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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终217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赣11刑终21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7-09-01


审理经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桂平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被告人高某2等人聚众斗殴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赣1128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梅桂平、高来元、高凯、何彬、魏伟、王渴、余彬、任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梅桂平、高来元、高凯、何彬、魏伟、王渴、余彬、任强。并于2017年9月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志波出席法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梅桂平、高来元、高凯、何彬、魏伟、王渴、余彬、任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梅桂平等18人)

2016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梅桂平和陶敏(在逃)与饶丰镇花园村村民、被告人高来元在饶丰镇花园村因收账一事发生吵架,高来元打了陶某一下。当天晚上,被告人梅桂平某带人砸破复,纠集了被告人王渴、陶某、魏伟(外号“大嘴”)、张文、王磊、何彬、康滨、周成等人守在梅桂平家里。当晚23时许,梅桂平见高来元没有来,就叫人都散了。

6月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梅桂平又纠集陶某、何彬、周成、魏伟(外号“大嘴”,在逃)、王磊、高凯、张文、王渴、康滨、虞班普、任强、魏伟(外号“船不佬”,在逃)开着三辆车到花园村高来元家找高来元,车上放了几把砍刀。被告人梅桂平等人在被告人高来元家楼下大声嚎叫,叫高来元“死下来”。见无人答应,被告人梅桂平就带着陶某等人返回鄱阳某。被告人高来元在家听到梅桂平等人在楼下嚎叫就拿了一根钢叉追出去,发现梅桂平等人已经开车走了。高来元就一边往花园村无双网吧走,一边打电话给高敏、李某1、熊某告诉他们梅桂平一伙人又来花园村了。接着,被告人高来元打电话问余某1都有谁到他家里。余某1称不知道。余某1挂掉电话后,就打电话跟梅桂平说高来元打电话来问是谁去了他家里,并问梅桂平有没有去。这时,梅桂平等人开车到了饶州饭店附近。梅桂平挂掉电话后,就打电话给高来元。这时,高来元已经走到了无双网吧门口。梅桂平和高来元在电话中发生吵架,互相骂对方。李某1、高某1等一些花园村村民也到了无双网吧门口。高某1打梅桂平的电话叫梅桂平不要把事情搞大了,梅桂平没有听。高来元一时气愤,就叫其旁边的花园村村民回家拿工具跟他去找梅桂平。

被告人梅桂平担心高来元会带花园村村民去他家,就带着陶某等人到其家里拿了几根苗子刀、几把砍刀上车。随后,梅桂平就带着陶某等人到鄱阳某城东老大桥桥头守高来元。梅桂平这边除开车的何彬、周成、魏伟(外号“大嘴”)外,其他人都拿着砍刀或苗子刀下了车,站在城东老大桥桥头。梅桂平、陶某等人拿钢管横在桥头限高的两个石墩上拦截过路的车辆,询问是不是花园村的人,若不是花园村的人就放行。花园村村民熊某骑摩托车从鄱阳镇回花园村经过大桥时被梅桂平发现,梅桂平持钢管追打熊某没有追到。

被害人蔡某驾驶其白色现代轿车快到桥头时,发现有人在拦车,就准备调头。被告人梅桂平等人以为是高来元派来的人,就手持工具冲上去拦停这辆车,并对该车进行打砸。其中,梅桂平用钢管砸了该车的前挡风玻璃,王磊拿钢管砸了该车的引擎盖,张文用砍刀砍了该车驾驶室的玻璃,陶某、王渴、任强都用钢管砸了车子。砸破驾驶室的玻璃后,梅桂平等人发现驾驶员是个女的,就知道砸错车了,于是立马上车离开了城东大桥,并打电话叫余某1去现场看下被砸汽车的车主有无报警,能否私了。随后,梅桂平带领陶某等人把钢管、砍刀都放到了王磊位于东门口的家里的一楼楼梯下,之后就开车去了沿河路,停在沿河路的路边。

熊某回到花园村后告诉高来元及聚集在无双网吧门口的花园村村民:“梅桂平带了一伙人在城东大桥桥头拦花园村的车,见到花园村的人就打。”花园村村民李某3也说梅桂平等人在桥上拦车。被告人高来元就叫花园村村民拿上东西跟他走,去城东大桥找梅桂平。被告人高敏、高勇来、钟志强、王涛、高雄来、李某1(在逃)等二三十名花园村村民就手持钢管、鱼叉跟着高来元往城东大桥走。高某1、李某3等人一直劝阻高来元等人不要去,高来元等人不听。高某1就拨打了报警电话。

被告人高来元等人在城东桥头碰见了鄱阳县公安局新桥派出所的民警。民警劝阻高来元等人不要去打架,高来元等人不听,继续往前走。高来元在城东大桥没有发现梅桂平等人,就打电话给梅桂平,问梅桂平在哪里,并说自己已经到了城东大桥。

在接到高来元电话之前,梅桂平等人在沿河路休息的时候,梅桂平就接到了余某1的电话,余某1告诉梅桂平城东大桥上有很多花园村的村民。于是,梅桂平在接了高来元的电话后,就又带着陶某等人到王磊家将之前放在那里的钢管、砍刀都拿上了车,开车从张某庙方向去了城东大桥。

在快到城东大桥时,被告人梅桂平让被告人何彬、周成、魏伟(外号“大嘴”)开车跟在后面,其他人都拿工具下车跟着他往前走。这时,梅桂平等人发现了城东大桥上有公安民警,花园村的村民也发现了梅桂平等人。被告人高来元、高敏、高勇来、钟志强、王涛、李某1和其他花园村村民就手持钢管、鱼叉嚎叫着向被告人梅桂平这方人冲过来。双方碰面后,被告人梅桂平、陶敏和王渴、王磊、任强等拿钢管站在前面的人就与部分手持钢管、鱼叉的花园村村民互相用工具对敲,边打边退。被告人周成、何彬见几十个花园村村民向他们这边冲过来时,就向前开车冲散了一部分花园村村民,然后开车往城东方向逃跑了。在周成、何彬开车离开时,被告人王涛和其他部分花园村村民用手中的钢管、鱼叉砸周成、何彬的车子,周成、何彬车子的挡风玻璃均被砸破。被告人魏伟(外号“大嘴”)见前面有警察,就将车子往张某庙方向调头,梅桂平这方的人退到车子边时就先后上车离开了城东大桥。梅桂平在上车离开时,被花园村村民用苗子刀刺到了左手手臂。

