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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周某某等犯聚众斗殴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川07刑终7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7-05-04


审理经过

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周某某、于某、冯某、黄某、张某、李某、叶某、赖某某、李某甲、冯某甲、李某某、李某乙、杨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川072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某、于某、冯某、张某、李某、叶某、赖某某、李某甲、冯某甲、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于某、冯某、张某、李某、叶某、赖某某、李某甲、冯某甲、杨某,辩护人廖绪伟、白洋安、霍勇、唐朝宏、何良燕、左勇、赖某甲、周天光、徐德勇,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6年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周某某等人受他人邀请在三台县潼川镇武昌馆“芳缘KTV”内唱歌喝酒,途中因与其一起唱歌的姚某酒后上厕所时与他人发生小摩擦,谢某等人去劝时,被周某某一方人员丢砸酒瓶,后双方用啤酒瓶互砸,造成场面混乱。当晚致谢某胸部左侧面被捅伤,姚某腿部被砍伤,周某某腿部受伤。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谢某、周某某、姚某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谢某与周某某在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涪江桥头“本色KTV”再次相遇时,相互语言不合。互相认为有可能要打架。尔后,谢某纠集叶某、赖某某、李某甲、李某、冯某甲、杨某、李某乙等人,周某某纠集于某、李某某、冯某等人,于某带来数把长砍刀等,双方数十人在涪江桥头北坝车站外公路上发生持械斗殴。斗殴过程中,造成冯某甲手指被砍伤、周某某头部受伤。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冯某甲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到三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银川车站派出所所作的归案情况说明、临时寄押证明,证实本案的来源、侦破、被告人身份、归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2.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东河路与樟树路交界处加油站门口视频和各被告人机主资料及通话清单的情况。

3.法律文书,三台县人民法院(2008)三台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2014)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2007)三台刑初字第3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2010)三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2016)川072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简阳市人民法院(2013)简阳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三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本案被告人曾经受到刑事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4.鉴定意见,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三)公(物)鉴(法医)字【2016】6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三)公(物)鉴(法医)字【2016】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三)公(物)鉴(法医)字【2016】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三)公(物)鉴(法医)字【2016】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三)公(物)鉴(法医)字【2016】7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周某某外伤致头面部、左小指等多处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周某某外伤致右大腿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姚某外伤致腰部右侧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冯某甲外伤致左手掌及左手无名指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谢某外伤致左腋下刀刺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本案的辨认情况及经过。

(二)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9日晚上,有谢某、李某甲、李某、杨某等人在一起吃饭,然后又到陈某开的KTV唱歌,谢某骂了驼背,好像被驼背用刀捅伤了,伤到腰部,后谢某被送到中医院。2016年4月11日,谢某、古四娃、李某甲、李某等人在本色唱歌后,被驼背这边的二十多人拿着刀追,后来发生了打架砍人。驼背被我们这边的人砍伤了,自己当时在河北邯郸打工,具体情况不清楚。

2.证人古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与朋友李某丙、肖某某、谢某及谢某带的两个兄弟等人一起到三台涪江桥头本色KTV唱歌,我们六个人开了一个包间。我们在KTV过道上碰见了何某,何某叫我们到他包间去耍,自己和谢某、李某丙三个人到何某的包间坐了会儿,我们进包间看见有十几个人,都不认识。自己就集体给他们敬了一杯酒,谢某和李某丙也在包间里敬酒,后我们就回到自己包间里玩。大概晚上十二点的时候,我们准备离开时,看见从银天大酒店外的绿化带内冲出十几个小伙子,拿着“牙刷”朝我们这边冲,然后自己就往城北加油站跑,鞋子都跑掉了一只,自己刚跑到路口红绿灯位置的时候,肖某某开车过来了,自己坐上副驾驶,肖某某去帮自己捡跑掉的鞋子时,自己看见谢某他们围着一个人在打,刚才准备拿刀砍我们的那些人朝涪江河河堤方向跑了。

3.证人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9日晚上,自己和张敏在芳缘KTV守店,陈某打电话问自己有没有位置,说有十多个人要来喝酒。后陈某来了,紧接着贺某和他的6、7个朋友也过来了,后陈某敬了酒后就离开了。又陆续来了10多20个小伙子,晚上10点多的时候,有7、8个小伙子出来到吧台结账,我们听见大堂里面闹起来了,自己看见吧台前面出来的7、8个小伙子拿吧台旁边的酒瓶子往里面扔,里面的人就用凳子挡,后里面的小伙子就往我们冲。当天自己没有看见有人拿刀。

4.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的朋友贺某请自己吃饭,吃饭的时候有贺某、谢某、冯某甲、何某甲、驼背,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后自己又和冯某甲到小南街的芳缘KTV去喝酒,一起喝酒的还有贺某、陈某、何某甲、还有几个自己不认识的小伙子,自己当天晚上因喝多了趴在桌子上睡觉。大概睡了10多分钟,听见贺某喊何某甲先送自己回去,然后自己就和何某甲往外面走,准备离开,自己走到酒吧吧台的时候因为尿急就到吧台旁厕所小便,出来后自己和一个40多岁不认识的男子互相碰了一下,当时那个男子就骂了两句,并用手掐自己的脖子,自己就把他推开了,后自己和何某甲就走了。自己刚走到酒吧门口,自己的脖子被人从后面用手掐住,自己扭头看见掐自己脖子的是刚才和自己发生争执的那个40多岁的男子,当时他身边还站了4、5个人,自己挣脱了后看见那4、5个小伙子拿出了匕首,这时何某甲看见自己就上来挡并叫自己先走,后自己就出了酒吧门开始下楼准备离开了,自己楼梯刚下了一半,刚才那4、5个小伙子就拿着匕首冲过来了,何某甲也跟着下来了,自己和那几个拿刀的小伙子在楼梯间发生了抓扯,就在自己抓扯的时候自己的右边腰部被人用匕首刺了一刀,后自己就倒在了地上,那几个小伙子就回酒吧去了,何某甲就扶着自己往楼梯下面走,最后何某甲送自己去了中医院。自己后来听朋友谢某说他们看见自己被人打了,就去劝阻,后面就打起来了,谢某也被人刺伤了。

5.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份的一天,贺某叫自己吃饭,当晚吃饭的有自己、贺某、谢某、冯某甲、姚某、“驼背”,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饭后,我们一行人到芳缘KTV去喝酒,贺某和谢某、姚某、“驼背”等人坐的一桌,当时大厅里还有一桌是谢某的兄弟。在里面呆了一个小时左右,贺某叫自己送姚某回去,自己看姚某喝多了,路都走不稳,就扶着他往门外走,出了门走到楼下的时候,姚某说要再上去坐一会儿,自己和姚某上去的时候,看见谢某到吧台结账,自己和姚某一起去厕所。出来后看见吧台位置站了很多人往大厅里扔酒瓶子,大厅里也有人扔酒瓶子出来。后自己又看见站在吧台的那些小伙子开始往门外面跑,自己看见贺某喝多了趴在桌子上,自己就去扶贺某,扶起下楼后,看见姚某坐在楼梯底下,手捂着右边肚子,地上有很多血,姚某说自己被人用刀刺伤了,后自己叫出租车将姚某送到县中医院。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9日晚上,贺某给自己打电话说他要和谢某等人到芳缘KTV来耍,后他们有贺某、谢某、姚某、“驼背”,还有十几个不认识的小娃儿也来了,自己把他们安排好后,自己就走了。第二天牟某告诉自己安排的那桌人在店里打架。自己去店里看见谢某、“驼背”他们把啤酒砸了20多瓶,桌子也砸烂了一张,后听说姚某和谢某都受伤住院了。

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和韩萧碰到“驼背”,他叫我们到本色KTV耍,我们到了之后就在包间里面唱歌,大约10几个人,都是20多岁的,自己大部分都不认识。后来有一个叫谢某的人进来喝了杯酒,驼背后来就一直在包间门口打电话,自己听包间里的人说今晚可能要打架。后来我们从本色下来,在“让鸭脑壳飞”餐厅的门口聚集。自己给于某打了个电话说这边要打架,大约5分钟后于某就过来了。后来有人抱来一些砍刀和“牙刷”,我们这些人就一人拿了一把,自己当时也拿了一把“牙刷”,然后就跟着往对面的北坝车站方向冲,自己跟在后面的,又看见前面的往回跑,自己也就跑到滨江半岛一小区躲了会儿后打的回家了。自己跟“驼背”在一起,自己打架是为了帮他。自己只认识“驼背”和于某,其他的都不认识。

