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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刑初字第158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甬鄞刑初字第158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11-11

审理经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5)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朱龙、陈某甲、邬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珊、被告人虞朱龙及其辩护人范璐、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邬某及其辩护人刘郁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被告人虞朱龙在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某洗浴中心后一农庄提供桌子、赌具等物件组织赌局,供赌客以硬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钿,期间赌场累计抽头获利8000余元。

2015年3月初至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虞朱龙在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画龙山上一间屋子、东吴镇戚家耷露天山上、东吴镇镜湖山庄露天山上等地组织赌局,供赌客以硬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钿,期间赌场累计抽头获利27万余元。同时,被告人虞朱龙以每人每天5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陈某甲和“老周”(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获利3万元左右。

2014年底至2015年5月份,被告人邬某明知被告人虞朱龙开设赌场营利,仍陆续出借9万余元给虞朱龙,供虞朱龙开设赌场。

2015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虞朱龙、陈某甲、邬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画龙村杨家桃树山管理房外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虞朱龙、陈某甲、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白某、张某甲、邱某、陈某乙、刘某、吴某、代某、田某、王某乙、张某乙、钟某、叶某等人的证言,对田某、张某乙、王某乙所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赌具硬牌九照片,赌场地点照片,检查笔录,(2011)甬仑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侦破报告,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朱龙、陈某甲、邬某结伙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赌博,并抽取头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虞朱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虞朱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朱龙的辩护人提出对虞朱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邬某的辩护人提出对邬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虞朱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陈某甲、邬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虞朱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虞朱龙、陈某甲、邬某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建昌

人民陪审员应丽春

人民陪审员徐祖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谢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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