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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5刑终46号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晋05刑终4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审理经过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莉、贾凌、康XX、梁晋娥、姚X、王XA、王团元、姚A、王XC、宋XX、艾XX、牛XX、靳X、牛志刚、于X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晋05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莉、贾凌、康XX、梁晋娥、姚X、王XA、王团元、宋XX、艾XX、牛XX、牛志刚、于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晋0502刑初482号刑事判决。判后,刘莉、贾凌、梁晋娥、姚X、于X、王XX、姚A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2016年9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莉与被害人崔XX因办公室和车库租赁等问题发生矛盾,刘莉的父亲在与崔XX吵架时互相扇了对方一巴掌。被告人刘莉、贾凌、康XX、牛志刚看到后便上前围住崔XX,对崔XX实施殴打,后被崔XX的员工拉开。崔XX便出去驾车离开现场,康XX手持钢筋棍将崔XX所驾驶车辆驾驶室车窗玻璃敲碎,刘莉、康XX、贾凌又对崔XX实施殴打,后被邻居拉开。艾XX驾车赶至现场后,手持改锥对崔XX辱骂,准备实施殴打时被刘莉父亲阻拦。后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控制了局势。经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崔XX胸部损伤至右侧第8肋骨骨折、左侧第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面部、左臀部、胸部及左胯部等软组织损伤均为轻微伤。

审理中,被告人刘莉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崔XX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崔XX对被告人刘莉、贾凌、牛志刚、康XX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莉系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AA小区临街商铺的经营者,被告人梁晋娥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二人因临街商铺物业管理和水电费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几次交涉均未果,后梁晋娥停止对临街商铺供电。2016年9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莉纠集被告人康XX、艾XX、牛XX、牛志刚等人持斧头、“防狼喷雾器”等工具到AAA小区配电室强行接电。梁晋娥知道后,便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姚X,让其叫人过去帮忙,并给艾XA和被告人宋XX打电话,让二人过去给刘莉断电。

被告人姚X给梁晋娥通完电话后,纠集被告人姚A、王XA、王团元、靳X等人,分别驾驶两辆车到开发区,在路上梁晋娥又打电话和姚X说对方有斧头等工具,要求其也带上点东西,随即姚X驾车购买了十五根镐把,随后驾车与梁晋娥碰面。梁晋娥告诉姚X对方拿有工具,让姚X也带上“家伙”。姚X为防止他人认出,将自己车上的口罩和镐把分发给王XA、姚A、王团元及王团元纠集的两名被告人(身份不明)。随后姚X等六人戴口罩,手持镐把伙同被告人靳X,走到AAA商铺配电室外,阻止艾XX等人的接电行为,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姚X用镐把指着艾XX的脸部辱骂,康XX将姚X的镐把拨开,并用防狼喷雾器喷射姚X等人,姚X、王XA和姚A等人挥舞镐把,靳X手持砖头和康XX、艾XX、牛XX、牛志刚等人对打,随后康XX、艾XX等人向西逃跑,并用防狼喷雾器喷射对方,在逃跑途中从路边捡起钢筋棍,返回去和姚X等人对峙,后姚X等人离开返回车上,康XX在双方互殴过程中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包扎。

被告人姚X返回车上后,与王XA商量再叫些人过来和对方打架。姚X便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王XC、刘XX(在逃)等人。刘XX电话里称不在晋城,姚X便让其叫人过来。王XA也打电话纠集姚XX、于X等人。二十分钟后,王XC及其纠集的门XX(在逃),刘XX纠集的被告人王XX及王XX纠集的武XX、杨XX(二人不满16岁),王XA纠集的被告人姚XX、于X等人到达现场与姚X等人汇合。梁晋娥指使宋XX将一袋棍子从AAA小区拿出放在其驾驶的车上。

双方第一次斗殴结束后,被告人刘莉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贾凌过来帮忙。贾凌到达现场后,将牛XX手中所持的斧头别在腰部,当梁晋娥与其妹妹艾XA、宋XX再次查看配电室情况时,被刘莉看到,刘莉便纠集贾凌、艾XX、牛XX、牛志刚等人冲向梁晋娥,刘莉先对梁晋娥进行殴打,在一旁观察的王XC及门XX二人便进行阻拦,贾凌见状后,将别在腰间的斧头拿出,手持斧头对梁晋娥、王XC进行挥砍。王XC和门XX见状后,赶紧逃离现场去告知姚X。被告人姚X得到消息后,让王XA等人赶紧下去打架,并将车上的口罩和镐把向纠集来的人员发放,被告人王XA、王XX、姚XX、杨XX、武XX等人戴口罩、持镐把率先冲向打架现场,姚X发放完工具后,自己手持镐把也冲向打架现场。

在贾凌对梁晋娥殴打的同时,艾XX持钢筋棍对梁晋娥进行殴打,牛XX持“防狼喷雾器”和钢筋棍与宋XX进行互相殴打,艾XA对贾凌实施拖拽后,贾凌持斧头对艾XA进行殴打,将艾XA打倒在地,期间AAA小区员工王XD在阻拦贾凌时,也被贾凌殴打,并逃离现场,贾凌随即对王XD进行追赶,在追赶途中,贾凌将正在围观的被害人黄XX追至现场一手机店中,持斧头对黄XX进行挥砍,后将黄XX砍倒在地。贾凌离开手机店后,跑至梁晋娥倒地处,对梁晋娥进行踢踹,在踢踹过程中,姚X纠集的被告人王XX、姚XX等人赶到,持镐把将贾凌、刘莉、艾XX等人打倒在地,并持镐把对艾XX、贾凌头部进行敲打,后附近巡逻警车赶至现场后,姚X、王XA、王XX等人将镐把丢弃并逃离现场,其中靳X驾驶一辆红色飞度汽车带着姚X逃离现场,并在与姚A所驾驶车辆汇合,靳X又安排自己的朋友开车将涉案人员送走。现场有梁晋娥、艾XA、贾凌、艾XX、刘莉、黄XX等人受伤,并全部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XX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贾凌右侧硬膜下出血,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头顶部头皮瘢痕,左手中指中节指骨近端撕脱骨折,构成轻微伤;艾XX左额叶、右颞叶脑挫裂伤,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均构成轻伤一级;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颞部头皮挫伤、右颞顶部头皮瘢痕,左胫前皮肤瘢痕,均构成轻微伤;梁晋娥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艾XA左额颞部头皮创,为轻微伤;左手掌侧皮肤创,为轻微伤;左额顶部头皮下血肿,为轻微伤;左桡骨远端撕脱性骨折,为轻微伤;康XX头部损伤为轻微伤;刘莉额面部皮肤裂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由于事发公共场所,城市街道十字口,正值中午下班时间,过往车辆、行人较多,有路人将现场拍照发至微信朋友圈进行报道,相继多个晋城新闻公众号以“血淋淋!!!刚刚,晋城开发区突然冒出蒙面人砍伤多名路人”等新闻进行转发,形成社会恐慌,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案发后,2016年9月22日0时,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员将被告人姚X抓获,姚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姚X称能协助公安机关将其纠集的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被告人姚A、王团元、王XA抓获归案。2016年9月22日凌晨5时许,侦查人员在姚X的带领下,将被告人姚A、王团元抓获;后姚X又将王XA约见面,王XA到达后被预先设伏的民警抓获。

