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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刑初710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8   阅读:

审理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苏0206刑初71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7-10-26

审理经过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6]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何某2、刘某3、艾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方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艾某6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晶、张新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1及其辩护人奚安娜、被告人何某2及其辩护人戴建慧、被告人刘某3及其辩护人徐建荣、被告人胡某4及其辩护人张慧、被告人方某5及其辩护人浦峻、被告人艾某3、艾某6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何某1自2013年7月以来,纠集团伙成员,开设赌场非法敛财,以赌养黑,以黑护赌,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插手经济民事纠纷,以非法手段讨要赌博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有较为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具体事件分述如下:

1、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1在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祁龙大酒店郦珑娱乐会喝酒时与娱乐会服务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何某1纠集胡某4、黄某2、张某8、王某3等四人至娱乐会,任意损坏该娱乐会包厢内财物,后四人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

2、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何某1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玫瑰之家宾馆找人,后宾馆服务员经查询,发现被告人何某1所说的房间已经没人,而被告人何某1要求服务员将房间开出来给其看,服务员以不符合规定拒绝了被告人何某1的要求,后被告人何某1踢了吧台的门一脚对服务员进行威胁,后由宾馆负责人出面予以解决。被告人何某1等人至今尚欠玫瑰之家宾馆住宿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3、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1、刘某3和朱某2(另案处理)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祁龙大酒店歌厅唱歌时,被告人何某1无故殴打杨某2。

4、2015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某1、刘某3、艾某3和余某(已判刑)因不让其他人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范围内开设赌局,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杨家圩大桥旁边欧某等人开设的赌局内捣乱并进行威胁,致使欧某等人不敢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范围内开设赌局。

5、2015年12月的一天,何某(另案处理)因水钱的问题与他人发生矛盾,并被踢了一脚,被告人何某1获悉后,纠集了被告人何某2、胡某4、艾某3和张某1等人过去帮忙,后对方道歉,并请何某1等人吃饭。

6、2015年年底,冉某和朱某2至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陆峰家中找陆峰索要水钱,没有找到,就对陆峰的丈母娘进行威胁。

7、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何某1因家中的建筑垃圾摆放问题与小区保安华某发生争吵,并导致两人互殴,双方被劝开后,被告人何某1又纠集被告人胡某4、刘某3至小区物业办公室再次对华某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何某1用玻璃烟缸砸伤华某头部,被告人胡某4、刘某3砸坏办公室内的电话和茶杯。经法医鉴定,华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8、2014年5月1日晚,齐某1因欠被告人何某1等人的水钱未还,被告人何某1叫朱某2带人至无锡市惠山区石塘湾社区天授村齐古旦1号门口,将齐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照为苏B×××××的桑塔纳2000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左边的车窗户玻璃、后挡风玻璃和后尾箱、前引擎盖砸坏,并用刀砍伤狄某2左胳膊和背部。

9、2014年夏天,被告人何某1、何某2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斜桥旁大排档,向欠被告人何某1水钱的郑某要钱,郑某称没有钱,被告人何某1就拿手上的酒杯朝郑某头上砸了一下。

10、2015年5月左右的一天晚上,朱某1因欠被告人何某2等人的水钱,被被告人何某2在无锡市区奥斯卡酒吧内找到,后被告人何某2等人将朱某1带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宾馆,在房间内,被告人何某2等人向朱某1逼债,朱某1没钱还,被告人何某2动手打了朱某1几个巴掌,后叫朱某1写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再带着朱某1至其家找朱某1父母要钱,对朱某1父母进行威胁。

11、2016年1月左右的一天,谢某因欠被告人何某1的水钱,被被告人何某1叫人带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漫猫咖啡店,后谢某因没钱归还,被告人何某1殴打其几个巴掌。

12、2015年11月的一天中午,缪某因水钱的问题,在无锡市惠山区石塘湾宝龙浴室洗澡时被被告人何某1等人找到,后被被告人何某1等人带至前洲街道英伦雅阁,被告人何某1对缪某进行殴打。

13、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艾某3、刘某3及李某1(另案处理)在无锡市惠山区石塘湾堆场找到欠被告人何某1水钱的缪某,三人要将缪某带走,缪某不肯,被告人艾某3、刘某3及李某1遂对缪某进行殴打。

14、2015年6、7月的一天,代伟因欠张某1(另案处理)的水钱,被张某1找到,张某1向代伟要钱,因代伟没有钱还,张某1对代伟殴打。

15、201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1、刘某3等人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澜色星空KTV,后被告人何某1将其中一间包厢的电视机砸坏。

16、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何某1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中心幼儿园西侧的棋牌室内找到欠其水钱的王某4,后被告人何某1、何某2、刘某3、艾某3将王乡带至前洲街道西塘宾馆639号房间非法拘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何某1、何某2、刘某3、艾某3等人对王某4进行殴打。

17、2015年12月1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何某1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中心幼儿园西侧的棋牌室内再次找到欠其水钱的王某4,后被告人何某1、何某2、刘某3、艾某3将其带至前洲街道格林豪泰宾馆8553房间非法拘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何某1、何某2、刘某3、艾某3等人对王某4进行殴打。

