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1)惠刑初字第2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迫交易罪
裁判日期: 2010-12-24
审理经过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1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3、弓某4、弓某5、裴某6、高某7、弓某8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路、冉雪磊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八名被告人及其相关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弓某1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以家族势力为基础,并组织、发展社会闲散及两劳回归人员加入,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弓某1为首,在被告人裴某2、弓某3、弓某9(另案处理)的积极参加下,在被告人弓某4、弓某5、裴某6、弓某8、高某7和弓某10、弓某11、弓某12(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的参加下,相互勾结,分工协作,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大肆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弓某1为了表现其强势地位,2003年率众持械将惠济区大庙村村民弓XX、弓XX、弓XX打伤,刑满释放后,弓某1更是为所欲为,并以对抗、诋毁政府为荣,先后殴打金水区交通局稽查人员,致使三名路政稽查人员轻微伤;妨碍郑州市交巡警执行公务,殴打交巡警;在惠济区花园口镇政府依法拆除附属物时,恶意辱骂镇政府领导等;为了控制垄断往中原建设混凝土送料生意,随意殴打他人,拦截车辆;除此之外,该组织还先后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三十余起。
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弓某1及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迎宾路”停车场为据点,在得知中州大道准备扩宽要对道路两边附属物进行补偿后,弓某1带领组织成员在不属于自己的地方北建材随意搭建临时房,并在其经营的停车场内采用打假井、撒石子地面、临时挪用铁皮房等方法,隐瞒真相,先后非法获取政府补偿款二十余万元;同时该组织插手惠济区北建材市场、省高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宏图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州大道扩建工程建设,弓某1带领组织成员采用堵门、堵路,辱骂、威胁,随意破坏公私财物的方式,强行要求对方接受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抢揽工程,强行送料,非法获利数十万元。为了维持该组织的发展,弓某1将部分获取的非法收入分给手下人员。
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上人员已经对惠济区大庙村及其周边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不但给该地区的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而且给该地区的企业、商户以及外来投资者造成了心理恐惧,影响恶劣,致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管理职能弱化,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生活安宁。
(二)诈骗罪
1、2009年7月份,惠济区政府组织人员对花园口中州大道扩宽项目附属物进行普查,当普查到惠济区迎宾路中州大道西南角一宗土地时,被告人弓某1谎称其对该宗土地上的附属物一口机井和1千棵树苗具有所有权,隐瞒真相,欺骗政府普查人员,后弓某1骗取到该宗土地上的一口机井和1千棵树苗附属物补偿款共计35000元钱。
2、2010年2、3月份,被告人弓某1、裴某2为了骗取国家附属物补偿款,弓某1指使其儿子弓萌萌萌带领裴某6、高某7等人将河南北建材市场的三个保安值班用的铁皮活动房临时搬放到弓某1的“北建材”停车场,隐瞒真相,欺骗政府普查人员,后弓某1、裴某2骗取到该三个铁皮房附属物补偿款共计8085元钱。
(三)敲诈勒索罪
1、200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弓某1、裴某2等人到郑州市惠济区大庙村郑州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仓库建筑工地闹事,将郑州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理田XX打伤,并以阻止田XX在其租的地上建仓库相威胁,敲诈田XX现金3万元。
2、2008年3月份,被告人弓某4、弓某5、弓某9(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两次窜至郑州市惠济区大庙村郑州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仓库,以不给钱就不让扒房相威胁,敲诈该公司老板田XX现金8000元。
3、2009年9月份,被告人弓某4和弓遂山、弓某9、弓某10、弓某12(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到郑州市惠济区大庙村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不给钱不让扒房相威胁,敲诈该公司老板田XX现金2万元。
4、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弓某1在得知郑州市惠济区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混凝土生产线要拆迁的情况下,以生产线搬迁后剩余土地无法复耕为由,故意阻挠、恐吓并以阻止拆迁生产线相威胁,敲诈该公司老板田XX现金2万元。
(四)故意伤害罪
2003年7月10日下午6、7时许,因争抢北建材市场垒围墙建筑工程,被告人弓某1(因本起犯罪事实已接受过刑罚)和弓某3同惠济区大庙村村民弓XX等人发生矛盾,弓某3为此殴打弓XX。当晚9时许,弓某1、弓某3带领社会人员二三十人持棍棒等作案工具到弓XX家所在的胡同,见到弓XX、弓XX、弓XX,遂对三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弓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弓XX、弓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五)寻衅滋事罪
1、自2007年5月份以来,为显示强势地位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弓某1、弓某9等人先后多次封堵河南高速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门,阻止车辆进出,后弓某1、弓某9强行占有并使用该公司轿车3辆,强行霸占该公司办公室,弓某1还多次使用该公司拖车、大客车,拒不支付费用,强行让该公司为其免费维修车辆,严重扰乱了河南高速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生活秩序,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7万多元。2010年3、4月份,弓某1欲承揽省高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围墙、大门工程,迫于弓某1的压力,该公司被迫同意,后弓某1将给工程活转包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
2、2007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弓某1驾驶京A19357尼桑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黄河桥收费站时,恶意闯岗并驾车故意轧到阻车器上,后弓某1将车堵在收费站通道上,辱骂收费站工作人员,并打电话继续纠集人员扬言要砸收费站,威胁逼迫黄河桥收费站工作人员,进行敲诈,后以修车费的名义索要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7407元钱。
3、2009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弓某1为报复郑州市金水区交通局运政稽查队查扣其混凝土罐车,遂纠集被告人弓某4和弓某9、弓某12(另案处理)等人在郑州市花园口镇重庆胖哥酸菜鱼饭店门口,弓某1指使弓某4故意躺在交通局的车辆前,伪造交通事故,后弓某1以交通局车辆撞到弓某4为由,指挥弓某9等人殴打交通局稽查队工作人员张X、王X、杨XX。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X、王X、杨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2009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弓某1指使他人用一辆拉废油渣的后八轮大货车堵住北建材市场仓储区大门,禁止车辆进出近9个小时,后弓某1强行占有北建材市场仓储区一块近500平方米空地堆放废油渣,严重扰乱了北建材的生产生活秩序。