8.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0日晚上,何二哥打电话给周某某,叫我们去本色KTV耍。后自己和自己女朋友、周某某一起到了本色KTV后,看见何二哥的包间里面有七八个人。自己认识的只有斌哥。我们耍了会后,谢某带着五、六个小弟就过来给何二哥他们敬酒。谢某给我们包间里面每个人都敬了酒,唯独就没有给周某某敬酒。因为敬酒这个事情,周某某面子上有点挂不住,他和谢某两个人说话都相互比较冲。谢某他们走后,周某某给自己说今晚可能有事,喊自己给于某打电话叫于某过来。自己给于某打电话说今晚可能有事情,周某某喊你过来。没多久于某就来了,和于某同时来的有敬佳林、李某某、赵某、何某某,还有一个我们喊的“大脑壳”娃儿。我们又在包间里面耍了会儿,何二哥就说走了喊我们都回去。我们一起走到本色KTV门口的时候自己看见外面路边站着十多个娃儿,这些娃儿自己喊不出名字,但是看着都面熟,自己知道他们是跟于某和何某某他们的。出了本色KTV后自己就和女朋友回家了。大概在4月11日凌晨的时候,有人给自己打电话说周某某被人弄到医院去了,后自己到中医院帮他给了些医药费。

9.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和谢某、古某等人坐古某的车到本色KTV,我们到了之后,自己在自己的朋友包间里唱了会儿歌,就碰到何某也在KTV唱歌,自己就和古某、谢某到何某的包间里去敬酒,敬完酒后,自己和古某、谢某等人准备离开。我们几个人下楼等古某的司机去开车,我们几个就往北坝车站方向走,在路上走的时候又来了几个小伙子和我们一起走,我们刚过了马路,走到北坝车站外面的时候,听到身后传来“吱吱”的声音,自己转身一看,看见银天大酒店门口的绿化带内冲出10多个拿长刀的小伙子朝我们这边冲来要准备砍我们,那些小伙子冲过来后,就和我们这边的人扭打在一起,自己看见我们这边的有个小伙子抢了对方的一把长刀,后和对方开始对砍,对方的小伙子就被我们这边的人撵跑了,但有个小伙子没跑掉,被我们这边的人拦下来后被打倒在地,自己看见被打的是“驼背”,就叫他们不要打了,后警察就来了。

(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大年初二的晚上,自己和贺某、李某甲、姚某、左宗员、“驼背”(周某某)等人,吃完饭后到了武昌馆“芳缘”KTV喝酒,当时也是自己一个兄弟杨某过生。晚上十一点左右,杨某他们准备走了,自己去上厕所,到了厕所门口就看见姚某和跟一个自己不认识的中年男子抓扯。于是就上前去劝他们,刚开始劝的时候贺某的兄弟“驼背”他们就提起酒瓶子朝我们这边扔过来,当时自己看见我们这边也有人朝对方扔酒瓶,然后场面就很混乱了,后我们这边的人就往门外跑,自己看见贺某的兄弟准备打我们这边的人,自己就往里面跑准备找贺某喊他把他的兄弟招呼到不要动手,就在自己往里面跑的时候自己的左胸被人捅了一刀,后自己走到贺某面前喊他把自己兄弟招呼到不要动手,并对他们说自己挨了一刀,左宗员打的120,后自己出门碰见李强,是李强将自己送到医院里的。自己不知道贺某的兄弟为什么要捅自己,一直跟他们也没有过节。后面听说是贺某他们找了个借口说自己喝酒时不尊重他的老婆,所以要捅自己。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九点过的样子,自己、李某乙、叶某、“三娃子”(赖某某)、古四哥、军哥到“本色”KTV耍。当时军哥喝了一转就回去了,我们送军哥回来的时候就碰见“何二娃”,然后我们几个就到他包间里敬酒,敬酒的时候自己看见“驼背”也在里面,因为之前自己和“驼背”有过节,自己就故意没有敬他酒,并且自己走到“驼背”面前的时候还对他说了句:“我们之前的事情还没解决哦”,之后自己又继续敬其他人酒,这时自己看见“驼背”把电话拿出来在耍,自己以为他开始拿电话喊人来了,后自己就对李某乙说“驼背在喊人了,四哥也在这里,以防万一你还是去喊点人带点工具过来”,后面我们回到包间玩了20多分钟就准备走了,下楼后看见李某甲、“龙娃子”(冯某甲)、李某、杨某他们过来了,当时自己没看见他们拿的东西,自己还看见10多个自己不认识的小伙子在“本色”外面台阶上站着,自己发觉不对劲,然后我们就朝北坝车站方向走,我们走到北坝车站外的时候,刚才站在“本色”外的小伙子拿起“牙刷”朝我们这边冲,当时自己吼了一声:“你们想搞啥子”?对方没管,还是冲过来准备砍我们,后他们冲过来后我们这边就和对方打起来了,我们这边叶某抢了对方一把牙刷,还有人在旁边捡了一把洋铲,我们这边开始打对方,后对方那些人开始跑,我们又开始追,结果“驼背”没跑掉,我们这边“龙娃子”开始抢刀,其他人开始打“驼背”,自己看见“驼背”的刀被抢后,“龙娃子”用石头打他的头,李某用洋铲打他的头,最后“驼背”被我们这边的人打倒在地上,自己看见我们的人差不多回来之后,自己就喊大家撤了。我们这边的人是自己喊过来的,对方的人肯定是驼背喊过来的。自己让李某乙和叶某喊了人的。自己没有动手打架。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2016年大年初几的一天,当天晚上自己和谢某、贺某、“驼背”等人在金喜登吃饭,后吃完饭后我们一起去了武昌馆内的一家叫“芳缘”的KTV耍。KTV里有一个大厅、两个卡座,我们这边卡座有自己、谢某、杨某、姚某、贺某、“驼背”、于某等人,杨某的朋友坐在旁边卡座,大厅里面还坐了10多人是贺某的朋友。当天晚上因为姚某上厕所撞了一下“驼背”的一个朋友(年龄大概40岁左右),他们双方发生了口角和肢体接触,谢某看见了就上前去劝阻,后自己和谢某、杨某、姚某、郑磊、还有杨某几个绵阳的朋友就准备离开,在KTV吧台准备结账的时候贺某、“驼背”、于某他们那边的人就开始朝我们这边扔酒瓶子,我们这边看见对方扔酒瓶也就开始向他们扔酒瓶,场面就开始混乱起来,后自己看见对方那些人基本都拿出了匕首,还有人拿的凳子朝我们这边冲,我们这边就开始下楼梯往外面跑,当时谢某和姚某因为跑到后面的,他们被对方用匕首刺伤了。2016年4月10多号的一天,当天自己和谢某、古某、“三娃子”、“鹏娃子”、“航娃子”在三台县“本色”KTV里唱歌,期间我们的一个朋友在另一个包间玩,自己和谢某、叶某等人就去了另一个包间敬酒,我们去的时候就发现“驼背”也在那个包间,敬完酒后自己就出门到了另一个包间自己朋友那里去玩,期间,接到叶某的电话说:谢某说要“东西”,自己不清楚“东西”是啥子,就回到叶某包间问叶某,自己才反应过来,谢某说的“东西”肯定是刀等打架的工具,因为过年的时候我们这边和“驼背”他们发生过矛盾,谢某当时还受了伤。后自己就和李某乙一起去准备刀具。当时下楼后自己就给冯某甲、赖某某打电话说今天晚上“驼背”在本色喝酒,“勇哥”也在本色,今晚可能要打架,叫他们走“本色”来。后李某乙又给李某打电话,叫李某到本色来。然后自己和李某乙找到杨某,我们三人去出租屋找了两把“牙刷”和一根钢管。我们回到“本色”,李某乙把刀具藏到“本色”楼下的草丛中,我们又碰到李某,就准备上楼,就看见谢某他们下楼准备离开。这时自己看见来了几辆出租车,车上下来10多个人,站在前面的那些人手里都拿的“牙刷”,我们没理他们开始过马路往北坝车站走,我们刚走到马路对面北坝车站外面的时候,自己看见刚才坐出租车下来那些人拿起“牙刷”往我们这边冲,我们开始抢他们拿的“牙刷”,当时“鹏娃子”抢了对方一把“牙刷”,李某在旁边捡了一把洋铲,然后我们又准备去追砍对方的人,这个时候“驼背”从边上绕过来想砍我们,我们就没去追,开始抢“驼背”手里拿的“牙刷”,“三娃子”抢了“驼背”手里的“牙刷”,“驼背”当时右手还握了一把匕首,自己将“驼背”抱住并用手抓住他拿匕首的那只手,然后“龙娃子”捡起石头开始砸“驼背”的头,“龙娃子”砸了几下将“驼背”砸晕在地上,自己才又抢走他手里的匕首,后我们看见有警车过来,我们就走了。

