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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超强迫交易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基本信息
案  号: (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3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迫交易罪
裁判日期: 2015-07-31

审理经过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国彬、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邓新牛、梁英坚、梁广敏、刘显福、李鎏超、张洪林、张文泉、梁光东、罗文辉、徐广敬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国彬、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邓新牛、梁广敏、刘显福、张洪林、张文泉、梁光东、徐广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案卷和上诉材料,询问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自2005年起,被告人梁国彬纠合被告人梁光礼及有刑事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梁耀威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三东村开设赌场,并通过开设赌场、承建工程等方式纠集有刑事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梁志锦、梁耀演、梁建芦、梁镇廉及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梁国烟、梁国沃、梁志坚、邓守锦、梁建东、刘显福、邓新牛、梁英坚、张洪林、张文泉、李鎏超、梁广敏等人扩大势力,使他们成为亲信,并对梁光礼等人进行组织分工,由梁耀威、梁光礼、梁国沃、梁志锦、邓守锦、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梁广敏、张洪林、张文泉、李鎏超、邓新牛充当打手、看场,由梁国烟、梁志坚、梁英坚、刘显福等人负责管理赌场、“放贷”。上述人员在梁国彬的领导、组织下或利用梁国彬的影响力,逐步形成了以梁国彬为首,以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邓新牛、刘显福为积极参加者,以李鎏超、张洪林、张文泉、梁英坚、梁广敏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一带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非法敛财,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并通过聚众殴打竞争对手等手段威胁、驱赶竞争对手,在三东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当地的工程建设和“地下赌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梁国彬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事实

(一)200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梁国彬纠集被告人梁光礼、同案人“阿东”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7队,租用该队某出租房开设赌场。期间,梁国彬负责提供场地并指使梁光礼负责望风,“阿东”负责打理赌场事务。该赌场共开设十余天,共抽头渔利数额累计8,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2004年年底至2005年年初,被告人梁志锦伙同同案人“光头表”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1队田心庄某龙眼树下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3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三)200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梁国彬纠集被告人梁耀威、梁光礼、梁志坚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集资楼开设赌场,梁国彬安排梁志坚负责派牌、抽水,安排梁耀威、梁光礼负责看场、望风。该赌场共开设二十多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2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四)2006年年底,被告人梁国彬纠集梁志坚、梁国沃、梁耀威、梁光礼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7队祠堂开设赌场。梁国彬安排梁志坚负责派牌和抽水,安排梁国沃、梁耀威、梁光礼负责看场、望风。该赌场开设一个多月,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五)2008年年底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梁国彬、刘显福伙同同案人“锋哥”等人纠集被告人梁志坚、梁国烟、梁国沃、梁耀威、梁光礼、梁志锦、梁建东、梁建芦、梁英坚、邓守锦、张洪林、张文泉、李鎏超等人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7队祠堂、三东村9队某山边、三东村东圃旧学校开设赌场。梁国彬、刘显福安排其余被告人负责看场、望风等“工作”。该赌场开设二十余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4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及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六)2009年年底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梁国彬纠集被告人梁志坚、梁国烟、梁国沃、梁耀威、梁光礼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7队祠堂开设赌场。梁国彬安排其他被告人负责派牌、抽水、看场、望风。该赌场开设二十余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4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及案发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

(七)2011年8月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梁国彬纠集梁耀威、梁志坚、梁国沃、梁镇廉、梁国烟、梁英坚、梁耀演、梁建东、梁建芦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7队祠堂开设赌场。梁国彬安排梁志坚负责派牌和抽水,其余被告人负责看场、望风。该赌场开设三个多月,抽头渔利数额累计615,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及案发现场照片、赌场账册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

(八)2013年1月期间,同案人“阿叼”纠集被告人梁志坚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团结村安置区如意家私店门前开设赌场,梁志坚负责派牌抽水。2013年1月5日,梁志坚在上述赌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并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2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赌资及扑克牌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

(九)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显福伙同同案人“阿能”纠集被告人李鎏超、同案人“黑仔”(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团结村安置区茗都酒店对面厂棚开设赌场。刘显福安排李鎏超、“黑仔”负责看场、望风。该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6,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二、故意伤害事实

(一)2008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梁国彬伙同被告人梁光礼、邓守锦、梁志锦、罗文辉去至被告人梁光东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达布街的烧烤档吃夜宵。因怀疑被害人马建军向城管人员举报导致该烧烤档被清查,梁光东遂伙同梁国彬、梁光礼、邓守锦、梁志锦、罗文辉使用该烧烤档的柴刀、铁棍、竹竿等工具殴打马建军和被害人熊艳艳。后被路过的民警制止,罗文辉被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熊艳艳右下臂、左足部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马建军左眉弓、左颧部、右颧部、右膝部、双眼睑受伤、右胫骨骨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后,梁国彬一方以罗文辉的名义赔偿被害人马建军、熊艳艳128,000元。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表示谅解罗文辉。2008年4月3日,罗文辉被公安机关释放。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被害人病历,收条和撤诉申请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二)2008年9月15日凌晨,因被告人梁国彬等人与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三东水世界门口经营烧烤档的被害人贺青松、贺杰、贺石成发生纠纷。随后,梁国彬纠集被告人梁光礼、梁耀威、邓守锦、梁国沃、梁志坚、梁建东、梁建芦、梁国烟、梁耀演、同案人梁国新等人持刀、木棍、铁管等工具殴打被害人贺青松、贺杰、贺石成、肖华,并打砸该烧烤档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贺杰多处软组织裂伤及右肱骨皮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肖华左上肢软组织裂伤及左肱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贺青松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贺石成被砍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事后,梁国彬一方赔偿被害人贺青松、贺杰、贺石成、肖华22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出具的调解书、收条,被害人贺青松出具的两份申请书、被告人梁国彬出具的一份申请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三、非法拘禁事实

2010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国彬因怀疑被害人梁其铭、梁健灿(均为未成年人)、梁俊豪等人偷其亲戚的财物,遂纠集被告人梁耀威、梁国烟、梁国沃、梁光礼、邓守锦、梁建东、梁建芦、刘显福、同案人“肥泉”等人将梁其铭、梁健灿、梁俊豪控制,并先后带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三东水世界后面垃圾站处、三东村村委治保会禁锢,使用木棍、拳脚对上述被害人实施殴打、拷问,致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2010年2月21日4时许,上述被害人被释放。经鉴定:被害人梁其铭右肘部组织肿胀,内见散在皮下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梁健灿左顶部头皮裂创,左肩胛皮下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四、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1997年9月,被告人梁国彬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以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仿六四式手枪1支、制式子弹3发,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猎枪1支、子弹4发。2010年9月26日,上述猎枪、弹药被公安机关缴获(该宗犯罪事实梁国彬已被判刑)。

2012年11月,被告人梁国彬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将上述仿六四式手枪1支、制式子弹2发交给被告人梁国烟保管。梁国烟将上述枪弹藏匿于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三东村17队的家中。

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梁国烟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缴获上述仿六四式手枪1支、制式子弹2发。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该子弹属于制式枪弹。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藏枪地点照片、枪弹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枪支、弹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五、强迫交易事实

(一)2006年5月31日,被告人梁国彬、同案人梁世贤(另案处理)为投得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三东小学的建设工程,纠集被告人梁光礼、梁耀威、梁志坚、梁国沃等人去至投标现场,对其他投标人梁国昂、梁日源和梁有辉等人进行殴打、威胁,强迫上述人员退出投标,致使被害人梁日源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梁国彬、梁世贤“投得”该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造价约79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三东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合同书,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二)2011年11月,被告人梁国彬租赁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7队鱼塘因合同期满需要重新投标,梁国彬为投得该鱼塘,遂纠集被告人梁志锦、邓新牛、梁国烟、梁耀威、梁镇廉、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国沃等人去至投标现场,殴打、威胁竞标人梁家日,强迫其退出竞标。后梁国彬以每年150,00元的价格投得该鱼塘5年的使用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承包合同等证据证实。

六、寻衅滋事事实

(一)2005年春节后,被告人梁志锦伙同同案人“光头表”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1队田心庄某龙眼树下开赌场,被害人梁广彬前往观看,梁志锦、“光头表”等人以梁广彬前去捣乱闹事为由,对梁广彬进行殴打并用刀捅伤其背部。事后,梁志锦向梁广彬赔偿2,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发地点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200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梁国彬纠集被告人梁光礼、梁耀威、梁耀演携带一支猎枪、一把砍刀去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5队梁国明经营的养鸡场内,报复此前在争执中用棍子击打梁光礼的被害人梁永坑。期间,梁国彬持猎枪威胁梁永坑,梁光礼使用砍刀砍伤梁永坑的左手臂。得手后,上述被告人逃离现场。事发后,梁永坑未报警追究,梁国彬便扬言此事到此为止,不再继续报复梁永坑。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三)2007年3月13日,被告人梁国彬、同案人梁世贤纠集被告人梁光礼、梁耀威、梁国沃、梁志坚、邓守锦、梁志锦等人看管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8队某平土工程期间,因工程征地纠纷,被害人梁作森和梁家强等人阻止施工,上述被告人共同驱赶、殴打梁作森等人,致使梁作森身体及头部多处受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的验伤报告、CT检查报告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四)2007年7月期间,同案人梁世贤纠集被告人梁国彬、梁志锦、梁志坚、梁耀威、梁光礼、邓守锦、梁国沃、同案人梁家鸿、“沾叔”、“阿添”等人去至梁世贤承建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与团结村交接处的围墙工地看场。因在工地开工期间遭多名团结村村民阻拦,上述被告人和同案人手持木棍等工具追打多名团结村村民,致使被害人邓加林、李苏仔、梁永亨、梁伟滨受伤。得手后,上述被告人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调解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五)2009年9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梁耀威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市场“光头佬”饺子馆买饺子时与档主唐绍聪发生争执。随后,梁耀威纠集被告人梁光礼、梁建芦、梁建东、梁国沃、梁志坚、梁志锦、梁国烟手持木棍等工具一起到该饺子馆,砸烂饺子馆内的货柜玻璃、蒸笼等财物。得手后,上述被告人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发地点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六)2010年5月13日20时许,因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市场的管理人员梁家鸿处罚了被告人梁国彬的一个租户。梁国彬不服气,遂于同日22时许纠集被告人梁光礼、梁耀威、梁国沃、梁志坚、梁国烟、梁建芦、梁建东、邓守锦、梁志锦等人去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祠堂找到被害人梁家鸿,共同用拳脚对其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案发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

(七)2010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梁国彬纠集被告人梁耀演、梁光礼、梁耀威、邓守锦、梁国烟、梁志坚、梁国沃、梁建东、梁建芦等人携带木棍、铁棍等工具,去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水世界旁边被害人梁玉华的商店,用棍子砸坏店内的1个玻璃柜、2台冰箱及17箱啤酒。次日(10日)凌晨1时许,梁世贤约梁国彬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凤凰路三东商业街“肥满大排档”追问上述事件原因。梁国彬、梁建芦随即携带猎枪等工具前往,在“肥满大排档”门口持枪追打被害人梁世贤,并用猎枪射击梁世贤的汽车。梁国彬因在2010年9月10日实施的上述持枪追赶、开枪恐吓梁世贤的行为,于2010年10月28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案发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越野车照片,单管猎枪照片,枪支、弹药鉴定书,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1)花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八)2010年10月5日,被告人邓守锦、梁耀演、梁光礼及同案人邓守照、邓守邦、邓守棒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4队,因邓守锦的叔叔与正在建房施工的被害人邓光炽、邓转友、邓守财一方存在房屋土地权属纠纷,而与邓光炽一方发生争吵。随后,邓守锦、梁耀演、梁光礼及同案人殴打邓光炽一方,致使邓光炽的背部、眼睛、手脚受伤;邓转友右中指骨折。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九)2011年11月12日,被告人梁志锦因认为梁家桓对其和被告人梁国彬不敬,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市场与管理人员梁家桓等人发生争执并与梁家桓发生推打。梁志锦在推打中被梁家桓打了腰部几拳并站立不稳倒地,随即梁志锦打电话告知梁国彬、梁耀威。梁国彬、梁耀威随后纠集被告人梁光礼、梁耀演、梁志坚、邓守锦、梁国沃、梁国烟、梁建芦、梁建东持木棍等工具,前往三东市场找梁家桓等人报复。梁国彬、梁耀威等人将市场管理处二楼的两扇窗户的玻璃砸烂。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报案、立案材料,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十)2012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国彬、梁耀演开车经过广州市花都区三东村八队鱼塘边时,梁国彬下车无故殴打被害人梁德明。随后,梁志机、梁烁南等人将被告人梁国彬约至三东村八队,质问其殴打梁德明原因。同日4时许,梁国彬纠集被告人梁志锦、梁耀威、梁耀演、梁广敏、邓新牛、李鎏超、张文泉、张洪林、徐广敬等人持枪到三东村八队,追打并开枪威胁梁志机、梁烁南等人。三东村八队村民被害人梁冠池闻声出门查看时,被梁国彬踢了几脚。事后在现场缴获一枚弹壳,经鉴定是从梁国彬放置于梁国烟家中保管的上述缴获的枪支所发射遗留。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梁广敏得到了被害人梁德明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发地点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枪支、弹药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2013年1月4日,被告人梁国彬向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月5日,被告人梁志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邓新牛、梁英坚、梁广敏、刘显福、李鎏超、张洪林、张文泉、徐广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梁镇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罗文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梁光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上述事实,还有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梁国彬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梁国彬的寻衅滋事行政处罚材料,各被告人的户籍身份材料及被告人梁国彬的前科材料、被告人梁耀威的前科材料、梁耀演的前科材料,梁建芦的前科材料,被告人张文泉的前科材料,被告人李鎏超的前科材料,被告人罗文辉的前科材料,被告人梁镇廉的前科材料,被告人梁志锦的前科材料,冻结涉案款的材料等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人梁国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作为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邓新牛、刘显福积极参加梁国彬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鎏超、张洪林、张文泉、梁英坚、梁广敏参加梁国彬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其他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上述各被告人依法按其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处罚。梁国彬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邓新牛、梁广敏、李鎏超、张洪林、张文泉、徐广敬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梁国彬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梁英坚、刘显福、李鎏超、张洪林、张文泉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梁国彬、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邓新牛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梁国彬、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光东、罗文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梁国彬、梁国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梁国彬、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邓新牛、刘显福、梁英坚、梁广敏、李鎏超、张洪林、张文泉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国彬、梁耀演、梁志锦、李鎏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梁国烟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以自首论处,故对其所犯该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国彬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罚金七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梁耀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

三、被告人梁志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四、被告人梁国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梁光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

六、被告人梁志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

七、被告人梁耀演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八、被告人梁国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

九、被告人梁建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十、被告人梁建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十一、被告人邓守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十二、被告人邓新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十三、被告人梁镇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十四、被告人刘显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十五、被告人李鎏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十六、被告人张洪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十七、被告人张文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十八、被告人梁英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十九、被告人梁广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十、被告人徐广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十一、被告人梁光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二十二、被告人罗文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二十三、扣押在案的仿六四式手枪1支、制式子弹2发,予以没收销毁(由扣押机关执行)。

二十四、冻结在案的被告人梁国彬违法所得款20,409.22元(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账号:03862455000002069),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国彬不服,上诉称:1、其主观上无直接故意,所有事件为临时起意,各被告无形成共同的经济实体。没有非法控制三东村地下赌场、工程建设行业,没有据此谋取非法利益。故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在开设赌场的第1、3宗开设赌场罪时间分别为2005年至2006年春节,而确定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请求对第1、3宗开设赌场罪以赌博罪论处。而且,第1、3宗赌博行为距立案查处时间已经超过5年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3、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寻衅滋事罪,而该罪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原审量刑过重。4、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5、其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予以认定,原审对此没有认定。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持同外,还提出:1、上诉人所开设的赌场范围有限,上诉人所承包的工程仅是众多工程中的3个,从其他人开设的赌场看,上诉人与同案人之间没有形成严密的组织,不符合组织特征。上诉人没有通过该团伙获取经济利益,不符合经济特征。2、上诉人等人在2006年5月31日前实施的强迫交易行为因当时无强迫交易罪这一罪名,不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上诉人在承包鱼塘过程中没有强迫交易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3、上诉人虽参与了寻衅滋事,但危害程度小,达不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4、上诉人等人非法拘禁他人时间短,不宜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原审被告人梁耀威不服,上诉称:其承认所有罪名,在所有案件中,被告所处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请求以罪责相适应原则减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一致外,还提出:1、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2、上诉人在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中作用较轻,应从轻处罚。3、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已经对上诉人谅解,不应再次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4、上诉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强迫交易罪。

