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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温刑终字第65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3   阅读:

审理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浙温刑终字第6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4-04-28

审理经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1、余某2、谭某3、吴某甲、孙某4、李某5、王某6、杨某7、杨某8、张某甲、方某10、钟某11、胡某12、汪某13、刘某14、黄某15、赵某16、周某17、徐某甲、汪某18、刘某甲、徐某乙、李某甲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3)温瑞刑初字第21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1、谭某3、吴某甲、孙某4、李某5、王某6、杨某7、杨某8、张某甲、方某10、钟某11、胡某12、汪某13、刘某14、黄某15、周某17、汪某18、刘某甲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乙混迹社会后,为建立自己势力、确立社会地位,于2009年开始依靠赌场等非法途径汲取资金,网罗了一批以湖北籍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在瑞安市区及周边,实施替别人“镇场子”、讨债、赌场看场和控制宾馆酒店的发放招嫖卖淫卡片生意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以支持团伙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以李某乙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余某甲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谭某3、吴某己、孙某甲、李某庚、王某6、杨某乙、杨某8、张某丁、方某10等人为参加者,结构紧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某乙作为领导者,被尊称为“新哥”,主要成员均听命于李某乙。为笼络组织成员,该组织为成员提供吃住、衣着、娱乐、车辆并免费吸食毒品。在组织发展过程中形成被组织成员认可的“听从指挥、统一安排,不能背着老大做事;团结齐心,不要内斗;注意维护圈子的利益,要维护老大地位;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要说,要注意保密;不准出卖兄弟;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保持穿衣服整洁”等不成文行为规约。对违反组织规约者,将遭受排挤、疏远、训斥,直至剔除出组织。对组织成员之间或成员与他人之间的矛盾,李某乙、余某甲等人均会出面予以解决,以体现组织的凝聚力。该组织通过非法控制瑞安城区及周边各主要宾馆酒店内的发放招嫖卖淫卡片生意,介绍卖淫,攫取了巨额非法资金,用以支持组织成员活动及租房、饮食、医疗、娱乐、购置作案工具等多项费用。该组织为确立社会地位,在瑞安市城区及周边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开设赌场等一系列的犯罪行为。此外,该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通过购买等方式长期持备管制刀具、钢管、“枪支”等凶器,并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多次使用,“以黑护黄,以黄养黑”,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

2010年至2013年3月,以李某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该组织对瑞安市城区及周边各主要宾馆酒店内的招嫖卖淫卡片市场的非法控制,被告人李某乙多次领导、指挥组织成员采取威胁、斗殴、收买、举报等手段,排除异己,使该组织所控制的宾馆酒店,只能让其组织成员及经过该组织同意、认可的以湖北籍为主人员发放招嫖卡片,进行介绍卖淫获利。为确保介绍卖淫活动有序进行,在李某乙支持、许可、授意下,组织成员和合作者采取圈定宾馆酒店,制作、分发招嫖卡片,接听嫖客电话、介绍卖淫女、分割嫖资等方式进行介绍卖淫活动,使组织成员以及借用该组织势力的被告人钟某、胡某甲、汪某甲、黄某15、刘某戊、徐某甲、周某17和陈某丙、邱某甲、郭某甲、杨某丙、李某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介绍卖淫活动中获利。该组织成员还积极协助钟某等人解决招嫖卖淫卡片市场纠纷。为此,钟某、胡某甲等人和陈某丙、邱某甲、郭某甲、杨某丙等人时常以吃请、娱乐、开房供住、进送钱物、积极响应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等方式巴结、回报该组织领导者李某乙及组织成员,形成了合作关系,大肆进行介绍卖淫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杨某甲、秦某甲、钟某、胡某甲、汪某甲、郭某甲、赵某甲、刘某乙、陈某甲、刘某丙、邹某甲、何某、刘某丁、宋某、罗某、汪某乙、陈某乙、廖某、邓某等人的证言,出租房登记地点,被告人李某乙、余某甲、吴某己、孙某甲、李某庚、杨某乙、张某丁、方某10的供述。

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分述如下:

(一)介绍卖淫事实

1、2012年4、5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谭某3、王某6控制着瑞安市瑞臣商务、绿洲、在水一方、华富天成等宾馆、酒店内招嫖卖淫卡片生意,安排被告人徐某甲和龚光喜(另案处理)等人为其发放招嫖卖淫卡片,多次介绍吴某乙、宋某、郑某甲、王某甲、何某、邹某甲等17名卖淫女,以每次嫖资300-40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嫖资由谭某3、王某6与卖淫女平分,介绍卖淫24人次,谭某3、王某6非法获利72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吴某乙、宋某、郑某甲、王某甲、何某、邹某甲等17名卖淫女的证言,证人张某乙、华某、郑某甲、黄某等22名嫖客的证言,证人李某乙、余某甲、刘某戊、杨某乙、胡某甲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住宿登记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谭某3、王某6、徐某甲供述。

2、2010年至2013年3月,被告人钟某依仗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控制瑞安市万好万家、五洲、安阳锐思特等宾馆内招嫖卖淫卡片生意,安排被告人刘某戊等人为其发放招嫖卡片,多次介绍周某甲、郑某甲、何某、徐某等10名卖淫女,以每次嫖资300-40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嫖资由钟某与卖淫女平分,介绍卖淫达250人次,钟某、刘某戊分别非法获利50000余元、18000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周某甲、郑某甲、何某、徐某等10名卖淫女的证言,证人吴某乙、倪某、林某等19名嫖客的证言,证人叶某甲、张某丙、党某、樊某等宾馆从业人员证言,证人李某乙、余某甲、张某丁、钱财广、刘某乙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住宿登记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钟某、刘某戊的供述。

3、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戊依仗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嘉都、新城假日等宾馆内发放招嫖卖淫卡片,多次介绍王某甲、何某、徐某等6名卖淫女,以每次嫖资300-40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嫖资由刘某戊与卖淫女平分,介绍卖淫次数达48人次,非法获利15000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王某甲、何某、徐某等6名卖淫女的证言,证人刘某丁、余某乙、王某甲、周某甲等4名嫖客的证言,证人钟某、余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住宿登记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戊的供述。

4、2011年11月至2013年,被告人汪某甲依仗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控制瑞安市艾维拉宾馆内招嫖卖淫卡片生意,安排吴某丙(另案处理)为其发放招嫖卡片,多次介绍吴某乙、宋某、何某、吴某等5名卖淫女,以每次嫖资300-40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嫖资由汪某甲与卖淫女平分,介绍卖淫达25人次,汪某甲非法获利3700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吴某乙、宋某、何某、吴某等5名卖淫女的证言,证人陈某乙、王某等16名嫖客的证言,证人李某乙、余某甲、刘某乙、吴某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住宿登记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

5、2012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胡某甲依仗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控制瑞安市东山街道芬尼斯、安阳街道中骄宾馆内的招嫖卖淫卡片生意,安排被告人黄某15为其发放招嫖卡片,多次介绍宋某、郑某甲、何某、候某等14名卖淫女,以每次嫖资300-40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嫖资由胡某甲与卖淫女平分,介绍卖淫29人次,胡某甲、黄某15分别非法获利4350余元、50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宋某、郑某甲、何某、候某等15名卖淫女的证言,证人张某戊、郑某乙、倪某等22名嫖客的证言,证人余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住宿登记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胡某甲、黄某15的供述。

