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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骆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豫1426刑初107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 2017-12-26

审理经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7]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骆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百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刘玉柱、被告人骆某某及辩护人宋佳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1、组织特征:以李建华(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李建华组织协会成员借故敲诈他人,替人押车助威,专职讨债,插手纠纷过程中,积极发展、吸收艾滋病人加入,形成了以李建华为首,杨齐才、李社良、刘克、韩月雷、陈毛折(均已判刑)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及方香、洪四高、陈志愿、孙孟良、杨金厚、李某1、杨二丫、尹鹤壁(均已判刑)为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稳定,并对发展成员、收赃、分赃、犯罪活动分工都有明确规定。该组织穿插结伙,多次替他人强索债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暴力妨害执行公务等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2、经济特征:该协会组织成员众多,分工明确,以弱示强,使用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平时所有成员都可以接“活”,组织成员接到“活”直接向李建华、杨齐才、李社良、韩月雷汇报,收取一定的费用,然后李建华安排或者亲自带领团伙成员开车(成员内部的车,每次100元到200元不等的油费)窜至被害人家,强迫、威胁被害人拿钱解决消灾,得逞后按组织成员参与的次数给团伙成员发工资。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经济秩序。

3、行为特征:该组织成员利用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以患有艾滋病、能传染给他人相威胁,采取携带针管子、殴打和咬、抓、挠等暴力手段,在夏邑县人民医院内无故扣留他人车辆,强行索要钱财;到医院科室虚构事实,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到城关、曹集、火店、会亭、济阳、刘店集、太平、胡桥、王集等乡镇,插手经济纠纷、医疗纠纷、干涉修路、房地产开发等多行业,参与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敲诈勒索、妨害执行公务、公然对抗政府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为非作歹,形成一个控制一方,为所欲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4、危害性特征:该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利用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他人惧怕传染的心理,多次纠集团伙成员艾滋病人使用暴力、软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歹,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作案89起,致一人轻伤,十余人轻微伤。利用组织恶名聚敛钱财,在夏邑县一带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谈“艾”色变,不得不屈从,拿钱消灾,致使有的被害人流离失所,有家不敢回,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敲诈勒索

(一)2014年1月10日,李某1患上额窦炎,在夏邑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就诊。因其是艾滋病人,医生代某通过专家会诊,建议其到郑州治疗。李社良以代某推脱为借口,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及李书振、陈毛折、刘克、王洪侠、杨二丫、张连英、李金良、杨金厚、陈志愿、尹鹤壁、夏巧慧等艾滋病人去医院该科室,采取在办公室打牌、吵闹、随地吐痰、扔垃圾、侮辱、谩骂工作人员等手段闹事,敲诈医院现金20000元。

(二)2013年农历6月份,被告人骆某某与王广场、杨齐才、韩月雷(均另案)等人采取殴打、谩骂等手段,插手太平乡骆庙村张安营交通事故,敲诈张安营的亲属张某5现金7000元。

三、妨害公务

2010年5月,因“红丝带协会”所押运货车在311国道永城演集镇超限检查站被查扣,被告人骆某某等人到该检查站,刘克睡在执法车前,骆某某等人辱骂、缠闹执法人员,造成该道路拥堵长达两个多小时。

四、寻衅滋事

(一)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受开发商王某5雇用插手夏邑县老公安局开发,对不同意拆迁的居民进行威胁和恐吓。

(二)2013年12月23日上午,夏邑县监察局司机张某6在夏邑县人民医院因停车与龙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围住张某6的车,索要现金2000元。

(三)李文举因伪造夏邑县卫生局艾防办公章给人办理艾滋病人卡,被李建华知晓,李建华伙同被告人骆某某等艾滋病人向李文举索要现金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夏邑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说明,(2015)柘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协议书,领款凭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张某5、代某、张某6等人陈述,证人李某2、鹿玉兰、化银侠、王某1、骆某、张某1等人证言,同案犯李建华、胡茂钦、杨齐才、李书振、刘克、陈志愿、张连英、李金良等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参加以李建华、胡茂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利用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以患有艾滋病、能传染给他人相威胁,采取携带针管子、殴打和咬、抓、挠等暴力手段,在夏邑县及周边地区插手经济纠纷、医疗纠纷等多行业,多次进行替他人强索债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为一般参加者。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参加该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多次参与该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其跟着去了,没有和别人吵闹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投案,当庭认罪、悔罪,是一般参加者,所起作用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骆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参加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张安营的行为,对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无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投案,当庭认罪、悔罪,是一般参加者。公诉机关指控骆某某参与敲诈勒索张安营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组织特征:以李建华(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李建华组织协会成员借故敲诈他人,替人押车助威,专职讨债,插手纠纷过程中,积极发展、吸收艾滋病人加入,形成了以李建华为首,杨齐才、李社良、刘克、韩月雷、陈毛折(均已判刑)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及方香、洪四高、陈志愿、孙孟良、杨金厚、李某1、杨二丫、尹鹤壁(均已判刑)为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稳定,并对发展成员、收赃、分赃、犯罪活动分工都有明确规定。该组织穿插结伙,多次替他人强索债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暴力妨害执行公务等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2、经济特征:该协会组织成员众多,分工明确,以弱示强,使用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平时所有成员都可以接“活”,组织成员接到“活”直接向李建华、杨齐才、李社良、韩月雷汇报,收取一定的费用,然后李建华安排或者亲自带领团伙成员开车(成员内部的车,每次100元到200元不等的油费)窜至被害人家,强迫、威胁被害人拿钱解决消灾,得逞后按组织成员参与的次数给团伙成员发工资。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经济秩序。