原审被告人梁志锦不服,上诉称:1、其主观上无直接故意,所有事件为临时起意,各被告无形成共同的经济实体。请求撤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在故意伤害罪中,上诉人已经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其次,被告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在强迫交易罪中,其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其次,被告不是鱼塘投标的利益获得者。4、开设赌场罪中,上诉人仅参加了2004到2005年的一宗犯罪,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改表现。其次,其没有参与2008到2009年的开设赌场罪,其既没有参与赌场分工,也没有获取赌场利益。最后,同案其他被告人梁国彬、梁国礼、梁建东、张洪林、张文泉等没有提及上诉人有参与赌场分工。不是所有同案人指认上诉人开赌,同案人供述矛盾,证据存有疑点,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5、在寻衅滋事案件中,其在部分案件不构成犯罪,部分案件中有从轻、减轻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其上诉意见一致。

原审被告人梁国沃不服,上诉称:1、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没有收取梁国彬的利益,涉事案件具有偶发性、随意性。证人与梁国彬有恩怨,属于利害关系人,不应采纳证人证言。2、请求撤销非法拘禁罪。没有参与控制、殴打、拷问被害人,被害人是其送去医院的。同案人对其的指认不属实。3、请求撤销强迫交易罪,2006年的其只是在场看热闹,没有参与。2011年的事件,其不在现场。4、请求减轻寻衅滋事罪量刑,其只参与了第6宗犯罪,其余犯罪其只是在现场,没有滋事。5、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其罚金。其收入不稳定,也没有利用黑社会敛财,家中生活困难。

原审被告人梁光礼不服,上诉称:1、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所有证人都与梁国彬有利害关系。本村一千多名村民自发签名确认本案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书面材料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2、在2006年的强迫交易罪中,上诉人和梁耀威已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和书面道歉,所以案件不应再重复处理。3、2008年9月15日的故意伤害案中,上诉人没有参加,有多名同案人可以证明。同样,在两宗故意案中都已向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且得到谅解,请求从轻及减轻处罚。4、上诉人没有参与2010年非法拘禁罪,只是事后带被害人看跌打医生。5、罚金过重,本人是家中唯一经济支柱,请求减轻罚金。

原审被告人梁志坚不服,上诉称:1、上诉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人参与的事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涉事案件带有随意性。2、上诉人虽参与开设赌场。但只是从犯。3、其虽参与故意伤害罪,此案已经完结,原审重复评价其行为。4、在强迫交易罪,梁国彬和被害人均没有指认其有参与此事。5、上诉人虽参与了第3、6、7、9宗罪寻衅滋事。但上诉人只是在现场,没有动手。上诉人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一致。

原审被告人梁耀演不服,上诉称:1、其没有参与欺压群众,有村民签名为证。各被告人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构成黑社会组织。2、上诉人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罪中第2、7、9宗罪,更没有开枪。3、庭审中梁志坚当庭指出其没有参与2008年9月的案件。3、上诉人只是按正常投标,不构成强迫交易罪。4、原审认定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证据不充分。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除与上诉人一致外,还提出:1、上诉人因沾染吸毒恶习,在1993年至2012年间多次被劳动教养,不可能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2、上诉人参加的只是同宗兄弟聚会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3、上诉人没有参与故意伤害罪。

原审被告人梁国烟不服,上诉称:1、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对于主观性属于不明不知。所有事件带有突发性,并无组织预谋实施犯罪行为。2、原审对于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在2009年10月4日于饺子店打斗时,其确实没有动手参与任何打砸行为,只是在场。3、原审对于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2008年9月15日于花都新华三东水世界门口纠纷,其受他人指使,未用工具,且事后向公安坦白、认罪。被害人均为轻伤、轻微伤,本人也向被害人赔偿,并得到对方谅解。在此事中,本人犯罪情节较轻,请求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减轻、从轻判决。

原审被告人梁建芦不服,上诉称:1、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在开设赌场罪中,其只参加了2008年至2009年的那次赌场看风工作,做了20天,得到4000元报酬,在案件中属于从犯。2011至2012年的那次没有参与,当时其在村中骨灰楼上班。3、2008年9月15日的故意伤害罪其不在场,梁建东、姐姐梁雪英和工人可以作证。梁志坚指认其的是2010年的那宗案件。4、其没有参与非法拘禁罪。5、在强迫交易罪中,本人没参与投标。6、在寻衅滋事罪中。梁家恒、大排档老板可以证明其没打人。而同案人所犯罪行较多,刑期与其差不多。请求从轻判处。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除与上诉人一致外,还提出:1、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2、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

原审被告人梁建东不服,上诉称:1、其没有参与开设赌场。2011至2012年间其每天都在工地工作,没有为赌场看风。2012年春节后其也没有为梁国彬打工。2、其没有参与2008年9月15日故意伤害罪。事发当日其不在场,梁国彬、梁志坚的供述不属实,因为上诉人和他们有私怨。2010年2月21日的非法拘禁,其没有参与。3、其没有参与强迫交易。除了梁镇廉指证其外,被害人和其他同案人均没有指证。4、本人只在梁国彬处打工1年,起次要作用,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一致外,还提出:1、原审以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其仅起次要作用。2、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3、上诉人的行为均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

原审被告人邓守锦不服,上诉称:1、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主观上无直接故意,所有事件为临时起意,各被告无形成共同的经济实体。2、故意伤害罪已经公安机关调解,不予处罚,不应重复处罚。3、在非法拘禁罪中。上诉人只是中途到场,并无威胁、动手打被害人。4、开设赌场罪中,上诉人负责看风,做了6、7天就主动退出,也无收取工资,是从犯。5、寻衅滋事案件中,2011年11月12日的案件中,在上诉人当场时,其他同案人已经打砸完毕。其参与了2010年5月13日的案件,上诉人有在场但无动手打人,是从犯。其余案件,不应构成犯罪。上诉人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求二审改判。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见与上诉人持同。

原审被告人邓新牛不服,上诉称:1、一审认定证据有缺陷。证人证言为利害关系人且未依法出庭接受质证。上诉人与梁国彬只是正常的雇主雇员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其没有参与寻衅滋事,没有同案人指认其参与,且其与梁耀演一起拉走梁国彬。3、其无殴打、威胁梁家日。其无强迫交易的主观故意,既无投资也无获利。其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4、上诉人如实揭发其他同案人罪行,且查证属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持同。

原审被告人梁镇廉不服,上诉称:1、上诉人不清楚梁国彬组织黑社会,其只是参与其安排的业务工作,属于正常的生意行为,从未参与任何打砸行为。2、投标鱼塘一事,只属于其与梁家日之间的生意纠纷,并无强逼对方退出的故意,也没有参与殴打梁家日的行为。3、公安办案人员未经本人详细看笔录就催促签名按指模。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原审被告人刘显福不服,上诉称:1、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主观上无直接故意,所有事件为临时起意,各被告人无形成共同的经济实体。2、开设赌场罪。上诉人只涉及一次并非两次。其是去参赌,并非分红。3、原审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不当。其没有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拘禁的行为。被害人梁某铭供述前后矛盾。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除与上诉人持同外,还提出:原审量刑畸重,请求二审从轻判处。

原审被告人张洪林不服,上诉称:1、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与梁国彬并不熟悉且没有经济来往。2、寻衅滋事罪中。办案人员对其诱供,其所做口供与事实不符。3、其虽有参与开设赌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原审被告人梁光东不服,上诉称:对上诉人追究刑事责任已过追诉期。其次,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具备追诉的效力。案件得到被害人谅解,已实际作出赔偿。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原审被告人梁广敏不服,上诉称:1、其没有收取梁国彬团伙的报酬,亦没有参与犯罪,故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关于寻衅滋事罪,其确实去过现场,但其危害性小,原审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张文泉不服,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徐广敬不服,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自2005年起,上诉人梁国彬纠合上诉人梁光礼及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上诉人梁耀威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三东村开设赌场,并通过开设赌场、承建工程等方式纠集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上诉人梁志锦、梁耀演、梁建芦、梁镇廉及社会闲散人员上诉人梁国烟、梁国沃、梁志坚、邓守锦、梁建东、刘显福、邓新牛、张洪林、张文泉、梁广敏、原审被告人梁英坚、李鎏超等人扩大势力,使他们成为亲信,并对梁光礼等人进行组织分工,由梁耀威、梁光礼、梁国沃、梁志锦、邓守锦、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梁广敏、张洪林、张文泉、李鎏超、邓新牛充当打手、看场,由梁国烟、梁志坚、梁英坚、刘显福等人负责管理赌场、“放贷”。上述人员在梁国彬的领导、组织下或利用梁国彬的影响力,逐步形成了以梁国彬为首,以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为积极参加者,以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邓新牛、刘显福、李鎏超、张洪林、张文泉、梁英坚、梁广敏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一带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非法敛财,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并通过聚众殴打竞争对手等手段威胁、驱赶竞争对手,在三东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当地的工程建设和“地下赌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梁绍栅的证言,证明:其认为处理梁国彬是三东村的一件好事,净化了三东村的治安环境。梁国彬未被抓前,三东村的村民都人心惶惶,说错话都怕被打。村民反映梁国彬经常打打杀杀,梁国彬在三东村投的工程都是通过非正常手段投回来的。其知道只要梁国彬参与竞标的话,其他人都不敢参投。梁国彬参与竞标的工程中经常发生打架事件。

2.证人梁永恒的证言,证明:梁国彬不在城西派出所做辅警后,就在三东村纠集上诉人梁光礼、“烂赌二”(邓守锦)、“阿牛”等一帮人开赌场,慢慢发展,势力越来越大。梁国彬一伙欺压村民,谁和梁国彬有矛盾,都会被梁国彬及手下的马仔打、恐吓。梁国彬在三东村那么凶,主要是因为梁国彬手下有一帮马仔,有几十人跟着梁国彬,其他村的人也过来跟他。主要有以下人员跟梁国彬:梁光礼、邓新牛、邓守锦等人。梁国彬等人在村的宗贤祖祠堂、德贤公、11队的麻将馆等地方开赌场。梁国彬在宗贤祖祠堂开设赌场有5、6年,在11队的麻将馆是从2000年至2002年,赌客大多数是村民以及外面叫来的人。还有在1997年开始在12队的龙眼村旁边开设赌场,搞了几年。梁光礼、邓新牛、邓守锦、梁耀演等人跟着梁国彬开设赌场。村里有人开个小麻将馆或者涉及到赌场的事,梁国彬亲自或派手下的人去收“水钱”,不给就砸场、打人。2005年或2006年开始,在三东村、团结安置区以及附近的村放“老虎机”,经常因为放“老虎机”的事情打架。后来,这些地方只有梁国彬这伙人放“老虎机”。三东村教学楼工程投标,梁国彬想自己搞,就打17队的梁日源。

3.证人梁枥文的证言,证明:梁国彬自2001年开始纠集“阿威”、“阿礼”、“阿演”及一些青年人在三东村的祠堂、市场、工业区、11队、12队、5队、6队等地方开设赌场。梁国彬自2001年在三东村的旧市场开赌场,当时是和田美村的上诉人刘显福合伙,都是小赌场,慢慢发展到2005年控制了三东村的赌场,最后发展到谁在三东村赌钱,都要去“抽水”,不同意就砸场。期间,其在三东村旧市场赌钱,欠梁国彬几千块钱,梁国彬派刘显福到其工作的地方来收钱。在赌场里发牌是由“阿礼”、“阿威”、“阿坚”三人轮流,其他人就看风、放数。随着梁国彬的势力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跟着梁国彬,甚至其他村的人都过来跟着梁国彬。梁国彬一伙从2005年开始垄断了村里的工程,谁和他竞标就被梁国彬这班打,没有人和他竞争。其还知道三东工业区的废料也只有梁国彬才能收,还有17队的鱼塘也没有人和梁国彬竞标。

4.证人梁仲江的证言,证明:梁国彬平时带着一帮三东村17队的青年及一些田美村的青年在三东村横行霸道,欺压村民。三东村内的所有大小工程都交给梁国彬做,其他村民没有一个能拿到;三东村凯旋国际、邓姓别墅的商铺全部都是租给梁国彬那帮人,其他人想租的话都要从梁国彬那里高价转租。梁国彬长期在三东村内开赌场,不让其他人在三东村范围内开赌场,三东村村民在祠堂的老人活动中心打牌娱乐一下,梁国彬都要安排马仔“抽水”。梁国彬还不让在三东村范围内的商铺内打麻将赌钱,如发现的话,就要“抽水”。梁国彬的成员主要有三东村的“蛇威”、“屎锦”、一高一矮的两个“阿坚”,还有梁顺镜的侄子,其他的有“阿烟”、“阿芦”、“阿东”等。梁国彬一伙出来“搞事”的时候最多有一百多人。2010年,三东村16队在二环路北边有一块地进行投标,其当时质问16队的生产队长,为什么投标不通知生产队内的村民。当时梁国彬带着一帮17队的青年在现场,梁国彬就过来恐吓其,叫其“不要多事,不然就打其”。

5.证人梁礼敖的证言,证明:梁国彬团伙是一个黑恶势力团伙,是村里的村霸。该团伙是靠开设赌场、放老虎机及揽取工程等发家的。该团伙将村里的鱼塘、果园、建筑工程等收揽来做,严重损害村民的经济利益,村民要是和梁国彬竞投工程,梁国彬就打村民,导致现在没有人敢出来竞投工程,扰乱了市场的秩序。梁国彬一伙是村里的霸王,很多人都无端被他打过,村民见到他就绕道走,都不敢惹他,对他是敢怒不敢言。梁国彬是该团伙的头目,其手下有上诉人梁志锦、梁耀演、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梁志坚、梁建东等三东村人,另外在田美村、狮岭等地都有他的马仔。梁国彬团伙在2006年、2007年开始就在花都区新华街16、17队祠堂等地开设赌场,并开始在新华街三东村17队、19队的小卖店里放置“老虎机”牟利。原来20队的“阿根”也在村里摆放“老虎机”的,但后来也被梁国彬等人打走了。梁国彬等人就垄断了三东村放“老虎机”行业。

6.证人梁世贤的证言,证明:梁国彬纠集三东村一些人形成黑恶势力团伙,在村里欺压村民,打打杀杀,群众敢怒不敢言,其也被他们追打过。因为其和梁国彬的叔叔说过,梁国彬在村里动不动就打人,其五十几岁了还没有见过这种人。梁国彬知道这件事就怀恨在心。2009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梁国彬等人先打烂水世界的灯管夜市的啤酒档口后,拿枪到凤凰北路商铺肥满大排档找其,找到其就持雷鸣灯枪追,还开了两枪。梁国彬的手下有梁耀演、梁志锦、梁光礼、梁志坚,梁国沃、邓守锦、邓新牛、梁耀威、梁建东、梁建芦等人。2002年,梁国彬在城西派出所做辅警时,开始在花都区新华街放“老虎机”(赌博游戏机)。一直到2010年左右,其知道梁国彬主要在公益村、田美村、团结村和三东村放“老虎机”。在此期间,如有其他人在公益村、田美村、团结村和三东村放“老虎机”,梁国彬就带领手下马仔将他人的机器砸烂,垄断市场。

7.证人梁其浩的证言,证明:梁国彬的团伙是由开设赌场发迹起家的。2008年左右,梁国彬就纠合梁志坚等人先后在三东村17队的祠堂、鱼塘、村委对面的集资楼内开设赌场,后还到11队、12队等地也开过赌场。梁国彬是最大的股东,所有事情由他指挥,“蛇威”(梁耀威)、梁光礼、梁志锦是小股东,赌场内的主要分工是:梁志坚打荷,梁国煜和“鸡烟”(梁国烟)是管钱和放数的,梁耀演是打手,梁耀威、梁光礼、梁志锦和“犀牛”(邓新牛)都负责看场。赌场主要是“赌大食细”、“三公”,每盘“抽水”(抽头)由几十至几百元不等,每场都能抽万元以上。其中在17队的祠堂是赌的最多和最久的,约有两年时间。梁国彬在三东村以开设赌场非法积累资本后,开始在村里面实施为非作恶和欺凌群众的行为,村里很多人无端被他殴打,引发事端后,他就马上打电话叫手下带领大批人马持刀、棍到场恐吓或打击对方。慢慢的,村里面的人都害怕梁国彬,梁国彬在三东村的黑恶势力越来越大。据其所知,梁国彬是团伙成员的大佬。梁国彬手下的马仔有:梁志坚(绰号“大舅坚”)、梁国烟、梁耀威,梁光礼(绰号“盲礼”)、梁志锦(绰号“屎锦”)、6队生产队长“犀牛”(邓新牛);“烂赌二”(邓守锦),“土匪东”,还有田屋村人的“阿福”(刘显福)。刘显福帮梁国彬解决过很多问题。梁国彬如果要摆场闹事时,会第一时间叫刘显福帮忙派人过来。

