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0)鹤山刑初字第7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 2011-01-07
审理经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刑诉(20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李某2、雷某3、张某4、王某5、侯某6、张某7、张某8、牛某9、曲某10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飞、梁现吉、池青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李某2、雷某3、张某4、王某5、侯某6、张某7、张某8、牛某9、曲某10及辩护人王国明、王保国、杜晓峰、直艳军、张志新、李红军、张红卫、郭需要,被害人徐某华及诉讼代理人张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1、李某2为达到逞强称霸、报复他人、非法控制、进行敛财等非法目的,纠集王某11(另案处理)、雷某3、张某4、王某5、侯某6、张某7、张某8、牛某9、曲某10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鹤壁市山城区、鹤山区等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以及受雇他人围堵二矿、在“第一刀饭店”闹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南水北调石料运送等进行非法垄断,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社会生产秩序。
二、故意伤害罪
2009年7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1、李某2为独霸往南水北调工程拉石料的生意,带领组织成员张某8、张某7等人开车跟踪被害人徐某华(别名徐振东)到鹤山区兴鹤大街,对徐某华实施殴打,并强行将其拉上车,同时通知组织成员王某5、侯某6带着洋镐把等工具到鹤山区中山岗楼等侯。被告人王某1、李某2等人接上被告人王某5、侯某6,将被害人徐某华拉至鹤壁集镇窦马庄附近,再次对徐某华进行殴打,致使徐某华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华之损伤属于轻伤。
三、非法拘禁罪
2005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1、李某2带领组织成员雷某3、张某4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刘红平带到山城区公园后山附近,采用恶劣手段对被害人刘红平进行侮辱、殴打等,后又强行拉着被害人刘红平到鹤壁市淇滨区找人。次日凌晨零点左右将被害人刘红平放回。
四、寻衅滋事罪
(1)2004年10月22日,被害人张春某在六矿门口无故被王某1、郭凤军(另案处理)、翁志国(另案处理)等人打伤后,被害人段永某将张春某送到矿务局总医院急救室,王某1又带郭凤军、翁志国等人到医院再次对张春某、段永某实施殴打,并对张春某、段永某进行威胁、恐吓。经鉴定段永某之损伤属于轻伤、张春某之损伤属于轻微伤。
(2)2005年3、4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王某1、李某2等人手持钢管,对正在卫星街派出所对面饭店吃饭的被害人李工厂实施殴打。
200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李某2、牛某9等人在鹤壁市山城区奔流街对被害人李工厂殴打后,强行将其架到一辆面包车上拉到大湖西岭西边的山上再次进行殴打。
(3)因被害人李工厂多次被王某1等人殴打,2005年夏天的一天19时许,被害人冯合军帮助李工厂找王某1说情,被告人王某1、李某2、雷某3、张某4、牛某9等人将被害人冯合军拉至大湖东岭李故道村附近的公路边,对被害人冯合军进行殴打,并威胁冯合军不准报警。
(4)2008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1无故对正在鹤煤公司第六煤矿行政科办事的被害人徐志某实施殴打,并持刀将被害人徐志某强行带走。后被害人徐志某到鹤煤公司第六煤矿找被告人王某1讨说法时,被王某1等二十余人殴打,致使被害人徐志某两处骨折。
(5)2008年夏天的一天,因被告人曲某10在鹤煤公司第五煤矿与同事陈学修发生矛盾,被告人李某2带领雷某3、王某5、张某7等人到鹤煤公司第五煤矿对被害人陈学修进行殴打,后经王文军等人调解,被害人陈学修被迫拿出1500元了事。
(6)200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2帮助朋友教训楠楠理发店的老板董楠,安排被告人王某5、侯某6把楠楠理发店的玻璃砸烂。
(7)2006年的一天,因被告人张某4同学杨振宇与同学李某帅发生矛盾,被告人张某4打电话请被告人李某2帮助摆平事端,被告人李某2带领张某4、王某5、侯某6等人将李某帅的弟弟李某亮强行拉至大湖东岭的山上,用腰带、树枝实施殴打。
(8)2005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李某2安排被告人张某4、曲某10等人到奔流街二中西边“开封名吃烩面馆”吃饭,并让被告人张某4假装摔倒,次日被告人王某1出面以给张某4看病为由敲诈饭店老板李天轻1000余元。
五、其他违法事实
(1)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2因王瑞杰与山城区奔流街“第一刀饭店”发生争执,安排被告人雷某3、王某5、侯某6等人到该饭店闹事,影响饭店生意,后饭店老板贾国霞请人说和,被告人李某2等人离开。
(2)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1、李某2纠集张某4、张某7、张某8等人为他人帮忙助威,围堵鹤煤公司第二煤矿一天,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后被告人王某1等每人获取100元的好处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李某2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雷某3、张某4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5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侯某6、张某7、张某8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牛某9、曲某10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建议依法进行判处。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1、李某2、侯某6及辩护人均认为各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还提供了运输合同等证据材料。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还认为王某1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2的辩护人认为李某2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雷某3的辩护人认为雷某3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中是从犯;被告人张某4的辩护人认为张某4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5的辩护人认为王某5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是从犯,王某5辩称部分犯罪事实未参与;被告人侯某6的辩护人认为侯某6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是从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1、李某2为达到逞强称霸、报复他人、进行敛财等非法目的,纠集雷某3、张某4、王某5、侯某6、张某7、张某8、牛某9、曲某10等人,在鹤壁市山城区、鹤山区等地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社会生产秩序。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该组织以被告人王某1、李某2为组织领导者,以雷某3、张某4、王某5、侯某6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张某7、张某8、牛某9、曲某10等人为参加者。被告人王某1为树立在该组织中的领导地位,采取了许愿让组织成员参股做生意、请组织成员吃喝等手段,被告人李某2作为该组织中的领导者,多次带领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成员摆平事端,对组织成员进行拉拢控制。