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浙03刑终115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 2017-04-12
审理经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启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被告人李传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原审被告人张启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方如达、余德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被告人缪平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吴道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林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章达敏、蔡新敢、王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陈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吴进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审被告人林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启双、李传省、张启定、方如达、余德杰、缪平肖、吴道俊、林达、蔡新敢、陈算、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吴进豪、林斌均不服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且均提出遭刑讯逼供,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召集检察员、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因庭前会议中各方未能就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达成一致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仍有疑问,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0日至13日、同年2月15日至17日、同年3月21日至23日,三次公开开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坚、蒋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启双、李传省、张启定、方如达、余德杰、缪平肖、吴道俊、林达、蔡新敢、陈算、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吴进豪、林斌,原审被告人章达敏、王允,辩护人金科、迟夙生、刘金滨、游飞翥、马骏、王瑞君、苏蕊、缪海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当庭宣布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并于同日决定书面审理本案。本院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自2009年8月份刑满释放以后,被告人张启双在平阳县鳌江镇一带拉拢、吸纳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不良青年,配置枪支、砍刀等器械,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谋取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以张启双为首,被告人李传省、张启定、方如达、余德杰、缪平肖、吴道俊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林达、章达敏、蔡新敢、王允、陈算、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吴进豪等人为普通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以平阳县鳌江镇下埕村为据点,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扰乱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违法事实。(1)2010年期间,张启双、李传省、章达敏等人多次扰乱平阳县鳌江镇钻石年代KTV正常营业秩序。(2)2010年至2013年间,张启双指使余德杰、吴进豪、林达等人多次暴力讨债,滋扰借款人周某1及担保人温在亮,强索高利贷本息。(3)2011年期间,张启双通过方如达通知余德杰、吴进豪等人多次暴力讨债,滋扰借款人宋某及担保人陈某11,强索高利贷本息。(4)2011年期间,张启双强行倒卖平阳县鳌江镇西湾办事处北山村6间地基,并带领李传省、张启定、余德杰等骨干成员及其小弟殴打村民郑某5、郑某2、鲍某1、余某4。(5)2013年,张启双指使余德杰、吴进豪等人多次暴力讨债,滋扰担保人冯某5,强索高利贷本息。(6)2012年下半年一天,张启双、余德杰在平阳县鳌江海上天大酒店与曹某、陈某9因摆宴发生纠纷,殴打对方。(7)2012年冬天,张启双、余德杰在鳌江镇下埕村口因被一车辆堵住,殴打对方驾驶员。(8)2014年夏天,缪平肖为强索平阳县鳌江镇五期安置房工地土方工程股份,带领姚永健、伍仕健、陈崇云暴力威胁承包商郑某6。(9)2014年夏天的一个晚上,缪平肖在平阳县鳌江镇双飞酒吧无故殴打陈某12。
2.敲诈勒索事实。(1)张启双与郑某3有积怨。2013年初,张启双指使李传省到郑某3家中和所开公司砸门、泼油漆、送花圈,暴力威胁后索得“红包”10.2万元。(2)2010年5月1日,张启双因车辆被郑某7碰撞,暴力威胁强索1.88万元“红包”。
3.聚众斗殴事实。(1)2011年6月份,张启双因高利贷纠纷,指使章达敏、林达、王允、蔡新敢等人到应信钞家中暴力追讨,后又指使上述人员持械到平阳县鳌江镇红太阳网吧前与应信钞一方聚众斗殴。(2)2005年7月10日,张启双与吴某1发生纠纷后,纠集吴道俊、章达敏、张启定及方某1(持枪)等十多人到平阳县鳌江三中前面聚众斗殴。
4.寻衅滋事事实。(1)2009年8月22日,张启双、吴道俊、林达等人在平阳县鳌江镇柳下路阿初酒店门口无故殴打王某1、陈某2,砸毁车辆价值4759元。(2)2014年6月13日,张启双与黄某1因高利借贷发生纠纷,指使李传省、缪平肖、陈算、陈崇云、伍仕健、姚永健一同到苍南县龙港镇凯越酒店,公然持械追打砍杀对方。(3)2007年7月3日,张启双指使他人多次滋扰吴某2,暴力威胁后强索赌债18.8万元。
5.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1)2012年期间,张启双指使李传省非法持有一支左轮手枪及弹药,以备组织所用。2013年2月,陈算因与他人纠纷从李传省处借得该枪防身。(2)2014年9月份,林斌购得1支左轮手枪及子弹6发。2014年11月份,缪平肖因工程股份纠纷,从林斌处借得该枪备用。
6.非法侵入住宅事实。2012年10月份,张启双通过方如达通知余德杰、吴进豪等人暴力威胁滋扰借款人张某1,强索高利贷本息。吴进豪等人强占张某1家数日,逼迫对方还款。
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启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4)温平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启双宣告的缓刑;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30万元。(2)被告人李传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3)被告人张启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撤销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衢中刑执释字第971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张启定的假释,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四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4)被告人方如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5)被告人余德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6)被告人缪平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7)被告人吴道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8)被告人林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9)被告人章达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10)被告人蔡新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4)温平刑初字第93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蔡新敢宣告的缓刑;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11)被告人王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12)被告人陈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13)被告人陈崇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14)被告人姚永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15)被告人伍仕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16)被告人吴进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17)被告人林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撤销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衢刑执字第1986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林斌的假释,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十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18)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左轮手枪1把、子弹1颗、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3台、砍刀1把,均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关于证据收集合法性方面,原审被告人上诉提出以下非法取证线索:
1.原审被告人张启双提出,自己于2014年12月16日被公安人员以出所辨认为由带出看守所后进行刑讯,自己被殴打致使眼部受伤。
2.原审被告人张启双、李传省、缪平肖均提出自己分别于2015年5月9日、同年2月3日、同年3月19日开始,被公安机关以治病或养伤为由送至特护病房羁押,期间遭吊铐四肢等方式刑讯。
3.原审被告人张启定、方如达、余德杰、吴道俊、林达、蔡新敢、吴进豪、林斌、章达敏、王允提出在抓获后送看守所前遭刑讯,手段包括用手铐吊起来打、脱了衣裤猥亵等方式。具体刑讯地点主要涉及苍南县公安局反盗抢一、二、三中队(分别位于苍南县灵溪镇、钱库镇、龙港镇),主要刑讯人员为李某3等人。
4.原审被告人张启定、方如达、余德杰、吴道俊、陈算、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吴进豪提出羁押于看守所期间被公安人员带出看守所或带至看守所管教民警办公室内进行刑讯。
关于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方面,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如下上诉、辩护意见:
