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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飞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5   阅读: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2)驿刑初字第4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 2012-04-01

审理经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任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曾某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吕某星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军、王某飞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朱某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飞及其辩护人时建民、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朱伟光、被告人曾某国及其辩护人王阳、被告人李某军及其辩护人赵建成、被告人王某飞及其辩护人景高举、被告人吕某星及其辩护人陈青、被告人朱某友及其辩护黑连河、被告人周某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8年6月,赵某福(已判刑)持枪与周某团伙(已判刑)械斗获胜后,树立自己的“恶名”,之后赵某福纠集龚某来(又名龚二来)、陈某平、陈某、孙某伟、张某亮、吕某亮(又名“拐子”)、律某佳、赵某松、孙某兵、苏某链、米某华(均已判刑)、张某亮(在逃)及李某飞、任某、周某建等人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扰乱驻马店市的社会经济秩序。被告人赵某福通过为团伙成员提供毒品、衣食住行的手段,控制拉拢其团伙成员,在驻马店市逐步发展形成了以赵某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聚众斗殴罪

1、2008年6月,赵某福在鸣泉酒店因与周某发生争执,赵某福纠集陈某、陈某平等预谋后,又纠集被告人曾某国、王某飞、李某军、吕某星等人持械在鸣泉酒店门口将周某捅伤,并将周某路虎车砸坏。

2、2008年6月赵某福纠集人员将周某捅伤后,同年6月29日,赵某楠(系周某团伙成员)纠集几十人与赵某福约场在驻马店市顺河高速引线袁某聚众斗殴。赵某福遂纠集陈某、孔某义、陈某平及李某飞、任某、曾某国、李某军、王某飞等人在驻马店顺河高速引线袁某与赵某楠方聚众械斗,赵某福一方持枪、刀将赵某楠一方的葛某成、高霜飞打伤,经鉴定,葛某成的伤情构成轻伤。

(三)寻衅滋事案1、2009年7月15日上午,因袁某村南边土地赔偿款没有到位,施工方强行开工,袁某村民于某成等人阻挠施工,施工方经理马某海的司机被告人朱某友纠集孙某伟、龚某来、吕某亮、陈某、王某等人将被害人于某成打伤。经鉴定,于某成的伤情构成轻伤。

2、2009年8、9月份一天晚上,被害人李某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大陈庄赵某福等人开设的赌场赢钱后离开,赵某福纠集被告人陈某及吕某亮、龚某来、陈某、陈某平等人将李某峰从驻马店市影剧院拉至驻马店市驿城区东平路将其打伤。

3、2009年10月4日14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邓瓦房村孙楼,被害人宋某伟、宋某与陈某平的姐夫出租车司机张某功因出租车车费问题发生争执,陈某平向赵某福汇报后纠集被告人李某飞及龚某来、吕某亮、陈某等人将宋某伟、宋某打伤。

4、2011年3月24日15时,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建业花园工地,被害人李某成与工地工程部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及孙某伟、陈某等人将李某成打伤。

(四)开设赌场1、2009年3、4月间,赵某福、龚某来、陈某、陈某平及被告人周某建、吕某星等人在河南省汝南县罗店乡别桥村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2009年3、4月间,赵某福、龚某来、陈某、陈某平、张某亮及被告人周某建、吕某星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大陈庄村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2009年7、8月间,赵某福、龚某来、吕某亮、赵某松、孙某伟、苏某链、陈某、王某及被告人周某建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苏庄村开设赌场,抽头渔利。4、2009年7、8月间,赵某福、龚某来、吕某亮、赵某松、孙某伟、苏某链、陈某、王某及被告人李某飞、周某建、任某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乡陈楼村开设赌场,抽头渔利。5、2009年年底,赵某福、陈某、龚某来、孙某伟、陈某平、吕某亮、赵某松、王某、律某佳、孙某兵及被告人周某建、李某飞、任某、吕某星等人先后在汝南罗店乡别桥村、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大陈庄村、舍庄村、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水厂开设赌场,抽头渔利。6、2010年2月,赵某福、龚某来、陈某、孙某伟、吕某亮、律某佳、赵某松、王某及被告人陈某、周某建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舍庄村开设赌场,抽头渔利。7、2011年3月,被告人赵某松、律某佳、米某华及被告人陈某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夏庄村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五)敲诈勒索2009年7月18日,被害人赖某华、小高(身份不明)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陈楼村赵某福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赢钱后,龚某来等人称赖某华使用假骰子赢钱,看场子的郑某等人遂对赖建华实施殴打,并将赖某华身上的八千元现金搜走,龚某来电话与赵某福汇报后,赵某福安排龚某来让赖某华、小高每人给龚某来打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后被告人李某飞、任某及龚某来、孙某伟、吕某亮、陈某、郑某等人将赖某华控制到驻马店市颐和山庄宾馆。次日,赖某华与其妻秦某红联系让准备三万元现金,后在遂平南关路口秦某红将凑出的二万八千元现金交与龚某来等人,龚某来将该笔现金分两次汇给赵某福。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飞、任某、周某建、曾某国、陈某、王某飞、李某军、吕某星、朱某友供述,赵某福、龚某来、陈某、孙某伟等十四名已判刑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葛某成、于某成、李某峰、宋某伟、宋某、孙某成、赖某华等人陈述,证人余某山、赵某楠、米某富、于某军、吕某华、张某、陈某喜、邵某意、骆某亭等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枪支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飞、任某、周某建、曾某国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飞、任某、曾某国、王某飞、李某军、吕某星等人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被告人李某飞、陈某、朱某友等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殴打伤害无辜,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李某飞、任某、周某建、陈某、吕某星等人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飞、任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李某飞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任某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周某建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曾某国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李某军、王某飞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吕某星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朱某友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飞当庭对指控其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犯罪无异议;辩解其不听从赵某福指挥,未从赵某福处领工资,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辩解未参与敲诈勒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意见,1、李某飞不是赵某福组织成员,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李某飞没有敲诈被害人的故意,也没有索要钱财的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罪。3、李某飞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4、李某飞在参与聚众斗殴犯罪时未满18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当庭对指控其参与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犯罪无异议;辩解其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未参与殴打和敲诈被害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意见,1、任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在聚众斗殴及第5起开设赌场犯罪中任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3、指控任某犯敲诈勒索及第4起开设赌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曾某国对指控其参与聚众斗殴犯罪无异议,但辩解其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辩护人对指控曾某国犯聚众斗殴罪无异议。提出曾某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系从犯,投案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建对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辩解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军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李某军在第二起聚众斗殴中系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在第一起聚众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投案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飞对参与第二起聚众斗殴无异议,辩解其未参与第一起聚众斗殴。

辩护人意见,王某飞未参与第一起聚众斗殴,在第二起聚众斗殴中王某飞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系投案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星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对吕某星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另提出吕某星在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友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8年以来,赵某福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无业人员,利用乡亲朋友等关系,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赵某福为首,以龚某来、陈某、孙某伟以及张某亮、米某富(另案处理)为骨干,吕某亮、陈某平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李某飞、任某、周某建等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员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所有成员必须听从赵某福的指挥和领导,对赵某福以“福哥”、“老板”尊称。

为树立自己的“恶名”,2008年6月赵某福先是带领手下持械对驻马店市驿城区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周某(已判决)进行殴打,后又持枪与周某团伙械斗,在驻马店市群众心里形成巨大恐惧,严重影响了驻马店市经济社会秩序。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等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于个人开支和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一、有关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较多,有明确的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及通过两次与周某团伙争斗树立了其恶名的证据。

(一)被告人供述

1、李某飞供述:跟着赵某福的人有吕某亮、陈某、陈某平、米某富、小新、孙某伟、张某亮、郑某、王某飞、曾某国、孔某义、律某佳等,龚某来、陈某、陈某平、吕某亮、小伟、米某富、八国跟某福关系好。小新跟着米某富,小尿跟着某义,我和梅某磊、孙某、任某,房某军和王某飞关系好。平时我和王某飞都叫他某福,其他人都叫他福哥。他们都怕赵某福,没人敢叫他的名字,顺河那一片都是他在那罩着。赵某福在顺河那一片是个赖货,他阴险毒辣,还吸大烟、开赌场,打架,没人敢惹他。

2、周某建供述:我从2009年初开始跟着赵某福一块开牌场,当时我在外打工回来听说某福在顺河混的比较厉害,在顺河开牌场没人敢管,想着没事就跟着赵某福混个场子,风光风光。陈某平、陈某、龚某来、张某亮和赵某福走的最近,龚某来、陈某平是赵某福的心腹,我们只是跟着赵某福一起混个场子,赵某松是赵某福的堂弟,肯定是贴心的人。

3、任某供述:我知道跟着赵某福的有近来、陈某、陈某平、国亮,陈某平跟某福走得近,都说陈某平是二当家的。赵某福这个人比较毒,在顺河那一片没人敢惹,都称呼他“福哥”,他手下的人都很尊重他。

4、陈某供述:我和赵某福是前后庄的,自小就认识。他在我们顺河没人敢惹,赖的出名,跟着他的人都要顺着他。陈某、陈某平、米某富、龚某来、吕某亮,张某亮和赵某福走的较近。

5、王某飞供述:我是2008年和赵某福认识的,后来他常去牌场玩,时间长了我们就熟悉了。跟着赵某福的有张某亮、陈某平、孔某义、陈某、李某军、小尿、吕某亮、孙某伟。吕某亮、近来、陈某,厦门的那几个人跟某福关系近。他吸大烟,人品也不行。我们都喊他福哥,他在顺河有名气,比较赖,没人敢欺负他,谁见谁怕,当地的老百姓对他敢怒不敢言。

6、李某军供述:我是2008年通过孔某义认识赵某福的,以前听说这个人,在顺河没人敢惹,后通过某义认识了他。跟着赵某福的有张某亮、陈某平、孔某义、陈某、小尿、近来、吕某亮、八国。陈某平、近来,陈某等人跟某福走的近。因为袁某给赵某楠约场打架,赵某福说我不积极,对我有意见,说我不听他的,从2008年6月份赵某楠约场打架后我就不跟他了,有一次吃饭碰见赵某福,给他让烟,他不要,还把我给打一顿。他在顺河比较有名气,没人敢欺负他,比较赖,谁见谁怕,当地的老百姓对他敢怒不敢言。我们都喊他福哥。

7、吕某星的供述:赵某福是混社会的,手下有一帮人,在我们罗店乡别桥及顺河那一片没人敢惹,谁都怕他,大家都称他“福哥”。跟着赵某福的人有陈某,龚某来,陈某平,吕某亮、孙某伟、张某亮、郑某、王某飞等。其中陈某平,陈某,龚某来、吕某亮跟赵某福的关系比较近。我是经米某介绍认识赵某福的。因赵某福是混社会的,开牌场也没人敢管,所以没事我就去牌场赌博,钓鱼,帮个人场。

(二)同案犯供述

1、赵某福供述:1999年,我与陈某、某义在监狱里认识,2001年在我刑满释放后与张某亮认识,后又认识龚某来、孙某伟、陈某平、李某军、王某飞、吕某亮、周某建。赵某松是我堂弟,律某佳是跟着赵某松玩的。最近几个月和孙某伟走的较近。跟着我玩的这些人平时有叫我福哥的,也有叫我老板的。他们感觉我实在,义气,江湖,也不计较钱,干什么都能让他们落到实惠。凡是在我开的牌场里帮忙的,除了吃喝,每天都能落到几百块钱,少的二百,多的五六百。

2、龚某来供述:2008年认识赵某福。赵某福在袁某用枪把周某一方的人打伤后,周某被抓了,而赵某福没事,赵某福名声起来,我们也就接触多了,大家也都愿意跟着赵某福。

3、陈某供述:跟着赵某福的主要有龚某来、吕某亮、米某富、陈某明、张某亮、孙某伟和我。龚某来负责组织和管理赌场的账目,在外围巡逻放哨开始是赵某福安排,后来交给龚某来、陈某平和张某亮安排。赵某福让我们不要在外面惹事,有事他安排。我叫他福哥。

