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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002刑初203号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2   阅读:

审理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赣1002刑初20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8-06-26

审理经过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8〕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阮某甲、郭某甲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8日晚22时许,抚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在抚州市体育中心BOSS男士养生会所抓获九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经查,2016年9月初至9月28日,喊名“黎某”(身份不明,在逃)的男子在BOSS男士养生会所组织二十多名女子进行卖淫活动。

2016年9月初至9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明知BOSS男士养生会所是组织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仍在该会所做事,主要负责接待嫖客、为客人介绍会所的色情服务、将会所内卖淫小姐带给嫖客挑选、安排房间为会所的卖淫服务提供便利。

2016年9月24日至9月28日,被告人阮某甲在明知BOSS男士养生会所是组织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仍在该会所内看守后门通道防止嫖客逃单、为从大浪淘沙酒店来会所的客人开门,为卖淫小姐发钱、买东西。

2016年9月25日至9月28日,被告人郭某甲在明知BOSS男士养生会所是组织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仍在会所内接待嫖客并带卖淫小姐供嫖客挑选。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阮某甲、郭某甲在卖淫场所提供接待嫖客、介绍服务、安排房间等帮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伏法。

徐某甲、郭某甲辩护人均认为,对本案定性有异议。组织卖淫指的是实施了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行为,被告人徐某甲未针对性工作者实施任何有关上述行为,也未从事指挥、调度行为,其只是在被指使情况下实施局部事务性行为,不具有管理职责,系协助组织卖淫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开始,抚州市体育中心BOSS男士养生会喊名“黎某”(身份不明,在逃)的男子通过饶福后租赁坐落于抚州市体育馆内一处所三、四楼用于经营按摩等服务。该会所在2015年两次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一直经营。2016年9月28日晚22时许,抚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又在该会所抓获九名女子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目前查实2016年9月初至9月28日该会所组织二十多名女子进行卖淫活动。本案三被告人在该会所从事相关违法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16年9月初至9月28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明知BOSS男士养生会所是组织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仍在该会所做事,主要负责接待嫖客、为客人介绍会所的色情服务、将会所内卖淫小姐带给嫖客挑选、安排房间为会所的卖淫服务提供便利。

2016年9月24日至9月28日,被告人阮某甲通过应聘至该会所工作,其在明知BOSS男士养生会所是组织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仍在该会所内看守后门通道防止嫖客逃单、为从大浪淘沙酒店来会所的客人开门,为卖淫小姐发钱、买东西。

2016年9月25日至9月28日,被告人郭某甲通过应聘志该会所工作,其在明知BOSS男士养生会所是组织卖淫场所的情况下,仍在会所内接待嫖客并带卖淫小姐供嫖客挑选。

2016年9月28日晚查处时将被告人阮某甲、郭某甲抓获归案;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犯罪时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能力。

(2)受案登记表证实,抚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接警后,前往该处进行查处并予以立案。

(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28日晚查处时将阮某甲、郭某甲抓获归案;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4)情况说明证实,其他同案犯信息不全,未归案。

(5)检查笔录、场照片20张、物证照片14张证实,2016年9月28日晚21时30分至23时55分,公安机关到该会所发现多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发现很多性用品工具及涉嫌组织卖淫嫖娼犯罪活动的对讲机、POS机等涉案物品。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6)POS机账户账单证实,抚州市临川区大浪淘沙主题酒店,商户号为836437070110002、终端号为96480820的用户收款使用的银行账号及银行账户用户信息记录。附张某262×××19的结算账号。

(7)体育场房屋使用协议书及身份证明证实,抚州市三成三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抚州市大浪淘沙休闲会所有限公司饶某1于2015年1月5日签订的三成公司出租抚州市体育中心体育场北面一至四层(共5794.8平米,每年834450元)给大浪淘沙使用的协议书,使用期限至2030年6月5日,共17年。

(8)大浪淘沙休闲会所的水电费缴费回执单及转账凭证证实,2016年5-10月大浪淘沙休闲会所的水电费缴纳情况。

(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曾经在2015年8月对该会所进行查处,本次对进行嫖娼活动的参与人员进行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10)大浪淘沙酒店工资发放明细表证实,从2016年2月份的工资表中显示,毛某2是大浪淘沙酒店的保安组长;程某是由大浪淘沙酒店给其发放1500元工资。

