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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665号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1   阅读: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66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5-08-04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4)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1、张杰、吴某2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彭某、黄某甲、宾某、梁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3月3日、6月26日向本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分别于同年3月5日、6月29日决定延期审理;2015年4月1日、7月22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分别于2015年4月2日、7月23日决定恢复本案的法庭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1及辩护人黎春华,被告人张杰及辩护人万崎,被告人吴某2及辩护人刘文霞,被告人彭某及辩护人黄昊,被告人黄某甲、宾某,被告人梁某及辩护人陈渝、廖建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9月开始,被告人赖某1、张杰共同向佛山市××水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承包经营××l国际水会(以下简称“水会”),约定所得利润由两人分占。被告人赖某1担任水会楼面经理,负责水会全面工作,包括推出中医A、B有偿性服务项目,制定推销中医A、B有偿性服务项目的营销任务,与被告人张杰、吴某2等人共同招录从事有偿性服务的女技师,安排专人为女技师进行培训,每周召开例会,提醒营销人员规避执法部门检查等等。被告人张杰担任水会后勤部、人事部经理,负责采购、人事招录等工作,包括招录从事有偿性服务的女技师。被告人吴某2担任水会技师部部长,管理水会全部女技师,包括管理提供有偿性服务的女技师,负责面试女技师、监督女技师出勤、安排女技师上下钟等工作。被告人赖某1伙同被告人张杰、吴某2共同组织毛某、叶某、农某等多人在水会长期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彭某、黄某甲、宾某、梁某均担任水会营销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和向客人推介水会服务项目等工作,包括推介中医A、B有偿性服务项目,共同协助被告人赖某1等人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3月11日凌晨,公安人员对水会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毛某为水会客人提供有偿性服务。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赖某1、张杰、吴某2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彭某、黄某甲、宾某、梁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赖某1辩称,他于2013年10月才接手××水会,该会的员工及技师的招录等相关制度,都是承包之前留下来的,而非由他组织操作;水会对外是以按摩为主,没有推销和对外拉客的现象,12月底只剩下二名技师自己从事卖淫活动,故他的行为只构成容留卖淫罪,不构成组织卖淫罪。量刑情节方面,公诉机关简单地以入职表记载的内容来认定多人多次或情节严重,不符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1、本案应以容留卖淫罪定罪。理由是,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赖某1是水会的实际股东、中医ABC属于卖淫项目,会所提供的服务90%以上属于正规按摩;二名从事性服务的技师在赖某1接手前就在会所服务,避孕套也是由技师自行提供,技师和嫖客之间是否达成性交易,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水会没有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未对技师形成控制,而只是为其提供了一个卖淫场所。2、本案不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赖某1接手会所到案发才五个月时间;公诉机关认定提供性服务的人数、次数和销售任务等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本案从事性服务的二名技师都是自愿的,没有社会危害性。3、被告人赖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是初犯,其具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张杰辩称,他从2010年3月入职到2011年11月承包出去,都是在水会门面做经理;从2011年12月到2014年3月都是做后勤、人事,不知道水会有从事卖淫服务,不知道中医ABC是什么项目,没有参与包括前台和财务的管理,没有参与卖淫活动的具体安排和培训等,没有经他招聘过从事性服务的技师,他不是水会经营的股东,没有和酒店签过合同或补充协议,没有从中获利。辩护人认为,1、定性方面,本案应定性为容留卖淫罪。理由是,(1)涉案水会是一个正规的营业场所。水会不仅有男宾房,还有女宾房,所有房间都没有房中房,没有暗锁,门窗透明;水会为技师配备的工具没有避孕套;没有专门的人员对技师组织培训;中医ABC服务的内容无证据证实;技师服务价格相同。(2)被查出的卖淫行为是偶发现象。水会之前没有发生过违法记录;当晚被查到的毛某是其私下进行的交易,而不是由水会安排。(3)被告人张杰不是水会的股东,仅从事人事和后勤的工作。朱某提供的补充协议没有张杰的签名;岗位没有变化;除固定工资外没有其他收益;没有参加任何关于技师管理的工作,每周的会议也没有参加过;事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主动把入职申请表等证据交给了公安机关。2、量刑方面,被告人张杰案发后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证据资料;案发后一个多月一直在三水,没有逃离;是初犯,没有劣迹。

被告人吴某2辩称,他在水会只是打工,受赖某1指挥,每月拿固定的工资,技师入职是人事部方面的事情,与他权限不相干,只是从犯,不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辩护人认为,1、定罪方面,本案应定性为容留卖淫罪。理由是,(1)水会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经营单位,绝大部分技师都是正规的按摩,只是少数几人有从事色情的服务,客观上只是为少数几个卖淫女提供了卖淫场所。(2)被告人赖某1接手承包会所后,未改变原有的经营项目,也没有有计划、有组织地招募他人从事卖淫活动。(3)吴某2只是技师部部长,不是水会经营者、承包者,没有参与水会的经营项目的制订和策划,没有参与水会的经营盈利提成和分红,只是负责管理技师的出勤和上、下钟,每月拿固定的工资,没有证据证明吴某2有面试女技师、培训女技师、扣女技师工资等行为。吴某2还多次向赖某1提出对从事色情服务的人员予以辞退,吴某2没有组织卖淫的动机和目的。2、量刑方面,被告人吴某2没有犯罪前科,2008年考取大学本科但由于自身患有××最终不能入读大学,之后到广东打工又倍受歧视,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彭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她在水会里只负责带客人上房按摩,没有主动介绍过ABC项目,上述项目都是技师自己向客人推销的;10月份过后只有二个技师从事卖淫活动,是赖某1同情那二个技师让她们留下的,当晚被抓的二个技师不是由她安排;她带客次数不多,不属于情节严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某受雇于水会担任营销部部长,具体负责接待客人,为客人介绍水会的服务项目,但不直接接触涉及卖淫的有关核心工作,实际上就是一名普通的服务员;虽然部分项目涉及卖淫,但她的工作本身属于外围的协助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彭某担任营销部部长期间,真正涉及卖淫的技师不多,经她介绍后与客人达成交易的更少,不属于情节严重;彭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彭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她每天上班只是安排客人上房,没有推销,其他的都没有参与。