4、陈某平供述:我是从2008年跟着赵某福,我们都尊叫福哥,他在我们这一带名气比较大,我想着他厉害,有事能罩着,跟着他图个排场,跟着他开赌场还可以挣些钱花。我们平常不在一起,有事时赵某福一打电话召集,就得赶紧过去。我们平常都在市里的雪松宾馆聚集,有什么事都在那里商量。

5、吕某亮供述:赵某福在顺河没人敢惹,周某那么狂他都敢打,名声在外,当地人都怕他。赵某福在顺河开赌场,也是因为他势力大,没人敢来踢场子,我们跟着赵某福就是冲他混的排场,跟着他出去没人敢惹,有面子,我们也很尊敬他,见面都喊福哥。2009年1月份,我从厦门打工回来跟着赵某福玩。米某富从2009年开始跟着赵某福,打架时某富都跟着去,啥事都是他先上。张某亮跟着赵某福几年了,每天在赌场招呼场子,陈某平也在赵某福赌场招呼场子;龚某来负责赵某福的赌场,定期汇报赌场经营情况;陈某在赌场周围放哨;孙某伟一般出去给别人摆平事,他好动手,下手狠;我们都跟着赵某福混。

6、孙某伟供述:我和赵某福是一个村的。从2009年五六月份,我从厦门回来,开始跟着赵某福。赵某福开牌场,身边跟了很多人,我也想跟着赵某福玩。

7、赵某松、律某佳、王某、孙某兵、米某华分别供述除了他们跟着赵某福。跟赵某福关系近的有龚某来,吕某亮、陈某、孙某伟,陈某平、张某亮、李某飞。

8、梅某磊供述:2009年,我和王某飞、李某飞玩时认识赵某福,我们尊称他福哥,还有人喊他赵经理、赵老板,平常没有人敢喊他的名字,他在顺河一带比较赖,老百姓都怕他,他开牌场时那一带其他人没人敢开。我跟着李某飞、任某、孙某一起在牌场放铳子挣些钱,也没人敢欺负,感觉比较排场。

二、有关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组织活动的证据。

(一)被告人供述

1、周某建供述:开牌场的有赵某福,龚某来,陈某、陈某平、张某亮,吕某亮、吕某星、赵某松,律某佳、苏某链、孙某伟、王某、米某富还有我。2009年初,我开始跟着赵某福一块开牌场的,每天除了发工资能抽一千元钱。每天牌场结束我们每人每天发一百元钱的工资,剩下都是赵某福的。

2、陈某供述:2010年2月份,赵某福领人在我家开了两天牌场,后转到舍庄周某建家,后又转了一家,总共有一个星期,那段时间我给赵某福帮忙看场,每天领二百元工资。

(二)同案犯供述

1、赵某福供述:龚某来、周某建、张某亮负责在赌场里照顾着,陈某负责找人放哨。我白天不在赌场里,夜间到赌场里看看,赌场里有事他们随时跟我联系。开始时锅小,抽头少,后来推的锅越来越大,提的钱也就多了,一个牌场下来提几十万元。凡是在我开的赌场里帮忙的,每天都能落几百块钱,少的二百,多的五六百。

2、龚某来供述:赵某福有工地,还支赌场,平时弟兄们的开支主要是赌场提钱发工资,赌场来的是推牌九,刚开始是几百元一锅,每锅按10%可抽几千元钱,后来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锅,抽的钱也就多了。

3、陈某供述:我们都跟着赵某福开牌场,龚某来负责抽头把锅,我负责放哨,平均每天可以领五百元的工资。

4、陈某平供述:抽的头钱都是赵某福的,每天给我们发一、二百元钱的工资。

5、孙某伟供述:开始在赌场我把锅,后赵某福说我贪污钱了,让龚某来把锅,我和张某亮等人负责放铳。

6、吕某亮、王某均供述了顺河附近的牌场都是赵某福开的,其在牌场帮忙每天领一二百元的工资。

(三)证人证言

1、骆某亭证言:2010年阴历正月十一,我去顺河牌场推牌九,来的是九百元至一万元的锅。我在那玩了七八天,输了六十万。这个牌场开了半月左右,招呼场子的有龚某来、吕某亮、陈某,抽的头钱由赵某福分配,赵某福不到牌场没人敢动钱箱,每天抽的头钱有十七、八万元。

2、陈某明陈述:2009年冬,龚某来介绍我去顺河来牌,牌场是赵某福开的。推的是三百、六百、九百元的锅。龚某来负责抽头,国亮负责洗牌,陈某平、新建负责望风。我去了十几天,输有一百五十万,坐门的都输钱。牌场每天抽头十至十六万元不等。

3、梅某磊供述:我跟着李某飞、任某、孙某一起在牌场放铳子,没事时在牌场里帮忙把门看场子,一天挣一二百块钱。

三、关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胁迫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通过其团伙成员实施的具体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事实予以证实。

对赵某福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的分析认定: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自2008年以来,赵某福以亲属、同乡关系为纽带纠集龚某来、陈某、孙某伟、陈某平、吕某亮、王某、律某佳、赵某松、米某华及被告人李某飞、任某等人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赵某福为首,龚某来、陈某、孙某伟、陈某平、吕某亮等为骨干成员,赵某松、米某华及被告人李某飞、任某、周某建、曾某国为一般参加者的组织即黑恶势力,在该组织中,赵某福处于绝对的领导者地位,其他成员均服从赵某福的组织和领导。该组织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特别是铁路东的几个乡镇,为逞威风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确立了其强势地位后长期开设赌场,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上述人员之间通过赵某福而较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且人员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约定成俗的规矩,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手段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用于组织的基本活动和成员的生活来源,通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并利用其恶名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

聚众斗殴

一、2008年6月赵某福在鸣泉酒店因与周某发生争执,遂纠集被告人曾某国、王某飞、李某军、吕某星及陈某、陈某平、孔某义、龚某来、王某等人持械在鸣泉酒店门口将周某捅伤,并将周某的路虎车砸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供述

1、王某飞供述:2008年6月份的一天17时许,赵某福打电话让我到驻马店火车站金悦酒店找他商量怎么找胡某斌、周某的事,我到赵某福住的房间,见曾某国、张某亮、孔某义、陈某平、东星、李某军也在那,赵某福就把胡某斌的伙计调戏他老婆及胡某斌,周某帮那个人说话的事告诉我们,因我经常在牌场玩,可以帮他摸摸胡某斌、周某在哪儿,好带人过去打他们,商量后我就先走了。当晚,我在牌场见周某在那来牌,没见胡某斌,我给赵某福打电话汇报情况,赵某福说马上带人过去,23时许,赵某福领着曾某国、张某亮、孔某义、陈某平、东星、李某军、陈某,王某,还有我不认识的人一块过来了,赵某福带着人坐在周某的对面找事,周某想走,当周某带着鹏鹏及另一个孩开着他的绿色路虎越野车(没牌)走到鸣泉酒店门口时,被赵某福领的人围起来,我也在一旁围着周某,没有动手,小东开车堵住周某的车,赵某福拉开周某的车门打骂周某,曾某国拿刀捅周某屁股,李某军等人拿着刀砍周某的车,并把车玻璃砸烂,其他人在周围围着,打后我们就散了。后赵某福躲了起来。刀是赵某福准备的,有30公分长,单刃齐头。

2、李某军供述:2008年6月份的一天21时许,陈某平打电话让我到驻马店火车站金悦大酒店玩,到后见赵某福、孔某义也在房间,陈某平说胡某斌的伙计在鸣泉大酒店调戏赵某福的老婆,胡某斌,周某还帮那个人说话,赵某福想找机会收拾他们,让我过来帮忙。过了一会,赵某福喊着下楼,在宾馆门口碰见吕某星等人,赵某福给吕某星三百元钱去买刀,孔某义,张某亮,曾某国、陈某,王某飞等都在下面等着,吕某星买刀回来有个人把刀放在一个包里,刀有30公分长、单刃、齐头的,大概有20把。后我们跟着赵某福坐面的到鸣泉大酒店,到后见周某正在牌场来牌,没见胡某斌,周某见我们人多,起身就走,赵某福让我们跟着,周某出来开着他的绿色路虎越野车走到酒店门口被我们围起来,陈某平开着赵某福的车堵住周某的车,后陈某平给我们发刀,赵某福把周某的车门拉开,扇他几巴掌,我拿刀照周某车的引擎盖砍了一刀,曾某国拿刀照周某身上捅了一刀,一个叫秦某的人拿刀把后面的玻璃砍烂,孔某义,张某亮,陈某等人在外面围着不让周某走,打后我们坐着赵某福、张某亮、孔某义的车跑到漯河,后又听说王某飞被人打了,周某也没报警,我们就回来了。

3、吕某星供述:2008年夏天的一天夜里,我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西段鸣泉大酒店的牌场来牌时,听见外面的人嚷嚷,我随着牌场的人跑到外面看见有好多人在那打架,我害怕没敢看,拦一辆面的就走了。后听说赵某福领人把周某给打了。

4、曾某国供述:2008年5、6份的一天20时许,我在驻马店火车站金悦酒店跟着孔某义一块玩,孔某义接赵某福一个电话后说有人找事要打架,让我过去帮忙,我们下楼后,小东、李某军、吕启亮等十多个人过来了,隐某平给陈某一个黑色背包,里面装有刀,我和陈某打一辆面的跟着赵某福他们一块来到鸣泉大酒店,我和陈某等人跟着赵某福进了牌场,见周某正在那来牌,周某见某福带人过来就走,某福的人也跟着出去,随后陈某给每个人发刀,大概有十来把,都是30公分长、齐头、单刃不锈钢刀。陈某平开着车堵住了周某的车,某福拉开周某的车门,抓着周某的衣领就扇耳光子,李某军拿刀砍周某车的前引擎盖,陈某让我上去捅他,我拿刀照周某的大腿上捅了两刀,其他人把车后玻璃砍烂了,还有一些人在一旁围着。打后我们就回宾馆了,第二天一块跑到漯河躲了起来。

(二)已判刑同案犯供述:

1、赵某福供述:2008年6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我到鸣泉酒店要账,从酒店出来走到大厅时遇到胡某斌和魏某红等人,魏某红对我老婆说话不文明还动手去拉我老婆,我和魏某红争吵,胡某斌、周某带着十来个人出来后把我们拉开。后在西园宾馆对面的地摊我们又遇到胡某斌和周某等人,我和胡某斌又吵起来,周某说:“你咋恁排场,驻马店装不下你了。”我说“你等着,明天再说”,然后我们走了。我与曾某国、某义、陈某、张某亮、陈某平在金悦酒店见面后,把和胡某斌、魏某红、周某发生矛盾的事跟他们说了说。26日下午,在金悦酒店我与曾某国、某义、陈某、张某亮、陈某平商量打周某的事,16时许,我给吕某星三百元钱让他买来十把刀放到我房间里,我给王某飞、王某、李某军、郑某打电话让他们到金悦酒店来,我就把和胡某斌、周某等人发生的事也跟他们说了,他们问我咋弄,我说跟他兑,他们三个说“兑就兑,一会就过去”。我让某义再喊点人,怕人少吃亏。22时许,人来的差不多了,我将十把刀交给陈某,我开着黑色别克轿车带着小东、陈某、曾某国,其他人乘坐面的一起到鸣泉酒店。陈某惦着装刀的包和我、王某飞、曾某国、王某、张某亮、陈某平、李某军到鸣泉酒店的大厅等周某,来牌的场散后,我们到大厅门口,陈某把刀分给我们,周某带着四个人出来上了他的路虎越野车,我们几个紧跟过去堵住了他的车,我拉开车门,李某军、陈某、曾某国等人一边用刀敲击着周某的车一边吆喝着让周某下车,周某没敢下车,我右手拿着刀,左手朝周某的脸上扇五六巴掌,周某见我们人多还都拿着刀,没敢吭声,准备走时,周某瞪我一眼,我看他还不服气就说“还不服气是吗?”这时曾某国拿刀朝周某的屁股上扎了两刀,一刀没有扎中,周某被扎后说“我服,我服了。”之后我们就走了。当晚参与打周某和砸周某车的人有我、曾某国、小东、陈某、王某、张某亮、李某军。陈某给王某飞分刀时,王某飞没有要,也没有上前打。某义和他喊过去的人没进酒店院子。

