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甘2925刑初2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协助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8-06-05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组织卖淫罪。
审理经过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1、李某2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3、王某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因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1及其辩护人艾伦,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王建杰,被告人王某3及其辩护人吴春燕,被告人王长富及其辩护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在临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法人代表为王某4,7月10日开业经营。在经营中以洗浴为掩护,通过采用对卖淫项目统一定价收费,按服务次数和项目定期与卖淫人员结算等手段,组织多人多次卖淫,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叶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分别受雇到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中参与组织卖淫。被告人叶某1从2016年6月份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在装修时即去该会所上班,一直到2017年1月份。2016年8月中旬至2017年1月,担任店长负责会所管理工作,2017年7月中旬至8月初在该会所上班并担任大项采购及管理工作。被告人李某2从2016年7月份到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担任店长,28天后被解雇。2017年2月再次担任店长负责该会所管理工作。被告人王某3从2016年8月份至2017年8月8日,在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担任财务主管。被告人王某4在2016年7月到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担任该会所的法人代表,领取一定数量的法人工资并负责会所内的采购日常用品(包括拖把、扫帚、洗洁精等)和缴纳水电费的工作,2017年1月18日离开该会所,但仍领取法人工资。2017年8月8日凌晨,临夏州公安局突击检查时,当场抓获卖淫女性8人、嫖娼人员4人、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16人。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户籍证明、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叶某1、李某2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3、王某4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叶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只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叶某1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行为应当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二、被告人叶某1在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中的所有行为均受三个老板的管理与支配,按照前述三人的指令而进行工作,叶某1对卖淫活动没有任何决策权、没有自主决定权,对卖淫女和卖淫活动没有命令权,仅仅是一个协助行为。三、关于叶某1的主观故意方面,被告人叶某1并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仅仅是知道他人组织、策划、实施卖淫活动,而对他人的组织、策划、实施进行了协助。四、被告人叶某1被抓获后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综合考虑,予以公正、合理的判决。
被告人李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只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李某2在店内管理的人员仅仅是服务员,负责的是服务员提茶倒水打扫卫生这一块,卖淫人员不归李某2管理,卖淫人员的招聘、组织、卖淫服务是由赵某负责,财务是王某3负责,服务员的证言证明李某2只是服务员的总管。二、被告人李某2的月工资只有五千元,除每月一至两千元的生活补助费外,再无其他收入,收入表明李某2只是打工者,李某2的店长其实只是撑门面的名誉店长。三、被告人李某2在本案中仅起协助作用。四、被告人李某2不是组织卖淫罪的“圈内人”,案发后老板让王某4和李某2“顶包”,许诺给予25万元的“顶包费”,进一步说明李某2不是组织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某2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王某3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对其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王某3并没有获取犯罪所得,王某3像会所的其他人一样,是按照会所的实际控制人事先确定的工资按月领取工资,其虽然主管会所的财务工作,但其未参与会所“营业收入”的分红,会所的“营业收入”均由会所的实际控制人宋某、倪某某、马某某取得,王某3没有获取工资外的其它任何犯罪所得。三、被告人王某3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为了帮助朋友才到涉案会所上班,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合议庭对上述情节予以充分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4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王某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定性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王某4主观恶性小,可以从轻处罚。王某4表面上是会所的法人代表,其实并不是真正的老板,他在会所的工作是后勤管理员。王某4到会所工作一个月后才发现会所组织、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他虽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但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直到后来逐渐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就于2017年元月以回家过年为借口去了贵州老家,从此再也没有回到会所。二、被告人王某4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只是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没有造成恶劣的影响。被告人王某4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被动地、间接地参与协助卖淫,案发后其他同案人把他当做了一块挡箭牌。三、被告人王某4系初次犯罪,之前无前科劣迹而且认罪态度非常好。四、被告人王某4存在自首情节。五、被告人王某4是四级残疾,生活自理存在一定的困难。