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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刑初129号组织卖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皖1202刑初12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6-05-16

审理经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蒋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张守栋,被告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于均,被告人杨某丙及其辩护人曹赛男,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军、张军,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与其共同经营,并网罗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蒋某某等人协助经营,形成了架构清楚、组织紧密、分工明确的组织卖淫团伙。该团伙由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三人事先准备好十多部联系电话号码,并将这些号码批量印制在招嫖卡片上作为嫖客招嫖时的联系电话。杨某甲、杨某丙带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等人每天下午向阜城各宾馆逐房投放卡片,卡片投放结束后,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刘某甲等人分别联系较为固定的卖淫小姐曹某某、张某某、路某某、程某某、刘某某、袁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等人,并由杨某甲带领陈某甲驾驶车牌为皖KY4889丰田车、杨某乙带领杨某丙驾驶车牌为皖KM2237别克车分两路逐个接各车固定的小姐,并按照小姐上车的时间编号,确定小姐的卖淫先后顺序。杨某乙和杨某甲、刘某甲等人接到嫖客招嫖电话后,在电话中与嫖客谈好价格,并确定嫖客所在宾馆房间,按照事先编好的顺序,将卖淫小姐送到指定宾馆楼下。在小姐下车前,杨某乙、杨某丙、刘某甲等人将准备好的卖淫所用的避孕套、湿巾等工具发放给该小姐,小姐到房间内和嫖客按照该团伙规定的300元、400元、500元、800元至1500元等不同金额的卖淫方式进行商谈,在嫖客同意后,该小姐就使用电话向杨某甲、杨某乙等人“报钟”,讲清向嫖客提供性服务的方式和价格,以及提供性服务时间。因两车分开,杨某甲一车的“报钟”电话为13156728493,由杨某乙、杨某丙负责接听。如客人对小姐不满意要求更换,小姐就会向客人提出索要30元打车费。小姐在卖淫活动结束后,将嫖资带下楼交给杨某乙、刘某甲等人记账。该团伙每天晚上以此方式在阜城有计划的组织卖淫至次日凌晨,后两路人汇合在一起,将当天全部嫖资,按照记账情况及事先约定的“五五分成”向各小姐逐人发放卖淫所得,剩余部分除去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工资,由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三人平分,分配完成后随即将当日记账记录销毁。

2015年5月20日,杨某甲和杨某乙、杨某丙之间因相互猜忌而发生矛盾分家。分家之后,杨某甲带着刘某甲、程某某、朱某某等人,杨某乙、杨某丙带着刘某某等人继续在阜城各宾馆实施卖淫。皖KY4889和皖KM2237两辆车仍被杨某乙、杨某丙使用,杨某甲因无车辆,又找到被告人蒋某某,由蒋某某提供浙BOND82广汽传祺越野车,帮其朝阜城宾馆塞送招嫖卡片,接送失足女卖淫。

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犯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蒋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自己只发放招嫖卡片仅构成介绍卖淫罪,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辩称其四月二十几号才开始介绍他人卖淫。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和卖淫女五五分成,是相互利用做生意的关系,杨某甲没有采取招募、强迫、引诱、容留等方式对卖淫女进行组织管理,卖淫女的卖淫活动没有受到任何控制。杨某甲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仅构成介绍卖淫罪;杨某甲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和地位小。

被告人杨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称其和杨某丙差不多时间参与组织卖淫,三人一起干了三天分开,开始杨某丙只拿车费,其和他一起干之后才平分嫖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杨某乙不是犯意的提议者;卖淫女来去自如,大多数是卖淫女主动联系杨某乙,其犯罪情节较轻;杨某乙是初犯、偶犯、从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要抚养2名小孩;组织规模、获利一般;整个卖淫组织开始于4月20日,时间短,社会影响较小,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综上,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称其是四月二十几号参与组织卖淫,杨某乙是五月份参与,其四月份拿工资,五月份参与平分嫖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杨某丙和卖淫女之间没有形成管理关系,没有对卖淫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控制,是一种松散的介绍关系,杨某丙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杨某丙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从事介绍卖淫的时间短,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某甲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刘某甲本身是卖淫女,卖淫所得报酬同样五五分成,因其特殊身份从事协助行为,在协助过程中没有获利。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初以来,为谋取非法利益,经被告人杨某甲提议,并征得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同意,三人决定采用发放招嫖卡片方式联系嫖娼人员,组织卖淫女到嫖客指定的地点实施卖淫活动,以此获得嫖资,和卖淫女分成。并规定一些制度,如:卖淫女有事需要请假,和嫖客发生性关系必须戴避孕套,和嫖客发生争执由杨某甲和杨某丙出面解决等,还规定卖淫女提供性服务的种类、价格,以及和卖淫女的分成方式等。先后招募、引诱、容留曹某某、张某某、路某某、程某某、刘某某、袁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等较为固定的卖淫女,并先后在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蒋某某等人的协助下进行卖淫活动。刘某甲作为杨某甲的女朋友参与卖淫,和其他卖淫女一样五五分成,辅助杨某甲接听招嫖和“报钟”电话、安排小姐卖淫、记账,不参与分钱。陈某甲负责按照杨某丙安排的路线开车接送卖淫女、发招嫖卡片,每天工资200元或300元;陈某乙负责发招嫖卡片,偶尔开车接送卖淫女,每天工资100元;蒋某某开车接送卖淫女、发招嫖卡片。

每天下午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带领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向阜城各宾馆发放招嫖卡片。开始仅有杨某丙驾驶皖KM2237号别克车接送发放招嫖卡片人员和卖淫女,随着规模的扩大,又雇佣陈某甲驾驶皖KY4889丰田车,自此分两路接送发放招嫖卡片人员和各车相对固定卖淫女。组织卖淫流程是: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刘某甲等人接到招嫖电话,向嫖客介绍服务项目和价格,确定嫖客所在房间,按照卖淫女上车顺序,依次送卖淫女去卖淫,并免费提供避孕套和湿巾,卖淫女到房间后和嫖客进一步商谈服务项目和价格,之后向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刘某甲“报钟”。卖淫女在卖淫活动结束后将所获嫖资交给杨某乙、杨某甲等人,由杨某乙和刘某甲记账。发现卖淫女没有如实报告卖淫所得,扣掉当天所有分成。次日凌晨两路人汇合,按照事先约定将当天嫖资和小姐五五分成,发放陈某甲、陈某乙的工资,除去吃饭等支出,剩余钱款由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平分。

