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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刑初字第161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6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1)山刑初字第16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 2011-12-19

审理经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1、赵某2、赵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胡某7、胡某8、张某9、胡某10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大伟、代理检察员张春晓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下半年以来,贾某1纠集赵某2、赵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等人有组织的在鹤壁市山城区、淇滨区及周边县区大肆实施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及“凑人头”、“撑场子”等违法行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贾某1等人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对鹤壁市及周边县区交通运输业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1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2、赵某3、王某5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4、王某6、胡某10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胡某7、胡某8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9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
各被告人均认为自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赵某2的辩护人提出赵某2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2009年下半年以来,贾某1通过发放“人头费”等手段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贾某1为组织、领导者,以赵某2、赵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胡某7、胡某8、张某9、胡某10等人为其他参加者,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贾某1等人有组织的通过在鹤壁市山城区及周边地区实施持刀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撑场子”、“凑人头”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骨干成员王某4在宾馆长期包房供组织成员聚集,贾某1购买作案工具、租借车辆供该组织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贾某1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在鹤壁市山城区及周边地区大肆抢劫、敲诈过往运输车辆,入户抢劫,随意殴打他人,动辄纠集几十、上百人威胁、恐吓商户和群众。

(四)贾某1等人通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撑场子”、“凑人头”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鹤壁市山城区及周边地区人民群众中,特别是交通运输行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鹤壁市山城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供述:我平时不管几点找他们,一般都能找到他们,我打一个电话,他们就会出来,我平时叫他们办事都是这样的,不管几点,让他们跟我去办事,他们就都跟我去。

我们一起抢劫的有王某4、赵某2、王某5、王某6、胡某8、胡某7、张某9、于冰、李光亮、韩坤、姚文辉、胡某10、贾志刚。除了李光亮和贾志刚外其他人还和我参与过“碰瓷”和“凑人头”,有王某4、赵某2、王某5、王某6、胡某8、胡某7、张某9、于冰、韩坤、姚文辉、胡某10。

凑人头是组织一些人过去,帮别人助威从而吓唬对方,让找我们帮忙的人得到他想要的利益。我们每人100元钱,有时候我的比较多,有时候我和赵某2得的比较多。

一般都是别人给我打电话,让我找些人去帮忙,帮过忙后把钱给了我,我给他们分过钱后能多得点,有时候我和赵某2同时知道要给人帮忙,找些人过去后,帮完忙把钱分后,我和赵某2就都多得点。

他们知道我在社会上跑了好几年了,身边一直有些人跟着我玩,我能找到人去给他们帮忙,王某4去西安后,有一次我和赵某2通过视频给他聊天开玩笑说,二哥,你回来吧,现在我们弟儿俩在老区能组织一百来人。

首先是我说话比较管用,其次是赵某2、王某4说话比较管用。

我们在(苏菲亚酒店)那儿住了有三、四个月,只记得是2009年,我和王某4没有住的地方,就在那儿住,赵某2、王某5、王某6他们这些人就经常去那儿玩,都没有什么事干,无任何经济收入,需要开销,王某4就提出通过碰瓷来讹些钱,干了一段时间嫌太麻烦,又得给对方谈,有时候还得和交警打交道,最后分的钱还少,王某6就提出了抢劫、持刀抢劫路上的大车。认识的人逐渐多了以后,就有人开始给我或赵某2打电话,让我们带些人去帮忙,我们就开始干凑人头的事了。

一般都是在酒店内商量好,王某4负责分工,由王某5、赵某2、王某6或者其他人谁负责碰,王某4负责和车主谈,我和王某4关系好,一般我不会出面。

如果有人需要帮忙给我打电话,让我找些人过去,我都要问给钱不给,和需要多少人,不是很熟的人都是给钱才去,不给钱不去,需要的人少的话我们这些人去就行了,人多的话,我就让赵某2、张某9他们再找些人,组织好人到那儿后,谁叫来的谁负责付面的费,帮过忙之后,我负责要钱,负责给他们分钱。

通过抢劫、碰瓷、凑人头得到了大约有十来万块钱。我得了估计有一万块钱左右,都吃、喝、玩了。

2、被告人赵某2的供述:因为当时贾某1和王某4两个人在苏菲娅快捷酒店包房,他俩平时住在那儿,我、王某6、王斌几个人也没有啥事,我们经常去找他俩玩,有时也在他们包房里住,一块儿在那儿吃、喝,他俩也比我们有钱,我们几个愿意跟着贾某1和王某4玩,过了一段时间后因为我们几个没有正当的职业,我们平时吃的、喝的、玩的都需要花钱,我记不清是贾某1还是王某4提出来要弄个钱花花,就是制造个假的交通事故现场,讹人家个钱花花,也就是所谓的碰瓷。

当时在苏菲娅酒店说这个事的时候贾某1、王某4、我、王某6、王斌我们几个都在场。王某4给我们分活儿,因为贾某1是在社会上混的,比较有名气,他主要负责向被碰瓷的车主讹钱,我、王某6、王斌三个人有时是往过路车的车上推摩托车或电动车,有时站在制造的假交通事故现场助威,王某4认识公安部门的人比较多,假如人家报警,交警到现场后王某4负责协调。“碰瓷”讹到钱以后由王某4具体给我们几个人分钱,在贾某1的领导下我们先后在大河涧潘荒路段、山城区山城路、鹤壁集往汤阴去的路上多次碰瓷,分了一些钱。

我们几个在跟着贾某1玩的同时通过贾某1认识了张某9、胡某8、胡某7、胡某10等人。到了2010年贾某1带着我们这些人先后到汤阴、淇滨、内黄、山城等地给人家捧场助威,替人家出面平事,每次我们每人也能分个50元、100元钱的。到了2010年快过年时,贾某1因嫌助威、捧场不很赚钱,况且弟兄们过年时都需要花钱,贾某1就提议我们一块去抢劫,这样来钱快,当时在场的人有贾某1、王某6、王某5、我、姚文辉、胡某10,别的还有谁我记不清了。贾某1提出去抢劫这个事时我们在场的人都同意。

我们这些人中贾某1说话算数、他说话谁都听,其次是王某4,他年龄大、点子多,刚开始时一般都是他分工、安排活。因为贾某1在社会上混的早、认识的人也多,也有名气,对我们这些人也不错、我们愿意听他的,愿意跟着他干事。我们觉得他是在社会上混的,认识人多,我们跟着他混能挣到手里钱花,不吃亏,觉得有面子。其实这也是个互相利用的关系,我们跟着他我们不吃亏、能挣到钱,他让我们这些人替他跑腿出力,仅凭他自己也干不成啥事,更不要提去碰瓷、助威、抢劫了,只有让我们这些人跟着他,他才能混的更好,才能赚更多的钱。

一旦有啥事,贾某1一个电话就把我们召集齐了,比如说去助威、去抢劫等等。因为是贾某1说干那些事没事,我们都听他的话,他让我们干啥就干啥,况且是他领着我们去的,跟着他去干这些事还能分到钱。

3、被告人王某4供述:一起参与敲诈勒索的有贾某1、龙龙、小斌、王某6、赵小孬、王小四、杨十斤、胡某8等人。

我和贾某1在苏菲亚酒店包房住时,王某6和龙龙、小斌去那找安小磊就认识了他们,胡某8和孬蛋是通过贾某1认识的,赵小孬、王小四、杨十斤是在苏建红家打牌时认识的。

我们这些人贾某1说话管用,其次是赵某2(龙龙)了,我们这些人都是以贾某1为中心的,很多人互相认识都是通过贾某1的,龙龙和贾某1关系很好,特别是我在西安通过视频和他们聊天,他们对我说,二哥、回来吧、我们现在在老区组织个一、二百人不是问题,手底下有人了,贾某1还给我晃晃他手里的烟,是20块钱的黄金叶。

这些人听贾某1的是因为通过贾某1能挣到手里钱,贾某1让这些人跟他做事我觉得是互惠互利,这些人跟着贾某1能挣到钱,贾某1因为有这些人他肯定组织这些人给别人帮忙,只能是手下有人别人才会找他帮忙,他给别人帮忙也不会白帮。

我参与的碰瓷主要负责给对方车主谈,有报案的来了我给交警谈。因为我比较会说话,和交警队的人比较熟。

4、被告人胡某10供述:一起参与违法犯罪的人有我、赵某2、贾某1、王某6、王小四、小文、二红、赵某3、胡某8、张某9、胡某7还有几个我不认识。当时贾某1在苏菲娅长期包房,这中间我认识了安小磊、王某4、贾某1和王某4在一块住。后来通过一直跟贾某1玩又认识了剩下的人,当时胡某8、张某9、胡某7也是跟着贾某1玩。

跟贾某1一起玩当时觉得能玩到一块,贾某1当时也给我们钱花,贾某1在社会上认识的人也比较多,一般有什么事他可以摆平。贾某1平时打电话让我们去帮忙,然后分钱给我们。一般是谁有事了打电话找贾某1让他帮忙,包括凑人头、助威等事,别人给了贾某1钱后,贾某1等事处理过就分给我们钱;我们中间谁要有事贾某1也帮忙。

碰瓷的事由王某4负责指挥、给对方谈钱的事。具体实施的是我、贾某1、赵某2、王某6我们几个,敲诈来的钱贾某1和王某4给我们分钱。凑人头是贾某1负责组织我们、联系给我们分钱。这些钱都是贾某1和王某4给我们分,我们每个人100元,贾某1和王某4分多,具体他俩分多少我们也不清楚,也不敢敢问,我们中间也不互相问的多少钱,因为是他们组织的,他们多的也正常,也害怕他俩,贾某1下手也比较狠。

我们中间首先是贾某1说话管用,然后是王某4、赵某2等,赵某2听贾某1的。我们听贾某1的是因为他认识的人多、能挣钱、帮兄弟们办事。我们在一块人多才能去干凑人头、碰瓷的事,贾某1也能挣到钱。和贾某1关系最好的是王某4、赵某2,一般要是有啥事比如碰瓷他就会跟王某4商量,凑人头时他通知赵某2然后再通知我,他让我去的时候先给我打电话说来吧、龙龙也在了,然后龙龙再给我打电话让我去。

5、被告人王某6供述:同我一起参与违法事实的有贾某1、王某4、赵某2、王某5、胡某8、姚文辉、胡某10、于冰、赵某3、安小磊。当时贾某1在社会上混的,长期和王某4在山城区苏菲娅快捷酒店住。

他们在苏菲娅住我们在一起玩时经常去那,一块吃、喝、打台球、玩游戏他们的关系比较多,经常在一起吃、喝、都有人给他们算账,听王某4说贾某1心比较狠,为了钱什么事都敢干,还讲义气,我们几个就愿意跟着他玩,但是当时都没有正当职业,花钱也不能全靠他们,就不记得谁提出来通过碰瓷讹人家钱花。

我还知道贾某1带领这些人到处替人助威、打架、要帐号称地下110,每次去都能挣到钱,号称钱是出警挣来的。

我们这些人中贾某1说话管用、他说话谁都听,其次是王某4,他点子多,和贾某1关系好。因为贾某1讲义气,在社会上混的时间比较长,认识的人多,对我们这些人也挺实在,帮过很多有钱人的忙,平时吃、喝、玩都有人替他花钱,心也比较狠,都有些怕他,跟着他干事不会丢人,还挺有面子,就愿意听他的,还能挣到手里钱。

贾某1让我们跟着他干事是因为,他想身边听他话的人越多越好,有了人他才能去办违法犯罪的事,清他吃、喝、玩没有我们他自己什么也干不成,他的人越多才越有势力,才会混的更好,混好了挣到钱就更多了。

一般都在游戏厅、台球厅玩,一但有事贾某1一个电话就是叫谁去谁去,比如说“碰瓷”、抢劫、助威的事贾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我也不敢不去。我们跟着干这些事都是贾某1让去的。我们拦路抢劫、碰瓷讹钱、就是老百姓口中的车匪路霸,司机肯定害怕,入室抢劫就更不用说了,老百姓更害怕,他们去替人打架、助威的事,什么地下110就是老百姓口中的黑社会。

6、被告人胡某7供述:和我一起参与违法犯罪的人有贾某1、赵某2、王某5、胡某8、张某9、贾志刚、于冰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我们这些人贾某1是头,我们都听他的。我们去干的违法犯罪的事都是贾某1组织我们干的,他一个电话就把我们叫出来了。