2.辨认笔录

(1)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徐某甲就是在BOSS男士养生会所介绍卖淫女供嫖客挑选并在会所管事的“吴”姓工作人员;辨认出阮某甲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里负责卖淫小姐生活区的工作人员;辨认出郭某甲就是抚州市新体育馆大浪淘沙主题酒店按摩部前台服务员。

(2)郭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郭某甲辨认出徐某甲就是在BOSS男士养生会所带客及介绍卖淫女供嫖客挑选的工作人员之一;辨认程某就是在抚州市新体育馆大浪淘沙主题酒店按摩部前台收银人员;辨认出周某3就是抚州市新体育馆大浪淘沙主题酒店按摩部前台服务员;辨认出毛某2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里专门负责看守电梯大门的男子。

(3)阮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阮某甲辨认出程某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里负责打扫卫生和收银的工作人员;辨认出毛某2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里专门负责看守电梯大门的男子。

(4)刘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徐某甲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接客并将卖淫女带给嫖客挑选姓“吴”的工作人员。

(5)庞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徐某甲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接客并将卖淫女带给嫖客挑选姓“吴”的工作人员;程某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里的女性收银人员;阮某甲就是男士养生会所里管理卖淫女后勤保障并给卖淫女发钱的工作人员;郭某甲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里将卖淫女带给嫖客挑选的工作人员;周某3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里将卖淫女带给嫖客挑选的工作人员;毛某2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里专门负责看守电梯大门的老头。

(6)张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徐某甲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接客并将卖淫女带给嫖客挑选姓“吴”的工作人员;阮某甲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里发钱给卖淫女并将卖淫女带给嫖客挑选的“家俊”。

(7)周某1、任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徐某甲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接客并将卖淫女带给嫖客挑选姓“吴”的工作人员。

(8)刘某1、杨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程某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里的女性收银人员;阮某甲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里将每天跟卖淫女发钱并给卖淫女带给嫖客挑选的工作人员;郭某甲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里将卖淫女带给嫖客挑选的工作人员;周某3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里将卖淫女带给嫖客挑选的工作人员;毛某2就是在男士养生会所里专门负责看守电梯大门的老头。

3.证人证言

(1)刘某1、庞某、杨某、周某1、刘某2、张某1、马某、方某的证言证实,抚州大浪淘沙主题酒店旁的BOSS男士养生会所是为男性提供性服务的卖淫场所,经营有2年多时间,该会所设定550元、650元、750元三个档次的价钱,由嫖客直接在前台结账,卖淫女服务价位都是直接经过前台订,客人不与卖淫女私自交易。非法收入由卖淫女与会所共同提成,会所统一安排食宿,一般有20个左右卖淫女,工资日结,在每个工作日的第二天下午上班时结算工资。会所上班时间是当日下午13时30分至第二日凌晨的3时30分,会所共有8、9个不同的工作人员,晚班会安排6、7个工作人员,白班3、4个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按类别分为楼下看守电梯的,收银的、接客的三类,其中有一个姓吴的工作人员是接客人员的头头。老板可能姓“饶”,有一名女工作人员除了发钱外还负责对卖淫女进行开会训话请假处罚等管理。每天大概有五六十个客人来会所嫖娼,会所平均一天的营业额在三万多到四万多之间。在2016年9月28日一同被带到公安机关的5名工作人员中有4男1女,三个年轻的男(阮某甲、郭某甲、周某3)的是在会所将卖淫女带给嫖客挑选的接客工作人员,其中叫“家俊”的每天还会给卖淫女发前一天的卖淫收入并管理卖淫女的吃、喝、用等后勤保障。50多岁的男的是会所一楼专门负责看守电梯大门和把风的,女性工作人员是会所里负责收银的。其几人分别承认与不同的客人多次发生性关系,进行性交易。其几人是通过看到抚州大浪淘沙酒店的招聘广告而进入该会所工作。

