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1)新刑初字第27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 2011-08-05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1、张某2、马某3、任某4、范某5、孟某6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马某1、张某2、崔文刚、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杨某7、马某8、沙某9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1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马某1、张某2、马某3、孟某6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马某1犯抽逃出资罪,被告人张某2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马某1、张某2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马某1、张某2、马某3、崔文刚、任旭锋、范某5、孟某6犯赌博罪,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梦溪、姜克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此人中途退庭)、被告人马某1及其辩护人陆咏歌、赵璐璐、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徐英军、马连、被告人崔文刚及其辩护人贾云杰、被告人马某3及其辩护人贺耀杰、被告人任旭锋及其辩护人常贵武、邵志勇、被告人范某5及其辩护人郭社教、被告人孟某6及其辩护人王玉乐、被告人杨某7及其辩护人孟凯、被告人马某8、沙某9、证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一个月,后又申请恢复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1年以来,被告人马某1、张某2等人为非法获利,积极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马某1、张某2为首,以马某3、张社会、杨国亮(以上二人另案处理)为骨干,任某4、范某5、孟某6、沙涛、唐道志(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积极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成员众多。组织内部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马某1、张某2通过公司管理为手段笼络并控制手下成员,要求成员听从命令,服从指挥,为组织办事要积极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要就事论事,不得讲出组织内幕,同时又通过金钱与物质奖励逐步形成了牢固的犯罪组织。
为获取经济利益,马某1、张某2等人进行分工,马某1在其担任刘庄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刘庄村及周边地区的土建工程中揽活、违法在耕地内抽沙卖沙、为组织成员承揽工程从中获利,张某2则拉笼社会闲散人员在连霍高速郑州收费站帮超限车偷逃过路费、在刘庄村私自摆摊设点、开设赌场牟取暴利。在分工的同时二人组织手下成员合作开发兴亚魏河花园小区、阳光花园小区等小产房、建设综合市场收取费用,从中非法获利,为组织的成立、发展奠定了较强的经济基础。
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及其周边地区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占用农用地、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伺机煽动村民堵门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做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致使多人受伤。
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又利用城市发展需征用土地的机会,对刘庄村及周边地区土建工程等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群众安全感下降,从而严重破坏了郑州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寻衅滋事罪
1、2002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1在得知被害人李××将从村里租的土地转租给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建展厅后,为迫使李××与村委续签租地合同、涨地租,先后两次组织村治保会人员杨某7、王建华(另案处理)等人窜至郑州市花园路东柳林镇刘庄村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工地,强行将该工地在建的护拦围墙推倒,给李××及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2、2003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2得知张××在郑州市中州大道北方加油站与工作人员吵架后,电话通知周进杰(已判刑)等人前往北方加油站殴打工作人员,致使该加油站工作人员侯××、海××、段××等人受轻微伤。
3、2005年3月11日,被告人崔文刚为垄断啤酒的经营,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张××家一楼的门面房内对店主进行威胁,要求用其推销的啤酒,并将在场实施劝阻的被害人张××打伤,致其左耳耳膜穿孔。
4、2008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范某5在得知周进杰等人因在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斗狗场拒买门票与他人发生争吵后,伙同董重阳等人持械到斗狗场,对被害人宋××进行追打,致使宋××软组织挫裂伤,鼓膜外伤。
5、2008年11月1日、2日,张治国(已判刑)等人为垄断郑州二手车交易市场,获取非法利益,到新郑市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滋事,被告人张某2在接到张治国的通知后积极带领马某3、任旭锋、张社会等人到新郑市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张治国助威,并到新郑市龙湖派出所进行示威,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6、2008年4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2指使马某3、任旭锋、范某5、周进杰、唐道志(另案处理)等人到郑州市天荣建材港韩××开设的店铺内,持械打砸店内物品,并对韩玉娟进行殴打,致其店铺财产严重损坏、韩玉娟被打伤。
7、2010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马某1、张某2等人因刘庄村原小学校院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与梨园村村民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3、范某5、任旭锋、孟某6、马某8、张社会、荆永波(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某1、张某2的指使下持械到该小学院内工地,对前来阻拦施工的梨园村村民进行威胁、殴打,致使宋一×、柳一×被打伤。
8、2001年8月至12月份,被告人马某1以汽车城的围墙建在刘庄村的地界上为由,先后多次组织村民窜到该汽车城闹事,强行推倒该汽车城的围墙、破坏已铺设好的地坪,造成财产损失25000余元。2001年12月30日下午,马某1纠集他人再次来到汽车城滋事时,将王××打伤。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左眼眶骨折为轻伤。
9、2007年5月29日,为强行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的公交公司停车场东侧临街搭建门面棚,被告人沙某9、杨某7、马某8等人纠集社会散闲人员十余人持械到公交公司停车场东侧,与在此搭建门面棚的宋一×、李一×、沙乐等人发生争执、殴打,致使多人受伤。经鉴定,宋一×、沙某9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李一×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998年10月份,为强行换回多年前刘庄村与柳林村互换的位于郑州市花园路东贾鲁支河(魏河)南的一块面积为26.95亩的土地,被告人马某1煽动刘庄村三组梨园村的回族村民到该地界阻止柳林村村民耕种,引起民族冲突,双方聚集数百人进行对峙,从而引发了以回族和汉族矛盾为主的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农业生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2010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马某3、孟某6等人为参加同学婚礼开车通过武陟黄河浮桥时,因拒交过桥费与收费人员发生争吵。马某3指使孟某6等人用车辆、铁拦杆、反光锥等物品堵塞黄河浮桥通道,致使近百辆车滞留在浮桥上,黄河浮桥通道被堵长达一个多小时,严重的破坏了浮桥的交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抽逃出资罪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马某1、张×军(另案处理)为开发房地产并从中牟利,出资雇佣他人成立了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马某1、张×军通过向郑州洋洋投资担保公司借款获得增资款,遂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增资至1000万。马某1等人在借款当日验资成功后随即将960万注册资金从公司账户抽走并归还洋洋投资担保公司。
