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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刑初354号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8   阅读:

审理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川1102刑初35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7-02-13

审理经过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刑诉【2016】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婧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欧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2日,刘某某(在逃)租赁下乐山市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滨江雅卓(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123号)二期一、二、三楼营业房,经营“乐山市中心城区大塘洗浴中心”。2015年6月16日取得该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刘某某。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某1入股大塘洗浴中心,并从刘某某处实际接管了大塘洗浴中心。

大塘洗浴中心一楼为洗浴、二楼为足浴、三楼为卖淫场所。大塘洗浴中心对小姐的卖淫活动形成了有效管理,有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2015年12月,被告人杨某1聘请王某某(已判)到大塘洗浴中心工作,并于2016年1月将王某某升任为该中心副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人员和三楼卖淫场所的经营及对外宣传等。

2016年2月3日22时40分许,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对大塘洗浴中心进行检查,在其三楼812、818、822、823、827五个房间内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人员5对10人(均已行政处罚),现场查获嫖资人民币7,179元和主管汤某某(已判)等人。2016年5月3日,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景秀街将杨某1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提请通知的证人李某、张某某到庭作证。

证人李某当庭证实,他是2015年11月去的大塘洗浴中心,是杨某1叫他去帮忙。因刘某某欠杨某1钱,杨某1把大塘洗浴中心接管过来。这是杨某1告诉他的,因此杨某1喊他去帮忙,负责采买、培训员工等。杨某1在大塘洗浴中心三楼有办公室,一般他都是跟杨某1汇报。他认识王某某,王某某是杨某1从成都请来的,杨某1安排王某某负责三楼管理。他认识大塘洗浴中心的会计,姓张。他在大塘洗浴中心上班期间杨某1来过,应该是来看看工作情况、经营状况。他在大塘洗浴中心上班的时候参加过开会,王某某、杨某1都参加了。他在大塘洗浴中心期间没有看到除了杨某1以外的股东来过。他采购的钱是前台去支的,是杨某1要他去前台支的。杨某1接管大塘洗浴中心后,三楼收益上涨,并对套餐的名字进行了修改。

证人张某某当庭证实,她认识被告人杨某1,是2015年12月底认识的,是在大塘洗浴中心认识的。她一直是在大塘洗浴中心做兼职会计,她与杨某1相当于是雇主关系。大塘洗浴中心的账单是她做的,原件遗失了。2016年1月,杨某1跟她说要降低她的工资。她认识王某某和李某。王某某在三楼做提成单,三楼的营业额账单上有。她是刘某某聘请去做账的,杨某1是后面进来的。刘某某跟她说过会有股东进来,杨某1和刘某某之间的关系只有他们清楚。她的U盘上存有大塘洗浴中心收支原始的账单,有一部分是提成,有一部分是工资,账单上都能体现出来。在大塘洗浴中心他们都称她为张婷。杨某1是12月底来后跟她和其他员工说,愿意干的就干,不愿意干就走,今后公司不会再欠他们一分钱。大塘洗浴中心的收支情况是做成收支单交给她做账,有时候是收银员,有时候是杨某1交给她的。现在交给公安机关的记账单除了手写的还有电脑上做的,手写的是收银员拿给她的,电脑上的才是她做的账。李某是和杨某1一起来的,大概是2015年12月,王某某好像是2016年1月初来的,王某某是怎么来的她不清楚,账上写的杨总是杨某1,大塘洗浴中心所有员工都这样喊的。案发后有找杨某1拿过钱,因为刘某某走了过后都是杨某1在发工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1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1当庭辩解,2015年认识刘某某,刘向她借了20万元,到还款时刘无钱还她,刘就让她到大塘洗浴中心收取每天的营业款,她只是到大塘洗浴中心收刘某某欠其的账,其没有实际接管该中心,不是该中心经营者。对证人李某当庭证实的内容表示属实。

被告人杨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1主观上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等行为,且公诉机关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定杨某1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证明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如,杨某1行为构成犯罪,也是构成容留卖淫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刘某某(在逃)租赁下乐山市谊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滨江雅卓(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123号)二期一、二、三楼营业房,经营“乐山市中心城区大塘洗浴中心”。2015年6月16日取得该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刘某某。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某1入股大塘洗浴中心。

大塘洗浴中心一楼为洗浴、二楼为足浴、三楼为卖淫场所。大塘洗浴中心对“小姐”的卖淫活动形成了有效管理,有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2015年12月,被告人杨某1聘请王某某(已判)到大塘洗浴中心工作,并于2016年1月将王某某升任为该中心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该中心营销和经营,包括管理该中心主管汤某某(已判)等人和该中心三楼卖淫场所的经营及对外宣传等。2015年12月中旬至2016年2月3日,该中心收银款全部交予了杨某1。

