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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22刑初65号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湘0522刑初6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8-05-04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张诗桥、李智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1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并形成一个固定的卖淫团伙,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1的辩护人辩称:1.刘某1系新邵县某某大酒店五楼的楼面管理人员,不是卖淫管理人员,刘某1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2.刘某1在得知新邵县某某大酒店五楼有卖淫活动后便辞工,系自动放弃犯罪;3.刘某1系初犯,真诚悔罪,且有严重甲亢病。请求人民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刘某1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1自2016年12月以来负责管理新邵县某某大酒店五楼洗浴中心(以下简称新邵某某酒店五楼)的日常事务并组织妇女卖淫,该洗浴中心进行了具体的分工,由黎某(另案处理)负责对五楼洗浴中心卖淫女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以及工资结算,由杨某2(另案处理)负责管理李某1、干某、潘某、刘某2(均另案处理)等业务员的日常工作,李某1、干某、潘某、刘某2则在新邵某某酒店五楼从事接待,将前来五楼的嫖娼人员带至五楼房间挑选卖淫人员,同时接受熟悉嫖娼人员的电话预定等。刘某1负责对上述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召开行政会议,规定制作五楼洗浴中心的相关规定制度,形成了一个较为固定的有组织卖淫场所。

2017年11月22日,刘某1被西安市公安局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新邵县某某大酒店,中心现场为15楼1516房、1521房,16楼1621房、1625房,1516房内桌台上摆放有一皮质提包,包内有震动棒等物品。洗浴中心位于酒店五楼,大厅北侧为吧台,吧台南侧有一“古法盐浴”字样广告牌。

2、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证明,新邵县公安局民警在新邵某某酒店五楼扣押记录五楼相关数据的笔记本4本、22张五楼前台相关登记表的纸张以及刘某1在新邵某某酒店五楼上班时所做的会议记录本,即棕色外壳笔记本1本。

3、干某手机微信截图照片提取笔录证明,由“刘某3”(微信名:1神秘女人)组建的某某KTV精英群里成员有“1梁某1婷”(刘某2)、“1千千”(潘某)、李某1、“杨某3”等,干某于2017年7月12日至19日十余次通过微信转账嫖资给微信名为“1某某财务”的人,外号“财神”。

4、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1月22日10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民警在西安市雁塔区赛格国际购物中心西门附近将刘某1抓获。

5、辨认笔录证明,经杨某1辨认,多次将她带至房间内供嫖客挑选的女子即为共同作案人李某1、潘某。经杨某1、刘某1、蒋某2、付某、陈某2辨认,负责发放工资和服务技能培训的外号为“小小”的女子即为共同作案人黎某。经付某、陈某2辨认,多次将她们带至客房供嫖客挑选的外号“青青”的女子即为共同作案人潘某。经陈某2辨认,外号“李某2”的女子即为共同作案人李某1。经杨某1、黎某、付某、陈某2辨认,在新邵某某酒店五楼专门负责拉嫖客的外号“老表”的年轻男子即为共同作案人干某。经黎某、李某1、潘某辨认,外号“杨某3”的男子即为共同作案人杨某2,外号“梁某1婷”的女子即为共同作案人刘某2。经李某1辨认,外号“千千”的女子即为共同作案人潘某,负责管理卖淫女的外号“小小”、“黎经理”的女子即为共同作案人黎某。经潘某、刘某2、干某、李某1、黎某辨认,新邵某某酒店五楼最高管理人员“刘某3”即为被告人刘某1。经刘某1辨认,负责新邵某某酒店五楼管理业务的外号“杨某3”的人即为共同作案人杨某2。

6、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19日20时许,他到新邵某某酒店五楼,一女子接待了他并喊了四名卖淫女供他挑选,他选中了其中一位并支付了1000元钱给接待他的女子并在该女子手里领取一张房某。在房间内,卖淫女喊了另一位卖淫女到房间里,价格为400元。随后两卖淫女帮他完成色情服务。

