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赣09刑终27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8-02-05
审理经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阳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刘某2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黄某6、江某7、罗某8、欧阳某9、付某10、黄某甲、刘某11、肖某12、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赣0983刑初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欧阳某1、刘某2、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黄某6、罗某8、刘某11、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欧阳某1、刘某2、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黄某6、罗某8、刘某11、王某甲,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从2009年至2015年年底,通过多年的发展、演变,在高某市新街镇及陶瓷基地一带形成了一个以被告人欧阳某1(以下简称欧阳某1)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刘某2(以下简称刘某2)为领导者,以被告人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以下简称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黄某6、欧阳某9、江某7、罗某8、付某10、黄某甲、刘某11、肖某12、王某甲(以下简称黄某6、欧阳某9、江某7、罗某8、付某10、黄某甲、刘某11、肖某12、王某甲)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依托手中的枪支,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同时该组织通过强大的控制力,垄断、控制高某市新街镇及陶瓷基地一带的赌场,攫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并以此经济基础为依托,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组织成员的生存发展。该组织在高某市新街镇及陶瓷基地已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特征。该组织以欧阳某1为组织、领导者,以刘某2为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组织结构较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组织分工。
2009年,欧阳某1与同村欧阳双华、欧某从浙江打工回到高某,即表示要到高某去“打罗”(指混社会)赚钱。经周某3介绍,三人在高某城区跟着张世红混社会。在短短的十几天接触后,欧阳某1认为跟着张世红没有出路,赚不到钱,即开始脱离张世红等人,跟着樟树的刘某3混社会。在樟树深得刘某3的信任,帮其管理赌场。在樟树立住脚后,欧阳某1即开始招揽同乡欧阳双华、欧某、何某1、刘某2等人为“马仔”,替其办事,听其指挥。欧阳某1同时向其手下成员灌输在混社会时打架要恶,要么被人家打残,要么将别某1打伤去坐牢,打出名声才好赚社会上的钱的理念。
2010年上半年,欧阳某1组织其团伙成员依托手中的枪支,开始插手樟树街面上的纠纷,先后将竞争对手吴某1、张某1砍成轻伤;插手民间纠纷,殴打和恐吓村民胡某乙;插手经济领域,以拖运瓷土纠纷为立脚点,打响“新街第一枪”(2010.4.28欧阳某1枪击贾家村民案为新街镇第一枪案);之后在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通过一系列的持枪寻衅滋事案件强势打压高某市新街镇上“混社会”名声较大的贾某1,奠定其组织团伙在社会上的强势地位,并开始将发展重心转移至高某市新街镇和陶瓷基地一带。至此,欧阳某1脱离刘某3独立生存,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初具雏形。
随着组织声望的进一步加强,经济基础的上升,吴某3、陈某4、陈某1、江某7相继在2011~2012年被欧阳某1组织吸收,认欧阳某1为老大。期间,欧阳双华因吸毒被欧阳某1排挤出组织,欧某因家庭原因逐渐淡出。至2012年10月12日欧阳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该组织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欧阳某1为首,刘某2、吴某3、陈某4、陈某1、江某7为成员的犯罪组织。为使组织继续发展,欧阳某1在坐牢服刑期间,特意安排吴某3跟着在樟树混社会的王某2,安排陈某1跟着杨强强生存。陈某4则继续留在新街镇发展,并发展了新组织成员陈某5、黄某6、张某3华、刘某11。期间,陈某4还专程安排上述四人到监狱会见欧阳某1。同时,欧阳某1还利用其影响力控制新街镇的贾某5和黄某12,组织强势在新街镇进一步加强,组织成员进一步增多。
2015年6月18日,欧阳某1、刘某2同日从赣西监狱高调出狱。组织成员燃放烟花爆竹,豪车接送并大摆筵席,向社会宣告其强势回归。欧阳某1于当晚在一品居酒店接见组织成员吴某3、陈某4、陈某1、黄某6、刘某11和张某3华、张某4等人,并表示会带着大家一起赚钱。之后该组织进入高速发展期。吴某3、陈某1、江某7三人继续在该组织发展;刘某2发展罗某8、肖某12、王某甲为小弟;陈某5发展付某10为小弟;欧阳某9经欧阳某1许可带着小弟黄某甲加入该组织。该组织安排成员在新街镇一品居酒店、瓷城出租房统一吃住,相继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有组织性犯罪活动及相关组织活动。如组织成员有序参与欧阳某1丈母娘刘红花出殡事件;统一在“公司”上香参拜关某像等。2015年11月,该组织联合丰城熊某3、樟树何某2等团伙意图控制樟树市混凝土市场时,因该组织人数众多,欧阳某1被推举为指挥者。
该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组织行为潜规则:不准组织成员吸毒;不准组织成员参与赌博;在实施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中,统一戴口罩、头套、持对讲机行动,每次行动基本上都携带枪支;组织有事必须联系得上,找得到人;出去办完事后不能随便议论;组织成员除了刘某2之外,其他人不能主动联系欧阳某1;每次行动听从带队人员的指挥;上面的人谈事情,下面的人不要去打听等。同时,欧阳某1于2015年8月在新街镇松清净水器店还向组织成员许诺:组织对为组织而坐牢的成员奖励,除每月2000元固定的生活费用外,释放后另有补助;组织在开设赌场时为去坐牢成员留百分之十的股份;若组织发展得好,组织成员将有丰厚的回报。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组织成员的生存发展。
2011年,欧阳某1依托组织的强势,和黄建梅合伙在樟树市江东民居旁的水果批发市场开设赌场,安排刘某2、吴某3在赌场内做事,同时将赌场内的收入用于组织成员吃住和租房。2011年11月,欧阳某1强行介入新街镇贾某5、杨某1赌场,并安排吴某3在赌场内监督,两天非法获利2万元。与此同时发展组织成员陈某4、张某4、陈某1等人,并在樟树市大路口租房给组织成员统一吃住。2013年~2014年,欧阳某1在狱中通过组织的影响力控制新街镇黄某12,要求其带组织骨干成员陈某4开设赌场。之后陈某4和黄某12合伙开设赌场,并安排组织成员黄某6在赌场内抽钱,非法获利2.5万元。同时,欧阳某1还通过其影响力控制新街镇贾某5的赌场,要求其每天付3000元给其手下陈某4、吴某3等人活命,以维系组织生存和发展,贾某5迫不得以付2万元给该组织。
2015年6月18日,欧阳某1从狱中释放后便大肆在新街镇和陶瓷基地开设赌场,组织成员为赌场望风和看护赌场,每人得300~1000元不等的工资,组织成员全部安排在新街一品居酒店统一吃住,所需费用由欧阳某1买单。欧阳某1向组织成员灌输控制新街和陶瓷基地一带赌场的理念,提出大的赌场插股,小的赌场合作,否则就打砸掉,要求组织成员到新街和陶瓷基地一带查找,一旦发现赌场就向他或刘某2汇报。自此,欧阳某1团伙逐步控制新街镇邓某2平赌场和陶瓷基地李某4赌场,并安排黄某17和吴某5分别在以上两个赌场抽钱,前后抽头获利40余万元。欧阳某1通过黄某17和吴某5将抽取的钱通过无卡存款方式存入其账户,获利17.96万元。同时,欧阳某1安排组织成员统一吃住在李某4赌场上的三楼,组织成员所需费用全部来源于李某4赌场的收益。2015年11月,为了垄断樟树市混凝土市场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该组织联合丰城熊某3、樟树何某2团伙先后三次持刀、枪打砸高某市新明珠混凝土搅拌车、对司机进行殴打,后公安机关对该团伙进行打击。欧阳某1为逃避打击,先后在樟树市和新余市租房给组织成员统一吃住,费用全部由欧阳某1负责。此外,2015年10月,组织成员陈某5、付某10利用组织的影响力,强征瓷城喻家一带地下按摩店的保护费6000元,并要求每家按摩店每月支付2000元。
为了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组织将非法聚敛的钱财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提供工资,租房、吃住及支付组织成员坐牢时的开支;部分用于支付作案经费及赔偿受害人损失、医疗费用;部分用于购买作案工具和车辆加油等。
(三)行为特征。该组织依托手中的枪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争强斗狠,为非作恶,为害一方。
该组织为在新街镇、樟树市等地确立强势地位,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依托手中的枪支,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在公开场合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损毁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共作案30余起,其中涉枪案件9起,造成轻伤6人,轻微伤多人,损毁车辆8辆,砸损店面近10家。
暴力性、胁迫性在该犯罪组织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现已查明,众多有影响的案件都是在欧阳某1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下实施,从而达到争夺势力范围、打压竞争对手、确立组织强势地位,造成重大影响后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为了让组织成员熟练使用枪支,欧阳某1还亲自示范,教组织成员使用枪支。尤为恶劣的是,该组织联合丰城熊某3、樟树何某2团伙在实施打砸新明珠搅拌车时,作案人员均头戴头套、口罩,手持枪支、砍刀。
该组织还先后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2010年3月15日因农村分田产生纠纷,高安市杨圩镇湖背村委会溪上村村民胡某甲叫欧阳某1来帮忙。欧阳某1开两辆车带上欧阳双华、欧某、何某1、刘某2和五~六个小混混。欧阳某1持一转盘散弹枪,其余人员持菜刀和砍刀赶到胡某乙家,将胡某乙家二楼玻璃打碎。后因听说报了警,欧阳某1一伙才扬长而去。2、2011年底,欧阳某1和黄建梅合伙在樟树市江东民居旁的水果批发市场旁开设赌场,安排刘某2、吴某3望风,陆子文在赌场内做事。赌场股份黄建梅和欧阳某1各一半,刘某2、吴某3和陆子文每天在赌场内进200元工资。该赌场开了一个多月,刘某2进5000余元。后樟树“巴子”想插手该赌场,欧阳某1一伙叫来王某2等人帮忙,双方在樟树江东民居约点子打架并开枪。3、2015年9月,黄宝龙和同村村民黄某乙发生纠纷,黄某13打电话给欧阳某1叫他帮忙安排几个人来教训对方。之后,欧阳某1打电话给刘某2,刘某2随后带张某4等三~四个马仔带砍刀开车赶到大港村准备殴打黄某乙,后被村民拉住。4、2015年7月起,欧阳某1指示组织成员巡查周边的赌场情况,强行入股李某4和邓某2平赌场,多次打砸了王平赌场、新街镇农贸市场鄢小平、鄢艳平麻将馆、新街金凯瑞陶瓷厂对面徐发军麻将馆、新街环城公路吴文河麻将馆、新街镇下龙塘村黄某9麻将馆、新街镇集镇贾小群“小群水果店”麻将馆。
(四)危害性特征。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新街镇及陶瓷基地一带的地下赌场和按摩店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新街镇及陶瓷基地一带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新街镇及陶瓷基地一带生产、生活、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报案(如黄某1被非法拘禁案)、不敢做法医鉴定(如谌某1被殴打案)、放弃正当生意(如刘某1放弃瓷城吊机生意)、违背意愿接受调解(如邓某1被寻衅滋事案)。从事地下麻将馆、按摩店的业主和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更是敢怒不敢言,王某1店被砸后只有被迫请欧阳某1、陈某5吃饭,希望放其一马,结果该组织还是多次打砸其麻将馆;游某1和谌某2合伙在瓷城开按摩店,开张时游某1特意通过朋友找到欧阳某1来捧场,希望得到欧阳某1的关照,结果最后还是被组织成员陈某5强征保护费。
该组织对新街和陶瓷基地一带的地下赌场和按摩店已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2015年6月,欧阳某1、刘某2释放后至2015年10月,该组织对新街和陶瓷基地一带的地下赌场已完全控制,获取的利益源源不断的流向组织。同时,该组织成员陈某5在欧阳某1、刘某2的默许下,采取谈入股和打砸相结合的方式,强征三家地下按摩店的保护费,要求每家店每月交2000元,并安排付某10给每家按摩店发银行卡号,对新街喻家一带的按摩店实施控制。2015年11月份,欧阳某1为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指使组织成员联合丰城熊某3、樟树何某2团伙,依托手中的枪支,采取暴力手段意图控制、垄断樟树市的混凝土市场,后因公安机关及时重拳打击才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2、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黄某6、欧阳某9、黄某甲、付某10、江某7、刘某11、肖某12、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2、谌某3、刘某3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邓某1、黄某1等人的陈述及相关鉴定报告等证据。
该组织还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二、聚众斗殴事实