1.原审被告人张启双、李传省、张启定、方如达、余德杰、缪平肖、吴道俊、林达、蔡新敢、陈算、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吴进豪、章达敏、王允以及张启双、李传省、张启定、方如达、吴道俊的辩护人均提出,原判认定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明显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关于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而各被告人之间或为朋友、同学,或根本互不相识,不存在上下级、大哥与小弟的关系,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结构清晰、分工明确的组织。各被告人之间没有相互约定形成与法律秩序相悖的组织纪律,没有活动规约。张启双因部分同案被告人吸毒、赌博而与之疏远,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表现。(2)关于经济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然而,一审认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近半数与经济利益无涉,在事关经济利益的事实中相关利益亦归属个人而非所谓的组织,更没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同时,原判认定各被告人多节暴力讨债违法犯罪事实,但所涉债务均为张启双等人合法出借,经法院判决、执行仍无法收回,讨债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实现非法利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相去甚远。(3)关于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至少有组织领导者的决策、指挥、协调。张启双等人开设担保公司仅一年时间,因多数贷款无法收回而停止营业。参与的项目工程也是各被告人各自负责。在经济活动中,多数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个别被告人确有违法犯罪活动,但并非是在张启双等人组织、策划下统一地、有组织地实施,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4)关于危害性特征。黑社会性组织应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张启双发放贷款300万元却至今有200万元未能收回,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均是通过招投标等合法合规的途径承接,承揽项目数量少,在下埕村、鳌江镇所占比例几可忽略。“垄断”、“控制”一说无从谈起。
2.原审被告人张启双及其辩护人上诉还提出:(1)关于敲诈勒索二节事实。郑某3曾纠集人员刀砍张启双致轻伤,此次自愿赔付10.2万元医药费,未遭敲诈勒索;郑某7因撞了张启双的新车而赔偿1.88万元折旧费,亦属自愿。故张启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关于聚众斗殴事实。张启双并未纠集人员到鳌江镇红太阳网吧门口参加与应信钞的聚众斗殴;与吴某1之间虽有约架,但因吴某1仅一人赴约,张启双不构成聚众斗殴罪。(3)关于寻衅滋事犯罪三节事实。在阿初酒店门口殴打王某1及砸损车辆系林达酒后个人行为,张启双实则在拉架;张启双并未在龙港凯越酒店持械殴打他人,而是陈某6见张拉住黄某1衣服要债,先动手殴打张启双;张启双并未指使他人砸吴某2家门,吴某2是因与其弟吴某3尚有共同财产,主动偿还债务。故张启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4)关于非法持有枪支事实。张启双并不知道李传省持有枪支。(5)关于非法侵入住宅事实。张启双并未通知方如达让余德杰去讨债,余德杰作为担保公司股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为及早取回投资款而讨要欠款,系个人行为。故张启双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6)张某5当庭证言已经表明公安人员对相关证人、被害人取证时存在篡改、伪造笔录的情况,所谓的被害人无一人到庭作证,相关陈述不应采信,不能证明张启双涉黑以及实施各节违法犯罪活动。
3.原审被告人李传省及其辩护人还提出:(1)关于违法事实。李传省跟随张启双等人到鳌江镇钻石年代KTV消费时,因服务小姐态度不佳而拒付小费,是消费纠纷。李传省是应章达敏之邀到鳌江镇西湾北山村,村民无故殴打己方人员,并非因张启双而牵涉此次纠纷。(2)关于敲诈勒索事实。李传省没有在张启双的指使下去郑某3所开公司门口泼油漆,未实施任何敲诈勒索行为。(3)李传省等人因债务纠纷到龙港镇凯越酒店,事出有因,不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主观心态,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4)关于非法持有枪支事实。李传省非法持有枪支系个人行为,与张启双无关。(5)原判未充分考虑李传省自首、立功、家庭困难以及因伤不宜羁押等从轻处罚因素,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张启定及其辩护人还提出:(1)关于违法事实。张启定并未参与发生于鳌江镇西湾北山村宅基地的纠纷,当时不在现场。(2)关于聚众斗殴事实。张启定是吴道俊通知到鳌江镇三中门口,同时因张启双、吴某1均是朋友,当时张启定是去劝和,况且双方没有实际发生斗殴。原判认定事实有误。(3)张启定于假释考验期内遵纪守法,原判撤销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假释裁定没有依据。(4)原判庭审录音录像不全,庭审记录多处错误,审判人员限制甚至剥夺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4.原审被告人方如达及其辩护人还提出:(1)即便认定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方如达仅是担保公司的雇员,不是公司管理人员,根本不知道担保公司的运作情况和资金用途,不应认定方如达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2)关于非法侵入住宅事实。证人张某5已出庭作证方如达连张某1家的具体地址都不清楚,平日与张某1亦无过节。原判认定方如达通知余德杰向张某1暴力讨债,非法侵入住宅,证据明显不足。
5.原审被告人余德杰上诉还提出:(1)关于违法事实。自己因入股担保公司亏损,急于取回投资款而直接向欠债人讨要款项,期间并未使用暴力。自己也没有帮助张启双到西湾乡北山村宅基地站场助威,没有伙同张启双在下埕村口殴打他人。(2)关于非法侵入住宅事实。自己有让“陈某1”等人向张某1要债,但未指使他们换门锁、泼油漆,对他们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并不知情,既不是方如达通知,也没有受张启双指使。
6.原审被告人缪平肖上诉还提出:(1)关于违法事实。自己并非张启双学生,也没有暴力威胁郑某6强要工程股份,自己殴打陈某12是个人酒后行为。(2)关于寻衅滋事事实。自己持械到苍南龙港镇凯越酒店,事出有因,并非无故殴打他人,也未扰乱酒店经营秩序。原判认定自己构成寻衅滋事罪有误。(3)关于非法持有枪支事实。自己确向林斌借枪,但起因并非是工程股份纠纷。原判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过重。
7.原审被告人吴道俊及其辩护人还提出:(1)吴道俊并未参与原判认定任何违法活动,在阿初酒店门口殴打王某1及砸损车辆系林达酒后个人行为,吴道俊当时是在拉架。(2)原公诉机关未指控吴道俊犯聚众斗殴罪,而原审法院直接变更罪名,未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诉讼权利,程序违法。(3)即便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吴道俊于2009年以后仅参与一节寻衅滋事犯罪,也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更非骨干成员。
8.原审被告人林达上诉还提出:(1)关于违法事实。自己并未受张启双指使向周某1讨债,而是跟随余德杰过去,期间亦未使用暴力或言语威胁。(2)关于聚众斗殴事实。自己跟随徐某1到应信钞家讨要债务,并未使用暴力或言语威胁,自己跟随章达敏等人车辆返回担保公司的时候,徐某1等人与应信钞一方已经发生斗殴,自己并不知情,也未持械,更非张启双纠集。(3)关于寻衅滋事事实。因王某1夫妇按喇叭、辱骂在先,自己才在阿初酒店门口殴打王某1及砸损车辆,并非无故打砸。吴道俊是见自己被对方殴打过去劝架,张启双从始至终都在酒店内。原判为认定自己涉黑而编造事实,明显有误。
9.原审被告人蔡新敢上诉还提出:自己并非受张启双指使,而是跟随朋友到应信钞家讨要债务,期间也没有使用暴力,之后自己确实跟车到达聚众斗殴现场,但双方已散去。原判认定自己暴力讨债不当,聚众斗殴罪量刑偏重。
10.原审被告人陈算上诉还提出:关于寻衅滋事事实,自己是受李传省电话通知带人去苍南县龙港镇,事先并不知此事与张启双有关。原判为认定自己涉黑而编造事实,明显有误。
11.原审被告人陈崇云上诉还提出:(1)关于违法事实。自己从未到宋某、陈某11家暴力讨债,也没有受缪平肖纠集持械暴力威胁郑某6。(2)关于寻衅滋事事实。自己并非受人纠集,而是跟随伍仕健一同过去,一开始并不知道到龙港镇凯越酒店是为了打架。
12.原审被告人姚永健上诉还提出:(1)关于违法事实。自己于2014年夏天一直在湖南长沙并不在温,不可能受缪平肖纠集持械寻殴郑某6。(2)关于寻衅滋事事实。自己受陈算纠集到龙港镇凯越酒店,一开始并不知道是过去打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是从犯。
13.原审被告人伍仕健上诉还提出:自己虽伙同他人到达龙港镇凯越酒店,但并不清楚事因张启双和黄某1之间的债务纠纷而起,打斗时自己仅站在酒店门口。故自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4.原审被告人吴进豪上诉还提出:(1)关于违法事实。自己帮余德杰向周某1、宋某、陈某11等人讨债,但未使用任何不法手段。(2)关于非法侵入住宅事实。2012年自己是受“阿志”电话通知去张某1家要债,没有使用暴力、言语威胁等手段,当天自己就离开张某1家。当时自己与余德杰、张启双根本不认识。原判为认定自己涉黑而编造事实,明显有误。
15.原审被告人林斌上诉还提出,自己是在2014年12月份购入枪支,2015年农历春节前后试枪。因此,原判认定自己在2014年9月份假释考验期内购入枪支并因此撤销假释裁定,明显有误。
二审答辩情况
16.原审被告人章达敏辩称:(1)关于违法事实。自己确因西湾北山村宅基地纠纷殴打郑某5等人,但已被行政拘留,且并非是张启双叫自己去现场。(2)关于聚众斗殴事实。2005年在鳌江三中门口与吴某1的聚众斗殴,自己是接陈某5电话后到达现场,且意图调解而非参与斗殴。2011年在红太阳网吧门前与应信钞聚众斗殴,自己是应朋友徐某1电话通知到应信钞家讨要债务。两起聚众斗殴均与张启双无关,自己跟车返回斗殴现场时双方人员都已离开。原判为认定自己涉黑而编造事实,明显有误。