六、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6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2、杨国亮(另案处理)等人为开发房地产并从中牟利,通过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在郑州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了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虚报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
七、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03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1承租了徐志栋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黑庄村承包的105亩土地,在未取得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马某1雇佣他人在该承包土地上非法抽沙,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该地区基本农田5.9422公顷已经遭到破坏。
八、赌博罪
1、2006年6月份,被告人崔文刚伙同杨×、任×、吴焕保(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入股的形式组织任旭锋、唐道志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水上人家洗浴中心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数万元。
2、200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2伙同杨国亮等人组织马某3、任旭锋、范某5等人在刘庄村阳光花园小区办公楼二楼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数万元。
3、201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2伙同杨国亮等人组织手下成员马某3、任旭锋、范某5、荆永波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杨国亮家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数万元。
4、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2指使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荆永波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刘庄村阳光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11楼其房屋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达二十余日,涉案赌资达数百万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刑事判决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马某1、张某2、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马某1、张某2、崔文刚、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杨某7、马某8、沙某9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马某1、张某2、马某3、孟某6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马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张某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马某1、张某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马某1、张某2、马某3、崔文刚、范某5、任旭锋、孟某6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某1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赌博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马某1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赌博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1犯抽逃出资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2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赌博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又辩称侦查人员王建对其刑讯逼供。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张某2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赌博罪。并向本院申请证人张××出庭作证,还向本院申请调取被告人张某2在鄢陵县看守所的健康报告。
被告人崔文刚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赌博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崔文刚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赌博罪。
被告人马某3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5、6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和赌博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又辩称侦查人员王建对其刑讯逼供。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马某3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和赌博罪。
被告人任旭锋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和赌博罪。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赌博犯罪事实。又辩称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任旭锋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和赌博罪。
被告人范某5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7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和赌博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6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范某5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和赌博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范某5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6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5参与第7起寻衅滋事犯罪的事实不成立,其在赌博犯罪中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孟某6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赌博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孟某6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和赌博罪。
被告人杨某7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7参与的第9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系从犯;被告人杨某7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起寻衅滋事事实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7不是累犯。
被告人马某8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9起寻衅滋事事实。又辩称侦查人员王建对其刑讯逼供。
被告人沙某9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9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1年以来,被告人马某1、张某2等人为非法获利,积极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马某1、张某2为首,以马某3、张社会、杨国亮(以上二人另案处理)为骨干,任某4、范某5、孟某6、沙涛、唐道志(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积极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但被告人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等人于2008年以来陆续加入该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成员众多。组织内部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马某1、张某2通过公司管理为手段笼络并控制手下成员,要求成员听从命令,服从指挥,为组织办事要积极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要就事论事,不得讲出组织内幕,同时又通过金钱与物质奖励逐步形成了牢固的犯罪组织。
