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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刑初643号组织卖淫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2   阅读:

审理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苏0106刑初64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7-09-12

审理经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徐某、张某、黄某某、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明君、助理检察员杨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包少蓉、李嘉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汪钱桢、徐军,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赵国凯,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林志刚,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10月21日起,被告人徐某某在其承包经营的位于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68号金信花园15幢塞天皇星温泉内,组织工作人员招募、管理卖淫女,安排卖淫女住在场所内,以固定的四种价格和服务项目向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并收取嫖资,和卖淫女结算卖淫分成。被告人陈某系徐某某妻子,负责收取、核算场所组织卖淫的获利情况,向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参与场所经营和管理。徐某某安排李某2、许某(均另案处理)担任场所的经理,全面负责经营和管理;安排赵某(另案处理)负责招募、培训、管理卖淫女,给卖淫女排班,并安排卖淫女至包间卖淫。被告人徐某、黄某某、刘某某负责在场所内向客人介绍、推销卖淫嫖娼服务。被告人张某负责记录卖淫女服务时间和服务项目。2017年2月23日23时许,民警在上述场所内查获卖淫女6人及嫖客6人。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六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包合同、招聘广告、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南京一九一八美容保健休闲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证人黄某1、高某、尹某、王某1、成某、王某2、刘某1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陈某、徐某、张某、黄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组织卖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徐某、张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均辩解认为陈某并未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其只是实施了核对卖淫活动账目及发放工资的行为,依法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辩护人提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徐某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0月下旬起,被告人徐某某在其承包经营的位于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68号金信花园15幢塞天皇星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洗浴中心内(以下简称塞天皇星洗浴中心),组织工作人员招募、管理卖淫女,安排卖淫女住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内,以固定的四种价格和服务项目向客人提供卖淫嫖娼服务,收取嫖资,并与卖淫女分成结算;徐某某安排李某2、许某(均另案处理)担任塞天皇星洗浴中心的经理,全面负责经营和管理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内包括卖淫嫖娼活动在内的具体事务;安排赵某(另案处理)具体负责管理卖淫女的招募、培训、排班及安排卖淫女至包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陈某系徐某某妻子,负责收取、核算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内包括卖淫嫖娼活动在内的资金、获利情况,向包括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在内的工作人员发放工资。被告人徐某、黄某某、刘某某负责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内向客人介绍、推销卖淫嫖娼服务。被告人张某负责记录卖淫女服务时间和服务项目。

2017年2月23日23时许,民警在上述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内查获卖淫女6人及嫖客6人。被告人徐某、张某、刘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同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主动至本市鼓楼分局湖南路派出所投案。同年3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主动至本市鼓楼分局湖南路派出所投案。同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288号踏浪网吧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徐某、张某、黄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徐某某、陈某、徐某、张某、黄某某、刘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证实,六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承包合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1日,其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并出资实际于10月28日开始按合同约定经营塞天皇星洗浴中心。作为塞天皇星洗浴中心新的实际经营人也就是总负责人,其继续留用李某2、许某、赵某、刘某某、张某等之前就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李某2、许某担任经理,全面负责经营和管理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内包括卖淫嫖娼活动(安排卖淫女以固定的四种价格和服务项目向客人提供卖淫嫖娼服务,收取嫖资)在内的具体事务;由赵某负责招募、培训、管理卖淫女,给卖淫女排班,并安排卖淫女至包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另其妻子陈某在会计离开后负责收取、核算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内包括卖淫嫖娼活动在内的资金、获利情况及向包括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在内的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徐某是其侄子,开始是让他来做厨师的,黄某某是其从劳务市场招来的,开始是做服务员的,刘某某、张某则是其承包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前就在此工作的,刘某某是在水区工作、张某是在输单台输单,他们几个人的工作(包括从事与卖淫嫖娼活动有关的事务)具体都是由李某2他们安排的。卖淫嫖娼所得资金一般会与卖淫女对半分成,开始是赵某拿着卖淫女的签单和会计直接结算,会计离开后则是由赵某与陈某结算。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徐某某是其丈夫。2016年10月底,徐某某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并出资实际于10月28日开始按合同约定经营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内除正常洗浴服务外,也存在以固定的价格和服务项目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李某2、许某、赵某等人原就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徐某某承包经营后将他们留用。李某2作为总经理管理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内包括卖淫嫖娼活动在内的所有事情;赵某负责管理卖淫女;徐某是徐某某侄子,他负责将客人从五楼带去四楼;张某在吧台输单;刘某某在水区上班;黄某某在四楼迎宾台,会从五楼带男客人去四楼包间。其自己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无任何职务,也不安排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原来有会计专门负责核算账目,自己只是在会计离开后才负责核算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包括卖淫活动在内的账目,并给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另卖淫嫖娼所得资金,她按照李某2与赵某核对好的账目将其中卖淫女应得提成转给赵某,余款就是徐某某的。

