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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刑初87号协助组织卖淫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01   阅读:

审理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川1521刑初8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协助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 2016-07-07

审理经过
被告人刘兴权协助组织卖淫一案和被告人成某1、冯某2组织卖淫、被告人王某3、邓某4、刘某5、梁某6、焦某7、林某8、杨某9、庾某10、荣某11、杨某12协助组织卖淫一案以及被告人杨某13组织卖淫、被告人牟某14协助组织卖淫一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理。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兴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院提起公诉;以宜县检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3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牟某1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宜县检诉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1、冯某2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庾某10、王某3、邓某4、林某8、刘某5、梁某6、焦某7、杨某9、杨某12、荣某1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上述三案被告人涉嫌共同犯罪,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聪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郑鹏担任记录。被告人刘兴权,被告人杨某13及其辩护人罗雪松、翁家毅,被告人成某1及其辩护人李红宇,被告人冯某2及其辩护人黄佩、刘昌龙,被告人邓某4及其辩护人陈世友,被告人刘某5及其辩护人张成友,被告人焦某7及其辩护人罗志国,被告人林某8及其辩护人李健,被告人杨某9及其辩护人李正雄,被告人庾某10及其辩护人李雪娟,被告人荣某11及其指定辩护人刘聃,被告人杨某12及其辩护人郑绍勇,被告人王某3、梁某6、牟某14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5月初,梁芳(已诉)从杨介春(另案处理)处得知宜宾市尚乐轩足浴会所要转让,便与杨某13通过杨介春与尚乐轩足浴会所老板伍某商议,达成了经营权转让协议。之后,杨某13与梁芳共同出资180万元占股45%,蔡春(另案处理)与成某1(已诉)共同出资180万元占股45%,杨介春出资40万元占股10%并任法定代表人。之后,杨介春以其名义先后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和税务登记,并把会所更名为宜宾市翠屏区尚御轩足浴服务部(以下简称尚御轩足浴),同时,梁芳、杨介春、蔡春等人随后开始招聘人员经营足浴服务。同时梁芳在会所行使总经理的职责,并将自己原公司的会计戴艳(已诉)调来任出纳,成某1找来王莉(已诉)任会计,杨介春在会所负责日常管理。

2013年6月1日开始,梁芳与杨介春、蔡春等人在经营足浴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印象服务(即提供性服务),由会所客户经理黎容岗(已诉)等人带领客人进行印象消费。7月初,梁芳将印象服务调整为印象1、印象2、印象3三类套餐,价格分别为998元、1298元、1698元,会员有一定优惠。同时,梁芳、杨介春、蔡春等人将会所的茶区改为6个VIP包房,内容为婚房、办公室等情景房。梁芳后又在印象2、印象3内加上了制服诱惑(空姐服、女警服)、道具诱惑(低温蜡烛、绑带)等服务内容。7月下旬,梁芳对印象服务的价格、提成、程序等进行了调整。11月,杨介春开始管理印象技师,将印象服务改为印象1、印象2、印象3、印象4,客户经理带印象服务有一定提成。后杨介春又将印象服务调整为印象1、印象2、印象3,客户经理的提成相应提高。

为加强尚御轩足浴的管理,梁芳与杨介春、蔡春等人制订了客户经理必备手册、奖惩制度、印象技师规章制度、印象技师奖罚制度等规定,并将印象技师编号为三位数和同会所的足浴技师两位数编号加以区别。梁芳等委托专人负责印象技师的管理,印象技师工资按每周或十天由会计单独造表结算。梁芳、杨介春、成某1等人还要求会所会计王莉将每天的收入情况、客流、足浴、印象等情况用短信息的形式发给梁芳、杨介春、成某1、杨某13、蔡春等人。2013年9月,戴艳任会计后又负责每天发送信息,11月杨红担任会计后又负责每天群发信息给梁芳、杨介春、成某1、蔡春、杨某13等人至2014年11月10日,后来成某1提拔黎容岗为店长,杨红同时要将该信息发给黎容岗。

客人来尚御轩足浴时,由任客户经理的被告人刘兴权及邓红霞、马卡批批、赵大贵、李永强(均已起诉)等人引到大厅的卡座内询问客人消费项目,若客人要求足浴按摩等即带领客人到会所的二楼足浴房间内进行足浴服务。若客人要求进行印象消费时,即由客户经理介绍印象服务内容并将客人引到VIP包间内,电话通知2至3个印象技师到房间供客人挑选,客人选好后就在包间内介绍印象服务。客人接受印象服务结束后,由客户经理引到会所收银台结账。收银台会将印象服务立为御轩印象1、御轩印象2、御轩印象3进行收银入账,2013年12月后立为其他收入;2014年8月,立为理疗一、理疗二、理疗三入账,9月以后又立为其他收入。

2013年8月,尚御轩足浴会所按出资占股比例分红40万元,其中杨某13及梁芳分得18万元,成某1分得18万元,杨介春分得4万元;次月,再次分红30万元,其中杨某13及梁芳分得13.5万元,成某1分得13.5万元,杨介春分得3万元。截止2014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杨某13及杨介春、蔡春、梁芳等人非法获利1006余万元,且杨某13从尚御轩足浴先后以“业务费”的名义领走现金60余万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刘兴权来到尚御轩足浴担任客户经理,同年6月被提升为客户经理主管。期间,被告人刘兴权共计获得非法利益4000余元。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兴权对梁芳等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帮助、辅助,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帮助作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兴权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初,成某1与杨某13、梁芳(均另处)、杨介春(在逃,另处)等人得知宜宾市翠屏区交通街尚乐轩足浴会所要转让的信息,遂与该会所的所有人伍某商议并达成转让协议。梁芳、杨某13、成某1、杨介春等人约定,由成某1等人出资180万元占45%股份,梁芳、杨某13等人出资180万元占45%股份,杨介春出资40万元占10%股份,成立宜宾市翠屏区尚御轩足浴服务部,对外称“尚御轩足浴会所”(以下简称会所),并以杨介春的名义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证照。梁芳任服务部总经理,杨介春负责服务部日常管理,以原有人员和场地开始经营足浴服务。足浴服务价格分别为,魅力足浴198元/100分钟、魅力中式268元/80分钟、御轩梦境468元/70分钟,并制定有关服务价格的优惠规定。

2013年6月初,梁芳、杨介春等人在足浴服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印象”服务即卖淫活动,每次收费998元,由会所的客户经理(在工资表营销员栏上签字领取工资)推荐带领客人进行“印象”消费。2013年7月初,梁芳将“印象”服务调整为“印象”1、2、3三类服务套餐,价格分别为998元、1298元、1698元。尚御轩足浴服务部将原来的茶区改为6个VIP包间,并设置了“婚房”、“办公室”等情景包间。不久,在“印象”2、3服务内加上了“制服诱惑”(空姐服、女警服)、“道具诱惑”(低温蜡烛、绑带)等服务内容。客人到尚御轩足浴服务部消费时,由客户经理引到大厅的卡座内,向客人推荐消费项目。客人如果选择“印象”服务时,由客户经理将客人引到VIP包间内,通知2、3名“印象”技师到房间供客人挑选,并向客人介绍“印象”服务内容及价格。“印象”技师给客人的所有“印象”服务均有洗澡、按摩等等,最后技师都要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印象”技师给客人服务结束后,由客户经理引到会所收银台付款结账。为加强会所的管理,梁芳与杨介春、蔡春等人制订了客户经理必备手册、奖惩制度、印象技师规章制度、印象技师奖罚制度等规定,并将“印象”技师编号定为三位数和同会所的足浴技师两位数编号加以区别。客户经理带领客人进行“印象”服务有相应的提成。尚御轩足浴服务部的会计王莉将每天的收人情况、客流、足浴、“印象”服务等情况用短信的形式发给梁芳、杨介春、成某1、杨某13、蔡春等人。

2013年7月下旬,梁芳对“印象”服务的价格、提成、程序等进行了调整。2013年7月底,梁芳离任尚御轩足浴服务部总经理。梁芳离开后,虽未直接参与服务部的经营但仍是该服务部股东,每天接收服务部经营情况的短信、参与服务部的分红。

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4日,“印象”技师每个“印象”服务提成400元,“印象”加钟服务提成350元。2013年7月4日至2013年7月30日,“御轩印象”1、2、3每个分别提成400元、500元、680元。2013年7月31日,“御轩印象”1提成变更为每个330元。“印象”技师的提成工资按每周或每十天由服务部会计单独造表结算。工资表上无真实姓名或者根本无姓名只有“印象”技师编号,“印象”技师每周或者十天提成几千元,有的甚至上万元。

2013年8月,蔡春任尚御轩足浴服务部总经理,冯某2任经理(店长)。蔡春、冯某2按照梁芳原来的模式继续经营。2013年9月,戴艳担任该会所会计后仍按之前的要求以短信的方式将会所经营情况发送给梁芳、杨介春、成某1、杨某13、蔡春、冯某2等人。

2013年11月,杨介春等人将“印象”服务调整为“印象”1、2、3、4四类服务套餐。后来,杨介春将“印象”服务调整为“印象”1、2、3三类服务套餐。2014年8月底冯某2离开会所后,黎容岗任该会所经理(店长)。杨介春、蔡春、黎容岗按照原来的模式继续经营。2013年11月,杨红担任该会所会计后也负责每天发信息给各股东及相关人员至2014年11月10日。冯某2离开后黎容岗担任店长时,杨红也将会所经营情况的信息发给黎容岗。至此,尚御轩足浴服务部的主要经营者和“股东”均能实时了解会所各项经营情况。

2014年11月10日,尚御轩足浴服务部的卖淫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

尚御轩足浴服务部经营期间其收银台于2013年6月起将“印象”服务立为“御轩印象”1、2、3项目入账;2013年12月,立为其他收入;2014年8月,立为理疗一、二、三入账;9月以后又立为其他收入。尚御轩足浴服务部会计账目将“印象”服务立为桑拿项目入账。2014年11月10日,尚御轩足浴服务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其“印象”服务收入达1006余万元,其中,2014年8月“印象”收入338584元,9月“印象”纯收入252294元,10月“印象”纯收入217990元,11月“印象”纯收入45348元。2014年9月至11月“印象”纯收入共计515632元。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27日,“印象”服务次数达6204次;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1月9日,“印象”服务次数达2770次,共计8974次。

2013年8月,尚御轩足浴服务部分红40万元,按股份比例成某1分得18万元,梁芳、杨某13等人分得18万元,杨介春分得4万元;次月,再次分红30万元,成某1分得13.5万元,梁芳、杨某13等人分得13.5万元,杨介春分得3万元。另,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杨某13、成某1、杨介春、蔡春每月均在“尚御轩”会所领取工资(尚御轩足浴服务部财务部门于次月15日发放前一月的工资,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故2014年10月的工资表财务人进行了制作,但并无人员签字领取)。

2015年1月7日,宜宾县公安局扣押尚御轩足浴服务部违法所得19260元。

尚御轩足浴会所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刘兴权从2014年3月到会所上班,任会所客户经理带领客人进行“印象”服务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任会所客户经理主管负责对其当班期间会所内的客户经理进行管理至2014年11月10日会所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刘兴权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案件来源及书证

1.案件来源说明、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证实本案发案经过、案件来源及侦查程序合法。

2.公安行政处罚书及相关材料,证实2014年11月10日在“尚御轩”足浴会所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六人并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和罚款)。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兴权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归案说明,证实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刘兴权被民警抓获归案。

5.客人意见记录,证实“尚御轩”会所客户经理对客人反映情况进行了登记记录,其中刘某5和梁某6均有签字。

6.尚御轩足浴会所“印象”服务收入、服务次数统计的说明、明细及附件,证实2013年6月-2014年8月,桑拿一栏“印象”收入7625717元,2014年9月1日-11月9日“印象”服务收入2444094元,两项合计10069811元。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27日,“印象”服务次数为6204次。2014年9月1日至11月9日,“印象”服务次数为2770次。共计8974次。

7.尚御轩股东分红、工资统计表、现金日记账及票据复印件,证实戴艳的现金日记账中记录了2013年8月8日,支分红“杨介春4万、成某118万、梁芳18万”;2013年9月27日,支股东分红“成某113.5万、梁芳13.5万、杨介春3万”,即股东人员及分红情况和2013年10月梁某6、邓某4、王某3、焦某7、刘某5等印象服务的提成情况;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会计杨红制作的“尚御轩”收支情况及客户经事印象提成(包括杨某9、荣某11等)的情况;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杨某13从“尚御轩”会所领取的工资为5万余元的情况。

