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蒙自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6)云2503刑初3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2016-07-11
审理经过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1、王某2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3、陶某、吴某5、张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渊博、胡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被告人范某1及其辩护人杨子苑、王某2及其辩护人王雄、被告人杨某3及其辩护人杨煜峰、秦权,被告人吴某5及其辩护人张魁、被告人张某6及其辩护人胥应、王鑫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范某1与杨某1、王某1(二人均另案处理)共谋,范某1与唐某、杨某2(二人均另案处理)签订合伙协议,由范某1等人将承包经营的蒙自市观宝大酒店佰泰温泉水疗会所二楼场所提供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从每位嫖娼客人消费价格中提取人民币218元,并参与该会所管理。期间,由被告人王某2负责管理被告人杨某3、陶云锋、吴某5、张某6上下班、请假、休息并监督杨某3、陶云锋、吴某5、张某6四人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等工作,同时管理从事卖淫小姐的请假、休息并负责安排小姐与嫖客进行违法性交易、联系招揽欲来该会所从事卖淫的小姐、处罚违反该会所管理规定的小姐、招募销售人员加入该会所、给予来该会所嫖娼人员价格优惠。由被告人杨某3、陶云锋、吴某5、张某6负责利用网络在×××群、微信群中发布金浪国际会所招嫖信息、介绍卖淫小姐、联系人员到该会所二楼进行嫖娼。2015年4月至7月,该会所共计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2500余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50万余元。
针对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工作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消费登记簿、台账、消费小票、笔记本、技师服务单、银行账户查询明细、情况说明、六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依据所举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1、王某2以容留、招募、雇佣等手段长期组织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杨某3、陶某、吴某5、张某6协助组织卖淫活动,六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范某1、王某2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杨某3、陶某、吴某5、张某6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1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蒙自市佰泰温泉水疗会所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3、陶某、吴某5、张某6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庭以被告人范某1、王某2犯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范某1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以被告人杨某3、陶某、吴某5、张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范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陈某1与其签定协议时其不知道陈某1等人用于从事色情服务,后来才知道他们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自己只是将会所的部分房间给他们,为他们提供了场所,自己并未参与管理和组织卖淫,认为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不构组织卖淫罪;指控非法获利250万与事实不符,其只收到210万的房租费。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其只是会所里的一名打工仔,会所里有关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在其进入会所以前就有,其并未招募、安排小姐卖淫,只是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定协助组织卖淫罪。
本院查明
