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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蔡某某等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什邡刑初字第1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4-16

审理经过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诉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魏某某、旷某某、刘某甲、焦某某、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指控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蒋华琼、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魏某某、旷某某、刘某甲、焦某某、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叶某某、魏某某、旷某某、刘某甲、焦某某、蔡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

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旷某某、“明哥”(身份信息不详)共谋,由“明哥”出资13000元购买捕鱼游戏机,被告人魏某某提供场地,被告人旷某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在什邡市城区一俱乐部一楼大厅开设赌场。2014年4月中旬,该赌场开始经营,赌场利用一台每10元人民币购买1万分的捕鱼游戏机和一台每10元人民币购10万分的捕鱼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焦某某、蔡某某由被告人旷某某招到赌场负责上分,工资为200元人民币一天的底薪加分成,分成为每营业现金收入人民币1000元分成人民币50元。2014年5月8日,被告人旷某某退出赌场经营,被告人叶某某、刘某甲入伙该赌场。被告人刘某甲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被告人叶某某负责赌场的经营活动并安排张某某为赌场看场望风。

2014年5月12日15时许,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对什邡市区一俱乐部一楼大厅进行集中清查,查获2台可供16人同时赌博的捕鱼游戏机。

本院查明
经什邡市公安局认定:在什邡市城区一俱乐部一楼大厅查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二台,为国家禁止设置和使用上分、下分、加分、扣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赌博机。经德阳市公安局认定:在什邡市城区一俱乐部一楼大厅查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二台,一台标有“保卫钓鱼岛”捕鱼游戏机为8座;一台标有“美女与野兽”捕鱼游戏机为8座。共计16台。

二、被告人魏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分别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王某某在其居住的单身宿舍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甲、焦某某在其居住的单身宿舍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甲、蔡某某在其居住的单身宿舍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4年6月5日13时,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等人在其居住的单身宿舍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三、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持有长约为194mm非制式枪一支和子弹六发。被告人叶某某在其外出时将该枪支和子弹放入背包内,多次要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轮流背装有该枪支和子弹的背包。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叶某某的背包内装有枪支和子弹,仍多次背该背包。

2014年6月2日19时35分许,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所在的什邡市一小区房间依法搜查时,在该房间靠窗户的沙发上查获男士背包一个,内装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非法持有的全长194mm非制式枪一支和子弹六发。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194mm非制式手枪一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子弹六发系经我国军队批准列装的军用“51式”7.62mm手枪弹。

四、被告人李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2013年1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同卿某某、谭某某(均已判刑)认为被害人何某某盗窃了谭某某的摩托车,持刀强行将被害人何某某从什邡市区一租住房带至什邡市一宾馆房间内,要被害人何某某赔偿损失。在2015房间内,卿某某电话联系黄某某(已判刑),要其送砍刀到宾馆房间。随后,黄某某携带三把砍刀到达2015房间。被告人李某某和卿某某、谭某某、黄某某殴打被害人何某某,谭某某和黄某某用刀背砍被害人何某某身体,被告人李某某和卿某某、谭某某用刀将被害人何某某刺伤。被害人何某某被殴打后就承认盗窃了谭某某的摩托车。随后谭某某要求被害人何某某赔偿人民币4000元。由于被害人何某某身上没钱,其朋友送钱也未将钱送来,被告人李某某和卿某某、谭某某、黄某某叫被害人何某某交出手机,四人带被害人何某某离开宾馆房间去被害人何某某家拿钱,被害人何某某走出宾馆后,趁机跑到相邻的茶楼躲藏,并喊服务员报警,被告人李某某和卿某某、谭某某、黄某某随即逃离现场。经什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4年5月12日15时,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对什邡城区一俱乐部一楼大厅进行清查,挡获被告人魏某某、焦某某、蔡某某。被告人旷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6月17日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4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在什邡市一小区房间内,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后,于2014年1月8日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旷某某、刘某甲、焦某某、蔡某某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叶某某、魏某某、旷某某、刘某甲、焦某某、蔡某某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作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魏某某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以后自动投案,被告人旷某某、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焦某某、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对八被告人予以刑罚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叶某某辩解:“自己没有参与开设赌场。”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主要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因为被告人叶某某未参与赌资的筹集,未参与管理,未领取工资,未分钱,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不予支持。2.对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无异议,被告人叶某某当庭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枪的罪行,可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叶某某患病在身,请求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叶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向某某辩解自己只帮被告人叶某某背枪两次。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旷某某、刘某甲、焦某某、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旷某某、“明哥”(音,身份信息不详)共谋,由“明哥”出资13000元购买捕鱼游戏机,被告人魏某某提供场地,被告人旷某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在什邡城区一俱乐部一楼大厅开设赌场。2014年4月中旬,赌场开始营业,赌场利用一台每10元人民币购买1万分的捕鱼游戏机和一台每10元人民币购10万分的捕鱼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焦某某、蔡某某由被告人旷某某招到赌场负责上下分,工资为200元人民币一天的底薪加提成,提成为每营业现金收入人民币1000元提成人民币50元。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告人叶某某、刘某甲协议将赌场转让给被告人叶某某,转让之后被告人魏某某收取租金,被告人旷某某退出赌场经营。被告人魏某某在赌场继续营业时为赌场的经营代垫底金,被告人刘某甲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被告人叶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的经营秩序并安排人员到赌场看场望风,被告人焦某某、蔡某某仍然在赌场上下分。