我们干这些事一般都是贾某1安排的,像抢劫都是他安排我们进去他在外面等,后来帮人助威也都是贾某1打电话通知人一起去的,我们平时不天天在一起,都各忙各的事,一有事贾某1打个电话就都过来了,很少有他打电话叫不来人的情况。

帮人助威就是替叫我们的人去平事,吓唬叫我们去的人的对方,让他们害怕,不敢反抗,最后再谈事时候有利于请我们去的人,而请我们去的人为了达到目的就出千找社会上混的有名气,能叫出来人的像贾某1这样的人组织人去帮他们。

有人找我们去助威是因为去帮人助威的都是在社会上混的,而且是有点名气,加上一下叫上几十个人一起去让人都绝的不敢惹我们。只有让老百姓怕我们不敢惹我们,都害怕我们才能吓唬住老百姓。让请我们的人觉得我们能办成事,才会有人愿意请我们去助威,而我们到那之后不用动手还能挣到钱我们也愿意去办这些事。

7、被告人胡某8供述:同我一起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有贾某1、王某4、赵某2、王某5、王某6、胡某7、于冰、贾志刚、张某9等人。

当时贾某1在山城区租房住,有段时间和王某4一起在苏菲娅酒店包房,没有工作,一直在社会上混,认识很多人,他身边的人还都听他的话,我们长期在一起吃、喝、打游戏机,长期在一起玩需要花钱,贾某1就让我跟着他去碰瓷,也就是假冒交通事故讹车主的钱。

贾某1、王某4负责分工,我们负责骑着车碰或者跟着贾某1在旁边等着碰过后上去助威,贾某1和王某4负责和车主要钱,要来钱后再给我们分钱,我们相继在鹤壁集乡马头涧附近、大吕寨附近、山城区东岭转盘附近多次碰瓷。碰完后得到的钱贾某1负责要钱,具体多少我们不清楚,他分给我们多少,我们就要多少。

后来贾某1就组织我们去帮人助威,也就是凑人头,每次办过事后贾某1给我们分每人100元钱,具体他得多少我不清楚,我们相继在汤阴、山城区、内黄、淇滨区多次帮人助威。去年贾某1觉得没钱花了,就领着我们去抢劫了,先后持刀入室抢劫了两个废品站,每次他都在外面等,我们抢出钱后交给他,他来给我们分钱。

我们这些人中贾某1说话最管用,其次是王某4。

我们愿意跟着贾某1是因为贾某1认识的人比较多,关系网广,跟着他能认识很多朋友,他胆子大、不怕事,所以都愿意听他的,跟着他干事还能挣到钱,有什么事给他打个电话他也愿意帮忙,马上就能叫人过来。一旦贾某1打电话说有事,就都过去找他,或者他开车来接,也不问什么事。

贾某1没有我们这些人他自己什么也干不成,更别说去干碰瓷、抢劫这些事了,只有跟着他干的人越多,他才能混的更好,找他帮忙的人才会更多,他才能挣更多的钱,到哪都有面子。

我们碰瓷的行为肯定让老百姓觉得害怕,特别是外地货车司机,抢劫行为更让老百姓觉得害怕,捧场助威这些人能让老百姓感到我们就是黑社会。

8、被告人张某9供述:和我一起抢劫的有贾某1、光亮其他的我都不认识,是贾某1让去的就去了。一起助威的人有贾某1、赵某2、王某5其他的我都叫不上来名字,见面认识。

我平时没什么事,一直在舞厅里玩,贾某1也经常去,他平时身边都跟着几个人,看着挺威风的,我就主动跟人家接触,然后认识了,通过贾某1又认识了王某4、赵某2、王某5他们。当时贾某1没有正式工作,就是领着一些人在社会上混,认识的人比较多,赵某2、王某5等几个人经常跟着他,在大街上跑的小孩见了他都喊哥,说话也很牙。

因为贾某1认识的人多,社会关系比较广,跟着他混的人也比较多,在老区这片也有名气,认识他以后我也一直在老区跑着玩,万一被人打了或者有什么事贾某1就能替我出头。

我们这些人贾某1说话最管用,平时组织人去凑人头和在一起吃饭时都能看出来,没有人给他顶嘴,一般他说去干什么就都去干什么,我们都听他的。

贾某1让我们跟他做事是因为别人给他打电话让他带人过去,没有我们这些人他带谁去,他身边没有人了谁还给他打电话,他就不会有什么面子了,只有他身边有我们这些人,并且他还希望有更多的人,他去干个违法犯罪的事才有人可用,别人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他才能马上组织个三、五十人,在别人眼里才有地位,他也就能得到更多的好处,他帮哪个老板摆平事,哪个老板也不会亏待他,我们顶多挣个100块钱,他可能得到的利益就大的很多了。

我去干这些违法犯罪的事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给贾某1把关系搞好,有什么事的时候能罩住我,需要帮忙的时候他能帮我,不被别人欺负。

9、被告人胡某10供述:贾某1在村里出了名的赖,都不敢惹他,他认识的人也多,初中不上就一直在外边混,有一次在村里当牌和我们村一个叫小三吵起来了,贾某1就打了人家一个窟窿头,他翻脸不认人,有时说急就就急了,我和他大小差不多,从小我就知道他好打架。他让我跟他去办事我怕惹了他,就去了。他一回去听他喷说他都认识多少人,去帮别人打架和助威的事。

10、证人于冰证言,证明:每次打架、碰瓷得到的钱都是办完事之后贾某1给我们每人100块钱,他自己不知道得多少,因为跟贾某1认识,他是专门在社会上跑的人,有点怕他,听他的话,王某6听他的话,我也听王某6的。贾某1叫我们们跟他去干这些事没有任何理由就叫我们跟他去了。

跟贾某1干的这些事都是贾某1让去帮忙的,和他一起干过抢劫的事,他让去帮忙跟着去了。贾某1有事给我们打电话,我们就去。

11、证人韩坤证言,证明:我是先认识的于冰,通过他认识了贾某1和他身边的人。于冰后来跟我介绍说贾某1人不错,讲义气、人也比较狠、不用于冰介绍一看贾某1的样子我就觉得他挺狠的。

贾某1身边的人我认识王某6、赵某2、王某5其他的不认识了。我在人家身边都是小孩,需要用我时才给我打电话,一般也不会和我一起玩,更别说介绍给我介绍他身边的人了,这些人还都是于冰给我说的,跟他们去抢劫也是于冰给我打的电话。我跟他们去干这些事是因为第一想挣些钱,听于冰说能弄到钱。第二贾某1让去的,我也不敢不去,他们那一帮人什么不敢干,别再打我一顿,因为不听话挨一顿打的话,打了也白打。

12、证人贾志刚证言,证明:抢劫的事都是贾某1把我们拉过去,然后让我们拿刀进去抢,他在外边车上等我们,事后分钱也是贾某1给我们分钱,胡某8、张某9、李光亮、胡某7他们跟着贾某1玩的都听贾某1的话,贾某1咋说,胡某8、张某9他们就咋做。

他们没有什么正当经济来源,有时我觉得他一弄就装个几千块钱,出手也大方,我不清楚钱从哪来的,像抢劫、助威我还听说他领人去碰瓷都能弄到钱,而且肯定比像我们这些人拿的多,也算是他的经济来源吧。我们这些人贾某1说话管用,抢劫、助威也都是他提出来的,他经常在外边混认识的人多,好多事都是他联系的,干这些事他打个电话就把人叫过去了。

13、被害人张星陈述:我们家废品站因为被抢过之后,因为从来没经历过这事全家都被吓坏了,我妻子跟我妈因此晚上不敢睡觉,我妻子还因此不敢在这住了,我家做生意都有了阴影,家里也不敢放那么多现金,邻居知道后也都被吓了一跳。

14、被害人王晓瑞陈述:我们家被抢过之后,我心里非常害怕,每天晚上狗一叫就睡不着,感觉非常恐惧,家人就让我和孩子回老家内黄住一段时间。这些人太坏了,胆子也大,我家外面的灯一直开着,月亮也明他们连头都不蒙,也不怕我们看到他们,太嚣张了,如果不给钱他们还敢杀人呢。我们的邻居知道后也都很害怕,每天晚上都很小心,把门锁的比较死。

15、被害人张水珠陈述:抢我们的人都是在20来岁的年轻人,我觉得他们都是社会上一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混混,平时没人敢惹,不然他们不敢干这。把我们一家吓坏了,差点把我的心脏病吓犯了,之后一连好几天到晚上就不敢睡觉,我儿子和儿媳也吓的不轻,儿媳因此被吓的不敢在这住了,带着孩子回老家住了。出了这事我想都不敢想,我们到这三年多了从没有出过这样的事,我们在这开废品站做生意心里都害怕。

16、证人李计林证言,证明:张星家废品站被抢当天他来我家跟我说了,也吓了不轻,心想这都拿刀到家里抢了,这伙人真是太嚣张了,得赶紧把这些人抓住,不然以后咋过呀,不定那天再跑到别人家抢了,这个事后我又把我家院墙加高了一下,害怕哪天万一出个事就晚了。

17、证人辛爱凤证言,证明:我现在在林州市河涧镇煜辉煤炭运输公司负责往鹤壁市电厂派送煤车。大约前年到去年之间我听送煤的司机回来说在林州经鹤壁大河涧到鹤壁电厂的路上鹤壁境内被人讹过钱,有不少司机因此不敢往鹤壁运煤了。这些司机大多是在林州到鹤壁大河涧的路上被讹的。一般以车上掉下煤砸着人了或制造一起假的交通事故,然后讹钱。我听说这些人都是一些鹤壁的年轻人在大河涧那段路专门干这个讹拉煤车司机。这些人那段时间经常在路上讹钱弄得我们的拉煤车司机到那就害怕,有些司机不敢王鹤壁跑了,还有的司机因为害怕把车都卖了不敢再跑运输了。

18、证人孙海军证言,证明:我有一辆大车从山西途经林州、鹤壁大河涧往山城区送煤,中间被人讹过钱,有哪个跑大车的没有被讹过钱的,主要在林州进鹤壁那个涵洞附近,还有大河涧路段就是我们往电厂运煤的那条路上,2009年秋以后那段时间最厉害,鹤壁有一帮年轻孩一直在那一片讹大车的钱吓的我们一辆车都不敢往鹤壁跑了,都是几辆车一块走。我主要被讹的少,每次可能二、三百,被讹之后因为害怕,那些人都凶神恶煞的年轻人,白挨一顿打可能还得给钱。

19、证人刘广军证言,证明:我主要从林州往鹤壁电厂运煤,有7、8年了,在鹤壁大河涧那块、和林州交界附近、大河涧潘荒那个上坡的地方被几个小孩以碰瓷的方式讹过钱,因为都是外地人在鹤壁那也不愿意找事,他们都是本地人,也不敢惹他们,给他们点钱就过去了。其他运煤的司机也都遇到过这种事,因为害怕他们,本身就不太挣钱再被他们敲诈点钱,如果不给的话还可能被打,后来都没人敢去鹤壁送煤了。

20、证人李长军证言,证明:我主要从安阳往鹤壁山城区送料,我听我家那一片的货车司机说过在鹤壁山城区被人讹过钱,我听说有几个年轻孩骑一辆摩托车往大车前一扔说大车碰着他了,就给司机要钱,如果报警就打人,听说被讹了好几千块钱了。而且经常发生讹钱的事,我们都是外地的人不想惹事,报警怕他们打人,我们那一片跑车的有的都不敢往这来了,有的不干了,我也比较害怕,很少往这里来。

21、证人王敏证言,证明:我是从山西往鹤壁山城区宝马集团运煤的司机,听其他从山西往这运煤的司机讲,在鹤壁大河涧到林州山洞附近被人拿刀抢过,把玻璃都砸了,我知道山西一辆车在林州和鹤壁交界山洞附近被几个年轻人抢了2000多块钱,挡风玻璃也被砸了。这些人专门抢我们这样的外地车,弄得我们跑大车的人都害怕跑这条路,尤其是林州到大河涧这段,有好多山西拉煤司机不敢跑这条路了都去其他地方送煤了。像他们这些劫路的弄的我们大车司机人心惶惶,都害怕哪天被这些人抢了,因此好多大车司机不敢往这边跑了,宁愿多跑路也不走这条路。

