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惠东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粤1323刑初2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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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8〕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仕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惠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郭某1(另案处理)与雷某鱼(在逃)、赵某沙(另案处理)三人合股开设双双沐足店,并于同年11月10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租用惠东县白花镇加洲宾馆二、三楼开始经营。在经营沐足的同时,该沐足店还经营涉黄服务,组织卖淫女卖淫,雷某鱼为卖淫组织的总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及发放工资;郭某1为法人代表,平时负责沐足店的沐足师傅、做饭、搞卫生,有时还负责收银及发工资。被告人李某某和周某(另案处理)参与卖淫组织管理,担任部长和领班,负责管理卖淫女上钟、接待嫖客和收钱;杨某2(另案处理)负责沐足店白天收银、搞卫生、偶尔接待嫖客和安排卖淫女上钟;秦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8月19日到该沐足店上晚班,在沐足店负责望风,带客和搞卫生;李某某在该沐足店参与管理达半年后于2017年8月初离职。据查实,双双沐足店7月份营业额21万多元,8月1日至18日营业额为11多万元。2017年8月22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沐足店将周某、秦某、郭某1抓获,8月25日,在杨某2家中将杨某2抓获。同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碣镇将李某某抓获。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辩解称:我不同意构成组织卖淫罪,我只是在里面打工的,说是部长,一个月工资2800元,搞卫生之类工作我都做,部长只是挂名而已。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不持异议。二、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并不是该起犯罪的组织和策划者,只是一个普通的员工,所获得的收益较小,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参与卖淫组织的情节相对轻微,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具有坦白、从犯等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郭某1(另案处理)与雷某鱼(在逃)、赵某沙(另案处理)三人合股开设双双沐足店,该沐足店于2016年11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郭某1为双双沐足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当月15日三人与黄某2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惠东县白花镇加洲宾馆二、三楼开始经营沐足。在经营沐足的同时,该沐足店还经营涉黄服务,组织卖淫女卖淫,服务项目有168元打飞机、368元性服务(口交、调情、洗澡、提供性服务一次,时长60分钟);500元性服务(口交、调情、洗澡、提供性服务二次,时长90分钟)。雷某鱼为卖淫组织的总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及发放工资;郭某1平时负责沐足店的沐足师傅、做饭、搞卫生,有时还负责收银及发工资。周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参与卖淫组织管理,担任部长和领班,负责管理卖淫女上钟、接待嫖客和收钱;杨某2(另案处理)负责沐足店白天收银、搞卫生、偶尔接待嫖客和安排卖淫女上钟;秦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8月19日到该沐足店上晚班,在沐足店负责望风,带客和搞卫生;李某某在该沐足店参与管理达半年后于2018年8月初离职。据查实,双双沐足店7月份营业额21万多元,8月1日至18日营业额为11多万元。2017年8月22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沐足店将周某、秦某、郭某1抓获,8月25日,在杨某2家中将杨某2抓获。2017年12月26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碣镇将李某某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