被告人宾某辩称她没有安排过从事卖淫的女技师提供性服务,笔记本中记录的ABC都是客人的反馈意见。

被告人梁某辩称她上班才三个多月,只是在客人等待时招待一下客人,上一下水果、饮料,也有带一下客人上房,不清楚有卖淫的行为,她认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梁某主观上没有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梁某于2013年11月加入水会时,并不知道水会存在色情服务项目,但在工作中渐渐知道这事后,一再向老板赖某1要求辞工,后在工作交接期被抓;她虽然是营销部部长之一,但所有来水会的客户均为主动前往,并非在其推介与引领下,不能仅凭她所工作的场所出现有色情服务,就简单地认定被告人梁某实施了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本案只有技师农某在被抓时有卖淫的行为,但农某无法辨认出其卖淫的对象,认定被告人梁某协助组织卖淫的证据不足。2、量刑方面,(1)本案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被告人梁某从入职到被抓获前后三个月左右,时间非常短,所能知晓的可能存在色情服务的次数也不超过五次。(2)被告人梁某是从犯,其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3)梁某是初犯,之前表现一直良好,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4)被告人梁某身体不太好,有××症,不适合被长期羁押。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梁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9月开始,被告人赖某1、张杰共同向佛山市××水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承包经营××l国际水会,由被告人赖某1担任水会楼面经理,负责水会全面工作;被告人张杰担任水会后勤部、人事部经理,负责采购、人事招录等工作,约定所得利润由两人分占。期间,被告人赖某1、张杰以中医A、B服务为名,共同招录并组织女技师毛某、叶某、农某等多人在水会长期从事卖淫活动。水会下设楼面部、营销部、后勤部、技师部等,被告人吴某2担任水会技师部部长,负责管理水会全部女技师,包括管理提供有偿性服务的女技师,负责面试女技师、监督女技师出勤、安排女技师上下钟等工作;被告人彭某、黄某甲、宾某、梁某均担任水会营销部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和向客人推介水会服务项目等工作,包括推介中医A、B有偿性服务项目。2014年3月11日凌晨,公安人员对水会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毛某为水会客人提供有偿性服务,及××水会日报表,被告人彭某、宾某、梁某笔记本等物品。根据查获的××水会日报表统计,2014年2月22日至3月9日期间,水会提供带有性服务内容的“中医A式”服务233人次、“中医B式”服务8人次,带有色情服务内容的“中医C式”服务85人次;被告人彭某笔记本中标记为“A”的有41次、“C”的有9次,被告人宾某笔记本中标记为“A”的有14次、“C”的有2次,被告人梁某笔记本中标记为“A”的有4次、“C”的有7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一)证人毛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二人系于2014年3月11日0时许在水会265号按摩房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警察查获。1、证人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证人毛某陈述她于2013年9月份经吴某2面试并由其安排技师为她培训后进入水会工作,编号是68号;被抓当日系经“黄静”的推介为一名男子提供半套服务即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她按公司规定的服务价格是358元,提成180元。水会的色情服务项目有中医A,内容包括“波推”和发生性关系;中医C的服务内容是“波推”和“打飞机”。吴某2及“彭会”等部长知道水会的服务内容。水会营销部有“彭会”、“黄静”、“雨果”、“娜娜”、“佳佳”等人,技师负责人吴某2。吴某2负责女技师的出勤及上钟,女技师进公司之前都会对吴某2说明愿意接受哪种服务项目并进行培训,之后吴某2会将她们的资料录入电脑,再根据客人的具体要求让她们为客人服务。正规按摩的女技师在二楼的大技师房,像她等提供色情服务的女技师在小技师房。客人同营销部的女部长说要求做什么服务,女部长就会到前台电脑出票(小票内容已经写明服务内容,比如说要中医A的就会打上“中医A”的字样),然后由吴某2确认下单,下单后吴某2就会拿着电脑小票上技师房,除非客人有特别要求,否则就会按电脑小票轮流上钟。提供色情服务的技师有十多个人,“严打”期间,每天上班的可能就4、5个人,她一般每天可以接到3、4个客人。因东莞扫黄,毛某这段时间都没有回水会上班,但是案发当天技师负责人吴某2打电话叫她上班,并说再不完成这个月的任务就会罚款,她怕被罚款就去水会上班了。毛某每半个月跟公司结算一次,是收取提成,没有底薪。正规按摩每个客人提成60元,而特殊服务如发生性关系等,每个客人可以有180元的提成。毛某每月可以得到4000至5000元工资。毛某辨认出周某是接受她服务的男子;辨认出负责派单及安排技师上钟的技师部部长为吴某2;辨认出宾某、黄某甲、梁某、彭某是负责接待客人及介绍会所相关服务内容的几位营销部女部长。2、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周某被抓当日选的是68号女技师,全套服务,价格358元,由水会统一收取。周某问68号可以得多少钱,她说公司可返还给她约180元。周某辨认出毛某是为他服务的女子。

(二)证人孙某、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孙某于2014年3月10日23时许在水会262号房为李某甲提供打飞机色情服务时被民警当场抓获。1、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孙某的工号是158号,当晚给客人提供“波推”服务,公司收取278元,孙某提成145元,每半个月和公司结算提成。水会的服务项目有正规的按摩、“波推”、“全套”(即包括“打飞机”和发生性关系等),孙某进公司时就有技师对她进行培训,水会知道她们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她每天做一到两个客人的“波推”,当月做了有10来个客人的“波推”。技师由技师部吴某2管理。客人过来后,由负责营销的女部长接待,客人选择服务,吴某2安排技师为客人提供服务。营销女部长有“彭会”、“佳佳”、“黄静”、“其其”等几个。孙某辨认出李某甲是她为他“波推”、“打飞机”的男子;辨认出吴某2是负责派单及安排技师上钟的技师部部长;辨认出宾某、黄某甲、彭某、梁某是负责接待客人及介绍会所相关服务内容的几位营销部女部长。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被抓当晚一名女子为他提供的是“欧式服务”,收费是258元,内容包括“波推”和“打飞机”等。李某甲辨认出孙某是为他做“波推”及“打飞机”的女子。

(三)证人叶某、阮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叶某于2014年3月11日0时30分许在水会288号房为阮某提供“打飞机”色情服务时被警察查获。1、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水会有三种技师:一种是正规技师,约40人,这些技师不提供卖淫活动;一种是叶某、孙某等人,专门为客人提供“波推”和“打飞机”卖淫服务;还有一种就是专门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如68号女技师。水会知道她们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技师上岗前都有人培训,再根据她们选的服务范围分配到不同的技师房,正规按摩有正规按摩的房,提供性服务的技师坐另外一间小房。技师部主管叫吴某2,营销部有大约5至6名部长,有个叫“黄静”。吴某2除了负责安排上钟外,还监督她们的出勤情况等,客人如果投诉到吴某2那里,他就会扣技师的工资。吴某2等部长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底薪听说有3000多元。叶某为客人提供的服务项目都是技师主管和部长安排的,水会收取客人278元,叶某提成145元,每半个月结算一次工资,由吴某2给她们在电脑核对接待的客人人数后再到财务处领钱。叶某上班至今,共有70-80次“波推”和“打飞机”的卖淫活动,每月工资约6000至7000元。叶某辨认出阮某是她为他“打飞机”的男子;辨认出吴某2是负责派单及安排技师上钟的技师部部长;辨认出宾某、“黄静”、梁某、彭某是负责接待客人及介绍会所相关服务内容的几位营销部女部长;辨认出毛某、孙某是水会技师。2、证人阮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阮某被抓当晚系经水会一个女部长的介绍在288号房接受一名女技师提供的“打飞机”色情服务。阮某辨认出叶某是为他“打飞机”的女子;辨认出宾某是向他介绍水会服务的女部长。

(四)证人农某、邓某、谢某、黄某乙、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农某为水会的卖淫人员,其他证人均为水会的消费人员。1、证人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农某在水会工作期间有卖淫行为。2013年12月9日,“小伟”给她面试时已经讲清楚,水会为客人提供的服务包括中医A、中医B、中医C,中医A服务是与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中医B服务是与客人发生两次性关系,中医C服务是为客人提供“波推”和“打飞机”,农某当时就选了做中医A,后来就一直为客人提供中医A服务。农某在接受完面试填完入职表后,农某就拿着表格去找赖经理,由他加入职意见,再拿到人事部经理张杰处由他加具意见,12月15日正式上班。水会的组织结构是老总、经理、主管、部长、技师、服务员等。老总姓赖,真名不知道;经理也姓赖,与老总是兄弟;技师部主管是“小伟”,还有包某伟、“小春”两人;营销主管叫邓某,部长有“琪琪”、“佳佳”、“黄静”、“彭会”、“陈萱”、“娜娜”、“余果”、“瑶瑶”、“凌菲”等;人事部经理是张杰,负责入职及后勤等工作;技师有60多人。2014年3月8日,部长彭某、宾某和梁某每人分别给农某安排服务过一个做中医A套餐的客人;3月9日,由部长彭某安排服务过一个做中医A套餐的客人。技师没有基本工资,只收取服务提成,中医A收取195元提成,中医B收取280元提成,中医C收取150元提成。农某辨认出宾某是水会带客部长“琪琪”,黄某甲是水会带客部长“黄静”,梁某是水会带客部长“佳佳”,彭某是水会带客部长“彭会”,毛某是水会里一名从事中医A服务的68号技师;辨认出赖某是水会的老总,赖某1是水会的“赖主管”,张杰是水会的人事部经理;无法辨认出2014年3月8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嫖客;辨认出吴某2是为其面试的技师部长“小伟”。2、证人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3月8日,邓某和朋友一起去水会消费,邓某打电话给部长“彭会”订了三间房,选了“欧式服务”项目。据部长介绍,水会有个叫中医A的项目,即包括与客人发现一次性关系。邓某没有嫖娼行为。邓某辨认出彭某就是当晚为其介绍一种叫“中医A”的服务的部长“彭会”。3、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谢某于2014年3月6日晚上在水会嫖娼,谢某是打电话给水会的部长“佳佳”订房的。“佳佳”说有中泰、欧式、中医A、中医C服务,中医A包含与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中医C是“波推”和“打飞机”。谢某点了中医A服务,在293号房间由60号技师为他服务。谢某辨认出梁某是其所说的水会的部长“佳佳”。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3月8日,“八哥”打电话叫水会部长“佳佳”订了六间房。黄某乙和“八哥”等6人到水会消费,在一个水会部长的安排下和一名女技师发生了性关系。“佳佳”向他们推介了一系列服务,包括“波推”、“打飞机”和发现性关系的中医A、中医C等套餐。黄某乙选了中医A套餐,和92号女技师发生了性关系。“八哥”也选了中医A套餐。黄某乙无法辨认出当晚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女技师和为其介绍服务的女部长“佳佳”。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3月8日晚,李某乙和客户梁超明去水会消费,李某乙向部长彭小姐订了两间房,都选了中泰按摩。之前听彭部长说过一些特殊服务,包括发生性关系,但李某乙没消费过。

