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皖0102刑初360号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0   阅读:

审理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皖0102刑初36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7-12-20

审理经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6]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1、朱某2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苗某3、周某4、张某5、龙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了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闫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朱某2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苗某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周某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五、被告人张某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六、被告人龙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对讲机、避孕套等物品,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闫某1、朱某2、苗某3、周某4、张某5、龙某6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闫某1、朱某2、苗某3、周某4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作出(2017)皖01刑终55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皖0102刑初600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重新立案,2017年9月22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追诉[2017]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指控被告人朱某2犯组织卖淫罪,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1及其辩护人张玉保、被告人朱某2、被告人苗某3、被告人周某4、被告人张某5、被告人龙某6及其辩护人杨一伟、汪水林,合肥市瑶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马三雷、董渡新、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董晴晴、傅炎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6月6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并于同年7月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由宋某1、路某1、郑某2投资承包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与明光路交口的力天假日酒店六楼八个房间,开办丽天养生会所,招聘被告人闫某1担任会所主管,负责管理会所员工及会所日常管理,被告人苗某3负责会所卫生、前台接待和技师签单,被告人周某4负责会所账目管理、前台收银及技师签单,被告人张某5在会所负责发送QQ招嫖信息,并接待客人。在会所经营期间,由被告人朱某2安排技师到会所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并让被告人龙某6负责管理技师。2015年11月16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会所内抓获被告人闫某1、苗某3、周某4、张某5、龙某6,并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张某、赵某1、魏某、陶某、顾某、柏某等人。

2015年8月,被告人程育法(已判决)从迟某处接手经营位于合肥市临泉路与凤淮路交口附近的新北国桑拿会所,并以“北国温泉”浴场的名义对外经营,该浴场一楼系沐浴休闲区域,二楼主要为卖淫区域。2015年10月,为了招揽生意,牟取利益,浴场招募、组织、容留溪晓妹、陈某2、王某2等多名卖淫女在该浴场三楼包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在确定三种卖淫项目(以脚摩36、46、59表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369、469、599元的基础上,与卖淫女约定分配比例,并为卖淫女提供食宿。为方便管理,程育法将二楼卖淫区域承包给被告人朱某2,经程育法、朱某2同意,聘请被告人储某(已判刑)从事二楼现场管理,主要是给卖淫女编号、参与带领嫖客进入包间、给嫖客安排卖淫女、负责卖淫女的请销假等。为方便浴场财务管理,程育法聘请原浴场的会计被告人郑某1(已判刑)继续从事会计核算、培训输单员和收银员如何输单和收银、交接营业款等工作,其中卖淫女的薪资由程育法和郑某1核算后交给储某,由储某向朱某2汇报后按照卖淫女工作情况发给卖淫女,十天结算一次,储某按月领取工资。经审查,从2015年10月至案发,“北国温泉”浴场共计组织卖淫约300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闫某1、朱某2、苗某3、周某4、张某5、龙某6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电脑聊天记录、指认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据、技师部规章制度、罚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书、技师结算单据、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张某、魏某、赵某1、陶某、柏某、顾某、王某1、李某、陈某1、赵某2、宋某1、路某1、郑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对讲机、报警器、避孕套等物证、营业款交接本、客房日报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协议书、证人蔡某、金某、迟某、程某1、溪晓妹、王某2、陈某2、王某3、赵某3、单某、高某、蒋某的证言、同案人程育法、储某、芮某、郑某1、蒋云云的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1、朱某2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3、周某4、张某5、龙某6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某2当庭辩解称,他对起诉书指控其在丽天养生会所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没有参与经营和获利,他认为自己构成介绍卖淫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北国温泉”的犯罪事实是不属实的,他没有获利也没有安排储某进行管理,只是签订了一个合同。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2犯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丽天养生会所”和“北国浴场”的人财物管理都是会所老板在负责,被告人朱某2只是介绍了龙某6和一个卖淫女,没有获利,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朱某2介绍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闫某1当庭辩解称,他在进入丽天养生会所前,已有其他管理者在管理,他不是第一任的管理者,其行为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闫某1不是丽天养生会所的投资经营者与营利者,也没有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控制,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2、被告人闫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苗某3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经过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某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苗某3只负责服务员的工作,不负责带客和签单,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苗某3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苗某3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4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周某4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又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5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经过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5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归案后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龙某6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经过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龙某6在本案中所起作用不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请求法庭维持原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程育法(已判决)从迟某处接手经营位于合肥市临泉路与凤淮路交口附近的新北国桑拿会所,并以“北国温泉”浴场的名义对外经营,该浴场一楼系沐浴休闲区域,二楼主要为卖淫区域。2015年10月,为了招揽生意,牟取利益,浴场招募、组织、容留溪晓妹、陈某2、王某2等多名卖淫女在该浴场二楼包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在确定三种卖淫项目(以脚摩36、46、59表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369、469、599元的基础上,与卖淫女约定分配比例,并为卖淫女提供食宿。为方便管理,程育法将二楼卖淫区域承包给被告人朱某2,经程育法、朱某2同意,聘请储某(已判刑)从事二楼现场管理,主要是给卖淫女编号、参与带领嫖客进入包间、给嫖客安排卖淫女、负责卖淫女的请销假等。为方便浴场财务管理,程育法聘请原浴场的会计郑某1(已判刑)继续从事会计核算、培训输单员和收银员如何输单和收银、交接营业款等工作,其中卖淫女的薪资由程育法和郑某1核算后交给储某,由储某向朱某2汇报后按照卖淫女工作情况发给卖淫女,十天结算一次,储某按月领取工资。经审查,从2015年10月至案发,“北国温泉”浴场共计组织卖淫约300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2015年9月,宋某1、路某1、郑某2三人共同投资承包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与明光路交口的力天假日酒店六楼八个房间,开设丽天养生会所,从事按摩活动。会所经营过程中,招聘被告人闫某1担任会所主管,负责管理会所员工及会所日常管理,被告人苗某3负责前台客人接待、技师签单及打扫会所包厢内的卫生,被告人周某4负责前台收银、技师签单及会所账目管理,被告人张某5在会所负责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并接待客人。在会所经营期间,被告人朱某2安排张某、魏某等多名技师,以398元、498元、598元等价格在会所包厢内从事卖淫活动,并让被告人龙某6在会所内负责管理技师,卖淫收入由会所统一记账、收取,随后由周某4汇入宋某1的工商银行卡内。