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某4从轻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宋某、马某某、倪某某等人于2016年7月15日在临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简称“紫泉会所”),法人代表为王某4,经营场所位于临夏市环城北路盛世花园小区9号楼,经营范围为洗浴、足疗,同年7月份开业经营。在经营期间,该会所制订了包含提供性服务在内的不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服务次数和服务项目定期与卖淫女结算等手段,以经营洗浴、足疗的名义,非法招募、组织、容留多名女性长期从事卖淫活动,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叶某1于2016年6月份在紫泉会所装修时即去该会所上班,2016年8月中旬至2017年1月,担任店长(经理)具体负责该会所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2017年7月中旬至8月初,在该会所负责大项采购及管理工作;被告人李某2自2016年7月份到紫泉会所担任店长(经理),28天后被解雇,2017年2月再次担任店长(经理),负责该会所管理工作;被告人王某3自2016年8月份至2017年8月8日,在紫泉会所担任财务主管;被告人王某4自2016年7月起在紫泉会所担任法人代表,领取法人工资,负责采购会所内的日常用品和缴纳水电费的工作。2017年1月18日因故离开该会所,但仍从该会所领取法人工资。2017年8月8日凌晨,公安机关开展突击检查时,当场查获在该会所接受卖淫服务的马某一、席某、李某某、马某二等男性嫖娼人员4人、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服务的朱某某、赵某某、侯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等女性卖淫人员8人、会所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16人。现已查明,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自2017年7月16日至2017年8月7日23时23分被突击检查前共有627次消费记录,在不足一个月的时间里有超过700人(次)在该会所接受各类色情服务,该会所向以上人员提供包含性服务在内的大项(卖淫)服务627次,获取非法收入35万余元。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账号6217998361001251314、户名为王某3的银行卡向户名为宋某的银行卡转账157.2万元、向倪某某的银行卡转账98万元、向马某某的银行卡转账1.5万元、向叶某1的银行卡转账18.15万元、向王某4的银行卡转账7.4万元、向赵某军(赵某)的银行卡转账80.8万元、向赵某胜的银行卡转账25万元。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叶某1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分局蔡家关派出所抓获,被告人李某2于2017年11月25日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安局小寨派出所抓获,被告人王某3于2017年9月26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抓获,被告人王某4于2017年10月2日到和政县公安局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所证实:
(一)物证
1.POS机、验钞机、电脑、监控器、笔记本、加密狗、会所印章证实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里面实行网络化管理,该会所利用水疗为掩护,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对所有提供的各种服务都实行全程留痕、有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2.现场提取的已经使用和尚未使用的避孕套和其它洗涤用品证实紫泉会所存在性交易活动。
3.上钟计时牌证实2017年8月7日紫泉会所里面的消费情况。
(二)书证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存在组织卖淫行为,经临夏州公安局指定该案由和政县公安局管辖,和政县公安局遂立案侦查。
2.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证实该会所以王某4的名义开办,经营范围为洗浴、足疗服务,经营场所位于临夏市环城北路。
3.临夏市公安局特种行业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临夏市工商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房屋租赁协议、杨树义、杨永财身份证、甘肃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权证明等证实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经临夏市公安消防大队、临夏市工商局、临夏市卫计局等部门核准设立,该会所系租赁杨永财的房屋。
4.搜查证、查封决定书证实临夏市环城北路的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存在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在2017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进行搜查,同年8月15日被查封。
5.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证实和政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从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提取、查扣紫泉会所营业执照1本(正、副本)、卫生许可证1本、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1本、电脑3台、监控器1台、验钞机1台、POS机1台、苹果土豪金手机1部、黑色苹果手机1部、金戒指1枚、人民币6,195元;李某2持有的文件袋1个、档案袋2个、手提包1个、银行卡4张、护照1本、皈依证1本、驾驶证1本;王某4持有的紫泉会所从业人员健康证8本、紫泉会所印章1枚、王某4私人印章1枚、王某4残疾证1本;叶某1、李某2、王某4、王某3身份证各1张;各类笔记本10本、考勤表1册、紫泉会所销货清单14本、入库单1本、版面1张、紫泉会所白色水疗单43张、紫泉会所粉红色水疗单23张、流水清单12张、品项销售明细表20张、消费价目单1张、通联支付清单8张、跑单责任书1份、标明大项服务、手牌号码、序号、房间号、技师编号、服务项目的消费记录单2张、带有“紫泉水疗休闲会所、健康、休闲、养身、洗浴按摩”字样的联系卡17张、紫泉会所记钟单9册、消费单6册。
6.公安机关从紫泉会所吧台提取的带有“紫泉水疗休闲会所、健康、休闲、养生、洗浴按摩”内容的联系卡、消费价目单证实该会所存在色情服务。
7.视频截图证实案发当晚和政县公安局在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2008包厢当场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的人员2名。
8.提取的侯某某持有、记录的水疗单、服务单证实2017年8月1日,该侯为4个男性顾客提供了性服务,8月4日至8月7日,其为10名男性顾客提供了性服务。
9.提取的紫泉会所2017年8月8日到钟记录表证实当日共有21人在该会所接受过包含性服务在内的大项服务,有22人接受过洗澡按摩和拔火罐的小项服务。
10.现场提取的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历史单据、大项、小项项目记录单、消费单、消费记钟单等证据证实在该会所里面所有从事按摩服务和卖淫服务的人员都有书面记录,具体内容包括消费日期、序号、客人的手牌号码、房间号、提供服务的技师的编号、提供的服务项目、时间、服务次数、单价、合计金额、结账时间、结账方式、收款员代号等。
1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对从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中查获的电脑、POS机、验钞机、笔记本等涉案物品依法扣押。
