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1322刑初2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8-02-07
审理经过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1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2、被告人李某2、被告人黄某3、被告人刘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李云霞、被告人王某2及其指定辩护人徐林海、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吴兴桂、被告人黄某3及其指定辩护人梁伟平、被告人刘某6及其辩护人卢海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阳某1任博罗县福田镇悦足阁休闲养生会所经理,负责该会所日常经营管理。期间,在阳某1的组织策划下,该会所制定了包括卖淫在内的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并由被告人王某2、李某2、刘某6、黄某3及张某1、李某(2人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发布宣传招嫖信息,管理、安排该会所招募的王某1、王某1分、工号608号女技师等人在该会所内为客人提供按摩、沐足服务和卖淫服务,以牟取非法利润。2017年5月19日22时许,博罗县公安局民警查处该会所,当场抓获该5名被告人及正在进行卖淫嫖娼人员王某1、王某1分、吴某1、邓某1。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阳某1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2、李某2、黄某3、刘某6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庭审认罪态度,当庭变更书面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阳某1判处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2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2、黄某3、刘某6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阳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有异议。辩称,其于2017年2月份开始在该会所上班,担任该会所经理一职期间,会所有三四个卖淫女,只记得工号608、606。卖淫服务项目与价格标准(388元、488元、698元等)是公司制定的,其只是帮“蒋老板”打工的,是老板指定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再分配给其他四名被告人的。其有收取服务费用,收到后交给前台收银员张某1,第二天结账时交给老板。账务(女)姓谢,是“蒋老板”(真实姓为谢)的姐姐。其只认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认组织卖淫罪。
指定辩护人李云霞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阳某1犯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1、被告人阳某1不是该会所的投资人。2、会所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及卖淫活动,在其没有被聘用前就已经存在,其对会所的经营管理不具有决定权。且同案被告人王某2、李某2均早已阳某1在该会所上班。3、技师(包括三名卖淫女)并非阳某1决定招募的。4、阳某1受雇于该会所,作为管理人员担任经理一职,是履行工作职责。5、阳某1与本案其他四名被告人实质上同属一个管理层次的管理人员,不是与“蒋老板”、姓谢的财务人员同一个层次的管理人员,被告人并不清楚卖淫组织内部分工及利润分配等情况。6、不能因被告人阳某1被动接受工作任务的行为,就认定其构成组织卖淫罪。二、被告人阳某1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1、具有坦白情节。2、具有当庭认罪情节,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阳某1家庭困难,上有老患重病,下有小才一岁多,需要被告人阳某1赡养和抚养。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阳某1的犯罪行为触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请求对被告人阳某1予以减轻处罚。建议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称,其于2016年9月份在该会所上班,是“王艳”负责面试的,当时阳某1没有在该会所上班,但后来其工作听从阳某1的安排。刚去时有五六个卖淫女,后来逐渐减少。