为获取经济利益,马某1、张某2等人进行分工,马某1在其担任刘庄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刘庄村及周边地区的土建工程中揽活、为组织成员承揽工程从中获利、张某2则拉笼社会闲散人员在连霍高速郑州收费站帮超限车偷逃过路费、在刘庄村私自摆摊设点、开设赌场牟取暴利。在分工的同时二人组织手下成员合作开发兴亚魏河花园小区、阳光花园小区等小产房、建设综合市场收取费用,从中非法获利,为组织的成立、发展奠定了较强的经济基础。
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及其周边地区实施了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做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致使多人受伤。
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又利用城市发展需征用土地的机会,对刘庄村及周边地区土建工程等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群众安全感下降,从而严重破坏了郑州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马某1供述,他是1998年当上村长的,到2005年过完春节不干村长。2007年,他和宋玉亮、张×军、时保强、张某2一块合伙开发兴亚魏河花园小区。2008年,他和张某2、杨国亮、黄春生、邵喜贵合伙开发阳光花园小区,不过后来他退出了。2009年,他和张×军就成立东旺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2010年,他和杨国建等人一块买下原先村里小学那块地,准备开发建市场时村民去挡着不让开工,他让张社会去看看,想法开工,后听说那天有几个村民去工地时被打了。张某2租四组的60多亩地,在花园路西连霍高速北边建仓库。张某2往高速上带超限车期间,有个叫崔文刚的人跟着,听说还有个叫卷毛的,当时2005年选村长期间,他因为比较忙,就给张某2说让崔文刚给他开了两天的车。他和张某2平时常在一块洗澡,关系不错。他知道马某3和一个叫军卫的人,马某3、军卫和张社会认识。张社会是他的司机,2008年,张社会跟着他开车的,马某3是给张某2开车,军卫具体干什么他不清楚。听说张某2开过赌场。他和沙××、沙一×、沙二×、邵××因琐事打过架。
2、被告人张某2供述,2002年,马某1让他干小学的围墙、地坪活。2003年,他在高速公路上领过超限车,当时崔文刚和任旭锋跟他干过。2004年,他在刘庄村承包63亩地盖仓库,向外出租。2006年或者2007年,他和马某1、杨国亮等人开发佳凡阳光小区,他和马某1在魏河花园小区有股份。2010年,他和马某1、张×军在刘庄村老小学地址上开发建集贸市场。马某1让他在北环干过土建工程。在2008年年初,在经三路奥瑞特健身房健身时,他认识了马某3,他身体壮,他就让马某3跟着给他开车,他每个月给马某3发2000元钱的工资,平时马某3没钱了,他就给马某3钱花。也是那一年的时候,他在健身房认识了范某5,并让范某5跟着他在阳光小区里干保安队队长,后让范某5又去收公交公司停车场南面门面房的房租。孟某6、荆永波、车涛他们都是马某3的同学,马某3把他们介绍到阳光花园小区里面干保安。后来刘庄小学改造成市场后,他让范某5负责收房租,让孟某6、荆永波、车涛招呼着这市场。任旭锋也在阳光花园小区里面干保安。马某3、范某5都认识马某1,和马某1的司机张社会也熟悉。张社会、沙涛等人是跟着马某1,他和马某1是头。他给马某3、范某5、任旭锋、孟某6等人有工资,还给马某3、范某5租有房子,他以5万元的价格给马某3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马某1有事叫马某3等人的话,马某3等人也都听马某1的。
3、被告人崔文刚供述,2003年底、2004年初,他跟着张某2在老107国道往高速上领大车,后他把任旭锋也介绍给张某2。
4、被告人马某3供述,2008年2月份在郑州市经三路与农科路交叉口的黄金时代欧瑞特健身俱乐部认识了在那里健身的张某2,当时张某2知道他会开车,还练过武术。2008年的4月份,他跟着张某2开车至今,张某2一个月给他发2000元工资,另外还给他一万元的过年费,张某2平时吃饭经常带着他。张某2给他和范某5安排住房。马某1是在北郊一代混的很有名气的人物,他手下有一帮子人跟着混,他经常和张某2一起在郑州市北郊一代打打杀杀。听说马某1还经常去澳门赌博。平时跟着马某1的有张社会、马某8、沙涛、杨华、沙波、张建等十几人,平时跟着张某2的有他和崔文刚、崔增发、徐志栋、范某5、卷毛、刀子、赵云、老闷等几十人。马某1、张某2是他们的头。以前张某2就是跟着马某1混的。他们听马某1和张某2的安排,马某1、张某2让他们干什么他们就干什么。张社会和他主要负责给马某1、张某2开车,同时也是马某1、张某2的贴身保镖,范某5主要是负责给马某1、张某2合伙开的集贸市场及刘庄村路边的临时房租赁生意收房租,张某2平时交待他们做人要低调,马某1、张某2平时要求他们随叫随到,要听话,他们干的好的就给他们发奖金。马某1、张某2给他们每人发的都有工资,张某2还给他和范某5租的有房子,不用他们自己掏钱,平时马某1、张某2还带着他们出去吃饭、玩都是不用掏钱的。马某1和张某2合伙在老刘庄小学校址上建了一个集贸市场,还在刘庄村的许多街道上盖的有临时房,向外出租,马某1、张某2和别人合伙开发了佳凡阳光花园小区(小产权房),马某1和别人合伙开发了兴亚魏河花园小区(小产权房),挣了很多钱,张某2伙同他人多次开设赌场。马某1和张某2利用在郑州市北郊的大哥的名气,叫着手下人到处打人、砸店,附近的人及村民都很害怕他们这伙人,都不敢惹他们的事。马某1和张某2利用刘庄村集体的土地盖小产权房,也没人敢反对,马某1和张某2通过威胁、殴打那些站出来反对的群众,强行在刘庄村集体的土地盖集贸市场、临时房,然后出租那些集贸市场的房子和出租临时房,挣了很多钱,张某2在佳凡阳光花园小区以超低的价格(五万元钱)给他了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5、被告人任旭锋供述,他是2004年下半年的时候认识崔文刚的,并跟着崔文刚在高速公路上带超限车,每个月给他开1000元钱的工资,还包吃包住。干了一段时间他才知道崔文刚也是跟人打工的,老板就是张某2。张某2是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邵庄村人,绰号老海,在社会上很有名气,是当地的地头蛇,也没有人敢惹张某2。平时跟张某2走的比较近的有崔文刚、马某3、范某5,他平时主要是跟着崔文刚,后来崔文刚出事以后,他就跟着张某2,后来马某3来了以后,他就跟着马某3,有什么事情了基本上都是马某3安排给他的,总的来说他们都是跟着张某2的,张某2是大哥,他们都听张某2的话。张某2让他和范某5在刘庄村收摊位费,马某1和张某2的关系非常好,他俩合伙在村里盖有小产权房,张某2很听马某1的话,马某1有事的时候,张某2跑的很快。张某2伙同他人多次开设赌场。
6、被告人范某5供述,2008年3、4月份,他在郑州市北环21世纪黄金时代奥瑞特健身房当教练时,张某2、马某3经常到健身房健身,所以他就认识了张某2和马某3。2008年年底,他开始跟着张某2,跟着张某2的有马某3、任旭锋、孟某6等人,跟着马某1的有张社会、张建、马某8、沙涛等人。马某3是给张某2开车的,张某2有事都是让马某3通知其他人去办。他跟着张某2后,张某2把村里摆摊及门面房收费的活交给他,另外又让他干阳光花园小区的保安队长。任旭锋、孟某6、荆永波、崔文来、孙柯都是在小区干保安的,后来小区物业交给其他公司来干,张某2就让他们去综合市场里干,负责市场的秩序,值班。张社会是给马某1开车,他和马某3差不多,马某1有事也都是让张社会去办,像综合市场把来阻拦施工的村民赶走那次都是张社会领人去的,张社会手下有个叫张建的,后来也安排到综合市场里干。在张某2、杨国亮、黄春生合伙开赌场后他们这些人都在场子里帮忙,任旭锋负责洗牌、马某3负责看水箱、他负责放冲、荆永波、孟某6、车涛负责望风。刘庄阳光花园是张某2、马某1他俩合伙开发的,佳帆公司是张某2、杨国亮开的,刘庄综合市场是马某1、张某2他俩开发的,另外张某2还承包了村里大街摊位和公交公司南边门面房的出租生意。他结婚时张某2、杨国亮、马某1每人还给他一万元礼金。马某1和张某2关系比较好,只要是他俩的事,他都跑的可快去帮忙,在郑州北环马某1和张某2的名气都很大。
7、被告人孟某6供述,经他同学马某3介绍去阳光花园当保安的。他去阳光花园当保安后才认识了张某2、马某1。他听说张某2原先被判过刑,马某1原先还当过刘庄村的村长,刘庄村的阳光花园是张某2和马某1合伙盖的,张某2对马某1很好,也比较听马某1的话。张某2、马某1还在村里建有其它的楼房,他俩都很有钱,张某2平时对手下人也不错,跟着张某2干的有马某3、范某5、任旭锋、荆永波、崔文来、车涛和他。马某3是给张某2开车的,也兼职保镖。范某5也是在健身房干教练时认识了张某2,张某2就让范某5到小区当保安队长。后来又让范某5收刘庄街里摆摊的摊位费、门面房租金,综合市场也让范某5管着。任旭锋很早就跟着张某2干了,有什么事张某2都是直接安排给马某3、范某5、任旭锋他三,像去综合市场撵村民那次,都是张某2给他们三个安排,然后马某3再通知他和荆永波、车涛的。后来张某2和别人开赌场,荆永波他们先去赌场里干,后来他也到赌场干了,他在赌场外面负责望风。小区由物业公司接管后,他们就都去张某2和马某1建的综合市场里干了。张社会是跟着马某1开车的,张社会手下也有很多小弟,那次去综合市场撵村民大部分都是张社会叫去的人,张社会手下一个小弟张建后来也去综合市场和他们一块干。
8、被告人马某8供述,马某1是他亲叔。张某2和马某1从小关系都可好,他知道跟着张某2的有马某3、范某5、任旭锋等人,马某3给张某2开车。范某5原先是健身房的教练,后来也不知道咋跟着张某2的,自从范某5跟着张某2后,张某2让范某5在村里大街上收摊位费。2010年3月份,马某1和张某2、张×军他们把原先刘庄小学的校址那块地买下建市场,后来又承包摊位准备往外出租。马某1和张某2合伙在村里建有梨园小区、魏河花园小区等小产权房。马某1和张某2在村里很霸道,村民都怕他俩。
9、被告人杨某7的供述,范某5原先是健身房的教练,后来不知道咋跟着张某2了,张某2让范某5招呼着收摊位费、房租,马某1和张某2、张×军合伙在原小学那块地建好市场后,张某2也让范某5去招呼着市场里的摊位。马某3是张某2的司机,天天跟着张某2,张社会是马某1的司机,马某1和张某2一块合伙开发了很多小产权房,赚了不少钱。马某1和张某2经常殴打反对他俩的群众,马某1和张某2是北郊一代的大哥,马某1和张某2是这帮人的头。
10、证人沙五×证实,2001年,张某2从监狱释放后,马某1让张某2领着一帮外地人往高速公路上带货车。后张某2叫小范领着人在村里面专门收摆摊费用,实际上就是保护费,小范这些人也很恶,跟黑社会一样,没人敢惹,怕以后报复。2009年下半年的时候,村小学搬到二队的土地上,原先占的三队的地方空出来了,老学校这块地本来就属于三队,后来学校搬走后,村里把这块地卖了,最后买这块地的是马某1、张某2、杨国建他们,马某1、张某2、杨国建想把原先学校这块地搞房地产开发,但是村民都不愿意。2010年4月份,马某1、张某2他们想在这块地上建个市场,施工的时候,村民不愿意。马某1、张某2找人把宋梅妞和柳小军打了。马某1找小范等人对邵××进行殴打。张某2是马某1的一个打手,马某1需要收拾谁就会给张某2联系,张某2找手下外地人去打。