3、行为特征:该组织成员利用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以患有艾滋病、能传染给他人相威胁,采取携带针管子、殴打和咬、抓、挠等暴力手段,在夏邑县人民医院内无故扣留他人车辆,强行索要钱财;到医院科室虚构事实,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到城关、曹集、火店、会亭、济阳、刘店集、太平、胡桥、王集等乡镇,插手经济纠纷、医疗纠纷、干涉修路、房地产开发等多行业,参与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敲诈勒索、妨害执行公务、公然对抗政府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为非作歹,形成一个控制一方,为所欲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4、危害性特征:该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利用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他人惧怕传染的心理,多次纠集团伙成员艾滋病人使用暴力、软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歹,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作案89起,致一人轻伤,十余人轻微伤。利用组织恶名聚敛钱财,在夏邑县一带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谈“艾”色变,不得不屈从,拿钱消灾,致使有的被害人流离失所,有家不敢回,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无犯罪前科。

3、柘城县人民法院(2015)柘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建华、胡茂钦、杨齐才、李社良、李某1、陈毛折、刘克、李书振、张连英、韩月雷、杨金厚、杨二丫、李民然、李金良、夏巧慧、夏建伟、陈志愿、尹鹤壁、王洪侠、付二民、孙孟良、张宽、何桂英、李钦波等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等,分别判处刑罚的情况。

4、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主动到夏邑县公安局投案。

5、被害人朱某陈述。2012年4月份一天上午,我开车到夏邑县人民医院看病人,出大门往东走100米左右,突然有两个骑一辆电动车的人直接撞到我的车前,倒地上不起。我下车把他们拉到人民医院,他们打电话叫来几个人,把我的车领到人民医院艾滋病区,然后就问我要钱,当时要几万元。我没有那么多钱给他们,后来我让骆军辉从中间给他们说和的,最后给他们2200元现金,还买了两条帝豪烟,他们才把我的车放走。

6、被害人程某3的陈述。2014年2月份,在夏邑县人民医院被几个艾滋病人要走800元。艾滋病人太可怕了,谁也不敢惹。

7、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实其在夏邑县人民医院因停车被艾滋病人敲诈8000元,并被殴打。

8、被害人焦某的陈述。证实其在人民医院被艾滋病人敲诈2000元。

9、相关书证及照片、视频资料:

⑴“红丝带协会”联系牌、副会长胡茂钦、骆某某、李建华。

⑵夏邑县民政局2015年4月9日证明,证实“红丝带协会”、“艾滋病协会”均未在该单位备案。

⑶夏邑县卫生局2014年4月7日证明,证实“红丝带协会”、“艾滋病协会”均未在该单位备案。

⑷夏邑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截图、砀山县公路局提供的电视专题片《恶意超限超载、暴力抗法的艾滋病运输车队》,证实夏邑县艾滋病人以艾滋病协会名义押车、暴力抗法的事实。

10、同案犯李建华供述。我们协会是2006年7、8月份成立的,当时叫“红丝带协会”,我是会长。当时成立协会的目的是为了我们艾滋病人相互有个照应,后来参与的艾滋病人多了,就出现了替人要账、敲诈、替开发商拆迁等违法行为。一般都是我和胡茂钦、杨齐才组织的,我是会长,有啥事别人都找我摆平;杨齐才口才好,能说会道,人家也找他;胡茂钦结交社会上的人多,谁有啥事别人也找他摆平;因为我们特殊身份,正常人不给我们纠缠,就利用我们的特殊身份给人家摆平事,人家就给我们生活费。我经常找杨齐才、刘克、杨二丫,需要人多时,杨齐才再找杨金厚、老龙、李社良、李某1、韩月雷;胡茂钦经常找李书振、李金良、张连英、王洪侠、夏巧慧、王洪侠的丈夫朱红杰,夏大伟经常跟着朱红杰,陈毛折、李民然、杨小红;还有孙孟良、曹清、张宽、何桂英、夏北京、尹鹤壁、陈志愿,总共有三十人左右参与。事先主家找到我们时,我们就给主家谈好多少钱,然后再组织我们的艾滋病人去,给参与人每次100元,有时也给200元,我们中开谁的车每天给200元油费(不出夏邑县),有时也租车,剩下的钱吃饭用。2009年,我们“红丝带协会”的人跟货车押车。遇见查车时,我和胡茂钦、骆某某三人负责与跟车的艾滋病人在交警、运政部门查车的时候协调关系,当时只要我们“红丝带协会”的人跟车,交警、运政部门都不收费。车主给跟车的艾滋病人每月1500元,我不跟车,其他的车主每月交500元协调费。

11、同案犯胡茂钦的供述。我参加这个协会有六七年了。当时会长是李建华,我和骆某某是副会长,我们三人负责管理这个协会,会员有二三十个人。从夏邑到徐州拉沙子的大车多,沿线的超限站和交警中队都不让超载,我们协会仗着是艾滋病人,由李建华、骆某某和我牵头,安排一些会员跟车,遇到交警查车或者过超限站收费,我们就会出面协调,减少一些罚款和过路费。开始都是李建华他们联系的,我们跟着干了两个月,李建华也没给我们发工资,我们就不跟他干了,我、骆某某、李建华我们三人就各干各的了。另外我们还帮忙给人要账和帮人摆平事,收取一定的费用,押车时每人每月2000元工资。有一次在萧县黄口交警查车,杨齐才坐的一辆大货车不停,用车撞交警的车,是一个姓吴的队长查的车。后来我把杨齐才打一顿,我与杨齐才关系也不好了。