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高来元在持钢管与梅桂平一方对打时,被人打到眼睛,就退到了旁边。被告人钟志强、高敏、高勇来在往前冲时,周成、何彬的车子向这边开过来,钟志强、高敏、高勇来就站到了旁边没有向前了。被告人高雄来在花园村村民往梅桂平一方冲时就躲到了城东桥头靠张某庙旁边的广告牌旁边,没有随花园村村民冲过去。

2016年9月7日,被告人高勇来、王涛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鄱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梅桂平左手手臂的损失为轻微伤。

(二)聚众斗殴罪(王渴12人)

2015年7月5日中午,汤某(已判决)、盛冬生(已判决)二人和几个朋友在鄱阳镇大芝路老房子餐馆吃中饭因喝酒产生矛盾,发生口角,随即相互撕扯了起来,后被同桌的人劝开。双方被拉开后,互相辱骂对方,叫嚣着要打一架。后盛某被其朋友拉至鄱阳县上岛咖啡馆,汤某被送回了家。二人又通过电话联系,仍互相辱骂对方,叫嚣着要打一架。汤某表示其在其所住的新民小区等盛某,盛某则表示马上过去找汤某。随后,盛某纠集了李某4(已判决)、石某(已判决)等人。同时,汤某纠集了陈某1(已判决),并通过陈某1纠集了曾某(已判决)、被告人王渴。陈某1开车接上曾某、王渴,并携带了苗子刀、钢管等凶器赶到了新民小区,然后便与汤某等人在新民小区内等待盛某等人。

当天15时11分许,盛某带领着李某4、石某等人,携带钢管菜刀等凶器驱车到达新民小区门口,正在新民小区等候盛某等人的汤某、陈某1、曾某、王渴等人便分别手持苗子刀、钢管等凶器朝盛某等人冲了过去。双方在新民小区大门口附近相遇,并互相殴打,持续约3分钟,致汤某轻微伤损伤,周某轻伤二级损伤,盛某、李某4、杨某等人均受伤。

双方斗殴过程中,被告人王渴没有殴打对方的人,退到新民小区里面后就站到了旁边。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在被告人梅桂平的劝说下,同案人陶某自动投案;在被告人王渴的劝说下,同案人魏伟(外号船不佬)自动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桂平、王磊、高凯、何彬、周成、魏伟、张文、康滨、王渴、余彬、任强、虞班普无视社会秩序,聚众在公共场所与被告人高来元、钟志强、高敏、高勇来、王涛等人斗殴,被告人王磊还伙同汤某等多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上述被告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具有持械斗殴之加重情节。被告人梅桂平、王磊、张文、王渴、任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且系共同犯罪。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凯、何彬、周成、魏伟、康滨、余彬、虞班普亦构成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的公诉意见,经查,梅桂平等十二被告人共同商议的目的是去殴打花园村的人,即系基于斗殴的犯意,而梅桂平、王磊、张文、王渴、任强在未确定对象的情况下随意打砸蔡某车辆,系超出共同犯罪犯意的实施过限行为,应由实行过限行为者对其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证明高凯、何彬、周成、魏伟、康滨、余彬、虞班普参与打砸蔡某车辆的证据不足,不应对该起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梅桂平在共同犯罪中系组织者,并纠集多人参与斗殴及打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成功劝说同案人陶某归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对被害人做出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梅桂平的辩护人提出的前三点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持械聚众斗殴的社会危害性相悖,不予采纳。

被告人高来元在共同犯罪中系组织者,并纠集多人参与斗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高来元的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因高来元积极组织并纠集他人参与斗殴,且在公安民警在场的情况下仍不听劝阻将梅桂平一方叫来斗殴,并非被迫无奈行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磊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后参与斗殴及打砸,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凯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后参与斗殴,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何彬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后参与斗殴,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成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后参与斗殴,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带领公安民警抓获了两名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尽管不构成累犯,仍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予以采纳。

被告人魏伟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后参与斗殴,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文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后参与斗殴及打砸,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康滨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后参与斗殴及打砸,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渴在二起事实中均系被纠集后参与,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成功劝说同案人魏伟(船不佬)归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余彬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后参与斗殴,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任强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后参与斗殴及打砸,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虞班普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后参与斗殴,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志强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后参与斗殴,作用较小,系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敏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后参与斗殴,作用较小,系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予以采纳;但量刑意见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不予采纳。