11、证人沙一×证实,马某1是1998年开始任他村的村长,一直到2005年不干。马某1从小就被劳教过,还结交村里的一些坏家伙,像张某2、崔保山这些人,这些人和马某1关系都可好,而张某2、崔保山、杨国亮原先也是劳改犯,他们被判刑后马某1也常去看他们。张某2释放后,马某1为了让张某2落个实惠,把建小学的活交给张某2,让张某2从中赚了不少钱。马某1和张某2合伙在地上建仓库租出去赚钱,后来又开发这块地搞房地产。
12、证人朱××证实,马某1在村里很霸道,没人敢惹,马某1打他村好些人。当干部期间,不经村民同意就非法卖地,从中获得钱财。马某1非法占用、开发他村的土地,获得了大量不义之财。群众对马某1的恶霸行径敢怒不敢言。
13、邵××证实,马某1找人因琐事殴打他。并与证人崔××的证言互相印证。
14、证人沙二×证实,2008年,刘庄村的村干部邵××被马某1及一帮子年青人打了一顿,邵××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是轻伤。他村的很多村民都被马某1、张某2等那伙人威胁、殴打过,很多村民的车也被烧过。
15、证人沙××证实,马某1、张某2等那伙人平时在他村里很霸道,都是黑社会,没人敢惹,他们做的违法犯罪的事太多了,他村的很多人都被马某1、张某2等人收拾过,他村集体的土地都被这帮子人强行占有了,盖小区、盖菜市场,挣了很多钱,都装到自己的腰包里了,他村村民都不敢吭声,谁敢站出来反对,谁就会被这帮子人收拾。他村的村民看到那些站出来反对的人都被收拾的很惨,现在都不敢吭声了。
16、证人沙一×证实,马某1就是村里的一霸,并与他村的张某2等人串通一气,干了很多违法犯罪的事,群众是敢怒不敢言,马某1先后殴打过他村很多群众,如邵××、沙二×、沙三×、李××等人。马某1、张某2强行霸占他村的土地,开发几个小区,挣了很多钱,如梨园小区、河岸花都小区、佳帆阳光小区。马某1将他村李××承包未到期的一块土地强行收回,与奇瑞公司合作,谋取不义之财,奇瑞公司因为有马某1撑腰,还曾打过他村的书记崔全喜。马某1在建刘庄综合市场的时候,他村的三组村民拦着不让施工,马某1、张某2就指使打手殴打村民,将村民打伤。马某1在当村干部期间,他村发生了用刀砍人、烧车、扔汽油瓶等事情,影响恶劣,群众人心惶惶。
马某1的辩护人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邵××的询问笔录、2、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3、证人邵一×、邵二×、张三×证言,上述几份证据证实马某1等人殴打邵××的事实;4、补充侦查报告书、5、证人崔××、张四×证言、6、张五×证言的复核笔录,上述几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张某2的辩护人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郑州市润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郑州市润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单,上述几份证据与本案无关。上述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
二、寻衅滋事罪
(一)2002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1在得知被害人李××将从村里租的土地转租给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建展厅后,为迫使李××与村委续签租地合同、涨地租,先后两次组织村治保会人员杨某7、王建华(另案处理)等人窜至郑州市花园路东柳林镇刘庄村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工地,强行将该工地在建的护拦围墙推倒,给李××及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马某1供述,2001年左右,李××租刘庄村三组的十几亩地快到期了,李××开始是办养鸡场的,后来李××又把地租给卖奇瑞汽车的专卖店(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他当时是村长,见李××的合同快到期了,租金也太低,想让李××把租金涨一些,李××不愿意。奇瑞汽车专卖店开工建围墙时,他就叫着村治保会的王建华、邵柏林、杨某7等人来到工地上,把正垒着的围墙给推倒。并与被告人杨某7的供述互相印证。
2、被害人李××陈述,1992年12月份,他与他村签订了承包期为十年的荒地承包协议,承包他村荒地11.2亩,用来建厂。协议规定,承包期满后他有优先权再承包该土地五年。他承包土地后在该地建了暖气片厂,2001年12月份,他将他承包的11.2亩土地租给奇瑞公司,2002年3月,奇瑞公司开始在该地建设,当奇瑞公司建好护栏围墙后,马某1领着人将护栏围墙强行扒掉。并与证人崔××、崔二×、宋一×、赵××、赵一×的证言互相印证。
3、河南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公函协商函证实该公司因围墙被推所受的经济损失。
马某1的辩护人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承包荒地合同、2、场地租赁合同、3、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城镇规划所证明、4、声明书、5、土地承包合同。上述几份证据证实马某1伙同他人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来解决经济纠纷。上述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
(二)2008年8月24日中午,在得知周进杰等人因在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斗狗场拒买门票与他人发生争吵后,董重阳带领被告人范某5等人持械到斗狗场,对被害人宋××进行追打,致使宋××软组织挫裂伤,鼓膜外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范某5供述,2008年8月份的一天,当他正在张家村和董重阳一块玩时,董重阳当时接了一个电话,董重阳挂了电话后说周进杰让过去帮忙,董重阳和他、姚奇等几人开车一块到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杲村斗狗场。在斗狗场里周进杰说和斗狗场里的一个孩儿生气了,等那个孩从斗狗场出来,让他们帮忙修理修理那个孩儿。斗狗结束后人都往外走的的时候,周进杰给他们指了指那个孩儿,他们十来个人中有三、四个在围着那个孩儿打,当时他看见姚彬在用木棍朝那个孩儿的身上乱打,他当时在外围站着没有动手。并与同案犯周进杰、黄锋磊、董重阳、李贺标、李成超的供述互相印证。
2、被害人宋××陈述,2008年8月24日上午11点左右,他开车来到他爸开的斗狗场,他见斗狗场外面有四、五个男的正在和他姑拉扯,那四、五个男的还不停的在骂他姑,他问咋回事,那四、五个男的过来张口就骂他。他一听是这就恼了,还了那几个男的几句,那四、五个男的就在斗狗场外面开始打电话叫人,他从斗狗场出来后,看见在文化路中间停了三辆车,后从车上下来二十多个人,手里掂着钢管、刀、木棍,朝他冲过来,把他打伤,他当时就晕了,等他醒来后就在省军区医院。并与证人宋一×、李三×、宋二×的证言互相印证。
3、宋××被打诊断证明书证实宋××受伤情况。
(三)2008年11月1日、2日,张治国(已判刑)等人为垄断郑州二手车交易市场,获取非法利益,到新郑市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滋事,被告人马某3在接到张治国的通知后积极带领任旭锋等人到新郑市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张治国助威,并到新郑市龙湖派出所进行示威,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2供述,2008年11月的一天中午,张治国给他打电话说新郑龙湖二手车市场有人打小齐了,让他带人去帮忙,他就领着马某3开车去龙湖。
2、被告人马某3供述,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为给张治国帮忙,张某2、他、任旭锋等人一起到了新郑市龙湖的一个二手车市场门口,他们下车就看到那里围了很多人,当时张治国领着大概有四、五十个年青人站在那里,那家二手车市场找了四、五十个保安在那里守着门。他们在旁边站了一会儿,就回郑州了。第二天上午,张某2打电话让他叫住任旭锋一起去龙湖派出所,他俩就去龙湖派出所,后看见在派出所的门口已经有五、六个人在那站着,他就领着任某4也站在派出所的门口旁边,一直等到下午两点多的时候,他和任某4看实在是没有什么事情,然后他就进到了派出所里面跟张治国说了一下,他就从派出所里面出来带着任某4开车回郑州了。并与被告人任旭锋的供述、同案犯姚家才、仝选岭、陈永建、刘振兴、魏义龙的供述互相印证。
3、被害人卢××陈述,他们河南世贸二手车交易市场是2008年8月10日开业的,开业后,一直都有一伙人每逢周末旧车交易的时候,那些人来他们市场就四处发放名片,只知道名字就一个叫老魏的,拉拢在他们这里交易的客户去郑州北环旧车交易市场交易,当时他们市场的管理人员多次驱逐那帮人,那帮人都不听,而且那帮人都很横,他市场的老板张东亮就叫市场的管理人员不让那辆车再进入市场。后来才知道来的那一伙人是郑州北环旧车交易市场老板张治国的手下,张治国为了能够控制整个郑州的旧车交易,就让手下来他们这里找事,想用这种方式把他们市场击垮,以此达到控制整个郑州旧车交易行业的目的。11月1日下午,经常来他们市场找事的那辆白色捷达轿车又过来了,车上的四个人又和他们市场的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后那几个人就把车开到市场门口,用那辆白色的捷达轿车堵住了市场的大门,也不让车进。他们市场的老板张东亮开着车过来看啥情况,并说了那几个人几句,车上的几个年轻孩就从车上拿出一把刀,张东亮就把那个孩手上的刀踢掉了,后车上的两个年轻孩儿就下来躺在张东亮的车旁边,说张东亮打人了,后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把那几个人带到派出所。11月2日上午9点多,老魏和三个年轻孩儿开了一辆白色宝来轿车过来了,老魏和那三个年轻男子打了他一顿。并与证人张五×、王五×、白××的证言互相印证。
(四)2008年4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2指使马某3、任旭锋、周进杰、唐道志(另案处理)等人到郑州市天荣建材港韩××开设的店铺内,持械打砸店内物品,并对韩××进行殴打,致其店铺财产严重损坏、韩××被打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2供述,2008年4月份的一天,张治国给他打电话说天荣建材港有个商户老气蛋,要他帮忙修理一下,他就答应了。随后他就通知马某3、任旭锋等人去找那家商户了。事后他听马某3说他们把那家商户砸了。并与被告人马某3、任旭锋的供述、同案犯周进杰的供述互相印证。
2、被害人韩××陈述,2008年4月底的一天中午,一群年轻孩儿把她的不锈钢加工店砸了,她店里的机器零件和楼梯上的玻璃被砸坏了,办公室的墙被砸坏了一块,办公室桌子也被砸坏了,那群人砸了大约五分钟的时间。其中一个年轻孩儿还用脚踢她下巴一下,把她踢倒在地上,她的下巴被踢青了。并与证人赵××、王四××、张春×的证言互相印证。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情况及辨认被告人情况。