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19日19时许,他到新邵某某酒店五楼时,一领班女子将他带到一间房间里,后该领班女子带十多个卖淫女到房间里来供他挑选,他选中一名价格1400元的卖淫女后在五楼前台交了钱,前台工作人员给了他一张1621房间的房某。在房间里,该卖淫女联系另外一卖淫女(外号“果冻”)过来,价格200元,两名卖淫女为他完成色情服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他看到两个卖淫女将各自的手提包从窗户扔了出去。

8、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19日20时许,他来到新邵某某酒店五楼,一梁姓男子在确定他需要卖淫女服务之后将他带到一个房间里面,随后梁姓男子带来七八个卖淫女到房间里供他挑选,他选中一身穿白色连衣裙的卖淫女,梁姓男子要他交850元钱后给了他一张1521房间的房某。在房间里,该卖淫女为他完成色情服务。

9、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19日19时许,他前往新邵某某酒店五楼,一领班女子喊了一排卖淫女过来,他从中挑选了一位身穿白色连衣裙的卖淫女,价格为1100元钱,领班女子带他在五楼前台交了钱后给了他一张1516房间的房某。卖淫女告诉他服务时间为100分钟,发生性关系的次数不限。他在还没有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10、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她在新邵某某酒店五楼从事卖淫工作,工号212。她与其他卖淫女平时在五楼洗浴中心休息室等候,嫖客到五楼来之后,就会有一个销售员通知她和其他卖淫女一起到包厢内供嫖客挑选,她的价格为800元,如果她被选中,嫖客将800元钱付给销售员,之后她就会和嫖客进入一个房间,完成性交易。她可以从销售员手里领350元,平均一天有四次卖淫活动,她从事卖淫活动大概一个月,获利约一万元钱。

2017年7月19日19时许,她正在五楼洗浴中心休息室中,酒店一男性销售员喊她和其他卖淫女一起到11号包厢去,嫖客选中了她后跟着销售员去支付800元嫖资,领一张房某先去房间等候,随后销售员通知她去1521号房间“上钟”,她在房间里为嫖客提供色情服务。外号“小小”的女子负责管理卖淫女,培训卖淫活动中的服务项目,包括“胸推”、“臀推”、“过水”、“玩油”、“拔罐”等。这些服务项目是“公司”(指五楼洗浴中心,下同)规定必须做完的,假如没有做完,嫖客不满意而向“公司”投诉,“公司”会对卖淫女进行罚款,金额100元至200元不等,从工资中扣除,由“小小”具体执行。

1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她自2017年正月开始在新邵华天酒店五楼从事卖淫工作,外号“果冻”。2017年7月19日21时许,她接到同为卖淫女的“燕子”的电话,称有个嫖客要加二(即嫖客再加200元钱增加一个卖淫女服务),她随后赶往1621号房间,为嫖客提供色情服务。新邵某某酒店五楼有个管理者刘经理(“刘某3”),负责带卖淫女到房间供嫖客挑选,负责卖淫女们的工资发放。卖淫女的价格有800元至1400元不等,她的价格为1000元,每一单生意老板会收取相应的台费。她平均一天能从事三次卖淫活动,她共获利约十万元钱。

1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她自2017年6月19日经朋友介绍开始在新邵某某酒店五楼从事卖淫工作,工号318。2017年7月19日19时30分许,一光头男子来到五楼,她与其他卖淫女站成一排供嫖客挑选,嫖客选中了她。“小小”带嫖客到五楼前台交钱,嫖客先到1516号房间去,后前台安排她到房间去服务。在房间里,她告诉嫖客服务时间为100分钟,性关系次数不限,她与嫖客还未发生性关系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她没有见过五楼洗浴中心的老板,外号为“小小”的管理人员告诉她每做一次生意(为嫖客提供色情服务),老板共收取1100元钱,她可以分得400元钱,工资日结,以现金方式支付,由“小小”负责,“小小”等工作人员在老板手里领工资。此外,“小小”负责收取嫖客服务费和卖淫女的日常出勤管理、服务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波推”、“过水”、“环游”、“刮痧”、发生性关系等,这些服务是“公司”规定必须全部做完的,如嫖客向“公司”投诉,“公司”会对卖淫女进行罚款,金额100元至300元不等,从工资中扣除,具体由“小小”执行。老板要求卖淫女每人买一个包,并在一张纸上写上一些推拿按摩的工具,卖淫女则按照纸条上的清单购买工具。她从事卖淫工作一个月时间,共获利一万余元。