被告人高勇来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后参与斗殴,作用较小,系从犯;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涛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后参与斗殴,作用较小,系从犯;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拟判决:一、被告人梅桂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二、被告人高来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三、被告人王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被告人高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五、被告人何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六、被告人周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被告人魏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八、被告人张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被告人康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被告人王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十一、被告人余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二、被告人任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十三、被告人虞班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四、被告人钟志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被告人高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六、被告人高勇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七、被告人王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梅桂平提出,一、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二、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三、成功劝说同案犯陶某归案,系立功;四、家庭生活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高某2提出,一、他只是推了陶某一下,没有打陶某,时候梅桂平挑衅他,他也忍了,还砸了花园村民的车,期间他主动让表姐与陶某沟通讲和。二、他主动劝王涛、高勇自首。三、时间发生在凌晨,社会影响小。四、在上诉期间劝高某3红投案,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高凯提出,一、他是被王渴接到梅桂平家的,不是主动去参加斗殴的,到城东大桥虽然持械,但是没有实际参加斗殴行为;二、其有坦白情节,且身体不好。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何彬提出,一、他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二、他未下车参与斗殴。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魏伟提出,一、其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二、他未下车参与斗殴。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渴提出,一、其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二、在寻衅滋事罪中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三、成功劝说了同案犯魏伟主动归案;四、家庭情况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余彬提出,一、其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二、没有参加斗殴的故意,也没有伤害他人。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在上诉人高来元的劝说下,同案人高某3红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明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各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本案所有被告人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高凯、周成于2016年6月6日被抓获到案,王磊、何彬、张文、康滨于2016年6月7日被抓获到案;梅桂平于2016年6月10日被抓获到案;高来元于2016年6月11日被抓获到案;余彬、王渴于2016年7月26日被抓获到案;任强于2016年7月27日被抓获到案;高敏于2016年8月3日被抓获到案;虞班普于2016年8月4日被抓获到案;钟志强于2016年8月13日被抓获到案;高勇来、王涛于2016年9月7日到鄱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魏伟(绰号“大嘴”)于2016年12月23日被抓获到案。周成带领公安机关民警抓获了两名被告人。

3、张文、康滨、虞班普、钟志强、高敏、高勇来、王涛前科证明,证明上述被告人张文、康滨、高雄来、钟志强、高敏、高勇来、王涛无违法犯罪前科,虞班普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无犯罪记录。

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明梅桂平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13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4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1年5月5日至2015年2月4日);高凯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何彬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4日);周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9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26日至2011年3月25日);王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余彬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5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任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高来元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6年2月22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高来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至一年五个月十五天,201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魏伟(绰号“大嘴”)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出警民警胡某1、孔某、高某4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当晚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现场有多名花园村村民持械向城东桥头走去,民警阻拦未果,花园村村民在鄱阳县城东桥头持械与另一伙人发生打斗,后民警使用警车将双方驱散,现场发现一把遗留的长约1.74米的焊有匕首的钢管,未发现有人员受伤。

6、蔡某提供的浙C×××××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完税购置税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浙C×××××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林建明。

7、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梅桂平等人已与被害人蔡某达成调解协议,梅桂平等人赔偿了蔡某汽车修理费1800元,获得了被害人蔡某的谅解。

8、梅桂平手机号码182××××5333通话记录,证明2016年6月2日0:02、1:02,梅桂平182××××5333手机号码与高来元135××××6729手机号通话两次。

二、鉴定意见,证明被鉴定浙C×××××北京现代牌BH6440LAY型小轿车的损失价值为3160元;伤者梅桂平左上臂有皮肤挫裂创,大小为2.3CM*1.7CM,构成轻微伤。

三、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拍摄视频截图照片、钢管照片,证明2016年6月2日1时30分至2时25分在鄱阳大桥西侧附近国际水产城门口的沿河路中央发现一把遗留的长约1.77米的焊有匕首(匕首长约9CM)的钢管,依法予以提取。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勘验检查制图两张、照片,证明2016年6月2日14时30分鄱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民警对被砸小轿车的勘察,被砸车辆为一辆白色现代越野轿车,车牌号码为浙C×××××,车子前挡风玻璃有明显被砸痕迹;玻璃有明显裂痕;车身引擎盖上划痕;车子主驾驶室的车窗玻璃被砸,车门上有被利器刺穿痕迹,车门上有一处被刺痕迹,其他位置未见明显被破坏痕迹,未见明显被翻动痕迹。

五、证人证言

1、钟某(高来元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29日晚上,钟某在家听见有人打砸其家一楼的大门。大约一两分钟后,钟某听见外面有小汽车发动离开的声音就下楼,看见其家不锈钢大门被打变形了,玻璃全部碎了。6月1日晚上23时40分许,钟某又听见楼下有人在砸门,有人在外面叫“九癞痢,死下来。”后来,高来元就一边打电话一边出去了。

2、高某1(花园村村主任)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1日晚上23时34分许,高某1接到高来元的妻子钟某的电话,钟某说他家大门又被砸了。高某1就回到村里,在村里的路上很多村民聚集在一起,手里拿着钢管类的东西,村民喊着说要去鄱阳大桥找那一伙人拦花园车子的人。高某1就劝阻村民不要去,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在城东桥头,对方有四辆车准备往花园村村民方向撞过来,好像对方还有人没有在车上,与村里的人打了一下,看到村民比较多,对方就上车跑了。

3、姜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30日晚上,刘某打电话叫姜某去帮忙打架,并叫他借几把刀。姜某就到灵子门的一户人家内把“神经”藏在房间的6、7把水管焊菜刀拿给了刘某,刘某开车载着姜某等六七个人到了城东东湖医院大门对面的弄子里。姜某看到那里有五六十人,其中有“四哑”、王渴、高凯、余彬、陶某、“太监”等人。“四哑”叫他的朋友将刘某车上的刀具拿下去放好了。当时“四哑”说他收到风花园的人要来抄他的屋,说只要他们敢来,就把他们杀趴下。

4、康某(诊所医生)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2日凌晨2时许,有四部车停在康某诊所门口,其中一个胖点的男子右手手臂处有个很深的口子,和他一起来的人说是被钢叉叉的,康某给该男子的伤口缝了两针,该男子左手虎口处破了皮,口子也比较深,康某为其进行了消炎消毒。