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证实今年四月十号左右的一个晚上,自己在上网,接到李某甲的电话说:“哥(谢某)在本色这里有点事,你过来下”,自己就骑着摩托车去了本色。走到北坝车站进站口时,有十多二十人拿着砍刀、“牙刷”等朝我们冲过来,自己就捡到他们甩的刀就去撵他们,自己看见赖某某从地上也捡了一把刀,其他人自己就没注意到了。这时一个叫“驼背”的娃儿冲到我们面前乱砍,叶某一把将驼背手中的“牙刷”抓到,李某甲、李某冲上去抱住驼背往地上摔,自己和叶某抢了驼背手中的牙刷,这时驼背又拿出一把三十厘米长的匕首,自己在抢夺他手中匕首的时候,自己左手被匕首划了一条口子,将自己的左手无名指和左手手掌划出了血。自己看见地上有一个水泥疙瘩捡起就朝驼背脑壳上砸下去,砸了一下,驼背还是不放手中的刀,李某从旁边摩托车修理店门口拿了一把铁铲打驼背的手,打了几下,自己又抢过铁铲打了驼背三四下,我们才从驼背手中抢到匕首,这时警察就来了,我们就跑了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11日晚11点过,谢某的兄弟李某乙给自己打电话,说谢某在本色喝酒遇见了周某某,可能要打架,叫自己过去。自己接了电话后就到本色KTV,谢某、赖某某、叶某、李某乙、杨某、李某甲、冯某甲等人已经在那里了。我们就在包间里说今晚可能要跟“驼背”一伙打架。李某甲、李某乙、杨某说的”牙刷”已经准备好了,然后我们一行人就下楼了。“驼背”一伙二十来个人拿着“牙刷”冲了过来。自己在周围找了一把洋铲冲过去和对方打,这时自己看见赖某某手里也拿了一把“牙刷”和对方打,李某甲在抢“驼背”手里的“牙刷”,谢某、叶某、李某乙、杨某、冯某甲也冲上来打,他们手上有没有东西自己没有注意。自己用手中的洋铲向驼背头部打击,打了几下后,驼背头部流血了,这时自己手中的洋铲不知被我们这方的哪个抢走了。其他人又去追赶对方的人,把他们打散后,又都回来打驼背,打了两分多钟,有人劝我们,我们就没有打了。

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自己接到李某甲的电话说谢某今晚有事,叫自己到本色KTV。自己想李某甲说的有事,肯定就是说要打架。自己下机走到网吧外,李某甲就骑了摩托车来接自己到了本色楼下,自己看见李某乙坐了一辆出租车到了,他喊自己帮他抱下东西,自己看见是用床单包裹着的两把“牙刷”。自己问李某乙放哪,他喊自己先放在路边的草丛里,然后我们上了二楼,自己看见赖某某、冯某甲在吧台位置,谢某、叶某等人从包间里出来了。谢某说“今天晚上驼背也在这儿,可能要打架”,我们一群人下楼出了KTV。一路上走走停停。自己问李某乙“刀不拿走安?”,李某乙说“先不忙拿,这儿大街上人家看到不好得”,我们就继续走,走到涪江桥头公里上,看见一群人提刀向我们冲过来,我们这边的人就冲上去和他们打。自己看见叶某抢了对方一把“牙刷”和对方对打,李某在路边捡了一把铁铲和对方对打。不知怎么回事“驼背”被李某甲从后面抱住,冯某甲捡了一块石头砸周某某的头部,李某用铁铲打了周某某的头部,自己取下自己的皮带抽周某某,其他人都在打周某某。周某某的兄弟想过来救他,自己、叶某、赖某某、李某等人拿起东西往对方冲,有人说警察来了,我们就跑散了。

6.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证实自己绰号“三娃子”。2016年4月的一个晚上,自己和谢某、李某乙、李某甲、叶某、古四哥等人一起到本色唱歌。在唱歌的途中,谢某到其中一个包间去敬酒,自己和叶某就跟着进去了。我们回到自己包间的时候,叶某对自己说今天晚上可能要出事,自己就在谢某建立的“三台红十字协会”QQ群里发个消息,消息内容是“今天晚上哪些在三台,今天晚上可能有事,本色楼下”。绰号“小飞娃”在群里回消息说“马上过来了”。然后自己就准备把“小飞娃”两个人带到包间去。我们正在上楼的时候,也不知道是谁把李某、龙娃子(冯某甲)、杨某喊过来了,李某就喊这“小飞娃”两个人走,他们就走了。然后自己和李某、龙娃子、杨某就上楼到大厅的时候,谢某他们都出来了,我们这一群人走到银天大酒店对面的摩托车修理铺面前的时候,从涪江桥方向就冲过来20多个小伙子提着“牙刷”过来砍我们。当时我们都没有跑,就在周围找东西准备当武器和对方对打。自己没有找到东西,但是龙娃子找了一把铲子,李某找了一个石头就冲上去打起来了,自己也冲上去从“驼背”的手中抢了一把“牙刷”并动手打了他。自己抢到牙刷过后,就去追对方跑了的那些人,但是没有追到。于是自己又回到摩托车修理店的地方,就看见李某、龙娃子、谢某围着“驼背”在打,“驼背”已经躺在地上了,六哥把“驼背”护住,说是他侄儿。但是自己还是看见李某用铲子打了地上“驼背”的头部,龙娃子拿石头也打了“驼背”的头部,谢某就把“驼背”的手抓住。当天晚上,自己、谢某、李某乙、李某甲、李某、叶某、龙娃子、杨某等都参与了打架。

7.被告人叶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和谢某等人在涪江桥头的本色KTV唱歌,谢某在包间外遇到一个熟人在另一个包间唱歌,谢某就叫自己、赖某某去敬酒,敬完酒后我们就往自己包间走,谢某对自己说今晚可能要打架,你准备点东西(意思就是准备刀)。自己就给李某甲打电话说:老大说今晚上有事,准备点东西,弄好后就到本色来。回到包间,自己又给赖某某说,谢某说让自己准备点东西,还让自己再喊点人,然后赖某某也在打电话喊人。唱到11点的时候,我们就买单走了。走到“让鸭脑壳飞”外面往街对面走时,看见对面有10多个小伙子拿着“牙刷”朝我们这边冲过来。一个小伙子拿“牙刷”朝自己小腿砍来,钢管部分打在自己小腿上,自己趁机用左手抓住钢管,用右手去打他,将“牙刷”抢了过来,然后就去砍对方的人,自己就和一个小伙子对砍,自己把他牙刷打掉了,这个小伙子就掉头朝来的方向跑了。那个叫“驼背”的娃儿,被我们这边的三、四个人围到起对打,我们这边叫“驼背”把刀放下,他不肯放,我们就边抢刀边打他,对方的看见“驼背”被围住,想来救他,自己就拿着“牙刷”和我们这边几个人冲上去,我们冲到涪江桥头时,警察就过来了,自己就跑了。

8.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过年那段时间的一天晚上,自己、贺某、何某甲、姚某、谢某、于某和他几个兄弟、谢某那边的十多个兄弟在武昌馆里面的“芳缘酒吧”喝酒。大概晚上十一点的样子,自己上厕所出来看见姚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中年男子在芳缘大厅的门口闹架。自己就劝开他们两人,并拉开姚某想问他这么回事,谢某带起兄弟就正好走到芳缘大厅的门那里,姚某都还没有说话,谢某的一个兄弟就朝自己砸了个酒瓶过来,砸中自己的鼻梁,当时自己鼻子就出血了。自己就转身往大厅坐的地方走,也想拿酒瓶子跟谢某他们打。我们这边的于某、“疯子”等人看见自己回来鼻子在流血,就估计自己肯定是被谢某那边的人打了。于是我们这边有几个人也开始朝站在芳缘门口的谢某一方人砸酒瓶。自己正想拿酒瓶跟谢某一方砸时就看见贺某已经喝醉躺在地上了,自己就将贺某从地上扶起来。当时我们这边的人跟谢某的一方的人还在打、相互砸酒瓶,但具体我们和他们那边是怎么打的自己确实没有看清楚。过了大概一两分钟的样子,自己见芳缘门外没有人了,也没有人再砸酒瓶。自己就将贺某送下楼了走了。随后自己给自己女朋友打电话喊她过来将自己送到少年宫“洪福医院”去了,到了医院后自己才发现自己的右侧大腿靠膝盖处及右手小臂也受了伤。当晚是为什么事情打架自己也不清楚,可能就是因为自己看姚某和人在闹架,自己去拉了姚某。谢某一方的人以为是自己打了姚某,于是我们双方就打起来了。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自己跟猪脚、何二娃等人在东河路本色KTV一个包间喝酒唱歌。大概11点过的样子谢某带了两个兄弟就进来给我们包间的人敬酒。谢某将我们包间的其他人的酒都敬完了,就是没有给自己敬酒。随后他就带起跟他一起进来的两个兄弟走到自己面前,谢某一只手撑在桌子上一只手捞起自己的衣服给自己看他身体侧面的一个刀伤,挑衅自己说:“我们这个事情难道就这么算了吗?”,自己当时回他说:“你那个伤又不关我的事情”,然后谢某就离开了我们耍的那个包间。大概在晚上12点左右,何二娃和其他人就先走了,剩下自己、猪脚(邓某某)和猪脚的老婆。自己给猪脚说:“给于某打个电话,喊他过来下,谢某他们也在这,今晚上可能要打起来。”随后猪脚就给于某打了电话,过了大概5、6分钟的样子,自己和猪脚、猪脚的老婆就往本色楼下走。下楼后就看见本色楼下站了10多个小娃儿,这些小娃儿还跟自己打招呼,喊“驼哥”,我们下去的时候于某和他的兄弟就坐了个辆出租车过来了,有几个娃儿就不晓得从哪里拿了些“牙刷”出来,其他的人就从他们手上分了刀,当时自己看见的有4个人都是分到了“牙刷”,谢某一方有7、8个人正走到东河路北坝车站外了,分了牙刷后,不知道有哪个喊了句“砍”,于是我们这边就一群人就朝谢某那边冲过去。自己当时手上拿了把水果刀也往谢某一方的人面前冲。我们这边冲在前边的人过去后,对方用的铁铲、砖头、比较长的刀跟我们这边的对打,不晓得怎么起的我们这边的人就被对方的人打散了。自己看了后,就从我们边一个自己不认识的娃儿手中抢了把“牙刷”一个人冲向谢某他们,冲过去后,自己用“牙刷”朝谢某一方的一个娃儿砍去,但是没有砍到。这个小伙子也顺势将自己手中的“牙刷”抢了。“牙刷”被抢后自己就感觉到有人用刀在捅自己的腰部右侧,自己就用拳头向捅自己的那个小伙子挥了一拳头,被他躲开了。然后自己就感觉到我的后脑勺被人用铁铲敲了一下,自己被打倒在地。倒地后谢某的那些兄弟就开始打自己砍自己,有人用刀砍了自己的头部、背部,还有人用铁铲、石头砸自己的头部。随后自己就被打晕了,醒来时人都在中医院了。