17.原审被告人王允辩称:(1)关于违法事实。自己确因西湾北山村宅基地纠纷与郑某5等人打斗,但已被行政拘留,且并非张启双叫自己去现场。(2)关于聚众斗殴事实。2011年在红太阳网吧门前与应信钞聚众斗殴,是章达敏叫自己到应信钞家讨要债务,与张启双无关。自己跟车返回斗殴现场时双方人员都已离开。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原判对各被告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启双于200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后,在平阳县鳌江镇一带拉拢、吸纳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不良青年,配置枪支、砍刀等器械,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来谋取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以张启双为首,被告人李传省、张启定、余德杰、缪平肖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吴道俊、方如达、林达、章达敏、蔡新敢、王允、陈算、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吴进豪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主要通过高利放贷并涉足鳌江镇下埕村及周边地区的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等行业,攫取巨额经济利润。相关经济收益被用于组织的运转,如组织成员的吃饭、喝酒、唱歌消费,过年过节发放红包,替刑满释放人员接风、资助组织成员、内部成员分红、支付站场费用和高利贷追讨人员工资,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善后处理等支出。该组织人员相对固定、结构清晰、分工比较明确,有为组织实施暴力违法犯罪的人员、有负责高利放贷的人员、有承揽工程为组织牟利的人员等。该组织以平阳县鳌江镇下埕村为据点,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以下具体分述),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扰乱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传省的供述,供认自己原和张启双一起混社会,拜王淑川为老师,后来张启双混得好,能赚钱,自己就帮张启双做事。张启双团伙的人员组成和层次如下:第一层次是张启双。第二层次是张启定。张启双因为当村主任有些生意不方便出面,就由张启定出面代理,张启定带着郭某1和几个外地人作小弟,替张启双做事。第三层次有陈钦镜和自己。张启双生意投资方面都是与他商量决定,陈钦镜带着小弟潘某;除了生意投资,张启双平时其他事情都会找自己商量决定,陈算、陈某3等人跟着自己混。第四层次有以下几人:缪平肖,是张启双正式收的徒弟,举行过拜师仪式,缪平肖平时带着陈崇云、伍仕健、姚永健、“阿好”等几个小弟;余德杰,他手下跟着“阿扬”等小弟,张启双多次指使余德杰讨要高利贷,余德杰事后会向张启双汇报。还有一些之前跟过张启双的人,如吴道俊、冯某1、陈某10、倪某1锋、章达敏、洪某1、林达、李某1等人。张启双的妹夫方如达在张启双的担保公司里帮忙。组织内部有一些不成文的规矩,比如手下不能吸毒赌博,要团结不能内讧,不能盗窃强奸抢劫,尽量不用武力解决问题但如果打架就要打赢,被抓时尽量一个人扛等。
张启双平时的经济来源多样,如曾和倪某1锋、冯某1开担保公司放高利贷,承包村里的建筑工程,和肖达凯开了一家温州龙泰保安平阳分公司,倒卖宅基地等。张启双也为自己小弟做生意或承接项目提供帮助。自己承包了滨江一号工地以及平阳万达的填方工程。缪平肖承接了鳌江镇旧城改造五期工程。余德杰承包了鳌江铂金湾的防盗门业务。张启双介绍陈某10认“阿格”(任某)作老师,入股砂石厂。
(2)被告人张启定的供述,供认自己是张启双的小弟,平日里带着缪某、郭某1等人为张启双做事。李传省跟张启双是同学,关系较密切,李传省也带了陈算等手下替张启双做事。方如达是张启双妹夫,负责担保公司业务,一般先电话催账,如果要不到就通知余德杰等人要账。张启双因为当了村主任不方便出面承接一些生意,就让自己担任其控制的闻煌建材公司法人,并给自己分红,又让自己担任他入股的信豪装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按月领工资。吴道俊、李传省、缪平肖、林达、余德杰、方如达、李某1、蔡新敢、章达敏、洪某1等人都跟着张启双做事。自己了解到张启双通过网络赌博、放高利贷、承包工程等赚钱,在鳌江镇有一定势力。
(3)被告人方如达的供述,供认2011年,自己到张启双与倪某2锋、冯某1合股的担保公司任职,主要负责记账、做账。账目到期自己就会打电话催债,如果不还自己就会叫张启双的一个小弟余德杰去要债,如果再要不到,自己就会跟张启双汇报。因讨要高利贷与应信钞发生聚众斗殴后,自己也知道讨要高利贷会使用暴力。李传省、张启定跟着张启双做事。另方如达对查获账本的记录方式、营收情况予以详细解释。
(4)被告人余德杰的供述,供认自己跟着张启双混社会,张启双是当然的核心。张启双组织第二层次人员有李传省、张启定、倪某2锋、冯某1。自己、章达敏、蔡新敢等人为第三层次。张启双一般选择打架狠的青年作小弟,坐过牢更好。自己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刑,出狱后张启双到监狱门口来接自己,并摆酒接风。张启双与倪某2锋、冯某1合股开担保公司,自己也搭股在张启双名下,并由张启双或方如达通知多次暴力讨债。张启双帮助自己承接了两个建筑工程的防盗门安装项目。自己手下的小弟有吴进豪等人。
(5)被告人缪平肖的供述,供认自己是张启双的徒弟,举行过正式的拜师仪式。张启双团伙的组织层次如下:张启双是老大。第二层次是陈钦镜、李传省、张启定。平时打架、站场这些事情主要是李传省吩咐自己。第三层次是自己和余德杰。第四层次是姚永健、伍仕健、陈算、陈崇云、章达敏、杨某1等人。张启双一般收年轻的、打架狠的作小弟。小弟出事情,张启双会找关系尽量调解,调解不掉就尽量少坐点牢。张启双平时都会请大家吃吃饭、唱唱歌。还有张启双很会笼络人心,有时候还能让下面的小弟自愿去坐牢顶罪,就比如龙港镇凯越大酒店寻衅滋事一事,张启双本打算让陈算去顶罪,并告诉陈算只要去拘留就好。自己为了能受到张启双重用,还跟陈算说自己拿两万块给他,由自己去顶罪,但陈算不愿意,价格提到五万都不愿意。另缪平肖供述张启双团伙内有些不成文的规矩,内容与李传省所供基本一致。
(6)被告人吴道俊的供述,供认自己和张启定、张启双于2005年开始混社会,张启双是老大,三人合股成立启双建材公司,并通过殴打村干部张某2等手段增加威慑力,逐步垄断下埕村的建材生意。2010年后,自己因为赌博以及意识到混社会没出路,逐渐脱离组织。张启双组织前期人员有自己、张启定、李传省、章达敏、林达、余德杰、洪某1、陈某10等人。后来跟张启双多是一些二十多岁的小青年,自己已多不认识。
(7)被告人章达敏的供述,供认自己于2009年开始跟着张启双混。张启双犯罪组织的成员还有李传省、张启定、吴道俊、缪平肖、余德杰、林达、蔡新敢等人。王允平时跟着自己为张启双做事。张启双喜欢培养二十多岁敢打敢拼的男青年,后来因为年纪大了想法多了,自己、林达、蔡新敢等人渐渐被张启双淘汰。
(8)被告人林达的供述,供认自己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跟着张启双混社会,张启双是鳌江下埕村及周边一带的老大,跟着他混有面子,在外面打架出事了,他也会帮忙摆平。同时期跟着张启双混的还有李传省、张启定、王允、蔡新敢、吴道俊、章达敏等人。李传省、张启定跟张启双的关系好一点,地位也相较高一些,而其他人地位都差不多。张启双通过放高利贷、承包工程等方式获取经济来源,这些钱除了用于买房买车外,基本用于组织的运转。
(9)被告人蔡新敢的供述,供认自己于2009年开始与张启双逐步熟悉,2010年下半年开始帮张启双开车、提包,也有按照其指示电话催讨债务。平日里跟着张启双混社会的人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核心是张启双;第二层是张启定、李传省、冯某1、倪某2锋,这些人与张启双都有合作关系,手下也带小弟;第三层是自己、余德杰、林达、章达敏、缪平肖等人。第四层次是各自手下的小弟。
(10)被告人王允的供述,供认2009年张启双刑满释放后,章达敏介绍自己一起帮张启双做事。组织内张启双是核心,李传省、张启定只听张启双指挥,是张启双的得力助手。林达、章达敏、余德杰、缪平肖一般都直接听张启双指挥安排,算第三层次。吴进豪是余德杰的小弟,陈算是李传省的小弟,蔡新敢有段时间帮张启双开车和讨债,算第四层次。跟着张启双混社会,除了少许经济利益外,主要是有面子,鳌江镇范围内其他人不敢招惹。
(11)被告人陈算的供述,供认自己于2011年开始认李传省作大哥,跟着他混社会,也通过李传省认识了张启双以及张启双团伙的成员,包括缪平肖、杨某1、陈某4、王允、伍仕健、姚永健、陈崇云等人。李传省是自己和杨某1、陈某4的老大,平时跟张启双关系比较好,也承包了一些工程。缪平肖是张启双的学生,也开始承包工程,带了伍仕健、姚永健、陈崇云等小弟。章达敏、余德杰、张启定也跟着张启双混,但因了解不多,具体层次自己不是很清楚。
(12)被告人陈崇云的供述,供认自己、伍仕健、薛某、温从众等人和缪平肖关系密切,陈算、杨某1是李传省的小弟,吴进豪则是余德杰的小弟。张启双则是李传省、余德杰、缪平肖等人的大哥,与张启双关系的紧密程度决定了这些人所获经济利益的大小。
(13)被告人姚永健的供述,供认自己和伍仕健、陈崇云平时跟着缪平肖,缪平肖是张启双的徒弟。自己在张启双团伙中属最下层的小弟角色。
(14)被告人伍仕健的供述,供认自己是缪平肖的表兄弟,平日里与姚永健、陈崇云、薛某、温从众跟着缪平肖混社会。缪平肖认张启双为师父,并凭借张启双的影响力开始承包工程。张启双手下的人很多,李传省比较重要。李传省的手下有陈算、杨某1等人。
(15)被告人吴进豪的供述,供认自己从2010年开始混社会,逐渐认识余德杰。张启双是余德杰的大哥,通过打打杀杀在鳌江镇一带混出来,从事放高利贷、承包工程等,很有实力。自己跟着余德杰多次非法讨要债务,帮助余德杰做工程监理等。
(16)证人张某5、张某2、林某5、林某2、任某的证言,证明张启双于2009年出狱后从事网络赌博、放高利贷、承包工程等方式敛财,并收了好几批小弟为其从事站场、打架、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张启双通过为出狱的小弟摆宴接风、发工资、配股份、分红包等方式,笼络人心,树立威望,增强实力,严重影响鳌江镇下埕村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稳定,当地居民敢怒不敢言。
(17)账本、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方如达有关账本内容的供述,证明2011年7月9日至2013年4月23日间,张启双、倪某2锋、冯某1等人合伙通过高利借贷实现的盈余达429.21万元。
现已查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10年期间,被告人张启双、李传省、章达敏等人多次到平阳县鳌江镇钻石年代KTV唱歌,并叫陪侍女作陪,张启双故意以三陪女服务不周到为由,不给小费或只给10元小费,以此扰乱KTV的正常营业。
证明上述事实(概述为“涉钻石年代KTV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朱某1、周某2的证言,证明二人是平阳县鳌江镇钻石年代KTV的工作人员。张启双因在该KTV打架闹出人命被判刑,出狱后经常带人来钻石年代KTV消费,但多次只给每个小姐十块钱小费,自己等人因此还打电话报警。(2)被告人李传省、章达敏的供述,供认张启双曾于钻石年代KTV消费时,以服务小姐提早离开为由故意给10块钱小费。
2.2010年至2013年间,被害人周某1分两次向被告人张启双的担保公司借取高利贷50万元,张启双便指使被告人余德杰、吴进豪、林达等人多次强行追讨并骚扰、威胁担保人温在亮,迫使周某1向张启双担保公司偿还高额利息。
证明上述事实(概述为“涉周某1高利贷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周某1、温某2的陈述,证明张启双是混社会的,收了好几批小弟。其手下有张启定、李传省等人,张启定、李传省又分别收小弟。张启双从事放高利贷,非法讨债。周某1因从张启双处以月息5分的高利借款50万元而无力偿还,张启双指使“阿某1”、“阿某2”、“阿某3”等人采用非法拘禁、羞辱、电话威胁周某1家人等方式索债,并骚扰担保人温某2。周某1因恐惧已经还了张启双本息100多万元。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周某1经辨认照片后确认余德杰(“阿某2”)、吴进豪(“阿某3”)、林达(“阿某1”)有参与暴力讨债。(2)被告人余德杰、吴进豪的供述,供认帮张启双向周某1强索债务。
3.2011年期间,宋某向被告人张启双借取高利贷,由被害人陈某11担保,后因宋某无力还债,张启双通过被告人方如达通知被告人余德杰、吴进豪等人多次到宋某以及陈某11住处暴力追讨,还将陈某11约到茶座辱骂、威胁。
证明上述事实(概述为“涉宋某高利贷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11的陈述以及证人陈某8的证言,证明宋某因向张启双担保公司借款后无力偿还,张启双指使他人半夜砸担保人陈某11及其父亲陈某8家门,言语威胁、辱骂。(2)被告人方如达、余德杰、陈崇云的供述,供认宋某曾向张启双担保公司借款,陈某11担保。因到期未还,由方如达提供联系号码和地址,余德杰、陈崇云到陈某11家违法讨债。
4.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启双不顾平阳县鳌江镇西湾办事处北山村老地基纠纷,购买六间地基建房。同年4月28日,工程开工建设后,张启双带领被告人李传省、张启定、余德杰、章达敏、王允等组织成员以及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到现场站场助威。被害人郑某5、郑某2、鲍某1、余某4等村民认为地基存在纠纷而阻拦工程施工,但遭到章达敏、王允等人殴打。