被告人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应定介绍他人卖淫罪,指控认定的金额、人数应当以其手机上反应出来的数据为准。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3、张某6、吴某5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1的辩护人杨子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1犯组织卖淫罪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范某1并未参与制定卖淫方案,未参与管理、组织和控制小姐卖淫,只是将房间租予他人用于卖淫,其行为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不应定组织卖淫罪;涉案金额只应按每次218元的房费予以计算,应扣除烟、酒、正常桑拿的服务费用;被告人范某1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会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王雄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组织卖淫罪提出异议。认为王某2无组织行为,会所里有关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在其进入会所以前就有,其未参与制定,王某2犯罪过程中从事了一定的管理工作,但其只是一个打工仔,但不具备组织卖淫的能力,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2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庭以被告人王某2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3的辩护人杨煜峰、秦权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3犯组织卖淫罪无异议。但认为非法获利的数额不应以账本记录为准,账本记录的数据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账本未经过辨认,故认定涉案金额不客观真实,杨某3的刑事责任只应以其参与的数额予以认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3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庭以被告人杨某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6的辩护人胥应、王鑫垠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某6是在吴某5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只是临时代替吴某5工作,且张某6联系客人的手机系吴某5所有,与张某6联系的客户都是吴某5的老客户,上岗时间较短,并约定两人平分所得提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庭以被告人张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5的辩护人张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某5只是通过微信的的方式联系客人并将客人带到房间,并未招募小姐、充当打手等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庭以被告人吴某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7月,被告人范某1与杨某1、王某1(二人另案处理)共谋后,范某1与唐某、陈某1(二人另案处理)签订合伙协议,由范某1等人将承包经营的蒙自市观宝大酒店佰泰温泉水疗会所二楼场所提供给唐某、陈某1等人从事组织卖淫嫖娼活动,从每位嫖娼客人消费价格中提取人民币218元,并参与该会所的具体管理。期间,由被告人王某2负责管理被告人杨某3、陶云锋、吴某5、张某6上下班、请假、休息并监督杨某3、陶云锋、吴某5、张某6四人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等工作,同时管理从事卖淫小姐的请假、休息并负责安排小姐与嫖客进行违法性交易、联系招揽欲来该会所从事卖淫的小姐、处罚违反该会所管理规定的小姐、招募销售人员加入该会所、给予来该会所嫖娼人员价格优惠等具体工作。由被告人杨某3、陶云锋、吴某5、张某6负责利用网络在×××群、微信群中发布金浪国际会所招嫖信息、介绍卖淫小姐、联系人员到该会所二楼进行嫖娼。2015年4月至7月,该会所共计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2500余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5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21日22时许,蒙自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蒙自市观宝酒店佰泰温泉水疗会所内有人从事卖淫活动,后对该会所检查时,查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22人,涉嫌组织卖淫人员7人;2015年7月21日23时许,佰泰温泉水疗会所老板范某1到该会所接受调查,并被公安人员控制;2015年9月9日晚22时宣威市公安局民警在宣威市建设东街辰光网吧抓获被告人吴某5。
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范某1、王某2、杨某3、陶某、吴某5、张某6的出生日期及自然情况。