9.被告人于某的供述,证实今年过年那段时间的一天晚上,自己、李某某、王某某、黄金瑞、驼背、贺某、谢某和谢某十多个兄弟在武昌馆的“芳缘KTV”喝酒。晚上12点过,谢某带起兄弟往芳缘门外走,他们在快出门时,那边就有人朝我们这边砸酒瓶子过来,我们就相互砸酒瓶子。随后黄金瑞、李某某、驼背和他兄弟都拿着折叠刀站在门口防止谢某的人再进来。谢某那边的人往KTV里面冲,驼背他们就挡在门口。他们在门口打了几分钟后,谢某那边的人就走了。在医院自己看见驼背的鼻子被砸了一条口,腿杆也有刀伤。在医院的时候,李某某给自己说:他看到他的“撬撬”(折叠刀)上面有血,可能在KTV的时候把人弄伤了。自己不知道为什么要和谢某的人打架。2016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跟李某某在一起上网,十一点过的样子,自己接到何某某的电话说“到涪江桥头来,有事情,把东西拿起。你那边有人都过来”。随后龚运杰又给自己打电话说过来接自己,然后我们三人到我家拿了6把“牙刷”。然后到了涪江桥头本色KTV楼下。下车后自己看见何某某、冯某、赵某、黄金瑞、王某某、猪脚、驼背等十多二十人站在本色楼下。何某某拿了一把三四十厘米长的猎刀,他给自己说:“谢某他们在对面,今晚上跟他们打”,我们将带来的“牙刷”放在地上,自己和李某某、龚运杰、黄金瑞、三娃子都拿了牙刷。然后我们这边有人带头往谢某他们所在的街对面冲,何某某还喊了句“给我砍,砍死他们”。谢某他们也有人拿起猎刀、洋铲迎上来和我们对打。自己看见我们这方冲在前面的人被对方打了回来,黄金瑞手中的牙刷也不见了,在往回跑,自己看见今天可能打不赢了,就将刀丢在地上和其他人一起跑了。

1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大年初几的一天晚上,自己和史成楼一起去了“芳缘KTV”,谢某的兄弟就准备往外面走,他们手里都拿着空酒瓶。然后谢某和一个光头敬酒后也朝吧台走,走到门口的时候,就朝“驼背”那边说了几句什么,然后双方就闹起来了,双方就开始互扔酒瓶,自己也朝吧台位置那些人扔了酒瓶,当时自己的肩膀被对方扔的酒瓶砸到了,然后自己掏出随身带的匕首冲到对面准备去打架,当时人很多,场面比较混乱,自己用匕首朝谢某身上刺了一下,后被其他人推开了,之后对方就出了KTV跑了。当天晚上为什么打架自己不清楚。今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从于某家里拿了6、7把“牙刷”和几根钢管,到了三台银天大酒店门口。自己当时也拿了一把“牙刷”,那些小伙子拿了刀具就往公路对面那十多个人面前冲,自己也跟着冲,自己还没有冲到对方面前,就有人在喊“快跑,把东西扔了”,看见我们这边冲在前面的人转身往回跑,自己也跟着往回跑,对方的人拿着“牙刷”、洋铲开始追我们,自己就跑了。

11.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过,自己刚从绵阳回到三台准备到涪江桥头的畅游网吧上网,走到畅游网咖楼下接到何某某电话说“到本色来,有事”。自己听见说有事就想到肯定要打架,自己问他为什么事情,何某某说他也不清楚。自己就到了本色KTV一个包间找到何某某。自己进包间时看见何某某、驼背、古四娃、邓某某、谢某、谢某的几个兄弟在包间里。过了会,古四娃、谢某、谢某的兄弟就先走了。剩下自己、驼背、何某某、邓某某、于某和两三个不认识的人。驼背就跟我们说刚刚喝酒的时候谢某挑衅了他,今晚要找谢某打一架,我们其他几个人就说“那打就打叻”。谢某他们走了几分钟后,我们就下楼了。下楼后,邓某某就不见了。于某、驼背和其他几个人就开始打电话喊人,打电话的大概意思就是:要找谢某打架,叫人过来并带上东西(刀具)。我们在本色楼下站了十来分钟,就来了两辆出租车,从上面下来6、7个小伙子,其中三个小伙子抱了几把“牙刷”下车,我们这边的人就将“牙刷”分了。自己和何某某没有拿“牙刷”,我们身上各自有一把“撬撬”(小匕首)。这时谢某几个人已经在银天酒店对面的路边站着没有走,谢某那边的人朝我们这边吼了句什么,我们这边的人就提刀朝对方冲了过去。于某的几个兄弟冲在前面,冲过去后和对方打在一起。自己还没有冲到对方位置,自己就看见我们这边的人往回跑,随后自己看见对方提刀朝我冲过来,自己就跑到畅游网吧楼上,从窗户看见谢某他们七八个人围着一个人打,具体打谁,自己没看清楚。

12.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11日晚上12点钟左右,自己和谢某、李某甲、赖某某、叶某、“古四哥”、“陆哥”在三台县北坝镇涪江桥头本色KTV一个包间里喝酒,谢某看到他的熟人“何二娃”在另一个包间,他就和李某甲到那个包间去敬酒,自己和赖某某、叶某站在那个包间门口等他,谢某把包间里的十多个人敬完了,就没有给驼背敬酒。自己看见他站在“驼背”面前把上衣拉起指着自己的伤口给“驼背”说什么。谢某说完后走出包间就给自己和李某甲他们说“打电话拿东西来”。李某甲叫自己和他一起回李某甲的出租屋里拿刀,在路上,李某甲又给李某、冯某甲、杨某打电话说谢某在本色有事,赶快过来。后自己和李某甲到三千庭的出租房里拿了一把三菱军刺交给李某甲,李某甲别在腰上,另外还拿了三把“牙刷”(钢管上焊接菜刀的自制刀具)、四根钢管,用一根床单包裹起在,自己就抱到用床单包裹起的刀、钢管打的到本色,李某甲骑摩托车去接杨某,自己到了本色后,看见李某甲和杨某已经在本色楼下了,我们将刀和钢管藏在本色楼下草丛里。后我们就到谢某的包间坐了一会,谢某就喊走。他出包间时对我们说“驼背今晚也在这儿,可能要打架”。李某甲和叶某就说“要打就打嘛”。后下楼后,看见冯某甲也骑摩托车过来了,自己看见有两车开到我们面前,车上下来的人都是驼背那边的人,自己只认识一个叫“志娃子”的,古四哥就在吼那群人。谢某就说先把古四哥送回去,古四哥的司机就开车去了,我们就往北坝车站方向走,走到路中间的时候,我们看见本色楼下来了大概二十来个小伙子,他们手里拿的“牙刷”,向我们砍来,冲在最前面的小伙子砍了叶某腿上一刀,叶某就抢了他的“牙刷”反砍一刀,没有砍到,那人就跑了,还有个小伙子拿把“牙刷”到自己面前来砍自己,没有砍到,自己就把他的“牙刷”逮到不松手,踢了他两脚。李某甲说这是“驼背”,李某甲就把“驼背”按在地上,冯某甲和李某甲把“驼背”手上的“牙刷”抢走,李某找了把洋铲打“驼背”头部两下,“驼背”在地上还想摸匕首出来捅我们,冯某甲抢刀的时候,手被划出血了,李某甲从路边捡了石头砸了“驼背”,赖某某从“驼背”手上抢的“牙刷”朝“驼背”身上砍了两刀,“陆哥”就过来拦我们,我们就没有继续打了,对方的那群人还站在涪江桥头看我们,好像要过来打,我们就拿到“牙刷”、洋铲往那群人冲,后有警车来了,我们就跑了,我们将冯某甲送县医院包扎手去了。

