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闽08刑终34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8-12-14
审理经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文恩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朱昌太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熊国章、吴盛滨、沈培冰、朱志祥、张树波、熊力升、蓝铭荣、陈春发、刘大昌、叶智敏、林聪聪、郭毅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闽0802刑初6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文恩、朱昌太、熊国章、吴盛滨、沈培冰、张树波、熊力升、蓝铭荣、刘大昌、叶智敏、林聪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各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恩、朱昌太、熊国章、吴盛滨、张树波、熊力升、蓝铭荣、刘大昌、叶智敏、林聪聪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沈培冰对定罪量刑部分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文恩、朱昌太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长期以龙岩市新罗区源派动力洗车店、体育公园“八马茶庄”为据点,多次纠集被告人熊国章、吴盛滨、沈培冰、朱志祥、张树波、熊力升、蓝铭荣、陈春发、刘大昌、叶智敏、林聪聪、郭毅等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一、聚众斗殴
1、2017年12月6日晚21时许李某2平(另案处理)因不满被告人朱昌太等人在上述场所开设的赌场不让四川人参赌,遂纠唐某1平江某1红郭某健谷某波(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该赌场,参赌输钱后故意不给钱,并与赌场股张某2华发生争吵,随李某2平唐某1平江某1红郭某健谷某波持刀、棍追砍赌馆内的股东。期间,被告人朱昌太李某2平一方的人员打了一拳。被告人朱昌太逃离赌馆后,在大洋陵园的路口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吴盛滨、沈培冰、熊国章、朱志祥林某2彬等人,让他们赶到龙岩市第三医院附近打架。被告人吴盛滨驾闽F×××××3小车赶往源派动力洗车店,准备了砍刀等作案工具,后载着被告人沈培冰及卢华光、“钱老板”(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与被告人朱昌太汇合。之后,被告人朱昌太、吴盛滨、沈培冰、卢华光、“钱老板”等人持砍刀追唐某1平李某2平的车辆唐某1平李某2平江某1红郭某健谷某波等人遂停车并从后备箱取出刀、棍,与被告人朱昌太、吴盛滨、沈培冰、卢华光、“钱老板”等人殴斗。被告人朱昌太、卢华光李某2平唐某1平等人砍伤在地,唐某1平李某2平等人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朱志祥林某2彬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朱昌太、卢华光送往龙岩市人民医院治疗。
2、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熊国章打电话威李某2平出来把事情讲清楚。李某2平找到被告杨某1林(另案处理),让其为其出面调解此事杨某1林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熊国章林某2彬,遭到拒绝杨某1林又打电话给“余四”(另案处理),“余四”杨某1林到“八马茶庄”谈判。杨某1林到“八马茶庄”与被告人王文恩等人谈判,但未谈拢。
2017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文恩打电话杨某1林,杨某1林立刻赶到“八马茶庄”,否则会到桃源小区砍杨某1林杨某1林遂纠赖某3贵王某1伟王某2轩王某3梓傅某1兴刘某3兴谭某国袁某亮(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桃源小区,持械准备殴斗。当日17时许,被告人王文恩、朱昌太纠集被告人熊国章、吴盛滨、沈培冰、朱志祥、张树波、熊力升、蓝铭荣、陈春发、刘大昌、叶智敏、林聪聪、郭毅及卢华光林某2彬王某5森、吴海波吴某超(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刀棍等作案工具放置在车辆的后备厢,分别乘坐七、八部车辆一同前往桃源小区。被告人王文恩、张树波、吴盛滨、沈培冰、熊力升、蓝铭荣、林聪聪等人乘坐的车辆先行到达桃源小区附近,即遭杨某1林等人的持械埋伏,后双方在实验二小路口持械殴斗杨某1林看到警车经过就喊“警察来了”,后双方各自逃离现场。
二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王文恩、朱昌太因有人员被打伤,不服气,便再次纠集熊国章、吴盛滨、沈培冰、朱志祥、张树波、熊力升、蓝铭荣、陈春发、刘大昌、叶智敏、林聪聪、郭毅、卢华光林某2彬王某5森、吴海波吴某超等人乘坐车辆持砍刀、木棍等工具,再次来到桃源小区准备寻杨某1林一方的人员殴斗,因未找杨某1林这方人员,被告人朱昌太、熊国章、熊力升等人遂用砍刀、木棍等工具杨某1林停放在此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砸坏。
经鉴定,被损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4333元。
二、寻衅滋事
2017年10月28日晚上傅某2泉龙岩市新罗区排挡吃夜宵倪某水华(绰号乌龟,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倪某水华寻求被告人王文恩等人的帮助,欲傅某2泉殴斗,因被告人王文恩傅某2泉认识而被劝开。之后傅某2泉到幕尚酒吧谢某斌喝酒。期间倪某水华多次打电话滋傅某2泉谢某斌接过电话调倪某水华:“你是乌龟,我还是铁锤”,再次引倪某水华的不满。
2017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文恩威傅某2泉谢某斌到“八马茶庄”讲清此事傅某2泉谢某斌到“八马茶庄”后,被告人王文恩先用茶水泼谢某斌,又用烟灰缸谢某斌,之后5、6人持刀冲出,恐吓、殴谢某斌,致谢某斌左上肢划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三、开设赌场
2017年11月下旬至2017年12月6日期间,被告人朱昌太伙廖某1亨廖某2文廖某3洲钟某1元张某1华卢某1明姚某伦(均已判刑)陈某敏张某2华卢某2清(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大洋陵园内一民宅租赁场地,提供扑克牌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朱昌太占该赌场5%股份,并负责组织人员看场,并从中抽头营利。