证明上述事实(概述为“涉北山村宅基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郑某2、鲍某1、郑某5、余某4的陈述,证明西湾乡北山村六间宅基地系该四人祖上遗留的自留地,但与村里素有纠纷。2011年4月28日下午,郑某2、鲍某1、余某4三人经过该宅基地时发现有人施工便过去阻止,结果被几十名二十几岁的社会青年围着殴打,郑某5当时经过该地过来劝架也被对方人员殴打。四人均不同程度受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郑某5辨认照片后确认被告人王允有参与殴打。(2)证人鲍某2、鲍某3、鲍某4、苏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份,郑阿梅、鲍克女、郑某5、余某4在西湾乡北山村的自留地上被几十名青年人殴打。(3)证人苏某2的证言,证明自己是北山村支书。2011年该纠纷土地几经转手,最终由自己卖给鳌江下埕村人“阿某4”。(4)就医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四被害人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但未达轻伤程度。(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章达敏、王允因殴打郑某5等人被行政拘留。(6)被告人张启定、余德杰、章达敏、王允的供述,供认2011年的一天,张启双通知李传省、张启定、余德杰、章达敏、王允等人,并纠集了二三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到平阳县西湾乡他的一个施工工地站场助威,后与阻扰施工的村民发生冲突并打架。章达敏、王允另供述自己之前因宅基地纠纷被行政拘留,是因被殴村民不断上访,张启双安排二人主动担责。
5.2012年间,柳某教向被告人张启双以及冯某1等人的担保公司借取高利贷6万元,由被害人冯某5担保;至2013年,因柳某教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张启双指使被告人余德杰、吴进豪等人多次至平阳县鳌江镇工贸东路42号冯某5的家中暴力追讨,冯某5父母怕被害人冯某5受到伤害,代为偿还6万元高利贷。
证明上述事实(概述为“涉柳某教高利贷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冯某5的陈述以及证人冯某4的证言,证明2012年的时候,柳某教向张启双经营的担保公司借了6万元后无力偿还。之后,多名社会闲散青年向担保人冯某5及其父亲冯某4讨债,言语威胁,滞留家中,待报警、处警后方才离开。(2)被告人陈崇云、吴进豪的供述,供认2012年一天,余德杰让陈崇云、吴进豪二人到冯某5家讨债,对方报警后方才离开。
6.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启双在平阳县鳌江海上天大酒店大厅预定几桌晚上的酒席。但在当日下午,因在该酒店吃午宴的被害人曹某及陈某9等人尚未退席,张启双认为其摆设酒宴受到影响,被告人余德杰及潘某等人随即冲上去殴打曹某等人。
证明上述事实(概述为“曹某被殴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曹某的陈述以及证人陈某9的证言,证明2012年某天,曹寿、陈某9在鳌江镇海上天大酒店一楼吃午宴,因拖延至下午影响张启双摆晚宴,遭张启双带人拳打脚踢。曹某报警后受到多方电话威胁,因惧怕就答应以500元调解了事。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曹某经辨认照片后确认余德杰当日殴打自己。(2)被告人李传省、余德杰的供述,供认2012年一天,张启双在鳌江海上天酒店办生日宴,因一桌客人吃饭晚了影响气氛,张启双和对方吵起来,余德杰冲上去打了对方。
7.2014年夏天,被告人缪平肖向被告人张启双咨询承包工程要领后,准备入股平阳县鳌江镇五期安置房工地的土方工程,先是向被害人郑某6(总承包商)请客送礼,未达到目的后,又指使被告人姚永健、伍仕健、陈崇云持铁棍到施工工地寻找郑某6,以此来强迫郑某6同意其入股该工程。
证明上述事实(概述为“涉安置房工程股份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郑某6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份,缪平肖强要自己承接的鳌江镇第五期安置房建设工地泥浆和土方工程部分股份。自己未予理睬,后听闻对方要找自己麻烦,又了解到缪平肖是下埕村人“白眼双”的学生。因“白眼双”是鳌江镇很有名气的老大级人物,平时没有什么人敢得罪他。自己害怕起来,主动联系缪平肖答应分一份股份。缪平肖也经常带几名二十多岁男青年到工地里面看看转转(2)被告人缪平肖、陈崇云、姚永健的供述,供认2014年的夏天,缪平肖向郑某6索要股份,未获允后纠集姚永健、伍仕健等人拿着铁棍找对方,后对方主动联系同意分股。
8.2014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被害人陈某12在平阳县鳌江镇双飞酒吧喝酒。期间,因与隔壁桌敬酒,被告人缪平肖觉得看不惯,便用空啤酒瓶砸陈某12的头并追打对方。
证明上述事实(概述为“陈某12被殴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12的陈述,证明2014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自己于双飞酒吧无故遭缪平肖持啤酒瓶打砸头部和追打。自己住院期间,还受到缪平肖威胁。(2)被告人缪平肖的供述,供认2014年的一天,自己在双飞酒吧喝酒时因听不惯旁边一不相识男子“吹牛”,用酒瓶砸其头部,后又追上去朝他身上踢了几脚。(3)调解协议书,证明缪平肖赔偿人民币6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二、敲诈勒索事实
1.2003年,被告人张启双因故意伤害犯罪出狱后,扬言要报复被害人郑某3,并伙同被告人张启定到郑某3住处用石头砸毁大门。因害怕被报复,郑某3变卖了鳌江的产业到福建宁德等地经商,多年不敢回家。2013年初期间,张启双发现郑某3回鳌江后,便指使被告人李传省等人到郑磊的公司和住处砸门、泼油漆、送花圈,并扬言要殴打郑某3。郑某3迫于无奈,请张某3、朱某2等人斡旋协调,向张启双支付所谓的“红包”10.2万元,并摆酒席赔礼道歉才了结此事。
证明上述事实(概述为“涉郑某3敲诈勒索事实”)的证据有:(1)刑事判决书,证明张启双因在郑某3经营的迪吧内携带管制刀具和故意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后二人结下矛盾,郑某3亦曾纠集人员将张启双砍致轻伤。2001年2月、同年10月,张启双两次路遇郑某3后持刀将郑某3砍致轻伤。张启双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2月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被害人郑某3的陈述,证明2000年7月自己经营滚石迪吧,因张启双在迪吧内持刀打架,自己到鳌江派出所作证。张启双被行政拘留后与自己发生矛盾。2000年10月、2001年2月自己两次被张启双砍成轻伤。张启双为此被判刑,扬言因造成他不能为爷爷过世送终要报复自己。自己害怕便放弃平阳的生意到外地经商。2005年自己母亲毛某联系自己称张启双出狱后多次带人来找自己,两次半夜砸了家门,还在大门上用红漆喷诅咒的话,摆花圈。2009年自己回鳌江发展,2013年6月张启双发现自己回鳌江后,多次到自己搭股的大宅门酒店、新画面装饰公司以及自己家中泼油漆、放置花圈。自己也多次接到威胁电话。无奈之下,自己通过张某3出面找张启双沟通协调,后赔偿张启双10.2万元,并摆酒席向张启双道歉,了结此事。(3)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自己是郑某3的母亲。2002年期间,郑某3因与张启双有矛盾,两次被张启双砍伤,因害怕张启双报复而放弃鳌江的产业到宁德经商,妻子因此离婚。张启双出狱后多次带人来自己家中找郑某3,并深夜泼油漆,直到2009年郑某3因生意亏损才偷偷回鳌江发展。2013年一天自己家里、郑某3公司被人摆了花圈。后来郑某3找了社会上的人协调,包了10.2万元红包赔偿给张启双。(4)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郑某3于2009年回鳌江发展,搭股新画面装饰公司。2013年与自己合伙开设大宅门酒店,开业时郑某3被张启双看到,之后新画面装饰公司一楼门口被人泼油漆,大宅门酒店被人放置花圈。因害怕张启双报复,郑某3通过自己找人与张启双协调,赔偿张启双10.2万元。(5)被告人张启定的供述,供认大概是2005年左右的一天,张启双出狱不久,叫自己去鳌江镇江滨路古鳌小区郑某3家砸门。(6)被告人李传省的供述,供认2001年张启双砍伤郑某3后坐牢,就说要报复郑某3,郑某3因此害怕一直在外地不敢回家,好像躲了十年左右。2012年年底,张启双知道郑某3回来了,张启双认为说过的话要算数。就叫自己和陈算半夜三更去郑某3的新画面装饰公司泼油漆。(7)被告人陈算的供述,供认2013年自己出狱后不久的一天,李传省叫上自己到新画面装饰公司门口喷上红油漆。
2.2010年5月1日,被害人郑某7与被告人张启双驾车在平阳县鳌江镇河滨路和新鳌东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郑某7在赔偿维修车辆费用后,仍被张启双多次威胁,最后,郑某7被迫再包个18800元的“红包”给张启双。
认定上述事实(概述为“涉郑某7敲诈勒索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郑某7陈述,证明2010年4月份下旬的一天,自己开车经过鳌江镇河滨路和新敖东路口,与张启双的奥迪Q5发生刮擦,张启双马上电话纠集二三十人过来推搡、辱骂自己。交警出警并认定自己负全责后,自己稍有辩解就遭到围堵,后在交警的解围下才离开现场。之后张启双多次打电话以暴力相威胁。自己无奈通过吴某4协调,向吴某4借款给张启双包了一个1.88万元的红包,且张启双的修车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2)接警单、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据,证明事故发生、车辆维修赔付的情况,保险理赔金额为2875元。
三、聚众斗殴事实
1.2011年6月份,应信钞(已判刑)向被告人张启双、倪某2锋、冯某1合伙经营的担保公司借高利贷30万元,因应信钞未按时还款,2011年11月24日,张启双指使章达敏(已判决)、林达、王允、蔡新敢等人到应信钞家中追讨,发生争执。为此,应信钞扬言要砸了担保公司,后与倪某2锋相约斗殴。张启双及倪某2锋、冯某1各自纠集人马准备参加聚众斗殴,其中,张启双纠集了林达、蔡新敢、王允、章达敏及潘某(已判决);倪某2锋纠集了徐某1、李某2等人;冯某1纠集了王某2、余某1东、金某等人。应信钞纠集了范某、欧某等人。双方各自准备枪支、刀具等凶器,在平阳县鳌江镇红太阳网吧前相遇并发生持械聚众斗殴,导致金某、余某1东受轻伤,欧某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概述为“红太阳网吧聚众斗殴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林达的供述,供认2011年时张启双曾让自己、章达敏、王允、蔡新敢以及几个外地人到应信钞家讨债,但没碰到应信钞。回来的路上,自己听说应信钞要带人冲击担保公司,张启双也让自己等人去帮忙,自己和章达敏、蔡新敢、王允四人开一辆车,准备刀具回公司。到达的时候斗殴已经结束,王某2等人受伤,潘某过来将伤者送医。(2)被告人蔡新敢的供述,供述2011年下半年一天,张启双开的担保公司与应信钞发生债务纠纷,双方约定好斗殴,张启双叫自己、林达、章达敏、王允等人帮忙到鳌江红太阳网吧门口。自己、林达、章达敏、王允一车人持械到达现场时,斗殴已经结束。(3)被告人王允的供述,供认2011年11月份前后一天,自己、蔡新敢、章达敏、林达等人受张启双纠集,持械在鳌江镇巴黎城附近的红太阳网吧门口与应信钞一方人员斗殴。(4)被告人章达敏的供述,供认2011年11月,应信钞借钱不还,张启双叫林达找人讨债,林达联系了自己、王允、蔡新敢等人去应信钞家。回来听说应信钞要带人冲过来,自己与林达等人汇合赶到鳌江红太阳网吧门口。当时对方某2拿枪,自己这边有二人被砍伤。2012年自己去投案,张启双叫自己不要将其供出来,并帮着交了2万元保证金,后又帮自己劝投余德杰的小弟林局燕自首制造立功,最后自己被判了缓刑。(5)被告人李传省的供述,供认与应信钞一方发生聚众斗殴后,张启双说他可能会因为此事被抓,将一本账本交给自己,吩咐如果他被抓就让自己帮忙讨债。(6)证人应信钞的证言,证明自己曾向张启双、倪某1峰、冯某1开的担保公司借款30万元,月息6%,后无力还款。张启双还威胁要找人到自己家中讨债。2011年11月24日下午,自己因家人遭暴力威胁,准备一把来福枪和三把砍刀与倪某1峰等人约定在鳌江巴黎城红太阳网吧聚众斗殴。(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金某、余某1东损伤程度均为轻伤,欧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8)刑事判决书,证明应信钞、潘某、章达敏等人因持械聚众斗殴被判刑的事实。
2.被告人张启双与吴某1两人在李传省婚宴上因琐事发生纠纷。2005年7月10日,吴某1挟持了张启双的朋友,并与张启双相约在平阳县鳌江三中前面斗殴。张启双纠集被告人吴道俊、章达敏、张启定等十多人携带刀具赶赴相约地点,其中被纠集人员方某1持枪。吴某1坐在车上见状便朝无人处开枪,而方某1也朝无人处开枪示威。因张启双一方人多,吴某1驾车逃离现场。枪击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并导致附近群众的玻璃等财物损毁。
