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辰溪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湘1223刑初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2018-07-13
审理经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公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1龙某、2包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3胡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6日、6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1龙某及其辩护人高景行、被告人2包某、3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建议,2018年4月3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8年4月26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1龙某经营通道县金御蓝湾商务会所,聘请被告人2包某全权负责商务会所的日常事务管理,并参与分红;聘请被告人3胡某负责接待嫖娼男子、安排妇女卖淫等。对卖淫女性进行统一编号,按照三种不同价位为嫖娼男子提供服务,并为卖淫女性统一提供食宿,卖淫所得统一结算、分成,利用该会所一楼营业场地,组织向某琴、李某妹、刘某梅、向某、潘某、秦某春(另案处理)等人从事卖淫活动。2016年9月9日,在怀化市公安局的统一指挥下,辰溪县公安局民警对通道县金御蓝湾商务会所突击检查,在一楼包房内现场查获两对卖淫嫖娼人员。被告人1龙某主动到案,被告人2包某、3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1龙某、2包某、3胡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1龙某、2包某以组织、容留等方式,纠集妇女多人卖淫,从中牟利;被告人3胡某为组织卖淫的1龙某、2包某运送人员,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1龙某、2包某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3胡某的刑事责任。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1龙某系主犯,被告人2包某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1龙某辩解:1、她不知道金御蓝湾商务会所一楼是卖淫场所。2、她被豪哥欺骗,豪哥叫她自动投案。3、豪哥是金御蓝湾商务会所的老板,让她去会所上班,给她每月开3000元的工资管钱。辩护人高景行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1龙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2包某、3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1龙某经营通道县金御蓝湾商务会所,并利用该会所一楼营业场地,组织向某琴、李某妹、刘某梅、向某、潘某、秦某春(另案处理)等人从事卖淫活动。经营期间,被告人1龙某聘请被告人2包某全权负责商务会所的日常事务管理,并参与分红;聘请被告人3胡某负责接待嫖娼男子、安排妇女卖淫等。被告人1龙某通过被告人2包某对金御蓝湾商务会所的管理,对卖淫女性进行统一编号,按照三种不同价位为嫖娼男子提供服务,并为卖淫女性统一提供食宿,卖淫所得统一结算,商务会所则根据不同的价位与卖淫女性进行分成。2016年9月9日,在怀化市公安局的统一指挥下,辰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对通道县金御蓝湾商务会所进行突击检查时,在一楼包房内现场查获两对卖淫嫖娼人员。被告人1龙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2包某、3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陆艳菊的证言,证明她于2015年开始在通道县金御蓝湾商务会所从事收银工作。该会所分为二楼和一楼,二楼是正规的足浴和按摩。一楼是卖淫的场所,一楼有十个包房,每个包房有不同的门牌号,是字母V加三个数字,其中一间包房是专门给卖淫女等待嫖客的地方。他们会所提供卖淫是这样:客人来到会所前台,由杨盛利接待给客人换鞋,换好之后,妈咪3胡某接待客人询问客人需要什么服务。若是客人是来嫖娼的,3胡某就将客人安排在一楼的包房,推荐三种嫖娼价位599元、699元、799元,然后让客人选择,再根据客人选择的价位,安排相应的卖淫小姐进入包房进行卖淫服务。客人和小姐进行完性交易之后,客人再出来,在她那里买单结账。他们会所为卖淫小姐提供卖淫场所,并为卖淫小姐提供卖淫的对象,还提供卖淫小姐的食宿等服务,卖淫所得统一结算。会所平时是对卖淫小姐进行管理的,包括培训礼仪、培训专业、给每个人指定一个三位数的工号等等。2016年8月份1龙某、2包某二人才入股进来并接管会所,现在的老板是1龙某、2包某、夏总,2包某在会所进行管理。2016年8月初的时候,1龙某带着2包某过来,召集所有的员工和卖淫小姐、足浴技师开会,宣布会所由2包某进行日常管理,要大家叫2包某为包总,还要大家听从包总的安排。2包某每天都在会所,特别是晚上营业期间,他负责会所所有的大小事务,安排、监督、管理会所营业期间的所有员工、卖淫小姐、足浴技师。他们的模式是前台收银暂时保管,交班之时就把营业额放进前台的保险柜里面,然后2天或者3天老板就来取一次,现在是老板1龙某来取钱的事实。