5、余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29日或30日下午,梅桂平跟余某1说“老九”欠了他一万块钱,他叫陶某去收账,陶某还没回来,让余某1开车送他过去看一下。余某1和梅桂平到花园村一户人家里时,陶某正在看赌博,陶某说“老九”说等赌博完之后就拿钱给他。到晚上7点的时候,赌博的人都散掉了,梅桂平、陶某和“老九”吵了起来,“老九”冲过去要打梅桂平、陶某,被现场的人拉开了。后余某1将梅桂平、陶某送到了梅桂平家里。梅桂平到家后,就打电话叫来了十几个人。这些人里有何彬、“大嘴”、“太监”、“瘪嘴”等人。这些人到后,梅桂平就叫余某1先走,并把这十几个人带走了。第二天晚上,在丰跃名城的尚客优酒店,梅桂平说前一天晚上他们把“老九”家里的玻璃门砸破了。6月1日晚上23时40分许,“老九”打电话问余某1知不知道刚刚谁去了他家里,在他家门口乱叫。余某1说不知道。挂完电话后,余某1怀疑是梅桂平一伙人去的,就打电话问梅桂平是不是他们去了,梅桂平没有说。后余某1和“机子”等人在鄱阳宾馆玩。梅桂平在电话里告诉余某1说“四癞痢”一直打电话叫他去,不去就去他家里操他的房子。余某1就叫梅桂平不要去,他们要来就在家里守着。过了一会,余某1打电话给梅桂平,“机子”用余某1的手机和梅桂平通了话,梅桂平说他刚刚跟“老九”他们在大桥碰到了,他的手臂被他们拿东西捅伤了。梅桂平等人在鄱阳大桥拦路砸了一辆白色的车子后就打了余某1的电话告诉余某1砸错了车子,并让余某1去现场看一下,看这个女的是否报警。余某1就叫金某去鄱阳大桥看一下,金某打电话告诉余某1他的车子没有开过去,鄱阳大桥上来了好多花园村的人,没有看见警察。余某1就马上打电话告诉了梅桂平大桥上有好多花园村的人。

6、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1日晚上23点多,李某2和余某1、金某、“得得子”在鄱阳宾馆玩,梅桂平打电话给余某1说他在鄱阳大桥把一个女的车子给砸了,叫余某1去现场看看情况。余某1就叫金某和“得得子”去看了一下,金某去了后打电话来说“我离得好远,看见鄱阳大桥桥头停了好几部车子。”余某1就打电话告诉梅桂平鄱阳大桥上有好多人。过了几十分钟,余某1又打了梅桂平的电话,梅桂平说他被别人杀了一身的血。后李某2、余某1等人就把梅桂平带到团林去缝了针。

7、熊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1日前几天的一天下午,熊某在花园村“小李子”家里玩,见高来元和其他同村人在与几个“街不佬”吵架,互相推搡,熊某就上前推了其中一个“街不佬”胸前一掌。6月1日晚上22点多,熊某接到高来元电话,高来元叫熊某回花园村,说“街不佬”晚上又过去了。熊某骑摩托车从鄱阳某往花园村骑时,经过鄱阳大桥时,看见几十个人手拿钢管站在大桥上,熊某骑过桥墩时,有人认出他,有人拿钢管朝他背上打了一棍,熊某加速骑车离开了。回到花园村后,熊某看见无双网吧门口聚集很多人,有些人手里拿着钢管、钢叉。网吧门口的地上摆了很多钢管、钢叉。熊某将其经过鄱阳大桥发生的事情告诉高来元,村里人就七嘴八舌说走。熊某也从地上拿了一根钢管跟着人群往鄱阳大桥走。村里人发现“街不佬”后,就往水产城方向冲,熊某也跟着冲上去,持钢管与对方对打。双方是用钢管互相敲打,都没有打到人。

8、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1看见无双网吧门口聚集了三四十个人,门口摆了很多钢管钢叉,高来元说“四哑”刚刚又带人去了他家里,熊某说“街不佬”在桥上拦花园的人,见花园的人就打。在场的村民都很气愤。李某1说“对方的人这样搞,我们花园的人还戏棺材,以后都不要出去戏了。”高来元就跟“四哑”打电话,“四哑”在电话里找高来元约地方打架。高来元就说“走,找他们去。”李某1也说要去找这伙“街不佬”。李某1在网吧门口拿了一根钢管,一只白手套,和村里几十个人往鄱阳大桥去了。到大桥后,高来元打电话问“四哑”在哪里,并说他们到了桥上。对方出现后,花园村人就冲过去与对方用钢管对打。李某1也用过钢管与对方互相敲打,其看见旁边的高敏、高某3红也在用钢管打。对方的人开车子往他们这边撞的时候,李某1等人就用钢叉、钢管投掷对方的车辆。

六、被害人蔡某陈述,证明2016年6月1日23时30分许,蔡某驾驶其白色现代牌浙C×××××小轿车从鄱阳某往城东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城东老大桥桥头时,看见十几名男子手持铁棍站在桥头,蔡某准备把车调头,那十几名男子其中的三四名男子跑到其车后门不让其调头,随后就有七八名手持铁棍的男子手持铁棍对这她的车玻璃和车身砸。在打破其车前挡风玻璃时有一名男子说:里面是个女的,我们搞错了。“随后那十几名男子就都上车走了。

七、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1、高来元的供述和辩解,证明6月1日晚上23点左右,高来元在家里听到梅桂平等人在他家旁边的路上大骂“老九,你死下来,你个怂宁”等之类骂人的话,高来元就打开窗户看,看到梅桂平等人开了三部车子在他家楼下。高来元就从家中拿了根钢叉出来,这时“四哑”等人已经开车走了。高来元就打了电话给李某1、“圆头”把这个事情告诉了他们,接着高来元又打电话给余某1问都有谁到他家里叫嚣。高来元一边打电话一边走到了无双网吧门口,高某1、李某1及好多花园村村民都在无双网吧门口了。这时,高来元接到梅桂平的电话,梅桂平在电话中一直和高来元对骂。接着高某1打了梅桂平的电话,叫梅桂平不要把事情搞大了,梅桂平不听。高来元就叫村里人拿工具跟他去城东找梅桂平。这时,李某3、熊饶云来到无双网吧门口,二人都说梅桂平在城东大桥拦花园村的车。高来元及村民听后更加气愤,高来元就让村民们回去拿钢叉、钢管,然后带着村民们去了城东大桥。在城东桥头,高来元等人看到新桥派出所的民警在处理一辆汽车被打砸一事。高来元等人准备往梅桂平家去,民警就阻拦我他们。高来元打电话给梅桂平说:“你在哪里,我在鄱阳大桥上,我来了,你不是要找我嘛。”然后梅桂平等人就从城东水产城的方向冲过来,高来元这边的村民也发现了他们,嚎叫着朝他们冲过去,高来元冲在前面。高来元和花园村的村民就用钢叉与梅桂平一方人的钢管对打起来,双方钢管互相对敲了几个回合,梅桂平一方两部车子就对着高来元这边冲过来,然后逃走,花园村村民都避开了,并用钢叉朝这两部车扔。梅桂平一方第三部车准备冲的时候,派出所的民警开了警车往这边驱赶,第三部车就调头往回跑了。

