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晋0802刑初56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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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6]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1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董某2、雷某3、韩某4、冯某5、王某6、赵某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1及其辩护人李江贞、李俊丽,被告人董某2及其辩护人李太康,被告人雷某3及其辩护人郝智慧,被告人韩某4、冯某5、王某6、赵某7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7月23日,被告人梁某1受司某宁(在逃)雇佣,在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六、七楼“×浴馆”内,在被告人董某2、雷某3、韩某4、冯某5、王某6、赵某7等人的协助下,以容留、介绍手段,组织十多名卖淫女为嫖客提供398元、498元、598元、698元不等包括与嫖客发生性行为在内的全套服务,牟取利益。
具体分工是:被告人梁某1负责对浴馆内的十多名卖淫女进行管理、卖淫技术培训、支付报酬,并对被告人董某2、雷某3、韩某4、冯某5、赵某7、王某6进行管理,支付报酬,同时自己卖淫。董某2、雷某3、韩某4负责利用微信聊天工具招揽嫖客并赚取提成,嫖客到达六楼后将其引至浴馆包间,通知七楼卖淫女下楼供嫖客挑选,卖淫行为结束后向嫖客回访卖淫女服务情况,按照398元、498元、598元、698元不等价位标准收取费用,向经理梁某1交付嫖资。冯某5、赵某7、王某6负责一楼望风,发现警车或者警察检查时用对讲机向六楼工作人员通风报信,引领嫖客,遇到出租车接着嫖客时,将司机引领至六楼由男性服务员向司机付介绍费。
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2、雷某3、韩某4、冯某5、王某6、赵某7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1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起诉书指控的组织卖淫罪,辩称自己不是管理,而是受老板指使,听从老板的指挥,转发老板的通知。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梁某1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因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1、被告人梁某1本身是该浴馆雇佣的“卖淫女”,事实上也是一名受害者,不是浴馆的实际经营者,没有对卖淫服务的标准及收费进行制定,不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卖淫女的分成比例皆是根据老板司某宁定下的标准,被告人仅是帮助发放,没有从中获利;2、被告人梁某1所得的收入均是卖淫后的分成,并未因挂名的经理职务多得到收入;3、同案其他被告人协助的对象均是老板司某宁,而不是被告人梁某1;4、不对嫖客进行广告推荐及售后管理;5、被告人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和审核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好在在今天的庭审中能够幡然醒悟,将整个案件交待清楚,认罪态度好,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宽大处理。
被告人董某2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董某2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雷某3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雷某3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时间短,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系从犯,请对被告人雷某3酌情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韩某4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5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6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7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同年7月23日,被告人梁某1受司某宁(在逃)雇佣,在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六、七楼“×浴馆”内,在被告人董某2、雷某3、韩某4、冯某5、王某6、赵某7等人的协助下,以容留、介绍手段,组织十多名卖淫女为嫖客提供398元、498元、598元、698元不等标准包括与嫖客发生性行为在内的全套服务,牟取利益。
