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浙1004刑初866号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4   阅读:

审理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浙1004刑初86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7-12-13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组织卖淫罪

审理经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7)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周某2、张某3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郭某4、何某5、蒋某6、赵某7、邵某8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筱椰、被告人陈某1、周某2、张某3、郭某4、何某5、蒋某6、赵某7、邵某8及辩护人罗永华、郑晓丹、刘文兵、毛苏华、杨学宏、姜国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1承包路桥豪都桑拿会所,雇佣被告人周某2、张某3、郭某4、何某5、蒋某6、赵某7、邵某8和张某3、赵某(均已判)为员工,通过制定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以及对卖淫女进行招聘、培训、考核、管理。组织俞某1、杨某1、刘某、张某1、焦某、谭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

其中,被告人陈某1为老板,全面管理整个会所,通过微信群、开会等制定制度,组织卖淫;被告人周某2为副总,于2016年9月28日任职,协助被告人陈某1全面管理整个会所的日常所有事情;被告人张某3为经理,于2016年9月28日任职,负责卖淫女的招聘、培训及日常管理;被告人郭某4为领班,于2016年10月中旬任职,负责接待客人、安排包厢、介绍服务项目及安排卖淫女上钟;被告人邵某8为领班,于2016年12月中旬任职,负责接待客人、安排包厢、介绍服务项目及安排卖淫女上钟;被告人何某5为领班,于2016年10月中旬任职,负责一楼大厅全面管理,并负责遥控器报警进行通风报信,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被告人赵某7为领班,于2016年9月底任职,负责介绍服务项目并负责用遥控器进行通风报信;被告人蒋某6为一楼接待的服务员,于2016年12月下旬任职,负责用遥控器通风报信,逃避公安机关检查。

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1、周某2、张某3、郭某4、何某5、蒋某6、赵某7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邵某8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消费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周某2、张某3目无法记,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4、何某5、蒋某6、赵某7、邵某8目无法纪,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辩称该会所并未要求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同时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禁止卖淫行为,被告人陈某1因行动不便,管理实际上是由被告人周某2、张某3和张某3等人负责,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被告人实施了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周某2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周某2系受陈某1雇佣从事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认定其为从犯,同时认为被告人周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无前科劣迹,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3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行为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3系按照会所的安排从事相关工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当庭认罪悔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4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某4的犯罪行为与正常的劳务行为并存,领取正常的薪酬,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能当庭自愿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5辩称自己只是在一楼浴室管理衣柜和鞋子,仅在被告人赵某7请假期间管理过报警遥控器,其并不清楚会所存在卖淫服务,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蒋某6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赵某7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请假过20天。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7归案后供述比较稳定,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邵某8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只在会所上班20多天,参与犯罪时间较短,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8为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安排卖淫女上钟的证据不足,该被告人仅在会所中从事一般的劳务,领取正常的工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中旬,被告人陈某1承包了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299号的豪都桑拿会所,于2016年9月28日开始试营业,该会所通过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招聘卖淫女,组织人员对卖淫女进行上岗考核、培训、管理,对入职的卖淫女进行编号,规定统一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制定严格的请假制度和奖惩方式。组织俞某1、杨某1、刘某、张某1、焦某、谭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该会所除存在卖淫(即全套)服务外,同时还提供“打飞机”、“胸推”、“口交”等多种违规性服务。被告人陈某1为该会所老板和实际控制人,全面地管理整个会所;被告人周某2在该会所担任副总经理,于2016年9月28日任职,按照被告人陈某1的要求管理会所的全部事务;被告人张某3为经理,于2016年9月28日任职,负责卖淫女的招聘、培训及管理;被告人郭某4为领班,于2016年10月中旬任职,负责接待客人、安排包厢、介绍服务项目及安排卖淫女上钟;被告人邵某8为领班,于2016年12月中旬任职,负责接待客人、安排包厢、介绍服务项目及安排卖淫女上钟;被告人何某5为领班,于2016年10月中旬任职,负责一楼大厅全面管理,并负责遥控器报警进行通风报信,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被告人赵某7为领班,于2016年9月底任职,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请假二十天左右,负责介绍服务项目并负责用遥控器进行通风报信;被告人蒋某6为一楼接待的服务员,于2016年12月下旬任职,负责用遥控器通风报信,逃避公安机关检查。