5、2010年1月份前后,为显示强势地位,被告人弓某1、弓某9、弓某5多次到郑州市惠济区北建材河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辱骂、威胁正在建网式围栏的工程工人,阻拦施工,进行滋事,造成该公司工期延误,经济损失1万多元。
6、2010年2月25日,为霸占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的铁艺围栏,被告人弓某1、裴某2纠集被告人裴某6、高某7、王书战等人以该公司拆除围墙时砸坏其种植在围墙边的冬青树为由,强行将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拆围墙时拆下来的37片铁艺围栏拉走。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拉走的铁艺围栏价值11988元。
7、2010年3月19日,被告人弓某1纠集被告人弓某9、弓某3、弓某4、弓某5、弓某8、弓某11、弓某12等人,打着给村里修路的旗号,封堵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市场大门,逼迫北建材市场出钱修路,致使北建材市场多家商户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给北建材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
8、2010年3月6日,中州大道扩宽建设时,花园口镇政府组织行政执法队对获得补偿后不按时拆除的附属物进行强制拆除,当拆除到弓某1在北建材临时搭建的简陋砖房时,被告人弓某1、裴某2以其砖被轧烂为由,纠集人员阻止政府拆除工作进行,辱骂、威胁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无理取闹,进行滋事,影响极其恶劣。
同日,被告人弓某1、弓某9、弓某3、弓某4、弓某5、弓某8、弓某10、弓某12、弓遂山、弓某11等人事先预谋后,窜至郑州市惠济区大庙村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西办公楼扒房现场,阻挠任XX扒房班扒房,在花园口镇政府执法队将办公楼推倒后,该伙人员又强行霸占办公楼上被拆下来的门窗、钢筋等物品,逼迫任XX拿5500元将属于自己的门窗、钢筋买回,后弓某1、弓某9等人联系张俊民将属于任XX的砖渣卖掉得到900元钱,后该伙人员将非法所得瓜分。
9、2010年3月份,被告人弓某1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到郑州市惠济区北建材市场阻扰该市场金孚实业公司装修,威胁辱骂施工人员,2010年3月13日弓某1再次阻拦施工时,北建材招商部部长王X前来劝说,弓某1对王X侮辱谩骂,办公室主任陈XX又前来劝说,和弓某1发生矛盾,后弓某1纠集被告人弓某9、弓某8、弓某4、弓某10等人闯入北建材办公室寻找陈XX,欲再次殴打陈XX,进行滋事,因陈XX不在,弓某1将北建材市场牌子砸毁,弓某9将陈XX汽车车胎扎毁,后弓某1强行占有北建材商铺作为车库,并逼迫金孚公司给其免费做车库隔断。
10、2010年4月1日下午,因大庙村通往北建材的路下埋的水管以前被压坏、电话线被挂掉,被告人弓某1、弓某4、弓某9、弓某3等人在被告人弓某1的指使下,见一辆挖掘机路过水管被压坏的地方,借机拦住挖掘机,以水管被压坏、电话线被挂断为借口,拒不让挖掘机通行,并将挖掘机扣留。后挖掘机车主王XX被迫出500元维修费,将水管维修后,弓某1等人才将挖掘机放行。王XX的挖掘机被无故扣留7天时间,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
(六)强迫交易罪
1、2007年8月份,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弓某1、弓某9等人多次阻扰郑州市惠济区北建材市场河南省豫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后弓某1强行揽下豫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铁艺围墙、保安室、地坪、土方回填等工程活,进行强迫交易,交易额129840元钱,从中非法获利数万元钱。
2、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弓某1为了让安阳恒达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混凝土,从中获得每方3元钱的利润提成,弓某1前往北建材安阳恒达公司花园口立交桥项目部对该项目部装修工人进行辱骂、威胁,阻止施工。几天后,弓某1见未达到效果,继续施加压力,又纠集弓某9、弓某3、弓某4、弓某5等人使用车辆将北建材市场安阳恒达路桥发展有限公司项目部一楼出口堵住半天时间未果,几天后,弓某1再次到安阳恒达公司项目部辱骂工人,阻扰工人建伙房,后安阳恒达公司使用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混凝土8834立方,交易数额共计2066599.76元人民币,因混凝土工程款未结账,弓某1、弓某9暂未得到该笔2万多元的利润提成。
3、2009年10月初至2009年12月底,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弓某1、弓某9、裴某2等人强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间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殴打威胁其他送料人员,封堵该公司搅拌站大门,封堵地磅等,垄断控制送料,进行强迫交易,共送机制砂7215.49吨,石子9351.35吨,交易额高达619409元,非法获取暴利8万元钱左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本案有关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现场及相关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根据指控的事实、证据及当庭发表的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弓某1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裴某2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弓某3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弓某4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弓某5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裴某6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7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弓某8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弓某1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3、弓某4、弓某5、裴某6、弓某8、高某7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归纳如下:
(一)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指控构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3、弓某4、裴某6、高某7、弓某8均认为不构成该罪,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3、裴某6、弓某8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存在所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认为五名被告人根本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弓某5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弓某4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弓某4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异议,但辩称属于一般参加者,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请求从轻处罚。
(二)关于诈骗罪。被指控构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1、裴某2、裴某6、高某7及相关辩护人均提出不构成该罪。认为被告人弓某1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领取政府补偿款有相关委托手续。认为裴某2并不知道拉铁皮房是为了领取政府补偿款。裴某6、高某7只是被告人弓某1停车场的工人,对用拉铁皮房领取补偿款不知情。
(三)关于敲诈勒索罪。被指控构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4及相关辩护人均提出不构成该罪,认为指控被告人弓某1的第一起只是民事纠纷,是田XX支付裴某2等人的损失费,第四起是田XX欠被告人的工程款;被告人裴某2认为收取田XX的3万元系收到田XX致伤的赔偿款,不是诈骗;被告人弓某4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弓某4是被动参与,具有从轻情节,第四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弓某5对指控的两起敲诈事实无异议。
(四)关于故意伤害罪。被指控构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3及辩护人均提出弓某3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认为被告人弓某3不在现场,没有参与。
