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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中刑一终字第209号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宜中刑一终字第20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6-05-05


审理经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谌建文、涂武斌、胡杰文、陈某某、陈剑锋、易功名、陈某某、罗浩航、谢栋良、孙紫兵、曹某某、杨某某、刘永涛、卢某某、喻思龙、付某某、谢雷、梁嵩、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陈剑锋、易功名、陈某某、谌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高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谌建文、涂武斌、胡杰文、陈剑锋、罗浩航、谢栋良、孙紫兵、曹某某、杨某某、刘永涛、卢某某、喻思龙、付某某、谢雷、梁嵩、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谌建文、胡杰文、涂武斌、陈剑锋、罗浩航、谢栋良、孙紫兵、杨某某、刘永涛、卢某某、喻思龙、付某某、谢雷、梁嵩、杨某某、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易功名、陈某某、曹某某、谌某某,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一、聚众斗殴

2015年1月22日晚,被告人涂武斌邀集被告人孙紫兵、谢雷、喻思龙、罗浩航、杨某某和周某(已判刑)、涂佳、珊珊(系涂武斌女朋友)等人到新余昌付农庄吃饭、唱歌为其庆祝生日。23日凌晨,被告人涂武斌让廖某叫服务员给KTV包厢延时,廖某不愿去,珊珊与廖某(已判刑)发生争执、打架。被告人涂武斌推了廖某。廖某将被打情况告诉了其男友陈某2及陈某2的手下即被告人谌建文。当日15时许,被告人谌建文与被告人涂武斌相互辱骂后约点子到绿博宾馆处斗殴。随后,被告人涂武斌纠集被告人孙紫兵、罗浩航、杨某某、喻思龙、谢雷、杨某某、刘永涛和龚岳飞、武汀(已另案起诉)、钟波、晏鹏等人到英伦宾馆楼下集合。远在外省的被告人梁嵩接到被告人涂武斌叫人打架的电话后,打电话给被告人卢某某要其带人与被告人涂武斌等人集合。被告人喻思龙驾驶赣C×××××福特蒙迪欧小车载着被告人谢雷、杨某某等人前往武某家拿了十余把刀。后众人在瑞阳大道惠恩大酒店建筑工地上集合。分发完刀具后,被告人孙紫兵驾驶赣C×××××沃尔沃越野车载着被告人涂武斌;被告人罗浩航驾驶赣C×××××本田CR-V越野车载着“几几”等人;龚岳飞驾驶赣C×××××现代名图小车载着“骚古”等人;被告人刘永涛驾驶赣C×××××帕萨特小车载着数人;钟某驾驶赣C×××××帕萨特小车载着武某等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赣C×××××本田雅阁小车载着被告人卢某某等人,共六部小车往瑞阳大道人之常情饭店方向搜寻谌建文一方。被告人喻思龙驾驶赣C×××××福特蒙迪欧小车带着被告人谢雷、杨某某等人前往汽运城加油。

被告人谌建文纠集了胡杰文、陈剑锋、付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曹某某、谢栋良、易功名和邓某1、陈海安、黄某1(三人已判刑)、陈某3、伍某1嘉(二人因未满十六周岁对其终止侦查)、陈某4、邓某2、谌鹏、刘某5、谌佳峰、付鹏、马某2锋等二十余人到高某市绿博宾馆附近一工地集合。谌佳峰从灰埠驾驶赣C×××××福特蒙迪欧小车赶来高某与被告人谌建文集合。陈某4驾驶赣C×××××比亚迪越野车接了被告人陈某某和邓某2、邓某1后与被告人谌建文等人集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C×××××斯柯达小车和被告人陈剑锋、付某某从被告人陈剑锋老屋拿了刀具后,与被告人胡杰文、易功名等人驾驶的赣C×××××本田凌派小车在灰埠希岭山庄碰面后,被告人陈某某、陈剑锋、曹某某、胡杰文、易功名、付某某和马某2锋、陈某3、黄某1、付鹏、谌鹏、谌翔等人一起来到绿博宾馆附近的工地集合。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C×××××斯柯达小车到绿博宾馆处接从灰埠赶来的陈海安、伍某1嘉、“力财”(身份不详)等人。被告人谢栋良驾驶赣C×××××马自达小车拿了刀具后从杨某来到高某九州宾馆接了熊某等人后与被告人谌建文集合。刘某5驾驶白色三菱越野车载着数人也赶来与被告人谌建文等人集合。众人碰面后,被告人谌建文要大家分刀具。分发完刀具后,陈某4驾驶赣C×××××比亚迪越野车载着被告人陈剑锋、付某某、陈某某和马某2锋、邓某2、邓某1;谌佳峰驾驶赣C×××××福特蒙迪欧小车载着黄某1、陈海安等;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C×××××斯柯达小车载着被告人曹某某和陈某3、伍某1嘉等人;被告人易功名驾驶赣C×××××本田凌派小车载着被告人胡杰文和付鹏、谌鹏等人;被告人谢栋良驾驶赣C×××××马自达小车载着熊某等人;刘某5驾驶白色三菱越野车载着数人,共六辆小车从新320国道方向往瑞阳大道方向搜寻被告人涂武斌一方。

在瑞阳大道聚富山庄附近,被告人谌建文方发现了对方车辆便立马掉头追赶。被告人涂武斌方刚好行驶至人之常情红绿灯十字路口等红灯,被告人谌建文方驾车追来,被告人陈某某、谢栋良、易功名和谌佳峰、刘某5、陈某4等人驾驶六部小车拦在被告人涂武斌方车的后面和左侧,被告人谌建文、陈某5、付某某、陈某某和伍某1嘉、付鹏、谌鹏、陈海安等二、三十人从车上下来持刀分别砍了对方被告人罗浩航驾驶的白色CRV越野车、龚岳飞驾驶的白色现代名图小车、被告人孙紫兵驾驶的棕色沃尔沃越野车、钟某驾驶的钛金色帕萨特小车、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白色本田雅阁小车。被告人孙紫兵驾驶沃尔沃越野车加大油门来回倒车撞开对方砍车的人,将被告人付某某撞到一辆白色小轿车下,将陈海安撞到其越野车底下,还撞伤了伍某1嘉,接着又撞坏两辆小轿车,致其自己越野车被撞坏开不动才罢休。被告人罗浩航等人也分别从六辆小车上下车持刀砍对方的车,并且有人与被告人谌建文等人对砍。

双方斗殴致使双方共十辆小车受损、八名无辜群众蓝某、肖某1、况其文、何某、晏某1、郑某、辜某、聂某的车辆受损,道路交通堵塞。被告人罗浩航驾驶赣白色本田CR-V越野车逃至高某市瑞阳新区撞到刘某1驾驶的赣C×××××白色丰田威驰小车,致使丰田小车受损,刘某1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海安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谌建文等十九名被告人的家属代各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蓝某、肖某1、况其文、何某、晏某1、郑某、辜某、聂某、刘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涂武斌、孙紫兵、陈某某、罗浩航、易功名、陈某5、曹某某、谢栋良、杨某某、卢某某、喻思龙、谢雷、梁嵩、付某某、杨某某、刘永涛的供述,胡杰文、陈某某、谢栋良、卢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蓝某、晏某1、郑某、况其文、辜某、何某、肖某1、聂某、刘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1、龚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修理清单及发票,扣押刀具照片及被损车辆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机动车信息表,高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5]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085号法医鉴定报告书,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同案人陈某3、伍某1嘉、邓某3、陈海安、黄某1的供述,证人廖某的证言,天网监控录像,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材料,办案说明,谌建文一审期间辩护人提交的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确认。