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1、周某2、张某3、郭某4、何某5、蒋某6、赵某7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邵某8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豪都桑拿会所的58号技师,是陈某1的情人,在陈某1的要求下做了会所的法人代表,实际上陈某1是老板,周某2是副总,对陈某1负责,负责管理桑拿中心的所有事务,包括服务员、技师的考勤等,张某4、张某3、张某33个人是经理,对周某2负责,管理领班,经理除了接待客人到指定房间后,安排技师上钟,负责下半夜的输单,还负责楼层的卫生,另外张某3还分管楼层卫生和领班的排班考勤,张某3负责招聘、管理技师,安排老的技师对新招录的技师进行培训,还负责技师的考勤、奖罚等。赵某、郭某4、邵某83个人是领班,负责接待客人,安排房间和通知技师上钟,何某5是一楼的接待经理,负责接待客人,赵某7是鞋吧的,负责管理客人的鞋子。上钟的房间有一个灯,遇到检查的话灯就会亮,但其不知道灯是谁控制的,技师和桑拿会所的分成是除去零头后五五分成。

2、证人俞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底到路桥豪都桑拿会所应聘,是老板陈某1接待的,说这里有按摩和敲背,让其跟老师学,店里的一个培训老师先后教了其188元的打飞机、288元胸推和388元的口交。后来店里又增加了全套性服务,就是先调情后做爱,收费为588元,在消费单上体现为388+2(意思为388元加两个钟点,一个钟点为一百元),其上班之后一直是做188元、288元、388元的项目,不做全套,但2016年12月初回家到2017年1月8日回来上班的时候,老板说其这两个月大部分都是188元的打飞机项目,业绩做得比较差,就让其做全套,把业绩做高一点,于是其就做了几次全套的服务。

3、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8日凌晨,其到路桥区豪都酒店洗浴场所里面洗澡,进店后一个男的把其带到三楼一个房间,过了一会,进来一个技师介绍说这里有188元、288元、388元、488元等服务项目,188元是打飞机,288元是胸推,388是口交,其他项目没有详细介绍,其选了188元的项目,之后这个技师帮其服务完后,钱还没来得及支付,就一起被公安机关抓了,后来知道那个技师叫俞某1。

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路桥豪都桑拿会所的99号技师,于2017年1月16日上班,领班邵某8向其介绍了会所的服务项目,其中488元和588元的项目都是全套服务,就是调情之后进行性服务,消费单上对应分别是388+1和388+2,以此类推。邵某8在其刚来时都向其介绍了如何记帐、如何报钟、如何应付公安机关检查等。何某5担任经理之类的职务,其不懂的事情都问他,1月17号在开会的时候,何某5说其当天的业绩不好,都是188元的单子,让其和其他几个技师争取业绩做好点,他肯定知道488元、588元的服务是什么,不然不会这么讲。其这几天做的服务内容包括打飞机、胸推、吹箫以及全套,因为吹箫其不太会,所以其388元就是直接为对方提供一次性服务,总共做了2次全套服务,领班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带客人进包厢。

5、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8日凌晨0时许,其通过微信搜索添加了一个女的,这个女的告诉其她在豪都桑拿会所上班,工号是99号,可以提供性服务,于是其就来到豪都桑拿会所,先在一楼洗澡,之后二楼一个领班将其带到三楼安排到311房间,之后其和99号卖淫女以388元的价格进行了一次性交易。带其上去的领班肯定知道其是来嫖娼的,上三楼是他带路的,小姐也是他叫来的,老板应该也是知道的,不然小姐不可能在这里上班。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豪都桑拿会所的6号技师,于2016年10月底到豪都上班,基本上都做188元的手推和288元的胸推服务,其他技师有做588元的全套(就是388+2的性服务),店里一共有二十多个技师,领班有赵某7、赵某、郭某4、何某5等人,他们的主要工作是接待客人和安排技师上钟。店里性服务一般标记是388+2,388+3,除了自己还有其他技师会提供性服务,店里有两批技师,工号牌都是分成两排排的,店里特地在房间里装了镜子,领班可以通过门口看房间里面的情况,以防止技师私下收红包。陈某1、周某2开会的时候会要求技师们多做388元以上的项目,虽然没有明讲,但大家都知道什么意思。张某3是经理负责管理技师,赵某7、赵某、郭某4、何某5是领班,负责接待引导客人和安排技师上钟。2017年1月17日晚上23时30分许,其按照对讲机里的安排到三楼的8310房间为一名客人提供胸推服务时被当场抓获。