二、2016年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张某等人酒后到三台县潼川镇建设街空瓶子酒吧喝酒时,因张某乱拍酒吧内舞台上正在表演的人员的乐鼓时,被酒吧工作人员制止。被告人黄某见状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打架后离开酒吧,被告人黄某、张某等人不服气,又返回酒吧,由张某叫来于某、冯某等数人在空瓶子酒吧门口对李某丙等人进行殴打。于某用刀将文某衣服划烂。当晚致李某丙、侯某某、汪某某、文某受伤。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侯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李某丙、汪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于2016年5月30日到三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5月31日到三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审理中,被告人黄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丙、侯某某、汪某某经济损失共计32000元,李某丙、侯某某、汪伟出具了谅解书,并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张某主动到三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的情况。

2.勘验、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空瓶子酒吧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案发当晚,空瓶子酒吧内被砸物品情况以及现场遗留的血迹等物品情况;公安人员带张某、黄某到空瓶子酒吧进行辨认的情况;黄某、杜某经汪某某、侯某某、文某、李某丙、龙某某辨认,确认案发当晚黄某系在2016年2月21日晚上在空瓶子酒吧参与打架的二十六七岁瘦高个子,穿深色中长风衣的男子。杜某系2016年2月21日晚上在空瓶子酒吧扇了李某丙一个耳光的三十多岁的男子,杜某当晚系穿马甲的男子。

3.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三)公(物)鉴(法医)字【2016】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汪某某外伤致右手软组织伤及鼻部损伤;侯某某外伤致多根肋骨骨折;李某丙外伤致右手挫裂伤及面部擦伤;文某外伤致背部擦挫伤。经鉴定汪某某、李某丙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侯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绰号叫“疤狗”,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十一点左右,自己接到张某打来的电话,张某说“我被打了,现在在建设街空瓶子酒吧,过来帮我打架”,自己就马上往空瓶子酒吧去,到了后,看见有十几个人站在空瓶子酒吧门口和马路对面,杜某和自己不认识的三四个人在争吵着,自己看见张某站在马路边树底下,自己就走到张某面前,张某就叫自己再喊些人过来打架,自己就给冯某打电话,叫他到建设街空瓶子酒吧来打架。后冯某和于某带了两个小兄弟过来,冯某和于某就走到杜某面前问杜某“超哥什么事”,自己看见于某来的时候还带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多厘米长的样子,当时杜某、张某还有三四个自己不认识的人围着两个小伙子,先开始只是争吵着,突然杜某打了一耳光在其中一个小伙子的脸上,这时冯某和于某、张某、杜某等人就将挨耳光的小伙子围起,然后就拳打脚踢殴打那个人,殴打的同时于某就拿出他的那把刀砍了那个被挨打的人,对方看见我们这边有人带刀就往酒吧门口方向跑,于某拿着刀去追着砍人家,追到空瓶子酒吧门口的时候,于某被一个男子拦在了酒吧门口,他吵了几句后,就没有再往里面追砍了,后张某、杜某、于某、冯某及自己不认识的人,就都退到马路边,然后杜某和张某等人就坐杜某的车跑了,自己就回到茶楼底下骑摩托车回新德的家了。

2.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今年过春节以前,有天晚上,自己和黄某、张某等七八个人唱完歌后,黄某和张二娃他们说还要去喝会儿酒,自己就把他们送到建设街的空瓶子酒吧,自己就到酒吧对面的通宵面店吃东西去了。在吃的时候,听到面馆里有人说街对面有人打架,自己就看见在空瓶子酒吧门口,黄某刚从地上站起来,黄某脸上当时就有血,有个男的也躺着,自己后来才知道是酒吧老板他们那边的人。自己就走到黄某面前问他咋个起的?黄某说遭别个打了。自己就喊黄某走了,黄某就一直在车上抱怨,说他挨打了,别个还要砍他,说自己帮都不帮他。说完之后,黄某就下车,冲气要走,自己就说走嘛,我们回去找那个拿刀的。于是自己和张二娃、黄某几个人就又往空瓶子酒吧走,到了酒吧门口的时候,黄某和酒吧老板扯起了。自己就给酒吧老板说把拿刀的人喊过来,自己要问哈他。结果就过来一个男的,自己就问他,你叫啥子名字,这个男的也喝酒了,就一直不给自己说他的名字,只说有事情解决事情。自己当时听到这个男的说话不客气,就扇了这个男的一耳光,并指到这个男的说:“就是我打的你,你可以来找我,我叫超娃子”。张某和另外两三个人看到动手了,他们也跟着动手打这个男的。刚下出租车的几个小伙子也跟着往上冲,其中一个小伙子手上拿了一把刀,具体是什么刀自己没有看清楚,刀大概有二十多公分那么长。因为都动手了,当时场面就比较混乱,具体他们是怎么打的,自己就没有看清楚了,反正自己就一直没有动手了。后听说酒吧那边报警了,我们就走了。后听说有个小伙子把人砍了,只是冬天衣服穿的厚,没有伤到哪里,衣服被砍烂了。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3时40分左右,自己的一个朋友黄某叫自己去喝酒,黄某和杜某及两三个自己不认识的人就开车把自己接到空瓶子酒吧,走到酒吧门口,杜某去对面通宵面店吃东西去了,我们几个就进了酒吧,进门的时候就看见自己朋友安某和他的朋友在喝酒,自己就到安某那边去喝酒去了,自己在安某那边坐了几分钟后听见酒吧大门口很吵,自己开始也没管,后来安某给自己说黄某他们在打架,自己看见一个小伙子拿了把西瓜刀从自己面前过去往大门口跑,自己也跟出去看,自己走到大门口看见一个小伙子躺在地上,地上到处都是啤酒瓶子,比较混乱。拿刀的小伙子冲到酒吧门口向和黄某一起的那几个不认识的小伙子说“老子今天砍死你”,那几个小伙子就往建设街口走,还有几个女人在劝拿刀的小伙子,自己也劝,他就没有追出去。然后自己就回家了。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好像是过年那段时间的一天晚上,自己和于某、史成楼在涪江桥头畅游网吧上网,于某的朋友喊我们到风暴A8酒吧去耍,于某就喊自己和史成楼一起去,我们在下楼的时候,自己到网吧的清洁间拿了一把平时放在那里的刀。我们车要到武昌馆的时候,有人给于某说空瓶子那有事,然后又打的到了空瓶子酒吧,在车上,于某叫自己将刀给了于某。我们到了空瓶子之后,看见十几个人围在空瓶子酒吧门口,自己看到有两个人在空瓶子酒吧门口吵,吵着吵着就打起来了,有个空瓶子的服务员来拉,于某就冲上去拿着刀往服务员的背上砍了一下,后警察就来了,我们就打的回家了。

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1日晚上23时过,自己和老公侯某某、李某丙、汪某某、文某等人在三台县建设镇空瓶子酒吧耍。快到晚上11点半的样子,侯某某、汪某某、文某三人到酒吧舞台上表演,他们表演没一会儿,就听见有嘈杂的鼓声,就看见酒吧的舞台上有个圆脸的小伙子在那里胡乱拍鼓。随后李某丙就在我们卡座的桌子上拿了瓶酒和一个酒杯走到那个小伙子面前说了些什么。但自己没有看见他们两人喝酒,李某丙就回到卡座上坐下。那个圆脸小伙子就走出酒吧,大概过了一分钟的样子,圆脸小伙子带了4、5个人进来了。其中一个穿中长深色风衣的男子和圆脸小伙子是带头的。他们进来后直接走到我们坐的卡一位置。只见那个风衣男子先用手拍了拍肩膀示意李某丙出去,但李某丙也没有起来。于是风衣男子就直接将李某丙从座位上拉起来并想要往酒吧外面拉。李某丙看对方人多想拉他出去,于是就开始反抗。这时在舞台上表演的侯某某、汪某某、文某见我们这边有人围起了,就停下表演往我们卡一这边走。候某某声音比较大,喊了句:“兄弟,有啥子好生说嘛。”对方的那个穿风衣的男子转过身来一脚踢到侯某某腹部位置,这时对方的其他人也就开始打我们这边的男士。侯某某被对方的人拉到了酒吧进门门厅的位置殴打。对方打了大概有3、4分钟的样子,就停手了,自己看见侯某某的脸上都是血躺在地上。中途停手没到一分钟,对方又进来6、7个小伙子。见那个风衣男子在骂侯某某。于是他们就直接冲过去继续对躺在地上的侯某某进行殴打,有用酒瓶打的有用脚踢的、还有几个小伙子将酒吧门厅位置的桌子搬起来砸侯某某,用桌子只砸了一下,砸在侯某某的腰部。随后就被我们这边人拦下来了。对方打了大概2、3分钟的样子,李某丙见对方一直打侯某某,劝不住了。于是他就进酒吧的操作间拿了把西瓜刀,站在门厅的位置喊了句:“都不准再打了。”对方的人见我们拿刀出来了,才停手没有再打侯某某。停手后对方的人就出去了。我们将侯某某扶起来,候某某说自己的肋骨可能被打断了,我们就将他扶进酒吧里面坐下休息。大概过了几分钟,对方一个穿黄色外套的中年男子又带了5、6个小伙子来到酒吧,穿中长大衣的男子也在一起。那个穿黄色外套的中年男子进来后就问我们:“是哪个敢打我兄弟?”,侯某某就说了句:“是你们的人打的我们。”然后对方穿黄色外套的中年男子就指着侯某某说:“眼镜你莫开腔。”自己当时见对方都还想动手,就将侯某某护在身后跟对方闹。站在穿黄色外套的中年男子身后的中长大衣男子手中拿着一个酒瓶子骂自己,并想用酒瓶砸我,但被他们那边的人拉开了。然后对方的人又出去了,站在酒吧门口。又过了几分钟,救护车过来了,自己将侯某某往救护车上送。自己看见李某丙站在门口跟对方的穿黄色外套的中年男子在说些什么。后北街方向开过来一辆出租车并停在救护车的前面,从车上下来几个小伙子,这些小伙子过去后将站在酒吧门口的李某丙围住。围了大概十多秒钟,自己就看见围在酒吧门口的对方的人就开始有挥拳头的动作,并开始往酒吧门的方向涌。对方其中一个小伙子一刀砍在文某的背部。然后我们救护车就开走了。

