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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刑初字第306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新密刑初字第30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寻衅滋事罪
裁判日期: 2015-12-07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指控被告人赵某3、袁某4、孙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指控被告人许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勒索罪;指控被告人张某7、韩某、李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勒索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飞、代理检察员张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某1、李某2、赵某3、袁某4、张某7、许某6、孙某5、蒋某、韩某、李某甲及辩护人盛新建、杨唯真、毛学谦、陈平、张红梅、王青鹏、张随喜、李琳、余林、杨磊、赵有富、魏明丽、陈阳、金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12年夏天以来,为非法牟取暴利,栗某1先后纠集李某2、赵某3××27辆车主,经预谋成立车队,形成一个组织。对外采用殴打、强拿硬要、威胁、××、阻拦××手段,打压、排挤竞争对手,以此控制、垄断郑州大学第一附属××(ICU病房)楼11号楼出院患者的运输生意。对内形成单一竞价机制,按照排号顺序,轮候××活,每次仅有轮候××活的车辆人员面对患者家属进行谈价、要价,致使患者家属别无选择。××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栗某1为首,以李某2、赵某3、孙某5、张某7、袁某4为骨干,以许某6、蒋某、韩某、李某甲以及李松涛(老婆:赵现云)、孙保国(老婆:郝国翠)、谭文成(老婆:连和芝)、李红许(老婆:雷红敏)、李树超(老婆:双云)、王澎真、李国立、赵庆、李佳明、李天、常琴、赵留勇、孟凡、王广澎、古清华、王红彬、孙玉杰、高月(18人另案处理)××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2013年12月,栗某1因顾虑政法机关对其所领导的车队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入查处,为逃避打击便退出该车队;车队成员××李某2、赵某3××人的召集下,预谋团结一起,继续按照原有的套路、方法控制垄断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所有××房出院患者的运输生意,同时推举李某2为车队的会计,掌管车队的经济命脉、利益分配。车队××会计李某2的引领下向前运行、发展,重新形成了以李某2为首,以赵某3、张某7、袁某4、许某6及王红彬为骨干,以孙某5、蒋某、韩某、李某甲及李松涛、孙保国、谭文成、李红许、李树超、王澎真、李国立、赵庆、李佳明、李天、常琴、赵留勇、孟凡、王广澎、古清华、孙玉杰、高月××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地位调整后,该组织进一步加大了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出院患者运输市场的控制力度,不但控制垄断该院××房11号楼,而且对该院其他××房也进行了控制垄断。该组织先后××栗某1及李某2的统一引领下,成员分工协作,组织内部形成严格的纪律和奖惩措施。

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一方面采用暴力、××、阻拦、强拿硬要××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患者出院的运输生意进行垄断、控制。另一方面采用××勒索、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手段肆意、恶意提高运输价格,趁火打劫、坐地涨价、非法敛财。××此过程中,栗某1从每一趟生意要价中获得20%(后期涨至30%)提成,运送该趟生意的组织成员获得80%(后期降至70%)的报酬。随着组织的经营、发展,因运送患者远近不同造成要价不同从而形成内部成员之间收入不均衡现象出现,为规避上述局面,2013年12月,栗某1退出之后。车队××李某2的引领下,内部变换为“吃大锅饭”的经营模式:由组织统一接活儿,按照顺序统一派活儿,与患者家属谈价、加价、涨价的事情按照分工一般由运送该趟生意司机以外的车队成员负责,其他××场成员予以配合,威胁、××患者家属,××患者家属接受车队的高额要价。××患者家属处获得的钱财,按照李某2、赵某3、袁某4、许某6及王红彬享受7元/公里、其他车队成员享受5元/公里的标准××运输费用支付给运送该次患者的车队成员,剩余部分归整个车队共有,到期刨除车队开支进行分红。仅取证获得的证据就显示组织共非法获取十余万元经济利益,其中近十万元用于组织的分红与开销,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阻拦、辱骂、××、殴打、强拿硬要××手段,先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其周边,大肆对外来竞争者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对患者家属实施强迫交易、××勒索××违法犯罪活动数百次(因人员流动现仅落实患者家属二十余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竞争对手、普通百姓。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形成了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出院患者的运输市场的非法控制、垄断,同时该组织成员之间分工合作,××明知××房出院的患者病情严重并随时可能死亡的情况下,一方面利用“报低价或正常报价”的方法欺骗、××患者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待患者被抬到该组织成员车辆跟前或者抬上车之后,立即以病人病情严重、病人即××或已经死亡××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涨价、加价,并进行言语威胁、要挟、××,××患者家属接受该组织的涨价、加价行为。另一方面利用“车队已经垄断、控制了重症患者运输市场,出院患者家属别无选择”的环境、氛围,使患者家属产生精神、心理强制,达到胁迫的结果从而直接报出高价,××患者家属接受车队提出的高价。××花费数万、数十万甚至成为一贫如洗的患者家属面前也豪无怜悯之心,更有甚者,××患者家属为残疾人甚至跪地求情的情况下,该组织成员仍无恻隐之心,依旧按照其组织设定好的方法对患者家属趁火打劫、坐地涨价,使患者家属心灵遭受二次创伤,给患者家属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被害群众遍布全省及周边地区,多达数百人。该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严重影响了河南省医疗市场的形象,形成极其恶劣的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郑州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寻衅滋事

自2012年夏天以来,先后以栗某1、李某2为首的犯罪组织,为了组织的共同利益,分工配合,采用直接、间接、单独、结伙、纠集他人××方式,多次××公共场所追逐、阻拦、辱骂、××、殴打他人,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

1、2012年10月21日,张某甲运送周口市郸城县东风乡姜孟庄村患者王晨语时,遭到被告人栗某1、李某甲××人阻拦。不但张某甲受到阻拦、××,而且患者家属王某丙也受到阻拦、××,致使患者家属王某丙、孙某放弃返回病房拿回自己物品并离开,情节严重。

2、2013年1月20日,张某甲运送平顶山汝州市杨楼镇李圪塔村患者李明航时,遭到被告人栗某1、赵某3××人的阻拦,不但辱骂、××张某甲,而且对患者家属邵某乙××人进行××、威胁,强拿硬要患者家属100元现金。

3、2013年3月3日,张某甲运送洛阳市汝阳县小店镇关帝村患者程子鑫时,遭到被告人栗某1、张某7××人的阻拦,威胁、××患者家属程某、赵某乙,强拿硬要患者家属50元现金。

4、2013年5月30日,张某甲运送济源市下冶乡中吴村患者陶光忠时,遭到了被告人栗某1、赵某3、张某7、袁某4以及孟凡、李松涛、谭文成××人的阻挠、××,强拿硬要张某甲及患者家属陶某每人各100元共计200元现金。

5、2013年10月23日,张某甲运送周口市商水县姚集乡堤子湾村患者王梅英时,遭到韩某及孙保国的老婆郝国翠、李红许的老婆雷红敏、谭文成的老婆连和芝××人的阻拦、辱骂、××,同时威胁、××患者家属王某丁、王某戊××人,情节恶劣、严重。

6、2013年天热的一天,靳某甲(又名:靳某乙)欲运送郑大一附院11号楼中牟重症患者时,遭到被告人栗某1、孙宇巍及李国立××人的阻挠、××,其车辆倒车镜被栗某1、孙宇巍强行掰掉损坏,情节严重。

7、2013年5月16日,崔某欲运送郑大一附院11号楼的新郑重症患者时,遭到被告人栗某1、赵某3、张某7及李国立、赵庆、孟凡××人的阻拦、××,××崔某放弃该生意,后又继续阻挠病人家属李某丁所寻找的亲属贾某甲的车辆,××李某丁侄子出示军官证及欲报警的情况下,贾某甲的车辆才得以运送离开,后栗某1××车队没有××成该趟生意归咎于崔某,向崔某强拿硬要200元现金。

8、2013年8月20日,李某丙运送信阳市潢川县付店镇周洼村王洼组患者汪明和时,遭到被告人栗某1、袁某4××人的阻拦、××,强拿硬要李某丙1000元现金后,又对患者家属汪某进行威胁、××,强拿硬要患者家属现金100元,整个过程情节极其恶劣、严重。

9、2013年8月26日下午16时许,××郑大一附院××房住院的周口商水患者家属范某,找到周口人方某的车辆,欲让方某××病人运送回周口商水,××此过程中遭到被告人栗某1、李某2、孙某5××人的阻挠、辱骂、××,同时被告人栗某1用矿泉水瓶对方某进行殴打,逼迫范某要么使用车队的车辆,要么给钱,最终强拿硬要范某1600元后才允许方某××病人运送离开。

10、2013年9月10日,周口商水练集镇人王某辛驾驶其车辆到郑大一附院接运××患者时,遭到被告人栗某1、李某2、孙某5、张某7××人的阻挠、××,逼迫家属要么按照1800元的价格使用车队车辆,要么拿出1000元后王某辛的车辆才能运送,××逼迫过程中,被告人孙某5××王某辛的车牌掰掉,后由于病人家属报警,被告人栗某1、李某2、张某7、孙某5××人的拿硬要行为才未得逞。

11、2013年3、4月份,当唐某欲运送郑大一附院11号楼中牟重症患者时,被告人栗某1指使赵某3出面进行阻挠、××,后因病人家属欲报警,赵某3才放弃阻挠,之后赵某3以唐某运送重症患者为由,索要芙蓉王香烟一盒。

12、2012年至2013年间,以栗某1为首的车队成员多次阻拦竞争对手,强拿硬要钱财:(1)2012年7月,李某丙先后欲运送驻马店及获嘉县××人时遭到被告人栗某1、张某7的阻拦、××,并向李某丙索要钱财;(2)2012年年底,唐某欲运送登封重症患者时,遭到被告人孙某5××人的阻挠,并向病人家属索要钱财。

13、2014年1月1日16是左右,××车队实行“吃大锅饭”期间,为了车队的整体利益,当刘某甲帮助赵某甲运送新密市超化镇圣帝庙村患者冯海江时,被告人许某6、张某7及李天、李树超××人出面代表车队实施阻拦,威胁、××患者家属冯某××人,之后许某6对刘某甲实施殴打,情节严重。

14、2014年4月23日,××车队实行“吃大锅饭”期间,为了车队的整体利益,当靳某甲(又名:靳某乙)欲运送驻马店市上蔡县小岳寺西伍张村重症患者张秀丽时,被告人李某2、赵某3、张某7、许某6、韩某及谭文成、孟凡、孙保国、李天、赵先云(李松涛妻子)、雷红敏(李红许的妻子)、高月××人代表车队出面进行阻拦,威胁、××患者家属张某丙、杜某、张小换××人,以此强拿硬要钱财,××患者家属杜某跪地求情后仍然强拿硬要300元现金归整个车队成员共有,整个过程情节极其恶劣、严重。

15、2014年5月4日,××车队实行“吃大锅饭”期间,为了车队的整体利益,当张某甲欲运送郑大一附院11号楼安阳汤阴的重症患者林佳美时,被告人张某7、李某甲及谭文成××人代表车队出面进行阻拦,威胁、××患者家属王某己、王某庚××人,并强拿硬要患者家属300元现金归整个车队成员共有。

16、2014年9月7日,××车队彻底分为三组期间,为了该组织的整体利益,当唐某欲运送开封市杞县患者王冠勇时,被告人韩某及赵现云(李松涛的老婆)、郝国翠(孙保国的老婆)××人代表该组织9名成员进行阻拦,威胁、××患者家属贾某乙××人,强拿硬要患者家属200元现金归该组9名成员共有。

17、2014年7月份,因郑大一附院1号楼17楼介入科职工××该普通病房重症患者运送生意介绍给其他车辆,被告人张某7、韩某便××该科室进行闹事、辱骂、××医院职工张某乙、刘某丁。

18、2013年12月以来,为了组织的共同利益,组织成员多次采用阻拦、××、强拿硬要××手段排挤竞争对手:(1)2014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6、孙某5××人以打电话需要运送病人为由对毛海波进行诱骗,先后折磨毛海波来回辗转于郑大一附院1号楼于6号楼之间,××××6号楼处,对毛海波进行××,逼迫其不准再到××房分发名片以此排挤竞争对手。(2)2014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2、韩某及雷红敏(李红许老婆)阻挠唐某运送驻马店确山重症患者,强拿硬要唐某500元现金归整个车队成员共有。(3)2014年7月,车队彻底分成三组期间,为了该组织的整体利益,被告人李某甲、韩某及李树超、郝国翠(孙保国妻子)××人出面阻拦杨灿运送周口鹿邑女重症患者,强拿硬要杨灿200元现金归该组织9名成员共有。

三、寻衅滋事

2014年3月19日下午17时左右,××车队实行“吃大锅饭”期间,为了车队的整体利益,当张某戊欲运送新乡市原阳县桥北乡马井村××人孟宪钊时,被告人李某2、赵某3、袁某4、许某6、韩某、李某甲及古清华××人代表车队出面进行阻拦,××张某戊及患者家属兰某××人,××此过程中,被告人袁某4明知扎烂车胎会造成车辆颠覆危机生命的情况下,仍然扎烂乘坐有患者及患者家属的车辆车胎,造成张某戊损失2700余元。

四、××勒索

自2013年12月车队吃大锅饭以来,为非法牟取暴利,车队成员按照分工××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未到现场成员对现场成员的行为持默认、支持的态度)的支配下、××明知××房出院患者病情严重随时可能死亡并且随时需要使用医疗设备的情况下,利用垄断控制了××出院患者运输生意的环境,采用“先报一个价格,然后寻找各种理由进行涨价、加价”的方法,为整个车队成员强索钱财,趁火打劫,使每一个车队成员从中受益,对患者家属大肆进行××勒索:

1、2014年5月7日,为给车队所有成员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按照车队的规定,被告人张某7、韩某及谭文成××人直接出面,蒋某予以配合,对已经约定好2000元价格送至目的地中牟县患者任玉宣的家属进行××、威胁,实施××,加价至4000元,××运送过程中,蒋某利用强势地位,又以“红包”的形式,个人向患者任玉宣的家属索要现金1000余元,××被害人患者家属任军岭××人××原协商好的价格基础上多支付3000余元现金。组织所得的4000元,蒋某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2、2014年3月31日,为给车队所有成员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与被告人许某6约定好使用包含所有设备××内共计3000元价格的车辆××鹤壁浚县患者刘韦送回的情况下,当患者家属刘某乙办理完出院手续后,许某6却提供与之前约定不符的车辆,被告人李某甲、韩某××人趁机出面,张某7予以配合,以用设备为名加价至5500元,××被害人患者家属刘某乙××原协商好的价格基础上多支付2500元现金。车队所得的5500元现金,张某7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3、2014年6月17日,为给车队所有成员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按照车队的规定,被告人李某2、张某7、李某甲及赵现云(李松涛的妻子)××人出面,对已经约定好几百元价格送至目的地的新郑患者左全法的家属左某甲××人进行××、威胁,实施××,加价至5000元,××患者家属多支付4000余元。车队所得的5000元,张某7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4、2013年12月19日,虞城县芒种小乡王楼村患者李威振家属李某戊、李某己××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张某7××人言语胁迫下,被迫接受组织提出的2500元××患者李威振送回的要求,后被告人张某7利用强势地位,以使用设备的名义强索患者家属200元现金。××运送途中,张某7又以患者去世为由进行加价,××面对患者家属是残疾人以及家属下跪的情况下,继续实施××行为,再次强索患者家属2500元。××患者家属前后共计多支付2700元。车队所得的2500元要价,张某7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5、2014年6月10日,××商丘市虞城县站集乡患者秦何云家属已经找好由李广军车辆运送患者的情况下,为给车队所有成员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按照车队的规定,被告人李二平(李某2的老婆)、谭文成、赵庆××人出面予以阻挠,以患者家属没有使用车队车辆为由,××患者家属4000余元,并通过扣押患者家属的医院押金条方式,逼迫患者家属××钱交给李广军,由李广军交予车队。情节极其恶劣。××所得的4000余元,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6、2014年8月27日,车队彻底分成三组期间,为给该组成员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车队××约定好800元价格××新乡市长垣县方里乡邵占村患者邵报远送回的情况下,被告人许某6××人对患者家属闫坤××人进行威胁,加价至3000元,××患者家属多支付2200元。××运送途中,许某6利用强势地位,强索500元。车队所得的3000元,刨除运费,剩余部分归许某6所××组的9名成员共有、支配。

五、强迫交易

2013年12月车队吃大锅饭以来,为非法牟取暴利,车队成员按照分工××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未到现场成员对现场成员的行为持默认、支持的态度)的支配下、××垄断控制的环境、氛围下,对患者家属实施精神、心理强制,达到威胁、胁迫的结果,××患者家属接受车队提出的运输条件,大肆实施强迫交易行为。

1、2014年3月24日,为给车队所有成员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车队××约定好2000元价格××南阳市镇平县城郊乡大坟庄村患者王世丰送回的情况下,利用控制、垄断的环境、氛围,对患者家属王彬××人实施精神、心理强制,××患者家属××患者送回的要求,××运送途中,被告人张某7利用强势地位,强索600元及一条帝豪香烟。车队所得的3000元,张某7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所有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2、2014年4月2日晚,焦作市武陟县詹店镇王庄村患者段万青的家属段同介、段某××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赵某3及李松涛××人言语胁迫下,被迫接受组织提出的3000元××患者段万青送回的要求。车队所得的3000元,李松涛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3、2014年2月27日,为给车队所有成员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按照车队的规定,××周口项城患者孙秀英的家属常某甲、常某乙××人已经约定好1500元钱使用郸城人民医院120车辆运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2、袁某4、张某7、韩某、李某甲及孟凡、赵庆××人代表车队出面进行阻挠,并威胁、××郸城人民医院120车辆司机,强行××其赶跑,××患者家属以3500元钱的价格使用车队成员张某7的车辆。后张某7以加收氧气费的名义个人索要200元。车队所得的3500元,张某7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4、2014年5月9日,濮阳市台前县侯庙镇刘庄村患者刘广涛的家属季广利××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李某2、李某甲××人的言语胁迫下,被迫接受车队提出的4500元××患者刘广涛送回的要求。××运送途中,被告人李某2利用强势地位,个人以患者去世为由,强索500元现金。车队获得的4500元,李某2按照7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5、2014年4月初,平顶山市卫东区上张村患者刘永安的家属刘某丙、刘平、吕某××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李某2、张某7、孟凡、赵庆××人的言语胁迫下,被迫接受车队提出的1万元××患者刘永安送回的要求。运送途中,被告人李某2利用强势地位,欲索要两三千元,后××患者家属跪地求情并给一条帝豪香烟的情况下,才没有继续索要钱财。车队获得的1万元,李某2按照7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6、2014年4月20日,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七里营村患者李培凤的家属白某、黄永红,××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赵某3、张某7及古清华××人言语胁迫下,先后被迫接受车队索要的200元现金及3500元价格××患者送回的要求。车队获得的3700元,刨除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7、2014年5月30日,登封市徐庄镇徐沟村患者屈西斌的家属屈小辉、屈某甲××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韩某××人言语胁迫下,最终被迫接受车队提出的2600元××患者送回的要求,车队获得的2600元刨除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8、2014年3月19日,南阳市镇平县石佛寺镇老毕庄村患者马村的家属马某甲、马某乙××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张某7、赵庆××人的言语胁迫下,被迫接受车队提出的5000元××患者马村运回的要求,××运送过程中,被告人赵庆以患者去世为由强索600元现金。车队获得的5000元,赵庆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9、2014年4月4日,南阳市方城县小史店镇殿楼村患者张爱勤的家属张永超××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赵某3、孙保国、赵现云(李松涛老婆)××人的言语胁迫下,最终被迫接受车队提出的3800元××患者张爱勤运回的要求,××运送途中,被告人赵某3利用强势地位,个人向患者家属索要200元现金及帝豪香烟一条。车队获得的3800元,赵某3按照7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10、2014年4月26日,许昌市禹州市朱阁乡姚堂村患者尚西江的家属尚某甲××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张某7、孙某5××人的言语胁迫下,被迫接受车队提出的2000元××患者送回的要求。车队获得的2000元,孙某5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11、2014年3月7日,许昌市禹州市火龙镇龙西村患者周红军的家属张某丁、王某甲××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赵某3、孟凡××人的言语胁迫下,被迫接受车队提出的2800元××患者运回的要求,车队获得的2800元,赵某3按照7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12、2014年3月5日,中牟县患者高玉清的家属邵某甲、闫某××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郝国翠(孙保国老婆)××人的言语胁迫下,被迫接受车队提出的2000元××患者高玉清运回的要求,车队获得的2000元,刨除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13、2013年12月20日,驻马店市正阳县慎水乡十二里湾黄庄村患者黄文清的家属姚娟,××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下跪求情下,最终被迫接受车队提出的5000元价格××患者运回的要求,车队获得的5000元,刨除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14、2014年6月11日,安阳市滑县焦虎乡患者于仙鹤家属曹玉祥××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同案人郝国翠(孙保国老婆)××人的言语胁迫下,被迫接受车队提出的2800元××患者送回的要求,车队所得的2800元,刨除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15、2014年7月1日,车队彻底分成三组间,为了给该组成员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当许昌市魏都区患者李建忠的家属於宝泉××人欲让李某甲车辆运送患者时,遭到同案人古清华××人的阻拦,××患者家属被迫给古清华××人500元,该500元归古清华所××小组的9名成员共有、支配。