(五)关于寻衅滋事罪。被指控构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3、弓某4、裴某6、高某7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不构成该罪。认为被告人弓某1第五、七、十起没有参与,参与的七起均属于正当行为或者民事纠纷。被告人裴某2参与的第六起是民事纠纷,没有违法;被告人参与第八起但没有纠集人员,也没有任何阻挠政府拆迁。被告人弓某3参与的第七起,被告人只是路过,第八起没有参与,第十起系组里的民事纠纷。被告人弓某4的辩护人认为弓某4参与的四起寻衅滋事是被动参与,仅是起哄助威,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弓某5对指控无异议。被告人裴某6参与的第六起系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弓某8参与的第七、第八起,系从犯、第九起没有参与。被告人高某7提出自己是弓某1的工人,是去拉东西的,不构成犯罪。
(六)关于强迫交易罪。被指控构成本罪的被告人弓某1、裴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该罪。认为第一起,被告人没有阻挠豫柳公司施工,施工合同是柳工与刘XX个人签的,与弓某1无关;第二起,被告人弓某1没有纠集人堵安阳恒达的门,用宏图是安阳恒达考察后自己决定,并不是基于弓某1的强迫。第三起,被告人弓某1与中原公司的交易属于正常交易,没有垄断控制送料,进行强迫交易。被告人裴某2没有做过指控的行为,与其他送料人之间不存在交易行为,只是一种竞争关系,不构成本罪。
为支持上述辩护意见,被告人弓某1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弓某1、裴某2、弓萌萌萌的伤情鉴定,证明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萌萌萌被打致轻微伤的事实;弓某4、弓某8的辩护人提交了大庙村委员白XX的证明,大庙村三组与龙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弓某5、弓某8、弓某4系村民代表的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弓某1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以家族势力为基础,并组织、发展社会闲散及两劳回归人员加入,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弓某1为首,在被告人裴某2、弓某3、弓某9(另案处理)的积极参加下,在被告人弓某4、弓某5、裴某6、高某7和弓某10、弓某11、弓某12(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的参加下,相互勾结,分工协作,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大肆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弓某1及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迎宾路”停车场为据点,在得知中州大道准备扩宽要对道路两边附属物进行补偿后,弓某1带领组织成员在不属于自己的地方北建材随意搭建临时房,并在其经营的停车场内采用打假井、撒石子地面、临时挪用铁皮房等方法,隐瞒真相,先后非法获取政府补偿款二十余万元;同时该组织插手惠济区北建材市场、省高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宏图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州大道扩建工程建设,弓某1带领组织成员采用堵门、堵路,辱骂、威胁,随意破坏公私财物的方式,强行要求对方接受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抢揽工程,强行送料,非法获利数十万元。为了维持该组织的发展,弓某1将部分获取的非法收入分给手下人员。
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上人员已经对惠济区大庙村及其周边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给该地区的企业、商户以及外来投资者造成了心理恐惧,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1供述。证明其组织成员主要在北建材打牌聚在一起玩。自己主要经营停车场,有工程活了就在附近干个工程活。去祸搅过北建材的合肥中建公司,金孚公司,还去堵过北建材大门等,因中原高速欠钱,还堵过中原高速公司大门。所做的事情对社会影响不好,扰乱了社会秩序的事实。
2、被告人弓某3供述,证明弓某1领着这一帮人在北建材周边做了不少坏事,打过金水区交通局的,打过交警,打过惠济区的警察,骂过花园口镇政府的领导,很多单位都怕弓某1他们,他们这些人在当地造成了很坏影响的事实。
3、被告人弓某4供述。证明他们几人以北建材还有弓某1的停车场为活动中心,主要在北建材、田XX搅拌站,高速设备管理中心大庙村附近活动,没事的时候聚在一起打牌,有事的时候就纠集到一起去弄事。敲点钱、揽点工程活、挣点钱在一起分配,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的事实。
4、被告人弓某5、裴某6、弓某8、高某7供述内容一致,相互印证,证明以弓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7年以来在大庙村附近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及该组织的成员、分工、纪律、获利等组织特征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及相关被害人陈述
(1)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以弓某1为首的组织成员在北建材进行违法犯罪的事实。
(2)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以弓某1为首的一伙人在大庙村周围进行违法犯罪的事实。
(3)证人冯X、马XX、刘XX、崔X、陈XX、田XX、崔XX、邵XX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弓某1及其手下一帮人目无法纪、为害乡里,采用违法手段敛财,殴打、恐吓他人,破坏北建材及周边一带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北建材城、高速管理局、宏图混凝土搅拌站等区域持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及强揽工程、骗取拆迁补偿款等事实。
(4)被害人田XX陈述,证明弓某1强揽下宏图公司郑州分公司铁艺围墙工程活,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
(5)被害人祁XX的陈述。证明弓某1强行揽下北建材市场的河南亚盛工程机械公司防水、更换护栏生意,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
(6)被害人马XX的陈述。证明弓某1、弓某9、弓某4、弓某5、弓某3、弓某11、弓某12等人强行揽下中州大道扩宽拉土和垃圾的生意等,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
(三)书证、物证及其他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弓某1、弓某4、弓某5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相关文书,证明其三人有前科的事实。
4、由河南亚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祁XX提供的屋顶防水及维修报价表。
5、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机械化工程分公司提供的外运垃圾、土方等工程交易额共计178239.6元钱。
6、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在中州大道扩宽附属物补偿款项复印件一套,证明弓某1、裴某2从中州大道扩宽项目附属物补偿所领走的补偿款项目及数额等。
7、花园口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举报材料一份。
8、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出具的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附近的照片1组。
二、关于诈骗
(一)2009年7月份,惠济区政府组织人员对花园口中州大道扩宽项目附属物进行普查,当普查到惠济区迎宾路中州大道西南角一宗土地时,被告人弓某1谎称其对该宗土地上的附属物一口机井和1千棵树苗具有所有权,隐瞒真相,欺骗政府普查人员,后弓某1骗取到该宗土地上的一口机井和1千棵树苗附属物补偿款共计35000元钱。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1供述。证明被告人弓某1骗取补偿款的事实。
2、同案弓某4、弓某5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骗取补偿款的事实。
3、大庙村三组村民组长弓XX、邵XX、田X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弓某1骗取应属于大庙村三组村民集体所有财产的犯罪事实。
4、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骗领补偿款的事实。
5、物证、书证及其他
