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湘13刑终2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8-03-05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1、胡某2、某刘某、何某4、刘某5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湘1322刑初5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1、胡某2某刘某5、刘某6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各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胡某2某陈某1、刘某5、何某4等人合股注册成立了新化县水晶宫足浴养生会所(以下简称“水晶宫会所”)。该会所的经营场所位于新化县,经营者登记为刘某(另案处理),经营范围是足浴服务。该会所由陈某1、胡某2各占50%股份,其中刘某5、何某4在陈某1名下各入股5万元,其中夏白玉(在逃)在胡某2的名下占股13。该会所的分工是:陈某1负责全盘事务,包括技师的招募、培训、管理等;胡某2系总台负责人,同时兼负收银和技师招募工作;夏白玉负责财务;刘某负责协调股东内部之间矛盾及外围关系;何某4负责公关,同时兼负会所接待工作;刘某5负责接待顾客和安排技师上钟工作。
该会所经营期间,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陈某1、胡某2某夏白玉、何某4、刘某5等人一致同意增加经营包含有性服务内容的项目,并定价为468元,规定卖淫女每卖淫一次提成200元。此后,该会所便开始招募、培训卖淫女技师,对所招募的技师都收取了工作保证金,规定期限满三个月后才能退还,以便于管理和约束。该会所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先后组织冯某、杨某1、彭某、周某、伍某、魏某、曾某、张某1等女性卖淫,其中2017年4月1日至12日组织卖淫188次,违法所得87984元。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6经胡某2等人介绍并在明知水晶宫会所内存在组织卖淫行为的情况下,到该会所上班,协助做账管账,代发技师(包括卖淫女)工资。胡某2为了掌握会所的情况,要刘某6监督陈某1等人。
2017年5月7日,刘某5、刘某6被抓获。2017年5月8日,胡某2被抓获。2017年5月19日,陈某1、何某4被抓获。陈某1到案后,协助民警抓获了同案犯罪嫌疑人。
另查,被告人陈某1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租赁合同》一份,证明陈某1、胡某2于2016年3月26日与新化县六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位于新化县上渡办事处白沙洲路六丰新苑公寓楼六楼。
2、《营业执照》一份,证明陈某1、胡某2在租赁地于2016年9月27日成立了新化县水晶宫足浴养生会所。
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水晶宫会所的股东有陈某1、何某4、胡某2等人,陈某1负责全部事务,负责管理技师,抓技师的服务,组织技师和工作人员开会,胡某2在刘某6到前台收银之前负责在前台收银,收银还要给技师计时,然后在营业登记表上把项目金额、技师工号、房间号、上钟时间、技师提成、会所收入等登记好,刘某6来了之后胡某2就很少到会所来了。何某4在会所带客,有客人来会所时,何某4会跟客人介绍价格为268元、368元、468元三个档次项目的具体内容,268元包括“打飞机”,368元是在268的基础上增加口交,468元则在368元的基础上再增加性交,客人确定玩哪种项目后,何某4就把客人带到房间去,然后到技师房安排技师去给客人服务,并告诉技师客人要的是哪种价格的服务,另外何某4负责跑关系。夏白玉经常住在会所的宿舍,主要负责会所的财务,刘某5和何某4一样,负责带客,刘某6主要负责收银,要把一天的营业情况统计好,具体就是统计每个技师做服务的次数及提成,268元的项目提成100元,368元的项目提成150元,468元的项目提成200元,刘某6统计出来的提成的钱一般通过微信发,有时候也给现金,有时候是刘某6发给技师,有时候是陈某1发给技师。她是水晶宫会所的技师,工号是733,从2016年年底开始在水晶宫会所卖淫,会所还有32号、66号、77号、88号、98号、99号、520号等技师做3种项目的服务,会所的技师有些是自己应聘来的,有的是陈某1介绍来的,有的是胡某2介绍来的,陈某1、何某4、胡某2某刘某5、刘某6都知道会所内有卖淫服。
4、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是2017年4月17日开始在新化水晶宫会所上班的,工号是77号,该会所提供“打飞机”、“口交”和性交服务,这三种服务项目她都做过,该会所股东有陈某1、何某4等人,刘某5负责给客人安排房间和技师上钟,刘某6则在前台收银,2017年5月5日晚上,她给嫖客戴某2做了个包含性关系的468元的服务,并和戴某2发生了性关系。
5、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初,胡某2在微信中告诉她水晶宫会所268元是“打飞机”,技师提成100元,368元是要口交,技师提成150元,468元要性交,技师提成200元,她于2017年5月6日到会所上班交了2000元押金,到会所后得知胡某2是会所老板,会所管事的是陈某1,并由陈某1给技师发工资,刘某5带客人到房间,她在会所内268元、368元、468元的服务都做过,5月5日她给嫖客张某3做了个包含性关系的468元的服务。