8.证人梁志机的证言:大约2004年左右,梁国彬和“屎锦”(梁志锦)合伙开小赌场。梁国彬等人2005年开设赌场以后,最开始梁光礼和梁耀威就跟他。2007年,梁国彬和梁世贤合伙承包三东村梁姓别墅商铺工程中,梁国沃、梁志坚、梁镇廉、梁志锦、梁建芦、梁建东、邓守锦、梁英坚这帮人开始跟随梁国彬;建完梁姓别墅商铺后,在梁姓别墅对面建邓姓别墅,这时加入了新股东邓新牛、刘显福。工程结束后,邓新牛开始正式跟随梁国彬。梁国彬的堂表弟田美村刘显福手下有二十几个马仔,梁国彬有什么事情发生需要搬人手,就会打电话给刘显福叫他带人到场。最开始刘显福还亲自带人过来坐镇示威,后来就只是通过电话遥控指挥马仔。2008年左右,梁国彬等人提供三东村17队给刘显福经营赌场,9队山边的空地也搭棚开赌场,这两个赌场哪一边风声松一点就哪一边开。这个赌场的钱玩得挺大的,100元到十万元以上一注都有的。他们这个赌场有专车专门接送,参赌的人流很大,有本村也有外地人。赌场是梁国彬和刘显福的,梁国彬的人都是在这些赌场里的工作人员。梁国彬的马仔负责放数、看场、保安之类的工作,刘显福也有马仔在这个场里做看场之类的工作。

9.证人梁家鸿的证言,证明:梁国彬一伙是从2004年前开始组合的,最开始只有梁国彬、梁光礼、梁耀威,以梁国彬为主,当时主要是经营赌博。后来其他人才陆续加入。2005-2006年有梁志锦、梁建东、梁耀演、梁建芦等人加入;2007-2008年左右有梁国烟、梁国沃、梁志坚、邓守锦、邓新牛等人加入;2008-2009年有二十几个三东村的人加入。外面的人主要是刘显福。刘显福加入后就开始承包工程、商铺等经营活动。从2008年开始,梁国彬他们在17祠堂、16队祠堂、9队工业园围墙边搭棚开赌场,这三个赌场规模比较大,有专人开车负责接送,有人负责专门拉客参赌。参赌的人员有外省人的也有本省的。其他的是一些小赌场。梁国彬一伙是一帮黑恶势力。

10.证人梁就培的证言,证明:梁国彬的团伙有三东村的梁光礼、“蛇威”、“盲演”、“屎锦”、“阿烟”等人,有十多名村民是跟梁国彬。三东村的邓新牛,是梁国彬的拍档。他们平时是在村里开设赌场。梁国彬本人平时在村里都是“欺欺霸霸”。其听说梁国彬在村里放风:“三东村只能是他一个人开赌场,如果有其他人敢开,他就过去拆人家的场。”村里面涉及征地和村工程,梁国彬都要去拿,如果有人敢去和他争都会被他找人打。其听说梁国彬平时都给他的手下发工资。三东村村民都很害怕梁国彬他们,没有人敢去惹他,个个都敢怒而不敢言。

11.证人梁永镜的证言,证明:梁国彬团伙是一个黑社会团伙,经常在村里欺压村民,他们主要是由开设赌场以及获得村里建商铺、建村道,竞投村里的鱼塘等工程发家的。梁国彬是这个团伙的头目,邓新牛、梁耀演是梁国彬的马仔,另外还有二、三十人跟梁国彬。梁国彬将村里的鱼塘果园低价承包,村民和他竞投果园、鱼塘,他就打村民,导致没有人敢出来竞投,严重影响村民合法利益。村民见到梁国彬都要绕道走,不敢惹他,对他是敢怒不敢言,村里很多人都被梁国彬等人打伤过,都不敢和他作对。梁国彬伙同邓新牛、梁耀演等二、三十人在2010年底、2011年底,在三东村16队祠堂、三东村17队的鱼塘边的树林里开设赌场,每年都是由每年年底开到次年年头,大约开了三四个月。赌场的管理由梁耀演、邓新牛等人负责,梁国彬也经常在赌场出入。梁国彬在未经村委、11队、12队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扩充了由新华街凤凰路通往三东村其承包鱼塘的路,队长梁永锐跟梁国彬交涉,就被梁国彬打了。

12.上诉人梁国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记得最早跟其的是梁耀威和梁光礼。2004年,其在三东村集资楼和旧市场开赌场的时候就叫梁耀威和梁光礼帮忙。2007年左右,其做三东村文化站工地的时候,不够人手其又叫了梁耀演、梁志锦帮忙。大概2007年年底,其在九队山边开赌场时,又叫了梁志坚、梁国烟过来跟其。当时,其负责管账,梁耀威他们轮流派牌、抽水开赌场。到2009年过年前,其在17队祠堂开赌场时,又叫了梁国沃、梁镇廉、邓守锦、梁建东和梁建芦过来帮忙。那个场负责管账的是梁国烟。2011年3月份,因其被抓,邓新牛就过来帮忙做骨灰楼工程。除了上面的人以外,还有梁英坚也是跟其的,可能是2009年过年前过来帮忙的。其对手下的人没有特别管理,有事做就叫他们过来帮忙,赚到钱就分些给他们。

13.上诉人梁光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5年前,梁国彬是梁世贤的马仔。他们后来由于矛盾分开,梁国彬自己做大佬。2010年下半年,梁国彬在肥满大排档向梁世贤开枪。此后,梁国彬在三东村确立了自己的势力和地位,村里很多人追随他,三东村的老百姓也不敢得罪梁国彬。梁国彬主要是通过做三东村工程发家的,还有就是开赌场牟利。2005年开始,其和梁耀威、梁国沃、梁志坚跟随梁国彬,后来陆续有梁国烟、梁耀演、梁建东、梁建芦、梁志锦、邓守锦、梁英坚、梁镇廉等人加入梁国彬的团伙。大家都是听梁国彬的,梁国彬在有钱时随意给大家钱花。他们主要在三东村搞事,主要做一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争夺工程和开设赌场等,平时经常聚集在梁国彬租的鱼塘里开餐和休息。梁国彬在服刑期间,他们一起去花都区看守所探望过他。梁国彬出所后第二天,我们一起在鱼塘的小屋聚会。

14.上诉人梁耀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梁国彬是大哥,跟他的有其、梁耀演、梁光礼、梁志坚、梁国沃、梁国烟、梁镇廉、邓新牛、梁志锦、梁建东、梁建芦、邓守锦。其是2006年开始跟梁国彬。梁国彬投得村工程的时候,他们帮梁国彬看工地;梁国彬在外面有事的时候,叫他们去撑场;梁国彬开赌场的时候,他们在外面把风,梁国烟负责管理账本、分钱,梁志坚负责抽水。邓新牛是梁国彬的拍档,他可以拿到的工程就挂梁国彬的名义做。邓新牛管理三东村骨灰楼工地,梁国彬承租的三东村公园对面的商铺也是邓新牛管理。梁国彬两三个月给其约两三千元,给钱不固定。其共收过梁国彬约三四万元。梁国彬带着他们通过从三东村拿到三东村公园对面的商铺出租,承建村路、三东村骨灰楼,开设赌场等作为收入。他们的工资有时是梁国彬发,有时是邓新牛发。

15.上诉人邓新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梁国彬是其老板。2011年,其帮梁国彬做过三东村骨灰楼工程施工两个多月,工程由于新和村村民的土地有争议而停工,梁国彬给其发了7,500元工资。帮梁国彬做事的还有梁国彬的马仔“阿威”(梁耀威)、“阿烟”(梁国烟)、“阿沃”(梁国沃)、“烂赌二”(邓守锦)、“阿锦”(梁志锦)、“高佬坚”(梁志坚)、“阿礼”(梁光礼)、“阿演”(梁耀演)、“阿东”(梁建东)、“阿芦”(梁建芦)、“细坚”(梁英坚)等人。其主要负责看着施工人员施工。2012年8月中秋和2013年春节前,梁国彬给其过节费,中秋节给了500元,春节给了1000元。另外,梁志锦、梁耀威、梁国沃、梁建东、梁志坚、梁国烟都有领过节费。发过节费应该是梁国彬的主意。因为梁国烟平时都是帮梁国彬管钱的,过节费是梁国烟发放的。

16.上诉人刘显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梁国彬的马仔是梁志坚、梁英坚、梁志锦、梁国沃、梁耀演、梁国烟、梁建芦、梁建东、梁光礼、梁镇廉、邓守锦、梁家成、梁耀威等人。其的马仔有张洪林、张文泉、李鎏超、“黑仔”、“炸鸡”,他们都是直接跟其的。梁国彬是其表哥,其的马仔和梁国彬都很熟,梁国彬需要其的马仔打架、摆场的时候,都会直接找他们。梁国彬主要是通过转租商铺及承包村里的工程、开设赌场赚钱。梁国彬的马仔都是自愿跟着梁国彬的,一方面可以自保,跟了梁国彬不会被人欺负,另一方面,梁国彬会发工资给他们,有固定收入。

17.上诉人张洪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1996年,其在花都区新华街一千零一夜酒吧做部长时,认识了花都区新华街三东村的梁志锦,之后梁志锦又介绍其认识了“彬哥”梁国彬、“阿牛”邓新牛、邓守锦等人。其和梁志锦较熟,其他人都只是打打招呼。其认识刘显福,其跟刘显福比较熟。

18.上诉人李鎏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平时称梁国彬为老板或者“彬哥”。梁国彬是花都区三东村的大佬、黑老大,在三东村及周边很出名,手下有一帮马仔,村民怨气很大。梁国彬2010年左右在三东村开赌场赚钱,2012年左右主要是承包三东村的工程。华利游艺娱乐室是梁国彬和“七叔”等人合股经营的,有健身室、游戏机室和办公室。办公室主要是用于谈生意或与其他马仔聚会。其是帮梁国彬和“七叔”打工的,在华利娱乐室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2012年12月底,其跟朋友张洪林一起帮梁国彬。其和刘显福是朋友关系,且刘显福也是其老板。梁国彬的马仔,其认识的有梁耀威、梁光礼、梁志锦,其他的人其叫不出名字。

19.上诉人梁镇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0年7、8月的一天,其想承接三东村古谷大厦的搬运工程,梁光礼不同意并称其不够格。其就打电话给刘显福,希望他说服梁光礼。刘显福接电话后,很快带了“阿方”、“东尼”等四个马仔找到其。刘显福当场用手掌打其几巴掌,又拿起烟灰缸打其后脑部位致流血,“阿方”、“东尼”也冲上来打其。“东尼”边打还边说“是不是想和‘彬哥’作对”。当场有人劝说刘显福后,刘显福才停车带马仔也离开。离开现场时,刘显福还对其说“你是聪明人,自己想想该怎么做”。通过这件事,其认识到不跟着梁国彬,在三东村是找不到工程做的,就算是打工也没门。后来,梁光礼让其跟着梁国彬,其就答应了。2011年的4月份,梁光礼安排其到骨灰楼工程看工地,等梁国彬6月份出来后再决定收不收其。6月份,梁国彬出狱后决定收其。跟梁国彬的头马有梁志锦、梁志坚、梁耀威、梁光礼、邓新牛、梁国沃、梁国烟、梁耀演;其是跟梁光礼的;梁建芦、梁建东、邓守锦、梁英坚也是梁国彬的马仔。平时梁国烟负责保管赌场抽水的钱及在赌场放数,梁志坚负责派牌和抽水,梁耀演是梁国彬的打手,邓新牛负责工地的管理及账目。当梁国彬有什么事需要帮忙和打架时,就会通知他们到场。其记得有以下人员去监狱探望过梁国彬:梁志坚、梁志锦、梁耀威、梁光礼、邓新牛、梁国沃、梁国烟、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邓守锦、梁英坚。

20.上诉人梁国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梁国彬是组织领导者。梁国彬手下有其、梁国沃、梁耀演(“盲演”)、梁耀威(“蛇威”)、梁光礼(“盲礼”)、梁志锦(“屎锦”)、梁镇廉(“禾廉头”)、梁建芦(“打边炉”)、梁建东(“沙煲东”)、梁志坚(“大坚”)、梁英坚(“细坚”)。其是约2009年开始跟梁国彬做事的。其和梁国沃等人平时没有正式工作,当梁国彬有工地的话,就去帮忙,需要撑场时会分别到场。而邓新牛与梁国彬是搭档。邓新牛主要帮梁国彬打理工地;梁国彬有事时,邓新牛又帮梁国彬召集他们到场;他帮梁国彬管理工地时,又帮梁国彬发工资给他们。有时梁国彬的赌场不够人参赌时,他又帮忙撑场。

21.上诉人梁广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2年4月份,其开始跟梁国彬,帮他看一看老虎机以及记账。那些老虎机是梁国彬和徐文湘的朋友“肥猪”合伙的,约有7、8台老虎机,都是放在三东村的小卖部里,梁国彬安排其跟“肥猪”一起,负责每天晚上去给老虎机“落币”,记录每台老虎机的收益情况,放置这些老虎机约有15天的时间,当时“肥猪”和梁国彬等人说,如果被派出所查获,要没收老虎机,于是就没有继续做了。没放老虎机后,梁国彬给了其2,000元。

22.上诉人梁国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梁广敏跟其说,放一些老虎机在三东村的士多店好不好?其就对他说要放就放。于是,梁广敏跟他认识的另外两个人大概放了五六台老虎机,每间士多店放一台。放了大概二十几天后,梁广敏就跟其说,派出所看到要没收,不让开老虎机。于是,其给了梁广敏4,000多元分成后就没再开了。

23.上诉人梁耀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梁国彬2009年在花都看守所服刑时,上诉人邓新牛曾组织他们一伙(梁国彬的手下)探望梁国彬。

24.上诉人梁光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梁世贤、梁国彬产生矛盾后,梁国彬自立门户搞工程,梁国彬与邓新牛合伙做三东村骨灰楼工程,后来梁国彬开枪打梁世贤被判刑,工程中标后一直由邓新牛出面做,后来邓新牛找了他妹夫来做工程,其和梁耀威、梁志坚、梁国沃、梁建东、梁建芦、梁国烟、梁耀演、梁志锦就负责在工地看着、打杂,具体事项听从邓新牛的。

25.三东村八队村民联合向公安机关等部门递交的《村民的心声》,证明上诉人梁国彬在村里横行霸道,于2012年12月29日带领梁志锦等“马仔”带刀带枪殴打村民梁德明,村民要替梁德明讨说法时,梁国彬纠集多人围住村子向村民示威,并用手枪开了一枪恐吓村民。

上诉人梁国彬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事实

(一)2005年春节期间,上诉人梁国彬纠集上诉人梁光礼、同案人“阿东”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7队,租用该队某出租房开设赌场。期间,梁国彬负责提供场地并指使梁光礼负责望风,“阿东”负责打理赌场事务。该赌场共开设十余天,共抽头渔利数额累计8,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梁冠锐的证言,梁国彬、梁光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2004年年底至2005年年初,上诉人梁志锦伙同同案人“光头表”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1队田心庄某龙眼树下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3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梁广彬、梁志机的证言,梁志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三)2006年春节期间,上诉人梁国彬纠集上诉人梁耀威、梁光礼、梁志坚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集资楼开设赌场,梁国彬安排梁志坚负责派牌、抽水,安排梁耀威、梁光礼负责看场、望风。该赌场共开设二十多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2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梁冠锐的证言,梁国彬、梁耀威、梁光礼、梁志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四)2006年年底,上诉人梁国彬纠集梁志坚、梁国沃、梁耀威、梁光礼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7队祠堂开设赌场。梁国彬安排梁志坚负责派牌和抽水,安排梁国沃、梁耀威、梁光礼负责看场、望风。该赌场开设一个多月,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梁冠锐的证言,证人邓新牛的证言,梁国彬、梁国沃、梁光礼、梁志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下列证据还可以证明如下事实:

1.证人梁冠锐的证言,证明:2005年起,梁国彬先后在四个地方开设赌场,赌场的地址有:三东村19队其中一个果园,三东村17队的祠堂(大约开了一年多)、8队和9队之间的山边,三东村11队里面(大约开了半年多)。田美村的“阿福”(刘显福)帮梁国彬开赌场。梁国彬等人开设的赌场主要由梁志坚负责发牌,梁国沃负责管钱,梁耀威、梁光礼、梁耀演经常在赌场四处走动负责看场,梁耀威、梁志坚、梁光礼还负责外债的收数。

2.上诉人梁光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6年年底,上诉人梁国彬安排其、梁志坚、梁国沃、梁耀威在三东村17队祠堂开设“三公大吃小”赌场,梁国彬是老板,梁志坚负责派牌、抽水,其负责放数和望风,其他人望风,除梁国彬外,他们几个人每天收入200元,剩余的归梁国彬。

3.上诉人梁国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梁国彬让其到三东村17队祠堂他开设的赌场帮忙“把风”,每天100元工资。其去到后,看到有人打牌,而且看到梁光礼、梁耀威、梁志坚。其中梁志坚负责派牌和抽水,其、梁耀威、梁光礼负责“看水”,梁国彬让梁志坚每天负责发放“看水”的人的工资。赌场是“三公大吃小”,每天抽水两三千元左右。其“看水”差不多一个月,总共领了3,000元左右的工资。

4.上诉人梁志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6年年底至2007年年初,其在上诉人梁国彬在花都区三东村17队祠堂开设的赌场派牌、抽水。该赌场的工作人员有其、梁耀威、梁光礼、梁镇廉、梁国沃。该赌场从开始到撤场一共抽水大约50,000元。

5.证人邓新牛的证言,证明:上诉人梁国彬等人于2006年在17队祠堂开过赌场设赌。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梁志坚等人有参与设赌。