证明上述事实(概述为“鳌江三中聚众斗殴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启定的供述,供认2005年的一天晚上,张启双召集自己、吴道俊等人到鳌江三中前准备和吴某1对杀,自己就和吴道俊等人到了鳌江三中门口,当时己方人员手里都拿了一根自来水管。到三中门口后看到张启双这边有十几人在门口。后来没看到对方的人,张启双就坐车走了,己方人员各自散去。(2)被告人吴道俊的供述,供认2005年的7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许,张启双的朋友被吴某1控制起来,同时吴某1还约张启双在鳌江镇三中门口斗殴。张启双通知自己、张启定、章达敏、方某1等二十多人在赶到三中门口,当时自己到场之后看到方某1手里拿着单管猎枪。后来吴某1到了三中门口,朝天开了一枪,方某1也拿枪朝空地上开了一枪,然后己方人员朝吴某1停车位置冲过去,吴某1开车跑了。(3)被告人章达敏的供述,供认2005年夏天的一天,陈某5电话联系让自己到平阳县鳌江镇三中打架。自己到了后看见陈某5、张启双等人在现场。对方人员中,吴某1开了一枪,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还有一些人拿钢管等物品。(4)证人吴某1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证明2005年7月10日,吴某1使用仿六四制式枪支,挟持陈君要挟张启双到平阳县鳌江镇三中前,后因对方来人众多而空放一枪后驾车离开现场。
四、寻衅滋事事实
1.2009年8月22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张启双、吴道俊、林达等人在平阳县鳌江镇柳下路阿初酒店喝完酒出来,林达无故拦阻途经酒店门口的被害人王某1、陈某2的车辆,并敲打该车辆,王某1欲劝阻对方,结果遭到张启双、吴道俊、林达殴打,车辆被砸。经鉴定,车辆被损价值4759元、被害人王某1损伤程度未达轻伤。
证明上述事实(概述为“王某1被寻衅滋事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1、陈某2的陈述,证明2009年8月22日14时许,王某1驾驶本田轿车和妻子陈某2路过阿初酒店门口时,有一个二十岁左右的男青年拦住车子,后还趴在车子引擎盖上,接着张启双、吴道俊等多名男青年拉开车门殴打王某1并砸车。车子修了7千多元,医疗费用了5千多元。王某1、陈某2报警后,张启双和其他陌生人经常打手机,威胁王某1和陈某2要冲了二人家,要伤害其家人,要求二人到公安机关销案。之后该案不了了之。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王某1经辨认照片后确认张启双、吴道俊殴打自己和陈某2;陈某2经辨认照片后确认张启双有参与殴打。(2)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22日自己经过平阳县鳌江镇柳下路阿初酒店门口时,看到五六个年轻人围着一辆黑色本田车砸打,且殴打车内的一名老年男子,抢一老年妇女的手机。自己报警。(3)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车辆被损价值人民币4759元。(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明王某1左下颌略肿胀,左侧前胸部二处青紫斑,左膝关节内一处淤血斑。(5)被告人林达的供述,供认2009年的时候,张启双第二次坐牢刚释放,在鳌江阿初大酒店摆宴,自己和吴道俊等人都有去。自己酒后发酒疯,将一辆车给砸了,殴打车上的一对夫妇。张启双因为这事还被叫到派出所去,后来这事也就不了了之了。(6)被告人吴道俊的供述,供认2009年9月一天在阿初酒家门口,林达发酒疯将一辆轿车拦住,当时张启双上去朝车门踹了几脚,自己则拿起一块石头砸了车的引擎盖,后来听说车修了3、4千元,张启双还威胁对方,让对方不要指认,对方也没有继续控告张启双。
2.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张启双得知黄某1会在苍南县龙港镇凯越大酒店喝周岁酒宴,便通知被告人李传省、缪平肖各自纠集小弟并携带砍刀等凶器赶赴苍南县龙港镇凯越大酒店准备暴力追讨债务。19时许,张启双在凯越大酒店的大堂遇上黄某1,双方发生扭打,继而李传省、缪平肖、陈算、陈崇云、伍仕健、姚永健等人随即持“关某刀”、“马刀”等凶器冲入酒店,在一楼大厅公然持械对黄某1及陈某6等人追打砍杀,造成大厅秩序严重混乱,宴席酒菜被打翻,旁观群众余某2受伤,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证明上述事实(概述为“黄某1被寻衅滋事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余某2、陈某6、黄某1的陈述,证明黄某1因向张启双高息借款30万元无力归还而产生矛盾。2014年6月13日19时许,上述三人在龙港镇凯越酒店一楼喝酒。陈某6离席接电话时发现张启双与黄某1互殴。陈某6上去帮黄某1,遭张启双持伸缩棍殴打,后六七名男子持刀追砍陈某6,砸伤一旁的余某2。(2)证人杨某2、石某、蔡某,4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3日晚在凯越大酒店,数人持刀追砍黄某1、陈某6的事实。(3)现场监控录像,证明凯越大酒店内张启双等七名被告人持刀、棍棒殴打他人的情况。(4)被告人李传省的供述,供认2014年6月13日16时许,张启双到龙港凯越酒店吃人情酒,担心黄某1亦会赴宴并发生冲突。自己电话通知陈算,准备刀具,纠集人员一同前往。后陈算、陈崇云、缪平肖、姚永健、伍仕健赶到,同车跟着张启双到凯越大酒店门口等候。张启双一人进入酒店后不久拿着伸缩警棍到酒店门口大声喊。自己六人即持关某刀、水管冲入酒店大厅,追砍一黑衣男子。(5)被告人缪平肖、陈崇云、陈算、姚永健、伍仕健的供述,对2014年6月份受纠集持刀冲进凯越大酒店帮助张启双殴打他人,掀翻酒席,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事实均供认不讳。
3.2007年7月3日9时许,因被害人吴某3欠被告人张启双赌债,被告人张启双带着被告人吴道俊及洪某1等人持刀先后将被害人吴某3、吴某2挟持到平阳县鳌江横街安记茶馆拘禁起来逼迫吴某3还债,还使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吴某2写下一张18.8万元的欠条。因非法拘禁,张启双、吴道俊被判刑。张启双刑满释放后,叫人跟踪吴某2,并指使手下人员多次到被害人吴某2家砸毁其大门玻璃,滋扰、恐吓吴某2及其家人。吴某2害怕被报复,被迫向张启双支付18.8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概述为“吴某2被寻衅滋事事实”)的证据有:(1)刑事判决书,证明吴某3因赌债向张启双借高利贷,后无力偿还引发纠纷。张启双、吴道俊持械拘禁、殴打吴某3、吴某2,后被判处刑罚。(2)被害人吴某2、吴某3的陈述,证明吴某3因在张启双开的赌场输钱、倒款,欠张启双欠款。2007年张启双非法拘禁吴某3及其兄吴某2,逼吴某2写下10万元欠条。张启双因非法拘禁被判刑,出狱后吴某2家的大门二次被砸,吴某2害怕家人受到报复,找何必管、吴某4作中间人调解,将吴某3所欠18万元赌债如数偿还并包了一个8000元红包,方才了结此事。(3)证人吴某4、何必管的证言,证明因害怕遭报复,吴某2请二人与张启双调解积怨,最后由吴某2偿还张启双18.8万元解决此事。(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2年1月13日吴某2家中大门半夜被砸的情况。
五、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
1.2012年期间,“白某1”因被公安机关通缉将一支左轮手枪及二十几发子弹留给被告人李传省。李传省藏匿该枪留组织备用。2013年2月份,因陈算曾砍伤过郭某2,郭某2扬言要报复陈算。陈算向李传省求助,并借了李传省的左轮手枪防身,后知道郭某2是跟随张启定的,于是李传省、张启定商定由陈算包个红包给郭某2了结矛盾。
2014年5月份,陈某10(另案处理)因害怕仇家报复向李传省借左轮手枪备用,后李传省取回。2014年10月左右,李传省将该支左轮手枪和二十几颗子弹交给陈某10保管。
2015年2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查扣陈某10持有的左轮手枪一支及子弹28发。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子弹为军用制式手枪弹。
2015年2月9日,李传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某10。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传省的供述,供认2012年左右,自己从鳌江人“白某1”处借了一把左轮手枪,当时自己把持枪的事情告诉张启双,张启双让自己不要轻易将手枪借给别人,一定要在自己人有事情的时候再使用。2013年2月份,郭某2因曾被陈算砍伤扬言报仇,陈算向自己求救,自己就将枪借给陈算使用,还帮陈算找郭某2解决了此事。2014年5月份左右,陈某10因和他人打架怕被报复,就从自己这里借了左轮手枪。(2)被告人陈算的供述,供认2013年1月,曾被自己砍伤的外号“书生”的男青年(郭某1)扬言报复。自己找李传省帮忙,从李传省处借得手枪一把。后来因为郭某1是张启定的小弟,最终没打起来,自己就将枪还给李传省。(3)证人陈某10的证言,证明从自己住处查获的手枪、弹药,是李传省交自己保管。(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陈某10住处搜出一把左轮手枪、二十八发子弹。(5)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证明搜获的左轮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子弹为军用制式手枪弹。
2.2014年9月份,被告人林斌购得1支左轮手枪及子弹6发,2014年10月份,林斌约被告人缪平肖、姚永健到平阳县鳌江镇西湾山上试枪。2014年11月份,缪平肖因与徐某2、徐某3争抢入股鳌江镇五期安置房工地土方工程,向林斌借用枪支,准备用武力解决纠纷,后因郑某6从中协调,及缪平肖涉案被公安机关抓捕,双方未发生斗殴。
2015年3月24日凌晨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缪平肖协助下在平阳县鳌江镇五板桥村14号门口附近抓获林斌,并从其住处查获1把左轮手枪、子弹1发。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林斌的供述,供认自己于2014年9月份购入一把左轮手枪。当年10月份,自己和缪平肖、姚永健一同到西湾山上试枪。11月份,缪平肖数次向自己借枪,最终还给自己。(2)被告人缪平肖的供述,供认2014年9月份的一天,自己得知林斌有一把左轮手枪和几发子弹。后来自己还和林斌、姚永健一起到山上去试枪。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自村里双胞胎兄弟“阿俊”、“阿杰”向自己索要五期安置房工程股份,为防出现斗殴自己向林斌借枪。后来没打起来,自己就将枪还给林斌。(3)被告人姚永健的供述,供认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林斌叫上缪平肖和自己到西湾村山上,拿出一把枪试射。(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林斌住处卫生间天花板上搜出一把左轮手枪和一发子弹。(5)枪支鉴定结论,证明被查获的左轮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六、非法侵入住宅事实
2012年初,被害人张某1向被告人张启双的担保公司高息借款50万元。至当年10月份因未能及时归还,张启双指使他人在张某1家门口张贴欠条、泼油漆,并由被告人方如达通知被告人余德杰、吴进豪等人上门暴力追讨。同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进豪及“陈某1”、方某3、何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入住张某1家,导致张某1一家人被迫搬离。张某1数日后凑齐钱还清高利贷,吴进豪等人才离开张某1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1、黄某2的陈述,证明2012年初,张某1向张启双高息借款人民币50万元,后来无力归还。同年10月份左右,张启双电话催债,之后几天有人在张传省、黄李娜住处大门及墙边贴了很多欠条复印件,在门上用红油漆写字。又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几名青年在街上找到张某1的妻子黄某2,硬搭黄的车子来到张某1、黄某2的家中,换门锁,强占数日不走。(2)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鳌江巴黎城12幢2单元402室外门有红色油漆残留、大门边墙体有重新粉刷的痕迹、房内第一个房间的门锁有被撬过的痕迹。(3)被告人余德杰的供述,供认2012年的一天,方如达给自己一张纸,上面写着欠债人的名字、地址,是住鳌江巴黎城的张某1。自己拿来纸条让吴进豪按照上面的地址去讨债。吴进豪等人在他家里住了好几天,后来听说这家人被搞得很惨。(4)被告人吴进豪的供述,供认2012年一天的晚上,余德杰打电话让自己和“陈某1”、方某3、何某等人到鳌江镇巴黎城张某1家讨债。当时张某1不在家,自己呆到十来点先离开,并吩咐方某3、何某住在欠债人家中,前后持续了二天左右时间。