(1)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政府出具的花园口中州大道扩宽项目中补偿表及款项。证明被告人弓某1领走机井附属物补偿款15000元钱,领走1000棵树苗补偿款20000元。
(2)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政府出具的郑州市人民政府【2009】127号文件复印件。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3)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大庙村第三村民组和大庙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机井和树苗的附属物补偿款应归大庙村三组集体所有的事实。
(4)河南高速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去办理中州大道扩宽土地及附属物补偿的事情。
(二)2010年2、3月份,被告人弓某1、裴某2为了骗取国家附属物补偿款,弓某1指使其儿子弓萌萌萌带领裴某6、高某7等人将河南北建材市场的三个保安值班用的铁皮活动房临时搬放到弓某1的“北建材”停车场,隐瞒真相,欺骗政府普查人员,后弓某1、裴某2骗取到该三个铁皮房附属物补偿款共计8085元钱。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1供述。证明其让高某7、裴某6、王书战等人到北建材拉了三个铁皮房放到自己的北建材停车场,骗取补偿款的事实。
(2)被告人裴某2供述。证明弓某1给北建材打电话,要把北建材的铁皮房抬到自己的北建材停车场内,自己让停车场的工人高某7、裴某6还有北建材保安把北建材的三个铁皮房抬到北建材停车场的事实。
(3)被告人裴某6、高某7的供述。证明2010年3月份,政府扩宽中州大道修绿化带占地的时候,需要占北建材停车场的地,弓某1得到消息后,就指使他们二人、王书战、弓某1的儿子弓萌萌萌以及北建材的三四个保安,把北建材三个出口处保安用来值班的铁皮房搬到弓某1的北建材停车场的事实。
2、证人曹XX、崔XX、陈XX江、田XX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弓某1让其儿子弓萌萌带人将北建材市场的三个铁皮活动房弄到他的停车场,骗取政府补偿款的事实。
3、物证、书证及其他材料
(1)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政府出具的花园口中州大道扩宽项目中补偿表及款项。证明被告人弓某1领走三个铁皮房附属物补偿款8085元。
(2)、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关于该起犯罪数额认定的情况说明。
三、关于敲诈勒索
(一)200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弓某1、裴某2等人到郑州市惠济区大庙村郑州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仓库建筑工地闹事,将郑州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理田XX打伤,并以阻止田XX在其租的地上建仓库相威胁,敲诈田XX现金3万元。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1供述:2002年4、5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我们村的地上建仓库,和村里签的有协议,田XX事先没有给我说过在我们村建仓库的事,当时我也没有找过他们,我就等他们把建仓库准备好材料好之后再去找他们说事,到那时候时机已经成熟,我就是想利用这个机会去敲诈他们的钱。
(2)、被告人裴某2供述,收取田XX的钱,是被田XX打伤后,田XX支付的赔偿钱,不是敲诈勒索。
2、被害人田XX的陈述。证明其公司租地施工时被被告人阻挠,自己到现场又被打伤,后通过大庙村村长兼三组组长弓XX被迫给弓某1三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弓XX的证言。田XX在施工之前已经按照合同,把相应费用交给生产队了,生产队把钱该分的都分给村民了。该土地没有弓某1家的地,弓某1全家四口人去闹事并将田XX打伤,田XX迫于无奈支付弓某1三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证人崔XX的证言。证明田XX被打伤,被迫拿出3万元的事实。
(二)2008年3月份,被告人弓某4、弓某5、弓某9(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两次到郑州市惠济区大庙村郑州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仓库,以不给钱就不让扒房相威胁,敲诈该公司老板田XX现金8000元。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4、弓某5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不给钱就不让扒房相威胁,敲诈该公司老板田XX现金8000元的事实。
2、被害人田XX的陈述。证明自己被弓某4等人敲诈8000元的事实。
3、证人黎XX、弓XX的证言,相互印证田XX被敲诈的事实。
(三)2009年9月份,被告人弓某4和弓遂山、弓某9、弓某10、弓某12(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到郑州市惠济区大庙村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不给钱不让扒房相威胁,敲诈该公司老板田XX现金2万元。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4供述。证明以不给钱不让扒房相威胁,敲诈该公司老板田XX的事实。
2、被害人田XX的陈述。证明被告人以不给钱不让扒房相威胁的事实。
(四)2010年4月份,被告人弓某1在得知郑州市惠济区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混凝土生产线要拆迁的情况下,以生产线搬迁后剩余土地无法复耕为由,故意阻挠、恐吓并以阻止拆迁生产线相威胁,敲诈该公司老板田XX现金2万元。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1供述。证明自己以田XX的公司生产线搬迁后剩余土地无法复耕为由,故意阻挠、恐吓并以阻止拆迁生产线相威胁,敲诈该公司老板田XX的事实。
2、同案犯弓某3供述。证明自己看到其兄弓某1把收到田XX的两捆钱给其嫂裴某2了。用白纸捆着,看着像两万元钱,田XX为什么给其哥钱不清楚的事实。
3、被害人田XX的陈述。证明被弓某1以其公司生产线搬迁后剩余土地无法复耕为由,故意阻挠、恐吓并以阻止拆迁生产线相威胁进行敲诈的事实。
4、证人弓XX、崔XX、王XX、弓XX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田XX被弓某1敲诈20000元的事实。
证人崔XX提供的现金支出单复印件一份。证明2010年4月13日田XX从公司账务上支出2万元现金给弓某1的事实。
四、关于寻衅滋事
(一)自2007年5月份以来,为显示强势地位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弓某1、弓某9等人先后多次封堵河南高速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门,阻止车辆进出,后弓某1、弓某9强行占有并使用该公司轿车3辆,强行霸占该公司办公室,弓某1还多次使用该公司拖车、大客车,拒不支付费用,强行让该公司为其免费维修车辆,严重扰乱了河南高速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生活秩序,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7万多元。2010年3、4月份,弓某1欲承揽省高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围墙、大门工程,迫于弓某1的压力,该公司被迫同意,后弓某1将给工程活转包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1供述:
2010年5月份,107国道第二次拆除时,高速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最后一批拆除,院子被拆掉了,需要重新建围墙,高速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主任冯X,考虑到我是当地村上的,并且他们占的还是我们的地,也知道我的名声,就让我干围墙活。这个围墙工程有300米左右,具体工程量有多少我还不清楚,现在这个工程我已经干完了,款还没有给我结账。这个围墙活我从中会挣个2、3万元钱。
2、弓某3供述与被告人弓某1的供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弓某1多次封堵河南高速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门,并强揽公司围墙的事实。
3、被害单位职工冯X的陈述,证人马XX、刘XX、刘XX、毛XX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1等人围堵大门,强行占用办公室、使用车辆、免费维修车辆等情况。
4、物证、书证及其他材料
(1)河南高速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提供证明。证明弓某1、弓某9等人围堵大门、强行占用办公室、使用车辆、免费维修车辆等情况。
(2)河南高速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提供照片。证明弓某1用大型平板汽车堵住河南高速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门。
(3)证人毛XX于2010年8月16日提供工作记录复印件。证明弓某1使用河南高速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拖车情况。