13、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她自2017年正月开始应聘在新邵某某酒店五楼从事卖淫工作,工号505。2017年7月19日20时30分许,她在五楼的工作室休息,一名负责接客的服务员(周某)过来叫她去房间和嫖客见面,她的价格为1100元,嫖客选中她后,周某带嫖客去五楼前台交钱拿房某,嫖客先去了1625号房间,她在休息室拿了工作包后也跟着去了房间。在房间里,她跟嫖客提议再喊一个卖淫女过来一起服务,价格400元钱,嫖客同意后她电话联系陈某2来房间,后她和陈某2帮嫖客完成色情服务,嫖客支付给陈某2400元钱。每一次卖淫活动她能分得450元钱。外号为“小小”的女子负责教授卖淫女的服务技术培训和发放工资,服务内容包括“环游”、“刮痧”、“推油”、“按摩”、发生性关系等,这些服务均为“公司”要求卖淫女必须做的,如没有向嫖客提供上述服务,“公司”会对卖淫女进行罚款,金额100元至200元不等,由“小小”具体执行,工资结算方式为日结和发放现金。外号“青青”、“李某2”、“老表”、“周某”的人均负责带客,即带卖淫女去见嫖客。她共获利五六万元。

1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她自2017年2月份开始在新邵某某酒店五楼从事卖淫工作,工号169。2017年7月19日20时许,她在五楼的工作室休息,付某打电话要她去1625号房间跟嫖客“双飞”,她拿着工作包去了房间。在房间里,她与付某一起为嫖客提供色情服务,嫖客支付给她400元钱,她将钱全部上交五楼前台。“小小”负责卖淫女的技术服务培训和工资结算,服务内容包括“波推”、“过水”、“刮痧”、“独龙转”、发生性关系等,这些服务均为“公司”要求卖淫女必须做完,如没有做完遭到嫖客投诉,“公司”会对卖淫女进行罚款,金额100元至300元不等,由“小小”具体执行,工资结算方式为日结和发放现金。外号“青青”、“李某2”、“老表”的人均负责带卖淫女去房间供嫖客挑选,嫖客选好卖淫女后带嫖客去前台买单拿房某。她的价位是600元,每做一单生意(为嫖客提供色情服务),她能得到300元。她共获利四万余元。

15、证人蒋某2的证言证明,她经朋友介绍在新邵某某酒店五楼从事卖淫工作,外号“燕姐”,工号866。2017年7月19日19时许,一名嫖客在五楼将她选中,嫖客先去房间,随后经理“小小”告诉她直接去嫖客所在的1621号房间。在房间里,她为嫖客提供了色情服务,后嫖客让她再叫一名卖淫女过来,她打电话联系技师房,尔后同事吴海珊来到房间,她与吴海珊一起为嫖客提供色情服务,嫖客额外支付200元钱。经理“小小”负责对卖淫女进行服务流程技术培训和卖淫女的工资发放以及每周一、三、五的会议,“小小”为卖淫女统一配发工作包,包里放有震动棒、丝袜、避孕套、湿巾、油、漱口水等性服务用品,服务内容包括“冲凉”、“推油”、“过水”、“刮痧”、“环游”、“拔火罐”、“独龙转”、发生性关系等,这些服务均为“公司”要求卖淫女必须全部做完,如没有做完遭到嫖客投诉,“公司”会对卖淫女进行罚款并开具罚单,金额100元至300元不等,从工资里面扣除,由“小小”具体执行。工资结算方式为隔天结账,“小小”从“财务”处拿钱支付工资。她的价位为1400元,除去“财务”、“妈咪”等人抽掉的一部分钱,她从中能得到600元钱。