(五)证人何某、徐某、李某丙、莫某、余某、罗某、唐某、马某、李某丁的证言,上述证人都是水会的工作人员。1、证人何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于2014年3月1日上班,是××酒店水会部督察员,负责督察前台和楼面的卫生和服务的,受张杰经理管。2、证人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前台负责人叫张杰。水会桑拿分四种消费:188元是不加精油用手按摩;288元是用手加精油推背按摩;328元是用手加精油全身按摩,叫中医C;408元是全身按摩完,然后再加精油推拿,叫中医A。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李某丙在水会担任楼面部长。水会的经理是张杰,主管全面的工作;主任是胡晓伟,负责管理技师和技师业务;带客部长有四个,分别是黄某甲、彭某、宾某、梁某,负责向客人推荐洗浴桑拿的项目;还有一个督察员叫何某,负责督察工作人员,由张杰管理。水会是否有其他进行卖淫的项目就不清楚。4、证人莫某、余某、罗某、唐某、马某、李某丁的证言,主要内容:上述证人不清楚水会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六)证人朱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朱某是佛山市××世纪××酒店股东之一。2011年11月28日,××国际酒店将水疗会所承包给赖某等人经营,承包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酒店不承担水会的管理责任。2013年8月31日,赖某将水会转包给张杰及赖某1,并草拟了一份补充承包合同,每月的租金是10万元,但因为公司法人代表朱意萍认为要先考察赖某1及张杰承包后是否会出现违法违纪的现象,所有草拟合同当时双方都没有签名。2013年9月至今,每次水会将租金等转账到××酒店,都由张杰拿账单到酒店财务部门开具收据。朱某不知道水会存在卖淫嫖娼的色情活动。

(七)证人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12月,赖某等人以150万元合伙接手三水××酒店桑拿部,主要请年轻女孩子为前来消费的人进行按摩、“打飞机”、发生性关系等色情服务,合同期至2015年12月共四年。2013年9月,弟弟赖某1和张杰接手桑拿部,改成水疗会所,是赖某、赖某1、张杰、“老贺”一起去到朱某处,由张杰、赖某1与××酒店方签订了转让合同,期限是之前签订的2015年12月,合同内容是自签订之日起,水会的承包权转让给赖某1和张杰,不再与以前的股东有关,前股东不参与分红,水会的管理及财务收支直接由张杰、赖某1负责。之后,张杰和赖某1就是水会的老板,张杰负责管理后勤、人事、收支情况,赖某1担任营业部经理,听赖某1说两人每月收工资,赖某1多一点,张杰少一点。不清楚水会是否提供性服务。赖某辨认出赖某1、张杰。

二、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佛公(三)勘(2014)1014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时水会的概貌。

三、物证、书证

(一)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4年3月11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酒店水疗会262房查获涉嫌卖淫人员孙某和涉嫌嫖娼人员李某甲;在265房查获涉嫌卖淫人员毛某和涉嫌嫖娼人员周某;在水疗会将被告人吴某2、宾某、彭某、黄某甲、梁某抓获;2014年4月12日14时许,将被告人赖某1和赖某抓获;2014年4月12日16时许,将被告人张杰抓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4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对毛某、孙某、叶某、阮某、周某、李某甲进行有偿色情交易、性交易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于同日对××酒店水疗会容留卖淫案立案进行侦查。

(三)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主要内容:2014年3月11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张杰处扣押了入职申请表及试钟单共40张;在证人毛某处扣押了1个避孕套;在证人叶某处扣押了1个粉红色化妆盒、4张技师派工单;在证人孙某处扣押了19张技师派工单等物品;在证人徐某处扣押了117张业务订房登记表、5张××水会日报表、30张会员卡销售表。2014年4月12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赖某1处扣押了经营报表3张。2014年5月30日,公安人员在证人朱某处扣押了1台电脑主机服务器。其中:

(1)从被告人张杰处扣押的入职申请表及试钟单的主要内容:毛某的入职申请表,录用职位为理疗师,入职日期是2012年9月6日;叶某的入职申请表,职位为技师房“中医ABC”,入职日期为2013年12月24日,部门意见为“赖”,人事部意见处是张杰的签名;叶某的试钟单,工种是“浪漫技师”,点评处是“小伟”的签名;孙某的入职申请表,职位为水疗技师房“中医C式”,入职日期为2013年8月26日,部门意见处的签名是“赖”,人事部意见处是张杰的签名;孙某的试钟单,工种是“浪漫”,点评处是“毛某”的签名;黄某的入职申请表,职位为技师房“中医A式”,入职日期为2013年10月3日,部门意见为“赖”,人事部意见处是张杰的签名;涂某的入职申请表,职位为技师房“中医A式”,入职日期为2013年11月1日,部门意见为“赖”,人事部意见处是张杰的签名,试钟单工种是“至尊”,点评处是“毛某”的签名;李某的入职申请表,职位为技师房“中医A式”,入职日期为2013年11月18日,部门意见为“赖”,人事部意见处是张杰的签名,试钟单工种是“至尊”,点评处是“毛某”的签名;农某的入职申请表,录用职位为技师房“中医A式”,入职日期为2013年12月7日,部门意见为“赖”,人事部意见处是张杰的签名;高某某的入职申请表,职位为技师房“中医A式”,入职日期为2013年10月29日,部门意见为“赖”(赖某1口供承认是他本人的签名),人事部意见处是张杰的签名,试钟单工种是“至尊”,日期是2013年11月2日,点评处是“毛某”的签名;艾某某的入职申请表,录用职位为技师房“中医AB式”,入职日期为2013年8月26日,部门意见为“赖”,人事部意见处是张杰的签名,试钟单工种是“至尊”,日期是2013年8月30日,点评处是“毛某”的签名;许某的入职申请表,职位为技师房“中医A式”,入职日期为2013年10月15日,部门意见为“赖”,人事部意见处是张杰的签名,试钟单工种是“至尊技师”,日期是2013年10月22日,点评处是“毛某”的签名;龚某某的入职申请表,职位为技师房“中医A式”,入职日期为2013年9月12日,部门意见为“赖”。

(2)从叶某、孙某某扣押的技师派工单的主要内容:从150号技师叶某处扣押的4张技师派工单、从158号技师孙某处扣押的19张技师派工单,服务项目均是“C中医理疗”。

(3)从徐某处扣押的业务订房登记表,证实订房人一般为营销部部长;××水会日报表,证实2014年2月22日至3月9日,项目统计表中“中医A式”为233个,“中医B”为8个,“中医C式”为85个;会员卡销售表,证实水会的会员卡销售情况,推卡人有“琪琪”、“黄静”、“佳佳”、“彭会”等。