(五)2008年年底至2009年春节期间,上诉人梁国彬、刘显福伙同同案人“锋哥”等人纠集上诉人梁志坚、梁国烟、梁国沃、梁耀威、梁光礼、梁志锦、梁建东、梁建芦、邓守锦、张洪林、张文泉、原审被告人李鎏超、梁英坚等人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7队祠堂、三东村9队某山边、三东村东圃旧学校开设赌场。梁国彬、刘显福安排其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负责看场、望风等“工作”。该赌场开设二十余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4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梁国彬、刘显福、梁国沃、梁耀威、梁光礼、邓守锦、张洪林、张文泉、原审被告人梁英坚、李鎏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案发现场照片,刘显福、张洪林在原审庭审中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下列证据还可以证明如下事实:

1.上诉人刘显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8年年底,其和梁国彬等人在三东村梁氏祠堂开过“三公大吃小”的赌场。这个赌场的股东有其、梁国彬、“阿锋”等人。其和梁国彬各占赌场5%的股份。赌场的场地是由梁国彬提供的。看风的人是梁国彬叫的,有梁志坚、梁耀演、梁建东、梁英坚、梁志锦等人。其除了参股该赌场,平时负责场外望风。上诉人张洪林、张文泉是其叫去赌场外望风的梁国彬则叫了梁志坚、梁志锦、梁建东、梁英坚、梁国烟、梁耀威在场外望风。他们都是跟梁国彬的,是梁国彬的手下。

上诉人刘显福还在原审庭审中指证:上诉人梁志锦参与了指控的本宗开设赌场犯罪。

2.上诉人梁光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上诉人梁国彬、刘显福、“四眼溪”、“猪肉峰”四人做老板在十七祠堂、三东村九队山边、东圃旧学校轮流开设赌场设赌,其和上诉人梁志坚、梁国沃、梁耀威、梁国烟、梁建东、梁建芦负责望风,望风的人把守进入赌场的路边,如果发现警察巡逻或可疑人员就通过电话告诉梁国彬,望风的每天得200元。

3.上诉人梁耀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8年年底至2009年春节前,梁国彬和人在三东村德贤公祠堂、三东村旧学校、三东村九队的山边合伙开赌场。其和上诉人梁光礼、梁志坚、梁国沃、梁国烟、梁建东、梁建芦、梁志锦等人负责望风。事后其分得二三千元。

4.原审被告人李鎏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约在2008年左右,上诉人张洪林叫其到三东村一祠堂的“三公大吃小”赌场做外围“看风”,工资是每日200元,每晚散场后由张洪林发。该赌场其知道是“彬哥”上诉人梁国彬伙同他人开的。刘显福,其在场内有见过他。上诉人梁耀威、梁光礼两人背挂包负责场内放数。上诉人梁国沃、梁志锦在场内负责维持秩序“看场”。他们都是梁国彬的马仔,跟着梁国彬“搵食”。

5.上诉人张文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大概在2008年、2009年的时候,上诉人刘显福伙同其他人员在三东村祠堂开赌场,上诉人张洪林是刘显福的人。其、李鎏超、“黑仔”是张洪林叫去的,负责外围看风,每人每天工资是200元。

6.原审被告人梁英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跟随上诉人梁国彬后,帮他看过工地和赌场;2008年年底至2009年初,梁国彬在三东村17队的德贤公祠堂开了赌场,于是就叫其在赌场外望风,帮梁国彬打理赌场的还有上诉人梁光礼、梁志坚、梁国沃、梁耀威、梁志锦、梁国烟、梁建东、梁建芦、邓守锦等人。梁志坚主要负责派牌和抽水,梁国烟就负责帮梁国彬管理好每天抽的水钱,邓新牛有时也过去赌钱,赌场开了大约20多天,梁国彬给了其1,500元。

7.上诉人邓守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8年年底至2009年初,上诉人梁国彬和其他人合伙在三东村17队“德贤公”祠堂开设一个赌场。其只知道梁国彬和他表弟上诉人刘显福是股东,其他股东其不认识。看风的人有其、上诉人梁耀威、梁光礼、梁国沃、梁志坚及跟随刘显福的上诉人张洪林、张文泉等人。

8.上诉人梁国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8年年底至2009年春节期间,上诉人梁国彬在17队“得贤梁公”祠堂、东圃旧学校同样开了赌场,其与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帮忙“看水”,每天工资100元,梁志坚负责派牌、抽水,赌场开了10天左右,其领了1,000元左右的工资。

9.上诉人张洪林在原审庭审中的供述:在本宗开设赌场犯罪中,原审被告人李鎏超与其一样负责为赌场望风,也与其一样分得一千多元。

(六)2009年年底至2010年春节期间,上诉人梁国彬纠集上诉人梁志坚、梁国烟、梁国沃、梁耀威、梁光礼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7队祠堂开设赌场。梁国彬安排其他人负责派牌、抽水、看场、望风。该赌场开设二十余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4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梁国彬、梁国烟、梁国沃、梁耀威、梁光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案发现场照片,证人梁就培、邓新牛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下列证据还可以证明如下事实:

1.上诉人梁国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9年年底至2010年春节期间,其和上诉人梁耀威、梁光礼、梁志坚、梁国沃、梁国烟在三东村17队祠堂内开赌,开赌一个月时间,抽水获利4万多元。

2.上诉人梁国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在2009年底至2010年春节期间,上诉人梁国彬在三东村17队祠堂开设赌场,有其与上诉人梁志坚、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等人参与。其与梁耀威、梁光礼、梁国烟负责在赌场外围“把风”,每天他们每人分得100元,其共领取“工钱”1,500元。

3.上诉人梁光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9年年底至2010年年初,上诉人梁国彬和“猪肉峰”等人一起开赌。当时其和上诉人梁志坚、梁国沃、梁耀威、梁国烟负责望风,他们每天得报酬200元。

4.上诉人梁耀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0年春节,上诉人梁国彬在三东村17队祠堂开设赌场,其记得帮梁国彬打理赌场的有:其与上诉人梁志坚、梁国烟、梁国沃。

5.上诉人梁国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9年12月份,上诉人梁国彬与别人合伙在花都三东村17队祠堂开赌场,梁国彬让其帮赌场看水,其记得参与经营赌场的还有上诉人梁国沃、梁耀威、梁光礼、梁志坚。

6.证人梁就培的证言,证明:在2000年左右,上诉人梁国彬在三东村17队祠堂开一间赌场,做了大概一个月左右,当时是他们三东村的上诉人梁志坚在赌场做“荷手”。

7.证人邓新牛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后,上诉人梁国彬、梁国烟、梁国沃、梁耀威、梁志坚等人在17队祠堂开赌场设赌,梁志坚负责派牌和抽水,其他人望风,赌场开了大约2、3个月。

(七)2011年8月至2012年春节期间,上诉人梁国彬纠集梁耀威、梁志坚、梁国沃、梁镇廉、梁国烟、梁英坚、梁耀演、梁建东、梁建芦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7队祠堂开设赌场。梁国彬安排梁志坚负责派牌和抽水,其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负责看场、望风。该赌场开设三个多月,抽头渔利数额累计615,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梁国烟、梁国沃、梁镇廉、梁耀威、梁建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案发现场照片、赌场账册照片(经梁国烟签认),证人梁志锦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下列证据还可以证明如下事实:

1.上诉人梁耀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1年年底至2012年初,其和上诉人梁国彬、梁志坚、梁国沃、梁耀演、梁镇廉、梁国烟在三东村17队的祠堂合伙开设赌场,其和梁耀演负责望风,梁志坚负责派牌和抽水,梁国沃、梁镇廉、梁国烟负责看场,抽水的钱由梁国烟保管,其分得2,000元。

2.上诉人梁镇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1年8月,上诉人梁光礼称上诉人梁国彬在三东村17队的“得贤祠堂”开了一个赌场,梁国彬让其去望风。其去到现场时,看见上诉人梁国烟、梁志坚、梁耀威、梁光礼、梁国沃、原审被告人梁英坚他们也在。后梁志坚负责派牌和抽水,梁英坚、梁耀威负责赌场内看场,其、梁国沃、梁光礼在门口望风。在开赌过程中,上诉人梁建东、梁建芦有时过来看场。梁国烟每天收到水钱登记并保管。

3.上诉人梁国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1年8月份,上诉人梁国彬在三东村17队的德贤公祠开赌场,该赌场开到2012年1月份,当时主要帮梁国彬打理赌场的有其与上诉人梁志坚、梁镇廉、梁国沃。其负责帮梁国彬登记每天赌场的水钱并将钱交给梁国彬,梁志坚就在赌场派牌。在春节前,梁国彬给其、梁志坚、梁国沃、梁镇廉、邓新牛每人五六千元,给梁志锦、梁耀威、梁建东、梁建芦、邓守锦、梁英坚、梁耀演每人三千元。该赌场开到2012年1月份,经其核对账本,这个赌场抽的水钱总额应该是61万多元。

4.上诉人梁国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1年10月份左右至2012年春节前,上诉人梁国彬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7队祠堂开赌场,其有去赌场望风,当时帮赌场望风的有:梁志坚、梁国烟、梁耀威、梁建东、梁建芦、梁镇廉等人。

5.上诉人梁建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2年春节前,上诉人梁国彬在三东村17队祠堂开了个赌场,原审被告人梁英坚在那里发牌,梁国烟也在那帮忙。

6.证人梁志锦的证言,证明:2011年底至2012年初,上诉人梁国彬在17队祠堂开赌场赌三公,梁志坚做荷手和抽水,上诉人梁国烟管账和放数,上诉人梁镇廉、梁国沃、梁耀威、原审被告人梁英坚看场。赌场赚的钱,梁国彬叫梁国烟给过其和上诉人梁耀威、梁镇廉、梁国沃、梁志坚、梁建芦、梁建东、梁耀演、原审被告人梁英坚每人各2,000元。

(八)2013年1月期间,同案人“阿叼”纠集上诉人梁志坚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团结村安置区如意家私店门前开设赌场,梁志坚负责派牌抽水。2013年1月5日,梁志坚在上述赌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并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23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钟杰的证言,梁志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照片,赌资及扑克牌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

(九)2013年3月期间,上诉人刘显福伙同同案人“阿能”纠集原审被告人李鎏超、同案人“黑仔”(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团结村安置区茗都酒店对面厂棚开设赌场。刘显福安排李鎏超、“黑仔”负责看场、望风。该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6,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

1.上诉人刘显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3月2日,“阿能”邀请其合伙在团结村茗都酒店对面场棚开设赌场。其叫了原审被告人李鎏超、“黑仔”负责在赌场外望风,每人每天发300元。其分得6,000元。

2.茗都酒店及对面广棚照片,上诉人刘显福签认2013年3月初其和“阿能”等人在该处开设赌场。

3.上诉人刘显福在原审庭审中的供述:案发时,其带原审被告人李鎏超去到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赌场,其从赌场处得到6,000元。李鎏超帮其望风。

4.原审被告人李鎏超在原审庭审中的供述:案发时,其到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赌场,帮上诉人刘显福望风,并从“黑仔”处得到500元。

二、故意伤害事实

(一)2008年4月2日凌晨,上诉人梁国彬伙同上诉人梁光礼、邓守锦、梁志锦、原审被告人罗文辉去至上诉人梁光东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达布街的烧烤档吃夜宵。因怀疑被害人马建军向城管人员举报导致该烧烤档被清查,梁光东遂伙同梁国彬、梁光礼、邓守锦、梁志锦、原审被告人罗文辉使用该烧烤档的柴刀、铁棍、竹竿等工具殴打马建军和被害人熊艳艳。后被路过的民警制止,原审被告人罗文辉被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熊艳艳右下臂、左足部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马建军左眉弓、左颧部、右颧部、右膝部、双眼睑受伤、右胫骨骨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后,梁国彬一方以原审被告人罗文辉的名义赔偿被害人马建军、熊艳艳128,000元。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表示谅解原审被告人罗文辉。2008年4月3日,原审被告人罗文辉被公安机关释放。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马建军、熊艳艳的陈述,证人蔡雨、马建刚、莫三洲、汤文杰的证言,证人冯炳涛、熊国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立案决定书,花都区新华街达布大街烧烤档(梁光东烧烤档)照片,熊艳艳病历,收条和撤诉申请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诉人梁光东、梁国彬、梁光礼、邓守锦、梁志锦、原审被告人罗文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其中下列证据还可以证明如下事实:

1.上诉人梁国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8年4月某晚,因上诉人梁光东怀疑被害人马建军向城管举报导致其烧烤档被清查,叫上诉人梁光礼带人过去教训马建军,故其与上诉人邓守锦、梁光礼、梁志锦一起前往梁光东烧烤档。到达该档口后,其和梁光东等人与对方争吵起来,继而相互对骂和推搡。后梁光东到档口拿来一把砍刀给其,其拿刀后冲过去朝马建军小腿砍了一刀,梁光礼、梁光东、邓守锦、梁志锦等人用拳头打或者用脚踢对方,对方见其手上有刀后就四处逃跑,梁光礼、梁光东、邓守锦、梁志锦等人即去追赶。

2.上诉人邓守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8年4月某晚,其和上诉人梁国彬、梁光礼等在上诉人梁光东的烧烤档与被害人马建军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后梁光东在烧烤档拿出一把自制刀来(刀长约三四十公分,刀柄用铁管加长约一米),梁国彬就拿来砍马建军及被害人熊艳艳。

3.上诉人梁志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案发时,其和上诉人梁光礼、邓守锦等人在上诉人梁国彬的指使下,追打被害人马建军,对马建军拳打脚踢,将马建军打倒在地上,后不知是谁说警察来了,他们听后即各自逃离现场。

4.被害人马建军在侦查阶段的陈述:2008年4月1日晚上12时,城管清查了上诉人梁光东的烧烤档,梁光东认为是其在搞鬼,用手指着其,说其太过分,就跟几个朋友冲上来打其,梁光东本人也动了手。其事后听说当时是梁光东叫了梁国彬,再由梁国彬叫人去打其的。

5.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于2008年4月2日经花都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一直在侦查中,没有撤销案件,对原审被告人罗文辉的处理是因其赔偿了被害人的而释放,同时因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并没有对罗文辉作出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上诉人梁光东案发后,立即关了烧烤档,存在明显的逃避公安机关侦查的行为,也没有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二)2008年9月15日凌晨,因上诉人梁国彬等人与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三东水世界门口经营烧烤档的被害人贺青松、贺杰、贺石成发生纠纷。随后,梁国彬纠集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邓守锦、梁国沃、梁志坚、梁建东、梁建芦、梁国烟、梁耀演、同案人梁国新等人持刀、木棍、铁管等工具殴打被害人贺青松、贺杰、贺石成、肖华,并打砸该烧烤档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贺杰多处软组织裂伤及右肱骨皮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肖华左上肢软组织裂伤及左肱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贺青松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贺石成被砍伤,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事后,梁国彬一方赔偿被害人贺青松、贺杰、贺石成、肖华22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上诉人梁国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8年某日,因与被害人一方发生纠纷,其遂纠集上诉人梁志锦、梁光礼、梁耀威、梁建芦、梁耀演、梁建东等人殴打被害人一方。梁光礼手上拿着一把60cm长的大刀,梁志锦手上拿着木棍,梁耀演在地上捡起竹子,其就从梁光礼手上抢过刀来向对方其中一个人砍了一刀,而梁光礼他们就用木棍殴打对方。后其打了老板两巴掌,用刀背打了老板后背两下,梁耀演也扇了老板一巴掌,打完后其等人就用手上的工具砸烂了老板的烧烤炉。

2.上诉人梁耀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伙同上诉人梁国沃、梁国新、梁志坚和邓守锦等人去至三东水世界烧烤档附近,上诉人梁国彬见到他们,用手指着对方说:“就是这帮人,给我打”,其从邓守锦的车后厢拿起一根木棍就打,没打到人,但打烂了一个烧烤炉。当时梁国彬手上拿了一把几十厘米的水果刀,其他人拿木棍。后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说谎否认其打人。

3.上诉人梁志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伙同上诉人梁国彬、梁国沃、梁光礼、梁耀演、梁志锦、梁国烟、梁耀威、邓守锦、梁建东、梁建芦在三东水世界烧烤档,梁志锦叫他们打烂烧烤档,他们遂拿起凳子砸烧烤档,梁耀演冲上去用拳头打老板,他们拿木棍就将档口的东西全部打烂后就离开现场。当时除了梁国彬外,所有人都动手砸了档口。

4.上诉人邓守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案发当时,上诉人梁国彬纠集其和上诉人梁耀威、梁光礼、梁国沃前往三东水世界烧烤档,并叫梁国沃去拿工具,后梁国沃和梁光礼给了他们一人一把柴刀。他们到后,什么都没说就挥刀砍人。梁国彬、梁光礼、梁耀威、梁国新追砍被害人了两、三刀。后其和梁志锦、梁耀威、梁光礼约好帮梁国彬作不在场证明。