22、证人郭红吉证言,证明:我是跑运输的,从山西长治往鹤壁山城区电厂上煤有四、五年了,我经常跑的线路是东姚到鹤壁山城区这条线。我听说我们林州河涧镇的其他车被人讹过钱,我听他们说在鹤壁有年轻孩骑一辆摩托把车拦住说大车碰住了,有的说石子崩住他们了,给他们要钱,有的给几百块钱,有的报警了。都是河涧镇那一片的人有的在山城区西环线、有的在大河涧涵洞附近,都是往鹤壁电厂送煤的,现在他们都不干了。对我们影响也很大,我们晚上都不干往这里跑,都等到天亮了才敢过来,害怕被讹钱,不敢从这过。

23、证人刘志刚证言,证明:我以前是大车司机,现在跟大车,跑的线路是从山西壶关往鹤壁电厂送煤。碰瓷就是骑摩托车或开面包车假装被大车碰,从而讹我们钱,我也被讹过钱,时间记不清了,大约二、三年前,被以这种方式讹走1000块钱。在大河涧、山城路上有一帮年轻孩一直在干这个,我们开车的只要到那一段路,开的都比较慢,生怕他们碰到我们车上,有的司机被讹的多了都不敢跑着个线了。

24、证人陈林江证言,证明:我是货车司机,原来从山西王鹤壁宝马化肥厂送煤,现在把车卖了不去鹤壁了。在2009年的时候被五、六个年前孩子用假交通事故讹了过钱,当时前几天和我一个村的一辆拉煤车晋D76047在鹤壁也被讹了钱,我想可能是一伙人干的,这就是那伙人专门用这种方法讹我们这些大车司机的。我们开车往鹤壁去就害怕,一听往鹤壁就头疼,不敢往那边去,到那就害怕出事被讹。

25、证人李变方证言,证明:我丈夫原来是跑大车往鹤壁送煤的,2009年冬天我们在鹤壁被讹或一次钱,我听其他跑车的说那一段时间有一帮年轻孩一直在那一片讹钱,那段时间车都不敢往鹤壁跑,一跑都害怕,被讹的人太多,我听说还有的车被抢了我们就把车卖了。

26、证人王鹏证言,证明:2009年5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我在山城区主席像附近被人讹了500块钱,当时出了事对方打电话叫来三、四个人开一辆面包车过来了,我一看就报警了,第二天去交警队处理,他们吓唬我说如果公了以后见了我就把我的车砸了,把我媳妇吓的哭了,我也害怕他们以后找我的事就私了了,给了他们500块钱。

【二】抢劫罪(已判决)

(一)2010年1月27日22时许,贾某1伙同王某6、赵某2、王某5驾车在壶台线林州市东姚镇马鞍山村路段拦截申晓光、李刚驾驶的拉煤货车,持刀对二人进行威胁后强行劫取现金1000余元及手机一部。

(二)2010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贾某1伙同王某6、赵某2等人驾车在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潘荒村路段拦截赵建平、唐项飞驾驶的货车,持刀对二人进行威胁后强行劫取现金5000余元及手机一部。

(三)2010年2月9日凌晨2时许,贾某1伙同王某6、赵某2、姚文辉、胡某10在107国道汤阴县宜沟镇路段拦截白建中、史秀荣驾驶的货车,姚文辉驾驶车辆,贾某1、王某6、赵某2、胡某10持刀将二人拽下车,对二人进行威胁后强行劫取现金4000余元及手机两部。

(四)2010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贾某1伙同胡某8、胡某7等人在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小营村张星废品收购站住处内持刀对张星夫妇及其母亲张水珠进行威胁,抢走现金1000余元及手机两部。

(五)2010年11月22日凌晨1时许,贾某1伙同王某6、胡某8、于冰在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时丰村王来只废品收购站住处内持刀对王来只夫妇进行威胁,抢走现金1400元及手机一部。

证据如下: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山刑初字第70号

【三】敲诈勒索罪

(一)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贾某1、赵某3、王某4纠集赵某2、王某5、王某6、王小四(另案处理)利用赵某3在大河涧乡的恶名,在壶台公路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大河涧村路段,以“碰瓷”的手段敲诈琚英明、苗二毛现金1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供述: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我、二红、王某5、赵某2、王某6在苏菲亚酒店,赵小孬给二红打电话,让二红领着我们去大河涧碰瓷,我们四个人打的,王某6骑摩托车就到了赵小孬在大河涧开的塑钢门市找到赵小孬,后来王小四给赵小孬打电话,小孬也叫他过来了,中午在赵小孬的门市吃过饭,就商量碰瓷的事,赵某2说他去碰,赵小孬让他骑门市上一辆红色摩托车,在门市东边等着,我们在门市上等着,看见什么车可以碰后就给他打电话,商量好后,赵某2和王某5骑着一辆摩托车走了。一会儿过来了一辆拉粮食的三轮车,赵小孬就给赵某2打了个电话,让他碰这辆车。后来对方给了赵小孬1000多块钱,具体数字记不清了,三轮车走后,赵某2把针一拔,我们就都回到门市,赵小孬把他的钱和王小四的钱一扣,剩下的钱给王二红、让二红给我们分,好像每人分了200元钱。

2、被告人王某4供述:2009年天冷时的一天白天,我和贾某1、龙龙、小斌、赵小孬、王小四开着王小四的一辆中华轿车,在大河涧往盐化工的路口,让龙龙骑着一辆摩托车碰了一辆从大在路过的一辆拉粮食的三马车,随后我们几个开车过去,把龙龙拉到医院,赵小孬出面给拉粮食的要钱,这次开车的人通过关系找到赵小孬之后给我们1500元钱。

3、被告人赵某2供述:大约2009年秋天的一天吃过中午饭,我、赵小孬、二红、伟的、王斌、王某6、王小四在大河涧村旁边公路上,我骑着赵小孬的摩托车看见一辆拉满粮食的三轮车开的很慢,我骑着摩托正面碰上去撞着翻了躺在地上不起来等他们过来将我扶起来让司机一起把我送达医院,那辆三轮车司机是石林的,最后通过中间人讹了对方1000多块钱。

4、被告人王某5供述:我们碰瓷之前都是先说好的,我们到那都是找赵小孬说碰瓷的事,但赵小孬比较能,有时我们碰瓷他不出面背地里指挥我们,我们去那碰瓷也是打着赵小孬的旗号,因为赵小孬家是潘家荒的,那边是他的地盘。我先说说龙龙碰瓷拉粮食的车的事吧,时间也是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吃过饭,当时好像有我、伟的、龙龙、二红、赵小孬、其他的我不认识,因为这件事不是我骑车碰的,所以有些事情我也不太清楚,我们还是到大河涧找到赵小孬,然后他给我们安排摩托车,这次是龙龙骑摩托车在潘家荒附近碰了一辆拉粮食的三马车,随后我们把龙龙和司机拉到大河涧卫生院向对方要钱,事后要了多少钱,怎样分的分了多少记不太清楚了。

5、被告人王某6供述:第一次是在大河涧,参与人有贾某1、赵小孬、四的、王二红、龙龙、小斌还有我,那天中午贾某1给我打电话,我就骑着摩托车到大河涧赵小孬那,吃过饭后贾某1安排小斌碰了一辆拉饲料的车,后来讹了多少钱不清楚,最后赵小孬给了我300块钱。

6、被害人琚英明(别名琚志英,男)陈述:2009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买了一车玉米,刚走到大河涧乡政府东面200米左右,看见一辆红色摩托车在前面20米左右翻倒在地上,我看到有摩托车在前面翻倒后,就停在路上了,这时,一个男青年把车扶起来,打着火,骑上车到我的三轮车前,慢慢地朝我的三轮车前轮碰了一下,摩托车翻在地上,这个男青年躺在地上,他说腿疼,头也疼,然后,过来一辆黑色轿车,从车上下来五、六个男青年说不让我走,把这个骑车的男青年送到医院。这个男青年身上一点伤也没有,他们把我拉到医院,我说报警,他们说私了吧,给我要2000元钱,最后,我给了他们1300元钱,交了100多元钱的医疗费,我听当地的群众说,这几个年轻孩子经常看到外地车,就往外地车上碰一下,讹别人钱,还有,我给他们钱后,这个碰我车的男青年拔下来吊针就走了。

7、被害人苗二毛陈述:我和琚志英一起做收粮食生意。2009年下半年,具体那一天我不记得,我和本村的琚志英在河涧收满粮食正往大胡走,当时开的是琚志英的三马车,走到大河涧东边向南有个环城路口时看见前面有一辆摩托车在路南边躺着,旁边站一个男青年,这个男青年看见我们的车过来了,就把车扶起来,骑上摩托车朝我们的三马车开过来。琚志英看见后,就开的很慢,这辆摩托车开到我们前面时猛一加速摆头就碰到我们车上了,这个男青年碰到我们车上后,就躺在地上,然后,他就打电话,停了一会就过来一辆车(好像是面包车记不清了)从车上下来四、五个男的,都是二三十多岁的男子,说我们把人撞了去医院,这几个男的就开着面包车把我和这个骑摩托车的男的拉到大河涧医院。医生给他检查了一下,拍了个片,医生说没事,这个男青年一直说身上疼,开车过来的这几个男的说,让这个骑摩托车的男的在这输液,让我和他们出去说事,我和他们出去后,他们说让我们赔3000块钱。到最后给他们1500块钱,还给医院交了100多元的医疗费。

8、辨认笔录:琚志英辨认出王某4、苗二毛辨认出王某6、王某4。

(二)2009年11月22日13时许,贾某1、赵某3、王某4纠集赵某2、王某5、王某6、王小四等人利用赵某3在大河涧乡的恶名,在壶台公路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潘荒村路段,以“碰瓷”的手段敲诈李保军、李爱竹夫妇现金1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供述:王小四开着车到酒店接的我、二红、赵某2、王某5,我们到小孬门市后,王某6后来骑摩托车来了,小孬打电话叫了小文,我们吃过饭后,就商量碰瓷的事,赵某2和王某5骑赵小孬的车,王某6和小文骑王某6的车,一辆车负责将准备碰瓷的车运到逆行车道上,另一辆车负责碰,让我还到东边去看车,他们还在小孬的店里看从西往东的车,商量好后,看到一辆白色小型货车,豫E牌照的,我就给王某6打了电话,他们碰过以后,小文给我打了电话说碰过了。我给二红打了电话,二红就开着车来接我,到医院后,我和王某5照顾赵某2,赵小孬、二红、王小四和对方谈,对方给了1500元钱才走了。这个钱对方给了赵某2,对方走后,我们就都回到门市,赵某2把钱给了赵小孬,赵小孬负责给王小四,小文分钱,剩下的钱给了二红,二红给我们分钱,好像是每人150元钱,剩下的钱一起去吃饭了。

2、被告人赵某2供述:时间具体记不清了,这次我们几个是坐王小四的车去找赵小孬的碰瓷的,这次赵小孬还让一个叫小文的和我们一起去了。我们就骑着摩托在路边往一辆白色小货车上轻轻一碰倒在地上,随后王小四就开着车拉着其他人过来把我拉到大河涧卫生院,这次对方报了警,在大河涧乡卫生院对方的一个女的给了我1500元。这次参与的人有我、伟的、王斌、赵小孬、王小四、二红、王某6、小文,钱好像是二红分的每人100、200块,剩下的我们一起吃饭了。

3、被告人王某4供述:第二次也是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我和伟的、龙龙、小斌、王某6到赵小孬在大河涧开的门市,王小四也去了,我们在那吃过午饭后,就商量碰瓷的事,赵小孬还叫过来小文,赵某2和王斌,王某6和小文分别骑两车摩托车,一辆负责逼车,一辆负责碰。这次我不记得谁碰的了,碰瓷后我们开着王小四的车到现场,把人先送到卫生院,赵小孬负责给对方钱,这次碰瓷的是一辆林县的小型货车,车上是一男一女,他们报了警,最后要了1500块钱,赵小孬负责分的钱,每人150块钱,剩了些钱去吃饭了。