(4)惠济分局侦查员张新勇、黄利斌于2010年8月12日前往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中心对弓某1、弓某9占用的车辆和办公室进行拍照情况。
(5)河南高速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提供建筑预算书。证明该公司的大门工程造价预算为40848.16元,该公司围墙工程造价预算为145690.23元。
(6)花园口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08年11月21日12时许,河南高速公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大门被一辆车号为豫A61688的拖车堵住。
(二)2007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弓某1驾驶京A19357尼桑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黄河桥收费站时,恶意闯岗并驾车故意轧到阻车器上,后弓某1将车堵在收费站通道上,辱骂收费站工作人员,并打电话继续纠集人员扬言要砸收费站,威胁逼迫黄河桥收费站工作人员,进行敲诈,后以修车费的名义索要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分公司7407元钱。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1供述。证明被告人弓某1闯岗滋事的事实。
2、被害单位职工陈述。
(1)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弓某1闯岗滋事的事实。
(2)证人姚XX、董XX、冯XX、乔XX的证言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弓某1闯岗滋事的事实。
3、物证、书证及其他材料
郑州黄河大桥分公司办公室主任乔XX提供的维修清单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弓某1以维修车辆的名义向郑州黄河大桥分公司要走7407元。
(三)2009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弓某1为报复郑州市金水区交通局运政稽查队查扣其混凝土罐车,遂纠集被告人弓某4和弓某9、弓某12(另案处理)等人在郑州市花园口镇重庆胖哥酸菜鱼饭店门口,弓某1指使弓某4故意躺在交通局的车辆前,伪造交通事故,后弓某1以交通局车辆撞到弓某4为由,指挥弓某9等人殴打交通局稽查队工作人员张X、王X、杨XX。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X、王X、杨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弓某1的供述。证明弓某1指使弓某4故意躺在交通局的车辆前,伪造交通事故,进行滋事的事实。
(2)弓某4的供述。证明受弓某1指使故意躺在交通局的车辆前,伪造交通事故,进行滋事的事实。
2、被害人杨XX、张X、李XX、刘XX、王X、赵XX的陈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弓某1指使弓某4故意躺在交通局的车辆前,伪造交通事故,进行滋事的事实。
3、辨认笔录4份:
被害人王X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弓某9就是弓某1那伙人中打人的被告人。
被害人张X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弓某4就是躺在车前面拦车伪造交通事故的被告人;被害人张X辨认出被告人弓某9就是打人最狠的被告人。
见证人李XX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弓某9就是弓某1那伙人中叫喊最凶的被告人。
4、鉴定结论:
被害人王X、张X、杨XX法医鉴定书复印件。证明王X、张X、杨XX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5、花园口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09年3月5日报案人刘德新报警称万客隆加油站纠纷。
(四)2009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弓某1指使他人用一辆拉废油渣的后八轮大货车堵住北建材市场仓储区大门,禁止车辆进出近9个小时,后弓某1强行占有北建材市场仓储区一块近500平方米空地堆放废油渣,严重扰乱了北建材的生产生活秩序。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1供述。证明被告人弓某1指使他人用一辆拉废油渣的后八轮大货车堵住北建材市场仓储区大门,禁止车辆进出,后弓某1强行占有北建材市场仓储区一块近500平方米空地堆放废油渣的事实。
2、被害人单位职工陈XX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弓某1指使人堵门,并强占北建材空地倒油渣的事实。
3、物证、书证及其他
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侦大队在调查案件时提取的由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照片5张。证明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区内弓某1堆放的废沥青渣的情况。
(五)2010年1月份前后,为显示强势地位,被告人弓某1、弓某9、弓某5多次到郑州市惠济区北建材河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辱骂、威胁正在建网式围栏的工程工人,阻拦施工,进行滋事,致使该公司工期延误,造成经济损失1万多元。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1、弓某5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二被告人多次到河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辱骂、威胁,阻挠施工,进行滋事的事实。
2、被害人闵X、邵XX的陈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遭到二被告人威胁,阻挠施工的事实。
3、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弓某1领着人多次到那里阻挠施工的事实。
(六)2010年2月25日,为霸占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的铁艺围栏,被告人弓某1、裴某2纠集被告人裴某6、高某7、王书战等人以该公司拆除围墙时砸坏其种植在围墙边的冬青树为由,强行将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拆围墙时拆下来的37片铁艺围栏拉走。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拉走的铁艺围栏价值11988元。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弓某1的供述。证明为霸占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的铁艺围栏,被告人弓某1、裴某2纠集被告人裴某6、高某7、王书战等人以该公司拆除围墙时砸坏其种植在围墙边的冬青树为由,强行将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拆围墙时拆下来的37片铁艺围栏拉走的而事实。
(2)被告人裴某6、高某7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1、裴某2指使其去拉铁艺围栏的事实。
2、被害人田XX的陈述。证明弓某1、裴某2纠集被告人裴某6、高某7、王书战等人以该公司拆除围墙时砸坏其种植在围墙边的冬青树为由,强行将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拆围墙时拆下来的37片铁艺围栏拉走的而事实。
3、证人王XX、崔春会的证言。证明弓某1、裴某2纠集被告人裴某6、高某7、王书战等人强行将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拆围墙时拆下来的37片铁艺围栏拉走的事实。
4、物证书证及其他
(1)证人王XX提供的收到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弓某1、裴某2等人拉走37片铁艺围墙栅栏。
(2)郑州市惠济区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拉走的37片铁艺栅栏价值11988元钱。
(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弓某1等人拉走的铁艺围墙栅栏提取发还。
(4)田XX提供的收条一份,证明弓某1于2010年2月1日收到宏图公司围墙款五万二千元,围墙工程款已结清。
(5)花园口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0年2月25日弓某1将崔XX拆迁下的铁艺栅栏扣留的事情。
(七)2010年3月19日,被告人弓某1纠集被告人弓某9、弓某3、弓某4、弓某5、弓某8、弓某11、弓某12等人,打着给村里修路的旗号,封堵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市场大门,逼迫北建材市场出钱修路,致使北建材市场多家商户车辆无法正常通行,给北建材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1的供述。证明其安排弓某3、弓某11、弓某8、弓某12等人把北建材的路堵上,还告诉他们,如果北建材不给三组修路,就把大门锁住,不叫他们通过的事实。