5.上诉人梁国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案发当时,上诉人梁国彬组织其和梁耀威、梁国沃、梁志坚、邓守锦、黄国初、梁国新、原审被告人梁英坚等人到三东村水世界烧烤档打人,打人的工具有长约60公分的砍刀和长约一米的水管,其是用拳头打对方的。其看见对方全身是血。

6.上诉人梁国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案发当时,上诉人梁国彬纠集其和上诉人梁耀威、梁国新、梁志坚、邓守锦、梁国烟等人前往三东水世界烧烤档打人,并叫其回家拿刀、棒过来。后其从出租屋拿了6把长约50公分的菜刀和一支长约七八十公分的铁管到车上。到达后,梁国烟拿铁棒,其他人持柴刀过去砸烧烤档,后就走了。

7.被害人贺青松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08年9月15日0时许,3男3女吃完烧烤后与其及其儿子发生纠纷。大约凌晨0时10分许,5至6名男子拿砍刀到其烧烤摊,砸其烧烤摊,并用刀砍其,其逃跑,他们还是追着砍其,其被他们砍了两刀。后其回到烧烤摊看见其大儿子贺杰倒在地上不动,小儿子贺石成被砍。用刀砍其的是上诉人梁国彬,后又有一名男子用刀砍其左肩后背一刀。其左手、左肩后背被砍,贺杰伤势很重,被对方砍了六刀,贺石成被对方砍到左手。

被害人贺青松从多张张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梁国彬就是2008年9月15日凌晨0时许在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水世界门口其摆的烧烤档持一把砍刀将其砍伤的男子。

8.被害人贺杰的陈述:2008年9月15日凌晨0时左右,其及其父亲贺青松与客人发生争吵,1时左右,忽然有七八个男子提着刀走过来就打他们。其中一名男子用一支60公分长左右的散弹短枪指着其头部,其他几名持刀男子用刀砍其背部,其被砍倒在地上,后在救护车上休克了。其背部被砍了六刀,手臂、腿部都有刀伤,其父亲背部和手腕各被砍一刀,其弟弟手臂被砍了一刀。打人的人中有一个拿枪,是一种60cm左右长,散弹枪之类的大口径短枪,全枪都是黑色的。其余的人每人一把砍刀,刀柄约有60cm长,刀身有40cm许长。

9.被害人贺石成的陈述:2008年9月15日凌晨1时左右,突然来了七八个男子,手上都持有钢管,钢管上都有一把刀,二话不说见人就砍。其手臂和背部、大腿背部都被砍伤。

10.被害人肖华的陈述:2008年9月15日凌晨1时许,十多名男子手拿砍刀等工具走过来,其中一个直接冲向烧烤档主旁边就拿起长把手砍刀对着砍,另外那些人就分散开来追砍他们这两桌客人。一名男子拿一把钢管把手的大砍刀对着其左手斜着砍了一刀,砍伤其左手上臂和左手腕致流血,王明左脚被砍伤流血,背部也被刀背划伤,其堂兄肖宏喜的同学也被砍伤手背流血。砍他们的大约有十几名男子,基本都是拿把手接上钢铁管的长约1米多长的大砍刀,有两名男子手中拿着长约1米类似枪的物体。

11.证人肖宏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8年9月15日凌晨30分许,约十个男子冲向烧烤档,前面有好几个人手拿大刀,其弟弟肖华左手上臂和前臂各被砍了一刀。

证人肖宏喜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梁国彬就是2008年9月15日凌晨0时许在花都区新华街三东村水世界门口的烧烤档持一把砍刀砍人的其中一名男子。

12.证人罗本琼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08年9月15日零时15分许,其与丈夫贺青松、两个儿子贺杰、贺石成等因结账问题与客人发生争执,后有八至十名男子手拿砍刀过来,不分青红皂白就砍坐在烧烤档的人,有三个客人被砍伤,贺杰和贺石成也被砍了,其中贺杰被砍倒在地上趴着,上诉人梁国彬用刀朝贺青松肩膀砍了一刀,又用刀身打了贺青松后背一下,另有一名男子过来砍了贺青松手腕一刀。后他们追砍不到贺青松又折回来砍贺杰。当时有一名男子持一把手臂那么长的枪指着贺杰的头,并用枪头捅贺杰的头部,而有另外两三名男子拿砍刀对着贺杰不停地砍。贺青松被砍伤左手肩膀和手腕,贺石成被砍伤左手上臂,贺杰身上多处被砍伤。砍人的人不少于八名,全都拿了凶器,有两名男子各拿一把黑色约六十公分长的枪,其他男子全都拿长约一米的砍刀。

证人罗本琼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梁国彬就是2008年9月15日零时左右在三东水世界门前持刀砍人的男子。

13证人高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三东村水世界门口附近烧烤档档主及其两个儿子与他人发生打斗的情况。

14.证人梁浩暖的证言,证明:2008年9月14日晚将近午夜时,好几名男子手持刀或铁器之类的硬物追打烧烤档档主的儿子。

1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16.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出具的调解书、收条,证明上诉人梁国彬与被害人贺青松就2008年9月15日凌晨梁国彬等人将贺青松、被害人贺杰及贺石成等打伤一事达成和解,梁国彬一方一次性赔偿贺青松、贺杰、贺石成及被害人肖华所有费用共225,000元。

17.被害人贺青松出具的两份申请书、上诉人梁国彬出具的一份申请书,证明贺青松作为被打一方的代表与梁国彬达成和解。

18.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出具的穗花公刑(技法)鉴(2008)第2982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肖华所受损伤符合锐器暴力作用形成,造成左上肢软组织裂伤及左肱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19.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出具的穗花公刑(技法)鉴(2008)第298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贺杰所受损伤符合锐器暴力作用形成,造成多处软组织裂伤及右肱骨皮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20.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出具的穗花公刑(技法)鉴(2008)第295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贺青松所受损伤符合锐器暴力作用形成,造成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1.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出具的穗花公刑(技法)鉴(2008)第2959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贺石成所受损伤符合锐器暴力作用形成,造成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非法拘禁事实

2010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梁国彬因怀疑被害人梁其铭、梁健灿(均为未成年人)、梁俊豪等人偷其亲戚的财物,遂纠集上诉人梁耀威、梁国烟、梁国沃、梁光礼、邓守锦、梁建东、梁建芦、刘显福、同案人“肥泉”等人将梁其铭、梁健灿、梁俊豪控制,并先后带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三东水世界后面垃圾站处、三东村村委治保会禁锢,使用木棍、拳脚对上述被害人实施殴打、拷问,致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2010年2月21日4时许,上述被害人被释放。经鉴定:被害人梁其铭右肘部组织肿胀,内见散在皮下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梁健灿左顶部头皮裂创,左肩胛皮下出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上诉人梁国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22时许,其因怀疑被害人梁其铭、梁健灿盗窃其鱼塘电线,遂纠集上诉人梁耀威、梁国沃、梁国烟等人围住梁其铭、梁健灿进行质问,后在“肥泉”的帮助下分别驾驶两辆小轿车把梁其铭、梁健灿带至三东村工业区垃圾站附近的路口,与上诉人梁光礼、梁建东、梁建芦、邓守锦会合后,由其、梁耀威等4个人围着梁其铭,由梁国烟、梁国沃、梁光礼等人围着梁健灿,使用木棍进行殴打和拷问。随后将梁其铭、梁健灿及亦被怀疑盗窃的被害人梁俊豪带至治保会,继续殴打和拷问该3名被害人。

2.上诉人梁耀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伙同上诉人梁国彬、梁光礼、梁国烟、梁国沃、梁志坚、梁建东、梁建芦以及5、6名不认识的男子等人,因怀疑被害人梁其铭、梁健灿盗窃,遂将梁其铭、梁健灿带至三东村工业区离垃圾站几十米的路口进行殴打,后又将梁其铭、梁健灿及被害人梁俊豪带至治保会。

3.上诉人刘显福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案发当天凌晨1时许,其去至村治保会,见到上诉人梁国彬、梁志锦、梁耀威、邓守锦把被害人梁其铭、梁健灿抓到治保会办公室,其中一人鼻子流血,他们围住梁其铭、梁健灿,要梁其铭、梁健灿坐在中间,不给走。

4.上诉人邓守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案发当天凌晨,其伙同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去至三东村工业区垃圾中转站,与上诉人梁国彬、梁国沃、梁志坚、刘显福的手下“肥泉”及几名不认识的男子一起,拷问已受伤的被害人梁其铭、梁健灿,后将梁其铭、梁健灿带至治保会。在治保会禁锢梁其铭、梁健灿时,上诉人刘显福也到了场。

5.上诉人梁国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案发当时,其伙同上诉人梁建芦、梁建东去至三东村工业区垃圾站处的路口,看见上诉人梁国彬、梁光礼、梁耀威、梁国沃、梁志坚围着受伤的被害人梁其铭、梁健灿进行拷问,后来梁国彬等人又将梁其铭、梁健灿带到治保会后面放摩托车的车棚里,对梁其铭、梁健灿进行拷问。梁国彬用脚踢他们的身体。两被害人说是三东队16队、18队的人偷的。梁国彬等人就让其与他人押着梁其铭、梁健灿分别找人,后带梁其铭找到被害人梁俊豪,将梁俊豪也带到治保会后面的摩托车棚。在该处,梁国彬用脚踢梁俊豪的腹部,其也用拳头打了梁俊豪的背部,拷问他是否偷东西。接到梁国彬电话到场的上诉人刘显福也用脚踢了梁俊豪,拷问他是否盗东西。

6.上诉人梁国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上诉人梁国彬因怀疑被害人梁其铭、梁健灿盗窃,遂将他们带至三东工业区一条路边,其见到他们头部、手部、脚部都被打得流血了。

7.上诉人梁建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案发时,其伙同上诉人梁国烟、梁国彬、梁耀威、梁光礼、梁国沃、梁志锦、邓守锦等人在治保会的情况。

8.被害人梁其铭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0年2月21日1时30分许,上诉人梁国彬与5个男子将其和被害人梁健灿带至“三东水世界”后面的垃圾站处,使用木棍和拳脚对其和梁健灿进行殴打和拷问,在此过程中加入很多人。后来其和梁健灿就被分开了,几个人围着其打,有好多人围着梁健灿打,整个被打的过程接近一个小时。后来,其和梁健灿及被害人梁俊豪被带至村治保会,梁国彬一方对梁俊豪进行了殴打。后梁国彬一方又将其三人带回垃圾站处继续进行殴打,梁健灿头被打破了。

被害人梁其铭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梁国彬、刘显福就是2010年2月21日在三东村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辨认出上诉人邓守锦、梁国烟、梁国沃、梁光礼、梁耀威、梁建芦、梁建东就是2010年2月21日伙同梁国彬等人抓其、梁健灿等人到八队山边和治安队的男子。

9.被害人梁健灿的陈述:2010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因被梁国彬怀疑盗窃,其和被害人梁其铭被两名手里拿着劈柴刀的男子、三名拿着木棍的男子拉上一部小车,载至花都区新华街三东村八队山脚下,后又来了两辆车,梁国彬一方拿了一米长,粗直径8CM的木棍开始打其和梁其铭,并进行拷问,断断续续打到了3时许,他们又把其和梁其铭载至村治保会,并找来被害人梁俊豪,之后把其三人载至三东村八队山脚下,殴打梁俊豪。其头部流血,梁其铭的右臂和背部也被他们打伤了。其头部、左手手臂、还有背部都是被木棍打的,打其的那些人是梁国彬叫过来的,梁国彬也用拳脚打其。有两三个人拿木棍打其,其他人用脚踢,十几个人动手打一个人。

10.被害人梁俊豪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0年春节期间一天凌晨0时许,被害人梁其铭带了二个陌生的男子来敲门,其见到一辆白色十二座面包车里坐着上诉人梁耀威、被害人梁健灿及三、四名不认识的男子,梁其铭嘴角和手上有血迹,梁健灿的头部有流血。其上车后就问是什么事,其中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就一拳打在其头上说:“你自己干了什么自己知。”其见状就不敢出声。之后,梁耀威就开车到了三东村治安队,其下车后见到上诉人梁国彬、梁光礼等多名男子。梁其铭、梁健灿被带到治安队办公室大厅,其被拉到里面院子的一棵树下,梁国彬、梁耀威、梁光礼、一个三东村人及二三个不认识的男子用拳脚对其殴打,边打边问其有无偷东西。后其和梁其铭、梁健灿被带至三东村八队工业区山边,其三人被分开,梁国彬和梁耀威及几个人就又过来用拳脚打其,梁国彬还从车上拿了一支长约一米半的锄头过来一下打到其右脚腕处,之后又转过去打梁其铭、梁健灿。

被害人梁俊豪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梁国彬、梁光礼、梁国沃、梁耀威就是2010年春节期间在三东村治保会和八队山边殴打其的男子。

11.证人梁其浩的证言,证明:2010年上半年某日0时左右,上诉人梁国彬因怀疑被盗,伙同马仔将被害人梁其铭塞进汽车后,驶向三东村工业区方向。凌晨四点多,其发现梁其铭被关在治保会里,梁其铭于当天被释放后,被打得满身伤痕、红肿。当时,被关在治保会的还有被害人梁俊豪。

12.证人梁永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梁其铭称在三东村公园被人打,当其走到三东村小学门口时,看到梁其铭被梁国彬开车带走。第二天其听说梁其铭及其他几个人被梁国彬等人打了。

证人梁永坑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梁国彬就是2010年2月21日在三东村8队一山边打被害人梁其铭等人的男子。

13.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本案的立案情况。

14.三东村治安队旧址照片、三东小学门口路段照片、三东村8队一山边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15.被害人梁健灿的病历复印件,证明梁健灿的伤势情况。

16.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花公(司)鉴(法医)字(2010)03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梁其铭右肘部组织肿胀,内见散在皮下出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7.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花公(司)鉴(法医)字(2010)03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梁健灿左顶部头皮裂创,左肩胛皮下出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四、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1997年9月,上诉人梁国彬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以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仿六四式手枪1支、制式子弹3发,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猎枪1支、子弹4发。2010年9月26日,上述猎枪、弹药被公安机关缴获(该宗犯罪事实梁国彬已被判刑)。

2012年11月,上诉人梁国彬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将上述仿六四式手枪1支、制式子弹2发交给上诉人梁国烟保管。梁国烟将上述枪弹藏匿于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三东村17队的家中。

2013年3月25日,上诉人梁国烟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缴获上述仿六四式手枪1支、制式子弹2发。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该子弹属于制式枪弹。

上述事实,有证人梁国昌、徐丽春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藏枪地点照片、枪弹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枪支、弹药鉴定书,梁国彬、梁国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五、强迫交易事实

(一)2006年5月31日,上诉人梁国彬、同案人梁世贤(另案处理)为投得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三东小学的建设工程,纠集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梁志坚、梁国沃等人去至投标现场,对其他投标人梁国昂、梁日源和梁有辉等人进行殴打、威胁,强迫上述人员退出投标,致使被害人梁日源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梁国彬、梁世贤“投得”该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造价约7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上诉人梁国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6年,三东小学建设投标,因梁有辉、梁家富压低价钱竞标,其就让梁光礼、梁耀威等六七个人殴打梁有辉、梁家富、梁国昂、梁日源,后对方放弃投标,其竞得该工程。工程的收益其跟梁世贤三七分,其从中获益4.2万元。

2.上诉人梁耀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6年某天中午,梁世贤、梁国彬要求其和梁光礼、梁国沃、梁志坚于次日去三东村小学扩建工程竞投现场,把工程拿下。其知道梁世贤、梁国彬要他们过去的“意思”。次日,因被害人梁日源竟价,其和梁光礼、梁国沃、梁志坚就冲过去用拳脚殴打梁日源,后梁日源退出竞标。工程建设后,其和梁国沃、梁光礼、梁志坚、邓守锦负责在工地看管材料等,梁国彬支付每人3,000元工资。

3.上诉人梁光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在竞标三东小学建设工程过程中,其和梁耀威用拳头殴打梁国昂、梁日源致其轻微伤。

4.上诉人梁国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前往竞标现场的情况。

5.被害人梁日源的陈述:在竞标三东小学工程过程中,因其与梁家富、梁国昂、梁玉灿合伙组团的报价让竞标对手不满,梁光礼、梁耀威等五六个人遂持木凳、棍子、拳脚殴打其和梁国昂。后来,他们组合放弃工程,该工程由梁国彬承建。梁耀威和梁光礼都是跟着梁国彬的,梁国彬是他们的老大,这件事情是梁国彬指使的。

6.被害人梁有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在其参与投标的三东小学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因梁国昂压价,梁国彬就冲过去打梁国昂,导致投标未完成。梁国昂一直被人从竞标现场里面打到外面,头部被打破。后在梁国彬指示下,三个外村人也冲过来打其,把其头部打肿。当时在竞标现场的人中有梁耀演、梁光礼、梁耀威及其他不认识的人。其中梁光礼、梁耀威也有殴打梁国昂。后该工程由梁国彬和梁世贤竞得。

被害人梁有辉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梁国彬就是在竞标现场叫人打其的男子;辨认出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就是竞标时为梁国彬撑场,并动手打了梁国昂的男子。