(五)2010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马某1、张某2等人因刘庄村原小学校院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与梨园村村民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3、范某5、任旭锋、孟某6、马某8、张社会、荆永波(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某1、张某2的指使下持械到该小学院内工地,对前来阻拦施工的梨园村村民进行威胁、殴打,致使宋梅×、柳小军被打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马某1供述,2007年,他和张×军、宋玉亮合伙把刘庄村村委西面老小学的7、8亩地买了下来,后来准备改造成了一个小市场。2010年上半年的时候,那几天他们改造市场的施工工地正在垒围墙。有一天,张×军给他打电话说工地被刘庄村三队的人给堵了,他当时在深圳,他给司机张社会打电话,让张社会去工地上,想尽一切办法让堵门的村民离开。在他回郑州的当天下午,他知道宋梅×和柳军被工地上的人打伤了。到了第二天,工地就没有人再堵了。
2、张某2供述,2008年的时候,马某1、张×军、宋玉亮一块通过刘庄村委拍卖的形式把刘庄大队原来的小学那块地买下来,因为原小学占有三组的地,这样三组的人不愿意,多次到金水区、郑州市、和北京上访告状,就这样一直没有开工。2010年的时候,宋玉亮不干了,马某1让他一块干,他就拿出200多万元合伙,以他二哥的名义入的股,当时都是口头上说的。2010年4月份,马某1、张×军去找李智镇长,当时说是李智镇长同意让施工的,这样他们就让工头侯志强领着去施工。但是开工后三组的群众又来阻挠,他让马某3、范某5、任旭锋、小孟、车涛、荆永波等人到工地招呼着施工,并对他们说如果村民再拦着不让施工,就把那些村民抬出工地,后来听说那些村民被打了一顿。
3、马某3供述,2008年3、4月份的时候,张某2和马某1等人合伙在刘庄村原小学校址上建市场,但是在建的过程中,有一些刘庄梨园村的村民去工地上挡着不让建,那时他见沙涛、马某8天天在工地里招呼着。2008年的一天晚上,张某2把他、范某5、任旭锋叫到一块,给他们说如果村民来工地挡着不让施工,让他们把阻挡施工的村民给赶走,不走的话给抬走。第二天早上八点多点,他和范某5、任旭锋一块去了花园路西边的魏河花园小区门口,当时孟某6、荆永波、车涛也在那,张社会领着十几个人走着过来了,等人都到齐了,有人给他们一人发一双白色的线手套,他们一碰面就往工地上去了,他安排孟某6或荆永波去买二十把铁锨,沙涛、马某8他们好像也在那。他自己去了工地路北边的小吃店吃早餐。正吃着见他们的人一下聚集到一块,见他们的人抓着一个妇女和一个男子的手、脚,抬着、拖着把那两个人弄到工地外的路边,并打那两个人了。然后他们都回工地去了。并与被告人任某4、范某5、孟某6、马某8的供述互相印证。
4、被害人宋梅×陈述,2009年的时候,原村小学搬到东面,原小学的地就空了出来,因为那块地是梨园村的地,但是马某1、张某2硬把这块地强行占住,要在这块地上建楼,但他们怕动作太大,村民们不同意,就先在那块地上建市场,村民都知道他们的用意,就自发的有一些村民到那块地上,不让施工。在这之前,他们村民先后到市政府、省政府上访,反映他们私自强行占村里的地,甚至还到北京上访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2010年4月10日那天,村里还有一些村民在北京反映情况,但那天上午,马某1、张某2还是让开始施工。她和田×、沙六×、马×、霍×、马一×、全琴、海×、张五×、张爱琴等十几个人就去工地上,她们到那后见工人在挖地基,就不让工人干。那些工人都停了,过了没一会,从花园路那边过来四、五十个人,手里面都掂着木棍,一下子就冲到学校工地内,啥话也不说,就开始打她们,她村里的柳军和她受伤了。当时马某8、沙涛在路边。并与被害人柳××的陈述、证人沙六×、沙五×的证言互相印证。
5、宋梅×被打照片证实宋梅×系口唇外伤。
马某1的辩护人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会议记录、3、刘庄村旧校舍拍卖征求意见、4、刘庄村土地拍卖公告、5、拍卖纪录、6、刘庄村土地拍卖结果公告、7、证人沙六×、宋梅×证言,上述几份证据证实马某1、张某2让手下人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来解决经济纠纷。
张某2的辩护人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会议记录、2、刘庄村旧校舍拍卖征求意见、3、刘庄村土地拍卖公告、4、拍卖纪录、5、刘庄村土地拍卖结果公告,上述几份证据证实马某1、张某2让手下人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来解决经济纠纷。上述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
(六)2001年8月至12月份,被告人马某1以汽车城的围墙建在刘庄村的地界上为由,先后多次组织村民窜到该汽车城闹事,强行推倒该汽车城的围墙、破坏已铺设好的地坪,造成财产严重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马某1供述,2001年天热的时候,他听说汽车城围墙占的地属于他村三组的地,就领着村委的人及三组的村民代表十几个人来到那个在建的汽车城工地,到那后见工地围墙已经建好了,当时有村民代表去把汽车城的围墙给推倒了。过了一段时间,汽车城又垒围墙,他们又去了一次,那次不仅把围墙给推了,还把一个汽车展厅一角的地坪给铲了铲,把地坪也破坏了。并与证人黄××、王承×、汤×的证言互相印证。
2、证人邵××证实,2001年,汽车城在柳林村开建的时候,马某1又召开全体村组干部会议,要求全体村组干部都去挡住不让汽车城占他村的那块土地。当时马某1带领他村的村组干部和部分回民到柳林村的汽车城,挡住不让施工,马某1带人总共挡了有四、五次,每次到现场马某1就带人骂人家施工工人,不叫人家施工,挡住人家施工车辆不让出入。
3、柳政字【2002】第1号金水区柳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证实刘庄村三组与柳林村三组之间不存在边界争议问题。
4、汽车城围墙、地坪照片证实汽车城围墙、地坪被毁坏情况。
马某1的辩护人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谷×证言、2、对谷×证言的复核笔录、3、王承×证言,上述几份证据证实马某1纠集村民到汽车城闹事的事实。上述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
(七)2007年5月29日,为强行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的公交公司停车场东侧临街搭建门面棚,被告人沙某9、杨某7等人纠集社会散闲人员十余人持械到公交公司停车场东侧,与在此搭建门面棚的宋一×、李一×、沙乐等人发生争执、殴打,致使多人受伤。经鉴定,宋一×、沙某9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沙某9供述,2007年5月份,他村大队部西北角市公交公司东临墙外有两米来宽,有百十米长的地方,他村的宋一×等人占着收取摊位费,他和杨华、马某8、沙涛四人商量好也想在那地方建个大棚,对外出租,他和杨华、马某8、沙涛四个人把钱都交给队里了,因挣摊位和李一×、宋一×、沙乐等人发生矛盾。到中午的时候,他就给王晓打电话让过来帮忙,后王晓带来了有四、五个人,和宋一×等人互相殴打,他被宋一×,沙乐砍伤了。
2、被告人杨某7供述,在2007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他和沙波因挣摊位和李一×、宋一×、沙乐等人发生矛盾,随即沙波打了个电话,过来了三辆出租车,车上都坐着二十来岁的年轻孩,然后沙波领着这些人就先过去了,他走路过去的。后那三辆出租车的人都下来了,手里都掂1米来长的木棒。沙某9拿着一根钢管朝宋一×、李一×等人身上砍去,宋一×等人一看沙某9等人都掂着砍刀就赶紧跑,双方互相殴打,他看到沙波的肚子、头后面流着血就打电话叫住马某8拉着沙波去中医院看病了。
3、被害人宋一×陈述,2007年5月中旬,刘庄村梨园村委负责人邵玉生让他和李一×、沙乐、沙鹏飞在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公交公司东隔壁建一排临时房,2007年5月29日上午,他和李一×、沙乐、沙鹏飞就开始在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公交公司东隔壁盖一排临时房,他们刚把盖临时房的钢管架子搭好,他村的杨小华、沙波就把他们搭的钢管架子拆了,双方就开始发生矛盾。到了中午12点,这时北边过来四辆出租车,离他们有几十米远的地方停了下来,杨小华、沙波又开始搭建钢管架子,他和李一×、沙乐、沙鹏飞就开始拆杨小华、沙波搭建的钢管,沙波朝那四辆出租车走了过去,那四辆出租车上下来了一、二十个年轻人,沙波领着这帮子人,这帮人手中拿砍刀、棍棒等朝他们冲了过来,沙波领着这帮子人对他和李一×、沙乐、沙鹏飞乱砍、乱打。沙波又用刀朝他的左腿砍了一刀,他的身上都被砍伤出血了,当时他和李一×、沙乐、沙鹏飞都被打倒在地。并与证人李一×、沙乐的证言互相印证。
4、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宋一×、沙某9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
5、辨认笔录证实辨认被告人情况。
马某1的辩护人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沙某9供述、2、新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上述几份证据证实该事与马某1无关。上述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
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2010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马某3、孟某6等人为参加同学婚礼开车通过武陟黄河浮桥时,因拒交过桥费与收费人员发生争吵。马某3指使孟某6等人用车辆、铁拦杆、反光锥等物品堵塞黄河浮桥通道,致使近百辆车滞留在浮桥上,黄河浮桥通道被堵长达一个多小时,严重的破坏了浮桥的交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马某3供述,2010年4月份的一天,武陟县的同学王永生结婚,他和王立成、时浩、王林杰等人开车一起去参加婚宴。当他们的车走到武陟县的一黄河浮桥收费站的时候,他们都知道当地人经过这个黄河浮桥都是不用缴费的,王林杰是武陟县人,王林杰给收费站的一个女收费员说其是武陟县人,那个女收费员说让王林杰出示身份证,王林杰的身份证没有带,那个女收费员说没有身份证得交过桥费才能过。王立成就和那个女收费员争吵起来了。这时那个女收费员从售票室里扔出一个水杯,王立成恼了,推了那个女售票员几下。那个女收费员就报警了,他知道小皮是武陟县人,他赶紧给小皮打电话,让小皮过来。当时小皮走的是花园路的黄河桥那条路,过了一会小皮就到了,小皮坐的那辆车直接堵住那个黄河浮桥的另一个收费通道。小皮车上的孟俊峰、车涛、马胜超、冯慧娟等人都下车了,他们就和黄河浮桥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争吵了起来,他们中的有些人就拿着收费站旁边的反光锥、铁护栏,将黄河收费站的另两个通道都堵住了。