为树立其组织恶名,巩固该组织强势地位,谋取非法利益,王某1、李某2组织该组织成员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毁坏财物、受雇为他人助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被告人王某1、李某2安排指使其组织成员通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受雇围堵二矿闹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通过暴力手段非法控制盘石头水库石料厂往安阳南水北调工程的石料运输,从中抽取利润,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用于购买交通工具、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费等,维护和支持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自2004年以来,以王某1、李某2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达到逞强称霸、报复他人、非法敛财和垄断南水北调石料生意,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受雇围堵二矿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1、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
(具体犯罪事实将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中予以叙述。)
2、其他违法事实
(1)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2因王瑞杰与山城区奔流街“第一刀饭店”发生争执,安排被告人雷某3、王某5、侯某6等人到该饭店闹事,影响饭店生意,后饭店老板贾国霞请人说和,被告人李某2等人离开。
(2)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1、李某2纠集张某4、张某7、张某8等人为他人帮忙助威,围堵鹤煤公司第二煤矿一天,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后被告人王某1等每人获取100元的好处费。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产秩序。
以被告人王某1、李某2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组织利益,在鹤壁市山城区、鹤山区等地区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欺压残害群众等一系列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称霸一方,致使一些被害人被迫离开或者放弃经商,往南水北调工程运送石料也必须由该团伙从中提取费用,形成了非法垄断,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和社会生产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1在侦查阶段供述:我雇佣徐某华从盘石头石料厂往安阳南水北调工程送石料,他自己偷偷和南水北调工程做生意,我不允许他抢我的生意,才打了他。我让李某2入个股份,徐某华不让。
2、被告人李某2供述:王某1让我跟着他打人,帮人家打架助威,王某1是大哥,好摆架子,我们都跟着他混,他叫我们打人帮忙助威,我们不能不去。王某1说徐某华也是他的小弟,打他是因为徐振东背着他做石料生意,背叛了他。王某1说往安阳南水北调工程送石料能挣钱,说给我一个标段让我也挣点钱。后来王某1说徐某华不想让我干这个活,王某1和徐某华是合伙人。王某1这几年往安阳南水北调工程拉石料等,大概挣了五十多万,他有一辆面包车。跟着王某1的还有三炮、张某4、张某7、王某5、侯某6、张某8等人,这些人里就我发工资,其他人都是跟着跑,混个吃喝,帮别人帮个忙,王某1请请客,给一些钱。
我朋友王瑞杰弟弟的摩托车在奔流街长途汽车站西边路南一个刀削面馆丢了,我和王瑞杰去问了问,顺便吃饭,因为上菜慢,和老板别上劲了,我就打电话叫了侯某6、王某5等人,他们又叫了一二十个人过来,两三个人坐一桌,光要了酒,后来牛某9出面调解了。
2009年春天时,王某1说二矿卖了,去帮帮人家的忙,一人给100元。我联系了张某7、张某8等人,王某1联系了四五十人,在二矿门岗,老百姓把门岗堵了,我和王某1他们开车在对面加油站等着,当时有人发传单,让我们看着二矿,中午有人安排了饭,下午有人发了我100元钱。
3、被告人雷某3供述:我通过李某2认识王某1,才跟着他混的。王某1比我们混得好,在六矿、奔流街没人敢惹,名气非常大气,他老叫我一块吃饭。王某1有啥事,比如帮他打架,就安排我们这些人去。王凤军一般有什么事都交代给李某2,再由李某2给我们安排,我们这些人大多都是通过李某2才跟着王凤军混着玩的,有张某4、张某8、张某7、王某5、侯某6等人。王某1喜欢摆谱,说我们这些跟着他混的人都是他的小弟,他就是我们的大哥。王某1独霸往南水北调工程送石料的生意挣了不少钱。
一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李某2说在奔流街吃饭,摩托车丢了,他带着我们这些人在奔流街长途汽车站一个刀削面馆,让我们每一两个人占一个桌,只要一瓶啤酒,其他不要也不走,老板做不成生意,就关门了。后来丢摩托车的人和李某2找老板说事。
4、被告人张某4供述:我通过别人认识王某1,又认识了李某2,王某1有什么事先安排给李某2,李某2再给我们安排。王某1在社会上比我们混得好,在六矿、奔流街没人敢惹,名气非常大。王某1有啥事就安排我们这些人去,比如打架、去外边帮忙助威,王某1都是通过李某2给我们安排,王某1说我们是他的小弟,他是大哥。我那时候年龄小,王某1、李某2经常请我们这些小孩吃饭,我跟着他们也就混个吃喝,我在外边有了事,他们也能帮我的忙。王某1经常讹钱,讹拉石料的钱,不让人家拉,打徐某华(东),就是因为跟他抢生意了。
王某1给李某2说让去二矿助威、凑场,每人发100元,李某2给我们打电话,张某7找了几个人,我认识张某8,其他不认识,王某1找了十几个人,总共二三十人,中午主家请客吃的饭,下午四五点走的,每人发了100元。
5、被告人王某5供述:我、张某7那时跟着李某2混,李某2跟着“二娃子”混,“二娃子”比李某2有钱,在社会上名气也大。李某2听“二娃子”的,我们这些小孩听李某2的。李某2安排我们去做什么,我们就去做,他经常请我们吃饭,都是他结账,我没衣服穿他还给买衣服。
6、被告人侯某6供述:我朋友李某2叫我和王某5去打架,是为“二娃子”打架,李某2当时跟着“二娃子”混,我们这些小孩跟着李某2混。“二娃子”比李某2有钱,在社会上比较有名气,他有什么事,比如打架、帮人助威,都是安排李某2去办,李某2再找我们这些小孩帮忙打架助威。我们跟着李某2都是他请我们吃饭,我们和别人打架,李某2出面帮我们摆平事,我们跟着他在社会上混不吃亏。
一年天热的时候,李某2安排我、王某5等十几个人到一个小饭店,让我们三四个人坐一桌,只要一盘花生米,占住桌子,老板知道是找事了,就找李某2出去说话了。
7、被告人张某7供述:我认识李某2后,感觉他对手下的小弟们很照顾,就开始跟着他跑着玩,他有事需要打架助威就叫上我一块去。那时“二娃子”做生意,比李某2有钱,在社会上比较有名气,李某2就跟着“二娃子”混,李某2听“二娃子”的,我们这些小孩听李某2的,他安排我们做什么我们就做什么。我们跟着李某2吃饭都是他掏钱付账,这些小弟们有什么事他都出面帮忙。
2009年的一天,李某2打电话让我找人跟他去办事,说二矿卖矿,去帮人家助助威,李某2叫过去二三十人。我呆了一上午就回家了。
8、被告人张某8供述:我通过雷某3认识李某2,李某2给我们队长说过后,我就不用上班只在队里领工资。通过李某2认识了“二娃子”,他在六矿上班,很少去,平时在社会上混着玩,做些生意,比李某2有钱。李某2跟着“二娃子”混,他在五矿上班,也是不上班,在社会上跑,认识的人比较多,手下有一些小弟跟着他。
2009年春天的时候,李某2让我去二矿帮人家的忙,我早上六点去的,中午就回去了,后来听说每人分了100元钱。
9、被告人牛某9供述:“二娃子”在社会上混的比较“兴”,有名气,在六矿、奔流街是个“牙家”,没人敢惹,他手下有一些帮他在外边打架的人,他常带人在社会上打架。打李工厂是“大娃子”(王某11,王某1大哥)让我跟着去帮“二娃子”的忙的。
10、被告人曲某10供述:我和李某2是同事,他基本不上班,在社会上跟着“二娃子”混,我也跟着他们跑着玩,他们有什么事打架助威就让我跟着去,我有什么事他们也出面帮我的忙。“二娃子”在社会上混的不错,比李某2有名气,在六矿、奔流街都知道他,他手下有一帮子人跟着他经常在社会上打架助威。王某1手下有李某2、张某4,李某2手下又有张某7、张某8、王某5等人。
11、被害人徐某华陈述:王某1打我是因为不想让我做给南水北调工程送石料的生意,他想独霸这个生意。王某1这个人为抢生意,不择手段,欺负人。
12、被害人贾国霞陈述:2008年夏天,有人来我开的“第一刀刀削面”馆吃饭,说摩托车丢了,要我赔,我不愿意,这帮人就打电话找人,来了二十多个年轻人,店内的所有桌子都坐上人,只要一瓶啤酒,一看就是找事,我无法做生意,他们要三千元钱。后来一个叫海港的人从中间说和,给了他们两千元,他们才走了。