16、共同作案人杨某2与辩解证明,2016年农历5月份。他在他在邵阳火车站认识了一的士司机,在该的士司机的介绍下,他来到新邵某某酒店五楼找到“孙总”,“孙总”安排他到邵阳市区新邵各大小宾馆发放涉黄小卡片招嫖,工资50元钱一天,两个月后“孙总”安排他到新邵某某酒店五楼大厅从事接待工作,底薪1000元,工作内容为将前来找卖淫女的嫖客领进大厅右边的8511、8515、8516房间,然后通过对讲机呼叫“水吧”安排卖淫女到房间内供嫖客挑选,嫖客选中卖淫女后便会去前台交钱拿房某,他的任务便完成了。每接待一个嫖客,他从中得到50元的辛苦费。他从事接待工作两个月后便到四楼KTV做服务员,期间他介绍嫖客到五楼嫖娼。有些嫖客要去五楼找卖淫女会通过他订房间,他就会将嫖客手机号码后四位数告知五楼前台,嫖客到五楼只需报自己手机号码后四位数就可以在任意卖淫女的价格基础上少一百元。卖淫女的价格为700元至1200元不等,卖淫女给嫖客的服务时间为九十分钟,里面有性服务。他因此获利三万余元。“孙总”安排他在五楼大厅做接待工作的时候给他配了一个手机号码156××××6848,后他将此号码交给“黄总”。与他一样从事接待工作的有“千千”、“欧某”、“关某”等。“水吧”又名技师房,“技师”实际上是卖淫女,“水吧”由一位四十多岁的女人管理。五楼洗浴中心由一个四十来岁的“黄总”负责。他最开始由“孙总”管理,后由“黄总”管理。

17、共同作案人刘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她自2013年5月左右在新邵某某酒店四楼KTV担任服务员,2015年在五楼洗浴中心做业务员,外号“梁某1婷”。她在五楼大厅值班的时候,主要工作为将前来嫖娼的男性顾客带至大厅右边的8511、8515、8516房间休息,再通过对讲机呼叫“水吧”安排卖淫女供顾客挑选,卖淫女的价位从600元至1200元不等,顾客挑选好卖淫女后带领顾客到五楼前台买单拿房某,之后顾客和卖淫女先后到房间里去做服务,她的任务就完成了。

她在五楼上班后“公司”给了她一个工作用的号码139××××8319,在案发后已归还给“刘某3”。“公司”规定通过业务员订房的在卖淫女的标价基础上少一百块钱,老客户给她打电话要求订房嫖娼,她便会将老客户的手机号码后四位数告知前台,前台便会做相关安排。她每介绍一次服务可以从中抽取提成50元,共获利约三万元。外号“财神”的男子负责五楼的每日结账,“财神”有时直接将工资给她,有时由他人转交。

新邵某某酒店五楼的最高管理人员为一名年纪约四十多岁的广西女子“刘某3”。与她一样从事业务员工作的有“千千”、“陈钱”、“张某”、“杨某4”、“老表”、“李某2”等,由“杨某3”负责管理,“杨某3”的权力不大,起传话筒的作用,传达“刘某3”的意思。“水吧”由外号“小小”的女子管理,“小小”负责安排“水吧”的卖淫女到房间供嫖客挑选。

18、共同作案人李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她自2015年7月份在新邵县某某大酒店四楼KTV工作,外号“李某2”。为多赚钱,她于2017年5月份开始在五楼洗浴中心大厅兼职做接待,主要工作是将前来五楼找卖淫女的嫖客带到8511、8515、8516房间,然后通过对讲机呼叫“水吧”,黎某便会安排卖淫女到房间供嫖客挑选,嫖客选中卖淫女后到前台买单,她的任务便完成了。“水吧”是卖淫女们休息的地方,由黎某负责管理。每接待一次嫖客,她可得到50元至200元不等的提成。有时她也会在一楼站岗,看是否有人在一楼拦客,也是50元一次。卖淫女的工资和她的工资都在黎某处领取。干某是她丈夫黎海波的表弟,干某在五楼洗浴中心的主要工作是与嫖客交谈,如果嫖客需要色情服务,干某就带卖淫女进去让嫖客挑选。外号“杨某3”的人和黎某由“刘某3”管理。