2015年11月11日,欧阳某1为了达到控制新街镇街面赌场的目的,授意刘某2安排陈某4、吴某3到罗某5的赌场内空叫(不给钱赌博),罗某5赌场被迫停开。后罗某5打电话给欧阳某1,让其不要派人到赌场闹事。欧阳某1提议约点子(斗殴),并安排刘某2带人带枪去搞罗某5。同时欧阳某1与组织成员在樟树市的一店铺内商量对策,并由刘某2打电话给罗某5约定斗殴地点樟树市桥头。之后,刘某2带队,陈某5、陈某4、吴某3、陈某1、黄某6、欧阳某9、江某7、罗某8、付某10、刘某11、黄某甲等人分乘三辆小车,戴帽子、口罩;持砍刀、柴刀赶到樟树桥头,但当晚罗某5未到现场。次日晚上,吴某3、陈某4等人又乘三辆车继续在瓷城和樟树一带四处搜寻罗某5一伙。期间,欧阳某1团伙还叫来了樟树市的陈某5、王某3、李奉献等人带枪前来增援。13日凌晨2时,欧阳某1团伙得知罗某5等人开着标志508小车正在大港加油站旁追赶陈某1驾驶的标志408小车,张某3华即驾驶黑色海马车带着吴某3、陈某4、刘某11赶到现场驱车追赶罗某5等人驾驶的车辆,后罗某5持枪朝陈某1驾驶的车辆开了两枪致小车损坏。至此,欧阳某1团伙继续在樟树、新街镇及陶瓷城一带搜寻罗某5一伙。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2、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刘某11、黄某6、欧阳某9、罗某8、付某10、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罗某5的供述、谌鹏辉、杨某2、陈某5的供述及高价涉案字(2016)1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三、故意伤害事实
1、2010年左右,刘某3(另案处理)和吴某1因插手樟树街上的赌场产生矛盾。2010年5月16日晚,刘某3发现吴某1在药都宾馆楼下打游戏机,遂通知欧阳某1叫人来打吴某1。随后欧阳某1叫来刘某2和何某1等六~七人,手持菜刀和砍刀冲进游戏室,将吴某1砍倒后逃走。经法医鉴定,吴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欧阳某1、刘某2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吴某1,同案人刘某3的供述;证人吴某2的证言;为民鉴定(2016)临鉴字第19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吴某1辨认欧阳某1笔录等证据。
2、吴某1被砍伤后,刘某3得知吴某1一伙人在找他们报复,于是刘某3也带人搜寻对方。2010年6月5日下午14时,刘某3开车带欧阳某1等人发现吴某1手下的张某1(绰号卷毛)在樟树市赣江大桥桥头,于是驾车追上。欧阳某1等人持刀和匕首下车对张某1殴打,张某1被砍伤倒地,刘某3一伙驾车逃离。经法医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樟树市公安局福城派出所值班记录、同案人刘某3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张某1辨认欧阳某1笔录等证据。
四、寻衅滋事事实
1、2010年4月份,欧阳某1和欧某、欧阳某甲、欧阳志刚合伙在新街镇月塘村开挖瓷土矿。因装运瓷土与贾某1等人产生纠纷。为了能顺利收发瓷土,欧阳某1(此次已判刑)纠集刘某2和欧阳双华(已判刑)、何某1(在逃)等人,准备了一把单管猎枪、一把转盘枪、一把手枪。4月28日中午2时许,司机贾某6、贾某7、贾满意三人到瓷土山上找到欧阳某甲问以前装石子铺路的运费,双方没有谈成。何某1、欧某等人就从山上手持砍刀冲下来,贾某6、贾某7、贾满意三人见情况不对,丢下摩托车便跑。何某1等人将摩托车砍烂。贾某6、贾某7觉得欧阳某甲等人欺人太甚,便召集同村的司机贾桂林、贾进宝、彭良军等人到月塘沙居村找欧阳某甲谈砸摩托车的事。欧阳某1和何某1、欧阳双华、刘某2看到贾某8等人来到村庄,就持着枪、砍刀冲出村子。欧阳某1朝天开了一枪,贾某6、贾某7等人看到对方有枪就纷纷往回跑,何某1持枪追出村庄,朝天开了一枪,贾村人全部退出村庄,随后贾某8报案。待新街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时,欧阳某1等人已经逃离。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2的供述和辩解,(2013)高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
2、欧阳某1一伙为了达到在新街镇树立影响力的目的,便起意将新街镇的贾某1一伙踩下去,其要求刘某2等人伺机打压贾某1一伙。2010年7月22日晚,欧阳某1得知贾某1正在樟树玩,便指示刘某2到樟树搜寻贾某1。凌晨12点左右,刘某2带欧某、欧阳双华等人在樟树银河大酒店发现贾某1的赣C×××××银白色帕萨特小轿车,便在楼下蹲守,未果。刘某2等五人便用手中的砍刀将贾某1的车子的挡风玻璃砸烂,将车架砍毁,后五人驾车逃离。经鉴定,该车损失价格为3055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樟树市公安局药都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被告人刘某2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贾某1的陈述,高价涉案字(2016)93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3、2010年7月25日晚,贾某1开赣C×××××帕萨特小轿车从高某回新街镇景贤村委会贾家村,路经新街二中路段时,被正在搜寻其的刘某2等人发现,遭到刘某2等人驾驶车辆撞击和枪击,其车后挡风玻璃被打碎,后尾箱被打穿,两个尾灯被打烂。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欧阳某1、刘某2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贾某1的陈述;证人欧某、贾某2、贾某3的证言;赣C×××××小轿车被损坏照片等证据。
4、从2010年7月份起,欧阳某1安排组织成员在樟树市和新街镇连续追砍贾某1的小车。2010年12月30日下午,在新街镇景贤村村委会陈子里村的路上,欧阳双华、刘某2、谢某3、张某4(此次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因车辆让路与刘某2发生纠纷,误以为刘某2是贾某1手下,便殴打刘某2。致刘某2轻伤甲级,其所有的皮卡车赣A×××××也被砸烂。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2012)高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2012)高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5、2011年5月24日下午,在高某市相城镇,付某甲开五十铃汽车倒车时碰到正在骑摩托车的黄某5。付某甲赔偿了1000元人民币后不服,找到洪某甲帮忙教训黄某5。洪某甲找来欧阳某1、刘某2和杨某3等人,来到相城镇持刀将黄某5的弟弟黄某2和砍伤。于是黄某5兄弟等人驾车追赶欧阳某1等人至去灰埠镇的路上。欧阳某1等人拿出枪支威胁,黄某5等人不敢再追,后欧阳某1等人驾车逃离。经鉴定,黄某2和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欧阳某1、刘某2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杨某3盛、付某甲、洪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黄某2和的陈述;证人黄某4、黄某5、黄某6、黄某7的证言及(2011)临鉴字第330号法医临床鉴定报告等证据。
6、2015年8月10日下午3点左右,为了控制新街镇赌场,刘某2开车带陈某5、肖某12、黄某甲和欧阳花妹来到新街火车站卖肥料的仓库边看是否有人开设赌场。刘某2将欧阳花妹和黄某甲放下车后离开。仓库内在打牌的人见欧阳花妹到场便散场,欧阳花妹和谌某1为打牌散场的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黄某甲打电话给刘某2,刘某2带着陈某5、肖某12返回。陈某5持一把关某刀、肖某12持菜刀追砍谌某1。将谌某1砍伤后,刘某2驾车带着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谌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2、陈某5、肖某12、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欧阳花妹的供述;被害人谌某1的陈述;证人贾某4、毛某的证言;谌某1辨认笔录及高安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2015)临鉴字第875号临床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
7、2015年11月12日下午1时许,喻某1成和黄某9因土地租赁产生纠纷,黄某9的弟弟黄某8、表弟邓某1打了喻某1成。喻某1成及谌九打电话给刘某2,让刘某2叫人来教训黄某9等人。刘某2授意陈某5带着付某10、张某3华、罗某8、刘某11、张某4、王某甲、江某7等人分乘两辆小车,持柴刀、尖刀赶到现场对黄某8、黄某9、邓某1等人追打。后谌九、李某2开车赶到现场,谌九又对谌某4心实施殴打。陈某5和张某4又追砍谌某4心。刘某2此时也开车带着陈某4、黄某6、欧阳某9赶到现场。陈某5、罗某8、付某10和张某华某宝陶瓷厂门口追到邓某1,将其砍倒在地。经法医鉴定,邓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欧阳某1、吴某3二人找到黄某9和谈,经喻某1成叔叔喻某甲的手,欧阳某1等人赔付了6.5万元给邓某1。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2015)临鉴字第748号临床法医学鉴定书;被告人刘某2、陈某5、王某甲、黄某6、付某10、刘某11、陈某4、欧阳某9、江某7、罗某8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邓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9、黄某10、黄某8、谌某4心、黄某15的证言;邓某1、黄某9、黄某8、谌某4心辨认笔录;付某10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
8、2015年9月份,刘某2找到王某1要求在王某1店内合伙开赌场未果,多次上门打砸王某1的店。迫于无奈,王某1在胡某1陪同下请欧阳某1、陈某5在新街一品居吃饭,求其放自己一马。之后王某1将自己的店面租了一半给罗某5开赌场,2015年11月10日,欧阳某1得知此事后,安排陈某4、吴某3故意到王某1与罗某5开设的赌场内捣乱。后欧阳某1接到罗某5的电话,双方在电话中约点子打架。欧阳某1打电话给刘某2要其带人去搞罗某5。2015年11月13日下午13时许,为了不准罗某5等人在王某1的店里开设赌场,刘某2开东风标志408小车,陈某4开海马车,带着欧阳某9、陈某1、罗某8、江某7、吴某3、刘某11、张某3华、陈某5等人持刀棒将王某1店内的物品砸坏。陈某4、吴某3打了王某1老婆几巴掌,用铁棍打烂空调;刘某2拿刀砍圆木桌子、凳子等;付某10打烂洗衣池大理石;刘某11打范某1的头部。砸完店后,该伙人又分乘三辆车去搜寻罗某5。经鉴定,王某1店内物品被砸损失价格为3166元。后欧阳某1找到王某1赔了7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2、陈某4、陈某5、刘某11、吴某3、付某10、欧阳某9、罗某8、陈某1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1、范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4、徐某2、胡某1、徐某3的证言;范某1辨认笔录;高价涉案鉴字(2015)16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9、2015年11月11日,陈某4、陈某5等人开着海马越野车、吉利越野车到八景镇赣江大桥应点子(聚众斗殴),罗某5未去。13日凌晨2时左右,罗某5持枪在新街镇中英陶瓷旁枪击了刘某2的车后车厢。为此,欧阳某1拿了三个对讲机及5~6个口罩给刘某2,并安排刘某2去搜砍罗某5一伙人。2015年11月13日晚9时,在八景镇上保村路上,因误以为熊某1、冯某是罗某5的人,刘某2、陈某4、吴某3、陈某1、黄某6、刘某11、罗某8、张某4、付某10、陈某5、张某3华、欧阳某9等人乘车持枪对熊某1驾驶的车辆追赶。陈某4、陈某1等人开枪致熊某1驾驶的赣A×××××越野车挡风玻璃破碎。经鉴定,赣A×××××越野车的损失价格为105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2、陈某4、陈某5、吴某3、刘某11、付某10、陈某1、黄某6、欧阳某9、罗某8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熊某1、冯某的陈述;现场提取弹壳和散弹钢珠照片;高价涉案鉴字(2015)17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10、2015年11月,在樟树从事混凝土生意的何某甲等人想将新明珠搅拌站赶出樟树。于是找到熊某3和欧阳某1等人帮忙,同时还邀请了樟树的何某2,并推举欧阳某1为总负责。何某甲承诺将成立协会剩下的40万元作为打砸新明珠搅拌车的经费,并同意一旦将新明珠搅拌车赶出樟树后其所经营的生意按每立方水泥抽5~10元给欧阳某1等人。11月26日上午,何某甲组织欧阳某1和熊某3、陈某6、何某2、王某3等人开会商量决定,由何某2带人打头阵。下午5时许,新明珠司机曾某开着赣C×××××搅拌车下完料,到樟树槎市路段时被一辆银色别某2小轿车强行拦停,车上下来王某3等人,持刀和钢管打砸搅拌车并追打曾某,并威胁说以后见新明珠公司的搅拌车一次就打一次。经鉴定,搅拌车赣C×××××搅拌车的损失价格为3350元;曾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曾某的陈述;为民鉴字(2015)临鉴字145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赣C×××××混凝土搅拌车损坏照片和高价涉案字(2016)9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温某、易某的证言;同案人何某甲、熊某3、贺某、王某3、陈某5、陈某6的供述等证据。
11、欧阳某1和熊某3得到何某甲授意拦截新明珠搅拌车司机的指示后,2015年11月27日下午4时许,熊某3打电话给刘某2,要其带人来办事。刘某2接到欧阳某1的电话指示,要配合熊某3做事,便打电话叫来陈某5、王某甲、黄某6、陈某1,开车到樟树与熊某3汇合。刘某2等人分发枪支、柴刀、头罩。其中王某3持一把来福散弹枪,陈某5持一把单管散弹枪,黄某6持一把六连发转盘枪,刘某2持一把钢管柴刀。所有人员持械分乘黑色雅阁、黑色凯美瑞、白色雪佛兰车来到樟树新区三馆合一工地。在工地门口逼停刚卸完混凝土的赣C×××××司机周某1,用铁棍和刀砸车,王某3带人持枪拦在马路中间,朝周某1的搅拌车驾驶室开枪,周某1躲避后开车从樟树城区逃脱。经鉴定,搅拌车赣C×××××汽车损失价值75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2、陈某5、王某甲、陈某1、黄某6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何某甲、熊某3、陈某5、陈某6的供述;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熊某2的证言;被损车辆照片及樟价鉴字(2015)175号价格鉴定书等证据。