2015年11月16日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会所内抓获被告人闫某1、苗某3、周某4、张某5、龙某6,并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张某、赵某1、魏某、陶某、顾某、柏某等人。2016年2月20日凌晨1时20分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蜀山区奥林花园1期门口附近将被告人朱某2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与明光路交口附近的力天假日酒店六楼丽天养生会所,案发时丽天养生会所的概貌、内部结构、陈设及相关状况。

二、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结算单据、对讲机、手机、报警器、避孕套、营业款交接本、客房日报表、照片,证实2015年11月16日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丽天养生会所从被告人闫某1处查获“技师结算单据”十张(每张结算单据上均有闫某1签的“肖”字),从被告人苗某3处查获“技师结算单据”二十张(每张结算单据上均有苗某3的签字)及避孕套一盒、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周某4处查获“技师结算单据”七十四张(每张结算单据上均有周某4的签字)、“丽天SPA会所技师结算账本”三册及对讲机一部,从被告人龙某6处查获对讲机一部。该技师结算单据上印有包厢号、技师工号、服务项目及价格等,公安机关查获的104张技师结算单据上技师工号有21、37、66、68、77、88、99,服务项目及价格有A、B、C、D、K。2015年11月25日,公安民警在“北国浴场”进行检查,查获了避孕套、收银账单、客房日报表、客房单、营业款交接本、电脑主机、对讲机、呼叫器等,其中客房使用日报表、客房单、营业款交接本上记载有服务项目、技师工号、开房时间及收费情况。

三、电脑聊天记录、指认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电脑QQ聊天记录中查获丽天养生会所的服务项目及价格,其中A套餐、B套餐均包括提供性服务内容。

四、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据,证实自2015年9月,卡号为62×××78、户名为宋某1的工商银行卡借贷交易情况。

五、技师部规章制度、罚款制度,证实闫某1分别制定的该两项制度,其中技师部规章制度规定:技师上班必须化妆,休假需经管理人员同意,并规定技师到包厢为客人提供服务的一些其他规定,违者将予以罚款。罚款制度规定:上班时仪容仪表要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要罚款,同时还规定迟到、早退及旷工等一些罚款规定。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魏某、陶某、顾某、柏某、张某、赵某1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七、归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6日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丽天养生会所内将被告人闫某1、苗某3、周某4、张某5、龙某6抓获,并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张某、赵某1、魏某、陶某、顾某、柏某。2015年11月25日,公安民警在北国浴场内查获涉嫌卖淫的溪晓妹、陈某2、王某2,涉嫌嫖娼的王某3、赵某3、单某,涉嫌组织卖淫的程育法,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的芮某、高某、蒋云云、蒋某。2016年2月20日凌晨1时20分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蜀山区奥林花园1期门口附近将被告人朱某2抓获。

八、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闫某1、朱某2、苗某3、周某4、张某5、龙某6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上述被告人犯罪时已成年。

本院认为
九、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2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1月29日被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十、传统足疗按摩承包协议,证实2015年11月10日,北国温泉浴场作为甲方,朱某2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传统足疗按摩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技师部承包给乙方,乙方负责按摩项目的培训,服装由乙方提供,甲方免费提供乙方食宿,乙方提成10天结算一次,项目提成为50%,凡是加钟的按60%提取等事项。

十一、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一)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他系新北国桑拿会所的法定代表人,会所股权已经转让,但法人没有变更。

(二)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他曾借给迟某15万元,听迟某说北国温泉浴场已转给程育法经营,该款是借给程育法用于浴场装修使用。

(三)证人迟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他曾经北国温泉浴场的房屋建设,后由于房主欠工程款,就与他签订了十年租期的合同,2013年,他从原浴场老板蔡某手中接手经营,但经营不善,遂于2015年8月1日将浴场转手给程育法,转手给程育法后,他不占股份,仅仅是每月1号至5号之间去向程育法收取租金3万元/月,北国浴场的法定代表人是蔡某。2015年11月28日,他路过会所的时候,发现会所已经关门了,听说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四)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实,她系被告人程育法的女儿,案发后,她将程育法的银行卡及程育法与朱某2签订的承包协议交至公安机关。

(五)证人溪晓妹、王某2、陈某2的证言均证实,她们均是于2015年11月26日在北国温泉浴场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均是于2015年11月份应聘到北国温泉浴场工作,应聘时是由一个叫小楚(音)的男子接待的,小楚告诉她们服务价格、服务项目、上班时间及分成比例等,上班期间有事需要请假,经小楚同意后才能离开。服务项目有369、469、599三种价格,卖淫女十天结一次账。

(六)证人王某3、赵某3、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们均是于2015年11月26日在北国温泉浴场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分别选了369或469的服务项目。单某经辨认,指出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即卖淫女王某2,指出向其推荐技师的即本案被告人储某;王某3经辨认,指出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即卖淫女溪晓妹。

(七)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5年10月15日应聘到北国温泉浴场工作,应聘工作时是负责在大厅给客人拿鞋子,看到公安民警检查就通过对讲机通知楼上的人员。2015年11月25日晚上11点左右,他看到几个穿便装的人从外面进来,向他们出示了警察证,就想通过对讲机向浴场里面喊,想通知二楼的人来了公安民警,要注意。民警发现他用对讲机在喊,就把他控制住了。

(八)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15年11月14日到北国温泉浴场打工,在一楼做输单员。主要负责1楼搓背、敲背、饮料等东西的输单和全部项目总的收银。他打单子时看到脚摩有3种价格,分别是脚摩36、脚摩46和脚摩59,价格分别是369元、469元和599元,代表的是卖淫服务。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对讲机和报警器是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来检查时,或者有可疑人员时,他用对讲机和报警器通知二楼的人,对讲机是他用的。他知道二楼应该是做违法的事情,应该是卖淫嫖娼。