7、证人狄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7日晚上23时许,其来到路桥区豪都桑拿会所,在一楼的澡堂洗完澡后到了二楼,二楼楼梯口有一个男服务员问其要不要到三楼按摩下,之后将其带到三楼的8310房间,并给其安排了6号技师,6号技师向其介绍188元是打飞机、288元是胸推、388元是口交、588元是性交,其选了288元的胸推,之后在服务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路桥豪都桑拿会所的39号技师,店里的服务有188元的打飞机、288元的胸推、388元的吹箫和全套(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全套没有固定的价格,由技师和客人谈,最低是在388元的基础上加100元。2016年12月初,周某2让其做全套的服务,其同意了,之后张某3安排手法熟练的卖淫女对其进行培训,他是安排店里的16号技师给其进行的全套培训,培训的时候张某3在边上看,还对服务动作进行验收。老板陈某1,经理周某2,领班张某3、张某3、赵某等肯定是知道店里有卖淫服务,公司为了逃避公安检查,在每个房间外安装了一个红灯,如果有警察来了,就会有人按灯提醒停止非法服务。

9、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路桥豪都桑拿会所的65号技师,于2016年10月份到会所上班。一开始只做打飞机、胸推、吹箫服务,过了十几天所有卖淫女开会的时候,陈某1、周某2、张某3在会上鼓励大家多做388元以上的全套服务,并发了小纸条,让愿意做全套的把工号写上,开完会后会所把卖淫女分成两排,客人需要全套的,直接点上面一排卖淫女,客人指定打飞机、胸推的才轮到下一排,并规定下一排的卖淫女即使客人加钟也只能充公,这样过了一个月,下面一排的也只能开始学习全套服务。要是有人开始做全套的话,张某3和周某2就会安排16号卖淫女进行培训,将张某3当靶子练习,张某3批准后才可以上钟,到了十月底,全部的技师都上了全套服务。张某3和张某3两个经理是两班倒的,郭某4、赵某、赵某7是跟着经理,和经理搭配上班的,当班的经理和领班都要询问嫖客需要什么服务,还要介绍服务内容。老板陈某1建立了一个微信群,群名叫“天马豪都”,一般都是老板说话,他有时候通报下业绩差的技师,经常鼓励技师多做388元以上的项目。

10、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路桥豪都桑拿会所的16号技师,2016年12月初到会所上班,当时姓张的领班说有188元的手推、288元的胸推服务,后来2号技师教其做388元的口交,店里还有388元以上的服务,就是和客人发生性关系,但其只做手推和胸推。老板知道店里提供性服务的,并让技师将388以上的项目记录成388+1+2+3的样子。

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之前在陈某1开设的新天外足浴店上班,2017年1月16日,陈某1打电话将其调到他开的豪都桑拿会所上班,到会所三楼的小姐房后,周某2告诉其店里有188元、288元、388元的服务,388元以上的服务要技师和客人自己谈,谈好后就可以和客人发生性关系,但其没有和客人发生过性关系。

12、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2月26日到路桥豪都桑拿会所上班,当时周某2安排16号技师对其培训打飞机和胸推,直到2017年1月初,2号技师对其培训吹箫后,其才知道店里有388吹箫和588的全套服务,老板陈某1在微信群里讲588的全套不要写588元,要写成388+2,其一共做了十几天的全套服务。

13、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陈某1的妻子,2017年1月17日陈某1被抓后的第二天,一个陌生女子将陈某1的一只包交其,里面只有陈某1的几张信用卡。其知道陈某1在路桥客运中心旁边开了一家豪都桑拿会所,提供洗浴和按摩服务,其他事情其不知道。陈某1通过其的银行卡来给员工发工资。

1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陈某1的儿子,于2017年1月7日到会所工作,主要帮忙收银,是杨某2教的,杨某2在二楼输单,会所每天营业额在2万元左右,收银时会有488、588、688、788金额,都是388加点加上去的,平均一天388元以上的单子有5、6单以上,其不清楚店里有无卖淫。