请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指定辩护人徐林海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没有异议。二、被告人王某2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被抓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2、只为赚取生活费,主观恶性不大。3、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意。4、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不长,只有几个月,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建议对被告人王某2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称,其于2017年9月份开始在该会所上班,是阳某1负责面试的,刚去时没有卖淫女,后来有时有七八个,有时五六个。其工作由王某2安排,开会由阳某1主持。
辩护人吴兴桂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李某2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二、被告人李某2认罪悔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悔罪。三、被告人李某2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四、被告人李某2文化低,法律意识淡薄。五、被告人李某2家属情况困难复杂,案发前检查出子宫肌瘤,不适宜长期关押。请求对被告人李某2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称,其于2017年3月份开始在该会所上班,是阳某1负责面试的,会所有三四个卖淫女,工号分别有608、606、843号等。其工作由王某2安排,开会由阳某1经理召集和主持。
指定辩护人梁伟平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人指控黄某3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其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2、黄某3是初犯、从犯。建议对黄某3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6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称,其于2017年5月19日开始在该会所上班,是阳某1负责面试的,上班后有发现卖淫嫖娼行为,但为了生活没办法,工作上阳某1经理让其听从王某2的安排。
辩护人卢海兰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6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持异议,但其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刘某6是为了生计才在该会所工作,入职至案发才两天,且未领取过任何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较轻。2、刘某6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小,系初犯偶犯。恳请对被告人刘某6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阳某1任博罗县福田镇悦足阁休闲养生会所经理,根据该会所已经制定的包括卖淫在内的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负责该会所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王某2、李某2、刘某6、黄某3及张某1、李某(2人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发布宣传招嫖信息,管理、安排该会所招募的王某1、王某1分、工号608号女技师等人在该会所内为客人提供按摩、沐足服务和卖淫服务,以牟取非法利润。2017年5月19日22时许,博罗县公安局民警查处该会所,当场抓获该上述被告五人及正在进行卖淫嫖娼人员王某1、王某1分、吴某1、邓某1。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后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位于博罗县福田镇悦足休闲养生会所三楼。
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9日在博罗县福田镇悦足阁休闲养生会所302房、312房内现场查获涉嫌卖淫嫖娼的两男两女王某1、王某1分、吴某1、邓某1,同时将犯罪嫌疑人王某2、黄某3、刘某6、李某2、阳某1以及收银员罗某1及负责管理卖淫女的张某1抓获。
4、被告人犯罪前科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五人均无犯罪前科记录。