(九)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4日,她经一个小姐妹介绍后至丽天养生会所上班,在会所的号牌是99号,平时有人喊她“陈某4”,也有人喊她“艳子”,丽天养生会所给客人提供服务的价格有198元、398元、498元、598元、698元,这都是会所统一规定的,价格不同,服务的内容和时间也不同,但都是技师给客人提供性服务。丽天养生会所总共有七八个技师,她认识一个叫“柔柔”(魏某)的技师,还认识一个叫“宝宝”的技师,技师上班时待在技师房,有客人来时,会所的服务员打电话到技师房通知技师上钟,技师按顺序进行上钟,服务的项目和价格由技师和客人在包厢里谈,服务快结束时,前台会打电话到包厢里催钟,服务结束后,技师会到前台签个单子,这个单子就是技师结账的凭证,技师所使用的避孕套、湿巾等都是会所提供的。11月16日下午15时许,其从丽天养生会所宿舍起床后,前台打电话到技师房,当时轮到其上钟,其直接进入611房间,房间里有一个中年男子,这个中年男子选择了498元的服务项目,双方在房间里发生性关系后,这个中年男子买单走了。当晚21时30分许,六楼吧台打电话让其到618房间,她进入618房间后,客人最终选择做698元的服务项目,双方脱掉衣服后,客人躺在床上,她正在给客人做按摩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她在丽天养生会所总共做了4次服务项目,其中2次是498元的服务项目,2次是698元的服务项目,大概挣了900多元,但账还没有结算。她很少跟会所里的服务员打交道,但认识会所的两个服务员,其中一个服务员负责把客人带到包厢里,手里经常拿着一个对讲机,还有一个服务员负责打电话到技师房上钟,还有人负责在前台帮技师签单。

她在丽天养生会所上班之前也在其他会所做过技师,“大朱”带的一个技师介绍她到丽天养生会所上班,并对她说“大朱”在丽天养生会所包了一个场子,她到丽天养生会所上班后,看到“大朱”也在会所,并且在会所带技师卖淫的人就是龙某,龙某和“大朱”在一起带技师卖淫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她以前也认识他们两个,“大朱”是龙某的老板。后来她在丽天养生会所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行政拘留5天,从拘留所出来后,她找“大朱”要钱,“大朱”说自己从会所没有拿到钱,不愿意给钱,后来“大朱”还请她和赵某1、魏某等人在裕溪路附近吃了一餐饭。她在会所上班的工资一般都是由带技师的老板发放,“大朱”和龙某以前在其他会所上班时,也曾带她在会所里卖淫,当时自己的工资也是“大朱”发放的。

经证人张某分别对12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被告人闫某1就是在丽天养生会所负责带小姐上钟的服务员,被告人苗某3就是在丽天养生会所负责收银的服务员,被告人龙某6就是在丽天养生会所管理技师的“龙某”,被告人朱某2就是“龙某”的老板“大朱”。

(十)证人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4日,她经一个朋友介绍后至丽天养生会所上班,丽天养生会所当时有三四个技师,技师给客人提供性服务的价格有198元、398元、498元、598元,她在会所里的号牌是77号,技师平时待在技师房,有客人来时,服务员会打电话到技师房通知上钟,技师进入房间与客人谈妥服务的价格和项目后,打电话通知前台,服务结束后,技师到前台签单。2015年11月16日晚21时30分许,她在617技师房睡觉,一个胖胖的服务员让其到611房间上钟,其进入611房间后,客人最终选择了598元的服务项目,双方正在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她不知道丽天养生会所的老板是谁,也不认识会所的服务员,只知道一个胖胖的服务员负责带客人到包厢后,然后让技师上钟,另外还有一个服务员负责在吧台收钱,这两个人她看到照片后都能辨认出来。

2016年11月份的一天,陈某4对她说“大朱”将丽天养生会所技师这一块包下来了,并让她到丽天养生会所上班,她到力天假日酒店六楼后,当时技师房里有3个技师,有张某、赵某1,还有1个技师的名字其叫不出,龙某在丽天养生会所做推钟员,后来她在丽天养生会所做技师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她被行政拘留5天,从拘留所出来后,她找“大朱”要钱,“大朱”说他从会所没有拿到钱,不愿意给钱,后来“大朱”还请她和张某、赵某1等人在裕溪路附近吃了一餐饭。“大朱”以前也在其他会所、浴场承包过技师,龙某一直跟着“大朱”做推钟员,她以前在其他会所做技师的时候,也是“大朱”带过去的,她和“大朱”、龙某以前就认识。

经证人魏某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被告人闫某1就是在丽天养生会所负责带小姐上钟的服务员,被告人周某4就是在丽天养生会所负责收银的服务员,被告人朱某2就是带技师到丽天养生会所上班的老板“大朱”,被告人龙某6就是由“大朱”安排在丽天养生会所做推钟员的“龙某”。

(十一)证人赵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3日左右,她经人介绍后至丽天养生会所上班,丽天养生会所给客人提供性服务的价格有198元、398元、498元、598元、698元,价格不同,服务的时间和内容也不同,但都是技师给客人提供性服务。她在会所叫“大宝”,技师上班时待在技师房,2015年11月16日21时30分许,其在技师房里听音乐,服务员说有客人来了,让她到616房间给客人服务,她进入616房间后,客人选择了398元的服务项目,双方脱掉衣服正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会所的服务员负责将客人带到包厢,并安排技师上钟,客人走时负责收银,但技师和服务员平时不打交道,其不认识他们,也叫不出服务员的名字,只知道一个胖胖的服务员平时手里拿着一个对讲机,会所来客人时,他安排技师上钟的次数最多,另外吧台还有两个服务员,他们有时也给客人安排房间,这些服务员其都能认出来。丽天养生会所当天晚上有六个技师,技师平时所使用的避孕套都是会所提供的,她一共接待了四五个客人。

经证人赵某1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被告人闫某1就是在丽天养生会所负责带小姐上钟的服务员;被告人周某4就是在丽天养生会所负责收银的服务员。