2、龚某来的供述:听说周某和胡某斌在牌场上调戏赵某福的的老婆杨某,赵某福不愿意就打周某。

3、陈某供述:2008年夏天的一天夜里,某福和他老婆到鸣泉酒店去玩。胡某斌带的人当中有一个中年男子喝醉了找厕所,他看见某福的老婆就调戏。某福就和那人还有周某等吵起来了。次日18时许,满意给我打电话让到金悦酒店门口。到后见到满意、曾某国、王某、郑某、李某军、王某飞、张某亮、小东还有一二十个我不认识的。某福领着我们坐面的车去鸣泉酒店。我和某义等十几个人站在鸣泉酒店门口路上,某福领着十几个人进酒店找周某。周某带四五个人从酒店里出来,某福带着人从酒店里追出来,将周某堵在路虎车里,某福朝周某脸上打了几耳光后就走了。后来听说小沫、秦某、李某军、曾某国还把周某的路虎车玻璃给砸了,曾某国把周某捅了两刀。

4、陈某平供述:2008年6月底的一天15时许,赵某福让我去金悦大酒店,到后见曾某国,孔某义,张某亮,王某飞,李某军,陈某已在那儿,赵某福说周某的朋友调戏他老婆,周某还护着那个人,想收拾周某一顿。19时许、龚某来、吕某星,还有几个不认识的年轻孩,一共有二十人左右,赵某福拿二百多元安排人去买了七八把刀,赵某福让陈某找个大背包把刀装进去。22时许,赵某福开车带我和王某飞,陈某带着刀,其他人打面的来到鸣泉大酒店门口,陈某把刀分给大家,周某牌场散后,我用车把周某的路虎车挤着,赵某福把周某的车门打开,上去照周某脸上打了几巴掌,曾某国拿刀照周某的屁股上捅了一刀,其他人拿着刀朝周某车上砸,把车玻璃给砸烂了,周某车里坐的三个孩也没敢动,打了周某后,我们坐上车跟着赵某福走了。还供述,2008年时跟着某福在一起玩时认识了王某飞,后又认识了李某飞,李某飞是王某飞体校的师弟。跟周某打架时王某飞去了。

5、孔某义供述:案发当天17时许,陈某平打电话让去他的房间,到后见有六七个人正在商量打胡某斌的事情,陈某平知道我和胡某斌关系不错,没让我参与打架。21时许,陈某平喊我一起去鸣泉大酒店,到宾馆楼下,看到陈某平他们在车上等着我,我坐上其中一辆面的到鸣泉大酒店,我没下车和另外两辆面的车一起在酒店大门口外面的小路上等着,陈某平他们几个下车进到鸣泉大酒店一楼赌博场内找胡某斌。赌博场散后,周某从赌博场出来回到自己的车上,陈某平等人拦住周某的车就打。打完后陈某平给我打电话,我让面的司机把车开到酒店门口,接住陈某平等人跑了。为了打完人后随时接应他们走,所以每辆车上都留一个人。胡某斌、周某两人和魏某红的关系比较好,听说魏某红以前在赌博场调戏过赵某福的老婆,赵某福拿着刀追魏某红时,胡某斌、周某拦着不让赵某福打魏某红,所以赵某福恼胡某斌和周某。后听到他们议论说赵某福用巴掌扇了周某,曾某国用刀把周某屁股捅了两刀。

6、王某供述:案发当天赵某福让我去鸣泉酒店壮威,陈某拿有一个渔具包,里面装着刀。22时许,周某从牌场出来,赵某福示意让我们跟着出去。周某开着他的路虎车朝外走,我们在酒店门口把他拦下来。赵某福、陈某平、李某军、张某亮在周某车头堵着,赵某福把周某的车拉开,扇了周某几巴掌,曾某国拿刀照周某身上捅了一刀,李某军拿着刀在周某的车头挡风玻璃砍了几刀,我不认识的人在后玻璃上砍了几刀,其他人都在车周围,不让周某车走。

(三)证人证言

1、周某供述:2008年6月份一天24时许,我在鸣泉酒店一楼牌场来牌,其间赵某福掂刀要砍胡某斌,起因是跟胡某斌一起的魏某红调戏他老婆,胡某斌还护着魏某红。因我和胡某斌比较熟,拦住赵某福没让打胡某斌。次日23时许,我和周某强、鹏鹏开着我的路虎车到鸣泉酒店一楼牌场找人要钱。出来到门口时被赵某福带的三四十个人拦住。他们用刀砸碎了我的车玻璃,赵某福领的一个年青孩用刀往我屁股上捅了两刀,后他们跑了。

2、周某强供述:2008年6月份一天23时许,我去鸣泉酒店牌场找周某,我们从房间出来,当车开到院门口处时,被赵某福领着三十多个人堵住。这些人掂着刀和钢管把车玻璃都砸碎了,周某的屁股被捅了两刀,后我们把周某送到医院。

3、张某鹏供述:2008年6月份一天21时许,周某带着我和周某强从鸣泉酒店开车出来走到院门口,被赵某福带着二十多个人拦住,他们掂刀上来砸车,一个年青孩往周某屁股上捅了两刀,然后他们就跑了。

4、吕某华供述: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23时许,我正在牌场外面的休息室休息,赵某福和他老婆也在那休息,胡某斌领着两个人从外面进来,那两个人走到赵某福老婆身边,较胖男子问赵某福的老婆\"美女,卫生间在哪?\"赵某福的老婆看那俩人喝醉了,没有搭理他,后几个人嚷嚷起来,并和赵某福撕扯起来,里面来牌的人听见吵架,从牌场里出来,当时胡某斌、周某、白某潮也从里面出来了,周某也跟某福争吵,白某潮把某福劝走了,胡某斌、周某领着那两个人也跟着走了。又过了两天的晚上十来点钟,我正在白某潮的牌场里钓鱼,听见有人吵吵说外面打架了。后听说赵某福把周某打了一顿。

二、因赵某福纠集人员将周某捅伤。2008年6月29日,赵某楠(系周某团伙骨干成员)纠集数十人与赵某福约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袁某村高速引线附近聚众斗殴。赵某福遂纠集被告人李某飞、任某、曾某国、王某飞、李某军及陈某、孔某义、陈某平等人在高速引线附近与赵某楠一方聚众械斗,赵某福等人持枪、刀将葛某成、高某飞打伤,经鉴定,葛某成的伤情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供述:

1、李某飞供述:2008年秋天的一天中午,梅某磊打电话说王某飞被人打了,让去看看。我到建业花园见到王某飞、梅磊、任某,还有两辆面的车的人都在那儿,我们跟他一起来到高速引线见赵某福,陈某平,陈某等30人左右,赵某福等人带有几把砍刀,还有一把猎枪,枪用渔具包装着,由陈某平背着。约5分钟,南边停一溜面的车,从车上下来40多人手里拿着钢管焊的砍刀,朝我们这边冲过来,我们也朝他们那走准备迎战,这时听见“嘭”的一声,看见赵某福手里端杆枪,对方的人扭头朝回跑,我们撵他们,对方一个人没跑掉,被我们的人用刀给砍了几刀。之后,我们的人也朝回跑,陈某平背着枪,我跟着王某飞朝庄子上跑了。后来才知道,因为赵某福以前打了周某,周某就把王某飞给打了,周某那边的人给某福约场打架,接着就出了这事。参与这场打架的有赵某福、陈某平、陈某、张某亮、王某飞、梅某磊、任某、房某军,其他人我不认识。

2、任某供述:2008年7月份的一天15时许,王某飞打电话让我到驻马店火车站金悦宾馆找他,到后见到梅某磊,随后王某飞喊的人也到了,我们又在建业花园等李某飞,王某飞带我们来到顺河袁某高速引线附近,见赵某福,陈某平、陈某等20多个人已在那,有人给我们发把刀。陈某平身上背着一个渔具包,后来才知道是把枪。半个小时后,对面过来几十辆出租车,下来40多个年轻孩,拿着砍刀朝我们这边来,我们拿着刀准备给他们打架,快到面前时,赵某福朝对面地上放了一枪,对方听到枪响后就往回跑,我们在后面撵,对方跑远了,我们这边的人也散了,我一个人回去了。事后才知道对方是周某的人,是赵某楠和赵某福约场打架。

3、曾某国供述:在鸣泉酒店打周某后,我们跑到漯河躲了一天,后听说家里没事我们就回来了,回来后王某飞给某福说被周某的人打了。次日15时许,我和孔某义、陈某去了孔某义家,孔某义说某福给他打电话说周某找的人要和他约场打架,后孔某义开车带我和陈某到高速引线顺河的一个庄上,到后见某福、陈某平、李某军等20多个人已在那站着,拿的有刀、棍,有人给孔某义一根棍,我在地上捡一块砖头。看见周某那边的人拿刀朝我们这边冲过来,我们也朝前冲,我拿着砖头朝人群扔了一砖,这时听见“咚”的一声,我们的人放了一枪,对方听到枪声就吓跑了,不久,警车过来,因怕被警察逮着,我和某义开着车回市区了。

4、王某飞供述:在鸣泉酒店打周某的第二天,赵某楠带人把我的头打烂了。赵某福在漯河给我打电话问我情况,我说周某没报警,赵某楠还带人打了我,赵某福听后说马上回来。20时许,赵某福他们从漯河回来。次日11时许,赵某福带着张某亮、陈某平、孔某义、陈某、李某军、曾某国、还有我在水屯陈楼一路边饭馆吃饭时,赵某福说赵某楠要在顺河高速引线段袁某约场打架,赵某福让我到市里面找人到袁某汇合,他们朝袁某那赶。因之前赵某楠把我打了,我想出出气。我到市里找到梅某磊、房某军、任某、李某飞,打了两辆面的赶到袁某和赵某福见面,有人给我们发刀,当时刀不够没发给我。一会儿,赵某楠领着20多个人朝我们这边冲过来,我们有刀的拿刀,没刀的拿砖头砸,陈某平身后背个渔具包,后来知道是把枪,对方人较多,怕吃亏,赵某福照对方地上开了一枪,对方听到枪声吓得往回跑,我们在后面追,对方一个人跑得慢,被我们的人给砍倒了。打架后我、李某飞、梅某磊、任某坐车跑遂平躲了起来。

5、李某军供述:在鸣泉酒店打周某后,我们连夜跑到漯河,后听说周某没报警就回来了。次日17时许,我碰见赵某福、孔某义、曾某国、张某亮、陈某平、陈某等人,他们手里还拿着刀,不知听谁说赵某楠要给某福约场在顺河袁某打架,赵某福让王某飞回市里找人到袁某,我们到顺河袁某庄东面高速引线,赵某福和陈某平去拿枪。不一会儿,赵某福,陈某平开车就回来了,王某飞领着房某军,梅某磊、任某、李某飞也过来了,陈某平给我们发刀,都是30公分长、单刃、齐头的刀,有20把,给王某飞发了一根棍,发到我时没有了,陈某平背着用渔具包装着的枪,不久,赵某楠几辆面的车过来,有30人左右,每人手里还拿着大砍刀,朝我们冲过来。因他们那边的人多,怕吃亏,赵某福照对方地上开了一枪,对方听到枪声吓得扭头就跑,我们在后面追,对方一个人跑得慢,被砍到了。我手里没东西,没敢朝前冲。打完架我步行回家了。后我去了东莞,赵某福等人到厦门躲了起来。

(二)同案犯供述:

1、赵某福的供述:从漯河回来后,赵某楠带着人找我,我跟陈某、孔某义等人说:“咱人少要吃亏,一会儿回去拿我的猎枪。”我又给王某飞打电话让他在袁某的加油站见面。下午五六点钟,我们和陈某等人拿着刀,赵某楠一方的五六十人从东边冲过来,距离有七八米时,我把猎枪拿出来,对方的人看我有枪,折回去就跑,我朝路沟边开了一枪,我们这边的人一边撵对方一边拿砖头朝对方砸,把对方一个光着膀子的男青年砸倒在地上,曾某国和陈某用刀朝倒在地上的男青年身上砍,我拿着枪,陈某平拿着砖头冲在前面继续撵有几十米远,赵某楠的人都坐上来时的车跑了。对方的人我只认识赵某楠、张某鹏。

2、陈某供述:2008年的一天上午,赵某福说周某的人打电话骂他,还说在东高速袁某等着砍他。赵某福、孔某义分别打电话叫人到袁某。我们到袁某时有十几个人已在那等,他们拿有短刀和木棍,陈某平背一个帆布包,赵某楠领五六十号人带着长矛大刀在等我们,他们仗着人多追赶我们,我们双方捡起路边的砖头对砸,这时听到一声炮响,对方的人往回跑,我们在后面追,对方的人坐着面的跑了。

3、陈某平供述:2008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赵某楠给赵某福打电话约场到袁某打架。赵某福给王某飞、李某军打电话让他们领几个人到袁某,后见赵某楠领着十多辆面的车过来,我们有十几个人,赵某福从他车后备箱里拿出刀来分,还拿出一杆枪。赵某楠领着30多号人朝着我们冲,赵某福看对方人多就朝人群开了一枪,赵某楠的人被吓跑了,我们的人拿着刀撵,我拿起砖块往人群砸,对方一个人被砸倒后,我们的人拿刀朝这人身上砍了几刀。

4、孔某义供述:在鸣泉酒店打周某后,赵某楠约赵某福见面,赵某福提出在顺河乡袁某高速引线见面。当天下午我见赵某福时还有十来个人在那里等着,袁留忠从外面回来说,村庄前面高速引线上停着十几辆面的,赵某楠带着40多人在等着。赵某福安排我和另外一个人车不熄火在原地等着。后他带着张某亮、陈某等人拿着铁锨、木棍往赵某楠停车处走。他们走到高速引线北面的小土路上和赵某楠的人对峙,紧接着我听到一声枪响,看见赵某福手里拿一杆长枪,赵某楠的人吓的跑散了,有的把拿的刀扔在地上,赵某福带着人撵到高速路口,对方一个人摔倒,有人往摔倒那人的胳膊砍了一刀。

(三)证人证言

1、赵某楠证言:周某被赵某福打后,我和赵某福约场在高速引线顺河路口打架。当天下午两点多,我让鹏鹏多找点人带上砍刀一块去,鹏鹏找有三四十人,二三十把砍刀,我们乘坐十来辆出租车去高速引线顺河路口,快到路口时我们把刀分开,每人一把。我看到路口处有一群人,我带着人往前冲,这时对方朝我们开了一枪,跑在前面的人中了枪子,我看这种情势,就带人折回来跑了。

2、张某鹏证言:周某被赵某福打后,赵某楠和赵某福约场打架。我们在高速引线附近下车拿刀时,我看到赵某福一方有几十个人,掂着刀从北边冲过来,其中有人朝我们人群里放了一枪,我们这边的人掉头就跑,接着赵某福那边的人又放了一枪,打中我的裤管,没有受伤。

3、高某飞、刘江威、刘帅、周某、周某强五人证言与赵某楠、张某鹏等人证言内容一致,并相互印证。

4、房某军供述:2008年“六一”前后的一天,听李某君说王某飞被人打伤住院了,我开着李某君的轿车到驻马店市中医院去看王某飞,到后王某飞让我开车把他送到高速引线下高速第二个往北的路口,在路口见到赵某福、王某飞、李某飞、任某、梅某磊,其他的我不认识。现场停了七八辆车,其中一辆白色的轿车后备箱翘着,里面装的有一捆洋镐把。后我先走了。第二天中午,听说赵某福带人在高速引线那用枪把周某的人打伤了。

5、葛某成陈述:2008年6月28日下午,赵某楠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欺负他,让我到高速引线东边找他。到后我见有五辆面的车停在路边,有二十多人,每人手里拿有刀、木棍、钢管。对方有三十多人,手里也拿有刀、钢叉等。双方相距七八十米。约十分钟后,对方的人往我们这边走,相距有七八米时,我看到对方拿出枪,放了两枪。我们这边有一人当场躺在地上,其他的人往回跑,对方有七八个人追上我就用刀砍,我被砍倒,背部、胳膊、头部被砍伤,后他们就跑了。

6、梅某磊供述:2008年的一天下午两三点时,我和李某飞正在网吧上网,任某打车来接我俩,并说王某飞挨打了让去看看。我见到王某飞后,他说被人打了,那人又来找事,让我们一起过去,后房某军开车带我们一起到东边高速引线。到后见赵某福、陈某平及一些不认识的人已经在现场,陈某平掂着一个深色钓鱼袋子,王某飞给我和任某、李某飞每人发一根棍子,刚发完棍子对方的人拿着刀冲过来,我们也往前冲,接着听见“嘭”一声,对方的人就往回跑,不知谁把对方一个人撵上把头打烂了。打完架,我和李某飞步行回市区了,任某跟着王某飞不知坐谁的车走了。我们只想帮王某飞出出气,所以赵某福给我们发钱时我们没要。

(四)物证照片,证明经赵某福指认被查获的猎枪是其于1995年购买的(即在该起聚众斗殴中使用的猎枪)。

(五)鉴定结论

1、葛某成的伤情鉴定,证明葛某成右肩胛处有一长21厘米创口,左肘部有一长16厘米创口,对应部位肱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已构成轻伤。

2、枪弹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涉案的双管猎枪具有击发能力,足以致人伤亡。

寻衅滋事一、2009年7月15日上午,因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办事处袁某村南边土地赔偿款没有到位,施工方强行开工,袁某村民于某成等人阻扰施工,施工方经理马某海的司机朱某友纠集孙某伟、龚某来、吕某亮、陈某、王某等人将于某成打伤。经法医鉴定,于某成的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朱某友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9时许,我开车带着经理马某海及技术员到顺河袁某工地搞测量,袁某庄上的村民说没给他们赔偿,不让测量,后我们争吵起来。我分别给陈某、孙某伟打电话,说马某海在袁某工地上放线时,被当地百姓给围起来,还要打人,让他们喊几个人过来。十多分钟后,孙某伟、吕某亮、陈某、龚某来和王某过来了,老百姓看见我们来人了,闹得更大。我指着最前面那个人给孙某伟说“就他嚷嚷地厉害”,孙某伟上去打那个人,我和龚某来,陈某、吕某亮、王某也上去与那些人厮打起来,有个老百姓被打倒,打后我们就散了。后来听马经理说调解了,赔了对方六七万元钱。当时孙某伟拿着一个长圆形的汽车把锁,其他人什么东西也没拿。

(二)同案犯供述:

1、龚某来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和袁某村民打架是孙某伟给我打电话让去的,后来听说是马某海让我们过去的。打架时有我、马某海、陈某、孙某伟、吕某亮、王某在现场,是孙某伟拿着铁锹把将一个人给夯倒的,其他人没动手。

2、陈某供述:2009年4、5月份的一天10时许,马某海的司机打电话说袁某南面的工地有十来个人不让施工,我给吕某亮和龚某来打电话,后我带着龚某来、吕某亮、孙某伟一起赶到工地,到后见几个人和马某海推搡,我们与那几个人厮打,还有几个人拿着铁锹和我们对打,我从一个人手里夺过来一把铁锹,吆喝“我看你们谁敢过来!”之后孙某伟也从一个人手里夺过来一把铁锹,并且用铁锹把夯了那个男的一下,把那个男的打倒,我们就跑了。

3、孙某伟供述:顺河建筑公司在顺河的一个工地垒围墙,当地村民不让施工。朱某友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到工地维持秩序。我赶到后见到龚某来、“拐子”、李某飞和陈某。有十几个老百姓和我们的人吵骂,后打起来。我朝几个人身上乱跺,用拳头乱打,龚某来等人都动手打了。后听说有村民受伤了。

4、吕某亮供述:我开车接着龚某来去顺河二中北边工地,见到孙某伟、小朱、马某海,小朱看见我们过去,上去就给一个40多岁的男的一巴掌,然后孙某伟从他的车后备箱拿出一根棒球棒,上去夯那个男的,那个男的被夯倒。后来听说那个男的被夯骨折了。

5、王某供述:那天陈某给我打电话说马某海在顺河袁某顺河二中附近的工地施工时被袁某村民阻拦,让过去看看,还强调是赵某福安排的。我到那后看见龚某来、吕某亮、陈某、孙某伟,马某海朝和他理论的村民脸上打了一巴掌,村民上去要打,陈某护着马某海,孙某伟拿了一个棒球棍朝那个村民身上夯了一下,有个村民拿着铁镐要夯人,我上去夺东西,其他人都没动手。

(三)被害人于某成陈述:2009年7月15日11时,我见顺河建筑公司的经理马某海带着工人准备施工,因我家五亩多的征地赔偿款没有发到我手里,我说不能施工,马某海骂我,我也骂他,我将施工方支起的一个仪器放倒,办事处的张某伟让到办事处去。我走到中原大道路边时,过来二十几个人打我,有的用脚朝我身上、头上乱跺,有的用橡皮棍朝我身上乱夯,我被打倒,左肋骨被打断四根,鼻梁骨被打骨折,眼部也被打紫了。我被打时村民于某军、于某忠及村干部陈某河、张某勇、杜某等人在场。

(四)证人证言

1、张某勇证言:2009年7月15日11时,袁某的于某成及二十多个村民到施工工地,于某成对施工的人说“征地钱没领,不能干。”顺河办事处的张某伟将于某成等村民叫到路边说跟其到办事处慢慢商量。这时过来十多个人,他们上前围着于某成乱打,将于某成打倒后,有的用铁锨朝于某成身上拍,有的用脚乱跺,用拳乱捶,有的用橡皮棍夯,那些人打完于某成就跑了。

2、陈某河证言:我在顺河村委任治安主任。2009年7月15日11时许,顺河建筑公司的人在袁某南面工地准备施工,袁某的村民于某成、于某忠等十来个人到工地,对马某海说还没拿到征地赔偿款,先别施工,并把测量仪收了起来。后马某海与于某成争吵,办事处的张某伟副书记让双方到工地东边的路旁协商。这时过来两辆轿车,从车上下来六七名男青年,其中一个光头男子走到于某成跟前用拳头朝其面部和身上打,其余五六名男青年也上去用脚朝于某成的身上乱踢乱跺。我和张某伟、张某勇等人上前拉架时,光头从轿车里拿出一根一米左右长的铁棍朝蹲在地上的于某成肋部打去,于某成倒地后,光头和其他几个人坐上车跑了。

3、于某军证言:2009年7月15日上午,办事处的张某伟领着村民解决土地赔偿款的事时,过来几个男子把于某成按倒在地上乱打,还用铁棍夯,那几个年轻人打人后就跑了。

4、于某忠证言证明内容与张某勇等人证言一致。

(五)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伤情鉴定结论,证实于某成面部、躯干部软组织钝挫伤、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肋骨多发骨折及肺挫伤,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2009年8、9月份一天晚上,被害人李某峰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办事处大陈庄赵某福等人开设的赌场赢钱后离开,赵某福知道后纠集被告人陈某及吕某亮、龚某来、陈某、陈某平等人将李某峰从驻马店市影剧院拉至驻马店市东平路,对其殴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某供述:2010年正月初四,我从外地打工回家,没事就在家里和赵某福,陈某平、米某富等人在一块玩。2月份的一天23时许,我和米某富在北开发区嘉禾快捷酒店休息时,不知道谁给米某富打电话说李某峰找赵某福的事让过去收拾李某峰一顿。后米某富开车带着我到驻上公路东面,到后见赵某福,龚某来、吕某亮等20多个人,赵某福用巴掌打李某峰,我们也用脚跺,打后我和米某富走时赵某福等人还没走。