(2)徐某某等多位现场被抓获的男性嫖客的证言,证实,其几人通过电话联系或朋友带领案发当晚到抚州BOSS男士养生会所嫖娼,该会所经理为其提供三个不同价位的卖淫小姐,为男性客人提供泡澡、推油(卖淫女用乳推)手淫、口交及性交的服务,其几人分别挑选了卖淫女为其提供性服务,之后与卖淫女在房间进行性交易,被民警抓获的事实。

(3)饶某1的证言证实,其受黎某所托租下大浪淘沙休闲会所用于经营按摩等服务,2015年8月份、2016年9月28日该会所因经营卖淫服务,被公安机关查获,其未参与会所经营,其只是受黎某为他去查过会所的水电费的事实。

(4)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其公司鉴定中心楼上的三楼、四楼租给万某,万某将养生会所转租给饶某1,2015年8月份其公司直接和饶某1签订租赁协议,由万某作担保,其看到饶某1几次到其公司交纳水电费和租赁费用。

(5)毛某1的证言证实,在博中司法鉴定中心上面三楼、四楼场地的水电费一直由大浪淘沙的出纳章某通过账号为62×××73的账户来支付给其公司老板尧文平的6226836618400000448账户上,一直由其本人每月核实,三、四楼的水电费和大浪淘沙的水电费每次都是混在一起缴费,其几次看到万某带过饶某1到其处核实对水电费账目。

(6)张某2的证言、个人借款合同、账户明细证实,其将自己的个人农商银行卡(62×××19)给万某使用,万某将此张银行卡用于大浪淘沙酒店的资金账目往来,帮其刷交易流水额,扩大贷款额度,其用这张卡贷款过132万。

(7)章某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1月份开始为大浪淘沙酒店的出纳,酒店资金是用张某2的农商行卡和其自己的银行卡周转,张某2的银行卡连接了BOSS男士养生会所的POS机,“黎某”每次都会持POS在其处结算现金,其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其酒店和BOSS男士养生会所缴纳给三成公司水电费,程某在其酒店做兼职,负责打扫卫生。

(8)任某的证言证实,其于案发当天,受老板万某指示,其让胡某2派保安毛某2到BOSS男士养生会所帮会所接客人,给客人打伞。不知道BOSS男士养生会所是经营什么项目。

(9)胡某1的证言证实,其任抚州市大浪淘沙主题酒店运营总监,负责酒店的现场管理、员工纪律、保安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毛某2是大浪淘沙主题酒店的保安,案发当日其接到经理任某电话,要求其指派一名保安去BOSS男士养生会所帮忙,之后其通知酒店保安毛某2到会所帮忙的事实。

(10)万某的证言证实,其以饶某1的名义帮一名为“黎某”的人向抚州三成三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租BOSS男士养生会所的的经营场所,并将其使用的张某2的银行卡所挂的POS机卡提供给该会所使用,黎某每天会持POS单到章某处结算现金,其还帮过会所招聘过员工,保管保险柜,支付水电费等事项,其不知道会所在经营卖淫项目,程某是其为会所招聘的人员,在会所做事,毛某2是案发当天,其指派到会所帮忙的保安人员。

(11)周某2的证言证实,万某是其朋友,章某是大浪淘沙酒店的员工,和其老婆张某2较熟悉。他和万某有生意往来,万某的大浪淘沙酒店设施维修和乐巢KTV装修工程的一部分业务是他做的。章某的两张银行卡共有六十余万元转到他的个人银行账户上,都是万某欠他的工程款。

(12)程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8日至案发先后在该会所上班,招聘其的是大浪淘沙主题酒店的称为吴经理的中年男子,其先在该会所做收银员,后从事保洁员,其明知该会所为卖淫场所,每天有20多个卖淫女,每天大概接待30-40个左右的嫖客,会所每天获利3-4万元,其辨认出的吴经理不是招聘其的吴经理,是服务员。