12.领条证实马金莲已领取马正清身份证1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2张、驾驶证(正、副本)、手表1块、黑色钱包1个;李长玲已领取李某2的苹果土豪金手机1部、护照1本、身份证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2张、农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1张、驾驶证1本、棕色皮包1个、金戒指1枚。
13.被告人叶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资料的证明材料以及暂住证、情况说明、在押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叶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均在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王某4系临夏市暂住人口。
14.甘肃省公安厅消防总队文件、倪某某、宋某个人基本信息、银行客户资料等证据证实倪某某家住临夏市三易黄金水岸33号楼2单元1603室,原为临夏州公安消防作战指挥中心主任,2017年4月17日被批准退职修养,倪某某的银行客户资料证实其于2006年9月25日在中国建设银行临夏分行开户的事实;宋某的银行信息资料证实其于2007年6月4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兰州黄河支行开户的事实。
15.抓获证明、抓获经过的说明、羁押证明证实王某3于2017年9月26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通过网上追逃抓获后羁押在清镇市看守所,9月29日被和政县公安局民警带回和政县看守所羁押;王某4于2017年9月30日晚22时50分到和政县公安局投案,10月2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某2于2017年11月25日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民警巡查中抓获;叶某1于2017年11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蔡家关派出所民警在贵阳西站公安武装卡点抓获。
1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蔡家关派出所对叶某1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叶某1的尿检结果为阴性。
17.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叶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朱某某、马正清、汪聪林、余欢、才让多吉、廖富平、熊亚泰、管振虎、陈炜、杨树义等涉案人员经过辨认,确定被告人叶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四人就是在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组织或协助组织卖淫的成员,其中王某4是该会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会所的采购、办理会所内手续的人,宋某、倪某某、马某某是该会所的老板,李某2(李铎)就是负责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的副总经理(店长)“李总”,叶某1是该会所的经理(店长)之一,王某3负责该会所财务和发放服务员工资,赵某胜在该会所中负责管理按摩技师,马正清、汪聪林、余欢、才让多吉、廖富平、熊亚泰、管振虎等人为该会所服务人员,马某二为当晚进行色情消费的人员,朱某某为当晚给马某二提供卖淫服务的小姐。
18.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证实马某某在临夏市建设银行办理银行卡一张,账号为6217998361001251341。
19.户名为王某3的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证实王某3于2016年11月30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夏州分行临夏市华寺街营业所办理过个人活期账户,账号为6217998361001251341,账户余额为3.14元。
20.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自2016年11月30日开户以来至2017年8月8日被查封时的资金交易情况。该证据还证实户名为王某3、卡号为6217004300009471545的客户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0日,先后向宋某、马某某、倪某某以及叶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等人的银行卡多次发生过转账交易的事实。
21.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POS机资金明细证实商户号990836079996002、账户6217998361001251314、绑定银行卡户名为王某3的银行卡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向宋某的银行卡汇款转账157.2万元、向倪某某的银行卡汇款转账98万元、向马某某的银行卡汇款转账1.5万元、向叶某1的银行卡汇款转账18.15万元、向王某4的银行卡汇款转账7.4万元、向赵某军的银行卡汇款转账80.8万元、向赵某胜的银行卡汇款转账25万元。
22.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结账消费统计表、紫泉会所历史单据、统计表、结账消费明细表证实该会所自2017年7月16日至2017年8月8日0时,在不足一个月的时间里有超过700人在该会所进行色情消费,该会所向以上人员提供包含性交易在内的大项(卖淫)服务627次,提供小项服务(足浴、洗澡按摩、拔火罐服务)275人(次)。具体内容为消费价格198元的A项服务43次,收入合计8,514元;消费价格238元的B项服务252次,收入合计59,976元;消费价格398元的C项服务249次,收入合计99,102元;消费价格699元的E项服务227次,收入合计158,673元;消费价格880元的F项服务83次,收入合计73,040元;消费价格380元的G项服务46次,收入合计17,480元;消费价格1,280元的H项服务2次,收入合计2,560元。大、小项服务合计902次,收入合计419,345余元。其中提供A、B小项服务275次,收入合计68,490元,提供C、E、F、G、H大项服务合计627次,收入合计350,855元。该会所自2017年7月16日至2017年8月8日0时,香烟和饮料消费收入合计3,464元。
23.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营业额统计表证实该会所自2017年2月11日至2017年7月21日,各项按摩服务收入高达3,710,962元,烟酒、饮料收入仅为37,465元。
24.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考勤制度、前台跑单责任书证实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对在该会所从业的卖淫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管理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
25.从马正清持有的手机中提取的微信支付二维码收款到账通知截图、从于某某手机中提取的标明有“小杰”的照片、昵称为“有太多的抱怨”的手机用户微信转账截图证实该会所使用微信支付收费方式。
26.临夏市公安消防大队便函、临夏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其使用的检查合格证系临夏市云翠林餐饮店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紫泉会所在经营期间因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曾被临夏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三万元,停业整顿。
27.办案说明证实和政县公安局民警在朱某某的辨认笔录中将马正清名字误写为马亚清,辨认笔录中存在时间记录错误的问题,已被纠正。