(4)从被告人赖某1处扣押的经营报表,证实水会日营业额在2万元左右。

(四)赖某1等人的入职申请表,主要内容:赖某1的入职申请表,录用职位是水疗部楼面经理,入职日期是2011年12月1日;梁某的入职申请表,录用部门是营销部主任,入职日期是2013年11月6日,部门意见处签名的是邓某,人事部意见处签名的是张杰,总经理意见处签名的是“赖”(赖某1口供承认是他本人的签名);宾某的入职申请表,录用职务是营销部主任,入职日期是2013年6月25日,部门意见处签名是“赖”(赖某1口供承认是他本人的签名),人事部意见处签名的是张杰;黄某甲的入职申请表,录用职位是营销部主任,入职日期是2012年9月17日,人事部意见处签名的是张杰;彭某的入职申请表,录用职位是水会营销部主任,部门意见处是赖某1的签名,入职日期是2012年7月28日;技师陈某的入职申请表,录用职位是水疗技师部中医A式,入职日期是2014年3月9日,部门意见处是“赖”(赖某1口供承认是他本人的签名)。

(五)被告人彭某、宾某、梁某的笔记本内容,主要内容:笔记本内标注“O”、“A”、“C”等字母。经统计,彭某笔记本中标记为“A”的有41次,“C”的有9次;宾某笔记本中标记为“A”的有14次,“C”有2次,其中笔记本内有记录“琪琪:订房300,ABC150,欧190,会员卡17000”;梁某笔记本中标记为“A”的有4次,“C”有7次,其中笔记本内有记录“佳佳:240,ABC120,欧:180,会员卡:15000”,“订房:3504元,项目:2061元-2081,会员卡:500元,共:6085-500”,“订房:439×8=3512元,A:71×10=710元,C:75×8=600元,欧:260×2=520元,中:174×1=174元;会员卡:1000×10×30=300元,2000:8×50=400元,共:6216元”。

(六)工资表复印件、提成领取表复印件,其中水会工资表复印件证实彭某、“黄静”、“佳佳”、“琪琪”等9名营销部部长案发当月1-10日的工资在900至3000多元之间,2014年2月9名营销部部长的工资在2000多元至7000多元不等;由朱某于2014年3月20日提供的2014年2、3月份后勤部工资表复印件证实,后勤部工作人员有贺××、张杰、周××,其中张杰基本工资为6000元;提成领取表复印件证实证人毛某、农某、叶某、孙某等女技师的提成。

(七)关于涉案水会及相关人员往来账等材料,其中:1、由朱某于2014年5月20日提供的应收水会往来款,证实水会2014年1-3月间场地租金、税金、水电费、会员卡、员工工资、员工提成、员工按金等共计人民币1499630.63元;2、银行单据、收据复印件,证实水会于2014年2月28日通过赖某、杨希账户向酒店转账支付水会及员工宿舍该年1月水电费共计121223.6元;3、招商银行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等银行单据,证实水会通过户名为杨××的招商银行账户每月给××酒店方转账租金及水电费等开支约20万元;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信息及流水,证实户名为赖某、账号为62×××14的兴业银行账户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银行交易记录,频繁有大额款项进出,该银行账户于2013年9月2日销户;户名为赖某,账号为62×××96的招商银行账户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交易明细,该账户于2014年2月10日开户,每日有银联刷卡款入账记录,且刷卡款入账日期截止2014年3月11日;户名为朱某,账号为62×××23的招商银行账户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交易明细,频繁有款项进出。

(八)户籍资料及前科查询表,主要内容:本案七名被告人的身份资料,与前列一致。

(九)关于涉案水会相关经营主体材料,其中: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佛山市××水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意萍;2、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条款复印件,证实××酒店于2011年11月28日将康乐部承包给赖某等人的情况;3、内部合作终止协议复印件,证实赖某与佛山市三水世纪××酒店于2011年11月28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于2013年8月31日起所有债权债务、往来账款及一切事务等,均由赖某一人负责;4、补充赖某承包经营合同,主要内容:该份合同没有签名盖章,内容为在保留赖某与佛山市三水世纪××酒店于2011年11月28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基础上,水疗经营管理权归张杰、赖某1所有,并承担相关责任,所有水疗工作人员的一切福利待遇由张杰、赖某1负责,月租金10万元。

四、电子数据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网监大队出具的××水会服务器检验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7月25日检验,从涉案场所扣押的电脑服务器中导出文件“人员名单.xls”显示,案发3月10日晚至3月11日凌晨,68号“娇娇”、150号叶某、158号孙某均有上钟;“人员名单.xls”文件中有艾某某、高某某、许某、黄某、涂某、龚某某、李某、农某秋、叶某等9人名字,且在涉案酒店的最终上钟时间均在2014年2月底至3月11日期间。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赖某1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12月,哥哥赖某以自负盈亏的方式向××酒店承包了水会,水会的股东有赖某、赖某1、张杰等7、8人。2013年5月,水会亏损,三楼桑拿部停业。2013年9月,××酒店提出由赖某1、张杰以自负盈亏的方式承包水会,每月租金减至10万元。谈妥后,赖某1、张杰、赖某等人与酒店负责人签署了一份转让合同,内容大概是水会自2013年9月转让给赖某1和张杰,赖某等股东不再参与经营。之后,水会的老板就是赖某1和张杰,赖某1担任水会营业部经理,负责整个水会的运转,月工资6000元;张杰担任后勤部经理,负责后勤部及人事部工资,月工资5000元。如果有赚的话,由赖某1、张杰五五分红。水会下设楼面部、营销部、后勤部、技师部等,营销部负责带客及向客人推介服务项目;技师部负责安排技师上钟及管理技师的出勤;后勤部负责采购等;财务部负责统计每日的经营情况后向赖某1及张杰汇报,另负责员工的工资统计。技师部主任叫吴某2;营销部主任叫邓某,下面有6、7名女部长,分别是“彭会”、“黄静”、“琪琪”等人。水会有员工100多人,技师约有40-90人。人事入职由张杰负责,先由各个部门负责面试,再由各部门部长带到赖某1处面试,由赖某1签名后交张杰签名确认。水会女技师入职,要先到技师部吴某2处填写一份入职申请表,再到赖某1处面试,赖某1在部门意见处签名确认,之后到人事部张杰处加具意见,签名后才算正式入职。技师的培训由吴某2负责,培训老师也由吴某2负责,283号刘××是培训老师。但招不招主要还是由赖某1说了算。在工资方面,楼面部、后勤部、技师部是按固定工资计算的,主任工资及奖金比部长、员工高1000元左右。营销部部长前三个月底薪约为1200元,之后取消底薪只拿提成,提成按带客量、订房数及会员卡销售情况来定。技师也是按提成拿工资。技师每半个月发一次工资,其余人员每月发一次工资。水会每个部门有销售任务,任务总数沿用赖某等人之前制订的,是赖某1提出来的。技师部销售任务由技师部主任吴某2分配,营销部有订房数、销售服务套餐数、会员卡销售数等销售任务,如果完不成就按销售任务扣工资。在水会经营情况方面,每月约收入100多万元,交给酒店约30万元(含租金及水电等),员工工资约20多万元,技师工资约30万元,剩余由赖某1与张杰平分,不过每个月都没怎么赚钱。赖某1每周主持一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各部门的负责人、部长等,会议内容是关心一下员工,总结一下一周的工作情况,但不涉及水会的经营情况及任务情况,张杰很少参加。水会的服务项目包括净桑和按摩。服务项目是赖某1和张杰制订的。赖某1清楚水会可能存在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行为,但具体细节不清楚,因为都由下面各个部门负责。赖某1辨认出赖某、张杰,辨认出技师部主任吴某2,辨认出宾某、黄某甲、梁某、彭某就是水会的带客部长,辨认出毛某是水会的68号技师,辨认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丰大道××酒店的××l国际水会是他与张杰共同承包经营的地方。