(二)同案犯供述:

1、赵某福供述:李某峰常带着七八个年轻孩到我的赌场里钓鱼,赢两三千块钱就走,龚某来给我说后,我很生气,我给某峰打电话:“你来牌归来牌,钓鱼归钓鱼,带这么多人是想找事吗?”某峰说“我就是想找事!”我问他在哪,某峰说在地区电影院。我带着陈某、张某亮、龚某来、陈某明、米某富等人去了,某峰和七八个人在电影院门口吃饭,张某亮和陈某明把某峰拉上车带到东祥路朝顺河乡拐的路口,下车后我扇他几巴掌、跺几脚,米某富也上去跺几脚。

2、龚某来供述:李某峰经常带着几个人赢了钱就走。我给赵某福说李某峰搅场子,赵某福给李某峰打电话要钱,并争吵起来。后赵某福让我开车带着人找到李某峰,赵某福把李某峰打一顿。在场人有我、赵某福、吕某亮、陈某平、张某亮、陈某、李某飞等人。

3、陈某供述:李某峰让我帮忙借点钱,我带他找龚某来借了两万元钱,由我担保,后龚某来说某峰走了。我们回到场子时,龚某来去找赵某福了。一会儿过来一辆金杯车,车上有米某富、陈某、陈某平、张某亮、龚某来,某峰也在车上,龚某来开车带着我们到了精神病院北边的东平路上把某峰从车上拉了下来,“小新”、米某富和陈某打某峰,某峰的鼻子被打流血,赵某福说:“不要打了,带他到医院止止血!”然后我们就走了。

4、陈某平供述: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零时许,赵某福开着金杯车带着我和启亮、龚某来等几个人去风光路电影院门口的夜市摊,赵某福让我和启亮下车喊某峰,我俩找到某峰,把他拉出来后坐金杯车到了东平路与中原大道交叉口处,赵某福朝某峰脸上扇几巴掌,其他的人朝某峰身上乱捶乱跺,我和某亮没有动手。

5、吕某亮供述:201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顺河陈庄赵某福开的赌场里,李某峰赢三千多元走了,龚某来给赵某福汇报了赌场的情况。赵某福给李某峰打电话,得知某峰吃饭的地方,赵某福让我们和他一块去找李某峰。到了某峰吃饭的地方后,某亮下车把李某峰拉上车,我们把李某峰拉到东祥路东段路边,启亮把李某峰拉下车,赵某福上去扇他几个嘴巴子,跺了他几脚,某富和小新、启亮也都往李某峰身上跺了几脚,往他脸上扇,后我们各自回家了。

(三)被害人李某峰陈述:2009年的一天22时许,我给陈某打电话说想去赵某福的牌场来牌,陈某开辆昌河车把我、张某江等人接到大陈庄牌场,到后见到张某华、张某亮、吕某亮坐门,我在那钓鱼,赢了三千元左右。我们到地区电影院门口吃烧烤时,赵某福带20多人来了,赵某福到我跟前说“弄走他”,陈某、张某亮把我拉上金杯车,拉到精神病院北第二条路往东拐到东平路的东头让我下车,赵某福拿了一把折叠刀说挑我的脚筋,我没敢吭气,其他人上来乱打。我认识的有赵某福、陈某、吕某亮、张某亮、陈某平、陈某等人。

(四)证人证言

1、骆某亭证言:在周某建家那次某峰带几个人去来牌,某峰在旁边钓鱼赢了钱就走了,牌场也散了。后赵某福给某峰打电话,某峰说在地区影剧院,赵某福就带龚某来、吕某亮、某亮、孙某伟十几个人去找某峰,我就回家了。

2、陈某明证言:在新建家来牌时,一个叫某峰的喝酒后在牌场钓鱼,赢钱后走了。后来听说赵某福等人把某峰打一顿。

三、2009年10月4日14时,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办事处邓瓦房村孙楼,被害人宋某伟、宋某与出租车司机张某功(系被告人陈某平之姐夫)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陈某平向赵某福汇报后,纠集被告人李某飞及吕某亮、陈某等人将宋某伟、宋某打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李某飞供述:2009年9月份的一天午饭后陈某平打电话说他姐被人打了,让我到森林公园附近的庄子上帮忙。我和梅某磊打的到后见陈某平、陈某、吕某亮、米某富、小新、龚某来已经在那,陈某平拿块砖头朝对方一个男孩的头上拍了一砖,米某富上去用一把小匕首朝另外一个孩屁股上捅了一刀,陈某,某新也上去打,我找根棍,还没来得及打,见有个孩被捅伤了,我拉开他们,这时赵某福开着一辆黑车过来,也没下车,看没事了,我们就走了。

(二)同案犯供述

1、赵某福供述:2009年9月份一天下午两三点,陈某平给我打电话说几个人把他姐夫打了,现在正在他姐家闹事,我让陈某平先打电话联系几个人过去。我赶到陈某平的姐家时,陈某平、米某富、陈某、李某飞等七八个人已在现场与对方的一个男青年厮打,被打的男青年腿上有血。我到后就不打了。后张某亮出面调解,赔了对方二、三千元钱的药费。

2、陈某平供述:2009年秋收前后的一天16时许,我姐陈贵英打电话说有一群小孩打我姐夫。我给李某飞、陈某、龚某来打电话让他们到森林公园等我,我和米某富去森林公园的路上,某富给赵某福打电话汇报了一下,在森林公园见到李某飞、陈某、龚某来、国亮等人后,我们一起到我姐家,我姐夫指着一个小孩说那孩打他了,我就拉住那个孩,陈某用砖头朝那孩头上砸,我朝那孩身上跺两脚,米某富用他随身携带的一个小刀朝那孩腿上捅了一下,另外的一个小孩还在打电话叫人,陈某、某飞他们上去用砖头把那个孩也砸了。后赵某福也过来了,我过去给他说这个事,他看是两个小孩,就让那两个小孩走了。几天后我姐给那个孩拿两千元钱私了。

3、吕某亮供述:陈某平的姐给陈某平打电话说在森林公园西边,两个小孩坐了轿的不给钱还打人,陈某平喊着我、龚某来、某新、某富、李某飞到森林公园南100米往西去,在陈某平姐家门口挤着那两孩子,我们都上前打,陈某平打的最狠,我们用拳头连捶带扇,用脚往他们身上跺,我见两人鼻子出血了。打后我们就走了。

4、龚某来供述: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两点钟左右,陈某平说有两个孩把他姐夫打了让我到森林公园。我和陈某平、小新、某富、陈某、李某飞及他的几个体校同学相继赶到陈某平的姐家,有两个小孩正在和他姐夫争吵,陈某平的姐说那两个孩打她了,陈某平很生气,上前就打其中一个孩,陈某、某富、李某飞以及他的同学也上前打,某富用刀把那孩的腿扎流血了。在打架的过程中,赵某福过去看一下就走了。后听陈某平说他姐拿钱给那个孩看病了。

(三)被害人宋某伟陈述:2009年9月份的一天15时许,我和女朋友走到邓瓦房村委孙楼时,碰见一辆轿的,因为价钱问题,我和司机吵起来,后打起来,因轿的司机吃亏了,就开始喊人,接着就过来了一个怀孕的女的。他们两个拦着我不叫走,那个怀孕的女的又打电话喊人,后过来一辆轿车,从车上下来七八个人,怀孕那个妇女指着我说:“就是他”。那几个人围着我就打,他们人多,我没还手,我头上被砸流血,左大腿内侧也被刀扎伤。我和女朋友一块一直跑到邓瓦房村委的诊所里,诊所的医生让我们赶紧去医院。我打了120,急救车把我拉到医院。后来我们双方和解了。

(四)证人证言

1、闫某乐证言:2009年10月4日14时许,我和宋霜伟走到孙楼村路口乘坐出租车时,因价格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吵,后来宋某伟与司机厮打起来,那个司机回村里喊一个女的,那个女的打电话喊人,我们要走。司机和那个女的不让走,30分钟后,过来两辆车,下来七八个人拉住宋某伟就打,有的用脚跺,有的用砖砸,其中一个人从车里拿了把小刀朝宋某伟大腿上扎了一下。

2、陈某英证言:2009年10月4日14时许,我丈夫张某功跑着回家吆喝着说:“挨打了,”后面三四个年青孩紧跟着追过来了,我问咋回事,我丈夫说他们坐出租车价钱没谈好,打起来了。说着其中一个男孩还吆喝着说:“给我拿两千块钱,不拿我废了你。”说着还打电话开始喊人过去。其中一个手里握着腰带的年青孩照我丈夫身上抽了两下。我赶忙上去拉那个年青孩,他又照我脸上扇了两耳光,又把我摔倒在地上。

3、张某功证言:2009年10月4日14时许,因乘坐出租车价格的问题,与一男一女发生争吵,后被男子掂着皮带抽打,庄上的人就上去打那男孩,见男孩身上流血就不打了。

4、宋某证言:我和宋某接到宋建伟的电话说在孙楼西头和出租车司机发生点事。我和宋某到后,见宋某伟站在一旁,一个妇女在那大声嚷。过一会儿,过来几辆轿车,下来几个男的打宋某伟。我去拉架时几个人把我倒。

5、梅某磊陈述:2009年任某结婚那天,我和李某飞、孙某一直在场里帮忙。15时,有人给李某飞打个电话,后李某飞给我和孙某说到森林公园边的一个庄上看看,到后见陈某平和龚某来等人已在那,陈某平的姐和两个坐车的人在拉扯,陈某平扇一个人的脸,和陈某平一起去的两个人也与那两人打,我们三个在一边看,帮着撑腰,堵着不让那两个人跑,这边一个人拿砖头朝其中一个人头上砸一下,后任某把我们三个接走了。

(五)书证

1、宋某伟的病历,证实宋某伟头皮裂伤、左大腿锐器伤及治疗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宋某伟不愿进行伤情鉴定的事实。

四、2011年3月24日15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建业花园工地,被害人李某成与建业工地工程部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及孙某伟、陈某、某东等人将李某成打伤。

(一)被告人陈某供述:2011年的2月的一天15时许,孙某伟对我说老李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北段建业花园工地接个活,上一班干活的人找事不让干,想找他摆平,让我一块过去看看怎么回事。后孙某伟开车带着我到工地,到后见到陈某、某东。我们让那人腾仓库,那人不愿意,陈某照那人脸上扇了几巴掌,我和孙某伟、某东也用脚跺,我还扇了他几巴掌,那人打电话要报警,孙某伟说要报警还打他,那个人不敢报警了,后我们走了。

(二)同案犯供述:

1、孙某伟供述:那天9时许,王某和我联系后,我又喊陈某、某东、陈某一起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北段路西森林半岛小高层3号楼一楼,准备把仓库的东西搬出去,因为楼已建好,里面需要水电安装,原来施工方的一个看门老头,手里拿着一个螺丝刀,不让搬东西,还骂我们,我把他推倒,老头站起来还骂,后我们坐面的走了。事后听王某说老头小便失禁。后经金河派出所调解,赔给那个老头五千元。

2、陈某供述:那天下午,孙某伟打电话给我说十三香路北段路东建业工地的工人不让施工,让我和他一起去看看情况,我和某东、陈某到后才知道,之前施工的工人不让他们干了,已委托五里铺的人,但五里铺的人去干活时,之前施工的工人不让干,庄上的人给孙某伟打电话让帮忙解决。我们到后,就硬进去施工,对方一个工人拦住不让干,我甩了那人一个趔趄,还扇他两巴掌,孙某伟也扇了那个人几巴掌,跺了几脚,后我们就走了。事后听孙某伟说那个人报警了,还赔那人五千元钱。

2、被害人李某成陈述:2011年3月24日15时许,我在十三香路建业小区工地看场,建业工程部的王某让我把屋里的东西清走,我让他找老板代某伟,然后王某、刘某成及另一家公司的几个人开门进楼了,几分钟后他们又出来了,我喊刘某成,让他给我老板说,其他的几个年轻人说我喳喳啥呀,我说我没给你们说话,这几个年轻人就上来对我拳打脚踢,打了我几分钟就走了。后我报了警。