8.尚御轩“印象”技师的规章及奖罚制度照片、工资标准,证实尚御轩对“印象”技师的管理情况及客户经理的工资待遇及提成情况。

9.黎容刚会议笔记本记录,证实“尚御轩”会所开会内容为制定2013年11月“尚御轩”各服务目标,其中印象服务1000个,梦境30个及充值返现、印象提成等情况,会议由冯某2主持,黎容刚记录。

10.尚御轩足浴会所制定的通知、奖惩制度、客户经理手册、“印象”2服务流程、婚房程序,证实会所制定的各项卖淫服务价格,2013年7月1日起“御轩印象”1双飞700元,“印象”2双飞900元,“印象”3双飞1200元及以后部分调价通知;“印象”2服务的具体流程及内容,婚房服务程序及内容;会所对员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内容、奖惩制度、消费制度。“印象”1服务流程。魅力足浴198元/100分钟、魅力中式268元/80分钟、御轩梦境468元/70分钟。同时证实梁芳在具体管理尚御轩浴会所。

11.尚御轩足浴会所工资标准、提成方案、客户经理学习资料、工资架构,证实会所员工、“印象”服务提成情况、工资情况。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会所技师领取工资情况及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会所工作人员领取工资情况。

12.工资表,证实刘兴权从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任会所营销员,2014年6月至案发任会所客户经理主管,并在会所造的工资表中“营销员”和“主管”栏目领取工资。(注:1.会所工资均是次月15日领取上月的工资,本案案发时间为2014年11月10月,故2014年10月的工资表财务人员已造,并载明了员工领取工资名单、出勤天数、工资额等,但该月和11月的工资还未签字领取。)

13.尚乐轩经营权转让协议、江景茶楼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协议、农行转账回单、合伙协议、收据等,证实(1)2013年5月4日,李某1收到杨某13付首席滨江转让定金40万元。(2)2013年5月6日,伍某收到梁芳转款和现金共计120万元。(3)2013年5月5日,李某1、伍某收到尚乐轩转让费140万元。(4)2013年5月5日,杨介春与管多琼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书,管多琼将江景茶楼转让给杨介春经营。2013年5月5日,梁芳、杨某13、胡建出资180万元,占尚御轩足浴服务部投资总额的45%。2013年5月5日,杨介春出资40万元,占尚御轩足浴服务部投资总额的10%。2013年5月23日,成某1、蔡春出资180万元,占尚御轩足浴服务部投资总额的45%。

14.尚御轩足浴会所每月收入汇总表和日报表(2013年6月至11月)及说明、银行存款资料,证实尚御轩会所2013年6月“印象”服务收入351212元,7月“印象”收入787614元,8月“印象”收入846432元,9月“印象”收入874773元,10月“印象”收入752135元,11月“印象”收入811113元,共计4423279元。2013年12月“印象”收入813297元,2014年1月“印象”收入951299元,2月“印象”收入261069元,3月“印象”收入47000元,4月“印象”收入205684元,5月“印象”收入256162元,共计2534511元。2014年6月“印象”收入198293元,7月“印象”收入131090元,8月“印象”收入338584元,9月“印象”纯收入252294元,10月“印象”纯收入217990元,11月“印象”纯收入45348元。2014年6月至8月“印象”收入共计667967元,9月至11月9日“印象”纯收入共计515632元。

15.“尚御轩”会所员工应聘表、资料,证实王某3、邓某4、刘某5、梁某6、焦某7、杨某9、杨某12、荣某11、牟某14、刘兴权等人应聘到会所上班的应聘登记情况。

16.手机号186XXXX8098、185XXXX9012、130XXXX8088、130XXXX1777、137XXXX9549、138XXXX7773、133XXXX2220、180XXXX1206自2014年6月1日以来的通讯、短信记录及调取相关号码短信记录的说明,证实杨红的手机133XXXX2220的短信记录每天均给号码为,成某1180XXXX7777、杨介春130XXXX8088、蔡春186XXXX8098、杨某13137XXXX9549、梁芳185XXXX9012、冯某2180XXXX1206、黎容岗130XXXX1777等七个号码发送短信,民警在电信公司调取记录,7个号码的短信记录也显示收到了短信。

17.“尚御轩”会所的营业执照等,证实2013年5月24日,杨介春在宜宾市翠屏区交通街注册成立了宜宾市翠屏区“尚御轩”足浴服务部,杨介春担任法定代理人。

18.考勤表,证实林某8担任印象技师主管期间对印象技师进行考勤的情况。

19.手机短信照片,证实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11月8日,杨红发给黎容刚、成某1、蔡春、杨介春、梁芳、杨某13六人的短信,短信内容包括印象服务(提供性服务)。

20.宜宾县公安局对尚御轩足浴会所组织卖淫案进行现场勘验,制作勘验笔录一份,照片24张,证案发地点、方位及现场概貌等情况。

21.辨认笔录,证实(1)王莉在不同张A4纸上的12张不同男性、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尚御轩足浴会所的老板杨某13、杨介春、成某1、蔡春,会计杨红,经理冯某2,客户经理主管刘兴权、潘洪湖,客户经理刘某5、邓红霞、范苹、赵大贵、李永强、龙成玉,会所VI卷包间装修人员凌某。(2)黎容岗在不同张A4纸上的12张不同男性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尚御轩足浴会所的老板杨介春(春哥),经理冯某2,财务人员王莉,印象技师主管林某8,客户经理主管庾某10、王某3、邓某4、潘洪湖、刘兴权,客户经理赵大贵、范苹、邓红霞、李永强、龙成玉、焦某7、刘某5、梁某6、杨某9、荣某11。(3)马卡批批在不同张A4纸上的12张不同男、女性照片中辨认出尚御轩足浴会所的经理冯某2,印象技师主管林某8,客户经理主管刘兴权、潘洪湖,客户经理王某3、邓某4、刘某5、梁某6、杨某12、范苹、邓红霞、李永强、龙成玉、赵大贵。(4)邓红霞分别在不同张A4纸上的12张不同男性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尚御轩会所客户经理范苹、刘某5,主管刘兴权、潘洪湖。

22.现场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在现场扣押了各类文件37件、笔记本、员工入职、印象工资表、情趣内衣、技师上钟单等物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连某的证言,证实她从2013年11月到2014年11月底是尚御轩的收银员,她朋友胡泉是尚御轩的收银员,胡泉不想干了,就叫她去干,她只知道杨介春是老板,胡泉带了她几天就直接上岗了,当时她的工资是一个月1600元,第二个月涨到2000元包吃住,还有三、四百奖金。平时工资都是店长黎容岗或者在会计王莉哪里领,黎容岗主要管理收银员、客户经理和“高项目”那些的。所谓的“高项目”就是“印象”1、2、3、梦境这些项目,“印象”1收费700元,“印象”2是1000元,“印象”3是1500元,这些项目实际就是卖淫的色情服务,还有足浴、中式按摩,光“印象”服务每天就收入万元左右,平时“印象”技师都呆在房间里,不跟她们接触。尚御轩足浴会所有一套专门的软件管理系统叫“鸿峰”,客人消费了就持会员卡直接刷卡,如果是“印象”服务的客人刷卡消费的话,票据上显示的就是理疗1、2、3,或其他收入,这是电脑设置了的。如果是现金消费的她们就把钱收了在现金登记表上填上客户经理的名字、金额、“印象”技师的编号,黎容岗就会不定时上来收钱,如果客人刷的是POS机消费“印象”服务。她们就把回执放在收取的“印象”服务现金里一并交给黎容岗。足浴、按摩收取的就放在出纳王莉的保险柜里,由出纳与电脑对账。民警出示给她看的编号5的笔记本内容,是黎容岗叫她们收银员从现金登记表上抄过来和现金登记表一起放在吧台。编号为5的黑色笔记本上面的记录是她们会所的收银员记录的,当时的收银员有她、黄某和应国秀三个人。应国秀是在11月10日上夜班,她还没来会所就被公安机关把查封了,所以她就没有来。而且她也是在这天上了班之后就辞职了。这些记录是黎容岗要求记录的,主要用于黎容岗算“印象”技师的提成和客户经理的提成。主要记录客户经理的名字,“印象”服务的价格和“印象”技师的编号,就是客户经理带客人做“印象”服务的流水账。她们没有算过每天的总金额,记录的“印象”服务流水账数据都是真实的,你们从“5”号笔记本上统计下来的数据都是相符的,这三个月的总金额是2444094元。

2.证实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她是2014年元月中旬去尚御轩上班的,是黎容岗和她谈的工资,每月2000元的底薪,如有客户来定房间就有10元提成(洗脚按摩),“印象”服务客人直接联系客户经理,她们收银的工资是黎容岗在发,黎容岗负责管理她们,收银员有她、廖某和田某等,她刚去上班时“印象”服务记为“印象”l、2、3,分别是,700元、1000元、1500元,后来改为其他收入或理疗1、2、3,今年9月又改为其他收入,在收银小票上会写上客户经理的名字和“印象”技师的编号(会员卡结账才打小票),收银小票她们会留起来,王莉会来收。今年9月以后,黎容岗拿了个现金登记表来,要求她们把每天把“印象”服务记下来,包括客户经理的名字、技师编号和金额,他每天回来结算,并把现金拿走。收银台有两部POS机,一般用移动的那台,小票上显示的是金牛区尚尔康家用电器经营部。会所的项目有足浴、按摩、和其它高价位服务(卖淫),洗脚和按摩项目在二楼正对的那个区域,底楼吧台左前方区域和二楼右边区域就是色情服务的地方。她们分三个班,上中班的有她、廖某、田某,张升。洗脚按摩之类的项目她们就放在好,交给下一个班的人,700元以上的高项目(卖淫嫖娼)就客户经理安排,他叫她怎么做就怎么做,到时黎容岗会来签字收钱。

编号为5的黑色笔记本记录的都是当时尚御轩收银员记录的,而且这个记录黎容岗也要查看。这些记录主要用于黎容岗给客户经理算提成,同时黎容岗也要从此来算“印象”技师的提成工资。这些记录了每天每个客户经理带客人做“印象”服务的流水账,记录了客户经理名字,“印象”服务的金额,“印象”技师的编号。他们没有计算过每天的总金额,只是黎容岗要拿去看,不知道他算过没有。她看了一下从5笔记本上面统计下来的数据,上面的“印象”服务金额都是相符的,这三个月的“印象”服务总金额为2444094元。

3.证人伍某的证言,证实尚御轩这个店以前是他的,叫尚乐轩,李某1是法人代表,在2013年的时候尚乐轩经营亏损他就想把店子连同旁边的茶坊一起转出去,杨介春知道这个消息后,杨介春就说梁芳想要把店顶下来,他答应了。没几天杨介春就打电话叫他去莱茵河畔的一个茶坊去谈转让的事,他到之后杨介春就给他介绍梁芳,梁芳又介绍她老公杨某13,后头他们就以330万元的价格谈拢了。当时梁芳就交了40万元定金,梁芳打了一张收条叫他和法人李某1签字。后来签转让协议,协议都是梁芳他们拟好的,他是与杨介春签的转让协议。民警出示的(13P2、P3、P7)卷内的收条和转让协议是梁芳拟好的收条和转让协议,他签的字。江景茶楼本来是和尚乐轩一起的,但梁芳他们害怕有啥子麻烦,又叫签的协议。杨某13、梁芳、杨介春就来到“尚乐轩”找到他签协议,梁芳就喊他将转让协议签给杨介春,他当时就奇怪,为什么梁芳出钱要喊签到杨介春的头上,他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就喊李某1过来。签完协议李某1就走了,后来梁芳就喊她的会计给他转账,会计就用梁芳的商业银行卡给他转了100万元,这个会计他不知道名字,但是看了照片认得出来。过了几天杨介春又喊他过去拿钱,就又给了他几十万元,杨介春说是梁芳叫其给他的,陆陆续续又过了几天梁芳又喊她的会计转给他最后一笔尾款,就这样他就把店子完全转给他们了。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她2012年尚乐轩开业时就在那里当法人。尚乐轩原来是伍某、蒋学敏等人的,后来转给伍某个人了,是伍某转让出去的。记得要转让时,是杨某13、梁芳两人在南岸莱茵河畔的水云间茶楼谈的转让事宜。他们谈判她不在,但签协议时她在。梁芳是大老板,她叫杨介春出来和伍某签的转让协议,签协议时梁芳、杨某13都在。民警出示给她看的(13P2)的收条是定金收条,是梁芳打好的,由她和伍某在收款人处签的字,民警出示给她看的(P3)转让协议上面写的字也是梁芳写好的,由伍某和杨介春签的字。民警出示给她看的(P4)的收条是伍某写的,民警出示给她看的(P6)的收条像是梁芳的会计戴艳写的,收款人处是她和伍某签的字。梁芳、杨某13与伍某谈转让事宜时,伍某介绍她认识他们的。