2015年5月20日,杨某甲和杨某乙、杨某丙因发生矛盾而分家。杨某甲带领刘某甲、曹某某、程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带领路某某、刘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继续实施卖淫活动。皖KY4889和皖KM2237车由杨某乙、杨某丙使用,杨某甲让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浙BOND82广汽传祺越野车帮助其发放招嫖卡片,接送卖淫女。后赵某某、曹某某、程某某先后到杨某乙和杨某丙团伙卖淫。在组织卖淫期间,杨某甲也使用自己的皖K81292号本田杰德车发放招嫖卡片或接送卖淫女。

2015年5月28日凌晨,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刘某甲、陈某甲,并现场查获罗某某等12名嫖客和路某某、程某某等卖淫女。同日中午在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对面的民主浴池抓获陈某乙,同年8月20日抓获蒋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七被告人和张某某等卖淫女的身份情况,其中张某某、路某某、曹某某、袁某某系未成年人。

2、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27日凌晨,被害人李某报案称,其在莫泰168宾馆招嫖时与卖淫小姐发生纠纷,两名男青年进房间对其殴打。经侦查,系刘某甲和李某发生矛盾,两名男青年是杨某甲、杨某丙。2015年5月28日凌晨,公安机关在阜阳市汉达宫宾馆对面的人行道上将杨某甲、刘某甲抓获,现场扣押杨某甲驾驶的皖K81292号白色本田杰德车。在阜阳市威斯特宾馆门口将杨某乙、杨某丙抓获,现场扣押杨某丙驾驶的皖KM2237号别克英朗车。在阜阳市开发区千百度宾馆门口将陈某甲抓获,现场扣押陈某甲驾驶的皖KY4889号丰田车。同日中午,在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对面的民主浴池将陈某乙抓获。2015年8月20日,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乘警支队民警在阜阳火车站将蒋某某抓获。

3、阜阳市颍州区颍南交通运输管理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5月22日,皖KY4889号车因涉嫌非法营运被该单位扣押,同年5月25日将该车放行。

4、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于2015年8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勘验检查笔录(附光盘)、手机提取内容,杨某甲手机短息记录反映出2015年3月18日起嫖客因招嫖和杨某甲等人联系的事实,以及杨某甲等人向嫖客回访卖淫小姐收费的事实;杨某乙的手机短信记录反映出同年5月20日,两团伙分开前杨某乙安排陈某甲监视杨某甲,陈某甲向杨某乙报告倩倩、瑞瑞、甜甜、曼曼卖淫情况的事实;杨某丙的手机短信反映出其于2015年4月7日向他人介绍该组织卖淫的情况,并欲说服他人介绍小姐过来卖淫的事实;2015年5月4日至25日,杨某丙用微信联系程某某卖淫的情况,及其和杨某甲发生矛盾后说服程某某到他这卖淫的事实。刘某甲的微信记录反映出2015年4月16日至4月24日其劝朱某某参与卖淫活动的事实,4月7日至5月22日其拉拢他人联系卖淫小姐的事实。程某某的手机聊天记录反映出2015年4月23日至5月27日,刘某甲联系程某某卖淫的事实,及接送程某某卖淫的具体情况;杨某丙联系程某某卖淫的事实;陈某甲在分家后劝说程某某到杨某乙、杨某丙方卖淫的事实;杨某甲说服程某某拉拢卖淫小姐的事实。

5、扣押的涉案手机通话情况:(1)、刘某甲的通话记录反映出:2015年3月19日、20日起其分别和杨某甲、杨某丙通话情况,4月1日起和卖淫女路某某、朱某某、程某某、赵某某通话情况,4月24日、4月29日、5月23日起其分别和杨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通话情况;(2)、杨某甲的通话记录反映出:2015年3月17日起和杨某丙通话情况,4月2日、4月26日、5月7日起其分别和陈某乙、杨某乙、陈某甲通话情况,4月8日起和卖淫女路某某、程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袁某某通话情况;(3)、陈某甲的通话记录反映出:2015年4月29日起和杨某甲、刘某甲通话情况,5月18日起和杨某乙及卖淫女赵某某、朱某某、路某某、程某某通话情况;(4)、杨某丙的通话记录反映出:2015年4月1日起和刘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通话情况,4月11日起和卖淫女程某某、朱某某、涵涵、赵某某通话情况,5月23日起和陈某甲通话情况;(5)、陈某乙的通话记录反映出:2015年3月28日起和杨某甲通话情况,5月23日和刘某甲通过两次话,其余都是和陈某甲通话;(6)、2015年5月27日、28日6个招嫖电话号码的通话记录反映出:该卖淫团伙人员和嫖客穆某某、章某某、海某、岳某某、连洪涛、季某、怀某、刘金海、秦某、尤某某联系的事实;(7)、4月8日至5月28日程某某使用14705580888号码报钟的事实;(8)、4月28日至5月24日涵涵使用15555891355号码报钟的事实;(9)、5月6日至5月27日刘某某使用18256810213号码报钟的事实;(10)、4月1日至5月28日路某某使用18712658894号码报钟的事实;(11)、5月14日至24日袁某某使用18712641146号码报钟的事实;(12)、5月7日至28日张某某使用15856782424号码报钟的事实;(13)、4月23日至5月27日赵某某使用13195489595号码报钟的事实;(14)、4月24日至5月25日朱某某使用18255821390号码报钟的事实;(15)、5月20日至24日蒋某某使用15056828969号码和杨某甲的通话情况;(16)、2015年3月28日至5月27日王某某和杨某甲通话情况。

6、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2011年7月25日杨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7、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明2015年3月23日,李某某在莫泰168酒店发放招嫖广告,被同样发小广告的人殴打的事实。

8、证人李某证言:2015年4月26日晚,其入住阜阳市政府对面的莫泰168宾馆217房间,通过房间内的招嫖卡片联系两名卖淫女,和其中一名卖淫女因30元的打的费发生争执,她喊来两名年轻人因索要打的费对其进行殴打的事实。

9、证人张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莫泰浴池的老板和涵涵把刘某某介绍给杨某丙卖淫,次日其跟着刘某某一起去卖淫,一直都是和杨某丙联系,他告知我们服务价格,教我们如何与客人沟通。要求向他讲清楚生理期时间,有事向他请假,说明原因。三十元打的费和小费上交,打的费不参与分成。不允许小姐私自藏钱,而且会回访嫖客,否则被开除。出台是杨某丙他们规定,一般谁先上车谁先出台。杨某丙、杨某乙、杨某甲知道其和袁某某、刘某某、路某某、曹某某是未成年。其和陈某甲聊天时也说过其是2000年出生。

