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请假释建议书
(2018)皖女监假字第32号
罪犯陈xx,因组织卖淫罪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以(2016)皖011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刑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于2016年7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 悔改 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总体表现较好。该犯在改造期间,分别于;2018年1月19日获二个表扬奖励;2018年7月15日获一个表扬奖励。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