二、寻衅滋事

因伍某2欠刘某3的高利贷,刘某3带着肖某2、赵某去问伍某2的账,伍某2与刘某3等人发生争执打斗,伍某2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谌建文。2014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谌建文和伍某2纠集被告人胡杰文、易功名、陈剑锋、陈某某、谌某某和邓某1、陈某4、谌鹏、陈海安等二三十人与对方约点子打架。被告人谌建文、易功名和陈某4、谌鹏、伍某2等人驾驶白色三菱越野车、金色比亚迪S6越野车、红色本田思域小车、红色凌派小车等四五辆车来到高某市高某大道老油厂,发现对方的人站在租车行门边上的一辆无牌(赣C×××××)白色思域车旁。谌鹏驾驶白色三菱车直接撞向白色思域车,导致无辜群众卢某的白色思域车和一辆车牌号为赣C×××××的黑色伊兰特小车多处被撞坏。随后,被告人谌建文和陈某4拿着玩具枪,被告人胡杰文、易功名、陈剑锋、陈某某、谌某某和邓某1、陈海安等人拿着钢管焊接的柴刀在邹某修理厂搜人滋事,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经高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思域车损失价值3225元,黑色伊兰特小车损失价值1695元,共计4920元。

事发后,被害人卢某、马某1被损坏的车辆被被告人谌建文等人修复。被害人马某1对被告人谌建文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陈某5、谌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陈某5的辨认笔录,同案人邓某3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卢某、马某1的陈述,证人邹某、刘某2的证言,高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4]19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易功名的当庭供述,证人肖某2、刘某3、刘某4的证言,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一审期间的辩护人提交的谅解书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孙紫兵于2015年1月26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规劝被告人涂武斌投案自首。被告人涂武斌于2015年1月26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付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陈剑峰于2015年2月9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规劝同案犯伍某1嘉投案自首。被告人谌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梁嵩于2015年2月2日到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永涛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高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涂武斌、孙紫兵、陈某某、罗浩航、易功名、陈剑锋、曹某某、谢栋良、杨某某、卢某某、喻思龙、谢雷、梁嵩、付某某、杨某某、刘永涛在交通要道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易功名、陈剑锋、谌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在高某大道老油厂附近一修理厂寻衅滋事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提出其没有参与这次寻衅滋事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谌建文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谌建文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而应定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谌建文和被告人涂武斌双方为争强耍横,约好斗殴的时间、地点,又分别纠集人员,准备斗殴刀具,并公然在交通要道上实施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谌建文、涂武斌、孙紫兵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杰文、陈某某、陈某某、罗浩航、易功名、陈剑锋、曹某某、谢栋良、杨某某、卢某某、喻思龙、谢雷、梁嵩、付某某、杨某某、刘永涛系从犯。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谌建文系主犯,被告人胡杰文、陈某某、易功名、陈剑锋、谌某某系从犯。被告人涂武斌、孙紫兵、陈某5、付某某、谌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认自己的主要罪行,属自首。被告人孙紫兵规劝被告人涂武斌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5规劝同案犯伍某1嘉投案自首,被告人梁嵩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永涛,对被告人陈某5、孙紫兵、梁嵩的行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涂武斌、孙紫兵、陈某某、罗浩航、易功名、陈剑锋、曹某某、谢栋良、杨某某、卢某某、喻思龙、谢雷、梁嵩、付某某、杨某某、刘永涛、谌某某自愿认罪。被告人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涂武斌、孙紫兵、陈某某、罗浩航、易功名、陈剑锋、曹某某、谢栋良、杨某某、卢某某、喻思龙、谢雷、梁嵩、付某某、杨某某、刘永涛已赔偿了在聚众斗殴中造成的九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均对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易功名、陈剑锋、谌某某对在寻衅滋事案中损坏的车辆已修复,并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涂武斌、孙紫兵、陈某某、罗浩航、陈某5、曹某某、谢栋良犯聚众斗殴罪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易功名、杨某某、卢某某、喻思龙、谢雷、梁嵩、付某某、杨某某、刘永涛犯聚众斗殴罪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易功名、陈某5、谌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谌建文、陈剑锋、谢栋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武斌、孙紫兵、谢雷、梁嵩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易功名、陈某5犯有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谌建文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谌建文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谌建文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提出的被告人谌建文在寻衅滋事案中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涂武斌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涂武斌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涂武斌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提出的本案没有达到“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孙紫兵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紫兵有自首情节,还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提出的被告人孙紫兵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5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剑锋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陈剑锋有自首、立功法定从轻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某应认定为从犯,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永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永涛是从犯,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对被告人谌建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胡杰文、陈某某、易功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涂武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孙紫兵依照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对被告人陈某某、罗浩航、曹某某、杨某某、卢某某、喻思龙、谢雷、杨某某、刘永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陈剑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谢栋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梁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对被告人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谌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谌建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涂武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三、被告人胡杰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四、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五、被告人陈某5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六、被告人易功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七、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八、被告人罗浩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九、被告人谢栋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被告人孙紫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十三、被告人刘永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十四、被告人卢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十五、被告人喻思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十六、被告人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十七、被告人谢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十八、被告人梁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九、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十、被告人谌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一、对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查封及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车辆共十二辆(查封的小车牌照为:赣C×××××、赣C×××××、赣C×××××、赣C×××××、赣C×××××;扣押的小车牌照为:赣C×××××、赣C×××××、赣C×××××、赣C×××××、赣C×××××、赣C×××××、赣C×××××),由高安市公安局负责处理。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谌建文提出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聚众斗殴中,公诉机关无证据证实后果达到“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法定情形。寻衅滋事中,谌建文应被认定为从犯。2、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涂武斌提出上诉称:1、涂武斌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2、涂武斌对被害人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3、一审判决认定涂武斌等人具有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加重处罚情节,该理由不能成立。4、本案量刑时还应考虑的从轻情节。(1)谌建文的过错大于涂武斌。(2)涂武斌与同案人集合后,产生了不再打架的决心,在孙紫兵的劝告下,不再希望打架的发生。在量刑时,涂武斌与积极追求打架及后果发生的人员应有所区别,处罚应较轻。(3)涂武斌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请求二审法院对涂武斌改判较轻处罚。

上诉人胡杰文提出上诉称:聚众斗殴中,我方人员被对方人员开车撞伤了,对方人员没有受伤,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某5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量刑畸重。陈某5系从犯,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罗浩航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罗浩航系从犯、初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谅解。

上诉人谢栋良提出上诉称:1、谢栋良属于共同犯罪的中止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谢栋良向同案人提出不参与斗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留在斗殴现场,谢栋良主观上放弃了犯罪,应当认为谢栋良为中止犯。2、谢栋良不具备犯罪的故意和恶意,仅仅出于哥们义气参与本案。3、谢栋良犯罪情节极其轻微,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谢栋良在本案发生后直至公安机关拘留前一直在家,没有外逃,如实交代了自己和自己知晓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应当参照自首犯进行量刑。

上诉人孙紫兵提出上诉称:1、孙紫兵不构成主犯,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主观上不想打架,开车吓人,由于紧张将油门当刹车导致撞伤人。2、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杨某某提出上诉称:杨某某是上班途中被同案犯邀请去的,到达现场后才知道原来是在斗殴,杨某某立即调转车头离开了现场,没有参与打斗。杨某某系初犯,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刘永涛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刘永涛系从犯,自愿认罪且没有前科,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减轻对刘永涛的处罚或者发回重审。

上诉人卢某某提出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

上诉人喻思龙提出上诉称:喻思龙没有在现场参与斗殴,碍于哥们义气不得不到达指定的地点聚集。喻思龙系从犯,自愿认罪,没有前科,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减轻处罚或者发回重审。

上诉人付某某提出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

上诉人谢雷提出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

上诉人梁嵩提出上诉称:梁嵩有立功表现,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杨某某提出上诉称:杨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谢栋良的辩护人王武军提出:谢栋良属于共同犯罪的中止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谢栋良仅仅出于哥们义气参与本案,犯罪情节极其轻微,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谢栋良在本案发生后直至公安机关拘留前一直在家,没有外逃,如实交代了自己和自己知晓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应当参照自首犯进行量刑。