3、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杨某3听朋友说蒙某宝大酒店金浪国际桑拿中心找小姐嫖过娼,里面的小姐漂亮,很好玩,还有人加过会所的微信,用朋友的手机看过微信里面的女人,2015年7月21日晚与朋友一起开车到蒙某宝大酒店金浪国际桑拿中心玩,到会所后会所给每人一个手牌,随后被带到二楼一个房间内选小姐,那些小姐都有编号,其和朋友各选了一个小姑娘,随后就搂着那个女的乱摸她的身上,之后被警察查获并被带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嫖娼是杨某4提出来的,杨某4是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的,内容看了就知道是嫖娼的。价格一次大概是七、八百元。
4、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二、三个月前杨某4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得到一个微信号,微信号为×××,微信昵称是aa小柒159××××2785。这个微信号里面的内容是一个叫金莎国际的会所,微信朋友圈里面经常更新一些女子的照片,照片后面都有号数。在微信号的朋友圈内还有说明,大概意思是这些女的能提供性服务,询问价格,对方回复要1098元。2015年5月21日在个旧无聊,杨某4约杨某3到会所玩。21时许到蒙自在蒙自市观宝酒店找到了这个会所,杨某4打电话给微信号上留的电话,一个自称小七的男子就带两人进了观宝酒店的洗浴中心,后小七将两人带到一个包房,过了一会小七带着5、6个女子到包房,然后叫两人选,选好以后被女子带到一个包房与那女子发生了性关系。杨某4在微信和电话上和小七谈过价格,小姐分两种,三位数字的是1098元,两位数字的898元。小七是这家会所的服务员。
5、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实杨某52015年6月份到佰泰水疗会所上班,听其他服务员说会所二楼向客人提供性服务,二楼是胡兵和一个女的负责。会所老板有三个,一个叫范某1,一个是杨某7,一个是王总,范某1一般是下午点名的时候来,看看人员和卫生,杨某7不经常见,王总是晚上11点至1点来算账提钱,会所一楼有一间办公室,里面有4、5个小伙子,专门负责接待,这些小伙子一个叫阿某2,一个叫王某5,其他的都不认识。会所每天会有20个左右的客人,都是男的,杨某5的工资每月1300元至1400元,工资是杨某7算的,由王总和范某1一起在水疗会所的前台发。
6、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赵某1以前在上海做水疗技师,2015年7月4日经一个叫优优的吉林女孩介绍来到蒙自市佰泰水疗会所做技师,技师就是帮男客人做按摩,与男客人发生性关系,实际上就是卖淫。赵某1住在官宝酒店内部寝室,寝室内住着4个技师,赵某1是107号技师,技师号码有1字开头和8、9字开头的,1字开头的就是每次服务收取1098元,服务两小时,内容包含服务卡上的所有项目,服务卡由会所发给每个技师。平时上班就在休息室休息,有客人来了服务员就带技师去给客人选,客人选中哪个就留在房间里给客人服务,平时每个技师都有自己的包包,里面有会所提供的服务卡、红某、小鞭、音响、避孕套等物品。平时是夏某负责管理所有技师,赵某1共接过7、8个客人,每次都是1098元,赵某1每次提成549元,接完客以后夏某等人就会把该得的钱打到每个技师的银行卡上。水疗会所招揽客人是营销部的事情。2015年7月21日22点许,赵某1被客人选上,在房间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时被查获并带到蒙自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王某2到酒店桑拿室桑拿后,工作人员给王某2一个038的手环到二楼休息,在二楼一个小伙子问王某2是否需要按摩,全套一条龙服务898元,后小伙子带王某2到了216房间并带来一个女子,王某2和女子的发生了性关系,后被警察带走调查。
8、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实胡某2工作的地方金浪国际会所有卖淫嫖娼的行为,其工作是给客人端茶倒水,打扫房间。公司的项目有桑拿、足疗、按摩,这些称小项,大项就是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小项的收费都摆在公开的地方,大项的收费不公开,没见过。平时打扫房间的时候能看到放映机、色情碟片、使用过的避孕套等物品。
9、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郭某是吴某5介绍来观宝酒店佰泰水疗工作的,是服务员、足疗师、按摩师,具体工作就是打扫卫生,给客人按摩。佰泰水疗里存在色情服务,每天都有4、5个女的穿得很暴露,比较熟悉的是103、105、107、82号。
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是自己找到佰泰温泉水疗会所,工号是82号。张某是在佰泰经师姐培训合格才接客人的。会所除了师姐还有一个姓鲁的经理,像张某一样接客的人有10人,只负责足浴不接客的有4个。张某接一次客的价钱是898元,张某可提成450元,钱是第二天由鲁经理发。佰泰温泉水疗会所的负责人是一个叫范某1的男子,还有一个姓杨的合伙人,王艳是财务。佰泰温泉水疗会所之前的经理姓鲁,陈五哥走后是师姐管理,师姐不在时由夏某负责,名字叫夏兵,夏某是一楼业务部的负责人,二楼夏兵负责带张某等技师在房间内让客人挑选。做这些事的除了夏某外还有小宇、小七、阿某1,张某6。7月21日14点张某在会所202房间接待了一个客人,发生性关系后那人走了。20点50分,又去216房间接待了一个30多岁的男子并与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两人在房间内睡觉时警察将两人查获,并让两人指认了现场。
11、证人普某,4的证言,证实普某,4到观宝酒店佰泰水疗会所找自己的男朋友钟某2玩,钟某2是半年前到会所当收银员的。