每天下午四、五点钟,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和陈某甲等人在阜城各宾馆发放招嫖卡片。杨某丙驾驶别克车接送小姐,杨某乙记帐,二人都接听招嫖和报钟电话,嫖资交给二人。杨某甲和陈某甲、倩倩在丰田车上,有时也开本田商务车,陈某甲开车,也发招嫖卡片,杨某甲和倩倩接听招嫖和报钟电话,嫖资交给倩倩或杨某甲,倩倩记账。结束后两车汇合,杨某甲把嫖资交给杨某乙,由杨某乙根据记帐和小姐五五分成,再给杨某丙和陈某甲的每人一百元车钱,发卡片人员的工资每人一百元,剩下的钱他们三个老板平分,平均每天可以分几千块。杨某乙的帐本是黑色的笔记本,分帐后撕掉,避孕套和湿巾由杨某丙免费提供。其跟着杨某丙、杨某乙卖淫时他们这边的小姐有其和刘某某、路某某、小燕子、涵涵、袁某某;跟着杨某甲卖淫的小姐有倩倩、程某某、曹某某、赵某某。5月13日其临时到杨某甲的车上接两个活。5月20日左右,他们三人因为分钱不均分开,杨某丙和杨某乙带着其和刘某某、路某某、袁某某继续卖淫;杨某甲自己又找车带着倩倩、赵某某、曹某某、程某某等人卖淫。后来赵某某、曹某某、程某某因为杨某甲那边生意不好,爱吵人,又回来跟着杨某乙干。小燕子和涵涵在其去没有几天就离开了,5月26号前后刘某某、袁某某到合肥做了。有时忙不过来时其也接听招嫖电话,问嫖客是否需要服务,介绍服务项目和价格,所住的宾馆房间号,安排小姐过去。我们自愿从事卖淫活动,杨某乙、杨某丙平时对我们不错,杨某甲经常打骂小姐,还打过倩倩。其在三环商务酒店601房间上的第二个班,被嫖客打,杨某丙打电话喊来陈某甲,二人上楼处理,要回嫖资,让嫖客给其道歉

根据警察出示的2015年2月份至6月份其的通话记录,其确定其开始卖淫的时间是5月7日,期间请假3天,卖淫18天,共挣26000元,其和杨某丙他们各分得13000元。2015年5月28日2时许,其在小城故事宾馆301房间和嫖客发生性关系后,在等待杨某丙来接时被警察抓获。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杨某丙是组织小姐卖淫的人;杨某乙是组织其卖淫,杨某丙不在时向她报钟的人;连某某是于2015年5月27日招嫖其的男子;曹某某是外号叫云云、田田、大骆驼的女子;程某某、赵某某是分别叫小红、曼曼的女子。

10、证人路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其对象郭某某劝其跟着小瑞卖淫,2015年2月底3月初,小瑞带其跟着郭辉和艳梅卖淫。干了两三天,郭某某让其到杨某甲那顶个班,当时曹某某和其一起去,那时就杨某甲自己。通过警察出示的其和杨某甲联系的通话单看,4月8日是其正式在该团伙的卖淫时间,当时杨某甲介绍说他和杨某乙、杨某丙合伙干。其干到5月20日总计39次,基本上是上一天休息一天,加上生理期不能上班,实际上班只有二十多天,挣了大约一万元左右,不到两万元钱。估计其跟着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干的两个多月,他们三人每人挣的最少有十万元。

其和曹某某去的时候只有倩倩,后曹某某把赵某某带过来,韩寒对象丁可可和杨某甲认识,把韩寒拉过来,韩寒把张某某和刘某某带过来,刘某某和张某某又把袁某某带过来,在这期间倩倩把程某某带进来,小燕子由郭某某朋友大庆介绍给杨某甲,朱某某是杨某甲他们姐弟三人分开后倩倩拉到杨某甲那边去的,没干几天就被你们抓获,韩寒在姐弟三人分开前不干了。倩倩是杨某甲的女朋友,平常不但自己卖淫,还帮着杨某甲带我们卖淫。他们姐弟三人知道我们的真实年龄。

组织卖淫的方式:一般是下午姐弟三人带着陈某甲和陈某乙到宾馆塞招嫖卡片,塞完卡片以后给小姐打电话约好去接。陈某甲或者陈某乙开车带着曹某某、赵某某、倩倩、程某某和杨某甲一路;杨某丙开车带着其和刘某某、苗苗、楠楠、韩寒和杨某乙一路,小燕子干的时候是逮着谁的车坐谁的车。每辆车上最少有六部不同号码的电话,她们接了小姐后到处转,等着嫖客联系。杨某乙在电话里和嫖客谈好价格及服务项目,杨某丙开车带我们去嫖客住的宾馆,给我们避孕套。小姐上楼后打电话报钟,结束后将嫖资交给杨某乙记账。客人要求更换小姐,小姐就索要30元打车费。然后等下一个生意。杨某甲那一路由一辆黑色轿车和一辆白色商务车接送小姐,倩倩接嫖客电话、收嫖资、记账、跟小姐结账,杨某甲发避孕套。他们定的制度有:不上班要提前请假;上班时间不能乱跑;不能和客人吵架,保证服务态度;不能隐瞒嫖资藏钱,否则扣完当天所挣的钱;小姐不能吵架、打架;不允许干私活。口头交代:发生性关系戴避孕套;根据客人的喜好报年龄,哄着客人接受高费用服务;和客人发生争执让老板解决;发生关系时有人敲门停下来,和客人商量好关系,把避孕套扔在马桶里冲走后才开门。每天晚上结束后两路人员会合,小姐在场,杨某乙报帐,杨某丙拿手机计算,给过我们钱,再去掉油钱、饭钱、陈某甲和陈某乙的工资,剩下的钱由杨某乙、杨某丙和杨某甲平均分配。陈某乙只发卡片,每天一百元,陈某乙就送其一次。陈某甲除了发卡片,还接送我们上班,接报钟电话、收钱,他的工资应该多一点。5月28日凌晨1时许,警察进维斯特宾馆将其和嫖客刘某乙抓获。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是被称为老板的人;陈某甲是帮助杨某甲组织其卖淫外号叫光头强的男子;陈某乙是陈某甲的弟弟;刘某甲是杨某甲的女朋友倩倩;袁某某、赵某某、程某某是在杨某甲组织下卖淫,分别叫苗苗、曼曼、小红的女子;刘某乙是招嫖其的男子。