12、2015年11月30日下午4~5时许,刘某2接到欧阳某1要其与熊某3一起去办事后,纠集陈某1、黄某6、陈某5,与熊某3纠集的陈某5、王某3等人在樟树汇合,携带枪支、砍刀和匕首,分乘两辆小车在樟树城区搜寻新明珠搅拌车。在新樟树中学侧门口,黄某6、陈某1和李奉献持枪将谢某1开的赣C×××××搅拌车拦下,同时开枪将前挡风玻璃打碎。陈某5和熊某3、王某3等人持枪将谢某1拖下车。熊某3、王某3分别持砍刀、匕首对谢某1殴打,并威胁谢某1以后不准开搅拌车到樟树来。砍完之后,所有人员分乘三辆小车离开。经鉴定,谢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搅拌车赣C×××××被损价格为85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2、陈某5、陈某1、黄某6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何某甲、熊某3、陈某5、王某3、陈某6的供述;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现场照片及樟价鉴字(2015)175号价格鉴定书、谢某1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
五、敲诈勒索事实
2015年10月间,高安市陶瓷基地喻家村一带有四家地下按摩店和一家浴室,陈某5利用组织在瓷城一带的影响,强行征收江某、丁某、游某1的保护费,并要求以上三家按摩店每个月交2000元给他。其中游某1一家是经欧阳某1、刘某2允许后,陈某5强行介入;丁某一家是陈某5先打砸店铺后,再商谈入股事宜,安排付某10给账号收取保护费,最后丁某被迫将保护费打入陈某5指定的银行账号;江某一家是陈某5以卖烟抽为名,被强行收取保护费。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谌某2、游某1、丁某、江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5、付某10、刘某2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5的证言及游某1、谌某2辨认陈某5、付某10笔录等证据。
六、非法拘禁事实
2015年11月13日下午三时许,刘某2、陈某4、吴某3、陈某5、付某10、刘某11、黄某甲、欧阳某9、罗某8、江某7和张某4、张某3华、陈某5等人持对讲机、戴鸭舌帽、口罩,分乘四辆小车,携带砍刀和枪支,在樟树张家某的一洗车店旁搜到罗某5的手下黄某1。刘某2等人带刀和铁棍下车追赶黄某1。罗某8用砍刀朝黄某1后背砍了一刀,将黄某1带到刘某2的越野车上。同时,罗某8和张某3华用砍刀砍黄某1的白色大众凌渡轿车。刘某2逼迫黄某1说出罗某5下落未果,便将黄某1带到樟树市的一座山上。刘某2、陈某4甩了黄某1耳光,陈某1、欧阳某9、黄某6、罗某8用铁棍和皮带殴打黄某1。后刘某2接到谢某2的电话后将黄某1拉到临江镇释放。经鉴定,黄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人黄某11、谢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某2、吴某3、陈某4、陈某5、付某10、刘某11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及黄某1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
七、开设赌场事实
1、2011年11月27日,杨某1、贾某5(二人已判刑)等人在高某新街镇902宿舍开设赌场,邀集罗某甲、饶某、刘某7、李某甲、雷某甲等人用扑克牌玩“三公”赌博,每局抽取500元左右,输赢上万元。次日,欧阳某1得知杨某1等人在开设赌场,就打电话给杨某1要求入股。杨某1等人迫于无奈,答应其要求。欧阳某1安排吴某3在赌场内抽钱并监督各股东结帐,每天的分红由吴某3代欧阳某1领取。2011年11月28日、29日、30日,欧阳某1和杨某1、贾某5等人在新街镇余某家中开设赌场,收取楼钱112100元,欧阳某1从中获利20000元。11月30日,因罗某5一伙想入股该赌场被拒,罗某5带人持枪在赌场内将余某打伤,该赌场停开。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欧阳某1、吴某3的供述和辩解;高安市人民法院(2012)高刑初字第116号和(2013)高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2、2013年下半年,欧阳某1在赣西监狱内服刑,其通过会见陈某4后得知新街镇很多人在开赌场,但陈某4开不起来,于是欧阳某1在监狱约见黄某12,向黄某12提出让其照看其手下的要求。后黄某1谌某3带着陈某4等人在新街镇集镇、熊村、陈某4家中等地开设赌场,共抽头获利2.5万元。黄某12将自己的获利部分全给了陈某4。黄某6在赌场内为陈某4抽钱和背包,陈某4每天支付工资200~300元给黄某6。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4、黄某6的供述;同案人谌某3、黄某12的供述;证人罗某1、谌某5的证言等证据。
3、2015年6月18日,欧阳某1从监狱释放后不到一周时间,依托谌某甲提供的资金,在新街镇官塘村、独城镇横江村等地大肆开设赌场。通过刘某2、陈某5等人或亲自打电话给邹某、李某乙、谌某5、李某3、焉某甲、黄某16、廖某2、吴某4、张某5等人到其开设的赌场赌博。赌博方式是“三公”,由谢某2和李某1负责抽钱,刘某2、吴某3、陈某1、黄某6、欧阳某9、刘某11、黄某甲、江某7、陈某5和张某4等人负责望风,熊某3负责放钱,陈某4负责记账。每局赌博都抽钱,少的抽1千元,多的抽几千元,共抽头获利2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2、陈某4、陈某5、陈某1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肖某甲、李某1等人的证言;同案人谢某2、熊某3等人的供述等证据。
4、2015年7月底,谢某4和李某4合伙在大港喻家喻飞龙家一楼开设赌场,每人出资一万元,各占50%股份,李某4负责抽钱,谢某4负责望风,喻某2负责后勤。赌场开了20多天,欧阳某1想入股该赌场,就让刘某2想办法。之后该赌场就有小混混来捣乱。谢某4就对欧阳某1说有人在赌场捣乱的事。欧阳某1就安排吴某3、陈某4来看护赌场。同时在自己的白色福特车内当陈某5的面和李某4说,赌场的事由刘某2负责。赌场又开了十几天,这其中谢某2、谢某5每天进500元,护赌场的马仔每天进600元,后因护赌场的人员嫌钱少以各种理由向李某4借钱。谢某2与谢某4闹意见,至9月初,赌场停了一~二天。欧阳某1打电话要李某4、喻某2到赌场三楼,当面明确赌场分三股,自己和谢某4各占30%、李某4占40%,并安排吴某5负责抽钱和结算。之后赌场又开了近一个月,因欧阳某1团伙成员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赌场停开。赌场前后合计抽头渔利40余万元,欧阳某1通过吴某5采取无卡存款的方式获利10万余元,刘某2从该赌场获利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同案人李某4、谢某4、吴某5的供述;证人喻某2、廖某1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某2、陈某1、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5、2015年3月起,邓某2平、邓某3在新街小平超市开设赌场。2015年7月份,欧阳某1提出要将新街街面的赌场控制起来,并安排手下去实施。陈某5就找到邓某2平表示想合作,邓某2平不同意。陈某5就带着柴刀将店内的麻将机砍烂,邓某2平赌场为此停开了半个月。后邓某2平找到欧阳某1的妻子谢某5,提出和欧阳某1合伙开设赌场,并由陈某5带手下看护赌场,于是该赌场继续开。欧阳某1先后安排吴某5、黄某17负责发牌、抽钱,每天的抽头获利除去开支按5:5分成,吴某5、黄某17将分得的钱给欧阳某1,陈某5等人负责看护场子。2015年10月参赌人员周某2因参赌与年轻男子发生矛盾,周某2叫儿子周某3等人打砸了赌场。欧阳某1得知后打电话给周某3,周某3向欧阳某1解释不知情,因双方有亲戚关系此事了结。为此,刘某2、吴某3、陈某4、陈某1、黄某6、江某7、欧阳某9、付某10、刘某11、黄某甲、王某甲等人在赌场门口摆势一上午。该赌场先后共抽头渔利十几万元,欧阳某1通过吴某5、黄某17,采取无卡存款和付现金的方式获利7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同案人邓某2平、邓某3、吴某5等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5、刘某2、吴某3、陈某4等人的供述;证人王某4、周某2、周某3等人的证言等证据。
八、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2015年8月,刘某1和谌某甲因做吊机生意产生矛盾,谌某甲打电话给刘某1不准他在瓷城经营吊机生意,并扬言砸烂他的车。2015年8月3日晚11时许,刘某2接到欧阳某1的电话让其带人去砸刘某1的车。刘某2便带着陈某5、吴某3、肖某甲和张杰华开车到大港村后刘村小组,将刘某1停放在楼下的凌志小车砸烂。之后,刘某1被迫不在瓷城经营吊机生意。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被损毁价值人民币59133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6的证言;被告人刘某2、吴某3、陈某5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高价涉案字(2015)1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11年8月底,欧阳某1明知罗某4、罗某2有一辆银灰色的“丰田”牌小轿车(价值157000元)是在福建泉州抢劫所得,仍商谈低价购买并使用,并提出将该车先试用一下。在其试用期间,福建省公安机关到高某来追捕罗某4、罗某2等人。罗某4、罗某2的亲属为减轻罗某4、罗某2的罪责,通过亲友找欧阳某1要求返还车辆,欧阳某1以该车被修理了为由,向罗某4、罗某2亲属索要8500元修理费后,才将该车抛弃在八景“柴米油盐”酒店附近。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罗某6、陈某2、罗某3、罗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3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关于罗某2、罗某4抢劫闽C×××××小车追回的情况说明及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3)德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该组织成员还参与了以下个人犯罪行为:
一、故意伤害事实
1、2014年11月5日22时许,陈某1伙同李某5(已判刑)等人在现代网吧上网时,因陈某1和黄某3的朋友黄文强发生矛盾,陈某1便纠集李某5等人教训对方,从车后备箱拿刀将被害人黄某3右手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3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15年3月24日晚上11时许,李某5骑摩托车到药都商贸城附近,因摩托车没油,李某5便用矿泉水瓶去接被害人龚某停在玉鑫网吧门口的摩托车的油。被龚某发现后,双方发生口角。李某5叫来陈某1和聂某、熊某4等人,用砍刀将龚某左手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龚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两起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和辩解;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2015)樟刑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二、非法拘禁事实
1、2012年欧阳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羁押期间其要求在樟树混社会的王某2帮助照看自己的手下吴某3、江某7等人,王某2表示同意并安排吴某3在其开的游戏室看店,每天给吴某3一百元钱零用。2012年12月21日晚上九时许,因受害人范某2平与熊某5之间的赌债纠纷,王某2便纠集吴某3、江某7和“武某”开车带刀、枪窜至高某市陶瓷基地盛世朝歌KTV将范某2平绑至樟树并殴打逼迫其拿钱,范某2平于是安排公司老板贾继峰打一万元到其银行卡内,王某2等人拿到钱后才将范某2平带到丰城交给了熊某5。范某2平的家属得知后报案,范某2平在丰城八号公馆KTV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2013)高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及(2014)高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
2、2015年7月26日10时许,李欣鑫来到新街镇瓷城喻家瓷城大药房旁,见有人在店内玩牌赌博,便参与其中。在与王某5、廖某3元、喻某2等人坐门赌博后,李某3将身上的钱输光,就认为有人出老千,于是纠集肖某甲和刘某8、李某6在该日中午12时许,将王某5、廖某3元带至新街镇珠山一山上及一出租屋内殴打,廖某3元一直不承认赌假。王某5被打后被迫承认自己赌假。廖某3元按李某3要求给每人买几包烟抽后,给了除李某3外的每个人现金200元,计1000元。下午3时许,李某3将廖某3元释放回家。随后,李某3、李某6和肖某甲三人开车将王某5带至太阳镇的一座山上。途中,对王某5欧打,王某5被迫将身上7200元给了李某3。李某3一伙人才将王某5送回了喻家村。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
三、开设赌场事实
2014年8、9月份,谌某5、谌某4心合伙在高安市新街镇建成村委会神前村谌某5家开设“三公”赌场,谌某5负责赌场的正常运行,谌某4心负责叫人来赌博,谌某5安排谌建斌负责放贷、抽钱。期间,熊某3、王某2带上吴某3和李某7、邱某、王某3、陈某7等人插手赌场并强行入股,王某2和熊某3二人占1/3的股份,谌某5、谌某4心占2/3的股份。王某2和熊某3入股后,谌某4心仍负责叫人赌博,邱某、吴某3负责放贷。赌场开了有一、两个月,抽头获利20多万元,其中谌某5分得100000余元,谌某4心分得10000余元,熊某3分得20000余元,王某2分得16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某3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王某2、谌某5、熊某3、谌某4心的供述及证人游某2、徐某4、陈某3的证言等证据。
四、寻衅滋事事实