2016年2月3日22时40分许,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对大塘洗浴中心进行检查,在其三楼812、818、822、823、827五个房间内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人员5对10人(均已行政处罚),还在现场查获嫖资人民币7,179元和主管汤某某等人。2016年3月17日,王某某到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5月3日,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景秀街将杨某1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申请通知的证人李某、张某某和出示、宣读,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证实,本案立案时间为2016年2月4日。

2.检查证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追缴清单证实,2016年2月3日22时许,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对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123号大塘洗浴中心进行检查,在大塘洗浴中心三楼812、818、822、823、827房间内发现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五对共10人,后拍照固定。在三楼吧台处发现3张记账单,在一楼大厅前台处缴获嫖资7,179元。

3.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罚没票据证实,2016年2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挡获的嫖娼人员及卖淫妇女共10人进行行政处罚。

4.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3日公安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景秀街将被告人杨某1抓获。

5.户籍信息证实,杨某1个人基本情况。

6.大塘洗浴中心营业记录证实,2016年2月3日,大塘洗浴中心的营业A、B项目原始记账单。

7.租赁合同证实,2015年1月12日,刘某某与乐山谊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租房合同。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租车登记表证实,2016年2月4日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从汤某某处扣押了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1月29日大塘洗浴中心向出租车司机支付提成的依据。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董某某、李某对管理人员王某某的辨认;证人秦某某、李某、朱某某、董某某对管理人员汤某某的辨认;王某某、李某、董某某对杨某1的辨认;王某某对汤某某的辨认;杨某1对王某某、李某的辨认;证人李元财辨认出杨某1;王某某、李某辨认出张某某。

10.情况说明证实,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更正辨认笔录中董某某辨认王某某、杨某1的时间,秦某某辨认笔录中“秦某某”写为“周晓容”的笔误。

11.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证实,2016年9月20日,李元财提供“大塘洗浴中心合作协议”图片5页,该《协议》证实2015年12月15日,杨某1、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各出资125万元,各占25%股份,共同经营大塘洗浴中心;张某某提供的大塘洗浴中心的账目和工资单共计39页。

12.大塘洗浴中心三楼房间示意图、照片、杨某1办公室照片。

1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10月12日,本案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汤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17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她是卖淫女,其是通过朋友介绍来大塘洗浴“上班”(卖淫)的。2016年2月3日晚上她与一名男客人在该洗浴中心三楼812房间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该洗浴中心规定卖淫套餐名称、时间、收费标准以及卖淫女的提成、发放等。大塘洗浴负责人她不清楚,给提成钱的人名字她不晓得,一般她们都喊那人“胖子”(王某某)。

2.证人窦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3日晚上他与一名卖淫女在大塘洗浴中心三楼821房间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该洗浴中心规定嫖娼的时间及收费标准。

3.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6年2月3日晚上他与一名卖淫女在大塘洗浴中心三楼812房间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该洗浴中心规定嫖娼套餐名称、时间、收费标准以及他办理会员卡的情况。

4.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她是别人介绍来大塘洗浴中心“上班”(卖淫),到目前为止平均每天卖淫两次。2016年2月3日已经上了三个“班”(指卖淫),警察来的时候她正在候客。该洗浴中心规定卖淫套餐名称、时间、收费标准以及卖淫女的提成等。

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2月3日晚上他在大塘洗浴中心充值办理了会员卡。当晚他与一名卖淫女在大塘洗浴中心三楼一个房间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6.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她通过朋友介绍到市中区龙游路大塘洗浴中心上班当“小姐”。去后,一名男子把她带到三楼的休息室,给她介绍工资是靠提成,每接一单“生意”提成300元,没有底薪。该洗浴中心规定嫖娼套餐名称、时间、收费标准。2016年2月3日晚上,她与一男客人在823房间发生性关系时被警察查获。

7.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6年2月3日晚上他与大塘洗浴一名卖淫女在该洗浴中心三楼827房间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该洗浴中心规定嫖娼套餐名称、时间、收费标准。

8.证人余某某证言证实,她是乐山大塘洗浴中心的员工。2016年2月3日晚上,她和男客人在该洗浴中心三楼827房间发生性关系被警察查获。她和男客人发生性关系收益是300元。

9.证人李甲证言证实,2016年2月3日晚上他和他朋友到大塘洗浴中心耍,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她办5,000元会员卡可以耍特殊服务,他就办了。当晚他与大塘洗浴一名卖淫女在该洗浴中心三楼一个房间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该洗浴中心规定嫖娼套餐名称、时间、收费标准。