7.被害人梁国昂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在竞标三东小学工程中,梁耀威突然动手打其,用手掐其脖子,梁光礼用脚踢其,后又出来很多人追打其。后其听说梁日源也被他们打了。他们打其是为了阻止其竞标。

被害人梁国昂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梁耀威就是竞标时和梁光礼一起打其的男子;辨认出上诉人梁光礼就是竞标时和梁耀威一起打其的男子。

8.同案人梁世贤的证言,证明:在竞标三东小学工程过程中,因梁玉灿压价,造成梁国彬无法竞到标,梁国彬就指示梁光礼、梁耀威殴打梁国昂、梁日源、梁有辉。后梁玉灿弃标,梁国彬就用这种暴力手段以低价争得工程。

9.证人梁志机的证言,证明:其听说在竞标三东小学工程过程中,梁国彬带的人追着梁国昂、梁有辉等人打,后该工程由梁国彬竞得。

10.证人梁永坑的证言,证明:在投标建三东小学时,梁国彬和他的马仔在投标现场殴打梁日源,致使梁日源因惧怕梁国彬一伙,退出了投标,最终三东小学的承建权由梁国彬取得。

1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立案情况。

12.案发现场照片,经被害人梁家富签认,证实图中地方就是三东小学工程竞标现场,后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等人在那里追打其和被害人梁日源、梁国昂;经梁光礼签认,证实图中地点就是被害人梁国昂和梁日源与上诉人梁国彬、同案人梁世贤竞投三东村小学建设工程的地方,梁国彬就叫了其和梁耀威、梁国沃、梁志坚,梁世贤叫了“烂脚胡”等人在治安队门口摆场,梁国昂因对投标结果有意见,其和梁耀威上前用拳脚打梁国昂和梁日源,后三东小学的建筑工程由梁国彬和梁世贤承包;经梁耀威签认,证实图中地点就是三东小学扩建工程竞标现场,其与梁光礼等人在此处殴打梁日源。

13.三东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合同书,证明涉案工程由上诉人梁国彬竞得,该工程造价约79万元。

14.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梁日源所受损伤符合钝器作用形成,造成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2011年11月,上诉人梁国彬租赁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7队鱼塘因合同期满需要重新投标,梁国彬为投得该鱼塘,遂纠集上诉人梁志锦、邓新牛、梁国烟、梁耀威、梁镇廉、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国沃等人去至投标现场,殴打、威胁竞标人梁家日,强迫其退出竞标。后梁国彬以每年150,00元的价格投得该鱼塘5年的使用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上诉人梁国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1年年底,梁志锦、梁耀演、梁国烟、梁光礼、梁耀威代表其参与三东村17队鱼塘投标,后梁志锦告知其在竞标过程中,因不满梁家日报价,故对梁家日实施了殴打。

2.上诉人梁耀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1年,三东村17队鱼塘投标,邓新牛叫上其和梁国烟、梁耀演、梁国沃、梁志锦去至现场。次日,其听说梁家日被打伤退出了竞投,梁志锦顺利中标。后来,该鱼塘被梁国彬和邓新牛承包了。邓新牛和梁国彬是合伙人,他是代表梁国彬的,也是听梁国彬的。

3.上诉人邓新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投标前一天中午,梁国彬对其说梁志锦代表他去竞投鱼塘,梁耀演届时也去。竞投当天8点多钟,梁志锦称没有带现金,让其先拿了1万元给他做押金。其到场后看到梁志锦、梁耀演等十一、二人在那里。投标开始后,被害人梁家日和梁志锦争执起来,梁志锦、梁耀演等四五个人就殴打该梁家日。该次竞标无效。一周后再次竞标,梁志锦仍让其带上1万元到现场做押金,其看见梁耀演、梁志锦等人在场,而被害人没有到场。后来,梁志锦中标。该鱼塘是帮梁国彬竞投的,无论谁投得都是梁国彬经营。

4.上诉人梁建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1年底,因梁国彬承包鱼塘的期限快到了,要重新投标,其看到梁志锦、梁耀演、梁国烟、梁建东等人在鱼塘,梁家日和梁志锦因竞标问题争吵打斗。

5.上诉人梁镇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投标当天,其按梁国彬指示去至鱼塘,因不满被害人梁家日的报价,梁志锦伙同其、梁国烟、梁耀演、梁光礼、梁耀威、邓新牛、梁志坚、梁建芦、梁建东等人对梁家日进行辱骂、殴打,导致竞标被迫择日再进行。第二次竞标时,其和梁国烟、梁志坚、梁建东、梁耀演、梁光礼、梁耀威、邓新牛、梁建芦等人均在场,梁家日没有过去,后梁志锦投得该鱼塘。梁志锦是帮梁国彬去投鱼塘的,他和邓新牛是梁国彬的“左右手”。其和上述梁国烟等人,都是跟梁国彬的,去到现场的目的是撑场和恐吓对方,当对方继续参与竞投时,就殴打对方。

6.上诉人梁志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梁国彬叫其帮他投标鱼塘,让其代表他去竞标,其和梁耀演、梁耀威、梁国烟、梁国沃等人去至鱼塘竞标后,因梁家日每次叫价比其高一元,其就和梁耀演、梁耀威打跑了梁家日,这次投标没有成功。第二次竞投,梁家日没有参加,其投得该鱼塘,其在合同上签了梁国彬的名字。

7.上诉人梁国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1年底某天,梁国彬、邓新牛叫其去鱼塘投标现场撑场帮忙。其到场后见到梁国彬派来竞标的梁志锦和梁耀演,梁志坚、梁建芦、梁建东、邓新牛等人也在。因不满梁家日的报价,梁志锦和梁耀演就殴打梁家日,把他打倒在地,当天竞标取消。第二次竞标时,其和梁国沃去到鱼塘外围,若梁家日来就不给他进去,其见到梁国彬也在鱼塘边坐在自己车内。约半小时后,梁国彬称投标成功,没有第二方参加竞标。

8.上诉人梁建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案发当时,其在场但没有动手打人。

9.被害人梁家日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知道梁志锦等人是代表梁国彬去投标的。因其出价一直比梁志锦高,梁志锦就发火问其:“你到底什么意思,你想怎样?”两人吵了几句后,梁志锦、梁耀演、梁耀威、梁国烟、梁镇廉及其他不认识的7、8个人就围住其拳打脚踢,把其打倒在地上,其眼角、背部、右肋骨等部位都被打肿了。其逃跑时,梁志锦和梁镇廉追赶其骂道:“你这么嚣张,我打死你。”次日,其和侄子梁国滔再次准备投标,但看到梁国彬、梁志锦、梁耀演等十几人围在鱼塘边,其知道如果再去投标,还是会被打的,就不敢去了。后梁国彬竞得鱼塘的承包权。其知道梁国彬是想得到鱼塘的承包权的,梁志锦等人是代表梁国彬参加投标的。平时梁志锦、梁耀演等人都是跟着梁国彬一起混的。

被害人梁家日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梁志锦、梁耀威、梁耀演、梁国烟就是在2011年11月伙同梁镇廉等人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并辨认出上诉人梁国彬。

10.证人梁玉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听说梁志锦和梁家日因为投标打了起来。第二次投标时,其去到鱼塘,见到梁志锦等人在场,当时只有梁志锦一个人投标,没人和他竞争,鱼塘就被梁志锦投得。

证人梁玉辉从多张照片中辨认出上诉人梁志锦就是2011年投得三东村17队鱼塘的男子。

11.证人梁其浩的证言,证明:其听说鱼塘投标时,梁国彬指使梁志锦出面帮其投标。后梁家日坚持与梁志锦竟投,梁志锦就带着十几个人打了梁家日一顿,后来就再也没有人敢跟梁志锦竞标,鱼塘至今仍由梁国彬掌控。

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宗犯罪的立案情况。

13.案发现场照片。经被害人梁家日签认,证明图中地方是花都区新华街三东村十七队鱼塘,2011年11月份,其在该处竞标鱼塘时被上诉人梁志锦、梁耀演、梁国烟等人殴打;经上诉人梁镇廉签认,2011年3月在竞投该鱼塘的过程中,其与上诉人梁国烟等人在此殴打梁家日;经上诉人梁光礼签认,在2011年年底梁家日竞标该鱼塘时,梁家日因出价比梁志锦的高而遭到梁志锦等人的殴打,后梁家日不敢再参与投标,鱼塘由梁志锦投得;经梁志锦签认,该处就是其与梁耀威、梁耀演用拳脚打梁家日的地方;经上诉人梁耀威签认,该处就是梁志锦和梁家日进行竞投的三东村17队鱼塘;经梁国彬签认,该处是其听梁志锦说的,他和梁耀威、梁光礼、梁国烟等人打梁家日的地方;经上诉人梁国烟签认,该鱼塘由梁国彬承包后转包给他人。2011年梁国彬指派梁志锦、梁耀演及其等人竞投鱼塘,梁志锦、梁耀演在该处殴打参与竞投的梁家日;经上诉人邓新牛签认,该处就是在2011年鱼塘竞投过程中,梁志锦和梁耀演殴打一名男人的地方。

14.三东村17队鱼塘承包合同,证明该鱼塘由上诉人梁国彬承包,承包年租金15,000元,承包期五年。

六、寻衅滋事事实

(一)2005年春节后,上诉人梁志锦伙同同案人“光头表”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11队田心庄某龙眼树下开赌场,被害人梁广彬前往观看,梁志锦、“光头表”等人以梁广彬前去捣乱闹事为由,对梁广彬进行殴打并用刀捅伤其背部。事后,梁志锦向梁广彬赔偿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梁广彬的陈述:上诉人梁志锦和田美村的一个村民合伙在三东11队开设了一个“三公大吃小”赌场。案发当天中午13时许,其过去梁志锦的赌场看他们赌钱,梁志锦立刻走过来问其是不是想搞事。其当时就顶撞了几句,梁志锦就上来想打其。其当时也没有示弱,也跟梁志锦对抗起来。赌场的其他工作人员见他们两人好像想打架的样子,就有8到10个男青年围了过来。其突然感觉到右手好像不能动了,这时候才发现衣服都是血,其背部右上方被人用刀捅伤,后面的人又用脚踢了其大腿后面几脚。其就自己走回家,到花都区中医院处理伤口,缝了3针,其当时没有报警,因为怕报警后他们会报复。事后梁志锦赔了2,000元医药费给其。

2.证人梁志机的证言,证明:2005年左右,梁志锦和“光头表”开了一个小赌场,梁志锦和梁广彬因此事发生争执,梁志锦和“光头表”就打了梁广彬,“光头表”拿了把小刀出来,对着梁广彬插了一刀。

3.案发地点照片。

4.上诉人梁志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4年底,其和“光头表”在三东11队田心庄的龙眼树下开赌场,该赌场一直开到2005年初。2005年春节后某天,被害人梁广彬因开设赌场的事和其发生争吵,其就和“光头表”打梁广彬,“光头表”用小水果刀捅了梁广彬后背一刀,后梁广彬伤口缝了3针,其赔了梁广彬2,000元。

(二)2005年7月的一天,上诉人梁国彬纠集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梁耀演携带一支猎枪、一把砍刀去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5队梁国明经营的养鸡场内,报复此前在争执中用棍子击打梁光礼的被害人梁永坑。期间,梁国彬持猎枪威胁梁永坑,梁光礼使用砍刀砍伤梁永坑的左手臂。得手后,上述上诉人逃离现场。事发后,梁永坑未报警追究,梁国彬便扬言此事到此为止,不再继续报复梁永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梁永坑的陈述:200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许,上诉人梁国彬、梁耀演、梁耀威、梁光礼三人到同村12队的梁国明在三东村的养鸡场内的屋子里面将其左手臂砍伤。由梁光礼手持一把大砍刀将其砍伤,当时梁国彬手持一支黑色单管长约80厘米的“雷鸣灯”猎枪,他们因此都不敢出声,他们走之后,梁国明将其送到公益路的花都区中医院看急诊,伤口缝了五针。其躲过了梁光礼一刀,另外一刀没躲过,砍到左手臂,那砍刀约长60厘米,白色刀柄。他们作案后离开现场。后来其选择不报警追究并自理医药费,梁国彬扬言此事算了,不再报复其。

2.证人梁国明的证言,证明:在2005年7或8月份一天晚上,其和同村的朋友梁永坑在三东村5队其经营的养鸡场内睡觉,突然同村的上诉人梁国彬、梁光礼、梁耀演等人冲进养鸡场,叫其不要动,接着梁国彬拿出一支“雷鸣登”猎枪指着梁永坑,命令梁永坑跪在床上。当时梁国彬对梁光礼说了几句话,大意是:你和梁永坑之前打架。现在找到梁永坑了,你自己动手吧。接着梁光礼就朝跪在床上的梁永坑的右上臂砍了2、3刀,然后梁国彬和梁光礼等人就离开了。其看到梁永坑的手臂流血了,就送他到区中医院,缝了针。

3.案发现场照片。

4.上诉人梁国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三东小学投标后的一天,梁家富当面质问其在三东市场竞标时为什么要打他,其就说投票的事打架很正常。上诉人梁光礼当场说了一句打你就打你的话,和梁家富一起的被害人梁永坑就用木棍打了梁光礼。过了几天,梁光礼知道梁永坑在山边的一个鸡场,梁光礼就给其打电话。其就叫上上诉人梁耀演,并去梁家鸿家里借了把雷鸣登枪。然后,其跟梁光礼、梁耀演等人去鸡场找到梁永坑,其用枪指着他的脚要他蹲下。梁光礼就用30cm长左右的水果刀砍了梁永坑一刀。

5.上诉人梁光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案发当时,上诉人梁国彬带着上诉人梁耀威、梁耀演和其在三东小学前集合,找被害人梁永坑算账。他们在三东村六队梁国明养鸡场内见到梁永坑,随后梁国彬持其从家里带来的散弹枪指向梁永坑,其持水果刀向梁永坑的手臂砍了一刀,之后大家逃离现场。

6.上诉人梁耀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5年的一天下午4点多钟,其和上诉人梁光礼去到三东村的17队,看到被害人梁永坑和上诉人梁国彬在吵架,梁光礼就走过去和梁永坑吵。过了两个月左右,梁国彬叫上其、梁耀演、梁光礼(梁光礼拿着把水果刀)去到三东村梁国明的养鸡场找到了梁永坑。梁光礼用水果刀砍了梁永坑的手臂。

(三)2007年3月13日,上诉人梁国彬、同案人梁世贤纠集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梁国沃、梁志坚、邓守锦、梁志锦等人看管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8队某平土工程期间,因工程征地纠纷,被害人梁作森和梁家强等人阻止施工,上述上诉人共同驱赶、殴打梁作森等人,致使梁作森身体及头部多处受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梁作森的陈述及辨认照片的笔录:2007年年初的一天早上,其听村民说,征地的人开了一辆推土机过来准备把被征的土地推平。于是很多村民就自发地跑了过去,因为当时征地的问题还没有协商好,所以想去阻拦。其去到现场的时候已经有差不多一百个人在那里。其就和十来个村民上前跟他们理论,结果和对方的人吵了几句。突然有一个男子(经辨认照片为上诉人梁国彬)走到其面前一拳就打在其额头上,把其打倒在地上,接着又有十多个男子围上来对其拳打脚踢,其只好抱着头躺在地上被他们打,最后找到一个机会逃了出来,其逃出来后就马上跑回家并打电话报警。后来,警察把其送到花都区中医院治疗,在医院住了三四天。其被打的时候很多人看到,有同生产队的梁加木、梁机成、梁志城等人。

2.证人梁家强的证言,证明:2007年的一天早上,有一台推土机在三东村八队的田地平土。当时他们八队的社员就有十多二十人一起去阻止平土,因为当时那些田地征收未征得他们社员同意。其当时站在后面,社员不让对方平地。对方那十几名男青年就冲过来追打社员,其见到打架,就掉头走。其在走开的过程中,被人踢了一脚。

3.证人梁冠锐的证言,证明:2007年清明节前后的一天,在社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到场用推土施工。三东村八队的社员都出来阻拦,社员梁作森说等社员跟村里了解情况后,再让推土机施工。上诉人梁国彬就一拳把梁作森戴的眼镜打碎了,致其左眼角受伤逃走。梁国彬带着上诉人梁耀威、梁国沃、梁志坚、梁光礼、“大碌新”等十几人跟在后面追打围殴。见到有人异议遭此下场,其他社员都不敢出声。梁作森因此受伤在医院住了一个星期才出院。梁国彬从此事后就声名外扬,很多人惧怕他,都不敢惹他。

4.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5.案发现场照片。

6.被害人梁作森的验伤报告、CT检查报告单,证明梁作森伤势的情况。

7.上诉人梁国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7年年初,梁世贤在建设三东村八队道路建设的平土工程时,因平土工程而损毁梁村民农田和果树,一直未谈好赔偿,所以八队村民阻挠施工。梁世贤就叫其带几个人过去帮忙,其带上诉人梁志锦、梁耀威等几个人到施工现场。其和梁世贤在与村民谈话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相互推撞,有一名村民被推倒在地。后民警及治保会到场将双方带到治保会调解。工程完工后,梁世贤给其、梁耀威、梁志锦等到现场帮忙的人每人三千元。