2、梅桂平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5月29日,梅桂平和陶某到饶丰镇花园村找高来元收账,与高来元发生矛盾,陶某被高来元打了一拳。5月29日晚上,梅桂平纠集了何彬、“明呢”、“八阿呢”等几十个人准备去报复高来元,梅桂平等人先到芦田工业园区吃了夜宵,回鄱阳的路上,梅桂平某带“八阿呢”等人去认高来元的家,让“八阿呢”带人去砸了高来元家的门窗玻璃。砸门窗之前,陶某还送了工具到高来元家门口给“八阿呢”等人。砸完之后,梅桂平到了现场,看到他们打碎了几块玻璃。2016年5月30日晚上,梅桂平听说花园村有好多年轻人在村里集合,怕高来元带人去他家,就叫了王渴、“大嘴”、“太监”、王磊、何彬、“瘪嘴”、陶某、周成、“明呢”等二三十人守在他家门口。6月1日晚上,梅桂平纠集了陶某、何彬、周成、王磊、“大嘴”、张文、王渴等人开着三辆车到花园村高来元家找高来元,在楼下叫“老九、老九”,见没人答应,梅桂平等人就返回了城东。这时,梅桂平接到余某1的电话,余某1称高来元打电话问他是不是和梅桂平一起去高来元家了。梅桂平听后就给高来元打电话,二人在电话里对骂,高来元说“鬼呢,你不要急,你等着。”。挂了电话后,梅桂平怕高来元会到他家,就带着三辆车上的人到他家里,梅桂平和陶某在梅桂平家院子旁边一辆报废的货车内拿了7、8根钢管绑在三辆车的后视镜上,并对三辆车上的人说高来元可能要来找他,叫大家一起去老大桥守他。梅桂平等人到老大桥后,除了三个司机,其他人都拿工具下了车,梅桂平怕高来元的人会开车经过老大桥,就让大家在桥上拦过往车辆。这时,梅桂平接到高某1的电话,高某1叫梅桂平不要乱来,要不然就会对他不客气之类的话,梅桂平听后很气愤。之后,一辆摩托车冲过去,梅桂平发现是高来元一伙的人,之后又有一辆白色的越野车从城东开过来,梅桂平等人将这辆车拦下,这辆车就准备调头跑,梅桂平就怀疑是高来元的车,就带头持工具砸这辆车,车子驾驶室玻璃被砸破后,发现司机是个女的,梅桂平等人就知道砸错了车,就上车跑了。梅桂平等人将车开到城东王磊家门口,叫大家把工具都丢在王磊家一楼的楼梯下,并打电话告诉余某1砸错了车,叫余某1去现场看下情况。之后梅桂平等人将车开到沿河路与张某庙的交叉口休息。余某1打电话给梅桂平说老大桥上有好多人。梅桂平怕高来元等人去他家里,就带着陶某等十几个人开车到王磊家把工具拿上了车,叫大家去他家里守着。车开到张某庙的时候,梅桂平接到高来元的电话,高来元问梅桂平在哪里,说梅桂平不来他们就到他家里去。梅桂平听后就叫周成开车去老大桥,后面两辆车也跟在周成开的车后面。在离老大桥还有一段距离的位置,梅桂平三辆车上的人除了司机都下了车,人在前面走,车子跟在后面,梅桂平看见一辆警车,就叫大家快离开,大家就都往回走。这时,高来元一方的人看见了梅桂平等人,就嚎叫着往这边冲。周成、何彬就开车将人群冲散后逃跑了,对方的人就用钢叉朝车子扔。在梅桂平往回跑的时候,“大嘴”开的车子调好了头,梅桂平就跑过去开门上车,高来元一方的人就冲到了梅桂平旁边,梅桂平刚上车就被对方的人用凶器刺到了左手臂一下。梅桂平就用右手去把对方的苗子拿开,他的右手虎口位置也被对方的苗子划破了一点点皮。

3、康滨的供述和辩解,证明5月29日,梅桂平就在微信群里说陶某被“老九”打了让康滨去帮忙,康滨到梅桂平家的时候,梅桂平已经聚集了陶某、“大嘴”、“王子”、王磊、何彬、王渴等三十多个人。6月1日是王渴给康滨打电话,周成开车去接的,车上还有王渴、高凯、余彬。6月1日晚,梅桂平带着康滨等人去了“老九”家返回鄱阳后,又去了城东桥头拦车,以为一辆白色现代轿车是“老九”一伙人的,梅桂平、陶某、王磊、余彬、高凯、张文拿着工具围着这辆车子打砸,张文用砍刀把这辆车的驾驶室玻璃敲破了。在姚公渡和沿河路交界的位置,梅桂平接了个电话,知道高来元一伙人在大桥上,就带领康滨等人返回王磊家里拿钢管。拿了钢管后,梅桂平等人开车到城东桥头,与高来元等人发生了打架。周成、何彬开车往前面冲,把对方的人冲散了,对方的人就用钢叉往车子扔。梅桂平、陶某、王磊、高凯、王渴、余彬、虞班普等人都拿钢管与高来元一方的人发生了对打。

