、孙建红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被告人阮富桥、黄志让、黄滔、谭基库、张马龙、韦健、王学玲明知被告人黄志照、孙建红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参与赌场工作,上述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照、孙建红、阮富桥、黄志让、黄滔、谭基库、张马龙、韦健、王学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志照、黄志让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学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虽不构成累犯,但属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阮富桥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对被告人阮富桥实行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志照、孙建红是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开设者之一,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阮富桥、黄志让、黄滔、谭基库、张马龙、韦健、王学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志照、孙建红、阮富桥、黄志让、黄滔、谭基库、张马龙、韦健、王学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志照、孙建红、阮富桥、黄志让、黄滔、谭基库、张马龙、韦健、王学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阳春市人民法院(2013)阳春法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阮富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黄志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孙建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黄志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黄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阮富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总和刑期二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前罪被先行羁押4个月23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谭基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张马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韦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王学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被先行羁押1个月零5日予以折抵后,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对被告人黄志照、孙建红的违法所得160000元,被告人黄志让的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张马龙的违法所得13000元,被告人黄滔的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阮富桥的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谭基库的违法所得6500元,被告人王学玲的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韦健的违法所得2000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黎谭

审判员严家明

审判员李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晓羚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