12、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王某32015年7月21日从开远来蒙自的时朋友给了其一个微信号,微信主要是宣传金莎会所的,朋友圈里面有小姐的照片和联系方式,微信号是×××,昵称是aa小柒159××××2785,加了这个微信号以后就知道金莎会所有小姐提供有偿性服务。到蒙自后就照微信上留的号码打过去,来接王某3的是一个自称小七的人,小七带王某3去房间挑选小姐时在大厅休息过程中就被警察带走。
13、证人代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范某1的女朋友,范某1在观宝酒店那里开了一个佰泰温泉水疗会所,老板还有王艳,杨某7。2015年7月22日零时许,范某1让其拿保险柜钥匙到会所,到会所后就被警察带走调查。
14、证人杨某6的证言,证实其是2015年7月15日经一个叫陈阳的朋友介绍到蒙自市观宝酒店佰泰水疗会所卖淫的,7月21日被警察从会所带走调查。其在佰泰从事卖淫的价格是998元,一次卖淫可得500元提成。7月15日当天接了一次客人。客人付款是在前台,杨某6等技师不收钱。和杨某6一起卖淫的还有4、5个女孩,杨某6的工号是90号。
15、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赵某2是2015年6月中旬经朋友介绍到蒙自市观宝酒店佰泰水疗会所卖淫的,2015年7月21日被警察从会所带走调查。赵某2在佰泰从事一次卖淫可得提成600元。管理赵某2等人的是一个叫五哥的人。赵某2第一次来上班时经过会所面试,面试之后会所给了赵某2两套工装和一个服务包,包里有一些卖淫用的物品和会所的服务卡,服务卡上有服务项目和流程。刚来的时候会所对赵某2进行了培训,平时是中午一点上班,在二楼吧台旁边的房间等着,有客人来的时候就由工作人员带去客人的房间,客人看上谁就留谁在房间里服务。面试的时候每个人都有一个工号,1字开头的,客人价格是1098元的,可提成600元;8字开头的,客人价格是898元的,可提成450元;9字开头的,客人价格是998元的,可提成500元;A字开头的,客人价格是1198元,可提成700元。在会所卖淫的女孩多的时候有10多个,少的时候有4、5个。
1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朋友推荐了一个微信号,其加了以后自己找到蒙自金浪国际会所,地点在观宝酒店里面,工作的地方有桑拿、足疗、按摩等,李某是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大钟技师,2015年7月21日上班以后被警察带到公安机关调查。大钟技师的价位从798到1198不等,价位是由技师个人的条件不同而由管理员定,李某的工号是105号,价位是1098元一位,李某每次可提成600元。随身携带的包里有为客人服务的工具,还有一张服务卡,卡上记录服务项目,这些都是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有进入房间后给客人跳艳舞、用皮鞭和绳子捆打客人、后又分别进行过水、漫游、口痧、拨火罐、胸推殿推、坐屁股、吹箫、最后与客人发生性关系。
17、证人谷某的证言,证实谷某于2015年7月9日经一个叫静怡人的介绍到观宝酒店的佰泰水疗做足疗。佰泰水疗有洗浴、足疗、桑拿、保健、技师,洗浴在一楼,其他的在二楼。技师就是提供性服务的,有七八个技师。谷某知道的佰泰水疗老板有一个姓范。二楼是一个叫夏彬的经理在管理,一楼二楼夏彬都跑,具体负责什么他不清楚。
18、证人陈某2、陈某3的证言,陈某2证实2015年7月21日经一个叫KK的朋友介绍到蒙自市一个水疗会所做按摩,当天到蒙自之后休息了一下,晚上打麻将的时候就被警察带到公安局接受调查;陈某3证实2015年7月4日其和朋友张洋一起到蒙自,来了以后才知道张洋是在该会所卖淫,陈某3就回武汉,7月19日到蒙自市观宝酒店拿以前放在哪里的东西,21日就被警察带走调查。
1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2015年7月21日当天和陈某2一起来观宝酒店佰泰水疗会所上班的,一个女的负责人给说让两人先适应几天,培训后再谈工资的事,具体培训几天没说,当天就上班了。当天晚上10点左右接待了一个短发男子,后被警察带到公安局接受调查。
20、证人符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观宝酒店的总经理、法人代表,2010年的时候把观宝酒店桑拿部承包给了王某4,范某1是王某4请的工作人员,其和王某4签订过合同,这个桑拿部有个名字叫郦水霆桑拿会所,是否还有其他名字不清楚,这个桑拿部是否有卖淫的行为不清楚。
21、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佰泰温泉水疗以前是王某4经营,经营桑拿业务,范某1是王某4请来负责管理的负责人,2015年2、3月份的时候王某4就把这个水疗会所转让给了范某1,并签了协议,转让后会所经营什么不清楚。
22、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范某1是其同父异母的哥哥,其小名叫冯刚,曾用名叫冯志刚。冯某是于2015年4月份开始到佰泰温泉水疗上班。佰泰温泉水疗的服务有桑拿、足疗、卖淫,卖淫自2015年4月份冯某到会所就有。在微信上该会所称金浪国际。冯某负责管理一楼的收银和桑拿部,钟某1和曾某是收银人员;会所的老板是范某1、王某1、杨某7,范某1主要负责管理会所的人员,王某1负责财务,范某1把二楼卖淫这一块承包给了陈某1。王某2是2015年5月20号左右到会所上班的,负责管理销售和小姐;小七、小宇、阿某2、王某5是在微信群里向别人介绍小姐服务,他们利用微信×××和客人联系好以后,客人到了公司前台,曾某、钟某1就会问客人是否联系过销售,如果客人联系过,就叫销售人员过来,再叫客人报一下手机号码的后四位,收银就登记成相应的小宇等人的客人,然后销售带客人到二楼的房间,王某2会带小姐去给客人挑选,等客人和小姐发生完性关系以后,小姐就会给前台报告下钟了,前台就通知销售把客人带到一楼收银处付款。每天晚上12点或凌晨3、4点王某1会来结账。陈某1的女朋友小林每天都会到会所一楼收银处根据小姐服务的内容来结账。会所一楼收银处有记录嫖客消费的账本,记录的内容有消费的时间、房间号、技师号、消费的价格和服务的内容。技师号就是小姐平时用的号数,消费的价格从898到1198不等,记录的时候记成89.8至119.8元。服务的内容登记为IOS,代表卖淫嫖娼的服务。平均每天到会所嫖娼的客人有21、22人。