2、证人杨仕广的证言,证明通道县金御蓝湾商务会所一楼是容留、组织卖淫小姐卖淫的地方。他于2016年8月底到金御蓝湾商务会所上班,在二楼当服务员,2包某负责会所日常管理。
3、证人杨盛利的证言,证明他于2016年3月份在通道县金御蓝湾商务会所上班,在前台负责收发客人鞋子的工作。金御蓝湾商务会所有卖淫场所,有三种不同价位的小姐服务。2包某为中心负责人。
4、证人刘某梅、彭某星、向某琴、王某伟的证言,证明他们于2016年9月9日在金御蓝湾商务会所一楼卖淫嫖娼时被抓获刘某梅与向某琴还证明金御蓝湾商务会所一楼是卖淫场所,会所至少有9个卖淫小姐,会所对卖淫小姐实行统一编号,服务分ABC牌三种价位,根据客人要求轮流上钟,小姐按不同服务价位提成,五日结账一次,会所统一安排食宿。2包某是会所的总经理,管理会所的日常事务;3胡某是一楼的妈咪,安排小姐接待男客事宜。
5、证人李某妹、向某、潘某、秦某春、彭某的证言,分别证明她们在金御蓝湾商务会所从事卖淫活动。金御蓝湾商务会所一楼为卖淫场所,会所对卖淫女实行统一编号、安排食宿,对卖淫女性按照不同价位安排服务、进行提成。3胡某负责一楼的管理工作,接待男客人,送进房间,安排卖淫女按不同价格服务。包总负责会所的管理和发放她们的工资。
6、被告人1龙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她在通道县开了一个金御蓝湾商务会所,实际上是一个卖淫的场所。2016年7月份,她从一个朋友“豪哥”那里以59万元现金将金御蓝湾商务会所转让过来。会所主要服务项目包括足浴、按摩、推油及特殊服务(指卖淫),工作人员都有现成的。2016年8月2日,她经营金御蓝湾商务会所正式开业。会所分为一楼和二楼,二楼是正规的足浴,一楼是专门卖淫的地方。客人选择正规的足浴等,就至二楼。客人选择嫖娼,就由3胡某直接带客人到一楼的包房,安排客人在包房等,然后给客人介绍三种价位的服务:799元、699元、599元的全套服务。并按照客人选择价位不同安排不同的小姐到包房进行卖淫服务。一般由3胡某叫工号,再进入包房进行服务。会所一共两个管理人员,一楼楼层管理员3胡某,也就是卖淫小姐称呼的妈咪,主要负责接待客人,推荐客人服务项目、安排卖淫小姐给客人服务,负责招募小姐和给新来的小姐进行培训。2包某负责管理除账务外的其他所有事情。她接手会所后,2016年8月2日开始至2016年9月9日被查获,共营业38天。会所多的时候有10多个卖淫小姐上班,少的时候有4个卖淫小姐。会所每天接待10个左右的客人嫖娼,会所整个8月份全部营业额53万多元,利润为5万多元。
7、被告人2包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7月份,他经姓夏的朋友介绍说通道有一个洗浴中心缺一个经理人选。叫他跟洗浴中心1龙某联系。1龙某知道他一直在足浴这块工作,对他比较满意,他和1龙某见面洽谈,1龙某给他开出月底薪5000元外加利润5%的提成,他就答应了。中途1龙某有一天带他到金御蓝湾商务会所熟悉情况。一楼一共有9个包房,都是字母V开头,后面加三个数字,有V555、V666、V777等。卖淫小姐都是有工号的,三位数字,有5开头的也有8开头的。2016年8月2日他就到会所上班,他第一天上班是晚上7点钟开门营业,在当天晚上7点钟之前,1龙某带他到会所二楼一间最大的足浴技师房里面开会,召集所有的卖淫小姐、足浴技师、管理人员,1龙某宣布从今天起由他担任会所的经理,负责会所的一切事务管理,一楼管理员3胡某、二楼楼层管理员杨仕广、小何。一楼所有卖淫小姐、二楼所有足浴技师都要听从他的安排。然后到晚上7点多的时候,会所正式开门营业。当天晚上生意很好,仅一楼卖淫的楼层接到的嫖客就有20多个,当天的营业额都放在前台的保险柜里面,第二天白天交班之后,打好移交,有专门的股东来取钱,1龙某交代他,不要插手账务方面的,1龙某每天自己来收营业款。3胡某是妈咪也是一楼楼层管理员,主要就是负责接待客人,推荐客人服务项目,安排卖淫小姐给客人服务,还有就是负责招募小姐和给新来的小姐进行培训。服务项目要分一楼和二楼。一楼是卖淫的,服务项目分ABC收费价位,分别是799元、699元和599元。服务内容就是根据客人的需要进行卖淫服务。三种价位卖淫小姐接待客人分成的金额420元、370元、320元,会所每5天和卖淫小姐结算一次。平时多的话有10多个卖淫小姐上班,少的时候有5-6个卖淫小姐。会所每天的营业额有一万多元,多的时候有二万多和三万多元的,他来的这8月份期间,会所的全部营业额是53万余元。
8、被告人3胡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7月底的时候,一个叫夏总的人通过燕子认识了她,夏总邀她去他在通道县开的金御蓝湾商务会所去负责接待。之后在2016年8月1号她就到了金御蓝湾商务会所,8月8号她开始正式上班。会所开设在通道县金帝豪酒店旁边,总共有二层楼,一楼主要是容留小姐卖淫的,二楼是正规的足浴场所,卖淫小姐的宿舍也是在二楼,一共有9间房。会所是24小时营业,她是19时许上到半夜3点,每天都会有6个左右的卖淫小姐坐台,同时有2个卖淫小姐是24小时值班。她上班的时候偶尔会给小姐点一下到,点完她会到男宾部门口的服务台上,小姐都会坐在待钟房等上钟指卖淫,当服务员将嫖客带进来后会告诉她是去一楼还是二楼,如果是去二楼的话就直接上二楼去正规的足浴,去一楼的等于客人是要嫖娼,她就带着嫖客进入一间客房,然后让嫖客在房间里面等,接着她就走到待钟房叫一个技师指卖淫小姐去给客人服务指卖淫。当技师开始给客人服务的时候,她就会拿一个本子进行记录,把房间号、手牌号、技师号、上钟时间以及客人做多少钱的服务都记着,方便小姐和前台对账。金御蓝湾商务会所提供ABC三种卖淫服务,A服务就是全套799元,B服务全套699元,C服务599元,还有一个快餐是399元。包总负责所有的事情,她负责一楼的管理,有时候她忙不过来,包总就会来帮忙。她负责接待工作,嫖客来了,她将他们带入房间等待,然后去将卖淫小姐带到房间供客人嫖娼。客人挑中后,她就会用一张纸记录,把房间号、手牌号、技师号、上钟时间以及客人做多少钱的服务,以便于卖淫小姐和前台对账,方便领钱。还有就是他们前台有一个回访本,如果客人投诉比较多的话,她和包总都会对小姐的礼貌用语等进行培训学习。