5、博罗县公安局福田派出所出具两份情况说明(3份),证实办案民警对被告人黄某3进行初步审讯时,其提供的姓名为“黄某1”,故在案件档案讯问笔尖、到案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等材料表述的“黄某1”与被告人黄某3是同一人,补正笔录瑕疵;证实王某1分、吴某1、邓某1不知去向,并未收到徐某1提供的“方某华”的租用合同,多次联系徐某1均处于关机状态;张某3、罗某1并未前来派出所进行补充询问及辨认本案被告人;证实“赵主管”、“名哥”、“李经理”、“曹主任”姓名不详,无法联系、查证。
6、博罗县福田镇悦足休闲养生会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料、承包合同,证实博罗县福田镇悦足休闲养生会所于2015年9月30日注册,经营者徐某1,经营范围:服务:沐足。徐某1将该会所租赁给方某华,租期为2016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止。
7、证人证言
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3月份开始经“李部长”聘请在博罗县福田镇悦足休闲养生会所上班至今,负责在一楼大堂前台收银,该会所有一名主任、一名经理、一名财务、三名部长、两名服务员、三名清洁工、二十多名女技师。主任是王某2,经理是阳某1,财务是宋某,部长李某2、黄某3及一名张部长(女),女技师中只记得有工号:989、928、88、76、99、933、958、926。王某2负责管其,他还管理部长、财务、服务员、女技师,沐足城的负责人是经理阳某1,部长负责楼面管理、接待客人、管理技师。沐足城共三层楼,一楼是洗脚房、技师房,二楼是按摩房,三楼是客房。每天营业额在1.6至1.8万元,收取的营业额交给主任王某2,有时客人微信转账给其,其就微信转给他。其不知道沐足城的老板是谁,也没有看过。其知道该会所是有色情服务的,想着做够两个月就辞职的。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4月份开始经阳主任和王主任聘请在博罗县福田镇悦足休闲养生会所上班至今,负责管理沐足技师的上下班安排和休假。该会所共三层楼,一楼是洗脚房,二楼是按摩房,三楼是客房。有3个主任,分别是阳主任、“王某2”主任、“黄某2”主任,部长是“李玉”,有6个卖淫女技师,不知道姓名,工号分别是83、88、69、698、85、86,这六个卖淫女技师不归其管理,由主任和部长管理安排卖淫女技师和接待嫖客。服务项目价格分别有249元、289元、388元、488元、698元、888元,卖淫女技师可分别得到115元、150元、200元、230元、350元、420元的服务提成费。上述三名主任和部长,以及工号为83、698、699卖淫女,现在已经和其一起被传唤至派出所。
证人王某1分的证言,证实其经朋友介绍在福田镇悦足阁会所从事卖淫服务,每次提供388元的服务,其与会所五五分成。该会所有四男三女共7个部长,其中有二个女部长都叫“李部长”,有个男部长姓黄。财务姓谢(女),部长的主要职责是接待客人和介绍服务,再把技师安排给客人。会所共有7名卖淫技师,工号分别是88、699、659、698、99、76、83,其工号是83。案发当晚,经黄部长安排,其在312房与嫖客光着身子在床上准备按摩时警察就冲进来了,一名李部长和黄姓部长,以及工号88、699、659,与其一起被带回派出所。
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9日晚,其到福田镇悦足阁会所,经一男部长接待及介绍有388元、688元、888元的性服务项目,其选择了388元的服务,后让三楼的男部长将其带到312房,向介绍和安排女技师。女技师进来312房后,两人一起去洗澡,后警察进来将我们抓获,在床上查获的避孕套是女技师带来的。案发当晚共有13人一起被带回派出所调查。
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9日晚,其到福田镇悦足阁会所,经一名男工作人员介绍色情服务,其选择了690元的性服务套餐,包括口交、打飞机、推油和做爱。在三楼302房进行性服务时,卖淫女的工号是699,当晚卖淫女整个套餐都已服务完毕,还没付钱就被公安民警抓获,其使用过的避孕套是卖淫女带来的。
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9日21时许,其在福田镇悦足阁休闲会所的技师房等待叫号,约22时许其听到钟房喊其的工号699,于是其就上了3楼的302号房,在帮客人做完按摩服务后,与他发生了性关系。不久公安民警就进来将我们抓获。
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9日23时45分许,其在福田镇悦足阁休闲会所的一楼技师房睡觉,技师房的负责人“阿某1”叫我们到三楼上钟,我们到了三楼客房后,其从窗户看到楼下有警车,然后其就说有人检查,接着往门口跑,但被公安民警抓获。该会所有五个部长,分别有“阿某2”、“娜娜”、“阿阳”、黄部长、王部长。该会所有提供色情服务,价格有388元、488元、698元、888元,但其不做这些服务。
证人张某3的证言,其于2017年5月11日开始在福田镇悦足阁休闲会所工作,工号是698,负责洗脚和按摩,管理人员是“小龙”部长和在一楼带客人的“阿某2”部长。其清楚该会所有卖淫活动,服务价格有388元、488元和688元。