12、同案犯杨齐才供述。经常在一起的艾滋病人有李建华、李社良、刘克、胡茂钦、尹鹤壁、韩月雷、付二民、李民然、张宽、何桂英、张宽的妻子、李书振、李金良、蔡三郎(音)、王洪侠、小朱、付加强、陈毛折、龙某夫妻俩、陈志愿、刘长征、李某1、孙孟良、曹清、夏大伟、夏建伟弟兄俩、杨二丫、洪四高、方香、杨金厚、刘合林、李东华、王广场、李新波、张美玲、张毛杰。以上这些人除了我和胡茂钦、李建华、韩月雷、付二民、李民然、夏北京、洪四高、方香、刘长征、张美玲、李东华、王广场不在医院住外,孙孟良夫妻俩也不在医院住,但经常去医院打针拿药,其他人都在医院住。我们“红丝带协会”李建华是会长,胡茂钦和骆某某是副会长,李建华负责全县所有艾滋病人,胡茂钦仅次于李建华。后来李建华和胡茂钦排挤骆某某,骆某某带着我和陈志愿、李东华、王广场出去单干,没几天我和骆某某闹翻了,我就自己回家了。他们两方谁有事叫我,我就跟谁去帮忙,因为我见过世面,威望高一点,口才好,比一般会员知名度高一点,所以有时候有人就叫我去摆平过一些事,要过一些帐。住在医院里的那些艾滋病人主要听李社良和小朱的,平常有人去医院办事把车停在艾滋病人病区门口,艾滋病人就把车胎气放了,还有把车胎卸掉的,不拿钱不让走,威胁他人收一些停车费。

13、同案犯李社良的供述。我是2009年或2011年加入的“红丝带协会”,会长是李建华、胡茂钦、杨齐才,李建华说话最算数,其次就是胡茂钦和杨齐才。一般有事都是杨齐才和韩月雷给我联系,我再联系刘克、杨二丫、李某1等人。我们协会仗着是艾滋病人,一般都不敢给我们纠缠,做一些帮人要账、替人摆平事之类的“活”。我们是艾滋病人,交警和运管的工作人员也不敢给我们纠缠,我们就帮忙给别人押车,给车主节省罚款和过路费。帮人要账和替人摆平事,一般都是主家直接给李建华、胡茂钦、杨齐才联系,会长再通知我们底下的这些会员,参与要账或者摆平事的报酬一般是每人每天一二百元。给大车押车,都是大车司机给李建华、杨齐才、胡茂钦会长联系,会长再派我们去,一个月给我们800元到1000元工资。

我们在夏邑县人民医院集中住院的这些艾滋病人当中,数我和小朱说话算数。好多车主把车停在我们病区里或者病区门口,我们以此为理由,向这些车主要钱,不给钱,我们就放车轮胎气或者把轮胎卸掉。一个车要三五百元、千儿八百元的都有。要是因为不给钱,给我们发生争执或者厮打,我们就会以此为由,多向车主要钱。一般陈毛折、王洪侠、刘合林负责放气,杨金厚负责锁门,小朱唱红脸,陈毛折唱黑脸,有时候还动手给人家厮打,只有这样有人吓唬,有人说好话,车主拿钱才拿得快。一般小朱和我负责收钱和分钱。

14、同案犯刘克的供述。“红丝带协会”是我们艾滋病人的组织,会长是李建华,副会长是胡茂钦、骆某某。在医院长期住着的艾滋病人就数李社良当家,有事他领着我们出去办。李社良还说如果他不在,让我和王洪侠、老朱、李书振、李金良我们五个负责,但是协会的总会长还是李建华。主要是利用我们艾滋病人的身份,帮别人协调一些事情,收取一些钱,再者就是只要有人把车停在我们病区门口,不拿钱我们就不让他们走。

15、同案犯韩月雷的供述。参加艾滋病协会帮人索要钱财。我们以艾滋病人的身份过去,人家都害怕被传染,就不敢阻止,要账是以在人家店里坐卧、缠闹、影响生意等方法。谁有“活”就电话联系其他人,相互组合在一起去解决问题,替别人问事给的费用也是我们这几个人分。

16、同案犯陈毛折的供述。去年我到夏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加入了李建华、杨齐才等人组织的艾滋病人协会。艾滋病人抱成团,一般群众都怕我们。协会里当头的接点“活”,帮人要账、帮人平事,领头的人得大头,我们分点零花钱。为了弄钱,我加入了他们的协会,听他们的领导。协会有多少人我不知道,我叫上名字的有李建华、杨齐才、“赵爱民”、刘克、杨二丫、陈志愿、李社良、曹清、孙孟良。李建华和杨齐才是领导。

17、同案犯陈志愿的供述。艾滋病人协会会长是李建华、杨齐才和胡茂钦。平常帮人要账和摆平事,有时是李社良通知我,有时是杨齐才通知我,我听李社良和杨齐才的。因为我们都是艾滋病人,只要提起来我们,群众都害怕。我们就是利用大家对艾滋病人的害怕心理帮人要账和摆平事的。只要我们参与了,啥事都好解决。要是不给钱或者不理会的,我们会员当中的李社良、陈毛折、刘克等人去给人家厮打。就是有报警的,我们这些人也不怕,派出所也拿我们没有办法。向停放在病区车辆要钱的事,主要是陈毛折,他看到有车辆停在院子门口或者院子里边时,就放车轮胎的气,这样车主就会找到病友去要车,他们有时拿一条烟,抱一件水,就把车要走了。也有的要拿出来三百五百元、千儿八百元才能放车。扣车是李社良说了算,让人家拿多少钱,还有分钱都是李社良当家。

18、同案犯孙孟良的供述。我参加“红丝带协会”有七八年的时间了。会长是李建华、胡茂钦、杨齐才,会员有李社良、李某1、李书振、陈毛折、杨金厚夫妻俩、刘克、杨二丫、尹鹤壁、杨小红、王洪侠、夏巧慧、李金良夫妻俩、刘合林、陈志愿、蔡三郎、龙某夫妻俩、我妻子曹清等人。在医院住院的人中李社良是个小头目,都听李社良的。我们这个协会都是艾滋病人,仗着是艾滋病人,做一些替人要帐、帮人平事之类的“活”,靠替人要帐、帮人摆平事挣钱。这些事都是给会长李建华、胡茂钦、杨齐才联系,会长给主家讲好价钱后,再联系我们这些会员。一般按天开工资,参与的会员每天一二百元工资,要有不给钱或者不服气的,我们会员当中的李社良、陈毛折、刘克等人就给人家厮打。就是有人报警,我们也不怕,因派出所也拿我们没有办法,打架的事都是不了了之。