2014年5月12日15时许,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对什邡市城区一俱乐部一楼大厅进行集中清查,查获2台可供16人同时赌博的捕鱼游戏机和账本一册。

经什邡市公安局认定:在什邡市城区一俱乐部一楼大厅查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二台,为国家禁止设置和使用上分、下分、加分、扣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赌博机。经德阳市公安局认定:在什邡市城区一俱乐部一楼大厅查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二台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一台标有“保卫钓鱼岛”捕鱼游戏机为8座;一台标有“美女与野兽”捕鱼游戏机为8座。共计16台。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1.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王某某在其居住的单身宿舍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甲、焦某某在其居住的单身宿舍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刘某甲、蔡某某在其居住的单身宿舍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4年6月5日13时,被告人魏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等人在其居住的单身宿舍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三、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持有长约为194mm非制式枪一支和子弹六发。被告人叶某某在其外出时将该枪支和子弹放入背包内,多次要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轮流背装有该枪支和子弹的背包。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叶某某的背包内装有枪支和子弹,仍多次背该背包。

2014年6月2日19时35分许,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所在的什邡市一小区房间依法搜查时,在该房间靠窗户的沙发上查获男士背包一个,内装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非法持有的全长194mm非制式枪一支和子弹六发。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194mm非制式手枪一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子弹六发系经我国军队批准列装的军用“51式”7.62mm手枪弹。经什邡市公安局查询,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均无持枪资格。

四、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3年1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同卿某某、谭某某(均已判刑)认为被害人何某某盗窃了谭某某的摩托车,持刀强行将何某某从什邡市区一租住房带至什邡市一宾馆房间,要何某某赔偿损失,卿某某还电话联系了黄某某(已判刑,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要其送砍刀到该房间。随后,黄某某携带三把砍刀到达该宾馆房间。卿某某、谭某某、黄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殴打何某某,谭某某和黄某某用刀背砍何某某身体,被告人李某某和卿某某、谭某某用刀将何某某刺伤。何某某被殴打后承认盗窃了谭某某的摩托车,随后谭某某要求何某某赔偿人民币4000元。由于何某某身上没钱,其朋友也未将钱送来,被告人李某某和卿某某、谭某某、黄某某叫何某某交出手机,四人带何某某离开宾馆准备去何某某家拿钱。何某某走出宾馆后,趁四人不备逃跑到相邻的茶楼躲藏,并喊服务员报警,被告人李某某和卿某某、谭某某、黄某某随即逃离现场。经什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4年5月12日15时,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对什邡市城区一俱乐部一楼大厅进行清查,挡获被告人魏某某、焦某某、蔡某某,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旷某某主动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同年6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4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在什邡市一小区房间,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均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后,于2014年1月8日主动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另查明:1.被告人叶某某于1998年5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前,因该罪被羁押14天(2013年10月24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被告人向某某于1999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6月7日刑满释放。3.被告人刘某甲于2001年1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7月8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4.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1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因本案已被羁押37天。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且经本院审查并予以确认的证据:

一、被告人叶某某、魏某某、旷某某、刘某甲、焦某某、蔡某某开设赌场的证据

1.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①2014年4月,我与旷某某、“明儿”商议开游戏厅,我出房子和电费,“明儿”出13000元的费用,旷某某负责找人打机子、找人上分收钱,赚钱由三人平分,4月中旬,“明儿”买了两台鱼机子,游戏厅开始营业。5月初,因为旷某某在经营中乱来,我决定把机子卖了,刘某甲知道我们在吵架,叫我把机子卖给他,他说他没钱,等叶某某来经营,第二天,叶某某和刘某甲到我的寝室谈的价格以13000元打给叶某某,叶某某说今后外人来问就说这个机子是我经营的,我向他提出每个月给我3000元的房租费。游戏厅卖了之后我再通知旷某某的。②两台游戏机,一台10元上一万分,另一台10元上10万分。焦某某和蔡某某负责上分,蒲某某负责开门。我开的时候,是旷某某负责管理,卖了游戏厅后就是刘某甲负责管理。③被告人魏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旷某某、刘某甲、蔡某某、焦某某和蒲某某。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①魏某某将赌场转让给叶某某,谈的时候,叶某某、我和魏某某三人在场,说好价钱是一万多元转给叶某某,还说好魏某某每月收3000元房租,魏某某在继续营业时出3000元做赌场的底金,我负责经营管理,焦某某、蔡某某负责上下分,张某某是叶某某喊来维持赌场的秩序,蒲某某负责开门。②场子里有两台游戏机,一台10元上下一万分,另一台10元上下10万分。③被告人刘某甲辨认出被告人蔡某某、魏某某、叶某某、旷某某、焦某某和张某某、蒲某某。

3.被告人旷某某的供述,证实:①2014年3月,我与魏某某、“明哥”商议开游戏厅,魏某某出房子,“明哥”出13000元的费用,我负责找人打机子、找人上分收钱,机子买回来之后,4月14、15号的样子,游戏厅开始营业,我负责客源、管账,蒲某某负责开门。2014年5月7日魏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场子已卖给叶某某了,5月8日,叶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把游戏机钥匙给他,下午,喻某某带人来拿钥匙发生纠纷。②场子里有两台游戏机,一台10元上下一万分,另一台10元上下10万分。上下分的都是我叫过去的,有焦某某和蔡某某,这些上分的200元一天加提成,提成是1000元提50元。③被告人旷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魏某某、叶某某、刘某甲、焦某某、蔡某某和蒲某某。

4.被告人焦某某、蔡某某供述及辨认辨认笔录,证实:①我是旷某某召到赌博场子上分,200元一天加提成,提成是1000元提50元。②场子里有两台游戏机,一台10元上下一万分,另一台10元上下10万分。③5月8日之前,老板是旷某某和魏某某,旷某某负责招揽客源,和服务员结账,发工资,5月8日后老板是魏某某、刘某甲、叶某某,刘某甲负责管理,蒲某某负责开门,叶某某负责看场子,叶某某还派了一个叫张某某的人过来看场子。④被告人焦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叶某某、魏某某、刘某甲、旷某某、蔡某某和张某某、蒲某某。⑤被告人蔡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叶某某、魏某某、刘某甲、旷某某、焦某某和张某某、蒲某某。

5.被告人叶某某当庭供述,证实:魏某某与刘某甲、我是在魏某某寝室说过魏某某要把赌场打给我,但我没有同意,我安排喻某某到旷某某处拿游戏机钥匙,我虽然告诉旷某某说场子已经打给我了,但我是出于帮刘某甲的忙,我让张某某去看场子,也是刘某甲让我帮他的忙,我是出于义气帮朋友,并不是因为赌场是我的。

6.证人蒲某某的证言,证实:①4月10多号,魏某某让我到俱乐部的赌博场子开关门,打扫卫生,刚开始老板有旷某某、魏某某、“明哥”,5月初,这个场子转让给刘某甲,均哥也是老板之一,听服务员说的。②场子里有两台游戏机,一台10元上下一万分,另一台10元上下10万分。焦某某和蔡某某上分。③证人蒲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旷某某、焦某某、蔡某某和张某某。

7.证人喻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①2014年5月7、8号的样子,叶某某叫我找旷某某拿钥匙,找到旷某某之后,才知道是拿游戏机钥匙,因为旷某某不肯拿出来,还发生了矛盾,5月8日前,赌场的老板是旷某某和魏某某,之后是刘某甲、叶某某和魏某某,刘某甲负责抄分,算账,房子是魏某某的,叶某某负责维持秩序,张某某是叶某某安排去看场子的。②证人喻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叶某某、刘某甲、旷某某和张某某。