23、证人钟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从2014年9月份开始到佰泰温泉水疗会所上班,在会所做收银员。该会所有桑拿、足疗等项目,称为小项,另外会所还有一个金浪国际会所的团队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称为大项。大项收费从798元至1198元,冯某负责管理一楼和卫生,金浪国际会所的管理人员叫夏兵。范某1负责管理会所各部门负责人及房租和水电的缴纳,会所有两个财务部,一个业务部是刘林负责,另一个是王某1负责财务。业务部人员有张某6、陶某、王某2、杨某3。会所有销售部,主要负责介绍客人来玩,服务部主要负责卫生,财务部主要负责收银及支付员工工资。王某2是2015年5、6月份开始到该会所上班的,主要负责管理销售和小姐。钟某2用来记账的有客人消费记录本,订房登记表、技师房服务登记表、嘉宾登记表、消费记录本、订房登记表、技师房服务用品登记表,这些账本就放在收银台。
24、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5年6月份到佰泰水疗会所工作,其工作是收银。收银的有曾某和钟某2。会所有桑拿、休闲和卖淫服务,会所的老板有范某、杨某7、王某6。用来记账的有客人消费记录本,订房登记表、嘉宾登记表。给客人优惠要夏兵在郦水霆的单子上签字后,将单子交给前台,前台才认可。
25、刑事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1日查获本案时的现场情况,被查获的卖淫女和嫖客的现场及现场指认情况。
2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方位照片,证实2015年7月21日蒙自市公安局查处本案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情况及该会所的所处位置和方位。
2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曾某对王某1、范某1、佰泰温泉水疗会所用于记录经营情况的客人消费记录本、订房登记表、嘉宾登记表、技师房用品登记表进行了辨认及辨认经过;赵某1对王某2、张某6进行了辨认;张某对王某2、陶某、杨某3进行了辨认;杨某4、杨某3、刘某对张某6进行了辨认;王某2对杨某3进行了辨认;被告人范某1对该会所的股东杨某1、王某1、杨某8(陈某1)、犯罪地点、作案工具及相关的犯罪证据进行了辨认;王某2对杨某8、吴某5、技师房规章制度进行了辨认;杨某3对杨某8进行了辨认;张某6对吴某5进行了辨认;王某2、杨某3、陶某、张某6、吴某5、冯某、钟某2对犯罪地点及收集的犯罪证据进行了辨认。
2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17日对微信号为×××的网上情况进行勘验。该微信号用户名为刘宇151××××3308,该微信用户利用微信发布金浪国际会所的招嫖信息,并将电子证据刻录制作成光盘。
29、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证实2015年7月23日,蒙自市网安大队对范某1、王某2、张某6、杨某3、钟某2、陶某等人持有的8部手机进行检查,提取手机上存储的相关违法犯罪证据及上网聊天记录,并将手机存储介质上的数据进行打包,校验后刻录为光盘。
30、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1)案发后公安机关对佰泰温泉水疗会所及被告人范某1的宿舍进行了搜查,搜查范某1住处时,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范某1合资入股协议书、蒙自佰泰水疗有限公司(合同)、蒙某宝大酒店康体中心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书各一份。(2)搜查佰泰温泉水疗会所时依法扣押了的人民币2380元、尾号为2320的农村信用社金币卡一张、嘉宾登记表35张、无标题A4纸16张、技师房服务用品登记表13张、客人消费登记薄两本、土黄色信封一个,内有4张(阿某3、小柒、阿某1、小宇)名片和贵宾代金券、会所电脑四台、POS机两部、笔记本一本、总账、库存材料(账目本)两本、郦水霆温泉水疗会所技师服务单423张、郦水霆温泉水疗会所技师服务单第一联财物单、人民币300元、曾某保管的订房登记本共计48张;被告人范某1的人民币684.5元、戒指一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卡各一张、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本、行车证3份、车钥匙一把、借条一份、被告人范某1、王某2、张某6、杨某3、钟某2、陶某、冯某持有的九部手机。
31、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合资入股协议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证实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承包人为王某4,发包人为符某,双方签定时间、权利、义务、承包期限为十年(2010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协议书证实2014年11月15日王某4将蒙自市官宝酒店佰泰温泉水疗会所转让给蒙自佰泰商贸有限公司沈乾经营,乙方签字人为范某1;合资入股协议合同证实由范某1、王某1、杨某1入股共同经营蒙自佰泰水疗有限公司,范某1占公司40﹪的股份,王某1、杨某1分别占公司30﹪的股份。同时证实2015年4月11日范某1与唐某签定了协议,2015年5月16日范某1与陈某1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乙方支付给甲方每客218元的费用,营收结算方式为甲方负责每日每客现金结算,乙方负责每日每客刷尖结算,营业完毕后双方财务核算进行当天核算分成。