10.证人余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大塘洗浴中心的服务员,负责给客人提鞋,出收牌,忙的时候还要接待客人。他不知道大塘洗浴中心老板是谁,平时是一个姓王的在那里负责日常工作。大塘洗浴中心是洗澡、桑拿,还为客人提供特殊服务,特殊服务分三种,最贵的1,000多元,就是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第一次去的客人,服务员会介绍和办会员卡,办会员卡后可以免费洗澡、桑拿,然后直接到三楼去享受特殊服务。有会员卡的客人就直接泡澡后上三楼“耍”,完了之后就在会员卡里扣。

11.证人张某某(又名张婷)证言证实,2015年8-9月的时候,刘某某给她说其是大塘洗浴中心的股东,让她到大塘洗浴中心去做账,每月3,000元,她就答应了。2016年1月杨某1来管理后,她的工资就降到2,000元。她第一次见到杨某1,好像2015年12月职工大会上。她1月份的工资,刘某某叫她找杨某1。2016年1月左右王某某把大塘洗浴中心三楼的提成给她入账。三楼账目写的是A项目,还有几个字母代替,下面写的金额。她不知道三楼从事什么服务,查获了才知道三楼是卖淫的。大塘洗浴中心营业额是杨某1来了之后开始增加的,办会员卡和冲卡的人多了,二三楼营业额都增加了。她做该洗浴中心账,主要就是收入和开支,收银员把每天的收入和开支的账单交给她,她就把流水账做出来。2015年12月底,刘某某就给她说了要过来的老板是杨某1,然后有一天杨某1就喊大塘洗浴中心全部的员工到大厅的一楼,杨给大家说以后大塘洗浴中心不会拖欠大家的工资,谁要干的就在公司里好好干,不想干的就走。之后她每天去做账的时候就先去前台收银员那里问一下账单在那里,账单在收银台她就在收银台拿,账单如果不在收银台,她就给杨某1打电话,杨某1在的时候杨某1就给她拿下来,杨某1不在的时候就将账单丢在她二楼办公室的抽屉里,账单主要包括每天的收银票,大塘洗浴中心三楼的提成单,大塘洗浴中心日常的开支单,收银票是每天前台那里开的,提成单和开支单都是杨某1那里保管的。她每天主要做两个账,一个是细账,一个是流水账,每天的细账她作了以后都要交给杨某1过目,杨看了以后还要签字确认。杨某1是2015年12月底的时候到大塘洗浴中心的。杨某1就是以一个股东的身份进入大塘洗浴中心的,因为杨某1来了以后跟她说刘某某和以前几个老板的账都不管了,现在是杨某1和其他人接手大塘洗浴中心了。大塘洗浴中心的开支主要包括员工工资、二楼、三楼技师提出、日常开支。2015年12月杨某1来后,整个大塘洗浴中心的收入都是交给了杨某1,付钱也是杨某1在付,付了以后杨某1就把付款的单子存起,然后再拿给她做账。每天的收入就是她每天去的时候直接从前台那里或者杨某1那里拿到收银票就可以清算出来,开支的部分她就直接找杨某1拿开支小票、技师提成单等。账做好了以后她就交给杨某1,杨某1要审核签字。刘某某离开以后,杨某1就是大塘洗浴中心的经营者。因为杨某1在大塘洗浴负责经营管理,王某某、李某都要向杨某1汇报大塘洗浴中心的日常工作,她做的所有的支出都是杨某1在签字。所有大塘洗浴中心的收入和支出都要经过杨某1,杨某1所有的事情都要管。杨某1的办公室在三楼,就是以前刘某某的那空办公室。她的u盘里有其从大塘洗浴中心开业以来,她担任会计做的大塘洗浴中心的各类账目(向公安人员提供上述账目)。在大塘洗浴中心比较熟悉的人都是喊她张婷,张婷是她的曾用名。她只晓得杨某1是三层楼都在管,一楼的提成15天做一次,做好后她就交给杨某1。二楼的提成10天做一次交给杨某1,杨某1看了账后才拿提成给他们。三楼的提成她是从杨某1那里拿到的提成单是已经付款的。账上写的是三楼技师提成,就是卖淫女的提成,一般每天就是6-7千元钱,高的时候一天提成一万多元。工资表上的杨总就杨某1,杨某1说了还是把其的工资做进账里,之前的账单上没有杨某1,2015年12月15日以后账单上才有杨某1的名字,那个时候杨某1开始接手大塘洗浴中心的。

12.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大塘洗浴中心三楼是卖淫的地方,他在三楼当服务员。2016年2月3日,他上夜班,大概晚上十一点左右警察就到三楼把他控制了,警察来的时候三楼一共的五个房间正在进行卖淫活动,他记得的房间有812、818、823号,还有二个“小姐”在休息。该洗浴中心规定嫖娼套餐名称、时间、收费标准及卖淫女的提成等。