11、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其和路某某同居期间,丁开放的女朋友小瑞带着路某某跟着郭辉、艳梅卖淫,后来其把曹某某介绍给路某某,曹某某也跟着路某某去卖淫。其以前认识杨某甲,杨某甲的生意缺人,她俩临时给杨某甲帮了一两天忙。后杨某甲问路某某是否愿意跟着他去卖淫,路某某和曹某某于是跟着杨某甲卖淫。路某某讲杨某甲的场子里有两男一女三个老板。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曹某某是其在社会上认的小妹云云,杨某甲是带路某某和曹某某卖淫的老板。

12、证人曹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其通过郭某某认识路某某,2014年阴历11月份的一天,路某某接其上了杨某甲的白色杰德车,那天晚上杨某甲和倩倩带着其、路某某和鑫鑫去卖淫,其在杨某甲那干了三、四天,路某某在那干了一、两天。那时没有杨某乙和杨某丙。

2015年4月初,其联系杨某甲上班,认识了杨某乙、杨某丙、陈某甲和陈某乙,杨某甲说他找了合伙人杨某乙、杨某丙。其第一天在小城故事上班被嫖客打,不干了,直到5月6日才又去上班。其平时在陈某甲车上,车上有其和杨某甲、刘某甲、朱某某,5月6日之后又多了程某某。杨某丙车上有杨某乙、路某某、涵涵、梦梦、苗苗、楠楠等人。杨某乙负责发招嫖卡片、接电话、谈价格、记账、安排我们上班以及收取嫖资,杨某丙负责发招嫖卡片、接电话、谈价格、安排并且开车接送我们上下班、收取嫖资,杨某甲负责发招嫖卡片、接电话、安排我们上班、收取嫖资,以上三人是老板。陈某甲负责发招嫖卡片、开车接送我们上班以及偶尔收取嫖资;倩倩是杨某甲的对象,负责发招嫖卡片、接电话、谈价格、记账、安排我们上班,也从事卖淫。陈某甲和陈某乙负责发招嫖卡片,陈某甲还负责开车接送卖淫小姐。4月份,一名嫖客把其鼻子打出血,杨某甲和陈某甲、还有三个人上来,杨某甲威胁嫖客,嫖客给了400元钱,后来对半分。每天卖淫结束后两路人员汇合,各自拿出账本对账,给我们发百分之五十嫖资,再发陈某甲等人的工资,剩下的钱他们姐弟三人分。

5月20日他们因为分钱不均分家。分家后杨某甲又找一个胖子开越野车,其和程某某跟着杨某甲干了三天,感觉杨某甲不实在,经陈某甲劝说又跟着杨某乙干。每个卖淫小姐的真实年龄杨某乙都问过。其总计卖淫有30天,他们总计从其身上挣得1万元左右。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杨某丙是接送其且分钱的司机,陈某甲是接送其叫光头强、猴子的司机,杨某甲和杨某乙是安排其卖淫的人,刘某甲是和其一起卖淫叫倩倩的人,蒋某某是分家后开车跟着杨某甲发招嫖卡片,接送卖淫小姐的人,陈某乙是光头强的小弟。

13、证人程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刘某甲联系其并带其见杨某甲,杨某甲说他后台大。最开始杨某乙姐弟三人都是老板,杨某乙当家,5月20日左右,杨某乙和杨某甲发生矛盾分开。杨某乙、杨某丙、陈某甲带着曹某某等人干,杨某甲带着其和倩倩干。中间杨某乙让陈某甲喊其跟她干,杨某甲知道后通过刘某甲传话威胁其,所以其一直跟着杨某甲。2015年5月5、6日左右其开始卖淫,到被抓共干22天,卖淫十多次,盈利2000元左右。

服务流程是:每天下午刘某甲联系其上班,约好时间接其,然后他们开车带着我们到宾馆发名片,我们在车上等客人联系,联系好后老板安排我们到客人的房间,无偿提供避孕套和湿巾。小姐向客人介绍服务类型,向老板报钟,不报钟会被扣掉当天所有分成,他们会回访嫖客。嫖资交给老板记账,卖淫结束后再算账。客人不满意,要30元打的费给老板,我们不参与分成。其遇到两次客人不给打的费的情况,一次在客伦堡宾馆,由杨某甲和陈某甲去处理;一次在青苹果宾馆,好像是杨某甲和杨某丙去处理。

招嫖手机大部分放在杨某乙车上,由杨某乙保管、接听,杨某甲车上的招嫖手机一般是刘某甲保管、接听。杨某甲、杨某丙有时也接听招嫖电话。杨某甲平时发名片、接电话、将收到的嫖资交给杨某乙,小姐和客人发生矛盾去处理;杨某丙开车接送小姐、接电话,小姐和客人发生矛盾去处理;刘某甲负责安排我们上班和接电话,有时候也卖淫,不参与分成,她是杨某甲的女朋友,和杨某甲算一份子;陈某甲负责开车、发卡片,杨某乙三姐弟不在的时候,陈某甲也先行收钱,然后交给杨某乙,小姐和客人发生矛盾也帮忙处理。

杨某乙他们姐弟三人制定卖淫的价格和名称,客人认为价钱高,我们可以再降低价格。老板要求我们遇到喝多酒的嫖客可以不理会等等,有事和老板请假,他们对我们还比较客气。杨某甲对刘某甲不是很好,她不愿意跟着杨某甲,还被杨某甲打一顿,逼着她继续帮他接电话和出去接客。杨某甲和杨某乙交代其最好不要跟客人发生冲突,发生纠纷让杨某甲、杨某丙、陈某甲处理。被抓的前三四天,其在东城墙的一家宾馆被嫖客打,由杨某甲和给杨某甲开车的男子处理。

2015年5月27日晚上,陈某甲让其临时去干一天,开车将其带到小城故事宾馆,因嫖客没有相中,其要了30元打的费离开。后陈某甲又依次将其送至黄金海岸宾馆、三环商务宾馆、莫泰168宾馆提供性服务,次日凌晨从莫泰168宾馆出来时被抓获。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曹某某是卖淫女田田,杨某甲、杨某乙是2015年5月份安排其卖淫的人,杨某丙是安排其卖淫叫“版”的人,刘某甲是引诱其参加卖淫团伙并安排其卖淫叫倩倩的人,陈某甲是接送其卖淫的光头强,尤某某、海某是于2015年5月28日分别在莫泰168宾馆329房间、黄金海岸7003房间招嫖其的男子。