8.上诉人梁光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上诉人梁国彬和梁世贤平整8队一农田做工业用地,在开工过程中遭到8队一村民(姓梁)阻拦,该村民不许平整农田。梁国彬叫其、上诉人梁耀威、梁志锦、梁志坚、梁国沃和梁世贤叫来的人一起对该村民拳打脚踢。该村民被打致轻微伤,派出所民警后来也到场处理。

9.上诉人梁耀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8年左右,梁世贤承接了一个三东村8队的平土工程,由于8队村民认为补偿问题而出来阻止施工。梁世贤就叫上诉人梁国彬带上其和上诉人梁光礼、梁国沃、梁志坚、邓守锦到工地现场。他们与8队村民约十人对峙,与对方动手推撞,并用拳脚对对方村民实施殴打,梁作森被打倒在地,他们也追打其他村民,后来派出所到场处理,之后8队的村民就没有再“搞事”。

10.上诉人梁志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7年一个晚上,上诉人梁光礼打电话说梁国彬接到花都三东村8队平土工程,叫其第二天早上8点钟到三东村8队三东工业区旁的公司看看施工现场。第二天早上8点钟,其到了该工地,看到三东市场的上诉人梁国彬、梁国沃、梁光礼、梁耀威和沾头佬、“懒脚湖”、“波王”、“阿敖”、都到了现场。8队的人见到有推土机施工,就说土地未进行赔偿,现在不给施工。上诉人梁国彬听后非常生气,说事前已对土地进行赔偿,继续施工。那个人就站到推土机面前阻止施工,他们就上前拉开。那个人用手推开他们。其和上诉人梁国沃、梁耀威、梁光礼上前并将该人推倒在地。这时,那个人的老婆及儿子也来到了施工现场阻止施工。上诉人梁耀威、梁光礼见到这种情况后,就上前用拳头打了那个人几下,这时他们听说有人报了警,就离开了。

11.上诉人梁志锦、梁国沃、邓守锦在侦查阶段均供认参与本宗犯罪。

(四)2007年7月期间,同案人梁世贤纠集上诉人梁国彬、梁志锦、梁志坚、梁耀威、梁光礼、邓守锦、梁国沃、同案人梁家鸿、“沾叔”、“阿添”等人去至梁世贤承建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与团结村交接处的围墙工地看场。因在工地开工期间遭多名团结村村民阻拦,上述上诉人和同案人手持木棍等工具追打多名团结村村民,致使被害人邓加林、李苏仔、梁永亨、梁伟滨受伤。得手后,上述上诉人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梁永亨的陈述:2007年7月13日上午8时许,其看见三东村的人开一台钩机在团结安置村村口一块未清楚属该村或三东村的空地动工,钩机后面就有几十个三东村的人拿着木棍、铁水管等物守着。其就要求对方停工,三东村就有十几个人持刀棍追打其。其连忙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人持刀砍伤头部,背部也被人打伤,其儿子梁伟滨见其被人追打,就过来拉其快点走,结果也被人打伤。

2.被害人邓加林的陈述:其在现场被三东村村民打伤。

3.被害人梁伟滨的陈述:其和其父亲梁永亨在家见到有一台钩机正在其家门口空地开挖,于是其父亲就骂施工人员。对方人员手持木棍、铁水管、棍刀(木棍的其中一端有一把刀),就朝他们走来。其父亲和对方争吵。对方就推开其父亲,接着他们就一拥而上打其父亲。其见状就上前阻拦,结果也被打了。最后他们都被对方打伤。

4.证人邓汉成的证言,证明:2007年7月13日8时40分许,其接到电话称团结村南面一块地上有村民与三东村的施工队起冲突,其就马上赶过去,就看到施工队地上有本村的村民三十多人,对方有六十多人,对方全套着白手套,拿着铁棍、木棍和刀。其怕事情闹得大了,就马上和村的治安队员把在工地和周围围观的本村年轻人劝回村内,然后在路边见到村民梁永亨头部受伤躺在村南面路边,其就马上叫救护车送他到医院。其听村民说,对方有人追打村民到安置村内,其就回村内找,发现对方有三十多人手持木棍、铁棍、刀在南面第一条巷内追打村民。在巷内,其发现村民李苏仔头部受伤躺在地上,其就叫人送医院。然后其配合刚到场的派出所同志收缴对方打架用的铁棍、木棍和刀。当时,本村村民邓加林也在帮忙,被“阿彬”带着二十多人冲上去围着打,派出所的同志冲上去拦着对方时,对方由于速度很快,一下子就用棍子、头盔(工地盔),拳脚把邓加林打晕了。派出所同志上去时,对方马上散开。李苏仔刚下班经过施工地,还没有清楚是怎么回事,就被打晕在路上。张滨是七十多岁老人,脚有点瘸的,在那里围观也被打。

5.证人陈维芳的证言,证明:梁永亨在团结村南面的空地上大叫,于是其就叫打梁永亨的人不要打,但其中两名男子向其扑来,用水管打其,其看见便想逃走,但躲避不及,被他们用水管打伤右手的食指,其看见梁永亨头部流血,而其本人的右手食指被水管打伤,缝了6针。

6.证人何林文的证言,证明:因被害人一方人员不同意工地开挖施工引发本宗犯罪。

7.证人何蓝新的证言,证明:因被害人一方人员不同意工地开挖施工引发本宗犯罪。

8.证人黎桂媛的证言,证明:冲突发生后,三东队一方的一名穿黑衣黑裤的中年男子带三十多人从工地上冲上团结村道、村巷里,手拿铁棍、木棍和石头追着村民打,还不停拿石头丢过来砸村民,其被对方用石头丢到左手。

9.证人李洪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其目睹20多个青年人围殴邓加林。

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该宗案件于2008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1.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调解书,证明:被害人梁永亨、李苏仔、邓加林、梁伟滨与三东村委达成调解,三东村委赔偿上述四人医药费及补偿误工费。

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梁永亨、邓加林、李苏仔、梁伟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13.上诉人梁国彬在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并指认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梁国沃、邓守锦、梁志坚、梁志锦参与本宗犯罪。涉案的工程完工后,梁世贤一次性交给梁国彬10万元,梁国彬自己拿了2万元,其余的人每人五六千元,剩下的就一起花掉。

14.上诉人梁光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7年的一天,上诉人梁国彬和梁世贤承建两村的分界围墙时遭到团结村的村民阻挠。之后,梁国彬叫其与上诉人梁耀威、梁志锦、梁志坚、梁国沃、邓守锦和梁世贤的人共几十人闹事,他们一方携带铁水管,对方持木棍等对峙,后来双方互扔石块和泥土等,后来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

15.上诉人梁耀威在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并指证上诉人梁光礼、梁国沃持械在案发现场。

16.上诉人邓守锦在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并指证上诉人梁志坚、梁光礼参与本宗犯罪。

17.上诉人梁志锦在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18.上诉人梁国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与上诉人梁耀威等人参与本宗犯罪。

(五)2009年9月4日上午10时许,上诉人梁耀威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市场“光头佬”饺子馆买饺子时与档主唐绍聪发生争执。随后,梁耀威纠集上诉人梁光礼、梁建芦、梁建东、梁国沃、梁志坚、梁志锦、梁国烟手持木棍等工具一起到该饺子馆,砸烂饺子馆内的货柜玻璃、蒸笼等财物。得手后,上述上诉人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唐绍聪的陈述,证明本案案发时,上诉人梁耀威到其档口购买饺子时,因要求其多提供一个盒子的琐事发生争执,梁耀威随后纠集多名男子持铁棍将其档口的玻璃、两个蒸笼、店墙面玻璃砸烂。

2.证人梁镜湖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其目睹上诉人梁耀威、梁光礼、梁志锦、梁国沃等人在用木棍、水管之类的工具打砸“光头佬饺子店”。

3.证人梁细应的证言,证明:案发时,上诉人梁耀威打电话叫了包括上诉人梁国烟、梁建东、梁建芦、梁光礼、梁志锦等约10人,手持木棍、水管等凶器,砸“光头佬饺子”店铺。

4.经上诉人梁耀威等人签认的案发地点照片。

6.上诉人梁耀威在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且在侦查阶段梁耀威还指证上诉人梁国沃、梁志坚、梁国烟、梁建东参与本宗犯罪。

7.上诉人梁光礼在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且在侦查阶段梁光礼还指证上诉人梁国沃、梁志坚、梁国烟、梁建东参与本宗犯罪。

8.上诉人梁建芦在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9.上诉人梁志锦在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且在侦查阶段梁志锦还指证上诉人梁志坚参与本宗犯罪。

10.上诉人梁国沃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且在侦查阶段梁国沃还指证上诉人梁志坚参与本宗犯罪。

(六)2010年5月13日20时许,因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市场的管理人员梁家鸿处罚了上诉人梁国彬的一个租户。梁国彬不服气,遂于同日22时许纠集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梁国沃、梁志坚、梁国烟、梁建芦、梁建东、邓守锦、梁志锦等人去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祠堂找到被害人梁家鸿,共同用拳脚对其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有梁国彬、梁光礼、梁耀威、梁国沃、梁国烟、邓守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梁家鸿的陈述,案发现场照片,证人梁细杰、梁就培、梁其浩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下列证据还可以证明如下事实:

1.上诉人梁国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指证其与上诉人梁耀威、梁志锦、梁志坚、梁光礼等人因上述事由殴打被害人梁家鸿。

2.上诉人梁光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指证上诉人梁国彬带领其和上诉人梁耀威、梁志坚、梁国沃、梁国烟、梁建东、梁建芦、邓守锦因上述事由殴打被害人梁家鸿。

3.上诉人梁耀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指证上诉人梁国彬纠集其和上诉人梁光礼、梁国沃、梁志坚、梁国烟、梁建东、梁建芦、邓守锦、梁志锦因上述事由殴打被害人梁家鸿。

4.上诉人邓守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指证上诉人梁国彬纠集其和上诉人梁志锦、梁国烟、梁建芦、梁建东、梁耀威、梁光礼、梁志坚等人因上述事由殴打被害人梁家鸿。邓守锦在原审庭审中继续指证梁志锦在案发现场参与本宗犯罪。

(七)2010年9月9日22时许,上诉人梁国彬纠集上诉人梁耀演、梁光礼、梁耀威、邓守锦、梁国烟、梁志坚、梁国沃、梁建东、梁建芦等人携带木棍、铁棍等工具,去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水世界旁边被害人梁玉华的商店,用棍子砸坏店内的1个玻璃柜、2台冰箱及17箱啤酒。次日(10日)凌晨1时许,梁世贤约梁国彬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凤凰路三东商业街“肥满大排档”追问上述事件原因。梁国彬、梁建芦随即携带猎枪等工具前往,在“肥满大排档”门口持枪追打被害人梁世贤,并用猎枪射击梁世贤的汽车。梁国彬因在2010年9月10日实施的上述持枪追赶、开枪恐吓梁世贤的行为,于2010年10月28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梁国彬、梁光礼、邓守锦、梁国沃、梁国烟、梁建东、梁建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梁玉华、梁世贤的陈述,案发现场照片,证人梁家鸿、梁锦湖、唐佳锵、唐志炼、刘显福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越野车照片,单管猎枪照片,枪支、弹药鉴定书,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1)花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下列证据还可以证明如下事实:

1.上诉人梁国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指证上诉人梁耀演、梁耀威等人参与上述犯罪。

2.上诉人梁光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指证上诉人梁耀演、梁耀威、梁国沃等人参与上述犯罪。

3.上诉人梁建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指证上诉人梁耀演参与上述犯罪。

4.上诉人梁建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指证上诉人梁耀演、梁耀威、梁国沃等人参与上述犯罪。

5.上诉人邓守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指证上诉人梁耀演、梁耀威等人参与上述犯罪。

6.上诉人梁国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指证上诉人梁耀演、梁耀威、梁国沃等人参与上述犯罪。

7.上诉人梁国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对其本人与上诉人梁耀演、梁耀威等人参与上述犯罪予以供认,并供称自己在现场为同伙“撑场”。

8.被害人梁玉华的陈述及其辨认上诉人梁耀演照片的笔录,证明案发当时的上述情况及梁耀演在现场带其他人打砸档口。

9.证人刘显福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梁耀演打砸上述档口后对其说,是上诉人梁国彬叫他与上诉人梁耀威、梁建东等去打砸的。

(八)2010年10月5日,上诉人邓守锦、梁耀演、梁光礼及同案人邓守照、邓守邦、邓守棒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4队,因邓守锦的叔叔与正在建房施工的被害人邓光炽、邓转友、邓守财一方存在房屋土地权属纠纷,而与邓光炽一方发生争吵。随后,邓守锦、梁耀演、梁光礼及同案人殴打邓光炽一方,致使邓光炽的背部、眼睛、手脚受伤;邓转友右中指骨折。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邓光炽、邓转友的陈述,证人邓守财、黄惠珍、梁永根、谭启均、邓焯均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11年11月12日,上诉人梁志锦因认为梁家桓对其和上诉人梁国彬不敬,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市场与管理人员梁家桓等人发生争执并与梁家桓发生推打。梁志锦在推打中被梁家桓打了腰部几拳并站立不稳倒地,随即梁志锦打电话告知梁国彬、梁耀威。梁国彬、梁耀威随后纠集上诉人梁光礼、梁耀演、梁志坚、邓守锦、梁国沃、梁国烟、梁建芦、梁建东持木棍等工具,前往三东市场找梁家桓等人报复。梁国彬、梁耀威等人将市场管理处二楼的两扇窗户的玻璃砸烂。

上述事实,有证人梁志机的证言,证人梁银昌的证言,证人梁俊沾的证言,证人梁礼敖的证言,报案、立案材料,案发现场照片,梁国彬、梁光礼、梁志坚、梁志锦、梁国烟、梁志坚、邓守锦、梁国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下列证据还可以证明如下事实:

1.证人梁志机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一天,三东村17队的梁家桓在金宝酒店开房时,在酒店服务员面前说了句上诉人梁国彬等人是“乌鼠”的话。后来这些话传到梁国彬、上诉人梁志锦的耳中,两人很生气。因梁家桓当时使用其身份开房,所以梁志锦就想通过其知道谁开房并骂梁国彬的人是谁。于是打了多次电话给其,但其都没说。案发当天下午19时左右,梁志锦在三东市场管理处的办公室,又一次询问谁用其名字在金宝酒店开房,并称他已知道辱骂的人是三东市场管理处的人。其说不知道,接着梁志锦和其吵了两句后离开。随后,梁志锦和梁家桓在市场管理处楼下争吵、推拉。梁家桓打了梁志锦的腰部几拳,致梁志锦站立不稳,其上前分开双方并扶住了梁志锦。随后,梁志锦打电话称“我在市场被梁志机打,快点过来,全部人过来”。接着其就离开了现场。

2.证人梁银昌2013年1月8日的证言,证明:上诉人梁志锦与梁家桓争执、互相推拉后,梁志锦和上诉人梁国彬等人持木棍找梁家桓报复,因找不到梁家桓,就将三东市场二楼的两扇铝合金窗玻璃砸烂。

3.证人梁俊沾的证言,证明:梁志锦质问梁家桓:是不是他说其是“乌鼠”。梁家桓就说,是他说的又怎样。后来两人就打了起来,梁家桓将梁志锦扫倒在地后,就离开现场。梁志锦打电话叫人,过了一会儿,上诉人梁国彬、梁国烟、梁耀演等几十人就来到三东市场,将二楼的铝合金窗的玻璃打烂。

4.证人梁礼敖的证言,证明:上诉人梁耀演、梁建东伙同其他同案人共同砸打案发现场玻璃窗。

5.上诉人梁国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梁国彬应上诉人梁志锦要求,指派上诉人梁耀威、梁光礼、梁耀演、梁国沃等多人去案发现场报复对方人员,梁志锦等人在现场将三东市场管理处的玻璃砸烂。

6.上诉人梁光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上诉人梁国彬带领上其和上诉人梁国沃、梁耀演、梁建东、梁建芦等人去到案发现场帮上诉人梁志锦找对方人员报复。

7.上诉人梁志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上诉人梁国彬带领其与上诉人梁志锦未能找到对方人员实施报复,遂由梁志锦与上诉人梁耀演将案发现场的窗户玻璃砸烂。

8.上诉人梁志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被梁家桓打了几拳后,马上打电话给上诉人梁国彬、梁耀威称自己被梁家桓打。十几分钟后,上诉人梁国彬、梁耀威、梁志坚、梁耀演、梁国沃、梁国烟、梁建东、梁建芦等人去到案发现场找梁家桓。

9.上诉人梁国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上诉人梁国彬带领其与上诉人梁耀威、梁耀演、梁国沃、梁建东、梁建芦等十多人到现场。梁国彬、梁志锦、梁耀演到二楼市场管理处找梁志机、梁家桓,其他人在市场管理处楼下等,梁耀演到二楼时用汽车方向盘锁将管理处的玻璃窗打烂。