18、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1及朱某2等人在钱某找到欠朱某2等人水钱的杨某3,将其带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玫瑰之家宾馆非法拘禁。

19、2015年5、6月的一天下午,何某在朱某3的赌局里赌钱的时候,因有人喊了句“派出所抓赌”了,赌钱的人全部抢了钱跑了,何某自称用于赌钱的8000元不见了,后被告人何某1获悉后,找朱某3处理此事,朱某3因害怕被告人何某1等人报复,赔偿其6000元。

二、开设赌场

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何某1单独或伙同余某,为谋取暴利,纠集被告人何某2、刘某3、艾某3、胡某4、方某5、艾某6及张某1、朱某2、李某1、何某等社会闲散人员组成开设赌场犯罪团伙,团伙内部分工明确,该团伙以被告人何某1为主,被告人何某2负责赌场全部事宜,被告人刘某3、方某5及万某系“局长”何某1的“生活秘书”并负责内场看场子,被告人艾某3、胡某4、艾某6及李某1等人负责内场看场子或者放水钱,张某1等人负责在赌场内放水钱,朱某2负责带赌客进入赌场进行赌博。该团伙先后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玉祁街道等地的河道内、前洲街道北七房蔬菜田的彩钢板房内、浮舟安息堂旁鱼塘的简易房、北七房高铁旁茭白地的简易房等地开设地下赌场,累计次数达220余场,非法获利180余万元。

三、聚众斗殴

2016年3月7日晚,被告人何某1因亲戚何某在苏北人赌盘内欠水钱的事情与苏北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在电话中约架,之后双方分别纠集二三十人,持砍刀、鱼叉等作案工具,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冯其庸学术馆对面路边进行斗殴,致使被告人何某1、方某5等人受伤。

经鉴定,被告人何某1、方某5的伤势均构成轻伤二级。

四、寻衅滋事

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何某1、胡某4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新乐池浴室门口旁观交通事故,因旁观的被害人刘某1说“外地人不好”,被告人何某1与刘某1发生口角,被告人胡某4见状就上去殴打刘某1几个巴掌,致使刘某1外伤性鼓膜穿孔。

经法医鉴定,刘某1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五、故意伤害

2016年1月1日,被告人方某5、刘某3和张某1为帮被告人何某1讨要水钱,在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欧娜咖啡店门口对被害人杨某1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方某5持匕首将杨某1捅伤。

经法医鉴定,杨某1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1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2、刘某3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3、胡某4、方某5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1、何某2、刘某3、艾某3、胡某4、方某5、艾某6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营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1、方某5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4无故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5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1在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何某2、刘某3、艾某3、胡某4、艾某6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5在开设赌场及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1、何某2、刘某3、艾某3、胡某4、方某5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某1、何某2、刘某3、艾某3、胡某4、方某5辩称该团伙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六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艾某6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何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何某1仅仅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案没有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对于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何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建议从轻处罚。对于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何某1未对对方造成身体伤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该团伙的行为模式及特征不符合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认定,被告人何某2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何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从犯,建议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3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该涉案团伙的性质是尚处于低级形态的犯罪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标准,被告人刘某3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3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系从犯,涉案时间短、参加场次少、非法获利少、危害性小,建议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某4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本案涉黑的6名被告人均系亲戚、老乡,没有明确的组织性,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性特征;该团伙没有在当地收取保护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人民群众,也没有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对于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4家属已经赔偿对方,社会危害性降到了最低。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胡某4参与时间短。被告人胡某4是被告人中年纪最小的,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方某5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5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在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5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在其所犯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过程中,对方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方某5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13年7月起被告人何某1先后招揽被告人何某2、胡某4、刘某3、艾某3、方某5、艾某6等安徽籍亲戚、老乡和社会闲散人员,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一带开设赌场大肆敛财,并通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壮大组织声势,到2016年4月已逐步形成一个主要成员稳定、具有一定层级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何某1为组织的领导者,掌握着经济及人员的管理权;被告人何某2系被告人何某1的弟弟,被告人刘某3系被告人何某1的连襟,二人带头执行被告人何某1的指示,积极参与实施各项违法犯罪活动,系组织骨干成员;被告人胡某4、艾某3、方某5系组织的一般成员。其中被告人胡某4、方某5先后系被告人何某1的贴身秘书,负责传达被告人何某1的指示,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艾某3系被告人何某1的表弟,参与实施开设赌场、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管理组织成员,被告人何某1制定了不能在其赌局内赌钱、不能在外惹事、工作要准点到岗、有事随叫随到等组织纪律。违反纪律的成员轻则被训斥、重则被开除。期间,组织成员鲁某因经常在赌场赌钱,被被告人何某1开除。

该组织依托暴力、胁迫等手段,通过有组织地开设赌场获取非法利益,并以此为主要经济来源,以赌养黑、以黑护赌,将非法获利用于发放组织成员工资、支付组织成员打架受伤的医药费、供组织成员吃用开销、购买管制刀具用于提升组织的威慑力和战斗力。