19、同案犯杨金厚的供述。利用我们艾滋病人的身份,帮别人协调一些事情,收取一些钱,再者就是住在人民医院的病人,在我们病区门口及在这个院子门口南北路上停车,我们都要钱。我们把车胎气放了,不拿钱不让他们开走,就靠我们是艾滋病人,别人不敢纠缠,一般都拿钱。刘合林负责放气,刘克、李社良、李书振参与的多,要钱后随即分,参与打人的分钱多。

20、同案犯杨二丫的供述。我是外地人,认识的艾滋病人也不很多,在住院期间,别人有事找刘克帮忙,我就跟着去了。我和刘克也没有经济来源,领头的艾滋病人接了“活”,我们跟着去,人家都怕我们,办成事都能分点钱。

21、同案犯尹鹤壁的供述。住院期间我听别的艾滋病患者说艾滋病人厉害的狠,在医院经常堵车、放气向别人要钱,不给钱就在医院里打人闹事。只要是艾滋病人出面就能要到钱,要到的钱由参与的艾滋病人平均分配。我想跟着分些钱零花,我参与四五次,每次分二三十元,共分300多元。一般给车主吵骂的有王洪侠、杨二丫、李某1还有看门的老张的媳妇,还有几个女的叫不清名字。要是给车主发生打架是夏建伟、陈毛折、刘合林、刘克他们几个上,他们动手给车主打架,我们手里拿着吊针瓶在旁边助威,吓唬车主,围住不让车主走。车主没办法就打110报警或找中间人说情,有的是派出所处理,有的私了,通过中间人给我们钱,有时要二三百元,有时三五百元。一般都是李社良、张毛杰叫我过去,住在医院的这些艾滋病人一般都听李社良的。我听说胡茂钦、李建华、杨齐才等人组织一个艾滋病人的协会,经常出去要账,协调事,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

22、同案犯李书振的供述。六七年前我在医院住院时,骆某某带着李建华找到我,告诉我艾滋病患者成立了一个“红丝带协会”,会长是李建华,让我参加,还告诉我以后有事可以找协会帮忙,会长安排啥事让我听会长的。当时李建华给我一个名片,还有个叫胡茂钦的是副会长。参加这个协会后,协会的领导经常接一些“活”,带领我们利用一般人害怕被传染艾滋病的心理,帮事主要账、解决矛盾、看场子等。事主给领导一些钱,协会的领导得大头,给我们这些参加的人每人一二百元。我们自己有事,也会找协会里的艾滋病人帮忙,只要我们成群结队赶到地方,一般对方都会害怕,很少有办不成事的。李建华、胡茂钦都接“活”,杨齐才开始不是会长,可能是他看接“活”能赚钱,后来他也接“活”领着我们去,对外他自称是会长。在县医院后院住院的艾滋病患者有个叫李社良的,他在这一班人中说话也算数,算是会长下面的一个小头头。李社良也接过“活”,就是在县医院后院拦人家的车要钱,这样的事一般都是李社良说了算。我有一辆奇瑞QQ轿车,如果用我的车拉着艾滋病人去参加那些事,根据路程远近,给我一二百元钱的加油费。去医院看病、看病号的人把车停到后院门口的路上,我们在后院住院的这些艾滋病人就以他们车堵住门耽误病人转院等为借口,把车的轮胎放气,还有的把轮胎卸掉,让司机拿钱物,不然就不让他们走,最后要几百元上千元不等。后来一看参与放气要过来钱都能分点,所以一看到有车停到院门口,在后院的艾滋病人都围上去参与放气堵车要钱,陈毛折、刘合林动手放气的比较多,其他人或多或少都参与过。

23、同案犯付二民的供述。“红丝带协会”是2008年艾滋病人自己成立的,当时会长是李建华,副会长是胡茂钦和骆某某。协会的成员我认识的有杨齐才、李东华、王广场、夏北京、韩月雷、王洪侠、小朱、宋孝明、李民然、李社良、李某1、刘克、杨二丫、李书振、刘合林、胡继文、刘银钦、蔡三郎、张宽、孙桂芝、张莲英、李钦波、何桂英夫妻俩、李金良、老杨、王洪侠、夏北京、韩月雷、宋效明等人。我们协会仗着是艾滋病人,由会长李建华和副会长胡茂钦、骆某某领着一帮人“押车”,遇到收费站或者交警查车,打着我们是“红丝带协会”的旗号,给收费站和交警闹,给车主节省过路费和交警罚款。参与的这些会员每月能得1000多元工资,大车的车主每月给我们协会交2000元,都交给会长李建华和副会长胡茂钦和骆某某。我们依仗是艾滋病人,帮人摆平事和帮人要账收取报酬。因为我们这个协会的会员都是艾滋病人,提起来都害怕,我们一出面,事情就好办。

24、同案犯王洪侠的供述。我参加“红丝带协会”大概五六年了,那时候拉沙子押车。协会有我和李建华、骆某某、胡茂钦、李社良、杨齐才、付二民、刘克、张连英、李某1、陈毛折、刘合林、陈志愿、李书振、尹鹤壁、杨二丫、韩月雷、夏建伟、夏大伟、孙孟良、曹清、何桂英、张宽、老张两口子、老杨两口子、老龙夫妻俩等人,会长是李建华,副会长是骆某某、胡茂钦、李社良、杨齐才。