15、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在豪都会所二楼输单和收银,具体工作是等卖淫女服务完毕后拿一张嫖客的消费单给其,其把消费金额传到一楼收银台,嫖客就可以到一楼买单,其和潘某、余某丽轮班,会所每天营业额是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周某2是副总,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和卖淫女;张某3、张某3是经理,负责管理卖淫女,还负责带嫖客,安排卖淫女上钟及夜班输单,以及对卖淫女的奖惩、考勤;张某4、郭某4、赵某、邵某8是领班,负责给嫖客安排房间、安排卖淫女上钟;何某5是鞋吧领班,蒋某6负责管理鞋子。全套的账单记载成388+1,388+2,388+3,其刚上班的时候388加钟单子很少,后来还停了“全套”服务,其就下到一楼做收银,2017年1月7日开始又安排其到二楼输单。领班、经理、副总、老板都知道会所有全套服务的。

16、同伙赵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12月20日左右开始在路桥豪都桑拿会所当领班,二楼和三楼还有另外两个领班郭某4和邵某8,工作内容是一样的,同时两人当班,轮换休息。具体工作是一人负责在二楼指引客人到三楼去,另一人在三楼带客人去包厢,然后叫技师上钟,服务项目是技师自己介绍的。会所里有全套服务,经理、副总、老板他们肯定是知道的。老板、副总、经理他们是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管员工,他们也会单独跟技师开会。

17、同伙张某3的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1月份期间在路桥豪都桑拿会所上班,负责接待客人和管理员工礼貌礼节。店里188元的泰式按摩实际上就是打飞机服务,288元的精油开背实际上是胸推服务,388元的SPA实际上是口交服务,还有388+1和388+2这些是发生性关系的服务。老板是陈某1,负责会所里的所有事情,副总是周某2,负责店里整体的运营和管理,平时陈某1行动不方便,经常不在,很多事情都是找周某2商量决定的,副总下面的经理是其和张某3、栾某,张某3是负责管理技师和楼层管理,栾某负责一楼浴室管理。经理下面的领班有赵某、郭某4、赵某7、何某5、邵某8,赵某、郭某4是负责在二楼和三楼指引客人到包厢,赵某7、何某5负责鞋吧,邵某8是站在二楼楼梯口替客人指引方向,蒋某6是服务员,负责鞋吧。性服务的价格记载成388+1、388+2的格式,是周某2、陈某1商量决定的,会所规定性服务底价388元以上,具体价格由技师和顾客谈。技师培训也是由张某3负责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张某3跟其讲是他自己当靶子,技师在他身上练习,会所对技师的业绩有要求。会所有安排人员负责望风,报警器的遥控器是门口的保安和鞋吧的人管理的。

18、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和辩解:供述称路桥豪都桑拿会所的法定代表人是舒某,她是店里的技师也是其情人,但实际老板是其。会所的规章制度是其制定的,但是日常管理由副总经理周某2来操作,周某2手下有张某3、张某3、栾某三个经理,张某3管理前台财物,管理收银员,张某3协助周某2一起管理技师,并负责技师的培训与考核,张某3的手下在二楼、三楼安排客人,栾某管理水区,他下面的员工主要负责鞋吧和一楼大厅。会所于2016年9月28日开始试营业,当时只有正规按摩,后来到了11月1日左右开始有调情项目,包括188元的打飞机,288元的胸推、388元的吹箫,店里没有卖淫服务,其在管理的时候也强调禁止卖淫。店里的服务项目价格是其与周某2他们商量,参考其他的桑拿店来规定价格的,店里与技师是按照五五分成的,对技师没有业绩要求。

19、被告人周某2的供述:周某2在归案后做过两份有罪供述,后翻供,但庭审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供述称其是路桥豪都桑拿会所的副总,于2016年9月17日到会所应聘后就在里面帮忙,会所2016年10月1日开始正式营业,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一共开了三个半月,会所里存在卖淫嫖娼行为,技师有20多个,除了常规服务外,还提供188元的打飞机、288元的胸推、388元的口交,588元的全套(包括口交、做爱),688元的是客人要求加钟。单子上写着388+1就是提供口交后还加钟,388+2是提供全套服务,388+3、388+4都是做全套还加钟。其下面有4个经理,分别是张某4、张某3、张某3,栾某。其中张某4、张某3、张某3主要是管技师的技师的招聘、日常行为、对技师奖惩、监督以及技师上下钟的管理,他们3个还负责在下半夜输单。经理下面是4个领班,分别是赵某7、郭某4、赵某、何某5,其中赵某7、何某5是负责一楼接待客人的,并给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并安排技师上钟,郭某4、赵某是负责二、三楼接待客人以及安排技师上钟,另外四个领班还负责按报警器,假如公安机关过来检查,就可以按下报警器通知楼上。刚开业的时候,老板给大家开会,定的价格是打飞机220元,口交420元,全套520元(全套包括口交和做爱),一个月后,发现定价太高,生意不好,老板又找了大家开会商量,将价格往下降,改为打飞机188元、胸推288元、口交388元,全套588元,之后在开大会的时候告诉下面的服务员以及技师。老板和其还有4个经理、4个领班都是每周星期一晚上6点半开会,将营业情况和技师情况予以通报,整个会所半个月开一次大会,对整个场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进行通报,并交待技师做服务时要小心点,如果被抓就说做这个是技师自作主张做的。