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积聚恶名,称霸一方,对惠山区前洲街道地区的非法赌博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该组织成员常在前洲地区各咖啡馆、宾馆聚集活动,行为粗暴、言语恶俗,并仰仗人多势众进行滋事、起哄,严重扰乱了相关场所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了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地区的经济及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实施了下列违法事实:

1、2014年5月1日晚,齐某1因欠被告人何某1等人的水钱未还,被告人何某1让朱某2纠集被告人胡某4及李阳阳(另案处理)等五六人携带短刀、棍棒等工具至无锡市惠山区石塘湾社区天授村齐古旦1号门口,将齐某1停放在该处的牌照为苏B×××××的桑塔纳2000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左边的车窗户玻璃、后挡风玻璃、后尾箱及前引擎盖砸坏,并用刀砍砸狄某2致其左胳膊和背部划伤。

2、2014年夏天,被告人何某1、何某2等五六人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斜桥旁大排档遇到欠被告人何某1水钱的郑某,遂向其讨要,郑某称没钱,被告人何某1即将手上的酒杯砸向郑某,致其头部当场流血,郑某见状允诺会尽快想办法还清水钱。

3、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何某1因家中建筑垃圾摆放问题与其所居住的惠山区宏润阳光小区保安华某发生争吵,后两人互殴被他人劝开。被告人何某1又纠集被告人胡某4、刘某3至小区物业办公室再次对华某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何某1用玻璃烟缸砸伤华某头部,被告人胡某4、刘某3砸坏办公室内的电话和茶杯。经法医鉴定,华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事后,被告人何某1家属赔偿华某1万元。

4、2015年5月左右的一天晚上,朱某1因欠被告人何某228000元水钱,被被告人何某2、艾某3及李阳阳、“大狗”在奥斯卡酒吧找到后带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宾馆一房间内逼债,朱某1没钱还,被告人何某2动手打了朱某1几个巴掌,并叫他写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再带着朱某1回家找其父母要钱,并对朱某1父母进行威胁。最终,朱某1妹妹帮其归还了28000元。

5、2015年5、6月的一天下午,何某在朱某3的赌局赌钱,有人喊了句“派出所抓赌”,赌钱的人遂抢了钱就跑,何某自称用于赌钱的8000元不见了,被告人何某1获悉后至前洲某炸鸡店找朱某3处理此事。朱某3称何某实际只少了3000余元,被告人何某1则以开社局的局长要对社局的秩序负责为由让朱某3赔偿何某6000元。

6、2015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某1、刘某3、艾某3和余某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杨家圩大桥旁边欧某等人开设的赌局内捣乱,被告人刘某3、艾某3将赌博用的木台子掀翻并用脚把台面踩坏,致使欧某等人不敢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范围内开设赌局。

7、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1、刘某3及朱某2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祁龙大酒店歌厅唱歌时,因杨某2说被告人何某1有点狂妄导致双方言语间有些不愉快,被告人何某1遂对杨某2进行殴打。

8、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何某1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玫瑰之家宾馆找人,宾馆服务员经查询发现被告人何某1所说的房间已经没人,但被告人何某1要求服务员将房间打开给其看,服务员以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了其要求,后被告人何某1踢了吧台的门一脚并对服务员进行威胁,最后宾馆负责人出面予以解决。被告人何某1等人至今尚欠玫瑰之家宾馆住宿费用2万余元。

9、201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1、刘某3及余某等二十余人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澜色星空KTV,因余某的情人和小舅子发生争吵,被告人何某1觉得扫兴遂将其中一间包厢的电视机砸坏。

10、2015年11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何某1及朱某2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石塘湾社区宝龙浴室找到欠被告人何某1水钱的“长毛”缪某,将其带至前洲街道英伦雅阁,同时纠集被告人艾某3、刘某3等人汇合后对缪某进行逼债。期间,被告人何某1先扇了缪某一个巴掌,被告人艾某3、刘某3等人见状对缪某拳打脚踢。后缪某让其家属凑了25000元,并写了一张45000元的欠条,同时承诺第二天会再还5000元,剩余的钱被告人何某1让其一个月内还清。

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1得知缪某在无锡市惠山区石塘湾社区开赌场,遂让被告人刘某3带人去讨剩余水钱。被告人刘某3纠集被告人艾某3及李某1至石塘湾堆场找到缪某,缪某称其没钱,三人要将其带走见被告人何某1,缪某不肯,被告人艾某3、刘某3及李某1遂对缪某进行殴打。

11、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何某1让被告人何某2、艾某3等人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中心幼儿园西侧的棋牌室内找到欠其水钱的王某4,后将其带至前洲街道西塘宾馆639号房间内逼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何某1先扇了王某4几个耳光,被告人刘某3用匕首敲打王某4头部,被告人何某2、艾某3对其拳打脚踢,逼债约半小时后王某4许诺过两天会先还2万元给被告人何某1。

2015年12月10日,王某4仍未还2万元水钱,且被告人何某1得知王某4报警,遂和被告人刘某3等人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中心幼儿园西侧的棋牌室内再次找到王某4,将其带至前洲街道格林豪泰宾馆8553房间逼债。期间,被告人何某2、何某1先扇了王某4几个耳光,被告人刘某3再对王某4进行殴打,逼债约1小时后王某4允诺会在年底还清所欠水钱。