4、被告人王某5供述:当时我、伟的、二红、龙龙、王小四、赵小孬,记不清有王某6没有了,我们开着王小四的黑色中华找到赵小孬,到那后赵小孬让一个叫小文的大河涧的人跟我们一起去碰。这次我们骑着两辆摩托好像是龙龙带着一个人,小文骑着一辆带着我把我们准备碰的车逼到逆行道上,让龙龙骑摩托去碰之后其他人都坐王小四的车拦住对方要钱,这次是在过了潘荒村的那个坡那,龙龙碰了一辆往林州方向的一辆拉玻璃的小货车。事后要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分钱一般都是二红给我们分,他和赵小孬怎样分我就不清楚了。

5、被害人李爱竹陈述:大约在2009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我丈夫往新乡送货回来,来到鹤壁市山城区往大河涧走的路上,还没有到潘家荒村,当时路不好走,我们开的很慢,从老远看到有两个男青年骑着一辆摩托车,东倒西歪的,也不走直线,我看他们像是喝醉了,就让丈夫把车停在路边,让他们过去了再走,谁知道他们骑到我们车前面时,慢慢朝我们车右前方撞了一下,骑车的男青年就用衣服捂着脸躺在地上,坐在后面的男青年就把摩托车推走了,停了没有5分钟的时间,就过来一辆黑色轿车,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有一个高的男子上去就拽住我丈夫的衣服,打了我丈夫两拳,拉着我丈夫去医院给骑摩托车的男子看病,然后,他们用这辆黑色轿车把骑摩托的男子拉到大河涧医院,我们看他们是故意讹人,我丈夫就报警了。交警把我们的车扣了,我们又是外地的,还急着回家,就私了了,他们给我们要1万,我们身上没有这么多钱,最后连医疗费一共给了1500元钱。

6、被害人李保军陈述:大概在2009年11月22日中午,在鹤壁市大河涧乡潘家荒村路段出过一次事故。这其实不是交通事故,是几个年轻人骑着摩托车故意碰到我的车然后讹我钱的。当天我驾驶的豫EJ1832小型货车和我妻子李爱竹从鹤壁到林州,当我们到壶台公路大河涧乡潘家荒段刚上了大坡转过弯我看见对面过来一辆摩托车上面有两个人骑的速度也很慢,我看这两个骑摩托车一摇三晃的过来,像是喝过酒了一样,我就赶忙把车停在右边,那辆摩托车这时从对面过来碰到我车前保险右角上,然后摩托车一斜倒在地上,我赶快打电话报了警,三四分钟,从大河涧那过来一辆中华轿车,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他们给我妻子要6000块钱,我不同意,后来给1500块钱。

7、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处理情况,时间2009年11月22日,地点大河涧潘家荒路段。

(三)2009年11月24日17时许,贾某1、王某4纠集王某6、胡某10伙同安晓磊(另案处理)、杨振宇(另案处理)、常佳佳(另案处理)等人在鹤壁市山城区鹤煤六矿北大门附近,以“碰瓷”的手段敲诈出租车司机王昆龙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供述:2009年,当时在苏菲亚酒店,我和王二红、王某6、胡某10在那,安晓磊领着蛋子、常佳佳、齐豪等人也在那,王二红提议去“碰瓷”挣点钱,我就安排胡某10、王某6他们推一辆自行车到六矿附近,安晓磊安排蛋子领着一个女的坐车去那里,让他们从安阳打的回来,王某6骑着自行车负责往西的车上碰,安排好后,他们就都去了。最后讹了对方2000元钱,我分了200元钱。

2、被告人王某4供述:2009年冬天的一天,我和贾某1、王某6、杨振宇(蛋子)、胡某10、安小磊记不清贾某1还是蛋子从安阳打了一辆出租车回来,然后让出租车到六矿北大门附近去让王某6骑一辆自行车碰到出租车上,随后让胡某10和贾某1过去,过了一会我和安小磊也过去了,到那以后安阳的出租车司机报警了,交警队的人把出租车扣了,第二天他们和司机说好要过钱之后给了我一、二百块钱,至于他们向司机要了多少我不知道。

3、被告人王某6供述:2009年下半年,在六矿门口附近,那天下午在苏菲亚酒店,王二红提出要去碰瓷,当时在场的人有安晓磊、胡某10、二亮、杨振宇、常佳佳、陈小敏还有跟着杨振宇的一个女孩我不认识,和我、王二红和安晓磊商量后,安排杨振宇、常佳佳、陈小敏和另外一个女孩4个人坐车到安阳,再从安阳打个的回到六矿,我和胡某10、二亮去六矿那等,负责碰,他们走后我们就在苏菲亚酒店等,杨振宇给二亮打电话说往回回时,我们打了个面的到六矿,二亮不知从哪推了辆自行车,我们在那等,杨振宇给二亮发了个信息说马上就到,我骑着摩托车就去碰了。对方赔了2000元钱,最后分了200元。

4、被害人王昆龙陈述:时间是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天下午三点来钟,我在安阳市火车站附近拉了车客人,一男一女说要到鹤壁老区,也没说具体地点,我就开着豫ETC132出租车往这边来,到了鹤壁市山城区东岭的转盘坐车的男的就让我往北边走,走了一段那个人说走过了,我就调过车头往六矿北门那条路上走,因为往六矿北门走的那条路是个下坡,而且刚下过雪路滑,我就放慢速度,我老远就看见有两个人站在路边其中一个推了一辆自行车,我就开过去离那两个人大约有两米远的距离时我就停下车,那个推车的男的这时骑上自行迎着我就过来了,照着我的车就碰上了,之后那个人就摔倒在地上,然后站起跺了两脚我车前的保险扛,又捂着头说头痛,和他一起的那个男的这时也过来了,他们两个就拦住我不让走,还动手打了我两下,之后其中一个男的打电话让他哥来,一会来了一个叫二红的男人,那叫二红的到那之后问我怎样办,我说公了吧,我在着保险呢。到了医院后,撞我车的那个男的就坐在医院过道里,这时来的人又多了,有六、七个男的在那,问我带了多少钱,我说没带多少钱,就1000多块钱,对方就说连检查都不够,我想早点把事情处理了,并且看对方也不是什么好惹的人,他们还对我说如果事情处理不好就要把我的车毁了,我不想惹事就给对方说给2000块钱了事。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交通事故现场及处理情况。

(四)2009年11月25日20时许,贾某1、赵某3、王某4纠集赵某2、王某5、王某6、王小四、杨十斤(另案处理)在鹤壁市山城区山城路华中宾馆附近,以“碰瓷”的手段敲诈车主李政纲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供述:2010年夏天一天晚上,我和二红、王某6、赵某2、王某5在一块,二红建议说晚上去碰瓷弄点儿钱花花,王某6说他负责找一辆面包车,然后王某6骑上他的电动车,我们到山城路上,因为那个地方不允许过大货车,所以我们到那里也是提防货车司机报案。赵某2骑着电动车在路上,只要有货车经过,我在不远处路边站着二红也在旁边,王某6和王某5在面包车上坐着,后来一辆拉煤的货车沿着山城路从北向南开过了奔流街路口,赵某2骑电动车跟上去,他故意将电动车推到货车车辆下面,货车当场就从电动车上碾过去,电动车被碾坏了,货车继续向前开,我就赶忙到碾坏的电动车地方蹲在那里,王某6他们去撵上货车司机,货车司机后来过去看了看我,二红他们说司机送我去医院看看,我到医院装着摔在地上头疼,拍了CT片子,医生说没事,然后二红和我们的人就向对方要钱,二红把小孬、王小四也叫了过去,最后逼着对方拿出5000元钱,小孬拿着钱,他给王某62000多元钱,剩余的钱我们平分。

2、被告人王某4供述:第三次也是2009年冬天的一个晚上,我和伟的、龙龙、王某6、小斌商量好在山城路上碰瓷,还租了王某6他叔的白色面包车,王某6的电动车负责碰,王某6、龙龙、伟的三个人去碰,我和小斌在车里等,车停在天元附近我看见一辆大货车就给王某6打了个电话让他们碰我说的这辆车,他们碰过之后给我打电话我们再过去。听他们说是龙龙将电动车扔到车底下,伟的蹲在了一边,车当时还跑了,王某6把车拦下了叫那辆面包车把伟的送到医院,当时对方也报了警了,一辆普桑还撞了那辆电动车一下,赔了200块钱,我到医院后想的交警队那边我不好出面,我在现场就被交警吵了一顿,他们知道是在碰瓷我就给赵小孬打了电话,说伟的在山城路碰瓷,现在医院住对方报了警我不好出面,让他来处理,后来他和十的就来到医院,说明天他负责处理就走了。第二天我就没有去,下午我从开发区回来给伟的打电话,他说车赵小孬已经处理好了,让我去昆仑找他们,我到老区后伟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到苏菲亚酒店找他们,我到那后伟的给了我三、四百元钱,说是赵小孬分的钱。

3、被告人赵某2供述:当天我和王斌、伟的,赵小孬,杨十斤都在苏菲亚住,后来王某6骑电动车找我们玩,我们几个就在那商量怎样挣点钱,最后我们商量好用王某6的电动车去山城路碰瓷。等碰完之后给王某6买辆新车,当时我们商量时赵小孬也不在那,到了晚上,我和伟的,王斌在山城路中华宾馆附近路边推着电动车,二红、王某6开着一辆面包车在山城路下边等并给我们看车报信,后来他们打电话过来说上来车了,我们见一辆拉煤车过来后,当车经过我们这时,我把电动车往拉煤车中间一推,拉煤车把电动车扎坏了,伟的就赶快跑到电动车那坐到地上,随后他们就开车上去把车拦住说车碰到人了,然后就要对方的人去医院,对方的司机就报警了,随后二红他们就让对方的司机和伟的去医院了,我看着开车的司机一起去。交警队的停车后,王某6留在那看他的电动车,拾的好像还有小斌去停车场把我接到医院,到医院之后我见赵小孬也在那随后我们就和对方要钱,对方说先住院,等明天老板来了再说,我们就让赵小孬和拾的第二天替我们出面和对方谈赔钱的事。

4、被告人王某5供述: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当天有雾是龙龙把王某6的电动车推到一辆拉煤车底下,伟的就坐在地上假装被碰了,当时还我、伟的、龙龙、王某6、二红开着一辆王某6的叔的面包车,当时一下出了两次事,龙龙把车推到大车下边后电动车又被一辆普桑轧了一下,之后的事情我就记不清了好像是第二天在昆仑洗浴中心分的钱,其他的我就记不清了。地点是在七九四路口到奔流之间,华中宾馆附近。

5、被告人王某6供述:华中宾馆附近碰瓷那回有我、贾某1、赵某2、王某5、王某4、赵某3、杨十斤、王小四用了我在六矿一个叔的面包车。当时我、二红、伟的、赵小孬、拾的都在苏菲亚住,因为时间长了有些情况记不清了,当天晚上好像有雾,伟的假装被碰到,龙龙把我的电动车推到一辆拉煤车底下,之后我们把伟的还有对方的司机拉到医院,当时赵小孬和拾的也到现场了,因为当时对方报了警,交警队的也去了,正在那处理的时候一辆石林绞车厂的普桑又轧了我的电动车,当时二红、赵小孬、拾的都在那,随后石林绞车厂的人给了我200块钱。后来对方报警之后找到鹤壁的人了,就让赵小孬和拾的、王小四出面替我们向对方要钱,在医院对方给了5000块钱,等对方的人走了之后赵小孬把5000块钱收起来装到自己身上了。到后来我回到苏菲亚后二红给了我1900块钱。

6、证人杨十斤证言,证明:大约是2009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和赵小孬一起在山城区苏菲亚宾馆住,不知道谁给赵小孬打了个电话说在山城路天元门口附近碰了车了,让我们过去,然后我和小孬就直接去人民医院了,到那之后见到二红、伟的、还有个不认识的人,随后我和赵小孬又去停车场把龙龙、小斌接过来,我们就先回去了,第二天我和小孬又去医院了,小孬就帮着二红、伟的他们去说事,到了下午赵小孬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见他,我到那之后,伟的、小斌、小孬、龙龙他们几个都在那,到那之后赵小孬分给我200块钱。

7、被害人李政纲陈述:时间大概2009年冬天的一个晚上7点到9点之间,我跟的车,司机张红强开的车(晋D76047,东风双桥挂车),往河南鹤壁市宝马集团送煤,走到山城区慢上坡上,有一辆红色面包招手,我们停下后,从红色面包车上下来两个人,说我们的车把人撞倒了。后来经过中间人的说和,我们出了5000元钱,我觉得他们纯粹是讹人的。