20、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张某3在侦查阶段不承认自己参与会所的卖淫行为,但庭审时表示自愿认罪。供述其于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1月18日凌晨在路桥区路北街道豪都桑拿中心当楼面经理,还有两个经理,分别是张某3和栾某,其和张某3两班倒,半个月轮换一次,负责接待客人、输单,并对新招的技师安排熟练的技师进行业务培训。会所的老板是陈某1,周某2是副总,其和张某3一起负责管理技师和接待客人,安排技师上钟、输单等,下面几个领班分别是郭某4、赵某7、何某5、赵某,负责接待客人、安排技师上钟。技师的管理制度都是老板事先定好的,关于技师的排班、请假等其只是名义上签字,决定权都在老板陈某1和副总周某2他们那里。老板曾从外面请过一个老师来培训技师,其和周某2去看过1次,当时技师在其身上示范了一下。

21、被告人郭某4的供述和辩解:供述其于2016年10月中旬到会所应聘,担任领班,负责在一楼接待客人,工作内容是将客人从门口引导到男宾入口,会所有泰式按摩和精油开背,其不知道桑拿中心有无卖淫嫖娼行为。但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

22、被告人何某5的供述和辩解:供述其于2016年10月中旬到会所做领班,负责管理浴区的服务员和鞋吧。豪都桑拿会所老板是陈某1,副总是周某2,协助老板管理会所的所有事物,张某3是经理负责二楼、三楼的事情,领班有其、赵某、赵某7、郭某4、邵某8,赵某、郭某4、邵某8三人都是在二楼、三楼负责接待客人,具体做什么事情其不知道的。赵某7是在一楼鞋吧、管理衣柜,其不知道会所存在卖淫服务。

23、被告人赵某7的供述:供述其自2013年开始就在陈某1开的天马休闲会所上班,2016年9月19日陈某1租了豪都桑拿会所,9月28日正式营业,其就被调到豪都会所上班。周某2是副总,协助老板管理整个会所;张某3是经理,负责管理领班、服务员及安排小姐上钟;张某3是经理,负责招聘、培训小姐及安排小姐上钟;郭某4、赵某、邵某8是领班,主要负责在三楼接待客人,安排房间并详细介绍项目,安排小姐上钟;何某5是大厅领班,负责接待客人,有时候帮吧台拿鞋;蒋某6是鞋吧服务员,负责拿鞋等;杨某2是收银员;陈某和杨某2一起收银。其主要工作是在客人洗完澡后将客人引导到楼上,然后通过对讲机叫郭某4、赵某、邵某8等接待客人,并简单介绍服务项目。会所的服务项目有正规按摩、打飞机、胸推、吹箫、全套(小姐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会所刚开业的时候,正规按摩是160元,打飞机是220元,胸推是320元,吹箫是420元,全套没有固定的价格,由小姐自己跟客人谈,大概到11月初的时候,老板调整了价格,正规按摩是160元,打飞机是188元,胸推是288元,吹箫是388元,全套没有固定的价格,也是由小姐自己跟客人谈,最低是388元。这些项目以及价格都是老板自己定的,老板陈某1通过微信群让小姐们尽量做388元以上的项目,也就是做吹箫和全套项目,老板规定小姐必要在十天内做够四千元及7个点钟,否则不发工资。小姐的培训由张某3负责,张某3会安排一个工作时间长的小姐对新来小姐进行培训,他考核通过小姐才能正式上岗,其能叫出名字的小姐有刘某、焦某、林某、张某2。店里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在每个房间额外安装了一个灯泡,并且有一个遥控器,平时遥控器就放在鞋吧里,要是警察过来了,就由吧台的人员按遥控器,平时遥控器都是由其和蒋某6、何某5以及保安控制。