12、2015年12月的一天,何某因水钱问题与他人发生矛盾,并被踢了一脚,被告人何某1获悉后纠集准备去该赌局赌钱的被告人何某2、胡某4和张某1等人过去帮忙,后对方主动道歉并请何某1等人吃饭。

13、2016年1月左右的一天,谢某因欠被告人何某1老乡的水钱,被被告人何某1叫人带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漫猫咖啡店,被告人何某1、刘某3、艾某3伙同朱某2、李某2等人对谢某逼债,因谢某没钱归还,被告人何某1抽打其几个巴掌,后谢某联系其老婆帮其担保债务。

14、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1、何某2和朱某2等六七人在钱某找到欠朱某2水钱的杨某3,将其带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玫瑰之家宾馆逼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何某1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其1997年来无锡后在多地打工,2012年左右开始在赌场混并认识不少开赌局的人。2013年7月其开始单独或和别人合开赌局,并先后把何某2、胡某4、李某2、刘某3、艾某3、艾某6、方某5等人拉进赌盘工作。跟其混的兄弟平时没有工作,生活来源就是靠其开赌场抽庄风。其是老大,他们平时叫其进哥,听从其指挥、服从其安排。其身边一直有贴身跟班,相当于秘书,前后做过其跟班的有“磊子”、刘某3、方某5等人。其手下负责赌场的是何某2,他负责内场所有工作;“小黑”李某2听何某2安排,负责具体落实开设赌场的望风、盘车接送、赌船事宜。除了其以外其他人不能在赌场赌博,否则要开除,稍瑞、鲁某就是因为参赌被其开除的。其要求其他人不能在外面惹事情,要听其指挥,准时到岗。

2、被告人何某2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其2013年4月到无锡,当时其哥何某1在堰桥和老乡赌钱收台钱,后来赌钱的人里混社会的越来越多,输赢也越来越大,何某1开始开盘抽庄风,并跟人去外面赌场里赌钱。2013年7月何某1和社会上的人到前洲船上开赌局,就叫其跟他在赌场混混,2014年3月何某1的赌局开始有了规模,陆续有朱某2、“磊子”、艾某6、李某2、张某9、李某1、艾某3、黄某1、刘某3、张某1张某1、冉某、方某5等人加入进来。何某1是开设赌场的局长,钱是由他自己管,所有人都要听他的话;其主要帮忙打理赌场,平时其哥只要打电话给其说要开赌场,其就会帮他联系安排工作人员、赌船等,赌场结束之后发放工资;赌场内每个人都有分工。“磊子”、刘某3、方某5、万某先后做过何某1的贴身跟班,平时跟何某1吃住在一起,拿固定工资。除了赌场上的事情,他们还跟着何某1帮别人打架撑场面、摆格式、逼债等等。何某1规定有什么事情大家都要随叫随到,上班要准时,不能喝酒吸毒,如果他们中有人帮社会上的其他人办事必须经过何某1同意。

3、被告人刘某3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老家没有工作,知道姐夫何某1是无锡惠山这边开赌场赚钱的就来投靠他。2015年3月跟着何某1在前洲和玉祁开赌场,2016年初出了聚众斗殴的事后回老家的。在赌场里其是何某1的跟班,帮他拎包,并负责维持内场秩序,每场何某1给其300元工资。期间只要赌场开,其就会去。何某1规定其他人不能在赌场内赌博,否则开除,不能在外面惹事情,工作人员要准点到岗,平时要听他指挥。鲁某就是因为在赌场赌钱被何某1开除了。胡某4一开始在何某1赌场工作,后来跟了朱某2。方某5和万某是代替其做何某1跟班的。何某1是老大,有什么事情不会亲自去说,就叫跟班通知。

4、被告人艾某3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其2014年2月在老家派出所闹事被判刑,2014年7月释放后,8月从老家来无锡投靠何某1,何某1安排其进赌场帮忙。2014年底回老家结婚,2015年3月继续到无锡跟着何某1混,主要负责在赌场看场子,认识了同在赌场混的艾某6、朱某2、刘某3、张某1等人,他们中有的是之前就在何某1赌场工作,有的是陆陆续续被招到赌场帮忙的。其到无锡后一开始住在玫瑰之家宾馆,因为大家都住在那里,有什么事叫人比较方便。平时称呼何某1“进哥”或者“老板”,帮他摆摆格式、撑撑场面,有时也去讨债。何某1说毒品不能碰,碰了别想跟他混,要听他的话,不听话会被骂,工作人员不能参赌、不能酗酒、不能吸毒,要准时到岗。何某2是何某1的弟弟,相当于二把手,赌场的事情都是他在负责。刘某3是何某1的贴身跟班,何某1有什么事要找其都是刘某3联系的。李某2是外场望风的负责人,手下有几个小家伙。胡某4一开始跟着何某1,后来跟着朱某2。李某1是2015年跟着何某1混的,地位和其差不多,在赌场内场看场子。方某5从2016年开始是何某1的贴身跟班。