6、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庚控制瑞安市顾一家、中骄、金茂、半岛等宾馆内招嫖卖淫卡片生意,多次介绍王某甲、吴某乙、吴某等多名卖淫女,以每次嫖资300-40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嫖资由李某庚与卖淫女平分,介绍卖淫次数达20人次,被告人李某庚非法获利4000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王某甲、吴某乙、吴某等3名卖淫女的证言,证人李某丙、匡某某等8名嫖客的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住宿登记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庚的供述。

7、2013年2月间,被告人余某甲将其控制的瑞安市虹桥宾馆、天瑞宾馆内的招嫖卖淫卡片生意,以每天人民币100元转由邱某甲(另案处理)经营。邱某甲介绍王某甲、候某、罗某、何某等5名卖淫女到其承包经营的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介绍卖淫次数23人次。2013年3月间,余某甲又将虹桥宾馆以每天200元转由被告人黄某15经营。被告人黄某15在虹桥宾馆内发放招嫖卡片,介绍卖淫女吴某乙、何某从事卖淫4人次。余某甲非法获利3000余元,黄某15非法获利500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王某甲、候某、罗某、何某等6名卖淫女的证言,证人谢某、郭某乙、张某乙等3名嫖客的证言,证人邱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和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被告人余某甲、黄某15的供述。

8、2011年上半年以来,陈某丙依仗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控制瑞安市虹桥商务宾馆招嫖卖淫卡片生意,安排被告人吴某己等人为其发放招嫖卖淫卡片,多次介绍张某乙、田某、宋某、沈某等9名卖淫女,以每次嫖资300-40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嫖资由陈某丙与卖淫女平分,介绍卖淫200人次。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乙、田某、宋某、沈某等9名卖淫女的证言,证人王某甲、李某丙等10名嫖客的证言,证人王某乙、刘某乙、秦某乙、李某乙、余某甲、钱财广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吴某己供述。

9、2010年3月以来、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间,郭某甲、杨某丙依仗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分别控制着瑞安市万松、顾一家、东门锐思特、浙商等宾馆内的招嫖卖淫卡片生意,多次介绍卖淫女郑某甲、罗某、侯某、宋某等10人到其控制的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介绍卖淫达170余次。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董某、冯某、冉某等16名嫖客的证言,证人郑某甲、罗某、侯某、宋某等10名卖淫女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同案犯郭某甲、杨某丙及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

10、2011年7月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周某17依仗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控制着瑞安市安康、东门锐思特、金茂、半岛等宾馆内发放招嫖卖淫卡片生意,多次介绍卖淫女周某甲、宋某等到宾馆从事卖淫活动,以每次嫖资300-40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嫖资由周某17与卖淫女平分,介绍卖淫次数达24人次,周某17非法获利3500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周某甲、宋某等卖淫女的证言,证人虞某、何某、饶某某等嫖客的证言,辨认笔录,住宿登记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周某17的供述。

(二)聚众斗殴事实

1、2010年7月间一天,温某和他人因琐事纠纷,双方相约斗殴。被告人李某乙召集温某、伍洋、唐某、钱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钢珠手枪等凶器在瑞安市绿洲宾馆门口和对方相遇。对方十余人持械要围殴李某乙等人,其中一男子持长矛顶住李某乙的脖子,李某乙拿出钢珠手枪瞄准对方,致对方不敢动手。尔后,因对方持械人员众多,李某乙等人离开现场。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温某、钱某、唐某等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

2、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李学国因和他人发生纠纷,李某乙得知后和对方约定斗殴。李某乙纠集被告人孙某甲及李某辛、刘某丙、张某己、王礼县(均另案处理)等十多人携带刀具到瑞安市莘塍街道仙桥路口花坛处,在准备斗殴中误伤刘某丙。经鉴定,刘某丙主要损伤为左背部一长5.5CM创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某丙、秦某甲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孙某甲、李某乙的供述。

3、2010年6月间一天,李某乙和陈文(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双方相约斗殴。李某乙纠集被告人张某丁和杨某甲(另案处理)等十几个人,携带砍刀等凶器汇集到瑞安市后垟中路9幢5号巧姨川菜馆内。陈文带领十几个人持砍刀到巧姨川菜馆与李某乙斗殴,李某乙、张某丁等人在菜馆楼梯口用盘子、刀具等器械与陈文方械斗。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乙、张某丁的供述。

4、2011年6月间,南某(另案处理)和“疯子勇”因债务发生纠纷,双方相约斗殴。南某让李某乙帮忙,李某乙纠集被告人余某甲、孙某甲、李某庚、杨某8、张某丁和杨某甲、秦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瑞安市后垟相约酒吧后面等候,因“疯子勇”方人没来,致双方斗殴未遂。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南某、杨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乙、余某甲、张某丁的供述。

5、2011年12月20日晚7时许,为争夺瑞安市艾维拉宾馆内发放招嫖卖淫卡片生意,许长雷、于世波(均已判)等人和王某丙(另案处理)相约斗殴。当晚11时许,王某丙等人纠集被告人吴某己、杨某8、汪某甲、刘某甲、徐某丙、汪某18及陈某丙、钱财广、汪某丙、刘某乙、谭振(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分别持砍刀、钢管等凶器,在瑞安市上望街道莘阳大道桥边和许长雷纠集的十几个人持械斗殴,许长雷被围砍致轻伤,车辆被损毁。经鉴定,许长雷的主要损伤为背部、双上肢及左下肢共九处创疤,创疤累计长56.5CM,致多处肌腱断裂,左侧第七肋骨骨折,左股骨下段骨皮质断裂,右中、环指近节指间关节处以远离断缺损,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钱财广、王某丙、刘某乙、汪某丙、陈某丙、许长雷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吴某己、汪某甲、刘某甲、杨某8、汪某18、徐某丙等人的供述。

6、2012年2月5日晚11时许,为争夺瑞安市舍丽槟风尚宾馆发放招嫖卖淫卡片生意,向某甲和吴某丁相约斗殴。向某甲和张某丁纠集被告人胡某甲、赵某甲、杨某乙和张某己(另案处理)等人携带被告人钟某提供的砍刀等凶器乘车到瑞安市安阳街道东门菜场桥边和吴某丁、刘某己、李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持械斗殴,致吴某丁、刘某己被砍致伤。尔后,吴某丁等人退出瑞安市宾馆的卖淫生意。经鉴定,吴某丁主要损伤为全身多处创,其中右肘部创致右肱骨上髁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刘某己右枕部创疤符合锐性物体作用所致,长6.5CM,其损伤程度未达轻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某己、向某甲、刘某己、李某丁、吴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胡某甲、赵某甲、杨某乙、张某丁的供述。

7、2012年10月份一天,胡某甲和方某甲与“小个”在喝酒期间,见“小个”讲余某甲不要太嚣张的话,方某甲当场掀翻酒桌。余某甲得知后和“小个”相约对杀。尔后,余某甲纠集胡某甲及方某甲、伍洋(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宾馆门口和“小个”纠集的东北人“铁蛋”等人准备斗殴,因“铁蛋”认识余某甲,后由“小个”向余某甲道歉,双方斗殴未遂。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方某甲、杨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甲、余某甲的供述。