1、因吴某6与丰城市本色酒吧股东杨旭发生过纠纷,2016年6月30日晚23时许,罗某8从吴某6处拿来一把来福枪,来到丰城市华润万家,乘电梯上至四楼。在四楼电梯口,罗某8持枪朝本色酒吧大门开了三枪,只响了一枪。开枪后罗某8离开了现场。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罗某8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鄢某、陈某4、金某、胡某2的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2、2016年7月8日晚22时许,吴斌与罗某8在丰城市皇室酒吧玩,途中吴某6从二楼卡座用啤酒瓶砸到一楼的徐某1,后徐某1等人到二楼找到吴某6时被皇室酒吧保安拦住。吴某6等人就去打徐某1,罗某8拿出随身携带的手枪并将子弹上膛,在争斗中用枪把砸到徐某1头面部,并开了一枪。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罗某8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8、徐某5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徐某1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
江西省高安市法院一审另查明,刘某11于2016年3月8日到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欧阳某1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吴某3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陈某5因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2012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江某7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肖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3月6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提交的到案情况说明;欧阳某1释放证明;吴某3释放证明;江某7释放证明;陈某5释放证明及肖某甲释放证明等证据。
原审法院针对欧阳某1、刘某2、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黄某6、江某7、罗某8、欧阳某9、付某10、黄某甲、刘某11、王某甲提出的辩解及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欧阳某1、刘某2、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黄某6、欧阳某9、江某7、罗某8、付某10、黄某甲、刘某11、王某甲及其各辩护人均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欧阳某1等人已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且人数较多,被告人欧阳某1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某2是该组织的领导者,二人起意、策划、指挥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等骨干成员服从和执行被告人欧阳某1、刘某2的授意和指令,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使用暴力手段插手市场竞争从而获取经济利益,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如为开赌场的组织成员发工资,为组织成员提供吃、住等消费,统一购买作案工具,支付部分被害人赔偿款。该组织多次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称霸一方,在新街镇和陶瓷基地一带,对地下赌场形成了非法控制,在高某和樟树相邻区域的混凝土行业内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该组织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被告人欧阳某1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某2的行为构成了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黄某6、江某7、罗某8、欧阳某9、付某10、黄某甲、刘某11、肖某甲、王某甲的行为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被告人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黄某6、江某7、罗某8、欧阳某9、付某10、黄某甲、刘某11、肖某甲、王某甲为其他参加者。故该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2、关于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欧阳某1的辩护人提出双方没有互殴,刘某2手下看到罗某5的车子追赶了,不构成聚众斗殴,属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黄某6、欧阳某9、江某7、罗某8提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是对方没有来,没有互殴。被告人罗某8的理由是没有参加搜寻罗某5。经查,被告人吴某3、陈某4到罗某5开设的赌场空叫捣乱后,被告人欧阳某1、刘某2与罗某5约点子打架,并准备了枪支、砍刀,纠集了被告人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黄某6、付某10、罗某8、江某7、欧阳某9、黄某甲、刘某11和张某3华、张某4等人到约定地点。因罗某5觉得直接应点搞不赢被告人欧阳某1、刘某2一伙,并未直接应点,而是纠集多人采取了突然袭击的方法,暗中搜寻被告人欧阳某1、刘某2一伙,于次日晚上在与被告人陈某1、欧阳某9、陈某4、吴某3、刘某11和张某3华等人相遇后,枪击了被告人陈某1所驾驶的刘某2的小车,后上述人员追赶了罗某5一伙的车辆。此后,被告人欧阳某1、刘某2一伙持枪支、砍刀四处搜寻罗某5一伙。被告人陈某5、黄某6、付某10、江某7、黄某甲、罗某8虽未与罗某5一伙直接发生打斗,但均明知双方纠集人员准备斗殴,被告人刘某2一伙到了约定地点准备斗殴,具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且在此后,被告人刘某2一伙部分人员与罗某5一伙发生了直接斗殴。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1、刘某2等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应予以支持。故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3、关于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欧阳某1的辨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1伤害吴某1已过追诉期限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欧阳某1伤害吴某1的时间是2010年5月16日,2015年5月15日吴某1到江西省樟树市公安局报案,江西省樟树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9日决定立案侦查。被告人欧阳某1因2012年3月非法持有枪支,2012年7月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欧阳某1故意伤害吴某1的追诉期限从2012年7月起算满五年至2017年7月止。因此,指控被告人欧阳某1故意伤害吴某1的犯罪,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内。故该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欧阳某1提出其没有参与伤害张某1的辩解问题。经查,被害人张某1经照片辨认,指认出欧阳某1就是砍他的“龙飞”。案发当日,被害人张某1即向江西省樟树市公安局福城派出所报了案,在福城派出所的值班记录中,明确记载:车上下来三人(车上还有一人)持刀冲向张某1……。张某1称其中有一人跟着“亮亮”叫“龙飞”的。同案人刘某3供认:我把车子停在“卷毛”前面,欧阳某1和欧阳双华还有几个人一起拿着刀下车朝“卷毛”砍。被害人的陈述与同案人供述均证实了被告人欧阳某1实施了伤害张某1的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4、关于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欧阳某1提出第1起已经判了刑;第4起不知情,是服刑时才听刘某2说的,与其没有关系;第6起其事后才知道,与其无关。第7起也是事后听说的,不是其调解的。经查,寻衅滋事中第1项指控,被告人欧阳某1已经判刑处罚了,但同案人刘某2未处理,应对被告人刘某2追诉。第4起,被告人刘某2等人殴打刘某2,系被告人欧阳某1授意打压贾某1过程中,被告人刘某2等人误以为刘某2为贾某1手下而殴打刘某2,应属组织行为。第6起被告人肖某甲殴打谌某1,系被告人刘某2等人按被告人欧阳某1的指示,为控制新街赌场,在巡查新街赌场的过程中发生,应属组织行为。第7起殴打邓某1,是被告人刘某2指挥组织成员实施的行为,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1参与了事后调停,应属组织行为。不论被告人欧阳某1是否参与实施,被告人欧阳某1应对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2提出第2起在樟树银河大酒店砸打贾某1小车是其个人行为,与被告人欧阳某1无关。经查,被告人刘某2等人在樟树银河大酒店砸打贾某1小车,是在被告人欧阳某1授意被告人刘某2等人打压贾某1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应属组织行为。被告人刘某2在侦查阶段也供认过是被告人欧阳某1指使实施的。故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5提出没有拿刀砍邓某1,其辩护人提出砍邓某1、谌某1属自诉案件,已达成赔偿协议和取得谅解,受害方放弃了追究致害方的责任,公诉机关以此追究被告人陈某5等人的刑事责任于法无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公诉机关不得追究。寻衅滋事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范围,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协议,并不意味公诉机关就不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5在开枪打砸搅拌车的事件中不是犯意提起和作案工具的提供者,情节较轻,不是寻衅滋事的主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5两次参与持枪拦截并枪击搅拌车,情节恶劣,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陈某5持械参与殴打邓某1等人,起主要作用。其寻衅滋事犯罪均系主犯。故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某甲提出其没有参与打砸王平的店面。经查,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证明黄某甲参与了打砸王平店的证据不充分。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被告人黄某甲参与了打砸王平店。故对被告人黄某甲提出的该辩解予以采纳。
5、关于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欧阳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敲诈勒索是陈某5的个人行为,收入也是归陈某5支配,与欧阳某1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5在向按摩店老板游某1、谌某2提出入股要求后,游某1曾请朋友找到欧阳某1出面调停,被告人陈某5仍收取了游某12000元。被告人陈某5入股几家按摩店,还向被告人刘某2说过。被告人陈某5利用欧阳某1、刘某2犯罪组织的影响,强行索取地下按摩店的钱财,属于组织犯罪行为。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6、关于非法拘禁。被告人欧阳某1及其辩护人、陈某4、陈某5及其辩护人、陈某1、黄某6、欧阳某9、江某7、付某10等提出拘禁黄某1时间只有2小时左右,没有超过24小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经查,被告人刘某2、吴某3、陈某4、陈某5等一伙人在樟树张家某抓获黄某1时,即对黄某1进行了殴打,致其轻微伤,后又将黄某1押上车辆带至另一处山上,进行殴打、逼问。在拘禁过程中有殴打、侮辱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7、关于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欧阳某1提出第1起已判刑;第2起没有要求黄某12等人去开赌场;第3起抽头渔利没有30万元;第4、第5起抽头渔利的数额不实。经查,开设赌场的第1项指控,被告人欧阳某1已经判刑。但被告人吴某3未因此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追诉应支持。第2项指控被告人欧阳某1开设赌场。期间欧阳某1是在服刑,但欧阳某1利用其影响力,在黄某12到监狱接见其时,要求黄某12关照其手下活命,黄某12才帮助被告人陈某4开设赌场,应当视为组织犯罪。第3项指控抽头渔利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欧阳某1在新街官塘李村、独城横江村开设赌场,两次均参与的同案人熊某3供述,两次共抽头渔利二十多万元。两次参赌人李某乙证实两次抽头渔利至少在三十万元以上。参赌人员邹明亮证实在新街官塘李村至少抽头渔利有十多万元。因此,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同案人熊某3供认的两次抽头渔利二十万元确认抽头渔利数额。第4、第5项指控抽头渔利数额,是根据吴某5以自己的身份为欧阳某1办理的农行卡内显示的明细存款数,黄某17在农行以自己身份为欧阳某1办理的农行卡内显示的明细存款数,得出共计17万余元。因二个赌场的抽头渔利有时都打到吴某5的卡上,同案人李某4又供述欧阳某1入股其赌场后其一个人大概赚了10万元,相应的欧阳某1也应获利10余万。起诉书指控欧阳某1在李某4赌场通过吴某5无卡存款获利10余万元;在邓某2平赌场通过吴某5、黄某17无卡存款获利7万余元证据充分。故前述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某3提出第2项对其指控不实。2013年下半年,我在狱中服刑。经查,被告人吴某3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1月16日止。因此,起诉书指控2013年下半年参与黄某12、陈某4开设的赌场,在赌场内放钱,陈某4每天发工资200-300元不等给吴某3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吴某3的该辩解予以采信。