5、被告人胡某4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何某1是连襟,2013年在老家欠别人钱后到无锡帮一个老板开车,后何某1开赌盘缺人叫其到赌场上班。何某1还让其再叫点人来帮忙,其就叫了老家的黄某2、“涛涛”、“小辉”来赌场望风。刚开始吃是他们自己出钱,住宿是何某1负责,后来和何某1把祁龙KTV砸了被行政处罚。因为这件事何某1在社会上的名气大了,处罚出来后继续开赌场,其参加了2013年7月到10月、2014年3月到5月的赌局。何某1是老大,跟着他混的人都叫他“老板”,负责赌场内部总工作的是何某1的弟弟何某2。跟着何某1的贴身跟班,其知道的有叫“磊子”的东北人、刘某3、方某5。在何某1赌场里的工作人员来来去去的比较多,其刚来的时候,外面望风的负责人是李某2,外面有情况了李某2负责打电话给内场的何某2让他注意;在内场,其认识的有艾某3、“大兵”、鲁某等人,他们有钱的时候在赌场里放放水钱,不放水钱的时候也在赌场里看看场子,维持赌客秩序,不让赌客闹事,拿拿工资。后面陆陆续续又来了一些安徽老乡,还有一些拉赌客的人。何某1对在赌场里的工作人员有严格的规定,还不定期的在前洲玫瑰之家宾馆的会议室给他们开会,其参加过两三次会议,内容是不允许他们赌场工作人员在赌场赌钱、不准吸毒、不准闹事,要团结,好好把赌场弄好。其知道朱某2和何某1的关系比较好,朱某2赢钱后比较大方,经常给其钱用用,2014年6月经何某1同意后其跟在朱某2后面混、跟着他去不同的赌场。

6、被告人方某5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开始是到何某1盘里玩的,2016年1月初何某1和唐飞雄在玉祁欧娜咖啡馆发生矛盾时,其抢了唐飞雄那边人的刀捅了对方;3月初一天晚上其拿刀下车帮何某1去打架。其这样做是为了在何某1面前表现自己,让他同意其跟着他混。自从2016年3月7日其帮何某1打架后,何某1就让其做他的贴身跟班,平时帮他开车、拎包及听从何某1的安排。做何某1贴身跟班后,除了负责其日常开销外,何某1每天还给其300元工资。何某1是其老板,发其工资,供其吃住,其跟在他身边听他安排做事,平时到赌场里面看场子,有打架要债或是撑场面、摆格式的事情也都听何某1指挥。

7、被告人艾某6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其表妹是何某1的老婆,2012年其到无锡后就一直跟着何某1。2013年7月何某1在前洲、玉祁一带开赌盘,让其到盘里帮忙并答应每次给其二三百工资。何某2是帮何某1负责赌场的,赌场的工作都是何某2安排,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何某2发的,内场秩序是由何某1和何某2负责的;李某2负责外场望风。他们不集中住宿,但都是租住在前洲、玉祁,这样何某1叫人也方便。除了何某1外其他人不能在赌局赌钱,鲁某就是这样被开除的;不能在外面惹事生非,工作人员要准点到岗;要听从何某1的指挥和安排,电话叫必须过去。参与打架这些事情基本上是谁跟着何某1就是谁通知,刘某3跟着的时候就是刘某3通知,其接到过刘某3的通知。

8、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明其2014年4月到何某1的赌船赌钱,认识了跟何某1混的胡某4。后来胡某4跟其混,成为其和何某1之间的纽带。其和何某1之间互相利用,有利益捆绑在一起。2015年9月其赌钱输得多了,何某1叫其拉赌客进赌局拿工资。其结交何某1是为了让他在后面撑其,因为何某1开赌局手底下有一帮小弟,在前洲、玉祁有名气,别人欠其钞票不还或其欠别人钞票别人来寻麻烦等何某1都可以帮其出面摆平。赌场放水钱的必须何某1同意才能进去,何某1帮这些人租房子、住宾馆,钱都是这些人在何某1赌场获利的钱,基本住玫瑰之家、西塘大酒店。何某1不定期在玫瑰之家宾馆的会议室给他们开会,要求做好本职工作、不许他们赌钱,听说有几个跟着何某1混的人不听话,在赌场赌钱后被何某1踢出去了。其喊何某1“老大”,2015年何某1让其买了刀备用。

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6、7月来无锡,老乡张某9打电话说他在何某1赌场工作叫其一起去,其就和陶某一起过来住在张某9家里,和张某9凑了4万到何某1赌盘里放水钱。2008年在老家其就认识何某1,其到何某1赌场放水也是他同意的。何某1说不能用他的名头在外面乱搞。其刚来的时候何某1赌场的工作人员很多都住在前洲玫瑰之家宾馆,住宿费是自己付的,偶尔何某1会带他们出去吃饭、唱歌。他们跟着何某1的时候,何某1叫做什么事就做什么,不敢违抗他的意思。有事情的时候,谁是贴身跟着何某1就由谁通知他们,其接到过刘某3的通知。