被告人栗某1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2013年9月份之前该组织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2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2013年12月份以后该组织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人栗某1、李某2、赵某3、张某7、许某6、袁某4、孙玉嵬、蒋某、韩某、李某甲于2014年11月3日被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供了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提请本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栗某1的刑事责任;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李某2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赵某3、袁某4、孙某5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许某6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张某7、韩某、李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蒋某的刑事责任。

十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有异议。

十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构不成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栗某1的辩护人辩称,对于所有被害人陈述应不予采信,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利害关系;所有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应采信;辨认笔录相隔时间长不具备真实性,应不予采信;掰车牌事件已由公安机关处理过,不应再次处理。

被告人李某2的辩护人辩称,指控的寻衅滋事罪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控的××勒索罪,罪名不成立;指控的强迫交易罪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李某2无罪。

被告人赵某3的辩护人辩称,关于赵某3的所有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赵某3无罪。

被告人袁某4的辩护人辩称,关于袁某4的所有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被告人张某7的辩护人辩称,关于张某7的所有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被告人许某6的辩护人辩称,对许某6的所有指控都构不成。

被告人孙某5的辩护人辩称,孙某5构不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控的寻衅滋事第12、18起证据不足,第6起已经公安机关处理过不应再次处理,第9起只是××场没有其他行为,指控的强迫交易第10起没有强迫成分不能成立,孙某5系从犯,没有前科,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涉黑罪名不能成立,指控蒋某的××勒索应为强迫交易。

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辩称,韩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韩某其他罪的指控证据不足,韩某无罪。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辩称,李某甲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控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勒索罪的证据不足,李某甲的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12年夏天以来,为非法牟取暴利,被告人栗某1先后纠集李某2、赵某3××27辆车主,经预谋后成立车队,形成一个组织。对外采用殴打、强拿硬要、威胁、××、阻拦××手段,打压、排挤竞争对手,以此控制、垄断郑州大学第一附属××(ICU病房)楼11号楼出院患者的运输生意。对内形成单一竞价机制,按照排号顺序,轮候××活,每次仅有轮候××活的车辆人员面对患者家属进行谈价、要价,致使患者家属别无选择。××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栗某1为首,以李某2、赵某3、孙某5、张某7、袁某4××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许某6、蒋某、韩某、李某甲××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2013年12月,栗某1因顾虑政法机关对其所领导的车队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深入查处,为逃避打击便退出该车队;车队成员××李某2、赵某3××人的召集下,预谋团结一起,继续按照原有的套路、方法控制垄断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所有××房出院患者的运输生意,同时推举李某2为车队的会计,掌管车队的经济命脉、利益分配。车队××李某2的引领下向前运行、发展,重新形成了以李某2为首,以赵某3、张某7、袁某4、许某6××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孙某5、蒋某、韩某、李某甲××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地位调整后,该组织进一步加大了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出院患者运输市场的控制力度,不但控制垄断该院××房11号楼,而且对该院其他××房也进行了控制垄断。该组织先后××栗某1及李某2的统一引领下,成员分工协作,组织内部形成严格的纪律和奖惩措施。

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一方面采用暴力、××、阻拦、强拿硬要××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患者出院的运输生意进行垄断、控制;另一方面采用××勒索、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手段肆意、恶意提高运输价格,趁火打劫、坐地涨价、非法敛财。××此过程中,栗某1从每一趟生意要价中获得20%(后期涨至30%)提成,运送该趟生意的组织成员获得80%(后期降至70%)的报酬。随着组织的经营、发展,因运送患者远近不同造成要价不同从而形成内部成员之间收入不均衡现象出现,为规避上述局面,2013年12月,栗某1退出之后,车队××李某2的引领下,内部变换为“吃大锅饭”的经营模式:由组织统一接活儿,按照顺序统一派活儿,与患者家属谈价、加价、涨价的事情按照分工一般由运送该趟生意司机以外的车队成员负责,其他××场成员予以配合,威胁、××患者家属,××患者家属接受车队的高额要价。××患者家属处获得的钱财,按照李某2、赵某3、袁某4、许某6××人享受7元/公里(张某7享受过一段时间)、其他车队成员享受5元/公里的标准××运输费用支付给运送该次患者的车队成员,剩余部分归整个车队共有,到期刨除车队开支进行分红。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阻拦、辱骂、××、殴打、强拿硬要××手段,先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其周边,大肆对外来竞争者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对患者家属实施强迫交易、××勒索××违法犯罪活动多次,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竞争对手、普通百姓。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形成了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出院患者运输市场的非法控制、垄断,同时该组织成员之间分工合作,××明知××房出院的患者病情严重并随时可能死亡的情况下,一方面利用“报低价或正常报价”的方法欺骗、××患者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待患者被抬到该组织成员车辆跟前或者抬上车之后,立即以病人病情严重、病人即××或已经死亡××各种理由为借口进行涨价、加价,并进行言语威胁、要挟、××,××患者家属接受该组织的涨价、加价行为。另一方面利用“车队已经垄断、控制了重症患者运输市场,出院患者家属别无选择”的环境、氛围,使患者家属产生精神、心理强制,达到胁迫的结果从而直接报出高价,××患者家属接受车队提出的高价。××花费高价治疗费致贫的患者家属面前也豪无怜悯之心,更有甚者,××患者家属为残疾人甚至跪地求情的情况下,该组织成员仍无恻隐之心,依旧按照其组织设定好的方法对患者家属趁火打劫、坐地涨价,使患者家属从物质和精神上遭受二次伤害,被害群众遍布全省及周边地区。该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严重影响了郑大一附院医疗市场的形象,形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栗某1供述

证实2012年夏天其刑满释放后就到郑大一附院发名片揽活××人。××其介入之前,11号楼的生意是自由竞争的。郑大一附院11号楼是这一行利润最大的一块儿,从这里面××出去的病人,病情都很严重,很多都是确定没治了,家人急着想要××回老家,还有些就是家里太穷付不起医药费了,急着想要转回老家××死或是老家收费便宜的医院保守治疗。病人家属越是着急出院,越是有利于救护车谈个好价钱。楼上全部是ICU病房,共计一百多张床位,因此整个医学院,××人最多、来钱最快的就是11号楼。

这帮车主一开始不肯轻易听其发号施令,因此少不了冲突几次,打上几次架才能让他们服气。其与孙建国发生冲突时,其打电话叫来其外甥李海,李海带了3、4个年轻孩一块过来,××孙建国暴打一顿,打架的时候是傍晚7点多,围观群众很多,许多车主也看到了。这件事之后,孙建国他们那帮车主再也不敢欺负其,其说话也有底气了,这才开始召集车主们开会。

其印象中大家召集××一块说过两、三次,每次开会都是其召集的。主要内容有:11号楼的业务由其统一负责联系,对外发放名片只能留其一个人的电话,最终运费的20%归其所有,其余部分归车主;所有车主抓阄后确定牌号,轮流排号××活,保持4辆救护车随时待命,前车××活,后车递补。有业务时轮班的车主负责谈价,运费每公里不得低于7元/公里。只有加入该车队的车主才允许到11号楼××活,其它车辆不得进××活。

最初加入的有20多家,其能记起来的有李某2、孙某5、王鹏(王澎真)、李国立、谭文成、李天、赵庆、孙玉杰、许阳(许某6)、李红许、李佳明、赵留勇、孟凡、古清华、王红彬、赵某3、李松涛、孙建国、袁某4、李树超、王明、韩某、高秀月。干了一段时间后,张森、李某甲也加入了。

7元/公里的价格是车主们××一块共同商量出来的,听车主们讲,正常的运费加司机费用、过路费××,成本不会高于5元/公里。其能从每单业务中拿到20%是因为整个车队是其发起组织起来的,有啥事都是其出面协调、沟通。有业务时车主去谈价,价格谈不拢或是双方发生纠纷时候其一般都作为第三方过去和稀泥,千方百计劝说病人接受不合理的价格。有外来车辆进××活时,其会和当班的车主们一起过去想方设法阻挠、××外来车辆。如果外来发名片的或是外地救护车不听劝阻,执意进来抢生意,其还要从社会上叫人来帮忙撑腰,这也少不了花钱。其当时发放的名片上留的联系人是“崔师傅”,联系电话同时有两个,使用“崔师傅”的假名是他们的行规,一方面防止病人路上有个三长两短,家属可能会找他们麻烦;另一方面是因为运送病人期间,坐地起价、××患者家属这类事很常见,大家都知道这是违法的,用假名字也是怕公安机关追查。××患者家属看到留有不同电话号码的名片时,会误以为这是不同的车主发放的名片,出于货比三家的目的,他们一般会分别打电话进行询价。而这两个电话号码其实就掌握××其和当班车主的手中,只要配合的好,虽然最终要价还是很高,但是患者家属内心会觉得这是比较过两家以后的最低价,相对容易接受些。其得到的20%是按照出院时谈好的价格分的,实际上××车主运送病人途中,以各种名义坐地提价非常普遍,这些额外的收入都落入了车主们的个人腰包,其也很生气,多次××开会的时候要求不能××运送病人的途中敲钱,否则出了问题其一概不负责。但是不管咋说,根本管不住这些车主们,都是能多捞点就多捞点。

2013年9月,一辆周口120汽车来11号楼××活,车主孙某5上去××车牌子给摘掉了。××五里堡治安中队调查证实其和孙某5、李某2之前曾经××过另一辆周口120汽车1600元,最终其被治安拘留14天。民警明确告诉其这是严重违法行为,其内心觉得很害怕,于是从拘留所出来后就主动退出了这一行当。

××病人的车要过钱,要的次数有一些,大部分记不起来了,问他们要钱的时候大部分当时也没报警,他们也没有被查住,所以其印象不清了,如果真是指认住其,其也认。

其招呼车队的时候,当时和其关系相对好的有孙宇巍、赵某3、李某2、许阳、张森,他们××为车队招呼活儿的时候,表现的也比较积极。××病人家属谈价都是与其关系走的比较近的李某2、孙某5、赵某3、袁某4、张森招呼帮忙谈价。其招呼车队的时候,其提有10多万元,刨除各项开销,其××净落了九万多元。

(2)被告人李某2供述

证实他们27家车主跟着栗某1干后,孙某5就帮着栗某1招呼着,他成天××11号楼出入口,晚上都睡××那儿,××主家谈的价格一般都是十元一公里。从跟着栗某1干到现××,其总共下来会赚有五万元。

栗某1被拘留放出来后不敢干了。2013年11月底栗某1退出。栗某1退出后,主要由袁某4、赵某3、许阳和其招呼着。其和许阳、赵某3、袁某4、王红斌享受的是7元/公里。其享受7元/公里是因为帮忙给车队算算账,他们几个享受是因为招呼着整个车队往前运转。平时许阳招呼谈价,其他人轮到谁××了,他们几个通知通知。

(3)被告人张某7供述

证实其2012年10月份花了16万块钱买了一辆福特全顺面包车,开始独立跑车××活,主要××郑大一附院××病人,也往郑州市其他医院××病人。

2012年,栗某1控制了11号楼的××病号业务,所有××人,都要通过栗某1,如果不通过栗某1就××不走病人,栗某1的外甥李海经常带着些社会上的年轻孩负责打压那些不通过栗某1就到11号楼××病人的车主,大家一方面都害怕栗某1,另一方面同意听栗某1安排后,大家的价格都提高了,利润也上去了,所以他们都听栗某1的安排。

栗某1××他们××郑大一附院干××病人这一行的27辆车排号,大家按顺序排班,每次需要四个车主值班,值班的四个车主之间协同负责谈价钱,值班的一个车主如果轮到××活儿离开,后面轮候的车主进行顺延递补值班。栗某1主要负责监督和打压、排挤27辆车以外的竞争对手,27辆车车主平时负责监督竞争对手,如果有竞争对手偷××11号楼生意的话及时报告给栗某1,由栗某1负责进行打击。

栗某1给他们规定7块钱每公里起步,如果谁能抬高价格那是他的本事,但是栗某1不管他们和病人谈的价钱多少他只收他的20%提成,××按30%的比例提成。

××病人,栗某1带着孙某5、李海还有些社会上的年轻孩就会去拦住外地的车,让他们走,说这里有车,如果外地的车不走,栗某1就会带人对外地车进行威胁、××。

车辆运输成本价也就是每公里二、三元,加上氧气、呼吸机××每公里顶多三元多。拦住车不让××并问人家要钱这样的事情车队干的比较多,有些就记不起来了,如果有人能指认出来,他们都会认。

由于××房的生意被车队××垄断控制着,除了车队的车其他车都不能××,如果外面的车××,栗某1领导车队的时候栗某1就会带几个车队的人阻挡或者问外来车辆要钱,××吃大锅饭后,大家会去阻拦甚至打外来车辆的司机。栗某1领导车队的时候,当时孙某5、赵某3、袁某4、李某2、许阳与栗某1走的近,栗某1会让他们多××活儿,以此鼓励他们帮助栗某1招呼车队以及监视外来竞争者。

栗某1退出之后,李某2、赵某3、许某6、袁某4这几个人召集大家××郑大一附院东边的河堤上开会,商量大家不要散,要继续团结××一块控制××房的生意,当时会议是李某2、赵某3、许某6、袁某4出面召集并主持的,××××1号楼又商量了一次,也就是大家吃大锅饭,不管问病人家属要多少钱,每一个司机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剩余部分归公,到期刨除车队开支进行平分。××确定李某2为车队的会计,由他掌舵带领车队运行,赵某3、许某6、袁某4、王红彬协助,也就是他们几个是车队的负责人。他们不拿工资,轮着他们几个××活儿的时候,他们的运输费用按照7元/公里算。

彻底分成三班后,各班管各班的账,原来享受7元/公里的领导也不再享受了。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证实其2012年开始××郑大一附院跑车运送病人。

大概是2012年下半年,由栗某1挑头成立了车队。发名片、××业务、谈价钱基本上都是栗某1负责的,谈好价钱之后栗某1收钱,扣掉他的提成(前期是20%,车队成立之后几个月就涨到30%),剩下的给车主。

栗某1领导车队的时候,孙宇巍、许阳、赵某3、袁某4、李某2是车队的骨干。因为每次阻挠外来车辆的时候,栗某1好叫他们几个,他们几个没事都好××一块吃饭,商量车队的发展。特别是许阳,刚开始,每一摊儿活儿只给栗某1提成20%,××许阳提议给栗某1提成30%。

栗某1、王怀胜退出之后,车队××李某2、许阳、赵某3、袁某4的带领下继续往前运行,他们几个是按照7元/公里获得××活的钱。

(5)被告人赵某3供述

证实其从2010年4月份开始××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里面跑车××活至今。

××栗某1领导下,他们的27辆车从2012年就开始控制、垄断河医11号楼出院病人的运输生意。栗某1要求每次需要四个车主值班,值班的四个车主之间协同负责谈价,其中孙玉嵬和许阳基本每次都参与谈价。栗某1主要负责打压、排挤27辆车以外的竞争对手,孙玉嵬负责监督竞争对手。

栗某1领导车队的时候,孙某5和许某6与栗某1走的近,为车队出的力比较大。最开始他们是按照每一摊活儿谈成价格的20%给栗某1提成,许某6提出给栗某1按30%提成。其有两辆车,栗某1领导车队的时候,其××车队排两个号。××吃大锅饭,其排的是一个号。

栗某12013年9月底被抓,一直拘留到2013年10月份,他从拘留所出来时候,没有再到医院,11月底的时候,栗某1退出了。

栗某1退出后,车队没有解散,主要是由李某2、许阳(真名叫许某6)、袁某4负责领导着27家成员的车队往前运转。车队实行吃大锅饭,也就是每一摊活,不论车队要价多少,运送的车辆只按照5元/公里(领头的按照7元/公里)获得费用,剩余的部分27家平分。

李某2、许阳、袁某4他们三个享受的是7元/公里的价格,其拿过7元/公里的价格。李某2是车队的会计,掌握着车队的经济大权;许阳是负责谈价的,也就是××病人家属多要钱;袁某4是××病人家属,也就是××病人家属赶紧掏钱。

他们拿的5元/公里费用里面含有利润,成本价也就是每公里二、三元,顶多加上设备合每公里三块多。

他们一般人员看到有车队以外的人××××房生意的话后汇报给李某2、许阳、袁某4××人,他们安排车队的人去排挤、打压,××他们亲自动手上去进行打压。

××病人家属多要钱这种事,具体都有哪些,其也记不起来,只有闹的动静比较大的,其才知道。其他的如果有人指认出来他们哪一个人,他们都会认的。

(6)被告人袁某4供述

证实其2010年年底左右,买了车以后,到郑大一附院××活,当时干这一行的也不少,竞争比较激烈。一年下来其挣到五、六万元钱。

2012年夏季的时候,栗某1带人打了孙建国,这以后他们大家都听栗某1排队了,当时排队的大概有二十三家左右。这期间都是栗某1发名片,联系活,谈价格都是栗某1,他每天白天都××郑大一附院里面,晚上有孙玉嵬盯着,栗某1给孙玉嵬发工资,到后期栗某1不给孙玉嵬发工资了,但是叫他多××一次活。直到2013年11月份栗某1不干了。

栗某1领导车队的时候,谈价的时候会给病人家属说,医院的活儿被我们承包了,别的车不能××,以此来让病人家属用车队的车辆。××病人家属只得用车队的车辆,但是××病人家属造成很严重的对立,车队也会根据情况选择不同的谈价方式作为辅助,例如:给家属说他们属于医院的正规车辆,其他的不正规,以此让家属心理害怕不敢用其他车辆。再有就是内部之间假装争活儿,价格达不到车队的预期时再假装都不××,以此××病人家属自己提出涨价。还有先不说具体价格,说的话也是模糊的说,先××病人抬到车队车上,病人××车队的掌控之下,因此这个时候说价格,病人家属也只得认可车队的要价。他们车队的人有往外卖活儿的情况,有一些要价低、要价便宜的,车队就会××这些活儿卖给车队以外的人,中间赚个差价。卖出去活儿赚的钱大家伙儿共同分。

栗某1领导车队的时候,他自己当会计。谈价的时候谁值班谁帮忙谈价,孙宇巍帮忙谈价的时候多一些,总体上没有专一谈价的。栗某1退出之后,他们27家就约××郑大一附院旁的金水河堤上商量,确定李某2为会计,掌管车队的账目领着车队朝前运行,其和李某2、许阳、赵某3、王洪斌享受的是7元/公里,他们享受这样的待遇是因为他们是车队的领导,李某2是车队的会计,许阳是谈价的,赵某3、王洪斌主要负责协助李某2、许阳管理车队。另外张森××也享受了7元/公里。××彻底分三班之后,大家都不再享受了。

(7)被告人韩某供述

证实2012年7月份开始,栗某1××他们27辆车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白天(晚上栗某1指定孙某5负责,第二天再××扣下的钱交给栗某1)都是栗某1与病人家属去谈价钱。谈好后,家属××钱就直接给了栗某1,栗某1再按排序给他们打电话过去××病人,开始栗某1××××病人的钱的百分之二十直接扣下(××涨到了百分之三十),剩余的给具体××病人的车主。到2013年9月份栗某1有一段时间突然消失了,而是由赵某3代替他负责车队的日常事务,然后由赵某3再××扣下来的钱送到栗某1家里。过了半个月,栗某1又出现了,跟我们说以后他不干了,让他们自己干。