8、2009年11月25日山城路华中宾馆北20米交通事故现场图。

(五)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贾某1、王某4伙同安小磊、杨振宇等人,在鹤壁市山城区鹤煤六矿西大门北侧胡同内,以“碰瓷”的手段敲诈出租车司机索志勇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供述: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汤阴一个叫刘洋的过生日,我、二红、赵小孬、安小磊、蛋子等有十几个人都去了,喝过酒后回开发区唱歌,赵小孬和一个人发生冲突,蛋子用拳打那人后手一直疼,安小磊说蛋子的手骨折了,商量让他去碰瓷,到六矿附近,碰过后给安小磊打电话,安排人打个面的,我不记得谁了,打的去六矿,蛋子领着一个女的再那等着,蛋子碰过后,给安小磊打电话,我们打的过去,到那一看,二红认识被碰的那个面的司机,他就没敢下车,我和安小磊下车了,后来我装着认出那个司机,那个司机就给二红打了电话,到医院后,又拍了片子,最后二红从中调解,讹了对方4000元钱,后来每人分了400元钱左右。

2、被告人王某4供述:在六矿门口第二次我前期没有参与,安小磊、贾某1、蛋子、齐豪、常佳佳他们去碰的,碰过之后贾某1给我打的电话说碰的对方开出租的是我朋友,一会儿我那个朋友原志勇也给我打了个电话,叫我过去帮忙,他可能认出贾某1和我认识,安小磊打面的来酒店接的我,把我接到医院,后来和我朋友原志勇说好了,蛋子的手骨折了,他赔了4000多块钱,安小磊负责分的钱,我分了几百块钱,具体数目记不清了。蛋子的手是打别人打骨折的。

3、被害人索志勇陈述:我叫索志勇,曾用名原志勇,2009年下半年一天晚上,一个年青人好像是从奔流街打我的车到六矿,我开车到六矿西大门北边的一个胡同里时,一男一女从对面走过来男的年青孩一碰我的车,说我撞着他的手了,这个说被碰到手的年青孩就给他哥“伟的”打电话,“伟的”和王某4关系不错,然后他说去医院看手,我说去职工医院,那个年青孩说去人民医院,我拉着他们就到了人民医院,中间我给王某4打了个电话,我领着那个年青孩去拍片子,结果出来后是左手骨折,这时他们又来了五、六个年青孩,王某4也来了,先说要5000元钱,王某4到那调解了一下,最后打成协议4000块钱,第二天上午我凑齐4000元钱,我就让王某4打电话,他说他们在苏菲亚酒店,我就过去了,到那把钱给了那个男青年。

(六)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赵某2伙同王某5,在鹤壁市鹤山区鹤煤三矿路口,以“碰瓷”的手段敲诈司机秦新耀,因秦新耀报警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2供述:2009年冬天的一天,我和王斌在三矿路口,我推着摩托车一辆蓝色踏板摩托车,推到了停在路边一辆大车的后面,我也躺在那后面,王斌就找司机要钱,后来司机报了警,交警把我的摩托车也扣走了,钱也没有讹成。

2、被害人秦新耀陈述:我叫秦新耀,男,小学文化,河南鹤山区考场村人现住本村,给别人开车,电话13783046213,2009年11月份,当天我从三矿里拉的煤准备往安阳水冶送,装好车后把车停在三矿路口北边路东,我当时准备开车走时听货车膨的一声,我就感觉不对劲,就赶忙下车去看,到后边一看有一个年轻孩在地上躺着,还有一个年轻孩在一边站着,他们开着一辆踏板摩托车撞到了我的车,摩托车也倒在地上,摩托车前面板摔坏了,我就赶快问他怎么回事,我当时怀疑他们喝酒了,就问他喝酒了没有,那两个孩没说话,之后我又打电话报警,等交警队的来了,之后我叔也来了,交警就把我开的大货车和对方的踏板摩托车一起拉到交警队了,后来的事就是我叔去处理了。

【寻衅滋事罪】

(一)2010年夏天的一天,因袁源要与张四毛(另案处理)解除姘居关系,张四毛通过张东风(另案处理)找贾某1帮忙。贾某1带领赵某2伙同张四毛、张东风等人强行将袁源拉至林县偏僻处路边,贾某1、赵某2对袁源进行威胁后,强行将张四毛赠与袁源的首饰要走。事后,张四毛给贾某1、赵某2每人300元“辛苦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供述:2010年的一天中午,张东风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帮个忙,我就过去了,赵某2一会也去了,当时有张东风、张四毛、富强、还有一个小孩我不认识,张东风说张四毛的一个姘头花了张四毛几万块钱,现在不和张四毛好了,让我们去找那个女的要钱。张东风开着张四毛的面包车,在车上张四毛、张东风跟那个女孩说今天如果不把钱给了就把她卖到林县当小姐,张东风就开车往林州方向走,过了大河涧刚到林县,张东风就把车停到路边,张东风让我和赵某2去给那个女孩要钱和首饰,我和赵某2上车后就给那个女孩要钱和首饰,我不记得我们俩谁说的了,路边有个小井,对那个女的说,要是不给钱就把她扔到那个井里,那个女孩就把戒指和项链给了我,后来张东风给了我和赵某2各300块钱。

2、被告人赵某2供述:2010年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接到张东风的电话,说有事需要帮忙,我打车过去后见张东风、贾某1、四毛、小四、富强在一辆面包车上,当时听张东风说有一个小妮儿骗了四毛的钱,四毛让我们一块儿去找那个小妮,然后想法把她骗出来,向她要钱。四毛让我和贾某1现上车跟那个小妮说要钱的事,我们上车后,贾某1说那个小妮不把东西给了四毛,就要把她卖到林县当小姐,或把她扔到路边的井里,后来我们就下车了,贾某1把一条项链给了四毛,我们都上车回老区了,在主席像附近我和贾某1下了车,张东风给了我们三、四百块钱算是辛苦费。

3、被害人袁源陈述:一天下午两点多,四毛领着七、八个小孩到小辉家找到我,让我把金项链和戒指还给他,还给我要一万块钱。张东风让我上外面的一辆面包车,我不上,他就把我按到地上跺了几脚,然后他们就把我拖到了车上,在车上的有四毛、张东风、小四,江伟和龙龙,我不记得是谁开着车了,到林县不知什么地方,车停在了路边,路边有一口井。四毛、张东风、小四就下车了,江伟和龙龙在车上,江伟对我说,你花我四哥的钱就白花了,今天不把钱还了,就把你扔到那个井里面。他们夺走我的包,从我包里拿走了金项链和戒指,还有二百多块钱。

4、证人王锦辉证言,证明:2010年夏天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东风带着几个年轻人,不知道叫什么,在我家把一个叫袁源的女孩提走了。因为袁源之前和一个叫四毛的男的在一起姘居,四毛在袁源身上花了些钱,并且给她买了金项链和金戒指,后来袁源不和四毛姘了,四毛就来找她想把东西和钱要回去,袁源不给,四毛就找人过来把她提走了。他们开着两辆车,后来袁源跟我说他们把他拉到林州,从她的包里把金项链和金戒指强行要走了。

5、证人张东风证言,证明:大约是2010年春天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我们村的一个叫张四毛的事,当时一个叫袁源的坐台小姐欠了张四毛一万多块钱,还有张四毛给她买的金首饰,张四毛找袁源还钱还东西,袁源不还,张四毛就给我带电话让我找几个人帮他把钱要回来,我就给龙龙打了个电话,让给他过来帮忙,后来他就和贾某1两个人一起过来了,我和贾某1、龙龙、张四毛,还有一个叫张小四的,我们几个一起去找那个叫袁源的要钱,之后张四毛好像给了贾某1和龙龙每人200块钱,具体的弄不清了。

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袁源分别辨认出贾某1和赵某2。

(二)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赵某3、贾某1、赵某2、王某5等人酒后在淇滨区大河涧乡农村信用社附近路边碰见杨福海,赵某3无故殴打杨福海,随后贾某1、赵某2、王某5等人一拥而上将杨福海打伤后逃窜。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供述:2010年8、9月份的一天,我和小孬的哥哥、赵某2、王某5、拾的在一块,当时我们在大河涧的路上,小孬在路边叫过去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小孬叫过去那个人就开始打,我们几个人看小孬动手了,也跟着对那个人拳打脚踢,我跺了那人几脚,那人后来被打翻在地,打过那人之后我们就去小孬家了。小孬说以前在对方那修车的时候,那人多要他钱了。我不认识那人,没有任何矛盾,小孬动手打的人就应该打。

2、被告人赵某2供述:2010年秋天的一天,我、伟只、王斌、拾的和赵小孬在幸福时光唱过歌后,赵小孬喝多了,我们送他回家,在大河涧乡政府的路上,赵小孬从车上下来就打路边一个修摩托车的,我们都下车帮他打那个人,打过后,我们就走了。

3、被告人王某5供述:也是2010年的一个下午,龙龙给我打电话说赵小孬在幸福时光唱歌,让去找他玩,我、龙龙、伟的就去找他了,我们唱完歌后就一起去大河涧乡赵小孬家,当时他喝多了,不知道怎么回事,车停在一个修车轮胎的地方,赵小孬下去就打一个人,说人家上次没有给他补好胎,伟的也下去打,我和龙龙就一起去打那个人了,打过之后我们就走了。我们和小孬关系不错,小孬打那个人,那个人还手我就上去打了。

4、被害人杨富海陈述: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我在大河涧乡农村信用社对面路边被潘家荒村的赵小孬领着六、七个20来岁的男青年打了一顿。当时是下午一两点左右,还下着点小雨,我正从家里出来往东走,当我走到大河涧乡农村信用社时碰见潘家荒村的赵小孬领着六、七个20来岁的年轻人过来拦住我,赵小孬他们把我拦到路边之后就对我说,我瞧你不顺眼,想收拾你了,然后赵小孬就开始动手打我,跟着他的那六、七个年轻孩也都一起上来把我打倒在地上,然后用脚在我身上乱跺,打过之后他们不知从哪开过来一辆面包车就一起上车走了。

5、证人杨十斤证言,证实:2010年夏天的一天,赵小孬领着伟的,龙龙、小斌、几个人在大河涧乡淇河饭店门口把一个修车胎的叫杨富海的人打了一顿。当时他们都喝了酒,之后赵小孬说杨富海修车骗他钱了,就打了杨富海一顿。

(三)2010年11月25日,因李红亮的亲戚在山城区联华商场意尔康鞋店与经理刘继伟发生纠纷,李红亮通过他人找贾某1帮忙。随后,贾某1带领赵某2、王某5、胡某8、胡某7等人到联华商场意尔康鞋店,对方报警后春雷路派出所将双方当事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调解。贾某1带领胡某8、胡某7等人在派出所调解完后,强行从春雷路派出所门口将刘继伟推上面包车拉走,拉至山城区西环路偏僻处对刘继伟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供述:在地王广场一次,拾的给我打的电话,说他朋友的媳妇在地王广场意尔康鞋店买鞋时,跟意尔康的服务员放生了口角。意尔康的服务员把他朋友的媳妇打了,我当时叫的胡某8、胡某7等人,到那后龙龙也去了。发现意尔康的老板是龙龙的哥。当时也报警了,我们到春雷路派出所门口等,他们在派出所处理,拾的的朋友给我说等意尔康的服务员出来后,让我们把他提走,等派出所的让那个服务员出来后,我们就把他弄到车上,把他拉到大河涧乡的一个地方,拾的的那个朋友给那个人要20000元钱,我们当时也没说什么,后来对方的人认识李涛,李涛从中间调解了一下,让那个服务员赔了1500元钱,这个事没有给钱,不过意尔康的老板让我挑了一双鞋。

2、被告人赵某2供述:2010年冬天,拾的给我打电话,说红亮在地王广场有事,让我过去,我到那后,伟只、胡某8、王斌都在那,我看是我表姐开的意尔康皮鞋店。红亮朋友的老婆在店里被一个男的打了,后来就报警了,春雷派出所处理后,红亮跟着伟只把人弄走了,我给伟只打了电话,叫他不要打,我又找到赵小孬,让赵小孬给红亮说,后来协商我从我姐夫那拿了1000元钱,给了红亮的那个朋友这个事才算了。