(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徐某某是塞天皇星洗浴中心的承包人,其是徐某某的侄子。2016年12月,徐某某让其去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先是做厨师,后来负责塞天皇星洗浴中心日常具体事务的经理李某2安排其做营销,主要就是以固定的598元、798元、998元、1298元四种价格和服务项目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卖淫活动基本是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四楼固定区域的包间内进行,由赵某具体负责管理卖淫女的招募、排班。徐某某知道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内有卖淫嫖娼活动,他不在时,则由李某2负责并安排具体工作。陈某是徐某某老婆,她也知道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内有卖淫嫖娼活动,会计不在时,她负责对账、收银和发工资,自己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期间,吃住是包的,陈某每月还会另外给1500元让自己还房贷,赵某会帮卖淫女向陈某要工资。张某是收单员即计费员,负责卖淫女的服务时间和服务项目。黄某某是服务员、刘某某在更衣室,他们和自己一样也会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从2016年6月开始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主要负责帮“女技师”(卖淫女)记钟、催钟、输单、记账,然后将四楼送来的单子撕一半交给赵某转“女技师”留存。另一半会交到收银台,收银的会和老板娘陈某对账。其在输单中所输的四种固定价格即598元、798元、998元、1298元的服务项目就是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价格。塞天皇星洗浴中心是老板徐某某总负责,李某2和许某是经理,徐某某不在时,就是他们负责管理日常包括卖淫嫖娼活动在内的具体事务,他们会向徐某某汇报工作。赵某负责四楼卖淫女的招募、管理。陈某是徐某某老婆,也就是老板娘,负责对账、发工资、卖淫女结算工资也会找她。徐某和黄某某两人是做营销的,主要就是负责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刘某某是负责开柜子的,也会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

(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春节后和父亲、妹妹一起到南京找工作,在南京板桥人力资源市场遇到徐某某和李某2招人,于是一家三口就跟着他们到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先是做服务员,后来是徐某某、李某2安排其做了营销,就是向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和价格,其中就包括598元、798元、998元、1298元四种价格和服务项目的卖淫服务。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在其来之前就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其来后不久就感到这里不正规,后来是李某2告诉其这里有“女技师”在四楼向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徐某某是塞天皇星洗浴中心老板,他是总负责。陈某是老板娘,主要是在收银台负责账目。李某2是总经理,具体工作安排都是他负责。许某负责考勤和四楼服务员的管理。赵某负责“女技师”的招募、管理、培训、排班。张某负责将“女技师”给客人服务完的签章输入电脑,然后传到收银台由客人买单。刘某某是水区服务员领班,客人来洗澡时,他会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徐某也是做营销的,就是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上述人员对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存在卖淫嫖娼活动都是知道的。

(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是2016年8月到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2016年10月,徐某某接手经营塞天皇星洗浴中心,自己在2016年年底辞职。2017年2月初,总经理李某2联系让自己回塞天皇星洗浴中心上班,工资上调到每月3000元,并安排自己到五楼更衣室做领班,工作职责是给客人开柜子及向客人介绍四楼的木桶浴项目也就是卖淫服务,卖淫服务主要包括598元、798元、998元、1298元四种价格、项目。徐某某是塞天皇星洗浴中心老板,平时会巡视,若看到自己没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就会让李某2来指责。陈某是老板娘,有时会看到她在收银台收银,自己的工资就是她发的。李某2是总经理,他负责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包括卖淫活动在内的所有事务,有时也会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许某是经理,他是协助李某2负责的,一般如果李某2不在,就由他负责。赵某具体负责四楼“女技师”的管理,“女技师”就住在四楼技师房内。徐某、黄某某是做营销的,主要就是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张某是负责输单的。上述人员对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存在卖淫嫖娼活动都是知道的。