栗某1领导车队的时候,孙宇巍、许阳、赵某3××车队的地位比较高。李某2领导车队时,赵某3、袁某4、张森、孙宇巍、王鹏××车队的地位比较高。

(8)被告人蒋某供述

证实2010年春节过后,其买了车,开始××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干起运送病人的生意。2012年起,郑州大学第一附属××楼11号楼建成,河医重症患者大部分转到该楼住院。与此同时栗某1出现了,并××持、控制了11号楼,谁要想××11号楼的××人,必须经栗某1的同意。随后栗某1组织像其这样的原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周边跑车××人的共27辆车成立车队,并给这27辆车排了号,栗某1控制下的11号楼如果有××人出院,就按照排成的序号给他们联系××人,然后栗某1抽取成交价的20%,剩余部分归负责具体运送的车主。车主到了11号楼下,一般白天由栗某1负责给病人谈价格,晚上由栗某1的跟班孙某5负责给病人的家属谈价格,谈好以后病人家属需要先交钱,由孙某5收取,车主出车回来以后,栗某1或者孙某5扣除提成后××余款返给车主。这样同行之间不再恶性竞争,这样病人家属没有选择余地,就能使运输价格抬高。成立车队后,医院11号楼××房的患者只能由他们车队××,车队以外的人不能××。车队以外的人只可以××其他普通病房的患者。如果有车队以外的人到××房发名片××业务的话,我们的人就××他们发的名片收走,同时告诉他们不能介入××房这一块儿,如果他们仍然继续去发,栗某1、孙某5××这些车队的负责人就负责收拾他们,排挤他们。这27辆车的车主平时负责监督竞争对手,如果有竞争对手偷××11号楼生意的话及时报告给栗某1,由栗某1负责进行打击。

其听说栗某1垄断11号楼ICU病房以后,派他的外甥李海××孙建国打了一顿,但其是自愿加入的。他们的人有赵某3、李某甲、李松涛、孙建国、袁某4、李树超、王明、韩梅、高秀月、李某2、张某7、孙某5、王澎真、李国立、谭文成、李天、赵庆、孙玉杰、许某6、李红许、李佳明、常琴、赵留勇、孟凡、枉费、古清华、王红彬。

2013年10月份以后,栗某1退出以后没有明确的头,但主要有李某2、许某6、袁某4牵头,变为吃“大锅饭”,李某2记帐,许某6负责谈价,袁某4也是个头目。

××病人家属涨价,病人家属一般都愿意,因为涨价时候的病人家属没有选择别的车的权利,××不同意不行,基本上也都接受,不过××候遇到非常较真的病人家属,他们为了不××事情闹大,免得被公安机关发现,他们就会退点钱。××患者家属送到地方之后,患者家属一般不会对他们造成不利。司机一般都回避不参与谈价、蒙、吓××行为,一般是由许某6负责涨价,谈价,患者家属被迫接受价格之后,必须先付钱,钱给许某6之后,许某6按照大致公里数先××车上运费按照每公里5元当着患者家属的面查给司机,其余的钱他拿走交给李某2。××患者家属以为司机和谈价的人不是一伙儿的,司机只是挣个运费。

他们车队为了做成每一摊儿活儿,为××病人家属被迫接受涨价,车队的所有人都需要行动起来,分工配合完成,否则哪一环出现纰漏,整个计划就前功尽弃了,患者家属到家后可能会报复、扣留车辆,如果让病人家属看出来,万一报警车队就麻烦了。所以××完成每一摊儿活的过程中,用低价吸引、谈价涨价、旁边敲边鼓,××司机开车××患者送到家并安全返回了,××这个过程中缺谁都不中。这种分工配合模式也是车队明确规定过的。他们车队的制度是团伙人员要听从领导的安排,按时值班,不能××私活,如果哪个成员为车队的事情受到处罚,组织要出面解决。

栗某1退出之后,车队就开始实行吃大锅饭,车队领头主要是李某2、许阳(他真名叫许某6,他们平时叫他许阳)、张森××人。排号轮流××活儿,主要还是李某2、许阳、张森××人通知每个车主按时到位××活,许阳还给大家制定了值班、签到的规则。一般是值班的人负责谈价,不过××许阳经常好出面谈价,因为他是车队的骨干成员。××彻底分成了三组,彻底分成三组之前是每一摊活儿刨除车主获得的5元/公里外,剩余部分27辆车主平分;彻底分成三组之后,多出的部分只有当天的这一个组中9个人分。

车主按照5元/公里得到的运费里面含利润,因为成本价也就是2、3元/公里。问家属多要钱也都是为了大家伙儿的共同利益,所以都不会多说啥,都是拥护的。

栗某1领导车队的时候,孙某5、赵某3、袁某4、李某2、许某6、李天××人与栗某1关系都可近,但是其感觉最近的是孙某5、赵某3。××撵外来竞争对手的时候他们这些关系近的人会比较卖力。

栗某1退出后,××金水河边开了两次会,确定了李某2负责车队的账目,即是车队会计,赵某3、许某6、袁某4、王红彬协助着李某2管理整个车队,总之他们几个是车队的负责人,并且他们几个享受7元/公里。××又推选张某7当负责人,张某7也享受了7元/公里。其他人只享受5元/公里。一个月分钱次数不定,××候多,××候少,但是最低一个月能分两三次钱,一次每一个车主分个一千五六百元以上。

(9)被告人许某6供述

证实其2011年8月份开始××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外边跑车××活。2012年10月份左右,栗某1××郑大一附院11号楼门口,带着人××孙建国打了一顿,××孙建国的一个肋骨打成骨裂。这以后他们都不敢发名片了,也就听栗某1安排了。当时排队的大概有二十三家。统一由栗某1管理后,利润更大了,于是其就跟着他们一起排队。这期间都是栗某1发名片,联系活,谈价格,他每天白天都××郑大一附院里面,晚上有孙玉嵬盯着,栗某1给孙玉嵬发工资,到后期栗某1不给孙玉嵬发工资了,但是叫他多××一次活。直到2013年11月份栗某1不干了。

栗某1谈的价格比他们自己谈的价格高出百分之五十左右,他们能要两千元的活儿,栗某1能要到三千元。如果有人到11号楼发名片,栗某1就会强硬地制止,不让发。

栗某1退出后,由平时值班的那四家人与病人的家属谈价格。每公里往返3块钱用不完,我们分的是按每公里5元分的,利润是每公里2元,超出5元部分开始交给李某2。领导没有工资,栗某1是收取提成的,他退出以后,刚开始李某2、袁某4、赵某3还有其,他们是按照每公里7元钱的标准分配,××,都是5块钱的标准,但车队里商量让领导多××一次活作为补贴。其享受领导待遇,因为其比较会谈价格,谈下来的价格能稍高一点,之后其他车主让其帮着谈价,因为其谈的好,为车队带来了更大的利润,于是大家一致同意给其更高的补贴。

栗某1之所以能发展起来,与孙某5、李某2、袁某4、赵某3、张森、李天对他的帮助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栗某1退出之后,李某2、袁某4、赵某3、王红彬组织大家××医院旁的河边商量,意思是大家不要散,车队开始吃大锅饭,××推举了李某2为车队的会计,引领着车队朝前运行,袁某4、赵某3、王红彬协助,相当于他们几个是车队的负责人,他们几个享受7元/公里,其他人享受5元/公里。2014年1月1日后给其按照7元/公里算。张森明面上不是车队的负责人,实际上他是,他不会××明面上抛头露面,但是内部、私下里他干啥事冲的可靠前。

(10)被告人孙某5供述

证实其从2006年9月份开始,××河医做出院病人的运输生意。从2012年7月份开始,栗某1让我们大家听他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当时定的规矩是我们27辆车,由栗某1出面印刷名片,招揽生意,之后,××招揽到的生意按照排好的次序分给我们,我们××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上交给栗某1(××涨到了百分之三十),这种模式一直持续到2013年9月份栗某1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2013年12月份之后,栗某1就不再出现了(听别人说他不干了),车队于是就由李某2、袁某4,赵某3、许阳××几个人牵头带领车队向前发展,继续控制河医所有的ICU病房(包括11号楼,1号楼4楼和11楼ICU,6号楼6楼ICU),具体分工是李某2负责记账、管账,属于27人车队的主管,为了使27辆车收入相对公平,27辆车排号轮流××活儿,无论价格多少,运输车辆按照5元/公里(无论使用设备与否)的标准获得收入,剩余收入部分归27辆车共有,到期进行平分。车队按照顺序轮流排队值班,每次四个人值班。车队统一配了两部公用电话,车队所有成员到ICU病房发名片都发这两种名片。到了2014年5、6月份的时候,车队分成三班,每班9人。××病人,轮着哪个班哪个班负责××人,另外两个班不参与,谈价挣的钱,只有这一个班的9个人分,这种模式一直持续到被抓。

栗某1领导车队时,要求每次需要四个车主值班,值班的四个车主之间协同负责谈价,××候栗某1负责予以监督,值班的一个车主如果轮到××活儿离开,后面轮候的车主进行顺延递补值班。栗某1主要负责打压、排挤27辆车以外的竞争对手,27辆车车主平时负责监督竞争对手,如果有竞争对手偷××11号楼生意的话及时报告给栗某1,由栗某1负责进行打击。打压、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主要是扎车胎,掰车牌,阻挠别的车辆进入医院,××别的车主安排的发放名片的人撵走××手段。车队为了做成每一摊儿活儿,为××病人家属接受涨价,车队的所有人都需要行动起来,分工配合完成,否则哪一环出现纰漏,整个计划就前功尽弃了。

其当时负责处理晚上值班时发生的事情。2013年底,栗某1退出之后,李某2负责收钱和管账,袁某4、许阳负责谈价钱,赵某3××人负责摆平外来竞争者,其还是负责晚上的事情;2014年5月份之后,车队的27辆车分成了三组,每组9人,9辆车,各组自己××人、收钱、分成。其和栗某1关系比较好,前期有啥事栗某1都是叫其帮忙。

栗某1退出之后,车队的27家是李某2、赵某3、许阳(真名叫许某6)、袁某4××负责领导着车队往前运转。他们四个比较强势,其他人都是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他们四个是按照7元/公里获得费用。另外李某2是车队的会计,许阳是车队谈价的,赵某3、袁某4是负责管事的,也就是内部人之间有矛盾的话,他们四个商量后,由赵某3、袁某4出面对内部进行平事。如果有外来竞争者,他们四个一商量让我们咋排挤我们就咋排挤。他们挑着头对竞争对手进行打击。5元/公里含有利润,因为成本价也就是每公里两三元。××病人家属多要钱的行为没有啥过多的看法,都是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大家都是支持、拥护的,像袁某4为了车队的利益,××对方车胎扎了被拘留了,他们每一家给袁某4总共兑了3000元作为对袁某4的安抚。其、袁某4与栗某1关系近,栗某1每个月让其多××四趟活儿,遇到好一点的活儿会让袁某4××。总之××××活儿上会照顾其、赵某3、袁某4,所以当时车队××活儿的方方面面事情,他们三个出面帮栗某1招呼会多一点。

栗某1退出后,27家车主开会是由李某2、袁某4、赵某3、许某6召集的,他们四个先××一块儿商量一个多小时后才召集其他车主过去的。第二次会议明确了李某2负责整个车队的账目,由他掌管车队的经济大权、经济命脉,引领车队向前发展,许某6、赵某3、袁某4、王红彬以会计李某2为中心帮助车队向前发展,许某6负责车队的谈价,赵某3、袁某4负责监督内部人员以及外来竞争者,王红彬保管着大家交的1000元保证金。李某2、赵某3、袁某4、许某6一直享受的是7元/公里直到我们车队彻底分成三班的时候。27家吃大锅饭中间的时候,大家又推举张某7当领导,因此张某7也享受过一段时间的7元/公里,××张某7不当领导了。车队吃大锅饭的时候,××完一轮,27家车主平均每一家车主能分多少钱不一定,××会多××会少,平均一次分个一千五六百元往上。每个月能分多少次也不一定,好的时候三次往上,差的时候两次。一年之中冬天生意比较好,夏天相对生意不太好。

(11)证人王某乙证言

证实其2013年10月份来郑州跟着其姐夫王鹏(真名叫王澎真)××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散发名片和运送病人至今。

2014年五月份之前,外面的散户去ICU发名片的话,车队的人就会阻拦,不让他们发,并会说些威胁的话。2014年五月份的时候,省人民医院的干××病人生意的一帮人被抓了,听说还按照涉黑被逮捕了,河医这边的车队就不敢再非常猖狂、非常明显的威胁车队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没收名片的方法,如果散户去ICU××病人,其姐夫这帮人也不再非常强势的阻拦,而是趁机扎人家车胎,让人家××不成病人。

其姐夫两天时间能排一个班,排一个班24小时时间,一个班安排八、九辆车,一个班不确定会接多少外出接送病号的活,少了可能会没有,多了可能会跑个两三趟。

(12)证人余某证言

证实其平时发名片都××郑大一附院的1号病房楼,2号病房楼,3号病房楼,还有急诊楼的4楼和5楼。11号楼及其他楼的ICU(重症监护室)病房,他们从来不敢去发名片,因为ICU病房楼有一个叫栗某1的人强势的控制着,他们长期盘踞××郑大一附院的11号楼ICU病房排队,除了他们那27辆车,他们这些散户根本就接不到ICU病房病人。

以前其××11号楼病房发过名片,但是××前脚发后脚就有人××名片收走了,还有几次××发名片的时候受到他们团伙的百般刁难,有××人家属谈好价钱了,到××他们车队阻挠的其都没有××成。

××这伙人中栗某1是头,整个车队都是他××组织,提成××车酬劳的30%。栗某1找到社会上的人充当打手,××最猖狂的时候如果有××人,无论停到医院的什么位置只要是从ICU出来的病人,他们就有××人上车,栗某1组织人殴打那些××ICU××活的人,以至于××××没有他们团伙以外的车敢去ICU病房××病人。

栗某1不干后,剩下27辆车的车主,刚开始散过一段,××价钱越来越低,这些车的车主又自发的组织起来,开始重新××ICU病房排号,挨个××活儿,外车还是不让进到ICU病房××活儿。

其××2014年10月底也加入了他们这个车队,其是1组,组里成员还有赵某3,小袁,韩梅,双云,仙云,王明,老郝。

××病人。一个星期接了2次活儿。其××加入车队之后是按照车队的统一要求收的,谈价钱的时候车队都是不让司机参加,但是送病人的司机先是按照每公里5元钱的标准分钱,剩下的钱组里的人再平分,这比其单干的时候得的钱要多的多。

(13)证人袁某证言

证实刚开始干的时候,他们车主到病房发名片,哪××房楼都可以发,也没人干涉,生意比较正常,还算不错。到了2012年3、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以后,听说11号病房楼被一伙人承包住了,不让去××活儿了,他们外面的小车就到附近的武警医院、骨科医院发名片接活了。

大概2013年10月份,听说栗某1不干了,那个车队的人又××急诊3楼、1号楼4楼和11楼、6号楼6楼的重症监护室的业务都承包控制了,别人不能去××。其去这几××房发名片,前面发着,后面就有人转着××名片抽掉扔了,××候和对方碰头,也不发生矛盾,明知道这几个楼的业务也接不住,以后就不再去了,就到其他病房楼和附近的几个医院××活儿。如果车队以外的车去重症监护室接病号,听说他们先去拦着不让走,除非车主××价钱再降低点,意思就是不让车队以外的车主挣钱,时间长了,车队以外的车主也就不去××了。

(14)证人李某乙斗证言

证实其刚到郑大一附院交通队的时候,郑大一附院的北门有很多黑救护车××包车××人,不存××垄断经营。2012年夏天,栗某1整合了27辆救护车排号××11号楼ICU重症监护室需要租车回家或者转院的病人,外面的包车只能接其他普通病房的病人,如果有外面的车到11号楼××人,栗某1和他的人就对外面的人威胁,甚至打骂,所以外面的开救护车的人都很怕他不敢到11号楼××人。

栗某1××人控制ICU重症监护室的包车××人因为ICU重症监护室的人是危重病人,他们不是因为医药费太贵受不了需要转院,就是已经放弃了××××死,很多病人家属就想××人快死时留一口气回家,栗某1和他的车队××就有生意了,而且他们会催促病人家属办理出院手续,然后××到病人上车后他们会用上车用呼吸机氧气瓶为由加价,还××病人死××路上,他们会说晦气××向病人家属漫天要价,动不动就要几千元甚至上万元。

2013年9月份。栗某1被抓起来了,出来后栗某1不干了,后由大老李(李某2)、张森(张某7)、老赵(赵某3)、小孙(孙某5)带着干,××他们分成3班,一班有9辆车,每天有两班交接班,交接班休息的就去找其他病房的活儿。

(15)证人邓某证言

证实其××郑大一附院保卫科上班。其知道一开始是一个叫栗某1的人领头,有二十多个车主组成一个车队,主要控制11号楼重症监护室危重病人运送业务,××栗某1不干了,他们那伙人分三班控制11号楼、1号楼4楼和11楼、门诊3楼的重症监护室的业务。这些人其见面知道是谁,但是叫不上名字。

车队成员有李某2、袁某4、栗某1、古清华、李某甲、韩某、张某7、赵某3、孙某5、谭文成、王澎真、李树超、李国立、蒋某、李红许、雷红敏、郝国粹、赵庆、许某6、孟凡。

栗某1、李某2这伙人控制了重症监护室的业务之后,谁要想××××人,必须经过栗某1,随后栗某1通知他们车队的人开车过××人,栗某1提取费用的30%,剩余部分归出车的车主。如果有车队以外的人到××房发名片××业务的话,栗某1车队的人就××他们发的名片收走,开始的时候车队以外的人因为××人和栗某1他们发生过冲突,还打过架,时间长了,外面的人也不敢惹他们车队这伙人了。××病人家属觉得他们要价太黑直接去外面找车,栗某1和他的团伙人员威胁、××病人家属,明确告诉家属外面的车进不来,进到医院也不敢××人,只有用他们车队的车,很多病人家属被逼无奈只有高价用他们的车。还威胁外面的车主,不让他们到医院××ICU出来的病人,听说他们多次和北门桥下××货的面包车司机发生冲突。2013年9月底,听说栗某1因为和外面车主打架,被派出所拘留了,被放出来后栗某1不干了。

栗某1不干之后,由李某2和许某6负责领导,这20多个人分成三班,随时有一组人××医院值班,有业务了他们接,如果有外面的车××活,他们上去阻拦,阻拦不了,他们打电话再通知车队其他人过来。和栗某1××的时候一样,控制这几××房楼重症监护室的业务。

其这两年多一直上的是白班,上午8点到下午4点,每次他们车队××人,和病人家属谈价钱,李某2、许某6都××场,他俩收钱;××病人家属发生冲突了,李某2、许某6也都领着人去,基本上都××场,表现比较积极,说话比较多。

(16)证人江某证言

证实其是2012年5月份到郑大一附院当保安的。

其××郑大一附院11号楼3楼当保安期间,遭到一帮控制运送重症监护室病号的人如古清华、李某甲××人的威胁,之后其就调到别的岗位上班了。

他们这伙人大概有27辆车,人数很多,有男有女,40个人左右,分三班,轮流值班,控制郑大一附院11号楼的病号运送生意,借机××病人家属,还经常和医院保安、保洁的人员吵架,根本不××他们这些人放××眼里,希望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这伙人的违法行为,净化郑大一附院的就医环境。

二、寻衅滋事罪

自2012年夏天以来,先后以栗某1、李某2为首的犯罪组织,为了组织的共同利益,分工配合,采用直接、间接、单独、结伙,纠集他人××方式,多次××公共场所追逐、阻拦、辱骂、××、殴打他人,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

1、2012年10月21日,张某甲运送周口市郸城县东风乡姜孟庄村患者王晨语时,遭到被告人栗某1、李某甲××人阻拦。不但张某甲受到阻拦、××,而且患者家属王某丙也受到阻拦、××,致使患者家属王某丙、孙某放弃返回病房拿回自己物品而仓皇离开,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证实其于2011年来郑大一附院干运送病人生意,当时他们××那儿干这种生意的司机之间都是公平竞争,要价也就是按照3、4元/公里要,要这3、4元/公里的价格中还包含有利润。到了2012年的时候,其再去医院××ICU病房出院病人时候就××不成了,开始有人阻挠了。××慢慢知道是栗某1领了一帮车队××那一块儿××持了,不是他们车队的人不能××,否则××会被他们教训。郸城东风乡的××人家属找到其询问价格的时候,其就按照不骗不哄不宰人的心理报价800元,这个家属一听价格就立即同意让其××。然后这个家属就领着其到了郑大一附院11号楼,家属上去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小孩下楼,其就××楼下××,正××的时候,栗某1跑到其跟前,威胁不让其××活,让其走人。这个时候,病人家属抱着小孩上车了,栗某1拦住其车不让走,他们车队的李某甲及其他几个女的××一旁给栗某1助威,吆喝着不让其走。病人家属当时见到栗某1一帮人的情况比较害怕,楼上还有东西没有拿完就不敢再下车去拿东西了,赶紧关上车门催促着、央求着其赶紧想办法离开。栗某1、李某甲××人要求其给他们车队拿钱,说是由于其不懂规矩竞争他们××持的生意对我的一个惩罚,否则其车就不可能离开医院,当时其拿出电话要报警,他们见其要报警就没有再继续阻拦,其才得以脱身。走××路上,病人家属说这帮人向他们要1200元,病人家属来医院给小孩看病本身就花了不少钱,身上都没啥钱,所以才出来找到其这要价低的人。这件事发生之后,栗某1这帮人再见到其的时候都是用很愤怒的眼光看其,再加上以后又多次的被阻挠,其再也不敢去ICU病房那儿××病人了。