25、同案犯张连英的供述。夏邑县人民医院内二病区是我们艾滋病人居住的地方,谁把车停到内二病区,我们就把大门锁上,以罚款的名义向停车人要钱。根据情况,向每个停车人要二百元至两千元不等。我和丈夫李金良加入艾滋病协会后认识了胡茂钦、李建华、杨齐才、李社良、李书振、陈毛折、夏大伟、夏建伟等人。协会叫“红丝带协会”,不知道谁是会长,胡茂钦、杨齐才、李建华最当家,我们这些人都听他们几个的。我们仗着是艾滋病人,在本县这一片很有名气,提起来都害怕,就在社会上做一些帮人要账、替人摆平事的“活”,只要我们一参与,再麻烦的事都好办。也有打电话报警的,就是派出所民警来了,也都拿我们没有办法。挣的钱胡茂钦、李建华、杨齐才得“大头”,我们参与的其他会员得“小头”,我们一般每天一二百元工资。

26、同案犯李金良的供述。我们有一个艾滋病人协会,会长是胡茂钦,他说话最算数,要是有人表现不好,下次就不让他去了。成员我认识的有胡茂钦、李书振、夏大伟、夏建伟、王洪侠、陈毛折、朱身云、付家强等人。我是通过王洪侠、李书振介绍入会的。在艾滋病区停车,向人家要钱的事,都是李社良组织的,收钱分钱也是他负责。一辆车收几百元,只要有车进到艾滋病区,就由张毛杰和姓杨的老头锁门,车主拿钱后才放车,我总共参与二三十次,分了五六百元。

27、同案犯李民然的供述。“红丝带协会”当时会长是李建华,副会长是胡茂钦和骆某某。那时协会里的人都比较“光棍”,许多跑大车的司机都给会里交钱,有交几千元的,有交一万多元的,就是为了让会里给他发一个“红丝带协会”的牌子,这样他们的货车超载交警也不敢查,外面的群众也不敢找他们的麻烦。按照会里的不成文的规定,加入协会的车辆每辆车上要跟一个艾滋病人押车,每天给五十元工资,碰到交警查车或有找麻烦的就跟人家说是艾滋病人。给我联系的有胡茂钦和李建华,其他人都是以李建华为老大,他们各人有各人的人,开始是胡茂钦领着骆某某、王洪侠、胡继为、付二民和胡桥的艾滋病人,他们是一帮,李社良领着刘克、李书振等在人民医院的一帮人,他们是一帮,他们都怕李建华,都得听李建华的,要是谁敢不听话就得挨打。我们内部有时如果谁不听话李建华就会叫人堵住打他,所以谁也不敢不听,也不敢问收钱的事,只知道通知就去,去了就给点好处。刚成立时给人家押车,后来不让超载,我们就不押车了。有几个领导联系点“活”,从中分点钱,都是开发商遇到的拆迁、修路与老百姓发生争执就让我们去,然后给人家要点钱。因为我们是艾滋病人,提起来艾滋病人没有不怕的,出去帮人要账或帮别人摆平个啥事,只要提起我们是艾滋病人,人家也都害怕,不敢不给钱。李建华和胡茂钦给主家联系,他们收多少钱我不知道。李建华和胡茂钦安排我跟着去要账或者帮人摆平事,给我开工资,每天一二百元。

28、同案犯夏建伟的供述。每次参与都是胡茂钦、王洪侠和小朱联系我,我们都听胡茂钦的,有啥事都是胡茂钦安排。

29、同案犯夏北京的供述。我在南方打工时发现得了艾滋病,南方艾滋病人成立了“红丝带协会”,我想着能靠协会把这些艾滋病人管理起来也是好事,就给李建华提议,没想到他们私心重,都想当官,都想自己领一班人,不光接“活”帮人平事挣钱,还动不动就讹人家的钱。我除了参与接“活”平事之外,没参与过讹人的事。在协会成立之前,李建华出面收过一次钱,每个艾滋病人十元、二十元不等,我交了十元。

30、同案犯张宽的供述。2009年前后,李建华和胡茂钦、骆某某三个会长叫我给大货车“押车”,我加入了“红丝带协会”。那时大货车经常遇到交警和运管查车,李建华、胡茂钦、骆某某就派我们艾滋病人“押车”,遇到交警和运管查车,我们就说自己是艾滋病人,这样就可以给车主节省罚款和过路费。三个会长安排我们跟车,每月给一千多元。“红丝带协会”会长是李建华、胡茂钦、骆某某、杨齐才。会员我知道有李社良和刘克。李建华和胡茂钦、骆某某、杨齐才仗着我们是艾滋病人,经常领着我们参与要账、帮人摆平事,向主家多要钱,一般都是会长收主家的钱,按天给参与的一般会员一二百元工资。

31、同案犯何桂英的供述。刚开始的时候我和我丈夫张宽以艾滋病人的身份带过货车,一般交警和路政知道我们是艾滋病人都给面子,不收费或者减免费用。我和张宽一起押车,去一趟给我们50元或者100元的好处费。一般听说是艾滋病人,群众都有恐怖害怕的想法,他们也不会给我们吵,拿钱拿的快,好多事都处理的快。

32、同案犯夏巧慧的供述。胡茂钦和李建华、骆某某是“红丝带协会”会长。协会里的人都是艾滋病患者,很早以前,我父亲在世的时候,我见过他拿过一个“红丝带协会”的名片,上面写着成员和联系方式。我们到闹事的地方后,遇到问题用电话与胡茂钦联系,根据胡茂钦的安排再做下一步行动。我每次只是跟着去,具体咋分工的我不知道。在县医院闹事一般都是李社良说了算。

33、同案犯李钦波的供述。艾滋病协会又叫“红丝带协会”,是2007年成立的,会员都是艾滋病人。我跟着闫前进“押车”时加入的“红丝带协会”,会长是李建华,副会长是胡茂钦和骆某某。刚开始成立时我知道的会员有杨齐才、李民然、何桂英、李社良、刘克、王洪侠、付二民等人。他们组织艾滋病人给大车司机“押车”,向车主收取费用,给押车的艾滋病人开工资。“红丝带协会”让每个大车车主制作一个“红丝带协会”的牌子,这样他们拉货超载交警也不敢查,外面的群众也不敢找他们的麻烦,能省掉不少罚款和过路费。其他货车司机想少交过路费、减少交警罚款,就会托关系找李建华和胡茂钦,给他们交钱,每个跟着押车的艾滋病会员就会得到每月一千元左右的工资。