9、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9月9日,辰溪县公安局民警对金御蓝湾商务会所进行检查。在相关工作人员3胡某休息室桌子上发现三本笔记本,一本写有日报表、考勤表。在前台抽屉里发现大量会员充值卡,在一台电脑桌上提取员工档案资料。并对涉案物品依法进行扣押。
1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辰溪县公安局依法对金御蓝湾商务会所所查获的笔记本、会员卡、收据等进行扣押。其中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被返还给会所。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多分辨认笔录,证明三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金御蓝湾商务会所的工作人员及卖淫女性对三被告人进行的辨认,及被抓获嫖客与卖淫女性相互辨认。
12、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金御蓝湾商务会所,以及中心现场的场景与概貌。
13、辰溪县公安局辰公(治)决字(2016)第0474、0475、0476、04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彭某星与刘某梅、王某伟与向某琴因2016年9月9日在金御蓝湾商务会所嫖娼卖淫被辰溪县公安局抓获,决定行政拘留的事实。
14、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1龙某、2包某、3胡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
15、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3胡某、2包某被传唤到案。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1龙某主动到案。
16、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1龙某、2包某、3胡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表情自然,思维清晰,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1龙某、2包某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妇女多人从事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3胡某为组织卖淫的被告人1龙某、2包某运送人员,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1龙某、2包某犯组织卖淫罪、3胡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成立。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1龙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2包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1龙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在二次庭审中均翻供,故不予认定为自首。归案后,被告人2包某、3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证人陆艳菊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2016年8月份1龙某接管金御蓝湾商务会所进行经营,是会所现任老板,1龙某聘请2包某任会所经理,负责所有事务管理,并在8月2日晚上开会宣布。1龙某对金御蓝湾商务会所的经营状况已作了解,明知会所一楼为卖淫场所,并将卖淫作为会所的主要经营项目,亲自收取前台营业款负责会所资金运作。会所对卖淫女性有统一编号,对卖淫项目有不同分类,并根据不同价位进行提成,具有明显的管理职能。故被告人1龙某关于她不知道金御蓝湾商务会所一楼是卖淫场所;豪哥是金御蓝湾商务会所的老板,叫她去会所上班,给她每个月开3000元的工资管钱的辩解以及辩护人高景行认为被告人1龙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均与查证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1龙某称她被豪哥欺骗,是豪哥叫她自动投案的辩解,无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1龙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2包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3胡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1龙某即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2包某即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3胡某即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顺晟
审判员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