(十二)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6日晚21时许,他和顾某、柏某三人一起来到力天假日酒店六楼一个SPA男士会所,服务员将其带到618房间里,并安排一个20岁左右的女技师给其服务,他选择了698元的服务项目,双方脱光衣服技师给他按摩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十三)证人柏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6日晚21时许,他和陶某、顾某吃过饭后,三人一起来到力天假日酒店六楼一个做足疗的会所,一个男服务员将其带到611房间里,并安排一个女技师给其服务,他选择了698元的服务项目,双方正在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十四)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6日晚21时30分许,他和陶某、柏某入住在合肥海汇假日酒店,酒店斜对面的广告牌上有个做按摩的广告,三人顺着广告牌的指引一起来到力天假日酒店六楼一个SPA会所,服务员将其带到616房间里,并安排一个女技师给其服务,他选择了398元的服务项目,双方脱光衣服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十五)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0日,她和陈某1经人介绍后一起至丽天养生会所上班,当时是会所一个20多岁的男子接待她们的,并告诉她们会所里的正规按摩是198元,主要是按摩、踩背,她在会所上了十几个钟,还没有结账。会所里前台有三个服务员,其中一个叫“小闫”,还有一个在前台收银,还有一个不知道他是做什么的。

经证人王某1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被告人闫某1、苗某3、周某4都是丽天养生会所的服务员。

(十六)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0日,她和王某1经人介绍后一起至丽天养生会所上班,当时是会所一个40多岁的男子接待她们的,并告诉她们会所里的正规按摩是198元,主要是按摩、踩背,她在会所总共上了十几个钟,还没有结账。她在会所见过三个服务员,只知道其中一个在前台收银,其他两个服务员不知道他们是做什么的。

经证人陈某1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被告人闫某1、苗某3、周某4都是丽天养生会所的服务员,其中,被告人周某4是会所吧台的收银员。

(十七)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5日19时许,她朋友“玲玲”将其介绍至力天假日酒店六楼丽天养生会所上班,会所经理是一名大概30岁左右的男子,穿着一身黑西服,经理问她能做什么,她说自己只能做小的,意思就是打飞机,不发生性关系,经理同意后让她留在房间里熟悉一下。当晚23时许,她在丽天养生会所包厢里接待了一个客人,并为客人做了398元的服务项目。

(十八)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力天假日酒店的副总经理,负责酒店的日常管理,2015年9月,他朋友路某1找到自己,说想在酒店六楼开一家男子养生SPA,并想长期包下酒店几个房间,因酒店生意不是很好,他就同意了。后来路某1在力天假日酒店六楼包下8个房间,分别是609、610、611、612、615、616、617、618,双方约定每间房间每天180元,由路某1在酒店六楼开一家丽天养生会所,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他让路某1不能在酒店做违法的事情。丽天养生会所经营两个月左右,后来被公安机关查处了,他知道会所涉嫌卖淫嫖娼后,打电话给路某1,但路某1没接电话,过了一段时间,路某1给他打电话,让他将酒店的房间收回去。

(十九)证人路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他在一次和朋友吃饭的过程中认识了宋某1和郑某2,他们说开了一家男子养生会所,主要是做按摩,比较挣钱,后来三人商量在东门开一家男子养生会所,他因认识力天假日酒店的老板赵某2,于是建议在力天假日酒店开一家男子养生会所,宋某1和郑某2听后均表示同意。他后来打电话给赵某2,并以每个房间每天180元的价格,长期包下力天假日酒店六楼的八个房间,三人每人投资36000元,在力天假日酒店六楼开设会所,会所的名称叫丽天养生会所,他占50%股份,宋某1占30%股份,郑某2占20%股份。2015年9月26日,会所开始营业,会所开始由郑某2负责,包括技师的招聘等,但会所的营业款要汇到宋某1的银行卡上,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郑某2让闫某1过来具体负责管理会所。他平时很少去会所,也不具体参与会所的管理,为了能知道会所的财务状况,2015年10月8日,他让周某4到会所负责收款,并让他服从主管闫某1的安排。会所平时由宋某1和郑某2负责,其很少过问,他曾和宋某1、郑某2、闫某1说过,不能在会所里面搞违法的事情,后来会所因为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他才知道会所里招聘的技师是为顾客提供性服务。会所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员工的工资由宋某1负责发放,刚开业的时候,技师是由郑某2招聘的,后来会所由闫某1负责,技师的招聘可能就由闫某1负责了,他只认识闫某1、苗某3和周某4,其他的人都不认识,闫某1曾对他说过朱某2这个人,并说朱某2是带技师的,他没有见过朱某2,会所出事的那天,有个人给他打电话,说他是朱某2,他当时没有理。

(二十)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他和路某1、郑某2等人在大通路力天假日酒店下面的大排档吃饭,当时力天假日酒店的几个经理也在场,吃饭过程中,路某1提出要在力天假日酒店六楼开设一家按摩会所,在场的力天假日酒店经理说酒店的生意不怎么好,愿意把客房租出去,他和郑某2觉得路某1的提议不错,于是就同意了。前期三人一共投资10万元,其中郑某2出资28000元,他和路某1每人出资36000元,因酒店客房的事情是路某1谈下来的,所以路某1占50%股份,他和郑某2分别占30%和20%股份,2015年9月15日,会所正式开始营业,当时会所的日常经营由郑某2负责,他招聘了三个服务员,还招聘了两个足浴按摩师,会所位于力天假日酒店六楼,一共有八个房间,员工休息室和技师休息室设在六楼靠东边的两个房间,会所正常营业后,他就很少过问了,只是偶尔去会所转转。2015年10月份,郑某2说有个服务员不干了,他又重新招聘一个叫闫某1的小伙子来做会所主管,后来路某1又把他的侄子周某4介绍到会所负责在前台收银,会所的日常营业款都汇到其工商银行卡上,员工的日常支出直接从当天的营业款中扣除。2015年11月中旬,他当时在外地出差,路某1给他打电话,说会所被公安机关查处了,但没有说被查处的原因,回到合肥后,他打电话给路某1和郑某2,都打不通,他就直接去了会所,后从一个客房经理那里打听到会所有小姐提供色情服务,所以被公安机关查处了。过了一段时间,他碰到路某1和郑某2,问他们会所为什么会有小姐卖淫,路某1和郑某2说他们也不知道,这些小姐不知道是谁找来的,猜测可能是闫某1招聘过来的,因为闫某1是会所的主管,负责管理会所的服务员和技师,会所里技师的招聘也由闫某1负责。会所刚开始营业的时候,三个服务员的工资有的直接从前台营业款中结算,有的其跟服务员结算,技师的工资当天从营业款中扣除,自从闫某1来到会所以后,会所一直没有招到会计,周某4虽然负责保管日常的营业款,但他不会做账,员工的工资还没有发放。会所开业之前,三人商量使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专门用作会所的账目管理,银行卡的收入就是会所的营业款,支出包括房租费、日常开销、员工工资等,银行卡虽然放在其身上,但三人都办理了银行短信通知业务,所以银行卡的每笔收入和支出三人都清楚。