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贾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贾凌家属对被害人黄XX进行了赔偿,共计赔偿22.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黄XX的谅解。其他伤者得到了对方的互赔,并取得相互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1)前科材料

①王团元前科材料: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08)城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团元因犯抢夺罪,2008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团元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8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山西省长治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王团元于2016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②于X前科材料: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0)城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于X因犯盗窃罪,2010年1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③牛志刚前科材料: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1989)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牛志刚因犯盗窃罪,1989年1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山西省晋城监狱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牛志刚于1995年3月31日刑满释放。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08)长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牛志刚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山西省晋城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牛志刚于2011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1999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山西省晋城监狱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牛志刚于2006年1月26日释放。

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牛志刚因吸食海洛因于2014年1月1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24日强制隔离戒毒提前解除。

④姚XX前科材料: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姚XX因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9月5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晋城市看守所释放证明,证实姚XX2012年9月5日刑满释放。

(2)张X提供的黄XX出具的刑事谅解书1份、收据1支,证实案发后贾凌家属对黄XX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3)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贾凌之前未供述其牙齿被伤,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故未对贾凌进行补充伤残鉴定。

(4)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情况说明,证实因大部分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已删除,无法统计具体浏览量。

(5)部分微信公众号视频、文章及浏览量截图,证实“血淋淋!!!刚刚,晋城开发区突然冒出蒙面人砍伤多名路人”等新闻多次转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刘莉、艾XX、康XX、梁晋娥、姚X、王XA、王团元、姚A、王XC、宋XX、靳X、于X系抓获归案;贾凌于2016年10月10日主动到该局投案,该供述在AAA小区发生的打架案件与其有关,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该局民警于2017年3月13日将网上追逃的姚XX、王XX抓获。

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6年10月24日将网上追逃的牛XX抓获。

长治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6年12月7日将牛志刚抓获。

(7)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姚X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纠集参与聚众斗殴的同案被告人姚A、王团元、王XA。

(8)户籍证明和照片,证实被告人刘莉等人个人基本情况。

2、视听光盘(监控录像、胡X提供的手机录像视频)5份及视频截图,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刘莉与梁晋娥各自纠集的十余人在开发区黄记煌门前、吕匠路与红星街十字路口西北角聚众斗殴全过程;梁晋娥纠集的姚X等十余人在AAA小区门口、来尚网吧门口集合全过程。

3、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提取相关物证。

(2)辨认笔录

①靳X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姚X、姚A即故意伤害案的在场人员。

②宋XA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王团元即向其借车的男子。

③杨XX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王XX、姚XX、姚X、靳X即在AAA小区商铺前参与故意伤害作案的男子。

④王XA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于X、姚XX。

⑤姚XX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王XA。

⑥王XX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杨XX。

4、鉴定意见

(1)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法临)字(2016)143号、167号、164号、149号、163号、165号、1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分别证实:

①黄XX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②刘莉额面部皮肤裂伤为轻微伤。

③贾凌右侧硬膜下出血,脑挫裂伤,均构成轻伤一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头顶部头皮瘢痕,左手中指中节指骨近端撕脱骨折,构成轻微伤。

④艾XX左额叶、右颞叶脑挫裂伤,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均构成轻伤一级;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颞部头皮挫伤、右颞顶部头皮瘢痕,左胫前皮肤瘢痕,均构成轻微伤。

⑤艾XA左额颞部头皮创,为轻微伤;左手掌侧皮肤创,为轻微伤;左额顶部头皮下血肿,为轻微伤;左桡骨远端撕脱性骨折,为轻微伤。

⑥康XX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⑦梁晋娥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2)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城)公鉴(法临)字(2016)275号鉴定意见,证实:崔XX的胸部损伤致右侧第8肋骨骨折、左侧第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面部、左臂部、胸部及左胯部等处软组织损伤均为轻微伤。

(3)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法物)字[2016]65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可疑斑迹、斧头等物中检出人血成分,经STR分型比对,其中部分与贾凌、艾XX、黄XX、艾XASTR分型相同。

5、证人证言

(1)王XD的证言:2016年9月19日11时30分许,公司经理梁晋娥打电话说配电室的门让锯了,让我去看一下。我就骑电动车回到了AAA,我将车停在了十字路口路边,听见下面打起来了,声音很大,我就往十字路口拐角处跑。我看见艾XA跑在我前面,跑过去就看见艾XX、贾凌两个人作势要打梁晋娥,艾XX在前面,贾凌在后面手里还拿着斧子,我和艾XA就上去拦住贾凌想夺走斧子,这时后面有两个人拿着钢筋棍朝我背部和头部进行敲打,我被打倒在地上,起来后我就赶紧跑了。跑到交通银行门口时,看见贾凌拿着斧子在刚才那个地方砍艾XA,他看见我站在上面,又拿着斧子上来追我,我就赶紧往4S店门口跑。一会儿看见警察都来了,我过去后看见艾XX、梁晋娥、艾XA浑身是血的躺在地上,宋XX捂着艾XA的头部,后来我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

(2)艾XC的证言:2016年9月19日11时许,妹妹艾XA给我打电话说刘莉找人把AAA配电室的门打开,接上了电,他们过去看,问我是否过去。后我到了AAA小区,看到好多人都围在那里,还有警察,我走近了以后看到艾XA倒在地上,妹夫宋XX用手捂着艾XA的头,他让我打120,我就赶紧打了120。当时我弟媳梁晋娥也受了伤躺在地上,刘莉在现场不停乱叫,刘莉的儿子艾XX受了伤躺在地上(头部流着血),刘莉的兄弟和两个我不认识的人站在艾XX跟前看着他,过了一会儿几个救护车来了把受伤的人拉走了,派出所的警察把我带到了公安局。我想打架的原因是双方因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引发的矛盾。

(3)胡X的证言:2016年9月19日11时许,我用手机录下了打架全过程。胡X证实打架过程同其提供的手机录像内容。

(4)宋XA的证言:2016年9月18日晚,王团元向我借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次日下午14时许还了车。