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①叶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刘某甲和魏某某在俱乐部开了一个场子,叫我去看一下,我去了两天,上分的是焦某某和蔡某某,开门的是蒲某某。叶某某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给赌博场子看看场子,收保护费。②证人张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某甲、魏某某、叶某某、焦某某、蔡某某和蒲某某。

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叶某某在俱乐部的赌博堂子负责管理堂子秩序。证人刘某乙对被告人叶某某有辨认。

10.证人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6日,刘某甲给叶某某打电话叫叶某某合伙把俱乐部赌场拿过来开,5月7日下午,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到火车站魏某某的住处找魏某某谈,向某某、李某某没有进去,是魏某某、刘某甲、叶某某三个人谈的,不知道他们怎么谈的。5月8日晚上,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一起到赌场看了一下,听别人说叶某某喊张某某在赌场看场子。有二人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辨认。

11.(德市)公治认字(2014)第013号、(什)公治认字(2014)第007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实:什邡市城区一俱乐部内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台为国际禁止设置和使用的具有上分、下分、加分、扣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赌博机。两台游戏机每台8座,共计16台。

12.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12日15时,什邡市公安局民警对什邡市城区一俱乐部一楼大厅进行清查,查获可供16人同时赌博的赌博机,挡获被告人魏某某、焦某某、蔡某某,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旷某某主动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12.其它证据: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账本等。

二、被告人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①2014年4月底,大表哥、小表哥和我一起吸食了两次冰毒,在我家里吸食的。②2014年5月4日下午,刘某甲在我房间休息,焦某某来找我说以前工资的事情。我们三个在我住的房子里吸食冰毒。③2014年5月6日晚上的样子,刘某甲上来找我耍,过来一会儿,蔡某某上来说要点冰毒提神,我们三人每人吸食了几口。④2014年6月5日,中午陈某乙来了到我家里,还给我带了蛋炒饭,13时,陈某甲来了,陈某乙和陈某甲开始吸毒,过了一会儿,小林也来了,小林也吸了几口冰毒。⑤经被告人魏某某辨认,大表哥即谢某某,小表哥即王某某,小林即林某某,还辨认出焦某某、刘某甲、陈某乙、陈某甲。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月底的一天晚上,魏某某找到我和我表哥(谢某某),带我们到他寝室吸毒。证人王某某对魏某某、谢某某均有辨认。

3.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魏某某的单身宿舍吸食过几次冰毒,当时有刘某甲、魏某某一起吸食。

4.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5月6日下午,我把旷某某的包包送到魏某某的住处,我到了之后,吸了几口冰毒。

5.证人刘某甲当庭的证言,证实内容与指控一致。

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我到魏某某家,呆了一会儿就出去吃米粉,回来给魏某某卖了一份蛋炒饭,我看见魏某某和那个男子在吸食冰毒,我也吸了几口,过来一会儿,又来了一个女的,大家都在一起吸食冰毒。有陈某乙对被告人魏某某和陈某甲、林某某的辨认。

7.证人陈某甲、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印证。有证人陈某甲对被告人魏某某、吸毒人员陈某乙、林某某的辨认。有证人林某某对被告人魏某某,吸毒人员陈某乙、陈某甲的辨认。

8.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14年5月12日,对被告人魏某某宿舍勘查,发现有几套吸毒工具及电子称和锡纸。

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6月5日,什邡市公安局对吸毒人员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因在被告人魏某某单身宿舍吸毒而被行政拘留。

三、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1.被告人叶某某当庭供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2.被告人向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①2014年3、4月的一天下午,我在叶某某的家里耍,看见叶某某用帕子擦一支枪筒为银亮色的枪,没注意枪把手,擦完之后他将枪放到他那个棕色的背包里去了,我几次帮叶某某背过这背包,平时在背包的时候,我也会检查枪在不在里面,这个背包只装枪和子弹,平时叶某某会叫我或者李某某背包,张某某也背过,出去的时候,装枪的背包是我和李某某轮流保管,晚上,这支枪放到叶某某寝室,由他保管。被告人向某某对《枪支鉴定书》没有意义。②被告人向某某辨认出背枪的背包,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和刘某乙。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①2014年我从看守所出来(2月18)后一个多月,看到叶某某有枪,枪用牛屎黄的单肩挎包装着,向某某帮叶某某背枪,我帮他背过几次,白天我与向某某轮换背。②被告人李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和刘某乙,辨认出背枪的背包和涉案枪支。