关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张启双、李传省、张启定、方如达、余德杰、缪平肖、吴道俊、章达敏、林达、蔡新敢、王允、陈算、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吴进豪、林斌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
十七名被告人就各自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均提出异议,全面否认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解释翻供原因系遭刑讯逼供,公安人员伪造笔录。本院经审查,认为各被告人翻供理由不能成立,其庭前有罪供述真实可靠,其无罪罪轻辩解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且与常情不符。
1.翻供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各被告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线索,检察员于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中,当庭出示以下四组证据,逐一证明各被告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线索不能成立:第一组证据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看守所管教民警对张启双的教育谈话笔录、谈话录音录像、张启双出所辨认活动轨迹的情况说明、入所情况说明,证实张启双眼部伤势符合窄小面硬物戳刺形成,钝性外力难以形成;张启双眼部伤势系公安人员将其带出看守所秘密辨认期间张启双自残造成;张启双亦曾陈述自残行为。第二组证据为呈请使用特护病房报告书、苍南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临床鉴定意见书、证人林某3的证言、平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苍南县人民医院出具的CT检查报告单、X线检查报告单、血液血清检查报告单、痰液检验报告单、急诊科护理记录单、医疗证明书、通用门诊病历、苍南县人民医院护士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张启双、李传省、缪平肖确系因伤因病被送入苍南人民医院特护病房治疗,且入院期间不存在刑讯逼供。第三组证据为审查批捕阶段由苍南县检察院检察员制作的涉案十七名被告人讯问笔录、在押人员体表检查登记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各被告人入所时体表均无伤,检察人员已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核实。无一人明确刑讯所造成的伤势,也未提供任何可供查证的线索,另多名被告人关于遭外提刑讯的线索在时间、地点、人员等方面相互矛盾,且与审查批捕阶段检察员有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核实情况相矛盾。第四组证据为侦查报告以及证人林某4、高某2、陈某7、余某3、张某4、赵某、董某、洪某2、黄某3、郑某4的笔录,证实张启双于一审、二审期间与其家属传递案件信息,与看守所内同案人员通过“喊笼”、传纸条等方式串通遭刑讯逼供的说辞,以及向同监室羁押人员承认眼部伤势系自残造成。
同时,应检察机关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叶某、李某3出庭,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审讯过程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部分同步录音录像缺失系信号线路改造及拷贝不及时造成;提讯提解证瑕疵系制作不规范造成。
本院经调查,认为检察员出示的证据已能够排除侦查人员对各被告人刑讯逼供的情形,相关非法取证线索均查不属实。另因公安机关在特护病房对张启双进行审讯,审讯地点不是规定的办案场所,以及录音录像缺失等瑕疵问题,本院当庭决定排除张启双于2014年12月18日、2015年5月3日、2015年6月1日、2015年7月7日讯问笔录;排除李传省于2015年2月4日讯问笔录;排除缪平肖于2015年3月20日、2015年3月21日、2015年4月2日讯问笔录。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结论已当庭宣告,并书面送达控辩双方。
2.被告人于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能够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得以确认
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反映李传省、余德杰、吴道俊、林达、蔡新敢、伍仕健、王允供述自愿、真实。侦查机关于2015年2月16日审讯李传省时,于2015年6月3日审讯吴道俊、林达、蔡新敢、王允时,于2015年6月4日审讯余德杰、伍仕健时,均对审讯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显示各被告人供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时表情自然、语言表达自如,且在回答讯问人员提问时有所斟酌,思维清晰。另经核对讯问笔录,笔录所载内容与讯问过程能够吻合,每份笔录经过被告人核对、修改后捺印并签字确认。
被告人于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能够与查获的枪支、账本等客观性证据相互印证。如,李传省于2015年2月16日详细供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成人员、组织架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并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后公安人员根据其检举从陈某10处查获李传省藏匿的左轮手枪一支。又如,缪平肖于2015年3月20日首次接受审讯时即供述自己参与实施“涉安置房工程股份违法事实”、“黄某1被寻衅滋事事实”,以及因鳌江镇五期安置房工程股份与村里的双胞胎兄弟发生纠纷从林斌处借枪防身的事实,后公安人员根据其检举抓获林斌并查获左轮手枪一支。还有,方如达于2015年9月8日详细供述账本所载内容,该账本对参与放贷人员、收支情况的记录方式均较为特殊,账本经方如达解释后方能清晰反映资金来往情况。在李传省、缪平肖、方如达等人供述之前,公安人员无法掌握枪支、账本等相关信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提取到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其供述真实性较强。
3.本案各节违法犯罪事实的查实过程符合侦查规律
李传省于2015年2月16日的供述笔录,是在案90余份审讯笔录中首次全面系统供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成人员、组织架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笔录。公安人员根据该份笔录确定案件侦查方向,锁定涉案各被告人,而后续归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能够与该份供述内容基本吻合。公安人员还根据该份笔录及后续归案被告人的供述,搜寻各节暴力违法犯罪事实的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各被害人的陈述亦能够与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侦查过程表明,公安人员掌握各节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线索,是在被告人供述之后。现多名被告人辩称自己的有罪供述是遭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作,且公安人员直接伪造笔录让自己签字。即便公安人员真如被告人所指完全伪造有罪供述,但也无法预先安排十余起违法犯罪事实中的被害人,伪造与有罪供述相互印证的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有关事实方面提出的辩解不合情理
被告人方如达、余德杰、吴道俊、吴进豪提出原判认定的暴力违法、犯罪事实均不属实,更是与张启双无关。李传省仅承认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但否认与张启双有关,张启定、林达、蔡新敢、章达敏、王允均承认曾到过聚众斗殴现场但辩称并非张启双纠集。缪平肖、陈算、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承认持凶器参与发生于苍南龙港镇凯越酒店的寻衅滋事案但均辩称事先不知事因张启双而起。被告人林斌承认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但辩称枪支购入时其假释考验期已执行完毕。
然而,根据在案的各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涉周某1高利贷违法事实”、“涉宋某高利贷违法事实”、“涉柳某教高利贷违法事实”、“红太阳网吧聚众斗殴事实”、“黄某1被寻衅滋事事实”、“非法侵入住宅事实”等6起违法犯罪事实均起因于被害人或聚众斗殴一方人员与张启双之间的高利贷纠纷;“涉钻石年代KTV违法事实”、“涉北山村宅基地违法事实”、“曹某被殴违法事实”、“鳌江三中聚众斗殴事实”等4起违法犯罪事实也因张启双带头耍狠逞强或强买纠纷地基而起;“郑某3被敲诈勒索事实”、“郑某7被敲诈勒索事实”、“王某1被寻衅滋事事实”、“吴某2被寻衅滋事事实”等4起犯罪事实中,被害人更是直接控诉遭张启双欺压或直接辨认张启双系暴力行为人。可见,二审查明的各节暴力违法犯罪事实,事均因张启双而起,被害人均与张启双存有纠纷。现各被告人翻供口径极为统一,要么完全否认参与原判认定事实,要么承认犯罪但辩称与张启双无关(且多是其它在案证据已能充分证实的犯罪活动,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黄某1被寻衅滋事事实等),翻供后又辩称张启双在各节违法犯罪事实中系劝和拉架人员、无关人员,乃至受害人员,不合常理。至于林斌,其一审当庭尚能供认枪支购买时间为2014年9月,待原判据此撤销其前罪假释裁定后即以遭刑讯逼供为由对购入枪支时间予以翻供,更与常情相悖。
5.各被告人相关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郑某3被敲诈勒索事实”。郑某3曾被张启双两次故意伤害致轻伤却未获赔医药费,其从福建宁德潜回平阳鳌江镇又遭受多次滋扰、威胁,后通过中间人向张启双调停。郑某3虽于一审庭审陈述自己所付10.2万元系因故意伤害张启双而自愿赔付的医药费,但未能合理解释翻证理由,其庭前证言又能够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郑某3庭前证言应予采信。张启双辩称10.2万元系郑某3主动支付的医药费,既与在案证据相互矛盾,又与常理不符,明显不能成立。“郑某7被敲诈勒索事实”。张启双虽辩称经协商后被害人自愿支付,但保险单据反映车辆维修费用不足3000元而张启双要价1.88万元折损费,金额超过维修费用数倍,被害人陈述遭张启双暴力威胁,真实可靠,应予认定。
“红太阳网吧聚众斗殴事实”。张启双系担保公司股东,又指使人员向应信钞讨债,其辩解自己未参与此次聚众斗殴,既与在案证据相互矛盾,又与常理不符,明显不能成立。“鳌江三中聚众斗殴事实”。张启双提出因吴某1一人赴约,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张启双与吴某1相约斗殴并已纠集多人持枪械赴约,应以聚众斗殴罪定性。张启定、吴道俊、章达敏、林达、蔡新敢提出到达现场时未发生打斗或打斗已经结束,并不影响对其行为定性。原判鉴于上述人员在聚众斗殴罪中所起作用小,均已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