3、被告人王某5供述:2010年11月份的事,赵某2的哥哥在地王广场开了一家意尔康鞋店,鞋店的工作人员和顾客发生争执,把顾客打了,鞋店的人春雷派出所的带走了,那个顾客找的赵小孬(赵某3)让赵某3帮忙,赵某3给贾某1联系,贾某1又叫的赵某2、我、还有几个人。我们到春雷派出所门口之后发现是赵某2的哥,贾某1到店里后又将员工拉到汽车上拉到西环路上打了一顿,最后贾某1和赵某2从中说那事,给我们说了一声就回来了。

4、被告人胡某8供述:另外贾某1叫我还有贾旺军、胡某7等大约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山城区老春雷路派出所门口把地王广场意尔康老板提走拉到大峪村附近,到那后一个40多岁的男的把意尔康老板打了一顿,后来我先走了,不知道这个事怎么处理的。

5、被告人胡某7供述:伟的接到一个叫洪亮的电话,说他的一个朋友的妻子在地王广场的商场里买鞋,与老板发生了打架,伟的就领着我们开车去了,到地王广场后洪亮从商场里出来也上了车,让我们去春雷路派出所门口,洪亮去了派出所我们在外面等着,洪亮从派出所出来后将一个年轻人推到车上,说把他给我弄走,洪亮在车上扇了那个人几耳光,让伟的将车开到西环线凉水井附近,把那个人弄下车后,洪亮对那个人一边打一边要三万块钱。那个人说没有那么多钱,洪亮又对伟的说去把那个人打一顿,伟的就让胡某8、贾旺军、胡魔军过去打那个人,由于龙龙提前打过电话,说认识那个人他们也没有狠打,就踢了几脚,后来不知道谁打过来电话,我们就拉着他走了,最后洪亮在山城路的一个饭店请我们吃了个饭。

6、被害人刘继伟陈述:去年秋天的一天,因一女客户买鞋和服务员发生争吵,后我去处理,与女客户发生争吵,她照我脸上打一耳光,我跺了她一脚,后到春雷派出所处理。派出所的同志让我给那个女的看病,她说她胳膊和腿疼,我们都同意了。我们出去派出所门后,红亮把我拽到一辆面包车上,那个女的她丈夫也上车了,车上本来就有七、八个年轻孩,他们把我拉到山里面,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红亮就让我下了车,那些年轻孩也都下了车。红亮不停地骂我和打我,还说要把我活埋在那。第二天,服务员给我打电话,说我朋友要拿两双鞋,我就接了电话,一听是龙龙,我就交代服务员,让他们挑两双鞋,这个事就算完了。

7、证人朱英瑞供述:我当时在办公室坐着,有人告诉我商场出事了。我听其他专柜的营业员说,这个女的在意尔康给她老公买了一双鞋,鞋质量有点问题,她去找意尔康老板退钱了,意尔康老板当时比较忙,让她等一会,这个女的等不及了,意尔康老板就扔给她120元钱,临走的时候,这个女的骂了意尔康老板一句,意尔康老板也骂这个女的,这个女的往意尔康老板脸上打了一巴掌。然后,他们两个就打在一起了,被别人拉开后,这个女的就打电话叫了几十个年青孩子,把商场堵了,我就报警了,派出所来了之后,把这个女的和她老公,还有意尔康老板都带到派出所了,往派出所走的时候,商场外面站了很多年轻孩子。

【四】违法事实

(一)2010年3、4月份的一天,鹤壁市山城区山城路市妇幼保健院北边环卫处统建楼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与相邻的馨苑五区居民发生冲突。随后,开发商通过中间人联系到胡某8,胡某8向贾某1报告后,贾某1纠集赵某2、王某5、胡某7、胡某8等人到工地给开发商捧场、助威,保证该工程施工。事后,开发商将“出场费”给贾某1,贾某1向参与人员每人发放现金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供述:2010年夏天的一个下午,胡某8给我打电话说妇幼保健院附近有个工地,老百姓不让干活,让找些人过去,我领着胡某7、等人就过去了,到那王某5、胡某8、赵某2就在那,有100人左右,我们在那呆了一下午,派出所的人来了后就走了,胡某8每人发了100块钱。

2、被告人赵某2供述:2010年秋天的一天伟只叫上我、王斌、老虎、胡某8、王涛等二、三十人到山城路妇幼保健院的一个工地,好像旁边的老百姓不让工地开工,不知道谁给伟只打的电话,到那半小时左右。派出所的人就去了,我们就走了,后来伟只每人发了一百元钱。

3、被告人王某5供述:2010年的一个下午,不是伟的就是龙龙给我打电话,说有事,让我马上到妇幼保健院,我就去了,到那我才知道是妇幼保健院北边的一个工地和老百姓发生矛盾,老百姓不让干,施工方找了很多人,我看有一百人左右,都是年轻孩,我们的人有伟的、龙龙、胡某8我们在那站了有一个多小时,后来派出所的人去了,不记得是伟的还是胡某8给了我们每人100块钱,我们就打的走了。

4、被告人胡某8供述:妇幼保健院那一次也是下午,王涛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找几个人“凑人头”我就给贾某1打了个电话。贾某1就通知了人(还是那几个)王涛又给我打电话区妇幼保健院,我们就到妇幼保健院的一个地方。后来有人报警了,我们就散开了,呆了有两、三个小时,王涛给每人发了100元钱。

5、证人樊欣证言,证实:去年上半年因地方问题馨苑五区的居民和西边环卫处家属院和统建楼的开发商发生过纠纷。当时我们听到消息说那里小区的居民和开发商产生纠纷我们就赶忙过去了,到那之后见小区的50、60个居民,和开发商的50多人发生纠纷,小区居民不让施工,开发商强行施工,双方部分人员有互相推搡,小区居民有的不让施工,被施工方的人架出去了,我们到那之后没多就春雷路派出所的人就去了,我们就和派出所的同志一起把双方分离开了,之后小区的居民就陆续离开了。双方一方是馨苑小区的居民,另一方是开发商这边的拆迁队和建筑施工队的人双方有几十人。

6、证人周二卫证言,证明:我在山城区山城路办事处上班,我负责综合治理。馨苑五区居民和他们小区西面工地施工发生矛盾我知道,我单位当时出面协调这件事了,当时施工方有几十人,有施工的工人,拆迁的工人,都是些年轻孩子,中年人。

7、证人宛金花证言,证明:我现在住在山城区卫星街西段快到山城路交叉口的馨苑五区,去年3、4月份我们小区西边的开发商吧我们小区西边的院墙挖了,我们小区的人找他们说事,他们就找了一些黑社会的年轻人来吓唬我们,还动手打我们小区的人。开发商找的都是黑社会的年轻人,一共来过三次,每次都来好几十人,有时有100多人,都是开发商花钱雇来的人,凡是来的年轻人每人100块钱还管吃饭、发烟吸。

8、证人李秀然证言,证明:我们小区西边盖楼施工的时候和我们先去居民发生过矛盾。西边工地施工的时候,他们晚上偷偷的把我们小区右边的墙挖塌了,我们小区的老百姓都坐在我们小区西边的楼旁边,不让他们施工。然后,他们就叫来一百多口人,都是社会上的混的,他们说,他们是黑社会,不让开就打我们。我听他们其中的一个孩子说,他们都是每个人100元钱雇来的。

(二)2010年10月21日,李印胜以其在鹤壁市淇滨区仙鹤湖假日酒店住宿时轿车被盗为由,通过中间人请贾某1带人到仙鹤湖酒店向酒店施压索要赔偿。随后,贾某1纠集赵某2、王某5、胡某7、张树峰、胡某8等数十人到仙鹤湖酒店西边市行政服务中心门前捧场、助威,同时另有他人带领数十人将仙鹤湖酒店大门堵住,严重影响仙鹤湖酒店的正常经营。事后,中间人将“出场费”5000元给赵某2,贾某1和赵某2每人得300元,分给其余参加人员每人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供述:有次王小四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的汽车在仙鹤湖假日酒店被盗了,让我带些人过去,我就领着四、五十个人去了,在那等了大约一个多小时,事情说好后,王小四把钱给了龙龙,我和龙龙每人分了300,给其他人每人分了100元。

2、被告人赵某2供述:2010年冬天的一天,四只给伟只、我都打了电话,说他朋友的车在仙鹤湖门口丢了,让我们找人过去,都到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集合,伟只和我叫上王斌、胡某8、小峰、“老虎”等二十来人就去了。到那还有新区的一部分人,在那等了有十来分钟,四只给了我5000元钱,我和伟只每人得了三百元钱,然后分给他们每人一百元钱。

3、被告人王某5供述:2010年10月份的事,当时是王小四的朋友的汽车在仙鹤湖假日酒店门口被盗了,王小四联系贾某1和赵某2两个人,他们又联系人,我记得去的有30号人,新区去了二十多号人,我认识的有贾某1、赵某2、胡某8、张某9、老虎、韩昆,我们在仙鹤湖旁边行政服务中心集合,不知道谁去跟仙鹤湖的人谈判的,我们等了有半个小时左右我就见有人给赵某2钱,赵某2给我们分的钱,每人分了100元。

4、被告人胡某8供述:大约在2010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贾某1叫我还有龙龙、王斌、小峰以及其他的不认识的人在开发区具体地方我弄不清在哪儿的马路边,我看了下我们这边有大约100多人,在那等了十来分钟没见对方的人我们就回来了。事后龙龙给我100块钱。

5、被告人胡某7供述:2010年的一天,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贾某1领着赵某2、王某5、我、胡某8、张树峰、老虎还有10来个我不认识的人,在开发区武警支队东边帮人助威,后来在那等了有10来分钟,江伟让我们到武警支队西边中国银行门口然后他让赵某2给我们每个人发了100块钱让我们回老区了。

6、证人李树华证言,证明:大约是2010年10月份,在我们酒店住宿的客人说在我们酒店后面停车场丢了一辆轿车,后来第二天丢车的客人就找了几十个人把我们酒店门口堵了,他们来了大约百十号人一下把我们的门和停车场们都堵了。

7、证人刘福军证言,证明:我在仙鹤湖假日酒店工作过。去年仙鹤湖假日酒店发生过一次丢车的事我知道,对方丢车的是个浚县的叫了几十人把仙鹤湖的门给堵了。当时对方一下叫了几十个人,都是号称黑社会的,把我们的门也堵了不让客人进出。

8、证人李印胜证言,证明:昨天晚上十一点钟左右,我到仙鹤湖假日酒店住宿,把车停在停车场,今天早上七点钟左右发现车被偷了。我的车是黑色的06款的本田雅阁,是2005年买的当时买的时候贰拾肆万壹仟八佰圆,车牌是豫F56690。

9、书证:110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李树华报警情况。

(三)2010年10月31日晚,因“四的”的朋友在汤阴县县城107国道路边盛世王朝KTV被打伤,“四的”通过张树峰找人帮忙。张树峰向贾某1报告后,贾某1纠集赵某2、王某5、胡某7、胡某8、张某9等数十人到盛世王朝KTV“说事”,有人报警后,汤阴县警方调集警力将贾某1等人驱散。事后,“四的”给贾某11500元“出场费”,贾某1向参与人员每人发放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供述:汤阴去过一次是小峰给我打电话,让我叫人去的,原因可能是小峰的朋友四的让小峰找人的,四只的朋友在107国道的一个KTV歌厅里被人打了,我叫了龙龙、胡某7、胡某8等大约二十多人,到汤阴后,我们在歌厅门口等了半个小时,后来有人报警,我们就都散了。后来小峰的朋友给了我1500元钱,我和龙龙每人500元,其他人每人50元。

2、被告人赵某2供述:耿寺村一个叫“四只”的和老苗、小峰、在汤阴107国道路东的一个歌厅玩,可能受欺负了,就给伟只打电话,伟只叫上我、王斌、胡某8等组织了有四、五十人到歌厅门口,“四只”后来给了伟只钱,我们到老区后,伟只每人发了50元钱。