5.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她是2012年9月底到滨江路尚乐轩当后勤主管的。2013年5月份,尚乐轩就改成尚御轩足浴会所,成某1、蔡春是老板,杨介春是法人代表也是老板。杨某13、梁芳是不是老板她不清楚。当时的会计是杨红,出纳是王莉,前厅的主管是黎容岗、马卡批批,客户经理是梁某6、龙成玉等人。他们几个老板接手尚乐轩后楼层、房间增多了,设立了很多小雅间,在雅间里面放了床和茶几等装饰品,还布置了婚房,按摩技师的工作服也有所改变,技师们都是自已去买警服、婚纱、护士服,购买的费用都可以报销。她开始的时候也不知道技师们买这些衣服干什么用,后来她听尚御轩的营销员说买这些衣服是用来做“印象”服务的,也就是用来卖淫嫖娼,但是她没有看见过他们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杨介春他们接受会所后,将茶区改为VIP保健,里面的东西是陈凯去买的,她签字确认再到财务报账。梁芳当经理期间,会所的有些通知是她复印出来,都是由梁芳签字后再发出来通知到各部门。民警出示给她看的这个合伙协议是她复印出来的,但具体是否叫王莉通知成某1等人签字记不起了。也想不起是谁叫她复印的。

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他在尚御轩上班3个多月了,今天(2014年l1月10日)下午5点他开始上班,先是在大厅给客人送小吃、酒水,一直到晚上9点过,他看见一个客户经理邓梦玲把六七个男客人带进大厅左侧那道门,里面有6间贵宾房间,从V1-V3、V5-V6、V8总共6间,还有两间贵宾房没有客人,他就在那门口外面守着(因为他平时的工作就包括在门外面守着给客人开关门,给里面的客人送酒水,小吃等),这些贵宾房都是男客人来找小姐耍的地方(卖淫嫖娼),房间里面有床那些的,他自从在尚御轩上班之后他就知道这里一直从事卖淫嫖娼的活动。收费分别是700元、1000元、1500元。

7.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她是2014年11月来尚御轩上班的,还在实习,当时她和田某一起,是黎容岗接待她们的,叫她们跟着黄某学习,总台有5个收银,她、田某、黄某、应国秀、连某,她们都受黎容岗管理。会所有办会员卡,正常是2000起充,有时1000也可以充,每天她们收到的钱第二天会有财务来拿。她们是1800的底薪,客户打电话来订房间她们就有10元的提成,客户经理她知道有邓梦琳(邓红霞)、马卡、“眼镜”。客人来了客户经理就接待他们,把客人带到房间,然后就打电话给她说代码,她就输在电脑头。她没看到过记有“印象”之类的帐,黄某在记这些,至于老板她只知道一个叫春哥的,其他就不知道。

8.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她是2014年11月5号和廖某一起来尚御轩上班的,她们在做收银,一共5个人,由黄某带她们,她们分三个班,早、中、晚。客人来结账时,服务员就来报钟,她们根据消费项目收钱,每天收到的钱就交给会计,她们只负责收明帐,特殊服务的帐由客户经理记。她们店长是黎容岗,他负责全店的管理,一个叫小卓的负责管理客户经理。今天才看到,捉供特殊服务的技师,他们就是服装上有区别,是穿的粉红色衣服,比较暴露。

9.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他是2014年10月份经朋友介绍去尚御轩上班的,他是服务员,负责给客人端茶倒水等,服务员有李某4、他、和一个带眼镜的,他们负责1楼大厅,他们受刘兴权管理,刘兴权又被一个叫龙哥的管理,他知道来了客人都是李文刚(黎容岗)在安排,他把客人带上楼,还负责安排小姐,后来他才知道有小姐提供性服务,他看到客人在楼上耍了下来都是李文刚收钱,他不在的时候就是收银员收钱。

10.证人魏刚勇的证言,证实他是2014年2月份和哥哥魏某乙一起去尚御轩上班的,他们每个月工资1500元左右,他和哥在负责足浴和按摩钟房,客户经理把客人安排进房间后,就用对讲机通知他们房间号,他们就根据墙上的技师编号安排技师去那个房间,他们就在钟房记录时间,到时候就提醒技师下钟。除了足浴和按摩技师还有一种“印象”技师,但这种技师的上、下钟不由他们负责,由客户经理安排。一楼VIP是“印象”技师卖淫的地方(底楼吧台左前方),有时也会在二楼。会所被公安查前工资都在王莉那领,被查后王莉就没干了,现在会所也只有足浴和按摩了。

11.证人魏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今年(2014年)2月份和他哥魏刚勇来尚御轩上班的,他们在这做足浴和按摩排钟员,他们就根据墙上的技师编号安排技师去那个房间,他们就在钟房记录时间,到时候就提醒技师下钟。他是在这里被查后才知道这有卖淫嫖娼的活动,以前只知道有技师住二楼,他们私下喊“楼上技师”,他不知到老板是谁,只晓得黎容岗是最大的了。

1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他是2014年10月25号到尚御轩上班的,只上了10多天,他和李某3主要负责在大厅端茶送水,他们工资只有1600元,没有提成。他知道一楼VIP要提供性服务,管他们的是一个姓邓的和马卡批批,他们有时会带客人进去,客户经理就专门带客人进去,他们大厅服务生不能进去,但李某2是门内服务生,他在里面工作,客人出来后就去前台结账,前台有黄某、田某等,他还知道一个叫刚哥的,他有时也会带客人进去消费,他来过2、3次,并会从前台提走现金。

1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0日晚上11点的时侯,他朋友刘某带他到尚御轩足浴会所,去的时候是一个男子接待他们,他没有和他说什么,都是在和刘某说,他自已选择小姐。小姐的编号他没看到,服务的房间是在那间布置的像办公室的房间内。小姐都是穿的粉红色的超短裙。给他洗了澡,洗完后开始都没有穿裤子,那个女的看到灯亮了喊他穿的。如果警察没来他会接受性服务。

14.证人苍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因为在尚御轩足浴会所从事色情服务被拘留的。她是这个月(2014年11月)7号由朋友叫“阿香”(具体名字不知)带她到尚御轩足浴会所的,她的编号是166号,另一个叫高某某的编号是128号,黄某某的编号是131号。她入职前没有经过林主管的培训,没有签入职须知,因为十号就被抓了,她也没有见过林主管。她在内江一直都是从事色情服务,一般的流程她都是知道的,都差不多的服务项目。尚御轩足浴会所包吃包住,住在尚御轩二楼员工宿舍,大概有四五间房,一般每间房住三、四个人,她住的那个房间有三个人,后来都出去了,现在就她一个人住,平时没有客人的时候她们都是住在自己的宿舍里,一般都不串门。她上班时候穿的粉红色低胸超短裙是会所统一买回来的,但是她们每个人要花400-500元钱买,买了就是自己的,上班的时候统一要穿,供客人挑选。一般客人来l楼,就有人在她们住的地方叫她们的编号,一般叫了2-3个人的编号,听到自己编号后她们就跟随客户经理,由客户经理带她们到客人的房间,供客人挑选,客人选中了就留下,没有选中就回到寝室等,被选中的就要为客人提供服务。服务的内容一般是要先和客人一起洗澡,她们要帮客人洗全身,然后就穿情趣内衣,在客人面前跳舞,再给客人按摩,波推,臀推,过水漫游,刮痧,独龙,后用嘴吹客人的生殖器,最后就是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印象”1就是没有在客人面前跳艳舞,其他都一样,“印象”2就是刚才说的一般流程,“印象”3就是在印象2的基础上最后和客人发生两次性关系。“印象”1收费700元,“印象”2收费1000元,“印象”3收费1500元,双飞就是在前一个小姐收费标准上减100元,一般收费是700元,叫第二个小姐就是600元,第三个小姐也是600元。“印象”1她提成300元,“印象”2提成400元,“印象”3提成600元,其余的钱会所怎么分不知道。她每天都要记账,因为当天就要与会所结账,所以要做好自已的服务项目名称,起钟和落钟的时间,以及客户经理是谁,她都是记载会所提供技师上钟单上,这个上钟单现在被公安机关扣押了。2014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那天她和客人在尚御轩足浴会所二楼VIP2房间提供1000元的“印象”2服务。

1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0日)晚上和刘某某到尚御轩去耍,一个男的自称“小祝”来招呼他们,给他们介绍小姐情况,耍小姐的价格,带小姐给他和刘奎选。他选得1500元价格的,刘奎耍的1000元价格的。他正准各和小姐发生性关系时,房间有个灯突然亮了,小姐穿上衣服跑了,他被你们民警堵到了。他2、3个月前来尚御轩耍过一次1500元的。小祝带个眼镜,上次他来耍他就在。这里可以洗脚,洗脚是100多元一次。

16.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在尚御轩提供色情服务被传唤来的。是“眼镜”安排她去那个房间,给她说的客人耍的价格。和她一起在尚御轩提供色情服务的女的有10多个,不知道名字,都是喊编号。她们提供色情服务不直接收钱,她们每个星期与一个管财务的40多岁女的结账。不知道那个女的如何称呼。她之前一直在杭州那边的一个足浴会所上班,后来没干了回家。过了一段时间,尚御轩一个自称飞儿的就电话联系她,说宜宾这边有些服务项目提成可以300、400、600元。当时她说考虑一下。过了几天,这个叫飞儿(真实名字不知)的又电话联系她,她就问她有些什么服务,她就说是帮客人按摩,洗澡,推油和发生性关系,介绍这些之后,她叫她来了再说。之后5月份她就来了。她到了尚御轩足浴后是一个年轻人问她是“飞儿”的朋友吗,她就说是。之后他就直接带她到827号房间,说那是她的房间。她到尚御轩第二天,飞儿就带她到一间房间,教她如何给客人洗澡,如何挑艳舞、胸推,给她讲了一些上班的流程。700元是60分钟,1000元是80分钟,1500元是100分钟。700元一般都是先洗澡,按摩,波推,臀推,过水漫游,刮痧,独龙,后用嘴吹客人的生殖器,最后就是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时间是60分钟;1000元是700元的基础上加跳艳舞(穿性感的衣服,放音乐,随便跳几下),时间是80分钟,1500元是在1000元的基础上多发生一次性关系,时间是100分钟,每次都是要让客人射精。尚御轩的入职须知就是不准与客人出去,遵守上下班制度。她们是中午12点上班到晚上3点,她没有签入职须知。她在尚御轩的鳊号是128,之前用过555号,尚御轩提供吃住,上班时穿的粉色低胸连衣裙。避孕套、艳舞用的情趣内衣是她们自己买。平时她们就是在自己的房间里,下面来客人之后,服务员就安排,安排好房间之后,服务员来叫她们2-3人到客人房间供客人造择。客人选了之后,服务员就给她们讲客人要求提供什么服务。“印象”1她提成300元,“印象”2提成400元,“印象”3提成600元。给客人提供服务的房间有婚房和办公室样式的房间,内容就是之前说的那些。双飞就是两个女的给客人同时提供服务,她们的提成不变。尚御轩发一本技师上钟单给她们,她们提供了服务后就自己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吧台,一份自已留着。技师上钟单上有项目、房号、技师、起钟、落钟,格子外面填写接待客人的服务员。2014年11月10日那天她提供了“印象”1、“印象”2服务各一个,在VIP1房间提供第三个服务时被查获了。

1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因为他在尚御轩嫖娼被传唤来的。2014年11月10日晚上22点过他去了尚御轩足浴会所,是一个男子接待他,对方先问他做啥子,他说洗脚,他说这里有耍的。他就问咋耍,他说700元一次,1500元两次,他说整个1500元的。他就带他下楼去,安他在一间面积比较大、有一套沙发的房间,给他喊了三个小姐来,他选了其中年轻点的那个,选好后,那个男子就喊别的小姐走了。他和女子脱光了先洗澡,他躺在床上,女子刚出来,有一个灯就亮了,就被抓了。那个女子的编号他没注意,看见她认得出来。