13、证人XXX证言:我弟弟的摩托车在刀削面馆门口丢了,我和李某2去找面馆老板,老板不管,李某2就找人把饭店的桌子占了,叫的有侯某6、王某5等人,要瓶啤酒,影响饭店正常生意,老板没办法,经过协调给了我们2000元钱。
李某2好帮人打架,张某4、侯某6、张某7、王某5平时好住李某2家,常跟李某2去打个架,助个威。李某2帮人家打架,人家给个报酬,他就靠这个吃饭,他是跟着王某1混了。王某1在社会上有名气,比李某2有钱,王某1让李某2给他找人打架助威,王某1也照顾他,给他活干,因为这还打了一个叫徐振东的。
14、证人XX证言:二矿卖矿我跟“二娃子”(王某1)等人去帮买矿一方把二矿给围堵了。“二娃子”给我打电话叫去的,到那后给我们发了“联志公司”的牌子,中午主家请我们吃的饭,说每人给一二百元钱,“二娃子”把钱领了。“二娃子”在六矿比较牙,没人敢惹,在社会上认的人比较多,好领一帮人打架。
15、证人XXX证言:二矿卖矿时,我跟“二娃子”去助威了。“二娃子”纠集人到二矿帮联志公司围二矿的门,联志公司雇佣“二娃子”找人,还带上联志公司的工作牌,把二矿大门堵了,后来每人发了100元钱。“二娃子”、张某4、高洁等人都去了。打架一般不叫我,我会开车,他喝多酒了,我给他开开车,端茶倒水。
16、证人XXX证言:2008年6、7月份时,徐某华往南水北调工程送石料,他找我的车帮他拉石料,我挣他的运费。2009年7月份,徐某华被他的合伙人王某1打了一顿,后来王某1就找我帮他拉石料,从2009年7月份到今年5月份,王某1一共给我算了30多万元的运费,王某1挣多少钱我不清楚,他是直接给标段的承包人算账,王某1在中间挣的钱是标段给他的钱再减去我的运费之间的一个差价,大概每吨石料是1元到1.5元。
17、证人XXX证言:2007年3月份,王编峰在南水北调安阳段四标送石子,他让我到盘石头水库石料厂帮他装车。装车期间,我认识了“二娃子”。他和王文玉一起在盘石头石料厂拉石子,我当时以为谁供谁的石子,互不干涉,谁知道不是这么回事,“二娃子”雇了好几个人在盘石头水库石料厂看着,威胁装石子的司机,不让人家拉,说这个石料厂他们包了,要是再拉就砸车和打他们。到了2007年4月份,我雇的一个叫金三的货车拉石料,金三的司机给我打电话说车被人拦住,不让走了,我就过去了,当时车是在盘石头水库里被“二娃子”的手下给拦住了,说我的车碾住了一个石子,石子飞起来打到了他弟兄的头上,把头打流血了,我去看了看,就是“二娃子”他们找事了,后来金三去给那个人看了看伤,那个人还给金三要了2000块钱。我在盘石头石料厂就干了一个多月,就没法干了,“二娃子”领几个人一直在石料厂威胁司机不让人家拉。还砸过我找的车,时间都是2007年4月份,一辆是赵荒村车,砸车地点是鹤壁集南站,另一辆是在中山。“二娃子”这一伙用这种砸车和威胁司机的方法把安阳的司机都吓住了,没一辆车敢来,我也没办法了,找了好几个人给“二娃子”他们说,二娃子也不同意。他们说他们花了钱包了石料厂,别的车不能拉石子,我也就不再干了。
18、证人XXX(南水北调第八项目石料供应方)证言:南水北调开工时,我带车到鹤壁市盘石头水库拉石料,王某1、徐振东等人不让我拉石料,非让我们放空车回来,之后没拉成石料。后来,我找中间人王文玉等人出面向王某1协商,王某1等人找车,负责由鹤壁向安阳第8项目部拉石料。由王某1、王文玉等人出面谈的条件,徐振东负责结算业务。2009年6月份,徐振东单独和我签了一个协议,以后由徐振东向我们供应石料。后来,王某1以为徐振东要抢他的生意,在2009年7月份把徐振东打了一顿,之后王某1带着协议(我和徐振东签的协议)来找我,由王某1和我做石料的具体生意。
19、证人XXX(南水北调工程第六项目石料供应方)证言:2007年我开始向6标供应石料时,我自己找的有4辆卡车,从盘石头石料厂往6标工地上送石料。到了2008年时,盘石头石料厂里王某1、王文玉、杜万明来了,他们控制了盘石头石料厂,他们经常叫几个人去石料厂闹事,我找的车经常被他们阻挠,拉不上石料,王某1当时让一个叫徐振东的在石料厂管事,经常把我的车挤在后边让我拉不上石料。后来徐振东找我说让他们给我找车拉石料往6标送,他们从中间挣我的运费。我没办法就同意了。我当时给他们说好拉一吨石料是22元,我负责给6标结算,我给王某1他们算账,从2008年到2009年7月份之间是徐振东找我算账,王某1、徐振东他们之间怎么分我不清楚。2009年7月份的一天傍晚,王某1给我打了个电话说:“以后送石料你就不要找徐振东了,他现在在医院,我打了他一顿。”从那以后,王某1就找我联系拉石料的事。
20、证人XXX证言:我在南水北调沙石料厂上班,拉石料本身应该安阳标段来拉,王某1是本地人,不让人家拉,他们把这个运输垄断了,从中抽钱。
21、证人XXX、XXX证言:证实给安阳南水北调拉过石料,但结账都对着徐振东,徐振东是跟着王某1干的。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提供了证明、合伙协议、运输合同,因无法证实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二、故意伤害罪
2009年7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1为独霸往南水北调工程拉石料的生意,伙同李某2带领组织成员张某8、张某7等人开车跟踪被害人徐某华到鹤山区兴鹤大街,对徐某华实施殴打,并将其强行拉上车,同时通知组织成员王某5、侯某6带着洋镐把等工具到鹤山区中山岗楼等侯。被告人王某1、李某2等人接上被告人王某5、侯某6,将被害人徐某华拉至鹤壁集镇窦马庄附近,再次对徐某华进行殴打,致使徐某华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华之损伤属于轻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5、侯某6、张某7、张某8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徐某华达成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徐某华现金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5、侯某6、张某7、张某8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1在侦查阶段供述:大约是2009年6月份的时候,我和李某2在马路边发现了徐某华,我一直因为他抢我生意的事找他,徐某华不和我照面,我当时开着我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车牌号:豫FWQ777),我车上还有李某2、张某8等人,徐某华打了一辆面的往鹤壁集方向走,我开着车就追,到了鹤壁集岗楼附近追上了,我截住了徐某华,我和张某8把徐某华从面的车上拽下来,徐某华还打电话叫了杜万的和姬家山村的两个人(我不认识)想和我打架,我就把徐某华拽到我车上,往南走了。我记不清在什么地点又过来俩小孩(我不认识),那俩小孩还拿了几个洋镐把,我在车上让徐某华把账给我算算,叫他找忠明对票,他说行。我就拉着他去水冶镇找拉料的车主忠明。到了水冶镇后徐某华给忠明打电话,忠明说他在林县了,我就拉着徐某华还有李某2他们几个往鹤壁走,在路上徐某华骂了,我就把车停在了路边(当时天黑看不清地点了),我当时接电话了,啥也没看见,后来我接完电话后,就让他们几个上车,徐某华还骂了,我没理他就回到鹤壁汤河桥让徐某华下了车,我们几个去西窑头吃饭了。
2、被告人李某2供述:2009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王某1、张某8去找姚杰,他说徐某华要和姚杰见面,在地王广场的肯德基吃饭,要我们今天一定堵住他,王某1安排我找几个人帮忙,我给张某7打电话说让他找几个人来帮忙。我在联系张某7时,徐某华从肯德基出来了,打了一辆面的往鹤壁集方向走,王某1安排张某8打一辆面的在后边跟着,我和王某1、张某7一起开了王某1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车牌号豫:FWQ777)在后边追徐某华,在路上张某7给我说叫了青茂、猴的。王某1安排让我打电话给青茂,去我家拿几根洋镐把等着我们。到了鹤壁集岗楼附近,我见张某8拦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不让走,徐某华在车里坐着不下来,我和王某1、张某7也下了车,徐某华还打电话叫人,王某1急了,朝徐某华脸上打了两拳,当时徐某华车上还有三个人。王某1打完徐某华后说:“把他给我提走。”王某1和张某8、张某7从车里把徐某华拽了出来,我们四个人就在马路上用手打用脚踢,把徐某华打了一顿,打完后把徐某华抬上了王某1的面包车,王某1开车走了。张某7跟青茂联系,青茂说他们在中山岗楼等着,王某1开车到了中山岗楼,青茂和猴子拿了四根洋镐把在那等着,我们都上了王某1的面包车,王某1就开车往安阳走,后来到了水冶镇,王某1让徐某华跟一个叫忠明的联系,后来忠明关机了,王某1说徐某华不老实,还要打他,徐某华说他的牙掉了,王某1说:“打你一个轻伤是轻伤,打你两个轻伤也是轻伤,今天非好好收拾你不行。”王某1把车开到一片空地,我们几个把徐某华拖下车,王某1让我们打他,我们几个就用洋镐把朝徐某华身上打。后来到了汤河桥附近,王某1让把徐某华抬下车,我们去西窑头吃饭了。
3、被告人王某5供述:2009年7月份一天下午,李某2给我打电话,说有事了,让我去他家拿几个洋镐把,我就去了,侯某6(外号叫猴子)给我打电话,说李某2也叫他去帮忙,我俩碰面后,李某2打电话叫我们打车到中山岗楼等他,一会“二娃子”开着他的白色面包车过来了,我和猴子就上了车,车上有张某8、张某7,还有我们后来打的那个人,后来听说他叫徐振东(华)。“二娃子”开车往安阳走,一会“二娃子”急了停下车,来到后面用拳头朝徐振东脸上打了几下。到安阳“二娃子”让徐振东联系个人,好像是要发票的事,后来徐振东没有联系上,“二娃子”说徐振东不老实,非好好收拾收拾他,“二娃子”开车拉着我们回鹤壁了,开到一个山上,我们把徐振东拖下车,“二娃子”让我们打他,我们几个用洋镐把朝徐振东身上打,我们几个都动手了,把徐振东打的站不起来了,脸上都是血,“二娃子”让我们把徐振东抬到车上,回大湖了,到了六矿有个桥,“二娃子”让我们把洋镐把都扔桥底下,又转到汤河桥,“二娃子”让我们把徐振东扔到路边了,我们去西窑头一家吃砂锅了。