8、2013年2月一天,为争夺瑞安市安泰宾馆发放招嫖卖淫卡片生意,华绪坤和冉鹏华相约斗殴。尔后,被告人李某乙、谭某3、王某6、刘某戊及华绪坤等人携带砍刀、棒球棍等凶器,到瑞安市岭安路165-167号小巷处与冉鹏华、邱某甲、梁某、田双、周某乙等人相遇。华绪坤持刀架住邱某甲的脖子,邱某甲见李某乙等人到场,惧其势力答应退出安泰宾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邱某甲、梁某、周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乙、谭某3、王某6、刘某戊的供述。

9、2013年3月2日晚9时许,为争夺瑞安市瑞尚宾馆发放招嫖卖淫卡片生意,覃某(另案处理)和邱某甲、梁某相约斗殴。当晚22时许,覃某纠集被告人李某庚和邵某、王某丁、汪某丁、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器械,乘车到瑞安市安阳街道下沙塘村大榕树附近,与邱某甲、梁某、明玉林、陈轮、田双(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器械发生斗殴,致覃某被砍伤。经鉴定,覃某主要损伤有右手背、左膝关节二处创伤,并致右第2掌骨完全性骨折、第3掌指关节囊破裂,左膝关节囊破裂,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邵某、王某丁、汪某丁、高某、邱某甲、梁某、覃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李某庚的供述。

(三)故意伤害事实

1、2011年10月20日晚8时许,为争夺瑞安市锦湖街道虹桥商务宾馆的招嫖卖淫卡片生意,陈某丙(已判)纠集被告人周某17和王某乙、刘某乙等人携带砍刀至该宾馆,用砍刀追砍被害人涂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涂某主要损伤有左肘见一创伤长12.5CM并致左肱骨远端骨折伴有髁间骨折,左桡骨小头骨折,左尺神经断裂,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丙、刘某乙、王某乙等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周某17的供述。

2、2013年1月1日凌晨2时许,因被害人陈某己向宋大成多次要债未果,宋大成邀向某甲出面解决。尔后,向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丁和熊志(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杀猪刀至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A8商务酒店一楼大厅,用杀猪刀将陈某己砍伤。经鉴定,陈某己主要损伤有左侧胸背部胛骨内下方创口长度达10CM以上,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己的陈述,证人向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被告人张某丁的供述。

(四)寻衅滋事事实

1、2010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乙得知李学国在瑞安市瑞丰大酒店内发招嫖卖淫卡片被酒店保安人员何亮等人阻拦,便纠集被告人孙某甲、杨某8、张某丁和秦某甲等人携带一把钢珠手枪,赶到瑞安市瑞丰大酒店停车场内。李某乙拿出手枪瞄准保安人员何亮等人进行威吓,并警告该酒店保安以后不要阻拦李学国等人发放招嫖卡片。

2、2010年底一天晚上,李某辛在瑞安市零距离宾馆发放招嫖卡片时被保安阻止,李某乙即带领十几个人与李某辛纠集的刘某丙等10多人会合,当场殴打阻拦其发放招嫖卡片的保安。

3、2011年夏天的一天,李某乙因与贾文豪有债务纠纷,纠集被告人余某甲及秦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瑞安市上望雅儒村儒河路30号贾文豪家中讨债。期间,贾文豪家中门窗玻璃被砸毁,李某乙、余某甲等人还在贾家中烧菜做饭。贾文豪无奈偿还李某乙的债务,李某乙等人才赔偿贾文豪财物损失2000元。

4、2011年3月14日19时许,叶某乙为他人选村长拉票之事,邀孙某甲(已行政处罚)召集人员帮忙助选。李某乙应孙某甲要求纠集被告人吴某己、杨某8、张某丁等人至瑞安市莘塍街道董一村选举现场。尔后,叶某乙与村民徐某丁发生争执时,叶某乙和孙某甲及被告人李某乙、吴某己、杨某8、张某丁等人围殴被害人徐某丁、陈某庚、陈某辛等人,致被害人徐某丁、陈某辛轻微伤。

5、2011年5月间一天晚上,李某乙、余某甲和秦某甲等人驾驶轿车经过瑞安市万松路邮政局时,因有二名男子在前方慢行未避让,李某乙、余某甲及秦某甲等人下车追打该二男子。

6、2011年5月7日下午5时许,李某乙将被害人方某乙拘禁后,电话指使余某甲带人去寻找方某乙的妻子陈某壬,余某甲纠集被告人孙某甲、杨某8到瑞安市清波小区方某乙家门口,将门锁踢坏入室进行查找,因没有找到人而离开现场。

7、2011年5月8日凌晨1时许,李某乙、余某甲分别驾驶凯美瑞、尼桑轿车在瑞安市东门一带飙车,车内分别坐有被告人孙某甲、吴某己、杨某8、方某10等人,行驶至瑞安市东门菜场附近金三角饭店门前时,因行驶速度过快,惊吓到路边的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乙骂了脏话,李某乙、余某甲、孙某甲、吴某己、杨某8、方某10等人便下车追打林某乙至金三角饭店二楼饭店包厢内,殴打被害人林某乙及包厢内的顾客,并掀翻桌椅、砸毁盘碗等物。

8、2012年下半年,南某将其一辆现代越野车以20000元抵押给被害人孙某丙。2013年初的一天,抵押到期后,南某因赎车的钱不够,在瑞安市海阔天空浴场旁边,欲偷开被抵押的越野车,被孙某丙等人阻拦。南某邀李某乙出面解决,李某乙遂纠集被告人谭某3、吴某己、李某庚和邹定坤(另案处理)等人持械赶到现场,向孙某丙强行索要车辆,但遭拒绝。李某乙便持一根棒球棍欲殴打孙某丙,孙某丙慑于李某乙等人淫威被迫同意以12000元让对方开走车辆。

9、2011年7月间一天晚上,南某因和胡某丁存在纠纷,便请余某甲出面解决。余某甲、吴某己和南某等人携带装有粪便的3-4个玻璃缸至瑞安市三圣门胡某丁海鲜店进行泼洒,使胡某丁海鲜店无法正常营业。

10、2011年底的一天,余某甲误认为其老婆余秀华被人欺负,遂纠集方某10等人赶到瑞安市华侨饭店附近,无故对一名男子拳打脚踢。

11、2012年7月间一天,孙某甲在瑞安市东门快乐网吧附近和一湖南人发生争执。李某乙得知后安排余某甲召集吴某己、孙某甲、方某10等人在东门一带寻殴该湖南人。尔后,湖南人得知李某乙、余某甲为孙某甲出面,惧其势力而向孙某甲道歉。

12、2012年8月份一天晚7时许,瑞安市陶山镇两村民因琐事发生纠纷,其中一个村民请李某乙出面帮其撑场面,李某乙便纠集杨某丙等七、八个人到场为该村民助威。

13、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7时许,李某乙带领吴某己等人到瑞安市锦湖街道同心村同心街37号万晓锋家索要债务未果,李某乙等人就分别拿石头砸毁万晓锋家铁拉门及二楼窗户玻璃。

14、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吴某己以徐某丙向陈某丙借钱不还为由,让李某乙打电话威胁徐某丙的哥哥徐某戊,迫其还钱,后被害人徐某戊被迫给付现金2000元。2013年1月25日,吴某己伙同邹定坤等人又以徐某丙欠陈某丙钱未还为由到徐某戊工作的瑞安市玉海街道鸿泰火锅城,强占包厢制造影响,徐某戊无奈又支付吴某己2200元。