在该卖淫场所工作期间,被告人梁某1负责对浴馆内的十多名卖淫女进行管理、卖淫技术培训、支付报酬,并对被告人董某2、雷某3、韩某4、冯某5、赵某7、王某6进行管理,支付报酬,同时自己卖淫;被告人董某2、雷某3、韩某4负责利用微信聊天工具招揽嫖客并赚取提成,嫖客到达六楼后将其引至浴馆包间,通知七楼卖淫女下楼供嫖客挑选,卖淫行为结束后向嫖客回访,了解卖淫女的服务情况,然后按照398元、498元、598元、698元不等价位标准收取嫖资;被告人冯某5、赵某7、王某6负责一楼望风,发现警车或者警察检查时用对讲机向六楼工作人员通风报信,引领嫖客,遇到出租车接着嫖客时,将司机引领至六楼由收银员向司机支付介绍费。至案发,被告人董某2领过2500元、被告人冯某5领过900多元、王某6领过1300元、被告人赵某7领过1038元,被告人梁某1、韩某4表示记不清自己领过多少钱,被告人雷某3表示未领取过工资。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2016年7月24日”学苑路与禹都大道十字路口协助组织卖淫案方位示意图,证实:2016年7月23日21时左右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疑似有卖淫嫖娼现象,并经调查其属事实后抓获犯罪人员;作案时间:昼,侵入方式分类:和平进入现场;现场位于禹都大道十字路口东北角邻家铺子隔壁,案发地点六楼、七楼,现场地理位置其东是禹都花园,其西是学苑路,其南是禹都大道,其北是机场大道。
2、运城市公安局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分局行罚决字[2016]00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赵某7因协助组织卖淫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7月24日至2016年8月3日)。
3、检查笔录,证实:侦查员在运城市盐湖区学苑路与禹都大道十字路口东北角邻家铺子隔壁六楼“×”浴馆查获卖淫行为时,对其场所进行检查,在六楼场所服务厅沙发上发现对讲机三台,VIVO白色直板手机一部,进行现场提取;2016年8月10日检查笔录,证实:侦查员对蒋某美的VIVO手机进行检查,手机开关机正常,用该手机拨打侦查员13×10手机号码,显示对端号码为18×4,发送短信正常,打开手机微信,该手机微信昵称:期待美好,在微信内发现一名为“女神群”的聊天群,经查看内容,疑似卖淫记录,以拍照的方式提取,共拍照12张;2016年8月3日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7月23日侦查员在运城市盐湖区学苑路与禹都大道十字路口东北角邻家铺子隔壁六楼“×”浴馆查获卖淫行为时,对其场所进行检查,在六楼场所服务厅沙发上发现并现场提取VIVO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侦查员对该手机进行检查,手机开关机正常,用该手机C网拨打侦查员13×10手机号码,显示对端号码为15×96,用该手机G网拨打侦查员13×10手机号码,显示对端号码为15×31,发送短信正常,打开手机微信,该手机微信号码为:y×h,微信昵称为:“惜缘”,在该微信内发现大量与组织卖淫相关的聊天记录,以拍照的方式提取并打印;2016年8月12日检查笔录,证实:侦查员对董某2的OPPO手机进行检查,手机开关机正常,用该手机拨打侦查员13×10手机号码,显示对端号码为18×10,156×10发送短信正常,打开手机微信,该手机微信号:d×66,昵称:“男神”,该微信的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7月23日凌晨1点01分时,微信名为“惜缘”备注名为“96号技师”向“男神”发送一张女子下半身照片,穿黑色内衣,同时发现有与卖淫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以拍照的方式提取。
4、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王某6辨认,指出7号、6号照片中的人就是在×6、7楼卖淫场所的7号服务生(被告人赵某7)、6号服务生(被告人冯某5);经被告人韩某4、董某2辨认,指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6、7楼卖淫场所的6号服务生(被告人冯某5);经证人吴某清辨认,指出10号照片中的女子就是其一个月前在学苑路与禹都大道十字路口东北角×足疗按摩店六楼嫖娼的女子(蒋某美);经证人林萍辨认,指出11号照片中的女子就是与其同在×足疗按摩店从事按摩的女子(曹某英);经证人曹某英辨认,指出8号照片中的女子就是×七楼卖淫场所的96号经理梁某1;经证人曹某英辨认,指出8号、3号、5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7楼卖淫场所的8号男服务生(被告人韩某4)、3号男服务生(被告人董某2)、5号男服务生(被告人雷某3);经证人张某会辨认,指出3号、5号、8号、8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6、7楼卖淫场所的3号男服务生(被告人董某2)、5号男服务生(被告人雷某3)、8号男服务生(被告人韩某4)、96号经理(被告人梁某1);经证人考某萍辨认,指出6号、10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6、7楼卖淫场所的6号服务生(被告人冯某5)及其在×足浴应聘时见到的司姓老板(司某宁)。
5、曹某英提供的红色签字笔写的小纸条一张。
6、王某与司某宁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7、照片343张,证实卖淫场所工作人员的微信资料、聊天群以及他们之间的聊天记录;照片23张,证实卖淫场所现场情况。
8、证人曹某英的证言,主要内容:今年年初,我的朋友梁某1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运城从事色情服务,我当时说我身体不好就没有来,后来梁某1又给我打过几次电话,说让我来运城,今年7月16日,我就坐火车从西安来到运城,到运城后是梁某1开车把我接到×,当天她就让我做色情服务,我说来例假不能做,等到7月20日,我例假结束后就开始色情服务了;我说的色情服务就是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包括性交、口交还有就是我脱光衣服用胸部在客人身上蹭,还有就是给客人洗澡,客人也就是来店里进行色情服务的嫖客;用红色签字笔写字的纸条是我用来记录色情服务的时间,色情服务价格,以及每次色情服务分给我的钱数,纸条上面写的“498”“598”“698”数字就是每次色情服务的价格,是梁某1定的,分别是498元钱、598元钱、698元钱,嫖资纸条上面写的“498”“598”“698”数字后面箭头指的300就是每次色情服务后,分给我300元钱,也是我7月20日开始色情服务之前梁某1定的,我也同意的,纸条上面写的7月20日、7月21日、7月22日是我这三天在从事色情服务;我们卖淫场所有几名男子(3、5、8号服务生)是负责安排客人进行色情服务的,卖淫的女子大概有十几个人,每次都是我们一堆女孩在六楼一个房间里等候,如果有客人来,我们就被3号、5号、8号男服务生叫到客人所在的房间站成一排供客人挑选,如果被客人选中就留下了给客人进行色情服务,没被选中的女孩就回到六楼的房间里继续等候,我只知道一名东北的女子给客人提供性服务,她今天被抓时穿一件白色连衣裙,其余的我不清楚,我从2016年7月16日至今,卖淫的大概2000元钱左右,但是这些钱经理都没有给我结算;客人支付嫖资用POS机刷卡,8号服务生负责刷卡;我们卖淫的负责人是梁某1,女,戴眼镜,山西太原人,手机号码在我手机上存的是“小平”,至于老板,我不知道是谁。