4、张文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张文是梅桂平打电话并到他家接出来的,张文上车后看见车上有刀就知道是去打架。在城东桥头,除了周成和“大嘴”,大家都跟着梅桂平冲上去砸那辆白色的车,张文用刀砍破了驾驶室的玻璃。当晚砸错车后,车子停在张某庙和沿河路的交叉口,梅桂平接了个电话,又带着张文等人回到高凯家楼下将钢管拿上车。车子开到城东桥头时,除了三个司机,大家都拿工具下车了,三辆车跟在后面,张文看见警灯,对面一伙人拿着长工具往他们这边冲,张文就往后跑,回头看见他这边的人也往后跑。有两部车子就往对方的人群中冲过去逃跑了,后张文上了“大嘴”的车离开了。

5、高凯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高凯是王渴和周成到高凯家将高凯接到梅桂平家的。到梅桂平家后,高凯就知道是要去打架。在城东大桥处,高凯因为脚患风湿,走在后面,没有参与砸车,下车时也没有拿工具在手上。当天凌晨,梅桂平带领高凯等人再次到城东大桥时,高凯拿着钢管和大家一起下车,见有警车就往后退了,没有和花园村的人发生对打。

6、何彬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何彬是梅桂平叫去打架的。参与打架的有何彬和梅桂平、陶某、“大嘴”、王磊、余彬、周成、“太监”、高凯、“瘪嘴”、“船巴佬”、王渴等人。此次打架是梅桂平组织、指挥,打架工具钢管、短刀都是梅桂平提供的。在城东老桥桥头处砸车及与花园村的人打架,除“大嘴”、周成、何彬外,其他人都拿工具下车了,“大嘴”、周成、何彬一直是开车,没有砸车,也没有动手打架。在城东桥头,和花园村的人相遇后,何彬、周成的车的挡风玻璃被花园村的人用石头砸破了。

7、王磊的供述和辩解,证明王磊是梅桂平叫去打架的。在城东老大桥,王磊跟着梅桂平等人用钢管砸了一辆白色的小汽车。与花园村人发生打架时,王磊看见梅桂平、陶某拿着钢管与对方对打了。在诊所,梅桂平说他上车时手臂被对方的人用钢叉捅了一下。

8、周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梅桂平是此次打架的组织者、指挥者,周成是梅桂平叫去打架的,在整个过程中负责开车,没有动手打砸高来元家,没有动手砸汽车,没有动手与花园村的村民发生打架。6月2日凌晨在城东大桥桥头,梅桂平一伙人与高来元一伙人相遇时,周成开的汽车被花园村人砸破了挡风玻璃、车门。2016年6月7日早上,周成被抓获后,带领民警抓获两名被告人。

9、余彬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余彬是王渴叫去尚客优宾馆,梅桂平叫余彬等人一起出去转下。在梅桂平家里出发前,余彬看见拿了打架的工具,内心就知道可能要去打架。梅桂平等人在城东大桥砸车子,余彬持钢管与梅桂平等人一起下了车,没有动手砸,“四哑”、陶某、王磊、王渴用钢管砸了车子,还有其他砸的人余彬没有看清。梅桂平一伙与花园村一伙人在城东桥头打架时,除了司机外所有人都拿工具下车了,“四哑”、陶某、王渴、高凯、“二傻”、余彬都是拿着钢管的,余彬看见对方拿着工具冲过来就扔了钢管往回跑,“四哑”、陶某几个人用钢管与对方敲了起来。

10、任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任强是虞班普打电话叫出去的,“大嘴”开车带着虞班普、“船不佬”到任强家接的。到梅桂平家后,看见那么多人就知道要去打架。在城东大桥拦车时,任强持钢管跟着梅桂平等人冲过去打砸了汽车。在城东大桥与花园村人相遇时,任强与他们这方站在前面的人持钢管与花园村的人互相敲打了,边打边退。离开的时候,“四哑”在车上说他让对方的人捅到了手臂。拦车、打架时,张文是手拿匕首的。

11、王渴的供述和辩解,证明王渴是在船不佬家里玩,“大嘴”、周成开车到“船不佬”家里接的他们,当时“矮子”也在“船不佬”家里。在城东老大桥砸一辆白色的汽车时,王渴手持钢管冲了过去,但是没有动手砸车。在城东老大桥和花园村村民相遇时,花园村村民人朝梅桂平等人冲过来,双方没有靠近,对峙了一会,花园村人站在那里朝王渴他们扔手上拿的钢管,“大嘴”开的车子调好头后,梅桂平、王渴等人就上了“大嘴”的车。

12、虞班普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6月1日晚上,“船不佬”打电话叫虞班普去他家里,虞班普在“船不佬”家前面碰见“船不佬”和王渴,“大嘴”开了一辆白色的奥迪过来之后,“船不佬”就叫虞班普一起去,“大嘴”在车上跟别人打电话,电话那头的人“大嘴”去接“二傻”,接到“二傻”后,“大嘴”就将车子开到梅桂平家小区了。在城东大桥砸车时,“四哑”、“二傻”、王渴、高凯、“钻子”,还有几个叫不来名字的人拿了钢管,“瘪嘴”、“船不佬”、“太监”和虞班普是拿短刀,“四哑”拿钢管冲过去打砸那部车,其余好多人都冲过去打砸,虞班普和“瘪嘴”还有几个站在后面的人没有上去打砸。在城东大桥与花园村人发生打架时,也是“四哑”、“二傻”、王渴、高凯、“钻子”拿钢管,“瘪嘴”、“船不佬”、“太监”和虞班普拿短刀,梅桂平这边拿钢管的都站在前面与对方的人对打,虞班普拿着短刀就站在后面。对方的人用苗子和砖头投掷过来,然后还有人用苗子和梅桂平这边拿钢管的人对打。