1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2015年夏天在老乡燕哥的赌盘放水,何某1来赌钱问其借钱后二人熟悉起来。2015年9、10月其到何某1赌盘放水,何某2是赌场主管,负责工作安排、点庄风箱,场内负责保管庄风箱的是何某1的亲信艾某6,专门记账的是“小光”。那段时间刘某3一直跟在何某1身边,是他的贴身跟班,李某1和艾某3平时负责发夹子、看场子。岸上放风的其只认识李某2,其他人员都是李某2安排的。

11、证人冉某的证言,证明其没被抓之前是跟着朱某2的,2016年2月的时候余某开赌局一天两场,何某1看他生意好,就让余某晚上不要开、白天开,他晚上开,余某同意的。3月7日和苏北人打架那次是何某1打电话叫朱某2过去帮忙,其当时和朱某2在一起,他们都知道帮忙肯定是打架,都不敢得罪何某1,因为他混的比较好,万一得罪他就没法混下去。

1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其2014年6月开始在何某1的赌局放水,因为刚去对何某1赌场的人员不熟悉,赌客都不认识,每次把钱放出去都是何某1从中做担保,具体放给谁其叫不出名字,都是何某1叫其把钱放给谁其就把钱放给谁,还钱的时候人家直接是把钱还给何某1,后来钱就一直放在何某1那边。

13、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其2016年3月通过老乡方某5介绍加入何某1团伙,开始安排住在长安街道夏日缤纷旅馆,住了五天搬到前洲玫瑰之家和方某5住一起,两天后“阿进”老板出院要搬到前洲宾馆,其就跟着去了,然后开始跟着他们在赌局里混。在无锡住了一个多月大部分费用是何某1出的,有时候其自己先付了,何某1也会结算给其。

14、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其到何某1的赌局放水。2016年3月开始何某1把钱收回去帮他们放水,只要赌场开下去,每次何某1从庄风钱里拿1500元给其算是利息,等赌场不开了再把钱给其。何某1不许他们在赌局里闹事,要求在船上要钱也不许闹事,也不许外面的人到他的盘子里放水。何某1是老大,其在他的赌场里混,只能听他的。

15、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何某1赌盘开盘车,2015年2月何某1打电话给其老婆说他在无锡开盘让其帮忙开车接送赌客,答应每天给其几百块,其于3月初开车来无锡。何某1是让李某2和其联系后安排其和其老婆住在玉州名园14号101室,房租是其自己出的。每次李某2、何某2或者船老大会给其300元到500元作为开车的工资。2016年3月其和何某1联系来无锡开盘车,到了后还是李某2和其联系,安排其和胡某4、艾某3住在前洲新洲家园189号1701室,房租当时是胡某4付的。

16、证人陶某的证言,证明其绰号“三个五”,2014年6月到何某1赌盘放水到2015年春节前回老家,2016年3月底再来无锡在何某1赌盘放水、看场子。

17、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明其绰号“蕹菜”,是何某1赌局的苍蝇头,前后何某2共给了其7000多元。一般每次都是何某2通知其开赌的地点和时间。何某1在前洲、玉祁一带名气比较大,社会上的人都知道他是开赌局的外地人,手下还有一帮社会上的王某5。

18、被害人齐某1、狄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一天晚上有十来个人、人手一把砍刀将齐某1的汽车砸坏、狄某2砸伤的情况。

19、被害人郑某的陈述,病历资料,证明2014年8月26日晚在前洲斜桥大排档,其因欠赌债被何某1等人逼债的情况,期间有人拿啤酒瓶砸了其头部。

20、被害人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其是何某1所住小区宏润阳光城的保安,因为建筑垃堆放的问题和何某1发生冲突,后被何某1、胡某4、刘某3打成轻微伤。事后余某找其说何某1赔偿1万元让其不要追究何某1的责任,其一开始不情愿,但想到打他的人是混社会开赌场的,在他们那一带比较有名气,其怕再弄出事情只好答应他们的要求。

21、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朱某12014年底借了何某228000元,2015年5月一天晚上朱某1被何某2等人找到并强行带至一酒店内进行逼债,并让朱某1写下4万元的欠条,随后再至朱某1家中向其父母逼债的情况。

22、证人朱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何某1因为何某在赌局混乱中掉钱的事情找到其,让其赔偿何某损失,因为何某1在前洲名气大,发了话不敢不听,其便依照何某1的提议赔钱给何某的情况。

23、证人魏某1、欧某、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8月何某1、余某、刘某3、艾某3打砸魏某1、欧某的赌局,魏某1、欧某知道何某1、余某都是前洲开赌场的,手下有一帮兄弟,势力很大惹不起,此后不敢在前洲地区开赌场。

24、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言严莉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何某1因言语不和殴打杨某2的情况。

25、证人唐某2的证言,清单,辨认笔录,证明何某1是前洲混社会的,手下有好多兄弟跟着他打架,2013年下半年何某1带着老婆在其经营的玫瑰之家宾馆住过一段时间,2014年何某1的弟弟和老乡也住过一段时间,2015下半年何某1在吧台闹事。到现在还欠2万多房费和香烟钱,其也不敢去法院告何某1,因为把他们惹急了到宾馆闹事不划算。