二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5对起诉书指控其在官塘李某8和独城横江开设的赌场中负责记账提出异议。经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5的这一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陈某5的该辩解予以采信。被告人陈某5还提出其在赌场没有得工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陈某5在赌场中得了工资,但其为该赌场看路、望风属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付某10、王某甲提出其没有为赌场看场子、也没有望风和得工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付某10、王某甲参与了为邓某2平赌场的摆势,是一种为赌场护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构成开设赌场罪。故对其该辩解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11提出其在李某4、王平赌场没有拿到一分钱,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刘某11为官塘李某8、独城横江赌场看路、望风、得到了工资,为王平赌场摆势等,都是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故对其该辩解不予采纳。
8、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欧阳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打砸刘某1的小车与被告人欧阳某1无关,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查,打砸刘某1的小车是被告人刘某2带被告人陈某5、吴某3、肖某甲和张某3华等人实施的。被告人欧阳某1出狱后对其组织成员说过:自己不在时,由刘某2带队。被告人欧阳某1、刘某2与谌某甲关系密切,谌某甲与刘某1生意上有矛盾,被告人刘某2带其组织成员为谌某甲出头,并不违背被告人欧阳某1意愿。在被告人刘某2纠集被告人吴某3、陈某5、肖某甲等人去打砸刘某1的小车时,被告人吴某3、陈某5、肖某甲不问原由的服从,更说明了该行为是组织行为,是被告人欧阳某1、刘某2犯罪组织扩大影响力的过程。被告人刘某2也供认过被告人欧阳某1授意被告人刘某2去打砸刘某1的小车。故被告人欧阳某1应当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5提出没有到太阳陶瓷厂殴打刘某1的辩解。经查,指控被告人陈某5等人到太阳陶瓷厂殴打刘某1确实缺乏证据,现有在案证据难以支持。故对该辩解予以采纳。
9、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欧阳某1提出车子其没有买,只是帮他们找了这个车子。要了8500元钱的事其不清楚。辩护人提出无直接证据证明该车系欧阳某1所买,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使构成该罪也过了追诉期。经查,赃车是通过罗某3与欧阳某1联系,欧阳某1提出要8500元修车费才得以返还的。8500元罗某3在赃车返还后给了欧阳某1。罗某4、罗某2通过打听得知赃车在欧阳某1处,才通过罗某3与欧阳某1联系还车。而罗某2当时卖车时没有得到一分钱。被告人欧阳某1应当明知车辆来路不明。本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欧阳某1在追诉期内又犯罪,追诉期限重新计算,故不存在过追诉期的问题。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1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的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欧阳某1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欧阳某1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欧阳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某1明知是赃物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又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欧阳某1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2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的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刘某2的行为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2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刘某2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3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1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1次。2次均情节恶劣;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1次;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5次。被告人吴某3的行为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吴某3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吴某3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3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3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4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1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1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3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4次。被告人陈某4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4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某4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4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陈某4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5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3次、任意毁坏财物1次、随意殴打他人2次,6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3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3次;参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1次。被告人陈某5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某5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某5在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5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5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1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3次,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3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2次。被告人陈某1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1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某1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某6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3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4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4次。被告人黄某6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某6在参与的4次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2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4次中2次)、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6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江某7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1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2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2次。被告人江某7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江某7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7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7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罗某8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1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1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单独持枪滋事2次,5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被告人罗某8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罗某8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8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欧阳某9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1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1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3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3次。被告人欧阳某9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欧阳某9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9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付某10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1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1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3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1次;参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3次。被告人付某10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付某10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10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某甲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随意殴打他人1次,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1次。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某甲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11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1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1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3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3次。