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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5   阅读: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12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 2015-12-28

审理经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军及其辩护人林嘉庆、林晓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4年起,以张某刚(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23号、深村市场、银苑市场、金顺达酒店等地开设赌场和通过收取保护费等方式控制扶西赌场、环球士多店赌场。其中深村赌场、银苑赌场由咸某宇(已判刑)负责经营管理,苏某、黄某峰、孙某辉、刘某旗、苏某汉(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某军等人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参与管理地下赌场的人要向咸某宇交纳押金,每天由咸某宇安排司机送往各赌场“上班”,赌局结束后将“水钱”(即从每局赌注中抽取的一定比例的钱,该钱即视为赌场利润)统一上交给咸某宇。张某刚除了开设赌场外,还负责协调各种关系,处理赌场中的纠纷。

开设赌场

银苑赌场:2006年,咸某宇和马某、马某的朋友等四人在澜石银苑市场侧的一条小巷里开赌场,以扑克牌“三公”的形式赌博,咸某宇安排苏某、咸勇、黄某峰、刘某旗、苏某汉及“雪兵”、被告人李某军等人管理赌场。该赌场一直开至2007年4月。

深村赌场:2006年2月,咸某宇、李桂彬与马某、麦锦成、“大头成”(均另案处理)在禅城区澜石深村市场侧新豆街三巷2号水档的阁楼上开设赌场,咸某宇安排咸勇管理帐目,苏某、黄某峰、刘某旗及被告人李某军等人负责看场和抽水。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天抽水四五千元,由几个股东分配。2006年7月,赌场迁到澜石深村新豆街8号门口的一棵大树下,股东为咸某宇、李桂彬,二人各占50%,咸勇、李桂彬管理赌场,苏某、黄某峰、孙某辉、刘某旗、被告人李某军等人看场,一直到2007年4月结束。

开设、控制赌场实施的故意伤害

2007年1月,被害人郑某甲等人在深村一竹棚内开设赌场,与深村赌场的黄某峰、刘某旗等人因争夺赌场客源发生矛盾。1月26日晚,黄某峰、刘某旗、被告人李某军等10多名男子手持砍刀、铁管去到深村高桥大街八巷16号1楼士多店,将被害人郑某甲打致左臂骨折后丢进鱼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甲的损伤属轻伤),将被害人陈某的左臀部捅了一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属轻微伤)。事后,李桂彬代表深村赌场赔偿了被害人郑某甲医疗费9000元、陈某医疗费2000元。

2015年10月15日21时许,民警在季华七路喜悦酒店门前抓获李某军。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军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军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

被告人李某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称其不认识张某刚和咸某宇,没有参加黑社会组织;其没有去过银苑赌场,只在深村赌场帮忙买过烟和水,但没有领过报酬,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到过打架现场,但没有拿刀和铁管,只拿了鱼竿,且没有参与打斗。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2)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李某军在该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参与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已经得到相应赔偿;(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4年起,以张某刚(已判刑)为首,张某刚、咸某宇(已判刑)等人作为组织、领导者,苏某及咸勇、黄某峰、苏某汉、孙某辉、刘某旗(均已判刑)、被告人李某军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23号、深村市场、银苑市场、金顺达酒店等地开设赌场,还通过收取保护费等方式控制扶西赌场、环球士多店赌场,通过恐吓、殴打等方式强行关闭不与他们合作的郑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其中深村赌场、银苑赌场由咸某宇负责经营管理,苏某与黄某峰、孙某辉、刘某旗、苏某汉、被告人李某军等人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参与管理地下赌场的人要向咸某宇交纳押金,每天由咸某宇安排司机送往各赌场“上班”,赌局结束后将所抽的“水钱”统一上交给咸某宇。张某刚除了开设赌场外,还负责协调各种关系,处理赌场中的纠纷。

二、以张某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内实施了多宗犯罪行为,其中被告人李某军参与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

2006年,咸某宇和马某、马某的朋友等四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银苑市场侧的一条小巷里开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招揽赌客赌博,咸某宇安排苏某、咸勇、黄某峰、刘某旗、苏某汉、“雪兵”及被告人李某军等人管理赌场。该赌场一直开至2007年4月。

2006年2月,咸某宇、李桂彬(已判刑)与马某、麦锦成、“大头成”(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深村市场侧新豆街三巷2号水档的阁楼上开设赌场,咸某宇安排咸勇管理帐目,苏某、黄某峰、刘某旗及被告人李某军等人负责看场和抽水。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天抽水四五千元,由几个股东分配。2006年7月,赌场迁到澜石深村新豆街8号门口的一棵大树下,股东为咸某宇、李桂彬,二人各占50%,咸勇、李桂彬管理赌场,苏某、黄某峰、孙某辉、刘某旗及被告人李某军等人看场,一直到2007年4月结束。