2、到案经过,证实在2017年12月26日22时15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碣镇四甲简爱网吧旁边的爱情公寓305房将李某某抓获。
3、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卖淫组织的地点、现场方位、周边情况及概貌。
4、扣押清单,证实扣押上钟记账单29张及扣押手机一部。
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氯胺酮、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尿试剂检测,黄某1、梁某2、裴某2、梁某1、邓某、唐某2、刘某、呼欠欠、孙某、唐某1、李某1、杨某1、王某及被告人郭某1、周某、秦某、杨某2、李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
6、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唐某1的证言:我有卖淫的行为,工号是98号,有负责洗脚、推油、打飞机、波推、做爱等活动,工资是“老雷”通过微信号:×××给我转提成,只知道老板是叫“老雷”,周部长是负责收钱、带客人和介绍女孩子,周部长之前还有一位姓李的部长。被带回来的技师除了6号和88号之外都有卖淫行为。从双双沐足休闲中心工作的人说“莎莎”是老板才知道她是老板。
经证人唐某1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就是之前的李部长。
(2)证人唐某2的证言:我是给客人提供洗脚和按摩以及卖淫服务的,我有卖淫行为,工号是22号,我是从2017年2月到白花镇加洲宾馆卖淫的,而周部长是我们的领班,负责带客和收银,“郭某2”负责培训新人洗脚和按摩以及卖淫服务,杨部长是负责安排我们上钟卖淫的,“老雷”负责给我们介绍嫖客、拉拢卖淫女、收银、带客、发工资是通过微信转账工资给我们,微信号×××,微信昵称“陌陌”的就是“老雷”的,所有他转账过来的均是我卖淫所得的金额、小李是负责带客人上钟、打扫、端茶。
经证人唐某2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就是在双双沐足店负责管理的小李。
(3)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的工号是19号,从2016年12月开始白花镇加洲宾馆二楼至三楼的双双沐足按摩休闲中心卖淫,是部长负责安排上钟的,“老雷”的微信号是×××,微信名是夜场嗨场男神,在沐足店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后他就把微信名改成陌陌,他主要负责介绍嫖客、拉拢卖淫女、收银和带客,我的工资和提成是“老雷”通过微信号×××或者现金给我的,周部长是负责接客,法人是郭某1。来了客人之后,如果客人提出要做爱,郭某1和周部长、杨部长、“老雷”其中一人在岗的话,就会告诉客人,打飞机、推波、按摩、口交、做爱相关的价格以及服务时间,客人同意之后,在岗的就会用对讲机告诉我们技师上钟提供卖淫服务。郭某1和周部长、杨部长、“老雷”安排技师是根据办公室上的技师牌安排技师的。在周部长之前有一个叫李某某的部长(微信号×××,昵称凉辰梦瑾空人心),他做部长有半年时间。
(4)证人邓某的证言:我知道该加洲沐足城有嫖娼的服务,之前一次我跟王某去加洲沐足城,我在二楼洗脚,王某在三楼嫖娼。
(5)证人黄某1的证言:2017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我到我租房对面的加洲宾馆按摩,我上到其二楼,有一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问我需要按摩还是推油,然后他安排69号女技师带我到302房按摩,后面就被公安机关带过来调查了,302房间的女技师没有提供性服务给我。
(6)证人王某的证言:我在一、两个月前有过一次按摩,我是和我朋友邓某一起来的,他去沐足,我去三楼按摩,当时那个按摩女和我一起脱光衣服在床上,按摩女帮我按了一下,然后我们就做爱。
(7)证人梁某1的证言:2017年8月21日23时30分左右,二楼那名高个经理带我到旁边的房间里跟我说有一条龙服务,价格为368元,我答应后他便带我到三楼的房间里面,那女的就准备一些按摩以及做爱的工具,然后女的撕开避孕套给我套上时,公安机关就进来了。
经证人梁某1辨认,其辨认出周某就是向其收取嫖资的部长,辨认出裴东茹就是其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在白花镇加洲宾馆二三楼沐足场308按摩的女技师,辨认出秦某就是望风的服务员。
(8)证人杨某1的证言:2017年8月21日23时许,我在302房给客人上钟,当正在给客人按头部和背部时,公安机关就进来,然后把我带走了。除了沐足和按摩就没有其他服务,沐足场由一个女的叫做“师傅”和一个姓雷的经理负责管理,“周师傅”负责收钱,雷经理负责发工资给我。