3、被告人王某5供述:2010年10月份左右,贾某1给我们联系的,让我们去找他凑人头,我们一块的有八、九个人还有二十多个人不认识,当时是贾某1联系的,我认识的有赵某2、贾某1、张某9、老苗、老虎几个人,老四过来开着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在前面领着路,带着我们后面六、七辆轿的到立交桥下面一个歌舞厅门口,我们就在汽车上坐着,老四和伟的(贾某1)下车之后去歌舞厅里转了一圈,后来出来给我们讲对方的人马上就过来了,看能说成不能说成,给钱就算了,不给钱就打,对方第二天给的钱,我们就先回去了。第二天在地王广场贾某1给我们分了50元钱。当时好像是老四的朋友在歌厅玩的时候挨打了,贾某1组织的人,胡某8和胡某7也去了。

4、被告人胡某8供述:大约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贾某1让我和他还有龙龙、王斌、小峰还有其他大约50多人,坐了五辆面的车到汤阴县城立交桥下帮人助威,到那之后停了有个把小时,中间对方来了一辆车可能是和事的,没见到对方的人,后来派出所的还去了,把小斌还有其他的人弄到派出所了,事后小峰给了我50元钱算是助威给的钱。这次好像是小峰联系的,贾某1组织的人去的。

5、被告人张某9供述:汤阴那一次是2009年的一个傍晚,老四让我跟着他去汤阴玩,在汤阴和老四的一个朋友一起吃饭。那个人说他兄弟被打了。老四的那个朋友就提出来找些人来把打他兄弟的对方找出来,我就给贾某1打电话说汤阴有事。让他找些人过来。过了有半个多小时。贾某1领着人就来了,我们在立交桥上等他们了,来了有七、八辆面的车。大约有二十来个人,其中有龙龙、小斌其他的就不认识了。我们就到了那个歌厅,后来公安局的人来了,他们就坐着面的车都跑了。对方可能赔了老四朋友的弟弟钱了,老四把钱给了贾某1,具体多少钱我也不清楚,还请吃了饭。

6、证人李阳证言,证明:2010年10月31日晚上,我在房顶接了个电话,看见我店北边的十字路口处停着四五辆面的车,一看就不是汤阴的面的车,好像是鹤壁的面的车,我就到路边看看咋回事,到路边就看到那几辆面的车,也没有什么,我就往店里回,走回院子里,看见有七、八个年轻人在院子里站着,我一看有两个还面熟,就上前打了个招呼,问他们来干什么的,他们说没事。我想他们是来打架的,怕打起来再打着我,我就回房间了。过了有二十来分钟,我出来看见来了有两、三辆警车,有一辆警车还把进我们院子的通道给堵了,那一帮人也不见了。

7、证人赵玉琢证言,证明:大约是去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天晚上我们刚上班没多久,有几个人进到大厅,我上去打招呼,跟他们喊欢迎光临,其中一个男的说光什么临,去把你们经理叫过来,今天你们这别干了,我就去把经理叫过来,来的人就给我们经理说是因为前两天在这打架经理向他们要钱的事,至于经理和他们怎么谈我就不清楚了。他们一边在这跟我们经理说这个事,外边就开始有人过来了,都是坐着鹤壁的出租车来的,来的人也没进我们大厅,在大厅门口和外边107国道边都是,光在我们院里的都有20多人,还有107国道边也有10几个人在那,我中间出去时见107国道边停了一排大约5、6辆鹤壁的出租车,后来派出所的人过来了,那些从鹤壁来的人都走了,具体当时怎么走我记不清了。

8、书证:书证:110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汤阴县公安局处警情况。

(四)2010年11月2日,郭华因工地施工与人发生纠纷,通过中间人找赵某3帮忙。赵某3跟贾某1联系后,贾某1纠集赵某2、王某5、胡某7、胡某8、张树峰等人到淇滨区益园宾馆捧场、助威,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九州路派出所接到举报后赶到益元宾馆将人员驱散。事后,参与人员每人分得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供述:去益园宾馆一次,是安小磊给我打的电话,可能是因为益园宾馆老板郭华的事,我和龙龙叫了几个人过去了,到益园宾馆之后,我们就住在房间里,房间里有好多洋镐把,砍刀等工具,晚上大约九点的时候,就准备去跟对方打,我们拿着工具坐上汽车,安小磊给我打电话说公安来了,让我们都散开,找地方躲一躲,我们又开着车在贸易区里面等了一会,安小磊又打电话让我们回到益园宾馆,等到凌晨三、四点的时候安小磊说没有事了,让我们回去,按名单给我们每人100元钱后我们就回去了。

2、被告人赵某2供述:2010年秋天的一天,安晓磊给伟只打电话让组织人去中州宾馆原因是安晓磊的丈哥陈祥强和大来店的人闹事,伟只叫上我、王斌、胡某8、小峰、老苗去了,到那后我看组织了有一百来人,在那等了有十来个小时,安晓磊后来每人发了一百元钱。

3、被告人王某5供述:赵某2给我打了个电话,给我讲他们在益园宾馆如果没有事就让去,我就从老区地王广场那打了一辆面的到新区益园宾馆,我知道这件事是安小磊找人帮忙的安小磊找的贾某1,赵某2、贾某1找的我们。益园宾馆让我们占下来了不能让别人住基本都住满了,晚上我们就吃的泡面。天黑的时候,我们被叫起来说是去跟对方的人打架,贾某1让我们分开去,安小磊的人在每辆面包车放里一捆洋镐把,跟着他们去,我们坐着车到人民医院门口接了一车人然后就往贸易区去了,我们到贸易区那个操场那,呆了大约一个小时,后来又接了一个电话让我们先回宾馆,我们又回到益园宾馆,睡觉,到凌晨三点左右,有人说事完了,回去了,我们就到楼下大厅那,大厅里有人喊名,喊到谁的名字就分100元钱,分过钱之后就出去。当时我认识的有贾某1、赵某2、胡某8、胡某7、常佳佳、齐豪、老虎、安小磊还有韩昆其他一时想不开了。当时用的工具都是一个不认识的人发的,有人专门负责这事,有洋镐把、砍刀、钢管都是成捆的。

4、被告人胡某8供述:益园宾馆那一次也是一天下午,贾某1给我打电话说有事,我不记得在哪儿集合的,我、赵某2、贾某1、王某5、胡某7等人打的到了益园宾馆。到那后见到了张树峰、安晓磊,有人(我不知道是谁)给我们开好的房间。房间里有准备好的洋镐把,我们在那呆了有四、五个小时,安晓磊给我们每人发了100元钱后,我们就走了。

5、被告人张某9供述:益园宾馆那一次我不记得是什么时候的事了,谁叫我去的我记不清了。这一次人多,大约有200人左右,好像是益园宾馆老板的事,整个楼上都注满了,我到那见贾某1了,他那房间里还准备好的洋镐把,他说光小孬自己就叫了100来人。我在那呆了半夜,后来叫来的那个人给了我100元钱,我就走了。

6、被告人胡某7供述:还有一次也是开发区,是在一个宾馆里,时间和宾馆的名字记不清了,这次是安小磊联系的贾某1的,贾某1没有跟我说是因为什么事,当时贾某1,领着我。龙龙、小斌、胡某8、小峰其余得我就不认识了,到那之后见那有100-200来人,当时叫我们去的主家在那个宾馆开了很多房间,每个房间都放进去一些洋镐把,准备让我们用,我们在那里等了一晚上,第二天我们几个回来了,往回回时安晓磊给了贾某1钱,回来后贾某1给我们每个人发了100块钱。

7、证人郭华证言,证明:我去年在淇滨区迎宾馆附近干过一个工地。在工地施工期间淇滨区大来店村的几个人到工地停工了不让施工,我通过马鑫找到大河家潘荒村的赵小孬找了几十个年轻人过来帮忙,后来在淇滨区益园宾馆开了不少房间,并因为这事惊动九州路派出所,把人带走了不少,其他的就没了。因为我干的工地在施工,大来店的人不让我施工,而我有一、二百工人,就是不施工也得发工资,这也是不小的花费,加上来停工的人也不少,我让赵小孬叫人过是为了多叫些人去找对方说这个事显的有底气,给自己壮胆,好把这个事解决了。让他给我找人助威,撑场子也不是为了打架,最终目地是为了我的工地能施工。具体的我不清楚,都是马鑫找的。

8、证人马鑫证言,证明:我当时给赵小孬讲了里面的情况(大来店的恶人不让进的事)赵小孬给我说他帮帮忙,我当时就开着车到大河涧潘荒村接的赵小孬,当时赵小孬还叫了四个人,赵小孬在汽车上联系人我们回来新区之后,我们就到益园宾馆,到了益园宾馆之后赵小孬问我要不要叫些人过来,我当时也没有在意,后来赵小孬又叫过来可能四、五十个人,我见来了那么多人,就安排他们那么多人都住到益园宾馆了,把益园宾馆的客房住的不少,当时我和郭华都在中凯置业工地上,见来了那么多人,害怕打起来出了什么事,就给他们(赵小孬的人)说不准备打了,在凌晨三、四点的时候,就让他们回去了。当时按人头算赵小孬给我要钱,每个人一百元钱。

(五)2010年11月7日下午,田小波的亲戚在山城区红旗街金大地商场二楼购物时与商场服务员产生纠纷,田小波请贾某1带人帮忙。随后,贾某1纠集赵某2、胡某7、胡某8等人到金大地商场捧场、助威,金大地商场先后四次报警,贾某1才带人离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供述:在山城区金大地鞋城那一次,也是田小波给我打的电话,说他亲戚的妹妹在金大地里面被人打了,让我叫些人过去。我叫上了龙龙、小斌、胡某8等五、六个人到金大地鞋城找到田小波时,他正在和金大地保安室内的人吵,后来人家报警了我就让龙龙留下,其他的人都先走,弄到晚上8点了我们就走了,后来也没有给钱。

2、被告人赵某2供述:2010年冬天的一天,伟只叫上我、胡某8等共二十来人,到山城区金大地二楼,原因是他村里一个人的对象被卖鞋的打了,后来红旗街派出所的去了,我们就散了,这次什么也没有得到。

3、被告人胡某8供述:金大地商场也是一天下午。贾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转盘找他,我到了那后,贾某1和赵某2、王某5在一起我们就去金大地了,在天桥上碰见了田小波,他让我们去了还有其他人我记不清了,我在那呆了有个把小时有急事提前走了。

4、被害人张秀庭陈述:那天下午2点多,我在二楼办公室,听见外面很吵,我出去一看,商场卖珍珠的服务员与两个女的在互相撕扯,我就过去把她们拦开都带到了办公室。我对她们说如果没有什么事就算了,如果需要处理就让派出所的来处理。我就打电话报了警,一会儿,办公室来了十几个年轻孩,指着我说我打那两个女的。派出所的民警也来了,我就上三楼办公室了。过了两三个小时后,我听说楼下的人都走了,我就下到二楼办公室。听同事说那帮人总共来了有二、三十人。我到二楼办公室一会儿,那帮人又过来了,拽着我不让走,让我赔偿损失。我又报了警,派出所的同志来了后,他们还是不走。后来商场老总孙志海把那一帮人的头叫到三楼办公室不知说了什么。当时天已经黑了,那个人从三楼下来后,就领着他们的人走了。

5、证人程瑞娟证言,证明:因买鞋送珍珠一事和两个妇女顾客发生争吵。我们三个就打了起来。这样一弄我们商场的经理也过来了。还有那两个女的老公,随后我们经理就把这两个女顾客和她们老公领到办公室去说这个事情了。过了没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了。问我当时的情况,在派出所的民警到那之后商场里来了二、三十个20来岁的年轻人,说是我和顾客打架,我们经理拦架时向着我没向着顾客,过来找我们经理说事了,当时他们就在经理办公室和经理办公室外边的一间房间里,把两个房间都站满了,站在那也不走,后来派出所也没处理成。一直闹到我们下午下班他们还在那,后来我就下班回家了。我听说他们在那闹到晚上,我们的经理把事情报告给大老板,由大老板和来闹事的领头的人说了说他才领着人走了。

6、证人孙志海证言,证明:因为商场的一个卖珍珠的商户和一个顾客发生纠纷,后来这个顾客叫来一批人还有家属来商场闹事,让商场赔偿他。我听在场的人说他们一共来了20来人,除了家属之外都是20来岁的男的,都是在社会上无所事事的混混,来了之后站在商场里边,还有经理办公室里都有人,他们在商场一闹弄得我们也没办法正常营业。后来我们报案了,派出所的人来了,把人带到派出所去了,后来他们从派出所出来后又来到商场二楼的经理办公室,还有门口站着不走,要求商场赔偿。之后商场的经理给我打电话,我过来了,当时派出所的人也在,让他们走,他们不走,我见站在二楼的那些人个个都是气势汹汹像准备要动手打人一样。