2、被告人孟某6的供述,2010年4月3日11时30分左右,他开一辆蓝色江淮牌大面包车带着车涛、时浩、张建立、马胜超去武陟詹店宋庄村王永生家喝喜酒,当他们行驶到詹店马营桥附近时,车涛接到了马某3的电话,马某3说他的车在武陟詹店浮桥出发生了点事,让他们马上赶紧快点过去,他们就直接去詹店黄河浮桥了。到浮桥后,他们直接将两辆车停在第一、三车道上挡住了过往车辆的通行,然后他们都下车,当时马某3指挥他说让他拿东西把浮桥的车道都给堵上,他就在现场拿了两个红色圆锥形的反光锥挡住了第二个车道,不让其他来往车辆通行。最后一个车道不知是谁弄了个铁栏杆也给挡住了。并与证人车涛、王粒成、马胜超、张子勋、王林杰、时浩、赵彩莲、董圣贵、詹小锋、石峰、王志文的证言互相印证。但证人董圣贵还证实收费站南北堵有百十辆车,堵住浮桥一个小时左右。证人王×文还证实浮桥被堵接近两个小时。
3、河南省武陟县武惠浮桥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证实堵住该收费站两小时左右。
四、抽逃出资罪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马某1、张×军(另案处理)为开发房地产并从中牟利,出资雇佣他人成立了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马某1、张×军通过向郑州洋洋投资担保公司借款获得增资款,遂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增资至1000万。马某1等人在借款当日验资成功后随即将960万注册资金从公司账户抽走并归还洋洋投资担保公司。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马某1供述,2009年,他和张×军一块成立了个东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他是法人,张×军是股东。注册公司的事让张×军处理,他还把他的身份证也交给张×军。后来张×军找个代理公司办的工商注册。他没有出资,事后也没把注册资金补上。代理公司一个女的找到他,让他签的字。
2、证人张×军证实,2009年的11月份左右,马某1和他商量着办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想合伙搞房地产经营。名叫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马某1是法人,他是股东,马某1占60%的股份,他占40%的股份。当时马某1也老忙,马某1把身份证给他,就安排他去办公司注册的事情。他就让河南国环中建咨询有限公司帮他们注册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当时协商他和马某1不用出一分钱,等拿到公司的营业执照,他和马某1付给代理公司四万块钱。他和代理公司谈好之后,他就安排公司的一个职员去具体办理,包括给代理公司签代理合同也是他安排公司的职员去签的。具体情况他和马某1都不用管,需要签字什么的他和马某1过去签签字。到2009年12月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办了下来,他们给了代理公司四万元钱,代理公司给他们出的有手续。公司注册的一千零一万元资金不是他和马某1共同出资的,是代理公司给他们临时搞的,代理公司把注册资金的这些钱打到他们公司帐户上,验资后就抽走了。
3、证人周×营证实,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国环中建的一个职员来他公司联系办理借款业务,这个业务也是老板交代的,他接待的,当时国环中建要用大额的款,按他公司的规定是要当天用当天还的。他给国环中建办理过相关借款手续之后,就派了他公司的一个职员跟着国环中建的人去办理了。
4、证人周×光证实,2009年11份的一天下午,张×军给他说其和马某1准备合伙注册个公司,让他第二天把张×军和马某1的身份证和钱还有公司名字都送到国环中建代理公司,交给一个叫曹静的业务经理,于是他第二天就去了,找到国环中建代理公司的曹静,他把张×军和马某1的身份证和公司取的名字交给了曹静,曹静分别给他打了收条,他和曹静还签订了一个业务代理约定书,按照张×军的交代,他和曹静进行了交涉,他们出代理费,由代理公司去办理张×军要注册的东旺置业公司需要的全套手续,当时光代理费他记得是四万元,他带去了两万定金,办完再交两万,曹静带他去财务室交的两万元钱,财务室收到钱打了收条。他带着在这个代理公司签订的业务代理约定书以及收条就离开了,然后停了两、三个月,国环中建把公司所有手续办齐后曹静给他联系,他去把东旺置业的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印章这套手续拿回来。
5、业务代理约定书证实河南国环中建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代理业务情况。
6、收据证实河南国环中建咨询有限公司收取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4万元代理费。
7、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证实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的验资情况。
8、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财富广场支行银行查询单证实马某1、张×军、河南东旺置业有限公司、郑州洋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间转账情况。
五、虚报注册资金罪
2006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2、杨国亮(另案处理)等人为开发房地产并从中牟利,通过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在郑州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了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虚报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某2供述,佳帆阳光房地产公司是他、杨国亮、时宝强、黄小生四人成立的。阳光花园是佳帆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是他和杨国亮、黄春生、时保强、邵喜贵、马某1一块投资建的小区,不过后来好多人退股了。杨×没有入股,但是杨国亮没有身份证,可能用了杨×的身份证去办的公司,公司注册资金是1000万,他不知道他出资了没有,他们公司的验资时间长了,他忘记了。
2、证人杨×证实,2006年的那段时间,张某2问他借过身份证,他把身份证给张某2,张某2用了两、三天之后把身份证还给他了。他从来没有给佳帆房地产公司300万元钱,他也不知道他是佳帆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佳帆房地产公司的所有内部情况他都不知道。他也从来就没有在中行城东路支行往佳帆公司的账户里缴过一分钱。
3、证人赵×证实,她没有给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过验资报告。她事务所出具的豫鑫会验字(2006)第041号验资报告是郑州佑成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根本不是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上的公章和私章都与她事务所的公章和私章不一样。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豫鑫会验字(2006)第041号验资报告是假的。并与证人张秀珍的证言互相印证。
4、河南鑫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豫鑫会验字(2006)第041号验资报告证实被验资单位是郑州佑成石油支撑剂有限公司。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查询单证实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豫鑫会验字(2006)第41号验资报告中河南省佳帆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账户627915273648099001在2006年7月10日未在该行开户及存款。
六、赌博罪
(一)2006年6月份,被告人崔文刚伙同杨×、任×、吴焕保(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入股的形式组织任旭锋、唐道志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水上人家洗浴中心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数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崔文刚供述,2006年6月份,任×、吴焕宝、大白鹅等人在水上人家洗浴中心开了一家赌场。后来任×把他叫到了赌场上帮忙,他在这个赌场干了二、三天时间,任×给他1000元左右。他主要负责看场子,也就是赌场安全,防止赌客捣乱。这个赌场通常都是以推饼的形式赌博的,平均每天这个赌场会收入几千块。赌场里打杂跑腿的刘强、任旭锋都是他叫来的,定期给他们发工资,他们几个人在赌场结束时都平分了。并于2006年7月8日向郑州市金水公安分局投案。并与被告人任旭锋的供述互相印证。
2、证人任×证实,2006年6月份,他和崔文刚、焕宝、杨×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刘庄蔬菜批发市场西边的水上人家洗浴中心开了一个赌场。这个赌场前后盈利也就是1万元钱左右,具体多少他没算过。在赌场帮忙的有刘强和“卷毛”。“卷毛”主要负责望风和打杂跑腿。
3、证人杨×证实,2006年6月份,他和小刚、任×、吴焕宝等人在水上人家洗浴中心开设一赌场。开了有十来天时间就出事了,赌场主要靠抽头营利,平均每天会盈利一万元左右,分到股东手里也就是每人1000元左右。他和任×、焕宝主要负责赌场的全面工作,小刚负责赌场的安全,跑腿打杂的是小刚叫来的,具体叫什么他不清楚。
(二)200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2伙同杨国亮等人组织马某3、任旭锋、范某5等人在刘庄村阳光花园小区办公楼二楼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数万元。