13.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塘洗浴中心二楼服务员,1,800元一个月包吃住。大塘洗浴中心三楼是提供卖淫服务的。三楼一共有十几个左右的房间,这些房间都是有床和单独卫生间,客人“小姐”就在房间里面发生关系,大塘洗浴中心是24小时营业。大塘洗浴中心三楼是专门提供卖淫的地方,这个在大塘洗浴中心上班的人都知道。他是二楼的服务员,他只知道三楼小姐提供的服务有A和B两项目,具体怎么服务他不知道。卖淫服务项目的钱是一楼收银台收,客人每个人都有一个对应的号码牌,一楼二楼三楼消费都是收银台收。

14.证人张某丙言证实,他是大塘洗浴中心的服务员,在该洗浴中心一楼给客人开柜子,递毛巾等服务。2015年11月17日,他开始在那里上班的,大塘洗浴中心的老板他不知道是谁,平时是一个姓王的副总经理在那里负责。大塘洗浴中心就是做洗浴的,还有特殊服务,要办了会员卡才能享受,具体的他也不是太清楚。

15.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她是在2015年12月23日去大塘洗浴中心上班,负责大厅前台收银工作。2016年2月3日22时30分左右,公安人员到大塘洗浴中心检查,查获她昨天晚上收取现金5,179元,另外2,000元备用金,共计7,179元。大塘洗浴中心前厅有两个管理人员蒋某、汤某某。她按技师房报钟进行收银,三楼有三种账单A+游龙回春,收费1,198元;A单入水依人898元;B单柔情似水698元,收银员将客人消费情况按技师的手牌编号,由技师报项目、技师号、房间号进行收费,三楼技师多的时候有十多个,每天报钟都有变动,她都不认识,现在有五六个技师,走了几个,这些人如何来的她不知道。她知道大塘洗浴中心现在的股东是杨某1,杨某1每天都在大塘洗浴中心进出,她们都喊其杨总。听大塘洗浴中心其他员工说,以前是一个叫刘某某的人在管理,经常有人到大塘洗浴中心要账,刘某某就跑了,现在实际管理人是杨某1。她只知道有一个姓王的管理人员,有人喊其小兵哥,王经理负责管理汤某某和蒋某,另一个管理人员她们喊其大兵哥,负责采购工作。她去大塘洗浴中心应聘的时候是杨某1面试的,面完试是杨某1安排她去做的收银员,当时杨某1跟她说的是2,000元一个月加提成。大塘洗浴中心只有一个收银台就是一楼的收银台,一楼、二楼、三楼都在一楼收银台收银。每天的收银款都是交给杨某1,有时候是杨某1叫汤某某或王某某来拿。拿钱的时候就看下打出来的总账单,然后就把钱拿走,对账单会计会来拿。在收银款中,三楼比较大。出租车给大塘洗浴中心带客人来消费了就会给出租车司机相应的提成,根据消费的项目不同提成不同,洗脚是20元,在三楼消费项目提成要高点最高提150元,其他的提成她记不清楚了。出租车的提成有专门的登记表,上面写的是出租车司机带来的客人数、客人手牌号、客人选的服务项目、还有出租车司机的姓和联系电话。汤某某和蒋某核查登记表后签字后出租车司机自己拿一个报销单来前台收银台拿提成。她在大塘洗浴中心上班只开了一次例会,开会的时候杨某1、王某某、蒋某、汤某某、李某都在,在大塘洗浴中心的门口站着开的,当时是王某某说了一些规章制度,杨某1当时说了几句话就叫员工加油什么的。大塘洗浴中心有自制的会员卡,会员冲卡,会员结账的时候就直接从卡里面扣。大塘洗浴中心三楼的卖淫服务她去上班的时候就有。最后一次发工资是杨某1发给她的,在三楼杨某1的办公室(出示办公室照片,辨认出就是这间办公室)。

16.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他们出租车跑夜班的司机都知道大塘洗浴中心里面有卖淫嫖娼,一般晚上拉客人去大塘洗浴中心消费,根据客人消费可以得到相应的提成。拉客人去后,门口有专门的保安记录出租车司机的名字、车牌号、拉客人去的时间、联系方式和客人的手牌号,拉的客人数量,然后第二天再去大塘洗浴中心根据拉去的客人的消费项目拿提成。去的时候找保安,保安带他们去找大塘洗浴中心一个主管的人,那个人核对记录之后给他们提成。如果客人单纯是去洗澡每个客人提20元,如果是去嫖娼的每个客人提100元,但是如果的是大塘洗浴中心的会员,他们拉过去嫖娼的话,每个客人提20元,如果拉过去的客人办了大塘洗浴中心的会员卡,他们也要提20元(并辨认出汤某某是给提成的男子)。