2、被告人张杰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12月,赖某找了10来个股东向××酒店承包水会,股东有张杰、赖某、赖某1等人。张杰担任人事及后勤工作,赖某1负责营销部。2013年5月前后水会出现亏损,赖某萌生退意。2013年9月,赖某拿着一张转让合同给张杰,说他们不做了,让张杰和赖某1承包下来,叫张杰将合同拿去给××酒店负责人朱某。张杰拿着合同去找朱某,朱某说她已经跟赖某签了合同,这张就不需要了,叫张杰放在她桌面,张杰将合同放在桌面就走了。回去后,赖某对张杰说你现在是老板了,张杰觉得自己是老板很威风。赖某叫张杰交给朱某的合同内容大概是水会自2013年9月以后由张杰、赖某1承包,赖某不再承担责任,但之后其实都是赖某掌握水会的实际经营权,基本上每天都看见赖某在水会内转,又不知道其在水会是否任职,只知道自己还是任后勤部经理一职,而赖某1主管水会全部事务,张杰还知道水会分为楼面部、营销部、技师部、后勤部四个部门,营销部主任是邓某,部长有“佳佳”、“彭会”、“黄静”、“琪琪”、“陈萱”、“娜娜”、“余果”等7、8人,技师部主任是吴某2,部长有包某伟、熊某春,后勤部只有张杰自己;技术部负责安排技师上钟及出勤,营销部负责带客及向客人介绍水会服务项目。水会财政由赖某1负责,张杰连买东西报销都要找赖某1签名。技师及营销部部长的提成是赖某1负责的,技师每半个月发放工资,由财务部发放。张杰在水会主要负责后勤采购和人事招聘,但人事招聘只是挂职,主要负责人还是赖某1。水会人员入职前会填写一份入职表,写明人员基本情况及工种,由各部门主管面试后,将入职表及入职人员带到赖某1处,由赖某1见面签名后再将人员及入职表带到张杰处,由张杰向入职人员讲清楚入职权利及义务,并签订一份协议书,之后张杰在入职表处签名确认,再将入职人员信息输入电脑,不过到底要不要这个员工主要还是赖某1说了算。技师的招聘也是这个流程。张杰在技师入职表内见过技师有报“中医A、B、C”的,具体内容不清楚。水会的服务项目是赖某1制定的。张杰每个月除了工资外,赖某1有时多给他几百元,有时几千元,有时一万元,算是分红,但他不清楚水会盈亏情况。水会每个月的租金由财务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酒店的银行账号,之后再将小票交给张杰,张杰将小票拿到朱某处。赖某1会定期召集各部门负责人、部长召开会议,但张杰都没有参加,不知道开会的内容。张杰辨认出赖某1、赖某、技师部主任吴某2,营销部部长宾某、黄某甲、梁某、彭某;辨认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丰大道××l国际水会就是他工作的地方。

3、被告人吴某2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主要内容:赖某1是水会的主要负责人。水会有营销部、技师部、楼面部、工勤部四个部门,都由赖某1直接领导。营销部有“娜娜”、“余果”、“琪琪”、“彭会”、“黄静”、“佳佳”六名部长。张杰是人事后勤经理,主要负责人事入职、宿舍安排。吴某2于2012年年底进入××任技师部部长,主要负责女技师的出勤及安排上钟。客人上房由营销部的女部长接待并介绍水会的相关服务内容,按客人所点项目出票,然后由吴某2安排技师,如果客人对技师不满意,可以找带客部长更换,直到满意为止。水会的服务项目有中泰按摩、香薰、欧式、中医A、中医B、中医C。中医A、B、C服务项目是案发前2、3个月前才有的,中医A的价格是400多元,中医C是300元,中医B是500多元。中医A、B、C项目及价格是赖某1制定的,吴某2不清楚中医A、B、C的服务内容,也不清楚为何中医A、B、C的价钱要比其他服务项目贵。水会女技师32人,提供中医A、B服务的女技师有5、6人,68号毛某就是;提供中医C服务的女技师有3、4人,案发当晚有2个被抓了。从事中泰及欧式的技师坐大房,从事中医服务的技师坐小技师房。吴某2每月要销售6、7万元会员卡任务,是赖某1下达到技师部整个部门的任务。另外,赖某1还要求吴某2每天将技师出勤报表交给他。在职女技师给水会介绍一位服务中医A、B女技师的话,满一个小时提成10元,中医C三个小时提成3元。技师部的女技师基本上都是由旧技师介绍过来的,之后由介绍人向新人说明服务项目,带到吴某2处面试,在填写入职表后(入职表写明技师选择的服务项目、介绍人等),由吴某2或包某伟、熊某春带到赖某1处,由赖某1决定要不要,由张杰负责技师材料存底、宿舍安排,之后如果是中泰、推油的技师就交给刘××负责培训,如果是中医A、B、C的技师就交给毛某负责培训,培训老师由赖某1从技师中提的。有段时间毛某请假,新技师由吴某2直接挂牌,所以他有在试钟单上签过名。2013年12月26日叶某试钟单和熊某春入职表处“小伟”的签名是吴某2本人写的,但吴某2只是作为技师部部长在程序上签个字而已。毛某由吴某2管理。中泰按摩的技师在培训后由赖某1试钟,中医A、B、C的技师由毛某培训后说行的话就可以上钟了。女技师入职前选择的服务工种一般由介绍人告知,如果没有介绍人的多数是从事正规按摩的技师,由吴某2负责告知服务工种内容。赖某1不在的时候,水会由张杰负责管理,因为张杰也是其中一个老板,记得2014年有一次赖某1外出3、4天,他将所有事务都交给张杰负责。张杰偶尔会到水会周围转一转,也会到技师部转转,看看是否有客人等情况。水会每周一由赖某1主持开会一次,主要讲每周的营业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参会人员是所有部长以上人员,期间有讲过中医A、B、C服务项目。吴某2上班期间,偶尔会听到负责中医A、B的女技师谈论她们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事。吴某2辨认出宾某是带客部长“琪琪”,黄某甲是带客部长“黄静”,梁某是带客部长“佳佳”,彭某是带客部长“彭会”,毛某是68号技师,孙某某是158号技师,叶某是150号技师,赖某是水会老板“赖总”,赖某1是水会主管,张杰是水会后勤部部长;辨认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丰大道××酒店××l国际水会是其工作的地方。