28.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朱某某、于某某、李某某、侯某某、赵某某、任某某、刘某某、李某、李某一、席某、马某一、马某二等12名在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违法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一证言:2017年8月7日,我到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洗澡后,在2005包厢与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服务的卖淫女发生了一次口交、一次性交易,正在穿衣服时被公安局民警查获。当晚我在上楼时会所的服务生向我介绍了一些服务项目和价格,也看见了价格牌子,上面标明了该会所有198元、398元、699元、880元四个价位的服务。以前曾经在该会所里面消费过一次,这是第二次来消费,还没来得及结账就被查获。
2.证人席某证言:2017年8月7日,我到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负一楼洗澡后,在上楼过程中一个光头男子向我介绍说这里有小姐服务,我就到二楼2012包厢与卖淫女发生了一次性交易,还没有来得及结账,正在冲洗时被公安局民警查获。当晚洗澡消费价格为198元、小姐提供性服务的价格是398元。
3.证人马某二证言:我听朋友介绍说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里面有按摩洗澡并发生性关系的服务,2017年8月7日,我就和朋友一同去该会所找小姐做按摩,我在2008包厢与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服务的卖淫女发生了一次性交易后被公安局民警查获。
4.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在2017年6月底经朋友介绍到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担任按摩技师,从事卖淫服务。平时管理小姐的是李总,二楼由他管理,他在监控中都能看到小姐们的表现,如果发现我们对客人不好,他就会对我们罚款,平时的事情都由李总说了算,工资也在每月的1日、11日、21日由李总的微信转账所发。我们白天在会所中睡觉,吃饭叫外卖。我生意好的时候每晚能挣1,200多元,一般情况下每晚能挣600元,生意不好的时候400元,我每晚上都有生意。有客人时服务生会用对讲机通知我们上钟。紫泉会所里面小姐的服务项目包括12项服务。当晚我在会所里面给客人做了三次服务,第一次做了C项,服务项目有8项,时间是45分钟,价格是398元,我提成150元,第二次做了E项,价格是699元,我提成240元,时间是70分钟,第三次在和一个客人准备做大项中的E项,正在试水时被查获了。当晚在会所里面从事卖淫服务的女性有四个,从事卖淫服务的人员是流动性质的,每次卖淫时都由会所安排,价格也是会所规定的,我们不能和客人商量价格,只能从卖淫中拿会所规定的钱,做C项,会所拿248元,小姐能拿150元,做E项,会所拿459元,小姐能拿240元,做F项,会所拿580元,小姐能拿300元,做G项,会所拿230元,小姐能拿150元。
5.证人赵某某证言:我是在2017年8月7日到该会所担任按摩技师,主要从事洗澡、按摩、卖淫。查获当晚我在2005包厢给一男子洗完澡并发生性交易后准备离开房间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赵所说的会所服务项目、价格、嫖资的分配、卖淫女的起居情况以及管理人员等内容与朱某某的证言相一致。
6.证人侯某某证言:我是2017年8月1日到该会所卖淫的,编号为61号。查获当晚我在2012房间里与一男子完成性交易,这个男子正在洗澡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我到会所的六天时间里共接待了11个客人,最多一晚接待过3个客人。该侯所说的会所服务项目、价格、嫖资的分配、在该会所里面提供性服务的卖淫女的数量、起居情况、工资发放形式以及管理人员等内容与朱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相一致。
7.证人李某某证言:我是通过一个在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工作的二十几岁的男性微信好友联系介绍,2017年8月7日到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中的,这个会所里面有六七个卖淫女,我的编号是88号。8月7日晚,我在会所2008包厢中与一名男子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
8.证人马某三证言:2017年8月7日晚上11时30分左右,我和朋友祁某某到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洗澡,服务生介绍说有特殊服务,在二楼房间洗澡时被警察们给抓了。
9.证人于某某证言:我是在2017年7月3日到紫泉会所上班做大项技师,我清楚该会所里面有卖淫嫖娼行为。当时“小杰”说大项服务有三种服务项目,分别是398元的套餐,包括八项服务内容;699元的套餐,具体包括12项服务内容;880元的套餐,在前面12项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再提供性服务1次。为顾客服务用的湿巾、避孕套、漱口水都是我们自己买的。我在该会所上班期间领了两次工资,共计17,550元,是赵某用微信转账的。2017年8月7日晚上23时之前我在会所里接过三个客人,卖淫三次。“小杰”是陕西人,25岁,他负责每晚对大项技师点名、对单子,讲一些礼貌、礼节方面的问题,组织大项技师的工作,大项技师的工资由赵某用微信支付发放。会所中有七八个大项技师,客人来时服务员通知技师上钟,会所统一安排技师卖淫。该于所说的会所服务项目、价格、嫖资的分配、在该会所里面提供性服务的卖淫女的数量、起居情况、工资发放形式以及管理人员等内容与朱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相一致。
10.证人刘某某证言:我在2017年8月4日来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卖淫,编号是78号。我在被抓获前共接了六七个客人,和这六七个人都发生了性关系。2017年8月7日晚被抓获时我接了两个客人,其中一位消费的是398元的服务,另一位是699元的服务,我和他们都发生了性关系。会所里面有七八个大项技师,所有大项技师都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小杰”管理大项技师,他平常不在会所,但每天晚上八点在会所二楼对技师点名,会所中客人消费的标准都用字母来代替。该刘所说的会所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价格、嫖资的分配、在该会所里面的消费项目、工资提成、大项技师的管理人员、技师的数量、饮食起居、使用的物品等内容与朱某某、赵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相一致。
11.证人李某证言:我是2017年2月份来该会所的,编号是77号。紫泉会所里面按摩技师都有编号,技师的服务分为大项和小项两种,小项只洗澡,大项的都提供性服务,每项价格都以C、E、F、G字母代称。50号以下是只提供洗澡的技师,50号以上技师除了提供洗澡外,还提供性服务。会所里面对技师平时都叫号,50号以上的有八个。8月7日被抓获前我接待了两个客人,都是G项目的服务,给这两个人都提供了性服务。来会所后“军哥”(赵某)找了其中一个技师大概教了一下,让我看着学习。我听说这里的一个老板叫“马总”,不知道他的名字,一个叫“李总”的光头男子是会所的经理,管理技师的是一个叫“小杰”的男子。该李说的会所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价格、嫖资的分配、工资提成、技师的饮食起居、使用的物品等内容和朱某某、赵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
12.证人任某某证言:我是在2017年7月23日应聘到紫泉会所的,编号是93号。8月7日我接待了两个客人,一个是G项目的服务,另一个是E项目,给这两个人都提供了性服务。我来会所后总共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七八次,每天晚上八点上班,早晨五点下班。有时候李经理点名或者李经理安排服务员点名。该任所说的其它内容和朱某某、赵某某、于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
13.证人任某一证言:我是在2017年7月27日到紫泉会所的,编号是96号。在紫泉会所像我这样卖淫的女性有七八个。其所说的大项服务价格、服务的具体内容,收费提成等内容和任某某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