新邵某某酒店五楼有一个工作微信群,是“刘某3”(书名刘某1)建立的,群里人员除“刘某3”外,还有她和“杨某3”、“小小”、“千千”、“张某”、“梁某1婷”、干某、“张总”以及温德姆肖总。刘某1是五楼洗浴中心的最高管理人员,下属有“杨某3”和“小小”(黎某)。“千千”、“张某”、“梁某1婷”、干某与她一样从事接待工作,都由“杨某3”管理。“杨某3”主要的工作是在五楼洗浴中心做管理,在四楼KTV做兼职,即帮熟悉的人定包间。

19、共同作案人干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他表哥许某的安排下,他自2017年3月份在新邵县某某大酒店四楼KTV从事营销工作,外号“老表”、“陈钱”。李某1是KTV的营销经理,也是他表哥黎海波的妻子,李某1经常介绍嫖客去五楼找卖淫女消费,他找到洗浴中心的“杨某3”,“杨某3”同意介绍一个嫖客给他20元至50元的提成。5月份开始,他介绍嫖客去五楼消费,将嫖客带到空客房内,通过对讲机呼叫“水吧”,卖淫女在“黎经理”安排好后到客房内由嫖客挑选,嫖客挑选好后,他便将嫖客带至前台安排好的房间里,随后卖淫女在房间里为嫖客进行服务。直至7月19日晚,他从“杨某3”处领取的提成费约三万余元。“杨某3”负责管理介绍嫖客的人,“黎经理”(又名“小小”)负责五楼卖淫女的管理,“黎经理”、“杨某3”由“刘某3”管理,外号“财神”的男子负责五楼的财务。与他一样从事介绍嫖客的人还有“周某”、“大飞”、“杨某5”、“张某”、“梁某1婷”(刘某2)等。

20、共同作案人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她自2017年3月份在新邵某某酒店五楼做接待工作,外号“梅某”、“千千”,即将前来五楼找卖淫女的嫖客带到房号8511、8515、8516的空房间内,然后用对讲机呼叫“水吧”,“黎经理”(又名“小小”)便安排卖淫女过来供嫖客挑选,嫖客挑选好卖淫女后,她便带嫖客到前台买单,之后嫖客及卖淫女到五楼酒店的客房内进行交易,她的任务便完成了。与她一样从事接待工作的还有“梁某1婷”、“老表”、“李某2”(李某1)、“杨某5”等,都由“杨某3”管理,李某1负责联系四楼KTV需要服务的客户到五楼消费。“水吧”由“黎经理”管理,“刘某3”是五楼的负责人。她的工作没有底薪,按提成支付,提成为10元至50元不等,她的工资由外号“财神”的财务人员支付,她共获利二万余元。