3、证人陈述

⑴余某山陈述:2011年3月24日15时许,驻马店市建业工程部让我把建业森林半岛71号楼东高单一号打开,我和工程部的人一块去开门,开门后工程工作拍照,我锁住门出来工程部的人还在,民警带着被打伤的男子过来,那名男子指认我,民警把我带到派出所。

⑵王某陈述:2011年3月24日15时许,我和马某彬、马某军、冯某宏、刘某山一起到建业工地清点工地材料,我们小区和广宇公司签订的有施工合同,而广宇公司又把工程承包给代某伟,因合同纠纷代某伟一直停工,剩余工程我们和广宇公司经协商又承包给余某山,到工地我把情况给李某成说后,我就和刘某山到工地清点材料,出来时我见李某成身上有泥巴。

⑶代某伟陈述:2008年7月份,我承包建业森林半岛四期工程,因前三期建业工程部一直未按照约定把工程款付清,我就把第四栋楼的工程停了。剩余材料在仓库存放,李某成在工地看仓库。2011年3月24号15时许,李某成打电话说建业工程部的人到仓库点材料。我给李某成说不让点。十分钟后,李兰成打电话说因不让点仓库,七八个年轻人带着刀、钢管把他打了一顿。我过去后看到建业工程部马某彬和王某在现场,还有一个男的,后来知道叫余某山。李某成躺在地上,后民警来了。在派出所,李某成说肚子疼,到医院经检查李兰成是尿失禁。

4、李某成病历,证实李兰成左侧腹股沟挫伤并肿块,左侧阴囊挫伤,双侧睾丸鞘膜积液。

5、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某成被打伤后因经派出所已调解,未拍伤情损伤照片,致无法对其伤情进行鉴定。

6、协议书,证实余某山赔偿李兰成医疗费五千元。

敲诈勒索2009年7月18日晚,赖某华、“小高”(身份不详)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陈楼赵某福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赢钱后,龚某来等人称赖某华使用假骰子赢钱,看场子的郑某及被告人李某飞等人对赖某华殴打,并将赖某华身上的八千元钱搜走。龚某来电话给赵某福汇报后,赵某福安排龚某来让赖建华、小高每人打一张三万元欠条。后被告人李某飞、任某及龚某来、孙某伟、吕某亮、陈某等人将赖某华控制到驻马店颐和山庄宾馆,并让赖某华与其妻秦某红联系准备三万元。次日上午,在遂平县南关桥路口,秦某红将自己凑出的二万八千元现金交给龚某来后才将赖某华放走。后龚某来将该笔现金分两次汇给赵某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供述

1、李某飞供述:我听赵某福的人说,在陈楼牌场有两个人挖点子被人发现,后来赵某福的人带着这两个人去遂平要钱,这事我没有参与。

2、任某供述:2009年的夏天的一天晚上,李某飞给我联系说水屯陈楼有唱戏的,赵某福在那开的有牌场,让我和他一块过去玩,我和李某飞、梅某磊到牌场看,到后半夜时,有人发现有两个人在牌场上玩假色子,龚某来,陈某,吕某亮,二条、孙某伟、郑某,李某飞、梅某磊把这两个人拉到牌场前面那家屋里,李某飞把其中的一人打趴下,还说让那两个人把钱吐出来,他们搜了那两个人的身,后来说搜的钱不够。过一会,里面的人说,找个地方把那两个人看着,到第二天让那两个人想办法给家里要钱,随后我和李某飞、梅某磊坐着孙某伟的车,跟着龚某来、吕某亮、陈某、郑某的车押着那两个人到颐和山庄宾馆。在宾馆前台开房时,郑某还打了那两个人一巴掌,到宾馆后郑某又打那两个人,我和李某飞、梅某磊害怕宾馆的摄像头拍着就走了。

(二)同案人员供述:

1、赵某福供述:2009年7、8月份,我在水屯镇陈楼村邵某意门口开赌场,我安排龚某来、吕某亮、陈某招呼着场子,有事给我打电话。后龚某来给我打电话说牌场里发现两个挖点子的,骰子里面灌有水银,让那俩人退出来三万元钱,问我这钱咋弄?我说该退给谁,就退给谁。两天后,我让龚某来往我的银行卡上打了一万元钱。

2、龚某来供述:邵如意领来两个人在牌场用假骰子来牌被发现,他们刚开始不认,李某飞上去给他一拳,然后郑某把假骰子给砸开了,里面有小钢珠,有人让他们跪下,马某海过来说让他们每人退还三万元钱,那两个人说没那么多,后马某海让我给赵某福打电话,赵某福让先打个欠条,等钱拿过来再放他们走,因这俩人是邵某意领来的,我让他们每人给邵某意的哥打三万元的欠条,后我们把那两个人带到颐和山庄。次日10时许,我们带着那两个人去遂平大桥取钱时,一个人说取钱下车跑了,另一个人的老婆送过来二万二千元钱。我给赵某福打电话说郑某等人要求退钱,赵某福说钱不退了。后我分两次把钱汇给赵某福了。

3、陈某供述:2009年8、9月份,赵某福在水屯陈楼邵某意的哥家开一个赌博场,赵某福安排龚某来带着周某建、吕某亮、邵某意、郑某和我看场子。一天夜里,我正在巡逻,周某建给我打电话说场子里有人使用假骰子赢钱,我到场子里才知道是邵某义的哥带来的两个遂平的人,龚某来给赵某福打电话汇报,赵某福对龚某来说不让遂平的人走,还让龚某来带着我、邵某意、邵某意的哥、吕某亮、郑某等人把其中一个人带到颐和山庄,让另外一个人回去拿钱。第二天,听说那两个人把钱退了。

4、吕某亮供述:2009年9月份,赵某福在水屯北的一个庄支个赌场,期间有两个遂平人在场子里挖点子,赢了1万多块,后被龚某来发现,砸开骰子里面装了水银,龚某来给赵某福汇报,赵某福安排不让他们走,我把这两个遂平人打了一顿。后赵某福电话安排让龚某来、某富、郑某、某新、孙某伟和我开车带他俩到颐和山庄房间里。天亮后,我开车带着龚某来,孙某伟开车带着邵某意哥和那两个出老千的遂平人到遂平,他们拿出了二万四千元钱,龚某来给我和孙某伟每人二百元油钱。

5、孙某伟供述:200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我到陈楼牌场时,牌场已经散了,来牌的人说李某飞等人把那个玩假骰子的人打了一顿。马某海让我开车带着李某飞、梅某磊、任某、孙某和玩假骰子的两个人一块,龚某来、邵某意、邵某意的哥、周某建、吕某亮、陈某、米某富、某新、郑某、苏某链、马某海一起去了颐和山庄。次日6时许,龚某来让我跟周某建、吕某亮、郑某等人一块上遂平拿钱。我开车到遂平南关桥北头路西的红绿灯路口时,有一个女的跑到我开的车跟前,从包里拿出钱给了邵某意的哥,邵某意的哥把钱给了邵某意,邵某意把钱给龚某来了,马某海说钱不能乱动,赵某福有急用。听龚某来说是二万元钱。

(三)被害人赖某华陈述:200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许,邵某意的弟把我领到牌场,我赢了近二千元钱不想来了,我借口去解手到邵如意家里。一二十分钟后,那个叫某来的领五六个年轻人叫开门,把我拉到屋里,让我跪下,其中有一个人对我说:“你也不打听打听这是谁里场,敢搁这玩?”另一个人上来就对着我的下巴子打一拳,还有一个人说:“你赢恁些钱,还想跑里,你拿十万块钱再走吧!”之后就搜我和小高的身,从我身上搜出七、八千元钱,马某海说让俺俩每人拿三万元钱,给邵如意各打三万元钱的借条,接着又让某意给他们打六万元钱的借条。后六七个人把我和某高拉到一个宾馆里。第二天,有个人让我给家里打电话要钱,我就给我老婆打电话说出点事,需要三万元钱,四五个人开车带我一起到遂平县南关107国道与V]岈山路交叉口红绿灯处,我看到我老婆在红绿灯处等就喊她,我老婆赶紧把钱给了车上的人,后那些人开车就走了。

3(四)证人证言

1、秦某红陈述:2009年7、8月份的一天零时许,赖某华打电话说打牌输了,让我赶快准备三万元钱,第二天上午回家拿,要不然就回不去了。第二天,我到亲戚朋友家借钱,凑了二万八千多元钱。10时许,我带着这二万八千元钱到南环路口“四海缝纫店”门口附近等某华。半个小时后,某华在一辆面包车里面喊我。我过去看到某华脸被打的青肿,坐在副驾驶的一个男的说,把钱给我就可以走了,我把钱给那个男的,他接过钱点了点说不够,我说实在凑不出了,这个人就打了一个电话,问让不让我们走,接电话的人说先让我们走,后他们才让我们走。

2、邵某意陈述:2009年7月下旬,赵某福在俺家门口的路上支一个牌场。一天22时许,某高和他一个朋友到牌场来牌,后某高的朋友说去解手,就把桌上的一千多块钱留下,让我替他来,我把桌上的一千多元钱全输了,某高的朋友说不来了,后牌场散了。一二十分钟后,龚某来与几个人到我家,紧接着就听到屋里打架的声音,我进屋后看到某高的朋友跪在地上,我对龚某来说有啥事慢慢说,别让人家跪那。龚某来对我弟说:“这两个人跑到某哥的场子里挖点子,明摆着是不给福哥面子,你看咋弄?”我弟说不知道他们是挖点子的。一个人拿出两个骰子,用嘴咬烂一个,另一个没有咬烂,就对着某高他俩说:“还一个真的一个假的。”我就让那几个年轻人都出去了,龚某来、我弟在屋里和小高他们两个商量,我问得拿多少钱,龚某来说每人拿五万,某高的朋友说身上就几千元钱,龚某来不同意,外面的人吵着还要打某高他俩,最后商量让拿六万元钱。龚某来让人搜小高他们两个的身,我把某高他俩带的八千元钱交给龚某来。我给龚某来写了一个六万的欠条,某高他们两个每人给我写了一张二万六千元钱的欠条,某高的朋友写的名字是赖某华。怕赖某华跑,当晚我和赖某华住的房间里还住了三个人,第二天早上,龚某来让赖某华往家打电话要钱,赖某华的老婆说去借钱,一直等到10时,龚某来安排人开车带着我和赖某华一起到遂平南关大桥北面,赖霜华的老婆过来把二万四千元钱递上车,赖某华要欠条时,我当着赖某华的面把欠条撕了。

3、苏某链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24时许,我回到牌场时,牌场已散,听场里来牌的人说近来他们抓了两个挖点子的,还让李某飞和几个体校的人把那两个人打一顿。凌晨3时许,我看到近来、郑某、郑某的伙计、吕某亮、陈某、孙伟、马某海、陈某忠、赵某会、米某志、周某建、某义、李某飞及李某飞带的几个体校的人带着两个人从院里出来,除周某建、米某志外,其余人坐五辆车,我也上了车,跟着他们一起到颐和山庄宾馆。近来给我们安排了房间,当晚住在颐和山庄的还有马某海、郑某、某义、某义的哥、我,还有那两个挖点子赢钱的人,其他人走了。近来安排某义的哥和那两个挖点子的人住在一起,第二天早上八点我就走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后来听说那两个人赔给二来两三万块钱,近来直接存在他老大账上了。

4、梅某磊供述:2009年天热的时候,赵某福在顺河开了一个赌场,一天21时许,我和李某飞、任某、孙某正在排场转着招呼场子时,有人说牌场里有人挖点子,李某飞到屋里打了挖点子的人。22时许,跟某福较近的几个人带着挖点子的人开车走了,我和李某飞、任某、孙某也坐车回市区,吃饭时李某飞还炫耀他的勾拳咋厉害。一个小时后,李某飞接个电话说挖点子的人在颐和山庄,让我们过去,到后李某飞上楼了,我们在大厅等着,10分钟后,李某飞下来说挖点子的人给谁赔钱啥的,之后我们四个就一起回去了。