(二)故意伤害

2007年1月,被害人郑某甲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深村一竹棚内开设赌场,与深村赌场的黄某峰、刘某旗等人因争夺赌场客源发生矛盾。1月26日晚,黄某峰、刘某旗及被告人李某军等10多名男子手持砍刀、铁管去到深村高桥大街八巷16号1楼士多店,将被害人郑某甲打致左臂骨折后丢进鱼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甲的损伤属轻伤),将被害人陈某的左臀部捅了一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属轻微伤)。事后,李桂彬代表深村赌场赔偿了被害人郑某甲医疗费9000元、赔偿了被害人陈某医疗费2000元。

2015年10月15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七路喜悦酒店门前抓获被告人李某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05年10月,我女朋友胡秀红在我们暂住的禅城区深村高桥大街八巷16号楼下开了一间士多店,店里放了一张麻将台,供附近的村民打麻将,我每天收取15元租金,如果村民玩“牛牛”、“十三张”,我就每天收20至30元租金。2006年7月,“会长”和“大平”在深村新豆街8号树下开赌场,看场的叫黄某峰。“会长”他们说我的士多店影响了深村赌场的生意,叫我不要让村民在士多店赌钱。2007年1月26日23时许,我回士多店睡觉,突然有十多名男子手拿砍刀、铁管冲进士多店,见人就打。陈某在士多店门口被打,我就问:“什么事?”那帮人大声对我叫:“蹲下!”我就退到墙边蹲下,三名男子用铁管向我头上打来,我举起左手护住头顶,铁管就打在我的左手臂上,其他几名男子就砸士多店里的东西。之后,三四名男子将我抬到鱼塘边,把我扔进鱼塘。经医生诊断我的左手骨折,右手被打肿,身体多处受伤。陈某也被打伤了,右前额和左边屁股各被捅了一刀。事后,“会长”赔给我9000元。

被害人郑某乙辨认出刘某旗、××柱,黄某峰带人过来并叫打其的人停手,李桂彬是“会长”,并对打架地点、凶器进行了辨认、确认。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07年1月26日23时许,我经过深村高桥大街八巷16号士多店,见到郑某甲,就在士多店门口位置与郑某甲聊天。这时一帮人拿着砍刀和铁管冲进士多店,我还没弄明白怎么回事就被那帮人打了。有三四名男子围着蹲在地上的郑某甲打。我的左边屁股被捅一刀,左额头被铁管打破,肩上也挨了一棍。事后“会长”赔给我2000元药费。

被害人陈某辨认出刘某旗、苏某有参与殴打其和郑某甲,李桂彬是“会长”。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张某刚是安徽帮的老大,“大平”(咸某宇)是他的手下。2005年年底,“马某”和“大平”在银苑市场侧面开了个赌场,我在该赌场负责派牌,共工作了五六天。“大平”安排刘某旗带着几个手下在该赌场看场。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赌钱,每天抽水五六千元。

2.证人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大平”(咸某宇)的赌场有八个,其中包括银苑市场的赌场、深村市场的赌场等。银苑赌场在2006年5月份之前开始开设,至2007年4月关闭,在该赌场工作的有黄某峰、“小平”、“雪兵”、刘某旗、沈卫国、冯力、李某军、我和吴青洲等人。深村赌场于2006年5月份之前开设,2007年4月银苑市场不开之后我就去顺德了,所以不清楚深村赌场开设到什么时候,在该赌场工作的人有黄某峰、“小平”、“雪兵”、刘某旗、李某军、沈卫国、冯力、吴青州等人。黄某峰、“小平”负责安排看场人员到各赌场上班及将赌场的水钱收回给“大平”,我和李某军、刘某旗等人就被指定到各赌场看场。“大平”规定凡是进入赌场工作的人都要交2至3万元作为押金,如果该人不在赌场工作就会把押金全部退回,当时我也交了2万元押金,是交给“小平”的,他没有开收据给我。苏某汉到银苑赌场上班时也交了3万元给黄某峰。