上诉人孙紫兵的辩护人赵兵、朱志浩提出:孙紫兵不构成主犯,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

2015年1月22日晚,涂武斌邀集孙紫兵、谢雷、喻思龙、罗浩航、杨某某和周某(已判刑)、涂佳、珊珊、廖某(已判刑)等人到新余市昌付农庄吃饭、唱歌为其庆祝生日。23日凌晨,涂武斌让廖某叫服务员给KTV包厢延时,廖某不愿去,珊珊与廖某发生争执、打架。涂武斌推了廖某。廖某将被打情况告诉了其男友陈某2及陈某2的手下谌建文。当日15时许,谌建文与涂武斌相互辱骂后约点子到高安市绿博宾馆处斗殴。随后,涂武斌纠集孙紫兵、罗浩航、杨某某、喻思龙、谢雷、杨某某、刘永涛和龚岳飞、武汀(已另案起诉)、钟波、晏鹏等人到高安市英伦宾馆楼下集合。远在外省的被告人梁嵩接到涂武斌叫人打架的电话后,打电话给卢某某要其带人与涂武斌等人集合。喻思龙驾驶赣C×××××福特蒙迪欧小车载着谢雷、杨某某等人前往武某家拿了十余把刀。后众人在瑞阳大道惠恩大酒店建筑工地上集合。分发完刀具后,孙紫兵驾驶赣C×××××沃尔沃越野车载着涂武斌;罗浩航驾驶赣C×××××本田CR-V越野车载着“几几”等人;龚岳飞驾驶赣C×××××现代名图小车载着“骚古”等人;刘永涛驾驶赣C×××××帕萨特小车载着数人;钟某驾驶赣C×××××帕萨特小车载着武某等人;杨某某驾驶赣C×××××本田雅阁小车载着卢某某等人,共六部小车开往瑞阳大道人之常情饭店方向。喻思龙驾驶赣C×××××福特蒙迪欧小车带着谢雷、杨某某等人前往汽运城加油。

谌建文纠集了胡杰文、陈剑锋、付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曹某某、谢栋良、易功名和邓某1、陈海安、黄某1(三人已判刑)、陈某3、伍某1嘉(二人因未满十六周岁对其终止侦查)、陈某4、邓某2、谌鹏、刘某5、谌佳峰、付鹏、马某2锋等二十余人到高某市绿博宾馆附近一工地集合。谌佳峰从灰埠驾驶赣C×××××福特蒙迪欧小车赶来高某与谌建文集合。陈某4驾驶赣C×××××比亚迪越野车接了陈某某和邓某2、邓某1后与谌建文等人集合。陈某某驾驶赣C×××××斯柯达小车和陈剑锋、付某某从陈剑锋老屋拿了刀具后,与胡杰文、易功名等人驾驶的赣C×××××本田凌派小车在灰埠希岭山庄碰面后,陈某某、陈剑锋、曹某某、胡杰文、易功名、付某某和马某2锋、陈某3、黄某1、付鹏、谌鹏、谌翔等人一起来到绿博宾馆附近的工地集合。随后,陈某某驾驶赣C×××××斯柯达小车到绿博宾馆处接从灰埠赶来的陈海安、伍某1嘉、“力财”(身份不详)等人。谢栋良驾驶赣C×××××马自达小车拿了刀具后从杨某来到高某九州宾馆接了熊某等人后与谌建文集合。刘某5驾驶白色三菱越野车载着数人也赶来与谌建文等人集合。众人碰面后,谌建文要大家分刀具。分发完刀具后,陈某4驾驶赣C×××××比亚迪越野车载着陈剑锋、付某某、陈某某和马某2锋、邓某2、邓某1;谌佳峰驾驶赣C×××××福特蒙迪欧小车载着黄某1、陈海安等;陈某某驾驶赣C×××××斯柯达小车载着曹某某和陈某3、伍某1嘉等人;易功名驾驶赣C×××××本田凌派小车载着胡杰文和付鹏、谌鹏等人;谢栋良驾驶赣C×××××马自达小车载着熊某等人;刘某5驾驶白色三菱越野车载着数人,共六辆小车从新320国道方向往瑞阳大道方向搜寻涂武斌一方。

在瑞阳大道聚富山庄附近,谌建文方发现了对方车辆便立马掉头追赶。涂武斌方刚好行驶至人之常情红绿灯十字路口等红灯,谌建文方驾车追来,陈某某、谢栋良、易功名和谌佳峰、刘某5、陈某4等人驾驶六部小车拦在被告人涂武斌方车的后面和左侧,谌建文、陈某5、付某某、陈某某和伍某1嘉、付鹏、谌鹏、陈海安等二、三十人从车上下来持刀分别砍了对方罗浩航驾驶的白色CRV越野车、龚岳飞驾驶的白色现代名图小车、孙紫兵驾驶的棕色沃尔沃越野车、钟某驾驶的钛金色帕萨特小车、杨某某驾驶的白色本田雅阁小车。孙紫兵驾驶沃尔沃越野车加大油门来回倒车撞开对方砍车的人,将付某某撞到一辆白色小轿车下,将陈海安撞到其越野车底下,还撞伤了伍某1嘉,接着又撞坏两辆小轿车,致其越野车被撞坏。罗浩航等人也分别从六辆小车上下车持刀砍对方的车,并且有人与谌建文等人对砍。

双方斗殴致使双方共十辆小车受损、八名无辜群众蓝某、肖某1、况其文、何某、晏某1、郑某、辜某、聂某的车辆受损,道路交通堵塞。罗浩航驾驶赣白色本田CR-V越野车逃至高某市瑞阳新区撞到刘某1驾驶的赣C×××××白色丰田威驰小车,致使丰田小车受损,刘某1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海安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谌建文等十九名被告人的家属代各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蓝某、肖某1、况其文、何某、晏某1、郑某、辜某、聂某、刘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4时44分,我看到好多人在人之常情红绿灯那里挥舞,我就马上打电话报警。

2、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2日晚上,我到新余一个度假村为“苦瓜”庆祝生日,廖某等人也去了,廖某与王珊发生纠纷并打了架。第二天我听周某说“苦瓜”打电话要周某去打架,还说是和陈某2这边的一个人约了点子。

3、扣押物品清单、查封回执、机动车信息证实: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赣C×××××、赣C×××××、赣C×××××、赣C×××××、赣C×××××、赣C×××××、赣C×××××、赣C×××××车辆信息以及已被公安机关查封的赣C×××××、赣C×××××、赣C×××××、赣C×××××车辆信息。

4、修理清单及发票证实:被损车辆维修情况。

5、扣押的刀具照片及被损车辆照片证实:作案工具及车辆受损情况。

6、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机动车信息表证实:参与聚众斗殴人员驾驶车辆及无辜群众受损车辆相关信息情况。

8、高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5]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十四辆车辆损失情况。