15、2012年12月份一天,南某与赵某乙为赌债引发纠纷,李某乙和南某到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748号赵某乙小舅子吴时华经营的馄饨店,南某动手掀翻店内盆碗,致店内无法正常营业。尔后,李某乙又安排吴某己等人到该馄饨店再次对吴时华进行威胁、恐吓。2013年1月8日晚上,李某乙和南某指使吴某己和邹定坤等人持铁锤将赵某乙的浙C×××××越野车两侧反光镜砸毁。经鉴定,被损毁的反光镜价值2227元。

16、2013年2月间一天中午,因南某与胡某丁争夺瑞安市商城大道水产交易市场洗车店土地使用权一事,李某乙纠集吴某己和邹定坤、方某甲等十几个人到现场撑场面助威,南某持大铁锤将洗车店内物品砸毁。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1459元。

17、2013年2月间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因琐事纠纷纠集余某甲和邱某甲、周某乙、杨某丙等人,携带铁管子、刀具等凶器到瑞安市玉海街道钻石钱柜KTV包厢内,当众持械殴打被害人史某,并将茶几上的水煮鱼汤倒在史某身上。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贾某、徐某丁、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孙某丙、胡某丁、陈某癸、徐某戊、赵某乙、吴时华、史某、欧阳玉澄等人的陈述,证人秦某甲、刘某丙、段某、胡某乙、吕某、叶某乙、南某、汪某甲、方某甲、杨某丙、谭某甲等证言,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乙、余某甲、谭某3、吴某己、孙某甲、李某庚、杨某8、张某丁、方某10、胡某甲的供述。

(五)非法拘禁事实

1、2011年5月18日晚8时许,李某乙(已判)为帮李某甲讨债,纠集方文品等人到瑞安市陶山镇桐浦岭南村,将被害人李某壬强行押上车带至瑞安市区。当晚11时许,李某乙等人将李某壬带至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宾馆门口,纠集被告人余某甲过来帮忙,因李某壬拒绝提供其家的钥匙,李某乙和方文品便殴打李某壬。随后余某甲和李某乙、方文品等人将被害人李某壬带至瑞安市玉海街道周松路2号其家中,对李某壬进行控制。次日凌晨1时许,余某甲和李某乙因有事先行离开,同日上午8时许,李某壬被公安人员解救。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壬的陈述,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秦某甲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

2、2011年5月7日晚,为索讨债款,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吴某己、方某10驾车到瑞安市安泰宾馆大厅找到方某乙,并将其强行拉上车,驶往瑞安市莘塍上山根村的山上,逼其还债。期间,李某乙、李某甲、吴某己、方某10对被害人方某乙拳打脚踢,后又驾车将方某乙带至瑞安市清波小区附近,方某乙提供担保人后才将其释放。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方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壬、余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吴某己、方某10的供述。

3、2012年10月28日22时许,为争夺瑞安市宾馆招嫖卖淫卡片生意,被告人谭某3、王某6、徐某甲等人将被害人邹某乙从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强行带走,控制在瑞安市中骄宾馆内,威胁其说出争夺生意的幕后人。尔后,被告人钟某、杨某乙、徐某甲等人驾车将邹某乙强行带到瑞安市莘塍街道下山根村的山上。期间,钟某持气压手枪威胁邹某乙,李某乙、谭某3、王某6等人随后驾车赶到,杨某乙持砍刀殴打邹某乙。次日凌晨2时许,邹某乙供出幕后人系“阿亮”后才被放回。经鉴定,邹某乙主要损伤为唇粘膜、左大腿、左膝部等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为轻微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邹某乙的陈述,枪支性质认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乙、钟某、谭某3、王某6、杨某乙、徐某甲的供述。

(六)敲诈勒索事实

2012年8月20日0时许,向某乙(已判)以其女朋友与吴某庚有嫖娼纠纷为由,纠集被告人余某甲、方某10和孙某甲(已判)等十余人,乘车到瑞安市上望街道雅儒村名声大排档门口,强行将被害人吴某庚拉上车,带至瑞安市安阳街道下沙塘万松山上,向其索要钱财。尔后,该伙人又将吴某庚带到瑞安市绿洲宾馆附近小旅馆进行控制。期间,余某甲和孙某甲、向某乙等人向被害人吴某庚勒索钱财,经讨价还价后,余某甲敲定勒索金额为15000元,吴某庚被迫同意并叫家人送钱赎人。当日凌晨2时许,向某乙、孙某甲、李某己等人在等待被害人吴某庚家属送钱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吴某庚的陈述,证人向某乙、李某己、孙某甲、吴某戊、胡某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余某甲、方某10的供述。

(七)贩卖毒品事实

1、2013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在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295弄7幢3号101室出租房内,将一包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己、谭某甲、邹定坤,后该包冰毒被该三人吸食。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谭某甲、吴某己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

2、2013年2月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汪某甲与林某甲通过电话联系约定毒品交易后,汪某甲携带一包毒品乘车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丰田4S店门口,将该包毒品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甲。经鉴定,该包毒品重3.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邱某乙、林某甲、汪某戊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毒品上交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

(八)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乙先后在瑞安市隆山东路295弄7幢3号101室出租房、中骄宾馆、云海宾馆等房间内,多次容留并伙同谭某3、吴某己、李某庚、钟某、杨某乙、南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吴某己、李某庚、钟某、南某、谭某甲的证言,房间住宿记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

(九)开设赌场事实

1、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余某甲及伍洋、南某等人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十八家城东停车场内开设赌场,招揽他人以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所赢金额的5%抽取头薪,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方某10等人受余某甲安排从事抽头薪、望风、看场。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吴某己、李某庚、孙某甲、汪某甲、汪某己、陈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余某甲、方某10的供述。

2、2011年7月间,尹安卿、陈某戊、孙某丙等人在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江菜场路12号开设赌场,招揽他人以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所赢金额的5%抽取头薪。被告人吴某己受被告人孙某甲安排在赌场望风4天,每天获得100元报酬,被告人李某庚在赌场内看场。被告人等参与期间,赌场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陈某戊、孙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己、孙某甲的供述。

3、2011年初,被告人张某丁、胡某甲及李某辛等人在瑞安市莘塍仙甲村经余路220-222号门口处开设赌场,招揽他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所赢金额的10%抽取头薪,赌场开设六天非法获利2万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余某甲、李某乙、孙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丁的供述。

4、2011年夏天,胡某甲、张某丁和李某辛、汤某(另案处理)等人伙同他人在瑞安市上望街道东南菜地工棚处开设赌场,招揽他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以庄家所赢金额的10%抽取头薪,赌场开设七、八天左右,共抽取头薪2万元以上。期间,杨某8受张某丁安排到该赌场望风,每天获得200元报酬。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余某甲、孙某甲、李某辛、汤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丁、胡某甲的供述。