(8)证人黄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担任收银员,刚开始老板是魏总,自2016年10月28日起就转给徐某某。自己的工作就是收银,客人通过刷Pos机、微信、支付宝、会员卡付费,这些费用直接显示在老板娘陈某手机里,每笔都留一个单子结算用,自己收取的现金连同结算单装入一个信封,将信封投入保险柜的孔里,自己没有钥匙,打不开保险柜,一至三天,徐某某或陈某会来取。五楼主要是做足疗和按摩,四楼主要是做卖淫服务的,一般的推拿足疗300多元,而598元、798元、998元、1298元都是四楼“女技师”提供卖淫服务的价格。工资是陈某发,会计把工资表交给陈某,陈某会通过银行卡转账,也有个别员工没有卡的会发现金。陈某在会计离开后还负责核对单子。徐某是营销人员。自己在对讲机里面听到过李某2、徐某、黄某某让赵某带“女技师”到四楼包间提供卖淫服务。赵某负责管理四楼的“女技师”,包括招募。

(9)证人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17年2月22日下午开始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洗浴中心排号安排其去包间服务客人,以固定的598元、798元、998元的费用和服务项目向客人卖淫,自己从中提成。598元的项目是直接和客人发生性关系;798元的项目较598元项目多胸推、口活;998元的项目较798元项目多一个木桶浴。工作时间是从中午12点至第二天凌晨1点,卖淫收入和洗浴中心四六分成,十天结一次账。洗浴中心四楼的“女技师”都是卖淫的。第一天上班夜里,徐某某专门来四楼“女技师”房间看过自己。2月23日晚,自己一共和五名男客人发生性关系,其中22时许,在C09包间,以798元价格与刘某2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查获。当晚包括自己在内共有六名“女技师”与客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查获。

(10)证人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23日晚22时许,其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四楼包间里,以798元的价格和卖淫女高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查获。

(11)证人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7年2月10日起至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做“女技师”,从事卖淫服务。赵某向其介绍卖淫服务项目和价格,分别是598元、798元、998元和1298元。598元和798元是直接和客人发生性关系;998元和1298元是陪客人一起洗澡,然后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工作时间固定从下午1点开始上班。赵某培训卖淫女,给卖淫女排班,安排卖淫女到包间服务。卖淫后会和场所分成。其几次看到过老板徐某某,每次有新“女技师”上班,徐某某都会到四楼看看新来的“女技师”,把把关。李经理、许经理会问客人卖淫女的服务质量。2月23日当天,其和三名男客人发生了性关系。其中23时左右,在C02包间,以998元价格与董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

(12)证人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23日晚,其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CO2包间,以998元的价格与卖淫女尹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

(13)证人王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7年2月初至塞天皇星洗浴中心上班,以固定的价格和服务项目向客人提供卖淫服务。一般先由服务员向客人介绍价格和服务项目,确定后会通知卖淫女去包间提供卖淫服务。其只做998元木桶浴项目,998元自己能提成400元,老板得598元,内容是先陪客人洗澡,再和客人发生性关系。2月23日当晚一共有6个女孩提供卖淫服务的,自己的工号是177,其它分别是198、199、118、166、169。自己是当晚10时上班的,11时被通知去C05包间与李某1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还未发生性关系就被民警查获。

(14)证人李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23日晚上10时许,其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C05包间,准备以998元的价格和王安琪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双方脱光衣服,尚未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

(15)证人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内容,其于2016年12月起至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做“女技师”从事卖淫服务。洗浴中心卖淫服务包括598元、798元、998元、1298元四种价格,都包含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洗浴中心是分区域的,C字开头的包间都是998元的项目,客人也知道,因为在进包间前有人会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项目。赵某负责“女技师”的招募、排钟和管理。做完服务以后,卖淫女让客人签单,客人签一张,卖淫女签一张,总共两张单子,签完以后交给四楼走廊上的服务员,他们交给签单处。单子一式两联,收银一张,卖淫女一张,卖淫女按四六与洗浴中心分成,十天凭单子找专门的会计拿提成。2017年2月23日晚,在C06包间,其以998元的价格与徐某1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并发生性关系,后准备到B07包间上钟时被民警查获。

(16)证人徐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23日晚9、10点钟,其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C06包间,以998元的价格与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双方发生性关系后,自己躺在床上休息时被民警查获。