14.证人张某、王某某、周某某、李某一、展某某证言:在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从事足浴按摩、拔火罐服务,小项技师总共有五个人,会所安排小项技师都住在负一楼,编号分别是1号、5号、8号、9号、10号,有一个叫李经理的30多岁的外地人管理,工资都由李经理用微信转账发放。拔火罐每人每次收48元,技师得15元,足浴按摩分为两种,一种是A项,价格是88元,会所得48元,技师得40元,一种是B项,价格是128元,会所得78元,技师得50元,还有一种是158元的按摩。王某某的证言还证实该会所里面有卖淫女,都在二楼卖淫,具体数量不清楚。
15.证人才让多吉证言:我是通过58同城招聘到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打工的,在里面当服务生,我的工资每月总共是3,000元,主要工作是负责招呼客人、整理房间、搞卫生,客人来消费时我们用对讲机通知楼上的服务生。紫泉会所一楼是洗澡的,我听说二楼是做性服务的,具体情况不知道,会所不让我们服务生乱串。我知道“李总”就是紫泉会所里面的负责人,他是陕西人,年龄大概三四十岁,光头,大家都叫他李总,他的名字叫李铎。我们服务生的工资都由李铎发,平时也由他管理,李铎负责对服务生点名,李铎让我们把自己的事干好,不要和洗浴技师纠缠。我们服务生的工资由正常工资、饭补、提成组成,会所管住不管吃。李铎还让我和李绍雨去发传单,我去后古城发过一次传单,李绍雨去管理站发传单。第二次我和管振虎发传单,我还是在后古城发,管振虎去了东郊公园。我们给出租车司机发传单,如果出租车司机拉客人来会所,会所给出租车司机每次10元钱,发过一张传单并照出租车照片,会所给我们1元钱。我前后就发了两次传单,拿了提成共计100多元。
16.证人余欢证言:我在2017年7月24日到紫泉会所当服务员,负责打扫一楼包间和前厅卫生、给客人开储物柜、给客人提鞋,每月工资是三千元,还有奖金和提成。会所里面有没有卖淫的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包间里面有技师给客人洗澡按摩,技师都是会所安排给客人的,洗澡、按摩的服务价格也是会所规定的,有198元、238元、698元、880元等不同的档次。客人来会所之后带到一楼或者二楼,然后用对讲机通知技师房说“上钟一位”,之后就由技师给他们介绍具体有什么服务。我听店里的服务员说总的负责人叫王某4。会所的收银台有两台电脑,由收银员录单子,有三个收银员。会所里面具体有多少个技师的不清楚,技师都是流动性的,隔几天就有几个生面孔。会所不准服务生和技师有啥关系,平时也不能进技师房。会所管住的地方,不管吃饭。会所里面如果技师被客人投诉,都由经理处理。
17.证人汪聪林证言:我是紫泉会所担任按摩技师和足疗技师的主管,负责小项技师这一块的管理,具体工作就是客人来了需要按摩、足疗、拔罐,由我安排人去给客人按摩、足疗或拔罐。会所里的所有人都知道紫泉会所里面有卖淫嫖娼行为。紫泉会所的老板是临夏人,叫啥名字不知道。在紫泉会所里面有七八个提供卖淫服务的女性,她们都有编号,做足疗、按摩、拔罐的有五个女的,她们都没有技师资格证。我来的这几天总负责一直就是姓李的副总经理,他一直管理、运作,平时由李副总经理管理会所的工作,并给我们服务生安排工作,平时我们在私底下也称呼他为“李总”、“李哥”。李副总经理听从老板的安排,服务生听李副总经理的安排,只要李总在会所,都是由他在晚上组织服务生点名,包括我在内男服务生有十个左右。王某3是会所的会计,主要负责财务方面,平时主要是负责给我们发工资。大、小项技师10天发一次工资,普通服务员一个月发一次工资。会所里上班分为白班和夜班两种,服务生是两班倒,大、小项技师不分白天黑夜都要上班。卖淫女都是自己来的,由会所安排,具体由一个姓赵的定西人负责管理。老板和李副总经理规定只能在会所里面卖淫,每次客人来的时候服务生就向客人推荐会所带有性交易的服务项目,在客人单纯洗澡的情况下,如果是卖淫女给客人洗澡的话,在洗澡的同时就会给客人推荐带有性交易的消费项目,有的时候客人如果主动问我大项技师服务的项目,我会告诉他们大项技师服务的地点。该汪的证言还证实紫泉会所卖淫收费标准、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客人来消费时的流程,会所里面的技师和服务员平时的饮食起居、嫖资的分配、会所的骨干成员、卖淫女的人数、王某3等人的长相打扮等情况。
18.证人管振虎证言:我是2017年3月份到紫泉会所打工当服务员的,李某2和金某某是主管,原先由李某2管理金某某,金某某管理服务部,大概一星期前金某某被开除后由李某2管理服务员,有的叫李某2为“李总”,有的叫李经理,有的叫“李哥”,服务生的工资由财务部的王某3发放,每月十号都是由财务部的王某3给我们发放现金。会所吧台的收银员是马黎明(马正清)、“胖哥”、“黑麦”(经名)三人,他们三人负责吧台的电脑,办公室的电脑只有店长和主管操作。紫泉会所的客人都是自己来的,金某某让我和熊亚泰、才让多吉、“哈开”(经名)三人到加气站给出租车司机发过名片,上面写有紫泉水疗会所的联系电话,每次给黑车、出租车司机发一张名片然后拍一张车辆照片,会所给我们1元钱。紫泉会所共有五种服务项目,具体干什么我不知道。会所里面的技师有大项技师(搓澡加“打炮”)和小项技师(正规搓澡),价格分别是198元、238元、398元、699元、880元。会所里面的大项有七八个,都住二楼宿舍,小项技师住一楼宿舍。大、小项技师都有编号,50号至99号以内的为大项技师,1号至50号以内为小项技师,我们服务员没有工号。顾客消费支付方式有现金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刷卡,过几天后王某3来会所拿走所有的现金。该管的证言还证实紫泉会所卖淫收费标准、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会所里面的技师和服务员平时的饮食起居、会所的骨干成员、卖淫女的人数和李某2、王某3的长相打扮等情况。
19.证人廖富平证言:我是2017年7月21日在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当服务员,平时在前厅接待客人,负责给客人介绍洗澡和服务的价位,还负责打扫卫生。听说李某2是紫泉会所的负责人,也见过李某2几次。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有卖淫嫖娼行为,客人都是自己来的,卖淫女都由会所安排给客人,服务价格都是会所自定的,紫泉会所大概有七八个卖淫女,卖淫人员是流动性的。会所里面的服务员的工资由王某3发放。该廖的证言还证实紫泉会所卖淫收费标准、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会所里面的技师和服务员平时的饮食起居、会所的收银员、服务员人数、卖淫女的人数、编号、收费方式和李某2的长相打扮等情况,证明的内容和管振虎、汪聪林、余欢的基本一致。
20.证人熊亚泰证言:我是在2017年6月份到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当服务员,具体给客人拿鞋、领着换衣服、领着去包间,工资每月3,500元左右。会所的营业执照上面写的负责人是王某4,李总(李某2)是该会所的负责人,会所里服务员的工资由财务部的王某3按出勤记录发放,有时候会发现金,有时候微信转账,都是专管财务的王某3发的,卖淫人员的工资是由负责管理她们的姓赵的那个人发放。会所都由经理负责管理我们,上班前经理简单的说了一下礼貌礼节,还有会所的一些服务流程及服务项目等。会所内部的规章制度主要是我们男服务生不能与卖淫女打交道,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量满足来会所客人的要求。在会所上班的服务生都知道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有卖淫嫖娼行为,会所的二楼为“打炮”的房间。每次客人来的时候我们所有的男服务生都向客人介绍会所带有性交易的服务项目,如果客人要“打炮”时我们都在对讲机中叫卖淫女出来服务。一层为会所大厅,二层为“打炮”的房间。服务收费标准是会所自己定的,服务的项目不同,收取的价格也不同,每次客人消费完后都是自己到总服务台交费走人。会所的普通洗澡分为198元和238元两种,我们称为小项,由一个特征为光头的人管理。如果客人要“打炮”,可以选择398元、699元、880元、1,288元(包夜)四种服务,我们称为大项,大项由一个姓赵的人负责管理。我在2017年的7月份和管振虎、才让多吉、李绍雨四人到临夏的加气站、加油站向出租车司机发过紫泉会所的名片。该熊的证言还证实了紫泉会所的楼层分布、卖淫收费标准、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会所里面的技师和服务员平时的饮食起居、会所的收银员、服务员人数、卖淫女的人数、会所内部的规章制度、服务生工资提成和发放形式、李某2的长相打扮等情况,证明的内容和管振虎、汪聪林、余欢的基本一致。
21.证人张某某证言:2017年8月7日晚,我在紫泉会所消费时,该会所的男服务生介绍说会所里面有三百多、六百多、八百多的服务,问我要不要,被我拒绝了。我当晚选择了198元的服务标准,一名女服务员提供了洗澡服务,在大厅坐着时遇见了前来会所检查的公安局民警。