案发后,余某甲于2013年3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敲诈勒索事实。李某乙、余某甲、汪某甲、胡某甲、钟某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八名。另有枪支性质认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立功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明相关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1)被告人李某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2)被告人余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3)被告人谭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元;(4)被告人吴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元;(5)被告人孙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6)被告人李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500元;(7)被告人王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元;(8)被告人杨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9)被告人杨某8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0)被告人张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1)被告人方某10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2)被告人钟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5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500元;(13)被告人胡某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14)被告人汪某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15)被告人刘某戊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16)被告人黄某15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17)被告人赵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8)被告人周某17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19)被告人徐某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20)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1)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18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甲、徐某丙各有期徒刑二年;(22)随卷移送的作案工具刀具、疑似枪支1把、手机(旧)予以没收;(23)追缴各被告人上述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上诉称,其只是年长而被称作“新哥”,没带过任何一个小弟,只是湖北老乡关系,未让他们服从其安排并上交钱,也没有指使他人控制酒店发放招嫖卡生意并从中牟取利益支持团伙发展,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三节非法拘禁事实其不知道其他被告人将被害人邹某乙强行带至山上,其到现场只是因其他被告人车子坐不下让其送一下,在现场看到邹某乙受威胁其还及时阻止并进行调解,并将邹带离现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第八节聚众斗殴事实其未纠集谭某3、王某6等人,只是路上碰见,也不知他们为争夺宾馆而吵架,对方也不是看见其出现而答应退出的,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吴某己上诉称,1、通过同学余某甲、孙某甲等人与李某乙认识,李某乙偶尔有向其借钱或叫其到李的住处吸毒,其未拿过李某乙的钱,没有加入李某乙的湖北流氓集团qq群,参与的违法犯罪活动只有三起是李某乙直接安排的,仅是被李某乙利用,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地位低于孙某甲;2、仅介绍两个人帮陈某丙发了两次招嫖卡片,参与介绍卖淫未达情节严重程度;聚众斗殴是受陈某丙纠集,在现场没有持械,也没有动手;3、未参与原判认定的第四节寻衅滋事事实,第七、八节寻衅滋事事先不知情,刚到场就应李某乙要求回去了;第十四节寻衅滋事事实徐某丙确有欠钱,其等并非强占包厢而是在那里消费,第十五节寻衅滋事事实虽有到场但没有动手砸车;4、非法拘禁一节受方某10纠集,与被告人李某甲、方某10量刑不平衡;5、因聚众斗殴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罪行,应认定为自首;6、归案后有检举余某甲等人非法拘禁行为的立功表现,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吴某己的辩护人还辩称,吴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孙某甲的量刑不平衡,第二节非法拘禁事实吴某己和李某甲量刑不平衡。