(13)周某3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通过58同城网站大浪淘沙主题酒店招聘服务员的招聘信息,于9月26日应聘到该会所开始上班。其在会所的工作是负责为客人端茶倒水及介绍会所的服务项目并带卖淫女给客人挑选。该会所有多名带客经理、收银员、保洁员、服务员、看门的保安等工作人员。每天有20余名卖淫女及30-40名左右嫖客。其一开始工作后就清楚该会所是卖淫场所。2016年9月28日和其一同带到公安机关的其他会所工作人员中另3男一女,一男子工作性质与其一样、一女是前台工作人员,一名男保安只在当天见过,另外一名工作人员不认识。

(14)毛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是大浪淘沙主题酒店的保安,9月26日其经理胡某1安排其于9月28日晚上8时到12时在大浪淘沙主题酒店旁边BOSS男士养生会所一楼值班,其负责看守电梯和按对讲机内指示开闭电梯让客人上下。

4、被告人供述

(1)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6年9月初至案发当天到该会所任服务员,一共工作了20余天时间,饶经理聘请他为会所服务员,其、小元、小周负责接待客人(即嫖客),将客人引入到休息室,为客人端茶倒水,再将客人带到按摩房,为客人介绍小姐的价位,带小姐给客人挑选等工作,其在该会所工作期间假称姓“吴”,他人称其“吴经理”,其辩解其只是做饶经理安排的事,并不管理其他工作人员,案发当天,其会所在大浪淘沙酒店派了一名保安到会所看门,会所有20多位卖淫女,每天有三、四十个客人到会所来嫖娼。

(2)阮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前两年在抚州市大浪淘沙主题酒店做文员,后来回家去了。2016年9月24日至案发当天到抚州BOSS男士养生会所应聘,负责看守三楼和四楼拐角处的三道门,按管理人员在对讲机内的指示放行进出的嫖客及人员,为卖淫小姐做好后勤服务及按经理要求给小姐发钱等工作,会所每天有20多个卖淫女,有三四十个客人。

(3)郭某甲的供述证实,其通过58同城网站的招聘信息于9月25日应聘开始在会所上班。会所里有卖淫女、带客经理、收银员、保洁员、服务员、看门的保安等工作人员。其在会所主要工作是做服务员,负责招呼嫖客,将他们引到休息室、帮他们端茶倒水、跟嫖客介绍会所提供性服务内容及价位。工作时使用对讲机收听工作的指令。会所由一位姓饶的经理和一位女收银员管理。2016年9月28日和其一同带到公安机关的其他会所工作人员中周某3工作性质与其一样、程某负责打扫卫生和兼收银,保安负责看守电梯门,会所里每天卖淫女有20多个,嫖客有30、40个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阮某甲、国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成立。二位辩护人均提出,本案不能认定为组织卖淫,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查,三被告人在卖淫场所向嫖客介绍卖淫业务,组织人员卖淫,并收取卖淫费用,是组织卖淫的行为。行为定性为组织卖淫罪的主要理由在于,根据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组织卖淫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其本质特征在于组织性,即是否有调度与组织关系。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势必会涉及到介绍卖淫行为,本案中的卖淫女与该三被告人等人之间具有调度与组织关系,卖淫场所采用统一定价、统一收费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控制,卖淫女不能决定何时卖淫、向何人卖淫,尤其是不能决定如何收费;三被告人徐某甲等人在其他组织者的安排下履行具有利益的管理、介绍卖淫女、对卖淫女进行分配。系组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本案中查获的卖淫女较多,卖淫组织的规模大,仅以协助组织卖淫行为难以评价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后果。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三被告人并非上列人员,

对三被告人不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认定。由于三被告人仍参与了具有调度、组织、为卖淫女发放工资作用的行为,属于组织卖淫活动的关键环节,故仍被认定为组织卖淫者,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考虑三被告人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情节,认定三被告人在卖淫活动中起帮助作用,地位依附于该会所的其他主要经营及管理人员,系从犯,公诉机关当庭认定三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三被告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工作的时间,获利情况与其他两位被告人比较,被告人阮某甲及郭某甲在该会所工作仅3-5天左右,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适当区分。

本院在量刑时还主要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徐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甲、郭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三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5天,即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阮某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个月零6天,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郭某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个月,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卿卿

人民陪审员周晓秀

人民陪审员张柏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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