(2)同案犯弓某4、弓某3、弓某5、弓某8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1安排他们去堵北建材的门,要求给其三组修路,进行滋事的事实。
2、被害单位职工陈XX陈述与证人刘栋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北建材大门被堵的事实。
3、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2010年3月19日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遭到弓某1等人封堵市场大门,给北建材市场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损失严重的情况。
(八)2010年3月6日,中州大道扩宽建设时,花园口镇政府组织行政执法队对获得补偿后不按时拆除的附属物进行强制拆除,当拆除到弓某1在北建材临时搭建的简陋砖房时,被告人弓某1、裴某2以其砖被轧烂为由,纠集人员阻止政府拆除工作进行,辱骂、威胁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无理取闹,进行滋事,影响极其恶劣。
同日,被告人弓某1、弓某9、弓某3、弓某4、弓某5、弓某8、弓某10、弓某12、弓遂山、弓某11等人事先预谋后,到郑州市惠济区大庙村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西办公楼扒房现场,阻挠任XX扒房班扒房,在花园口镇政府执法队将办公楼推倒后,该伙人员又强行霸占办公楼上被拆下来的门窗、钢筋等物品,逼迫任XX拿5500元将属于自己的门窗、钢筋买回,后弓某1、弓某9等人联系张俊民将属于任XX的砖渣卖掉得到900元钱,后该伙人员将非法所得瓜分。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1的供述。证明其威胁镇政府人员拆迁,辱骂工作人员,无理取闹,进行滋事的事实。
(2)同案犯弓某4、弓某8、弓某5的供述。证明弓某1、裴某2威胁镇政府人员拆迁,辱骂工作人员,无理取闹,进行滋事,并阻挠扒房施工的事实
2、被害人胡X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弓某1、裴某2无理取闹,谩骂滋事的事实。
3、被害人田XX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弓某1、弓某3、弓某4、弓某5、弓某8阻挠拆迁扒房的事实。
4、证人任XX、赵XX、弓XX、邵XX、张XX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1、弓某3、弓某4、弓某5、弓某8阻挠任XX拆迁扒房的事实。
5、物证、书证及其他
(1)被害人任XX辨认笔录一份,辨认出被告人弓某4是被告人之一,并且任XX将5500元钱给了弓某4。
(2)证人赵XX辨认笔录六份,辨认出被告人弓军岭、弓某3、弓某12、弓某11、弓某4、弓某10就是阻挠他们扒房,并强占他们扒下的办公楼上物品的人。
(3)田XX提供的协议书。证明郑州龙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花园口镇大庙村第三村民组的土地承包协议,证明承包土地的面积、期限、费用及附属物补偿约定的相关内容。
(4)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2010年7月12日出具的证明。证明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政府组织执法人员对未按期拆除的附属物强制拆除时,遭到花园口镇大庙村村民弓某1谩骂阻挠。为顾全大局加快工程建设,镇政府将本不在强制拆除期限范围内的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办公楼予以了拆除的情况。
(九)2010年3月份,被告人弓某1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到郑州市惠济区北建材市场阻扰该市场金孚实业公司装修,威胁辱骂施工人员,2010年3月13日弓某1再次阻拦施工时,北建材招商部部长王X前来劝说,弓某1对王X侮辱谩骂,办公室主任陈XX前来劝说时和弓某1发生矛盾,后弓某1纠集被告人弓某9、弓某8、弓某4、弓某10等人闯入北建材办公室寻找陈XX,欲再次殴打陈XX,进行滋事,因陈XX不在,弓某1将北建材市场牌子砸毁,弓某9将陈XX汽车车胎扎毁,后弓某1强行占有北建材商铺作为车库,并逼迫金孚公司给其免费做车库隔断。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1的供述。证明其到金孚公司无理滋事,把北建材实业公司的牌子从墙上摘下来搁地下摔了摔,用砖头砸了砸,并逼迫金孚公司给其免费做车库隔断的事实。
2、同案犯弓某4、弓某8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伙同被告人弓某1到金孚公司滋事的事实。
3、被害人陈XX、李X的陈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1伙同弓某4、弓某8到金孚公司滋事的事实。
4、证人王X、崔XX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1伙同弓某4、弓某8到金孚公司滋事的事实。
5、物证书证及其他
(1)证人崔XX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弓某8就是参与寻衅滋事的被告人之一。
(2)证人崔XX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弓某11就是参与寻衅滋事的被告人之一。
(3)证人崔XX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弓某10就是参与寻衅滋事的被告人之一。
(4)证人崔XX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弓某4就是参与寻衅滋事的被告人之一。
(5)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照片2张。证明弓某1占用车库的情况。
6、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侦大队调查案件时提取的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照片9张。证实陈XX的车辆被扎毁和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牌子被砸毁的情况。
7、河南北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北建材市场牌子被砸毁变形无法使用,损失600元钱;车胎被扎毁一个,损失200元钱;占用一间20平方米的商铺近二个月,损失1000元钱。
(十)2010年4月1日下午,因大庙村通往北建材的路下埋的水管以前被压坏、电话线被挂掉,被告人弓某1、弓某4、弓某9、弓某3等人在被告人弓某1的指使下,见一辆挖掘机路过水管被压坏的地方,借机拦住挖掘机,以水管被压坏电话线被挂断为借口,拒不让挖掘机通行,并将挖掘机扣留。后挖掘机车主王XX被迫出500元维修费,将水管维修后,弓某1等人才将挖掘机放行。王XX的挖掘机被无故扣留7天时间,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1的供述。证明弓某4给其打电话说,有辆钩机把村里的水管压断了,让其赶紧过来看一下。其就过去了,因为弓某4知道其比较孬,点子多,认识的人也多,手下还有帮人,能解决这事,所以给其打电话的。其到现场也能解决许多事情,就去了。
(2)被告人弓某4、弓某3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那台挖掘机是到北建材维修的,还没有走到水管烂的地方,电话线也不是人家挂断的,在这之前,水管已经烂了,电话线也已经挂断了。是弓某9打电话让去的,弓某9、弓某1的目的就是想讹人家钱的事实。
2、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明被弓某1、弓某4、弓某3讹钱的事实
3、证人白XX、邵小保、高X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弓某1、弓某4、弓某3讹着钱的的事实。
4、物证、书证及其他材料
(1)被害人王XX辨认笔录,辨认出弓某4就是拦截无故扣押挖掘机的被告人之一。
(2)被害人王XX辨认笔录。辨认出弓某3就是拦截无故扣押挖掘机的被告人之一。
(3)证人高X辨认笔录,辨认出弓某4是大庙村那些人中的被告人之一。
(4)证人高X辨认笔录,辨认出弓某9就是大庙村那些人中叫喊最凶的被告人。
(5)证人高X辨认笔录,辨认出弓某1就是大庙村那些人中的个子不高、叫喊最凶的被告人。
五、关于强迫交易罪
(一)2007年8月份,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弓某1、弓某9等人多次阻扰郑州市惠济区北建材市场河南省豫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后弓某1强行揽下豫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铁艺围墙、保安室、地坪、土方回填等工程活,进行强迫交易,交易额129840元钱,从中非法获利数万元钱。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1的供述。证明其强行拦下柳工机械围墙的工程活,其村的弓某5揽下焊车间大门的活,弓XX是其村三组组长揽下车间塑钢窗的活。但其干的围墙活有200多米,是铁艺栏围墙,一共干了有2、3万元的工程活,每米围墙其挣有30元钱,下来整个围墙活其从中挣有6000多元钱的事实。
(2)被告人弓某5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强行拦下柳工机械围墙工程活的事实。