9、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开出租车在空港碰见了另外一个司机,我们没事干在一起聊天,那名司机说运城有一个微信群里是经营卖淫的,说我们出租车司机如果拉一个嫖客过去的话我们司机可以从中间抽取100元钱的好处费,那名司机把我加到了那个群里面后,我得知群里面说的卖淫地点在禹都花园南边门面房的×足浴中上面七楼,我今天在西花园附近拉了一名男性乘客,那名乘客问我运城哪里有嫖娼的地方,我就把那名男子拉到禹都×足浴中心,我刚进到足浴中心里面准备带那名乘客上七楼,就被公安机关带走了。我送的那名男子四十多岁,个子1.75米左右,体型偏瘦;我加入的微信群名叫“×浴馆出租车司机群”,加我入群的那名司机就是在路边等人时闲聊认识的,不知道具体叫什么,我加入群后看见群里面有的说足浴中心给出租车司机抽取100元钱,也有的说抽取150元钱,我今天第一次去送嫖客,具体多少也不清楚,群里面还说钱是前台给我们付的,在群里面发布消息的有好几个,具体记不清了,只知道群主肯定发过,群主微信名字叫“万人齐跪,韩爷万岁”,他在群里的昵称是“适美NO.8”。
10、证人吕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因为以前听过朋友介绍说×有木桶洗浴,我便于2016年7月23日20时左右去了×,前台的一个男服务员让另一个男服务员把我带到六楼的一个房间,进到房间后男服务员问我做多少钱的项目,我说做最简单的,男服务员介绍说108元的套餐,套餐的内容就是洗澡,女性搓澡,我就选择了108元的套餐,然后男服务员就出去了,过了会进来一个大约30岁的白裙女子,然后我就自己洗澡泡澡,那名白裙女子用毛巾给我搓了全身,洗完澡后我便趴在床上让白裙女子给我刮痧,快刮完痧时白裙女子问我做不做其他的更高的项目,有裸推、胸推之类的,我问多少钱,白裙女子说298,我说先等等看,然后白裙女子就给我按腰,这时候公安民警就进来了。
11、证人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1月×足馆的6号技师用微信联系我说让我来运城×足馆做技师,我就来到运城在×足馆干了半个月,因为生意不好我就离开了,2016年6月份因为打工不好做我就回到运城市×足馆做技师;2016年7月23日20时左右,前台的三号戴眼镜的男子和八号穿黑衣服的大高个男孩让我接待客人说是去年我接待过的客户今天专门过来找我,我是二十六号,他当时点的就是二十六号,我给客人就带进包房内,客人告诉我要做108的套餐刮痧按摩,然后我给客人刮痧按摩完,刮痧的时候我就给男客户衣服脱光了,然后我就勾引他做298的套餐,男客户同意了,298的项目就是口交做爱,当时我俩正一丝不挂的,我在给男客户做跪背服务,民警就进来了就把我们抓走了。微信上联系我的那个6号技师早都不干了,我们也不联系了,现在在×足疗店工作的6号技师不是用微信联系我的那名技师;×足馆的主要负责人就是三号戴眼镜的男子和八号穿黑衣服的大高个男孩;×的技师有时候多的时候有10来个,有时候只有3、4个技师,我认识的有2、3个,是十八号和一百号,她们的名字我不知道,做的什么项目我也不知道;×足馆的服务有108、198套餐,主要就是刮痧、按摩、跪背、足疗,298的套餐是我自己给顾客加的项目,项目包括口交做爱,从六月份来到×加上这次是两次,其中一次也是偷偷做的298,是给客户带着避孕套手淫;做了服务之后,有时候是技师收钱,有时候是三号和八号收钱,做的项目的分成有时候是四六,有时候是五五,四六是老板四我六;我平时做服务包里有精油、避孕套、湿巾、化妆品等,避孕套偶尔装在包里,就是想和客户做特服口交做爱,是我自己买的,平时在店里想多干点活,所以自己购买了避孕套,今天做服务的客户是2015年认识的,他当时来做过108服务,刮痧按摩,我这次也是做正常服务,因为店里这两天空调坏了,我就把衣服脱光了,也想勾引男顾客做298的服务,所以把男客户的衣服也脱光了。我的微信昵称叫“淡定”,在我的微信中有一微信群名为“女神群”的聊天群,我在群里的昵称是“淡定”,没有备注,这个群是我在×足疗店从事卖淫活动的工作群,群主的微信昵称叫“佛魔之间”他是我们的老板司某宁,第二个微信昵称叫“惜缘”是我们的经理,我们都称呼她“小平”,除了老板司某宁和经理“小平”外,其他的人员都是和我一样在×足疗店从事卖淫活动;这个群是我们经理“小平”和我们这些员工每天对账用的,三天结一次账,有时候是现金,有时候是通过微信支付,还有就是老板司某宁和经理“小平”通过这个群给我们发一些规章制度之类的消息,比如:“平时要多注意卫生”等。有时候是老板司某宁发,有时候是经理“小平”发,他们二人在群里的地位是一样的,通过此群对我们进行管理;老板司某宁的情况我不清楚,只知道他在群里叫“佛魔之间”,经理“小平”她的工号是96号,名字叫梁某1,是×足馆的经理,平时主要负责给我们员工结算工资以及她自己也从事卖淫工作。
12、证人陈某娜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19日左右我在×7楼从事卖淫至今,卖淫的情况是:有客人过来后,服务生便将他们带至×6楼的一间客房内等待,然后,服务生再上楼通知我们卖淫的女子一起下来供客人挑选,客人看上的女子便留下来提供性服务,其余的卖淫女子离开;我给客人提供性服务的过程是:我与客人谈好价格后,便各自将衣服脱掉,然后,我用手握住客人的生殖器官上下来回抽动,等到客人的生殖器官硬了之后,客人的生殖器插入我的阴部来回抽动,直到客人射精,便完成服务,我每次跟客人发生性关系时都有带着避孕套;我总共给7、8个客人提供过性服务,每次性服务的总价我并不知道是多少,但是我每次都得200至300不等,还没有结算过工资,我也不记账,里面专门有负责记账结算价格的,但我不知道是谁,卖淫人员的情况及分工、卖淫有哪些服务及分别的价钱、客人是怎么找到我们这里的、负责人是谁,我都不知道。