2006年12月的一天18时许,我在银苑赌场看水,吴青州说:“深村池塘边士多店的老板又开赌场了,黄某峰让我们马上过去深村,叫对方不要再开赌场。”我们去到深村士多店时,见到黄某峰、刘某旗、沈卫国、李某军、冯力等人站在士多店门口,所有人手上拿着铁管,黄某峰对士多店老板说:“我们已经警告你多次了,我们老板(‘大平’)叫你跟我们合伙开赌场,你不愿意,偏要自己开赌场,抢我们的生意,你想怎么办?”士多店老板说:“我开我的赌场,你开你的赌场,我们井水不犯河水,你能把我怎么样?”黄某峰听后很恼火,举起铁管朝士多店老板打去,并说:“兄弟们,打他。”冯力冲上去按住士多店老板,李某军、吴青州打了一个四川男子,三四个不认识的男子在士多店内砸东西。士多店老板逃跑时被冯力打倒,黄某峰和吴青州就将他抬起扔进池塘里。士多店老板爬上来后,黄某峰指着他说:“你还够不够胆开赌场,如果你愿意合伙开赌场,我们还是朋友,如果你自己还开赌场的话,后果比这次更严重。”几天后,黄某峰说:“老板(‘大平’)叫‘会长’与士多店老板协商好了,士多店老板不开赌场了,‘大平’答应深村赌场开档的话,每天从水钱里拿几百元赔给他”。

2007年4月的一天14时许,我和沈卫国、李某军在银苑赌场看风时,“雷子”开车搭载黄某峰、吴青州、刘某旗来到赌场,黄某峰将我和沈卫国、李某军叫到跟前说:“‘大平’让我告诉你们,你们和刘某旗他们一起到澜石桥头环球士多店的赌场找一个叫‘阿楼’的人,带他去金顺达酒店张某刚的办公室,就说‘大平’和张某刚有事找他。”说完后,“雷子”搭载我、刘某旗、沈卫国、吴青州、李某军等人去到环球士多店,刘某旗、沈卫国对正在派牌的男子说:“阿楼,‘大平’和张某刚有事找你,叫你跟我们到张某刚办公室去一趟。”后该男子上了“雷子”的车,去到金顺达酒店5楼。20分钟后,“阿楼”说:“我已经和‘大平’、张某刚谈妥了,‘大平’让我叫你们先回去。”我们就回到银苑赌场继续上班。第二天上班时,我听黄某峰说刘某旗从当天开始去环球士多店“阿楼”的赌场上班。

证人苏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军就是其所称的李某军(“鲨某”)。

3.证人霍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05年夏天,马某和“大平”(咸某宇)在银苑市场侧的一小巷内开设赌场。在赌场派牌的有“大眼仔”、“猪头”、“阿福”;“大平”带领十几个手下在附近路口望风、看场,其中望风、看场的有“鲨某”、红旗、大汉、“教练”,其他的我叫不出名字。该赌场断断续续开到2007年5月。

证人霍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军就是“鲨某”。

(三)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咸某宇的供述。主要内容:银苑赌场股东有我、张某刚、马某、马某的朋友等人,由苏某、黄某峰、“雪兵”、沈卫国负责管理赌场,刘某旗在赌场负责拉客,咸勇在赌场负责看风,其他人员只有苏某才清楚。水钱由苏某、“雪兵”负责收,然后交给张某刚,或者交给我再转交给张某刚。该赌场从2007年3月开始经营至5月。

2006年春节前几天,我和马某等人在深村开了个赌场,我叫苏某、黄某峰、刘某旗过去深村赌场看场,具体人员安排是黄某峰负责的,黄某峰又叫多了几个人去看场。2006年6月,“会长”说马某跑了,我和“会长”合伙重新开张了赌场,我叫我弟弟“小平”、黄某峰在赌场看场,黄云峰又叫了一些人过来看场,苏某和沈卫国也在赌场看场,有个叫“雷子”的老乡负责开车接送看场的人上班。该赌场一直开到2007年5月份左右。

2.同案人刘某旗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在深村新豆街8号门口“大平”和“会长”开的赌档看场,黄某峰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并安排各人的岗位,“阿伟”负责派牌,“会长”负责抽水,我和冯力、“青舟”、“鲨某”看场,平时赌场的收益由“小平”管理。

3.同案人黄某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张某刚是最大的大哥,“小王”(王林)和“大平”(咸某宇)是张某刚的手下,“小王”负责给张某刚在外面打打杀杀、“大平”负责给张某刚看赌场。“小王”和“大平”下面还有很多手下,其中“大平”身边有几个比较亲近的手下,包括“小平”(咸勇)、大汉和“雪兵”,平常有什么事,“大平”都叫“大汉”带人去做。“大汉”手下又有“鲨某”(李某军)、青州、冯力、“和尚”等人。