6.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1日晚上,我们接到120急救中心的指令,说三台县潼川镇空瓶子酒吧门口有人需要救护,自己就和医生、护士等人出诊。大概5分钟左右,自己就驾驶着我们的救护车来到了空瓶子酒吧门口,当时看见酒吧门口围了很多小青年,后将侯某某搀扶上了救护车,我们就开回医院。

7.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1日晚上吃过饭后,自己和几个亲戚到空瓶子酒吧去喝酒。大概23时许自己看见黄某从空瓶子酒吧门口进来,他后面好像还跟着张二娃。自己和黄某打完招呼后,自己一个同学刘铭打电话说要过来找自己,因为酒吧里面放着音乐,电话里面声音小听不清楚自己就到空瓶子酒吧外面去接电话。自己拿着电话往外走的时候看见一个年轻小伙子拿着一把刀在空瓶子酒吧进门那里晃了一下,然后就出去了。自己在外面接电话,大概几分钟过后自己听见空瓶子里面在吵,自己往里面看。自己看见黄某脸上有血,他将衣服脱了丢在空瓶子门口又进去了。自己把黄某的衣服检起来也跟了进去,看见黄某、张二娃和另外4、5个男子在空瓶子酒吧大门里面打架,当时已经有两个男子倒在地上了,黄某也倒在地上的。自己上去劝他们别打了,并将黄某拉到空瓶子酒吧门口,黄某就出去了。自己将黄某拉开后又回空瓶子酒吧里面去和亲戚喝酒,又坐了几分钟后,自己表哥说这里在打架,我们先走。我们就走了。走到空瓶子酒吧门口的时候,看见张二娃和几个年轻小伙子站在空瓶子酒吧外面,酒吧门里面站着刚才和黄某打架的那几个人,在酒吧大门左边三、四米远的地方还站着刚才拿刀的那个小伙子,但是在这个时候自己没有看见他手中有刀。我们出酒吧大门后径直就往建设银行那边走,没走几步自己看见杜某站在路边上,自己跟他打了个招呼后就离开了。