13、证人蒋某美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2016年5月来到运城,在鑫源服装城一家“十全十美”婚纱店卖婚纱,2016年6月份的一天,我吃饭的时候不小心被排骨汤烫伤腿部,然后我就休息了一段时间,有一天我打出租车时听出租车司机说×需要一个做饭的阿姨,我于2016年7月22日去×应聘,但是当时×管事的不在,然后我在2016年7月23日15时左右再去×应聘,我在×七楼一直等到20时左右都没等到×管事的,我在等×管事的时候警察就进来了。我是2016年7月19日来到×足浴馆从事卖淫活动,到现在也就三、四天,我在工作期间每天少的时候接待两、三个嫖客,多的时候就是三、四个,这三天能赚取一千余元,我的微信昵称是“期待美好”,微信里面有一个名叫“女神群”的微信群,里面有卖淫记录,这个群是是我在×足疗店从事卖淫活动的工作群,群主是微信昵称叫“佛魔之间”他是我们的老板司某宁,第二个微信昵称叫“惜缘”的是我们的经理,我们都称呼她“小平”,除了老板司某宁和经理“小平”外,其他的人员都和我一样在×足疗店从事卖淫活动的,都是卖淫小姐,我们平时都不怎么联系沟通,就是见了认识,就是2016年7月23日晚上和我一起被抓的10个女性,其他情况我就不清楚了;这个群是我们经理“小平”和我们这些员工每天对账用的,三天结一次账,有时候是现金,有时候是通过微信支付,还有就是老板司某宁和经理“小平”通过这个群给我们发一些规章制度一类的消息,比如:“平时要多注意卫生”等,有时候是老板司某宁发,有时候是经理“小平”发,他们二人在群里的地位是一样的,通过此群对我们进行管理;我知道的有三个男性服务员,他们是负责接待的,就是平时店里来男性嫖客了,他们叫我们出来让嫖客挑选,其他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我们每次接待完嫖客后,都有一名男性服务员对嫖客进行回访,回访后这名男性服务员会对回访的情况给我们打分,根据我们的分值情况给我们奖励或者罚款,至于回访的分值,多少分进行奖励,多少分进行罚款,我不清楚;我微信里所说的“7月20日5
14、证人吴某清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今天坐出租车时,我问运城有什么好玩的地方,就是找小姐,卖淫嫖娼的地方,出租车司机就把我带到了×,我刚进×在一楼就碰上了警察,这是我第二次去×,我第一次去×大约是6月中旬,出租车司机把我拉到禹都一个地方,一个小烟铺里走出一个小伙子,那个小伙子与出租车司机交谈了一会,然后那个小伙子就把我带到了七楼,他给我安排了一个房间,然后我就点了一个女性给我服务,我选了498元的服务,服务内容是在水床上胸推、口交、性交,服务完后我在七楼的出口把费用交给一个体格魁梧的男子,然后我就离开了。带我上七楼的小伙今天穿了一件黑色短裤和一双蓝色拖鞋,说普通话,当地口音,体格偏胖,身高1.7米,长发;和我发生性关系的女子留着长发,身高约155CM,年龄大概40岁,其他的记不清了,她今天上身穿了黑色裹胸,下身黑色短裤,脚穿浅色拖鞋;在七楼出口收费的男子今天穿了一件白色T恤,黑色贴身短裤,穿凉鞋,说普通话,当地口音,体格偏胖,身高1.7米左右,短发;还有一个楼层管理,他今天穿一件黑色T恤,黑短裤,蓝拖鞋,身高1.75米左右,说普通话,当地口音,体型中等,留中长发。×是洗浴足疗,也有卖淫嫖娼,是一个色情场所,一个工作人员告诉我×有七八个女性服务员,其他的我不清楚。
15、证人沈某宇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3日晚上19时00左右,我从八里铺的家中到×上班,等到19时45分左右,我换好衣服以后坐在“选钟室”床上玩手机,没一会儿警察就过来把我带走了。我在×做按摩技师,半个月前我有一次坐出租车,和出租车司机闲聊时听司机说在×做小姐比较挣钱,生意好,我就到×应聘上班了,到今天为止上了大概有十天的班,总共上了十个左右的钟,今天没有上钟,我们的服务项目有398元套餐,498元套餐,598元套餐,如果是出租车司机介绍过来的套餐都加100元作为出租车司机的提成,398元的套餐是50分钟,先是在水床上给客人洗澡,洗完之后在旱床上给客人后背做漫游、胸推、指划、海底捞月等服务,做完之后客人转过身再给客人前面做胸部漫游、冰火项目,最后再性交一次;498元的套餐是60分钟,在水床上给客人洗正面,洗完在水床上给客人做漫游、胸推、指划、臀推、口活等服务,然后再在旱床上给客人做漫游、胸推、指划、海底捞月、胸部漫游、冰火项目,最后再性交一次;598元的套餐是80分钟,在水床上先给客人全身洗个澡,在水床和旱床上给客人各做一次全套服务,最后在水床和旱床各性交一次;398元的套餐我得200元,498元的套餐我得240元,598元的套餐我得300元,其他都交给店里,平时是服务生收服务费的。店里有3个服务生,我们平时都叫他们3号、5号、8号;店里平时是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子在管理,我们平时叫她“经理”,就是和我一起被带到派出所的那名戴眼镜的女子,但我不知道老板是谁;×一共有10个左右的按摩技师,我的代号是36号技师,我认识的有77号技师,其他的都不认识,77号技师叫陈雪某,吉林的,23岁,今天也被带到了派出所,我们平时上班有一种是下午的,三点上班,上到第二天凌晨四点下班,还有一种是晚上八点之前去上班,上到第二天凌晨四点,第二种班是等第一种班的人全部上钟以后才能轮到第二种班的人;平时我们都在六楼或者七楼的“选钟房”里休息,有客人的话,3号、5号、8号服务生其中的一个就会过来带我去试钟,被客人挑中的技师就上钟,没有挑上的就回到选钟房。
16、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3日晚上20时30左右,我一个人在南风广场散步,在南风广场转了一会儿我就打了个车,想去找个好玩的地方,到车上我问司机运城有什么地方好玩,司机说你想怎么玩,我说想去酒吧或者按摩,司机就说我带你去一个地方,那里啥也有,还有小姐,然后司机就开车把我带到一个十字路口的楼底下,他指着一个小门给我说你从这上去到六楼,就有人接待你,我就到了六楼,到六楼以后是一名年轻的男子接待的我,他说你好,这边请,就直接把我带到了一个房间,让我这房间里等一会儿,我当时一句话也没说,等了有两分钟民警就进来把我带到了派出所。出租车司机是一名年轻男子,大概有三十岁左右,运城本地口音,车牌号我就不清了,我当时问出租车司机的时候说的好玩的地方就是指酒吧、小吃、按摩一类的地方,出租车司机当时跟我说酒吧现在去有点早,他说他带我去一个地方能洗澡,还有小姐,我同意以后,他就拉着我到了×,我知道×是什么场所,但当时出租车司机给我说的天花乱坠的,说×女孩年轻,服务也好,我就心动了,我到了×还没来得及找小姐警察就来了。