(五)书证邵某意提供的借条,证明2009年7月18日晚,邵某意给龚某来出具的六万元借条。

开设赌场

一、2009年3、4月间,赵某福、龚某来、陈某、陈某平与被告人吕某星、周某建在汝南县罗店乡别桥村吕某星家的养鸡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周某建供述:2009年3月份,赵某福领着我、龚某来、陈某、吕某星、吕某亮、陈某平在吕某星家的孵化场开了十多天牌场,赵某福不常去,陈某平在那负责把锅抽头,我在牌场外站岗,龚某来、陈某、吕某星、吕某亮在场里招呼着。每天牌场结束我们每人发一百元钱的工资,剩下的钱都是赵某福的,每天除发工资能抽一千多元钱。牌场用的骨牌是我们自己买的,桌子等东西都是吕某星家里的。

(二)同案犯供述

1、赵某福供述:2009年农历四月,我在汝南罗店别桥吕某星家的鸡场开赌场。我安排陈某平把锅,龚某来、陈某、周某建、张某亮等人帮忙,没人时配个门,陈某负责找人放哨。我白天不在赌场里,都是夜间到赌场看看,赌场里有事他们随时跟我联系,我再去解决。抽头提的钱除了给干活的工资外,其他的都是我的。这段时间我共挣有一万多元钱。

2、龚某来供述:2009年3月份,赵某福带着我们在吕某星家的鸡场里开牌场。当时有赵某福、陈某平、陈某、张某亮、吕某星、周某建和我。陈某平负责抽头和发工资,我和张某亮在场子救门,别让场子散了。陈某、吕某星、周某建等人看场子,提防公安人员过来,米某志,李某飞有时坐门来牌。赢多了就抽头一百元,少了三十、五十的抽头,平均下来每天抽三千元左右,牌场开有十天,共抽了一万元左右。分工都是赵某福指定的,因当时赵某福还是比较信任陈某平的,其他的活就让给我们安排。

3、陈某平供述:2009年春天,经赵某福安排在东星家的鸡场开了十来天的赌场,有我和孙某伟、龚某来、陈某、周某建、张某亮、吕某星,我们每个人挣了三千元左右。赵某福负责赌场的安全,我们几个在那帮着赵某福看着场子。桌子、凳子都是吕某星提供的,骨牌是我们自己带过去的,抽的头钱都是赵某福的,他每天给我们发一至二百元钱的工资。

(三)证人证言

1、陈某云证言,证实赵某福等人曾在其家中闲置的养鸡场内开设过赌场的事实。

2、吕某华证言,证实2009年农历三月,赵某福在罗店别桥吕东家鸡场里开十来天牌场,我去来过牌,当时龚某来负责抽头、给场里的人发工资、联系来牌的人,吕某亮有时洗牌,陈某负责安排人在外面站岗放风和巡岗。二、2009年3、4月间,赵某福、龚某来、陈某、陈某平、张某亮与被告人吕某星、周某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大陈庄村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周某建供述:在吕某星家的孵化场开的那个牌场结束后,我们把牌场移到顺河大陈庄陈某平、陈某领、陈某领家,最后在我家,共有一个月。牌场都是赵某福,陈某平、龚某来、吕某亮、陈某、孙某伟、王某、吕某星及我一块儿开的。陈某平、龚某来负责抽头组织安排地方,我和陈某找当地的老百姓给牌场放哨,每人一百元,我俩巡哨,吕某亮、孙某伟,王某招呼场子,没人时救场子。在谁家用谁的桌子凳子一天给三百元钱,龚某来负责买骨牌和发工资,我的工资是陈某给的,每天三百元或五百元钱不等。

(二)同案犯供述

1、赵某福供述:2009年在汝南罗店别桥村吕某星家鸡场开赌场后,我们到顺河陈某平家、周某建家开了半个多月。陈某负责站岗,陈某平负责抽头,龚某来负责坐门救门,吕某星、周某建负责找桌子、凳子,张某亮负责坐门。共抽头五、六万元钱。我得了三万元,剩下的都给他们发工资了。

2、龚某来供述:别桥的赌场结束后,又搬到顺河大陈庄陈某平、周某建家开赌场。牌场有我、赵某福、陈某平、陈某、张某亮、吕某星、周某建。陈某平负责抽头、发工资、找地方,张某亮、吕某星、周某建和我负责救门看场子。每天能抽六千元钱,共抽了五万元左右,每人每天一百元工资。

3、陈某平供述:2009年在吕某星家开了之后,赵某福就把赌场安排到我家里,后来又挪到周某建家,总共开了有十来天,大概挣了四十万元,除上次参与人外,郑某、某新也在这看场子,这次我挣了五千元。

三、2009年7、8月间赵某福、龚某来、吕某亮等人与被告人周某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苏庄村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周某建供述:大陈庄牌场结束后,6月份的时候,我们在苏庄北面的树林里开了十来天牌场。有赵某福,陈冬、龚某来、吕某亮、陈某、孙某伟、王某、赵某松、某佳、苏某链和我,龚某来负责抽头组织安排地方,我和陈某还在外面站岗,找当地的老百姓给牌场放哨。吕某亮、陈冬、孙某伟,律佳、王某在里面招呼场子,赵某松是赵某福的堂弟只看场子,实际就是安插龚某来身边监督龚某来的。

(二)同案犯供述

1、赵某福供述:2009年麦收后,苏某链在顺河乡大陈庄村委苏庄开个赌场,后转给了我,我安排孙某伟把锅抽头,龚某来、陈某、周某建、张某亮、王某在场里帮忙。刚开始是孙某伟抽头,因他背着我多拿钱,我就让龚某来负责抽头,吕某亮在那来牌掌锅发牌,陈某、周某建、王某在牌场站岗,米某富在那钓鱼,赵某松混场领工资。

2、龚某来供述:2009年7月份,苏某链在大陈庄村委苏庄后面的树林里开赌场,后转给了赵某福,赵某福安排孙某伟招呼赌场,我、陈某、某富、某建、王某、张某亮在那玩,牌九推的三十、五十、九十的锅,我们在那里有十来天,后赵某福安排我招呼场子,让孙某伟管着抽的头钱,因赵某福说孙某伟贪污钱,就让我负责抽头管账,张某亮在那来牌救门,陈某,陈某平、米某富在场子里看场子,赵某松是赵某福派过来监督我的,怕我多弄他们的钱。赵某福不经常过来,散场时才过去,刚开始是孙某伟发工资,后由我来发工资。

3、陈某供述:2009年7、8月份,赵某福在顺河大陈庄村苏庄后面的树林里开一个赌场,他让我和龚某来、孙某伟、苏某链、王某、陈某平、张某亮、吕某亮、周某建看场子。

4、吕某亮、孙某伟、赵某松、苏某链、王某供述:均证实2009年7、8月份,苏某链在顺河大陈庄村苏庄开设赌场,后把赌场转让赵某福的事实。

四、2009年7、8月间,赵某福、龚某来、吕某亮、赵某松等与被告人李某飞、周某建、任某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乡陈楼村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供述

1、周某建供述:2009年8月份,牌场转移到水屯陈楼一家附近的路上开一个星期。开牌场的有赵某福、龚某来、陈某、吕某亮、陈冬、孙某伟、王某、律某佳、赵某松、郑某及我,龚某来负责把锅抽头,陈某和我负责站岗、巡岗,吕某亮、孙某伟、郑某、律某佳、王某在牌场上救场看场子,赵某松监督龚某来,顺便巡岗。因怕牌场出事我们能及时联系、撤场,赵某福给我6部对讲机,让我和近来沟通、放哨时用,对讲机我保存,用时拿出来,后来我搬家时给搬丢了。

2、李某飞供述:2009年春节前后,赵某福在陈某平家支个牌场,来的是牌九,近来把锅,吕某亮配门,某福在牌场结束时去场上拿钱。我和任某、梅磊去过六七次,我输了七万元钱。我在关王庙来牌输钱时,一次给我三千,另一次给一千,其他没拿过牌场的钱。

3、任某供述:2009年夏天,赵某福在顺河大陈庄开牌场时,我和董建华去过两回,牌场是赵某福开的,近来、陈某平、陈某、国亮在那招呼着,近来负责抽头。

(二)同案犯供述:

1、赵某福供述:我在水屯镇陈楼村委陈楼村的邵某意的哥家门口开牌场有八、九天,由龚某来负责把锅抽头,场上帮忙的还是原班人马,另外邵某意帮忙协调,我每天给邵某意二百元场地费。抽头提的钱除了给干活的发工资外都是我的,共挣有一万多元钱。

2、龚某来供述:苏庄牌场结束后,水屯陈楼的邵某意给赵某福联系让到他庄开牌场,我把牌场转移到那开有十天,这个牌场有赵某福、陈某、周某建、李某飞及他的三个师兄弟任某、某磊、孙某等。我负责抽头、发工资,周某建、陈某负责放风,吕某亮、张某亮负责责救门,李某飞、任某、某磊、孙某在场子里放铳子。

3、陈某供述:2009年8、9月份,赵某福在水屯陈楼开一个赌场,安排龚某来带着周某建、吕某亮、邵某意、郑某和我一起在那看场子,牌场还有孙某伟、陈某平、张某亮、赵某松、苏某链、王某等。

4、孙某伟供述:陈楼的牌场由周某建负责外面的岗,我负责开车接人,龚某来负责管理赌场、抽头、发工资,吕某亮负责掌锅,郑某在场里救门、放铳子,我每天开车带李某飞、某磊、任某、孙某到牌场,他们在牌场里天天领工资。

5、王某供述:2009年9月份,赵某福把场子转到陈楼邵某意的哥家,龚某来负责招呼场子、抽头,周某建、陈某和我在外面站岗,李某飞师兄弟在场子里看场子,领工资的有龚某来,吕某亮、周某建、我、李某飞及他的师兄弟等人,每天领三百元左右。

6、吕某亮、赵某松、苏某链供述:均证实2009年8、9月份,赵某福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陈楼开牌场的事实。

(三)证人邵某意证言:2009年7月下旬,赵某福在我家门口的路上搭了一个戏台唱戏,还在俺家屋后的路上支个牌场,大部分时间由龚某来在那里招呼场子,有时赵某福也过去。

五、2009年年底,赵某福、陈某、龚某来、孙某伟、陈某平、吕某亮及被告人周某建、李某飞、任某、吕某星等人先后在汝南罗店别桥村、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大陈庄村、舍庄村及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水厂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供述

1、周某建供述:别桥街上吕某星的爷过寿时,赵某福在那开了几天牌场,后转到大陈庄陈某平家,在陈某平家开一个星期又转到陈某领、陈某领家。春节后又在我家开十来天,都是龚某来负责组织抽头安排地方,我和陈某在外面站岗,某喜开车接送赌博的人,吕某亮、陈某平、孙某伟、律某佳、赵某松、王某招呼场子。

2、吕某星供述:2009年11月份,我爷过寿时我请了一班唱戏的,赵某福在我家孵化场开了一个牌场。第二天,因我爸出车祸受伤,我去医院照顾我爸了。后牌场转到顺河陈某平家、周某建家等,我在那有一段时间。

(二)同案犯供述

1、赵某福供述:2009年底,吕某星的爷过寿请的有戏,我在吕某星的鸡场里开了几天赌场,戏结束后把赌场挪到北开发区的关王庙的水厂开五六天,后在顺河乡大陈庄陈某平家、舍庄周某建家开了一个多月,关王庙的场地是二奎找的。赌场自挪到大陈庄后就赌的大了,六百至三千元一锅,龚某来负责把锅抽头,帮忙的还是我的那帮弟兄,赌博都是在夜间,晚十点开始到次日凌晨四、五点,我一般在凌晨两、三点到场里看看。为了确保赌场安全,放哨的使用对讲机。参与的人有我、陈某、龚某来、孙某伟、陈某平、吕某亮、张某亮、王某、周某建、赵某松、米某富等。