26、证人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26日晚何某1等人将澜色星空KTV一包厢的电视机砸坏,因为何某1是社会上混的,KTV的人知道惹了何某1肯定天天来找麻烦,让他们生意做不成。何某1这帮人很猖狂,每天出门都是前呼后拥,KTV的人看到就怕,没法安心做生意。

27、被害人缪某的陈述,证人张某2、沈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缪某因欠何某1水钱,被何某1手下找到进行逼债的情况。因为何某1等人都是混社会的王某5,缪某被打后也不敢还手。

28、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病历资料,证明其因欠何某1水钱,被何某1及手下进行逼债的情况。其感觉何某1他们就像电视剧里的黑社会,平时开赌场,手下养一帮兄弟。

29、证人张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2月左右何某欠其朋友“阿某1”水钱,双方发生冲突,何某叫来何某1、何某2等人,因其知道何某1是混社会的大哥,身边一帮人跟着惹不起,他们看谁不顺眼就会打,其就让“阿某1”给他们道歉并请何某1等人吃饭。

30、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因欠何某1老乡的水钱,晚上被何某1叫人从家中带至一家咖啡店进行逼债的情况。

31、被害人杨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因欠水钱的事情被何某2等人带至宾馆进行逼债,另外其在何某1的带领下在常州及何某1的赌盘内前后输了三四百万的情况。

32、证人张某4、高某2、张某5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8日凌晨看到前洲老商务大厦路边一群人拿着关某刀等工具在打架,起码有四五十人,当时场面混乱,像电视里黑社会两帮人斗殴,使他们在前洲生活没有安全感。

33、证人桂某、邓某的证言,证明二人系夜宵摊主,2016年3月8日凌晨出门看到堰玉路和惠洲大道路口路边站着二三十人、有五六辆车子,马路上留下了铁棍等工具,还有很多血,感觉这些人太嚣张,在街上打架还拿着工具,让他们做小生意的人都胆战心惊。

3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冯其庸学术馆的门卫,2016年3月7日晚上其值班听见外面马路上有打打杀杀的声音,看见几十个人拿着工具在打架。

35、证人耿某、马某的证言,证明二人系前洲欧娜咖啡馆服务员,知道前洲有一帮安徽人混社会,经常来店里消费声音很大、嘴里不干不净,平时不敢得罪他们,有时会少收他们点钱,他们在店里会影响一定的生意。

36、证人高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2013年左右在前洲开赌局,2014年上半年被抓后就没开过,前洲的赌场被何某1包了,赌客资源也被何某1拉过去了。

37、证人臧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何某1所住小区的保安,知道华某被何某1带人殴打的事情,之后他们保安都不敢去向何某1收物业费,因为惹了他也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会被报复,在这些人眼里根本没有法律的。

38、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明其在前洲漫猫咖啡店工作,知道有伙安徽人是在前洲混社会的王某5,开赌场、打架,经常三五成群在咖啡店什么都不点,坐在那里谈事情,声音也很大,之前有次好像在逼债把其他客人都吓跑了,服务员也不敢上去劝阻。

39、证人唐某3、魏某2的证言,证明二人分别在前洲玫瑰之家宾馆和西塘大酒店工作,有个叫“阿某2”的安徽人经常带着人在这他们这里开房,听说他是前洲混社会开赌局的,有时候不按规定住宿,也只能由他们去,因为看见他们这些人都害怕。

40、证人高某4的证言,证明其系在前洲经营机械厂,住在自己厂内二楼,经常晚上有不开大灯的车从其厂门前经过,一个晚上好多趟,听说是接送赌客的,影响了他们的正常休息。

41、证人崔某、严某、张某6、徐某的证言,证明听说有“阿建”和“成育”带着的安徽人在前洲开赌场、打架、混社会,平时在前洲街上横行霸道,老百姓敢怒不敢言,公安机关抓住这帮人是为前洲除去一霸。

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何某1单独或与余某等人,为谋取暴利,先后纠集被告人何某2、刘某3、艾某3、胡某4、方某5、艾某6及张某1、朱某2、李某1、何某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玉祁街道等地的河道内、前洲北七房蔬菜田的彩钢板房内、浮舟安息堂旁鱼塘的简易房、北七房高铁旁茭白地的简易房等地开设赌场,累计达220余场,共计非法获利180余万元。

在赌局中,被告人何某1负责招揽赌局同伙、联系赌客;被告人何某2于2013年7月加入,负责赌局内工作人员的分工、后勤保障、外场盘车接送、维持内场秩序、人员工资的发放等,分得获利15万余元;被告人刘某3于2015年3月加入,系被告人何某1的跟班,帮其拎包并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分得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艾某3于2015年3月加入,负责维持内场秩序,分得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胡某4于2013年7月至10月、2014年3月至5月在赌场内负责维护秩序,分得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方某5于2016年3月加入,系被告人何某1的跟班,帮其开车、拎包并负责维护内场秩序,分得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艾某6于2013年7月加入负责维护内场秩序,2014年3月开始负责外场望风,分得获利8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何某1、何某2、刘某3、胡某4、艾某3、方某5、艾某6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万某、秦某、黄某1、唐某1、边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三、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2016年3月7日深夜,被告人何某1因帮亲戚何某担保赌债与杨某5(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后双方在电话中约架。被告人何某1纠集被告人方某5、刘某3、何某2及朱某2等人,被告人方某5纠集万某、何某、张某1等人,被告人何某2纠集李某2及被告人艾某3等人,被告人何某1方共二三十人先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玫瑰庄园附近的小路汇合,分发好关某刀、棍子等工具后,前往无锡市惠山区前洲加油站附近欲与杨某5方斗殴。后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冯其庸学术馆对面路边,被告人何某1、何某2、艾某3、方某5等人乘坐的汽车遇到杨某5方的汽车,被告人何某1、方某5等人遂持工具下车与杨某5方二三十人进行互殴,期间被告人何某1、方某5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被告人何某1、方某5的伤势均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何某1、何某2、刘某3、艾某3、方某5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唐某6、龚某、顾某、刘某2、王某2、万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事实。