1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以前大塘洗浴中心是刘某某在管理,现在整个大塘洗浴中心是杨某1在管理。他还认识王某某外号小胖,他主要负责大塘洗浴中心的营销。2015年11月底,杨某1叫他到大塘洗浴中心去上的班,职务是副总经理,只负责后勤采购上的事。杨某1是大塘洗浴中心的股东之一。2015年11月,因为太塘洗浴中心的老板刘某某跑了后杨某1就接管了大塘洗浴中心,管理大塘洗浴中心的所有人事及资金。他和王某某都是杨某1招募到大塘洗浴中心上班的,他比王某某先去几天,他们两个的职务都是“副总经理”,他是负责大塘洗浴中心采买的事,王某某是负责营销。王某某的下面还有两个“店长”,一个叫汤某某,一个叫蒋某,他们两个店长就是负责每天值班时的事务,店长有什么事就向王某某汇报,王某某就跟扬雪汇报,杨某1同意后如果是需要买东西的就由他签个字然后把钱支出去。他只知道大塘三楼是VIP会员专属区域,其他的就不清楚了,因为三楼所有的事务都是王某某在管理,三楼的资金都是王某某直接和杨某1联系,不经他的手。当时他去大塘洗浴中心上班的时候,他、王某某、杨某1三人作为大塘洗浴中心的管理层人员,开会时王某某就说为了把生意搞好,要搞发宣传单的事,杨某1同意后,决定由王某某去操作,发了宣传单没几天,就有出租车来返点的事,具体怎么返点他不清楚。杨某1跟他说是4,000元钱一个月,没有奖金和提成,他在大塘洗浴中心还没有领过工资。王某某来之前三楼就已经从事卖淫了,当时是一个叫“勇哥”的人在负责管理,他去大塘洗浴中心的时候杨某1介绍过。说“勇哥”负责大塘洗浴中心三楼。他听杨某1说大塘洗浴中心的老板刘某某差她的钱,差多少钱没有说,她把大塘洗浴中心接管过来,在大塘洗浴中心负责全面事情,资金都是她在管理,每天的营业款和票据收银员交给杨某1。杨某1在全面接手大塘洗浴中心后,之前负责三楼卖淫的“李丙”因为不听杨某1的“招呼”,所以杨某1就找了王某某来管理三楼卖淫的事务,而且杨某1接管大塘洗浴中心后其三楼的卖淫项目和收费发生了改变。大塘洗浴中心的会计叫张婷。他看到过张婷做过账,但上面的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的,因为张婷账做出来后就直接交给杨某1看,又不会拿给他看,单子最后在哪个那里他也不知道。

18.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大塘洗浴中心的用房是宣旺房产有限公司开发的,2015年1月12日他与刘某某在金帝茶楼签订的租赁合同,房租12.5万一年,时间为10年,签订用途是用来搞洗浴,按规定每个季度都付一次房租。在使用过程中,刘某某付了40万元,现在还差85万元的房租费。

19.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左右她去大塘洗浴中心应聘做收银员的,当时工资是2,200元每月,一开始是刘某某来收银台收收银款。大概12月刘某某把杨某1带过来,杨某1在收银台跟他们说以后收银款只能其来收,刘某某不能到收银台来收钱。12月20日左右,杨某1就通知在大塘洗浴中心大厅给员工一起发工资,杨某1还在收银台让她们三个收银员重新写一份入职申请交给其,2016年1月的工资就是杨某1给他们发的。直到2016年2月3日大塘洗浴中心被公安机关查处,她一直在那里做收银员。大塘洗浴中心有三个收银员,她、董某某、王某。大塘洗浴中心只有一个收银台就是一楼的收银台,一楼、二楼、三楼都在一楼收银台收银。收银款只有杨某1一个人在收。对账单上有收银的方式,刷卡多少,现金多少。对账单是和营业款一起放在收银台,杨某1来收钱的时,没有拿过对账单,对账单有时候汤某某送到楼上办公室,有时是会计来拿。杨某1在大塘洗浴中心有办公室,在大塘洗浴中心的三楼。在杨某1没有接受大塘洗浴中心之前,一楼二楼三楼收银都差不多,后来杨某1来了之后三楼的收银额比较大,主要是三楼的三个服务项目收银比较多,三楼有三种账单:A+游龙回春,收费1,198元,A入水伊人898元,B单柔情似水698元,这三个项目是杨某1接手后才有的。三楼的服务员打电话下来,跟他们说客人的手牌号、技师编号、选的项目。然后他们收银就登记下来等客人拿手牌来买单。收银款没有交给杨某1前,有支出,就是出租车提成。出租车给大塘洗浴中心带客人来消费了就会给出租车司机相应的提成,根据消费项目不同提成不同,洗脚是20元,在三楼消费项目的提成要高点最高提成一百多元具体多少忘记了,其他的提成她记不清楚。出租车的提成有专门的登记表,上面写的是出租车司机带来的客人数,客人手牌号、客人选得项目、还有出租车师傅的姓和联系电话。汤某某和蒋某核查登记表后签字出租车师傅到前台收银台拿提成,汤某某和蒋某不签字是不会拿钱给出租车师傅的。她知道杨某1接手大塘洗浴中心后在负责管理和运营。还有汤某某和蒋某是值班经理,她们有什么事只找汤某某和一个兵哥(王某某)的人。大塘洗浴中心有自制的会员卡冲卡,结账的时候就直接从卡里面扣。张某某提供2016年1月大塘洗浴中心的员工工资单上关于她的工资及请假情况都是真实的,应该是张某某做账做的,其他人的工资她不清楚。2015年12月15日之后她就没有看到过刘某某在大塘洗浴中心出现过。