18.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在尚御轩足浴会所上班一个多月了,是一个叫“宝儿”的介绍的,她没有经过培训,高某某指导过她,没有签入职须知,她在尚御轩的编号是131号。尚御轩包吃包住,平时没有客人就在二楼她们寝室耍,不串门。会所买来粉色低胸超短裙,但她们要自已付钱买,她花了大概3、400元钱,她们自已要买避孕套和情趣内衣这些东西,上班时候统一穿这个粉色低胸超短裙。一般客人来了,就有人在她们住的地方叫她们的编号,一般叫了2-3个人的编号,客户经理就带她们到客人的房间,供客人挑选,客人选中了就留下,没有选中就要回到自己的寝室等,被选中的就要为客人提供服务。服务内容一般是要先和客人一起洗澡,她们要帮客人洗全身,然后就穿情趣内衣,在客人面前跳舞,但是她跳不来,就没有跳,再给客人按摩,波推,臀推,过水漫游,刮痧,独龙,后用嘴吹客人的生殖器,最后就是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印象”1就是没有在客人面前跳艳舞,其他都一样,“印象”2就是她刚才说的一般流程,“印象”3就是在“印象”2的基础上最后和客人发生两次性关系。“印象”l收费700元,“印象”2收费1000元,“印象”3收费1500元,双飞就是在前一个小姐收费标准上减100元,比如:一般收费是700元,叫第二个小姐就是600元,第三个女的也是600元。“印象”1她提成300元,“印象”2提成400元,“印象”3提成600元,双飞就是客人选了一个小姐之后选第二个小姐时少收100元钱。她每天要填写记钟单,因为要与会所当天结账,就要记清楚,她服务的项目名称、上钟落钟的时间,是哪个客户经理。2014年11月10日晚,她在VIP8号房间给客人提供“印象”3服务时被抓获了,当天那个男子她看见了之后能认出来。

19.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杨介春和他联系装修尚御轩。主要是改浴足房下面的排污管道和保健的卫生间安镜子、淋浴器,大厅吧台改造,以及会所日常维护。有的雅间里有床。

(三)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犯成某1的供述与辩解,称宜宾市翠屏区“尚御轩足浴会所”是他出资180万占45%股份、梁芳和杨某13总共出资180万占45%、杨介春出资40万占10%开的。后来他喊蔡春负责管理,他没有出资。梁芳和杨某13分别出资多少他不知道。会所的法人是杨介春。2013年,他、杨介春、梁芳、杨某13在一起喝茶耍,他们哪个说,伍某在首席滨江的店子要转出来,他们一起顶下来做,大家就都同意了。然后杨某13就找到伍某,不晓得当时是谈成330万还是320万的转让费,后来他们四个商量说总共拿出400万出来,用于启动资金,并按出资比例分成。会所的会计先是梁芳派了戴燕,他就喊了王莉去跟到学,后来戴燕又教杨红(杨某13的姐姐)。杨红就在戴燕走了后当会计,王莉就负责出纳。蔡春就在那里管理。店子开起后,冯某2就来应聘当主管经理,黎容岗当了副主管经理,还有些客户经理。店转下来就进行装修,他们先就说好,店子顶下来后由梁芳负责管理,所以装修也是梁芳在负责,后来梁芳管理一段时间后他和梁芳不和吵了几架,梁芳就没有管理了,他就喊蔡春去负责管理,经营的模式还是按照梁芳原来的模式经营。之后梁芳只是不负责管理,但股份任然在,分红还是按那个比例分。会所是否有卖淫活动他不清楚,他也没有召集员客户经理和主管开过会说印象服务的事。他没有参与管理,也没有分过红利,分了两次总共有一、二十万的钱也是装修完会所以后没用完的钱。他也不认识“林二妹”(林某8),没有找林试过钟,没有安排林当浴所印象技师主管。他曾经在龙庭山庄用他在工资表上的提成给客户经理发过红包,一般是一二百,四五百也有。

2.同案犯杨某13的供述与辩解,称他与梁芳2008年左右开始耍朋友,2013年国庆前后,梁芳在鑫领域的住房装修好后开始同居生活,经济上他们是独立的。2013年初,他听说尚乐轩足浴会所要转让出来。他和成某1、杨介春商量把店子要转过来一起来做,就去找伍某谈。最后在莱茵河畔的茶楼谈了一次,当时有他、梁芳、成某1、杨介春与伍某谈的,谈成330万还是320万的转让费,后来他们四个商量说总共拿出400万出来,用于启动资金,他出资180万占45%股份、成某1出资180万占45%、杨介春出资40万占10%。

2013年5月初,他们与伍某签订转让协议后商议,杨介春任会所的法人代表,当时的定金收据是梁芳写的,是伍某和会所的法人代表签了字。转让款是分批付的,有现金也有银行转账,用的他自己的银行卡,建行卡,也是在建行转的,也用过梁芳的银行卡给伍某转账。转让尚乐轩足浴会所时还将蒋学敏老婆官多琼的江景茶行一并转过来。接手后他们江景茶坊改成会所的包间,他不晓得这是谁的注意也不晓得谁改的及改成什么样的包间。梁芳在管理会所时有足浴、按摩、推油。他不晓得会所的印象服务是好久开始的,也不晓得是谁推出来的,也不清楚梁芳在管理时有没有印象服务,更不清楚印象服务是一种什么服务,也不清楚是谁提出来的。当时会计是有把经营情况用短信发给他。接手会所他们商量好了让杨介春当法人代表,后他喊梁芳来帮他经营,梁芳还把紫轩的会计戴艳、经理陈凯、庾某10等人带来经营。杨介春出面办工商税手续,把店名设为尚御轩足浴会所。会所刚转让过来时搞财务工作的是戴艳,不晓得是会计还是出纳。王莉是成某1喊来搞财务的,不晓得是会计还是出纳,戴艳离开以后,他叫其二姐杨红去当财务人员。最开始梁芳具体负责当总经理,陈凯当经理,下面还有几个主管。杨介春办理了尚御轩足浴会所的工商、税务等证件。成某1就喊了王莉来搞财务,后来戴燕走了他就喊他的姐姐杨红去搞财务。梁芳管理一段时间后成某1和梁芳不和吵了几架,梁芳就没有管理了,成某1就喊蔡春去负责管理。梁芳走后他要求退股,成某1拿不出钱来,就给他固定资金回报。会所是否有卖淫活动他不清楚。尚御轩足浴会所分过二次红,第一次分得18万元,第二次是13.5万元,他共分的31.5万元,因他给梁芳借了钱这些钱就打在梁芳账上的。固定的资金回报就是他投的180万的资金利息,每个月都有几万元的资金利息,有时一月有三四万,有时一个月有四五万,由于他没有参与管理,不晓得会所列为什么开支,也不知道会所为什么要做成业务费,是财务按照成某1的意思做的。这些钱有时是他本人去领的,有时是他二姐杨红帮他领的。

会所经营的项目有足浴、按摩、推拿、还有些他说不完全。会计每天给他发的短信内容就是会所每天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额等,还有些他记不起了。短信上有印象服务,但是他不晓得是啥子。梁芳也收的到这些短信,这是会所的管理层安排发的,哪个安排的他不知道。当时的管理层是杨介春、成某1。

3.同案犯梁芳的供述与辩解,称她和杨某13认识了二十多年了,几年前开始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5月,杨某13说他有几个朋友把翠屏区交通街首席滨江的尚乐轩二店顶下来了,叫她过去帮忙管理,同时去的有她和杨某13、成某1和杨介春,去的第二天就开张了,后来把店名改为了尚御轩足浴会所。会所主要经营足浴按摩,店子改名后新增了一种叫御轩“印象”的服务(只是按摩),会所接手时有两层,二楼是足浴房,楼下是收银的,收银后面也是足浴房,体面点的是茶区,后来在6月份时把茶区改为了VIP包间(总共6间),有一间是办公室式样,有沙发和办公桌,其他的包间有心形按摩床和方形的按摩床,里面有粉红色蚊帐,还摆了塑料花。(除了足浴项目都可以在VIP包间做)后来她知道他们这个店转成300多万,按400万的比例来集资,杨某13出资180万,占股45%,成某1出资180万,占股45%,杨介春(法人代表)出资40万,占股10%,过户手续是杨介春办的,他们怎么分红她不知道,但他们三个还有蔡春在领工资。杨某13出资的180万中她没有出过钱,但他用她的银行卡取过几十万,他给她说是借给朋友,之后她知道后才叫他把名字写上去的,所以后来补的出资发票上有她的名字(大概是6、7月份补的)。她在那负责管理,行使的是总经理职责(代杨某13行使职责),杨某13就拿业务费出去请客,请哪些人她不清楚,涉及到重要的、要报账的她才签字,大的费用要经过她签字才能报销,但她在那没领过工资,也没分过红。会所的管理人员有收银、输单员、客户经理、服务员、保洁、厨房后勤和技师(足浴技师、按摩技师)。当时是邹涛管楼面、庚世莲管营销。她还把她自己酒吧里的会计戴艳调来尚御轩当出纳,后来王莉来做的出纳,戴艳当会计。技师是在社会上招的,采取培训考核上岗的方式,平时技师就在收银后面的待钟房待钟,不待钟时就在二楼房间休息。客户经理负责营销,推会员卡,还要做客户回访,提成有办卡提成、推项目提成,还有门房任务。会所在外面也租的有房子给员工住宿,但具体位置她不清楚。

她在那上班时,除了足浴按摩外还有一种高项目,足浴以上的都叫高项目,内容她不清楚,她在时项目里没有卖淫的,价格最高有一千多的,价格是由管理员开会定的,定好后写个通知由她签字执行。会所是每个月15号发工资,足浴和按摩技师都上了工资表,没上工资表的是杨介春在管,每个星期二会造好一个技师提成表,由管技师的人把她们的上钟单交给财务,财务负责造表,钱领出来后就交给管技师的人把钱发给技师。会所的各个部门都有管理制度,比如收银制度、奖惩制度等。她在那就干了两三个月,2013年5月初到8月初,她在的时候没有技师从事卖淫活动,她走的时候是杨介春叫蔡春(与成某1是亲戚关系)来接的她的工作,她不晓得他是不是老板。在2013年6、7月份将她的名字补在了出资发票上。她在2013年7月底时就在股东会上提出把钱退给她,在七月底八月初时他们就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了她18万,怎么转的不清楚,后来杨某13又给了她十多万现金,共计三十几万。她没有分得红利。

她没有和原来尚乐轩的老板谈过转让事宜,没有在尚御轩出资,没有安排人给姓伍的老板转过帐,她没有看到过什么合伙协议。2013年8月以前她管理尚御轩的时候,财务上要把每天的经营收入情况用短信发给各个老板,也要发给她,会所制的各种通知有的也要她签字后执行,你们出示给她看的通知上的“梁华”是她签的。她晓得有“印象”服务,她签了调价通知,但服务流程她不清楚。民警出示的合伙协议,没有看到过,但后面的字是她写的,当时成某1他们叫她去管理,因为相处不好,上面写的是就是她和成某1的管理关系约定。没有签合伙协议。民警出示的收条、经营权转让协议,收条是她打的,原尚乐轩的伍某、李秋五两人签的字,经营权转让协议也是她填好交给伍某和杨介春签的字。只是经营权转让协议中,她记得是转让成330万,而不是335万,所以这张转让协议她不确定是她写的,她以前不认识伍某,认识的时候都接手尚乐轩了。认识他们是杨某13带她去的,他说他们已经接手了,叫她去帮着管理一下。