4、被告人侯某6供述:2009年7月份一天下午四五点,李某2给我打电话,说有事了,让我接上王某5去他家拿几根洋镐把,然后打车去中山岗楼附近等他,我就照办了。到中山岗楼等李某2,一会“二娃子”开着他的白色面包车过来了,我和王某5就上车了,车上有二娃子、李某2、张某7和一个我不认识的年轻孩,还有我们后来打的那个人。我和王某5上车时就看见那个人脸上肿了,有血迹。“二娃子”开车往安阳走,路上“二娃子”和李某2还一直骂那个被打的人,一会“二娃子”急了停下车,来到后面用拳头打那个人脸上几下。到安阳“二娃子”让挨打的人联系个人,好像是要工地上的什么发票的事,后来那个人没有联系上,“二娃子”和李某2说挨打的人不老实,还要打他,李某2和二娃子说要买锥子扎他的手,还说打一次是轻伤,打两次也是轻伤,非好好收拾收拾他。“二娃子”开车拉着我们回鹤壁,直接开到一个山上,“二娃子”和李某2让我们把挨打的人拖下车,让我们打他,我们几个就用洋镐把朝那人身上、腿上打,把那个人打的站不起来了,脸上都是血。“二娃子”说那个人,“你准备咋办,不行挖个坑把你埋了吧。”那个人说:“我不跟你抢生意了,我领着老婆、孩子离开鹤壁。”“二娃子”又说:“我不怕你报警,我知道你的家人在哪住了。”“二娃子”叫我们把那个人抬到车上,回大湖了。到六矿有个桥,“二娃子”让我和王某5、张某7把洋镐把都扔到桥底下了,又转到汤河桥,“二娃子”让我们把挨打的人扔路边了,我们去西窑头一家吃砂锅了。
5、被告人张某7供述: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李某2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去办个事,我到帝王广场见到李某2和“二娃子”,上了“二娃子”开的那辆白色面包车,在车上李某2对我说去找个人,并说张某8在那个人后边跟着,我们的车就往鹤壁集走,在路上“二娃子”安排李某2给侯某6和青茂联系,让他两个去李某2家拿洋镐把。我们到鹤壁集时张某8已经打了辆面的车在被害人坐的面包车后边跟着,我们的车也追被害人坐的车。到鹤壁集岗楼处时,张某8已经拦住了被害人坐的车,那辆车上坐了三四个人。“二娃子”和李某2过去把被害人的车门拉开,往下拽被害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打过后我就和张某8帮李某2、“二娃子”把被害人抬到“二娃子”车上,然后我们到中山岗楼处接上侯某6和青茂,他两个把四五根洋镐把也放到车上。我们的车往九矿方向走。路上“二娃子”和李某2一直骂被害人,李某2还用腰带打被害人,张某8用脚踢被害人。到安阳“二娃子”让被害人联系一个人,好像是要工地上的什么发票的事,没有联系上,“二娃子”和李某2说被害人不老实,还要打他,还说打你一次是轻伤,打两次也是轻伤,非好好收拾收拾他,之后“二娃子”开车拉着我们回鹤壁了,直接开到一个山上,二娃子”和李某2让我们几个把被害人拖下车,然后我们几个就用洋镐把朝被害人身上、腿上打。打过后,“二娃子”问那个人,你准备咋办,不行挖个坑把你埋了吧,那个人说:“我不跟你抢生意了,明天我把票给了你,我领着老婆、孩子离开鹤壁”。“二娃子”又问:“你报不报警。”被害人说不报警。然后“二娃子”叫我们把那个人抬到车上,就回大湖了,到六矿有个桥,“二娃子”让我们把洋镐把都扔到桥底下了。我们又转到汤河桥,“二娃子”让我们把挨打的那个人扔路边了。李某2就给“三炮”联系让他过去看看被害人。然后我们去西窑头一家吃砂锅了。
6、被告人张某8供述: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李某2对我说“二娃子”有点事。我们到地王广场见到“二娃子”,上了“二娃子”的那辆白色面包车,在车上听“二娃子”和李某2说的意思是,徐振东和“二娃子”合伙给南水北调工程上石料时,徐振东背着“二娃子”给人家签合同了。找了好长时间没有找到他,这次发现他在肯德基吃东西。然后“二娃子”就给了我钱,让我发现徐振东出来后就跟着他,看他去哪里。等了大约二十来分钟,我见徐振东从肯德基出来上了一辆面的车,然后我就打了一辆面的车在后边跟着徐振东。跟到鹤壁集的时候,我给“二娃子”打电话,“二娃子”说:“拦住他的车不能让他走。”我就在快到鹤壁集岗楼处拦住了徐振东的车不让走,徐振东下车打了个电话叫来一辆白色面包车把他给接走了。刚挂电话就见“二娃子”的车过来追徐振东,到鹤壁集岗楼红绿灯时,拦住了徐振东坐的车。当时那辆车上有四五个人,“二娃子”、李某2、张某7和我就过去,“二娃子”拉开车门打了徐振东几拳把他拽下车,我们四个人就对他拳打脚踢打了一顿,又把徐振东抬到“二娃子”车上,然后到中山岗楼处接上青茂和一个小孩儿,他俩把四根洋镐把也放到车上。我们的车顺着九矿往安阳去。到安阳“二娃子”让徐振东联系个人,要工地上的什么发票的事,没有联系上,“二娃子”和李某2说他不老实,还要打他,“二娃子”说要买锥子扎他的手,还说打一次是轻伤,打两次还是轻伤,非好好收拾收拾他。之后我们回鹤壁,直接开到地里,“二娃子”让我们几个把徐振东拖下车,然后青茂、二娃子、还有那个小孩儿就用洋镐把朝徐振东身上、腿上打,我用脚朝徐振东身上、屁股上跺了几脚。打过后,“二娃子”问徐振东准备咋办,徐振东说:“我不跟你抢生意了,我领着老婆、孩子离开鹤壁。”“二娃子”又问:“你报不报警?”徐振东说不报警。然后“二娃子”叫我们把徐振东抬到车上,就回大湖了,到了汤河桥时,二娃子让我们把徐振东扔路边了。李某2就又给雷某3联系让他去看看,然后我们去西窑头一家吃砂锅了。
7、被告人雷某3供述:200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李某2给我打电话,说他和王某1打了徐振东,把他扔在汤河桥往六矿走的路口了,让我去看看,我认识徐振东,我过去时派出所的都在那了。
8、被害人徐某华(东)陈述:2009年7月1日傍晚6点多钟,我到鹤壁集去,走到鹤壁集南大坡时,后边来了一辆出租车,下来一个年轻人,拦住了我坐的出租车,对我说:“二哥找你有事。”王某1在家排行老二,社会上的人都叫他二哥。那个人给王某1打电话告诉他追上我了。我给杜万军打电话了,让他来接我,过了七八分钟,杜万军坐车过来了,和他一起来的还有孬旦、姬海江,我上了杜万军的车。当我们走到鹤壁集岗楼时,王某1开着他的面包车(车牌号豫:FWQ777)追上了,车上下来了几个人,有王某1、李某2,其他不认识,我意识到王某1要打我,我就把随身带的7000多元钱和签的南水北调的运输合同都放到了杜万军车上。他们拽开车门,王某1说:“把他提走。”李某2他们把我抬下了车,刚开始拦车的人一拳打到我的嘴上,李某2把我拉到了王某1车上,我当时头疼,嘴里流血了,王某1在车上还骂我,我说我牙掉了,肋骨断了,李某2说:“叫你装死,一会还得打你。”王某1说:“一会找个地方慢慢打。”王某1的车上还放着几根洋镐把,王某1开车到了水冶镇,王某1打通了拉石料老板任忠明的电话,让他把我给任忠明的拉料票据交出来,还让我跟任忠明通电话,我当时刚挨完打,说话慢,没劲,任忠明可能听出来了,就关了机,王某1一看这情况,用洋镐把打了我头上一下,骂我不老实,李某2说去买个锥子,慢慢扎,到时法医也定不了伤,都是眼。后来王某1就开车往回走,在车上我听见王某1和李某2在前边商量去什么地方打我,王某1说把我拉到六矿附近,李某2说在鹤壁集打吧,咱家都在山城区住了,鹤壁集派出所的人也不好找,走到九矿南边一个路口时,他们把我拽下车,王某1和李某2还有几个孩子,每个人手里拿了根洋镐把,我在地上趴着,也不敢动。王某1说:“把他的胳膊腿打断。”他们几个围着我用洋镐把照我头上、身上乱打,打了大约2、3分钟,王某1问我谁负责沙石料结算运费。我说是赵爱民。王某1用他的电话给赵爱民打,让我跟赵爱民说以后这个活我不干了,让王某1干,我照样说了一遍,王某1问我合同在什么地方,我说放在杜万军车上了,王某1又让我给杜万军打电话,让他把合同交给王某1。李某2让我站起来,一棍子打到我脚上,疼得我再次摔倒在地,王某1说:“打断他的腿,让他躺一年,石料运不了,这活就是我们的了。”我害怕极了,躺在地上抱着王某1的腿说:“哥,求你了,别打了,以后我啥生意也不做了,都让给你了。”他们不让我报案,说:“报案也不怕,大不了赔点钱,到时候还打,让你有命拿钱没命花,打你一个轻伤是轻伤,一百个轻伤还是轻伤,一次比一次狠。”他们几个把我抬上车,我上了车以后就昏过去了,醒来时,已经躺到了汤河桥。
9、证人XXX证言:2009年7月1日夜里12点多接到电话,我去汤河桥往东200米处见到我爱人徐某华在沙土堆上躺着,有一辆警车,四五个巡警在场,徐某华脸嘴已经肿了,不能动,我打120把我爱人拉到矿务局总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两个男孩进来病房说:“赶紧出院,不出院就提走你。”后来他们又来了几次。7月11日晚上,我爱人就不在医院住了。
10、证人XXX证言:2009年7月份,一天下午6点多钟,我和杜万明(军)还有他的司机孬旦,在鹤壁集砂锅摊吃饭,杜万明接了个电话,内容大致是一个人被人追,让杜万明去接他,我们开车到了鹤壁集岗楼红绿灯南边20多米处,见一个年轻人拦了一辆面的车不让一个人走,被拦的那个人上了杜万明的车,我们就往岗楼走,从后边追上来一辆白色面包车,下来四五个人,为首的是王某1,他们把我们刚接住的那个人往车下拉,王某1上来朝那个男子头上、脸上打了几拳,喊到:“把这个货拉下来提走。”他们四五个人把那个男子抬下了车,朝他身上乱跺,把他抬上王某1的车上。王某1他们就把人给抓走了。