2018年1月4日,被告人熊国章、吴盛滨、沈培冰、朱志祥、张树波、熊力升、陈春发、刘大昌、叶智敏被抓获归案。同年1月5日,被告人王文恩、蓝铭荣、郭毅被抓获归案。同年1月28日,被告人林聪聪被抓获归案。2018年2月1日,被告人朱昌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到案经过、住院材料、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文尧、黎某、黄某、张某3、钟某2、熊某1、阮某、赖某1、李某1、简某、赖某2、林某1、杨某2、曾某、谷某、江某1、熊某2、刘某1、沈某、张某4、廖某4、张某2、陈某、卢某2、杨某1、唐某1、李某2、赖某3、王某1、王某2、傅某1、刘某2、袁某、王某3、李某2、郭某、廖某1、廖某2、廖某3、钟某1、张某1、卢某1、姚某、傅某2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文恩、朱昌太、熊国章、吴盛滨、沈培冰、朱志祥、张树波、熊力升、蓝铭荣、陈春发、刘大昌、叶智敏、林聪聪、郭毅的供述和辩解;5.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新公鉴(2018)392号]、[新公鉴(2018)207号]鉴定文书;6.杨某1、赖某3、王某1、王某2等人的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原判认为,以被告人王文恩、朱昌太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成员人数众多且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团伙的特征。其中被告人王文恩伙同他人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持械结伙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且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昌太伙同他人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持械结伙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又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熊国章、吴盛滨、沈培冰、朱志祥、张树波、熊力升、蓝铭荣、陈春发、刘大昌、叶智敏、林聪聪、郭毅伙同他人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持械结伙斗殴且人数多,规模大,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聚众斗殴是一起有组织、有分工的共同犯罪,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各被告人分工不同,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树波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昌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恩、朱昌太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文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朱昌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熊国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被告人吴盛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被告人沈培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被告人朱志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七、被告人张树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被告人熊力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被告人蓝铭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被告人陈春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被告人刘大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十二、被告人叶智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十三、被告人林聪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四、被告人郭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五、公安机关扣押的刀、棍,闽F×××××丰田牌小型汽车一部、闽F×××××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部、闽F×××××猎豹牌小型汽车一部均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上诉人沈培冰对定罪量刑没有异议,但诉称其所有的闽F×××××比亚迪牌小型汽车没有开到现场,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是否属作案工具,并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文恩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上诉人朱昌太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开设赌场,上诉人熊国章、吴盛滨、沈培冰、张树波、熊力升、蓝铭荣、刘大昌、叶智敏、林聪聪、原审被告人朱志祥、陈春发、郭毅伙同他人聚众斗殴的事实清楚,但认定沈培冰所有的闽F×××××比亚迪牌小型汽车属作案工具的依据不足。上述事实,有经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文恩、朱昌太、熊国章、吴盛滨、沈培冰、张树波、熊力升、蓝铭荣、刘大昌、叶智敏、林聪聪、原审被告人朱志祥、陈春发、郭毅等人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王文恩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朱昌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还构成开设赌场罪。以王文恩、朱昌太为首的人数众多且较为固定的团伙成员,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团伙的特征。王文恩、朱昌太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朱昌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树波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未认定沈培冰所有的闽F×××××比亚迪牌小型汽车在犯罪中使用,却将该车认定为作案工具依据不足。沈培冰提出该车未用于犯罪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王文恩、朱昌太、熊国章、吴盛滨、沈培冰、张树波、熊力升、蓝铭荣、刘大昌、叶智敏、林聪聪撤回上诉。
二、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刑初68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至十四项,即对被告人王文恩、朱昌太、熊国章、吴盛滨、沈培冰、朱志祥、张树波、熊力升、蓝铭荣、陈春发、刘大昌、叶智敏、林聪聪、郭毅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8)闽0802刑初689号刑事判决的第十五项,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部分。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刀、棍,闽F×××××丰田牌小型汽车一部、闽F×××××猎豹牌小型汽车一部均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童大标
审判员袁鸣
审判员贺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