17、证人张某会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10日左右我在园丽园贴吧上看到×招聘技师,网站上当时有个联系电话,联系人就是平姐,然后我就联系平姐,大约7月12日我就来到×见到平姐,平姐告诉我需要做的项目就是指划、过水、漫游、冰火、口交、做爱,然后就找了个女孩让我在女孩身上整套服务做了一遍,平姐就说让我再跟她学习两天,培训了两三天才正式上班,我做的这个项目是398元的项目,指划就是用手指滑遍顾客全身,过水就是嘴里含着水在顾客全身走一遍,漫游就是嘴里含着果冻在顾客身上走一遍,冰火就用冰块和热水给顾客做口交,然后最后一项就是做爱;服务项目的价位除了398,还有498、598,398是60分钟,498是70分钟,598是80分钟做爱两次,我只会做398的服务,因为我是新人有好多服务项目平姐还没有教;我和老板的分成是平姐给我谈的,398的服务做一次我可以抽200元钱,498的服务能抽240元,我从来到现在总共上了7天班,结了一次工资,1800元钱,第二次应该是明天结账,应该给我结2100元钱,我们是三天一结账,每次我都是把总钱数发到平姐的微信上,平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结算工资。我没见过×的老板,一直都是和店里的总经理平姐在谈;店里面现在大概有7、8个技师,她们和我一样,都是做398、498、598元的服务,就是指划、过水、漫游、冰火、口交然后做爱,我是33号技师,我今天刚到店里就被公安机关带走了,还没有做服务,从我来到现在一共做了十几次服务,做的服务有398、498元的,做服务时我都会带湿巾、避孕套、果冻,湿巾和避孕套是我自己买的,果冻是店里面提供的;店里面的工作人员有三号和五号,三号是戴眼镜的,五号是个子高高胖胖的,他们是技师长,来客人了他们从七楼给我叫下来,到六楼的房间里供客人挑选,每次服务完都是他们收取服务费,平姐给我们统一开会,所有技师不允许收顾客的钱。
18、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十多天前来运城找王霞,准备找她商量做生意,但是王霞四天前有事要离开运城,王霞就通过她男朋友给我在×找个暂住的地方,也不收钱,我就在这住了四天,我想着住着也是住着,这里能赚钱,能赚一点是一点,我就在这里工作了;我在×足疗按摩店的编号是55号,是一个男服务生给我编的,具体是谁我不知道,我从事的是洗澡、搓澡工作,收费标准是108元和298元,108元的就是男客人将衣服全部脱光在木桶里面泡,然后我就将床上铺一个床单让客人躺在床上,我给客人的全身打上泡沫,给客人进行清洗搓澡,包括清洗客人的生殖器及屁眼,298元的比108元的多了一个足部、背部按摩,108元的我能从中分50元,298元的我能分100元;我在这个店里一共就服务过两个,一个是108元的,一个是298元的。王霞,女,30多岁,长春人,十多年前在南方做生意认识的,她于一年多前来到运城,在运城谈了个男朋友,但我不清楚她男朋友具体怎么称呼,也不清楚王霞男朋友是通过什么关系让我暂住在×的,我只知道×是个洗浴中心,我见到的工作人员至少三人以上,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19、证人樊某荣的证言,主要内容:前天下午七、八点,我从我一个槐树凹的朋友家出来,准备做出租车去南风百货买衣服,坐上出租车后,我问出租车司机运城哪个足疗按摩店生意好能赚下钱,然后这名出租车司机就将我拉到学苑路与禹都大道十字路口东北角的×足疗按摩店,我给出租车司机付了钱后就去店里面了;昨天晚上七、八点左右,我到店里六楼看了一下环境挺好的,然后就和接待我的一名男子谈工资,店里面的那名男子说等我学会后按四、六分成,我分四成的钱,具体按摩价格是多少我也没有问,就决定在这里干,接待我的那名男子让我随时都可以过来,说好后我就离开了;今天下午我五、六点到商店先吃了饭,由于我什么都还不会,然后昨天接待我的那名男子让我先上七楼待会,我就上七楼的一个房间睡觉了;出租车司机个子不高,鼻子下面留有胡子,体型偏胖,运城本地口音,开的是一辆现代牌黄绿色相间出租车,车牌号码等信息我不清楚;接待我的那名男子店里面的人都称呼其叫“主管”,个子不高,体型偏胖,二十多岁,运城本地口音,其它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20、证人范某影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18日至今我在×7楼从事按摩服务,给男客人提供按摩以及洗澡,包括给男客人洗木桶浴,这是我自己找到的工作,当时接待我的就是老板的老婆(老板娘),我就见过一次,个子不高,体型偏瘦,其他就不清楚了,老板我没有见过,听商店的其他人说姓“司”。按摩的收费标准有108元、398元、498元、598元,我刚来的时候老板娘和我说是五五分成,108元的按摩是男客人将衣服全部脱光在木桶里面,我帮客人洗澡搓澡,这个项目我能得50元钱;398元的按摩是让客人躺在旱床上用手给客人的全身进行按摩;498元的按摩比398元的按摩多了一个胸推和臀推;598元的按摩比498元的按摩多了一个果冻漫脚和跳跳糖漫手。对于店里的管理情况我不清楚,就是看见他们随便来随便走,我听店里的其他人说是老板娘具体负责管理我们的,但具体是谁我也不清楚,平时我在商店里就是商店的3号、5号、8号服务生安排我接待的,给客人按摩的钱也是商店里的男服务生收取的,我在商店的分成是老板娘给我结算的,4天一结算,我还没有结算过。
21、证人考某萍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7楼从事按摩服务,每天大概接待三名左右的男客人,按摩服务包括118元中式按摩、168元泰式按摩、268元温式按摩,中式是从客人头部开始按摩,泰式是用腿给客人跪背,温式是精油推背,我给客人提供这些服务,中式的按摩我能得48元钱,泰式的按摩我能得88元钱,温式的按摩我能得128元钱;到现在我还没有结算过工资,老板让我给他个银行账号,到时候结算时将钱转到我银行卡中,我来了一个月总共就给了我300元钱生活费,是3号服务生用微信给我转的账;我们店里五个做按摩服务的女子负责给客人提供按摩服务,分别是我、穿粉红颜色衣服的女子、运城的“蓉蓉”,还有一个不干了,剩下的被带回公安机关的女子从事什么工作我不知道,但我没有提供过色情服务;男服务生大概有5个(3、5、6、8、11号服务生),主要是负责打扫×六楼卫生;我们老板姓司,男,年龄大约40岁左右,我只见过他一面。
22、证人张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0月份时,当时我位于禹都花园西南角×西楼七楼的房空着,司某宁给我打电话说想租我的房子开公司使用,当时我俩谈好房租每年三万元,并签订了租赁合同,期限五年,房租一年一交,房屋租出后我就没有再去过,但我现在找不到合同了,我回去再找找。司某宁,男,年龄三十七、八岁,运城本地人,他的手机号是1×11,他最后一次给我交房租是2015年10月份,我记不清当时是给的现金还是转到银行卡里了。