银苑赌场是“大平”、马某和银苑市场的老板开的。赌场很早就开了,2006年3月份中旬停开,2006年10月份重新开了,2007年4月下旬又停开了。“小平”安排大汉、“鲨某”、冯力、“和尚”、五汉在赌场外面的路口负责看风,派牌的是“阿福”。

2006年春节过后,“大平”说准备在深村开个赌场,叫我帮忙,生意好就给200元/天,生意不好就给100元/天,我答应了。次日下午1时我就去到深村新豆街3巷2号的赌场。该赌场的股东是马某、“大头成”、“会长”(李桂彬)、“大平”、麦锦成,看场的有我、刘某旗、黄辉、“老三”、“小平”、“红军”、“和尚”(也叫“教练”)及青州等人,派牌抽水的是“阿伟”。“大头成”每天都会在赌场内,他负责全面工作。该赌场从2006年2月开到4月中下旬,经营了2个多月时间。2006年7月,“大平”和“会长”又在深村新豆街8号门前一棵树下开了一个赌档,股东只有“大平”和“会长”,卢伟负责派牌,赌“三公”大吃小,每天由“小平”安排我和“红军”、刘某旗、“老三”、“青州”、“鲨某”(李某军)、“和尚”(教练)等人负责看风,刘某旗、“鲨某”他们是住在银苑市场的,“雷子”用面包车载他们去深村赌场上班。

“大平”在佛山经营了很多赌场,帮“大平”看场前每人要先交5000至20000元押金给“大平”。交押金是为了给“大平”显示忠心,交了押金,起码让“大平”觉得交了钱的人可信可用,以后就是自己人了,押金就相当于交会费。“大平”在社会上混得很有势力,在社会上混的人都知道“大平”是大哥,手下有很多马仔,能给“大平”干活是一种光荣。各人交的押金不同,大汉交了20000元、“鲨某”交了5000元、青州交了5000元、冯力交了5000元、“教练”交了5000元、红军交了20000元、刘某旗交了10000元、“雪兵”交了20000元、王辉交了5000元、大汉亲弟五汉交了20000元。交了钱的,如果是负责深村看场的,当天深村赌档没开,而银苑赌场开了,每天也能分得50元。交这些押金都没有写收据的。

2007年1月底,为了赌场的利益,大汉带“鲨某”、冯力到高桥大街鱼塘边的士多店找“四眼仔”和“肥仔”时发生口角,大汉即回水档召集同伙进行报复。“小平”叫我去帮大汉,我就和大汉、“鲨某”、青州、冯力、“教练”、“老三”、刘某旗等人持水管和砍刀去报复,我负责看风,冯力持刀追砍一男子,该男子被砍中屁股后跳进鱼塘,大汉带青州、“鲨某”、红军等人进士多店砸东西,并把“肥仔”打了一顿,青州还把“肥仔”丢进鱼塘。后来“会长”赔了钱给屁股被砍伤的男子和“肥仔”。

同案人黄某峰辨认出被告人李某军就是“鲨某”。

4.同案人咸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深村赌场位于深村市场旁边一条巷子的一颗树下,是我哥“大平”与“会长”(李桂彬)合伙开的,两人各一半。2006年6月,“大平”叫我帮他打理深村赌场,负责赌场的帐目。派牌的是广西仔“阿伟”,“四眼仔”是“会长”找来拉客的。“大平”先后叫了黄某峰、刘某旗、苏某、沈卫国(“和尚”)、青州、李某军(“鲨某”)、冯力等人看场,黄某峰是看场人员的总负责人。还有一个叫“雷子”的司机负责接送看场男子上、下班。该赌场开至2007年5月底结束。

2006年春节前后至2007年5月,“大平”和“马某”、“阿炳”、“会长”等人在银苑市场开了个赌场,“大平”派苏某去管理。因“大平”说苏某带来的人老在赌场赌钱,输了钱又没得还,所以苏某提出让看场的人每人交5000元押金,输了钱在押金里扣,后李某军、青州、冯力每人交了5000元给我,我没有写收条给他们。

2007年1月的一天晚上,苏某说“肥仔”的赌场影响了我们深村赌场的生意,与“肥仔”发生了争吵。随后,黄某峰、苏某、李某军、冯力、刘某旗、青州、沈卫国等人拿着铁管去到“肥仔”的士多店,我一个人站在士多店西边约20米处。大汉说他们捅伤了一个人的屁股,把“肥仔”打伤扔进了鱼塘。后来“会长”跟我商量怎么处理时,说要赔“肥仔”约1万元,赔的钱由赌场出。

同案人咸勇辨认出被告人李某军就是其所称的“鲨某”李某军。

(四)物证、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5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七路喜悦酒店门前抓获被告人李某军。