4.同案犯冯某2的供述与辩解,称他在2013年9、10月到尚御轩任经理,2014年春节之后离开的,工资是每月3000元,要上会所的工资表,会所的一部分工资表都是经过他签字发放的。在会所上班1个多月后他知道会所的老板有杨介春、梁芳、成某1、蔡总(名字不知道)。杨介春是会所的法人代表,梁芳、成某1、蔡总偶尔都要来一次,其中梁芳是会所的管理人员。他去会所上班时,梁芳都在,他对梁芳负责,后来就是对杨介春负责。他在会所当经理时,下面有三个主管,庾某10管客户经理、邹涛管楼面个服务员、倪海管收银员这些。会所是24小时制度,每个主管都要带一个班,并负责当班的具体工作安排。浴所的财务人员是王莉和戴艳。庾某10和邹涛离开会所后,就是牟某14、黎容刚当主管,还有足浴技师主管彭艳。当过主管的还有邓某4、王某3。主管下面就是客户经理和服务员,他记得当时的客户经理有黎容刚、王某3、牟某14、邓某4、马卡批批、范萍、龙成玉。他当经理时,受杨介春的安排要召集主管和客户经理开会。当时会计戴艳会把每天的经营情况发到他180XXXX1206的手机上,后来杨艳也发过,发短信是他去之前一直沿用下来的做法。他去会所时服务项目分为两个板块,一块是足疗、保健按摩,一块是印象服务。印象服务就是印象技师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就是卖淫嫖娼。这一块是杨介春负责管理,从事印象服务的技师是杨介春找来的,他记得当时管印象技师的是一个叫“佳琪”的女子。当时由于杨介春不懂电脑,会所的一些制度就是他参与制定的,因为到会所时已经有一些制度,杨介春就喊他整理制度,他就把杨介春口说的和原来的一些制度综合起来做了修改,然后打印出来,发给各个主管和各部门执行,他想起的参与制定的制度有“9月份绩效奖惩试行方案”、“收银员和钟房输单员的工资绩效奖惩标准”、“尚御轩工资标准”,另外还修改过“印象技师房日常工作制度”,这个是别人拟好他修改的。他参与制定的方案他都签字确认了的。

5.同案犯范苹的供述与辩解,称她以前就在翠屏区首席滨江尚乐轩足浴会所上班。2013年5月,老板伍某把店子转让给杨介春,后改为尚御轩足浴会所,她继续在这里上班,直到2014年l1月会所被警察查获。尚御轩足浴会所老板还有梁芳、蔡三哥和成胖哥,他们接手开始时都是正宗的足浴、按摩服务,过了将近一个月后才有了印象服务,就是卖淫。她在会所一直是客户经理,就是接待客人,如果客人要洗足,就带去足浴。另外还给客人推销印象服务,实际就是介绍卖淫嫖娼。她们客户经理的工资主要靠介绍印象服务提成。开展印象服务是杨介春接过来后,梁芳在负责管理,最开始是御轩印象和印象加钟,没有多久梁芳把印象改为印象1、2、3,每一个价格和服务内容有差别,这些印象服务就是小姐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价格老板随时都在调整,调整后客户经理主管要召集她们客户经理开会通知、执行。开始印象1价格是998元,发生性关系一次;印象2是1298元,多一次刮痧和口交一次;印象3是1698元,发生性关系2次。这些服务内容是老板开会确定后,再通知主管开会,然后主管召集她们客户经理开会传达。梁芳在管理时就有印象l、2、3的服务流程,用A4纸打印的,具体内容记不清了,她记得有刮痧、胸推、臀推、跳艳舞等。会所推出情节房也是梁芳在时这行的。她记得其中一个客户经理主管是庾某10,楼面主管是邹涛,店长是陈凯,另外一个服务员领班是田杰。客户经理比较多,她只记得有黎容岗、邓某4、王某3、龙成玉、游小兰、李洪琼、雷秀敏。

梁芳在会所管理了几个月后,因为他们股东之间闹矛盾,杨介春掌管经营权,梁芳才没有管的。是胖哥和杨介春把冯向明喊来负责日常管理,杨介春也经常在会所管理。2014年后,店长长是冯向明,主管有黎容岗、王某3、倪海、牟某14。王某3、倪海、牟某14离职后又提了万祥龙、潘洪湖、刘兴权为主管。客户经理除她外,还有龙成玉、马卡批批、杨某12、荣某11、刘某5、赵大贵、李永强、邓梦林、梁某6等人。

她们客户经理做印象服务开始提成比较少,有3元、5元,后来是印象1提10元,印象2提20元,印象3提30元。有段时间印象1提30元,印象2提40元,印象3提50元。被警方查获之前有降为印象1提20元,印象2提30元,印象3提40元。这样客户经理的收入每月控制在3000多元到6000元之间。老板不会让她们客户经理收入太高。印象服务的小姐都是外地的,梁芳在时,管理这些小姐是陈佳琪,杨介春时是牟正莹,再后来是林二妹。林二妹以前是会所的印象技师,编号222。会所里的正规的足浴技师编号是1位数或者2位数,着统一的蓝色工作服。印象技师编号是3位数,穿暴露的晚礼服或者露肩的衣服。印象技师在公安查获这段时间是做一个印象1提成300元,印象2提400元,印象3提600元,之前都差不多,变化不大。民警出示的一个黑色封面笔记本不是她的,但上面记载的印象服务客户回访记录是她记的,是黎荣岗和万祥龙要求记录的。她在会所这段时间,印象服务提成有3、4万元。

6.同案犯龙成玉的供述与辩解,称她以前在翠屏区首席滨江的尚乐轩足浴会所当服务员。2013年5月初,老板伍某把该店转让给粱芳、杨介春(春哥)、成某1(胖哥)。粱芳代表几个股东给员工开了大会。新老板一个月后把会所改名为尚御轩。她继续在这里上班,由服务员改做了客户经理,直到2014年6月离开。新老板经营开始时是正宗足浴、按摩服务,过了一个月后才增加了印象服务,实际就是卖淫嫖娼。粱芳还将茶区改造为包VIP房,增加了情景房。不久,又把印象改为印象1、2、3。她们客户经理就是接待客人,带客人进行印象服务,带印象服务有提成。开展印象服务是梁芳在负责管理,印象服务价格大约是,印象1价格700元,印象2是1000元,印象3是1200元。粱芳在管理会所时,她记得主管是余世连、邹涛、倪海,他们负责管理客户经理、服务员、收银员、保洁员。客户经理比较多,有范苹、马卡批批、万祥龙、刘某5、邓某4、黎容岗,黎容岗后头才当店长。管理印象技师她只认识林二妹(林某8)。梁芳在会所管理了几个月后,就没有管理了,后来是冯向明当店长,这时是黎荣岗在管理她们客户经理。她在会所干这段时间,靠印象服务提成有1万多元,一个月多的有5、6000元,少时1000多元。

7.同案犯黎容岗的供述与辩解,称他是2013年6、7月陈凯招到尚御轩足浴会所上班的,陈凯走后,就是梁芳(梁总)来管理,他从客户经理到主管,2014年2月任店长,到现在加上提成他有三千左右的收入,会所的法人代表是杨介春,他是店长。先是梁芳负责管理,梁总走了后就冯向明在管店子。他当店长后下面有三个主管,分别是万向龙、刘光权、潘洪湖。每个客户经理受当班主管安排,客户经理有马卡批批、赵建宏、范萍、刘某5、杨某12。林主管负责招聘“印象”技师。收银员有印国秀、黄连、连某。会所没有装修前,“印象”服务在二楼的818-823,以及825、826共8间房。2013年底装修后就在VIP房和822、823、825、826。VIP房有八间,VIP1是婚房,VIP2是办公室房,“印象”技师主要在其余六间做服务,有时也在2楼,其余的就是足浴鼓、按摩。“印象”服务分1、2、3,收费分别是700元、1000元、1500元,“印象”技师提成分别是300元、400元、600元,如果客人要求“双飞”,那“印象”服务对应的价格是1300元、1800元、2600元。客户经理介绍的印象服务提成分别是20元、30元、40元。最开始“印象”服务只有一个,后来梁芳加了两个,期间“印象”服务价格调了两次,梁总走后价格都是杨介春决定的,杨总又增加了“印象”4。“印象”1的服务内容是过水、漫游、冰火九重天等,然后带套做一次(性交),服务时间是60分钟,“印象”2就是在1的基础上加了跳艳舞,时间增加为80分钟,“印象”3是在2的基础上增加了做两次,时间为120分钟,“印象”4就是时间上有了变动。梁总管理时给客服发了印有服务内容的单子。杨介春管理时给每个客服制定了每个月带100个印象服务客人的任务,带一个“印象”1提成10元,带“印象”2提成2O,带个“印象”3提成30元,如完成任务后提成就变为20元、30元、40元。

2014年7月份的时候,“印象”技师的林主管每天在他处领“印象”技师的工资发给技师,每个“印象”技师上钟都有个单据,一式两份,上面记录了服务内容(印象1、2、3)、上钟时间、技师的编号,以及收费标准。每天林主管拿上钟单找他对,他拿的是吧台的记录单子和林主管对。对好后把钱交给林主管,他就把所有单据收走,他们不存底。每月发给客户经理,不发的时候他就和王莉把钱存在尾号为5399的建行卡里。成某1根据他汇报的员工表现情况决定发多少奖金给哪些职工,他负责分发奖金。他知道蔡春和杨某13说话比较有份量,下面的人都要听。店里的经营状况,杨红每天会发短信介绍足浴、按摩、“印象”服务的收入情况。他当的店长,但还是领的主管的工资。2014年9月开始,没有造技师工资表了,每天做的“印象”服务收的钱就记在一个笔记本上,他每天把技师提成的钱从收银台领出来交给林二妹,由她发给“印象”技师,林二妹的直接领导是杨介春。杨介春每天按每个“印象”服务100元一个提成,这个钱由他交给杨介春,杨介春基本上每天都到会所来。会所VIP包间的白灯是警示灯。表示有人来检查了,这个灯的开关在收银台,由收银员负责开关。

民警出示的编号为尚御轩5的黑色封面的笔记本,上面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的,他就是凭这个结算“印象”技师的提成和杨介春的提成。客户经理是按照“印象”1、2、3分别提成20、30、40元,每半个月结算一次,由他从收银台领出来发给客户经理,提成工资不上工资表。2014年后,“印象”服务在收银台列为其他收入,后来有段时间列为理疗1、2、3,9月以后又列为其他收入。民警出示编号“11”的笔记本上面的内容是他记录的,主要是会议记录,每月的工作目标,充值、提成,“印象”服务调价,工作要求等。编号“34”的笔记本是收银台的收银员记录的“印象”服务的流水账,是从2014年8月14日开始到2014年9月5日,后头9月1日至5日的就抄到编号“5”的笔记本上了。直至11月9日尚御轩“印象”服务流水账,上面记录有每天每个客户经理的名字、“印象”价格、”印象”技师的编号。这是他要求收银员记录的。主要用于客户经理和“印象”技师、杨介春的提成。编号8的考勤表是“印象”技师的考勤表,上面的字迹好像是林主管的,主要是用于对“印象”技师的考勤,记录的是从2014年7月1日至11月10日的考勤。编号“13”笔记本是客户经理对做“印象”服务的客户做的回访记录,这时按冯向明的要求记录的,时间是从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7月23日。客户经理、主管每天下午6点过在会所的财务室开例会。主要是晚上的工作安排、班次调整,包夜费用等。他有时也要参加。他当店长后,领的是固定工资,没有“印象”服务提成。民警在他这里扣得两册收据是扣除技师的押金收据,上钟单是林二妹拿给他算技师提成工资的。账号尾号746539是他专门用于存会所发客户经理、技师提成用的。

8.同案犯邓红霞的供述与辩解,称别人喊她邓梦林,她是2014年8月份去尚御轩上班的,是客户经理,会所有正宗足浴(技师编号为2位数)和色情卖淫服务(技师编号三位数),卖淫服务估计开业时就有。VIP房是从事色情服务的,“婚房”里有跳艳舞和全套服务,“办公房”有地毯舞和全套服务,其他几个房间就是全套服务(卖淫嫖娼活动),楼下满了就会在楼上几间房间进行,还有6间房是技师住所。她就负责接待客人,如是洗脚就带到洗脚房,如要求性服务的就给他们介绍价格和内容,“印象”服务分1、2、3,收费分别是700元、1000元、1500元,如要双飞就加价,“印象”服务都是要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一般她会领2-3个技师给客人挑选,有人专门记时间,完事后客人就到大厅休息结账,如果要包夜的话,就向万向龙申请,他与技师协调,时间从凌晨0点到8点,收费是3000元,如果要带技师出去进行嫖娼活动,收费分别是700元、1000元、1500元。收银在电脑上登记钱、技师的编号和客服的名字,客服有提成是每月结算,技师的提成是一天(或两天)算一次,客服没有底薪,靠介绍卖淫来提成,客户办卡按金额的3%提成。收银台有两台POS机,一台固定的,一台移动的,移动的那台是专门结卖淫活动的钱。

她在2014年8月在尚御轩做的客户经理,当时是万祥龙做的客户经理主管,“印象”技师主管是林主管。“印象”服务提成是店长黎容岗和她们结算。民警出示的编号“34”笔记本内A4纸记的一向提成统计是黎容岗写的,每个月15号他就是按这个给她们客户经理发工资。