4、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彭某是2012年6月到××水会担任营销部部长,2012年底因做手术辞职了。2013年8月之后水会三楼桑拿部停业,赖某等人退股转由赖某1和张杰承包经营,而彭某就一直在水会担任营销部部长。赖某1是水会的负责人,主管水会全面业务,下设技师部、楼面部、营销部、工勤部四个部门,技师部部长有吴某2、包某伟、熊某春,主管女技师出勤及上钟,管理大约40-50名女技师;工勤部部长是张杰,负责人事及后勤;营销部部长有彭某、“琪琪”、“黄静”、“佳佳”,她们的主管是邓某,营销部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及向客人推销水会的服务项目。水会的服务项目有中泰按摩、香薰、欧式、中医A、B、C。2013年9月前后,赖某1接管水会后才提出色情服务项目,赖某1提出要她们向客人推介的服务项目有中泰、欧式、香薰、中医A、中医B、中医C,其中中医A和中医B都含有与客人发现性关系的服务,中医C是“波推”及“打飞机”。中医B是90分钟内与客人发生两次性关系。彭某平时接待的客人,她会登记在随身携带的小笔记本内,比如客人选的服务套餐为中医A,她就写“A”,中泰就写“中”。她们平时都是去财务部对数的,财务部有两个人,男的姓贺的负责核算,女的姓周的负责发工资,不过试过1、2次他们没空时由张杰给她们发工资。彭某被扣押的笔记本内所标注的“O”、“A”、“C”中,“O”代表她向客人推介的是欧式按摩,“A”是中医A式,“C”是中医C式。水会的技师在入职时已经选定自己能接受的服务项目,技师部会根据不同的技师安排不同的技师房,如果是正规按摩的技师是坐在大技师房按水牌顺序由技师部安排上钟,如果是提供色情服务的技师是坐在小技师房等候技师部叫钟。提供正规服务的女技师有30-40人,提供色情服务的女技师在过年之前有十来人,过年后由于东莞扫黄走了几个,剩下7、8个人,具体技师部最清楚。女技师入职需要培训,入职前吴某2等主管及赖某1都会跟她们讲明各服务套餐的内容,面试后如果是中泰等正规按摩的就由283号技师负责培训,如果是提供色情服务的就由68号技师负责培训,培训后经赖某1试钟才可上岗,不过色情服务的技师是没有试钟的。女技师和男客人不可以私自更改服务项目,必须按照服务套餐的项目为客人服务,需更换服务项目或技师要经吴某2确认。彭某入职前两个月工资是1200元底薪,第三个月开始没有底薪只算提成,每带一个中医A、中医B的客人提成10元,中医C提成8元,中泰提成1元,欧式提成2元等。中泰女技师每接待一个客人提成60元,中医C女技师每接一个客人提成145元,中医A女技师每接待一个客人提成180元。正规按摩的女技师每15天发一次工资,色情服务的女技师每隔几天发一次工资,水会的其他员工每个月15号发一次工资。水会每周一都会召集各部门部长开会,由赖某1主持,会议内容主要是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每个星期的业绩销售情况,有时会宣布销售指标等,同时还向他们强调如果客人不熟不能向他们推销中医A、B、C服务。每晚7点,邓某会召集她们营销部部长开会,安排她们当天晚上是否可以向客人推销中医A、B、C服务,因为赖某1及邓某都说过,中医A、B、C服务要他们确认安全才开展,开展也要等到凌晨时分。天气好的时候一天会有100来个客人,点色情服务的有二、三十个。水会在2013年6月之前有服务项目至尊推拿、浪漫风情等,其中至尊推拿就是后来的中医A,即包含与男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浪漫风情就是后来的中医C,即包含“波推”或“打飞机”服务。张杰是水会的人事部、后勤部经理,负责人事入职工作及工作人员的巡视工作,他经常在上班时间到水会看他们的工作情况,发现不好就提出要求,另外,有一次财务不在,是张杰给他们发工资的,而且张杰负责主管水会的后勤工作,包括厨房、卫生都是他负责。张杰肯定知道水会的服务项目,他经常在会所内巡视,也经常到技师处查看。张杰也应该知道水会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因为他是水会的人事经理,负责人事入职,技师入职都到他那里批准。赖某1很少不在水会,如果出去的话,张杰会上来看一下他们的工作。彭某辨认出技师部部长吴某2,辨认出宾某就是“琪琪”,黄某甲就是“黄静”,梁某就是“佳佳”,辨认出毛某、孙某、叶某是水会女技师;辨认出赖某1就是“赖主管”,辨认出人事部经理张杰;辨认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丰大道××酒店的××l国际水会就是她工作的地点。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黄某甲于2013年5月份进入水会做服务员,2013年9月前后开始担任营销部带客部长。公司规定刚开始任职一个月时必须有人带着培训一下,所以开始时是梁某带着,一个月后开始自己带客。后来宾某来到后,黄某甲也带了宾某一个月。2013年8月,××三楼桑拿部停业,张富洪、黄振宇退股,赖某也很少到水会,主要由赖某1负责管理。水会下面有营销部、技师部、收银部、后勤部四个部门,吴某2、包某伟、熊某春是技师部部长,负责管理技师及安排技师上钟;黄某甲和彭某、陈某某(吴某2妻子)、梁某、陈×燕(“娜娜”)、宾某、黎某萍(“瑶瑶”)、余某梅(“余果”)、彭某(“凌菲”)9个人是营销部部长,营销部主管是邓某;张杰是后勤、财务部部长,负责人事及工资结算;另外有培训老师刘××,68号女技师毛某也是培训老师,她专门负责培训中医A、中医C的女技师。中医A是为男客人提供性服务,价钱428元,中医B与中医A差不多,也含有性服务,价钱498元,中医C是为男客人提供“打飞机”及“波推”服务,价钱328元。以上套餐是2013年8月××三楼桑拿部停业后,有一次赖某1召集各部门部长开会时提出的,当时就讲明中医A、B、C套餐的具体服务内容,并要求他们熟悉业务及推销该项业务。赖某1每周都会召集水会各部门部长开会,会议通常由赖某1主持,主要讲些工作问题及每周业绩销售情况,有时会宣布销售指标等。很少见到张杰,除非有人事变动。每天晚上7点,邓某会召集营销部部长开会,主要讲些工作问题,还有就是等待他的安排,因为东莞扫黄后,“赖主管”在会上跟他们说过要听邓某的指挥,如果邓某叫她们安排中医A、中医C服务就安排,所以她们每天都要开过会后才敢安排工作,不过一般是在凌晨0时之后才敢安排中医A、中医C,有时还会停一下,以防警察来查。营销部长按任职期限长短分配销售任务,第三个月开始每个营销部长要向客人推销中医A、中医C各50个,次月递增20%,如果完成不了任务,中医A每人扣10元,中医C每个扣8元。销售指标不知道是谁制订的,但是由赖某1颁布的。营销部部长开始入职两个月每月1200元底薪,第三个月开始没有底薪只算提成,每带一个中医A客人拿10元提成,中医C提成8元,每订一间房提成8元,带一个中泰客人提成1元,欧式及香薰提成2元。其他部门的部长工资是底薪加奖金,吴某2和邓某是主管级,底薪比较高,听说有3000多元,其他部长底薪都是2000多元,奖金按每月业绩提成,具体不清楚。营销部部长工资每月15日发放,由张杰负责统计。女技师没有底薪只算提成,中泰技师及中医C技师每15日结算一次工资,中医A技师每2日结算一次,中泰技师每接待一个客人提成60元,中医C技师每接待一个客人提成145元,中医A技师每接待一个客人提成180元。客人不满意可以找营销部长或技师部部长更换技师,直到客人满意为止。水会每天来消费的客人有200、300人,其中过年前每天点中医A、中医C的约有60、70人,点中医A的多点,有30、40人,其中黄某甲带的多的时候中医A有7、8个人,过年后因东莞扫黄,点中医A、中医C的客人少了,每天约10多20人,而黄某甲很长时间没接到点中医A服务的客人了。水会从事中医A、C服务的女技师有20来个,过年后只有10来个,具体技师部部长最清楚了。2013年8月赖某1推出中医系列套餐时,向她们讲明一旦警察检查,都说中医A、B、C是正规按摩,不能说含有色情内容。2013年9月之后由财务部两个女的给她们发工资,2014年1月开始由张杰给她们发工资。提供正规按摩的女技师在大技师房按水牌由技师部部长安排工作,从事色情服务的女技师在小技师房内等技师部部长安排工作。女技师平时都有技师部部长负责管理,包括出勤及上钟,女技师上岗前,会先填写入职申请表,由面试人员对技师讲明具体服务内容,入职表内写明个人基本情况及技师能接受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填写的服务项目分派到不同的技师岗位,之后由赖某1及张杰审批后,经由专门的讲师培训,试用两个月后才正式入职。技师部应该由吴某2负责面试。黄某甲在补充侦查阶段另供述其于2012年9月入职水会,半年后做营销部部长,当时水会服务项目有“至尊推拿”及“浪漫风情”等,这些项目到2013年7月由赖某1接手后改为“中医A”及“中医C”,不过两者的服务内容是一样的。黄某甲辨认出宾某、梁某、彭某是营销部部长;辨认出毛某、孙某、叶某是女技师;辨认出技师部部长吴某2;辨认出赖某是“赖总”,赖某1是“赖主管”,张杰是人事部经理;辨认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丰大道××酒店的××l国际水会是她工作的地点。