3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在人民医院住院的这些艾滋人,李社良说话算数,都听他的;不住院的艾滋病人李建华、杨齐才当家;我们这些艾滋病人都听他们的,叫我们去就是帮个人场,助助威。人家知道我们是艾滋病人,都不敢给我们囔囔,有事就摆平了,有时候故意找事讹人家的钱。

35、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四五年前,“红丝带协会”成立,当时我和胡大郎(指胡茂钦)、李建华我们三个是领导,陈志愿、陈小明跟着我玩,胡大郎的两桥、胡大郎的儿子、付爱民、张秀丽、何桂英、张宽跟着胡大郎玩,刘克、李社良、王建堂、李小丑、高世界跟着李建华玩。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敲诈勒索罪

2014年1月10日,李某1患上额窦炎,在夏邑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就诊。因其是艾滋病人,医生代某通过专家会诊,建议其到郑州治疗。李社良以代某推脱为借口,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及李书振、陈毛折、刘克、王洪侠、杨二丫、张连英、李金良、杨金厚、陈志愿、尹鹤壁、夏巧慧等艾滋病人去医院该科室,采取在办公室打牌、吵闹、随地吐痰、扔垃圾、侮辱、谩骂工作人员等手段闹事,敲诈医院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辨认笔录。证实鹿玉兰分别指认出李社良、刘克、杨小红、李某1、李书振;化银侠分别指认出杨小红、陈志愿、李社良、刘克、杨二丫、李某1、夏巧慧、尹鹤壁,是2014年1月10日去夏邑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闹事的人

2、书证,李某1病历资料等。

3、证人代某的证言。2014年元月份,李社良领着他妻子李某1到我们科室看病,是上颌窦囊肿。他要求住院,我给他们办了住院手续后,得知李社良和李某1是艾滋病人,做了手术伤口不好愈合容易感染,而且李社良妻子李某1的病情不做手术也行。李社良非要做手术,我就向医政科申请会诊,医政科长王某1、传染科主任赵某以及我们科室的主任医生李某2参加了会诊,赵某说做手术感染机率很小,李社良说“该做手术做手术,做完手术没啥效果再找其他原因”,我们就通知准备给李某1做手术。因我的手在通知做手术当天晚上被玻璃划伤,还缝了四针,没办法做手术,手术被迫停止。李社良还是要求做手术,没办法我们医院又组织河南省人民医院进行网上远程会诊,他不愿意参加。会诊结果不需要手术。李社良一听不给他妻子做手术就不愿意了,带着一帮子艾滋病人到我们科室进行闹事,把护士站的桌子、椅子等东西都弄得乱七八糟,在那里捣乱,搞得我们科室无法正常给病人看病。城关派出所民警又把我和李社良叫到一起说这个事情,我把会诊情况给民警说后就回去了。由于我的手受伤请假一个月,所以医院给李社良20000元才算了事。

5、证人王某2、杨某1、马某、穆某、许某1、化银侠、赵某、鲁某、李某2、鹿玉兰、王某1的证言与证人代某的证言内容一致。

6、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3年,我额头上长个囊肿,我丈夫李社良拿着CT报告单找医生动手术,代某不想给动,因为动手术的问题与和医院发生争执。李社良带十多个艾滋病人到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办公室,与医生发生争执让医生给个说法。在争执过程中,引来很多患者,医院看不能正常办公,给了我丈夫钱摆平此事。

7、同案犯李社良的供述。2013年,我妻子李某1有鼻窦炎需要做手术,医生代某安排住院,我对他说李某1是艾滋病,已做过检查做好了手术前准备。第二天,科室主任以他手指受伤无法为患者做手术为由不给李某1做手术,我就给他们闹起来。我组织了刘克、刘合林、陈毛折、姜来印、老龙、尹鹤壁、李书振、李金良及其妻子、王洪侠及其丈夫小朱、女儿夏巧慧等十余名艾滋病人到代某科室,不让代某办公,后来经医院领导和派出所协商,医院给我10000元,我请给我帮忙的人吃一顿饭。

8、同案犯陈毛折的供述。去年的一天,李某1说她得了鼻炎需要动手术,医生嫌弃她是艾滋病人不给她看。李社良带着我和刘克、李书振、夏建伟、王洪侠、杨金厚、陈志愿、刘合林、张毛杰、李金良两口子、龙某两口子等十几个艾滋病人,去了医院门诊四楼,我们把科室的门堵住,不让医生工作,还有几个人在科室里打牌。事后,李社良给我100元。

9、同案犯刘克的供述。当时李某1有鼻窦炎,李社良找到我说医生不给李某1做手术,得去找医生说事去,我也说跟着他去。我们住院的好多艾滋病人都在我们病区院子里等着,就跟李社良、李某1一块去耳鼻喉科找医生去了。当时医生解释是让李某1去郑州治疗,因为医生大部分都知道李某1是艾滋病病人,李某1一听医生说这,就给一个姓代的医生闹起来了,医院打110报警了。民警不让我们闹,李某1就不愿意去郑州。民警让我们走,后来咋处理好的我就不知道了。去的有李社良、李某1、王洪侠、李书振、陈毛折、付加强、洪四高等人。

10、同案犯杨二丫、杨金厚、陈志愿、尹鹤壁、李书振、王洪侠、张连英、李金良、夏巧慧均供述参与此事,与同案犯刘克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1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离现在三年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社良喊我们说李某1出事了,在医院七楼,我们这些艾滋病人大部分都去了,我到七楼耳鼻喉科,见李某1撕医生办公桌上的药方子,故意找事讹医生的钱,最后赔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当时坐在椅子上,因为我走的早,也没有分给我钱,后来李某1买肉在病房炖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三、妨害公务罪