9.同案犯马卡批批的供述与辩解,称他是2013年10月中旬来尚御轩上班的,中途离开2个月,2014年7月又到了尚御轩上班,他是客户经理,刘兴权管他们几个客服,也管区服。他底薪是1200元,其余的就是提成,在王莉那领工资。客户经理就是介绍并带客人去享受各种服务的,如浴足或者“印象”服务等。“印象”服务分为1、2、3,收费分别是700元、1000元、1500元。不久改为“印象”1、2、3、4,当时列的御轩“印象”1、2、3、4。2014年以后又列为“其他收入”,收银员要在小票上记下客户经理和“印象”技师编号。“印象”服务都是“印象”技师要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平时”印象”技师就住二楼,足浴和按摩技师住一楼。“印象”技师多时有十多个,“印象”技师和足浴按摩技师的服装不一样,一楼的VIP房就是“印象”技师服务的地方。当时是冯向明的店长,冯某2走后,就是黎容岗当的店长。他晓得杨介春是老板。

民警出示的编号“4”的黑色封面笔记本是他的,里面的记录内容都是真实的,记录有客户经理会议记录、工作要求、一部分做了“印象”服务的客户的回访记录、每天带客人做的“印象”服务个数、介绍“印象”服务的流水账。”印象”提成是不得上工资表的,是黎容岗把钱领出来发,他是从收银台记录本的记录来统计的。他们做客户经理,会所对他们介绍“印象”服务是有任务的。任务内、外的提成不一样。他当了4个月主管,主要是管楼面的服务员、卫生,但工作太烦了,收入也不高,所以他继续当的客户经理。

10.同案犯赵大贵的供述与辩解,称他是2013年11月下旬来尚御轩上班的,到2014年2月。他是客户经理,基本工资1200元,其佘的就是接待客人提成。客户经理轮番接待客人,客人如需“印象”服务他就通知技师主管穆主管安排技师来让他们挑选,选好后“印象”技师在VIP房进行”印象”服务。“印象”服务分为1、2、3、4,收费分别是998元、1198元、1698元、2298元,会员分别是798元、998元、1298元、1698元;双飞就在原价上加价500元;三飞加价1000元,“印象”服务分为1、2、3、4的服务时间不一样,“印象”1、2、3、“印象”技师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一次,“印象”4“印象”技师与客人可以发生性关系二次,双飞就就是二个“印象”技师给客人做服务,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印象”技师编号是三位数,穿的都是粉红色低胸装连衣裙。

他知道的管理人员有黎容岗(管楼面)、王某3(管人事),王某3组织他们客户经理开会,讲纪律。他2014年2月以后没有干了,就在味之源当招聘主管。l1月10日晚上,味之源老板成某1打电话说尚御轩出了点事,叫他去照看一下,做正规的足浴、按摩,有生意就做,他就一直在上班。

11.同案犯李永强的供述与辩解,称他2013年9月至2014年6、7月在尚御轩做领班工作,管理几个区服,维护公司内的硬件设施,安排保洁员收拾被套去洗之类等工作。2014年5月做了两个星期客户经理,就是带客人去消费“印象”服务。“印象”服务分1、2、3,收费分别是698元、998元、1598元,分别提成10元、20元、30元。“印象”服务的具体内容不清楚,但知道是卖淫行为,“印象”技师就是卖淫小姐。他带的“印象”服务客人只有4、50个。“印象”服务在二楼或者一楼VIP房间。当客服时是万向龙、刘兴权和黎容岗管理他。他晓得杨介春经常到公司来,要管他们三个,他好像是老板。他当客服后,有客人留了他的电话,之后来之前就给他打电话联系,这种客人的提成也会算给他。

12.同案犯杨红的供述与辩解,称2013年12月初,她兄弟杨某13喊她到尚御轩去上班。尚御轩的老板她知道的有成某1、蔡三哥、杨某13、杨介春。先每月工资2000元,2014年6月份涨到了2600元。后来杨介春喊她和王莉管后勤,每月她们两个多1000元工资,到11月11日公司整顿,她和王莉就不上班了。听王莉说公司账户是成某1的账户,发工资都是成某1的身份证去取钱,POS机也是成某1的身份证。公司的工资表是她做的,技师的工资表是根据技师每天做的单子计算,做好之后拿表给杨介春。技师的单子上写了技师的编号或者昵称,所做的项目(“印象”1、2、3之类的),她再根据公司制定的提成为他们制作提成表,每十天或者每周结算一次。她不知道“印象”技师的服务内容,只知道“印象”1收费700元,技师提成300元,“印象”2收费I000元(会员卡要打折),技师提成400元,“印象”3收费是1500元,技师提成是600元。还有双飞项目,就是两个技师服务,技师提成对应为300、400、600元。足浴收费是190多元,中式、泰式按摩是200多元。“印象”技师的编号是三位数,名字是他们昵称。足浴技师是两位数,足浴技师是实名登记。足浴技师的工资还要上工资表。“印象”技师就不上工资表。他们是另外造册,杨介春做表发给他们工资。另外,足浴技师有统一的工作服,红色短裙、褐色短袖、胸前有一朵花,“印象”技师都是粉色的连衣裙。印象技师都是杨介春负责找的,还有一个林主管在管理。她每天上午上班看公司的鸿峰财务管理系统,就是每天看前一天的营业状况,然后根据营业状况做日报表,记下具体的开支明细和收入,出纳王莉每天要把吧台上的收入和黎容岗交的钱报一个数字给她,她记现金收入和POS机的收入。这些开支明细的现金记账和POS机收入她都存在尚御轩发给她的两个U盘里(就是民警扣押的那两个U盘),现金日记账是从2013年5月份开始做的,她从2014年1月份开始的,以前是戴艳记的。戴艳把以前的数据给她了,这些数据都是真实的,真实的记录了尚御轩的收支明细。另外,她每天把收、支群发给黎容岗、成某1(电话180XXXX7777)、蔡春(电话18608208098)、杨某13(电137XXXX9549、15520626060)、杨介春(电话130XXXX8088)、梁芳(电话138XXXX7773、185XXXX9012)六个人,模板是戴艳留下来的,这个短信息是用尚御轩发给她的这部手机(扣押的号码为13340669967)来发,这个短信内容包括每天的营业收入和服务详细情况,短信都是她每天把帐做了之后才编辑出来的。从2014年9月开始就没有“印象”技师的工资表了,是杨介春负责发的,每天“印象”收入都是除去“印象”技师的提成之后的纯收入。8月份的“印象”技师工资表中,杨介春在每个“印象”中提50元,是杨介春喊这样造表的,因为他是尚御轩的法人。

民警扣押的命名为“杨红2”的U盘里面宜宾2014的文仵记载了2014年1月份到11月份的现金记账、POS机记账、工资表、收入明细表、提成汇总表、支出明细表等。另外还有一个名为尚御轩桑拿技师工资表一是戴艳做的,名为尚御轩桑拿技师工资表1中8.1表是她做的,12.2、12.9、12.15、12.22、12.29、1.5、1.19、1.26的工资表是她做的,尚御轩项目汇总表(2014年2月至10月)是她做的。民警把内容打印出来,她都签字确认了。扣押的名为“杨红U盘1”的U盘没有怎么用,里面没有什么有用的。在尚御轩黎容岗是店长、万祥龙是主管,刘兴权也是主管,何艳是足浴技师主管,林二妹是“印象”技师主管。

会所的老板有成某1、杨介春、蔡春、杨某13这四人。至于杨芳是否有股份她不清楚。戴燕当会计交代要把每天的经营短信发给梁芳。她当会计以后每天要将会所的经营情况发给以上5人及冯向明。冯走后就改为黎容岗。她去会所工作的时候就有“印象”服务。这部华为手机是会所给她配置的,里面发的信息内容都是真实的。里面存有杨介春、成某1、梁芳、黎容岗等7人电话。

她做会计的时候,将会所的“印象”服务收入列为桑拿计入月报表。从她做的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9日的月报表,收入汇总表,都是属实的。2014年9月1日起,每天她做的日报表记录的是除去“印象”技师提成的纯收入,之前的是含有技师收入的。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一共9个月的“印象”服务收入共3202478元,2014年9月至11月的“印象”收入是除去开支后的纯收入,共515632元。她做会计时,每月做的工资表都是之前一个月的工资。“印象”技师的工资表是单独造的。民警做的附件一中关于“印象”服务收入的数据与她做的每月收入汇总表中的数据是一致的。她做的数据都是真实的。

13.同案犯王莉的供述与辩解,称她是2013年5月中句,去的尚御轩做会计,8月底改当出纳。每天上午9点过到收银员处收取前一天的营业款,再到银行将钱存入成某1开的尾数为5597的银行卡里。到发工资的时候,就由她和店长黎容岗一路把钱取出来为职工发工资,工资是她发放,杨红(会计)制作工资表。“印象”技师的工资表在2014年8月底就没造了。如果客人刷卡消费,也会存入成某15597那张建行卡。尚御轩足浴店长是黎容岗、主管有刘兴权、潘洪湖,钟房有魏某乙,魏刚勇两兄弟,客户经理主要是迎接客人。尚御轩足浴的老板她知道的有杨介春(法人代表)、杨某13、成某1、梁芳,蔡春是后头才来的。杨某13每个月要从她这里支走2、3万元业务费,成某1也领过,(杨某13领钱她要请示成某1)。民警扣押的一个写有EAGET字母的优盘是她的,在尚御轩当出纳的时候记账是保存在一个叫王莉的文件夹里,记账日期是从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份。其中2013年5-8月是出纳戴艳做的,她当时是会计,8月底后戴艳将资料交给她。8月8日支分红(杨介春40000元,成某1180000元,梁芳180000元)。她从9月份开始做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POS机)。会所职工购物报销都是凭票据据到她处支取现金,到月底由蔡春统一在票据上签字。银行存款日记账(POS机)“银1银2”银1就是当月银行取款第一次,银2就是取款第二次,依次类推。银行存款日记账(POS机)总收入从她记账本中显示,2014年Il月10日是251503元,现金日记账总余额是127332元。银行存款日记账(POS机)和现金日记账是两个账户,互不相关。她一般做移动的那个POS机的帐,个POS机是绑在成某1的建行卡上,做好帐后就与会计核对数目能否对上,每天进鸿峰收银系统查看移动现金和会员卡消费收入,加起来就是收银要交的现金数。每月1号出账后就交给黎容岗,由他交给成某1。

几个老板之间有个合伙协议,梁芳要求股东签字,但没人签字,结果这件事就算了。2013年会所两次分红,8月第一次是戴艳去银行转的帐,分了40万,成某1、梁芳各18万,杨介春4万。第二次是9月份,她记得是成某1、杨介春提出来分红,同时梁芳也提出要分,分了30万,成某113.5万,梁芳13.5万,杨介春3万,这些分红在现金日记账里都有记录。民警出示的会所2013年9月的支出票据9020号领款单,是她写的,是第二次分红。

2013年7月,她在尚御轩当会计时,要把会所每天的经营情况即足浴、按摩、“印象”等各项收入分类进行统计的详细情况,以短信发给老板成某1、杨介春、梁芳、杨某13,她发了一个多月,在之前5、6月是戴艳在发,后来戴艳当会计是戴艳发,后来杨红当会计时,是杨红在发。她用的是13398212226发的,这个号是会所电话套餐绑定的电话号码,费用是会所交纳的。四个老板的号码在她电话里都存了的,到11月10日案发后,这四个电话都打不通了才删的。尚御轩的经理最先是陈凯,只干了1个多月就走了,接着是梁芳当经理,梁芳干到8月份,就是冯向明当经理,冯向明干到2014年4、5月份就没有来了,但工资还是照领了几个月,后来就是黎容岗当经理。

民警出示的2013年6月-8月的日报表是她做的,数据都是真实的。到会所后都是戴艳教她每天审单子,学做每天的日报表,做每月工资表。当时用的紫轩洗浴会所的日报表。报表中的项目都是戴艳已经做好,叫她照着这样做的。还有就是技师工资表是戴艳拿给她,教她这样做的。过了大半年后,她才晓得这个“印象”技师工资表是卖淫女的提成工资。“印象”服务在她做月报表后就有了,是列入桑拿记录的。给老板发经营短信本来是戴艳在发,她做会计后戴艳说这是会计的事,就把短信信息的模板给她,她才天天给老板发这类信息。戴艳是否知道会所有无卖淫行为,她不是很清楚。但是她的很多工作都是戴艳安排的,她都晓得了,戴艳也应该晓得。杨红来的时候就是当会计,戴艳教了杨红一个多月才走的,杨红有些地方不懂得,她也要教她,只要她会的都要教杨红。