20.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他是做装修生意的。他是2014年12月23日去帮大塘洗浴中心装修的,当时是刘某某跟他签的合同,他只负责3楼的装修,当时签的合同装修费是83万元,原本是2015年2月8日开业,但是因为装修款没有到账就停工了,后来刘某某付了17万,就在2015年7月份的时候把大塘洗浴中心的三楼装修完,2015年7月8日开的业,装修款还差66万元。他一直找刘某某付装修费,但是刘某某一直说要跟几个股东协商。2015年12月中旬的样子,他跟几个工人一起找到刘某某,刘某某说要钱去找大塘洗浴中心要,刘带他们去大塘洗浴中心去见杨某1,是在大塘洗浴中心三楼原来刘某某的办公室找到杨某1之后,杨某1就说:“大塘洗浴中心现在是我在负责经营,你们要钱找刘某某,你们的合同跟大塘洗浴中心没有关系。”当时他们还在大塘洗浴中心闹了一下把电关了。因为当时还不知道杨某1跟刘某某是合伙人,还以为她是新来的老板,所以后来就没有找杨某1。到2015年12月底就彻底联系不上刘某某了。2016年1月19日的时候,刘某某的助手用微信给他发了《大塘洗浴中心的合作协议》,他才知道杨某1是大塘洗浴中心的股东之一。知道之后,他也没有去找过杨某1,而是直接去法院起诉了大塘洗浴中心。《协议》大体内容就是杨某1、刘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每人出资125万开的大塘洗浴中心。协议他没有,他有刘某某助手拍得《协议》内容的图片,现在还保存着,他能辨认出杨某1。

三、同案人的供述

1.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11月29日,他在58同城上看到的招聘广告,他就去参加面试并且被招进大塘洗浴中心。他最开始是做了一个多月的收银,一个多月以后他被升为了主管,每天的任务就是收银和交账,要点清当天消费和收入的所有总账,其中包括大塘洗浴中心特殊服务的消费账单。2016年2月3日晚上,他正在前台值夜班时警察来了。他是前台收银的主管,每天负责把账交给会计张婷。大塘洗浴中心有按摩,洗脚还有特殊服务,特殊服务分为三种:“若水人家”价格为898元,“柔情似水”为698元,还有一个名字记不得了,价格是1,198元。特殊服务就是男性客人在下面的洗浴池洗完澡后再去三楼与里面的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她们与男性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后提成,如果是698价位的提成300元,898价位的提成400元。客人可以给现金也可以充值,他们消费完后就出来结账。出租车带来客人会给出租车司机回扣,服务项目A是150,B是100元,A+是200元,出租车司机带人来,门口保安会把出租车的姓、车牌、电话、数量、登记时间、消费项目、客人手牌记下来,第二天根据客人消费的项目来拿回扣,这个回扣是他根据当天的记录来给出租车司机。公安机关查获的出租车登记本就是用来登记出租车司机拉客来给司机回扣,登记日期就是拉客来的时间,姓名就是出租车师傅的姓,电话是出租车师傅的电话,数量是出租车带来的客人数,消费项目是出租车带来的客人消费的项目,通知是是否通知了出租车司机,手牌是出租车带来客人的对应手牌。公安机关查获的一些相同的单子上记录的手牌就是嫖客每个人唯一的号码,工号就是“小姐”号码,上钟和下钟就是“小姐”给嫖客服务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房号就是嫖客和“小姐”发生关系的房间,项目就是嫖客选的服务项目,其中服务项目A就是90分钟2次性关系,B是80分钟1次性关系,其中A和B后面有加号的是嫖客加时间。时间就是“小姐”给嫖客服务了多长时间。“小姐”卖淫服务项目的钱是一楼大厅收银台收,“小姐”提供服务的安全套和其他物品是三楼主管负责发放。大塘洗浴中心的直接负责人是杨某1,杨某1不管理他们,直接管理他们的是王某某,叫王副总。大塘洗浴中心3层楼都有一个主管,杨某1负责大塘洗浴中心所有的工作,她是总负责人,王某某是杨某1从成都找来协助其管理大塘洗浴中心的,杨某1不在的时候就是王某某负责管理全部事。他最初上班的时候,大塘洗浴中心的老板是刘某某,由于刘某某发不起员工工资就跑了,刘某某跑了后,就由杨某1来接管了大塘洗浴中心,全面管理大塘洗浴中心的人事及资金,还从成都请来了王某某当销售总监,全面管理大塘洗浴中心的业务,并请了李某来管采购。他之前是大塘洗浴中心的一般员工,后来杨某1接管大塘洗浴中心后,请了王某某来管理,王某某把他升任为大塘洗浴中心的前厅主管,负责值班那天的管理工作。大塘洗浴中心每天的营业额都是由大塘洗浴中心的收银员直接交给杨某1,不会经其他人的手。他负责管三个收银员。杨某1随时过来收银,收银款是给杨某1。卖淫女的提成不知道是谁在发放,提成对账单是王某某在管理。杨某1是2015年12月左右开始管理大塘洗浴中心,当时因为生意不好,她就招募了王某某来搞营销策划,其中就包括了三楼卖淫的管理及宣传,王某某上任后就组织印发了大塘洗浴中心的宣传单,出租车拉客来返点等手段来提高大塘洗浴中心的生意。