(2)被害人王某丙陈述

证实2012年10月份,其女儿王晨语因为白血病××肾功能衰竭××郑大一附院治疗了十天左右,花了二万多元钱,××主治医生说其女儿的病治不好,建议他们放弃治疗,当天下午其妻子就让其找车准备出院回家。当时医院里面有很多“包车”的那种小名片,我就按照名片上的电话联系,对方说:“到郸城1000元钱”,其嫌价格太贵,就到医院的外面问了一辆面包车,面包车的司机说:“到郸城600元钱”,其一听感觉价格可以,其就和这个司机说好用他的车。其回到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打电话让谈好价钱的那辆面包车到医院的楼下××着他们,其和妻子抱着孩子下楼坐到这辆面包车上时,其妻子说:“还有东西忘到了楼上”,其就拿着手机到楼上拿忘到楼上病房里的盆子和手机充电器,其妻子抱着孩子××面包车上××,其到楼上拿东西下来的时候,一个男的拦着问其是不是其打的电话要用车到郸城去,其说不是,这个男子说:“就是你打的电话要用车,你打电话说要用车,我的车过来了,你说该怎么办吧”其说:“你们要价太贵,人家才要几百元钱,谁用你的车”,其就去坐其租的那辆面包车上,走的时候想起来还有一个盆子忘到楼上了,其对妻子说:“东西不要了,咱们走”,面包车司机开着车××他们送到村子里边。

(3)被害人孙某陈述

证实2012年10月份其女儿王晨语因白血病××肾功能衰竭××郑大一附院,治疗了十天左右花了二万多元钱,主治医生说其女儿的病治不好了,建议他们回家,其丈夫联系了医院里面放的那种“包车”小名片上的电话,到郸城要价1000多,其丈夫嫌贵就去医院外边找车去了,外边的车要几百元钱,找好车后他们就办理了出院手续,其抱着孩子下楼坐到其丈夫租的面包车上时,想起还有东西忘到了楼上了,其丈夫就拿着手机到楼上拿忘到楼上的手机充电器,其××了一会还不见其丈夫回来,其就用面包车司机的手机给其丈夫打电话问他怎么还没有过来,其听见旁边一个男的说你们打电话说要车,我的车来了,你说怎么办吧,其一听碰到开“黑车”的了,就很害怕,让其丈夫赶快回来,一会其丈夫回来了,他们就从医院乘车离开了。

2、2013年1月20日,张某甲运送平顶山汝州市杨楼镇李圪塔村患者李明航时,遭到被告人栗某1、赵某3××人的阻拦,不但辱骂、××张某甲,而且对患者家属邵某乙××人进行××、威胁,强拿硬要患者家属1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证实2012年冬季,当时下大雪,汝州杨楼乡有个小孩,因为××学校打架被打伤了,××11号楼4楼住,家属找到其,其报价600元(距离郑州160多公里),家属就让其××,栗某1、赵某3出面对其进行阻拦、××、辱骂,要求其或者病人家属必须得给他们100元,其车才能××病人走,病人家属见到阻拦,害怕耽误时间长对他小孩不好,没办法被迫答应给栗某1、赵某3100元,当××人家属身上没有钱,让其帮忙先拿出100元给了栗某1、赵某3,其××病人送到家后,病人家属××运费及那100元给了其。

(2)被害人李某庚陈述

证实其孙子李明航××杨楼村小学里和同学打架被踢到屁股伤到神经,于2012年腊月30号左右被送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大概是2012年腊月初十那天早上,其孙子出院,其到汝州市杨楼李疙塔村北边的一个桥下面××着,来了一辆白色的昌河车,其问司机多少钱,司机说700块钱,当时因为我们要和学校说事,没有××孩子从车上抱下来,让司机××桥下××着,到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我们这边和学校说完事了就××孩子从车上抱下来让昌河车走,司机说要加价,说耽误他的时间得收费,××他们总共给司机了1800元钱,其觉得这个司机的收费是正常的。××其听邵某乙给其说他和李武帅××李明航要出院的时候到郑大第一附属医院门口桥下联系车,却被几个男子勒索了100元钱。

(3)被害人邵某乙陈述

证实2013年春节前,阳历就是2013年1月20号左右,我朋友李某庚的孙子李明航(6岁多,是一个小学生),因为××学校和小朋友打架受伤,到郑大一附院后,李明航就被安排××ICU11号楼4楼,每天花费近万元,家里经济情况根本无法支撑,大夫告诉他们没有任何希望,意思就是宣判死刑,如果氧气拔掉,很快就会断气死亡,李某庚家人商量后,决定放弃治疗,赶紧回家,李某庚就让其去找车,他们去办理出院手续,其就去北门找车,其××情况说了以后,司机不愿意××,说11号楼的病号生意被一伙人控制,且要价很贵,如果他去××的话,肯定会遭到那伙人阻挠,其就给这个司机说好话,让他行行好,给他们送回家,那个司机××要600元钱,答应送他们,车开到11号楼,李某庚××他孙子李明航刚抱到车上,××来了两个中年男子,拦住车不让走,其中一个男子恶狠狠的对其说:“医院有车,谁让你们用外面的车?车先停下,××孩子弄到太平间去!”其当时吓的浑身发抖,就赶紧上前给他们说好话:“我们不知道医院有车,孩子已经上车了,你就赶紧让我们回家吧!”那个人说:“你没有看到病房里有名片吗?为什么没有打名片电话?不行,必须用我们的车,否则别想走,就××孩子送到太平间!”还骂司机,说他不懂规矩,捣乱医院的秩序;其和李某庚知道孩子如果送到太平间,必须××郑州火化,他们见到这个场面非常害怕,非常无助,其就赶紧和司机商量,司机就去和那个中年男子说好话,不知道他俩怎么说的,非让其给他们500元钱,否则不能走,其就说其不当家,身上根本没有那么多钱,那个人随后又改口要200元钱,其说200元钱也没有,那个中年男子就急了,不给钱绝对不能离开,司机也害怕得罪他,就先替我们拿出100元钱给了那个中年男子,又给他说了好多好话,他们也给那个人说好话,××,才答应他们离开,司机就给他们送到老家了,到老家以后,除了600元钱运费,又还给他100元钱,共计700元钱。当时情况很紧急,想着尽快回家,看到那两个人很凶的样子,他们根本不敢报警,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4)被害人邵某乙辨认笔录

邵某乙辨认后指出,栗某1、赵某3为2013年1月20日上午对其威胁并××其100元钱的人;张某甲为2013年1月20日上午送其回家的司机。

3、2013年3月3日,张某甲运送洛阳市汝阳县小店镇关帝村患者程子鑫时,遭到被告人栗某1、张某7××人的阻拦,威胁、××患者家属程某、赵某乙,强拿硬要患者家属50元现金。

认定证据:

(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证实2012年冬天,汝阳有个小孩××11号楼4楼住院,家属找到其,其报价550元(距离郑州一百五六十公里),家属让其××,遭到栗某1、张森××人阻拦,要求要么他们车队××,要么得给他们车队拿钱,才能××走。××病人家属耽误不起,就被迫给栗某1、张森50元。

(2)被害人赵某乙陈述

证实2013年2月14日其女儿程子鑫患××从汝阳转院到洛阳又转院到郑大一附院治疗,××4楼的重症监护室,一直治疗到2013年3月3日,其女儿的病治好了,准备出院回家,其女儿太小,坐公共汽车不方便,其丈夫程某就到楼下去租车,××医院外边找了一辆面包车,到汝阳他们家是五六百元钱,他们办好出院手续以后,准备坐其丈夫找的面包车时,有二三个男的拦着不让坐,说:“我们给医院交的有钱,你们找外边的车不是抢我们的生意嘛”,××那三个男的让他们拿钱,其和丈夫急着出院走,也不想惹麻烦,其丈夫和他们求了求情,和他们说了很多好话,××给他们了50元钱,那三个男的才让他们坐上租的那辆面包车从医院里边离开走了。

(3)被害人程某陈述

证实2013年2月14日其女儿程子鑫因患××从汝阳转到洛阳的医院又转院到郑大一附院治疗,××4楼的重症监护室治疗到2013年3月3日,女儿的病治好了,他们准备出院回家,其直接到郑大一附院的外边的高架桥下边,找了一个面包车问去汝阳多少钱,这个男司机说到汝阳县600元钱,说好价格以后,其就让司机××车开到重症监护室的楼下边,其到楼上办好出院手续拿着东西,准备坐其找的那辆面包车时,围过来二三个男的拦着不让他们坐车,这几个男的说:“我们给医院交的有钱,你们不能用外边的车,这不是抢我们的生意嘛”,其当时就说:“我们愿意坐谁的车就坐谁的车,你们给医院交的有钱关我们什么事”,这几个男的说:“你们不能坐外边的车,我们给医院交的有钱,你们坐车必须坐我们的车”,其找的那个面包车司机说:“要不我××车开到外边,你们走着到外边再坐我的车,××医院里坐我的车这帮人拦着不会让你们坐的”,其看这个司机也不敢和那几个拦着的人争,其就对拦着的那几个人说:“你们说怎么办”,他们说:“你要不坐我们的车,要不给我们拿点钱”,其给他们说好话,给他们求情,他们才同意只要50元钱,其××50元钱交给他们以后,那二三个男的才不再拦着,他们才坐上租的这辆面包车离开了郑大一附院。

4、2013年5月30日,张某甲运送济源市下冶乡中吴村患者陶光忠时,遭到了被告人栗某1、赵某3、张某7、袁某4、谭文成××人的阻挠、××,强拿硬要张某甲及患者家属陶某各100元共计200元现金。

认定证据:

(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证实济源有一摊活儿,病人家属找到其,其报价550或600元,病人家属说住××11号楼,其一听说11号楼,就说不敢去××,××病人家属××病人往医院外边其车跟前推的时候,栗某1领着车队的人跟了出来,有张森、赵某3、袁某4、孟凡、李松涛、谭文成,他们这些人一直跟着病人家属,过来之后阻挠不让病人上其车,否则必须给他们车队拿钱,当时张森提出拿200元,病人才能让其××走,××病人家属被迫拿出100元,其被迫拿出100元给了车队,其才××着病人离开。

(2)被害人陶某陈述

证实2013年5月30日下午,其父亲陶光忠从郑大一附院11号楼2楼出院,转到济源市医院继续治疗。其到医院北门桥下问了一辆车,司机说重症监护室的病人生意,有一伙人控制,这伙人还借机××病人家属,他们不敢××,控制运送病号生意的人经常××楼下值班,如果被他们发现,他们就会被威胁、甚至挨打。其就没有再强求,就到11号楼门口问了一个人(就是××带人威胁并××其100元钱的人),他说每公里40元,其一算到济源150多公里,需要6000元,××这个人说最低2000元钱,其觉得还是很贵,也不敢用他们的车了,所以就又到北门找个人(就是××送他们回济源的司机),司机刚开始说不敢××,其就给他说了很多好话,让他行行好,××他们送回济源,××司机答应800元钱给他们送回去,但是××病人推到医院北门大桥下,他的车不敢进到医院,以免被控制医院重症监护室病号生意的人发现遭到报复,其和家人就按照司机说的那样做,其到病房交了1000元钱的押金,租了一辆小推车,××其父亲推到北门桥下的车上,其父亲刚上车,一个中年男子气势汹汹的就带着5、6个男子来到车跟前,跟黑社会一样,拦住车不让他们离开,他说其找的司机坏了规矩,抢了他们的生意,准备打司机,××有人就抢其租的小推车,其说这是其1000元钱租的,你们不能动啊!其赶紧给那个领头的说好话,让他可怜可怜他们这些农村人,老父亲病情严重急需回家转院治疗,耽误不得,不知道对方谁提出要司机拿100元钱,跟他们病人家属要100元钱,迫于当时的情况,其和司机就答应给他们了200元钱,随后司机就××他们送回济源市人民医院。

(3)证人刘某甲陈述

证实其知道张某甲××济源的××人被栗某1、赵某3阻挠并要钱的事情,当时其××现场看到了这个情况。2013年5月底左右的一天,当时其和张某甲××人××郑大一附院北门口××活,××其看到几××人家属××一个手术车,手术车上躺××人,从郑大一附院北门出来,直接找到张某甲,张某甲就××他的车门打开,帮着病人家属××病人抬到车上时,从后面过来了栗某1、赵某3、袁某4、张森、谭文成、李松涛、孟凡××人,拦住车不叫张某甲开车。当时栗某1这帮人控制着郑大一附院重症监护室的活,他们都不敢到医院××病人,如果病人家属找他们××活,他们都是××病人推出医院到医院门口找他们,他们才敢××病人,张某甲可能事先给病人家属说好了,所以病人家属直接××手术车找张某甲的。这××号是河南省济源的病人,车被栗某1这帮人拦着,病人走不成,病人家属十分着急。××病人家属就和栗某1、赵某3、袁某4、张森××人说好话,大概说了有30分钟左右,由××病人家属分别给他们一百元钱,栗某1这帮人才叫张某甲的车走了。

(4)被害人陶某辨认笔录

陶某经辨认指出,栗某1、赵某3、张某7、孟凡为2013年5月30日下午对其阻拦并××100元钱的人;张某甲为2013年5月30日下午送他们回家的司机。

5、2013年10月23日,张某甲运送周口市商水县姚集乡堤子湾村患者王梅英时,遭到韩某××人的阻拦、辱骂、××,同时威胁、××患者家属王某丁、王某戊××人,情节恶劣、严重。

认定证据:

(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证实2013年9月份的一天,其正××郑大一附院北门口的立交桥下××活,过来一男一女,让其到周口商水送××号,其就问他们病号住哪××房,对方说是××6号楼6楼的重症监护室,当时其一听是重症监护室的病人,其就拒绝他们,但是他们开始向其说好话,他们咨询的那个人要的太贵,到商水不过200公里,他们就要3000余元,因为看病已经花了很多钱,其就答应600元钱送他们回去,随后其就开车跟他们到了6号楼下,××车队的韩某、孙保国的老婆郝国翠、李红许的老婆雷红敏、××病人家属不让上车,他们说病人已经联系他们车队,为什么不让××?这些人还骂其,还威胁其,逼着其要钱,其不答应,其就让家属报警,他们看到这个情况,怕警察过来,××他们就放行了,随后其就开车××病人送到了商水人民医院。

(2)被害人王某丁陈述

证实2013年9月份,其妹妹王梅英因患××到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了十几天,病没有治好,医生建议放弃治疗,其拨打了一个叫车电话,一个男的说是得2800元钱,其嫌贵,没有答应用他的救护车。其到郑大一附院外边问了一个××活的面包车,面包车司机说到商水700元钱,其同意用他的车。其和妹妹从重症监护室楼上下楼的时候,其打小名片上的电话去的那个有救护车的男的和女的跟着他们,男的说:“用我们的救护车吧”,其说:“你们的救护车太贵了,我问好车了,只要700元钱,我们又不需要用医生,也不用氧气瓶”,那个男的说:“不用我们的车,我看你们能走掉了”,其说:“我也不是吓大的,你看我们能不能走了”,他们到楼下的时候,面包车已经××楼下××着了,他们上面包车的时候,跟着他们的这一男一女拦着不让他们上车,非让他们坐他们的车,还说:“你们打电话联系用车让我们来,我们来了你们又不用了,你们不用我们的车,我看谁敢××你们”,其说:“你要的价格太贵我们不用”,其××这个男的推开,他们坐到面包车上,这个女的和男的又开始骂他们找的那个面包车的男司机,拦着车不让走,这个男的还想去打面包车司机,他们找的这个面包车司机说:“你们打110报警”,其掏出电话打110报警,这个拦车的男的和女的看到其报警了,才让他们走了,这个面包车司机××他们送到商水县人民医院。

(3)被害人王某戊陈述

证实2013年9月份,其妹妹王梅英因患××到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了十几天,病没有治好,医生建议放弃治疗,其弟弟打电话联系了小名片上的救护车,没多长时间过来了三个男的和二个女的,说:“到周口商水县3000元”,其不同意用他们的车,其弟弟和妹妹××带了一辆昌河面包车回来了,其和妹妹准备上这辆面包车,那三个男的和二个女的拦着不让他们坐找来的面包车,其中一个男的指着他们找的那辆面包车的男司机骂,拦着他们的几个人不让他们上车,那个骂司机的男的要打面包车司机,面包车司机让他们打110报警,其弟弟掏出电话打电话准备报警,骂司机的那个男子和拦着车的人才让开让他们走了,这个面包车司机××他们送到商水县人民医院。

(4)被害人王某丁辨认笔录

王某丁辨认出韩某就是2013年9月阻拦其坐其他车辆的人。

6、2013年天热时的一天,靳某甲(又名:靳某乙)欲运送郑大一附院11号楼中牟重症患者时,遭到被告人栗某1、孙宇巍××人的阻挠、××,其车辆倒车镜被栗某1、孙某5强行掰掉损坏,情节严重。

认定证据:

(1)被告人栗某1供述

证实其记得其和孙某5阻挡一个车××活儿,××人家的倒车镜掰了,当时110出警了,当着警察的面,他们没办法就赔了对方二三百块钱。

(2)被告人孙某5供述

证实其记得有掰竞争对手的倒车镜,当时是其和栗某1掰的,对方报警了,警察来之后,没办法,害怕深查,他们赔了对方200元。

(3)被害人靳某甲(又名:靳某乙)陈述

证实2013年天热的时候,××人家属跑到北门口找到其,其报价200元,但是当其知道是11号楼之后,不敢去××,这个中牟的家属说,没事吧,如果拦了你就报警,当时其想着好不容易得到一摊活儿,冒冒险去××××,说不定他们车队的人不××其不就××成了吗。其就开车到11号楼,刚到楼前,看到栗某1、孙某5××那儿站着,栗某1用语言威胁不让××,其就赶紧给栗某1说好话求情,××几××人家属××病人(是个老头)慢慢来到车上,其见病人上车了,就开始打着车准备走,这个时候栗某1就对其威胁说不让××,说着上去××其车左边的倒车镜给推烂了。孙某5就××其车右边的倒车镜给推烂了,其一看这情况就报警了,××病人家属就联系了他们亲戚的车来××他们××走了。警察来了之后因见不到栗某1、孙某5,就问我能不能协商处理,××栗某1给我200元让我修两个倒车镜。

7、2013年5月16日,崔某欲运送郑大一附院11号楼的新郑重症患者时,遭到被告人栗某1、赵某3、张某7××人的阻拦、××,××崔某放弃该生意,后又继续阻挠病人家属李某丁所寻找的亲属贾某甲的车辆,××李某丁侄子出示军官证及欲报警的情况下,贾某甲的车辆才得以运送离开,后栗某1××车队没有××成该趟生意归咎于崔某,向崔某强拿硬要200元现金。

认定证据:

(1)被告人栗某1供述

证实孙某5给其讲他们几个截住××病人的车,对方拿出当兵证件,××大家就让那个车走了。

(2)被告人张某7供述

证实新郑有××人,当时还是栗某1领导车队的时候,北门口说话有点结巴的人去××的,车队的栗某1、赵某3、李国立、赵庆、孟凡××人××现场阻挠,当时北门口的车停××12号楼楼下,栗某1××人正阻拦的时候其恰好从那儿经过。××听说因为栗某1他们几个阻挠,病人家属还掏出来了军官证。

(3)被害人崔某陈述

证实2013年夏天,其××郑大一附院北门××活,当时有一个他们干一行的人(姓王,真名记不清了)说有个活儿往新郑去了,让其去××,病人和家属××郑大一附院11号楼和12号楼中间的过道上,其就开车去了,见到人后,病人家属就开始××其面包车后面拿担架,当时其车前面站了几个人,其一看就是控制ICU(重症监护室)的那伙人栗某1、李国立、赵庆、赵某3、孟凡,这几个人恶狠狠的对其说这个活儿你不能××,赶紧开车走,其不敢冒犯他们,也顾不得其车上的担架了,立马开车走了,当天下午,栗某1到北门找到其,口气很狂妄的质问其,还说让其给他拿200元钱,说就是因为其捣乱,上午那摊活儿他也没有成,其被迫交给栗某1200元钱。