9、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085号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证实:陈海安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0、上诉人谌建文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3日下午4点钟左右,我参与聚众斗殴,我这边有我、谌佳峰、谌鹏、胡杰文、陈某某、陈某某、付某某、易功名、曹某某等人,对方有孙某1、“苦瓜”以及孙某1的小弟。是因为2015年1月22日晚上,“苦瓜”打了我大哥陈某2的老婆廖某,我和“苦瓜”通电话时对骂,双方都提出来约点子,我就说约在绿博。当时差不多下午2点左右,后我就打电话叫人。我打电话给谌佳峰、胡杰文、谌鹏、陈某6、刘某5、王某(但王某没来)和杨某的“阿某1”等人,并要他们分别叫人到瑞阳新区一块空地集合,并叮嘱胡杰文带家伙来。我打陈某5电话,没接到,但后来也来了。“阿某1”帮他叫了七八个人,我只认识“栋啊了”。后我们六辆车在绿博宾馆附近的小山处汇合,分了刀。便开着车往瑞阳新区方向去搜“苦瓜”他们,后在人之常情红绿灯路口相遇,我叫刘某5开车撞对方的两辆大众车,结果撞到了大众车的后备箱,我们都从车上下来,手里拿着刀,我看到有人在剁“苦瓜”、孙某1的车子,我和刘某5的四个小弟就朝对方的两辆大众车乱砍。我看到“苦瓜”那边的人也下了车,也在剁我们的车子。孙某1开着车子朝“阿某2”、付某某、“佳佳”等人撞过去。孙某1他们看见了我,都跑过来砍我,我坐刘某5的车子走了。我这边有“阿某2”、付某某、“佳佳”受伤。四辆车被砍烂或撞烂。

11、上诉人胡杰文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3日下午3时许,我在家接到谌建文的电话,说有事。我估计“文某”是叫我去打架。我就分别打了付某某等人的电话,在灰埠街上,我碰到陈某某,就对陈某某说了“文某”叫我打架的事,并要陈某某也叫几个人去。我坐易功名的红色凌派小车从灰埠到高某,车上还有付某某、谌鹏、付鹏等人,到了高某绿博酒店过去一点,看到路边有一辆比亚迪小车和一辆猎豹越野车,不久,陈某某开一辆斯柯达小车过来,“文某”坐一辆灰色福特车过来,“文某”说有人和他约了点子,要我们都跟他走。后我们拿了刀,跟着“文某”的车走。到了瑞阳大道,突然看到前面的车停下了,车里人都拿刀下来,我车里的人也拿刀下来,朝一辆白色轿车乱砍,这时对方的一辆越野车也在来回倒车想撞我们的人,大约1、2分钟后对方的人也拿刀冲过来,和我们这边人对砍。我看到我们这边有人离开,我就开车冲开对方拿刀的一伙人,离开了现场。我们这边有二十多个人。我没有下车。从灰埠到高某和从绿博酒店去人之常情那条路上是易功名在开,到了我们发现对方调头后,车子便是我开了。

辩认笔录证实:上诉人胡杰文辩认出付某某与其一起参与了在瑞阳大道聚众斗殴以及辩认出谢栋良。

12、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3日下午,我开朋友的一辆斯柯达小车在灰埠一网吧门口碰到胡杰文,胡杰文说高某有事,并要我叫几个人一起到高某去,我就到网吧里叫了付某某和“阿某2”上车。后我打电话给曹某某和“历才”,要他们跟我去高某办点事。胡杰文开一辆红色的本田凌派,车上有谌鹏、付鹏、“蛤子”,曹某某、“历才”、付某某和“阿某2”上了我的小车。我开车跟着胡杰文的车到了灰埠希岭山庄,到了“大象”家拿了三把钢管焊接的柴刀和还有几把未焊接的柴刀。后我们开到了绿博对面新320国道的一条小路,有一辆白色的三菱越野车停在那里。我看到谌建文坐在车上,他们下车,在地上各拿了一把钢管焊的柴刀。后我开车跟着他们走。车进入瑞阳大道,我看到前面的车都开始掉头,大家跟着一辆金色的比亚迪越野车往回开。我看到前面的车把对方的车挡住并有人拿刀下了车,我和车上的付某某、“阿某2”、曹某某、“历才”一同拿刀下了车。我走到对方一辆棕色的帕萨特轿车边上用刀砍了这辆车三刀。我看到这辆车车上坐满了人,并且这些人手里也拿了比他们还长的刀,我就赶紧返回到我车上逃跑,曹某某等人上了我的车,我就开始倒车,碰到了他们一起的三菱越野车,对方有七八个年轻人冲过来想砍我的车,我开车往工业城方向逃跑。我们这边有二十多人参与了打架。

在绿博宾馆过去的小山,“大象”要我开车去绿博宾馆接了“佳佳”、“阿某2”等三人。

辩认笔录证实:上诉人陈某某辩认出曹某某、付某某和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

13、上诉人涂武斌的供述证实:案发前一天,我过生日,和孙某2、“强某1”、周某、黄某2三十来人在新余一个农庄吃饭,当晚在农庄里KTV唱歌,其间,黄珊和KTV的一个女的(后来知道是陈某2老婆)发生争吵,相互在推,我上前推了这个女的一下。第二天上午,我看到手机有一个号码打了七八个电话,我没有回。到下午2点多,发现手机有个骂我的短信,我就回了一个电话,对方说:“我是文某,跟着陈某2的,我们要弄死你来”。我就很生气,问其想干什么。对方说:“你有量吗,有量到绿博来,我在这里等你,你放马过来”。我气愤地说:“你到那里等着”。之后我就下楼准备叫人去和对方打架。我打了龚岳飞要其来接我,打周某的电话要他去叫人,但周某在宜春。后又打了喻思龙和罗某、“强某1”的电话,跟他们讲了要他们帮我叫人。谢雷的电话可能打了。并要他们准备家伙。后我叫所有的人到惠恩大酒店工地侧边等。我看到他们叫来的人都拿了刀,心里有点慌,怕控制不了后果,就打了孙某2的电话。后孙某2开了一辆沃尔沃来了。我就一人上了孙某2的车,告诉了孙某2这件事情,但没有讲和“文某”约了点子在绿博火拼的事。孙某2讲,“你这么大的年纪还打什么架,走,我送你回去,看能不能和陈某2谈下”。后我对两三个崽俚子讲:“我回去了”。我就坐孙某2的车子从东往西开,后面的车子有没有跟来我不能肯定。在等人之常情饭店十字路口红绿灯时看到后面有二三辆车跟过来。在我们等红绿灯时,突然发现对方七八辆车很快的开来,挡住了另半边路。有几辆车的崽里子拿着砍刀朝我坐的沃尔沃砍,孙某2就开车前后撞来撞去。孙某2突然加油门往前面一部车撞去,车子的安全气囊弹出来了。过了一两分钟,对方的人就走了。下车后我往新城区方向走,我的白色本田CRV停在路边上,我爬上车,车上有六七个人,在新城区过了红绿灯撞到了一部车,车上的人就下了车各自散开了。

过了几天,孙紫兵打电话给我,说其去投案自首,并要我和其一起去投案自首。所以我就到了公安机关来了。

14、上诉人孙紫兵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4点左右,我接到涂武斌的电话,说有事要我去挪威森林旁的工地上,我就开了我的沃尔沃小车到了那里,我看到了有三辆车。涂武斌告诉我一个叫“文某”的人要搞死他,并说是因为吵架的事情。我就说“你这么大的人,不要打架,我先送你回去,我改天和陈某2谈好来。”涂武斌答应了。我就送其往莲花小区方向走。走到人之常情红绿灯处等红绿灯时,突然七八辆车快速开到了这里,下来十几二十个人,都拿着钢管焊接柴刀,冲涂武斌的车乱砍,也有人砍到我的车后面。我就想走,看到走不了,我就想冲散那些砍车的人往后面倒车离开。在倒车时撞到涂武斌一起来的白色的车子,感觉还撞到了一个人。我没管,继续往后倒,又撞到了一辆车,看到出不去,我又往前开,前方正好有人想砍我的车,我加速冲向对方,对方吓得躲开了。我又挂倒档,往后倒去吓他们,把他们冲散开来,又倒到另外一辆白车子。车子撞停后,我又挂前进挡,看见前方有一辆车,门子是开的,以为对方要来砍他,我加速往那车的方向开,想把他们吓走,结果心里一慌,把刹车错踩成油门,就撞到了那辆蓝绿色的车,车子就撞坏了,开不了。这时从涂武斌的那辆车子里下来了五六个人提着长刀去追对方的人,其中一人是罗某,我就下车叫他们回来,不要再打了。