被告人刘某11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11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1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肖某甲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1次,情节恶劣;参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1次;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被告人肖某甲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肖某甲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非法拘禁、故意毁坏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甲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1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2次均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1次。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欧阳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告人刘某2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被告人吴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人陈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五、被告人陈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六、被告人陈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七、被告人黄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八、被告人江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九、被告人罗某8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十、被告人欧阳某9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十一、被告人付某10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十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十三、被告人刘某1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十四、被告人肖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十五、被告人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十六、对随案移交的别某2小车一辆浙C×××××,大众斯柯达小车一辆赣C×××××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欧阳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1、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本组织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性、经济性特征,最多称的上是恶势力;2、关于聚众斗殴罪,因罗某5并没有到达约定现场与圈子成员殴斗,故不应该成立本罪,即使成立本罪也是犯罪未遂,对上诉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2015年11月12日,罗某5未到现场应点后,陈某4等人追逐罗某5的行为也只是构成寻衅滋事罪。3、关于故意伤害罪。原审对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量刑过重,2012年公安机关因开设赌场一案抓获上诉人,但当时上诉人就伤害吴某1一事就在公安机关如实作出供述,就伤害吴某1一事应当认定其自首情节。关于上诉人参与故意伤害张某1一事,其是受刘某3指使,应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4、关于寻衅滋事罪。指控的第1起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原已判决过,大多数寻衅滋事均与上诉人无关,对上诉人应当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5、关于开设赌场罪。原审依据证人贾某5、黄某12证实其到监狱会见了上诉人,上诉人让其照顾吴某3等人就定其开设赌场的罪名证据不足。6、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证据证实刘某2在2015年8月3日晚打了电话给上诉人要其带人去打砸刘某1的车辆。7、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买下了涉案车辆,退一步来说,即使构成了本罪,根据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涉案车辆价值15700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审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刘某2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畸重。
上诉人陈某5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1、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即使构成本罪,也不是积极参加者。2、关于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只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没有斗殴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为斗殴提供了帮助,故上诉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3、关于寻衅滋事罪。将邓某1砍伤为轻伤二级一事属刑事自诉案件,现受害方已经和上诉人等人达成了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害人邓某1没有自诉,故司法机关再次追诉上诉人该次寻衅滋事责任,违法剥夺了受害人的自诉选择权,于法无据。在砍伤谌某1一事中,上诉人仅是用刀背砍了被害人,造成轻伤二级的伤害结果不是上诉人导致。在打砸王某1店一事中,其他被告人打砸完后,上诉人才到现场,故不能追究上诉人本次寻衅滋事的刑责。4、关于非法拘禁罪。上诉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抓住和控制被害人黄某1的不是上诉人,没有直接侮辱、殴打被害人且事后为被害人包扎了伤口。5、关于开设赌场罪。上诉人仅是为赌场看路,望风,一审即已认定其为从犯,就应当从轻、减轻处罚。6、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对其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上诉人吴某3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1、关于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听从刘某2的安排做事,不应认定为主犯。2、关于寻衅滋事罪。上诉人也是遵照刘某2的安排做事,不应认定主犯。3、上诉人在2013-2014年间在监狱服刑,没有参与圈子的任何活动,且其在本组织中参与的犯罪次数,危害比较组织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更少,也更轻,故对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偏重。综上,请求二审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1、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也不是积极参加者,最多属于恶势力团伙中的普通一员。2、关于故意伤害罪。2014年11月5日伤害被害人黄某3一事中,上诉人当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在2015年3月24日伤害龚某一事中,上诉人虽拿了刀,但只是踹被害人一脚,刀被他人抢走了,作用较小,应属于从犯。3、关于聚众斗殴罪,完全是对方突袭上诉人引起,上诉人没有持刀枪,作用较小,系从犯。四、关于寻衅滋事罪,没有证据能证实上诉人持枪对被害人熊某1的车辆开了枪,在追打新明珠搅拌车的二起事实中,上诉人也不是主犯。综上,请求二审对一审改判,并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某4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1、上诉人不是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者;2、在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犯罪中,其不是主犯。综上,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罗某8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上诉人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只是事后听说有这件事,其也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黄某6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刘某11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上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1、上诉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关于寻衅滋事中殴打邓某1一事,被害人邓某1对该行为早已予以谅解,一审据此判决上诉人刑责剥夺了被害人自诉选择权;3、在开设赌场案中,上诉人当时还未成年,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欧阳某1、刘某2、陈某5、吴某3、陈某1、陈某4、罗某8、黄某6、刘某11、王某甲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书上列举的各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相互印证,并经一审法院依法开庭质证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欧阳某1、陈某5、陈某1、刘某11、王某甲及各自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自2009年至2015年年底,上诉人欧阳某1以其在社会上混出的名气为依托,逐步形成以上诉人欧阳某1、刘某2为核心,上诉人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为骨干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层级分明,且具备一定的组织纪律性。且通过一系列的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奠定该组织在高某市辖区新街镇、陶瓷基地等地的社会地位;同时通过打压其他大小赌场,自行大肆开设赌场,控制新街镇及陶瓷基地的地下赌场,并意图垄断樟树市混凝土市场及实施敲诈勒索等有组织的犯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用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和支持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其违法犯罪行为在高某市辖区新街镇、陶瓷基地和樟树市一带形成了一定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及经营形成了心理强制和威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生产、生活、治安秩序。该组织已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对上诉人欧阳某1、陈某5、陈某1、刘某11、王某甲依法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上诉人欧阳某1、陈某5、陈某1、刘某11、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某5、吴某3、陈某1、陈某4及其各自的辩护人提出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的上诉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陈某5、吴某3、陈某4、陈某1多次积极参与有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其中陈某5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3次,任意毁坏财物1次,随意殴打他人2次,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3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3次,参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1次。吴某3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1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1次。非法拘禁他人1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1次,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5次。陈某1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3次,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3次。