(二十一)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路某1、宋某1喊他到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力天假日酒店楼下的大排档吃饭,当时饭桌上还有力天假日酒店的几个高层主管,吃饭的时候,他们聊到酒店生意不怎么好,打算把一些客房对外租出去,路某1听了比较感兴趣,提议三人租房开一家做正规按摩的会所,他和宋某1表示同意。前期三人一共投资10万元,其出资2万元,路某1和宋某1每人出资3万元,一开始的时候,路某1和宋某1让其在会所做主管,但其当时还在七星商务酒店做营销,抽不开身,所以拒绝了,后来他们两个委托其在网上招聘会所的经理和服务员,应聘至会所当经理的小伙子姓邱,邱经理全权负责处理会所里的事情,后来邱经理还招聘了一些技师。会所位于力天假日酒店的六楼,一共八个房间,会所正常运营以后,日常工作由邱经理负责,他也不经常去会所,邱经理干了一段时间以后,他说家中有事,不打算继续干了,他让邱经理在网上发个招聘广告,后来有一个叫闫某1的小伙子应聘到会所当经理,从闫某1到会所担任经理后,他将会所的日常工作交由闫某1管理,包括技师的招聘和管理也交由闫某1负责。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路某1说会所被公安机关查处了,他听后很诧异,问是怎么回事,路某1说也不是很清楚,过了几天,路某1又给他打电话说会所里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可能是闫某1招聘的技师有问题,后来还有一个自称叫“大朱”的人给他打电话,问他会所为什么被查处,他觉得很奇怪。会所的营业款由前台收取后,最后汇到宋某1的银行卡上,他不知道会所里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他在招聘经理时都跟他们说过不准在会所里做违法的事情。

十二、同案人供述

(一)同案人程育法的供述证实,他于2015年8月从迟某处承包北国温泉浴场,装修后于10月21日开业。浴场刚开业时技师是没有性服务的,到了11月,他把二楼技师部承包给朱某2,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朱某2又安排储某过来具体管理二楼技师部,储某负责技师的招聘、经营、管理以及工资发放,储某的工资不是其发,是从技师工资里拿提成。郑某1是浴场会计,负责店里日常收支管理,包括计算卖淫女所得非法获利提成,芮某负责前厅管理,蒋云云负责输单,他们都知道楼上有卖淫活动。

(二)同案人储某的供述证实,他是于2015年10月去北国温泉浴场上班的,后来朱某2让其管理二楼技师部,他就担任了“推钟员”,有客人来浴场需要性服务时,他就向他们推荐,然后带技师去给客人做服务。朱某2与浴场老板程总有协议,按协议朱某2一方提取技师的非法获利50%,如果技师加钟,就提60%。他每十天代替朱某2与程总结一次账,他从程总和会计那里拿到朱某2的分成后,再将这些钱打到朱某2的银行卡里或者交现金给他,并告诉他每个技师分别做了哪些项目,然后朱某2再将这些钱分别打给各个技师,或安排其给技师发工资,他的工资也是朱某2发。浴场的技师应该是朱某2叫过去的,有几个技师都认识朱某2,有的是朱某2朋友介绍来的,技师的服装及避孕套都是由朱某2提供。

(三)同案人芮某的供述证实,他是于2015年9月28日应聘到北国温泉浴场上班的,当时店里在装潢,10月10日试营业,11月8日左右,二楼技师部的小储告诉其楼上有卖淫活动,后期程总也告诉他如有警察来检查就用对讲机通知其他人。程总开会时说过,二楼技师部是外包的,与营业面不相关,承包给大朱,具体事情由大朱派来的小储负责,大朱只是偶尔过来。每天晚上程总都会到收银台收取当天的收益,程总有事情就由会计郑某1代收,其工资是由程总发,每月共计4000元。2015年3月份,迟某介绍他到北国浴场帮忙,主要负责浴场的报税,每月工资是500元,但没有与北国温泉浴场签订劳务合同。他不清楚北国温泉浴场每月的营业额是多少,北国温泉浴场的法人是蔡某,实际是程育法在经营。小储主要负责二楼技师的管理,有一天,小储带了4位技师在二楼搞服务,程总告诉他二楼在搞卖淫服务,已经和二楼技师部的小储约定好了,三种卖淫服务369元、469元、599元都是按照50%提成,如果客人加钟就按照60%提成,最后按照周期结算出来的金额由程育法发给小储,小储再分给各个技师。技师周期结算报表是由他制作的,比如表格中第一行“脚摩369,单价184元,数量66个,比例50%,12144元”的意思是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21日期间,客人做脚摩369这个卖淫服务项目有66个,每个给技师按照50%提成后按照184元计算,单价184元乘以数量66个得到总数12144元,加钟后技师的提成按照60%计算,合计的总金额由程育法发给小储。刚开业的时候,他平均从前台拿不低于2000元的钱,2015年11月初的时候,他平均每天从收银台拿到的现金不低于4000元,客人通过POS机消费的金额他不知道有多少。

(四)同案人郑某1的供述证实,她于2015年3月到北国温泉浴场担任兼职会计,基本工资是每月3300元,加上其他共计3700元。她刚上班的时候,浴场里没有卖淫服务,大概到10月中旬,二楼来了一位自称小储的男士,带了4位技师在二楼搞服务,程总告诉她二楼在搞卖淫服务,和技师部的小储约定好了,三种卖淫服务369元、469元、599元都按照50%提成,如果客人加钟就按照60%提成,最后按照周期结算出来的金额再由程育法交给小储。