2、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弓某1威胁其说要是柳工机械来了,他就会扣柳工机械的工程车辆。其知道他这样说就是给其施压,弓某1还揽下了柳工机械盖保安室、院内地坪、大门口地坪、北大门、南大门及院内土方回填的活,总工程款有129840元钱,本来这些活是柳工包给北建材的,弓某1这样强行揽走了,还明显高出市场价,为了公司的发展,他们作为企业只能忍气吞声。
3、证人萧X的证言。证明大庙村的弓某1一帮人多次滋扰刘XX,逼得刘XX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才被迫答应把公司一部分工程活儿交给了弓某1那帮人干。弓某1从刘XX那里抢到的是建围墙的活儿,弓某5抢到的是焊车间大门的活儿,弓遂山抢到的是他们车间塑钢窗的活儿。
4、物证、书证及其他
(1)北建材豫柳工程机械服务中心刘XX于2010年8月18日提供工程验收清单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弓某1在柳工机械干的围墙活。
(2)花园口派出所2010年9月6日出具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07年8月25日弓某9等人阻挠北建材施工两次的情况。
(二)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弓某1为了让安阳恒达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混凝土,从中获得每方3元钱的利润提成,弓某1前往北建材安阳恒达公司花园口立交桥项目部对该项目部装修工人进行辱骂、威胁,阻止施工。几天后,弓某1见未达到效果,继续施加压力,又纠集弓某9、弓某3、弓某4、弓某5等人使用车辆将北建材市场安阳恒达路桥发展有限公司项目部一楼出口堵住半天时间未果,几天后,弓某1再次到安阳恒达公司项目部辱骂工人,阻扰工人建伙房,后安阳恒达公司使用河南宏图商品混凝土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混凝土8834立方,交易数额共计2066599.76元人民币,因混凝土工程款未结账,弓某1、弓某9暂未得到该笔2万多元的利润提成。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1的供述。证明其采用堵门、辱骂、威胁阻挠施工的方法,强迫交易的事实。
(2)同案犯弓某3、弓某4、弓某5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弓某1采用堵门、辱骂、威胁阻挠施工的方法,强迫交易的事实。
2、被害人谢XX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弓某1采用堵门、辱骂、威胁阻挠施工的方法,强迫交易的事实。
3、证人陈XX、李XX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1采用堵门、辱骂、威胁阻挠施工的方法,强迫交易的事实。
4、物证、书证及其他材料
(1)安阳恒达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花园口立交桥项目部于2010年9月13日提供收据复印件两份。证明工程款交易额。
(2)证人李XX于2010年9月8日提供收据复印件。证明混凝土的工程量。
(三)2009年10月初至2009年12月底,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弓某1、弓某9、裴某2等人强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间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殴打威胁其他送料人员,封堵该公司搅拌站大门,封堵地磅等,垄断控制送料,进行强迫交易,共送机制砂7215.49吨,石子9351.35吨,交易额高达619409元,非法获取暴利8万元钱左右。
证明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弓某1的供述。证明其与裴某2强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间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殴打威胁其他送料人员,封堵该公司搅拌站大门,封堵地磅等,垄断控制送料,进行强迫交易的事实。
(2)被告人弓某3供述: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强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间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殴打威胁其他送料人员,封堵该公司搅拌站大门,封堵地磅等,垄断控制送料,进行强迫交易的事实。
(3)被告人裴某2的供述。证明其往宏图搅拌站中原建设混凝土公司送过料,是其于2009年10月份前后签的合同,其和弓某1、弓某9招呼着往里面送料的,送的料有石子,还有机制砂,具体送了多少说不上来。当时送料时没有拦过人家车不让别人送料,没有堵过搅拌站的大门,也没有拦过人家车不让别人送料。
2、被害人宋XX、詹XX的陈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强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间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殴打威胁其他送料人员,封堵该公司搅拌站大门,封堵地磅等,垄断控制送料,进行强迫交易的事实。
3、证人赵X、杨XX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强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期间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殴打威胁其他送料人员,封堵该公司搅拌站大门,封堵地磅等,垄断控制送料,进行强迫交易的事实。
4、物证、书证及其他材料
(1)被害人宋XX于2010年10月19日提供碎石采购合同复印件。
(2)被害人宋XX于2010年10月19日提供机制砂采购合同复印件。
(3)被害人宋XX于2010年10月19日提供收据复印件。
(4)被害人宋XX于2010年10月19日提供弓某12009年10月-2009年12月供货明细。
(5)被害人宋XX于2010年10月19日提供河南省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调价通知单复印件。
六、关于故意伤害
2003年7月10日下午6、7时许,因争抢北建材市场垒围墙建筑工程,被告人弓某1(因本起犯罪事实已接受过刑罚)和弓某3同惠济区大庙村村民弓XX等人发生矛盾,弓某3为此殴打了弓XX。当晚9时许,弓某1、弓某3带领社会人员二三十人持棍棒等作案工具到弓XX家所在的胡同,见到弓XX、弓XX、弓XX,遂对三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弓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弓XX、弓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证实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弓某3的供述。证明弓某1让其领着社会上的人,去打弓XX的弟兄们,其老婆不让去。后来其哥领着人把弓XX家兄弟们打伤了的事实。
2、同案犯弓某1供述。证明弓某1让弓某3开着他的依维柯车去接李平棵找的社会上的人。弓某3接住李平棵找的人之后,弓某3把人领到村上,弓某3就去家里叫他了,说李平棵的人过来,他就带着那些人去弓XX家的犯罪事实。
3、被害人弓XX、弓XX、弓XX的陈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被弓某1带人打伤的事实。
4、被告人弓某4、证人弓柏军、弓建军、弓某11的证言。证明弓某1与被告人弓某3因惠济区大庙村村民弓XX等人在该村村南为北建材垒围墙发生争执,弓某3为此殴打弓XX。当晚9时许,弓某1、弓某3伙同一群人持棍棒等作案工具到弓XX家所在的胡同,见到弓XX、弓XX、弓XX,遂对三人进行殴打的事实。
5、物证、书证及其他
(1)辨认笔录。李平棵辨认出弓某3就是和弓某1一起领着人到村里打人的人。
(2)被告人弓某1因该起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判决书。
(3)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三份。弓XX面部之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弓XX的损伤属轻微伤;弓XX头部及左肩部之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