我投案自首前打了电话还发了信息给涂武斌,让其到公安局投案自首。涂武斌在电话里说好。

15、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我和邓某3在出租房内休息,我接到一个外号叫“小龙”的电话说去办事。我和邓某3坐“小龙”的比亚迪S6越野车到了绿博酒店附近。“文某”要大家拿刀。后车开到了瑞阳大道红绿灯处,“小龙”说就是他们。“小龙”就用车的左侧去撞他们,撞到了一辆车。我们都拿着钢管接柴刀下车,我拿刀砍了车右边的一辆白色小车二刀,砍了另外一辆车子一刀。对方的人也来砍我们,还有一辆车子在撞他们的人和车子。

16、上诉人罗浩航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我接到谢雷的电话说有事。我被接到了挪威森林对面的工地上。在那里,看到“告发里”开一部白色现代名图,“苦瓜”开一部白色的本田CRV,后钟某开了一部帕萨特带人过来。谢雷说陈某2打电话骂“苦瓜”,要弄死“苦瓜”来。“苦瓜”不服气,就打电话要谢雷、喻思龙叫人去跟陈某2约点子。谢雷说了句上车,大家就去地上拿家伙。我也拿了一把柴刀。上了白色的本田CRV车,车子由我开。这时,孙紫兵开了一部棕色的沃尔沃来。涂武斌坐上沃尔沃。孙紫兵对我们说他跟陈某2关系好,最好是双方谈好来,尽量不要动手。说完,孙紫兵开车走在前面,我们的车都跟着孙紫兵的车走。走到人之常情红绿灯处等红绿灯,陈某2那边的人开了六部车从我们后面过来。二三十个人从车上下来拿钢管接的柴刀朝我开的CRV砍来。我就先倒了一下车,把车开到马路右侧花坛人行道上停下。当时陈某2那边的崽俚在砍“告发里”的北京现代和沃尔沃。孙紫兵就开车往后倒去撞开对方。把一个崽俚撞得摔倒在地上,接着撞到了“告发里”的北京现代名图的前保险杠。接着往前面几个拦车的崽俚冲去,又往后猛倒,去撞开后面拦车的崽俚。最后,孙紫兵加大油门往对方的福特蒙迪欧车撞去,车上的安全气囊全部打开来了,就不得动了。这时,我们CRV车上的五个人就拿着刀去砍福特车,我砍了两下。又去砍了比亚迪S6,这时一部红色本田车朝我们撞来,我们就去砍红色本田,没砍到。我们看到对方还有一辆白色三菱车在后面,我们又朝三菱车追过去,三菱车一直往后倒,好像撞到了后面一辆路过的车子,之后三菱车掉头走了。后我们的人都坐了CRV,由我开车往十字路口走,因为人太多,影响我驾驶,在路口撞到一辆白色小车。CRV就开不动了。我们这边去了五部车二十个人左右。喻思龙在挪威森林聚会时去了,后车子没有油,就去加油了。

17、上诉人易功名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我和陈某某、陈某3、曹某某开着我的红色本田凌派小车在灰埠街上逛,我接到付鹏的电话,付鹏说其接到“文某”的电话,讲到高某来办事,先到山庄去。我就开车带着陈某某、陈某3、曹某某到了希岭山庄。“大象”讲去高某办事。我开车带着“大象”、胡杰文、谌翔、付鹏,陈某某开斯柯达,带了曹某某、陈某3、马某2峰、谌鹏等人。两部车到了高某绿博附近的一个小山处,陈某6的比亚迪越野车、白色战车已在那里。不久,“文某”和谌佳峰开蒙迪欧来了,杨某的“栋啊了”开红色马自达6来了。“文某”讲要大家拿家伙。拿刀后大家各自出发。白色战车走在最前面,“文某”坐在里面。走了一段,突然前面的车掉头追车,我们都跟着掉头追车,前面的车停下来,下来的人拿着刀砍车。我车上的人也下车砍车,他没有下来。我看到对方的一辆棕色的越野车不停的倒车、撞车,撞到了我车前面的一辆白色奥迪。不久,谌鹏、胡杰文、付鹏等人了上了车,我就开车去灰埠了。

辩认笔录证实:上诉人易功名辩认出“栋啊了”就是谢栋良。

18、上诉人陈某5的供述,案发当天下午,我发现有谌建文的电话未接,便打电话给谌建文,谌建文未接,我就打电话给胡杰文,胡杰文说“文某”要他们到高某去办事。我打完电话就跟付某某说“文某”要我们去办事。我就坐付鹏的车到了灰埠希岭度假村,付某某坐“小龙”的比亚迪车去我家仓库里拿了五六把家伙。在希岭村四辆车出发来到高某绿博附近集合。我还要“澄子”打电话到“佳佳”到绿博来,我下车后叫陈某某开车去绿博接人。后谌建文来了,叫没有家伙的拿家伙。谌建文还说对方是一辆白色CRV和现代车。我坐上了“小龙”的比亚迪。后车停到瑞阳大道等红绿灯的车侧边,听到“小龙”喊“下车、下车”。我就拿了家伙下来,用刀砍了白色CRV的车子两下,又砍了后面一辆北京现代一下。后前面的沃尔沃倒车把我们的人撞到了,我又砍了沃尔沃一下。砍完后对方的人也拿刀下来了。我就跑到比亚迪车上去了,上车后看到付某某嘴巴在流血。后我看到对方有五六个有在追砍谌建文,“小龙”开车把追的人撞散掉。

这次打架我叫了跟着他的“佳佳”、“阿某2”、“澄子”、“历财”、“佳宝”。

19、上诉人曹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我和陈海安、陈佳宝、“成子”在灰埠度假村房间看到陈某5、付鹏、陈某某开斯柯达小车过来了。陈某5对我们说去高某办事。后“虾子”、胡杰文开红色广本凌派小车来了。付鹏开斯柯达小车带了我们七个人。两部车子到了绿博酒店附近的一个空地,后来了四部车。谌建文说拿家伙。我们拿了家伙后就出发。到了人之常情饭店红绿灯往右走了约一百米后掉头。我们都拿刀下了车,去砍对方的车子。我砍了一部白色现代车子五六下。伍某1嘉被对方的一部沃尔沃小车突然倒车撞倒在地,还撞到付某某、陈海安等人。我砍完这部车子回到斯柯达车里。后陈某某等人上车并开车离开。

20、上诉人谢栋良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我驾驶红色马6小车,打电话给朱某,要其和我一起去杨某街上接人。在杨某加油站朱某接了一个电话,后对我说,刚刚“文某”打电话来,叫其去上高拿家伙,打架要用。说完就要我一起去上高拿家伙。他开车到了上高,朱某联系后有人拿了一二十把钢管焊接的柴刀放在我车上。拿完刀后开车去了高某,朱某在凤凰宾馆下车,并要我先去办自己的事,等下“文某”他们要刀的时候再打电话给我。我就打电话给晏部方,晏部方说他在九州宾馆。我就开车去了九州宾馆。在九州宾馆门口,碰到“文某”一伙人,当时他们有两车人,“文某”叫我开车帮他们带几个人过去,跟着他们的车走。后有四五个崽里坐上我的车,“文某”说是跟着晏部方的崽里子。我跟着“文某”他们的车到了绿博附近的地方,有三部车已在那里。在这里,有十几个人在我车上拿了家伙。后跟着他们到了人之常情十字路口附近,车子都调头后停在马路上,车上的人都提着钢管焊接的柴刀下车,冲向旁边的一辆车砍。我车上的人也下去了。我想走,但车门都被打开了,不好开,就坐在车里。后几个崽里上了车,我就开车走了。