(5)贾X的证言:2016年9月19日8时许,我开车到晋城看我母亲,并打电话给我姐姐刘莉问我母亲的情况。到晋城后我去找我姐,她当时在配电房我下车没进去,门口堵着一辆面包车和铲车,外甥康XX、艾XX在旁边站着,其他几人我不认识,随后我离开去看我母亲。11时许,我给我姐打电话时听说她那边打架,有人受伤,我赶过去后发现艾XX躺在地上,浑身是血,刘莉身上也有血,哥哥贾凌躺在地上,身上也有血,我将贾凌送至医院治疗。我不知道他们是被谁打伤的。

(6)宋XB的证言:2016年9月14日,我派了三个工人干活(刘莉安排的)。9月19日上午,董XX打电话说没料不能干活,我就打电话让刘莉准备材料,10时左右,董XX打电话说打架了,停水停电不能干活,后来就停工了。事后他们三人说未参与打架,我对打架的事情并不清楚。

(7)赵XX的证言:2016年9月19日将近12时许,我和员工黄XX在我经营的店内工作。听见外面很吵,我便和黄XX去看发生了什么事情。我们一起走到店门口,刚推店门,一名中年男子拿着斧头朝我冲过来,我感觉形势不对,像是要砍我,我就赶紧跑,并叫黄XX赶紧跑。那名男子在追了我几米后就不追了,我跑到路对面借手机报警,但没人借。然后我就往回跑,回到店内看到黄XX平躺在西北角,地上、柜台上、墙上有很多血,我摸了一下黄XX的头,感觉他伤势很重。这时警察在门外,救护车过来后我陪黄XX去了医院。我和黄XX都不认识对方,也不知道对方为什么打我们。黄XX头部颅骨有三处裂伤,左手腕和右小臂有砍伤,具体伤是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

(8)李XX的证言:2016年9月19日上午,我在家睡觉迷迷糊糊也记不得靳X给我打电话干什么,11时30分左右,我回电给靳X,他让我打车去铃木4S店门口,我到了之后看到没人就联系靳X。13时许我到了那儿,靳X和五、六名男子在那站着,靳X让我开车将其中四人送。我送了他们之后返回,当时还停着一辆白色轿车,随后靳X开着车带着我,白色轿车跟着我们一起走的,半路不知道去哪儿了。大约14时许我和靳X回到SPT改装店。靳X打电话没说干什么,我到了4S店门口也没看到什么,靳X和我说当天在那看打架了。

(9)刘XA的证言:2016年9月19日10时许,两名男子在我日杂店以120元价格购买了十五根镐棒。

(10)焦X的证言:2016年9月19日10时50分许,透过玻璃窗看见三、四名男子带着口罩手拿木头棍由东向西从店门口跑过,大概两分钟后,这些人又追着一名男子由西向东从店门口跑过。旁边有很多围观群众,那几个拿木棍的人在店旁边的烟酒店门口开始用木棍打了两、三个人,一名被打男子朝拿木棍的一名男子脸上喷了一些喷剂,闻着特别呛嗓,随后过来一辆救护车将躺在地上的一名头部左侧流了很多血的男子带走,围观群众也散了。11时50分许,我看见交通银行门口路边围了很多人,里面有人打架,我没有去看。过了一会儿,看见房东刘莉从人群中走出来,脸上全部是血,后她又返回人群中,最后警察来了。我不清楚刘莉是怎么受的伤。

(11)严XX的证言:2016年9月19日10时许,我和房东刘莉在配电室门口,当时和刘莉在一起的还有三、名男子,其中有一个是刘莉儿子。突然从配电室旁边的楼梯上跑下来五、六名带着口罩的年轻男子,手持木棍打刘莉他们,打了有两、三分钟的样子,听到不知道谁喊报警,打人的那些男子就走了。刘莉方的一名男子头部受了伤被120的车拉走了。半小时后我听到外面乱糟糟的,有好多人围观,我知道是打架但没有去看。我并不认识打架的那些人,也不知道为什么打架。

(12)赵XA的证言:2016年9月19日上午8、9时许,一名工作人员进来说一会儿给我们租户送电,让租户每家留下人看店,剩下的人都去配电室门口拍视频。我们店长让我们留意一下外面的情况,10时许,店里一名营业员说外面打架了,我们店长就去了打架的地方,我们在门口看。因为距离远什么也没看到,当时都打完了,现场有警车、救护车。过了一会儿我看到四、五名穿黑衣的戴口罩的男子手里拿着棍子从我们店门路过朝打架的地方走,后看到交通银行门口前边的台阶上,这几名黑衣男子追着几个人打,其中一名黑衣男子将一名四、五十岁的男子一棍打倒在地。这时警车来了,打架的人都分开跑了。我看到一名男子沿着商铺往我们店方向跑来,在超市门口另一名男子抱住他不让跑,他挣脱后跑到过道上拦车。我不认识打架的人,也不知道为什么打架,听说是房东之间的经济纠纷引起的。

(13)郭XX的证言:2016年9月19日11时许,我们所租住门面的房东刘莉带着我们几人在机电房送电,刚送上电人还没走,我和几个人在马路台阶上坐着聊天,突然从台阶上下来五、六个手拿长木棒的蒙面男子,朝刘莉他们走去,这些人过去后就拿木棒朝刘莉和她身边的人打去,同时我看见有人不知道拿着什么东西喷了几下,我感觉气味很刺鼻,还流眼泪,我看情况就朝店里跑去了,进去时还关了店门。过了几分钟后我看见警察来了,我并不清楚他们是怎么打的,用什么工具打的。因为店面已连续一星期停水停电,刘莉当天来给我们送电。

(14)李XA的证言:2016年9月19日12时20分左右,我干活出来后,看见外面台阶下有两个人躺在地上,其中一名穿绿衣的长发女子脸朝下趴在地上,警察用警戒线把现场围住了。事后我才知道那里有人打架,他们可能被打伤了。

(15)刘X的证言:2016年9月19日我通知商铺到配电房拍摄照片,因为当天要给商铺送水电,大概意思是让每家拍上送水电的照片。我走到配电室时已送上了电,我就回酒店了。我记不清是谁让我去通知的,就是酒店的张总或者是刘莉那边的人。

(16)张X的证言:我是刘莉儿子康XX的妻子,案发后我多次找黄XX谈赔偿事宜,因他出院时我曾给过他8万元,最后谈好贾凌方一次性赔偿他22万元,我给了他现金,他出具了谅解书及收据。