经杨某1辨认,其辨认出黄某1就是在加洲宾馆三楼302房按摩的人。
(9)证人刘某的证言:我是在2017年8月20号开始到惠东县白花镇沐足城三楼内卖淫,被传唤的十八个人中,我和68号技师有提供卖淫的服务,白色偏胖的女人负责帮我介绍服务。在2017年8月21日19时左右,我在惠东县白花镇加洲宾馆2-3楼上班,到22时经理叫我到二楼负责接客,一个45岁左右男子表示同意并转账给经理,我便把他带去二楼208房间准备一些按摩推油用的工具,帮他按摩接着打飞机,完事后在23时30分左右就被公安机关带过来了。周部长帮我安排过2次上过钟(卖淫)服务。
(10)证人孙某的证言:我在惠东县白花镇加洲沐足城三楼内提供卖淫,在8月20日过来惠东,然后我在加洲沐足城上过2个钟(做爱),是我朋友带我过来,说她认识郭某1,然后把我介绍给郭某1。
(11)证人裴某1的证言:“老雷”负责加州宾馆2-3楼的全面工作,老板娘有上钟提供卖淫的服务,白衣服微胖女子是技师师傅。一般都是部长安排上钟卖淫,周经理之前有一个李经理(微信号×××,昵称凉辰梦瑾空人心)。
经证人裴某1辨认,其辨认出唐某1就是在加洲宾馆卖淫的女技师,辨认出周某就是在加州宾馆沐足中心带客收银和安排技师上钟的人,辨认出梁某1就是在加洲宾馆三楼308房按摩的人,辨认出秦某就是在加洲宾馆负责看风和做服务员的人,辨认出郭某1就是在加洲宾馆担任技师培训工作和煮饭的人,辨认出杨某1就是在加洲沐足提供打飞机服务给客人的人,辨认出雷某鱼就是加洲沐足的负责人,辨认出杨某2就是安排上钟的杨部长。
(12)证人呼欠欠的证言:“老雷”是老板,负责介绍嫖客、拉拢卖淫女、收银、带客,记录每个技师每天的提成及发提成给我们,法人代表是“师傅”郭某1,负责做饭、打扫、带客、同时也是技师,周部长负责带客、介绍项目、偶尔收银,杨部长负责带客、介绍项目、拉客,服务员负责带客、还帮忙打扫房间,倒水之类。
经证人呼欠欠辨认,其辨认出秦某就是加洲沐足的服务员,辨认出周某就是加洲沐足的周部长,辨认出雷某鱼就是双双沐足店的老板,辨认出郭某1就是双双沐足店的“师傅”。
(13)证人梁某2的证言:我于2017年7月份开始在加洲沐足负责沐足和按摩工作,我有提供卖淫服务,加洲沐足平时是“老雷”在管理,“老雷”负责给我们发工资,郭某1负责煮饭打扫卫生及上钟洗脚,周某负责带我们上钟跟客人介绍服务及收钱,小服务员负责端茶倒水收拾房间。周部长之前是一个叫李某某的部长,他在双双沐足城担任部长半年后离职,他也有带客并向客人介绍卖淫的项目。
经证人梁某2辨认,其辨认出李某某就是双双沐足城担任部长,带客介绍卖淫项目半年后离职的部长。
(14)证人黄某2的证言:在2016年11月份,一名四川籍女子和她老公带着郭双秋和一个说普通话的男子说想租我的加州宾馆2-3楼用来经营沐足,双双沐足按摩休闲中心开张之后,郭某1是法人代表,四川籍女子和铁涌籍男子是老板,“老雷”负责全部业务。“老雷”是用银行卡将租金刷给我一楼前台的POS机。
经证人黄某2辨认,其辨认出李某某就是管理员之一。
(15)证人李某2的证言:2006年11月14日黄某2将加洲旅馆二三楼租给了别人经营沐足按摩。直到今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该沐足按摩店被公安机关查获有卖淫嫖娼行为,知道有一名外省女子(年约35岁,身高160CM左右,身材微胖)是老板。
经证人李某2辨认,其辨认出李某某就是沐足按摩店的管理人员。
7、同案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1)同案犯郭某1的供述:2016年9月份我和“老雷”、“四川婆”商议在惠东县白花镇加洲沐足城开设卖淫场所,其中三楼经营卖淫项目,并且我、“老雷”、“四川婆”为惠东县白花镇加洲沐足城的股东,2016年11月让我占0.5的干股作为法人代表用我的身份办证。开设之后我作为师傅负责做饭搞卫生,但沐足城是在2017年6月份下旬才开始有卖淫女,卖淫女是朋友介绍过来的。其中“小孩子”是负责望风放哨、端茶递水、打扫房间。“老雷”负责定价、一手包办卖淫女的介绍等。白天营业时间有提供卖淫活动,杨某2负责白天的管理,包括收取嫖资,安排技师,介绍卖淫活动。我负责签名确认微信截图中关于卖淫项目一条龙的项目价钱以及时时彩的交易,洗脚、按摩做饭的活动。李部长负责带客、介绍卖淫项目、打扫房间、望风放哨,但是在2017年8月份离职。
经郭某1辨认,其辨认出李某某就是双双沐足店的李部长。
(2)同案犯杨如芬的供述:我从2017年2月份开始在惠东县白花镇加洲宾馆二楼至三楼的双双沐足按摩休闲中心负责下午一点钟至晚上八点钟的全部工作,包括收银、安排技师上钟、搞卫生,晚上八点钟将下午的所有情况交接给雷公和周经理,白天的帐是由技师上完钟后写好便条同时把钱交给我。周某负责晚班的收银、安排技师上钟、带客人去房间;郭某1是法人代表,负责做饭搞卫生、培训沐足;“小朋友”是服务员;“雷公”是给我们发工资的总负责人。周部长之前是李部长负责上晚班,老雷叫我交接班的时候讲白班及嫖资交给“小李”李部长。
经杨某2辨认,其辨认出李某某就是之前负责双双沐足管理的人。
(3)同案犯秦某的供述:我于2017年8月19日前后经朋友杨行介绍到惠东白花加洲宾馆任服务员至今,主要负责晚上20时至次日凌晨4时的望风、端茶倒水和收拾房间。我知道加洲沐足存在人员组织卖淫嫖娼情况,加洲宾馆法人代表是郭某1,但实际负责人是“老雷”和周部长,周部长负责晚上的接待工作以及介绍技师卖淫女,“老雷”是该场所的经理及总负责人,负责该场所的全面工作,郭某1负责教卖淫女洗脚按摩及做爱的技巧和手法。