我们这边有六辆车,我车上坐了四五个人,我只认识“武涛”。“武涛”是跟着晏部方的。

辩认笔录证实:熊某就是“武涛”;谌建文就是带人去打架的“文某”;朱某就是叫我和其一起去上高拿刀的人;“啊猫”就是晏部方。

21、上诉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我开自己的白色本田雅阁小车送谢雷到英伦宾馆,在这里,看到“苦瓜”等七八个人,我听这些人说这次是去打架。后我跟着其他的车到了挪威森林酒吧附近,已有四五辆车停在这里。车上的人都下车拿了家伙。卢某某、“强某2”等人上了我的车。后我们的车被对方的车堵住,对方的人在砍我们这边的车。我车上的“强某2”和两个不认识的崽里下了车,后对方有人朝我的车子冲过来,我见情形不对,倒车离开了。

22、上诉人卢某某的供述,案发当天,我在英伦酒店接到梁嵩的电话,梁嵩叫我们起来,一起去办事。我就叫了“龙子”他们到了宾馆门口。门口已有几部车子,我上了一辆白色本田雅阁小车。后到挪威森林对面的一个工地上,大家每人分了一把刀。我和司机没有下车。后有三个后生,有一个叫“强某1”的,带了三把柴刀上了我们的车。当车开到人之常情酒店红绿灯处时,对方的车从对面开过来后掉转头来撞我们前面的车。对方车上下来的人都拿刀砍我们前面的车,我们前面的车有人带刀下来反击。我和司机没有下车,我车上的“强某1”等三人带了柴刀下去了。对方的一辆三菱越野车撞上我们一辆帕萨特,一直倒车,快撞到我们的本田雅阁时,司机就把车子掉头开走了。

辩认笔录证实:杨某某就是其乘坐参与打架的本田雅阁小车司机。

23、上诉人喻思龙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我在英伦酒店休息,卢某某跑来告诉我说“苦瓜”找我有事。我就打电话给“苦瓜”。“苦瓜”说有事,要我们下楼。在英伦酒店门口,“苦瓜”说:陈某2那边的发短信、打电话骂了他,他叫人去跟对方约点子。“苦瓜”还要我多叫些人来。我就电话给武某,并要其手下的去帮我们办事,并准备家伙。后我开了自己的灰色蒙迪欧小车,谢雷坐上了我的车,还有“龙子”、“松啊”等人,到了南浦武某家搬了十多把砍刀放在车上。我还叫武某带人直接到挪威森林对面的工地来。后我看到武某坐钟某开的帕萨特车来了,还带了三四个崽里。罗某开了一辆CRV来了。“苦瓜”叫这些人拿家伙。分完刀后,孙紫兵开沃尔沃过来了,和“苦瓜”说了一会话。接着,“苦瓜”上了沃尔沃车,沃尔沃开出了工地,我们其他五辆车跟在后面开。后我因我的车子是新买的,怕被打坏,就借故去汽运城加油站加油。后我开车到人之常情酒店后看到孙紫兵的沃尔沃和现代车停在路上,车上都是被砍的痕迹,交警和派出所的警车在现场处理。我就离开了。

24、上诉人谢雷的供述证实:我坐杨某某的白色广车雅阁来到了英伦宾馆,下车后看到圈子的好多人。听到他们说去办事,我就打了罗某和陈刚的电话,罗某打的过来了。后我坐上了喻思龙的车子。车上还有“皮狗”、“龙子”等人,我们五个人一起去了南浦武某家附近拿了七八把刀放在车的后备箱内。后去了挪威森林酒吧门口集合,大家分了刀。我想到自己刚刚坐牢出来,就对喻思龙说去加油。喻思龙也有不想去的意思。于是一车人就去汽运城加油站加油。过了几分钟,我打电话给罗某,罗某说车子被人剁了。

25、上诉人梁嵩的供述证实:“苦瓜”打电话给我说其要打架,我说不在高某,来不了。“苦瓜”就要我帮忙叫人。我开始打了喻思龙的电话没接,又打了卢某某的电话。告诉卢某某“苦瓜”在打架,要其打“苦瓜”的电话。

26、上诉人付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我和陈某5、陈某某住在灰埠五星公寓,陈某5说要去办事。我就坐“小龙”的比亚迪车去陈某5家拿家伙,拿了七把钢管焊接的柴刀。我们在绿博酒店附近的小土坡上集合,共有六辆车,在这里大家分了刀。我坐了“小龙”的比亚迪车。车开到打架的地方,听到“小龙”喊:是他们,下车。我们都拿刀下车,都去砍白色的CRV,我砍了一下,准备再砍时,前面的沃尔沃突然倒车把我撞倒在地,后又被后面一辆车子车头压在身上。我赶紧爬起来,后上车走了。

27、上诉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我在英伦宾馆接到“苦瓜”的电话,叫我下来。我就叫我在一起的“大头”、“松啊”下楼,并坐上了喻思龙的车,谢雷坐副驾驶。我问喻思龙去干嘛,喻思龙说有事。后我们开车去了南浦的武某家,搬了十七把刀放在车后备箱。接着到挪威森林酒吧对面的工地上集合。大家拿了刀。后喻思龙说去加油,我们就去了汽运城的加油站加油。后我们接到电话说他们打起来了。

28、上诉人刘永涛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我开着自己的帕萨特小车,接到“苦瓜”的电话,要我到挪威森林对面的工地上,我就开车到了工地,看到已有四部车子和十多个崽里在那里。期间,我看到这些崽里在拿钢管接的柴刀。是在喻思龙和武某的车后备箱内拿的。孙某2开沃尔沃来了,孙某2在现场待了十几分钟后将车开出去,我们其余的五六辆小车就跟着孙某2车子走。到了瑞阳大道人之常情饭店边的红绿灯处,刚好碰到红灯,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响,我看到对面车道上有好多崽里提刀下车,砍我们的车。我车上的一个崽里下车后,我掉头往工业城方向开走了。后我们去了蓝坊镇魏家马鞍岭待了一个小时。

29、被害人蓝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5点钟左右,我驾车过中山厨房饭店附近的十字路口,看到前面二三十米处有一伙人在打架,手上都拿了砍刀。前面的路堵住了,就停了车。过了一会,那伙打架的人中有一辆车逆行往我这边开过来,蹭到了我的车,还蹭到了我边上一辆车。

30、被害人晏某1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人之常情饭店那里堵车严重,我的车子已过了经绿灯,有一辆车在乱撞,我前面的一辆白色大众车被这辆车撞了,我的车又被白色大众车被撞后倒退撞到了我的车子。前面有七八辆车子被撞坏了。

31、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我驾驶一辆白色奥迪路过莱茵花园十字路口时,我等红灯准备左转,我车子左边突然停下来一辆车子,从车上下来七八个年轻人,手上拿了家伙对一辆沃尔沃车子、一辆现代车子及其后面的两辆车子乱砍,沃尔沃猛得往后倒,撞到了我的车,又猛得往前开,后又撞到前面的车子。

32、被害人况其文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我驾车行驶到瑞阳大道人之常情十字路口等红灯,突然,我车子的左后侧被一辆天蓝色的福特小车撞了下,接着,福特小车反弹撞到了相向而来的一辆小车。随后,车上下来七八个崽里子拿刀下了车,往新瑞州宾馆方向跑走了。我后来看到这辆福特小车车牌号码是赣C×××××。过了一两分钟,这七八个崽里又跑回来上了车开走了。

33、被害人辜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我经过瑞阳大道,快到人之常情饭店红绿灯处时,发现前面堵车,就转了车道转到靠花坛边的车道上来,刚开出几米远,就看到一辆白色越野车快速往后倒,就撞到了我车子左前大灯和左侧后视镜。撞到我车子后继续往后倒,这时才发现有好多年轻崽里拿着刀在追砍这辆车子。