(五)同案人蒋云云的供述证实,她于2015年10月到北国温泉浴场打工,负责大厅做按摩以及二楼包厢做按摩的输单,还的就是卖饮料的输单工作。浴场有几种服务项目,有古典式159元、中式按摩109元,足疗分为扬州足疗和足疗全套,价格分为59元和129元。还有脚摩三种价格,分别是36、46、59元,但这三种数字输入电脑计费系统后会改变,36变成369元,46变成469元,59变成599元,代表的服务是不好的东西,做这几种服务的客人刚开业时一天有一二十个,近期一晚上七八个。二楼吧台电脑上有摄像器,可以显示一楼大厅、休息大厅、按摩包厢的过道等地方,芮经理曾交代其第一要注意看是否有客人跑单,第二要注意看有无公安人员来检查,如果有,就用对讲机说一声。女技师是由一个叫“小楚”的男子负责管理;其对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一式两联的单据及客房日报表进行了说明,称日报表上备柱栏上画了三角符号的是正规按摩和足疗,其他都是特殊服务。公安机关查获的客房单上面记录是服务项目和技师报钟的时间,消费单是足疗技师记录给她录单的,客房使用日报表上则是一天中按摩的内容,使用的房间号以及技师号码。技师部是一个叫小储的男子负责管理的。

十三、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一)被告人朱某2的供述证实,他于2015年11月10日,化名朱伟与程育法签订过承包协议。他在“北国浴场”做主管时,管理所有的员工。他以前在浴场上班时认识了龙某6,两人认识的时间有两年多了,龙某6平时喊其“朱哥”,2015年11月初的一天,龙某6给其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闫某1在合肥市瑶海区丽天养生会所做主管,让其陪他一起去看看,看能不能和他一起合伙将会所里的技师承包下来,后来龙某6带其找到丽天养生会所主管闫某1,因自己之前也认识闫某1,见到闫某1后,其想找丽天会所的老板当面谈谈,闫某1说老板都不在会所,他说了算,并说会所里现在只有两个技师,只给客人提供手淫服务,问其和龙某6愿不愿意把会所技师这一块承包下来,即由其和龙某6带一些技师到会所给客人提供性服务,技师也由其和龙某6进行管理,其当时觉得和闫某1谈不合适,而且手头上还有其他的生意要做,所以当时没有同意。在走之前,其对龙某6说:“你打算怎么干,你自己去和闫某1谈,我不参与。”后来龙某6和闫某1怎么谈的,其不清楚,没过几天,龙某6的老婆给其打电话,说龙某6的电话打不通,可能出事了,后来才知道龙某6在会所管理技师卖淫,被关起来了。其听闫某1说丽天养生会所有个老板姓路,其不认识这个老板,也没有见过这个人,后来其还和龙某6的老婆胡英、一个叫“陈某4”的技师等人在合裕路高架桥下吃了一餐饭。

(二)被告人闫某1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丽天养生会所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与明光路交口力天假日酒店六楼,总共有八个房间,分别是609、610、611、612、615、616、617、618,每个房间相当于宾馆的标准间,会所有四种服务项目,A项198元,就是帮客人按摩和手淫,B项398元,就是帮客人按摩、手淫和胸推,C项498元,是和客人发生性关系,D项698元,服务的项目比C项还要多,会所有三个老总,一个姓宋、一个姓郑、还有一个姓路,他们分别占有会所30%、20%、50%的股份。2015年9月23日左右,其在58同城网上看到一个招聘信息,后来跟郑某3联系后,郑某3让其到丽天养生会所上班,刚开始在会所做客服,期间,其和宋某2、路某2、郑某3在一起聊过天,并告知他们其以前曾做过这行,三个老总觉得其人不错,自10月19日起,其开始负责会所的管理,包括会所里规章制度的制定、收银、值班、联系客户等都属于其管理,客人到会所后,由其统一安排技师上钟,周某4是路某2的亲戚,他负责收银和做账,苗某3负责打扫卫生,张某5负责在网上联系客人。会所里有7个技师,其中有2个技师是会所原来留下来的,她们是宋某2介绍过来的,名字分别叫“兰兰”和“慧慧”,另外还有5个技师是朱某2带过来的,朱某2是龙某(龙某6)的老板,龙某6在会所管理技师。其和朱某2(大朱)之前就认识,朱某2知道其在丽天养生会所上班后,有一天,朱某2带着龙某6到会所找其聊天,他说想把丽天养生会所的技师承包下来,也就是带技师到会所进行卖淫,其让朱某2去找路某2谈,因朱某2和路某2原先也认识,后来朱某2和路某2协商好后,就带技师到会所上班了,朱某2还让龙某6到会所负责管理技师,技师的工资发放也是朱某2和老板协商的。三个老总都知道技师在会所里卖淫,因为在朱某2带技师到丽天养生会所上班之前,会所里就有技师在卖淫,而且老总们还带他们的朋友到会所消费过,会所里原来的技师工资由宋某2发放,朱某2带来的技师,工资怎么发放其不清楚。客人到达会所后,先前由其或苗某3将客人带到房间,然后安排技师到房间给客人服务,客人需要服务后,前台开始记钟,技师服务结束后,拿着结算单据到前台找苗某3或周某4签字,苗某3和周某4有事不在的时候,其也在结算单据上以“肖宁”的假名签过字,单据一式二份,技师拿一份,会所保留一份,龙某6来了以后,由龙某6将客人带到房间里。另外力天假日酒店的房间里有会所发放的名片,如果客人需要技师服务,可以拨打名片上的客服电话186××××3839,客服电话由苗某3或张某5接听,会所将根据客人的要求安排技师去服务。客人在会所消费后,统一到会所前台付钱,客人在力天假日酒店的其他房间消费后,将钱交给技师,由技师到前台结账,会所的营业款由周某4存到老板的银行账户。会所有两部对讲机,前台放一部,其拿着一部,如果有警察过来,前台就会用对讲机提醒,会所出现什么问题,由其出面协调并向老总汇报。