陈某4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1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1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3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4次。四上诉人比较其他参加者,更积极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作用更加明显,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故对四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欧阳某1、陈某5及其各自辩护人提出虽然有斗殴的故意,但因罗某5没有到达约定的现场与圈子成员发生实际殴斗行为,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上诉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2015年11月11日,该组织与罗某5团伙约好在樟树桥头斗殴后,在欧阳某1的授意下,由刘某2带队,吴某3、陈某4、陈某5等人带着口罩、砍刀、钢管焊接的菜刀等工具到达现场,因罗某5未到场,该日双方没有发生斗殴行为。但从次日起,欧阳某1团伙就一直在陶瓷基地及樟树等地继续搜寻罗某5等人,直至13日凌晨2时,在高某大港加油站罗某5等人驾驶车辆追赶陈某1驾驶的车辆,吴某3、陈某4等人得知该消息后,驱车赶到现场并追赶罗某5等人驾驶的车辆。后罗某5持枪朝陈某1驾驶的车辆开了两枪并逃开。据此,欧阳某1团伙为了与罗某5一伙聚众斗殴,积极纠集人马,携带斗殴工具并到达约定的斗殴现场,虽然当日罗某5等人未到达现场发生斗殴行为,但该组织并未因此放弃斗殴意图,于后两日四处搜寻罗某5等人的下落,在得知罗某5等人的具体方位后,立即赶赴现场且发生了相互驱车追逐,持枪枪击车辆的斗殴行为,故该犯罪团伙的该行为既具备斗殴的主观故意,又与对方发生了枪击斗殴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已既遂。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欧阳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故意伤害事实中,故意伤害吴某1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故意伤害张某1应当认定其为从犯,原审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故意伤害吴某1犯罪事实中,欧阳某1供述该犯罪事实时,公安机关已掌握该罪行,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故意伤害张某1犯罪事实中,上诉人欧阳某1虽受刘某3指使参与,但其在伤害被害人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实施刀砍行为,其起的作用明显不是辅助及帮助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欧阳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寻衅滋事多数起诉事实不是其纠集的,应当在五年以下对其量刑的上诉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第1起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欧阳某1原已作出判决,原审对此亦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其余指控的多起寻衅滋事事实(2011年4月以后就超过三起)均是因该组织为争夺势力,与其他团伙争强斗狠或者意图垄断樟树混凝土市场引发,上诉人欧阳某1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以上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原审判决根据其聚众斗殴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对其的量刑,并无不当。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欧阳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不足的上诉意见。经查,现有在案证据黄某12等人的证人证言及同案犯刘某2等人的供述,再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欧阳某1犯开设赌场及故意毁坏财物罪,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欧阳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使构成该罪,因涉案车辆价值为157000元,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也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上诉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证人罗某3、罗某4、罗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罗某7的供述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欧阳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此外,上诉人欧阳某1掩饰、隐瞒涉案车辆价值157000元,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不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某2、黄某6、刘某11及其各自辩护人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刘某2、黄某6、刘某11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系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某5、王某甲及其各自辩护人提出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中,被害人邓某1已经和上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害人也没有对本案提起自诉,司法机关就此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于法无据的上诉意见。经查,寻衅滋事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且该行为亦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无论上诉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公诉机关都有权依职权对上诉人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追诉刑事责任。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某5、吴某3、陈某4、陈某1及其各自辩护人提出不是寻衅滋事主犯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某5多次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其中两次参与持枪拦截、枪击搅拌车,情节恶劣,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其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应当以主犯论处。上诉人吴某3、陈某4、陈某1积极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且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也应当认定主犯。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某5及其辩护人提出在非法拘禁案中,其没有直接实施侮辱、殴打行为,一审也认定了其为从犯,但没有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已认定上诉人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黄某6、罗某8、刘某11、肖某甲、原审被告人欧阳某9、江某7、付某10、黄某甲为从犯,但没有对上诉人吴某3、陈某4、陈某5、陈某1、黄某6、罗某8及原审被告人江某7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应予以纠正,故对上诉人陈某5及其辩护人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上诉人吴某3、原审被告人江某7除参与团伙非法拘禁1次以外,个人还犯非法拘禁1次,针对二人的社会危害性,对上诉人吴某3、原审被告人江某7在非法拘禁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陈某5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寻衅滋事中,陈某5系事后赶到现场,没有参与打砸王某1店的犯罪行为的上诉意见。经查,公诉机关起诉书虽然指控上诉人陈某5与黄某甲系组织成员打砸完后才到达犯罪现场,但在案证据陈某5的供述及同案犯陈某4、刘某11、罗某8均证实上诉人陈某5参与了本次打砸犯罪,足已形成证据链。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某5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中,其为从犯,一审没有比照其他从犯在本案中的作用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经查,一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陈某5为从犯后,已对其比照主犯欧阳某1、刘某2从轻处罚。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某5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认定其为从犯后,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某5伙同刘某2、吴某3、肖某甲等人故意毁坏被害人刘某1的财物价值59133元,毁坏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被认定为从犯后,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系在法定幅度内依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对其的量刑。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吴某3、陈某4及其各自辩护人提出不是聚众斗殴主犯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吴某3与陈某4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应欧阳某1的要求,到王平赌场空叫,直接导致该组织与罗某5等人约定聚众斗殴,虽然两上诉人应欧阳某1、刘某2的安排空叫和参与斗殴,但比较于其他聚众斗殴参加者,二人发挥的作用更大,应当认定两上诉人为聚众斗殴的主犯。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故意伤害黄某3犯罪事实中,其当时还未成年,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某1出生日期为1996年11月9日,实施该犯罪行为的时间是2014年11月5日,其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在伤害龚某犯罪事实中,其为从犯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某1在侦查机关供述,供认其与熊某4等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虽然其仅是用刀指着对方且踹了对方一脚,但并不足以据此认定其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不应认定为从犯。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罗某8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罗某8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均能证实罗某8参与了搜索罗某5的行为,因本案系共同犯罪,罗某8应当对团伙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在开设赌场时未成年,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王某甲参与开设赌场,为组织开设的赌场参与摆势的时间是2015年10月份,其出生日期是1997年8月11日,犯罪时已满18周岁,系成年人。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阳某1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诉人欧阳某1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人欧阳某1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上诉人欧阳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欧阳某1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上诉人刘某2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诉人刘某2的行为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刘某2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起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上诉人刘某2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上诉人陈某5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3次。