经被告人秦某辨认,其辨认出杨某2就是在加洲宾馆负责白天接客和带客安排上钟的人,辨认出雷某鱼就是负责加洲宾馆全面工作的老板“老雷”,辨认出周某就是负责带客和收钱的周部长,辨认出郭某1就是双双沐足店的师傅。
(4)同案犯周某的供述:我于2017年7月30日经经理雷飞介绍到加洲沐足城工作,我是服务员领班,加洲沐足城开设有洗脚、按摩、打飞机、一条龙、大钟一条龙等服务,客人先买单再做服务,现金或者微信给我,然后把卖淫女的技师号和收取金额记在账本上。郭某1是法人代表,“雷公”是负责给我们发工资和宾馆的全面工作,秦某负责望风放哨、端茶递水及收拾清理房间
经周某辨认,其辨认出杨某2就是在加洲宾馆负责白天带客、打扫卫生、上钟的人,辨认出秦某就是负责打扫卫生、端茶递水、望风放哨的人,辨认出郭某1就是双双沐足店的法人代表,辨认出雷某鱼就是双双沐足店的老大“老雷”。
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我于2016年11月底到2017年8月初在惠东县白花镇加洲宾馆打工。我在加洲宾馆二楼的双双沐足城负责送茶水、收拾房间、收银和带客。我负责夜班,晚上8点到第二天凌晨4点。有客人来我就问他们是洗脚还是按摩,如果是洗脚,我就带他们到洗脚房,安排洗脚技师;如果是说按摩,就先带到一个房间。交由雷某鱼跟他们详谈,然后有技师带他们到按摩房。有时候客人说洗脚,雷某鱼也会去介绍一下其他服务。收银有时候我收,有时候雷某鱼收,收银方式有现金、微信和刷卡,每天下班前我会把当天收到的钱给雷某鱼,杨某2上白天班,工作内容和我一样,杨某2下班前将记有技师牌号及金额的账单给我,然后我就和杨某2交来或微信转账的钱点算一下是否对数,对数后,我将钱的账单收好,到我下班时,我将一整天的钱和账单对好后交给雷某鱼交;郭某1负责做饭,也是洗脚技师,还给其他技师做洗脚培训和礼节培训。我知道雷某鱼和赵某沙是老板,我一个月工资是2800元,另有300元左右提成,我的工资是雷某鱼发的。双双沐足城有洗脚、按摩、推油、一条龙服务。有三四名技师专门洗脚,有七、八名技师是按摩和卖淫。雷某鱼告诉我收多少钱,我就知道技师上的什么钟。
经被告人李某某辨认,其辨认出杨某2就是白天搞卫生、带客人及安排上钟的部长;辨认出雷某鱼就是负责全部工作的老板;辨认出周某就是接替其工作负责晚上带客收银的部长;辨认出赵某沙就是双双沐足店的老板之一,郭某1就是技师师傅。
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李某1、孙某、唐某1、裴某1、唐某2、梁某2、呼欠欠、梁某1、刘某等因从事卖淫被处行政处罚。
10、微信资料信息,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的梁某1、裴某1、唐某1、呼欠欠、梁某2、唐某2、李某1及被告人郭某1、杨某2、周某、李某某微信信息情况,经其本人指认,确认无误。
11、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微信号×××,昵称凉辰梦瑾空人心)与微信备注名为“老雷”,昵称为陌陌,微信号为×××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并经被告人李某某签名确认。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本院庭审笔录、光盘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定性不当,因被告人李某某不是组织卖淫者,没有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而是组织卖淫者聘请的工作人员,每月领取工资,按照组织卖淫者的安排工作,在组织卖淫活动中没有控制权,是为他人的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协助、帮助,其行为与组织卖淫者的性质和作用不同,其与同案犯周某、杨某2的地位和作用相同,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卖淫罪,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李某某关于该项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量刑时将结合被告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工作时间。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部分,予以采纳,不符部分,不予采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的《量刑建议书》不能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泳通
人民陪审员姚强
人民陪审员叶卓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玮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