“王某1被寻衅滋事事实”。二被害人已辨认出张启双、吴道俊、林达均有殴打、砸车行为,张启双、吴道俊现辩称当时在现场拉架,与查明事实不符。“黄某1被寻衅滋事事实”。事因张启双高利贷纠纷引发,缪平肖辩称自己持械殴打他人事出有因,不应认定寻衅滋事,与查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视频监控反映涉案人员均持械且直接参与殴打,陈崇云辩称自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系从犯;伍仕健辩称当时站在酒店门口未参与殴打,均与查明事实不符。“吴某2被寻衅滋事事实”。张启双辩称是被害人吴某2自愿偿还其弟吴某3的欠款。然而,2007年张启双已因非法拘禁吴某2、吴某3强索10万元赌债已被判刑,但如未遭暴力、威胁,吴某2反于张启双出狱后自愿偿还18.8万元作为该笔赌债本息,不合常理。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李传省、陈算、缪平肖、林斌均承认基本犯罪事实。
“非法侵入住宅事实”。被害人张传省、黄李娜家门外尚有残留的红色油漆、屋内房门尚有被撬动的痕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能够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余德杰、吴进豪辩称自己未使用暴力或指使他人使用暴力,更未安排人员强占被害人家某,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方如达辩称自己事先不知张某1家的地址,不可能参与本节犯罪。经方如达辩护人申请,本院通知证人张某5到庭作证,称方如达确实不知张某1住址。本院根据控辩双方询问内容判断认为,一方面张某5未能明确方如达是在张某1遭暴力讨债之后仍不知家庭住址,证明力不足。另一方面,张某5当庭证言明显矛盾,真实性存疑。询问笔录显示张某5向公安人员作证张启双等人横行乡里。其当庭接受辩护人发问时翻证称自己向公安人员作证内容是张启双、张启定、吴道俊三人在下埕村表现好、口碑佳,无任何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是公安人员伪造笔录。但是张某5在回答检察员发问时又称公安人员确就张启双等人违法犯罪事实向自己了解情况,询问完毕后因自己视力不佳,公安人员将笔录读给自己听,内容也没有原判认定的那么严重。张某5的当庭证言明显矛盾。张某5、张某2合伙经营砂石检材生意期间与张启双发生矛盾,在公安人员调查张启双违法犯罪事实时一味出具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更不合常情。
综上,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各节违法犯罪事实,既有被告人于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又有相应被害人陈述等其他在案证据予以印证,各节事实均证据充分,可予以认定。被告人相关上诉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另,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李传省受张启双指使到郑某3的公司、家中砸门、摆花圈,尚不足以证明李传省策划、参与后续张启双向郑某3索要10.2万元“红包”,不足以证明李传省实施砸门、摆花圈等行为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原判认定李传省犯敲诈勒索罪不当,予以纠正。李传省辩护人提出李传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二、张启双、李传省、张启定、方如达、余德杰、缪平肖、吴道俊、章达敏、林达、蔡新敢、王允、陈算、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吴进豪是否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
1.关于组织特征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对照本案,各被告人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架构、运行方式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与相继查实的违法犯罪事实、被害人及受犯罪组织欺压的部分人员的证言反映情况一致,共同证实自2009年刑满释放后,张启双拉拢、吸纳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不良青年,逐步形成以张启双为核心,以李传省、张启定、余德杰、缪平肖等人为骨干,吴道俊、方如达、林达、章达敏、蔡新敢、王允、陈算、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吴进豪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层级较为明确,如李传省纠集、安排陈算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陈算与组织内张启定的小弟郭某1发生矛盾时亦由李传省借枪防身,出面调停;又如余德杰安排、带领吴进豪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余德杰承接工程项目时亦安排吴进豪监理现场。该组织成员分工较为明确,如李传省为多起暴力违法犯罪活动的纠集人员,并持有枪支以备组织使用;张启定以合股、挂名等方式出面为张启双经营装修建材生意,聚敛财富,增强经济实力;余德杰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目的多为暴力讨要高利贷。
组织纪律、活动规约,是判断犯罪团伙组织性和严密性的重要标准。多名被告人供述该组织有一些不成文的规矩,比如成员不能吸毒赌博,要团结不能内讧,不能盗窃强奸抢劫,尽量不用武力解决问题但如果打架就要打赢,被抓时尽量一个人扛等。张启双通过调整其与组织成员关系亲疏,利益分配多寡等方式使得该不成为规约成为组织成员行动准则。章达敏、王允、林达等多名被告人因违法犯罪活动已遭查处,张启双及部分组织成员均涉案却通过“顶罪”、“揽罪”、“串供”等途径最终逃避了打击。可见,不成文规约对不断提升组织实力,扩大组织影响,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打击制裁,均有一定作用,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规约。
2.关于经济特征的认定。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方式往往具有多样性,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者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
对照本案,该犯罪组织敛财方式有以下几项,一是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如暴力讨债、敲诈勒索、强行倒卖地基等,二是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利益,如承包工程项目等,三是张启双个人实施的营利活动,如投资入股经营场所、开设赌场等。张启双提出因2011年与应信钞发生斗殴,合伙人员入狱,已停止借贷业务,“担保公司”无任何赢利甚至是亏损状态。一方面,该犯罪组织敛财方式不限于高息借贷一项。另一方面,账本、部分高息借款人员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至2013年止张启双等人仍有高息借贷,账本另证明通过高利借贷,张启双等人非法敛财数额已计数百万元。在案证据足以表明,该组织经济实力较为雄厚。
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通过日常请客吃饭,为刑满出狱人员接风,为被查处的组织成员提供经济资助和善后经费,给部分骨干成员配股份,给站场助威人员和暴力追讨人员发工资等方式,该犯罪组织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3.关于行为特征的认定。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
对照本案,二审审理查明该犯罪组织存续期间实施违法活动8起,犯罪活动9起。该17起违法犯罪活动中,6起直接付诸暴力,9起均以暴力相威胁,另2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系为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准备工具。该犯罪组织成员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一定区域内的民众形成威慑和心理强制,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包括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和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包括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或者按照组织纪律、规约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因张启双的相关供述被排除,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张启双知悉李传省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但根据李传省、陈算的供述,李传省非法持有枪支并非个人行为,在组织成员与他人发生矛盾时,该枪即可供组织成员使用。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张启双应当对组织成员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承担罪责。
4.关于危害性特征的认定。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
对照本案,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平阳县鳌江镇一带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组织成员为经济利益或逞强耍横,强行倒卖素有纠纷的宅基地,以泼油漆、摆花圈等非法手段讨要周某1、陈某11、冯某5、吴某2、张某1等人所欠高息债务,无故殴打曹某、陈某12等人员,滋扰消费场所秩序,对鳌江镇一带民众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活都造成严重影响;被害人郑某6、王某1、陈某2、郑某3、郑某7等人以及张某2等下埕村部分民众因遭暴力威胁,又迫于该犯罪组织在当地的势力,在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不能通过正常的途径维护权益,反要通过中间人调停,赔钱了事;张启双等组织成员为组织经济利益或个人纠纷,持枪持械聚众斗殴,严重破坏平阳县鳌江镇一带的社会治安环境。该犯罪组织势力不断壮大,为扩大社会控制力和影响力,甚至已通过选举渗透入基层自治组织,已经在平阳县鳌江镇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二审期间,被告人李传省、张启定的辩护人分别提交白凤娟等23名鳌江镇下埕村民的书面证言,以及50余名鳌江镇五板桥村民的求情书,证明内容为张启双、李传省、张启定、吴道俊等人平日在下埕村表现好、口碑佳,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经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影响的对象是一定区域中生活的较多人员以及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会也不可能对一定区域内的每一人员均造成影响。在案证据已经充分表明该组织成员对相关被害人的种种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下埕村周边地区所造成的影响。部分村民的请愿书、求情信,不影响对相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5.关于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张启双在多节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均属决策、指挥人员,并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在犯罪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系组织者、领导者。李传省受张启双指挥,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且有纠集人员、准备凶器;张启定直接参与部分违法犯罪活动,且长时间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经济利益中起重要作用;余德杰受张启双指使,组织策划、直接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负责暴力讨要高利贷的相关事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缪平肖积极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并因工程股份纠纷而非法持有枪支。李传省、张启定、余德杰、缪平肖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与张启双联系密切,系骨干成员。