6、被告人宾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宾某于2013年7月进入水会后,8月开始担任营销部部长一职,由黄某甲带着熟悉业务。水会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是宾某在面试时由邓某和赖某1告诉她的。水会平时都是赖某1负责管理,水会分为营销部、技师部、收银部、后勤部四个部门。吴某2、包某伟、熊某春是技师部部长,主要负责管理技师,安排技师上钟。宾某、梁某、黄某甲、彭某、陈某某、陈×燕、余某梅、黎某萍、彭某9个人是营销部部长,营销部主管上司是邓某。张杰是人事部、后勤部经理,主要负责人事入职,水会员工及技师入职表必须经由张杰的批准才能正式入职,宾某等人入职需经由张杰面试。另外,张杰还负责水会的后勤补给工作,包括厨房、卫生等,偶尔也会上来按摩区巡视。水会的服务项目应该是赖某1提出的,因为他是负责人。中医A是“波推”加做爱,价钱是408元,中医C是“波推”加“打飞机”,价钱是328元。每周一早上赖某1会召集各部门部长开会,会议由赖某1主持,内容就是水会每周的收入财务情况,各套餐每周的销售情况,特别是中医A、B、C套餐的销售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中如何应对警察的检查等。每天晚上7点上班前,邓某会召集9个营销部部长开会,因为中医A、B、C套餐都是在晚上进行的,邓某及赖某1特别强调为了确保安全,要他们确定可以向客人推销中医A、B、C套餐后她们营销部部长才敢向客人推销。水会有60多名女技师,20多人提供色情服务,提供正规服务的技师在大房,提供色情服务的技师在小房。女技师上岗前会经过面试培训,并自行选择能接受的服务项目,技师部安排技师为新上岗的技师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吴某2负责技师的出勤,安排技师上房等,还有负责技师的入职、人事登记等。提供中医A、中医C服务的女技师,上钟后要挂上毛巾、装上暗锁,这是技师部的要求。如果客人不满意会直接叫吴某2换人。赖某1在会议上都有提销售任务,营销部长按任期长短分配任务,任期第一个月没有销售任务,第二个月开始有任务,包括向客人推销中医A、中医C套餐80个,但完不成不需要扣钱。到了第三个月,营销部部长需向客人推销中医A、中医C套餐的任务是每月递增20%,完不成推销中医A、中医C就每个扣10元。其他部门也有销售任务,技师部有个CALL钟数,就是客人向技师部长或技师打电话要求服务。宾某的工资是按月发,张杰负责发放,全部按提成计算。营销部长没有底薪,按提成计算,每订一间房提成8元,每带一个中泰、香薰的客人提成1元,每带一个欧式的客人提成2元,每带一个中医A的客人提成10元,每带一个中医C的客人提成8元,按月结算,每月15日发工资。女技师的工资听说正规按摩每个客人提成80元,中医A提成180元,中医C提成145元,女技师的工资都是财务部张杰等人负责的。水会生意好时每日200至300多个客人,生意差时每日100多至200多个客人,点中医A的客人每日20至30多个,点中医C的客人也差不多。生意好的时候,宾某可以接待5、6个点中医A、中医C的客人。宾某被扣押的记录每日接待客人的笔记本是她本人的,“A”代表客人点的是中医A,“C”代表客人点的是中医C。笔记本最后一张写的是宾某2013年3月要接待的客人任务,即订房300间,接待中医A、中医B、中医C客人150个,欧式客人190个,会员卡充值17000元。宾某辨认出技师部部长吴某2,辨认出营销部部长黄某甲、梁某、彭某,辨认出毛某、孙某、叶某是水会女技师,辨认出水会主管赖某1、人事部经理张杰,辨认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丰大道××酒店的××l国际水会是她工作的地方。

7、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梁某是2012年年底进入水会工作,当时还带过黄某甲。2013年4月前后,梁某有事辞职回家,2013年10月又回到水会,是“赖主管”、营销部主管邓某给她面试的,邓某当时说水会营销部部长的职责就是向客人推销水会的服务套餐及接待客人,并介绍服务套餐的具体内容,其中中医A就是女技师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中医C就是为男客人提供“打飞机”及“波推”服务。营销部部长任职满一个月后就可以向客人推销中医A、C这两个色情服务套餐。中医A、C服务套餐是2013年8月之后推出的,但不知道是谁提出来的。之前有过中医B,不过后来取消了。水会的管理人是赖某1和张杰。赖主管负责水会全部工作。张杰是人事及后勤部经理,负责人员入职,包括普通员工及技师入职都要到人事部审批。张杰有时会上来楼面巡查,或到技师房看看。下面分为营销部、技师部、收银部、楼面部。营销部部长有梁某、陈×燕、余某梅、宾某、黄某甲、彭某、黎某萍,负责接待男客人及向客人介绍水会相关服务内容。技师部部长是吴某2,包某伟、熊某春也是技师部的,他们负责管理水会所有技师,安排技师上钟及负责技师的出勤。在上岗前,“赖主管”会组织她们技师部及营销部等各部长详细介绍服务内容,并提醒有警察来查的时候不能说出服务项目含有色情内容。营销部女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向客人介绍水会的各种服务套餐,客人选定后由女部长到前台拿小票,由吴某2负责确认,并登记好负责接待的女部长及分派的女技师工号,在小票上写明服务套餐的名称及技师工号后,就由吴某2拿到技师房安排女技师为客人服务,营销部女部长在房间内等到女技师上来后,客人选择是否更换女技师及服务项目,如果需要更换的话就再到前台出票,直到客人满意为止。女技师是按照小票内的服务套餐为客人服务的,女技师及客人均无权私自更改服务内容,必须由营销部及技师部部长吴某2确认。客人更换技师由技师部安排,营销部长只负责通知。水会一般是每周一下午由“赖主管”主持开会,各个部门部长都要参加会议,内容都是说每周水会的收入财务情况、业绩等,包括中泰、中医A、中医C等套餐每周的销售情况,以及每周存在的工作问题等。每天晚上7点,邓某会叫她们9个营销部部长集中开会,内容是安排每天的工作,因为“赖主管”和邓某都讲过,每天要等他们的指示,确定当晚可以向客人推销中医A、中医C服务后,营销部长才能向客人推销,而且一般要在凌晨之后才开始推销,所以每晚开个碰头会以明确工作方向。营销部长按任职期限长短分配任务,第三个月开始每个月营销部长要向客人推销中医A和中医C50个,听说每月也要递增,因为梁某是新来的,所以“赖主管”没有给她明确下达中医A和中医C的销售任务。如果未完成任务,中医A每个扣10元,中医C每个扣8元。梁某刚入职两个月底薪是1200元加提成,第三个月开始没有底薪只有提成,带一个点中医A客人的提成10元,中医C的提成8元,中泰的提成1元,欧式及香薰的提成2元。她们是每月15日发工资,由张杰负责统计。每天来消费中医A的客人有10多20个,中医C的有10来个人。因为梁某刚来不久,熟客不多,所以2014年3月至案发才接待了3、4个点中医A套餐服务的客人。公安机关在梁某身上扣押的笔记本是其本人的,“A”代表客人点了中医A服务套餐,“C”代表客人点了中医C套餐。因为套餐不同提成不同,所以她们会用笔记本记载用于发工资时对数。水会有女技师40至50人,从事中医A和中医C服务的有10多人,其中68号技师是做中医A的。提供正规服务的女技师在大技师房按水牌由技师部部长安排接客,提供色情服务的技师就在小技师房等客。女技师上岗前会先递交一份入职申请表,由面试人员对技师讲明具体服务内容,入职表内写明技师能接受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服务项目分派到不同的技师岗位,之后由人事部及“赖主管”审批后,经由专门的讲师培训后,试用两个月才正式入职。水会由张杰及“赖主管”负责人事及面试工作。听说技师每月结两次工资。员工入职由各部门主管负责面试,营销部是邓某负责面试,技师部应该是吴某2负责面试,面试期间会讲明工作内容。面试结束后到他们会持入职表到赖某1处签名确认,之后再由张杰向他们讲明工资情况、奖惩及发放日期。梁某辨认出宾某、黄某甲、彭某是营销部部长,毛某、孙某、叶某是女技师;辨认出吴某2是技师部部长;赖某是××水会老板“赖总”,赖某1是负责全面管理水会的“赖主管”,张杰是水会人事部经理;辨认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丰大道××酒店××l国际水会是她工作的地方。

本案还有其他涉案材料附案:1、光碟一张、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网监大队出具的××水会服务器硬盘检验报告(佛三公网检(2014)032号),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9日检验,从涉案场所扣押的电脑服务器中经恢复被删除的数据,发现与案件相关的文件有12个,与本案关联不大。2、××人证、肌体××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由彭某的家人提供,主要内容:彭某父亲彭修贵肌体××等级三级,彭某弟弟彭川左脚××,××等级三级。3、被告人彭某的悔过书等。