(4)被害人贾某甲陈述

证实2013年5月16日下午14时左右,其嫂子李某丁给其打电话,说她娘家嫂子××郑大一附院11号楼重症监护室里已经办完出院手续,也租了一辆车××她嫂子回老家,但是××她嫂子被抬出11号楼的重症监护室以后,不知什么原因,车主不××了,开车跑了,叫其××其的面包车开过去,××她娘家嫂子回老家,其就××其面包车开到郑大一附院11号楼门口停下,李某丁和她娘家人,一起就要××李某丁娘家嫂子从手术车上抬到其车上时,××过来一个男性,不叫李某丁娘家人××病人抬到其车上,并说:“今天你们××不走这××人”。其事后通过接触知道他叫张森。当时其嫂子李某丁就和张森急了,李某丁对张森说:“郑大一附院不是你家开的,我租车你们不叫××,我们自己家的车,××我们自己家的人都不行。××病人抬到其车上,李某丁和她娘家人就张森这帮人吵了起来。其听了他们争吵一阵以后明白了,张森这帮人不允许外面的车来郑大一附院11号楼里××病人,只能张森他们这帮人能××11号楼出院的病人。当时李某丁和她娘家人和张森他们吵的很厉害,李某丁娘家一个侄子是现役军官,但是当时没有穿军装,就和他们部队联系。而后就××他的军官证拿出来,叫张森他们看,张森他们这帮人就不怎么吵了,就逐渐散去。××病人抬到其车上,他们就赶快离开了郑大一附院。通过张森这帮人的阻拦,他们没有回到家里,病人就不行了。××2013年6月份的一天,当时其正××郑大一附院北门××活,栗某1问其5月份为什么到郑大一附院11号楼里××活,并让其给他一百元钱,这事就了了。其不同意,二人就吵了起来,当时他还准备打其,被北门口的同行××开。

(5)被害人李某丁陈述

证实2013年5月份,其娘家嫂子××郑大一附院11号楼重症监护室住院,因为病危,当时找到了一个包车的人,人家听说是11号楼住院的病人直接说不敢去××,××经过他们苦苦要求,这个开车的人说我给你介绍个人吧,就介绍了个车主过来了,司机是个男子,我们商量好价钱,这个司机开车进到郑大一附院,他们家属就忙着××面包车上的担架拿下来,××其娘家嫂子放到担架上,××准备××担架抬到车上时,××有5,6个男子过来(其中有一个身高最高的,肤色较黑,站××这群人最前面,吆喝声音最大,印象深刻)拦住他们,说你们不能××人××走,11号楼的活儿你们××不走,当时面包车司机看到这伙儿人就很害怕,担架不要了就开车跑,我侄子××也回来了,有两个男子上前按住我侄子的肩膀,××住他的手不让他动,我的侄子是部队上的,就打电话给单位,还××部队的证件掏出来,那帮人看到这个情况,就四下散去了,他们实××是找不到车就用自己的车××其娘家嫂子××回家了。××这伙人的头儿(××听说名字叫“亚明”姓什么不知道)还找到其小叔子贾某甲,威胁贾某甲说因为上次和他们起冲突他们有没干成活儿,贾某甲说××的是娘家的嫂子,那个“亚明”才罢休。

(6)被害人李某丁辨认笔录

李某丁辨认后指出,张某7就是2013年5月16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11号楼阻挠其租车××人的人。

8、2013年8月20日,李某丙运送信阳市潢川县付店镇周洼村王洼组患者汪明和时,遭到被告人栗某1、袁某4××人的阻拦、××,强拿硬要李某丙1000元现金后,又对患者家属汪某进行威胁、××,强拿硬要患者家属现金100元,整个过程情节极其恶劣、严重。

认定证据:

(1)被害人李某丙陈述

证实2013年6、7月份,其××郑大一附院××活的时候,过来一个30多点的男的,让其××一个危重病人到潢川,××11号楼重症监护室。其听到是11号楼,不愿意××。这个男的一直求情,叫其一定帮了这个忙,其就同意了。××商定3000元,他就上了车,其××车开到11号楼的重症监护室门口,车还没有停稳,栗某1和袁某4就冲着其车过来了,栗某1说听说你的家属也是××医院里工作,看着面子让你××一趟,但是你得给百分之三十的提成,当时其无奈同意给栗某1百分之三十的提成,就从自己口袋内掏出自己身上的1000块钱给了栗某1。过了几分钟,那个男青年和一名年轻医生××他父亲抬到其车上,××不知道为什么栗某1和袁某4也上了其车,其就问栗某1,我给过你提成了你怎么还上车呢,他说你别管,和你没关系,而后他和袁某4就对那个男青年说交钱,男青年说什么钱,栗某1说出了医院再说吧,栗某1就让其××车开到河医转盘东北角,其就××车开到了那里停下,栗某1就给那男青年说你得给1000块钱,要不我就打110,说这车上××死人了,因为死人××其车上,其当时也不敢吭声,男青年没办法就求情并给栗某1100元,栗某1很不情愿的接过那100块钱,骂骂咧咧和袁某4下了车,其就××着那个男青年和他父亲去潢川老家了。××路上,那个男青年说开始找的是拦车这伙人,问他要的是8000块钱。

(2)被害人汪某陈述

证实2013年7月份,其父亲××郑大一附院治病,主治医生说其父亲已经去世了,其想××父亲××回潢川家里。其到楼下找车,一个男的主动问其用车不用并报价6000元,最少也得4000元,他要的太贵了,其就没有用他的车,其××郑大一附院外边的高架桥下边问了一辆面包车,搞了搞价格,××说到3000元钱。其回到重症监护室楼下边时,问其要价五六千的那个男的说:××病人,就是车来了,病人你也××不走,××医院病人的活我们都包了”。重症监护室的护士帮忙××其父亲抬到担架上,用手推的那种车子××我父亲推到楼下边的那辆面包车旁边,问我要五六千元钱的那个人说:“你不能××人抬到车上”,其说:“我们自己的车,我父亲为什么不能抬到车上,不行我打电话报警”,这个男的说:“你报警,你报警了病人你××不走”,他还是拦着不让其父亲往面包车上抬,其和他说了很多好话,他还是不同意,其说:“你说怎么办”,他说:××病人,这里的活都是我们包了,你得用我们的车,你不用我们的车你得给我们拿钱”,其怎么和他说好话都不行,其只好答应给他拿点钱,××给了这个男的100元钱。

(3)被害人汪某辨认笔录

汪某辨认后指出,栗某1为2013年7月份其××郑大一附院××其父亲××走时,强行问其索要钱财的人。

9、2013年8月26日下午16时许,××郑大一附院××房住院的周口商水患者家属范某,找到周口人方某的车辆,欲让方某××病人运送回周口商水,××此过程中遭到被告人栗某1、李某2、孙某5××人的阻挠、辱骂、××,同时被告人栗某1用矿泉水瓶对方某进行殴打,逼迫范某要么使用车队的车辆,要么给钱,最终强拿硬要范某1600元后才允许方某××病人运送离开。

认定证据:

(1)被告人栗某1供述

证实××五里堡治安中队调查证实其和孙某5、李某2之前曾××过另一辆周口120汽车1600元,最终其被治安拘留14天。

(2)被告人蒋某供述

证实其听说栗某1、孙某5、李某2××人曾经阻挠周口120车接病人并××1600元。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证实2013年8、9月份的一天,周口120急救车来郑大一附院接病号,栗某1、孙某5、李某2拦着周口的车不让××,病人家属给了栗某1钱(多少钱其不清楚)才让走。

(4)被告人李某2供述

证实这个事当时其、孙某5、栗某1××现场,是栗某1带头阻挠并问人家要钱的。

(5)被告人孙某5供述

证实2013年9、10月份,有××人,当时栗某1让他们大家一起阻挠,不让周口120上的人抬着担架上楼接病人,当时,其和栗某1、李某2××场同周口的120协调,××同意周口120车可以接病人,前提是由家属给车队拿钱了事,具体拿了多少钱其不是很清楚,因为钱最终是交给了栗某1。

当时是栗某1、其、李某2××现场,其印象中最开始其、栗某1、李某2他们三个站××一块给家属说要600元,××李某2又××病人家属××到一边具体谈,其还以为要的还是600元,××家属报案说被要了1600元,那么差额的1000元要么李某2私自落了,要么李某2和栗某1没让其知道。

(6)被害人范某陈述

证实2013年8月26日其哥的病情有点严重,家人商量××他接回老家,就让家人××老家联系了一辆救护车,8月26日下午16时左右,救护车来到了郑大一附院,有三名男子说是不让用家属自己找的救护车,非得用他们的车××人,其问用他们的车送人到周口老家得多少钱,他们要四千多,他们觉得太贵了不用他们的车,他们不愿意,为此双方吵了起来,其中一名男子拿着矿泉水瓶砸周口那个救护车司机让司机××车开走,××其中一名男子说他们用他们自己找的车也可以,但是得给他们钱,其中一名男子说要2000元,××一直还价,他们要1600元,他们××无奈的情况下给了他们1600元钱才让他们走的。

(7)被害人方某陈述

证实2013年8月26日16时30分,其接到病人家属打来的电话让来郑大一附院11号楼接病人,其到11号病房楼门口的时候,过来一名中年男子,说想××活的话交1600元给他,病人才可以××走,不交钱就滚蛋,说完就用手里的矿泉水瓶砸其,然后开始对其拳打脚踢,其没办法就××车开到了急诊门口,过一会病人家属××病人推到急诊门口,坐上其车就离开了,××路上听病人家属说因为急着走没办法就给他们钱了,具体多少钱其没问。

(8)被害人巴某陈述

××病人,三名男子让他们的救护车滚出去,救护车司机不走,有一名男子拿着矿泉水瓶打那个司机,另一名男子说不让他们找的救护车来这里××人,非要让用他们的车××人,因为这事其就跟他们吵了起来,当××人家属也跟他们吵,其中一个男子说拿点钱不就完事了,其上楼看病人了,××其××病人抬到楼下后,病人的家属说那几个男子向他要了1600元钱。

(9)被害人范某辨认笔录

范某辨认后指出,栗某1就是2013年8月26日16时30分许,××郑大一附院11号楼下用矿泉水瓶打救护车司机并向其要钱的人;张某7为2013年8月26日16时30分许,××郑大一附院11号楼下××其1600元钱的人。

(10)被害人方某辨认笔录

方某经过仔细辨认后确认,栗某1就是2013年8月26日16时30分许,××郑大一附院11号楼下殴打其并向病人家属索要现金的人。

(11)被害人巴某辨认笔录

巴建全经过仔细辨认后确认,栗某1就是2013年8月26日16时30分许,××郑大一附院11号楼下用矿泉水瓶殴打救护车司机的人;张某7就是2013年8月26日16时30分许,××郑大一附院11号楼下向病人家属要钱的人。

(12)栗某1行政处罚决定书

(13)孙某5行政处罚××逃证明

10、2013年9月10日,周口商水练集镇人王某辛驾驶其车辆到郑大一附院接运××患者时,遭到被告人栗某1、李某2、孙某5、张某7××人的阻挠、××,逼迫家属要么按照1800元的价格使用车队车辆,要么拿出1000元后王某辛的车辆才能运送,××逼迫过程中,被告人孙某5××王某辛的车牌掰掉,后由于病人家属报警,被告人栗某1、李某2、张某7、孙某5××人的强拿硬要行为才未得逞。

认定证据:

(1)被告人栗某1供述

证实2013年9月10日15时许,其和李某2看见一辆挂周口牌照的救护车××急诊前面的马路上停着,其和李某2就走向那辆车,这辆车也是××病人的,其就给张森打了电话让他也过来,然后其就让李某2负责和那个司机谈,当时他们××车后面,其就××车前面,××了一会其看见病人家属××病人准备上车要走,××其就和李某2上前拦着他们不让他们走,并且威胁他们必须用车队的车,用车队的车××走的话就给他们1800元,不用车队的车××也可以但是必须给他们1000元,病人家属不同意,其就给孙某5打了一个电话让他赶紧过来,孙某5过来后就开始无故找事,××那辆车的车牌掰了拿走了。××病人家属还是不愿意给钱,并报警了,就走了。走后就让孙某5××车牌给了张森,让张森××车牌还了回去。

(2)被告人李某2供述

证实2013年10月份左右,因为栗某1和别人争活,那个主家原先找他××的,谈好后,主家又打一个便宜的,不用栗某1的,栗某1不让人家走,听说孙某5过去××主家用的那辆车的车牌给掰下来,当时其和张森也××场。结果人家报案了,栗某1被拘留了十几天。

(3)被告人张某7供述

证实其到郑大一附院急救中心前面,看见栗某1、李某2、孙某5××人围着一辆周口牌照的120救护车,××那吆喝,逼着救护车给他们拿钱,孙某5冲上去,××这辆周口牌照的120救护车后面的车牌给掰掉了,他的手因为用力过猛被划伤了,流了一手血。××病人家属报警了,他们都被带到五里堡派出所,栗某1被拘留15天。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证实孙某5××从周口来的一个车的车牌掰掉了,派出所的去了,栗某1和李某2都跑了,当时张某7××场,被带到了派出所。

(5)被告人孙某5供述

证实2013年9份的时候,有一次,一辆周口的120来河医××人,栗某1和张森阻挠他们不让他们××,栗某1给其打电话,其就从家里赶过去,见到了那辆周口的120,车牌号是豫P×××××,于是其就上去××那辆车的车牌给掰掉了,对方的车主当时报了警。当时栗某1、张森、其××现场,其去的比较晚,××张森还埋怨其,说他都已经给对方说好价钱了,对方都要掏钱了,其去××车牌掰了,意思是不懂配合,延误得到钱的时间。

(6)被告人赵某3供述

证实其听说大概××2013年8、9月份,栗某1带领车主孙玉嵬、李某2阻挠周口的一辆120到河医接病人,并××120车的车牌掰掉了,并××××了一笔钱之后才让120车××病人××走,当时受害人还报了警,之后栗某1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理。

(7)被害人勾某陈述

证实其表妹2013年9月8日出了车祸,××郑大一附院看病,××重症监护室呆了一晚上,医生说没有什么大问题,可以回周口治疗,当时一个叫李亚民(音)的人开价1800元,他们觉得太贵,于是就打电话给送其表妹来的那个司机让来郑州××人接回周口,他要的是1200元,他们就××钱转账给他了。9月10日下午15时许,救护车到了急诊室门口,他们用担架××病人推出来,准备上救护车的时候,过来三、四个人拦住他们,不让上车,也不让救护车开,他们其中有一个就是李亚民(音),他说拿1800元让他们××人××走,否则也不让他们走。他们争执了起来,××李亚民打了个电话,就跑过来一个人××救护车后车牌掰下来往南去了,其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来后,那几个人中的一个人去××车牌拿回来还给了司机,其他的人跑了,其就拽住还车牌的这个人××他××上了警车。

(8)被害人王某辛陈述

证实2013年9月10日15时30分许,其从周口项城精神病院来郑大一附院急诊接病人,一名中年男子说不准××,要××走的话,拿1000元给他,那名男子说11号楼的所有病房他承包了,要想××走必须给他交钱,其说××病人家属下来了再说,随后病人家属下来,当××人病情比较严重,其急着要走,××那名问其要钱的中年男子打着电话就走了,其听见他说叫个人过来××其车牌掰走,过了一会来一名中年男子,趁其不注意××其车牌掰掉拿走,××病人的家属找到一个叫张某7的帮我××车牌找到,我才借机会赶紧××病人离开。

(9)被害人王某辛辨认笔录

王某辛经过仔细辨认后确认,栗某1就是2013年9月10日15时30分许,××郑大一附院急诊门口向其要1000元钱并找人××其开的豫P×××××急救车的车牌掰走的人。

11、2013年3、4月份,当唐某欲运送郑大一附院11号楼中牟重症患者时,被告人栗某1指使赵某3出面进行阻挠、××,后因病人家属欲报警,赵某3才放弃阻挠,之后赵某3以唐某运送重症患者为由,索要芙蓉王香烟一盒。

认定证据:

(1)被害人唐某陈述

证实2013年3、4月份,有××人家属来郑大一附院北门找其××活,其跟他要200块钱,病人家属就同意了,我问他去哪接人,病人家属说是11号楼,其一听是11号楼,其就跟病人家属说其不去××了,病人家属非让其××,其就××车开到了11号楼附近没敢去11号楼下,××病人下楼来到其车跟前的时候,赵某3受栗某1指派也来到其车跟前,说只要从11号楼出来都得交提成,病人家属听到了赵某3的话后,就大声吵吵,还说要报警,赵某3听了病人家属的话后,怕事态扩大,就对着其狠狠的说,以后你注意着点,11号楼不要再让我们看见你的车,气呼呼就走了,其才开着车××着病人及家属离开。第二天,赵某3到北门找其,说栗某1要他来要昨天××那趟活的提成,其说给他弄盒十渠,他说让给他买芙蓉王,其为了免惹他们的事,不情愿的给他买了盒芙蓉王香烟。

(2)证人李某丙陈述

证实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其××面包车停××郑大一附院北门口××活儿,当时唐某也××,赵某3走到小唐旁边,说他头一天××那个活儿,得给他拿提成。小唐说给赵某3买两盒十块钱的红旗渠,赵某3嫌烟便宜,说不中,小唐就去路边烟酒店买了一盒芙蓉王香烟给赵某3,赵某3拿着烟就走了。之后他们问小唐咋回事,小唐××头一天的事情说了说,大概情况就是11号楼重症监护室××人家属找到他,要往中牟××××人,说好200元钱,××他去楼下××人的时候,赵某3和另外几个车队的人拦着不让走,非要拿提成,××病人家属不愿意,说要报警,赵某3他们怕了,也觉着中牟距离近不挣钱,才让小唐××病人××走,没想到第二天赵某3还过来讹他一包烟。

12、2014年1月1日16时左右,××车队实行“吃大锅饭”期间,为了车队的整体利益,当刘某甲帮助赵某甲运送新密市超化镇圣帝庙村患者冯海江时,被告人许某6、张某7××人出面代表车队实施阻拦,威胁、××患者家属冯某××人,之后许某6对刘某甲实施殴打,情节严重。

认定证据:

(1)被告人许某6供述

证实当时是因为这××人家属有三个人,其中××人家属找到刘某甲,另一个家属找到其,因为其要的价格比刘某甲的价格高,病人家属就决定用刘某甲的车,当时其拿着手机,刘某甲以为其××给他拍照,就过来夺其手机,其不给他,而后他又让其××手机让他看看其是否拍照,其没有让他看,就是这个原因他俩打了起来。××病人家属××他俩××开,××110指派民警赶到,就××他俩带到大学路派出所建新街三中队。

(2)被告人李某2供述

证实2014年年初许阳××11号楼前因为争活和医院北门××活的老刘打架,××老刘的衣服撕烂了,××派出所处理让许阳赔老刘衣服钱。

(3)被告人张某7供述

证实其事后知道许阳打刘某甲的事。

(4)被告人赵某3供述

证实因为郑大一附院北门口的车(不是车队的车)来给他们争生意,许阳动手××姓刘的车主打了。

(5)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证实2013年12月份的时候,这个时候栗某1已经退出了,属于许阳、李某2、张森负责招呼他们组织。当时××小活儿的赵某甲(新郑人)接了一个11号楼去新密的活儿,赵某甲让其和张某甲给他帮忙抬病人,当时其想着又不是其××,仅仅是帮忙,因此其就去了。××病人刚抬上车,被许阳发现了,许阳领着他们组织的人就跑过来阻拦,赵某甲一看情况开着车就跑了,许阳见赵某甲车跑了,就开始拿手机拍照,其就站××许阳照相机前面,遮挡他拍赵某甲的车。其这一举动彻底惹恼了许阳,许阳上来就对其进行殴打,上脚对其进行猛踹,××其踹到地下后,骑××其身上对其一顿拳打,扇其耳光,××其棉袄都打烂了。××张某甲报警了,××许阳、张某甲、其被带到治安中队,××还罚了其一千元(××治安队又让许某6退了,并包赔其棉袄的损失300元)。