23、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3月份时,当时我位于禹都花园西南角×西楼六楼的房空着,司某宁给我打电话说想租我的房子做杂志办公室使用,当时我俩谈好房租每间每年三万三千元,并签订了租赁合同,期限三年,房租一年一交,每年三月份交房租,还留有他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出后我就没有再去过。司某宁,男,年龄三十七岁,运城本地人,他的身份证号是14×37,他的手机号是1×11,他最后一次给我交房租是2016年7月份,给我母亲银行卡里转了2万元,这2万元是2015年3月份到2016年3月份的房租,但这一年的房租还差2万7千元,2016年3月份以后的房租还没有交。
24、被告人梁某1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7月14日我通过灵通资讯应聘到学苑路与禹都大道十字路口东北角六楼一家商店工作,接待我的是这家商店的一名男服务员,体型偏瘦,二十多岁,其他情况我不清楚了,我在这家商店负责给商店的服务员做饭,就是每天给商店服务员做中午和下午两顿饭,中午两点开饭,下午八点开饭,每顿饭做好后就可以离开,每月1200元钱,服务员有时三、四个,有时五、六个,我就是个做饭的,有时候做做按摩,给男客人按摩,按摩的内容分别有:108元钱的事给男客人木桶浴、搓澡、推盐、推奶,198元钱的是中式按摩,给男客人从头按摩到脚,双方都不脱衣服;我现在住在运城市八里铺鑫竹公寓五楼的一间房子,我这次来了运城有十来天了,具体什么时间来的我记不清楚了,上次来的时间也记不清楚了;我的手机是一部VIVO白色直板手机,但是丢了,也不清楚是什么时候丢的,民警出示的手机我也不是确定是我的手机,手机里的电话卡的号码为15×31,是我的电话卡,经检查手机上微信昵称为惜缘,还有就是手机微信内容里发现了大量的有关我组织卖淫的记录,这些我都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我除了15×31这个号码外,还有一个电信号码,但我想不起号码了,我的微信号:15×31,昵称:惜缘,我对象的号码:13×22,微信昵称我记不住了。
25、被告人董某2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我由于没有工作,在灵通资讯上看到了禹都花园门面房的×浴馆招人,我就给×打了个电话,我就过去了,我过去后是一个男的接待的我,我才知道是一个卖淫的场所,具体在六楼卖淫嫖娼,那个男的给我说我只负责接待就可以了,每个月2000元的工资,管吃住,那个男的给我编了个工号是3号,我就开始在×上班了,知道7月24日晚上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待我的那个男的叫什么我不清楚,只知道他是原来的3号;我平时就是在一楼或者六楼接待客人,客人来后我把客人送到房间,偶尔也打扫卫生;×浴馆我知道的有四个服务生,里面我只认识两个,一个是5号雷某3,另一个是8号,不知道叫什么,还有一个11号我们不认识,具体叫什么不清楚,还有一个6号,每天戴着耳机拿着对讲机在我们×宾馆一楼电梯口迎接客人,负责把客人从进门带到上楼电梯口,然后在对讲机里喊“贵宾上楼一位”,有时候上班还看见他在打扫一楼楼道卫生;×浴馆的老板是谁我不清楚,平时是司总在负责,司总大名叫什么我不知道,是运城市盐湖区人手机号码尾数是1111,而我和5号雷某3、8号是负责管理六楼嫖娼的,是96号让我们管理的,她是一名中年妇女,年龄大概30多岁,身高1米68;浴馆里的小姐不固定,平时就是十五、六个小姐卖淫,浴馆每天平均接待二、三十个嫖客,他们的嫖资各种价位的都有,一般就是398元,每次接待客人,收银的都会在本子上记录,我看见的都是在稿纸上记录的,但不清楚是被谁保管的,平时在×前台收钱的是5号服务生雷某3,我也在6楼吧台收过钱,×浴馆里面每天的营业数额大约7、8千元左右;我加入一个名字叫做“×宾馆-出租车司机群”的微信群,不知道是谁组建的,我在这个群里面的名字是“男神”,也是我的微信昵称,这个群里除了我们浴馆的所有服务员大部分都是出租车司机,我们服务员在群里面发公告,出租车司机给我们送来一个嫖客,我们这里给司机抽取150元钱,每天多了有十几个司机,少了也有五、六个,我们一般是六楼收银谁值班谁就给出租车司机钱,一般是现金支付,有时候通过微信红包支付。我的手机开屏密码是大写的Z,划屏密码,我手机微信好友中昵称“惜缘”、备注为“96号技师”的就是×经理,她自己有时候也去卖淫,主要就是管理×内的所有人员,她的手机号码是15×96,2016年7月23日凌晨1点01分在×足馆六楼一个房间内,我见到“96号技师”用手机浏览图片,我当时问她在干嘛,她说:“在看图片”,同时给我的微信发了一张女子下半身照片,穿的黑色内衣。
26、被告人雷某3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6月30号左右我在网上看到招聘信息,×浴馆招人,我就打电话联系到×去应聘,接待我的人名字叫董某2,给我安排在×打扫一楼卫生,我的工作就是每天负责一楼的卫生,一个月给我开1800元工资,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干够一个月,没有领过工资。我知道×是卖淫场所,店里一共有6个男服务员,我的工号是5号,我、11号以及7号负责打扫卫生和接待嫖客,在楼下望风,就是嫖客过来后,我们负责将嫖客引领到六楼见“小姐”,嫖客看上“小姐”谈好“服务”的价格后,“小姐”便给嫖客“服务”,这里的“服务”是性服务,我偶尔也会给嫖客推钟;3号、6号、8号是负责接待嫖客以及给嫖客推钟和收取嫖资;梁某1是经理,主要负责×内的所有人员管理;我见过的卖淫小姐有两三名,但没了解过她们的情况,老板我也没见过。×六楼沙发上的一部VIVP白色直板手机我不知道是谁的,我的手机开屏密码是337337,只有我知道,我的微信名称是“适美NO.5”,头像是有机会两个字的图片,捆绑的手机号码是15×508,与微信昵称“惜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大量卖淫聊天记录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也不知道微信昵称为“惜缘”、备注是“六楼”、微信号是y×h的人是谁。