6、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是胡某2介绍于2017年3月10几号到新化水晶宫会所上班的,工号是32号,会所提供3种服务,有“打飞机”、“口交”和性交,这三种服务她都给人做过,2017年5月6日,她给嫖客鄢某2做了个包含性关系的468元的服务,陈某1负责对技师进行管理和培训,她是由陈某1培训,刘某5负责带客人到房间和安排技师上钟,刘某6负责收银,2017年4月5日,陈某1从她的工资里扣了2000元作为押金,称要做满三个月后才退押金,陈某1、刘某5、刘某6、夏白玉、何某4、胡某2等人对会所内的卖淫行为都是明知的,因为价格和服务项目都是他们定的。
7、证人伍某的证言,证明她是于20017年4月左右到新化水晶宫会所上班的,工号是98号,该会所提供“打飞机”、口交和性交服务,她多次为嫖客提供性服务,陈某1、何某4、刘某5、刘某6、胡某2等人对会所的经营项目都是明知的。
8、证人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她于2017年3月20日左右应聘到新化水晶宫会所上班,工号是88号,该会所提供“打飞机”、口交和性交服务,价格分别是268元、368元和468元,这三种服务她都做过,和嫖客谢某做过包含性关系的468元的服务,刘某6是负责前台收银的,她找刘某6领过工资。
9、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她于2016年9月开始在新化县上渡办事处水晶宫会所上班,工号是520,水晶宫的老板有陈某1、刘某5、何某4、夏白玉、胡某2,管理人员刘某6是胡某2的亲戚,陈某1经常在会所里,所有事情都归陈某1管,有时候给技师发工资,还不定期组织技师开会,负责培训技师,要求每个技师交了2000元押金,做满三个月才能退,2017年2、3月份,陈某1还带技师到房间里面,告诉技师怎么给客人做服务,有些什么服务流程,比如哪里放水、洗澡,到哪里按摩,按摩哪些地方,怎么用嘴巴亲吻顾客的哪些部位,有胸部、背部和生殖器等,刘某5和何某4负责接客,夏白玉负责财务,老板对会所内的卖淫行为都是明知的,会所是一个给男顾客提供“打飞机”、口交、性交的卖淫场所,有268元、368元、468元三种价格的服务,其中468元的项目包含性服务,就是女技师在给顾客洗澡、按摩、口交后再做一次性交易,268元的技师提成100元,368元的技师提成150元,468元的技师提成200元,她最近一次做468元的服务项目是2017年5月6日,水晶宫有98、88、77、28、66、32、733、88号等技师,都做过468元的项目。
1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她是2017年3月份到新化县水晶宫会所上班的,工号是99号,是陈某1联系她来的,该会所提供“打飞机”、口交和性交服务,价格分别是268元、368元和468元,其中468元的项目包含性服务,这三种价格的项目她都做过,从2017年4月3日至4月12日,她一共做了34次468元的服务,全都有登记的,会所老板扣了1000元的押金,总共要扣2000元,说做满三个月后才退。
11、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他女朋友伍云华(伍某)被违法分子控制在新化水晶宫会所从事卖淫违法活动,2017年5月7日,伍某在水晶宫会所上班被新化县公安局查获后因涉嫌卖淫被治安拘留12天,伍某告诉他是在水晶宫会所上班的时候被老板胡某2某何某4、陈某1扣了她2000元钱,逼迫她们从事卖淫活动的。
12、证人戴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1日,他和一个货主老板在水晶宫会所消费了936元,做的是468元的项目,这个项目包含一次和技师发生性关系,他办理了一张贵宾卡,充值2000,送500元,过了一段时间,他喊了两个货主老板到水晶宫会所消费468元的项目,三人共计消费1404元,又过了一段时间,他喊了三个货主老板到水晶宫会所消费了468元的项目,这次消费1804元。
13、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他在新化县水晶宫会所办了一张会员卡,当时在会所内给他介绍服务的是何某4,称468元的服务包括口交和性交,他和朋友都在那里做了468元的服务。
14、证人鄢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3月份,他和老表、堂弟三人到新化水晶宫会所去玩,当时他们都选择了包含发生性关系的468元的服务项目,给他做服务的技师是520号曾某。
15、证人鄢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份,他和谢某、鄢某1在新化水晶宫会所选择了包含发生性关系的468元服务,该服务内容包括口交和性交,当时给他服务和发生性关系的是周某。
16、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份,他和鄢蜜中、鄢某2一起在新化县水晶宫会所选择了包含发生性关系的468元的服务,该服务可以口交和性交,当时给他服务和发生性关系的是魏某,过了没多久,他一个人去那里做了一次468元的服务,技师也是魏某。
17、证人戴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5月5日,他和张治中到新化水晶宫会所玩,刘某5给他们介绍268元是“打飞机”、368元可以口交、468元可以性交,他和张治中都选择了包含发生性关系的468元的服务,当时给他服务和发生性关系的是杨某1,他还办了一张VIP会员卡,民警对该卡予以了提取。
18、证人张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5月5日,他和朋友戴某2在新化水晶宫会所接受了468元的服务,该服务可以口交和性交,当时给他服务并发生性关系的是66号彭秀花,去年年底他也到那里玩过一次。
1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7日晚,他和章某、易某到新化水晶宫会所玩,到会所后接待人员讲具体服务项目由技师介绍,并把他带进了606房间,不一会一名女技师进来了,并称268元是打飞机,368元可以口交,468元则可以性交,他选择了368元的,但刚准备洗澡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20、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明她从事卖淫的情况。