2.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是2015年12月底到大塘洗浴中心上班的,是杨某1聘请他去的。原刘某某是大塘洗浴中心的老总。2016年1月中旬,刘某某因为债务问题没在洗浴中心出现,之后都是杨某1在实际经营大塘洗浴中心。他知道杨某1是洗浴中心的股东,李总叫李某,他在大塘洗浴中心具体管理各项事务。洗浴中心有两个前厅主管,分别叫汤某某、蒋某,负责洗浴中心的具体事务,包括服务员培训、客户经理培训、办理贵宾卡、安排客人消费等。大塘洗浴中心对外宣传的是提供正规的浴足、按摩、泡澡等正常服务,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般是客人到洗浴中心消费时,有客户经理接待客人到洗浴中心二楼进行正常浴足、按摩,如果客人需要特殊服务(性服务)就会用呼叫器通过当班主管以及客户经理,安排洗浴中心的技师到洗浴中心三楼套房提供性服务。一些在洗浴中心消费过的客人知道大塘洗浴中心有特殊服务项目,他们一般自己到洗浴中心三楼找客户经理或主管安排技师提供性服务。大塘洗浴中心向客人提供的性服务主要包括A单、B单。在管理过程中他和李某有什么事情解决不了都是第一时间向杨某1汇报,由她做决定。杨某1对洗浴中心三楼技师向客人提供性服务项目也是知情的,因为她有时候也会到洗浴中心三楼看一下经营情况。他刚到洗浴中心上班的时候,是刘某某和杨某1在一起负责,到2016年1月中旬,刘某某和杨某1因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吵了架,刘某某就退出走了,这时候就是由杨某1在全面负责大塘洗浴中心的所有事务,并把他提升到了管理层,后面所有事务他都是直接向杨某1汇报。还有李总(李某)负责采购,李某也被杨某1任命为副总。他的手下有两个前厅经理,分别是汤某某和蒋某。还有一个叫李丙的人,是负责技师管理的(三楼技师就是卖淫女),是杨某1或者刘某某联系来的。为了生意好,他重新做了一个宣传单模子交给杨某1审核后,就印了一部分出来,交给工作人员拿到大街上去分发。出租车司机看到宣传单后把客人拉到大塘洗浴中心来有提成。出租车司机提成单子是当班的前台经理在记录,记录后交给杨某1审核签字。他到大塘洗浴中心上班后,大塘洗浴中心每天的营业款都是由收银台的员工把交班条及现金全部交给杨某1,杨某1把现金拿走,把所有的票据给张婷做账,钱他们是沾染不到的。每个月是十五号发工资,都是自己到杨某1的办公室领取。2016年1月初,在大塘洗浴中心三楼杨某1的办公室开过一次会,那次有杨某1,他、李某、李丙、汤某某、蒋某参加,会议决定了他是营销主管,负责营销;汤某某和蒋某为当班主管;李丙是技师主管;李某是经理,他们有什么事向李某汇报,由李某给杨某1说。出租车带客人来后保安登记,然后第二天值班主管核实签字后出租车司机去收银台拿钱,杨某1还跟收银员说过其会给提成的出租车司机打电话核实提成。出租车司机的提成单是一起给杨某1的。2016年1月他正式上任,中旬的时候杨某1召集他,李丙(他去前管三楼卖淫的)、李某开会,会议上他们商讨后由杨某1制定了三楼卖淫服务项目和服务套餐的收费标准,杨某1安排他去具体实施。卖淫女是之前就有的,他也不知道是哪个找来的,杨某1接管大塘洗浴中心后,三楼卖淫女的去留,人事变动还有请假这些杨某1都知道,卖淫女要到大塘洗浴中心来卖淫,要得到杨某1的允许。杨某1的办公室在大塘洗浴中心三楼电梯对面那间,那间办公室以前是刘某某,刘某某走了后杨某1就一直在使用。还有就是杨某1有时候要到二楼办公室去跟会计谈做账的事情。出租车提成原来就有了,杨某1接管大塘后调整了价格,目的是为了提高生意。出租车提成发放是由杨某1每天看完报销单审核签字后,收银台才把提成发放给出租车司机。大塘洗浴中心只有一个张会计。他的办公室和张会计的办公室都在大塘洗浴中心二楼。张会计应该知道他在做大塘洗浴中心三楼卖淫小姐提成的单子,因为杨某1有时要到二楼找他拿三楼“小姐”卖淫提成的单子签字审核,张会计看到过。他能认出张会计。卖淫后的提成情况是:A+梦回大塘,收费是1,198元,卖淫女提成500元;A套称为游龙回春,收费898元,卖淫女提成400元;B套称为柔情似水,收费698元,卖淫女提成300元。三楼卖淫女提成是由他到收银台看了电脑数据后做成技师提成表,后找李某签字,李某签字后再交给杨某1签字,杨某1审核签字后杨某1就把钱拿给他,他拿去发给卖淫女。