(17)樊XX的证言:2016年9月12日9时许,我在崔XX的办公室和他谈事,一名四十多岁的女子在门口和他说挪车和办公室搬家的事,随后一名六十多岁的老人带着三个男的就进来了。进来后老人对崔XX说让他挪车不挪,并打了崔XX一巴掌,身后那三名男子及那名女子就冲过去,有的动手,有的拿办公桌上的物件把崔XX推到我身上压住我,我起身离开时,他们把崔XX推到墙角在他身上乱打,我害怕误伤便离开了。这些人我都不认识,也不知道为何打人。

(18)尚XX的证言:2016年9月12日9时许,我和老板崔XX及他的朋友在办公室,一名四十多岁的女子进来让我们老板把车挪开,把办公室东西搬出去。老板和他说办公室是自己租的地方,不是说挪就挪。他俩语气生硬的说了几句,老板就准备往出走,当时一名七十多岁的老人在前,后面跟着三名男子就进去了,老人进去就和老板说挪车的事,说着就动手在老板脸上扇了几巴掌,老板还手也在他脸上扇。随即老人家属就冲过去,有的拿着办公桌上的观赏石,有的拿着笔筒,有的动手动脚把崔XX推倒在墙角在其身上乱打。我见状赶紧拉架但没有拉开,于是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邻居过去把他们拉出办公室,我就把门锁住。后来看见老板开着自己的车往后倒车,一个年轻人拿着铁棍砸驾驶室的玻璃,一名男子在车后排座用胳膊或手勒着老板的脖子,有个女的跪在副驾驶座上用手拽老板的胳膊,又打又骂。过了一会儿,有辆车停在路口挡着路,司机下了车,手里拿着改锥乱喊叫,后来他们就互相乱骂。

(19)武XX的证言:2016年9月19日10时许,我和杨XX等人在一起时,杨XX接了个电话,听起来对方很着急。随后我、杨XX和他后来的三个朋友一起到了,当时那站了一堆人,杨XX过去问发生了什么事,我听见旁边有人说被喷了辣椒水之类的话。大概两、三分钟后,一个人跑过来说已经打开了,让赶紧拿东西,发现对方持有器械,没有戴口罩的打就行了,并打开了一辆车的后备箱,后备箱里放有镐把和口罩,我们拿上镐把和口罩就去到南门的十字路口,我过去就看见地上躺着三个人,还有三个人跟我们这边的三个人在打,我看的除了我、杨XX、还有一半个没动手参与打架。当时我听见那个叫杨XX的低个子男的让跑,之后大家都跑开了。

(20)杨XX的证言:其证言内容是案发时的打架过程,同武XX证言内容一致。

6、被害人陈述

(1)黄XX的陈述:2016年9月19日11时许,我和赵XX在上班,听见外面有好多人吵,我们就去外面看。我们走到店西边台阶路边看见台阶下有人打架,其中一个男的正拿着斧子打一名女子,那个人往台阶上跑,我害怕误伤我,就赶紧往回跑,赵XX也往回跑。我跑进了店里,那个拿斧子的人追到我店里,我和那个人说我是在店里上班的,不是打架那一伙的。那个人没说话,手拿斧子就砍我的头,把我砍倒了,我晕了过去,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2)崔XX的陈述:2016年9月12日9时许,我在办公室和客户樊XX谈结账的事情,刘莉在门口让我下午之前把办公室和库房腾出来,因我不是租的她的房子,双方发生口角争执。之后刘莉和她父亲进了我办公室,她的三个家属站在门口。后我与刘莉因腾办公室问题发生争执,她父亲扇了我右脸一巴掌,我还手扇了他左脸一巴掌,后刘莉扑上来在我脸部抓了一下,随即我将她按住。她的家属见状将我推到墙角,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用我办公桌上的观赏石砸我的上身右侧和右腿,砸我的下体时没砸住,刘莉又抓了我几下,不知是谁拿着陶瓷笔筒砸了我头部一下,陶瓷当时就碎了。随后他们四人(除了刘莉父亲)对我拳打脚踢,打了三、四分钟后被我的员工尚丽霞和邻居拉开。他们出去后我在地上躺了五、六分钟,我听见他们在外面乱骂并砸我的车。过了约四分钟,刘莉又进来骂我并用茶壶砸我,但没砸住,邻居将她拉了出去。我接着出去了,出去后他们一直骂我,我就开车准备走,刘莉他们就冲过来,一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用螺纹钢砸我驾驶室的玻璃,中年男子在后排勒着我的脖子,刘丽打开副驾驶的门扯着我打我,一名身穿黑色T恤的男子在车上拽着我的右手手指,穿白色T恤的男子把玻璃打碎以后打开车门,用螺纹钢在我的左侧部位击打,后来被邻居拉开了。过了一会儿,一名开着丰田车的年轻人把路堵着,拿着刀喊,刘莉父亲将他拦住,打我的那几名男子也下车拦着,随后刘莉和那名中年男子顺着车窗在我身上殴打。我的左胯、右膝盖被打黑青了,左胸部软组织损伤,右侧第八肋骨裂缝,左小腿破伤,左胳膊肘红肿,后脖子有钝器伤。我的车驾驶室玻璃被打碎,左后视镜被刘莉用手弄坏,驾驶室门板变形。

7、被告人供述

(1)刘莉的供述:2016年9月19日10时许,我和我的两个儿子康XX、艾XX来到AAA小区一楼商铺给商铺送电。我到负一楼的配电室去接电的时候,我的两个儿子在外面,我听到外面有人喊打架了,就从窗户往外看,看到有四个人蒙着面拿着钢筋棍、镐把追打我两个儿子,我就打110报警了。几分钟后警察来了,我就赶紧从配电室出来,那些打我儿子的人已经跑了。派出所的人取了证,将康XX送到120车上后就离开了。我把电接好了给黄记煌饭店发电机收线的时候,看到梁晋娥和艾XA过来了,后面跟着几个人,我问梁晋娥说:“你还要找黑社会的人打艾XX(艾XX)呢”,梁晋娥说:“我不动手,我找黑社会打你”。我气得不行,就去和梁晋娥打,梁晋娥也打我。我们厮打在一起的时候,我哥贾凌也过来了,他和艾XX走过来的时候,就有一帮人戴着口罩,拿着家伙冲过来就打艾XX和贾凌,艾XA也过来打我。那些黑社会的人拿着钢筋棍打我,艾XA的丈夫宋XX拿了一把斧头砍在我额头,当时现场围观的人喊赶紧报110,那些打我们的人就跑了,后来我们就被120送到了医院。我不认识打我们的那些人,我看见他们拿着钢筋撬棍、镐把往我儿子脑袋和身上打,康XX的耳朵后面有一道长口子,艾XX的腰部被打伤、胳膊骨折了,脑袋上被打了。贾凌脑袋上有三个孔流着血,商铺的那个员工颅骨被打裂了。我的额头被宋XX用斧头砍伤,胳膊和腿、胯部是被四、五个人用镐把和钢筋棍打的,梁晋娥就是和我厮打,后来我用鞋打她的后背,艾XA用手揪我的头发。