原审被告人刘某戊上诉称,没有依靠黑社会势力在莘塍街道嘉都宾馆、新城假日宾馆组织卖淫,第八节聚众斗殴事实其等未与冉鹏华等人斗殴,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黄某15上诉称,在虹桥宾馆介绍卖淫女吴某、何某卖淫4人次,在芬尼斯等宾馆只是帮胡某甲发放招嫖卡片,不应认定为容留卖淫情节严重,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汪某18上诉称,去现场原本是探望钱财广的伤势,并不知其他人相约互殴,后受王某丙邀请而抱着对方不会来的侥幸心理留下;斗殴过程只是观望,没有持械伤人及砸车,原判以个别同案犯的供述认定其积极参加且持械伤人与事实不符,应认定为从犯,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李某庚上诉称,和李某乙相处时间很短,未参与李某乙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加入李的湖北流氓集团qq群,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杨某丁、胡志文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参与介绍卖淫,只介绍十余次,未达到情节严重;第八节寻衅滋事事实因被害人孙某丙认识其让其向李某乙求情才未被李持棒球棒殴打,原判量刑畸重,且与被告人孙某甲量刑不平衡;未参与第四节聚众斗殴事实和第二节开设赌场事实;第七节聚众斗殴也是因老乡覃淼多次打电话给其才过去的,到现场后也未动手,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杨某乙上诉称,只向李某乙借过300元钱,没有拿过好处,没有帮助李某乙或与李一起做违法犯罪之事,参与聚众斗殴一节也是给私人帮忙而非为组织做事,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一节系从犯,初犯,原判量刑畸重且与同案犯量刑不平衡,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汪某甲上诉称,未依靠黑社会势力控制瑞安艾维拉宾馆的招嫖卡片生意,且从2012年9月开始,只成功介绍4人次,原判认定其情节严重有误;聚众斗殴一节因右手受伤未持械参与殴斗,有医院就诊记录可以证实,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胡某甲上诉称,只使用136××××4278的手机号码介绍卖淫,卖淫次数也没有原判认定这么多,不构成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第六节聚众斗殴只是到现场而没有参与殴斗,应认定为从犯,第七节聚众斗殴因和双方都是朋友,且未携带任何斗殴工具,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未参与第三节开设赌场事实,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孙某甲上诉称,1、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是(1)其与李某乙等人并未控制瑞安市的宾馆卖淫市场,介绍卖淫也只是一小部分中低档宾馆,(2)其未参与介绍卖淫,也未参与赌场的看场与望风,仅安排吴某己为赌场望风三四天,(3)大多数违法犯罪活动与介绍卖淫无关,并非“以黑护黄,以黄养黑”,(4)加入李某乙建立的“湖北流氓集团”qq群只是聊天,里面很多人都不认识,没有从该群联络、安排事情,(5)仅有和李某乙一起吃夜宵,没从李某乙处得到其他好处,李某乙、余某甲等人也未对大家讲过不许手下人背着他们做事等不成文规定,李某乙结婚时大家统一穿衣服只是为喜庆;2、未参与第四节聚众斗殴;3、第二节聚众斗殴对方人员未到,其方人员将自己人误认作对方人员而误伤,且其未持刀伤人;4、第二节开设赌场只是安排吴某己到赌场望风三四天,其本人并未参与,也未从中得到好处,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钟某上诉及辩护人辩称,1、未为他人聚众斗殴提供作案工具,不知情也未参与,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即使构成该罪,也是从犯;2、介绍卖淫一节其虽供述获利5万元,但没有相应的卖淫女及嫖客证言印证,原判据此认定介绍卖淫次数有误;3、第三节非法拘禁事实杨某乙只是用刀拍邹某乙一下进行威胁,并非持刀殴打,拘禁时间只有三小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4、有坦白情节,有检举他人犯命案的重大立功表现,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张某丁上诉及辩护人辩称,1、原判仅以其与李某乙认识有过往来,又偶然共同参与了几次犯罪行为就认定其系组织成员不妥,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是(1)本案只存在一个老乡圈子,并无黑社会性质组织,(2)起诉指控的介绍卖淫个案12起,只有钟某和李某辛曾因宾馆发招嫖卡片的人多起来而与李某乙讲起这件事情,其余发放卡片的人均是自发行为,与李某乙没有关系,也未得到李授意或支持,(3)除了李某乙本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任一涉案被告人在2010年以前已经围绕李某乙形成一个组织,且证据显示12起介绍卖淫个案,各被告人完全是自发行为,很多相互之间并不认识,没有就卖淫地盘达成任何协议,因发放卡片引发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也是独立的个案,其也不认识所谓的骨干分子余某甲,(4)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瑞安卖淫市场被湖北人控制,介绍卖淫人员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或介绍卖淫行为受组织势力支持,(5)除了李某乙的供述及卖淫女的推测性证言称其是李某乙的小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加入组织以及在组织中的地位,原判认定的组织成员中有6名其根本不认识,其未参与介绍卖淫活动,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只有一起与介绍卖淫活动有关,其余案件均是其或其他同案遇到纠纷后受纠集参与,且绝大多数案件与李某乙没有任何联系,且其经济上也独立于李某乙,也未通过实施具体犯罪行为获得任何经济利益,(6)李某乙在2011年被判入狱,其在2012年年初已离开瑞安,在两年多时间内跟李某乙没有任何接触;2、第二节故意伤害事实案发后已支付全部医药费和赔偿部分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其系受向某甲纠集参与,事先对伤害行为并不知情,案发时也未动手,应认定为从犯,原判量刑畸重;3、第一节寻衅滋事事实其赶到酒店时同伙已经准备离开,其没有进行威胁也没造成后果,第四节寻衅滋事事实其没有参与殴打,同案犯孙某甲也只是被行政处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即使构罪也是从犯;4、第三、四、六节聚众斗殴应认定为从犯;5、归案后有提供同案犯藏匿地址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一审未予认定不当,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谭某3上诉称,1、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是(1)与李某乙只是见面打招呼的普通朋友、老乡关系,两人因为先后入狱在时间上也不可能有太多交情,与余某甲、李某庚等人也就一起玩过牌,未享受过组织或李某乙的任何照顾,至多因参与聚众斗殴和非法拘禁犯罪向李某乙借过两次车,(2)除了钟某、李某辛外,其余到宾馆发放招嫖卡片的人都是自发的行为,与李某乙没有任何关系,无需得到李的授意或支持,因发放卡片与他人发生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等犯罪也是独立的个案,且除了李某乙本人的供述外,无任何证据证明2010年前任一涉案被告人已围绕李形成一个团伙,其等人也不认识杨某8、方某10、吴某己等所谓骨干分子,(3)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等介绍卖淫人员系组织成员或在组织势力支持下控制瑞安卖淫市场;2、其并未与王某6共同实施介绍卖淫行为,系单独作案,介绍卖淫成功的只有10余次,获利1500余元;3、第八节聚众斗殴事实因双方斗殴人员基本都认识且认为系误会而放弃,现场没有任何人拿刀架住对方,系犯罪中止;4、第八节寻衅滋事事实其虽受李某乙纠集,但案发时尚在现场对面马路边的出租车上,当其准备前往现场时遇见李某乙等人从巷子里出来便一起离开,原判认定其参与该节事实不当,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杨某8上诉称,1、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是(1)其和李某乙等人均未控制瑞安市宾馆卖淫市场,(2)其未参加“李某乙集团”,与李某乙没有经济往来,只因其余被告人的纠集参加了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3)其没有涉及组织获利主要来源的介绍卖淫活动,在赌场放哨也仅有1次,(4)其2011年年初来瑞安,同年年末离开,在瑞安时间不足1年,当时“李某乙”黑社会组织尚未形成;2、其未参与第一、四节寻衅滋事事实和第四节聚众斗殴事实;3、其虽参与第五节聚众斗殴,但未砍人,仅为第四节开设赌场犯罪望风一次并收取一二百元报酬,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周某17上诉称,其未参加李某乙、余某甲的犯罪团伙,也没有倚仗李某乙等人的实力占有瑞安各宾馆卖淫市场,也没有经济往来,相反受余某甲等人打压排挤而退出原先控制的两个宾馆,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王某6上诉称,1、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是(1)本案只存在一个老乡圈子,并无黑社会性质组织,(2)起诉指控的介绍卖淫个案12起,只有钟某和李某辛曾因宾馆发招嫖卡片的人多起来而与李某乙讲起这件事情,其余发放卡片的人均是自发行为,与李某乙没有关系,也未得到李授意或支持,(3)除了李某乙本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任一涉案被告人在2010年以前已经围绕李某乙形成一个组织,且证据显示12起介绍卖淫个案,各被告人完全是自发行为,很多相互之间并不认识,没有就卖淫地盘达成任何协议,因发放卡片引发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也是独立的个案,其也不认识所谓的骨干分子余某甲,(4)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瑞安卖淫市场被湖北人控制,介绍卖淫人员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或介绍卖淫行为受组织势力支持,(5)其与谭某3共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四起案件有三起和介绍卖淫有关,是其等遇到纠纷后打电话给李某乙向其借车,李某乙出于蹭吃喝目的参与,李并非领导者和组织者,也只有李某乙的供述及卖淫女的推测性证言称其是李某乙的小弟,且其经济上也独立于李某乙;2、其介绍卖淫行为系单独作案,并非与谭某3共同作案,实际介绍卖淫次数不到20次,不属于情节严重;3、第八节聚众斗殴事实因双方纠集的人员大部分认识而主动放弃斗殴,系犯罪中止,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上诉称,其虽系受同案犯王某丙纠集,但参与时并不明知打架之事,而是出于兄弟义气开车接送人员,同案犯汪某18与其根本不认识,且汪仅供述在现场看到其,也没有辨认笔录支持,原判认定其参与第五节聚众斗殴事实证据不足,应改判无罪;即使认定有罪,因其受他人纠集从事运输斗殴人员的活动,其及所运输的人员到现场后均未参与斗殴或持械,作用小,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原判量刑也畸重,要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方某10上诉称,其和李某乙只是认识,但活动没有交集,连联系方式都没有,和余某甲也只是同学关系,偶尔有借还钱的经济往来,李、余二人没有为其支付任何开支,其和同案许多被告人均不认识,也不会有层级分明之说,与钟某、胡某甲也没有任何合作关系,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十节寻衅滋事事实其在余某甲对被害人动手时极力制止,第十一节寻衅滋事事实余某甲没有纠集其参与,要求改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关本案事实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作如下评判:

(一)关于介绍卖淫事实

1、谭某3、王某6俊提出两人的介绍卖淫行为是独立的。经查,被告人徐某甲供称谭某3、王某6合伙控制瑞安华富天成宾馆卖淫生意;卖淫女吴某乙、王某甲、侯某、邹某甲、周某甲、沈某的证言也称谭某3、王某6是一起从事介绍卖淫活动的,卖淫女何某、周某甲的证言还称卖淫分成有时候是王某6、谭某3单独来拿,有时候是和谭某3一起来拿,故两人关于单独介绍卖淫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谭某3、王某6共同介绍卖淫的次数得到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卖淫女指认及两被告人供认的招嫖号码通话记录、嫖客证言所称的招嫖次数、嫖客住宿登记记录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关于不构成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2、钟某及辩护人关于介绍卖淫次数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钟某供称介绍卖淫收入达5万元,原判根据钟某供述及多名卖淫女证言印证的单次卖淫收入及分成情况,就低认定为250次并认定为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并无不当,对该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汪某甲的介绍卖淫次数得到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卖淫女指认及汪某甲供认的招嫖号码通话记录、嫖客证言所称的招嫖次数、嫖客住宿登记记录等证据证实,汪某甲辩称仅介绍卖淫4次、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4、胡某甲介绍卖淫的次数是根据嫖客和胡某甲三个招嫖电话(136××××4278、152××××1118、158××××8018)的通话清单、嫖客证言等证据认定,一审庭审时胡某甲也未对指控的介绍卖淫事实提出异议;胡某甲上诉称只使用过136××××4278号码的意见,经查,其在侦查阶段就供称自己使用过上述三个号码,卖淫女王某甲、侯某、宋某等人均证实胡某甲使用152××××1118的号码,卖淫女伍某某证实胡某甲使用158××××8018的号码,卖淫女刘某丁证实胡某甲使用136××××4278的号码,故胡某甲关于并非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5、李某庚提出介绍卖淫仅有十多次,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庚供称介绍卖淫收入有4000余元,原判根据李某庚供述及多名卖淫女证言印证的单次卖淫收入及分成情况,就低认定为20次并认定为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并无不当,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6、黄某15供称帮胡某甲发放招嫖卡片,获利5000多元,又经余某甲同意承包虹桥宾馆自行发放招嫖卡片介绍卖淫4次,其供述得到被告人余某甲、胡某甲供述的印证,介绍卖淫次数得到卖淫女证人吴某乙、沈某、廖某等4人证言及嫖客证人蔡某等3人证言的印证;黄某15发放招嫖卡片时间较长、获利较多,且雇佣黄某15发放招嫖卡片的胡某甲也被认定为介绍卖淫情节严重,黄某15关于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7、吴某己上诉称仅是介绍两个人帮陈某丙发招嫖卡片,未达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程度。经查,吴某己在侦查阶段一直供称其找了刘福星、魏伍二人帮陈某丙分发招嫖卡片,在陈某丙卖淫市场出现纠纷需要打架时就纠集徐某丙、谭振一起过去;证人王某乙、刘某庚指证吴某己与其等一起帮陈某丙发放招嫖卡片,处理卖淫市场的纠纷;证人秦某乙的证言也证实其2012年2月跟随陈某丙来瑞安从事介绍卖淫活动,至同年9月被查获时一天至少有一笔卖淫生意,其证言中关于陈某丙介绍卖淫次数的内容得到证人张某乙、田某等9名卖淫女及证人王某甲、李某丙等10名嫖客的证言的印证,吴某己关于并非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二)关于聚众斗殴事实

第四节聚众斗殴,被告人李某乙、张某丁、余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证实杨某8、孙某甲受纠集参与该节事实,杨某8、孙某甲关于未参与该节事实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乙、余某甲在侦查阶段均供称纠集李某庚到约定斗殴地点,李某庚关于未参与该节事实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亦不予采信。

第五节聚众斗殴,同案犯汪某丙、刘某乙在侦查阶段供称汪某18持刀,被告人汪某甲在侦查阶段也供称汪某18参与砸车,汪某18关于没有持械也没有砸车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汪某甲在侦查阶段自认持刀参与该节事实,得到被告人吴某己、同案犯汪某丙、刘某乙、王某乙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印证,汪某甲关于未持械参与该节事实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吴某己在侦查阶段供称刘某甲接送多名参与斗殴人员先到约定地点集合,再开车载着己方人员寻找对方;被告人汪某甲在侦查阶段也供称刘某甲开车陆续、多次接送参与斗殴人员;被告人汪某18、同案犯刘某乙、王某乙在侦查阶段也供称在斗殴现场看到刘某甲,刘某甲系积极参与该节聚众斗殴犯罪,其关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第六节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某丁、胡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钟某为该次斗殴提供刀具和钢管,钟某及辩护人关于钟某未提供作案工具、不知情也未参与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第七节聚众斗殴,被告人余某甲在侦查阶段供称其与“小个”相约互殴且双方纠集人员相遇后,因其与“小个”纠集的“铁蛋”认识,“铁蛋”也持钢管帮助余某甲威胁“小个”,最终事件以“小个”道歉收场,该供述得到被告人胡某甲供述及证人杨某丙证言的印证,胡某甲关于该节事实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第八节聚众斗殴,被告人李某乙在侦查阶段供称其明知手下谭某3、王某6等人因争夺介绍卖淫地盘与邱某甲等人发生纠纷要约架解决,其决定帮助谭某3一方过去打对方,发现对方后其等从车上下来持械突袭对方,并将刀架在邱某甲脖子上,因邱某甲方不敢反抗,也尊称其新哥,其等便警告对方后作罢,李某乙的供述得到被告人谭某3、王某6、刘某戊等人供述及证人邱某甲、梁某、周某乙证言的印证,李某乙关于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谭某3、王某6关于该节事实构成犯罪中止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刘某戊在侦查阶段供称开车发现对方后,其和同伙均有持械下车冲向对方,其供述得到被告人李某乙、证人邱某甲证言的印证,其关于未参与该节事实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三)关于寻衅滋事事实

第一节寻衅滋事,被告人李某乙、张某丁、孙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证实李某乙为李学国在瑞丰大酒店内发放招嫖卡片受阻一事带领杨某8等人威胁酒店保安人员,杨某8关于未参与该节事实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张某丁辩称自己赶到时寻衅滋事行为已结束,但孙某甲、张某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秦某甲的证言均证实李某乙实施威胁时张某丁在场,张某丁的上述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第四节寻衅滋事,被告人李某乙、张某丁、孙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证实李某乙应孙某甲的要求纠集吴某己、杨某8等人到场为竞选一方助威,吴某己、杨某8关于未参与该节事实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第八节寻衅滋事,被告人吴某己、李某庚、李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证实谭某3在李某乙等人强行开走越野车时在场,李某庚、李某乙还供称当时谭某3抱着装有刀的袋子,故谭某3关于自己虽受纠集但未赶到现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第十节寻衅滋事,方某10辩称在现场极力制止余某甲行凶,该辩解除了其本人的供述,没有相应证据予以印证;第十一节寻衅滋事,被告人李某乙、余某甲、吴某己、孙某甲的供述、证人杨某丁、谭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方某10受纠集参与该节事实,方某10关于未参与该节事实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第七节寻衅滋事,吴某己在侦查阶段供称自己也下车追打对方,该供述得到被告人李某乙、余某甲、方某10等人证言的印证;第八节寻衅滋事,吴某己在侦查阶段供称李某乙持棒球棒前去被害人处强行开走越野车时其也在场,该供述得到被告人李某乙、同案犯谭某甲供述的印证,吴某己关于对该两节事实不知情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第十四节寻衅滋事,被害人徐某戊、证人徐某丙证言证实吴某己等人赖在徐某戊上班的火锅店,打烊了也不走,徐某戊怕事才被迫付钱;第十五节寻衅滋事,吴某己在侦查阶段供称李某乙指使其与同案犯谭某甲、邹定坤等三人过去砸车,该供述得到被告人李某乙、同案犯谭某甲供述的印证,吴某己等人均应对共同犯罪结果负责,吴某己对于该两节事实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四)关于非法拘禁事实

第三节非法拘禁事实,被告人杨某乙用刀背敲打被害人邹某乙腿部逼问介绍卖淫者情况的事实得到被告人李某乙、徐某甲、谭某3、证人杨某丁的证言及被害人邹某乙的陈述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钟某及辩护人关于未殴打邹某乙、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五)关于开设赌场事实

第二节开设赌场,被告人吴某己的供述、证人余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曾在赌场看到李某庚望风、看场,李某庚关于自己仅参赌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第三节开设赌场,被告人张某丁的供述、证人余某甲、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胡某甲有参股该赌场,胡某甲关于仅是参赌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六)关于故意伤害事实