(17)证人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内容,其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洗浴中心集中安排住宿,以固定的价格和项目向客人提供卖淫服务,会有人排钟,安排其至包间提供卖淫服务,工作时间固定在下午1、2点开始上班,到夜里0点以后结束。2月23日晚,其在C10包间,以798元价格与邱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双方脱光衣服后就被民警查获。

(18)证人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23日晚21时许,其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包间,与王某2谈好以798元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刚准备与王某2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

(19)证人刘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以598元、798元、998元固定的价格和项目向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其分别会提成200元、300元、400元,10天会和洗浴中心结算一次账。工作时间是中午1点到次日凌晨2点。2月23日晚,其在C01包间,以998元的价格与张某1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双方脱光衣服,其给张某1洗了澡,正在擦身时被民警查获。

(20)证人张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23日22时左右,其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包间,以998元价格与卖淫女刘某1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刚洗完澡裸体趴在床上尚未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

(21)招聘广告证实,塞天皇星餐饮娱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春节后发布招聘广告,招聘总经理、会计、主管、领班、营销、收银、吧员、服务员、锅炉工等工作人员,联系人徐某2、李某3,其中徐某2的电话留的是徐某某手机号码152××××6360。

(22)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民警对陈某手机(号码×××)中的微信内容进行检查并截图拍照的情况。陈某微信号为:×××,其微信里有与徐某某(微信昵称英雄本色)、徐某、虞会计(微信昵称逍雅)、张某2的聊天记录。其中包括徐某某向陈某发送的“我叫黄某3没事下来做收银台呢”、“叫李某2上来,你还不来啊”的信息,陈某向徐某某发送“这要告诉我干嘛”、“以后周的班我都去,在家也没事”的信息;虞会计向陈某发送工号55的员工做的798是否按50%比例提成的信息;徐某向陈某发送“喊人过来上班啊”、“这边一个也没有”、“黄某3把钱哪上楼了”的信息;张某2向陈某发送“这几天检查!习大大来南京了查得很严。人家好几家都关门!我朋友们都放假”、“我就这两天要来大姨妈了”的信息、陈某向张某2发送“下午去上班啊…我们回南京啦”、“来上班啊”的信息。

(2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陈某、徐某、张某、黄某某、刘某某、黄某1随身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及扣押的陈某工作手册、单据中的内容,陈某辨认出徐某某经营的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张某、黄某1辨认出的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卖淫服务的记账单的情况。

(24)南京一九一八美容保健休闲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证实,2010年8月4日,民警在南京一九一八美容保健休闲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查获卖淫嫖娼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停业整顿十日并处罚款壹万元。陈某当时系南京一九一八美容保健休闲有限公司负责人,知道其经营的场所内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并与卖淫女五五分成。

(25)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徐某某、陈某、徐某、张某、黄某某、刘某某归案的经过情况以及相关卖淫女、嫖客因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查获、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徐某、张某、黄某某、刘某某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徐某、张某、黄某某、刘某某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五被告人在具体行为的实施、参与的时间等方面有所不同,量刑时酌情予以区分。被告人徐某、张某、黄某某、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徐某、张某、黄某某、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提请对被告人徐某、张某、黄某某、刘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组织卖淫罪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出的承包合同、招聘广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徐某某、陈某、徐某、张某、黄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1的证言等证据能证实徐某某是塞天皇星洗浴中心承包经营人、老板,其对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内包括卖淫嫖娼活动在内的事务负总责,并通过李某2、赵某等人招募、培训、管理和控制他人卖淫;而关于陈某,相关证据虽能证实其系徐某某老婆,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负责包括卖淫嫖娼活动在内的资金收取、核账、并向包括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在内的工作人员发放工资,但并不能确实、充分的证实陈某有组织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故对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不予采纳,而对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徐某某、陈某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徐某某、陈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对陈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徐某某、陈某在案发后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二人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构成自首;另鉴于陈某在协助组织卖淫中具体实施的行为、参与的时间及其曾作为负责人的其他场所因卖淫嫖娼行为被行政处罚过,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徐某某、陈某辩护人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徐某、张某辩护人提出徐某、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另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结合二人在协助组织卖淫中的作用,对二人可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结合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黄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斌兵

人民陪审员闫卫国

人民陪审员朱贵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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