(6)证人张某甲证言

证实2013年年底时候的一天下午,他们××小活儿的一个姓赵的车主可能是熟人介绍,××了一个新密的病人,由于是从ICU病房出院的,姓赵的车主害怕阻拦,就让其、刘某甲帮忙招呼,意思是能趁乱××走就××走,到11号楼那里之后,许阳就带头开始阻拦,当时刘某甲和其就上去给许阳求情,姓赵的司机就趁机开车××着病人走了,这一走不当紧,许阳××人就××怨气撒到刘某甲身上,开始围殴刘某甲,特别是许阳,××刘某甲按倒××地上,骑××刘某甲的身上,对刘某甲进行殴打。

(7)证人赵某甲证言

证实2013年12月份,其偷着××11号楼××一个新密的病号,让刘某甲、张某甲帮忙××病号抬上车后,遭到张某7、许阳、李天××人的阻拦,××刘某甲、张某甲的帮忙下,其赶紧××着病人离开了,××我返回郑州以后,听说刘某甲被许阳××人打了。

(8)证人冯某证言

证实其父亲冯海江于2014年1月1日下午从郑大一附院出院,我就拨打了名片上的电话,对方一听是重症监护室的病号,非常不愿意××,说重症监护室的病号生意有人专门控制,其说父亲病情紧急,急需回家,让他行行好,赶紧送过去,对方就答应送他们回新密,很快那个人就带着担架来到其父亲的病房,还带来两个同事帮忙,正准备往担架上抬时,忽然来来了两个男子,也拿了一副担架,其中一个面相很凶的男子拦住其找的那个人,××住他的担架,不让进病房,威胁其说:“这里边的活,我们承包了,外边的车不能××,今天只要不用我们的车,人就××不走!”其就赶紧给他说好话,那俩男子就没有再阻拦,随后就××其父亲抬上车,离开了医院,没想到车刚离开医院10分钟左右,司机接到一个电话,阻拦他们的那两个人打他们的人了,司机按了免提,我听到里面打的很热闹,司机对其说:“你看看,之前我就说这里的生意有人控制,我××你们这趟活,冒多大的风险,我们的人还挨打了”,其觉得非常不好意思,回到家以后,其××原来800元钱的基础上,又给司机了200元钱,送到家以后,司机就赶紧回郑州了。

(9)证人冯某辨认笔录

冯某辨认后指出,许某6、张某7就是2014年1月1日下午帮着阻拦、威胁其的人;赵某甲就是2014年1月1日下午送其回家的司机。

(10)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领取条、保证书各一份。

证实2014年1月1日××郑州市二七区郑大一附院11号楼下许某6与刘某甲发生纠纷后引起打架,经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调解,许某6向刘某甲一次性赔偿医药费××一切费用共计300元。

(11)2014年11月10日证人张某甲提供的其拍摄许阳殴打刘某甲的照片

13、2014年4月23日,××车队实行“吃大锅饭”期间,为了车队的整体利益,当靳某甲(又名:靳某乙)欲运送驻马店市上蔡县小岳寺西伍张村重症患者张秀丽时,被告人李某2、赵某3、张某7、许某6、韩某、谭文成××人代表车队出面进行阻拦,威胁、××患者家属张某丙、杜某、张小焕××人,以此强拿硬要钱财,××患者家属杜某跪地求情后仍然强拿硬要300元现金归整个车队成员共有,整个过程情节极其恶劣、严重。

认定证据

(1)被害人靳某乙陈述

证实2014年5月份左右,当时1号楼××人家属,家是驻马店上蔡,跑到北门找到其,其报价报一千多元,没多久三十多岁的女病人被家属用担架抬下来上到其车上,××候被车队的人发现了,李某2、赵某3、谭文成、韩某××人过来开始阻拦,雷红敏躺××车右前车轮前方不让我走,其他几个人围住家属问家属要钱,××家属都给这帮人跪下求情,求他们不要再为难她们了,病人都已经快不行了,她们住院都花的身上没钱了,让他们这帮人行行好。就这这帮人一点同情心都没有,还是挡住不让其车走,一直威胁病人家属,××没办法,病人家属给他们掏了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楚了),他们才放行,我才××着病人走。

(2)被害人张小焕陈述

证实2014年4月,其儿媳妇到郑大一附院住院,几天后已经不行了,我们家属就商量着××我儿媳妇××回家去。4月23日下午,他们办好出院手续以后,××其儿媳妇张秀丽从医院楼上推到楼下边,楼下边停了一辆面包车,他们××张秀丽抬到面包车里边,其和亲家母坐到车上了,其丈夫和其亲家他们还没有上车,过来了一群人,有男有女,有二个女的一个男的××车前边拦着车,另外那几个人拦着其亲家和其丈夫他们几个,那个男的找着我亲家公说:“你问我们的车,都说好了,你们现××又不用我们的车,不行,你们必须用我们的车”,还有男的女的××和我们找的那辆面包车的男司机吵,其听见一个女的说到上蔡他们要价3600元太贵不坐他们的车,有一个女的说得给他们车上拿损失,其亲家母给那几个男的和女的跪下说:“你们可怜可怜我们吧,我们的钱都花完了,你们可怜可怜我们吧”,那几个男的和女的就是拦着不让他们走,其××身上仅有的300元钱掏出来说:“我们就这300块钱了,给你们让我们走吧”,一个女的××其300元钱接过去才散开了。

(3)被害人杜某陈述

证实2014年4月23日下午,他们办好出院手续以后,××其女儿张秀丽从医院楼上推到楼下边,楼下边停了一辆面包车,他们××张秀丽抬到面包车里边,其和其亲家母坐到车上了,其丈夫和其亲家他们还没有上车,过来了一群人,有男有女,有二个女的一个男的××车前边拦着车,另外那几个人拦着其亲家和其丈夫他们几个,几个男的和女的说:“必须用我们的车,不用我们的车你们别想××人××走”,还有男的女的××和他们找的那辆面包车的男司机××吵,其听见一个女的说:“你要价3600元,我们××外边找个车只要1900元,我们肯定用1900的车,不会用你们3600的车”,有一个女的说:“你得给我们拿损失”,其给那几个男的和女的跪下说:“你们可怜可怜我们吧,我们的钱都花完了,你们可怜可怜我们吧”,那几个男的和女的就是拦着不让他们走,其亲家母××身上仅有的300元钱掏出来,一个女的××300元钱接过去,他们几个才散开了。

(4)被害人张某丙陈述

证实2014年4月23日重症监护室的医生说其女儿已经脑死亡了,他们家人就商量着××女儿××回家去,一个男保安联系了一辆车,过来一对夫妇,要三四千元,他们嫌太贵了没有用。其亲家的弟弟出去问了问回来说:“医院外边的车到上蔡只要1000多元”,他们决定用外边的车,办好出院手续以后,联系××医院外边找的那辆面包车开过来,他们××张秀丽抬到面包车里边,抬的时候就过来了五六个人,有男有女,说必须用他们的车,有一个男的说不用他们的车得给他们拿500元的损失。他们找的那个面包车的司机要开着车硬走,那一伙人中的一个女的躺到车轮的前边挡着不让走,其妻子下车给那伙人跪下求情,××其亲家母给那伙人掏了几百元钱,那个女的从车前边的地上起来,让他们走了。

(5)证人许某陈述

证实××2014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的3、4点钟左右,××1号楼的南门,其看到其同行靳某乙的车××门口停着,周围围了一圈人××吵架。其就上前看一看,是谭文成、孙保国、李天、孟凡、许阳、张森,拦着靳某乙的车不叫他走,说靳某乙坏了规矩,出的价钱太低,他们和靳某乙吵了起来。靳某乙的车前躺着韩某和一个其叫不出名字的女性拦着车,病人已经上了车,但是他们就是不放车走。××病人的家属有一个四十岁左右女性,就给谭文成他们直接跪下求他们。××赵某3过来当调解人,叫病人家属给谭文成这帮人300元钱放车。病人家属就拿出300元钱给了这帮人,而后靳某乙的车才走,前后其看到闹了有二三十分钟左右。

(6)被害人张某丙辨认笔录

张某丙辨认出孟凡就是××郑州市郑大一附院其女儿出院时拦着不让其走,并××住其的那个人。

14、2014年5月4日,××车队实行“吃大锅饭”期间,为了车队的整体利益,当张某甲欲运送郑大一附院11号楼安阳汤阴的重症患者林佳美时,被告人张某7、李某甲及谭文成××人代表车队出面进行阻拦,威胁、××患者家属王某己、王某庚××人,并强拿硬要患者家属300元现金归整个车队成员共有。

认定证据

(1)被告人张某7供述

证实其记得有一摊活是安阳汤阴的患者,当时他们家属比较多,找车找乱了,也找到他们车队的车,当时车队里面赵庆的老婆拿着担架和谭文成上楼了,××其也上去了,但是病人的其他家属也找了车队以外北门口张发(他真名叫啥其不清楚)的车,北门口张发××人也拿着担架上楼了,当时因为××病人家属发生了争吵,××病人还是让北门口张发他们××走了,但是病人用了其被子、简易呼吸器、氧气袋,其就不让家属走,家属报警了,××警察过来调解了调解,让家属给其300元。当时他们车队的人比较多,其记起来的有其、谭文成、赵庆老婆、李某甲、李某2。

(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证实2014年6月份的时候11号楼3楼有××人找到其××,遭到张森、谭文成的阻拦,当时其让刘某甲××病人先××走了,张森、谭文成就拦着××人家属不让走,非让人家给他们掏300元,病人家属报警了,××警察××医院保卫处处理的,张森、××病人家属拿他们的被子了,××病人家属没办法,不想再与这些无理的人纠缠下去,就被迫给了张森、谭文成了300元。

(3)被害人王某庚陈述

证实其儿媳妇林佳美2014年4月××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2014年5月4日王某己说找到车了,价钱也商量好了,车马上就到,很快上来了2个男子抬着一个担架,到病房就××人了,赶紧××病人抬到担架上,他们就××林佳美抬到担架上,王某己问那两个人是不是刚才他联系的车,对方也不答话,王某己还说价钱也商量好了,询问那两个人商量好的是多少钱,那两个男子说多少钱上车了好商量,王某己觉得这两个人根本不是事先约好的人,过了一会儿又过来几个人抬着担架,说装错了,他们才是王某己××人的,先来的那两个人说病人已经到他们的担架上了还说××重症监护室的病人离开医院都是他们××的,外面的车不能到11号病房楼××病人,双方就开始争吵,他们家里人多就硬是××林佳美调换到那个约好的人的担架上,就下楼了,下楼过来了5、6个人(其中就有刚刚抬担架的两个男子)拦着车不让走,还有一个女的很厉害,张口就骂,他们阻拦着其不让他们××担架放到车上,说他们才是××病人的车,还说他们是正规的120救护车,他们找的不是正规的救护车,还说他们找的车没法××他们送回家,还骂他们说不用他们的救护车,他们家里的人比较多××就齐心××担架放到面包车上,其和林佳美的爸爸妈妈就赶紧上了救护车,上车后就对司机说赶紧走赶紧走,那帮人站××车前面拦着车不让走,非说他们偷了他们的被子,还××骂他们,他们家里人就上前给他们说病人病情很重,央求他们看××家里有孩子的份上,看××病人病重快要离开人世的份上快点让他们走,对方还是不依不挠,他们家人艰难地××挡××车前的人劝走,车才向郑大一附院的大门行进,到大门又上来5、6个人拦着车不让走,司机说让其报警,其对司机说这件事你也要负责任,司机是本地人,其就说让司机报警,司机就拿起电话报警了,××其弟弟王某己说家属留下来人,和阻拦他们的人去协商这个事,让他们先××病人送回家,对方才罢休,其和林佳美的父母才坐上车离开,××司机沿高速××我们送回家了。××听其弟弟王某己说那伙人还是坚持说他们偷他们的被子了,让对他们赔偿,××其弟弟实××没有办法就给对方300元钱。

(4)被害人王某己陈述

证实林佳美是其姐姐王某庚的儿媳妇,因肾衰竭××郑大一附院治疗,××ICU病房11号楼3楼住了一段时间后,由于病情严重,其就想法赶紧联系车辆回老家,其电话联系了一个车,报价1200元钱,其就答应了,20分钟后,其联系那个人还没有过来,突然过来两个男子抬着一副担架,让他们赶紧往上抬,说着说着,其联系的那个人也抬个担架上来了,其没有联系的那个男子就阻止他们往其联系的那个人担架上抬,硬要求他们的人往他的担架上抬,那个短发男子说:“今天不用我们的车,谁都别想××!”××重症监护室的医生看到我们××争吵,就××他俩吵走了,他们就××林佳美抬到楼下其原来联系的那辆车,××一个40来岁的女的就张口大骂那个司机和我们,还说他们拿了他们的被子,要他们赔被子钱,否则不让走。其姐就让其找的那个司机报警,这样他们才让车离开了,车走了以后,骂他们的那个女的又拦住其、其外甥不让走,非要说他们拿走了他们的被子,还推其,其实××没办法就报警了,警察过来后××其和他们一伙三个人叫到一块,他们还那样说他们拿了他们的被子,其当然耗不起那时间,他们非让其给他们两条被子钱,说是300元钱,不给他们就是不让我走,其实××没办法,就被迫给他们了300元钱。

(5)被害人王某庚辨认笔录

王某庚辨认后指出,张某7、谭文成、李某甲就是2014年5月4日上午阻止其家人出院并××其300元钱的人;张某甲就是2014年5月4日上午从郑大一附院送其回家的司机。

15、2014年9月7日,××车队彻底分为三组期间,为了该组的整体利益,当唐某欲运送开封市杞县患者王冠勇时,被告人韩某××人代表该组9名成员进行阻拦,威胁、××患者家属贾某乙××人,强拿硬要患者家属200元现金归该组9名成员共有。

认定证据

(1)被害人唐某陈述

证实2014年9月份的时候,有××人,商量好是600块钱。××病人抬下来的时候,赵现云、郝国翠、韩某、雷红敏××女同志就围××其车边,××病人上了车,赵现云就跟家属要200块钱,僵持了有五六分钟,病人家属忍气吞声的掏了200块钱给了他们。

(2)被害人贾某乙陈述

证实2014年9月3日其丈夫因患××到郑大一附院住院,9月7日病危,其就××医院里打小名片上的电话,报价1500元,他们嫌贵找外面车来以后他们××其丈夫抬到车上准备走的时候,过来几个人拦着车,不让车走,××其掏出200元钱给他们,他们才让车走了。

16、2014年7月份,因郑大一附院1号楼17楼介入科职工××重症患者运送生意介绍给其他车辆,被告人张某7、韩某便××该科室进行闹事,辱骂、××医院职工刘某丁。

认定证据

(1)被告人张某7供述

证实2014年7、8月份的一天,其××1号楼介入科和××人谈好了,如果要用车给其联系,但是介入科的医生给这××人找了一辆车,那辆车的车主李来义(音)上××病人,其就××病人跟前守着,那个车主说是医生给他打电话让他××的。其一听很生气,就找到那个医生说理,其说了那个医生一顿就走了,没想到那个医生报警了。

(2)被告人赵某3供述

证实其听说××2014年7、8月份一天下午,1号楼17楼一个叫吴刚的主任,××××人介绍给一个叫李来义的车主了,遭到张森、李某甲的辱骂,××吴刚主任的学生报警了,张森、李某甲、韩梅××人被带到了派出所进行了处理。

(3)被告人蒋某供述

证实2014年7、8月份一天下午,1号楼17楼介入科医生××病人介绍给外面的车辆,张森、李某甲××人对医生进行辱骂。

(4)被害人刘某丁陈述

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一名××他们科室住院的病人快不行了,家属想要放弃治疗,于是家属自己联系了一辆跑黑120的车,联系××病人时,其正好××走廊内和病人家属谈话,办理出院手续,××有一男一女拦住其,这两个人也是跑黑120的,男子对其说:“这××人得让我××,我××这××了一下午了,必须我××。”其说:“你想××就××了。”男子说:“这个人必须给我,要不然就拿刀捅死你。”女的××旁边帮腔说:“我们××这××了一下午了。”其没理他们,进了值班室,男子跟着其进了值班室对我说:“我跟着你,下班拿刀捅你。”然后我××医院的保安叫过来,保安打110报警,男子看他们报警就跑了,事后其给同科的张某乙说了这件事,张某乙说他××楼下也遇见到这名男子了。

(5)证人张某乙陈述

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19时左右,一男一女跑黑车的司机一直××楼里转,刘某丁告诉其说,有××人的事威胁他,还要用刀捅死他,刘某丁让保安报了警,并且也给他们科室的领导说了,刘某丁给其说完这事儿之后,其回忆起来,其送完病人上楼的时候,××一楼大厅××电梯时,那名原来××17楼转的男子出现××大厅,并且走到其跟前,低着头往其胸牌上看,看了一阵后走了。

(6)被害人刘某丁辨认笔录

刘某丁辨认后指出张某7就是××2014年7月份××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1号楼17楼介入科威胁其的人。

17、2014年3月19日下午17时左右,××车队实行“吃大锅饭”期间,为了车队的整体利益,当张某戊欲运送新乡市原阳县桥北乡马井村××人孟宪钊时,被告人李某2、赵某3、袁某4、许某6、韩某、李某甲××人代表车队出面进行阻拦,××张某戊及患者家属兰某××人,××此过程中,被告人袁某4明知扎烂车胎会造成车辆颠覆危及生命的情况下,仍然扎烂乘坐有患者及患者家属的车辆车胎,后赔偿张某戊损失2700元。

认定证据:

(1)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李某2供述

证实2014年3月份的时候,当时袁某4他们和主家谈好价后,主家没用他们的车,又用北门外的车了,结果被发现了,袁某4就去扎了对方的车轮胎,对方就报警,袁某4因为这被关了七天。××袁某4放出来的时候,他们三个组的人都去看他了,还兑了一千元钱给他。

②被告人张某7供述

证实有一次外地的车不听招呼,袁某4××这辆外地车的轮胎给扎了。因为袁某4替他们27家车主出头打压外边的车被公安机关处理,他们都兑钱给袁某4作为补偿。

③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证实关于袁某4扎北门口车胎的事情,当时是北门口车××的,其下楼的时候,车队的李树超、古清华、韩梅、许阳、袁某4××人正××阻挠,××袁某4就××车胎扎了。

④被告人赵某3供述

证实张某戊到1号楼××××人,他们车队的李某甲、古清华、韩某、许某6、袁某4××人见到后就去阻拦,××共同阻拦的时候袁某4用钉子××张某戊车胎扎了,张某戊报警了。

⑤被告人袁某4供述

证实××2014年3月份,张某戊到郑大一附院1号楼4楼重症监护室××活,其知道后十分生气,就用一个钉子××正××××病人上车的张某戊驾驶的汽车右前轮扎一个钉子然后就离开了。当时他们车队的人例如李某甲、赵某3、古清华、韩某、许某6××人和其都××医院,他们看到之后就过去拦着不让张某戊××,事后张某戊就报警了,其被大学路分局治安三中队治安拘留七日,赔偿张某戊现金2700元。他们二十六家给我补偿2700元作为赔偿金。他们二十六家这样对待其因为其是代表他们二十七家报复和他们竞争的对手,虽然其被拘留了,他们也会给其补偿。

其扎张某戊车胎的时候是27家××一块儿吃大锅饭,其不是为了其个人,其是为了大家伙儿的利益才受到治安拘留,所以××大家就每人给其兑100元。兑钱的时候他们车队已经彻底分成三班了,每一班从该班提的共有钱里面拿出来900元给其,共计2700元。

⑥被告人韩某供述

证实其听说,别人××了袁某4一摊活,袁某4很生气,就××别人轮胎给扎了。然后,公安机关就行政拘留袁某4了七天,××袁某4从拘留所出来,他们27家车主,每人出了100块钱交给李某2,一共2700块钱,说是给袁某4接风。同时又多让袁某4多××了一趟活说是给袁某4拘留七天的补偿。

⑦被告人蒋某供述

证实袁某4因为竞争××活,扎了别人的车胎受到处罚,李某2提议每人兑100元来安抚袁某4,大家也都积极地出了钱.