2016年9月12日9时许,因我母亲生病需要住院,我们的房车去接我母亲,崔XX的车停在母亲家门前路边,房车倒不进去,我就去他办公室门口让他挪车,结果他不挪。后我父亲和他说让挪车,他也不挪,并且出言不逊。随即我父亲就拽住了他的领口,他一巴掌扇在我父亲脸上,我父亲也扇了他一下。我当时过去拉他们,崔XX就拽住我的头发往下拉,并打我的头部,我就喊着他打人了。随后崔XX就跑出办公室坐到他车上,我就跑到他车前拦他,他发动车就启动将我撞倒,我随即就在办公室门口拿着铁锹或者铁棍砸驾驶室的玻璃,玻璃被砸碎以后,我就用拳头在他脸上和身上打,他下车跑到办公室,贾凌、不知道还有谁跟进去打他。过了一会儿,艾XX驾车过来把车停在路中间,手里不知道还拿着什么东西下了车跑着骂,我就过去拦他或者抱他,不让他过去,过了一会儿民警就来了。牛XX在现场干什么我记不清了。

(2)贾凌的供述:2016年9月19日上午,我接到妹妹刘莉的电话,称外甥康XX和艾XX在开发区被梁晋娥叫的人打了,叫我过去。我过去后看见刘莉在AAA小区门面房一辆铲车旁站着,我过去和刘莉说话,刘莉和我说梁晋娥和艾XA叫人把康XX和艾XX打了。说话期间,我就看着艾XA和梁晋娥叫的几个人从十字路口的人行道往我们跟前走。刘莉走在前面,艾XX走在中间,我在后面,我们三人就准备上去和梁晋娥、艾XA理论。随后刘莉和他们骂开了,他们厮打在一起,艾XA叫的几个人把我按倒在地,艾XA拿着斧头朝我的头砍了一斧子,我就和艾XA开始争夺,并从她手里夺回斧子砍了她头部一斧子,然后双方就打开了。之后我看见旁边台阶上面站着两个人,我以为他们是梁晋娥一方的,便冲过去,我持斧子过去看见他们往北边跑,我就返回去了。之后他们两个又过来,我就持着斧头追他们,其中一个往东跑,一个跑向手机店,我就追着那个跑到手机店里的人,并在柜台处持斧头砍了对方的头部一、两下,后来我就出来了。出来后我去了刘莉那边,宋XX领着七、八个戴口罩的人拿着镐把和铁棍就打我,先是宋XX拿着铁棍照我的头部打了一下,其他人也拿着镐把打在我头上,我躺在地上失去了知觉,我醒来时就在医院了。

我所用的斧子是在铲车旁边地上捡的,斧头是我方人员的,是谁的我不知道,到现场后有人给了我一瓶防狼喷雾剂,是谁给我的记不清了。

2016年9月12日9时许,我在我母亲住处时听见刘莉叫我,我跑出去后看见小崔驾车将我妹妹撞倒在地,我就跑过去打开左后车门,小崔就驾车往后倒,企图撞我,我躲开了。这时我外甥拿着铁锹把将驾驶室的玻璃打碎,他的车尾就撞到一个车库门上,他下车跑到了办公室,我和妹妹、外甥、弟弟一行四人冲进去打了他一顿。我在他胸口砸了两拳,我妹妹拿办公桌上的物品砸他,外甥和弟弟对他拳打脚踢,当时他用拳头打我胸部,手一直拽着我妹妹的头发,还拽下一撮头发,头部还流血了。刚开始小崔先扇了我父亲一巴掌,之后我父亲还了他一巴掌。我没有在后排座用手勒小崔的脖子。

(3)牛XX的供述:2016年9月12日9时许,我和康XX、刘莉、贾凌、贾XX、牛XX(刘莉的母亲)、牛志刚在小后河西面车库住着,当时牛XX病重,让贾X开车送她到医院。贾X开着一辆房车倒进了库房,崔XX的车在后面,因牛XX住的地方门口离房车还有一点距离,刘莉和贾XX上去到崔XX的办公室让他挪车,崔XX不挪。我当时站在办公室门口附近,听见里面吵了起来,我们就都进去了,看见崔XX和贾XX互相打在一起,我们赶紧去拉架,崔XX还动手打我们。他拽着刘莉的头发,我们拉不开,就动手打开他了,当时崔XX先打了我两拳,我才打他,后来旁边的人把我们拉开。崔XX跑出去开着车准备离开,刘莉拦着不让他走,他就开车将刘莉撞倒。我看见后,随手拿起铁锹就去砸碎崔XX驾驶室车玻璃,铁锹断了。我打开车门,拿断了的铁锹棍朝崔XX的腿部敲打,贾凌和康XX也对崔XX拳打脚踢,牛志刚用铁棍敲崔XX的车玻璃。后来旁边群众将我们拉开。过了一会儿,艾XX拿着刀过来,就骂崔XX,我赶紧拦住艾XX,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2016年9月19日8时许,刘莉给我打电话让我到AAA小区帮忙,是去配电室接电,并说怕和AAA小区的人打架,让我到时候拉架。随后我和牛志刚一起过去,去了以后我看见刘莉和他的孩子艾XX、康XX、还有贾X及几个工人,刘莉用切割机把配电室的门打开,我在旁边递工具。正在撬门时,从旁边楼梯上过来几名戴口罩的男子,手里拿着镐把,艾XX就问他们干什么,对方不让我们动门,并拿着镐把朝艾XX和康XX打了过去,艾XX就拿着辣椒喷剂喷他们,其中有个人用镐把在我头上敲了两下,背上、腿上各敲了一下,我也拿辣椒喷雾剂喷对方,边喷边往后跑,对方的人追我们,我和牛志刚、艾XX、康XX就往下跑,跑到药店时返回去对方的人已经跑了,然后警察就来了。警察来了以后我又返回药店,在一家火锅店旁边捡了几根钢筋棍放在铲车后面。警察把康XX送去医院治伤,警察来了我大哥就来了,刘莉就上了铲车上用我拿的斧头破坏铲车的方向盘和仪表盘,我去找扳手卸方向盘。等我把扳手拿过去时,只有牛志刚一个人在那儿,牛志刚说又打开了。我就看见他们已经打开了,我就拿了钢筋棍冲过去,我敲了一个男的几棍,他抢了我的钢筋棍后我就跑。我就往铲车方向走,刚走到楼梯处就有几个蒙面人拿着镐把冲过来,和我比划了几下,我就和牛志刚跑,他们追我们,我们用喷雾剂喷他们,他们就不追了。我看见警察过来,就没有再往前去,我联系了康XX后到医院找到他,随后又和他去医院看了我大哥,之后就回了家。喷雾剂是牛志刚给我的,他还给了刘莉、贾凌、康XX、艾XX每人一个。我去时带了斧头,目的是为了防身。