11、证人XXX证言:我和王某1、徐振东一起签了个协议是:一起做生意,互不侵犯各自的利益。王某1和徐振东的矛盾大,两人一起签的南水北调工程的8、9两标,徐振东又签了6标,王某1不想让徐振东干了,就把徐振东打了。
2009年7月份一天下午6点多钟,我和我的司机杜太平(小名孬旦)、姬海江一起在鹤壁集砂锅摊上吃饭,徐振东打电话说:“王某1在后边追我了,想打我了。”我们开车到鹤壁集岗楼南20米,看见一个年轻人拦着徐振东的面的车不让走,徐振东就上了我的车,王某1开着他的那辆白色面包车过来了,王某1拽开我的车门,骂徐振东两句,朝他面部和头上打了两拳,王某1招呼那几个打手说:“把这个货提走。”徐振东当时就意识到要出事了,就把7000块钱和两份合同先放到了我车上。王某1等人硬把徐振东拽下了车,其中一个孩子一脚把徐振东踢到了地上,几个人就把徐振东抬上了王某1的白面包车往北走了。8点多钟时,徐振东用王某1的电话打了过来,我听他电话里有气无力的,像是挨了打了,他说让我把合同给了王某1。第二天上午把合同给了王某1。
12、证人XXX证言:证实被害人徐某华被王某1等人殴打和强行带走的经过。
13、伤情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徐某华的牙齿损伤、肋骨骨折、根骨骨折构成轻伤。
14、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某5、侯某6、张某7、张某8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徐某华达成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徐某华现金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王某5、侯某6、张某7、张某8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三、非法拘禁罪
2005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1、李某2带领组织成员雷某3、张某4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刘红平带到山城区公园后山附近,采用恶劣手段对被害人刘红平进行侮辱、殴打等,后又强行拉着被害人刘红平到鹤壁市淇滨区找人。次日凌晨零点左右将被害人刘红平放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1当庭供述:刘红平先打我了,那天李某2说找到刘红平了,我们就把他带到车上,他不赔钱,就把他拉到山上打了他。
2、被告人李某2供述:王某1跟我说小老胖(刘红平)把他打伤了,王某1给我说了小老胖的车牌号。我在一家修车店见到这辆车,就和王某1打电话说了,王某1来了,手里拿了一把报纸包裹的半米长的刀,我们把小老胖拉到西环城路凉水井村附近,把小老胖打了一顿。后来王某1他大哥来了,让小老胖领着去开发区找打王某1的人。到了开发区一个工地上也没有找到人,就把小老胖放了。
3、被告人雷某3供述:李某2给我打电话说他看见以前跟王某1打架的小老胖开车进了一个修理厂,并说让我们赶快过去。我到了泗河桥附近,见王某1、李某2、张某4(外号“比比”)、小磊拽着小老胖上车,在车上王某1骂小老胖,扇他两巴掌,王某1安排张某4去李某2家拿洋镐把。我们把小老胖拉到西环城路公园后边一个桥那,王某1扇了小老胖两巴掌,说“今天打架都得打小老胖,谁不动手回头打谁。”我过去朝小老胖胸口捣了两锤,然后每个人都过去扇两巴掌或跺两脚。李某2说把他弄桥下,到桥下让小老胖把裤子脱掉,我们拿洋镐把每人朝他屁股上打了十棍,王某1、李某2还找了些荆棘扎小老胖的屁股。我上桥接王某11过来,下到桥下时,小老胖脸朝上在地上躺着,灰头土脸,嘴里还有沙子石子,小磊说都往他嘴里尿尿了,让我也补上,王某11说别恶心人了。王某11让小老胖说都还有谁打王某1了,去找那两个人,小老胖领路去新区工地转了一圈也没找到人,后来又回老区了。我下车去李某2家送洋镐把,去奔流街路口等他们吃饭,我听他们说让小老胖回家了。
4、被告人张某4供述:一天下午,李某2让我跟他去“办点事”(就是帮他助威或打架),在长风路泗河桥附近,李某2还叫小磊、“老包”、雷某3(三炮)等人也过去了,二娃子”拿了把砍刀,我们几个人把小老胖弄到车上,拉到西环城路一个桥那,“二娃子”打了小老胖几拳,说:“今天大家都得打他,谁不动手回头就得挨打。”我就跺了小老胖两脚,“二娃子”、雷某3、李某2、“老包”、小磊等人拿洋镐把猛打小老胖的屁股,“二娃子”还拿锥子扎小老胖,“大娃子”也过去了,跺了小老胖几脚,“大娃子”去给我们叫的面的,在车上我记不清谁说拉小老胖去开发区找人,我和小磊说有事到大湖下车回家了。
5、被害人刘红平陈述:2005年9月11日下午,我在老区车管所门口买烟时,王某1用刀顶住我的脖子,有人拽住我的头发把我塞到一辆面的车里。把我拉到大湖公园后边一个桥上,王某1拽着我的头发把我拽到桥下边。王某1让我把衣服脱光趴到地上,有人拿着洋镐把朝我屁股上和大腿上打,打了十来分钟,一个年轻孩子让我吃石子,他抓一把石子撬开我的嘴硬让我吃下去。有两个人拉着我的腿让我脸朝下趴着在地下的石子上拖我,拖了我好几圈,他们又让我脸朝上背朝下,拖了我几圈。拖完后,“大娃子”就给我谈赔王某1钱的事,让我吃石子那个小孩拿洋镐把在我腿上打了十几下。王某1逼我说打他的那几个人,我胡编了几个人名,说在开发区一个工地上班。他们就把我架到面的车上去开发区,我领着他们在开发区转圈,没找到人。一个年轻孩儿就用拳头朝我头上打了几下,又把我拉回老区七九四厂十字路口,“大娃子”让面的司机把我送到人民医院,让我给司机二百元钱,我给朋友打电话陪我到人民医院检查,红旗街派出所的人就过去了。
6、证人XXX,XXX证言及案件登记表:证实2005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1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刘红平带走,后刘红杰报警。
7、辨认笔录:被害人刘红平辨认出雷某3(三炮)是参与2005年9月11日晚殴打自己的人。
8、被害人刘红平的伤情照片及病历:证实被害人刘红平被殴打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四、寻衅滋事罪
(1)2004年10月22日,被害人张春某在六矿门口无故被王某1、郭凤军(另案处理)、翁志国(另案处理)等人打伤后,被害人段永某将张春某送到矿务局总医院急救室,王某1又带郭凤军、翁志国等人到医院再次对张春某、段永某实施殴打,并对张春某、段永某进行威胁、恐吓。经鉴定段永某之损伤属于轻伤,张春某之损伤属于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1在侦查阶段供述:我和郭风军、翁志国酒后在六矿门口时,郭风军和张春某发生口角,我就动手打了张春某。后来段永某拦架,还用脚跺我们。救护车来了,段永某、张春某去了医院。我们在医院又碰见段永某,他骂我们,我们就把段永某、张春某打了一顿。
2、同案犯郭风军供述:2004年10月22日下午,我和王某1、翁志国酒后在六矿门口,我和张四的(张春某)打起来,我、王某1、翁志国就打张四的,段永某过来一边拦架一边打我们,救护车来了我们就走了。我们商量去医院看看,见段永某在医院骂骂咧咧,我们就又打了段永某。
3、同案犯翁志国供述:2004年10月22日下午,我和王某1、翁志国在六矿门口,张四的骂我们,我们三个人就与张四的打起来,后来被人拦开,张四的去医院看伤了,我们商量去医院看看,在医院我们又打张四的,还打谁了记不清了,那天我们喝了不少酒。
4、被害人段永某陈述:一天下午2点多钟,张春某打电话,说他在六矿单身楼门口挨打了,我见张春某头上流着血,手里拿着个铁棍,王某1手里拿了一把菜刀,领着两个年轻孩儿,我就拦他们,我就夺下了刀,把张春某送到120车上,到了矿务局总医院急救室。正在给他清理伤口时,王某1叫了七八个人进了急救室,一个孩用匕首逼在我的脖子上,其他人围着床上的张春某用洋镐把、拳头、刀打开了。医生说:“别打了,报警了。”那些人就走了。我去CT室交钱,碰见王某1叫了有二十多人,有人拿洋镐把,有人拿砍刀,王某1朝我脸上打了一拳,那些人就对我乱打开了,把我打倒在地上。四五个人拖我,把我拖了有四五米远,裤子都磨烂了,朝阳分局的民警来了,他们放下我就跑了。我住院了,住院期间,来了一帮子年轻孩,非把我从医院提走,后来我出了院,鉴定了轻伤,王某1就找人去我办公的地方威胁我,让我调解赔我点钱,我开始不答应,那些人说:“反正王某1不上班了,你要硬弄,他还要弄你。”后来他又找人去找我,严重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我被逼无奈,王某1赔了我一万多块钱,我给他打了个收条。我从来没见过像王某1这样嚣张的人,把我打了还威胁我。王某1在社会上混,手下有一批小弟,都称他为二哥,他外号叫“二娃子”,经常在六矿附近打架,六矿附近的老百姓都知道他,
5、被害人张春某陈述:一天下午2点多钟,我和冯海林、王文亮、王传起在六矿单身楼附近,王某1和两个男子过来了,三个人喝醉酒了,说话中间,这王某1领着那两个人就上前打我,把我的头砸流血了。我打电话让段永某把我送到矿务局职工总医院急救室,王某1又叫人在医院把我和段永某打了一顿,段永某也受伤住院了。晚上来了十几个年轻孩子到我病房里,非要把我架走。我侄女张袁认识其中两个年轻人,给他们求情了,那些人才走了。我鉴定是轻微伤,段永某是轻伤,王某1叫人去我家,让我别告,我不同意,王某1找人找到我哥,硬留给我哥3000元钱,说这事就这了,不同意也得同意。我知道王某1是在社会上混的,心狠手辣,我是有工作、有家庭的人,害怕他们再找我的事,我被逼收了3000元钱,没再找公安机关说过这个事了。