2010年5月,因“红丝带协会”所押运货车在311国道永城演集镇超限检查站被查扣,被告人骆某某等人到该检查站,刘克睡在执法车前,骆某某等人辱骂、缠闹执法人员,造成该道路拥堵长达两个多小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胡茂钦、李学习、刘克、陈小明、李民然、付东风、李进军、骆某某,因阻碍执行公务分别行政处罚。

2、同案犯胡茂钦等人自制的夏邑县“红丝带协会”联系牌及骆某某、李进军、胡茂钦、李民然、李学习、陈小明、刘克等人的艾滋病证明。

3、同案犯胡茂钦的供述。证实其给别人押车,总共干了不到一个月,后来押的吕建军叔的车在永城被查,多人被拘留。

4、同案犯刘克的供述。离现在有三四年了,胡茂钦领着我和宋孝明、骆某某、李民然去平事,因为一个叫进军的给胡茂钦的外甥押车,拉沙子回来走到永城陈官庄附近被当地公路查超限的工作人员查住,我们又叫艾滋病人杨伟华妻子、杨金厚、龙某夫妻等人过来,给工作人员闹,我睡到执法车前面。后我们几人都被拘留。

5、同案犯杨金厚的供述。2012年3月份的一天天快黑时,胡茂钦押运的货车又被永城超运站查住,我和高秀玲、龙某夫妻、老姜,杨伟华妻子、胡桥的郭大挣等人到永城超运检查站。我见刘克在执法车前睡着,说执法车碰住他了,其实没有碰住,是胡茂钦让刘克故意这样。胡茂钦给我们说“没有事,给他们闹”。我们在一边站着帮腔,说我们是艾滋病人,碰住人不看病不行。派出所民警劝也劝不走,胡茂钦我们一直闹,后把我们都带到派出所。

6、同案犯杨金厚的供述。胡茂钦和骆某某让我以艾滋病人的身份到永城市要车,我就跟着一起到了永城市。在永城市阻止交通局及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查超载,采取的方式是睡到执法车前面,堵住路不让过车,持续两个多小时。要车是胡茂钦和骆某某组织的。

7、同案犯李书振的供述。因为病友的车被永城市交通局查住刘克在睡交通局的车前面。

8、证人龙某、孙某、李某3、高某、徐某的证言与同案犯杨金厚等人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9、证人韩某、靳某、程某1、许某2、王某3真、菅典勤、胡某、刘某1、张某2、杨某2、张某3、刘某2、张某4、王某4、、杨某3、刘某3、刘某4、梅某、任某、李某4、卞某的证言,证明内容与同案犯刘克、杨金厚等人的供述基本一致。

10、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当时我和胡茂钦、杨齐才等一二十人都被邵明杰带的公安、武警人员堵住,杨齐才带的人与出警的公安、武警打了起来,后我和胡茂钦、杨齐才等人都被拘留。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四、寻衅滋事罪

(一)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受开发商王某5雇用插手夏邑县老公安局开发,对不同意拆迁的居民进行威胁和恐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陈某指认出李建华、刘克;李某5指认出李建华、孙孟良、刘克、杨金厚、李社良、杨齐才,是2016年6月份在夏邑县老公安局家属院闹事的人。

2、被害人陈某陈述。1995年,因为我丈夫宋军兴在公安局上班,我没有工作,局领导同情我家,同意我租赁原夏邑县公安局北边的一间门面房(寒秋专卖店)。2013年7月份,夏邑县公安局准备搬迁,原来的地址用于商业开发,开发商对我的赔偿没有谈妥时,就有几个艾滋病人天天来缠,把我店里的衣服扯倒地上,还用垃圾堵我的门,逼着我早点搬走,那几天我吃不下饭,睡不着觉,有一天我店被砸开,其中有两个艾滋病人威胁我。因为他们都有艾滋病人我也不敢阻拦,那些人还把我店里的一个空调和一个钟表、一张桌子强行拿走,就这样我的店被强拆。

3、被害人李某5的陈述。我家住在夏邑县老公安局北侧第一个胡同西头,老公安局搬迁后,房地产开发商逼迫家属院的住户拆迁,因为开发商没有和我们签好拆迁协议,我们都没有搬迁。开发商为了达到让家属院住户尽早搬迁的目的,2014年6月底的一天,开发商找来十来个艾滋病人,其中还有两个女的,到我们家属院闹事,他们整天坐在家属院住户的门口,家属院的人劝这些艾滋病人离开,他们不听,搞得整个家属院人心惶惶。家属院的人谁要给他们吵架,他们就扬言用手挖烂对方的脸将艾滋病传染给他,这些艾滋病人蹲在我家门口不走,一直持续四五天,其中艾滋病人中的两个头目,还经常问我父母搬吗,啥时候搬迁,搞得我父母也很担心,家属院的人怕被这些艾滋病人传染上,还被吓跑几户。

4、证人彭某、程某2的证言与被害人陈某、李某5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5、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李建华找艾滋病人帮忙拆迁。

6、同案犯李建华的供述。开发商王某5找我说有几户不好拆,让我帮忙拆迁老公安局住户的房子。我带着刘克、杨齐才、老龙夫妻、杨金厚夫妻、杨二丫、孙孟良夫妻、刘合林去做工作,有一个姓彭的住户嫌赔偿标准低不让拆迁,我们给他做工作,不让他耽误拆迁三楼的房子,给他说明了我们是艾滋病人,人家找我们来办这个事,拿了人家的工资。后来他说既然我们来了,也给个面子,答应拆迁他楼上的房屋。