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担任福田镇悦足阁休闲会所的法人代表,后因经营不善于2016年9月转租给湖北省黄冈市籍的方老板(联系电话138××××1649)经营至今,半年前其已经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转让法人代表给方老板的弟弟,但因他的弟弟身份证丢失而无法转让。
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阳某1在侦查阶段供称,其从2017年3月底开始在福田镇悦足阁休闲会所工作,是大堂经理、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前台、一楼楼面工作。会所有“李经理”、“曹主任”,财务(女),五名部长(刘某6、黄某3、李某2、王某2以及另一个女部长。会所有三层楼,一楼是大堂、洗脚房,二楼是按摩房,三楼是客房。一楼楼面是其与王某2负责,二楼楼面是李某2负责,三楼楼面是黄某1负责。该会所有卖淫服务,客人跟可以技师沟通做其他服务(肾保养、发生性关系),但是技师得先向公司买四个钟,然后才上去三楼做服务。黄某3主要负责三楼的客房、客人的茶水、卫生、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客人需要的房间。李某2主要负责二楼,安排技师上钟按摩。王某2和刘某6主要负责一楼后院的K歌沐足。
被告人阳某1在审查起诉阶段供称,其在该会所担任部长,负责一楼大堂接待客人和停车场安保工作,王某2等部长将会所的营业收入交给其,是方便其把钱交给收银员。张某1跟其一样在大堂负责接待。黄某3负责三楼楼面,二楼是“李美玉”负责,王某2负责一楼后院的接待,刘某6协助王某2管理。服务项目的内容和价格是会所老板定的,内容包括按摩、推油,涉及打飞机的色情服务,但不包括卖淫服务,会所的卖淫服务是女技师自己向会所付款买钟,然后自己联系客人商量好后,为客人提供的。会所没有组织,其也没有参与组织。我个人有向熟客介绍会所的女技师有提供卖淫服务,但是介绍后是让女技师和客人自行沟通,有没有交易成功其不知道,其他部长其不确定。其微信昵称是“阳”。
(2)被告人王某2在侦查阶段供称,其刚到福田镇悦足阁休闲会所工作一个星期,担任部长,负责采购、服务员培训和卫生,每月工资3200元,无提成,由“西姐”负责发工资。该会所由“赵主管”负责全面工作,里面有14个沐足女技师,13个按摩女技师,罗某1在前台收银员,在客户过来做完服务后收银结账工作,包括洗脚、按摩和色情服务都是她收钱。刘某6是部长,刚来会所两三天,在一楼咨询客人所需服务,带客人上楼做洗脚、按摩、和色情服务。张某1负责管理、培训沐足人员。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包括跟阳某1的聊天内容,有跟客人聊天和收款内容。阳某1是部长,负责带客人,微信备注“老阳”。李某2是部长,负责带客人做服务,微信备注“老李”。黄某3是部长,微信备注“老黄”。刘某6的微信账号,其备注“刘某6”。
被告人王某2在审查起诉阶段供称,其于2016年9月开始在福田悦足阁做部长,会所有技师提供性交等卖淫服务。其接待客人时,有给客人介绍卖淫服务,并安排女技师为他们提供服务。其承认,其和会所其他部长、女技师有为客人介绍或提供卖淫服务,但是我们部长或技师这样做的,不是会所组织提供的。会所定有服务内容和价格不同的服务项目,300多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就包含了性交服务。一般是由我们部长(包括其与阳部长、李部长、黄部长)通过微信联系到客人后,或者在会所接待到上门来的客人后,我们会跟他们介绍各个服务项目(包括有性交内容的服务项目),他们有兴趣后,再开好再给他们,安排女技师进房间跟他们具体商定要什么服务项目(包括性交服务),然后提供服务给他们,之后再由女技师收费后,交给我们部长,我们再交给收银员。收到客人钱后交到公司,不是我们直接分掉的。女技师在我们会所有固定工资和提成,其知道卖淫的女技师多的时候有10多个,少的时候有4、5个,只记得工号有678、888、66号。案发当晚在会所三楼抓获的正在嫖娼的那两名男子是负责三楼的黄部长接待的。其微信聊天记录是其给客人介绍服务,有在微信上将钱转账给阳经理(即阳部长),一般其会把客人的钱交给他统一交给收银员。
(3)被告人李某2在侦查阶段供称,其于2016年9月份开始在福田镇悦足阁休闲会所做领班,负责带阿姨搞卫生、铺床单、倒茶和在一楼带客人,帮客人安排房间。该会所共四层,分别是沐足、按摩、客房和员工宿舍,共有四个工作人员,分别是其与刘某、王主任、黄主任,主要负责叫技师上钟和给客人安排服务项目。
被告人李某2在审查起诉阶段供称,该会所最高级是阳经理,会所日常工作和人员都由他来安排,然后是王某2主任,负责接待客人和安排房间,接着是黄某3部长,刘某6部长是新来的。其是几个人中最低级的。其微信聊天只是介绍洗脚服务,微信上转款给阳经理,是因为阳经理叫其代收营业款。
(4)被告人黄某3供称,其叫黄某1,微信号是×××,微信名是“小龙”。其是从2016年12月份开始在福田镇悦足阁休闲会所担任部长,负责介绍、接待客人、送茶水、传唤技师、开消费单及检查房间。当时阳某1经理与王某2主任已经在该会所上班了,负责管理监督我们所有人工作人员。会所还有4个部长,一名是刘部长,一名叫“阿某2”的部长(全名李某2),一名叫“王某2”的部长(全名王某2),还有一个女性部长不知道姓名。王某2负责管理楼面卫生这方面和带课的工作,阳某1负责买单跟带客跟客和带客人开房的工作,刘某6负责带班领班和带客人开房的工作,李某2是负责带客人和引导客人开房的工作。