21、共同作案人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她自2016年到新邵县某某大酒店上班,外号“小小”、“黎经理”。刘某1在某某酒店五楼开了一家盐浴中心。2016年12月份,她经人介绍到某某酒店五楼洗浴中心工作,每月固定工资为八千元,另根据效益可得到奖金。她的上级刘某1要她帮忙管理十多个“技师”(指卖淫女,下同)。她具体从事三项工作,其一是培训“技师”上岗,培训内容就是教授基本礼节,帮男性嫖客实施“波推”、“臀推”、“环游”、性关系等色情服务;其二是管理“技师”的上下班考勤,对嫖客服务的时间控制(100分钟),“技师”日常请假的办理以及嫖客对“技师”投诉的处理等。“刘某3”(刘某1)的理念为:“技师”因病请假,一天交给洗浴中心100元,请事假一天交200元,请长假一周须交500元。“技师”来例假要告知她,她会本人去或者安排人员去查验真假。例假不要交钱,超过七天的,前两天交50元一天,超过两天交100元一天。“技师”请假一天以下由她批假,一天以上由“刘某3”批准;其三是管理“技师”的每日工资结算。“技师”的工资由财务部门核算,等级为1的“技师”接一次嫖客得300元,之后每升一个等级再增加50元,等级为8的“技师”接一次客可以得600元工资,每天“财神”(财务负责人)会给她一张“技师”上钟的报表和相应的钱,她拿到报表和现金核对无误后照表上的数据给“技师”发钱。“技师”第一次来上班的时候由她发放卖淫工具,是一个小手提包,里面装有一包避孕套、一个振动棒、一瓶漱口水、一包湿纸巾、一瓶橄榄油、消毒水等等。包里的工具如果用完了,“技师”便自己到前台监督员手里领取。她的工作地点主要是在技师房,又名“水吧”,“技师”们也是在技师房里等候嫖客的挑选。

从事卖淫的“技师”有的是经人介绍过来的,也有的是自己来应聘的,她介绍过五个人来新邵某某酒店五楼卖淫。“技师”分为1、2、3、5、6、7、8共七个等级,等级越高,收费越贵。性服务的价位根据“技师”的长相分为600元、8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不等,嫖客来了之后,由嫖客按照价位选择服务,她们把内部定的符合价位的“技师”都叫出来,让嫖客自己去挑选,嫖客挑选好之后,她们当中有人专门再给嫖客负责定房间,嫖客就带着“技师”到定好的房间从事性交易。

新邵某某酒店五楼有三个部门,其中一个是楼面,包括前台收费的、打扫卫生的,归“周部长”负责。另一个是技师房,由她负责,技师房的“技师”、监督员都由她管理。最后一个是客户部,有“陈钱”、“老表”(干某)、“千千”、“李某2”、“梁某1婷”、“西门庆”等做接待的人,即将前来五楼的嫖客带至五楼空房间挑选“技师”,以及将嫖客带到其他房间做服务等等,由“杨某3”负责管理。外号“财神”的男子负责管理整个五楼的财务。刘某1是新邵某某酒店五楼的最高管理人员,她和“杨某3”、“周部长”、“财神”均由刘某1管理。刘某1会组织五楼洗浴中心的管理人员开会,有时候一星期一次,有时一星期两次。

22、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她自2016年11月份在新邵县某某大酒店四楼KTV人事部应聘担任四楼楼面经理至2017年8月1日。某某酒店四楼KTV和五楼盐浴中心是一个老板,故人事部安排她兼职五楼楼层管理,她的直接上司是一名刘姓男子。她负责四楼KTV的公关和“技师”(陪唱人员)管理以及五楼盐浴中心的日常管理,包括人员管理,其中有“小小”(又名“黎经理”,书名黎某)、“李某2”(书名李某1)、“纤纤”、“老表”(书名干某)、“杨某3”、“梁某1”。

五楼层面全部是正规盐浴按摩,分中式和泰式,价格为298元和398元。五楼的技师部有十几名年龄为20岁至30岁之间的女性“技师”,都由黎某负责管理和培训,业务部的人员负责拉业务,即找嫖客来消费,有“李某2”、“纤纤”、干某、“梁某1”等,这些人都由“杨某3”负责管理。“黎经理”、“杨某3”、“周部长”等人由她负责管理。每周一她会召集五楼除“技师”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开会,另外她每天都会召集黎某、“杨某3”、“周部长”开例会,安排这些人员每天的工作,会议由她主持,会议记录也由她制作,她自从到新邵县某某大酒店就职以来主持的会议记录都亲笔记录在一个棕色的笔记本上面,笔记本上的“行政例会”是她每天下午六点组织四楼KTV和五楼盐浴中心的管理人员开会,包括“黎经理”、“杨某3”等管理人员,内容就是安排四楼、五楼的具体工作事项,笔记本上关于“技师的请假事情”是一个规定,即五楼的“技师”请事假一天扣除300元,病假一天扣除200元。五楼的服务收费未得到过物价部门的批准。她用唯一使用的手机号码185××××4888注册的微信名为“神秘女人”,她组建了一个微信群,名为“某某管理层”,里面有黎某、“李某2”、干某、“纤纤”等人。