22.证人张某一证言:2017年8月7日晚11时,我在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选择了398元的服务。在2002房间,给我搓澡的女的推荐说这里有“打炮”的服务,我才知道这里有卖淫嫖娼行为,当晚有一名黑衣女子给我提供了洗澡和全身按摩服务,她给我全身按摩完,问我要不要打个“炮”,并说要给我推荐一个专门“打炮”的女的,我说不要,后我来到休息室喝了个白开水,没过几分钟警察就来了,后被带到了公安局。
23.证人祁某某证言:2017年8月7日晚11时,我和朋友到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洗澡去了,我们要了398元的服务项目,房间里来了一个洗澡的女的,给我洗了澡并搓了背。当时我因醉酒程度很高,没有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我在休息大厅刚睡下后不久,公安局民警就来了。
24.证人马正清(又名马黎明)证言:我在临夏市紫泉会所当吧台收银员,我是马某某叫去上班的,工资是每月4,500元。我负责吧台电脑记账、收银、登记大、小项的上钟记录。会所每天的营业额都由王某3从我那里取走。紫泉会所的总负责就是绰号叫“光头”的李总,他的真实姓名叫李某2,他是总经理,也是店长,是会所店内的总管。男服务员以前由金某某管理,现在由店长李总负责管理。提供卖淫服务的大项技师由一个姓赵的人负责管理。财务由王某3负责管理,工资也由王某3发放。女服务员在店内住宿,男服务员在外面一小区内租住,房子是老板租的,吃的自己解决。紫泉会所是全天24小时营业,会所里面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在该会所里面收银员有我、王海伟、黑麦三人,洗澡的女的小项技师有五六人,卖淫的大项技师有六七人,大项技师由赵某负责管理,大项技师也是赵某叫来的。吧台抽屉里有做广告的卡片,金某某说在去年服务员们到加气站对出租车司机发过该卡片。该马的证言还证实紫泉会所的楼层分布、男女服务员姓名、分工、会所里面卖淫收费标准、字母代表的意思、大、小项技师提供的服务时间、大、小项技师的编号情况、服务流程、客人消费后的付账方式等,其证明的内容和管振虎、汪聪林、余欢的基本一致。
25.证人陈炜证言:临夏市皇冠玉鼎养生会所现在改名为临夏市龙浴湾养生馆,我听说临夏市皇冠玉鼎养生会所以前的老板是马某某,我和马某某见过几次面,不清楚该会所的法人是谁。
26.证人杨树义证言:临夏市盛世花园九号楼4-6单元的商铺是我父亲杨永财的房屋,租赁给了王某4,当时由别人代签的协议,王某4用来搞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合同是在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一年的租赁费是396,900元。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叶某1供述:2016年6月份被宋某叫到临夏市皇家紫泉水疗会所上班的,刚开始时我在会所内负责采购,李铎是店长,2016年8月份李铎离开会所后我担任店长,2017年1月份,我走后李铎又来会所里当店长,李铎的店长职务是倪某某安排的。我是宋某提任当店长的,我当店长的时候,一般由倪某某安排我的工作,会所内具体如何经营和管理的都是我请示倪某某后由我负责执行的。宋某只来过会所两三次,宋某平时来会所,都是以老板的身份来的,只有我和王某3、王某4、李铎等人知道他是老板,他来会所转转就走。倪某某一个星期至少来一次会所,也是以老板的身份到会所核查账目,马某某大概每月来个三四次,每次都是问一下会所的内经营情况就走了,马某某来会所时,也是以老板的身份来的,一般是给李铎安排工作。服务员叫王某4“王总”、有时候也叫“王经理”,李铎叫“李总”,王某3叫“王哥”。从2016年8月份开业到2017年1月份我离开会所时,紫泉会所在这段时间内都在组织实施卖淫活动。2017年1月份至2017年8月份,我在贵阳给宋某开车。我在给宋某开车时,宋某给我的工资是7,000元,但每月的工资是王某3给我微信转账的。宋某给我说过会所的老板是宋某、倪某某、马某某,是他们三个人投资经营的,但他们投资了多少的我不清楚,王某4是法人代表,他也是宋某叫来的,他的法人代表是宋某安排的,王某4的小采购是我安排的,我让他平时负责采购日常用品,王某4还负责维修会所内的水电设施。会所的房屋是租来的,房东姓杨。工商营业执照是我和王某4办理的,卫生许可证是王某4办理的,消防检查合格证是倪某某拿来直接给我的,后我把消防检查合格证给了王某3。紫泉会所的大项经理是赵某,主要招聘和管理卖淫女,他的大项主管职务是宋某、倪某某、马某某三个人商量着安排的,小项经理是赵某胜,主要负责招聘和管理按摩技师,会所内管理财务的是王某3,他的财务主管是宋某安排的,会所的经营所得都由王某3管理,店内所有人员的工资都是他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或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的,服务员的领班是金某某,收银员有三个人。通常在该会所从事按摩服务的技师和卖淫女各有四五个,都是自愿来的。卖淫女是赵某负责培训,不清楚具体怎么培训的。我担任店长时就是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采购会所内客人用的洗发露、沐浴液、洗澡用的藏药、一次性浴袍、一次性牙刷、牙膏、剃须刀等物品。具体就是让金某某管理好服务员搞好卫生,要求赵某和老赵管理好自己的人员。担任店长期间我的工资是每月1万元,没有分红。平时服务员叫我“叶总”,他们把李铎也叫“李总”,王某3也叫“王哥”。会所内的经营都有账单,都在会所的电脑上。该叶还供述了2017年8月8日在公安机关对紫泉会所查封后宋某让其约王某4在贵阳广场见面,让王某4为他们顶包,还答应给王某4每年25万元的坐牢费,这笔钱是由宋某、倪某某、马某某三人共同出的。因在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的账上给宋某转过钱,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宋某还给我打电话说,你让王某4给我写一张50万元的借条,我就给王某4打电话说了宋某的意思,让他写了一张王某4借宋某50万元的借条,王某4投案自首的时候就说给宋某转的钱是还给宋某的。为了更好的掩盖犯罪事实,宋某的意思就是把借条上面的时间写早一些,但是我知道王某4没有欠宋某50万元。被告人叶某1所供述的紫泉会所里面的卖淫女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价格等内容和王某4的供述基本一致,其供述材料中交代的宋某、倪某某、马某某、李铎、叶某1、王某4、赵某、赵某胜、金某某的基本情况和长相打扮与王某4等人的供述相一致。
2.被告人李某2供述:2016年6月份我在临夏市紫泉皇家水疗会所担任经理(店长),我在上班期间该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我上了28天的班后,就离开该会所。紫泉会所从2016年7月份开业一直从事组织卖淫活动。2017年2月10日到2017年8月8日,我又担任该会所的店长,在这期间该会所也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两次都是马某某叫我去该会所上班的。我在2016年7月份担任经理时,叶某1主要负责管理我,当时他主要负责该会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会所有什么事情,我就向他汇报。叶某1还负责该会所的采购,后来我离开该会所时叶某1就负责该会所的日常经营。因为我管理服务员的工作,平时服务员们叫我“李店长”“李经理”,也有叫“李总”的。我的职务是倪某某提任的,工资也是跟倪某某谈的,每月工资底薪是5,000元,还有一些补助。该会所是宋某、马某某、倪某某三个人合伙开的,宋某来会所的次数少,来过一两次,倪某某和马某某经常来会所,一般倪某某负责安排我们的工作。我不清楚宋某、倪某某、马某某三人是否与王某4有债务,也不清楚宋某、倪某某、马某某三人从会所分得了多少钱,不清楚王某3、王某4、叶某1等人是否持有该会所的股份。我在担任经理期间主要负责该会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服务员搞好卫生、客户服务等工作。会所的规章制度是倪某某让我写的,考勤制度上有我的签名,这些制度是倪某某让我拟写的,我写好后与倪某某、王某3商量后进行了修改。该会所的法人代表是王某4,他也是该会所洗澡用品和店内的各种消耗品的小采购,王某4还负责维修会所内的水电设施。会所的大项经理是赵某,主要负责招聘和管理卖淫女,卖淫女也是他培训的。王某3是会所的财务管理,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是他负责的,店内所有人员的工资也都是王某3发放的,会所中每天的营业额由收银员收入后交给王某3管理,不清楚王某3是通过什么方式给老板的,王某3和王某4还负责采购。会所服务员领班是金某某,主要负责管理夜班的服务员,给客人送水、送烟及打扫卫生。会所中一般服务员称呼王某4为“王总”、“王采购”、“王哥”,有时也叫“王经理”;称呼王某3为“王哥”、“王经理”,称呼叶某1为“叶总”、“叶老板”。会所内的卖淫女有时候七八个人,有时候有十几个人,数量一般不确定,按摩技师有五六个人,卖淫女和按摩技师都是自愿来的,具体人数都不确定。会所被查封后,马某某和倪某某给我打过电话,在电话里他们让我藏好,等他们的消息,事情由他们处理。倪某某还让我替他们(宋某、倪某某、马某某)顶罪,问我一年要多少钱,我没有答应他。被告人李某2所供述的紫泉会所里面的卖淫女提供的服务项目、价格、工作人员的工资提成等内容和王某3、叶某1、王某4的供述基本一致,其供述材料中交代的宋某、倪某某、马某某、叶某1、赵某、赵某胜、金某某的基本情况和王某4、王某3等人的供述相一致。