27、被告人韩某4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6月14日左右的一天,我由于没有工作,我朋友卫思玉给我说禹都花园门面房的×浴馆招人,他给了我一个电话,我就过去了,我过去后是一个女的接待的我,我才知道是一个卖淫的场所,具体是在六楼卖淫嫖娼,那个女的给我说我只负责接待就可以了,每个月2000元的工资,管吃住,那个女的给我编了个工号是8号,我就开始在×上班了,直到7月24日晚上被你们公安机关带走。这个卖淫场所从我去的时候就经营着,接待我的那个女的叫什么我不清楚,只知道她是96号,我在×平时就是在一楼或者六楼接待客人,客人来后我把客人送到房间,偶尔打扫卫生;×浴馆我知道的服务生有5个人,里面我只认识两个,一个是3号董某2,另一个是5号“小磊”,其他三个人我们只是见面说话,具体叫什么不清楚,平时×浴馆具体没人负责,所以也不清楚老板是谁,我和3号董某2、5号“小磊”,3号董某2负责管理六楼嫖娼的,平时我也听3号董某2的;×浴馆小姐是不固定,平时就是十五、六个小姐卖淫;平均每天可以接待二、三十个嫖客,每个客人的嫖资有各种价位的,一般就是398元,平时就由3号董某2在前台负责收钱;我现在是一个名叫“×浴馆-出租车司机群”的群主,在群里面名字叫“适美NO.8”,这个群是以前的一个服务员“4号”组建的,他不干后我不知道什么时候他把群主转让给我了,这个群里除了我们浴馆的所有服务员大部分都是出租车司机,我们服务员在群里面发公告,出租车司机给我们这里送一个嫖客,我们给出租车司机抽取150元钱,每天送嫖客的司机多了有十几个,少了也有五、六个,出租车司机送完嫖客后是3号董某2给司机付钱,有时候是转红包,有时候是直接给现金。
28、被告人冯某5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7月10号左右我在×浴足馆看到招聘信息,我就去应聘,一名男子接待的我,直接安排我到一楼打扫卫生,一个月开1600元工资,每天上班12个小时,从早上八点到晚上八点,下班后我就回到我在槐树凹的出租房里。×浴足馆是卖淫场所,里面有小姐,我应聘时接待我的那名男子身高一米七左右,长发,名字我不知道,我在×主要负责打扫卫生和接待嫖客,就是嫖客过来后,我负责将嫖客引到六楼见小姐,嫖客看上小姐,谈好“服务”价格后,小姐便给嫖客“服务”,这里的服务是性服务;×里有六名男服务生,工号分别是3号、5号、6号、7号、8号和11号,其中6号是我的工号,我和11号以及7号是负责在楼下望风,引领嫖客上楼,我偶尔也会给嫖客推钟,3号、5号、8号是负责接待嫖客以及给嫖客推钟和收取嫖资,经理是梁某1,主要负责×内的所有人员管理;卖淫小姐我不了解她们,也没有数过人数,也没有见过老板。
29、被告人王某6供述,主要内容:我是2016年6月8号到×足浴馆上班的,我是浴馆内的11号服务员,主要是上白班,在1楼大厅搞接待,还有就是帮忙给6楼打扫卫生,刚开始是3号服务生给我定的职责,后来5号、8号服务生都指挥我干活,夜班是6号和7号上的,我平时主要是和7号交换班,偶尔也和6号交换班,我刚开始上班以为×浴馆主要是搞洗浴的,还有按摩、足疗等项目,后来我在我们浴馆看见许多女孩都衣着暴露,我觉得应该会有其他服务项目,也就是卖淫嫖娼行为,而且我们浴馆主要是1楼接待,6楼是服务场所,至于2,3,4,5楼都是其他公司办公的地方不属于我们浴馆,我应聘到浴馆后我们浴馆的3号、5号、8号服务员都叮嘱我“如遇见警车在浴馆门口停车就要第一时间用对讲机呼叫6楼”通报情况,所以我觉得我们浴馆有卖淫嫖娼行为,我们浴馆1楼和6楼主要是通过对讲机和微信进行沟通的。我在1楼主要接待两种人,一是熟客,二是出租车司机拉过来的客人,熟客基本上来到1楼不和我交流就直接上6楼,出租车司机拉过来的客人我要通过对讲机呼一下6楼,然后我把客人送到1楼电梯口,等到6楼呼叫我说“出租车司机可以上来”我才叫出租车司机坐电梯上6楼,出租车司机上六楼是拿提成钱,150元,提成钱就是打炮、胸推、臀推、冰火两重天、跳跳糖、360度口交,这种服务如果出租车司机拉过来的乘客愿意做的话,就给出租车司机提成150元,其中打炮指的是客人和我店里女技师(卖淫小姐)发生性关系,胸推、臀推、冰火两重天、跳跳糖和360度口交具体指什么我也不清楚,只是听我店里3号、5号和8号服务生给我说过,我还有另一个职责是打扫卫生,1楼和6楼都打扫,在6楼我主要是负责所有包间拖地、清理烟灰、浴巾等,例如垃圾桶都是技师服务完毕后由技师清理了,我没有收拾过垃圾桶;6号、7号和我的工作是一样的,只是我上白班,从早上八点到晚上八点,他们上夜班,每天晚上八点来和我接班,他们过来的时候我就会把对讲机还有一些烟和水交给他们,这些都是公司提供的,对讲机是我们用来和六楼联系的,烟和水是用来招待出租车司机的;3号主要是推钟的;5号和8号都在吧台干过收银,5号是主要负责收银的,他们也推钟,推钟就是客人到店里以后,服务员把卖淫小姐带到客人跟前,让客人挑小姐的过程,是我们开会的时候96号服务员(经理)跟我们说的;4号和9号主要是给老板开车,还有就是在1楼工作,和我工作的职责一样。我们店里的服务价格有398元、498元、598元和698元,另外我还听说还有个双飞价格是1200元,双飞就是两个女的和一个男客人一起发生性关系,这是听3号、5号和8号服务员给我说的。我们浴馆卖淫小姐有20个左右。×卖淫场所的老板是司某宁,运城人,年纪40岁左右,身高约1.75米,身材较瘦,我在微信朋友圈还见过他买卖车辆,我打扫过他的房间,见过三四次面,我们几个服务员聊天时,我听梁某1说过司某宁是老板,其他服务员也都知道,后来我还在司某宁房间见过司某宁的签名,他还有个女儿,大约10岁左右,他的车有奔驰、宝马以及灰白色悍马等;经理叫梁某1,是个戴眼镜的女的,就是我们浴馆的96号服务员,她平时除了自己也为客人提供服务外,在店里面也管其他事,例如组织我们开会讲解注意项目等,她还给我发工资,7月15日给我发了1300元钱工资,结算的是6月8日到6月30日的工资,给的我是现金。我们有个名叫“×足浴馆出租车司机群”的微信群,群主是我们浴馆8号服务员韩某4,他在群里的昵称就是“8号”,他的微信号码在我手机上,这个群的主要用途是:招揽出租车司机送嫖客来×浴馆嫖娼,出租车司机一般在群里问话:“有人吗”,然后群主8号回话:“有人”,出租车司机就将嫖客送到×浴馆楼下,我或者1楼的其他值班人员就出去接待嫖客,给嫖客说在6楼,嫖客在坐电梯上6楼的过程中,我们负责接待的值班人员就用对讲机呼叫6楼:“客人上楼,客人上楼”,六楼负责接待的3、5、8号谁有空就回答:“收到,收到”,嫖客能看上卖淫的小姐话,就证明成交了,6楼就会呼叫我们一楼值班的,然后我们一楼的值班人员通知出租车司机上6楼领取每名嫖客的介绍费150元钱;还有一个微信群,名字叫“单位群”,群主是经理梁某1或者是老板司某宁,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成员是3、4、5、6、7、8、9、11号服务员,共10人,主要用于通知吃饭时间,还有就是司某宁以及经理梁某1发些正能量能让大家积极工作的话,以及老板司某宁提醒防止警察检查,如果有人对客人不礼貌或者有警察来了不汇报,司某宁就会在群内进行批评;我的微信号码是13×37,昵称“小幸福,在“×浴馆出租车司机群”也叫“小幸福”,在“单位群”中叫“11”,其他人的微信昵称我都记不清了,具体在我手机里面可以查,司某宁的微信头像就是他本人的全身照片,电话号码我也记不住,我手机里面存着3、4、5、6、8、96(经理梁某1)的电话号码,除了96号记不清是存储的名字还是经理,其他的都是代号。