32、笔记本、库存材料明细账、客人消费登记薄、嘉宾登记表、定房登记表、技师房服务用品登记表、技师服务单,笔记本证实佰泰温泉水疗会所2015年1月20日至7月19日会所营业额、支出情况、会所员工提成、罚款工资支出情况;客人消费登记薄、嘉宾登记表、定房登记表证实会所自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7月21日的经营、接待人次,收起现金金额及接待服务员、接客小姐等情况;技师房服务用品登记表证实会所营业期间小姐在提供性服务过程中的物品消费情况;技师服务单证实小姐提供性服务的时间、房号、技师号消费价格等情况。
33、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范某1持有银行卡尾号为2320、3513、3839、4373、0484的交易情况。
34、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人员王燕、杨良刚、杨彪在逃;经蒙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蒙自市官宝酒店佰泰温泉水疗会所账本客人消费本进行核算,蒙自市官宝酒店佰泰温泉水疗会所通过卖淫嫖娼共非法获利2518415元,卖淫嫖娼2510人次,按照签订的合同约定,从每名嫖娼客人中抽取218元,范某1、杨某1、王某1共非法获利547180元。
本院认为
3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范某1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四川省攀技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6、被告人范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蒙自市天马路观宝酒店内佰泰温泉水疗会所是范某1于2015年3月份从王某4手里转过来的,股东有范某1、王某1、杨某1。范某1负责公司的开支,王某1是财务,杨梁刚只入股分红。会所的服务项目有净桑拿、足疗按摩还有全套的卖淫嫖娼;范某13月份从王某4手里转过来后,2015年4月份将二楼承包给陈某1用于卖淫嫖娼,签协议的是唐某,唐某不干后,范某1和陈某1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协议大概内容是:把二楼承包给陈某1使用,每来消费一个客人范某1提取218元,技师为客人服务时间为2小时;陈某1平时不在会所,都是王某2负责管理,王某2负责管理小雨、阿某1、王某5等四名理疗技师,理疗技师的工作就是在会所一楼的办公室利用电脑和电话联系嫖客,嫖客到了以后将客人领至二楼,之后把上班的小姐带过来让嫖客挑选。嫖资是在一楼前台付款,一楼收银处是由其弟弟冯某负责管理。王某2的工资是每月5000元,其他四个人是每接待一个嫖客提成50元,由陈某1来支付。一楼前台旁房间里的伪基站是范某1租来为一楼水疗和足疗做广告的。案发当天有5个小姐上班。嫖资根据小姐的漂亮程度来定,分别为1098、898、798,小姐从中抽取700、450、400,会所会对前来上岗的小姐进行培训。会所从2015年4月份开始有卖淫活动,到7月份共营利估计是50万元左右。会所卖淫活动都有记账本,记账本在前台。佰泰温泉水疗会所还有个名字叫金浪国际。
37、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2015年6月中旬经一个叫林某的人介绍到佰泰温泉水疗做主管的。佰泰温泉水疗有足疗、桑拿和色情交易。其主要负责管理张某6、杨某3、陶某等人,有时候会给客人介绍服务,有需要嫖娼的就将客人带到二楼的房间,然后把小姐带给客人挑选,选中的就留在房间和客人发生性关系。阿某3走后王某2负责管理会所的小姐,负责小姐出勤,会所有管理制度,小姐旷工、被投诉要被罚款,会所的小姐请假需向王某2请假,在会所大家都叫王某2夏兵、夏某。王某2的工作由阿某4、范某1安排的,阿某4和范某1是会所的老板,王某2的工资是每个月4000元左右,基本工资是1500,其他的是奖金。阿某1是杨某3、小七是张某6、小宇是陶某,几人负责业务接待,就是搞市场推广,用×××、微信发布招嫖信息,上面留有会所大厅的座机号码和几人的手机号码,客人打电话来定,就记下客人的手机号码,等客人来以后对上客人的手机号码,如果客人消费可以优惠28元、58元不等。几人拉到客人有提成,在大厅前台处有记录本,记着客人手机号的后四位、客人点了的小姐工号、消费额度、还记着发广告人的名字。佰泰温泉水疗在网络上宣传的时候叫金浪国际。会所有六个女的卖淫,价位分别为798、898、998、1098、1198,小姐到房间后会把自己的号码牌和服务价告诉前台登记,服务完下班后小姐到前台领取自己的提成。
38、被告人杨某3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佰泰水疗的老板是范某1、杨某8,范某1负责出场地,杨某8负责招揽小姐和嫖客。杨某3在公司的绰号是阿某1,杨某3是2015年4月9日应同学杨某8邀请来到蒙某宝酒店佰泰水疗会所上班,杨某8的微信名叫動聼,来了以后一个叫林某的给了杨某3一张手机卡(159××××1844)和一个×××号31×××75,让杨某3在微信和×××群里发布招嫖广告。杨某3等人的任务是早中晚各发布一条招嫖信息,其余的自己发挥,招嫖信息内容是林某提供给杨某3等人,后来是杨某8提供。公司内有技师、收银、有开柜门的、有足疗、有服务员(倒水等)、接待业务员、主管、老板。做广告业务的有张某6(小柒)、陶某(小宇)、阿某3,一共四个人。管理杨某3等人的是王某2,王某2是2015年5月份来公司上班的,杨某8基本上不在公司,平时就交给王某2管理,公司的所有事情都要经过王某2,杨某3与陶某等人上下班、请假都要王某2批准,每天怎么安排小姐上班也是王某2来管理,有些难缠的客人也是王某2来应付。杨某3等人和客人联系好后,到前台收银那里报客人的手机号码后四位,客人到了以后杨某3等人又把客人带到前台再报客人手机号码后四位,之后就把客人带到二楼选择小姐。杨某3的工资是杨某8和一个叫小林的女的发。杨某3、张某6、陶某没有基本工资,介绍一个客人可提成50元,每个月可得6000元至7000元,领过三次工资,第一次5000多,第二次是6500元,第三次是8100元。会所每个技师的价位都是根据年纪和长相来定,把每个技师编成不同的号码,并且做成价目表。佰泰温泉水疗在网络上的名字叫金浪国际桑拿会所,使用的宣传名片和贵宾代金券上面的×××号码和电话号码是公司给的专门用于联系客人的号码。