14、证人朱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年底,其和朋友吃饭时认识刘某甲,2015年4月份,她通过QQ聊天劝其跟着她卖淫,让其帮她介绍卖淫小姐,说她那边有三个老板。4月24日前后其第一次跟着她卖淫,刘某甲的对象杨某甲是老板之一,刘某甲也参与卖淫,不确定是不是老板。他俩向其交代一些卖淫的规矩(主要是刘某甲说),比如:1、要化妆;2、卖淫时间从晚上8点到第二天凌晨2、3点,有事提前请假;3、服务种类和价格;4、谈好价格后向杨某甲或刘某甲报钟;5、嫖客相不中,向嫖客要30元打车费交给杨某甲,不参与分成;6、对嫖客说话要客气,和嫖客发生矛盾,他们负责解决;7、卖淫时带安全套;8、嫖资交给杨某甲,每天下班他俩跟卖淫小姐五五分成;9、不能私藏钱,打电话回访时发现私藏钱,扣掉当天所有分成。杨某甲好吵人,有时刘某甲也讲我们。他俩接听招嫖电话,主要是刘某甲接,其跟着他俩卖淫13天,平均每天大概挣五、六百元,共挣7000多元。

杨某甲组织卖淫有两辆车,每天卖淫结束后两辆车见面分钱,听说他们三个老板一起分钱。其记不清陈某甲是否开车带过其卖淫,开车带其去卖淫的司机听说是陈某甲的亲戚。5月18日至5月25日其父亲病重没有去,不知道分家的事。后来其经杨某甲和刘某甲劝说,才重新卖淫。前期卖淫其乘一辆黑色轿车,5月25日到5月28日坐的是杨某甲的白色本田商务车。5月26日23时许,刘某甲和司机带其到天籁宾馆卖淫一次,5月28日凌晨在汉达宫宾馆8505房间其和罗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抓获。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刘某甲是2015年4月份介绍其卖淫,并在4月份至5月份和杨某甲一起带其卖淫的叫倩倩的人;杨某甲是多次带其卖淫的倩倩的男朋友;曹某某、程某某是2015年4月份至5月份和其一起卖淫分别叫田田、小红的人;陈某甲是开车接送卖淫小姐叫光头强的人;陈某乙也是曾开车接送卖淫小姐的陈某甲的小弟;罗某某是在阜阳市汉达宫宾馆8506房间和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

15、证人刘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年后,其男朋友刘帅让其去卖淫,5月6日,其通过涵涵联系第一次跟着杨某乙他们卖淫,次日,张某某跟着其卖淫。后苗苗通过张军容认识其,知道其的情况,跟着其和楠楠一块卖淫,她干了15天左右,其把苗苗的年龄和情况告诉过杨某乙。其总共卖淫18天,分得约1.8万元。其所得嫖资及30元钱的打的费交给杨某乙。其一般是向杨某乙报钟,有时也向杨某丙或陈某甲报钟。杨某乙教其很多上班的规矩,目的是让小姐按规矩办事,好管理。

组织者是杨某甲、杨某乙和杨某丙,他们事先准备十多张手机卡接听招嫖电话,下午发招嫖卡片,晚上把小姐集中在车上,规定谁先上车谁先出台。接到招嫖电话后谈好价格,把小姐送到宾馆门口,小姐卖淫结束后再被接走。陈某甲开车、发招嫖卡片,陈某甲的小弟专门发卡片。涵涵、张某某、梦晴、田田、曼曼、苗苗、小红、倩倩在其从事卖淫前后就跟着杨某乙等人,还有一个叫小燕子的没干几天离开。别克车上,招嫖电话主要是杨某乙和杨某丙接,偶尔其和张某某也接,杨某乙或杨某丙记账,其和苗苗、张某某、梦晴是小姐;另一辆车上主要是杨某甲和倩倩接招嫖电话、记账,车上有陈某甲、倩倩、小红、田田、曼曼。小姐出台时领取避孕套。每天下班两辆车上的人在一起对账,和小姐五五分成,开车和发卡片的钱提前发,最后剩的钱由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平分。5月20号杨某甲和杨某乙分家,原先的两辆车归杨某乙,后来杨某甲又找一辆越野车。杨某乙平时对其很好,听说杨某甲经常吵人、打人。他们知道其年龄小。

杨某乙说过,倩倩在莫泰168和客人发生过争执,杨某丙和杨某甲上去处理。楠楠在三环宾馆被嫖客打,杨某丙去处理。其干的这段时间,有时他们一天能分6000元以上,不好的时候也能分2000元左右。有一天晚上路某某自己挣了5200元钱,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杨某丙是组织其卖淫的人,杨某甲、陈某甲是分别叫四子、光头强的人,陈某乙是光头强的小弟,刘某甲是叫倩倩的人,赵某某、袁某某、程某某是分别叫曼曼、苗苗、小红的女子。

16、证人袁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初,其让张军容帮忙找一份挣钱的工作,他让其跟着楠楠、梦梦去卖淫,其自愿去。上班第一天,杨某丙告诉其服务项目和价格、分成方式、注意事项。杨某丙开车接送我们往来各个宾馆,他还发招嫖卡片、接听嫖客和报钟的电话、发放避孕套等,杨某乙不在时负责收取嫖资;杨某乙收取嫖资、接嫖客电话、发招嫖卡片和发放避孕套等物;其不清楚陈某甲具体干什么,就见他发招嫖卡片。从通话详单上看其是2015年5月14日开始卖淫,大概做了十五天,平均每天盈利600元左右。

一般情况其下午三、四点钟化妆,四、五点钟老板安排人发招嫖卡片,八、九点钟接我们上车,嫖客联系后老板把我们送到指定的房间,我们到房间和嫖客谈好价格后打电话给司机报钟。嫖客对小姐不满意,小姐向嫖客要30元打的费,嫖客不给,由司机解决。结束后上车继续等老板安排其他的嫖客,凌晨两三点钟下班,嫖客给的打的费、小费、嫖资交给司机,打的费不分,剩下的钱杨某乙和我们五五分成。老板随时回访嫖客,发现私自扣钱,扣掉我们当天所有提成。最开始有三个老板,其和梦梦、楠楠、梦晴等人在别克车上,小红和倩倩在另外一辆车上。5月中下旬,两辆车上的老板吵架分开。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杨某乙是于2015年5月份至6月份安排其卖淫的人,杨某丙是安排并接送其卖淫的司机,陈某甲是发放招嫖卡片叫猴子的人。

17、证人王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其以前在KTV上班,认识一些小姐和带小姐的朋友。案发半个多月前,杨某甲打电话说生意忙不过来,让其帮他找小姐撑场,其大概帮杨某甲介绍成十一、二次。杨某甲所说的生意就是他每天下午带人开着他的白色本田商务车发印有他联系方式的招嫖卡片,安排小姐卖淫,其听说杨某乙和他一起做这生意。其最早见的是一辆黑色三箱车,之后见到一辆越野车,由蒋某某开车接送小姐;最后见到白色本田商务车,杨某甲开车接送小姐。