4.证人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3月份,在叶某某的家中看到叶某某有支银色手枪,枪柄是黑色的,我经常看见向某某背这个装枪的包。证人喻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还辨认出装枪的背包以及涉案枪支。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坐叶某某的车,叶某某让自己把枪装进牛屎黄的男士背包里,叶某某说枪是他的,我看见枪身是银色,枪把是黑色的,一直是李某某或向某某帮叶某某背那个装枪的背包,有时候我问过他们,枪在不在包里,他们都说在包里。证人张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辨认出背枪的背包及涉案枪支。

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①枪是叶某某的,包也是叶某某的。叶某某没有工作,平时在家耍,有人找他,他会带着向某某和李某某出去,出去的时候就会喊他们把那个背包(就是收缴的那个装枪的背包)背起,我在叶某某家住了十多天,我看见他们都要把包背出去,李某某和向某某轮流背。②2014年6月2日,向某某将黑黄色的包带上楼放在沙发上,警察从包里搜出枪。③刘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辨认出装枪的背包。

7.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2日20时,什邡市元石派出所接到一小区保安报警后,在该小区一住房找到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并在该房客厅的沙发上搜到男士背包,包内查获一支手枪和六枚子弹。

8.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送检的20140606JC1号非制式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送检的20140606JC2号子弹6枚系我国军队批准列装的军用“51式”7.62mm手枪弹。

9.持枪资格说明,证实:经查询,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均无持枪资格。

10.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其他证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

四、被告人李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同案犯卿某某、谭某某、黄某某的供述,证实内容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且相互印证。卿某某辨认出同案犯被告人李某某和黄某某,谭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和卿某某、黄某某。

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内容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且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同案犯供述印证。被害人何某某辨认出卿某某、谭某某、黄某某、被告人李某某。

3.茶楼服务员两名服务员的证言,均证实:2013年1月28日10时许,我们正在茶楼吧台上班,看见一男子跑进来,他满头是血,边跑边说有人要杀他,让我们报警,后面还追进一个小伙子,后来一名服务员就报警了。

4.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什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卿某某、谭某某、黄某某均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6.什邡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24小时内入院出院记录》,证实:被害人何某某2013年1月28日11时入院,全身有多处刀伤,由120接入院内收治。

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父亲带领下主动到什邡市什邡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谭某某、卿某某、黄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何某某的犯罪事实。

五、认定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叶某某、魏某某、旷某某、刘某甲、焦某某、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社会风尚,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魏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叶某某、向某某、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甲系累犯的指控,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只有近五天的时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刘某甲应判处拘役,对被告人刘某甲不适用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故对被告人刘某甲系累犯的指控不予支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其余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人叶某某辩解自己没有开设赌场及其辩护人对开设赌场罪所做的无罪辩护,本院认为,本案有同案犯魏某某、刘某甲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告人叶某某、刘某甲口头协议将赌场转让给被告人叶某某,有多名同案犯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叶某某系赌场老板之一,负责管理赌场秩序,有同案犯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安排人员到赌场看堂子和安排人员到被告人旷某某处拿游戏机钥匙,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参与了赌场的经营和管理,故对被告人叶某某及辩护人的对此发表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叶某某当庭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当庭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罪罪行,可酌定从轻处罚,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叶某某患病在身,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身体状况,不是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不做评价;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请求对被告人叶某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不应再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向某某辩解自己只帮被告人叶某某背枪两次,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某某作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叶某某、李某某、魏某某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某、旷某某、叶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焦某某、蔡某某均系赌场上下分的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以后自动投案,被告人旷某某、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焦某某、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刘某甲、向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当庭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八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旷某某、焦某某、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危险,故决定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本院(2014)什邡刑初字第2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叶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撤销缓刑部分,与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二、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四、被告人向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六、被告人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七、被告人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八、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叶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被告人魏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被告人向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被告人刘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被告人旷某某、焦某某、蔡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所判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九、标有“保卫钓鱼岛”的捕鱼游戏机一台、标有“美女与野兽”的捕鱼游戏机一台、非制式枪一支、子弹六发、账本一册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激光

代理审判员刘红

人民陪审员毛焰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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