14.同案犯戴艳(又名代艳)的供述与辩解,称她原来在梁芳的琥珀酒吧和多味轩当会计,在2013年5月,梁芳的男朋友杨某13喊她到尚御轩从事出纳工作。她负责核对尚御轩每日的收入情况,记现金日记账,她在尚御轩当出纳、会计的时候,要用13350183258号码给成某1、杨介春、蔡春、杨某13、梁芳五人发短信,告知会所每天的营业收入情况。11月,她离开后,就把发短信的事交给会计杨红。梁芳当经理只有2、3个月,她没当经理后,信息还是发给她了的。她做了一段时间的工资表。工资表分两张,一张是考勤表上有名字的人,在每月10号之前做;另外一张工资表(技师)是每周一由杨介春交一叠单子给她做表,表上没有人名,只有编号,表上的人她没有看到过,钱也是杨介春领去发放。记得第一张表杨介春把钱拿起去发了,但没有人签字。她还是把这张工资表入了帐的,在2013年6月开始做的这个技师工资表。U盘里尚御轩2013年5-11月技师提成电子表格是她做的,12月份是带着杨红做的。她不知道尚御轩有卖淫嫖娼行为。她当出纳的时候是梁芳在管理,她拿了一张好像是她女儿王雨婷的银行卡给她,她将每日的营业收入存进去,大概一个月左右。有一天梁芳给她打电话叫她拿梁芳的农行卡转了几十万到尚乐轩老板伍某的账上,具体金额记不清了,是从农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办理的。后来又转了几次,总共转了340多万,单据她都做了帐的。后来,王莉和她换岗,王莉就将钱存入成某1的卡上。尚御轩的老板是杨介春、成某1、杨某13、蔡春四个人,出资是成某1180万,占45%的股份,杨某13180万,占45%的股份,杨介春40万,占10%的股份。民警出示给她看的三张票的原件是她开的,为什么梁芳、杨某13、胡健三人要写在一张票上她不知道,是杨某13吗杨介春把名字和金额写好后叫她这样开的票。她开了票后,还叫王莉在票上签字。她记得股东之间分红,第一次是转账,第二次是王莉当出纳,怎么办理的她不清楚。两次分红杨某13这股的钱都转给梁芳的。2013年9月会所分红是她代梁芳签的,梁芳是得到这13.5万了的。她没有看到过胡健,不晓得他是谁。杨某13喊她在网上下载过一个合伙协议拿给他,具体老板们签没签她不晓得。

2013年6月,她将会所每天的收入存入梁芳的女儿王雨婷账户,记不起是杨某13还是梁芳给她的账户。她每个月做出来的账册要打印出来交给梁芳、杨某13看,后来冯向明当经理后,也要拿给冯向明看。民警出示给她看的编号“21”的合伙协议不是她起草的,协议后面手写的字像是梁芳写的。

她从2013年5月至8月是出纳,9月至11月是会计,接任会计的是杨红。主要工作是做账,包括做会所每天的日报表,现金,银行账目,每个月要做收入汇总表,购进汇总表等各种表册,同时每月还要做会所的工资表。在她做出纳时,主要工作是会所每天的现金收支,同时还做了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她是从2013年5月开始做尚御轩的工资表,直到2013年11月份,共7月的工资表。工资表中的(1)号人员包括的收银员,输单员(也就是派钟房的记钟员)、营销员(即会所的客户接纳人员),(2)就是会所的服务员,(3)是会所的保洁人员,即打扫卫生的人员。在每月工资表中,有一位数或两位数工号的人员是会所的足浴技师,这些表册就是足浴技师工资表。尚御轩是从2013年6月开始有“印象”服务的,技师工资表格是她制作的,制好后交给王莉造“印象”技师工资表。会所每天的“印象”服务收入记为桑拿入日报表。2013年9月至11月的日报表是她做的,只是11月底的有几天的日报表是她带起杨红做的,报表中的数据都是真实的。2013年9月的“印象”服务收入是874773元,10月的“印象”服务收入是752135元,11月的“印象”服务收入是811113元,三个月共计2438021元。把“印象”服务列为桑拿是为了和足浴区分开来,王莉在当会计时也是将“印象”服务收入列为桑拿来统计的,杨红接任会计后也是将”印象”服务收入列为桑拿来统计。她在会所时每天发短信是原来尚乐轩足浴会所的传统。他们接手后,觉得这个还可以,才决定发的,她记得最开头是会所的收银员在发,后头就叫出纳发。由于她随时都不在,他们才确定由会计王莉来发,从此以后都是会计来发经营情况短信。她当会计后才在发这类短信,才知道每天要发给成某1、杨介春、梁芳、杨某13、蔡春这五个人,是谁确定发给这五个人的她不晓得。她和杨红办移交的时候,给她说了要给成某1、杨介春、蔡春、杨某13、梁芳五人发信息的事。

15.同案犯牟某14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7月他到尚御轩足浴会所应聘,是在庾某10那里应聘的,她是会所的客户经理的主管。他最开始当的是客户经理,干了一个多月后就提为主管。他当主管时管会所的客户经理。当了两个月主管之后辞职离开了。2014年8月又到尚御轩足浴会所干了一个月的客户经理,然后又辞职了。他在会所当客户经理,主要工作是接待客户,给客人推荐项目。他记得当时有足浴、按摩和印象服务,印象服务又分为印象1、印象2、印象3,印象服务就是全套服务,技师卖淫,客人来嫖娼。当时印象1的价格是798元,时间60分钟;印象2的价格是998元,时间90分钟;印象3的价格是1298元,时间120分钟。印象技师有提成,印象1提300元,印象2提400元,印象3提500元。他作为客户经理,每介绍一个客人有5元至10元的提成。当时会所印有印象服务内容的单子,具体什么内容他记不清楚了。但他在给客人推荐时就说是全套服务,吹拉弹唱,最后都是印象技师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印象1、2只能发生一次,印象3可以发生两次。

他当客户经理时,当时会所的主管有庾某10、倪海、邹涛。邹涛在他上班不久就离职走了。他当时只知道会所的法人是杨介春,其他老板他就不清楚了。他作为客户经理,平时的工作都是庾某10安排的,而且庾某10也管会所全体客户经理,还要管客户经理的培训、考勤等。

他是2013年9月提为主管的,管的是当班的客户经理。当时会所分为三个班,每个主管带一个班,主管就负责当班的所有事情、工作安排不直接向客人推荐印象服务,主要是管理当班的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干得多,他的提成是按客户经理的提成来算的。他提为主管是杨介春的意思,当时会所的主管还有黎容岗、倪海。他当主管时2013年9月的提成比较多,有2000多元,但在2013年10月就是固定工资了,不再提客户经理的成了。当班的客户经理有范苹、龙成玉、梁某6等人。当时管主管的是店长冯某2,他是从魔指印象过来的。冯某2管会所的具体工作安排,就是所有的事情冯某2都要管,冯某2制订了会所的很多制度来管理他们,每个月都要给他们安排工作任务,主要是完成多少个印象服务,完成了有奖励,完不成有惩罚,而且还有提成制度。他当时不晓得哪些人是老板,但是杨某13、成某1等人随时都到会所来耍,蔡春也经常来。倪海走后邓某4就被提为主管了。他当了二个月的主管就辞职走了。他辞职后就是王某3来接替人他位置当主管的。

2014年8月,他又到尚御轩足浴会所当客户经理,总共干了一个月。这次是在万祥龙那里应聘入职的。当时的客户经理有刘某5、邓梦林、范苹、马卡批批、梁某6、赵建波、潘洪湖、杨梅。我晓得的主管有客户经理主管万祥龙、印象技师主管林二妹、会所店长黎容岗。这时的印象服务分为印象1、印象2、印象3。印象1的价格是700元,时间60分钟;印象2的价格是1000元,时间80分钟;印象3的价格是1500元,时间100分钟。客户经理接扫印象服务的提成为印象1为10元,印象2为20元,印象3为30元。他干的这一个月没有底薪,只是提成有1000多元。

印象技师都是印象主管喊来的或主管带来的。客人来到会所由客户经理引导到大厅的卡座,再问客人要做什么项目,如果客人要足浴就到足浴房间去做足浴,如果客人要问其他服务,就向客人介绍印象服务的价格、内容,由客人选好印象服务的种类后,就把客人带到相应的房间做印象服务,然后对讲机通知印象技师,叫印象技师到房间供客人挑选,客人选好印象技师后就由印象技师在房间里给客人做印象服务,客户经理就在大厅等着,直到客人出来就带其到吧台结账送客人出门,客户经理要问客人是否满意让客人留下电话以后方便做回访。

他认识客户经理黎容岗、刘某5、范苹、龙成玉、梁某6、邓梦林、马卡批批。他当主管时认识的主管有黎容岗、王某3、邓某4、倪海等人。会所店长冯某2,会所财务人员有王姐、戴姐,法人代表是杨介春。

16.同案犯庾某10的供述与辩解,称2013年5月,她与邹涛一起从江北的紫轩洗浴中心到尚御轩上班,当主管。尚御轩还在改造期间,几个股东随时都在吵,有个股东很胖,叫什么名字她不知道,一个股东是女的,姓梁,她们都叫她梁总,在负责管理。还有一个股东叫春哥。听他们说要整歪的,她还看到一些女的进进出出的,说来找春哥,她听服务员说来的那些女的是小姐,有客人来就是这些小姐去陪,说白了就是卖淫嫖娼。2013年5月时,都是正规服务,过了一个多月才有“印象”服务。她是从会所印发的通知上晓得的,“印象”服务分为“印象”1、2、3。她带过客人做过“印象”服务,把客人带到房间,呼客户经理来安排。“印象”服务调价的通知一般都是放在收银台,如果她先接到就拿给客户经理看,他们先接到也要拿给她看。“印象”服务就是特殊服务,啥子都有,最后都是“印象”技师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印象”技师的编号是三位数。有“111”、“555”等,足浴技师是两位数。“印象”技师穿着随意,有低胸装,比较暴露,足浴技师都有统一的工作装,蓝色的,象空姐一样。“印象”技师待钟都在会所的二楼最大的那间房间,足浴技师待钟在一楼。印象服务有时在二楼里面那排房子,有时又在一楼的VIP包间做。VlP包间有两间情景房,一间是婚房,里面是红色的床,一间是办公室,是做“印象”3的。其中婚房还有司仪主持仪式,司仪费是50元,会所还专门出台文件叫收银台收这50元钱。2010年10月8日、22日晚,她在“紫轩”传扬为客人提供全身抓推油按摩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推油”就是在客人全裸的情况下,用油推背、屁股、生殖器直到客人射精。(庭审中,庾某10供述她是2013年8月离开“尚御轩”足浴会所的,且她只领取了工资没有印象服务的非法收入。)

17.同案犯王某3的供述与辩解,称他是2013年9月下旬到尚御轩上班的,当时去应聘的经理,黎容刚给他说不缺经理,只能干客户经理。主要工作是接待客人,办会员卡。客人来了就去接待问客人消费什么项目,就安排什么项目。当时会所有“印象”1、2、3服务就是特殊服务,他在给客人介绍印象服务时就晓得是卖淫的,当时要给客人说是特殊服务。2014年5月他就离开尚御轩了,因为他是做正规酒店管理的,晓得尚御轩里面做“印象”服务,在卖淫,觉得不安逸。当客户经理要遵守会所的各项制度,还有一个客户经理的小册子,他看过这个册子,具体内容他忘了。担任客户经理有提成,金额他忘了。“印象”技师是三位数的编号,穿着比较暴露,主要是吊带裙。足浴技师是统一的蓝色工作服。“印象”技师是在VIP保健做服务,并且从里面把门反锁。足浴技师在足浴房间里做,足浴时并不锁门。他当客户经理主管时,要培训客户经理的推销技巧,加大”印象”服务的推销。你们出示给他看的“尚御轩周计划”上的签名是他签的,上面记录的“风声很紧”,是冯某2给他讲的,说上面查的很严,要求他们推销”印象”服务时注意安全。