四、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何某1、胡某4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新乐池浴室门口旁观交通事故,因旁观者刘某1说“外地人就是没素质,骑车乱骑的”,被告人何某1与刘某1发生口角,被告人胡某4见状上去殴打刘某1几个巴掌,致使刘某1外伤性鼓膜穿孔。

经法医鉴定,刘某1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破后,被告人胡某4家属赔偿刘某145000元,得到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何某1、胡某4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唐某4、唐某5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清单,报案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调解协议书及收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五、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2016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1、刘某3及张某1等六七人在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欧娜咖啡店问唐飞雄讨要水钱并称不还钱就将唐飞雄带走,被害人杨某1见状拿出匕首对被告人何某1扬言再动就用刀捅他们,被告人方某5、刘某3和张某1随即上前抢夺杨某1的匕首,杨某1欲逃离咖啡店,被告人方某5、刘某3和张某1在咖啡店门口追上杨某1后四人扭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方某5夺过杨某1的匕首将其大腿捅伤。

经法医鉴定,杨某1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何某1、刘某3、方某5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1的报案及陈述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案破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胡某420400元、扣押被告人方某557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证实。

另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七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犯案时各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前科劣迹及本案的侦破和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何某2、刘某3、胡某4、艾某3、方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首先,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方面:1、被告人何某1等人已形成较为紧密的犯罪组织,现有的加已退出的成员已达10人以上,且骨干成员稳定,有一定的组织纪律用以明确组织人员的管理。2、该伙人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80余万元,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本案涉案人员均属无业人员,个人乃至家庭的经济来源均是赌场工资,赌场的非法获利实际上起到了豢养组织成员的作用;且在几次打架斗殴有成员受伤的情况下,被告人何某1均支付了一定医药费。3、被告人何某1等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打架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有因逞强好胜针对社会闲散人员的殴打行为,有为赌局利益而引发的逼债、抢地盘行为,也有寻求刺激殴打普通百姓的发泄行为,更有与“苏北帮”五六十人的持械聚众斗殴行为,该伙人行为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特征明显。4、被告人何某1等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逞强争霸,排挤对手,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地区的非法赌博业形成重大影响,并危害该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故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应当依法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被告人何某1作为组织的领导者,其个人行为和组织利益及发展息息相关,其与组织成员吃喝娱乐时发生的打架滋事等行为,一方面是依托组织势力对他人进行精神制约,另一方面通过暴力滋事继而壮大组织声势,如其与杨某5一方的聚众斗殴实际是向苏北人宣示了以被告人何某1为首的安徽人在前洲街道地区的地位,故不能将因被告人何某1的个人纠纷而引起的相关斗殴滋事行为与整个组织的关系相割裂。

再者,赌场外被告人何某1纠集其他被告人实施违法及犯罪活动时,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组织其他成员基本随传随到,一是基于大部分活动均是和赌局利益相关,赌局利益即是他们组织利益的体现,二是基于被告人何某1系该伙人的组织者,其对于手下成员有着领导和控制作用。

最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要求组织成员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何某2、刘某3、艾某3、胡某4、方某5等人开始系为了非法获利而先后加入赌局,但加入后在被告人何某1的指示下均实施了多起违法乃至犯罪活动,该系列行为均与赌场利益或组织者何某1有关,客观上起到了维护和扩大组织声势的作用,故上述各被告人均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其中被告人何某2、刘某3加入时间长,且直接听命于被告人何某1,积极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积极参加者。

综上,对被告人何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被告人何某2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某3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艾某3、被告人胡某4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方某5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对于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何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某1归案之初未能如实供述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故对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开设赌场罪中被告人何某2系从犯、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其他认定为开设赌场从犯的被告人相比,被告人何某2加入赌局的时间长、参与程度深、最后获利多,故本院决定对其开设赌场罪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何某2、刘某3的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1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1在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对聚众斗殴罪能自愿认罪,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2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2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综和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3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3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艾某3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艾某3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4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4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对寻衅滋事罪能自愿认罪,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予以减轻处罚、对所犯寻衅滋事罪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5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方某5在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对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能自愿认罪,综上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艾某6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本院决定对其所犯开设赌场罪予以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何某2、刘某3、艾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方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艾某6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四、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方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艾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胡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艾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八、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杰焰

代理审判员顾溶熔

人民陪审员范烨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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