(4)牛志刚的供述: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8时许,牛XX打电话说她姐姐刘莉在有个公司要装潢,让我过去帮忙。我答应后,牛XX开车过来接上我,当时他车上还坐着一名男子,好像是刘莉的儿子。我们三人到了,当时那停着一辆铲车,听他们说好像是要接电,我就在那儿站着。一直到10时左右,有七、八个带着口罩拿着镐把的人过来就打我们,什么话也没说,我也不知道我是第几个被打的,打我的时候我起身就跑,三、四个人都往西边开始跑,跑了有二、三十米的距离就停下站着。我看见有个商店门口放着一根钢筋棍,我就拿在手里,对方也没继续追,我们就返回了。大约又过了半小时,贾凌坐车来了,因为我站的比较远,我看见有人在那砸铲车,具体是谁我不清楚。又过了十几分钟,刘莉、贾凌等两、三个人往东跑,我就跟着跑过去。过去后看见刘莉、贾凌、牛XX和对方四五个人已经打在一起,刘莉和一个女的打在一块儿,贾凌拿着一把斧子和另两个人打在一起,刘莉的儿子艾XX也在那打,我就上去拿着钢筋棍不知道打了谁两、三下,正打着从东北角跑过来好多人,手里拿着木棒,戴着口罩就往我们这边冲过来,见人就打,我就扔下铁棍往西跑。跑的时候遇见了牛XX,我们就打车去了医院,我的头部缝了两针,第二天我离开晋城回了长治。

2016年9月的一天,我在刘莉母亲家照顾她母亲,听见院子里有人大喊大叫,乱糟糟的,我就出门看。看见有辆红色轿车在院子里开着横冲直撞,我也没看见是否撞着人。等我走近的时候,车已经停下了,刘莉、贾凌、牛XX在那,刘莉喊撞着人了,我就在院子里拿了根钢筋棍,打开车门打了开车的人两下,然后我听见谁说刘莉母亲还在家,我就返回家了。他们就围着开车的那个人打,后来派出所的人到了现场,把人都带回派出所处理。

(5)康XX的供述:2016年9月19日9时许,我和我母亲刘莉和弟弟艾XX、两个电工去配电房接电,当时配电房门口已经停着面包车和铲车堵着门。我母亲就把配电室的防护网弄开,和电工进去接电,我进去看了一眼出来后和艾XX在门口站着,我小舅贾X也站在路边。过了一会儿,我母亲他们还在配电室接电,这时从楼梯上跑下来四个很壮的年轻人手里拿着镐把,朝着我和艾XX冲过来。他们其中一个人拿镐把指在我弟弟的脸上,然后戳了一下,说了句“干什么呢”之类的话,我就顺手把指在我弟弟脸上的镐把拔开。其中一人就在我头上敲了一镐把,我就和我弟弟赶紧往西边跑。我一边跑一边拿着防狼喷雾往后面喷,喷住人了没有我不清楚,那四个人没追多远就返回路口楼梯处,我和我弟弟在路边找了个铁棍又朝那些人迎过去,那些人就走了,后来派出所的人过来让120把我送到了医院,再后来发生的事儿我不清楚。我的左耳左上方处被打了一镐把,在医院缝了三针。后来知道我弟弟头部有伤、胳膊骨折在医院治疗,我大舅也是头部受伤,我母亲伤到了头部和胳膊。我不知道我大舅是什么时候过去的,我过去时他不在场。打架用的斧头我不知道是谁拿来的,打架时就是牛XX拿着,喷雾剂是牛XX给我的。钢筋棍在配电站往下一门面房门口拿的,牛XX拿过来的,给了我、牛志刚、艾XX各一根,喷雾是事发前两、三天牛XX给我的,说是怕对方找事,拿着防身用,因我一直装在身上,去现场的时候就拿着去了。

2012年9月12日9时许,我在我姥姥住处门口时,听见我姥爷贾XX在那个男的办公室喊叫,于是我就跑过去。进去后我看见我姥爷和那个男的相互拽着对方衣领,那个男的在我姥爷脸上扇了一下,不知怎么就拽住我妈头发,我就过去扳他的手,我和我妈把他推到办公室墙角,我用拳头在他身上打,我妈扳着他的手,他松手后就从办公室出去了。出去后我听见我妈在院里喊,我跑出去看见那个看的开着一辆红色轿车,我妈站在车前,他撞我妈,我在那个男的办公室门口附近找了一根一米多长的铁棍去敲他驾驶室的玻璃,敲碎以后,我顺着车窗在他身上用拳头打,我妈也顺着窗户在他身上打,打了一会儿,就停手和他吵起来。吵架过程中,艾XX驾车过去将车停在车库门口,下了车后手里拿着改锥骂那个人,过了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我姥姥病急需要住院,我们的房车过去接她,那个男的车停在路边,影响倒车,还打我姥爷,所以我们打架。

(6)艾XX的供述:2016年9月19日7时许,我联系我母亲刘莉、康XX、小舅贾X、还有两、三个工人到AAA小区给商户通水电,因为配电室门口有一辆铲车和面包车堵着,于是我母亲刘莉不知道从哪拿了一把斧子还是锤子,把配电室防盗门的窗户敲碎,然后爬进配电室开了门,我妈和工人一起进去给商户通了水电,我和康XX在配电室门口等着我妈。这时从小广场楼梯处跑下来约六个人,手拿镐把,戴着口罩,冲过来打我,我拿着防狼喷雾喷对方,我哥康XX就过去夺对方的镐把,对方也打开我哥了。我和康XX挨了几下就赶紧往西边跑了,对方追了一会儿就不追了。我和康XX跑到汇杰公司附近,我俩一人捡起一根铁棍就返回配电室门口了,我俩过去后我母亲他们从配电室出来了,康XX由于后脑勺被敲了一棍,有点晕,坐在路边歇息,然后就晕倒了。这时警察过来,把我哥送到了医院。警察处理完现场后让我们赶紧走,警察走后,我大舅贾凌也过来了。大约11时许,梁晋娥从小区里面走了出来,她在那里偷偷看着我们,我和我妈看见她后就冲了过去,梁晋娥挑衅我们,我和我妈就冲上去打开她了,宋XX也过来打了起来。我记得我刚拽住梁晋娥的头发,就和梁晋娥一起倒在地上,宋XX按着我,我拉着梁晋娥,等我起来时腰特别疼,就站不起来了,走两步就倒在了地上。又过了一会儿,我看见一堆戴口罩的人拿着镐把,也看见宋XX拿着钢筋棍,在那儿打我们。然后有几个人围着我打开了,我挨了一镐把后我晕了过去,醒来的时候就在医院了。当时我和我妈刘莉、康XX、小舅贾X、还有牛XX、牛志刚,后来我大舅贾凌也过去了。因之前几天,就和梁晋娥她们发生过冲突,当时梁晋娥就叫过人,我们为了防身,不知道是谁买的喷雾剂放在我哥车上,我拿了一瓶,当时我们在现场就是一人一瓶,大概四、五瓶的样子。