24、被告人邵某8的供述和辩解:邵某8在归案后否认参与会所的卖淫行为,但庭审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供述其于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月17日期间在路桥豪都桑拿会所上班,会所里有188元的泰式按摩、288元的精油开背、388元的SPA,具体内容其不知道。其是二楼负责接待的领班,张某3交代其不要管三楼的服务项目,如果有客人问的话,就让客人到三楼,楼上由郭某4、赵某7接待。店内技师是由张某3和张某3负责管理的,技师的会议都是由他们或者是周某2以及老板组织的,具体开会内容其不清楚。

25、被告人蒋某6的供述:供述其于2016年12月下旬在赵某的介绍下到会所当鞋吧的服务员,上班后,周某2交给其一个遥控器并交代万一有警察来检查就按遥控器。会所里有188元的打飞机、288元的胸推、388元的口交服务,价格再高点就是全套服务(卖淫服务),全套的价格记账会在388后再写上+1+2+3的标记,这样记账是为了让外人看不懂,逃避检查,这样记账是陈某1和周某2交待的。周某2负责店里的日常管理,张某3、张某3、张某4负责接待客人并介绍项目及管理技师,栾某负责一楼水区,张某4是刚来的,赵某7在一楼接待客人,郭某4和陈某在一楼吧台收银,赵某是领班负责在二楼输单,赵某7、何某5和其一样是鞋吧服务员。

26、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1月18日凌晨,公安机关对路桥豪都桑拿会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27、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豪都桑拿会所扣押消费清单48张,技师服务钟点清单10张,营业执照,营业款12020元,请假条和奖罚通知单6张,电脑主机3台。

消费清单和技师服务清单可证实多名卖淫女提供了价格为588元和688的卖淫服务项目。

请假条可证实技师的请假由张某3进行审批。

营业执照可证实台州市路桥豪都沐浴会所于2016年11月2日注册成立,个人经营,经营人舒某。

28、证据保全清单:系对上述扣押物品进行保全的清单。

29、辨认笔录:证实本案的被告人、证人、同案犯之间相互辨认的情况。

3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杨某1、刘某、俞某1、戴某、狄某、付某等人因从事非法性交易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31、情况说明:系公安机关对本案相关情况的说明。

32、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各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

33、户籍证明:证明本案的各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身份情况。

34、前科、劣迹材料:证实周某2的劣迹情况和张某3、蒋某6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周某2目无法纪,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3、郭某4、何某5、蒋某6、赵某7、邵某8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不同程度的进行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2、赵某7、蒋某6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3、郭某4、邵某8能当庭自愿认罪,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3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周某2、郭某4、何某5、蒋某6、赵某7、邵某8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但指控张某3犯组织卖淫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3作为该会所的多名经理之一,按照会所的统一安排管理会所的其中部分工作,与其他几名经理的地位相同,其行为更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特征,但考虑到其在协助组织卖淫中所起的作用较大,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未要求卖淫女进行卖淫,同时制定各种规章制度禁止卖淫行为,被告人陈某1因行动不便,管理实际上是由被告人周某2、张某3和张某3等人负责,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被告人有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经审查,同伙的供述、卖淫女等相关证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消费清单、技师服务钟点清单等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1作为豪都桑拿会所的老板,招聘管理人员并进行分工,通过层级管理,决定卖淫的收费标准,获利分成,统一结算方式,并对卖淫女进行考勤、业绩管理,该会所虽然从表面上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掩饰该会所存在卖淫服务,但相关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1在这些制度之外私下要求技师多做收费高的服务,即卖淫服务,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2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在本案中只是按照老板陈某1的要求进行管理工作,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应认定该被告人为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2为会所的副总经理,全面负责会所的各项工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较高,不宜认定为从犯,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3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系按照老板陈某1和副总经理周某2的安排从事相关工作,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并认为该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的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4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从事的犯罪行为与正常的提供劳务的行为并存,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5辩称其只是在被告人赵某7请假期间管理报警器,不知道该会所存在卖淫服务,经审查,相关同伙的证言可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该被告人在明知该会所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保管报警器,进行望风,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对组织卖淫行为提供帮助,其辩解不客观,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7的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邵某8提出其在会所中上班时间较短,工作中只是偶尔带客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该被告人在会所中只是从事正常的劳务,不构成犯罪,本院认为,该被告人在明知会所中存在卖淫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为组织卖淫行为提供帮助,其工作已经超出一般劳务性工作的范围,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2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何某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赵某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郭某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邵某8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蒋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磊磊

人民陪审员林彩珍

人民陪审员郭晓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李怡君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