7、同案犯杨齐才的供述。老公安局开发商王某5、曹杰让李建华找几个人帮忙,由于拆迁赔偿不到位,让我们艾滋病人吓跑这些拆迁户。李建华带着我和刘克、孙孟良夫妻、杨金厚夫妻、龙某夫妻等人到老公安局开发工地,开始挨家挨户做工作,一次次做工作没效果,我们亮明艾滋病人的身份后,堵住门口不走,那些钉子户害怕就同意拆迁了。在那呆了十来天,王某5、曹杰给20000多元,我和李建华、刘克给大家分的,每个人分二三千元。

8、同案犯刘克、杨金厚、孙孟良、杨二丫供述与同案犯杨齐才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离现在三四年了,老公安局开发时,因为拆迁的事,杨齐才叫我和龙某和我一起去的,我和龙某到地方,有十几个艾滋病人,其中有李建华、杨齐才、刘克、杨金厚、李社良,我在那帮个人场,站了半个多小时就走了。中午管饭我没去,当时也没有分给我钱。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2013年12月23日上午,夏邑县监察局司机张某6在夏邑县人民医院因停车与龙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围住张某6的车,索要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张某6指认出夏建伟、陈毛折;郭某指认出王洪侠,是2013年12月23日上午,在夏邑县人民医院闹事的人。

2、协议书。证实被害人张某6赔偿艾滋病人2000元。

3、被害人张某6的陈述。2013年12月23日上午,我和我爱人去县人民医院给女儿打针,准备把车停在儿科楼后面,刚到儿科楼西边,看见路西站着两个人,其中一个是龙某,他俩对着我骂骂咧咧。我打开车窗问他们说的啥?话音刚落龙某走到我车前朝我脸上打了一巴掌,我下车还没说话,龙某和这个人就对我拳打脚踢,龙某一边打一边向艾滋病区喊:“有人打我,”并招手叫艾滋病区的人。后过来七八个人,还有两三个女的,上前就打我,朝我脸上、头上、身上乱打乱踹,其中有人说:“你连我们艾滋病人都敢打。”我听到他们说他们是艾滋病人后我吓坏了,打我十几分钟。然后龙某就在我车前面挡着我的车,让我给他看病,这时我爱人抱着孩子过来了,他们就要打我爱人,我就对我爱人说:“别再说话了他们都是艾滋病人。”龙某等艾滋病人挡着我的车不让我走,我就报警了。之后我又给我们监察局的局长胡百领的爱人施洁打电话,让她帮我处理这个事。施洁来到后,龙某给施洁说我打她了,让我给她看病,施洁又找到他们中间的一个头,施洁担保,让我给龙某看病,先把车开走。到中午时,施洁找的一个艾滋病人的头向施洁要500元吃饭,我拿500元交给施洁,然后开车走了。龙某不停地给施洁打电话,让我拿钱。当天晚上,施洁领着我找到李社良买了两条苏烟,让李社良帮忙处理,我买了四样礼品和施洁就去医院病房楼看望龙某,给她赔情道歉。次日上午,我怕龙某问我要的钱多,没敢去见他,我拿着2000元钱和我打好的协议书交给我姐夫李建强,让他去找龙某签协议,并把龙某1200元住院费结了。

4、被害人郭某的陈述与张某6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5、同案犯刘克的供述。可能是今年的事,我听见有人喊龙某挨打住脸了,下楼走到我们病区外面看到龙某,龙某说她被打了,人跑了,车被扣住。我当时没见她有明伤。过一会医院内二科的护士长施洁过来了,她说我们扣她丈夫司机的车。

6、同案犯杨金厚的供述。有一次胡百领的司机在医院里开车,龙某嫌他开的快,与龙某发生争吵,司机打她一下,我们不愿意。胡百领妻子是医院的护士长都没有说下来,后来拿东西赔情、拿钱给龙某,具体拿多少钱我不知道。

7、同案犯杨二丫供述。有一次,我们一群艾滋病人在病区门口扣了一辆车,我们病区的护士长施洁过来说情,说是她亲戚的车,最后是否给钱我记不清了。

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胡百领的司机因为停车不知怎么回事龙某、陈毛折撕扯起来,我听见吵架声出去,我们这些人围住不让他走,李社良讹这个司机2000元,我印象中李社良没分给我们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三)李文举因伪造夏邑县卫生局艾防办公章给人办理艾滋病人卡,被李建华知晓,李建华伙同被告人骆某某等艾滋病人向李文举索要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犯胡茂钦的供述。李文举私刻“夏邑县艾滋病医疗救治专用章”,在给别人办假艾滋病证的时候,被李建华发现,李建华叫我和骆某某等艾滋病人把李文举弄到公安局治安大队。后来李文举给了李建华钱,参加的人每人分200元。

2、同案犯李建华的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俺村的李文举用伪造的“夏邑县艾滋病医疗救助专用章”给别人办理艾滋病人证件被我发现,我金额胡茂钦、骆某某等十来个艾滋病人把李文举弄到公安局治安大队,后来李文举给5000元,我们去的人平均分了,每人100元。

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三四年前秋季的一天,李建华通知我和胡茂钦发现五里庙有个男子伪造卫生局艾防办的公章,伪造艾滋病证明卖给三轮车夫,已把这事报告夏邑县公安局姬鹏大队长。我们三人见面后去找姬大队长,要求处理并抓人,后把那个男子抓到治安大队。我们要求这个男子给5000元,经过协商,这个男子给2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相互印证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参加以李建华、胡茂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利用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以患有艾滋病、能传染给他人相威胁,采取携带针管、殴打和咬、抓、挠等暴力手段,在夏邑县境内及周边地区插手经济纠纷、医疗纠纷等多行业,多次替他人强索债务,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为一般参加者,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艾滋病人的特殊身份,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敲诈勒索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艾滋病人的特殊身份,无事生非、肆意滋事、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骆某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骆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行为,有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王某某辩称其没有与他人吵闹,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骆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姬凤云

审判员冉伟

审判员李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苏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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