(7)梁晋娥的供述:2016年9月19日10时许,我接到物业公司王经理的电话,称AAA小区配电室被人撬了,让我赶紧过去。10时30分许,我一人开车到了AAA小区配电室门口,看见刘莉带了大概十几个人(艾XX、贾X、贾凌、康XX、还有之前打我姐夫的一些人)已经打开了配电室的门,并私自接了水电。我看着对方人比较多,而且这些人在12日上午还打伤了我姐夫崔XX,我就给妹妹艾XA、朋友姚X打电话,想让他们保护我。过了十几分钟后,艾XA、我母亲耿XX、姚X和两、三个人到了小区门口。姚X带着那两、三个人去了配电室,就在我准备去配电室时,姚X他们返回来说被喷了毒气,要去医院看看,然后他们就开车去了医院。我一个人去配电室看情况,刚走到红星街与东吕匠路西北路口时,刘莉和他儿子艾XX、她哥哥贾凌及两个我不认识的人把我围住,刘莉用手拽我的头发,打我的脸,贾凌拿斧头砍我。艾XA过去阻止贾凌,被贾凌用斧头将脑袋和手砍伤,我姑父王XD上前阻止,贾凌就砍我姑父,我姑父就跑,之后我姑父还看见贾凌拿斧头追其他人。刘莉和艾XX对我拳打脚踢,那两个我不认识的人用钢筋棍把我打晕了,等我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我的脸部、腰和双腿都被打伤。因刘莉所租用的商铺欠物业公司物业费、水电费一共四万元左右,我就把她租用商铺的水电停了。

(8)姚X的供述:2016年9月19日10时许,梁晋娥打电话给我说有人把她AAA小区商铺的变电箱撬开了,撬变电箱的人是“地皮”,拿着斧头,让我叫些朋友过去帮忙。通完电话后,我给王XA打电话叫他和我去,我和他说有个朋友打电话说有人撬她的配电箱,让过去看看。王XA答应后,我就给我哥姚A打电话让他开我的车过来接我,随后我又联系了靳X,之后姚A过来接上我们。在路上我又接到梁晋娥的电话,她说对方拿着家伙,让我们也带家伙过去,王XA也说拿点工具,并说找个五金店,买点镐把。随后我们在一家五金店买了一捆镐把,放在我车后备箱。后我开车在前,靳X开着跟着我,我们去了开发区铃木4S店。我们开车到了4S店门口的时候,梁晋娥和他丈夫都在一辆白色的路虎车里,我们的车停在她的车旁边,我们下了车,梁晋娥也从车上下来,她又和我说了一遍,还说对方的人拿着家伙,让我们拿上家伙,当时王团元不知道从哪里过来了,他是王XA叫的。我的车上放着口罩,我就让我们的人戴上,从后备箱拿上镐把,当时靳X没拿,也没有口罩。我们五人下去后,看见有几个人正在撬电箱的门,我和王XA就指着那些人问他们干什么,对方有人对着我们喷辣椒水,王团元就跑了。对方有人砍了姚A背后一斧头,我们就和对方打开了,对方两个人用斧头打我,姚A过来打对方,我又喊靳X,靳X也过来了,对方就跑了,我们就追,靳X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追,我们就返回去了。我也是拿着镐把朝对方乱打,打了一个人后背。

我们返回去坐在车里,我和王XA感觉对方人多,害怕再打起来打不过对方,我就给刘XX打电话叫他过来,结果他不在晋城,我让他叫几个朋友过来,王XA也打电话叫人。后王XC和一个人过来,王XA叫的五、六个人也过来了。我让王XC去看看是否有警察,他返回来后说打开了,晋娥也挨了打。我看他捂着胳膊,也被打了。我就和王XA他们说赶紧去,并把口罩发给他们,让戴上,又给叫过来的人发了镐把。我下去后看到梁晋娥趴在树旁边,捂着脑袋,地上有一滩血,对方两个人躺在地上,其中一个人上半身钻在汽车底盘下面。我扭头时看见警察过来,抓住我们这边的一名年轻人,就赶紧往自己这边人的车上跑,我们这边的人都四处乱跑,我上了靳X的红色飞度车上,靳X开着车,我坐在后排,车上还有两个靳X的朋友,他们没有参与这次打架,然后靳X开车去了金鼎路,离开的过程中,我给姚A打电话,让他开车到金鼎路和我集合,姚A过来的时候,车上拉着王XA和两名年轻人。王XC后背和胳膊被砍了几斧头,王XC叫的那个人也受伤了。

(9)王XA的供述:2016年9月19日10时左右,我接到姚X电话称其朋友和别人吵架了,叫我过去看看,随后姚X的一个朋友开着车拉着姚X接上我。在车上姚X接了个电话好像说对方有好多人吓唬他的朋友,姚X说买些镐把吓唬对方,随后姚X买了些镐把,之后我们到了坐在车上等了十几分钟后,姚X的一个朋友开着一辆红色的车来了,姚X从后备箱拿出镐把分给我们,又拿出口罩说戴上吓唬对方。我们四人走到一辆铲车附近,看到铲车旁边有七、八个人,其中一名有着络腮胡子的男子手上拿着把斧头,另外至少有三人拿着喷射辣椒水样式的东西。姚X问对方要干什么,他们就用辣椒水喷开了,我们就拿着镐把抡开,对方就跑了。又过了大约半小时左右,姚X的朋友又过来七、八个人,我叫的于X和小姚也过来了。这时姚X的两个朋友从被我们打跑的那群人的方向跑过来对姚X说胳膊被对方用斧头砍伤了,姚X说让去干他们。我们的人就从后备箱里拿出镐把,有的没拿,冲到两个朋友被砍伤的红绿灯拐弯处便道上,冲在我前面的四、五个人我都不认识。等我冲过去时看见地上已经躺了四个人,两个男的,两个女的,有个男的头部流着血,我看到拐角处有两、三个民工模样的人手里拿着钢筋棍,也不知道是哪里的人。我一扭头看到警车来了,就扔下镐把往回跑。随后我和姚X等人在金鼎路碰了面,姚X叫人把我送回了家。