34、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我驾车经过人之常情红绿灯路口,已过了红绿灯,但是前面车没动,就在车里等,一辆灰色福特小车逆行从前面的车辆中间强行撞出来,先是撞到我前面的一辆黑色广本CRV越野车和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小车,又强行对着我车正前面,把我车子撞得后退一米多远,导致我的车子又撞到停在我后面的一辆黑色现代小车上。福特小车下来三个年轻人拿着柴刀往人之常情方向跑过去,看样子是去打人。后来我看到这辆福特车子车牌是赣C×××××。

35、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证实:我驾车在人之常情红绿灯那里等红灯,我后面过来一辆福特蒙迪欧快速往前开,见缝就钻,结果就撞到了一辆黑色的车子,再就是撞到了我车子的左边门,这辆车又往前开撞到我车前的黑色奥迪Q7,最后撞到了我同事何某的白色朗逸。

36、被害人聂某的陈述证实:我驾车行驶到人之常情十字路口等红灯时,有五六个手持柴刀的后生在追砍一辆土色的越野车,这辆越野车在倒车时撞到了我车子。

37、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下午4时40分左右,我驾车在瑞阳新区行驶时,一辆白色越野车撞到我车子副驾驶一侧,导致我受伤,车子被撞坏。

38、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上述事实。

还有同案人陈某3、伍某1嘉、邓某3、陈海安、黄某1的供述、证人廖某的证言、天网监控录像、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材料、办案说明、上诉人谌建文一审期间的辩护人提交的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予以证实。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封及扣押的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车辆共十二辆(查封的小车牌照为:赣C×××××、赣C×××××、赣C×××××、赣C×××××;扣押的小车牌照为:赣C×××××、赣C×××××、赣C×××××、赣C×××××、赣C×××××、赣C×××××、赣C×××××、赣C×××××),移送给本院。

二、寻衅滋事

因伍某2欠刘某3的高利贷,刘某3带着肖某2、赵某去问伍某2的账,伍某2与刘某3等人发生争执打斗,伍某2将此事告诉了谌建文。2014年12月20日下午谌建文和伍某2纠集胡杰文、易功名、陈剑锋、陈某某、谌某某和邓某1、陈某4、谌鹏、陈海安等二三十人与对方约点子打架。谌建文、易功名和陈某4、谌鹏、伍某2等人驾驶白色三菱越野车、金色比亚迪S6越野车、红色本田思域小车、红色凌派小车等四五辆车来到高某市高某大道老油厂,发现对方的人站在租车行门边上的一辆无牌(赣C×××××)白色思域车旁。谌鹏驾驶白色三菱车直接撞向白色思域车,导致无辜群众卢某的白色思域车和一辆车牌号为赣C×××××的黑色伊兰特小车多处被撞坏。随后,谌建文和陈某4拿着玩具枪,胡杰文、易功名、陈剑锋、陈某某、谌某某和邓某1、陈海安等人拿着钢管焊接的柴刀在邹某修理厂搜人滋事,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经高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思域车损失价值3225元,黑色伊兰特小车损失价值1695元,共计4920元。

事发后,被害人卢某、马某1被损坏的车辆被谌建文等人修复。被害人马某1对谌建文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我姐夫刘某2在老油厂院子内开了一家某成汽修厂。案发当日下午,一辆越野车撞到修理厂门口的两辆小车,有二十几个人拿钢管焊接的柴刀冲过来找人,没有找到后就离开了。

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一辆越野车冲到修理厂门口撞到两辆放在厂里修理的小车,从车上下来几个年轻人,拿着一把手枪和柴刀冲到厂里找人,没有找到人后就离开了。

3、高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4]19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撞两辆小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920元。

4、上诉人谌建文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金某”与“志塔”手下小弟因借高利贷的事发生纠纷,挨了打。“金某”将事情告诉了我。第二天,“金某”打电话给“志塔”小弟约点子,说好在绿博碰面。后我就打电话叫人,叫了邓某2、“洋子”、“八戒”、陈某7、马某3、易功名、胡杰文、谌鹏、胡某及其两个小弟、“大象”及其四个小弟还有陈某8。在老油厂时我看到了“志塔”的小弟在附近,都站在一辆白色思域车旁边,谌鹏就开着三菱车子冲了上去,“志塔”的小弟被冲散了,我拿出一把玩具枪吓他们。看到对方跑光了,我们就走了。

5、上诉人胡杰文的供述证实:2014年的一天下午,我开着易功名的红色本田凌派小车,接到谌建文的电话,说有事,让我到七星宾馆去。我到了七星宾馆后,看到一辆白色越野车和比亚迪S6越野车,谌建文说等下有事,跟着他车子走。车子开到瑞州医院一百米远的路边时,白色越野车发现对方的人,把车开到路边,右拐上了个斗坡,我看见白色越野车撞向停在修理厂的一辆车,当时听到“轰”的一下响。车上的人就都拿刀下车,在追对方的人,我当时开车就没有下车。跑了几十米他们便返回了,被对方跑掉了。

6、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我接到“文某”的电话,讲有事。我和“羊子”、“星仔”坐“小龙”的到了绿博酒店集合,我们坐了白色三菱战车。后听到对方在新红梅瓷厂边的修理厂。我们到了那里,战车冲上去,撞到了一辆小车。我们便拿刀下车去追对方,对方跑掉了,我们便离开了。这次打架是因“金某”的事。

7、上诉人陈某5的供述证实:我接到“文某”的电话讲高某有事,叫我带人赶快来。我就叫了“佳佳”,要其叫上“阿某2”、“历财”。到了绿博,我坐上了“文某”父亲的小车,开车的是“军古里”,后来谌佳峰、谌某某上了这辆车,我记得还有易功名。谌鹏开了白色三菱越野车,“小龙”开了比亚迪。我们四五部车子来到了高某大道老油厂,谌鹏开战车在最前面。我们都拿刀下车,谌建文和小龙两人各拿了一把枪下了车。我看到战车撞了一辆小车停在路边,没看到对方一个人,后就离开了。我们这边有我、“文某”、“金某”、谌佳峰、谌某某、易功名、谌鹏、“佳佳”、“阿某2”、“历财”、“星仔”、“八戒”、“羊子”“小龙”、“鸭子”、陈某某参与了。

辩认笔录证实:“军古里”是伍某2,“哈子”是易功名。

8、原审被告人谌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的一天,谌佳峰接到谌建文的电话,我就和谌佳峰到了九州宾馆和谌建文碰面。我们上了“金某”开的本田思域小车,五部车子往高某大道老油厂方向走,谌鹏开的白色三菱越野车走前面,到了那里,我们拿刀下车,我看到白色三菱越野车撞在一辆白色的小车上,对方的人吓得跑光了,我们拿着刀叫了几句后走了。

谌某某在一审庭审时供述,这次在老油厂附近打架,是和易功名等人坐在同一辆车上去的。

9、同案人邓某3的供述及辩认笔录证实:我和陈某某、邓某2、谌建文、陈某5、陈某6、谌某某、“虾子”(经辩认是易功名)等人参与了高某大道瑞州医院前旁边上坡处的一次打架,我们拿刀下车,没找到对方。

10、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的一天,我将自己的广本思域小车放在伟成汽修厂修理,从修理厂出来后听到“嘭”的一声,修理厂的老板刘某2打电话给我说我的车子被撞了。我返回修理厂。刘某2说有伙人过来找人打架,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将我的车子撞了,还撞到旁边的一辆黑色的小车。后我的车子被撞我车子的人拿去修好了。

11、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实:我放在伟成修理厂的黑色现代伊兰特小车被撞了。听修理厂老板邹某说是在修理厂被一辆白色三菱越野车撞的。后车子被伟成修理厂修好了。