客人来若要印象服务,就把客人带到房间,通知技师房安排印象技师来,由客人选好技师,然后他们出来在大厅里等候,直到客人做完印象服务出来,又带客人去收银台结账,这样才完成一个待客流程。印象服务分1、2、3,有提成。他当客户经理的时候经过了培训,是冯某2要求新来的客户经理和服务员进行培训的。客户经理要培训推销技巧,加大印象服务的推销。

18.同案犯邓某4的供述与辩解,称他于2013年6月几号到尚御轩干客户经理,主管是倪海。不久,会所原来的江景茶房改成了VIP包间,就是做“印象”服务的房间。当时在会所管理的是梁芳。当时会所经营的项目有足浴,中、泰式按摩,梦境(手淫)和“印象”服务。“印象”服务分1、2、3,内容就是“全套服务,吹、拉、弹、唱”。当时“印象”服务技师是程佳琪在管理,他还把“印象”服务内容打印出来,还印了婚房程序,婚房致辞,办公室致辞的单子,这些单子他打偶看到过,但具体内容他现在记不起了。他做客户经理做到2014年9月底,10月份当楼面主管至2014年1月底。他晓得会所的老板有粱芳、成某1、杨介春三人。会所的财务人员有王莉,戴艳。冯某2当店长时,每个月要给客户经理下任务,他们三个主管要对冯某2负责。2013年9月的时候,他还搞过新任客户经理培训。冯某2每月还要下“印象”服务的个数,完成了还有一定奖励,没有完成就扣工资。你们出示的“编号8”的黑色封面笔记本是他的,记录内容是冯某2主持会议,在元月31号到2月3日,足浴、保健每客加收50元,“印象”每客加收100元。上面用蓝色圆珠笔记录的不是他记得,是黎容刚的笔迹。黎容岗后来提为了副店长,黎也要带一个班,同时要管他和王某3两个主管。

19.同案犯林某8的供述与辩解,称从2013年秋季开始她到尚御轩做“印象”服务,2014年春节前离开,后又上班一个月。2014年7月又去做“印象”技师。有一天黎容刚带她到酒都宾馆,“胖哥”(姓成)给她说喊她负责管理“印象”技师,负责找“模特”,不再做“印象”服务。会所的“印象”技师都是一个带一个的喊来的。杨介春要她保证每个月有十个技师流动。她的工资就是一个“印象”服务提10元钱,生意好的时候,她一个月工资有七、八千,不好的时候有四、五千,8月开始的。“印象”技师的工资是每天结算,是她和黎容刚结算技师的提成工资,算好后黎容刚就把钱发了,黎容刚忙不过来的时候由她发给技师。“印象”服务分1、2、3,新来的技师要培训性服务过程,只是发生性关系不做,客户经理做“靶子”,其他“印象”技师在旁边看。

20.同案犯刘某5的供述与辩解,称他是2013年9月份到尚御轩做服务员,2014年2月份离开。2014年6月他又重新去上班,开始干客户经理。会所的老板他知道的有蔡三哥,梁总(女的,40多岁),杨总三个老板。会所在首席滨汪的负一楼,进门后是服务大厅,进门左边有一道暗门,暗门里面布置了6间房提供色情服务,称为贵宾区;从大厅上二楼,对直走是提供普通足浴服务的房间,右边开了一道暗门,进去有约10个房间,也是提供色情服务的。他们把要需要特殊服务的直接带到一楼或者二楼暗门后的房间里,他们把特殊服务称为“印象”服务,分“印象”1、2、3,主要是价格和时间的差别,由客人自已选择服务裆次。他们客服分别按“印象”1、2、3提成20、30、40元。编号“1”,署名“刘某5”的笔记本上的记录是他做的,主要内容是他经手介绍的“印象”服务的情况以及部分客户的资料。“印象”服务情况主要记录的是时间、服务档次和提供服务技师的编号等情况。客户资料主要是熟客,因为老板要求做业绩,做好熟客资料后,做一些回访工作。“印象”技师是林二妹在管理,技师提成也是店长拿给他发的。“印象”服务的内容是会所老板杨总在召集客户经理开会时讲的,主要是性服务和卖淫。

21.同案犯梁某6的供述与辩解,称他是在2013年5月中旬,老板杨介春才把店子接手过来。原来叫尚乐轩,后来改为尚御轩的。他是主动到店子里去应聘的,是倪海接待的他,他应聘服务员,主要工作是端茶送水。主管有邹涛,倪海,庾某10,老板他只晓得是杨介春。管他们服务员的是主管倪海。他在前厅当了两三个月的服务员,又干了一个多月的客户经理,又把他调到贵宾区去当服务员,他在贵宾区当服务员到2014年2月,从2014年3月开始他就在会所里当客户经理。会所有六间包间,分别为VIP1、VIP2、VIP5、VIP6、VIP8,其中VIP1为婚房,内为结婚时布置的婚房,VIP2为办公室,其余包间都是豪华包间。在会所里他认识的客户经理有荣某11、范苹、龙成玉、马卡批批、赵建洪、刘某5、杨某9、焦某7,主管有王某3、黎容岗、邓某4、万祥龙、刘兴权、还有客户经理潘洪湖、邓梦林、杨梅这三个。当时,会所里的项目有足浴、中式、泰式、按摩、推油、梦境和“印象”服务。梦境就是技师给客人打飞机,“印象”服务分1、2、3,由“印象”技师给客人做过水漫游等内容,最后都要发生性关系一次或两次,“印象”服务就是卖淫嫖娼。客人来会所里来消费,客户经理就直接给客人推介“印象”服务,如果是客人主动问起“印象”服务,他就说没有,提防暗访人员。他们客户经理选“印象”技师时,都是由林二妹安排技师供客人挑选。是林二妹把“印象”单子交给黎容岗或杨介春结算“印象”提成,然后,由他把”印象”提成工资发给“印象”技师。客户经理推销印象服务提成分别是20、30、40元,提成是半个月发一次,一个月有2000多元,他从2014年3月干到8月,6个月共提成有10000多元。

22.同案犯焦某7供述与辩解,称他是2013年9月初至2014年3月底在尚御轩足浴会所做客户经理。是周小琴介绍他去的,周小琴是会所里的“印象”技师,编号为999号。应聘时是会所的经理冯某2接待的他。2013年9月1号当的客户经理,每月1200的元的基础工资加介绍项目提成。他去时还参加了新任客户经理的培训,是冯某2组织的,当时和他培训的有梁某6、龙成玉、范苹、邓某4、黎容岗、钟益龙等。

他在会所当客户经理时晓得是几个股东合伙的,有一个股东叫梁芳,胖哥不知道名字,春哥姓杨和蔡三哥。平时会所里都是经理冯某2带起三个主管干工作,这些主管又带他们客户经理干工作。他们客户经理都要遵守客户经理必备手册的各项制度。当时的主管有牟某14、黎容岗、倪海,倪海走后就是邓某4当主管,牟某14走后是王某3当主管。除了主管外,他认识会所的财务人员王姐。会所实行24小时营业制度,实行三个班制,这三个主管就是一个带一个班,负责当班的工作。会所里的足浴技师编号是两位数,“印象”技师是三位数,足浴技师穿的都是工装,“印象”技师穿的都是低胸装,比较暴露。会所的两边卡座旁有一道暗门,进去是会所的VIP包间,共六包间。客户经理主要是向客人推荐“印象”服务,“印象”服务分为1、2、3、4,“印象”服务就是“印象”技师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客户经理介绍一个“印象”服务有8元到15元不等的提成,一个月的提成有1000多到2000多不等的提成。基础工资每月有2000元到3000元不等,他干的这几个月总共印象服务的提成有10000万左右。

23.同案犯杨某9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6月初,他在成都市成华区的一个网吧上网时网管告诉他说警察来找过他,他估计自己被网上追逃了。于是他就在当月15日早上10时许,来到翠屏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他是在2014年3月到“尚御轩”上班的,本来是去应聘服务员的,后来看他比较高就应聘的客户经理,工资1200,有提成,干了两个月左右。他记得一个叫“刚哥”(黎容刚)的是主管,大部分时间是刚哥在给他们传达安排工作,客户经理有范萍、梁某6、还有一个姓龙(龙成玉)的女的。他开始负责的是足浴和按摩,后来知道有印象服务,多少知道这是不正规的服务(卖淫)。他也接待过印象服务,知道印象服务分为印象一、二、三,价格都不一样,他们的提成里面具体构成他不太清楚,但肯定有印象服务的提成。

24.同案犯杨某12的供述与辩解,称他是2014年9月下旬到“尚御轩”做客户经理的,是店长黎容刚接待的他,客户经理主管万祥龙帮他办的入职手续。当时与他一起的客户经理还有刘某5、马卡批批等6人,浴所的老板有杨介春、成某1。他在当客户经理时,会所的经营项目有足浴、按摩和印象服务,印象服务又叫全套服务,分为印象1、2、3,就是印象技师与客人发生性关系,价额分别为700、1000、1500元,客户经理对应提成是20、30、40元。接待流程是客人到后,客户经理先咨询客人需要什么样的服务,如需要特殊服务就要给客人介绍印象服务的种类、内容和价格,客人选好后,由就带到房间给印象技师打电话,有时是“林二妹”(林某8)接电话通知印象技师到房间供客人挑选,服务结束后就带客人去结账。每天晚上黎容刚都会到会所来查看印象服务的收入,然后把印象技师的提成算出来交给林某8,再由林某8发给印象技师。林某8有时要培训印象技师,通说刘兴权、马卡批批还去当过“靶子”,还有一部分印象技师是她出去招聘来的。他在9月、10月的印象提成有2300元至2400元的样子,介绍的印象服务钟数有100多个,曾经打过4、5个电话叫客人来做印象服务,11月份的工资没有得到。

25.同案犯荣某11的供述与辩解,称她是2014年3月到“尚御轩”足浴会所任客户经理的,是客户经理主管王某3接待她的。当时的店长是黎容刚,主管有马卡批批,和她一起当客户经理的还有范萍、梁某6、杨某9等人,她知道会所的老板有杨介春和成某1。开始的半个月是王某3、龙成玉带她的,教她如何待客,她才知道有印象服务,就是介绍客人与印象技师发生性关系。当时有印象1、2、3,价格在900元至1500元不等,对应客户经理的提成分别是20、30、40元。她在会所是做了二个月客户经理就没有干了,在这期间她介绍印象服务的提成大概有300元至400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兴权的供述与辩解,称2014年3月,他到尚御轩足浴会所客户经理主管王某3处面试当了客户经理。当时会所的主管有黎容岗(同时也是会所副店长)、马卡批批、王某3,客户经理有范苹、杨某9、荣某11、万祥龙、焦某7、梁某6、龙成玉等人。他刚去会所时只有洗脚和中式按摩,2个多月后就有了印象服务,林某8是印象技师主管。之后不久,王某3辞职,万祥龙当主管。2014年6月,黎容岗提拔他当主管,分管楼面服务员、卫生,同时也要带一个班,每个班客户经理、服务员都是由当班的主管监督管理。他开始当主管时,印象服务是客户经理的事,后来客户经理不在或忙时,他也会带客人做印象服务,另外熟客也是他来带。他当主管后,客户经理有刘某5、杨某12、牟某14、邓红霞等人,当时主管有万祥龙,会所的店长是冯某2、财务王姐、杨红,会所老板有杨介春,听说还有成某1、杨某13、蔡三哥等人。会所的印象服务是他去后二个多月才有的,是谁推出的他不清楚,具体内容就是客人和印象技师发生性关系(卖淫)。会所分为印象1、印象2、印象3,印象1时间为60分钟,做爱一次,价格700元;印象2时间为80分钟,做爱一次,价格1000元;印象3时间为100分钟,做爱二次,价格1500元;印象技师的提成分为印象1提成300元、印象2提成400元、印象3提成500元,客户经理带客人做印象服务也有提成,对应为印象1提20元、印象2提30元、印象3提40元。主管带客人做印象服务和客户经理的提成一样,提成是黎容岗在统计并发放。会所的客户经理、主管介绍一个印象服务,会所的收银员也会把客户经理、主管的名字和印象技师的编号、价格记在一个笔记本上。他在会所最开始当客户经理时提成有几百元,从2014年8月后,每个月的提成有1000多元,总共算下来他带客人做印象服务提成共有四五千元,另外他每月有固定工资3000元。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兴权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予以帮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兴权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兴权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适用单独的罪名和法定刑处罚,故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本案应根据被告人刘兴权在协助组织卖淫中参与的时间长短及在会所内所任职务等情况来综合量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刘兴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兴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兴江

审判员黄萍

代理审判员张晓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芳

书记员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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