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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兵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1   阅读:

审理法院:万载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赣0922刑初21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组织卖淫罪

裁判日期:2019-03-07

审理经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8]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兵犯组织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兵及其辩护人李春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初至8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兵租下万载县城景福主题宾馆三楼的六个房间(分别是3017、3018、3019、3020、3021、3022房间),招募卖淫女张某、汤某、张某娟、温某、杨某进行卖淫活动,双方约好五五分成。同时,张某兵安排廖波、袁某、石某、易祖平等人散发招嫖小卡片、接待嫖客、收取嫖资,张某、汤某等人经嫖客挑选后在张某兵所租的房间内为嫖客提供性服务。2017年8月15日晚,万载县公安局巡特警民警抓获正在发放招嫖卡片的袁某、石某,被告人张某兵得知后前往巡特警大队门口了解情况时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兵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兵自愿认罪,但认为是主动投案自首的,对其他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李春辉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经营时间较短,被告人很少参与管理,并且其系主动投案,请求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兵租下万载县城景福主题宾馆三楼的六个房间(分别是3017、3018、3019、3020、3021、3022房间),8月12日至15日期间,招募卖淫女张某、汤某、张某娟、温某、杨某进行卖淫活动,双方约好五五分成。同时,张某兵安排廖波、袁某、石某、易祖平等人散发招嫖小卡片、接待嫖客、收取嫖资,张某、汤某等人经嫖客挑选后在张某兵所租的房间内为嫖客提供性服务。2017年8月15日晚,万载县公安局巡特警民警抓获正在发放招嫖卡片的袁某、石某,被告人张某兵得知后前往巡特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兵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廖波、袁某、石某、张某、汤某、张某娟、温某、杨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兵在万载县城景福主题宾馆三楼组织多名卖淫女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兵庭审中明确表示前往巡特警大队是去说明情况,而巡特警大队亦证实其系主动到巡特警大队投案的,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故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兵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兵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萌辉

人民陪审员赖晨明

人民陪审员刘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谌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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