5月24日,杨某甲让其带小姐到信安佐城宾馆,程某某被嫖客打,杨某甲让其、蒋某某和他上去处理,杨某甲见惹不起对方,捡起小姐的衣服离开。杨某甲告诉其,他的小姐在莫泰168宾馆和嫖客发生矛盾,他和他哥打了嫖客,把嫖客的钱抢走;在小城故事宾馆,他带人把打小姐的嫖客打了。5月28日凌晨1点左右在阜王路汉达宫商务宾馆对面其和杨某甲被抓。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程某某是在信安佐城宾馆卖淫时被打裸体跑出来的卖淫小姐,蒋某某是跟杨某甲一起处理此事的人,刘某甲是杨某甲组织卖淫过程中经常带的女子。

18、证人邱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27日12时许,朋友说给其介绍一个朋友认识,并安排一个人开车送其到汉达宫门口,司机让其到505房间,其进屋被抓,不知道505房间里的人是找小姐的。

19、证人罗某某和黄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二人入住阜阳市汉达宫宾馆8505、8506房间,通过房间地上的招嫖卡片联系两名小姐,黄某在电话里谈价格、方式,告诉所在的宾馆房间号。后朱某某和罗某某发生性关系,得嫖资400元钱。2015年5月28日凌晨朱某某、罗某某被抓,黄某在和邱某谈价格时被抓。

通过辨认照片,罗某某指认出朱某某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黄某指认出邱某是其招嫖的卖淫女。

20、证人岳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7日10时许,其通过黄金海岸大酒店8402房间的招嫖卡片联系一名女子,和她发生性关系,给她500元。28日凌晨其在房间被抓。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曹某某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

21、证人怀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其在入住的小城故事301房间捡到招嫖卡片,通过上面的电话联系一名卖淫女,给张某某300元钱,和她发生性关系。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张某某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

22、证人海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7日10时许,其通过入住的黄金海岸大酒店703房间的招嫖卡片联系要小姐,对方向其介绍了价格。程某某来后和其发生性关系,其给她300元钱。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程某某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

23、证人章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7日11时许,其通过入住的千百度宾馆415房间卡片上的电话联系要小姐,选择了600元的服务,付钱时发现钱不够,次日凌晨其和曹某某下楼取钱,有辆黑车在门口等她,其刚上车就被警察抓获。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曹某某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

24、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5月27日11时许,其通过入住的维斯特宾馆605房间卡片上的电话联系要小姐,对方介绍有300元、500元的价格,让小姐去了再谈。十分钟后,来了一名女子向其介绍服务种类和价格,其选择300元的快餐。那女的打电话报钟,正准备和其发生性关系时被抓获。

25、证人尤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28日凌晨,其回到莫泰168宾馆329房间,一名年轻女性敲门问其要不要服务,她进来弄了几分钟其没有反应,她离开,后其被警察抓获。

26、证人连某某、季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27日10时许,二人入住锦泰宾馆8515房间,连某某通过门下塞的卡片上的号码联系两名小姐,连某某谈价格,程某某没有同意离开,季某给她30元打的费。季某给曹某某400元钱,和她发生性关系。之后连某某又联系要小姐,过一会张某某过来,连某某给她300元钱,和她发生性关系。

通过辨认照片,连某某、季某分别指认出张某某、曹某某是和二人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季某指认出程某某是其给30元打的费的卖淫女。

27、证人穆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7日,其通过入住的泽明快捷宾馆603房间卡片上的电话联系小姐,和她发生性关系。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程某某是向其提供性服务的卖淫女。

28、证人秦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7日晚,其通过入住的千百度假日酒店8503房间卡片上的号码联系小姐,给她400元钱,和她发生性关系。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路某某是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

29、证人翟某某、田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5月份,杨某甲、杨某丙曾到二人经营的彩虹广告店里印制大量招嫖卡片。

通过辨认照片,翟某某指认出杨某甲是于2015年4、5月份到其店里替别人取招嫖卡片并且自己也印制招嫖卡片的男子,杨某丙是于2015年5月份左右到其店里印制招嫖卡片的男子。田某某指认出杨某甲是于2015年5月份到其店印制招嫖卡片的男子。

30、证人黄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6月份左右开始,杨某甲从其经营的店里约购买过360包湿巾纸。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杨某甲是经常到其店里购买兰月亮牌湿巾的男子。

3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份,其和小舅杨某甲到莫泰168宾馆发招嫖卡片,被几个同样发卡片的人殴打。

32、证人宁某某证言:证明刘某某、袁某某、楠楠是通过涵涵介绍卖淫,挣的钱交给张军容和刘帅,听说涵涵之前是跟着杨亚干的。

33、证人刘某丙、尚某某、刘某丁证言:证明刘某某实际出生于1999年。

3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28日,嫖客打电话找两名小姐提供性服务,因为除朱某某外其他小姐都跟着杨某乙卖淫,小姐不够,其让经常介绍小姐卖淫的王某某把小姐带到汉达宫。在王某某来之前朱某某先进房间为嫖客服务,其和刘某甲、王某某在楼下等候时被抓。之前程某某在东城左岸宾馆卖淫时被嫖客殴打,其和蒋某某、王某某过去,在电梯里碰到程某某裸体,后我们到房间把她的衣服拿回来就走了。

庭审中辩称: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发招嫖卡片,从2015年4月份二十几号开始介绍小姐卖淫,和杨某乙、杨某丙一起干,没人提议,获利三人平分。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刘某甲是叫倩倩的人。

35、被告人杨某乙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明杨某甲先提议带小姐卖淫,然后找到其和杨某丙一起干,其和杨某丙同意,主要以其和杨某甲为主,其不知道杨某甲之前什么时候干这个。其和杨某丙负责一辆车,其记账、接听电话,还印过一次招嫖卡片;杨某丙开车接送小姐,其和杨某丙也塞过卡片。杨某甲和他女朋友负责一辆车,陈某甲开车。和小姐分成后剩下的钱去掉杨某丙的车钱、油钱和另一辆车的租车钱,每天固定给杨某丙200元钱,剩下的钱其和杨某甲平分。其和杨某甲一起干了三天,分了六、七百元。案发前一个星期,杨某甲说其瞒着他藏钱,我们分开,杨某甲单干,其跟杨某丙一辆车,杨某丙开车接送小姐,其他的其负责,后陈某甲开租其前夫的车发卡片,每晚150元。