经被告人闫某1辨认,指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路某1)就是丽天养生会所的路某2;7号照片上的男子(宋某1)就是丽天养生会所的宋某2;9号照片上的人(朱某2)就是安排卖淫女到丽天养生会所上班的“大朱”。

(三)被告人苗某3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丽天养生会所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与明光路交口附近的力天假日酒店六楼,一共有八个房间,其中615和617房间是小姐房,612是客服房间,放着一些办公用品和一台台式电脑,用来在网上聊天拉客,其余的五个房间609、610、611、616、618都是小姐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房间。丽天养生会所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项目有A套餐298元、B套餐498元、C套餐598元、D套餐698元,价格不同,服务的时间和内容也不同,但都是给客人提供性服务,包括发生性关系,会所有三个老板,分别是郑某3、宋某2、路某2,三个老板不在会所时,会所的事情由闫某1负责管理,闫某1是会所的主管。2015年9月3日,其经朋友介绍后到丽天养生会所上班,当时会所主要做A套餐和B套餐,其在会所大厅负责接待客人,并带客人到房间和打扫房间卫生,大约到了9月底,闫某1和周某4开始到会所上班,后来闫某1做了会所的主管,老总不在时,会所里的事情都由他管理负责,包括服务员和小姐的管理等,周某4是路某2的亲戚,他负责在吧台收银和管理账目,张某5是和闫某1一起来的,张某5平时在612客服房间上网,负责联系嫖客,龙某6刚来没几天,他负责进入客人房间介绍服务项目并安排小姐上钟,龙某6没来之前,这些工作是由闫某1去做。客人来到会所大厅后,其上前迎接并将客人带入房间,然后由龙某6或闫某1到房间给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并安排小姐上钟,小姐进入房间确定服务项目后,打电话到前台向周某4报钟,周某4开始计时,并在会所营业报表上注明时间、技师号(小姐号)、房号和套餐种类等,技师做完服务后,将填好的一张结算单据交由周某4签名,结算单据一式二份,技师留一份,会所前台留一份,客人结束后去前台结账,周某4不在前台时,这些工作都由其去完成。闫某1做了一份纸质奖惩制度,上面规定了很多奖励和罚款细则,这些细则不光针对服务员,也包括技师,服务员和技师如果有事不来上班,要向闫某1请假。丽天养生会所印了一些名片,上面写有会所的客服电话186××××3839,这些名片是郑某3送到会所来的,主要是塞到力天假日酒店的客房里,如果客人打电话过来,闫某1会安排技师上门服务,技师服务结束后,直接把钱带回来交给前台。丽天养生会所平时有5个技师,其中88号技师“兰兰”和37号技师“慧慧”在其到会所上班时,她们已经在会所上班了,这两个技师是会所原来留下来的,另外的3个技师可能是闫某1介绍过来的,龙某6是会所的推钟员,他负责给客人介绍技师,会所里还有一些技师是龙某6带过来的。

经被告人苗某3辨认,指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路某1)就是丽天养生会所的路老板;6号照片上的男子(宋某1)就是丽天养生会所的宋老板。

(四)被告人周某4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8日,其母亲的朋友(路老板)让其到合肥市瑶海区力天假日酒店六楼丽天养生会所帮忙做财务,路老板让其在前台做收银员,刚开始的时候,其以为会所里的女技师为客人做了一些普通的按摩服务,后来听会所里的主管和服务员经常说出去买避孕套的事情,其才知道会所里的小姐为一些客人提供了性服务。其平时坐在会所前台主要负责收银,如果有客人来到会所,其用对讲机呼叫主管闫某1,闫某1或苗某3就到前台给客人安排房间,接着他们再给客人安排小姐,小姐上钟后会用房间的电话打给前台,告诉她们已经上钟了,收银台上有一个圆形的时钟,其将小姐的号牌和上钟的时间写在一张营业表上。小姐服务完后,将一张填好自己号牌、房号、日期、具体服务项目的结算单据送到前台,让其在结算单据上签名确认,单据一式二份,小姐留一份红色单据,前台留一份白色单据,其有事不在前台时,签字确认由苗某3负责。闫某1十几天前被老板提升为会所主管,他平时负责跟客人聊天谈价格,老板不在会所的时候,他负责管理会所的服务员和小姐,苗某3负责在大厅接待客人,并把客人带到房间,客人走后,负责打扫房间卫生,张某5平时坐在电脑前跟客人聊天,发布招嫖广告,有时也打扫客房卫生。丽天养生会所总共有八个房间,分别是609、610、611、612、615、616、617、618,其中612和615、617房间分别是服务员和小姐使用的,其余的5个房间都是用于小姐为客人提供性服务,2015年11月16日晚上,会所里有5个小姐,有3个小姐分别在611、616、618房间给客人提供性服务,还有2个小姐,一个叫“兰兰”,号牌为88号,一个叫“慧慧”,号牌为37号,这两个小姐当时在615房间等待上钟,她们在其上班时已经在会所上班了。丽天养生会所提供四种服务项目,分别是A套餐298元、B套餐398元、C套餐498元、D套餐698元,价格不同,服务的时间和内容也不同,其只知道D套餐是小姐给客人提供性服务,如果客人需要了解套餐的种类和内容,闫某1会安排小姐到房间给客人介绍,另外力天假日酒店的其他客房里也有会所的广告牌,如果有客人打电话,闫某1还会安排小姐上门为客人提供服务,小姐服务结束后,回到会所将钱交到其手里。会所每天的收入和支出由其负责结算,其将会所每天的营业款在第二天存入到老板给的银行账户上,这个银行账户是路老板提供的,账号为62×××78,小姐平时住在会所617、615房间里,闫某1住在612房间,其和苗某3、张某5住在老板提供的宿舍里,会所有三个老板,一个姓郑、一个姓路、一个姓宋,他们到会所单独和闫某1谈话,三个老板应该知道会所里存在卖淫嫖娼行为。

经被告人周某4辨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路某1)就是丽天养生会所的路老板;9号照片上的男子(宋某1)就是丽天养生会所的宋老板。