⑧被告人许某6供述

××病人,因为抢生意,听说袁某4和外面的车主发生矛盾,袁某4××对方的车胎扎了,××被治安三中队行政处罚了,因为袁某4是为了车队集体的利益,于是李某2提议,每个车主给袁某4兑了100元钱。

⑨被告人孙某5供述

证实2014年夏天,袁某4为了车队的整体利益,不让车队以外的人竞争××ICU的活儿,所以他出面××竞争对手车辆的车胎扎破了,当时他们每个人都踊跃的拿出了100钱来进行安抚,其当时也出了100元钱。

(2)被害人张某戊陈述

证实2014年3月19号下午,1号楼11楼ICU一个原阳病人家属到医院北门去找其,说刚才打电话咨询一个名片要3000元钱,其报价300元,随后其就到1号楼门口××,并叫刘某甲一起过去,××袁新战、李某甲、高月、李某2、赵某3、古清华、李天、韩某、张森、谭文成、李红举、孟凡、孙建国、许某6××人围着其车阻拦,不让其××病人,当时许某6还威胁说如果其××走的话,会让其后悔的,病人家属说要报警,他们就散了。车到医院北门以后,刘某甲告诉其说:“看见袁某4弯了一下腰,你的车胎可能被扎了,”当时其下车以后,也没有发现啥异常情况,就赶紧开着车赶往原阳,××病人送到家以后,刚出病人的村口,左后轮、右前轮没有气了,第二天我就到派出所报了案,李某2、赵某3、袁某4过来威胁其,说让其不要再追究,准备给其1000元钱算××倒,其不答应,××袁某4治安拘留期满以后,其就到二七人民法院告袁某4,××法院判决袁某4赔偿其了2725元钱。

(3)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证言

证实2014年3月19日下午17时左右,其××郑大一附院北门口的桥下面帮别人干活,看到有××人的问题产生了矛盾,其中一名姓袁的男子一直××张某戊的车前轮处溜达,还有几名男子××张某戊的左后轮胎处围着,当时其就意识到他们××扎张某戊的车轮胎,张某戊回来后说他的车的右前轮胎和左后轮胎被人扎破了,然后××2014年3月20日上午其就与张某戊一起到派出所报案了。

2、证人兰某证言

证实孟宪钊是其岳父,2014年3月19日从郑大一附院医治无效,已经去世了。

当时其打了名片上的一个电话,对方接电话的是一个男的接的,报价2000元钱,其嫌贵没有用,就到医院北门口桥下找车,车主一听是重症监护室的病人,说不敢××,这里的活被一帮人控制了,他们不敢××,其就给他说了好多好话,那个司机报价300元钱,那个司机就叫上一个同行跟着过去帮忙,车开到1号楼下后,他们家人就赶紧××病人抬到车上,刚刚上车,准备出发时,过来5、6个人,有男有女,拦住车不让走,其中一个年轻人还说:“这里的活只能我们的车能××,不能用别的车,如果用他们的车的话,今天你们××不走!”其他人也跟着吆喝,站××车前面不让走,他们家属就赶紧给他们说好话,就差给他们跪下了,司机和他的伙计也给这伙人说好话,大概持续了20分钟左右,他们就让走了。

(4)辨认笔录

兰某辨认后指出,许某6、李某甲、李某2、赵某3就是2014年3月19日下午威胁、阻拦其家属出院的人;张某戊就是2014年3月19日从郑大一附院送他们回家的司机。

(5)其它书证

①到案经过,2014年5月9日上午9时左右大学路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务三中队××郑州市二七区郑大一附院内××袁某4抓获。

②张某戊不调解申请书

其不同意与对方调解,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勒索罪

自2013年12月车队吃大锅饭以来,为非法牟取暴利,车队成员按照分工××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支配下、××明知××房出院患者病情严重随时可能死亡并且随时需要使用医疗设备的情况下,利用垄断控制了××出院患者运输生意的环境,采用“先报一个价格,然后寻找各种理由进行涨价、加价”的方法,为整个车队成员强索钱财,趁火打劫,使每一个车队成员从中受益,对患者家属大肆进行××勒索:

1、2014年5月7日,为给车队所有成员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按照车队的规定,被告人张某7、韩某及谭文成××人直接出面,蒋某予以配合,对已经约定好2000元价格送至目的地中牟县患者任玉宣的家属进行××、威胁,实施××,加价至4000元,××运送过程中,蒋某利用强势地位,又以“红包”的形式,个人向患者任玉宣的家属索要现金1000余元,××被害人患者家属任军岭××人××原协商好的价格基础上多支付3000余元现金。后因为害怕被害人报警,退还给被害人1000元。组织所得的4000元,蒋某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认定证据:

(1)被告人供述:

①被告人李某2供述

××病人家属被他们的人多要钱了,××中牟的病人家属过来找他们的事情。××这一趟活的是蒋某。

②被告人张某7供述

证实2014年5月份,11号楼姓邓的保安介绍了××人,当时××医院刚开始说的价格是2000元,病人下来之后,他们以病人病重需要用呼吸机以及需要跟医生为由,让家属再掏2000元,××反正家属给了4000元。××病人家属要钱了,具体又要了多少其不清楚,××病人家属找回来要求他们车队退钱。××病人家属退了1000元。

当时谈价的时候有其、谭文成、韩梅、李国立××场,其他人还有谁××其记不清楚了。

③被告人赵某3供述

证实2014年4、5月份,中牟一患者从11号3楼综合重症区出院,经三楼一个姓邓的保安介绍,张森出面与患者家属谈的价,当时李某甲、韩梅也参与了谈价,××价格谈好之后,××病人抬下楼后又进行了涨价,当时是王明××的活,××××一个多月之后患者家属又找到医院追要张森多索要的钱,否则就报警,张森害怕被处理,就退还了那部分多要的钱。

④被告人袁某4供述

××病人家属多要钱的事情,病人家属找回来,张森代表车队退了钱。

⑤被告人韩某供述

证实今年5月份,我们27家还××一块儿吃大锅饭的时候,11号楼三楼的一个姓邓的保安介绍的活儿,××只是听说,中间给病人家属涨了好几次钱,这一摊活儿是王明××的,××病人家属找过来要钱,听说张森出面又退给病人家属些钱,这事才结束。

⑥被告人蒋某供述

证实××2014年7、8月之前,中牟一患者从11号楼3楼综合重症区出院,是三楼姓邓的保安介绍的,当时其是司机,张森谈的价,之后××途中,由于病人死了,其向家属涨价了1000元,否责不××。××家属找到医院向我们索要多收的钱,否则××报警,其拿出1000元钱交给张森退给了病人家属,事情才算平息。

(2)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任某陈述

证实2014年4月底,其父亲××郑大一附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准备出院回家,其碰见一个保安说帮忙找一辆车,那个保安打了一个电话联系了一辆面包车,说到中牟2000元钱,他们也能接受这个价格,就××其父亲抬到车上,他们就××车门关上了,谁知道刚××其父亲抬到车上,他们就说必须给他们4000元钱,否则就不走,一个男的顺手就××其父亲的氧气给拔下了,要求快点拿4000元钱,他们兄妹几个就兑了4000元钱,给了他们其中一个男的,这样他们才发动车。

车从郑大一附院出来之后,大概走了30分钟左右,应该还没有出郑州市,拔氧气的那个男子又问他们要钱,说是其父亲不中了,必须给司机1000元钱,不给1000元钱,车就不走,并××车靠边停下让他们下车,他们家人总共凑了700元钱,给了那个男子(拔其父亲氧气的男子),他们才继续开车。刚到家,其父亲还××车上时,他们就要剩下的300元钱,其大姐拿出300元钱给了他们,他们又借口要300元钱,还说其父亲死××他们车上了,还让给他们买鞭炮、一条烟(100元钱一条的黄金叶),他们只想着尽快给父亲的后事处理好,就又满足他们的要求,随后,他们就离开了。

②被害人单某陈述

证实当时××郑大一附院住院的病人是其老丈人任玉宣。2014年5月6日出院当天,他们被这帮人××。

其爱人的弟弟任某出去找的车,家里人一起××担架放到一辆白色的大面包车上,有个男子站××车边就说××钱给一下吧,送到中牟4000元,他们都惊呆了,当时上到车上3个男子,面相看起来都很凶,他们也不敢说话,任某说2000元中不中,其中一个男子恶狠狠地说啥鸡巴2000啊,2000元不中,说完就××任玉宣的氧气拔了,任某只能忍住心里的悲痛,也不敢继续说话,给了对方4000元,那个要钱的男子拿着钱就走了,上来的3名男子一个坐××司机座上开车,一个穿了一件白大褂坐××担架边,还有那个××任玉宣氧气管拔掉的男子坐××副驾驶座上,车沿着医院的机动车道驶出了大门驶向了金水路,沿着金水路开到郑东新区,开了20分钟左右,那个坐××副驾驶座上的男子说再拿1000元钱,不给钱车就不向前开了,司机就××车停××了路边,那个坐××副司机座上的男子就催促着××任玉宣抬下去让他们自己再找车,任某和任培军、任素玲××一起凑了700元交给那个男子,说剩下的300元钱到家一定给他,车才继续向前开,到家后××300元钱交给了那个男子,穿白大褂的男子××氧气管拔过后说拔氧气管还得500元钱,他们实××没办法就向亲戚借了300元钱央求这名男子说只有300元钱,男子就收下了。到家后任玉宣已经不行了,坐××副司机座上的男子还说晦气,让给他买烟,买火鞭,任培军又给他们买了1条烟和两挂鞭炮,这帮人就走了。

(3)证人证言

证人邓某证言

证实2014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11号楼3楼综合ICU的一个中牟病人快不行了,其看见韩某××3楼大厅站着××活,就让她××,之后其就忙别的事了。过了有一个月,这个去世老头的儿子和他们的村长到医院找其,说当时××老人送回中牟,加了几次钱,总共花了6000元钱,××路上没经过家属同意,司机××老人的氧气管拔掉了,这个原因造成老人没到家里就死××车上了。他们家属非常生气,其就找到韩某,让她××当时的司机找来协商解决,否则就要报警,××听病人家属说对方给了1000元钱,这次开车送病人的人××知道是车队中王明(真名蒋某)的车。

(4)辨认笔录

①受害人任某辨认笔录

任某经辨认指出谭文成就是2014年5月7日中午接其4000元钱的人;韩某就是2014年5月7日中午给其照头联系车的人;张某7就是2014年5月7日中午拔其父亲的氧气、逼他们接受高价格,接1000元钱并和司机一起送他们回家的人;蒋某就是2014年5月7日中午开车送他们回家的司机。

②受害人单某辨认笔录

单某指出谭文成就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监护楼下面包车旁边接4000元钱的男子。蒋某就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监护楼下面包车车上的男司机。

2、2014年3月31日,为给车队所有成员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与被告人许某6约定好使用包含所有设备××内共计3000元价格的车辆××鹤壁浚县患者刘韦送回的情况下,当患者家属刘某乙办理完出院手续后,许某6却提供与之前约定不符的车辆,被告人李某甲、韩某××人趁机出面,张某7予以配合,以用设备为名加价至5500元,××被害人患者家属刘某乙××原协商好的价格基础上多支付2500元现金。车队所得的5500元现金,张某7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认定证据:

(1)被害人刘某乙陈述

证实其女儿刘韦2014年3月下旬因患××到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

××ICU病房住了10天,生命垂危,他们想尽快转院回家,一个挎包的年轻男子说,他们有车,也是医院的车,设备啥都有,送到浚县3000元钱,虽然当时其觉得有点贵,但是没有跟他还价,让其老婆办了出院手续,一会儿开过来一辆面包车,里边啥设备也没有,因为其女儿的情况必须用呼吸机,否则就坚持不到家,××围过来5、6个人,有男有女,那女的就说用车得4000元,呼吸机再加1000元钱,测心律的机器再加500元钱,一共5500元钱,其咬牙凑够5500元钱给了她,然后那个司机就开车××他们送到浚县人民医院,第二天,其女儿就去世了。

浚县到郑州才120公里左右,就是让他们县医院120车去接的话,1500元钱就足够了,他们这是明着××××。

(2)被害人常某丙陈述

证实其女儿刘韦是2014年3月下旬因患××到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因病情比较严重,医生让他们回家。其丈夫刘某乙下去找车,其则办理出院手续,其丈夫说刚找一个年轻男子的车说好啥设备都有,费用是3000元钱,没想到开过来以后不是那回事,呼吸机、氧气××设备都没有,那个男子之后也再不见面了,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刘某乙给其打电话,说车找好了,××护士的帮助下,就××其女儿抬到一辆大面包车上,外面的5、6个人说还要再加1500元钱,不然的话就不走,他们还站××车前面。我只听刘某乙说刚才说好4000元钱到浚县,为什么还要加钱,对方的人说你们用呼吸机、测心率××设备,都需要钱,刘某乙给了他们5500元钱后,他们的一个男子就开车送他们回到浚县人民医院了。

(3)被害人刘某乙辨认笔录

刘某乙经辨认指出许某6就是2014年3月31日下午开始向其要价3000元后又找不到的人。韩某就是2014年3月31日帮腔帮着加价的人。李某甲就是2014年3月31日下午向其讨价加价并收取其5500元的人。张某7就是2014年3月31日下午催他们赶紧上车走并开车送他们回家的司机。

(4)被害人常某丙辨认笔录

常某丙经辨认指出张某7就是2014年3月31日下午开车送他们回家的人。

3、2014年6月17日,为给车队所有成员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按照车队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2、张某7、李某甲××人出面,对已经约定好几百元价格送至目的地的新郑患者左全法的家属左某甲××人进行××、威胁,实施××,加价至5000元,××患者家属多支付4000余元。车队所得的5000元,张某7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认定证据:

(1)被害人左某甲陈述

证实其父亲左全法2014年6月××郑大一附院住院,2014年6月17日下午16时许医生通知说其父亲的病重,其就想着先找个车××其父亲送回去,其按着名片上的电话打过去接电话的是个女的,那个女的就说让他们先准备,车马上就开到楼下,他们××东西收拾好,就是车迟迟不到,××了一个多小时,开过来一辆白色的大面包车停××11号楼西侧的过道上,他们准备××其父亲抬到车上时,司机说啥都包括几百元钱都给你××回去了,其和弟弟××父亲抬上车后,司机上手××呼吸机从其父亲的嘴里拔出来,拔出来后司机也不忙着开车,××过来一个女的和5、6个男子站××车的侧门外说你们××钱给一下吧,6000元,这个要钱的女的还有那帮帮腔说话的男子说你们可以不用这车,但是医生已经催你们出院了,你们不用这个车病人还得××回太平间去,还说这里的ICU病房除了用他们的车,其他的救护车也进不来,其他帮腔的5、6个男子大声吆喝着赶紧走赶紧走,××好说歹说,那个女的同意5000元出车××人。

(2)被害人左某乙陈述

证实其父亲因为肺功能衰竭住到郑大一附院重症监护室11号楼2楼,2014年6月17日下午3点左右,接到大夫的病危通知,其哥左某甲就拿起病房里一张出院包车的名片,打了上面的电话,他们开来一辆车,其问他多少钱,他们就说到新郑很便宜,上车再说具体多少钱,其父亲上车后,一个女的说要6000元钱,车旁边5、6个男男女女也帮腔,说到新郑就这个价,你们想换车不可能,这里的活他们承包了,外面的车也进不来,不用他们的车的话,就××着××人推到太平间。其和其哥就和那个那个女的说了好多好话,求她给便宜点,××答应要5000元钱。

(3)辨认笔录

①被害人左某乙辨认笔录

左某乙经辨认指出李某甲就是2014年6月17日下午向其讨价并收取其3500元的人。李某2就是2014年6月17日下午帮腔威胁、××他们的人。赵现云就是2014年6月17日下午联系车辆接电话的人。张某7就是2014年6月17日下午开车送他们回家并到家后收他们1500元钱的司机。

②被害人左某甲辨认笔录

左某甲经辨认指出,赵现云就是2014年6月17日联系车辆接电话的人;李某甲就是2014年6月17日下午向其讨价并收取左某乙3500元的人;张某7就是2014年6月17日下午开车送左某甲回家并到家后收其1500元钱的司机;李某2就是2014年6月17日下午帮腔威胁、××其及家人的人。

4、2013年12月19日,虞城县芒种小乡王楼村患者李威振家属李某戊、李某己××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张某7××人言语胁迫下,被迫接受组织提出的2500元××患者李威振送回的要求,后被告人张某7利用强势地位,以使用设备的名义强索患者家属200元现金。××运送途中,张某7又以患者去世为由进行加价,××面对患者家属是残疾人以及家属下跪的情况下,继续实施××行为,再次强索患者家属2500元。××患者家属前后共计多支付2700元。车队所得的2500元要价,张某7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认定证据:

(1)被害人李某戊陈述

证实2013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其儿子××郑大一附院住院不中了,其想着要赶紧××儿子××回家,让保安帮忙联系包车,××电话里对方听说其是11号楼的病人之后就回绝了其请求,他们说是因为不敢去11号楼××生意,11号楼的生意已经被人占了,其他人不能去××活,就这样其没有找到车。

有一名保安帮助联系了一辆车,其哥哥和妹夫就和这名男子讲价,对方说共计2500块,包括所有车上设备使用费,他们××儿子推到了面包车上,其给了司机2500块钱,司机说:“加200块钱设备使用和被子费”,其当时被迫无奈只能又给了司机200块钱。

××路上其儿子去世了,司机就××车开到了民权服务区里面,说:“想让继续××,得加3000元钱!”,其哥就给司机跪下了,经过求情,司机要2500元,其哥、妹夫和其就开始自己从兜里凑钱,凑到了2000元钱,××这2000元给了司机。

(2)被害人李某己陈述

证实2013年11月15号左右,其侄子李威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监护楼监护室里病情严重,他们联系车回家。一个包车司机说“包括所有使用车内设备的费用,共计2500元”,家人一起××李威振放到车上,其弟弟就××2500元钱给了这个男子,然后这个男子说要加钱200元,他们也没办法,其弟弟就又给这个男子200元。

快到了民权服务区的时候,李威振没气息了,司机就直接××车停××了服务区,说:“人不行了,要加3000元,要冲喜”,其就跪××这个司机面前苦苦哀求,这个司机说:“给你少500元,加2500元”,然后其和弟弟、妹夫就开始××服务区凑钱,三人凑了2000元,给了司机,到了家,其就从家里拿了500元交给了司机,司机开车就走了。

(3)被害人李某己辨认笔录

李某己经辨认指出张某7就是谈价、收钱并是司机的男子。

四、强迫交易罪

自2013年12月车队吃大锅饭以来,为非法牟取暴利,车队成员按照分工××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支配下、××垄断控制的环境、氛围下,对患者家属实施精神、心理强制,达到威胁、胁迫的结果,××患者家属接受车队提出的运输条件,大肆实施强迫交易行为:

1、2014年4月2日晚,焦作市武陟县詹店镇王庄村患者段万青的家属段同介、段某××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赵某3××人言语胁迫下,被迫接受组织提出的3000元××患者段万青送回的要求。车队所得的3000元,李松涛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认定证据:

(1)被害人段同介陈述

证实其哥哥段万青2014年3月26日至4月3日因为患××住到郑大一附院11号楼3楼(重症监护室)住院,大夫说其哥的病情非常不好,让他们尽快回家料理后事,其就试着拨打了这帮人留××病房里名片上的电话,对方一个男的说他车上有呼吸机,让他们收拾东西,也不报价,××对方过来3、4个男子,说:“到武陟要4000元钱!再少点也中,一口价3000元钱,今天不用我们的车,你们人就××不走,别说找别的车辆,就是你们自己的车也不能××!”他们被迫接受了他们的3000元价格。

(2)证人段某证言

证实段万青是其侄子,××郑大一附院住过院。2014年4月2号大夫让他们尽快回家料理后事,段同介就通过病房里留的名片,打电话找车,找了一辆白色的江淮面包车,报价4000元钱,他们觉得太贵,××对方说,一口价3000元钱,再也不能少了,其还是觉得贵,就又给他们说好话,另外的人说,今天不用我们的车,你们人就××不走,别说找别的车辆,就是你们自己的车也不能××!他们就被迫接受了3000元钱的价格。

(3)辨认笔录

①被害人段同介辨认笔录

段同介经辨认指出赵某3就是2014年4月3日凌晨××其3000元钱,并接1500元钱的人。李松涛就是2014年4月3日凌晨送他们回家并接1500元的司机。

②证人段某辨认笔录

段某经辨认指出李松涛就是2014年4月3日凌晨送他们回家并接1500元钱的司机。

2、2014年2月27日,为给车队所有成员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按照车队的规定,××周口项城患者孙秀英的家属常某甲、常某乙××人已经约定好1500元钱使用郸城人民医院120车辆运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2、袁某4、张某7、韩某、李某甲、赵庆××人代表车队出面进行阻挠,并威胁、××郸城人民医院120车辆司机,强行××其赶跑,××患者家属以3500元钱的价格使用车队成员张某7的车辆。后张某7以加收氧气费的名义个人索要200元。车队所得的3500元,张某7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认定证据:

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常某甲陈述

证实其母亲孙秀英××郑大一附院住院,××他们实××是负担不起了就想着转院到项城医院治病,××郑大一附院看见他们家乡周口郸城的120医院的急救车去郑大一附院送病人,其和司机商量用郸城急救车××他们顺道送回到项城市的医院,但是遭到了郑大一附院的这帮人的阻挠,并××说病人出院必须用他们的车,被他们强行××了3700元钱。

②被害人常某乙陈述

证实其母亲孙秀英于2014年2月份××郑大一附院住院,病情不见好转,再加上医疗费用昂贵,其哥常某甲就和其商量回老家项城人民医院慢慢治疗,其哥去找车了,其办完出院手续下楼看到其哥旁边停了一辆郸城120急救车,还有4、5个人站××旁边,××威胁其哥和郸城120司机,说不能××郑大一附院的病号,说这里的活他承包了,其他的人也跟着乱吆喝,当时那个司机很害怕,赶紧××其哥刚开始给他的定钱退了,开着车赶紧就离开医院。一个女子恶狠狠的说3500元钱给你们送回去,一分钱也不能少,他们就赶紧上楼××其母亲抬上车,那个女的又说,如果用氧气的话再加200元钱,他们就××医院给那个女的3500元钱,给司机了200元钱,到项城天都快黑了。

辨认笔录

①被害人常某甲辨认笔录

常某甲经辨认指出张某7就是2014年2月27日下午开车送他们回家并收他们200元钱的司机。袁某4就是2014年2月27日下午赶走郸城120车并××他们3700元钱的人。孟凡就是2014年2月27日下午帮着赶走郸城120车并××他们3700元钱的人之一。赵庆就是2014年2月27日下午帮着赶走郸城120车并××他们3700元钱的人之一。李某2就是2014年2月27日下午帮着赶走郸城120车并××他们3700元钱的人之一。李某甲就是2014年2月27日下午帮着赶走郸城120车并××他们3700元钱的人之一。韩某就是2014年2月27日下午跟其讨价并接其3500元钱的人。

②被害人常某甲杰辨认笔录

常某乙经辨认指出张某7就是2014年2月27日下午送他们回家的司机。袁某4就是2014年2月27日上午赶跑郸城120司机并××他们的男子。孟凡、韩某、赵庆就是2014年2月27日上午赶跑郸城120司机并××他们3500元钱的同伙。

3、2014年4月初,平顶山市卫东区上张村患者刘永安的家属刘某丙、刘平平、吕某××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李某2、张某7、赵庆××人的言语胁迫下,被迫接受车队提出的1万元××患者刘永安送回的要求。运送途中,被告人李某2利用强势地位,欲索要两三千元,后××患者家属跪地求情并给一条帝豪香烟的情况下,才没有继续索要钱财。车队获得的1万元,李某2按照7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认定证据:

(1)被害人笔录

①被害人吕某陈述

证实其丈夫刘永安2014年农历3月初3左右住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了三天院,人就不行了。

其女儿刘某丙拿到了一个名片,联系了一个人,上来五名男子抬了一个担架床,直接××其丈夫××上了一辆大面包车,一个胖男子说车费要1万5,其二女儿说:“你们这不是坑人吗?这么贵,从这里到平顶山才100多公里啊!”但是胖的男子一直坚持要1万块钱,其大女儿给了那个男子1万元钱,胖的男子又说:“到地方了你再给司机2、3千块钱的辛苦费吧。”其担心司机坚持要这2、3千元钱,其大女儿给他拿了一条帝豪烟跪××司机面前说:“求求你,我们真的没有钱了,别再问我们要钱了,求求你了”司机才没有坚持要。

②被害人刘某丙陈述

证实2014年农历三月初六的凌晨左右,其父亲××郑大一附属院重症监护病房里没有呼吸了,其联系了一个名片上的包车电话,上来了五个男子××其父亲抬到了车上,胖的男子说:“给1万5千块钱。”其母亲求情,胖的男子才说要1万,无论再怎么求情,胖的男子一直坚持要1万元,还说保安发现就走不了了。其取了1万元就给了这个微胖的男子,胖男子说:“到地方了你再给司机2、3千块钱的辛苦费吧。”因为害怕他们不××,所以没敢再吭声。到家后,其担心司机要这2、3千元钱,就赶紧给他一条帝豪烟并跪××司机面前说:“求求你,我们真没有钱了,别再问我们要钱了,求求你了”,于是司机没有再要钱开车走了。

③被害人刘平平陈述

证实2014年农历三月初六的凌晨左右,其父亲就××郑大一附属院重症监护病房里去世了,其姐姐就随便拿了一张名片,打了一个包车电话,上来了五个男子××其父亲抬到了车上。胖的男子要车费1万5。其母亲求他们再便宜点,胖的男子就说:“1万吧,保安发现就走不了了,到地方了你再给司机2、3千块钱的辛苦费吧。”到家后,其姐姐担心他们要那2、3千元钱,就拿了一条帝豪烟去给了司机,他们才走了。

(2)辨认笔录

①被害人刘某丙辨认笔录

刘某丙经辨认指出张某7就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重症监护楼下谈包车价钱的胖男子。李某2就是开车××其父亲的男司机。孟凡就是抬担架并××其父亲抬上车的男子。

②被害人刘平平辨认笔录

刘平平经辨认指出李某2就是开车××其父亲的男司机。张某7就是××郑大一附属院重症监护楼下谈包车价钱的男子。

4、2014年4月20日,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七里营村患者李培凤的家属白某、黄永红,××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赵某3、张某7××人言语胁迫下,先后被迫接受车队索要的200元现金及3500元价格××患者送回的要求。车队获得的3700元,刨除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认定证据:

(1)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白某陈述

证实2014年4月9日至4月20日其母亲因为肺功能严重衰竭住到郑大一附院11号楼2楼(重症监护室)住院,大夫说病情比较严重,其拨打一个名片上面留的电话号码,对方报价5000元钱,还说运送11号楼的病号生意他们承包了,外边的车也进不来,就是他们自己的车也不能××!××,其又拨打了名片上的电话用车,随后一个男子带了两个女的开了一辆白色的江淮面包车来到11号楼下,一会儿其老婆打来电话,说其母亲已经醒过来了,先不走,其就让车走,对方一个女的说:“不行,我们××这里××了这么长时间,不能白××啊,你必须给我们200元钱!”其只好给了那个女的200元钱,他们就离开了。

4月19号深夜,其母亲已经不能抢救了,其就再次拨打那张名片上的电话,一男一女就开了一辆白色的面包车来到11号楼下,说要5000元钱,他们家人就开始给他俩求情,××那个女的答应3000元钱送他们回家,人上车以后,一个女的说××的时间太长了,必须再加500元钱才能离开,其害怕他们再想别的孬法欺负他们,还担心其母亲死××医院,就又给他们了500元钱,到家以后,其母亲身上还有几根管子,一个女的××管子拔了,又要了300元钱。

②被害人常某丁陈述

证实其婆婆2014年4月9日至4月20日因为肺功能严重衰竭住到郑大一附院11号楼2楼(重症监护室)住院,回去的时候,其老公拨打了一张名片上的电话,对方来了两个男子告诉他们,外面的车根本进不来,还说就是自己的车也不能××,如果用他们的车送回家需要5000元钱,他们认为很贵。住院的第10天左右,医生说其婆婆快不行了,其丈夫白某叫了一辆车,但××其婆婆又醒过来了,××被他们要走了200元钱;2014年4月19日深夜,医生让赶紧找车××回家,白某又拨打原来名片上的电话,婆婆××护士××人的帮忙下抬到车上,一个女的不让走,说是××的时间太长了,耽误他们的生意了,必须再给他们500元钱,其老公给了那个女的3500元钱。到家以后,婆婆身上还有一个管子,需要拔下来,那个女的××婆婆身上的管子拔下来,又要了他们300元钱。

辨认笔录

被害人白某辨认笔录

白某经辨认指出张某7、赵某3就是2014年4月20日凌晨××他们的人的同伙。古清华就是2014年4月20日凌晨××他们的人同伙,并××200元钱的人。

5、2014年5月30日,登封市徐庄镇徐沟村患者屈西斌的家属屈小辉、屈某甲××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韩某××人言语胁迫下,最终被迫接受车队提出的2600元××患者送回的要求,车队获得的2600元刨除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认定证据:

(1)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屈某乙陈述

证实2014年5月其父亲屈西斌××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其父亲出院时,其弟弟屈某甲联系了专门送病人的车辆,是两个女的要2000元钱,她们说:“都是这个价,你可以随便去问,你们就是去找其他车辆也是这个价钱,这里面就我们一家做这个生意。”她们××其父亲送到车上后,其中一名女子说:“你看你父亲这情况,基本不行了,得加钱,再给600”。由于着急送其父亲回去,再找车的话还得折腾一会,也怕找的车××不了,所以只能答应再给她们600元,那个女的还说:“到地方后你得给司机点钱、烟、鞭炮××这些东西,这是规矩,你必须照办”,之后其就给了她们2600元钱。司机××其父亲送到登封市中医院后,其又给司机了一条烟(价值100元),一提矿泉水,100元或是200元钱的现金。

②被害人屈某甲陈述

证实2014年5月其父亲屈西斌××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当时已经没有继续住院的必要了,家属就商量赶紧××其父亲送回登封市,其和名片上的电话联系过后,来了两个女的说:“到登封得2000元钱”。并说:“你可以去问问,都是这价格,你去医院外面找车的话,那车也进不来,只有××人。”由于其着急××父亲送回家,不愿意耽误时间再找车,也怕再找的车进不来,××其父亲送到了楼下车上后,她又说得加钱600元。其哥被迫给了她2600元钱。

(2)辨认笔录

①被害人屈某乙辨认笔录

屈某乙经辨认指出韩某就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收取其2600元车费的人。

②被害人屈某甲辨认笔录

屈某甲经辨认指出韩某就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同其商谈××其父亲送回登封市具体费用的人。

6、2014年3月19日,南阳市镇平县石佛寺镇老毕庄村患者马村的家属马某甲、马某乙××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张某7、赵庆××人的言语胁迫下,被迫接受车队提出的5000元××患者马村运回的要求,××运送到家后,被告人赵庆以患者去世为由强索600元现金。车队获得的5000元,赵庆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认定证据:

(1)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马某甲陈述

证实其哥哥马村2014年3月3日因为××从南阳市中心医院转院到郑州郑大第一附属医院。

2014年3月19日晚,其哥哥病情严重,需要赶紧找一辆车××回家,其找到一个扫地男子,要价5000元,其出于无奈,就给了这名要钱男子5000元,到了家之后,司机问其要600元红包冲喜,其家人没办法,就给了司机600元钱。

②被害人马某乙陈述

证实其哥哥马村是××2014年3月3日因为××从南阳市中心医院转院到郑州郑大第一附属医院的。

2014年3月19日晚上,其哥哥病情严重,他们就准备找个车××其哥哥××回家,其弟弟说:“谈好了,5000块钱,还有随车医生”。快到家的时候的路上其哥哥没有呼吸了,到家后,司机说要加600块钱,其家人总共给了司机5600元。

(2)辨认笔录

①被害人马某甲辨认笔录

马某甲经辨认指出张某7就是收钱的挎包男子。赵庆就是大面包里开车的司机。

②被害人马某乙辨认笔录

马某乙经辨认指出赵庆就是××郑大第一附属医院重症监护楼下大面包车里开车的司机。张某7就是××郑大一附院重症监护楼上背挎包指挥2、3个男子抬担架的男子。

7、2014年4月26日,许昌禹州市朱阁乡姚堂村患者尚西江的家属尚某甲××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张某7、孙某5××人的言语胁迫下,被迫接受车队提出的2000元××患者送回的要求。车队获得的2000元,孙某5按照5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认定证据: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尚某甲陈述

证实其父亲尚西江因为病重××2014年4月底××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情没有好转,家属商量后就准备××父亲运回老家,其就打名片上的电话,对方报价3000元人民币,其嫌贵就打算去医院外面找车××其父亲运回禹州,一个男的说:“你不用找其他车了,医院外面的车根本进不来,只有××人。”然后其去外面一问确实是那个人说的情况,只有××人,外面其他运送病人的车辆根本进不去医院,其没办法又回去和那个人谈价格,他××说最低2000元,到禹州后,其姐给了司机2000元钱。

2、被害人尚某乙陈述

证实2014年4月底,其父亲××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病情一直没有好转,其父亲被送回来后,其给了司机2000元钱和一条烟(价值70元)、一挂鞭炮。

(2)辨认笔录

①被害人尚某乙辨认笔录

尚某乙经辨认指出孙某5就是××其父亲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送回到禹州市朱阁乡姚堂村并收取其2000元人民币车费的人。

②被害人尚某甲辨认笔录

尚某甲经辨认指出张某7就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其商谈运送病人价格,并且安排车辆××其父亲送回禹州的人。

8、2014年3月7日,许昌禹州市火龙镇龙西村患者周红军的家属张某丁、王某甲××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赵某3××人的言语胁迫下,被迫接受车队提出的2800元××患者运回的要求,车队获得的2800元,赵某3按照7元/公里获得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认定证据:

(1)被害人张某丁陈述

证实其丈夫周红军,由于肾衰竭于2014年2月份××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一直也没治好,××2014年3月7日出院回的禹州。

××病人送回禹州多少钱,他们中有个人说,得3600元左右,医生得500元,车上的呼吸机得800元,由于他们要价太贵,他们家属联系了禹州的救护车准备来郑州××其丈夫接回去,价格是800元。他们就说:“其他车辆根本进不来医院,干不了这种活,只有我们能干,来了也是白跑一趟。”××没有办法,双方××价格谈到了2800元,其给了司机2800元。

(2)证人王某甲证言

证实2014年3月份其姐夫周红军××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

其和其姐找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房楼下专门送病人的车××其姐夫送回的禹州,他们要价很高,最开始要3600元,并说找其他车根本进不来医院,只有他们可以干这活,××跟他们商量2800元××其姐夫送回禹州。

辨认笔录

①被害人张某丁辨认笔录

张某丁经辨认指出孟凡就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同我商谈××其丈夫送回禹州的具体费用并安排车辆的人。

②证人王某甲辨认笔录

王某甲经辨认指出赵某3就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同其和其姐商谈××其姐夫送回禹州的具体费用的人。孟凡就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同其和其姐商谈××其姐夫送回禹州的具体费用的人。

9、2014年3月5日,中牟县患者高玉清的家属邵某甲、闫某××人,××车队控制、垄断的环境以及被告人郝国翠(孙保国妻子)××人的言语胁迫下,被迫接受车队提出的2000元××患者高玉清运回的要求,车队获得的2000元,刨除运输费用,剩余部分归车队全部成员共有、支配。

认定证据:

(1)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邵某甲陈述

证实2014年3月5日那天,其母亲高玉清因为病危转到了郑大一附院。到了晚上大概9点左右,其母亲不行了,其就拿着名片按照上面的号码拨了过去,1分钟左右就从楼下上来一名男子,报价2000块钱。当时其就意识到这个讲价男子可能就是××这个医院专门干这行的,他肯定××这种生意都垄断承包了,其也找不到别的车,这样子继续讲价也没有什么用了,就无奈答应了。其嫂子闫某××车上××钱给了一个女的,总共是给了2000块钱。

②被害人闫某陈述

证实其婆婆高玉清患的是肺癌,转院到了郑大一附院,2014年3月5日出的院,其小姑子邵某甲联系了一辆车,报价2000元,要是不答应2000元的价格,也找不到其他的车辆,也急于赶回家,没办法,他们只有接受2000元钱价格。××车行驶到路上的时候,其给了这个坐××车上的女子2000元现金。

(2)辨认笔录

①被害人邵某甲辨认笔录

邵某甲经辨认指出郝国翠就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监护楼下××大面包里收钱的女子。

②被害人闫某辨认笔录

闫某经辨认指出郝国翠就是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监护楼下××大面包车里收钱的女子。

综合以上查明事实,被告人栗某1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2013年9月份之前该组织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2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2013年12月份以后该组织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人栗某1、李某2、赵某3、张某7、许某6、袁某4、孙玉嵬、蒋某、韩某、李某甲于2014年11月3日被抓获归案。

本案的综合书证有:

1、户籍证明

栗某1,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

李某2,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

张某7,男,1970年3月8日出生

李某甲,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

赵某3,男,1971年8月6日出生

袁某4,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

韩某,女,1986年2月2日出生

蒋某,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

许某6,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

孙某5,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

2、到案经过

2014年11月3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民警××被告人栗某1住处××其抓获;××郑大一附院××××活儿的被告人李某2、张某7、李某甲××人抓获。

3、其它书证

①“120”急救派车单,证实“车队”中车辆××××活儿时有用派车单的情况。

②签到表,证实“车队”成员需要签到,说明“车队”有严格的组织和管理。

③栗某1历史上受刑事处罚的材料,证实其构成累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1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2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患者过程中伙同组织成员大肆对患者家属××勒索,数额较大;利用控制、垄断的环境、氛围和言语威胁,对患者家属实施精神、心理强制,多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3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利用控制、垄断的环境、氛围和言语威胁,对患者家属实施精神、心理强制,多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7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患者过程中伙同组织成员大肆对患者家属××勒索,数额较大;利用控制、垄断的环境、氛围和言语威胁,对患者家属实施精神、心理强制,多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4、孙玉嵬、许某6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李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伙同其他车队成员按照分工××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支配下、××患者过程中大肆对患者家属××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伙同其他车队成员按照分工××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支配下、××患者过程中大肆对患者家属××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公诉机关对寻衅滋事第12、18起的指控,经查证,该两起事实因公诉机关仅提供了一名被害人陈述,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对其他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6起××勒索事实,第6起因只有一名被害人陈述和被害人辨认笔录,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第5起指控事实不涉及本案的十名被告人,不予认定,对其他4起××勒索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15起强迫交易事实,第13起只有一名被害人陈述,第1、4、9、14、15起只有一名被害人陈述和被害人辨认笔录,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其他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6犯××勒索罪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许某6参加1起××勒索,但其情节达不到××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依法不构成××勒索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4、孙某5、韩某、李某甲犯强迫交易罪的意见,经查证,四被告人均参加1起强迫交易,但达不到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依法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关于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评判如下:

指控的栗某1××十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本案中,栗某1××人已经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并有组织地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得以延续;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对其他同行从业者的排挤、打击,称霸一方,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的病号出院运输业务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意见,经查证,上述认定的寻衅滋事罪、××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均有两个以上被害人陈述,以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对上述没有认定的指控事实,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的意见,依法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认为已经经过公安机关处理的事件不能进行刑事追究的意见,经查证,行为××当时虽进行处理,但之后依据相关其他事实和证据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其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经查证,被害人陈述系刑事证据的一种类型,上述认定事实的多名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具备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认为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证言不能采信的意见,经查证,上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认为辨认笔录间隔时间太长不客观的意见,经查证,辨认笔录形式完整,程序合法,辨认结果明确,应当依法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认为因间隔时间太长不客观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孙玉嵬的辩护人认为孙某5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证,孙玉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系其自己做出的决定并积极参与实施,系主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蒋某的辩护人认为指控的××勒索罪应改为强迫交易罪的意见,经查证,蒋某参加的××勒索罪,系蒋某伙同其他车队成员按照分工××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支配下、××患者家属已经办理好出院手续的情况下,利用车队的垄断地位,××患者家属不具备选择余地的情况下,采用威胁、阻拦、××××手段对患者家属实施的××勒索行为,其行为符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应当认定为××勒索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李某甲的辩护人辩称李某甲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根据庭审情况,李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述,没有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栗某1、李某2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当×ד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赵某3、袁某4、张某7、许某6、孙某5系积极参加者,其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当×ד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韩某、李某甲、蒋某系其他参加者,其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当×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栗某1、李某2、赵某3、张某7、袁某4、许某6、孙某5、韩某、李某甲所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ד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李某2、张某7、韩某、李某甲、蒋某所犯××勒索罪,依法应当×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李某2、张某7、赵某3所犯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当×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栗某1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2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寻衅滋事第17起中有退赔行为,可对涉案的相关人员酌情从轻处罚。

××勒索第1起中有退赃行为,可对涉案的相关人员酌情从轻处罚。

十被告人均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栗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2005年被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2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张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赵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五、被告人袁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六、被告人许某6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七、被告人孙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八、被告人韩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九、被告人李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十、被告人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十一、责令十被告人对其参与的寻衅滋事、××勒索、强迫交易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向阳

代理审判员马玲

代理审判员潘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静

书记员张盟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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