39、被告人陶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佰泰水疗的老板是范某1和陈某1。陶某在公司的昵称是小宇,陶某是2015年4月份到佰泰水疗会所上班的,来了以后就在微信里发布招嫖广告,陶某的微信账号是×××,昵称是刘宇151××××3308,所使用的手机是一步金色苹果6。做广告业务的有陶某、张某6、杨某3、王某5。王某2是5月份左右来公司上班的,王某2的工作主要是管理陶某、杨某3、张某6的上下班、二楼的小姐安排,请假都是由王某2来管理,陈某1基本上不在公司,平时就交给王某2管理。陶某的工作是负责用手机×××和微信和客人联系,客人到了公司以后就到前台报客人手机号码后四位,确认客人是联系来的,之后就把客人带到二楼,由王某2安排小姐给客人,有时候客人会直接选好小姐,告知王某2后由王某2将小姐带给客人。陶某的工资是管财务的小林发,陶某、张某6、陶某没有基本工资,介绍一个客人可提成50元,每个月可得5000元至7000元,领过三次工资,分别是2000多元,5000多元,7000多元。会所内小姐的价位有700多至1100多元不等。佰泰温泉水疗在网络上的名字叫金浪国际桑拿会所。使用的宣传名片和贵宾代金券上面的×××号码和电话号码是公司给的专门用于联系客人的号码。阿某1是杨某3、小柒是张某6。公司有账本记账,都在前台。
40、被告人吴某5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吴某5是2015年3月底与其姐吴碧林的男朋友陈某1一起到蒙某宝酒店的,到了以后陈某1安排吴某5做事,吴某5才知道是卖淫嫖娼的,吴某5上班后陈某1给了吴某5一张手机卡,申请了×××号和微信号,电话号码是159××××2785,微信号是×××。陶某、杨某3是2015年4月份到会所的,张某6自7月10日顶替吴某5上班。陶某叫小宇、杨某3叫阿某1、吴某5和张某6叫小七。吴某5、陶某、杨某3、张某6的工作是利用×××号,微信号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嫖客,客人到后带客人到二楼房间,然后由王某2就带小姐去给客人挑选,客人选好以后,然后就去开单,单子上有手牌号、房间号、技师号、谁联系的客人、价格、有优惠的话王某2要在上面签字,开好单子以后又把单子交到一楼前台收银。对外宣传的卡片,上面写着手机号码,×××号码,微信号和称呼。王某2是5月份左右到会所的,工作是陈某1安排的,王某2负责管理吴某5、杨某3等人以及技师,监督上下班,请假、外出,监督朋友圈和×××空间的更新,技师的上下班、请假、安排小姐、客人的投诉和遇到难缠的客人都是王某2负责处理。佰泰温泉水疗还有一个名字叫金浪国际,吴某5知道会所的老板有范某1和陈某1。会所的收费根据小姐的长相、身高,从798至1198元,该会所从2015年4月开始从事卖淫嫖娼。吴某5和陶某、杨某3、张某6没有底薪,联系一个客人有50元的提成,王某2有底薪。吴某5第一次、第二次分别拿了6000多元。张某6是顶替吴某5来上班,吴某5走的时候留给张某6一部白色金立手机用来联系嫖客,张某6用来联系客人的手机、×××号、手机号、微信都是张某6用,张某6联系的每一个客人提成的50元吴某5和张某6平分。
41、被告人张某6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张某6是2015年7月15日应吴某5邀约到佰泰水疗会所替吴某5上班。吴某5走的时候给张某6留下一部白色手机,张某6利用微信和×××发布招嫖信息,如果有人要嫖娼就会按发布的信息上的电话打过来,就将客人的电话告诉前台,等客人到了以后前台就核对客人手机的后四位,看是谁拉来的客人,确定后就通知谁来接待,然后将客人带到二楼房间,最后由王某2领小姐让客人挑选。在佰泰温泉水疗与张某6做一样工作的还有阿某1、小宇、王某5。该会所的老板是范某1。王某2负责管理张某6等人,张某6到佰泰上班的时候王某2培训过张某6怎么接待客人,王某2让张某6每天发布信息吸引客人,请假要向王某2汇报,王某2还负责带小姐到房间让客人挑选。佰泰水疗卖淫的小姐有六个,价格从798到1198不等。吴某5让张某6顶一个月的班,赚的钱每人一半。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所举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合法性,能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1、王某2、杨某3、陶某、吴某5、张某6的犯罪事实,均可作为本案定案的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1、王某2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以容留、招募、雇佣等手段长期组织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杨某3、陶某、吴某5、张某6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范某1、王某2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3、陶某、吴某5、张某6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卷证据表明,被告人范某1自承包佰泰温泉水疗会所后通过组织、容留、招募、雇佣等手段长期