该会所于2017年5月1日(后称2017年3月间)开始提供卖淫服务,有的客人是通过我们公司派发的卡片上的联系方式找其微信,联系其,或者直接来店里。微信上联系其的,其就向他们发会所内女孩子的照片,并向介绍他们价位和服务。直接过来的客人,其就直接向他们介绍卖淫服务,其中388元以上的推油服务就有包括有做爱、口交等;388元的服务是时长是60分钟,488元是70分钟,688元是90分钟,888元是120分钟,服务和价位市公司规定的。会所内的部长、服务员等员工都可以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的,其共介绍过三名卖淫技师上钟,共获得6元钱的提成。后称,服务内容和价格是会所定出来的,我们部长不能自定,其刚入职时,阳某1经理与王某2主任有向其介绍过,并教其怎样给客人介绍和安排服务。服务完毕后,女技师再将客人付的钱上交给阳某1或前台收银员。
该会所是“李涛”经理管理的,很少过来。会所有13名卖淫技师,只记得其中有工号83、88、699、698、658号,平时是一名叫“李某”的师傅管理、招聘和培训女技师,于2017年4月份回老家去了。平时是阳某1经理通知安排我们工作的,他安排下来以后由王某2主任跟进与监督我们部长,我们日常工作都需要按他要求来执行的,开会也是由他主持,有什么事就由他(阳某1)在“团结一心的家人”的微信群通知我们,我们收到的客人嫖娼费用微信支付的钱,也是转给他的,会所的日常账目也需要交给他过目,有新来的卖淫小姐,他都会在“团结一心的家人”微信群内发照片给我们,让我们用卖淫技师的照片去发朋友圈招揽客人。
其没有看见过老板。案发当晚,王某2主任接待了三个嫖客,后用对讲机叫其接到三楼,接着其接待了该3名客人在302、303、312房做服务,302房的是699号技师提供的698元套餐的推油服务,312房的83号提供的388元的服务,303房的客人还没选定服务项目,刚让88号和658号过去让客人挑选,民警就过来检查了。后称其真实姓名为黄某3。
(5)被告人刘某6供称,其刚到福田镇悦足阁休闲会所两三天,任代班主任,协助老板管理楼面工作,上面有老板“名哥”和经理,其下面有部长,但收银员、服务员和技师是王部长管理的。阳经理安排其轮流跟王主任、黄部长、李部长跟班学习,学习接待客人、熟悉和向客人介绍服务项目、以及安排女技师和提供服务。悦足阁会所老板是赵老板,人员有其和阳经理、王主任、黄部长、李部长跟另一个不清楚姓名的部长(女性,内蒙古人),收银员是罗大姐。卖淫女有将近20个,我记得工号有659号、88号、699号、83号。目前是通过其或经理管理部长,部长管理服务员或技师。阳经理是负责安排“王部长”、“李部长”、“黄部长”、“罗部长”管理一楼跟二楼的楼面工作,各部长都没有固定管理的楼层。罗某1、张某1在一楼前台收银,女技师是自己前来悦足阁会所应聘,被会所录取后在会所固定上班的。
其上班时,该会所就已经有色情服务了,分别有388元、488元、698元、888元的套餐。悦足阁休闲会所有一个“阳经理”,他负责该会所的全面工作,比如卫生、客人投诉等问题。该会所有三个部长,其中一个是“黄部长”,一个是“李部长”。“黄部长”是广西人,负责管理楼面和待客等工作;另一个部长是一个妇女,负责管理技师。收银是罗大姐。老板管理我们,但他不会直接越级管理,是通过我或经理管理部长,部长再管理服务员和技师。案发当晚,有13人一起被传唤回派出所,其中,加上其有七个工作人员,以及二名嫖客和四名卖淫女。她们的工号分别是88、699、659、83号。案发当晚,其只接待了三名客人,客人到店后,先跟客人介绍色情服务的内容及价格,客人选定服务内容后,其就会告诉跟班部长,由他们去安排技师,客人挑选到适合的技师后,其就通知和安排技师到客人的房间。不久,公安民警就过来查处了。
其见过提供卖淫服务的技师有3个左右,都是固定在会所上班的,她们都是由我们经理、部长接待客人后,根据客人选的服务项目,安排技师过来提供服务的。技师是自己过来会所应聘,被会所录取后上班。
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2的平板VIVOX7手机一部、被告人李某2的OPPOR9Plu手机一部、被告人黄某3的VIVOX9I手机一部、被告人阳某1的VIVOXPLAY5A手机和COOLPAD手机各一台、被告人刘某6的GIONEEGN9006手机一台。
10、从扣押被告人王某2、李某2、阳某1、刘某6、黄某3的手机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册截图(包括卖淫女技师照片、服务宣传单、工资发放表、管理规定)、被告人刘某6提供的悦足阁结算单据,证实被告人王某2等人在悦足阁休闲会所为客人介绍卖淫服务,包括其中阳某1、王某2、黄某3均组织安排工号608号女技师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工号608号女技师体现在悦足阁工资发放表上,证实该会所有卖淫嫖娼活动。
11、辨认笔录
(1)罗某1、张某1、张某3均辨认出王某2(王部长)、黄某3(黄部长)、李某2(李部长)、阳某1(阳部长)都是福田镇悦足阁休闲会所负责安排技师上钟的部长。
(2)王某1与吴某1相互辨认出对方是案发时在该会所302房卖淫嫖娼的对象。
(3)王某1分与邓某1相互辨认出对方是案发时在该会所312房卖淫嫖娼的对象。
(4)被告人刘某6辨认出该会所管理人员中被告人王某2是“王主任”,被告人阳某1是“阳主任”,被告人李某2是“李部长”,辨认出罗某1是该会所的收银员“罗大姐”,未能辨认出张某1。
(5)被告人阳某1辨认出:罗某1是该会所的收银员,张某1是该会所负责培训管理的女子,被告人刘某6就是该会所负责带客的部长。
(6)被告人黄某3辨认出被告人刘某6是该会所的领班,未能辨认出罗某1、张某1。