7、证人陈泽胜证言,证明:2010年冬天的一天下午,鞋城的经理说是因为买鞋送珍珠的事,鞋城的一个女服务员和一个女顾客打起来了。对方叫了有好几十人把商场门给堵了,我来到后,听说已经报过警了,然后,我们就等派出所的民警来处理。民警来到后,把两个打架的女的都带到派出所了。等了有半个多小时,派出所处理完后,这些年轻孩子又回到鞋城要找我们的张经理说事,说张经理拦架了,在鞋城围了有一个多小时,我们都下班,也不让我们走。派出所的民警也来了,他们还是不走,到最后,我们老板来了,和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和他们谈了谈,他们才走了。

8、证人田小波证言,证明:时间大约是2010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弟弟田文杰的媳妇小芳,在老区金大地商场买东西,我弄不清买鞋还是买衣服,跟商场服务员打起来了,田文杰就让我过去看看怎么回事。我就打车过去了,在路上,我给贾某1打了个电话,说我兄弟媳妇在老区金大地被那的服务员打了,让他和我一起去那看看,我到那之后看见贾某1领着6、7个20来岁的年轻孩已经到那了,我们一起到了商场。当时除了贾某1叫来的人还有我兄弟媳妇家的人有4、5人,我们就在商场里面站着,想让商场的经理或者老板赔个钱。后来商场得人报了案了,派出所的人把我们带到派出所后,我们就走了。后来又到了金大地商场,后来派出所的又来了,让我们离开,我们觉得不公平,想让商场赔点钱。商场老板又不在,我们就想等老板来了,把事说说,就没走。后来商场老板来了,把我叫到楼上说了说,都是在社会上跑的,和老板说了说之后,也没让商场赔偿,就叫贾某1他们走了,我们从商场出来时天都黑了。

9、报警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先后四次报警。

(六)2010年11月份的一天,郭春平通过田小波找人帮忙,田小波随后跟贾某1联系。贾某1纠集赵某2、胡某7、张树峰等十余人到山城区人民医院门口集合,但郭春平未见到要找的人。事后,郭春平给贾某11500元“出场费”,贾某1向参与人员每人发放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供述:在人民医院有一次,田小波给我打电话让我叫一些人到人民医院那有点事,我正好和龙龙几个人在一起,就安排小峰找几个人去,我见到田小波后,他让我们等一会,等了大约有半个小时来了一个人跟田小波说了几句话,给了1500元钱,田小波把钱给了我,每人100元钱然后我们就走了。

2、被告人赵某2供述:2010年12月20日左右,伟只村里的人给伟只打电话,让伟只组织人去老区人民医院门口,我去的比较晚,到那后见伟只、胡某8、胡某7、小峰等二十来人,呆了没有几分钟,伟只就每人发了一百元钱,我就回家了。

3、被告人胡某7供述:再有是在抓我们之前没几天的一天,贾某1领着我、龙龙、胡魔军、贾汪军、老四、张树峰还有几个我不认识,我们10来个人在山城区人民医院门口帮人助威,这次是前柳江的田小波跟江伟联系的,但是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时候贾某1每人发了100块钱。

4、证人田小波证言,证明:我说人民医院门口那次吧,那是郭春平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别人打架了,让我找两个人去老区人民医院门口跟他一起找对方的人,我就给贾某1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去,到人民医院门口后贾某1领着十来个人在那,其中我认识的有贾某1、胡魔军、志军,还有那个叫龙龙的。郭春平给了我1500块钱说给贾某1的人每人100块钱的饭钱,然后我把钱给了贾某1我就走了。

5、证人郭春平证言,证明:去年(2010年)大约11月份的时候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让田小波去老区人民医院门口有点事,当时田小波把贾某1叫过去了。我叫田小波去那等我了,说我有点事让他过去,也没跟他说因为什么去的,田小波可能怕有什么事把把贾某1叫过去了。当时我听说一个欠我钱的人往老区人民医院门口送礼品鸡蛋,我想在人民医院门口堵住他,把我的钱要回来,又怕我一个人办不成,就让田小波找两个人和我一起去。见了我之后我跟小波说没事了回去吧。之后我对他们两个说一起去吃饭吧,贾某1和田小波说不吃了。最后向我要了1500块钱。

(七)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安阳人闫东在淇滨区被打,其兄闫俊清通过田玉伟找人帮忙打架。田玉伟跟贾某1联系后,贾某1纠集赵某2、王某5、贾志刚(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到开发区爱民医院集合,因没找到对方的人,未发生打架。事后,闫俊清给贾某12000余元“出场费”和两条红旗渠香烟,贾某1给参与人员每人发放100元和红旗渠香烟一盒。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1供述:去爱民医院附近一次,是田小波给我打的电话,可能是石林乡前柳江村的一个人去那儿吃饭了,和别人发生了矛盾冲突,田小波让我叫些人过去,我叫了龙龙,小斌,于冰等20人左右,打了辆面的到新区爱民医院后停了四、五分钟。田小波的朋友开着两辆宝马找到我们,给我们说解决了,然后每人分了一盒红旗渠烟,又每人给我们100元钱,我们就回去了

2、被告人赵某2供述:2010年冬天的一天,伟只叫上我,王斌、胡某8、海杰等二十来人,到开发区爱民医院集合,好像是伟只村里的一个人在那和人家打架了,我们到那有十来分钟,什么也没干,一个人就给伟只钱,我们就回来了,伟只给我们每人发了一百元钱。

3、被告人王某5供述:贾某1叫的我、赵某2、老虎还有几个我叫不上名字,我们几个人坐着赵某2的车到新区爱民医院门口,停了几分钟等人,等一会儿来了一个男的,可能跟贾某1也不是很熟,是通过另外的人找的贾某1,中间人没有来过,那个男子开着一辆黑色的宝马汽车下车之后,给我们讲没有事了,让我们回去,他拿了两条金红香烟每人分了一盒,贾某1给那个人说,兄弟们都来了把这个片完了,意识是给那个开宝马的人要钱,那个人说别管了,一定把片玩了,然后那个人当场就每个人分了100元钱。

4、被告人张某9供述:开发区大街这一次是和益园宾馆一年的事,晚上八、九点钟,贾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跟着他去办事,参与的人有龙龙、小斌其他人我都不认识,总共有十几个人,我们到开发区一个地方,具体是哪我也不知道,在那呆了有半个小时,贾某1给了我100元钱,我们就都回去了。

5、证人贾志刚证言,证明:2010年11月份的一天半夜,贾某1叫我去开发区爱民医院门口帮人助威,我就领着两个人去了,到那以后贾某1把我叫到一边给了我400块钱,我给了跟我关系不错的100,剩下的我自己落了。当时爱民医院门口有20来人,我见到前柳江的一个男的,20来岁不知道叫啥,其他的就不认识了。

6、证人田玉伟证言,证明:大约去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让贾某1去淇滨区淇河路西头盛世天都宾馆,贾某1不知道地方在那,他领着人到淇河路和107交叉口的爱民医院门口那了。因为我和安阳的朋友闫东在淇滨区给一个女孩子过生日,在吃饭过程中发生矛盾,那个女孩叫了几个人把闫东打了一顿就走了,之后闫东打电话问那个女孩在哪儿想找她说事,那个女的说我在盛世天都宾馆你来这找我吧,闫俊清就打电话让我找人去帮他了事,其实就是多叫些人到那吓唬吓唬对方,帮闫俊清撑场子助威。后来我就开着闫俊清的宝马530过去,到那之后跟贾某1说找不到人,现在又弄到派出所了,不用去了,贾某1说人都来了,你不给个钱让兄弟吃顿饭,我就给了贾某1贰仟多不到叁仟块钱,又每人发了一盒金红,付了五辆出租车的费,每辆车40块钱共200块。

7、证人闫俊清证言,证明:鹤壁被打的不是我是我弟弟闫东被打了,然后,他给我打电话,我又联系的田玉伟,到鹤壁之后,看见我弟弟头上流血了,我就让田玉伟找的人。然后,我和我弟弟,田玉伟就去宾馆,等到田玉伟叫的人来到时,派出所的民警已经去了,然后我就和我弟弟去派出所了。我俩去派出所后,田玉伟开着我弟弟的车给我打电话说叫的人都来了,让他们走吧,钱怎么给他们我说老二车上有钱,该多少钱你给他们多少就行了,然后田玉伟给他们了3500元钱,有烟钱,打的钱另外每人100元钱共3500元钱。

8、证人闫东证言,证明:2010年的冬天,我不记得那一天了,我鹤壁的一个朋友过生日,我就和司机开车从安阳来到鹤壁开发区,在鹤壁开发区御花园包了个单间,给她过生日的还有五、六个人,我不认识,都是她的朋友,有四个女孩,三个男的,吃过饭后,我也喝了不少酒,我让我朋友上我的车,和她一起去的男的要让上他们的车,然后就骂了两句,那三个男的就打电话叫了几个人过来,把我的司机张磊打了一顿,然后,我就给我哥打电话,我哥找了一个鹤壁市石林的人,鹤壁的那个人又打电话找了一些人,他找的这些人还没有来到,我和我哥、张磊,我哥找的鹤壁的那个人就去盛世天都了,进去之后,没有找到打我们的人,只有一个看门的在那里,我就把吧台上的两台电话推到地上,盛世天都的人报警了,民警来了之后把我哥张磊还有我带到派出所了,最后让我赔了8000元钱,第二天早晨我就出来了。我没见到石林的那个人叫来的人,我在派出所录口供的时候,我听见派出所的民警给我哥说赶快让你们的人走,都在宾馆门口站着,别把事情闹大了。我出来之后我哥说昨天晚上找来的那些人,每人给了一盒烟和100块钱,一共给他们多少钱我不知道。

本案综合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书面证言,证明贾某1、赵某2因抢劫被抓获后分别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本院(2011)山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贾某1、王某6、胡某8、张某9、赵某2、胡某7、胡某10、王某5所犯抢劫罪已被判刑。该判决书确认被告人贾某1具有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的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1为建立其势力范围夺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赵某2、赵某3、王某5、王某6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胡某7、胡某8、张某9、胡某10、王某4系一般参加者,故“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贾某1、赵某2、赵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胡某1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贾某1、赵某2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3、王某5、胡某7、胡某8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贾某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直接参与抢劫犯罪五起(已判决);敲诈勒索犯罪五起,金额14000元;寻衅滋事犯罪三起,违法事实七起,贾某1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贾某1同时犯四罪(含已判决的抢劫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贾某1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贾某1因抢劫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2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实施抢劫犯罪三起(已判决);敲诈勒索犯罪四起(未遂一起),金额8000元;寻衅滋事犯罪二起,违法事实七起。赵某2同时犯四罪(含已判决的抢劫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赵某2因抢劫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3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三起,金额8000元;寻衅滋事犯罪一起,违法事实一起。赵某3同时犯三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5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抢劫犯罪一起(已判决);敲诈勒索犯罪四起(未遂一起),金额8000元;寻衅滋事犯罪一起,违法事实五起。王某5同时犯有四罪,(含已判决的抢劫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6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抢劫犯罪四起(已判决);敲诈勒索犯罪四起金额8000元。王某6同时犯有三罪(含已判决的抢劫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某7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抢劫犯罪一起(已判决);寻衅滋事犯罪一起,违法事实六起。胡某7同时犯有三罪(含已判决的抢劫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某8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抢劫犯罪二起(已判决);寻衅滋事犯罪一起,违法事实五起。胡某8同时犯三罪(含已判决的抢劫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9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抢劫犯罪一起(已判决);违法事实四起。张某9同时犯二罪(含已判决的抢劫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某10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抢劫犯罪一起(已判决);敲诈勒索犯罪一起,金额2000元。胡某10同时犯三罪(含已判决的抢劫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敲诈勒索犯罪五起,金额14000元。

被人贾某1、赵某2、王某5、王某6、胡某7、胡某8、张某9、胡某10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作出的判决数罪并罚。

十被告人所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应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第二百七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9年1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

(三)被告人赵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六)被告人王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

(七)被告人胡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

(八)被告人胡某8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

(九)被告人张某9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十)被告人胡某10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小洪

审判员郭银太

审判员王合福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韩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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