6、证人XXX证言:2004年10月22日下午3点左右,我、王文亮、冯海林、张春某在六矿大门外,王某1和两个男的过来,三人喝酒了,张春某给他们说了几句话,三个人就打开张春某了。他们用砖头把张春某的头砸流血了,用铁锨拍了张春某的后背了一下,六矿保卫科的人去了,一个姓段的也到现场,张春某在地上躺着,我和姓段的一起把张春某抬到救护车上,到了职工总医院急救室,一个护士给张春某量血压,两个大夫检查伤口,王某1又领了很多人到急救室,我就到急救室外打110,我听到急救室内有打叫的声音。姓段的被打是在CT室交钱处。
7、证人XXX、XXX、XXX证言:证实2004年10月22日下午四点来钟,被告人王某1伙同郭风军、翁志国在六矿门口殴打张春某的事实经过。
8、证人XXX、XXX的证言:证实2004年10月22日下午四点来钟,被告人王某1等人在矿务局总医院急救室殴打张春某的经过。
9、证人XXX证言:证实2004年10月22日下午,在矿务局总医院CT室附近,看到被告人王某1等人殴打被害人段永某的事实经过。
10、证人XXX言:证实张春某住院期间有人到医院威胁张春某。
11、伤情鉴定结论书:证实段永某伤情属于轻伤,张春某伤情属于轻微伤。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2)2005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1、李某2等人手持钢管,对正在卫星街派出所对面饭店的被害人李工厂实施殴打。
200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李某2、牛某9等人在鹤壁市山城区奔流街对被害人李工厂殴打后,强行将其架到一辆面包车上拉到大湖西岭西边的山上再次进行殴打。
(3)因被害人李工厂多次被王某1等人殴打,2005年夏天的一天19时许,被害人冯合军帮助李工厂找王某1说情,被告人王某1、李某2、雷某3、张某4、牛某9等人将被害人冯合军拉至大湖东岭公路边,对被害人冯合军进行殴打,并威胁冯合军不准报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1当庭供述:李工厂说我不行,我就找他去了,他吓跑了。后来我就把他拉到山上了。我们在吃饭时,冯合军说不让打李工厂,我就打了冯合军。
2、被告人李某2供述:一天下午,王某1说李工厂在卫星街派出所对面的饭店里,让我一起去打李工厂。我们四五个人找李工厂,王某1手里掂了一根钢管。我们到了饭店看见李工厂动手打他时,他从桌子下边拿出一把带鞘的刀,我们把他的刀夺下,当时比较乱,李工厂就跑了。这件事过去一段时间,一天下午,我和王某1等人走到奔流街附近,王某1说在奔流街等李工厂。王某1又叫了“大娃子”、牛某9。我们见李工厂从南边过来,王某1和“大娃子”打了李工厂,王某1安排我们拦了一辆面的车把李工厂给弄到车上,拉到了大湖西岭西边的山里打了一顿。
那天打过李工厂后王某1领着我和“大娃子”、牛某9、雷某3(三炮)等人在人民医院十字路口吃饭时,冯五只(冯合军)过来找王某1,帮李工厂出头说话,说翻脸了。王某1给我们安排把冯五只提走打他。王某1带着我和雷某3等人坐了一辆面的车在后边跟着“大娃子”拉冯五只的那辆车。就把冯五只提到大湖东岭往石林走的李故道村附近,把冯五只打了一顿。都是拳打脚踢,王某1还用腰带打冯五只,打了有十来分钟。
3、被告人牛某9供述:一天下午,我跟王某11在一块,“二娃子”(王某1)有事,叫我跟他一块去奔流街路口,我见“二娃子”搂住李工厂的脖子,李某2把他给按翻在地,他们将李工厂抬到一辆面的车上,我和王某11跟着他们到了公园后山,有人拿棍子朝李工厂头上打了一棍,他们对李工厂拳打脚踢一顿。“二娃子”搬了块石头说要砸死李工厂,还一直骂李工厂,我上前拦住“二娃子”了,李工厂跟我是老乡,我怕打得太狠,我让王某11给“二娃子”求了个人情,这样都就不打了,我们都走了。
那天晚上,我和“大娃子”、“二娃子”、李某2、“三炮”,还几个小孩儿,在老区人民医院路口的砂锅摊吃饭,冯五只过去找“大娃子”说李工厂被打的事,他们吵起来了。十几分钟后,“大娃子”给“二娃子”打电话说他把冯五只弄到李故道那了,让“二娃子”带人过去。“二娃子”就安排我、李某2、“三炮”还有两个小孩儿跟着他一起到李故道找到“大娃子”。“二娃子”他们拳打脚踢冯五只,王某11扇了冯五只一巴掌,“二娃子”抽开腰带,让冯五只跪地上,朝他头上,肩膀上抽,我劝“二娃子”别打了,后来我们打车又回大湖了。
4、被告人雷某3供述:2005年左右,天热时候的一天傍晚,我和王某1、王某11、李某2、张某4、牛某9等人在人民医院路口的砂锅摊吃饭,正吃着冯五只去了,他找王某1说李工厂的事,说不让王某1再打李工厂了。王某1急了,骂冯五只。后来王某11和冯五只不见了,王某11打电话说让顺着东岭上来,我们几个人打面的车赶紧过去了,到东岭李故道路边,我们就打冯五只,拳打脚踢,王某1让冯五只跪那,李某2把冯五只的上衣拽下来蒙住他的头,王某1用腰带抽冯五只,李某2捡了个木棍朝冯五只背上夯。后来王某1、王某11、李某2在那跟冯五只说事,我们打车回家了。
5、被告人张某4供述:2005年的一天傍晚,我跟着李某2、“二娃子”、老包、“大娃子”、雷某3、小磊等人在大湖人民医院路口吃饭,冯五只去找“二娃子”说不让打李工厂的事,说顶了,“大娃子”把冯五只拉走了,后来说在东岭往汤阴去的路边,我们就打车去了。“大娃子”和“二娃子”先朝冯五只脸上打了几拳,后雷某3、老包、李某2轮流对冯五只拳打脚踢,打过之后把冯五只扔那,我们就回来了。
6、被害人李工厂陈述:2005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五完小路口,王某1带了几个人,其中有李某2,拿着钢管打我,我跑到路边一个饭店里,他们把我堵在里边,打了我一顿,我报了警。
这件事过去几个月,一天下午,我在山城区奔流街又遇见了王某1、“大娃子”、李某2、牛某9等人,王某1骂我,我就和他打到了一起,我被打晕了,被王某1几个人架到一辆面包车上,把我拉到大湖西岭西边一个山里,把我拖下车,李某2用棍子朝我头上打了一棍,王某1拿石头要砸死我,一直骂我,说我好管闲事,要弄死我,牛某9在旁边拦住了他,替我求了情,王某1才放了我。在我家楼下我碰见冯合军(小名五只),他听说我被王某1“提走”了,我给他说了事情的经过,他替我打抱不平,去找王某1了。第二天,我听说冯合军被王某1“提”到大湖东岭打了一顿。
7、被害人冯合军陈述:2005年夏天的时候,我朋友李工厂不知道什么事惹了王某1,王某1打了李工厂两三次,有一次王某1领人把李工厂提到大湖西岭后边的山上打他了。我认识王某1的大哥王某11,那天傍晚7点多时,我给王某11打电话说了这个事,王某11说他们在人民医院路口砂锅摊吃饭,我就去了。我见王某1、王某11、李某2、“三炮”、牛某9,还有7、8个人在喝酒了。我给王某1说李工厂的事,王某1骂我,我就走了。王某11和几个人追上我,把我拉到大湖东岭往石林走的李故道村附近的公路边,将我拖下车,王某1、李某2、“三炮”等人也跟过来,他们围住我,叫我跪下,有人上来把我的衣服撕下来,蒙住我的头,他们用腰带、木棍朝我身上、头上乱打,打了我一个多小时,牛某9见王某1他们打我打的太狠了,说别再打了。王某1说不让我报警,否则以后见我一次打一次,把我拉到汤阴活埋了。他们把我拽上面的车,拉到奔流街,让我下了车。我害怕王某1再打我,我也没有报警,也没敢住院,就回家了。
8、证人XXX证言:是几年前夏天的时候,王某1让我去奔流街路口,说是要打李工厂,他说把李工厂提到山里了,正打他了。我去找他们,没找到,王某1回来后叫我吃饭。我们在山城区人民医院路口吃砂锅。正吃饭时,冯合军去了,跟王某1要说李工厂的事,说顶了,王某11拽住冯合军,把他拉到出租车上了,王某1、李某2等人也上了车,我给王某1打电话,王某1说在东岭李故道大坡那,我们剩下的人又打车去了,他们已经打过冯合军了。牛某9不让再打了,就回大湖了。
9、证人XXX证言:2005年夏天的时候,王某11说让我帮个忙,我和牛某9坐一辆出租车,王某11坐一辆出租车,我们跟着他来到石林乡李故道村路边,见王某11、王某1、李某2、“三炮”将一个人拽下车,后来知道是冯五只。他们让冯五只跪在地上,对冯五只拳打脚踢,王某1还说要将冯五只活埋了,打了十几分钟,牛某9过去拦,说别打了,我也过去帮忙拦架。后来我和牛某9就回家了。
10、证人XXX证言:2005年的时候,王某1说将冯合军打伤了,让我从中调解一下。我就给冯合军说和这件事。
11、证人XXX证言:2005年春天的一天,我在五完小下边一个饭店吃饭,李工厂进来了,后边有7、8个年轻孩拿着钢管追着打他,我起身拦,我看见他们往李工厂后背打了几下,后来李工厂跑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4)2008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1无故对正在鹤煤公司第六煤矿行政科办事的被害人徐志某实施殴打,并持刀将被害人徐志某强行带走。后被害人徐志某到鹤煤公司第六煤矿找被告人王某1讨说法时,被王某1等人殴打,致使被害人徐志某两处骨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1当庭供述:徐永志先打的我,他带人打我,我才打了他。