30、被告人赵某7供述,主要内容:我是2016年5月底到×足浴馆上班的,我是在灵通资讯上看到招聘广告过去的,当时接待我的是一名带眼镜的女经理,短发,身高170CM,体态偏胖,其服务员称其为“三号”,我只称呼他“哥”,手机号码:156×10;×足浴馆里面是卖淫嫖娼的色情服务场所,我是馆内的7号服务员,我在×主要负责一楼,有嫖客进来后,我通过对讲机跟六楼的人员联系告知他们有客人来了后,然后把客人送上电梯,另外,有警车过来了,就用对讲机通知6楼的人员。×老板的情况我不清楚;经理是戴眼镜的女子,年龄大概30岁左右,她主要负责×内的所有管理,包括发放工资;另外还有工号为3号、5号、6号、8号和11号的男服务员,其中3、5、6、8号男服务员是负责六楼接待,有嫖客上六楼后,他们负责接待嫖客,至于怎么接待的我不清楚,11号是和我一样在1楼负责接待嫖客;×的厨师是一名四五十岁的中年妇女,不是给我发工资的戴眼镜的女经理;×的卖淫小姐有多少我不清楚,我听说她们提供的色情服务价格有398、498、598和698元钱,至于具体包含哪些服务项目我不清楚,但是肯定有性服务,是我听嫖客说的;我们有个出租车司机微信群,通过这个微信群招揽出租车司机介绍嫖客过来,有出租车司机介绍嫖客到足浴馆嫖娼的话,嫖客在六楼实施了嫖娼行为,店内工号为3号,5号,8号男服务员的其中一人就下来给出租车司机150元钱的介绍费,这就是那些嫖客的来源。至于嫖资,我不知道其他人员是怎么分配的,我的工资是戴眼镜的女经理给我发的,从今年5月底到6月份给我结算过一回工资,共1040元钱,是提成钱,每个嫖客算一块钱的提成,这一块钱是给负责1楼的接待、望风人员平均分的,提成的钱是女经理定的,我也同意了,我的底工资是2000元钱,至今还没发放过。
3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梁某1,女;被告人雷某3,男;被告人韩某4,男;被告人冯某5,男;被告人王某6,男;被告人赵某7,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1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董某2、雷某3、韩某4等人为组织卖淫的人从事管账收银、充当现场管理人员及通过微信发布招嫖信息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被告人冯某5、王某6、赵某7等人为组织卖淫的人从事“望风”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1是受司某宁的雇佣参与作案,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1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经查,被告人梁某1根据老板安排,负责对浴馆内的十多名卖淫女进行管理、卖淫技术培训、支付报酬,并对被告人董某2、雷某3、韩某4、冯某5、王某6、赵某7进行管理,支付报酬,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也是整个组织、策划、指挥卖淫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梁某1所用手机的微信记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董某2、雷某3、韩某4、冯某5、王某6、赵某7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梁某1参与管理、安排、调度卖淫人员,使得卖淫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被告人梁某1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故对被告人梁某1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七被告人参与犯罪时间不长,且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可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董某2、雷某3的辩护人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董某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
被告人雷某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
被告人韩某4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冯某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
被告人王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
被告人赵某7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董某2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已预缴)、被告人冯某5违法所得九百元(已预缴)、被告人王某6违法所得一千三百元(已预缴)、被告人赵某7违法所得一千零三十八元予以没收(已预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萍
代理审判员鱼晓辉
人民陪审员赵嘉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