被告人赖某1、张杰、吴某2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水会只是为少数几个卖淫女提供了卖淫场所,没有有计划、有组织地招募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只是容留卖淫等意见。经查,(一)水会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11日经营期间除为客人提供中泰按摩、欧式服务、香薰等服务项目外,还一直为客人提供中医A、B、C等服务项目,其中中医A、B、C系具有色情内容的服务项目,而中医A、B则包含有为客人提供有偿性服务的内容。其中:(1)关于水会中医A、B、C项目的设置,被告人赖某1虽未明确供述该水会为客人提供了中医A、B、C项目,但亦供认该水会可能存在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张杰、吴某2均供述其知道该水会存在中医A、B、C项目,只是不知道具体内容;被告人黄某甲、彭某、宾某、梁某等人均明确供述其在入职该水会或任职期间就由赖某1或主管人员告知了中医A、B、C的服务项目;证人毛某、农某、谢某、黄某乙的证言,及从被告人张杰处扣押的涉及提供中医A、B服务的女技师《入职申请表和试钟单》、从徐某处扣押的××水会日报表、被告人彭某、宾某、梁某的笔记本记录等,均证实中医A、B、C项目系由水会提供的服务项目。(2)关于中医A、B、C项目的内容,被告人黄某甲、彭某、宾某、梁某均详细供述了其具体内容及相关事项,包括从事中医A、B、C项目服务女技师的入职选择和培训、服务价格、等候服务的场所、服务时间、规避法律追究的措施等,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彭某还供述中医A就是之前的“至尊推拿”即包含与男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等;证人毛某、农某、谢某、黄某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毛某、农某、叶某、孙某等女技师的提成领取表复印件等证据,与被告人黄某甲、彭某、宾某、梁某供述的相关内容印证。(3)关于水会提供中医A、B、C项目服务的时间,根据被告人黄某甲、彭某、宾某、梁某的供述及笔记本记录,水会提供中医A、B、C项目服务的时间始于2013年9月,直至2014年3月被查处,并有女技师入职申请表和试钟单,及从徐某处扣押的××水会日报表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其中,扣押的女技师入职申请表和试钟单证实,最早出现职位“中医AB”的女技师入职时间为2013年8月底,至2013年12月一直有选择“中医A”的女技师入职,并分别有“赖”、张杰、“小伟”、“毛某”的签名;从徐某处扣押的××水会日报表亦证实,水会于2014年2月22日至3月9日期间仍一直为客人提供中医A、B、C项目服务。(4)关于以中医A、B、C项目服务为名进行卖淫活动的人次,根据从被告人张杰处扣押的入职申请表,水会自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有毛某、艾某某、高某某、许某、黄某、涂某、龚某某、李某、农某、叶某等10名女技师选择中医A参与在水会从事卖淫活动;根据被告人彭某、黄某甲、宾某、梁某的供述,水会每天为客人提供中医A、C服务的技师人次至少一、二十人次;水会每月指定推销中医ABC色情服务项目的销售任务多达上百人次;2014年2月22日至3月9日的日报表反映该水会为客人提供中医A的233个,中医B的8个。(二)中医A、B、C等服务项目,系由被告人赖某1提出,并由其与被告人张杰共同组织实施。(1)被告人赖某1参与中医ABC服务项目组织实施的事实。根据被告人赖某1的供述,他和被告人张杰于2013年9月共同接管水会,并参与分红,由他负责全面工作,还称女技师入职,要先到技师部吴某2处填写一份入职申请表,再由他面试后签名确认,之后到人事部张杰处加具意见,签名后才算正式入职,同案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及从张杰处扣押的涉及提供中医AB服务的女技师入职申请表和试钟单等证据与被告人赖某1的供述印证;根据被告人吴某2、黄某甲、彭某、宾某、梁某等人的供述,中医A、B、C项目是由被告人赖某1于2013年9月前后接管水会后提出,赖某1每周一都会召集各部门部长会议,并要求汇报每个星期的业绩销售情况、宣布销售指标等,同时还强调如果客人不熟不能向他们推销中医A、B、C服务;被告人梁某、黄某甲、宾某还供述中医A、B、C套餐的销售任务由被告人赖某1制定,每月推销中医A、C各50个或各40个,并逐月递增,并有从被告人梁某、宾某处扣押的笔记本记录予以佐证;被告人赖某1供述其知道水会可能存在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行为,水会每个部门都有销售任务,他每周主持一次各部门负责人、部长会议等,及被告人张杰供述赖某1每周会主持一次各部门负责人、部长会议等,亦与前述被告人的供述印证。(2)被告人赖某1参与中医ABC服务项目组织实施的事实。对于被告人张杰作为水会的股东共同参与经营的事实,有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赖某、朱某,被告人赖某1、吴某2、彭某等人的供述,及书证《补充赖某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据予以印证;对于被告人张杰具体参与水会经营管理的事实,包括后勤采购、人事招录含招录从事色情服务的女技师、部分财务管理等,均有本案其他被告人、证人农某、赖某、朱某等人的证言,及女技师入职申请表和试钟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吴某2、梁某的供述还证实,被告人张杰有时会到楼面巡查,或到技师部转转,看看是否有客人等情况,赖某1不在的时候,由张杰负责工作。(三)被告人吴某2系水会技师部管理人员,参与了中医ABC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行为。其中,被告人吴某2负责管理全部技师,监督技师出勤,安排技师上下钟等服务的事实,有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及女技师毛某、孙某、叶某、农某等人的证言予以印证;负责给女技师入职面试并讲明从事的服务项目的内容、安排女技师培训等事实,有被告人彭某、黄某甲、宾某的供述,证人毛某、农某等人的证言,及证人叶某等人的试钟单等证据予以印证;负责更换上钟技师,直至客人满意为止的事实,有被告人梁某、黄某甲、宾某的供述及证人叶某等人的证言予以印证;克扣技师工资的事实,有证人叶某、毛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宾某的供述予以印证。综上,被告人赖某1、张杰、吴某2共同参与实施中医ABC服务项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赖某1、张杰、吴某2及其辩护人提出只是容留卖淫的相关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赖某1、张杰、吴某2对本案事实提出的其他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彭某辩称水会于2013年10月份后只有二个技师从事卖淫活动,及被告人宾某辩称她在笔记本中记录的ABC都是客人的反馈意见,经查,与二被告人之前的供述及其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彭某、黄某甲、宾某、梁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四名被告人只是负责带客人上房按摩,没有主动介绍过ABC项目,经查,被告人赖某1、张杰、吴某2的供述均证实,营销部负责带客及向客人推介服务项目;四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亦供述其在入职时或任职期间即由赖某1或主管人员介绍了中医A、B、C项目,并称每个营销部长都会按任职时间长短分配不同的销售任务,于每周一定期向被告人赖某1汇报完成销售任务情况,如不能完成任务要被扣发工资等;从被告人彭某、梁某、宾某处扣押的笔记本记录也反映了上述被告人完成推销中医A、B、C项目任务的情况,与上述各被告人的供述印证;证人毛某、孙某、叶某、阮某、邓某、谢某、黄某乙、李某甲等证人均分别证实上述被告人向客人介绍中医A、B、C项目的事实。综上,被告人彭某、黄某甲、宾某、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1、张杰无视国家法律,组织多人多次卖淫,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吴某2、彭某、黄某甲、宾某、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1、张杰犯组织卖淫罪,及被告人彭某、黄某甲、宾某、梁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吴某2犯组织卖淫罪,经查,被告人吴某2仅系水会技师部部长,在犯罪中主要是听从被告人赖某1、张杰的安排,负责管理全部技师,监督技师出勤,安排技师上下钟等具体事务,不宜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提出的相关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各被告人参与犯罪属情节严重的事实,经查,自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赖某1、张杰即利用其承包经营的水会,采取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毛某等10名女技师在该水会从事卖淫活动,时间较长,卖淫人次多、规模大,且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2、彭某、黄某甲、宾某、梁某明知被告人赖某1、张杰利用水会组织卖淫而积极参与协助,相互配合,亦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上述事实,有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及扣押的入职申请表、日报表、笔记本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赖某1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情节严重证据不足的意见,及被告人彭某、被告人梁某认为其带客次数不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杰在参与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黄某甲、宾某、梁某在参与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本院依法对四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查,被告人赖某1归案后一直未能如实供述其参与犯罪的主要事实,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故该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2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吴某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经查,该量刑意见与被告人吴某2所犯罪行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彭某虽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但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要求据此对其从轻处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彭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彭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认为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等,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赖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彭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黄某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宾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梁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戴天

代理审判员甘露

代理审判员黄建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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