8、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1日晚上11点40分许,自己的朋友李某丙打电话给自己说“赶快过来,店里在打架。”自己就马上开车到了空瓶子酒吧。自己到了后看见酒吧外面的街沿上站着5、6个小伙子。进了酒吧后,自己看见一个四十来岁、身高一米七左右、身穿浅色羽绒服马甲的中年男子站在酒吧大厅闹,当时文某在跟他们说什么,李某丙、李某丙的老婆、汪某某在酒吧吧台处站着的,侯某某和他老婆坐在吧台里面的。自己看见侯某某的嘴巴上有血,自己问是怎么回事,大家都说不知道。侯某某的老婆指着一个瘦高个子(穿一件深色中长风衣)的男子说“就是他带头打人的,将侯某某打成那样子了”。那个身穿浅色羽绒马甲的中年男子骂了2、3分钟的样子就出去了。大概又过了5分钟左右,120救护车来了后,自己和汪某某等人将侯某某送上救护车,看见李某丙和身穿马甲的男子在说什么,有5、6个小伙子围着李某丙的,附近还有7、8个小伙子站在旁边。自己又走到李某丙的位置。从后北街方向开过来一辆出租车,从出租车上下来5个小伙子,这几个小伙子围着马甲男子喊“超哥,哪门起的”,身穿马甲的男子一直问李某丙的名字,大概问了5、6声的样子,这男子就打了李某丙一耳光,其他的小伙子看见他动手了,就要冲上来打李某丙,自己看见刚从出租车上下来的小伙子有三人将刀拿出来要砍李某丙,自己就拦住对方的人,文某就将李某丙往酒吧里面拉,对方的其中几个人紧跟着过去,自己看见有个小伙子拿刀就砍了文某背上一刀,后文某挨了一刀后也没有说什么,继续把李某丙往酒吧里面推。后警察就来了。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自己又名“李浅”,2016年2月21日晚上23时35分左右,候某某、文某、汪某某三人在酒吧舞台表演。当他们正在表演时,从酒吧外面进来了4、5个年轻小伙子。其中一个男子就走到舞台前开始拍自己朋友表演用的鼓。当时店里的其他客人让自己去喊那几个小伙子小声点不要闹不要乱拍鼓。随后自己就拿了瓶酒准备过去敬酒让他们安静点。当自己走到舞台前还没对那个乱拍鼓的男子说什么,那名男子就对自己说:“哥老倌我晓得了。”然后他就下舞台到舞台正对面的桌子去了。自己转身回到酒吧卡一位置坐下。刚坐下没一分钟,一个人穿深色中长风衣的男子带领4、5个小伙子走到自己所在的卡座。风衣男子就将自己从座位拉起来,并问拍鼓小伙子:“是不是他。”说着就踢了自己一脚。拍鼓的小伙子说:“他没有打我”。自己表演的朋友候某某、文某、汪某某看见闹起来了,也就停止表演过来劝架。对方其中一个小伙子就对候某某说:“眼镜,管你啥子事?”候某某就回了一句:“你叫我眼镜干嘛,我不叫眼镜。”对方的人就开始打我们,这是第一次打我们。然后对方的人就全部出去了,但对方都没有走,在酒吧门口附近站起在。过了几分钟,深色中长风衣瘦高个男子带着十多个人就又进了酒吧,并开始对着我们这方骂,他在酒吧门厅的位置拿了两瓶啤酒,候某某、文某、汪某某就上去拦住劝对方。风衣男子突然就朝自己的头部砸过来一个啤酒瓶子,自己用右手去挡了一下,自己的右手手掌被酒瓶划破。其他的小伙子一看他动手了,就全部开始动手打我们。自己当时挡住酒瓶后还没反应过来,对方的其中一个小伙子冲上来就是一拳,打在自己的右肩将自己打倒在地。打倒后对方的很多人就冲上来踢自己。自己被踢了大概十多秒钟,对方就停手没有打自己了。自己这时才有机会从地上站起来。起来后自己看见候某某倒在酒吧门厅处,对方的所有人都围着候某某在打。自己上去拉,对方的人就推开自己并又用拳脚打了自己几下。还有对方有两个小伙子将酒吧内的一张大理石桌子举起来要去砸候某某,被汪某某拦下来了。对方打了有几分钟的样子就没打了,全部人出了酒吧,站在酒吧门口附近。候某某从地上站起来后,就对自己说:“遭了,我肋骨断了。”随后我们就打了120喊救护车。第二次被打后还有人围在酒吧门口骂我们,当时,自己、侯某某、汪某某都被打伤,怕对方再次冲进来殴打我们,自己从酒吧内拿了一把西瓜刀,在门厅那里朝对方喊“哪个再敢动”,但随后刀就被我老婆抢走了。过了几分钟,对方就又进来一个穿马甲的男子进了酒吧。当时是酒吧的另一个股东龙某某来了和文某一起在跟对方穿马甲男子说什么,他和文某、龙某某说了一会后就出去了,因为自己想酒吧生意毕竟是自己的,能解决好就解决好,自己也不想得罪谁。于是自己、文某、龙某某就出了酒吧,当时救护车都已经来了。穿马甲男子站在酒吧门口,对方其他的人也将我们围在中间。过了一两分钟的样子,一辆出租车停在酒吧门口,下来了4、5个年轻小伙子,下来后就围了过来。拍鼓男子就指着自己对马甲男子说:“就是他要砍我”。马甲男子就打了自己面部一拳并喊:“弄”。围住自己的对方的人就开始用拳脚打自己。刚来的其中一个小伙子就拿了把刀出来,直接朝自己砍过来。自己当时是被文某拉了一把躲开了。文某拉开自己后就挡在了拿刀那个小伙子面前,自己就乘机进了酒吧内。过了十多秒钟,文某进了酒吧对自己说:“我被对方砍了一刀”。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1日晚上23时左右,自己在空瓶子酒吧台上打鼓时,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敲了下自己的鼓就走了,然后看见他和另外的一个小伙子在酒吧门口打酒吧的老板,对酒吧老板拳打脚踢,自己就过去劝,当时另外一个朋友也在劝,他们连我们劝架的都一起打,自己的鼻子被打了,眼镜被打烂了,自己劝架的朋友也被打伤了。大概过了十分钟,对方又来了很多人,加上之前的至少有十多个人,他们冲进来就开始打酒吧老板和我们劝架的。其中有人拿酒瓶子打我们,还有人拿桌子砸我们,侯某某被打得有点严重,直接被打躺在地上了,我们叫他们莫打了,他们就站在酒吧外面去了,几分钟后又来了一伙人,又想打我们,其中还有个拿刀砍了文某一下,砍在背上的,后警察来了,对方就跑了。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1日晚上23时过,自己和老婆、汪某某、文某、李某丙等人到三台县空瓶子酒吧耍。因为文某和李某丙是空瓶子酒吧的股东,自己和汪某某、文某、李某丙有时候就要上酒吧舞台表演。当晚23时30分的样子,自己和汪某某、文某表演刚开始没多久,从酒吧进来4、5个小伙子,他们进来后就直接到了舞台对面的那一桌喝酒的人那里去了,而且将酒吧整得闹哄哄的,其中一个圆脸的男子就上来对舞台上的手鼓一阵乱拍,影响我们表演。自己和汪某某就示意叫他不要拍,那个小伙子乱拍一阵就下去了。当时在吧台位置的李某丙就拿了酒杯过去直接找圆脸男子说了句什么后,又回到我们坐的卡一位置。但对方4、5个小伙子在一穿深色中长风衣的二十多岁的男子带领下到了卡一,李某丙刚坐下就被围起来了,自己和汪某某、文某就停止了表演,过去后看见李某丙被对方的中长风衣男子拉住问“你是不是要打我兄弟”。李某丙说“没有”,自己就对对方的人说“兄弟,不要闹事,有事好好说”,中长风衣男子就一脚踢在自己肚子上,对方的几个小伙子把自己拉到酒吧门厅的位置用拳脚打自己,很快就被打倒在地了。对方的人大概打了2、3分钟的样子就停手了,自己被老婆扶起来休息。自己看见酒吧外面进来一群人,走在前头的还是穿风衣的男子,那群人进来后,风衣男子喊了句“给我弄”,他带来的十多个小伙子就冲上来打自己,打了大概2、3分钟,自己被老婆和汪某某扶起来,自己看见汪某某的鼻子和嘴巴在流血,他的眼镜被打烂。自己看见对方在一个三十来岁的男子的带领下又进来几个小伙子,这个男子问自己“眼镜,哪门起的”自己当时很生气的回他“啥子眼镜?兄弟都不晓得喊哦。”对方的人见自己还嘴,就又想冲上来打自己。但被文某、李某丙拦住了,文某和李某丙就跟三十多岁的男子说什么去了,自己感觉肋骨被对方打断了,就打电话报了120,后救护车就来了,自己出酒吧时,看见酒吧门口对方的人大概十多个人的样子。看见有个小伙子手上提着一把长约二三十厘米的刀,后救护车将自己拉去医院了,经检查自己的肋骨被打断了7根。被害人文某证实案发的起因、经过与侯某某的陈述相印证。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7、8点钟的样子,自己、于某、史成楼、何某某、赵某等人在涪江桥头的畅游网吧上网。自己接到李刚的电话喊自己去风暴A8喝酒,于是自己和史成楼、于某、于某的一个兄弟四个人到了风暴A8楼下,这时张某某(疤狗)给自己打电话说“到空瓶子酒吧来,超哥在这里有事情,可能要打架。”于是自己就给一起的三个人说“杜某在空瓶子酒吧有事情,可能要打架,我们一起过去下,你们带东西没有?”于某把衣服掀开给自己看他插在裤腰上的一把刀,于某的兄弟说“我带了撬撬(小匕首)的”。我们就又坐了一辆出租车往空瓶子酒吧走,在路上自己又给何某某打了电话“你超哥在空瓶子酒吧有事情,可能要打架,你们都过来”。何某某同意后自己就挂了电话。我们四个人到空瓶子门口围了一群人,我们四人也围了过去,自己看见杜某、张某某、张某和其他3、4个人围着对方两个不认识的小伙子。自己问杜某“超哥,怎么起的?”杜某说“没得啥子”。然后杜某就继续和对方说了几句,突然杜某一耳光打在对方一个小伙子脸上,于是自己、于某、史成楼、张某某、张某还有其他四五个人就围上去打被扇耳光那个人,自己用拳头打了这个小伙子肩部两拳。自己看见于某将刀拿出来,朝对方那个小伙子砍,对方见我们拿刀就跑进空瓶子酒吧了。这时有人喊了句“警察来了”,自己和于某、史成楼、于某的兄弟四个人拦了辆出租车跑了。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和黄某、陈某某、杜某某、杜某、杜某的一个亲戚、杜某的一个朋友共7个人到空瓶子酒吧喝酒。在酒吧门口,杜某和他的亲戚、同学三人去吃面了。自己和黄某、陈某某、杜某某到空瓶子酒吧。进去后,看见安某在那里喝酒,黄某、陈某某就过去打招呼,自己看酒吧有人演奏音乐,自己就拍了别人正在演奏的鼓,敲鼓人对自己说“你莫拍,我正在表演”。自己就走开了,自己看见酒吧大厅门口一个高个子男子(李某丙)把自己恨到起,自己就想问他什么意思,自己转过身看见那个男子不见了,自己就往酒吧门口走,走到门口听见后面有声音,自己转身看见高个男子拿着把30公分长的刀在自己背后一米多远的地方,敲鼓的胖子在拉他。自己站着没动,那个高个子就走了。这时,黄某过来问是不是有人要打自己,自己说没有,黄某过去质问那个高个子男子说“你是不是要打二娃子”,男子站起来没说话,黄某不知怎么的就摔倒在地上。自己冲过去用拳头打高个子男子,当时人多不知道怎么的把戴眼镜的男子推到自己面前来了,自己以为他要打黄某,自己就打戴眼镜的男子将他打开。周围人在拉我们,自己就停手了,然后自己就到酒吧外给张某某(疤狗)打电话说:“我在空瓶子酒吧,有人打我。赶快过来”。自己打完电话进酒吧,看见黄某和戴眼镜男子都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自己上前将黄某拉坐起后,对戴眼镜的男子拳打脚踢。杜某某边拉黄某边帮黄某挡,然后我们就走到酒吧外面去了。这时,杜某三人也过来了。救护车来了后,戴眼镜的男子被扶上救护车。自己看见高个子男子拿把刀站在酒吧门口,自己和黄某过去对他说“你拿刀砍我嘛”,有人劝住我们,高个子男子就退回酒吧了,自己和黄某、杜某等人进酒吧没找到高个子男子,黄某骂了几句就走了。杜某搭着我们,在车上黄某责备打架的时候杜某没有赶来帮忙,杜某调转车头又回到酒吧外面,黄某自己搭车走了。杜某先进了酒吧又出来了,这时高个子又出现了,自己指着高个子对杜某说“就是他”。杜某问高个子男子“是不是你打的?”高个子男子没说话,杜某就扇了他一耳光。这时张某某喊的几个年轻娃儿也来了,有何某某、赵某、冯某、于某等,于某拿出一把20多公分长的刀往酒吧一个穿西服的老板身上砍,自己将于某从后面抱住,我们就走了。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了今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当天晚上吃饭喝了很多酒,吃了饭后,自己坐杜某的车到了三台风暴A8楼下,当时车上有张某、何某、杜某某,自己给陈某某打电话叫他出来喝酒。后我们就去了空瓶子酒吧喝酒,到了酒吧后,杜某和何某去通宵面店吃面去了,自己和张某、陈某某、杜某某就去了空瓶子酒吧,到了酒吧后看见安某也在那里喝酒,自己和陈某某就去敬酒,自己正在喝酒的时候看见酒吧厕所处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长约30厘米的西瓜刀朝站在酒吧门口的张某走过去,自己听见张某说“你要砍我安?”后看见张某转身朝门外面走,那个拿刀的男子走到门口酒吧的卡座后就没有追了,自己就过去问出了什么事,刚说完话,自己就被一戴眼镜的男子朝自己后背踢了一脚,自己被踢倒在地上,自己的下嘴唇被磕出了血,自己就站起来去打那个踢自己的男子,我们就扭打在一起,对方几个人就开始和自己发生抓扯。这时杜某某和张某过来了,自己就上了杜某停在酒吧门口的车,自己就骂杜某,杜某将车开到对面的小巷子的时候,自己就准备打车回家,杜某就说“你跟我回酒吧,我看哪个敢收拾你”,自己和杜某、张某、何某、杜某某又回到空瓶子酒吧。看见第一次拿刀准备砍张某的那个男子手里还拿着那把西瓜刀,那个男子一边挥刀一边对我们说“来嘛,弄死你们”,自己当时在酒吧门口捡了一个酒瓶子朝地上摔碎后拿着酒瓶子上部指着那个男子说“来就来嘛”,后那个拿刀的男子被酒吧的人劝进了酒吧,自己也进了酒吧,看见安某和陈某某还在那喝酒,就过去骂了他们,看见杜某站在酒吧里门口那个卡座和别人说什么,自己就一个人出了酒吧和何某打的离开了。