21、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水晶宫国际养生会所员工考勤登记表、水晶宫国际养生会所营业表、查扣的避孕套图片,证明新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7年4月12日对新化县水晶宫国际养生会所进行检查,并在会所内提取“水晶宫国际会所员工考勤登记表两张、会所营业表五张、收据九张、技师例假本一本、订房登记表一本、会员登记本两本、避孕套14盒”等物品,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名为刘某6、刘某5,考勤表记录代诗韩(陈某1)、刘某5、刘某6、白某(何某4)3月份考勤为满勤,4月1日至12日4人也为满勤,2017年4月1日至12日的营业记录显示这12天的营业总额为91043元,包含性服务468元的消费项目共计消费188次,消费金额为87984元。
22、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技师提成登记记录,证明新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7年5月7日对水晶宫国际养生会所进行了检查,当场发现该会所内有卖淫嫖娼活动,并当场对涉嫌违法人员进行了控制,并在会所前台查获了一个黄色的会议记录本、技师提成本、一张绿色的水晶宫消费指南,上面记载有“服务项目、原价、会员价、服务时间”等内容,以上物品均被依法扣押、提取,并经会所工作人员刘某6签字确认。
23、《收据》,证明水晶宫会所对技师收了500-2000元不等的保证金。
24、《到案经过》,证明胡某2某刘某5、刘某6、陈某1、何某4均系被抓获到案。
25、《抓获经过说明》,证明陈某1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
26、同案人刘某的供述,证明水晶宫会所登记他的姓名,是他老婆胡某2和陈某1合伙的,各占50%的股份,陈某1名下有何某4、刘某52个小股东,各入了5万元,胡某2名下有夏白玉等股东,会所登记的经营项目是足浴,股东后来一致同意增加性服务的项目,都清楚会所有性交易的。
27、被告人刘某5的微信截图,证明刘某5通过微信在其朋友圈宣传、发送关于水晶宫会所含有色情的信息和图片。
28、被告人胡某2的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QQ聊天记录,证明胡某2通过微信和QQ向外发送水晶宫会所的招聘信息、水晶宫会所含有色情的信息和图片、顾客的订房登记、经营收入及消费等。
29、被告人刘某6的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他在水晶宫会所除负责收银外,还协助做账、管账,给技师发放工资。
30、《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证明陈某1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及缓刑的考验期限。
3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1、胡某2某何某4、刘某5、刘某6均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2、被告人陈某1、胡某2某何某4、刘某5、刘某6均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在审理中,胡某2主动缴纳罚金15000元、退赃10000元;何某4主动缴纳罚金12000元、退赃8000元;刘某6主动缴纳罚金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胡某2某何某4、刘某5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6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陈某1、胡某2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4、刘某5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陈某1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1、胡某2某何某4、刘某5、刘某6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1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胡某2某何某4主动退赃、缴纳罚金,刘某6主动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胡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胡某2系从犯,并有自首情节。经查,胡某2作为一个大股东,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胡某2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胡某2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纳。何某4及其辩护人提出何某4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经查,何某4作为股东之一,又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负责公关及会所的接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故对何某4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纳。