2、龚某来供述:2009年年底,吕某星的爷过寿,吕某星请了一班唱戏的,并在他家鸡场里开了个牌场,后转给了赵某福,戏结束牌场就转到大陈庄。我负责抽头、发工资、联系来牌的人,我安排吕某亮在场子里掌锅发牌,陈某、周某建负责站岗放风、巡哨、保管赌具,陈某平、启明,张某亮、孙某伟,律某佳、招呼场子,李某飞、任某、孙某、某磊在场子里放铳,赵某松在场子里监督我。后来赵某福让我买了辆金杯车专门接送来牌的人,车用的我的名字登记。每天抽头十三、四万元,少了也有七、八万元,一个多月下来也就二百多万元。在大陈庄的牌场是赵某福安排陈某平找的,舍庄的牌场是周某建找的,水厂的牌场赵某福安排某奎找的。

3、王某供述:2009年年底,吕某星的爷过寿请了一场戏,赵某福领人在那开了几天牌场,又先后挪到陈某平家、陈某领家、陈某领家、舍庄周某建家、顺河孙某伟家,最后挪到了关王庙水厂,这个场有龚某来、吕某亮、陈某、吕某星、周某建、李某飞及他的两个师兄弟等人。

4、陈某、陈某平、吕某亮、赵某松、律某佳、孙某兵分别供述了参与2009年年底在汝南罗店别桥吕某星鸡场、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大陈庄以及舍庄、关王庙水厂开设赌场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骆某亭证言:2009年10月份,某末将我拉到赵某福的牌场,开始在陈某平家用骨牌推的牌九,九百至一万元的锅。我在旁边钓鱼。赵某福手下龚某来负责抽头,某亮负责洗牌,陈某负责站岗,某建和某喜开车接人,陈某平放铳,体校的李某飞及他的几个师兄弟是赵某福的打手。过了一个月,我去顺河陈某平家旁边一户人家里来牌,我这次去坐门了,坐门的还有某龙、某伟、陈某明、某奎、二毛,我在这个场来了一个星期,输了三十万,还是龚某来、某亮、陈某招呼场子。

2、陈某明证言:2009年冬,龚某来介绍我去顺河大陈庄陈某平家来牌,牌场是赵某福开的,推的是三百、六百、九百元的锅。龚某来负责抽头,国亮负责洗牌,陈某平、某建负责望风。在陈某平家开了五天,牌场转到顺河赵庄,推的是一千至三千元的锅,我和刘某、骆某亭及遂平的几个人坐门。在赵庄开了有十天,又转到舍庄某建家,推的是三百至三千元的锅,我和赵庄那几个人坐门。这三个地方一共开不到一月,我去了十几天,输了一百五十万,坐门的都输钱,钱全被牌场抽头了。牌场每天抽头最低十万,多的十六万。抽头的钱由赵某福每天散场时过去分,先去掉一大部分钱,剩余的分成五份,坐门的和赵某福一人一份。赵某福除去的一部分是给招呼牌场的人,还要养活他一帮小弟。赵某福的马仔李某飞、任某、孙某等人在牌场放铳,一万块钱一天五百元利息。

3、陈某云证言:证实2009年12月25日在吕某星爷过八十五岁大寿时,赵某福等人在其孵化厂开过三天赌场,后来挪到顺河地界的事实。

4、陈某领证言:2009年年底,在大陈庄开赌场有一两个月。分别在陈某岭家、陈某家、陈某岭家、陈某平家、舍庄周某建家开的,村边有放哨的。我经常见赵某福开车领一帮子人到村里。赵某福不让村上的人去来、去看,都是叫外面的人过来来牌。

5、陈某礼证言:2009年腊月,赵某福在我家支了三四天牌场,一天给我拿三百元钱。赵某福他们带个四方小案子,有的板凳是赵某福带的,有的是我在邻居家找的。

6、陈某喜证言:2009年,赵某福等人在我家开过几天牌场,后来搬到舍庄周某建家。我认识的有赵某福、龚某来。赵某福一般是快散场时过来收钱,龚某来在牌场掌锅,其他人干啥不清楚。陈某、周某建查放哨的人的岗。陈某平在牌场倒茶,混个头钱。

7、陈某英证言:2009年阴历11月份,赵某福领一帮人在我家开了一二十天的牌场,都是晚上开,来牌的都是外地人。

六、2010年2月份,赵某福、龚某来、陈某、孙某伟、吕某亮、律某佳、赵某松、王某及被告人陈某、周某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办事处大陈庄村委舍庄村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陈某供述:2010年2月份,赵某福带人在我家开了两天牌场,后转舍庄一个星期,当时我在那帮了一段忙,给赵某福看场,每天领二百元钱的工资。这个场赵某福是老板,还有龚某来、吕某亮、周某建、陈某、陈某平等人。

(二)同案犯供述

1、赵某福供述:过了正月十五,我在舍庄周某建家开了半个月赌场,按六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一锅赌的,赌场干活帮忙的还是上一班人,也是夜场。抽头钱分成五份,我得一份。这段时间赚有三、四万元。赚的钱都借给在场里赌博的骆某亭了。

2、龚某来供述:2010年阴历正月份,在大陈庄村委舍庄周某建家开有赌场,后转到大陈庄陈某家,共开了十天左右。这个场有赵某福,陈某,周某建,吕某亮,张某亮,郑某,陈某,陈某平,律某佳、赵某松,米某富等人。

3、陈某供述:2010年正月,我们在大陈庄开过十来天牌场。我负责外面岗哨。这次有龚某来、吕某亮、陈某平、张某亮、孙某伟、米某富、赵某松、王某等人。

4、吕某亮供述:2010年春节后,龚某来让我去顺河陈庄帮忙洗牌,平均每赢一锅给我提二百元,每天我买三条玉溪烟、三件矿泉水,送到赌场,龚某来给我八百元或一千元;龚某来负责提成,定期向赵某福汇报赌场情况;律某佳、赵某松、陈某负责放哨或屋内打杂、招呼安全,每天工资三百元;赵某福都是半夜去看看,每锅一千至二千元不等。龚某来提的锅钱每天平均五、六万元,除去工资开销,龚某来把钱分成五份,赵某福每天平均提成一万元,20多天,赵某福挣了约三十万元;龚某来挣了十来万元;我每天挣工资一千元左右,我再钓鱼赢个三千元左右,我有时也坐门赌博,20多天下来,我挣了十来万元。

5、赵某松供述:2010年过完春节,赵某福又到大陈庄开了一个大赌场,龚某来负责抽头,吕某亮掌锅,我和律某佳负责站岗放哨,陈某巡岗,孙某伟、米某富、小新、陈某明、吕某亮、龚某来在赌场里负责放铳。我们这些人都领有工资,

(三)证人陈述骆某亭证言:2010年阴历正月十一,我去顺河新建家来牌,用骨牌推的牌九,来的是900-10000元的锅,我在那坐门,坐门的有某龙、陈某明、某伟、某成等人,我在那来的有七八天,输了60万左右,这个场开了半月左右,招呼场子的还是龚某来、某亮、陈某他们几个。

七、2011年3月,赵某松、律某佳、米某华及被告人陈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夏庄村开设赌场,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足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同案犯供述

1、赵某松供述:2011年3月20日,顺河刘竹园夏庄有唱戏的,我和张新民合伙支个赌场,我负责抽头,开场之前张某民给赵某福说过,因为赵某福是我们的大哥,不给他说他知道了会怪我们。赵某福同意后我们就把赌场开起来了。二三天后,赵某福让某东、陈某、陈某等人帮我们支场,一共开了八天,除了开销,我挣了一万多元。

2、律某佳供述:2011年3月26-28日每天下午,我和米某华一块去顺河的刘竹园村委夏庄张某民和某松合伙开的牌场看场子,走时万松给我一百元钱。赵某松是牌场的老板,负责整个牌场;龚某来、吕某亮、陈某在牌场边赌博边看场子,米东、陈某、米某华和我负责看场子,某东的哥负责看场子、望风。

3、米某华的供述:该赌场由赵某松负责,陈某、某东、陈某、孙某伟、律某佳和我在那帮忙,我们都是跟着赵某福的。

(二)党某兰证言:2010年3月份,律某佳和赵某松在我家开一晚上赌场,次日晚上他们就走了。我见他们来的是五十元的锅,赌场用的桌子、凳子是我家的,骨牌等是律某佳他们拿来的。

另查明,1、被告人曾某国于2005年2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汝南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被告人周某建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1月20日被汝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4年5月1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各被告人供述以及其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还查明,被告人曾某国于2011年9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军于2011年8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飞于2011年8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吕某星于2011年7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8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朱某友于2011年7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该事实有被告人曾某国、李某军、王某飞、吕某星、陈某、朱某友供述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综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户籍证明,证实周某建等九名被告人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另证实被告人李某飞在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事实。

2、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李某飞等人案发、到案及案件侦破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福通过与周某团伙争斗树立其恶名,之后通过开设赌场获得的经济利益对有关人员进行分工和控制,逐步形成以赵某福为首,龚某来、陈某、吕某亮、陈某平、孙某伟等人为固定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飞、任某、周某建、曾某国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和经济秩序,故被告人李某飞、任某、周某建,曾某国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飞、任某、曾某国、周某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赵某福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纠集被告人李某飞、任某、曾某国、李某军、王某飞、吕某星等人聚众持械、持枪与他人进行殴斗,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中被告人曾某国、王某飞、李某军均参与聚众斗殴二次,李某飞、任某、吕某星参与聚众斗殴一次;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赵某福指使龚某来及被告人李某飞、任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迫赖建华等人出具6万元的借据,之后又将赖建华等二人非法拘禁,强行索要现金二万八千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飞、任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为了组织利益,赵某福、孙某伟、龚某来、陈某、吕某亮、陈某平、王某及被告人李某飞、陈某、朱某友肆意挑衅、无故殴打他人,其中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陈某参与寻衅滋事二次,李某飞、朱某友参与寻衅滋事一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飞、陈某、朱某友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赵某福、龚某来、陈某、吕某亮、陈某平、孙某伟、王某、赵某松、律某佳、米宝华、苏某链、孙某兵、雷安顺及被告人李某飞、任某、周某建、陈某、吕某星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飞、任某、周某建、陈某、吕某星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飞、任某及其辩护人当庭辩解和辩护意见:其没有参与殴打和敲诈被害人,未去遂平拿钱,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不成立。经查,被告人任某对此曾作有罪供述,该供述与同案犯龚某来、孙某伟、苏某链、梅某磊供述相互印证,均证实了被告人李某飞对被害人赖某华进行了殴打,后二被告人与其他同案犯一起将被害人控制在颐和山庄的事实,故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

关于任某的辩护人提出,指控任某参与第四起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不清的辩解。经查,同案犯龚某来、孙某伟、王某均证实任某在牌场看场子、放铳并领工资。上述行为是赌场得以开设和维持的条件,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王某飞辩解称其未参与第一起聚众斗殴,经查王某飞对该起犯罪曾作有罪供述,该供述与赵某福、陈某、陈某平等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王某飞参与了该起犯罪,故王某飞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飞在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对李某飞的辩护人提出李某飞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国、王某飞、李某军、陈某、吕某星、朱某友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具体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国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虽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认可,只是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对其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国、周某建因故意犯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飞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李某飞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对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任某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建对其开设赌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虽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认可,但其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当庭自愿认罪的成立。被告人李某飞、任某、曾某国、周某建、陈某、吕某星均属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国积极参与,起重要作用,系主犯,对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飞、任某、王某飞、李某军、吕某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应从轻的意见予以采纳。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飞起次要作用,被告人任某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飞、陈某、朱某友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对李某飞、朱某友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不予以采纳。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飞、任某、陈某、吕某星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

二、被告人任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

三、被告人曾某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

四、被告人周某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

五、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12年7月8日止。)

六、被告人王某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8月7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

七、被告人李某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

八、被告人吕某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止。)

九、被告人朱某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2年7月13日止。)

上述各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红宇

审判员耿梅红

代理审判员王纪峰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峰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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