3.被告人王某3供述: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是宋某、马某某、倪某某三个老板合伙开的。宋某只在开业时来过,倪某某和马某某偶尔来会所里。紫泉会所是从2016年7月份开始组织实施卖淫活动,直至2017年8月被查获。我是2016年7月份被老乡宋某叫到该会所上班的,宋某让我当会所的财务主管,我去年每月工资4,500元,今年是5,500元,工资内不包含每月的提成。会所的房子是叶某1和王某4租来的,会所每天组织卖淫的收入最少的时候是1万多元,最多的时候是3万多元,平均每天的营业额约2万多元。每个月除去所有的开支,会所平均每个月能获利20多万元。每天的消费营业额由前台收银员收取,次日我到会所后,收银员把消费金额交给我,通常我把钱给宋某,有时候也会给倪某某和马某某汇款,此外我还给店长李铎和叶某1、大项经理赵某、小项经理赵某胜汇过款和给付过现金,李铎和叶某1两人的月工资都是1万元。叶某1的工资都是我发放的,通过微信转账或转到他的银行卡上,再就是给他现金,李铎的工资多数是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有时候也给他现金,赵某和赵某胜两个人没有工资,两人都是从管理的项目中与卖淫女和按摩技师分红的。每次我把卖淫女的工资通过赵某给我提供的一个账户为“赵某军”的银行卡汇款。按摩技师的工资我都交给赵某胜,由他负责给按摩技师发放工资,会所内其他人员的工资也是由我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或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的。除了会所内的工资、正常开支以外,剩余的钱款都分很多次分别以汇款或直接给现金的方式给他们三人,每次汇款的数额五千元至数万元不等,汇款的次数很多,我都忘记了,但他们三人中马某某拿现金的次数最多。我用临夏市紫泉水疗会所POS机绑定了我名下的银行卡,这个银行卡的户名是我的名字,卡号为6217998361001251314,这个银行卡里面的钱就是皇家紫泉水疗会所的营业款。该会所的管理层有五层,第一层是三个老板,第二层是店长,分别是叶某1和李铎,他们是会所平时的主要负责人,会所内具体如何经营、管理都是叶某1和李铎说了算。第三层是该会所的法人及采购王某4,他和叶某1、李铎还办理过店内工商、城管、消防等方面的一些手续。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协议、消防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是王某4和叶某1两个人负责办理的。第四层是该会所的卖淫女和按摩技师的管理者赵某、赵某胜,赵某负责管理会所内的卖淫女,赵某胜负责管理按摩技师。第五层就是我,主要负责会所内的财务,会所内所有人的工资都是由我发放的。最底层就是会所内服务员的领班、服务员、收银员、卖淫女、按摩技师。当时会所由叶某1负责装修的,叶某1还是该会所的大采购,我们平时称呼为“叶总”,怎么管理服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就是叶某1说了算。按摩技师由赵某胜负责管理,卖淫女由赵某负责管理。平时李铎和叶某1要求我们怎么干就怎么干。会所的收银员有三个,是马正清(马黎明)、王海伟、黑麦。账单由三名收银员负责录入,三名收银员轮流上班,谁上班谁记录。我和宋某、叶某1之间没有债务问题,会所收入主要是通过卖淫得来的,部分收入是通过洗澡和买卖香烟、饮料得来的。会所的经营收入在我们的系统中有,我把每天的营业额及开支情况都记在我的笔记本上面了,我在兰州时得知会所被查封后,我就把这个笔记本撕碎后扔到路边了。我在该会所的POS机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的收入向倪某某、马某某、宋某、王某4、赵某、赵某胜汇款了,这些钱是通过卖淫和其他消费得来的。该会所是宋某、马某某、倪某某三个人组织的,招收我为财务主管,是宋某让我当财务主管的。李某2和叶某1为会所管理者,王某4为法人代表,赵某为大项经理,赵某胜为小项经理。我们几个人各负其责开展工作。被告人王某3所供述的紫泉会所里面的卖淫女提供的服务项目、价格等内容和王某4的供述基本一致,其供述材料中交代的宋某、倪某某、马某某、李铎、叶某1、王某4、赵某、赵某胜、金某某的基本情况和王某4等人的供述相一致。
4.被告人王某4供述:2016年6月底经倪某某、宋某、马某某授意,他们让我当法人代表,以我的名义到临夏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会所的法人代表是我,但我不是会所真正的老板,真正的老板是倪某某、宋某、马某某三个人,因为会所从事组织卖淫的违法行为,倪某某是军人怕受影响,宋某与马某某怕有社会影响、担责任,不愿意做该会所的法人代表,后叶某1找到我,让我做该会所的“法人代表”,答应每月给我“法人代表”费3,000元。2017年元月份我回老家后,他们把我的“法人代表”费涨到了5,000元,我回家的几个月工资给我照发。我在紫泉会所中没有股份,也没有拿提成和分红。紫泉会所在2016年7月10日开业,开业前天叶某1在电话中让我到临夏市皇家紫泉会所上班,并且让我当法人代表,并且还答应给我法人费3,000元、工资是4,000元,我就答应后就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邮寄给了叶某1。叶某1他们把紫泉会所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后的前一天,我从贵阳来到了临夏市皇家紫泉会所正式上班,我在上班期间主要负责会所内的采购日常用品(包括拖把、扫帚、洗洁精等)和交水电费的工作。直到2017年8月8日,我在贵阳老家时,叶某1给我打电话说会所被公安局查封了,让我关掉电话。后我就一直在贵阳老家,直到2017年9月30日,我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紫泉会所是从2016年8月份开始组织他人卖淫的。我自从来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中后,只知道倪某某、宋某、马某某三人合伙经营临夏市皇家紫泉水疗会所,他们三人平时不在会所中,李铎是店长,也是会所的总管,在会所经营期间,由李铎具体负责会所管理的,叶某1和我是采购,叶某1负责大采购,会所中的浴巾、浴袍、沐浴露、洗发水、一次性剃须刀、床单、被套、沙发垫等物品都由他采购,我是小采购,负责采购会所中的拖把、扫帚,我还负责交纳水电费等工作。会所中的财务和吧台收银员是独立的,直接由王某3负责总管理,会所内财务是王某3管理的,会所经营所得的嫖资也是由王某3管理的。会所每天的收入由王某3直接给倪某某、宋某、马某某三人,具体给谁了我不清楚。李铎、叶某1、王某3、马正清等人有没有提成和分红的我不清楚。赵某负责大项卖淫女嫖资的收入,收入后的嫖资和会所对半平分,赵某胜负责小项技师服务收入,和赵某一样与会所对半分。会所的收入支去正常的消费开支,剩下的由王某3交给三位老板,具体怎样上交的我不清楚。吧台的收银员是马正清、王海伟两个人,大项技师由赵某负责管理,他给卖淫女进行性服务培训,卖淫女的工资也是赵某负责发放的,小项技师由赵某胜负责管理,服务员和保洁员由金某某负责管理。会所中有两种结算方式,会所管理者是每月10日结算一次,大项卖淫女和小项技师是10天结算一次,具体结算的方式是以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结算,工资是由王某3发放的,听王某3说会所最多的时候每天收入2万多元,最少的时候1万多元。但是具体收入多少,我不清楚。会所的制度是李铎和金某某制定实施的,制度的内容我不知道。会所中用字母A、B、C、E、F、G、H来代替客人消费价位。A、B是小项,价位分别是198元和238元,C、E、F、G、H是大项,价位分别是398元、598元、699元、880元、1,288元。398元是卖淫女直接与客人提供性服务一次,598元是包含小项服务一次,卖淫女给客人提供性服务一次,699元是大项卖淫女给客人洗澡、按摩、搓背,提供性服务一次,880元是由卖淫女给客人提供性服务两次,1,288元是卖淫女跟客人在会所中过夜。会所中小项技师和卖淫女都有编号,小项技师有四五个,卖淫女人数不固定,多的时候五六个,少的时候三四个。公安机关把王某3在贵阳抓获后,我在贵阳老家时,在倪某某、宋某、马某某的授意下,叶某1找到我,让我到公安局去投案自首顶罪,并且说倪某某和宋某、马某某答应给我每年25万元的“坐牢费”,后我就答应了叶某1。在我来公安局投案自首时,他们没有预先支付投案自首的费用。我们平时称呼叶某1为“叶总”、“叶经理”。该王还供述了倪某某、宋某、马某某、叶某1、李铎、王某3、赵某、赵某胜、马正清等人的基本情况并且供述向倪某某写的100万元的欠条、向宋某写的50万元的借条都是假的,没有欠过或借过这两人的钱。