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军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3.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的判决情况,其中张某刚、咸某宇等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罪被判刑;黄某峰、刘某旗等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被判刑;咸勇、苏某汉等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刑。

4.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案发后,李某军一直潜逃在外;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一直采用侦控手段及2010年临控手段对李某军进行抓捕,但一直未能将其抓捕归案;2012年,该局派侦查人员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对李某军进行抓捕未果。当时由于工作关系,未能及时将李某军挂网追逃,只作侦控手段。

5.佛山公安情报信息系统登记表。主要内容:2010年10月21日,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警大队在佛山公安情报信息系统中对李某军进行管控登记。

(五)鉴定意见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2.法医检验证明。证实经法医检验,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六)被告人的李某军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大概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我有时到一个深村赌场赌钱,在赌场中认识了苏某,该赌场还有黄某峰、刘某旗,但我跟他们不熟悉,其他人我就不认识了。我跟苏某熟了之后,他会从抽水箱里面拿出几十块钱的水钱给我,叫我帮忙买水买烟跑跑腿之类的,我买完东西之后把钱给苏某,苏某就给我打眼色,叫我把钱留着。后来我去赌场的时候苏某有时会从抽水箱里拿出30至50元不等的小费给我,说是给我买烟或者打的用。有时苏某也会叫我吃饭、去夜总会等,带我吃喝玩乐。苏某经常跟我说,叫我跟着他混,负责看场,还说他们在佛山权力很大,没有人敢闹事,我只要站在那里就可以了,但我一直没有答应。那个赌场是赌三公的,每一盘都有人抽水。

有一天晚上,我跟老乡在赌场旁的鱼塘边钓鱼,鱼塘旁边有一个士多店也是开赌场的,与大汉的赌场相距五六百米。我不记得是大汉还是黄某峰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就说在鱼塘那边钓鱼。过了一会,大汉过来了,说他等下过去跟别人谈点事,让我跟他一起过去,还说我站在那里不用吭声就好。之后我就和苏某、黄某峰、刘某旗到士多店跟士多店赌场的人谈事情。后来,因大汉不让士多店的赌场继续开下去,双方因此吵了起来。我看情况不对,就想着离开。大汉叫我留下,我也没好意思离开。双方吵到最后均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打架,我印象中大汉这边又过来几个人,还带着几根铁管,接着大汉他们就拿着铁管开始动手了。我当时站在那里,跟双方的人都有身体接触,互相撞来撞去,对方有一名男子拿着铁棍想打我,并用手推了我一下,还骂我,我用手推开对方并举起手上的鱼竿说“不关我的事”,对方见我身材高大,也不敢动手。后来那名男子就转身去攻击其他人了,我转身离开了现场。在我还没有走远的时候,大汉等人追上我,说请我一起吃宵夜,我没有答应。大汉还叫我以后跟着他混,做他的小弟,我当时也没有答应。

被告人李某军对打架的地点进行了辨认。

关于被告人李某军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军构成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苏某指认被告人李某军在银苑赌场、深村赌场负责看场;证人霍某指认被告人李某军在银苑赌场望风和看场;同案人黄某峰指认被告人李某军在银苑赌场、深村赌场负责看风;同案人咸勇指认被告人李某军在深村赌场负责看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军在银苑赌场、深村赌场负责看场的事实,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故被告人李某军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军辩称其只是拿鱼竿到过打架现场,没有拿刀、铁管参与打斗的意见。经查,证人苏某的证言与同案人黄某峰的供述、同案人咸勇的供述相互吻合,能够相互印证,且有被害人郑某甲、陈某的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军持铁管参与殴打郑某甲、陈某的事实。故被告人李某军的上述辩解意见与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军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军跟随咸某宇、黄某峰、苏某等人,在张某刚等人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开设、控制的深村、银苑等赌场看场,并为维护深村赌场的既得利益、稳住赌场客源,伙同黄某峰等人对郑某甲等人进行殴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因此,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被告人李某军是以张某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内的成员,被告人李某军的行为已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被告人李某军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于2007年予以立案侦查;且以张某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2007年、2008年相继归案后即供述并指认被告人李某军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内的成员,参与了银苑赌场、深村赌场的看场工作,并参与殴打了郑某甲等人,据此被告人李某军的犯罪行为已被公安机关掌握,期间,公安机关亦有对李某军采取相关临控措施及进行抓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故本案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军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军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军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军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军持铁管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不具有明显的从犯特征,不宜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军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碧芳

人民陪审员徐佳荣

人民陪审员王伟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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