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形成较为完整的色情服务体系,在本案中起到组织、管理等作用,并从中获利,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特征及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范某1及其辩护人杨子苑认为被告人范某1在本案中仅提供了场地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2在本案中虽仅在会所打工,但其在该会所中有相对稳定的工资和相应的提成,其工作职责主要负责管理该会所团队,安排和协调该会所相关事宜,是该会所的具体管理者,符合刑法意义上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故其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行为。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王雄认为被告人王某2的行为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陶某在会所内受雇于范某1等人,由会所安排其具体工作,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陶某等人在会所的安排下积极协助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被告人陶某认为其行为应定介绍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某2被公安机关从佰泰温泉水疗会所带至蒙自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非主动到案,可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王雄认为王某2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应以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不同定罪处罚,被告人吴某5、张某6在会所的安排下积极协助会所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的被告人范某1、王某2有相应的罪名及量刑标准,在定罪量刑上有所区别,不应再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吴某5、张某6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在侦破此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佰泰温泉水疗会所的笔记本、库存材料明细账、客人消费登记薄、嘉宾登记表、定房登记表、技师房服务用品登记表、技师服务单等证据依法进行了收集、扣押,并经负责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辨认,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有效,且客观真实地反应会所的营业情况,故被告人范某1及其辩护人杨子苑、被告人杨某3的辩护人杨煜峰、秦权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会所的营业数额不客观、不真实;被告人陶某认为其参与数额应以其手机内的数据为计算标准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范某1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蒙自市佰泰温泉水疗会所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杨某3、陶某、吴某5、张某6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6临时代替吴某5工作,到会所工作时间较短,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某1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2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3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
四、被告人陶云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
五、被告人吴某5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
六、被告人张某6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
七、随案移交的现金人民币3364.5元、手机七部(其中范某1二部:黑色OPPO牌,串号:864891025555944、黑面背灰iphone牌,串号:358778058253716;王某2二部:白面背金iphone牌,串号359246062465360、白色iphone牌,串号013153008461852;张某6一部:白色GiONEE牌,串号864693024404243;杨某3一部:白面背金iphone牌,串号359286068857590;陶云峰一部:白面背金iphone牌,串号359314061252765)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舒康
人民陪审员岳含
人民陪审员孙晓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