(4)郑州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材料一份。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并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弓某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首要分子,其指使或直接参与诈骗2起、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10起、强迫交易3起,系累犯;被告人裴某2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骨干,其参与诈骗1起、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2起、强迫交易1起;被告人弓某3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一般参加者,其参与故意伤害1起,系从犯、寻衅滋事3起;被告人弓某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积极参加,其参与敲诈勒索2起,系从犯、寻衅滋事5起,有前科(因诈骗罪);被告人弓某5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一般参加者,其参与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3起,有前科(因犯诈骗罪被判刑);被告人裴某6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一般参加者,参与诈骗1起,系从犯、寻衅滋事1起,系从犯;被告人高某7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一般参加者,参与诈骗1起,系从犯、寻衅滋事1起,系从犯;被告人弓某8参与寻衅滋事3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1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以家族势力为基础,并组织、发展社会闲散及两劳回归人员加入,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弓某1为首,在被告人裴某2、弓某3、弓某9(另案处理)的积极参加下,在被告人弓某4、弓某5、裴某6、高某7等人的参加下,相互勾结,分工协作,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大肆进行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被告人弓某1、裴某2、裴某6、高某7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拆迁补偿款,其中弓某1犯罪数额巨大,裴某2、裴某6、高某7犯罪数额较大,
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4、弓某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索他人财物,其中弓某1、裴某2、弓某4犯罪数额巨大,弓某5犯罪数额较大,
被告人弓某3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
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3、弓某4、弓某5、裴某6、弓某8、高某7无故滋事,随意恐吓、殴打他人,毁损他人财物,扰乱正常秩序,情节恶劣,
弓某1、裴某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强卖商品,情节严重。
综上,被告人弓某1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裴某2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弓某3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弓某4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弓某5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裴某6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7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弓某8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其他辩解、辩护意见:
第一、关于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弓某1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以家族势力为基础,并组织、发展社会闲散及两劳回归人员加入,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弓某1为首,在被告人裴某2、弓某3、弓某9(另案处理)的积极参加下,在被告人弓某4、弓某5、裴某6、高某7和弓某10、弓某11、弓某12(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的参加下,相互勾结,分工协作,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大肆进行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基本特征,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弓某8作为村民代表的身份,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关于诈骗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弓某1伙同裴某2、裴某6、高某7隐瞒真相,欺骗政府普查人员,骗取政府补偿款,故各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其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裴某6、高某7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4、弓某5在以上四起案件中,或结伙、或独自故意阻挠、威胁,敲诈勒索受害人的财物,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特征。其辩解、辩护意见不以犯罪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弓某4、弓某5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弓某3因争抢工程与大庙村民弓XX发生矛盾,晚上弓某1指使社会人员殴打弓XX、弓XX、弓XX。弓某3供述未参与,但其明知被告人弓某1通知社会人员准备殴打受害人,并开车接引,且打人者李平棵也辨认出是接引的人员,故被告人弓某3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弓某3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3、弓某4、裴某6、高某7在以上七起案件中,或结伙,或独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辩解、辩护意见不以犯罪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强迫交易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以被告人弓某1为首阻挠北建材市场豫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后强行拦下该公司铁艺围墙、保安室、土方回填等工程活。对花园口立交桥项目部装修人员使用言语威胁、堵门、围堵施工等方法,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强行往河南省中原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砂石料,并多次阻止他人送料,并殴打威胁其他送料人员,封堵该公司大门、封堵地磅等方式,垄断控制送料,进行强迫交易。被害人只有违背心愿的接受被告人提供的物品,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心理压制,完全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故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弓某1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弓某1、裴某2、弓某3、弓某4、弓某5、裴某6、高某7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对各被告人判处刑罚时,将充分合理的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参加的次数、造成的后果、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情况、赔偿情况等综合予以量刑。被告人弓某8悔罪,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弓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9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裴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弓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
四、被告人弓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3年1月8日止。)
五、被告人弓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2年9月8日止。)
六、被告人裴某6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高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12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弓某8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申建贞
审判员杨建华
人民陪审员侯文良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