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川0191刑初21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入侵住宅罪
裁判日期: 2018-03-15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8]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某出庭支持公诉。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为偷窥女性洗澡、上厕所,遂进入成都市高新区顺江小区399号7栋4单元楼栋,在楼道上向部分房屋的洗手间窗户实施偷窥,后在4单元10号门外捡到一把银色钥匙,罗某用钥匙将4单元10号房门锁试开成功后离开。2017年11月29日23时许,罗某又为偷窥女性洗澡、上厕所,来到成部市高新区顺江小区399号7栋4单元10号,用此前拾得的钥匙将房门打开,进入房间后欲偷窥厕所,被房东即被害人彭某1发现,罗某逃离现场。罗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小区保安抓获,后扭送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
判决理由: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量刑时考虑到:1.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罗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酌定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