四、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她是去大塘洗浴中心收钱的,因为老板刘某某欠她20万元。大塘洗浴中心里她认识刘某某,李某(她介绍去上班的),还有李志坤,是保安,其他不认识。大塘洗浴中心是2015年7月开张。大塘洗浴中心有三层楼,一楼是泡澡的,二楼是足浴,三楼好像也是洗脚的,她没到三楼去过,所以不是很清楚。她认识王某某,叫“小胖”。可能认识汤某某的样子,名字不知道。2016年2月3日公安机关查获时,她不在中心,刚刚离开回家去了,后来一个朋友打电话说大塘洗浴中心被查了。她是从2015年12月去的大塘洗浴中心,因为刘某某差她的钱喊她去大塘洗浴中心去拿,说大塘洗浴中心赚了的钱她都可以拿来抵账。每次去后大塘洗浴中心的当班收银员就把钱给她,她拿了钱就走。她从2015年12月下旬至2016年2月3日,她一共拿了4万元。她认识李某,是她介绍去上班的,他负责大塘洗浴中心采购。(公安人员向杨某1出示“大塘洗浴中心合作协议”复印件杨某1仔细观看后)这份协议是存在的,是2015年12月15日她和刘某某、李某某、周杰昌在大塘洗浴中心大厅内共同签署的,协议内容是签署的每个人都占大塘洗浴中心25%的股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手段包含了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其中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人员参见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卖淫罪则是指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容留手段与容留卖淫罪中的容留行为在表现上具有重合性,均为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提供了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保证并促使卖淫活动的顺利进行。二者的区别在于,容留卖淫罪中行为人与卖淫人员一般不存在任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尽管现实中容留人员会向卖淫人员要求的一定的经济回报,按次收取费用或者按卖淫所得比例收取费用,但容留人员并不过问卖淫人员是否自愿从事卖淫,不参与卖淫价格的商定,不强制要求卖淫人员必须在其场所内从事卖淫,在卖淫人员不愿继续从事卖淫活动时不加以强制干涉。即收留人员对卖淫活动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对卖淫人员而言是为其提供一种协助性活动。组织卖淫则相反,由于卖淫所得收入由组织者支配,组织者在经济管理上往往会制作台账,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次数、非法所得数额进行登记,以便分配违法所得并监管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就本案而言,大塘洗浴中心经营者对卖淫人员在此从事卖淫活动进行了有效管理,卖淫人员服从其安排,按其要求的时间、价格或次数等进行卖淫,并制定了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卖淫人员绝对服从,经营者或管理者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组织卖淫罪的“组织性”。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证言和同案人供述、《大塘洗浴中心合作协议》图片,证实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某1与刘某某等人签订《大塘洗浴中心合作协议》,刘某某离开该中心后,其是该中心实际经营者,管理包括人事、资金、制度、卖淫事务等,并雇佣王某某、汤某某等人在该中心从事管理等活动,为其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可见,被告人杨某1以经营大塘洗浴中心形式设立专门卖淫的场所,容纳卖淫人员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对卖淫人员在此从事卖淫活动进行了有效管理,并制定了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对其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1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如构成犯罪,其行为也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具有初犯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国燕

人民陪审员欧奕芸

人民陪审员刘德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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