庭审中多次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供认其和杨某甲、杨某丙三人都参与分配工作,发工资。但辩称:其5月十几号开始干,杨某丙和其差不多时间参与,在其后过来,干了三天和杨某甲分开,和其一起干。在分家之前,杨某丙开车,只给他车费,分家之后其和杨某丙平分嫖资。陈某乙和其一起去的,陈某甲在其之后去的,他俩负责发卡片、开车。皖KY4889丰田轿车其前夫给其,没有过户。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杨某甲是和其一起组织妇女卖淫的人,杨某丙是给其开车接送卖淫女的人,陈某甲是给杨某甲开车接送卖淫女叫猴子的人。

36、被告人杨某丙供述:证明这个组织先后有其、杨某甲、杨某乙、倩倩、陈某甲、小胖妹、大骆驼等人。倩倩是杨某甲的女朋友,帮助我们发放招嫖卡片、找小姐,也卖淫。4月27日凌晨,小胖妹在清河路莫泰酒店和嫖客发生纠纷,其和杨某甲进房间,杨某甲拿出电棒放电,客人吓的用手挡,碰到杨某甲的眼,杨某甲打他两拳,嫖客扔下100元车费,我们离开。

五月二十号三人分开,杨某甲带着倩倩单干。其和杨某乙合伙干,杨某乙找来陈某乙,大骆驼,小胖妹。陈某乙只发招嫖卡片,发完卡片就走;其和陈某甲不仅发招嫖卡片,还接送小姐;杨某乙主要负责接招嫖电话,联系小姐,暂时保管、分发招嫖钱款,有时也跟我们一起发招嫖卡片。陈某甲每天300元,包括他的车费和发名片费,陈某乙每天100元。其和杨某乙每人每天可分500元或600元。最多一天我们获利2500元,其分1000多元,其共计获利5000元左右。我们卖淫有一定流程,告诉小姐一些主要事项,免费提供避孕套。其在颍河西路维斯特酒店接小姐时被抓获。

2015年四月初,其和杨某甲、杨某乙合伙组织容留妇女卖淫,开始是其和杨某甲、杨某乙、倩倩、陈某甲在一起发招嫖卡片、找小姐、送小姐去各个宾馆卖淫。庭审中辩称:四月二十几日杨某甲和刘某甲找其发招嫖卡片,给其发工资。五月份杨某乙参与组织卖淫,系杨某甲先提议组织小姐卖淫,并和其、杨某乙一起商量,五月份三人平分嫖资。

37、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明2015年2、3月份杨某甲和杨亚分开,3月份杨某甲让其别在KTV干,他天天去杨某乙家,两天后杨某丙开车带着杨某乙、杨某甲接其开始卖淫。第四天来了三个小姐,其中有涵涵、燕子。后来小姐接二连三过来。他们三人是老板,三人规定小姐的类型和服务项目,提供避孕套和湿巾。在其和杨某甲租房处发现大量的避孕套、湿巾和招嫖卡片是杨某甲购买。杨某乙负责发卡片、收钱、记账、接电话,杨某丙负责发卡片、分钱、开车,杨某甲负责发卡片、接电话,杨某乙当家一点,她应该是总负责。其只给杨某甲报钟,别的小姐给杨某乙报钟。小姐卖淫的钱交给杨某乙,如果杨某乙不在,交给杨某丙或杨某甲。5月初,杨某乙喊陈某甲过来,小姐分车坐。杨某乙和两三个年轻的卖淫女在杨某丙车上,小姐向杨某乙、杨某丙报钟;其和杨某甲在陈某甲的车上,小姐向杨某甲报钟。几部电话一直都放在杨某乙车上,有生意时他们和杨某甲联系,杨某甲才安排其。干了一个多月,客人多了,我们车上才放几部电话。分车前杨某乙记账、分成,分车后,丰田车上的小姐把钱交给杨某甲,别克车上的小姐把钱交给杨某乙。每天下班之后,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将钱集中起来统一分配。分完钱后,当天的帐单被撕掉。

他们忙不过来的时候,其也接嫖客和小姐报钟电话,收过两次钱,还帮杨某甲发过卡片,其接活跟别的小姐一样,五五分成,干别的不额外给钱,偶尔杨某甲给其买衣服什么的。5月20号左右,三人因分钱闹别扭,杨某甲和其带着朱某某继续干,杨某甲开车,后来杨某甲的朋友开着一辆越野车跟我们干了几天,小红和曼曼本来跟着杨某甲干,后来跑到杨某乙和杨某丙那边。其和杨某甲闹别扭出去三天,案发前一天杨某甲把其哄回来继续带小姐卖淫。其跟杨某甲是男女朋友关系,其卖淫盈利五、六千或七、八千元。其不给杨某甲发卡片,他就打其,还将其的金镯子扣起来。4月27日,因为其向客人要30元打的费,和客人发生争执,杨某甲和杨某丙去处理。

刘某甲关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何时在一起组织卖淫,供述也有反复,但是基本是3月底4月初。庭审中供述:3月二十几日,他们三人一起干,杨某丙参与平分钱。其是4月份开始在他们组织的团伙内卖淫。

38、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初,杨某乙让其联系杨某甲,杨某甲租其车每晚100元,连发名片是每晚200元,后来干的时候知道发的是招嫖卡片,租车是接送卖淫小姐。

其和杨某甲一辆车,杨某甲和刘某甲接招嫖电话,刘某甲记账,卖淫小姐有刘某甲、程某某、曹某某、朱某某、曼曼。那辆车由杨某乙和杨某丙接听招嫖电话,杨某乙记账。结束后和卖淫小姐五五分成,剩下的钱他们三人分。刘某甲既是杨某甲的老姘也是卖淫小姐,程某某和朱某某是通过刘某甲找的。曹某某和曼曼是杨某甲通过别人拉拢过来的,那边车上的卖淫小姐是杨某乙找的。五月二十号左右,杨某乙怀疑杨某甲藏钱,让其发信息告诉她小姐上班情况,因为这事他们三人发生矛盾分开。杨某乙和杨某丙在一起继续干,其跟杨某乙发招嫖卡片,接送卖淫小姐,行走路线是杨某丙安排,其接送小姐最少有十多次。杨某甲自己带人干,听说找一辆越野车接小姐,后期曹某某跑到杨某乙这边,被抓那天,程某某刚被其劝到到杨某乙这边。5月27日下午3、4点钟,其把程某某和曹某某从黄金海岸接到鸟巢,又把二人送到锦泰宾馆,客人没有相中程某某。然后其把程某某送到小城故事,客人又没有相中,其又把程某某送到三环电力宾馆,后来把程某某送到莫泰168宾馆,把曹某某送到千百度宾馆。其在车上等时被抓获。其从卖淫小姐向杨某甲交钱时看到,每天好的时候能挣5000元,不好时3000元左右。庭审中供述,其驾驶的皖KY4889丰田轿车是杨某乙的。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杨某甲是被称为“四”的人,杨某乙、杨某丙分别是杨某甲的姐姐和哥哥,刘某甲、程某某、朱某某、曹某某是其曾开车送去宾馆卖淫被称为倩倩、小红、锐锐、田田的人。