13、钟志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钟志强是高雄来叫去打架的,在花园村,“九癞痢”说叫花园村人的走。在城东老大桥,碰见民警后,九癞痢给对方的人打电话,问对方的人在哪里。花园村村民发现对方后,就有人说“在那里,在那里”,花园村的人就朝对方冲了过去,冲在前面的高雄来、高某3红、高勇来、李某1、熊某、九癞痢持工具与对方的人对打。九癞痢冲过去的时候,让对方的人打到眼睛,眼睛流血之后就退到旁边了,钟志强站在旁边没有动手。

14、高敏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6月1日晚上23时左右,高敏听见有人在高来元家楼下嚎叫,高来元给高敏打电话说“你快穿衣服起来,有人到我家来了。”过了十几分钟,高敏就起床到花园村的大马路上去看看是否发生了什么事。高敏到了花园村村口的马路上后,看到马路上站了二十多个花园村的村民手上都拿着钢管、鱼叉等凶器,而且地上还堆了很多钢管、鱼叉等凶器。一些刚从城东回来的说大桥那里有很多人拿着钢管等凶器在拦花园村的人。高来元和“圆头”都说对方很嚣张,要去大桥找他们。高敏就在地上捡起一根钢叉跟着高来元等人到了城东老大桥。到城东老大桥后,花园村村民看到对面有十几个人手持钢管工具向花园村村民冲过来,花园村村民也朝对方跑过去,高敏也手持钢管跟着后面跑了过去。在跑的时候,对面有两辆车往花园村村民这边冲了过来,花园村人这边有些人就躲到了路边的大货车旁边,之后花园村这边的人就又继续往前面跑,高敏继续躲在大货车旁边。双方跑到间隔五六米的位置就停下来对打,高敏就听见钢管敲击的声音,但是没有看见打架的过程,然后对方就跑了。

15、高雄来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6月1日晚上,高雄来在花园村的无双网吧上网,高来元和熊某在网吧内叫“有城东人在桥上见花园人就打,见花园村的车就砸。”高来元对着高雄来说“走”,高雄来就跟着村民在网吧门口的地上捡了一根钢管跟着高来元、熊某等人一起到了城东桥头。花园村的村民在城东桥头停了几分钟,城东桥头左手边下坡处卖菜的地方冲出一群手持钢管的人,花园村的村民看见了之后,也朝着对方冲了过去,双方嚎叫着,对打了几分钟,高雄来躲在城东桥头靠张某庙旁边的广告牌旁边,没有上前打架。后来回花园村的时候将钢管扔到了河中间。

16、王涛的供述和辩解,花园村的高来元、高勇来、高敏、“志强”、“元头”、“李某1”、高雄来、王涛都拿着工具去了鄱阳大桥。王涛拿的是三角钢叉,看到对方后,王涛随花园村村民冲了上去,对方有一部车子朝他冲过来,他就把手里的苗子刀朝对方的车子投掷。投掷完之后,就站到旁边去了。王涛站在那里看见李某1和其他花园村村民冲上去与对方发生了对打。往对方人群中冲的时候,高来元是冲在前面的,但是之后王涛就没有注意到他,回到村里的时候,才发现高来元眼皮或者头部被对方的人打流血了。在出警民警拍摄的现场视频中,王涛没有看到高雄来。

17、高勇来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6月1日23时许,高勇来在无双网吧玩时看到高来元在说大桥那边有人在拦路,拦到花园村的人就打,高来元对着马路上的村民说:“都拿东西,走。”花园村的二三十个人就拿着钢管和高来元往大桥方向走,高勇来问熊某“干吗”,熊某就说:“打架哦”。高勇来就跑到网吧门口也拿了一根鱼叉跟着他们走了。在城东大桥,高勇来看见花园村的这些人拿着钢管往大桥旁边的一条马路方向冲,还有人在大声地喊:“人在那里,人在那里。”花园村村民和对方一碰面就互相用钢管或鱼叉对打起来。高勇来也拿着鱼叉跟着一起冲了过去,等他跑到的时候,对方的人开着一辆车朝他开过来,当时车子开着远光灯的,他的眼睛被照得看不见了,就马上往旁边躲。等他缓过神来的时候就看见地上有几根钢管,对方的人在往张某庙方向跑,花园村这边的人跟在后面追。警车开过来后,花园村村民就没追了。

18、魏伟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梅桂平叫魏伟(绰号“大嘴”)和周成开车去接人,二人各开了一辆车到城东商住城。魏伟(绰号“船不佬”)和“矮子”上了魏伟(绰号“大嘴”)的车,“矮子”让魏伟(绰号“大嘴”)到富康小区接了“二傻”。接完人后梅桂平家门口后,梅桂平、陶某、周成、何彬、“矮子”、“船不佬”、“大嘴”等人乘坐三辆车就往花园村开。三部车上都放了钢管,挂在后视镜上,魏伟(绰号“大嘴”)开车带着“矮子”、“船不佬”、“二傻”。到鄱阳大桥后,三部车上的人各自拿了工具下车守在大桥上。魏伟(绰号“大嘴”)坐在车上看见他们拦了一辆白色的车,并且把这辆车砸了。砸完车后,大家都上了车,把工具放到了王磊家里,后又到王磊家拿了工具去老大桥。到老大桥后,梅桂平等人下车拿着钢管往前走,魏伟(绰号“大嘴”)开着车跟在后面。突然,“大嘴”听见嚎叫声,从大桥方向冲过来好多人,对面的人朝他们这边丢钢管、砖头,陶某、周成的车就朝前面冲出去了,“大嘴”将车调头往回开。梅桂平等人就挤上了车,“大嘴”就开车跑了。

八、辨认笔录,证明本案被告人及同案人之间相互辨认情况及证人高某1辨认出案发当天到城东大桥的花园村村民高来元(“老九”)、余美术、胡某2、余某2、李某5,证人姜某辨认出其于2016年5月30日在东湖医院对面的弄子里看到集结在那的梅桂平(“四哑”)、余彬(“钻子”)、王渴、高凯(“王子”)、陶某,证人康某辨认出2016年6月2日凌晨两点左右在康某诊所就诊的男子是梅桂平。