(五)被告人张某5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了闫某1,后来闫某1让其到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与明某交口的丽天养生会所上班,丽天养生会所在力天假日酒店六楼,一共有八个房间,会所的老板是宋某2,宋某2不在会所时,闫某1是领导,他负责管理员工和技师,并负责会所的日常管理。刚开始上班时,闫某1让其在电脑上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QQ招嫖信息是闫某1事先编写好的,其发送到QQ群里的卖淫项目有两种,一种是398元的服务项目,一种是598元的服务项目,如果有嫖客到丽天养生会所来嫖娼,其到楼下将嫖客接上来,另外其在会所还要打扫客房卫生,有时还要在前台迎接客人。周某4负责在前台迎接客人,打电话通知技师,并负责收银和签单,苗某3除了负责周某4的工作之外,还负责等客人走后打扫房间卫生。丽天养生会所的技师平时不固定,其刚去的时候有4个技师,其中的2个技师(66号和77号)平时由闫某1对她们进行管理,后来走了2个,当时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时候,会所里有5个技师。

(六)被告人龙某6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1日,“朱哥”让其到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与明光路交口的力天假日酒店六楼丽天养生会所上班,并让其在会所管理技师,也就是帮“朱哥”给技师做推钟员,其每天下午2点上班,次日凌晨2点下班,“朱哥”每天给其工资100元,如果有客人来到会所,前台服务员通过对讲机呼喊其或闫某1,客人被带至房间后,其用房间内的电话通知技师房内的技师到客人房间上钟。丽天养生会所给客人提供的服务项目有四种,价格分别为198元、298元、398元、498元,价格不同,服务的时间和内容也不同,但都是技师给客人提供性服务,“朱哥”安排四个技师在丽天养生会所里上班,代号分别为66、77、99,还有一个没有编号,如果技师没有准时上班,其就打电话给“朱哥”,让他调配技师过来,技师上钟的顺序由她们自己协调,技师在工作期间若要出去,需要向其请假。丽天养生会所一共有八个房间,分别为609、610、611、612、615、616、617、618,其中612是主管闫某1的房间,615、617是技师等钟的房间,其余房间是客房,其知道会所有两个老板,一个姓宋,一个姓路,会所里的每个技师都有号牌,“宝宝”是66号,“小柔”是77号,有一个叫不上来名字的技师是99号,另外还有两个技师是88号和37号,这两个技师是会所原来就有的,当天晚上被公安机关带走的3个技师都是“朱哥”带过来的。会所有五名工作人员,其只认识闫某1,其他的三个人自己虽认识,但叫不出他们的名字,闫某1是会所的主管,他对会所的人员都能管理,包括技师也要接受他的管理,其在会所里同样也接受闫某1管理。安排技师到丽天养生会所上班是“朱哥”和闫某1事先谈好的,技师也知道她们是“朱哥”安排过去的,因为技师的工资,最终也要找安排她们在会所上班的老板要,其在会所主要管理“朱哥”安排的技师,会所老板把技师的服务费交给“朱哥”,再由“朱哥”将工资发放给技师,其在会所不拿工资,但会所当时说会给其一点补助。

经被告人龙某6辨认,指出6号照片上的男子(路某1)就是丽天养生会所的路某2;8号照片上的男子(朱某2)就是介绍其到会所上班并让其管理技师的“朱哥”;6号照片上的技师“宝宝”(赵某1)在会所的代号是66;3号照片上的技师“小柔”(魏某)在会所的代号是77;11号照片上的技师“陈某4”(张某)在会所的代号是99。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朱某2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2犯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2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丽天养生会所经营期间,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张某、魏某等多名卖淫女以398元或498元等价格在会所包厢内卖淫,并聘请龙某6具体负责管理会所内的卖淫活动。上述事实经过,有被告人闫某1、龙某6的供述、证人张某、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朱某2在侦查阶段对上述部分犯罪事实亦予以供认,足以认定。被告人朱某2的上述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朱某2当庭提出他只是在一个空白协议书上签字,没有参与“北国浴场”的经营,也没有从“北国浴场”获利,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当庭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朱某2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应以介绍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朱某2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2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承包经营“北国浴场”会所二楼区域的便利,并聘请同案人储某,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溪晓妹、王某2、陈某2等多名卖淫女以369元、469元、599元等价格在会所二楼包厢内卖淫。上述事实经过,有协议、同案人程育法、储某、芮某、郑某1、蒋云云的供述、证人陈某3、溪晓妹、王某2、陈某2、王某3、赵某3、单某、高某、蒋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朱某2在侦查阶段对上述部分犯罪事实亦予以供认,足以认定。被告人朱某2的上述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闫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闫某1的行为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闫某1在担任丽天养生会所主管期间,负责该会所日常事务的管理,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通过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散发招嫖广告,规定相应的卖淫项目、价格,卖淫收入由会所统一记账、收费,并对卖淫女的日常上下班、请销假等事项进行约束性管理,组织张某、魏某、赵某1等多名卖淫女在丽天养生会所包厢内多次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经过,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技师结算单据、电脑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据、技师部规章制度、罚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魏某、赵某1、陶某、柏某、顾某、王某1、李某、陈某1、赵某2、宋某1、路某1、郑某2的证言、被告人朱某2、苗某3、周某4、张某5、龙某6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闫某1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闫某1的犯罪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组织卖淫罪。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2、闫某1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女在丽天养生会所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朱某2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女在新北国桑拿会所包厢内从事卖淫活动,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苗某3、周某4、张某5、龙某6明知闫某1、朱某2组织卖淫而提供日常管理等帮助,积极协助闫某1、朱某2实施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闫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3、周某4、张某5、龙某6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1、苗某3、周某4、张某5、龙某6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闫某1、苗某3、周某4、张某5、龙某6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2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实施组织卖淫犯罪,可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龙某6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时间(37天),应折抵刑期。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朱某2、闫某1、苗某3、周某4、张某5、龙某6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2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闫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苗某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龙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扣除先前羁押的37日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对讲机、避孕套等物品,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闫某1、朱某2、苗某3、周某4、张某5、龙某6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联文

审判员张莉

人民陪审员张泰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郝世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