2、被害人徐志某陈述:这是2008年的事,一天上午我和朋友郭海滨在六矿行政科找仝飞办事,王某1(小名“二娃子”)领几个人闯进办公室,其中一个是黄头发,王某1、黄头发、还有一个人手里拿刀,“二娃子”把拉我出去了,我不走,黄头发就朝我脸上狠狠扇了一巴掌,“二娃子”和黄头发用刀架在我腰上,把我逼到一辆面包车上,用刀押着我,拉到火车站小学,我说“二娃子”认错人了,那个黄头发说:“急了一刀砍死你。”后来“二娃子”说可能认错人了,又把我送到六矿门口。下午我和郭海滨、马建伟等几个朋友,一块去六矿找“二娃子”,“二娃子”坐着上午那辆面包车从矿外过来了,后面还跟了辆面包车,都拉着人。“二娃子”左手拿着洋镐棒,右手拿着钢筋棍,下车就对着我们吼:“打你咋啦?打你也是白打。”他们有二十多人,手里都拿着洋镐棒,“二娃子”拿钢筋棍朝我砸过来,我拿左手一挡,跟他打起来,我朋友也帮我的忙了,都拾开地上的东西乱扔开了,把黄头发的胳膊弄伤了,我左手右手都疼的受不了,我们就各自住医院了。后来“二娃子”报案了,说把那个黄头发的人打成轻伤了,我气的受不了,本来我下午找“二娃子”想让他给我道歉,他不但没给我说法,还把我又打了一顿。火车站派出所把马建伟抓了,我怕“二娃子”打击报复,我也不敢吭了,通过火车站派出所又赔给“二娃子”两万九千元了事了。过了这事我才知道“二娃子”在奔流街、六矿出了名的赖,是“牙家儿”。我也怕了,就回汤阴老家呆了一年多。
3、证人XXX证言:2008年的一天上午,我和徐志某在六矿行政科找仝飞办事,在仝飞办公室正说话,王某1领人过去叫徐志某,他们还拿着刀,徐志某不跟他走,我跟仝飞过去拦王某1,拦不住,王某1领的人扇了徐志某两巴掌,拿刀硬把徐志某逼到一辆面包车上,把徐志某拉走了。过了一会,王某1又把徐志某送回来了。徐志某说王某1认错人了。下午,我和徐志某、马建伟等人去六矿供应科找王某1问他到底是咋回事,王某1领了三四辆面包车的人过来了。王某1拿着洋镐把下的车,上来就夯徐志某。三四个人拿着洋镐把、钢筋棍过来打徐志某。徐志某拔了个遮阳伞把跟他们打起来,我们几个人拦架也拉不开,后来往西跑就不打了,徐志某就往医院去了,一拍片两处骨折,过了四五个月派出所把马建伟抓了,说把人家打伤了,让赔钱,派出所调解让我们这方赔了约三万块钱,徐志某出的钱。王某1说还要修理徐志某,徐志某怕了,躲到汤阴老家了。
4、证人XXX证言: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徐志某说上午他在六矿行政科被王某1带人持刀从行政科提走,拉到汤河桥附近,路上王某1等人打了徐志某几巴掌,徐志某说王某1打错人了,将徐志某打了。我和郭海滨等人非常气愤,既然打错人了,就应该赔礼道歉,下午我们几个人就去六矿内找王某1说理。王某1开车带着人过来,拿着刀、棍子,一边骂一边打,我们还没来及跑,就打起来了,好像是徐志某还手,将王某1那方一个叫“黄毛”的打伤,徐志某的手也被打骨折了,之后我们就跑了。王某1报警了,过了几个月,我被火车南站派出所抓了,徐志某拿了约三万块钱,调解处理了该事。
5、证人XX证言:2008年秋天的一天上午,我当时还在行政科任工会主席,徐志某和郭海滨来我办公室说事,我看见王某1拔出一把刀,架在徐志某脖子上,架着徐志某往外走,还有两个年轻人拧着徐志某的双手,他们硬把徐志某架到一辆面包车上拉走了。
6、证人XXX证言:2008年秋天的一天上午,当时仝飞还在行政科任工会主席。我在仝飞办公室,徐志某也在,王某1过来硬把徐志某往外拉,有几个年轻人,应该是王某1领的,扇了徐志某两巴掌,硬把徐志某拉走了。
7、证人XXX证言:2008年秋天的一天下午,我在六矿门口跑车,见“二娃子”领了两面包车人过来,从车上拿的钢管,下车打一个叫志永的。
8、证人XXX证言:2008年秋天的事,我在六矿门口等活,看见王某1领着一帮子人,都拿着钢筋棍、木棍,打了徐志某和他的两个朋友一顿。
9、被害人徐志某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的伤情,右手食指骨折、左手掌骨骨折。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5)2008年夏天的一天,因被告人曲某10在鹤煤公司第五煤矿与同事陈学修发生矛盾,被告人李某2带领雷某3、王某5、张某7等人到鹤煤公司第五煤矿对被害人陈学修进行殴打,后经王文军等人调解,被害人陈学修被迫拿出1500元钱赔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2供述:2008年夏天的时候,“三孬”(曲某10)和他同事吵架,“三孬”和我联系想找人去教训、吓唬一下他的同事,我就带着张某7、王某5、“三炮”到五矿,“三孬”带我们来到五一队,遇到他那个同事,张某7踹了那个人一脚。“三孬”的同事王老二(王文军)过来给拦开了,他给他们调解了。事后“三孬”请我们吃了顿饭。
2、被告人雷某3供述:2008年天热的时候,还帮我们矿上“三孬”(曲某10)助过威。当时“三孬”和一个人闹矛盾,“三孬”让李某2过去帮忙找那个人的事,我那天下午在矿上上班,李某2领着张某7,还有“三孬’到了鹤煤五矿,李某2叫我也一块过去,我们找到那个人,“三孬”扇了那人两巴掌,张某7踹了那人一脚。我们矿上王老二拦开了,我走了。那天晚上李某2叫我出去吃饭,说那个人赔了“三孬”一两千块钱。
3、被告人张某7供述:2008年夏天的时候,李某2在五矿的朋友“三孬”与同事发生了矛盾,那天下午,李某2就让我和“三炮”、青茂跟他一起到五矿帮“三孬”打架。我们到五矿找到那个人,“三孬”打了人家几拳。后来我们就走了。
4、被告人曲某10供述:有一天上班,我和矿上一个同事吵了两句,我给李某2打电话,让他找人过去,李某2带着张某7、王某5,到矿上又叫了“三炮”,我们找到那个人,我扇了他两巴掌,张某7跺了他一脚,后来工会主席出来调节,那人赔了我1500元钱。
5、被害人陈学修陈述:2008年的一天下午,我去队里上班,因一点小事和曲某10吵了两句,我到单位没多久,曲某10就领了几个年轻人来了,一个年轻人拿手套摔我脸上几下,曲某10让我赔他三千块钱,我没同意。第二天下午,曲某10领着七八个人,都是社会上好打架的年轻人,曲某10对我拳打脚踢,工会主席在场拉开了。曲某10要三千块钱,王老二就劝曲某10,后来我赔给他一千五百块钱。曲某10领着社会上混的人,我惹不起他们,怕他们再找我的事,就破财消灾了。
6、证人XXX证言:2008年夏天的时候,“三孬”推罐子车碰着一名工人,两人发生口角,后来李某2等人过去了,他们一脚把那名工人跺翻了,我和工会主席将他们拦开了,给他们调解这个事,最后那个工人赔了“三孬”1500元钱。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6)200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2为帮助朋友教训楠楠理发店的老板董楠,安排被告人王某5、侯某6把楠楠理发店的玻璃砸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2供述:我帮助“阿珍沙龙”老板“死糊涂”砸过楠楠理发店的玻璃,我让侯某6等人去了。
2、被告人侯某6供述:2007年天热时,李某2安排我和王某5去砸昆仑洗浴南边一个美容店的玻璃。晚上9点多,我和王某5每人拿了一块砖头砸了那个美容店的大门玻璃,然后我俩跑了。
3、被告人王某5供述:2007年夏天一天傍晚,李某2安排我和侯某6去砸大湖一个美容店的玻璃,我和侯某6就在天黑之后,每人拿一块砖头砸了那家美容店的大门玻璃,然后我俩跑了。
4、被害人董楠陈述: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还有客人理发,有人用砖头把我玻璃店门给砸烂了,屋里人都吓了一跳,我看见有两三个男孩往东边一个胡同跑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7)2006年的一天,因被告人张某4的同学杨振宇与同学李某帅发生矛盾,被告人张某4打电话请被告人李某2帮助摆平事端,被告人李某2带领张某4、王某5、侯某6等人将李某帅的弟弟李某亮等人强行拉至大湖东岭的山上,用腰带等实施殴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2供述:我帮张某4在鹤煤技校打过一次学生,我和张某4、李勇等人将两个男孩拽上面的车,拉到东岭,下车时一个男孩跑了,我们就将另一个男孩打了一顿。
2、被告人张某4供述:2006年,我上鹤煤技校,我朋友杨振宇被一个男孩打了,还给杨振宇要钱。我找李某2帮忙,李某2领着几个人过来,我、侯某6、王某5在一起,对方来要钱时,我们抓住两个人,在学校门口就打他俩一顿。后来又去了东岭,本来抓住两个男孩,结果半路跑了一个。杨振宇和猴子就用腰带抽了那个男孩的屁股。后来杨振宇安排我、侯某6、王某5、李某2等人在七四九砂锅吃的饭。
3、被告人王某5供述:当时我在技校上学,张某4给李某2打电话,李某2领着人过来,我跟着他们到学校门口找到那个学生,李某2、张某4、李勇、侯某6等人把那个学生拖到一辆面的车上给提走了,我因为上课没有跟他们走。
4、被告人侯某6供述:当时我还在矿务局技校上学。李某2领人到技校门口,李某2和我、张某4、李勇、还有李某2叫的几个人,把两个技校生拽到了面的车上,把他俩拉到了东岭转盘附近。李某2、李勇用腰带打那个男孩的屁股,张某4用树枝打他的屁股,那个孩子也不敢动,打了有不到半个小时。
5、被害人李某亮陈述:2006年秋天,在鹤煤技校,我哥李某帅和杨振宇发生矛盾,杨振宇的同学张某4找我哥说事,那天在学校门口,张某4、杨振宇,还有一帮人,有人拿刀,让我和我哥蹲下,打我们,张某4将我拽上车,我哥被人抬上车,然后来到东岭转盘,有人用脚踢我哥,有人用皮带抽我哥,他们准备打我时,我哥跑了,他们把我拉到转盘北边,让我脱掉上衣,又打了我一顿。
6、证人XXX陈述:2006年秋天,在鹤煤技校,我和杨振宇发生矛盾,杨振宇的同学张某4就找大湖的黑社会将我哥李大亮、兄弟李某亮提到东岭打了一顿。
7、证人XXX证言:2006年的时候,我在鹤煤技校上学,与李某帅发生矛盾,我让张某4找人帮我打架。在校门口两帮人打开了,张某4找的人将李某帅一方的两个人拉到东岭转盘,其中一个趁机跑了,我们就打了剩下的那个男孩。张某4找的人为首的叫李某2。我请他们吃饭花了1000元钱,给张某4100元。