九、高来元劝高某3红自首的证据

1、劝投信。证明高来元写信给高某3红劝起自首。

2、证明。江西省鄱阳县看守所出具证明,证明高来元协助公安机关劝同案网上在逃人员高某3红投案自首。

3、高某3红的讯问笔录。证明其收到高来元的劝投信后到看守所投案自首。

4、鄱阳县看守所及民警余某3出具的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一至八均经原审庭审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系二审期间高来元提交了证据九1、2、3,出庭检察员提交了证据九4,证据九经当庭质证,能够证明高来元劝高某3红自首的事实。

证明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其他涉案人员的判决情况。

2、作案工具照片、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7月5日,鄱阳县公安局处警民警在新民小区打架现场缴获焊接有菜刀的1.2米长的钢管两根、自来水钢管两根。

3、盛某、李某4受伤照片,证明盛某肚子上有个圆形伤疤,李某4鼻子上有个创口。

二、鉴定意见,证明周某头、面部及全身多处的损伤为锐器作用形成,创口累计达28.8CM,损伤为轻伤二级,汤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三、辨认笔录,证明汤某辨认出2015年7月5日下午3时许在鄱阳某新民小区参与聚众斗殴的王渴,陈某1辨认出2015年7月5日下午在鄱阳某新民小区参与打架的王渴,曾某辨认出与其一起和盛某等人聚众斗殴的王渴。

四、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盛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盛某与汤某因喝酒产生矛盾,盛某纠集了数人与汤某等7、8个人在新民小区发生打架的事实。

2、汤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7月5日中午,汤某和盛某在一起吃饭时因为喝酒的事情发生吵架。汤某认为盛某是要到他家找麻烦,就打电话给陈某1,叫陈某1到新民小区来。陈某1和王渴、“发财”一起到汤某家楼下。陈某1到后,汤某告诉陈某1等人,等下盛某要过来,并说盛某说要打汤某。这时,汤某这边就有人打开“发财”车子的后备箱,拿了一根苗子刀给汤某。陈某1、王渴也各拿了一把苗子刀,“发财”拿了一根铁棍。之后汤某等人就站在楼下等盛某等人。一会儿后,汤某这边有人说“四混子”他们来了。汤某就拿着苗子刀往小区大门口走。王某1、周某、王渴、陈某2、王某2、“发财”也都拿着东西跟在汤某后面走。在走到离小区大门三十米左右位置的时候,汤某就看到盛某等人正从大门口往小区里面走。双方碰面后,汤某就和盛某吵了起来,并撕扯在一起。接着双方的人就打了起来。

3、陈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陈某1接到汤某的电话,说他喝多了,叫陈某1到他家去一下。陈某1就接了曾某、王渴一起去新民小区汤某家。在汤某家楼下,看到汤某、王某2、王某1以及另外两三个他不认识的男子站在楼下,当时他们手上都拿了钢管和苗子。汤某一直在接电话,和电话里的人吵架。接完电话后,汤某对陈某1等人说:“四混子要到我家里来杀我。”陈某1就打开曾某的车子,从驾驶室与副驾驶中间位置拿了一把苗子刀出来,从车后备箱里拿了两跟钢管出来。过了几分钟,汤某接了电话,说四混子他们来了,已经到了门口。陈某1就拿着苗子往新民小区门口方向冲,汤某、王某2、王某1、王渴、曾某等人也拿着苗子刀、钢管等工具跟着冲了过去。冲到小区门口时,就碰到“四混子”等十几名手持钢管、菜刀的男子。双方碰面后,发生了打架。

4、曾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陈某1、曾某、王渴一起去的汤某家。汤某跟陈某1等人说他和四混子两个人闹矛盾。陈某1就把车钥匙给曾某,曾某从车上拿了一把苗子刀给汤某,陈某1和王渴也一人拿了一把苗子刀在手上。十几分钟后,有人接了一个电话,说“四混子”他们到了。汤某、王某2,陈某1、周某、王渴、王某1、曾某等人都拿着苗子刀、钢管往小区门口冲了过去。双方碰面后,汤某和“四混子”两个人在吵了几句,双方就打了起来。

5、王渴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双方碰面后,双方的人当中有人相互认识,两方都有人说不要乱来,后来汤某这边的王某2先用手上拿的东西打对方的人,对方的人就动手打汤某这边的人,双方就互相打了起来。因为对方的人有几个是王渴认识的,王渴就一直拿着钢管往后退,没有动手打对方的人,对方的人也没有打他,退到小区里面后,他就站到旁边去了。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梅桂平、高凯、何彬、魏伟、王渴、余彬、任强和原审被告人王磊、周成、张文、康滨、虞班普无视社会秩序,聚众在公共场所与上诉人高来元和原审被告人钟志强、高敏、高勇来、王涛等人斗殴,上诉人王渴还伙同汤某等多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具有持械斗殴之加重情节。上诉人梅桂平、王渴、任强和原审被告人王磊、张文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31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且系共同犯罪。

关于上诉人梅桂平提出希望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梅桂平在共同犯罪中系组织者,并纠集多人参与斗殴及打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判决时已考虑其具有坦白、立功、得到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做出了罚当其罪的判决,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高来元提出其成功劝说同案在逃人员高某3红投案自首,应认定立功的上诉理由,经查,其提供的劝说同案在逃人员高某3红投案自首的证据经庭外核实属实,应认定有立功表现,对该上诉意见应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高来元提出其参与斗殴是因梅桂平挑衅在先,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虽是梅桂平挑衅在先,但是高来元纠集他人,且在公安民警在场的情况下仍不听劝阻叫梅桂平一方来城东大桥斗殴,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魏伟、任强上诉提出希望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已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做出了罚当其罪的判决,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上诉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刑初5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七项,即被告人梅桂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王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高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何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魏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康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余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任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虞班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钟志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高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高勇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王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撤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刑初5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高来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三、上诉人高来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享华

审判员赵凌云

审判员周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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