10.上诉人邓守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上诉人梁国彬、梁耀演、梁耀威、梁光礼、梁国沃、梁建东、梁建芦、梁志坚去到现场参与本宗犯罪。

11.上诉人梁国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案发时,其也到场“撑场”参与。

(十)2012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上诉人梁国彬、梁耀演开车经过广州市花都区三东村八队鱼塘边时,梁国彬下车无故殴打被害人梁德明。随后,梁志机、梁烁南等人将上诉人梁国彬约至三东村八队,质问其殴打梁德明原因。同日4时许,梁国彬纠集上诉人梁志锦、梁耀威、梁耀演、梁广敏、邓新牛、张文泉、张洪林、徐广敬、原审被告人李鎏超等人持枪到三东村八队,追打并开枪威胁梁志机、梁烁南等人。三东村八队村民被害人梁冠池闻声出门查看时,被梁国彬踢了几脚。事后在现场缴获一枚弹壳,经鉴定是从梁国彬放置于梁国烟家中保管的上述缴获的枪支所发射遗留。

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梁广敏得到了被害人梁德明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梁德明的陈述,被害人梁冠池的陈述,证人梁广彬的证言,证人梁烁南的证言,证人梁志机的证言,证人梁枥文的证言,证人梁就发的证言,证人梁就焯的证言,证人梁德生的证言,证人梁其浩的证言,证人梁冠波的证言,证人梁伟权的证言,证人梁家鸿的证言,证人梁就培的证言,证人梁永镜的证言,证人梁位成的证言,证人梁冠锐的证言,证人李天娣的证言,案发地点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枪支、弹药鉴定书,梁志锦、梁广敏、邓新牛、李鎏超、张文泉、张洪林、徐广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梁德明的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下列证据还可以证明如下事实:

1.被害人梁德明的陈述:2012年12月29日凌晨1时许,其和三东村八队的“阿焯”在三东村公园仔对面的砂锅粥店吃夜宵,上诉人梁国彬见到其,就走过来问:是不是经常在三东市场那边出入,和梁力文一起玩。其回答是。梁国彬就坐回去隔壁的桌子自己一个人喝啤酒。其听到梁国彬打电话像是在叫人过来。当时说话的语气,好像很生气的样子。其、“阿焯”就开电动车离开宵夜档。然后,他们回到八队鱼塘的路边聊天。他们在路边聊了有十分钟,梁国彬开着小汽车过来了,后面还跟着有约十辆小汽车。梁国彬见到其,就停车下了车,后面的车也停了,人也全部下来了。梁国彬走到其的身边,用拳头打了其脸部几拳,其当时就倒下在路边房子的墙边。梁国彬又用脚踢了几脚其的左边肋骨,然后什么都没有说就上车走了,后面跟着梁国彬的其他人也上车走了。其不知道梁国彬为什么打他,其与梁国彬并没有结怨。

2.上诉人梁国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上诉人邓新牛等人受其纠合,到场参与本宗犯罪。

3.上诉人梁耀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上诉人梁国彬以被害人梁德明“嚣张”为由殴打梁德明。

4.上诉人徐广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上诉人邓新牛参与本宗犯罪。

5.上诉人邓新牛在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均供认,其二次到场参与本宗犯罪。

6.上诉人梁志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上诉人邓新牛在上诉人梁国彬叫人殴打梁志机时在场。

7.上诉人梁耀演在原审庭审中指证:上诉人邓新牛在本宗犯罪现场。

对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经查,本案中,原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显示,以上诉人梁国彬为首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多次在广州市花都区三东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在一定区域形成重大影响。该犯罪组织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备的四个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特征。自2005年起,上诉人梁国彬纠合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三东村开设赌场,并通过开设赌场、承建工程等方式纠集有刑事犯罪前科的梁志锦、梁耀演、梁建芦、梁镇廉及社会闲散人员梁国烟、梁国沃、梁志坚、邓守锦、梁建东、刘显福、邓新牛、梁英坚、张洪林、张文泉、李鎏超、梁广敏等人扩大势力,上述人员在梁国彬的领导、组织下或利用梁国彬的影响力,逐步形成了以梁国彬为首,以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为积极参加者,以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邓新牛、刘显福、李鎏超、张洪林、张文泉、梁英坚、梁广敏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三东村一带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非法敛财,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并通过聚众殴打竞争对手等手段威胁、驱赶竞争对手,在三东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当地的工程建设和“地下赌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明显有别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经济特征。该犯罪组织在三东村一带长期开设多个赌场,通过向赌客抽水、放贷等方式大肆非法敛财。此外,该组织亦在三东村的建设工程、鱼塘的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殴打、威胁手段,非法取得建设工程、鱼塘的经营权。该犯罪组织通过上述开设赌场、暴力投标等手段攫取非法利益,并由梁国彬将非法所得以工资或一次性分红等方式分发给其他成员,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黑护利、以利养黑”的组织运行模式,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

违法特征。该犯罪组织在三东村多次开设赌场,败坏社会风气;多次使用枪支、管制刀具、铁棍等殴打、恐吓、威胁当地群众,造成多名群众受伤;多次随意打砸当地群众的商店,造成被害群众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该组织通过上述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具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非法控制特征。上诉人梁国彬所领导的犯罪组织通过打架斗殴、暴力竞标等方式,长期控制了三东村的地下赌场、建设工程等领域,为所欲为,称霸一方,在三东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综上,上诉人梁国彬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邓新牛、刘显福、张洪林、张文泉、梁广敏、原审被告人李鎏超、梁英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关于上诉人梁国彬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经查,虽然上诉人梁国彬有部分开始赌场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前,但从本案可见,上诉人梁国彬开设赌场的行为一直持续至2013年3月,故上诉人梁国彬开设赌场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并无不当,且原审对其量刑并未超出原赌博罪的刑期,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同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2006年5月31日前发生的强迫交易罪亦应一并认定处罚。证人证言、同案人、上诉人的供述均证实上诉人为投得涉案鱼塘承包权而采用殴打方式逼迫其他竞投人退出竞投,而让其投得涉案鱼塘承包权,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上诉人梁国彬开设赌场的行为一直持续至2013年3月,且其有在本案中仍有其他犯罪,故原审法院对其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上诉人及同案人的供述、法医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其在非法拘禁他人时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故其行为不以非法拘禁他人时间长短论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于2013年1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公安机关是以寻衅滋事罪对其立案侦查,其到案后对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予以供认,其没有供述其当时有持枪威吓被害人这一情节属于合理辩解,依法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上诉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梁耀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自2006年至2011年期间积极参与梁国彬等人开设的赌场,且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参与2005年至2012年多宗寻衅滋事,故其辩护人所提在上述犯罪中作用较轻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故意伤害罪中,虽被害人进行了谅解,但该谅解仅是量刑情节,并非是否对上诉人追究刑责的前提条件,故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诉人及梁国彬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指认上诉人参与了非法拘禁及强迫交易的事实,故辩护人所提上诉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及强迫交易罪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梁耀威在参加黑社会组织过程中积极参与该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是积极参与者,故其上诉中称其是从犯,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梁志锦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上诉人及梁国彬供述均证实其虽受梁国彬纠合,但其在故意伤害案中殴打被害人,故其在共同犯罪积极参与犯罪,是主犯,故其上诉称其是从犯的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诉人及梁国彬等人的供述证实上诉人虽是代表梁国彬参与投标,但其在投标过程中殴打他人,迫使其他竞标人退出竞标,使其中标,而是否获益并非本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诉人及梁国彬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均证实上诉人分别参与了第二、第五宗开设赌场的事实,故其上诉称仅参与其中一宗犯罪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诉人及梁国彬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证实上诉人参与了多宗寻衅滋事犯罪,故其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梁国沃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参与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有上诉人及梁国彬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予以证实,故上诉人上诉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参与强迫交易的事实有上诉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指认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参与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故上诉人所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寻衅滋事犯罪中,有上诉人及梁国彬等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其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故其上诉请求减轻寻衅滋事罪的刑罚于法于事实均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证人证言均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收集,且在原审庭审中由控辩双方予以质证,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故上诉人所提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冲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梁光礼所提的上诉理由。经查,是否对被害人做出了经济赔偿,只是量刑情节,并非是否对上诉人做出刑罚的依据及前提,故上诉人所提不应对其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重复处理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参与2008年9月15日的故意伤害案有上诉人梁国彬、邓守锦、梁志坚的供述予以证实,故上诉人上诉称其没有参与该宗犯罪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参与非法拘禁的事实,有上诉人梁国彬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辨认证实其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及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故上诉人上诉称其没有参与本案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证人证言均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收集,且在原审庭审中由控辩双方予以质证,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故上诉人所提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冲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梁志坚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梁志坚自2006年至2012年间积极参与上诉人梁国彬等人开设的赌场,其是开设赌场罪的主犯之一,故其及辩护人所提其是从犯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是否对被害人做出了经济赔偿,只是量刑情节,并非是否对上诉人做出刑罚的依据及前提,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重复处理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参与强迫交易的事实有上诉人梁耀威的供述及上诉人梁光礼的签认现场照片为证,故上诉人及其辩护所提其没有参与强迫交易的犯罪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积极参与了上诉人梁国彬组织的多宗寻衅滋事,其是共犯,依法亦应对其所参与的犯罪承责,故其及辩护人所提的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梁耀演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上诉人多次参与由上诉人梁国彬所纠合的寻衅滋事,该事实均有上诉人梁国彬等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实,故其否认参与第2、7、9宗寻衅滋事犯罪与查明事实不符,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上诉人参与2008年9月所发生的故意伤害罪,有上诉人梁国彬、梁志坚的供述予以证实,故其及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在竞标过程中参与殴打其他竞标人,逼迫其他竞标人退出竞标。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故其及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参与开设赌场有上诉人梁耀威、梁志锦、梁国烟的供述予以证实,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在被多次强制戒毒及劳动教养后仍不思悔改,反而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见其主观恶性大,故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梁国烟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参与第五宗寻衅滋事罪有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上诉人积极参与共同犯罪中,作为共犯,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上诉人所提该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在参与故意伤害案中有殴打被害人及使用工具打砸店铺,该事实有上诉人梁国烟、梁志坚、梁国沃的供述证实,故上诉人该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梁建芦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梁镇廉、梁国烟、梁国沃的供述、证人梁志锦的证言,均证实上诉人梁建芦2011年8月至2012年春节期间参与了由上诉人梁国彬开设的赌场,上诉人积极参与上诉人梁国彬开设的赌场,是积极参与者,故其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参与2008年9月15日的故意伤害,有上诉人梁国彬、梁志坚的供述予以证实,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没有参与该宗犯罪事实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梁国彬、梁国烟、梁耀威的供述证实上诉人梁建芦参与了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被害人梁其铭更指认上诉人梁建芦参与其中,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及辩护意见显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梁建芦的供述证实其在投标时在案发现场,且上诉人梁镇廉、梁国烟供述证实上诉人梁建芦在现场撑场及殴打被害人,故其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一员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参与了多宗寻衅滋事,该事实有同案的上诉人供述予以证实,其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一员,是否殴打他人并非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其及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梁建东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梁镇廉、梁国烟、梁国沃、梁志锦的供述均指认上诉人梁建东参与开设赌场,且上诉人梁国烟指认上诉人梁建东因参与开设赌场而分得三千元,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没有参与开设赌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梁建东参与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上诉人梁国彬、梁志坚的供述予以证实,且上述证据均在原审庭审时出示给控辩双方质证,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梁国彬、梁耀威、梁国烟的供述证实上诉人梁建东参与了非法拘禁他人,且被害人梁其铭辨认出上诉人梁建东参与其中,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没有参与非法拘禁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梁建芦指认上诉人梁建东竞标时在鱼塘,上诉人梁国烟供述上诉人梁建东是梁国彬派去现场的,上诉人梁镇廉指认上诉人梁建东参与殴打、辱骂其他竞标人,上诉人梁建东自己也供述其在案发现场,故上述证据证实上诉人梁建东参与了强迫交易,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没有参与强迫交易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参与寻衅滋事的事实有上诉人梁耀威等人的供述、证人梁细应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故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理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邓守锦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是否对被害人做出了经济赔偿,只是量刑情节,并非是否对上诉人做出刑罚的依据及前提,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重复处理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邓守锦参与非法拘禁的事实有上诉人邓守锦自己的供述及上诉人梁国彬等人的供述予以证实,被害人梁其铭亦对上诉人邓守锦进行了指认,故上诉人邓守锦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一员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同理,上诉人邓守锦参与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其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邓新牛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邓新牛参与寻衅滋事的事实,有上诉人邓新牛自己及上诉人梁国彬、徐广敬、梁志锦、梁耀演的供述予以证实,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梁镇廉、梁耀威、梁国烟的供述均证实了上诉人邓新牛参与了强迫交易的事实,且梁耀威指证上诉人邓新牛与梁国彬合伙投标。故上诉人邓新牛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梁镇廉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梁镇廉受上诉人梁国彬的指使参与竞标,并伙同同案人殴打、辱骂其他竞标人,致使其他竞标人退出竞标,该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上诉人梁国彬等人的供述予以证实,上诉人梁镇廉的行为已经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常生意纠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有关证据在一审时就已经当庭出示给控辩双方质证,且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可作为证据使用,故上诉人所提其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显福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刘显福参与2008年年底至2009年春节期间及2013年3月期间的开设赌场,均有上诉人刘显福自己的供述及原审被告人李鎏超、上诉人邓守锦、张文泉、梁光礼的供述、上诉人刘显福指认现场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只是参与了一宗开设赌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刘显福、邓守锦的供述证实,上诉人刘显福当时在案发现场,而上诉人梁国烟指认上诉人刘显福用脚踢了被害人梁其铭,且被害人梁其铭亦辨认出上诉人刘显福就是殴打其的男子,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没有参与非法拘禁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洪林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张文泉、张洪林、原审被告人李鎏超的供述均证实了上诉人张洪林参与了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且公安机关取证合法,有关证据均在原审庭审时出示供控辩双方质证,可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故上诉人张洪林所提的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梁广敏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梁广敏虽系受他人纠合前往案发现场参与犯罪,但其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一员,其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上诉人梁广敏所提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梁光东所提的上诉意见。经查,根据证据显示,该案于2008年4月2日案发,被害人伤情为轻伤,根据法律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根据法律规定其追诉时效为5年。但在期限届满前的2013年1月15日,梁光东已被公安机关作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嫌疑人予以立案侦查,本宗故意伤害罪行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其中一宗犯罪事实,依法处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范围,故在本案中追究梁光东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没有违反追诉期限的相关规定,原审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国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作为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积极参加梁国彬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邓新牛、刘显福、张洪林、张文泉、梁广敏、原审被告人梁英坚、李鎏超参加梁国彬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其他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上述各被告人依法按其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处罚。上诉人梁国彬组织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邓新牛、梁广敏、张洪林、张文泉、徐广敬、原审被告人李鎏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梁国彬纠合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刘显福、张洪林、张文泉、原审被告人梁英坚、李鎏超多次开设赌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梁国彬、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邓新牛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上诉人梁国彬、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原审被告人罗文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梁国彬、梁国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诉人梁国彬、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邓新牛、刘显福、梁广敏、张洪林、张文泉、原审被告人梁英坚、李鎏超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梁国彬、梁耀演、梁志锦、原审被告人李鎏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梁国烟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以自首论处,故对其所犯该罪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梁国彬自动投案,且其到案后对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予以供认,其没有供述其当时有持枪威吓被害人这一情节属于合理辩解,依法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对上诉人梁光礼、梁耀威、梁国烟、邓守锦、梁国沃、梁志锦、梁志坚、张洪林、张文泉、梁广敏、徐广敬、梁光东、原审被告人梁英坚、李鎏超、罗文辉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原判未认定上诉人梁国彬在寻衅滋事罪中构成自首;上诉人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梁镇廉、邓新牛、刘显福为一般参与者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八、十一、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项。

二、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梁国彬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部分。

三、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第七项中对上诉人梁耀演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部分。

四、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第九项中对上诉人梁建芦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部分。

五、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第十项中对上诉人梁建东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部分。

六、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第十二项中对上诉人邓新牛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量刑部分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部分。

七、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第十三项中对上诉人梁镇廉犯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部分。

八、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第十四项中对上诉人刘显福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部分。

九、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梁国彬犯寻衅滋事罪的量刑部分、第七、九、十、十二、十三、十四项中对上诉人梁耀演、梁建芦、梁建东、邓新牛、梁镇廉、刘显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部分。

十、上诉人梁国彬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七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3年1月4日起至2029年1月3日止;没收财产刑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原审法院一次缴纳;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原审法院一次缴纳。)

十一、上诉人梁耀演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原审法院一次缴纳。)

十二、上诉人梁建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原审法院一次缴纳。)

十三、上诉人梁建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原审法院一次缴纳。)

十四、上诉人邓新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原审一次缴纳。)

十五、上诉人梁镇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原审法院一次缴纳。)

十六、上诉人刘显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原审法院一次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文方遒

审判员黄威

代理审判员刘卫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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