12、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上述事实。

还有上诉人易功名的当庭供述、证人肖某2、刘某3、刘某4的证言、人口信息表及上诉人谌建文一审期间的辩护人提交的谅解书予以证实。

上诉人孙紫兵于2015年1月26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规劝上诉人涂武斌投案自首。涂武斌于2015年1月26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诉人付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诉人陈剑峰于2015年2月9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规劝同案犯伍某1嘉投案自首。原审被告人谌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诉人梁嵩于2015年2月2日到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将上诉人刘永涛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高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谌建文、胡杰文、涂武斌、陈剑锋、罗浩航、谢栋良、孙紫兵、杨某某、刘永涛、卢某某、喻思龙、付某某、谢雷、梁嵩、杨某某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易功名、陈某某、曹某某在交通要道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谌建文、胡杰文、易功名、陈剑锋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谌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谌建文、涂武斌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孙紫兵在斗殴中驾车撞人,并撞坏他人车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但其起的作用比谌建文、涂武斌更小;胡杰文、陈剑锋、罗浩航、谢栋良、杨某某、刘永涛、卢某某、喻思龙、付某某、谢雷、梁嵩、杨某某、陈某某、易功名、陈某某、曹某某系从犯。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谌建文系主犯,胡杰文、陈剑锋、陈某某、易功名、谌某某系从犯。涂武斌、孙紫兵、陈某5、付某某、谌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认自己的主要罪行,属自首。孙紫兵规劝涂武斌投案自首,陈某5规劝同案犯伍某1嘉投案自首,梁嵩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刘永涛,对陈某5、孙紫兵、梁嵩的行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涂武斌、孙紫兵、陈某某、罗浩航、易功名、陈剑锋、曹某某、谢栋良、杨某某、卢某某、喻思龙、谢雷、梁嵩、付某某、杨某某、刘永涛、谌某某自愿认罪。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涂武斌、孙紫兵、陈某某、罗浩航、易功名、陈剑锋、曹某某、谢栋良、杨某某、卢某某、喻思龙、谢雷、梁嵩、付某某、杨某某、刘永涛已赔偿了在聚众斗殴中造成的九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易功名、陈剑锋、谌某某对在寻衅滋事案中损坏的车辆已修复,并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综合以上情节,对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涂武斌、孙紫兵、陈某某、罗浩航、陈某5、曹某某、谢栋良犯聚众斗殴罪依法从轻处罚。对易功名、杨某某、卢某某、喻思龙、谢雷、梁嵩、付某某、杨某某、刘永涛犯聚众斗殴罪依法减轻处罚。对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易功名、陈某5、谌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依法从轻处罚。谌建文、陈剑锋、谢栋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涂武斌、孙紫兵、谢雷、梁嵩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谌建文、胡杰文、陈某某、易功名、陈某5犯有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车辆赣C×××××、赣C×××××、赣C×××××、赣C×××××、赣C×××××、赣C×××××系本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查封的涉案车辆赣C×××××、赣C×××××、赣C×××××亦系本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追缴。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车辆赣C×××××、赣C×××××认定为作案工具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还给车辆所有人。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查封的涉案车辆赣C×××××认定为作案工具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当解除查封。

关于谌建文提出的聚众斗殴中公诉机关无证据证实后果达到“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法定情形的上诉意见,经查,双方在交通要道聚众斗殴,致使双方共十辆小车受损、八名被害人车辆受损,道路交通堵塞,达到了“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对于谌建文提出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谌建文提出的寻衅滋事中其应被认定为从犯的上诉意见,经查,谌建文纠集了胡杰文、易功名、陈某5、陈某某等二三十人与对方约点子打架,系主犯。对于谌建文提出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谌建文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谌建文具有自愿认罪、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谌建文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涂武斌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上诉意见,经查,双方在交通要道聚众斗殴,致使双方共十辆小车受损、八名被害人车辆受损,道路交通堵塞,达到了“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一审认定双方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对于涂武斌提出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涂武斌提出的其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经查,涂武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涂武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涂武斌提出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胡杰文提出的聚众斗殴中,胡杰文一方人员被对方人员开车撞伤了,对方人员没有受伤,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陈某5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畸重的上诉意见,经查,一审判决已认定陈某5系从犯,具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情节,对于陈某5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罗浩航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一审判决已认定罗浩航系从犯、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赔偿谅解等情节,对于罗浩航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谢栋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谢栋良属于共同犯罪的中止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谢栋良接到谌建文电话要其到上高拿家伙,打架要用,遂开车到上高将一二十把钢管焊接的柴刀放到其车上,并驾车到达斗殴现场。斗殴时,谢栋良在车上并未离开现场。待斗殴结束,几个同案人上了谢栋良的车,谢栋良才将车开走。谢栋良斗殴开始前就知晓要去打架,在斗殴时也未离开现场,斗殴结束后还运送了同案人逃离现场,因此,谢栋良的行为不成立中止。对于谢栋良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谢栋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谢栋良不具备犯罪的故意和恶意,仅仅出于哥们义气参与本案的意见,经查,谢栋良斗殴前明知去斗殴而参与,斗殴时并未离开现场,斗殴后驾车运送同案人逃离现场,谢栋良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对于谢栋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谢栋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谢栋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一审判决已认定谢栋良系从犯,具有赔偿谅解的情节,对于谢栋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谢栋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谢栋良应当参照自首犯进行量刑的意见,经查,谢栋良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5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谢栋良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于自首。对于谢栋良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孙紫兵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孙紫兵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经查,孙紫兵虽没有纠集行为,但其在斗殴中驾车撞人,并撞坏他人车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但其起的作用比谌建文、涂武斌更小。关于孙紫兵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孙紫兵具有多项从轻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孙紫兵具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谅解等情节,对于孙紫兵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杨某某提出其在知情后立即离开现场,没有参与打斗,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经查,案发当天下午,杨某某驾车送谢雷到英伦宾馆时听说了是去打架。杨某某后跟着其他车辆到达挪威森林酒吧附近,看见同案人下车拿了家伙,卢某某等人上了杨某某的车。斗殴开始后,杨某某才驾车离开现场。杨某某明知谢雷等人是去参与斗殴,并运送同案人去参与斗殴,杨某某虽未下车斗殴,但在本案中起了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一审判决已认定杨某某系从犯,具有自愿认罪、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对于杨某某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刘永涛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一审判决已认定刘永涛系从犯,具有自愿认罪、赔偿谅解等情节,并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刘永涛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卢某某提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一审判决已认定卢某某系从犯,具有自愿认罪、赔偿谅解等情节。对于卢某某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喻思龙提出请求改判减轻处罚或者发回重审的上诉意见,经查,一审判决已认定喻思龙未在现场参与斗殴,系从犯,具有自愿认罪、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并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喻思龙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付某某提出的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一审判决认定付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并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付某某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谢雷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一审判决认定谢雷系从犯,具有自愿认罪、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并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谢雷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梁嵩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经查,一审判决认定梁嵩系从犯,具有立功、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并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梁嵩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杨某某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经查,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系从犯,具有自愿认罪、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并已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杨某某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处理不当,应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中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第十八项、第十九项、第二十项,即:三、被告人胡杰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四、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五、被告人陈剑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六、被告人易功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七、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八、被告人罗浩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九、被告人谢栋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十三、被告人刘永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十四、被告人卢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十五、被告人喻思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十六、被告人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十七、被告人谢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十八、被告人梁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九、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十、被告人谌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第二十一项,即:一、被告人谌建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涂武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十、被告人孙紫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上诉人谌建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

四、上诉人涂武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

五、上诉人孙紫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

六、对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车辆赣C×××××、赣C×××××、赣C×××××、赣C×××××、赣C×××××、赣C×××××予以没收。对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查封的涉案车辆赣C×××××、赣C×××××、赣C×××××予以追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鲍滨

审判员易芳

代理审判员刘思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彭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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