23、侦查机关提取的会议记录本证明,自2016年12月2日起,刘某1每隔七天左右组织召开行政例会,内容主要包括技师管理问题、楼面卫生问题和业务管理问题。技师管理问题由“黎经理”负责,主要涉及技师的仪容仪表、礼节礼貌,请假与投诉罚款制度,考勤,工资发放,“培训”、“试房”、“上钟”、“下钟”、“倒牌”、“包夜”等日常管理规定。技师房配备经理一名,技师的工包里面放有服务用品,包括漱口水、湿纸巾、喷瓶、震动棒、指甲剪、避孕套等,技师需自己购买工衣,可以是透视装,可自己购买情趣内衣。技师上钟的时间是100分钟。技师服务内容有“双飞”、“刮痧”、“过水”、“加位”、“加二或加三”等。业务管理问题主要涉及前台收银事宜、客户反馈及售后服务跟进事宜、通过发明片等提升业务量事宜,具体由“杨某3”督促落实。此外,会议涉及安全问题,注意用语,及时消除手机内容,技师在遇到敲房门时,第一时间把衣服穿好,将自己用的服务用品冲入马桶。2016年12月份因任务未完成扣除周某200元,奖励李某2、张某、杨某5、梁某2、肖某2、芊芊各500元。

24、户籍资料证明,刘某1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并形成一个固定的卖淫团伙,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1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辩称刘某1没有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更没有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方法,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要件,刘某1协助黎某、杨某2等人实施卖淫活动,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刘某1在得知新邵县某某大酒店存在卖淫嫖娼行为时便辞工,属自动放弃犯罪。经查,证人韩某、陈某1、曾某、肖某1的证言证明新邵某某酒店五楼系卖淫嫖娼的活动场所,证人杨某1、吴某、刘某1、付某、陈某2、蒋某2均系新邵某某酒店五楼卖淫女,她们对从事卖淫的具体工作流程、提成的收取等作过详细陈述。共同作案人刘某2、李某1、干某、潘某系在新邵某某酒店五楼从事接待嫖客工作,对为卖淫场所接待嫖客、介绍嫖客及安排房间、收取嫖资等帮助行为供认不讳。共同作案人黎某和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刘某1亲笔书写的会议记录提取笔录证明,刘某1自2016年12月份就职以来每隔七天左右组织包括黎某、杨某2在内的五楼洗浴中心的管理人员开例会并亲笔书写会议记录,形成了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特定的规章制度:关于“技师”管理问题,黎某负责管理新邵某某酒店五楼“技师”的服务技能培训、服务内容及服务时间、工资管理、考勤管理和投诉罚款处理;关于业务问题由杨某2负责通过发明片等提升业务量、客户反馈及售后服务跟进事宜,介绍嫖客的业务员李某1、潘某、干某、刘某2等由杨某2管理;关于楼面卫生问题由“周部长”负责。新邵某某酒店五楼的卖淫女虽非刘某1所招募,刘某1亦未对卖淫女实施强迫、引诱,未直接参与卖淫女的培训、管理,但结合上述证据,从主观方面来说,刘某1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从客观方面来说,刘某1为卖淫人员提供固定的场所和其他物质便利条件,容留卖淫嫖娼活动并进行规范化管理,通过黎某、杨某2传达管理意图,支配、监督卖淫人员,在组织卖淫中处于负责者的地位,与卖淫人员形成组织与被组织、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犯罪既遂。故刘某1在新邵某某酒店五楼卖淫嫖娼案于2017年7月19日被破获后向新邵县某某大酒店提出辞工的行为,不属自动放弃犯罪。故本院对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山青

审判员颜树升

人民陪审员李仁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唐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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