(7)被告人李某2辨认出被告人刘某6是在该会所负责带客的男子,辨认出张某1是该会所负责接待客人的人,辨认出罗某1是该会所的收银员。
(8)被告人王某2辨认出罗某1是该会所的收银员,辨认出张某1是该会所负责管理沐足部的女子,辨认出被告人刘某6是在该会所负责带客的男子。
(9)王某1分辨认出阳某1、王某2、李某2、刘某6是涉案会所部长,辨认出被告人黄某3是带其去312房为其介绍嫖客的“黄部长”,同时辨认出张某1是该会所负责管理和培训的女子,辨认出罗某1是该会所的收银员。
12、被告五人的正、侧面照片、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五人在犯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3、审讯、抓捕、搜查、人身检查、现场勘查等视频光盘3张,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五人进行讯问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1、王某2、李某2、刘某6、黄某3明知他人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帮助,其五人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2、李某2、刘某6、黄某3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阳某1犯组织卖淫罪的问题。经查,本案现有证据证实博罗县福田镇悦足休闲养生会所的经营者是徐某1,后徐某1将该会所租赁给方某华经营。同案被告人王某2和刘某6亦供称部长、经理上面还有老板,老板另有其人,收到的钱也交给公司。且被告人王某2于2016年9月开始在福田悦足阁做部长,当时该会所已有技师提供性交等卖淫服务,而被告人阳某1于2017年3月份才到该会所任担任经理一职,只是协助会所老板日常管理包含卖淫的整个会所,其对人员、资金、工资等均无权处置。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被告人阳某1进行组织、控制及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管理卖淫女或强迫她们卖淫,其行为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予以变更,并对量刑建议予以调整。故对被告人阳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阳某1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从轻处罚的幅度不宜过宽。
本案中,查处现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人员两对,被告人黄某3、刘某6、阳某1、王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2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庭审时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阳某1、王某2、李某2、黄某3、刘某6及其相应指定辩护人提出该五名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黄某3、刘某6参与时间较短,对比其他被告人应从轻处理。
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与犯罪的时间、犯罪情节、犯罪性质以及认罪态度依法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阳某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王某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已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某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已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黄某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已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刘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已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六、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阳某1、王某2、李某2、黄某3、刘某6的上述涉案手机,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小东
审判员邓明聪
人民陪审员陈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邓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