被告人方如达明知张启双因从事高利借贷已实施多项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且有余德杰等固定人员为其非法讨债,仍在张启双开设的“担保公司”中从事账目管理,债务催收等工作,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辩护人提出方如达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但是,方如达接受张启双的指挥、安排从事违法活动,仅领取固定工资,对组织其他成员无指挥、安排之权,且高利贷款无法收回后亦由张启双最终负责处置。方如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财务事项无主管之权,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作用一般,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吴道俊虽于2009年之前伙同张启双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均已被判处刑罚。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吴道俊仅参与实施王某1被寻衅滋事事实。吴道俊因赌博等原因在犯罪组织发展前期已退出,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作用一般,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
综上,原判认定张启双、李传省、张启定、余德杰、缪平肖、林达、章达敏、蔡新敢、王允、陈算、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吴进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准确,但认定方如达、吴道俊系骨干成员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上诉、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启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全部罪行进行处罚。上诉人李传省、张启定、方如达、余德杰、缪平肖、吴道俊、林达、蔡新敢、陈算、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吴进豪及原审被告人章达敏、王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李传省、张启定、余德杰、缪平肖属于积极参加者,方如达、吴道俊、林达、章达敏、蔡新敢、王允、陈算、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吴进豪属于一般参加者。张启定、吴道俊、林达、章达敏、蔡新敢、王允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李传省、缪平肖、吴道俊、林达、陈算、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传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方如达、余德杰、吴进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缪平肖、陈算、林斌,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有枪支罪。对张启双、李传省、张启定、方如达、余德杰、缪平肖、吴道俊、林达、章达敏、蔡新敢、王允、陈算、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吴进豪应予数罪并罚。张启双、李传省、余德杰、林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启双、蔡新敢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张启定、林斌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予以数罪并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张启定、吴道俊、林达、蔡新敢、章达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李传省、缪平肖主动交代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系自首,且有立功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张启双、张启定、余德杰、缪平肖、章达敏、林达、蔡新敢、王允、陈算、陈崇云、姚永健、伍仕健、吴进豪、林斌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认定李传省犯敲诈勒索罪以及认定方如达、吴道俊系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有误,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张启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4)温平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启双宣告的缓刑;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张启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撤销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衢中刑执释字第971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张启定的假释,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四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五项,即被告人余德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四、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六项,即被告人缪平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五、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八项,即被告人林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六、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九项,即被告人章达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七、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十项,即被告人蔡新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4)温平刑初字第93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蔡新敢宣告的缓刑;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八、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十一项,即被告人王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九、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十二项,即被告人陈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十、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十三项,即被告人陈崇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十一、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十四项,即被告人姚永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十二、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十五项,即被告人伍仕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十三、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十六项,即被告人吴进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十四、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十七项,即被告人林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撤销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衢刑执字第1986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林斌的假释,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十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十五、维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十八、十九项,即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被告人林斌持有)左轮手枪1把、子弹1颗、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3台、刀1把,均予以没收。
十六、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李传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十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传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6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八、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人方如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十九、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如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第七项,即被告人吴道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二十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道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南凌志
代理审判员占长斌
代理审判员方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