39、被告人陈某乙供述:证明2014年天热时,经邻居介绍其给杨某乙跑专线车,后来她把车租给其单干。2015年3月底4月初,杨某乙让其下班时跟着杨某甲发卡片多挣点收入,其没有同意,直到4月20号左右,因为家庭条件困难其才跟着杨某甲发卡片,发完就回家。其每天工资100元,共挣了一千元左右,开始是帮杨某甲发,后来是帮杨某乙发。

40、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大概四、五月份,其从宁波回阜阳遇见同村老乡杨某甲,他之前和杨某乙、杨某丙一起带小姐,后来闹矛盾分家,他让其帮他找一辆车,一天给一、二百元油钱。其借了一辆传祺越野车,5月21日开始帮杨某甲发印有他电话号码的招嫖卡片,26日感觉不对劲离开,得1200元。杨某甲打电话和卖淫女联系,让其开车接小姐,他在车上等嫖客联系。杨某甲或倩倩为小姐提供安全套,小姐把嫖资交给二人,倩倩记帐,二人据此和卖淫女五五分成,其不知道倩倩是否参与分钱。杨某甲自己每天能挣2000多元。5月23日倩倩不愿意在小城故事发招嫖卡片,另外杨某甲气她从中挑事让他单干分家,把她打一顿,她被打后离开1、2天又回来继续跟着杨某甲带小姐卖淫。卖淫女和嫖客发生纠纷,杨某甲去解决。5月24日凌晨,小红在东城左岸宾馆被嫖客打,杨某甲让其和他上去处理。跟着杨某甲的小姐开始有小红、田田、曼曼,后来田田、曼曼到杨某丙那。其没见过倩倩卖淫,她只负责联系卖淫小姐,接听招嫖和报钟电话、记帐。其跟杨某甲在一起的四、五天,他最少挣的有1万元。有时发招嫖卡片用杨某甲的本田商务车。

期间其遇见陈某甲和陈某乙,杨某甲告诉其陈某甲开始帮他和杨某乙等人发招嫖卡片、接送卖淫小姐,分家后跟着杨某乙,陈某乙专门发招嫖卡片。

通过辨认照片,指认出刘某甲、程某某是分别叫倩倩、小红的人。

4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物品照片,(1)、分别对杨某甲的皖K81292号白色本田杰德轿车、杨某丙的皖KM2237别克轿车、对陈某甲驾驶的皖KY4889丰田轿车进行搜查,发现避孕套、招嫖卡片、多部手机等物品;(2)、分别对杨某甲、杨某丙的租房处、杨某乙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避孕套、招嫖卡片、多部手机等物品;(3)、在杨某甲身上搜出手表、银行卡等物品,在杨某丙身上搜出避孕套、电警棍等物品,在杨某乙身上搜出1本笔记本、2部手机等物品。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其中分别扣押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陈某甲现金5784元、3085元、9799元、865元,扣押皖K81292本田车、皖KM2237别克车、皖KY4889丰田车各一辆,扣押涉案手机26部。

4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物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2015年5月28日,对北京中路锦泰商务酒店8515房间、颍州北路小城故事8301房间、清河东路莫泰酒店8329房间、黄金海岸大酒店4002房间进行现场勘查,分别提取使用过的避孕套,并在后两个勘查现场发现印有杨某乙团伙电话号码的招嫖卡片。

43、视听资料,系部分卖淫小姐自2015年5月14日至5月28日出入阜城部分宾馆情况,及讯问七被告人、询问路某某、曹某某、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上述证据证明2015年5月14日至5月28日,袁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程某某等人在该卖淫团伙的组织下在阜城各宾馆多次卖淫的事实,及陈某甲、陈某乙帮助该团伙发放招嫖卡片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采取招募、引诱手段,组织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蒋某某帮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组织部分未成年人卖淫,依法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杨某甲、杨某丙的行为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的意见,经查,组织卖淫罪是指以雇佣、招募、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和管理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区分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对卖淫者具有组织、管理、控制行为。所谓控制和管理,是指掌握一些卖淫人员,安排、布置或调度他们从事卖淫活动,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对卖淫女的卖淫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如果行为人不仅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同时还以组织者、管理者的身份对卖淫者进行控制和管理,其行为就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进行处罚。本案中即使卖淫女基于金钱的诱惑自愿卖淫,但是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发起、建立卖淫团伙,将分散的卖淫人员招集或募集到卖淫团伙,控制和管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并招揽嫖客,指挥卖淫女到嫖客指定地方提供性服务,规定卖淫价格及分成比例,收取嫖资,为卖淫活动寻求非法保护,使卖淫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另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组织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而非介绍卖淫罪。故对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某丙的辩护人提出杨某甲、杨某丙的行为仅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关于各自参与组织卖淫时间的辩解,综合考虑当庭质证的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显示的时间,卖淫女的证言,结合部分被告人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认为上述三被告人组织卖淫的时间即使考虑有利于被告人的因素也应始于2015年4月初。三被告人关于各自参与组织卖淫时间的辩解和全案证据矛盾,不予采纳。对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杨某甲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和地位小的辩护意见,对杨某乙辩称杨某丙在分家之前不参与平分嫖资和杨某丙辩称其在5月份才参与平分嫖资的意见,因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杨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杨某乙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杨某乙虽然不是犯意的提议者,但是在该案中起组织和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杨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杨某乙犯罪情节较轻、组织卖淫时间短、社会影响较小的辩护意见,及对杨某丙的辩护人提出杨某丙从事介绍卖淫的时间短、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起主要作用的辩护意见,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持续了一段时间,显然不是偶然性犯罪。故对杨某乙和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偶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刘某甲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蒋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根据被告人当庭认罪程度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余下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余下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余下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

五、被告人陈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蒋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扣押在案的杨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5784元、杨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3085元、杨某丙违法所得人民币9799元、陈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865元,依法予以追缴;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陈某甲的余下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对被告人刘某甲、陈某乙、蒋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九、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皖K81292号本田杰德车、皖KM2237号别克英朗车、皖KY4889号丰田车,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屈丽芳

审判员尤玲

人民陪审员王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程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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