张某丁及辩护人关于第二节故意伤害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3、吴某己、孙某甲、李某庚、王某6、杨某乙、杨某8、张某丁、方某10、原审被告人余某甲参加以上诉人李某乙为领导者的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主要通过介绍卖淫行为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组织的活动,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多次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瑞安当地部分宾馆卖淫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李某乙作为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余某甲作为积极参加者,谭某3、吴某己、孙某甲、李某庚、王某6、杨某乙、杨某8、张某丁、方某10作为一般参加者,其等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李某乙、余某甲、吴某己等多名组织成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等对该团伙以李某乙为首形成一个势力圈,圈子内的人员有余某甲、谭某3、吴某己、孙某甲、李某庚、王某6、杨某乙、杨某8、张某丁、方某10等人,余某甲在圈子里的地位仅次于李某乙,以及李某乙、余某甲二人经常向其等灌输“注意维护圈子的名声和利益、兄弟间要团结不要内斗”等规约有明确认识,在组织者李某乙坐牢期间,该势力圈在余某甲等人经营下得以存续和发展,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其等也均明知该团伙以控制介绍卖淫市场、开设赌场、替他人撑场面、讨债获取收入,且用该收入为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免费提供毒品、使用车辆,维持该势力圈的存续,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为从上述不法渠道获得经济利益、满足团伙领导者的逞强斗狠心态,该团伙除直接组织成员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外,部分成员也联合其他倚仗该团伙势力的人员实施介绍卖淫、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该团伙以有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使瑞安周边部分宾馆介绍卖淫行业控制在得到李某乙等人默许、支持的人手中,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该团伙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也得到倚仗该组织势力控制卖淫市场的证人胡某甲、钟某、汪某甲等人的证言印证。李某乙、谭某3、吴某己、孙某甲、李某庚、王某6、杨某乙、杨某8、张某丁、方某10关于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

李某乙结伙控制瑞安市各宾馆发放招嫖卡片生意,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多次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纠集他人多次持械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且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李某乙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余某甲结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结伙聚众斗殴;多次结伙实施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结伙以胁迫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又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余某甲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谭某3结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结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又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谭某3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吴某己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结伙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又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吴某己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孙某甲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又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孙某甲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数个漏罪,应予数罪并罚。李某庚结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结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又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李某庚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王某6结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又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王某6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杨某乙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又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杨某乙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杨某8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又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杨某8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张某丁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结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又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张某丁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方某10多次结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结伙以胁迫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又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方某10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钟某结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钟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胡某甲结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胡某甲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汪某甲结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汪某甲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刘某戊结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刘某戊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黄某15结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上诉人刘某甲、原审被告人赵某甲、汪某18、徐某丙结伙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赵某甲、汪某18有持械情节。赵某甲在介绍卖淫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聚众斗殴漏罪,应予数罪并罚。上诉人周某17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又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周某17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徐某甲结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分别构成介绍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徐某甲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乙关于第三节非法拘禁其看到邹某乙受同案犯威胁及时制止、进行调解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李某乙在侦查阶段供称钟某电话告知其劫持一名女子到山上,因同去的小弟车子坐不下让李某乙开车一起载过去,且同案犯用刀背殴打该女子和实施威胁逼问幕后介绍卖淫者时其也在场,其在明知同案犯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情况下提供帮助并在场助阵,系积极参与共同非法拘禁犯罪,其关于该节事实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

李某乙、谭某3、李某庚、胡某甲、汪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鉴于李某乙有立功和坦白情节;余某甲敲诈勒索犯罪系未遂且有自首情节,聚众斗殴犯罪系未遂,又有立功表现;孙某甲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部分未遂,有坦白情节;李某庚、杨某8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部分未遂及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张某丁、刘某戊、黄某15、赵某甲、汪某18、周某17、李某甲有坦白情节;方某10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系未遂,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胡某甲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部分未遂,且有立功表现,有坦白情节;汪某甲有立功表现和坦白情节,均已予从轻处罚。另鉴于吴某己在介绍卖淫、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所犯介绍卖淫罪已予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已予从轻处罚;钟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对其所犯聚众斗殴罪已予减轻处罚,对所犯介绍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已予从轻处罚;徐某甲在介绍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已予减轻处罚;刘某甲、徐某丙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有坦白情节,已予从轻处罚。李某乙等人及辩护人仍以此为由要求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第二节聚众斗殴,被告人李某乙、孙某甲在侦查阶段均供称孙、李等同车人一下车就持刀跑至路口花园处,孙某甲虽没有直接致伤,但同样要对共同斗殴结果负责。杨某乙辩称第六节聚众斗殴是从犯的意见,经查,多名同案犯及杨某乙均供称杨在现场有持械行为,行为积极,不应认定为从犯,杨某乙关于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胡某甲在侦查阶段供称其持刀冲向对方,该供述得到被告人赵某甲供述、证人张某己证言的印证,胡某甲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行为积极,其关于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张某丁在第三节聚众斗殴中直接参与殴斗,第四节也是受纠集到场并等待对方前来,第六节有纠集同伙、准备刀具的行为,张某丁在该三节事实中行为积极,不应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关于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第二节故意伤害,被告人张某丁、同案犯向某甲的供述及被害人陈某己的陈述均证实张某丁在酒店内也持刀冲向被害人,张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不应认定为从犯,张某丁及辩护人关于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另外,第一、四节寻衅滋事张某丁虽受纠集参与,但积极到场助威,其辩护人关于该二节事实张某丁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于法不符,亦不予采纳。钟某的辩护人提出钟有检举刘某丙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重大立功表现,经查阅刘某丙聚众斗殴案一审判决书,因该案可确认致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并非刘某丙,所以刘某丙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钟某的辩护人关于构成重大立功的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吴某己及辩护人提出有检举余某甲参与第一节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第一节开设赌场事实、检举魏伍参与第一节开设赌场事实的立功表现,第二节开设赌场有自首情节,经查,没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在吴某己供述前已掌握相关犯罪线索,上述事实确系吴某己因聚众斗殴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最早供述,应认定吴某己构成自首和立功;张某丁及辩护人提出有协助抓捕被告人杨某乙的立功表现,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张某丁和杨某乙的抓获经过记载,恩施市公安局黄泥塘派出所抓获张某丁后,张某丁提供信息称同案犯杨某乙一直在家中,该所民警根据该信息在2013年3月25日在杨某乙家中抓获杨,而杨某乙在家的信息并不属于张某丁在犯罪前或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的藏匿地址,张某丁在协助抓捕杨某乙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应认定张某丁构成立功,对吴某己、张某丁及辩护人的相关上诉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吴某己、张某丁量刑不当,予以纠正;另外,原审判决第五项罚金刑数罪并罚结果出现错误,第十七项在数罪并罚时遗漏了罚金刑,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所限,故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刑初字第2117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项,即被告人李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余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被告人谭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元。被告人孙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被告人李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500元。被告人王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500元。被告人杨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人杨某8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方某10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钟某11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5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500元。被告人胡某12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汪某13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刘某14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黄某15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赵某16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17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徐某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被告人汪某18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徐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随卷移送的作案工具刀具、疑似枪支1把、手机(旧)予以没收。追缴各被告人上述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刑初字第2117号刑事判决第四、十项。即被告人吴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元。被告人张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欣俊

审判员涂凌芳

代理审判员方彬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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