刘某6的辩护人提出刘某6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查,刘某6明知水晶宫会所是卖淫场所仍协助做账管账,代发技师工资等,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故对刘某6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胡某2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交);三、被告人何某4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交);四、被告人刘某5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五、被告人刘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六、追缴被告人陈某1、胡某2某何某4、刘某5的违法所得87984元,上缴国库(胡某2已退10000元,何某4已退8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1、胡某2某刘某5、刘某6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是:原判量刑畸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5主动缴纳罚金12000元、退违法所得赃款1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1、胡某2某刘某5、原审被告人何某4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上诉人刘某6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陈某1、胡某2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4、刘某5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陈某1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1、胡某2某何某4、刘某5、刘某6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1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胡某2某何某4主动退赃、缴纳罚金,刘某6主动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某1、胡某2某刘某6均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经查,陈某1在养生会所内与胡某2各占一半的股份,至会所被查获期间其一直主管会所内的全盘事务,所起的作用明显大于胡某2,所领取的工资高于胡某2,其虽有立功表现,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予考虑从轻处罚,且其系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原审法院依法在对其量刑时高于另一主犯胡某2符合法律规定,量刑恰当。胡某2后期本人虽然不在会所内,但其本人并未退股,且刘某6随时跟其通报会所的情况及生意状况,其仍然清楚会所内的相关事务;根据新化县公安局上梅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关于胡某2到案的情况说明》,胡某2虽是主动找到派出所的民警,但其当时找民警时并不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原审法院未认定其自首,结论正确,量刑恰当。刘某6明知其姨妈胡某2组织卖淫,还到该会所从事收银活动,为胡某2监督会所其余人员,故原审法院判决其一年有期徒刑恰当。上诉人陈某1、胡某2某刘某6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刘某5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养生会所的两大股东系陈某1和胡某2,刘某5在陈某1名下分得部分股份,刘某5在会所内部负责接待顾客和安排技师上钟“工作”,在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中处于从犯地位,所起作用与原审被告人何某4相当。现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主动交纳罚金12000元,退违法所得赃款13000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1322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二、三、五、六项及第四项中对上诉人刘某5的定罪与罚金部分(已交)。
二、撤销新化县人民法院(2017)湘1322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上诉人刘某5的主刑部分。
三、上诉人刘某5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继强
审判员石乃强
审判员姜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童明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