4.被告人于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自己跟史成楼、王某某在上网,十一点左右史成楼接了一个电话,然后我们三人一起去了银天大酒店的畅游网吧,何某某、疤狗、赵某、冯某在网吧包间里。何某某说“赵某的亲戚在空瓶子酒吧里面有事情(指打架),我们过去”。并叫自己把刀拿起,于是自己和王某某到自己家拿了一把西瓜刀。然后到了空瓶子酒吧门口。到酒吧门口自己看见杜某、张二娃在和一个年轻人说什么,这时来了一辆救护车,我们看见对方有人已经挨打了上了救护车。自己和何某某、疤狗、冯某、史成楼、王某某等就围上去。杜某又跟那个年轻人说了几句就突然扇了那个男子一耳光说“我今晚就是要打你”。我们看见杜某动手了也开始动手打这个男子。自己将西瓜刀拿出来要去砍这个男子,被对方一个穿黑色西服的服务员拦住,并劝自己,自己就一刀砍在他的后背处,他挨刀后就和被扇耳光的男子进了空瓶子酒吧,我们没有追进酒吧。

(五)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证实黄某与侯某某、李某丙、汪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的情况以及得到谅解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谢某、周某某、于某、冯某、李某、叶某、赖某某、李某甲、冯某甲、李某某、李某乙、杨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人受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1日空瓶子酒吧打斗一事,认为被告人于某、冯某、黄某、张某系聚众斗殴,因于某、冯某、黄某、张某无事生非,无端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被害方无打斗之非法故意,故应以寻衅滋事罪定性。被告人黄某、张某、于某、冯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于某、冯某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有没有判决的犯罪事实,应当撤销缓刑,与新发现的罪名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黄某、张某案发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冯某、李某、叶某、李某甲、李某某、李某乙、杨某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观本案,各被告人均属积极参加者,不宜分主从。被告人谢某所提在武昌馆“芳缘KTV”内,自己没有纠结人打架,是劝架被他人捅伤,此次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所提指控自己不服气又回到空瓶子酒吧去的事实不属实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其所提于某、冯某回去打人,自己是不知情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所提自己第二次回空瓶子酒吧时没有打人的辩解理由成立,但本案因于某和冯某等人是由张某电话通过他人召集的,其一直在现场,其打人与否,不影响其构成犯罪。被告人赖某某明知当晚要打架,而且一直在现场,当明知本方人员持械的时候,还积极参加,并殴打对方人员,其所提涪江桥那次没有持械,是被动还手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某甲所提出“芳缘KTV”那次闹事,自己没有参加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是本案聚众斗殴犯意的提出者,并积极、主动参加,其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在“本色KTV”外聚众斗殴、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其没有持械,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其所提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能如实供述以及具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从属于自首情节,不再重复评价;其所提周某某主观恶性小、没有证据证明周某某叫了其他人参加、没有叫人带刀具、本案对社会影响小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所提受害人的伤不是被告人于某造成的、于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所提其他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某不服气第二次返回空瓶子酒吧、有聚众行为及黄某的行为属于未遂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所提被告人黄某没有斗殴,具有投案自首的行为,其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定聚众斗殴罪,定性不准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所提被告人李某没有斗殴的故意以及李某是被动参与,其没有持械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其所提李某如实供述,且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赖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赖某某的行为不应当定持械聚众斗殴以及赖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轻微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其所提其他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较轻微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所提聚众斗殴无论从时间、地点、环境的状况来看,都没有影响到社会秩序以及被告人李某甲系被动介入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与被告人冯某甲的辩护人所提李某甲在实施聚众斗殴中的作用具有从属性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其所提其他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甲的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冯某甲去“芳缘KTV”不成立,冯某甲没有去现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其参与此事是因为其年轻、不懂事,本着教育与挽救的原则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乙只参与了一次斗殴,其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其所提被告人李某乙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判决:一、被告人谢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三、被告人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四、被告人冯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五、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六、被告人叶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七、被告人赖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八、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九、被告人冯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十、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被告人李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二、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刑初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十三、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禁止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四、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于某、冯某、张某、李某、叶某、赖某某、李某甲、冯某甲、杨某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谢某的上诉理由是:1.接受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2.邀约叶某、李某甲等人并没有打架的故意,应当从轻判决;3.打斗过程中未持械,也未动手,不应承担主要责任;4.一审判决量刑不当。

上诉人于某的上诉理由是:1.公诉机关只对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不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2.判决承担的刑事责任比组织者更严重,量刑不当;3.在押期间举报了他人犯罪事实,构成立功。

辩护人另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于某在“空瓶子”酒吧的行为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且是事后到达现场,应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处罚,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请求二审在聚众斗罪的范围内从轻处罚。

上诉人冯某的上诉理由是:1.寻衅滋事一事是受他人邀约,不知道会打架,到的时候已经打完了,虽然参加但没有积极参加;2.在聚众斗殴一案中事前不知道会打架,而且打架时没有动手打人,离斗殴地点有距离,没有参加斗殴,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辩护人另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伤害行为。

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是:1.已经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一审量刑时未予考虑;2.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3.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

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是:1.未与对方约定打架,没有打架的故意,是被对方追打后被动打架,夺取对方工具伤害对方应承担伤害的责任,不构成聚众斗殴罪;2.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量刑失衡,量刑畸重。

上诉人叶某的上诉理由是:1.喊人过来是唱歌,没有邀约他人拿东西打架;2.参与斗殴是因为被对方追打后采取的防卫措施,是被动的,没有伤害对方。

上诉人赖某某的上诉理由是:1.叫人过来并不知道是打架,没有组织、领导和策划,是被动参加;2.在斗殴中是防卫才夺的刀,也没有伤害到人,认罪悔罪态度好;3.刑期与首要分子相比明显偏重。

上诉人李某甲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畸重,在案中未伤害他人或损毁财物,也未召集他人,判处的刑罚重于情节、作用和程度基本相当的同案被告人。

上诉人冯某甲的上诉理由是:1.一审中自愿认罪,系初犯,一审量刑时未予考虑,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较小;2.被动加入,没有带器械,且在斗殴中被砍伤,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3.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予从轻量刑;4.与同案犯相比量刑失当。

辩护人另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冯某甲在聚众斗殴中起从属作用,从主观犯罪动机、客观行为的实施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看,其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不大,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是:1.用皮带抽打周某某是自卫,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2.对社会危害小,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对上述上诉及辩解、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庭审中,上诉人冯某甲的辩护人提交了两份村委会《证明》,证明上诉人冯某甲平时表现及家庭情况;上诉人张某的辩护人提交了一份村委会《证明》,证明上诉人张某之前无犯罪和不良习惯;上诉人赖某某的辩护人提交了一份村委会出具的《赖某某家庭情况说明》,证明上诉人赖某某家庭情况特殊,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出庭检察员质证认为:原审认定的各上诉人的前科和犯罪记录正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与证据不符的应不予采信,上诉人的家庭情况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经审查,前科及犯罪记录应以本案中收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载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村委会不具有证明前科及犯罪记录的主体资格,上诉人的家庭情况不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对上诉人于某所提构成立功的上诉事实,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提交了三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上载明对上诉人于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三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检举揭发前已掌握该案线索并展开侦查。证明上诉人于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上诉人于某及辩护人对该证明无异议,认为有检举行为,证明了上诉人于某的认罪悔罪态度。经审查,该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上诉人于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上诉人于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立功表现,不应当认定为立功。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审采信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谢某、于某、冯某、李某、叶某、赖某某、李某甲、冯某甲、杨某及原审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李某乙构成聚众斗殴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公诉机关原审中虽未指控上诉人于某、冯某、张某及原审被告人黄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指控的2016年2月21日上诉人于某、冯某、张某及原审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判决上诉人于某、冯某、张某及原审被告人黄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上诉人谢某未主动到案,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接受讯问,不构成自首;上诉人于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属于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寻衅滋事罪中被害人的谅解书系向原审被告人黄某出具,上诉人张某所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事实无证据证实;上诉人张某构成自首的事实原判已经作出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了考虑。上诉人谢某、于某、冯某、张某、李某、叶某、赖某某、李某甲、冯某甲、杨某对本案事实部分所提其他上诉理由、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原判对共同犯罪未区分主从犯符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时根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事实,结合社会危害性、自首、前科、累犯等具体量刑情节确定刑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无不当。但上诉人杨某因本案2016年5月18日至6月23日羁押一个月零六天,计算刑期时应予扣减。

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认定上诉人杨某的刑期的事实不清,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刑初396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即:一、被告人谢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三、被告人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四、被告人冯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五、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六、被告人叶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七、被告人赖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八、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九、被告人冯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十、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被告人李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三、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禁止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四、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

二、撤销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刑初396号判决第十二项,即:十二、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刑初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止)。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刑初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小萍

审判员于欢欢

审判员杨春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彭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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