任意毁坏财物1次,随意殴打他人2次(参与持凶器追逐、任意毁坏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计6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3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3次;参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1次。上诉人陈某5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陈某5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在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陈某5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陈某5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上诉人吴某3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1次。随意殴打他人(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计2次均情节恶劣);任意毁坏财物1次;非法拘禁他人2次(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1次;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5次。上诉人吴某3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上诉人吴某3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吴某3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吴某3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上诉人陈某1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3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3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3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2次。上诉人陈某1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陈某1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在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陈某1在犯部分故意伤害罪时,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某1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上诉人陈某4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1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1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计3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4次。上诉人陈某4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上诉人陈某4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某4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陈某4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上诉人黄某6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3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计4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4次。上诉人黄某6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上诉人黄某6在参与的4次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2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4次中2次)、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6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上诉人罗某8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1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1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单独持枪滋事2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单独持枪滋事共5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上诉人罗某8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上诉人罗某8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罗某8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上诉人刘某11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1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1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计3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3次。上诉人刘某11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上诉人刘某11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刘某11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刘某11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上诉人王某甲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1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计2次均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1次。上诉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上诉人王某甲在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某甲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原审被告人江某7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1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参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计2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2次(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2次。原审被告人江某7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江某7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江某7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江某7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原审被告人欧阳某9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1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1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计3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3次。原审被告人欧阳某9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欧阳某9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欧阳某9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原审被告人付某10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1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1次,随意殴打他人1次(参与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计3次均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1次;参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3次。原审被告人付某10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付某10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付某10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次;参与随意殴打他人1次(情节恶劣);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1次。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原审被告人肖某甲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参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1次(情节恶劣);参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1次;参与非法拘禁他人2次(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原审被告人肖某甲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肖某甲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肖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肖某甲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肖某甲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根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刑初33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八项、十项、十一项、十二项、十三项、十四项、十五项、十六项,即:被告人刘某2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吴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江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欧阳某9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付某10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黄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刘某1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肖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对随案移交的别克小汽车一辆浙C×××××,大众斯柯达小车一辆赣C×××××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刑初3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四项、五项、六项、七项、九项,即:被告人欧阳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陈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陈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黄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罗某8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上诉人欧阳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17日止。没收财产及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上诉人陈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上诉人陈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上诉人陈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上诉人罗某8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八、上诉人黄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仇慧玲
审判员胡圣华
审判员周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