(三)201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2伙同杨国亮等人组织手下成员马某3、任旭锋、范某5、荆永波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杨国亮家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数万元。
(四)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2指使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俊峰、荆永波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刘庄村阳光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11楼其房屋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数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马某3供述,2009年天热时,张某2在刘庄阳光小区二层一个办公室开了一个赌场,赌场里有赌博机,还放着有自动麻将机,谁坐庄推饼需要抽头放到水箱里,抽头钱归张某2所有,任旭锋负责洗牌,范某5负责在饼场放冲,他招呼着场子,张某2不在时,他就给那些赌客发烟,维持纪律什么的,赌场结束后,他把水箱里的钱点点,除去正常费用,他把剩下的钱交给张某2,这个赌场一共开了有二十天左右,每天大概有二、三万的抽头钱,这些钱都交给张某2了。2009年年底,张某2、王建华等人在杨国亮家二楼大厅里开设了一个饼场,在这个赌场里,卷毛是负责洗牌的,他负责看场子,范某5负责放冲,张某2的合伙人将水箱里的抽头钱分给了他,他再把钱交给张某2,张某2平时偶尔去看看赌场,一般都是他在那里代理张某2负责。这个赌场每天水箱里都有很多钱,平均每天这个水箱的抽头大概有一、二万,这个赌场开了共二十天左右,水箱里一共抽了二十万左右。2010年4月份左右的,在阳光花园小区北大门一栋楼十一楼张某2等人开设一赌场,在这个赌场里,孟某6是楼下望风的,卷毛负责洗牌,他负责看场子、范某5负责放冲,这个赌场玩的是推饼,一般情况下都是他代理张某2负责赌场的事,这个赌场除去赌场开设费用,净利润共三、四十万元,张某2大概分了有十万元左右。
2、被告人任旭锋供述,2009年春节后,张某2在刘庄佳帆阳光小区南门小区办公楼二楼开了一个赌场,马某3先安排他在赌场端茶倒水,过了十天左右,他开始给赌博的人洗牌,他在赌场干了有四十多天,赌场是马某3负责的,范某5负责放冲,他每天晚上至少挣200元,一般会挣400、500元。2010年春节后,张某2在刘庄佳帆阳光小区北门进去大门第一栋楼第11层中间那套房开了一赌场,一共开了十几天的时间,赌场是马某3负责的,他负责洗牌,范某5负责放冲,他每晚至少挣200元,一般每晚会挣四、五百元。
3、被告人范某5供述,2009年3、4月份,张某2和杨国亮、黄春生、李成、永成等人合伙在阳光花园里面佳帆房地产公司的办公楼里开了个赌场,这赌场开有五十多天,他和任旭锋、马某3、荆永波在赌场里帮忙,他在里面放冲,任旭锋在里面洗牌,荆永波在楼下望风,马某3在里面负责水箱,赌场结束后马某3把赌场买烟、水及他们的工资扣除后余钱交给张某2、杨国亮赌场老板们,每天水箱里都有三、四万,有时候有七、八万。2010年初,张某2、杨国亮、王建华等人合伙在杨国亮的家里开了个赌场,他还是放冲,马某3看水箱,任旭锋洗牌,荆永波、车涛望风。2010年4月份,张某2、岳广民、黄春生、杨国亮等人在阳光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11楼张某2的房子里开个赌场,这次孟某6也来望风,这个赌场开有一个月左右,水箱里每天也有三、四万元的收入。并与证人牛×、袁×、吴×、任×的证言互相印证。
4、被告人孟某6供述,2010年4月份,张某2、杨国亮在阳光花园小区1号楼11楼张某2的房子里开了个赌场,他就找马某3说想去赌场里干,马某3说让他在赌场外放风,他听荆永波说,任旭锋在赌场里洗牌,荆永波有时也洗牌,然后在赌场里给赌客服务。马某3是看水箱的,范某5在赌场里放冲,他在那干有五天的时间,因为爷爷生病他回家了。
本院认为
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及同案犯的前科情况。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1、张某2、任某4、范某5、孟某6、杨某7、马某8系刑事传唤,被告人马某3系抓获到案,被告人沙某9系投案。
7、户籍证明证实十被告人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1、张某2、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其中被告人马某1、张某2系组织、领导,被告人马某3系积极参加,被告人任旭锋、范某5、孟某6系其他参加)分别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马某1、张某2、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杨某7、马某8、沙某9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3、孟某6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马某1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张某2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马某1、张某2、马某3、崔文刚、任某4、范某5、孟某6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仅有周进杰的供述证实是张某2电话通知他人去北方加油站打架,证人张××当庭证实张某2没有电话通知他人去北方加油站打架,被告人张某2当庭供述对此事不知道,公诉机关出示的该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故对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寻衅滋事事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被告人崔文刚殴打被害人张××后,主动给被害人张××经济损失5000元,张××也不要求做伤情鉴定,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此事已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不能对其再次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崔文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寻衅滋事事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5参与第6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被告人范某5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参与此起犯罪事实,其当庭又予以否定,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范某5参与此起犯罪,公诉机关出示的该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故对被告人范某5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6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8参与第9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被告人马某8供述其未参与此起犯罪事实,同案犯沙某9、杨某7及被害人宋一×、李一×、沙乐均证实在作案现场没有见到马某8,公诉机关出示的该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故对被告人马某8提出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9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1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特定的社会秩序,并且造成严重损失的。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事实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特定客体,且也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马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1、张某2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此起犯罪事实是被告人马某3、孟某6在参加同学婚礼途中突发事件,被告人马某1、张某2没有指挥,且此事与黑社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故对被告人马某1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马某1、张某2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1、张某2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被告人马某1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徐志栋和马某1土地转租协议中马某1的签名提出异议,要求控方对名字进行鉴定,但控方没有鉴定,控方出示的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被告人马某1、张某2非法抽沙的事实,该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故对被告人马某1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马某1、张某2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马某1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马某3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任旭锋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范某5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孟某6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经查,自2001年以来,被告人马某1、张某2等人为非法获利,积极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马某1、张某2为首,以马某3等人为骨干,任某4、范某5、孟某6等人积极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但被告人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等人于2008年以来陆续加入该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成员众多。