8、证人XX证言:2006年我在上技校时,遇见张某4,张某4说有事让我和他一起去,在学校门口见到有7、8个年轻孩,还有杨振宇、王某5也在场,李某2也领着人来到校门口,对校门口的一个男孩拳打脚踢,李某2让杨振宇、张某4将那个被打的男孩和另外一个男孩拽上车拉走。下车时,在校门口被打的男孩就跑了。李某2让另一个男孩趴在地上,拿腰带抽打那个男孩的屁股,让那个男孩脱掉裤子,又拿腰带抽他的屁股,杨振宇和另外几个人也拿腰带抽他的屁股。打过后,李某2就将那个男孩拉上面的车,往大湖去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8)2005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安排被告人李某2、张某4、曲某10等人到奔流街二中西边“开封名吃烩面馆”吃饭,并让被告人张某4假装摔倒,次日被告人王某1出面以给张某4看病为由敲诈饭店老板李天轻1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1当庭供述:张某4在烩面馆摔倒,老板让我出面说和,老板给张某4出了医疗费。
2、被告人李某2供述:还敲诈过二中西边路东开封名吃一千多块钱,当时王某1安排张某4在吃饭时摔倒,假装看病,讹了一千多块钱,好像还有方的,给了我70多块钱。
3、被告人张某4供述:2005年时,在二中讹开封名吃烩面馆。王某1想讹人家的钱,就让我和李某2等人去烩面馆吃饭,我坐板凳装着摔了一下,手指头正好弄了一点小伤,送到医院,王某1就给老板说事,最后让老板拿了一千多块钱,我分了六七十元钱。
4、被告人曲某10供述:我还跟“二娃子”、李某2、张某4(外号“比比”)讹过烩面馆。“二娃子”安排张某4到奔流街二中上边路北烩面馆吃饭,让他故意摔倒,然后我们过去找老板说事,“二娃子”以给张某4看病为由讹了老板一些钱。
5、被害人李天轻陈述:当时有两三个人晚上十点多过来喝羊肉汤,喝完之后,一个年轻孩坐到了饭桌下边,他们也没喝酒,就平白无故的坐桌下边了,说磕着手了,和他一块吃饭的人就忙说,先拉他去看病,第二天再来找我说事,也没结账就走了。后来“二娃子”和好几个人过来说事,说都是邻居,少拿点钱就算了,让我出了1000多块钱了事。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另有综合证据:
1、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其中被告人王某5、侯某6参与第(7)起(殴打李某亮)寻衅滋事时未满18周岁。
2、被告人张某4的前科证明:证实张某4构成累犯。
3、到案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其中被告人曲某10系主动投案。
4、案件侦破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2主动供述伙同王某1殴打刘红平一案、围堵二矿大门一案,检举揭发王某1殴打段永某一案;被告人侯某6主动供述砸理发店玻璃一案、殴打技校学生一案、在刀削面馆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张某7主动供述殴打陈学修一案;曲某10主动供述敲诈开封名吃烩面馆一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过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且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李某2伙同张某4、王某5、雷某3、侯某6、张某7、张某8、牛某9、曲某10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告人王某1、李某2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某4、王某5、雷某3、侯某6积极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成员,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某7、张某8、牛某9、曲某10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1、李某2、王某5、侯某6、张某7、张某8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1、李某2、雷某3、张某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1、李某2、张某4、王某5,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3参与寻衅滋事仅有两起,达不到情节恶劣的定罪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3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作为被告人雷某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考虑。
被告人王某1、李某2、张某4、王某5、雷某3、侯某6、张某7、张某8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4在前罪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5、侯某6在实施部分违法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曲某10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2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拘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2、侯某6、张某7主动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5、侯某6、张某7、张某8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及被告人符合上述情况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雷某3、王某5、侯某6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但可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酌情予以考虑。
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被告人李某2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三、被告人张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四、被告人王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五、被告人雷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六、被告人侯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七、被告人张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八、被告人张某8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八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1的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被告人李某2的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被告人张某4的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被告人王某5的刑期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被告人雷某3的刑期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被告人侯某6的刑期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被告人张某7的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1年6月2日止;被告人张某8的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
九、被告人牛某9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管制一年。
十、被告人曲某10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上述二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桂红
审判员尤文广
审判员岳崇伟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余新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