(五)现场勘查笔录
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现场方位示意图、二楼平面示意图、负一楼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的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中心现场细目、员工宿舍、技师宿舍、员工休息室、更衣室、休息大厅、2003、2005、2008、2012包厢的内部设施等分布和陈设情况,其证明的内容和电子数据相一致。
(六)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10张光盘证实和政县公安局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依照程序询问了相关的证人、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合法。
(七)电子数据
和政县公安局在案发现场摄制的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2003房间、2005房间、2008房间、2012房间视频、现场清查视频2盘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8日凌晨在对紫泉会所突击检查时对涉嫌卖淫嫖娼的马某一、马某二、李某某、侯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人和提供卖淫嫖娼行为的场所当场进行了录像取证,以上证据直观的反映了紫泉会所从事卖淫嫖娼违法犯罪的事实。
上列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诸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密切联系,能够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或协助他人组织、管理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已经形成了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关系及相对模式化的服务形式,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叶某1、李某2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3、王某4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并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叶某1、李某2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对被告人王某3、王某4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明知和故意即明知临夏市皇家紫泉休闲水疗会所存在以水疗为掩护,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在客观上为该会所实施了组织或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本案中,四被告人共同配合、分工负责,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才使得紫泉会所的非法经营活动长期存在,为经营者谋取了大量的非法利益。被告人叶某1、李某2先后作为紫泉会所的店长(经理),虽不是紫泉会所的经营者、不直接管理卖淫女,但系受经营者雇佣、在组织卖淫罪中系起管理作用的人员而非尽起辅助作用的人员,故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叶某1、李某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某1、李某2不是紫泉会所的老板和实际经营者,只是一名雇佣人员,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一、根据本案中紫泉会所收银员马正清、小项技师主管汪聪林、服务生才让多吉、管振虎、廖富平、熊亚泰以及朱某某、李某、任某某等多名卖淫女性的证言、结合二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书证,法庭认为,叶某1、李某2二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服从、听从他人的领导、指挥,虽没有参与组织卖淫活动的决策和谋划,只在紫泉会所中领取固定工资,但二人以店长(经理)的身份对该会所的人员进行管理,在紫泉会所经营者不在会所的时候,二人全面负责管理会所的一切事务。以上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叶某1、李某2二人担任紫泉会所店长期间负责紫泉会所的日常经营管理,在本案中起到组织卖淫的作用。被告人叶某1、李某2的当庭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叶某1、李某2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叶某1、李某2在本案中虽处于管理者的地位,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3、王某4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3、王某4在本案中上所起的只是一种辅助性作用,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的协助犯以及王某4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单独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不适用有关从犯的规定,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因此,被告人王某3、王某4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王某4于2017年9月30日到和政县公安局投案,是经和他人预谋后替别人顶包的包庇行为,其到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该项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对于本案被告人叶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它合理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叶某1、李某2、王某3、王某4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
被告人李某2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
被告人王某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
被告人王某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
随案移送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卫生许可证、公众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文件袋、档案袋、从业人员健康证、会所印章、王某4私人印章、各类笔记本、考勤表、电脑、验钞机、POS机、销货清单、入库单、会所宣传版面、水疗单、流水清单、品项销售明细表、消费价目单、通联支付清单、会员储值卡以及标明大项服务、手牌号码、序号、房间号、技师编号、服务项目的消费记录单等涉案物品,依法没收,作为物证备案存查。
随案移送的现金6,195元作为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需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乔文胜
人民陪审员张学桂
人民陪审员张贵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