组织内部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为获取经济利益,马某1、张某2等人进行分工,马某1在其担任刘庄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刘庄村及周边地区的土建工程中揽活、为组织成员承揽工程从中获利、张某2则拉笼社会闲散人员在连霍高速郑州收费站帮超限车偷逃过路费、在刘庄村私自摆摊设点、开设赌场牟取暴利。在分工的同时二人合作开发兴亚魏河花园小区、阳光花园小区等小产房、建设综合市场收取费用,从中非法获利,为组织的成立、发展奠定了较强的经济基础。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及其周边地区实施了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做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致使多人受伤。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又利用城市发展需征用土地的机会,对刘庄村及周边地区土建工程等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群众安全感下降,从而严重破坏了郑州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马某1、张某2、马某3、任某4、范某5、孟某6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犯罪特征。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某1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马某3的辩护人、被告人任旭锋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孟某6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某7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1、张某2、马某3、任旭锋、孟某6、杨某7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某3提出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7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意见。因同案犯范某5、任旭锋、孟某6、马某8均供述马某3参与此起犯罪。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某3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孟某6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3、孟某6等人为参加同学婚礼开车通过武陟黄河浮桥时,因拒交过桥费与收费人员发生争吵。马某3指使孟某6等人用车辆、铁拦杆、反光锥等物品堵塞黄河浮桥通道,致使近百辆车滞留在浮桥上,黄河浮桥通道被堵长达一个多小时,严重的破坏了浮桥的交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2、杨国亮等人为开发房地产并从中牟利,通过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在郑州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了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2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崔文刚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马某3的辩护人、被告人任旭锋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孟某6的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赌博罪的意见。经查,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某2、崔文刚分别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等人在赌场内看场、场外望风,为赌客提供服务,发放高利贷等,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达到法定数额,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赌博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1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要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该组织其他成员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因此被告人马某1应以赌博罪处罚。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任旭锋提出其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赌博犯罪事实的意见。因同案犯马某3、范某5均供述任旭锋参与此起犯罪。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2、马某3、任旭锋、马某8提出侦查人员王建对其刑讯逼供的意见。经查,本院要求侦查人员王建出庭作证,但王建未到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侦查人员王建参与讯问被告人的笔录,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某1、张某2、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杨某7、马某8、沙某9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马某1、张某2、崔文刚在赌博犯罪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被告人杨某7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7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在赌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故对范某5的辩护人提出范某5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2、范某5、杨某7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杨某7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7不是累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崔文刚在判决后有漏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马某1、张某2、马某3、任旭锋、范某5、孟某6、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沙某9、崔文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5因寻衅滋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赌博犯罪,视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沙某9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沙某9宣告缓刑。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2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崔文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7月9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马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任旭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范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9月4日起至2012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孟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2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杨某7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
九、被告人马某8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十、被告人沙某9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红欣
审判员李晓莉
审判员吴云峰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