(10)王团元的供述:2016年9月19日9时许,我先后接到王XA和姚X的电话,他们都让我去办事,什么事也没有说。随后我和姚X、王XA碰面了。到了之后我看见一辆铲车把一辆白色面包车顶在了墙上,四、五个不认识的人正在用小锤砸铲车的玻璃,姚X从他车上拿了口罩和木头镐把分给了我和王XA,他说让我们吓唬一下那些砸玻璃的人。随后我、王XA、姚A和姚X四个人戴着口罩,手拿镐把朝那些砸玻璃的人走去。走到铲车附近时,姚X对砸玻璃的人说别砸了,有事好好谈。随后王XA拿着镐把指着那些砸玻璃的其中一个人说让他们爬下来,不要砸了。对方一个人骂了脏话,并说就要砸。说完以后,王XA和姚X就同时用镐把打对方,对方也拿着小锤还手。我看对方有四、五个人,我怕姚X和王XA吃亏,就横拿着镐把去拦一个准备用锤打王XA的人,那个人就用锤砸了我胸口一下,我当时在路边的四个台阶上,打我的那个人站在两个台阶上,我就把他从台阶上推了下去。这时旁边一个人拿着防狼喷雾剂朝我脸上喷射,我被喷了以后,就摘下口罩喘气,并随手将镐把扔在了地上,后打车离开现场。大约11时许,我感觉自己吃了亏,就打电话给高龙飞和老柯准备去开发区一趟,等我们去了之后,才知道已经打完架了,警察也在现场。现场有四个人躺在地上,身边有血,我们的人都不见了。9月21日我问王XA打架的事怎么处理,他让我不要管,后面有人管,我们保护好自己就行,我也没多问。

(11)于X的供述:2016年9月19日9时许,王XA打电话叫我找他,刘XX也叫我去,然后我就到开发区AAA小区门口找到了王XA,当时王团元、小姚和两名陌生男子也在场。几分钟后,有名陌生男子过来说下面有人打开老板了,一名陌生男生打开旁边车后备箱,拿出七、八根镐棒,让我们每人拿一根。我看见王XA他们都拿了,我就也拿了根镐棒,跟着他们从AAA小区门口沿着马路下去了。到了红绿灯口,我看见我们这边先跑过去的两个人和对方拿斧头的人打架,后来拿斧头的人斧头掉在了地上,人钻在旁边的轿车下,我走到旁边时发现身后有警车来了,就顺手把镐棒扔在路边,顺着红星街跑了。我没有动手,我过去后看在地上躺着五、六个人,有男有女,我看到一名女子头上流着血,我们一起下去的人用镐棒打其中一名拿斧子的男子,后来这个男子钻在车底下,头上流着血。我们这边有几个人拿着镐棒打对方男子的腰部。我离开现场以后和王XA碰了头,后坐在他车上,车上当时还有小姚等四人。随后姚X和另外两个人也过来,一起说这个事,后来我就回家了。

(12)宋XX的供述:2016年9月19日上午,我接到单位经理梁晋娥的电话,她说让到AAA小区把电停了。后我赶到小区,并到物业拿上了配电室的钥匙,用面袋装了四、五个铁锹棒(我去东武匠干活用,让梁晋娥去工地的时候帮我拉过去)从小区往外走。在路上我碰见了梁晋娥,接着我就把铁锹棒放到了她的白色路虎车上,我接着就往配电室方向走去。这时我看见我妻子艾XA往配电室方向跑,我就赶紧往配电室跑。等我到了我看见刘莉、艾XX和几个人把梁晋娥打倒在地,我就去拉艾XX不让他打,刘莉看见我拉着艾XX,她就叫人过来打我。刘莉叫一个留着小胡子的男子左手拿着两根长约一米二的铁棍过来打我,我就拽住把铁棍夺了下来,这时他就从口袋拿了一个喷雾剂喷我的眼睛,当时我感觉眼睛睁不开,就赶紧跑。跑的过程中我看见贾凌拿着斧头朝我举了一下,我赶紧跑开了。这时几个年轻人从富士康的方向跑过来问我是谁,我说是物业的。后来我返回去后看见艾XX在地上躺着,刘莉头上也有伤,梁晋娥在地上趴着,我妻子也在路边坐着,这时警察就来了。后妻子和我说是贾凌拿斧头砍梁晋娥的时候,她护着梁晋娥,贾凌让我妻子不要管,再管就砍她,结果就真砍了下来,我妻子拿手挡了一下,然后就往头上砍了一下,我妻子头上缝了十几针,手上缝了十二针,胳膊和身上有不同程度敲伤。

打架是因为水电费和物业费的原因,刘莉经常不按时交水电费和物业费,物业上就给她停水停电,梁晋娥负责物业,案发当天上午刘莉强行撬开配电室私自接电,因为这原因打了起来。

(13)王XC的供述:2016年9月19日9时30分许,姚X打电话叫我有事,我说有事过不去。11时许,姚X又给我打电话让去帮忙,我以为是“站队(一群人站在一起吓唬对方)”,当时门XX和我在一起,随后我们一起乘出租车刚下车遇见了梁姓老板娘,她说姚X在上面,我上去找到姚X后,他让我到下面去看看是否有警察。我和门XX又下去站到了路边,看见老板娘往下走,另一名女子往上跑,她俩碰面后就打在了一起,我和门XX赶紧过去拉架。拉架的过程中,对方又过来两名男子打我们,一名拿着斧子,一名拿着钢筋棍。有人朝我的手臂和腰部劈了两斧,流血了,我叫上门XX跑到姚X旁边告诉他老板娘在下面打架,后姚X让他的人拿着镐棒戴着口罩就冲下去了,我就走了。门XX的手腕被打肿了。

(14)靳X的供述:2016年9月19日我接到姚X电话让我和他一起去,他说有事需要帮忙,口气还特别急。我就跟着姚X的车去了,刚下车就看见旁边停了一辆白色路虎车,路虎车上站了一男一女,姚X的车上下来最少四个人,都戴着一次性口罩,手里拿着木棒,这几个人我只认识姚X和姚X哥哥。这时从北边又过来几个年轻男子,也戴着口罩,手里拿着木棍。我一直问姚X是怎么回事,要干什么,姚X一直不说。这时人都往南边跑,我心里知道他们应该是去打架了,我就故意走的很慢在后面跟着。等我到拐角时,我看见已经打开,对方有四、五个人,有三人拿着辣椒水在那儿喷着,还有一个人拿着一把斧子,我们这边的都拿着木棒,他们在一起打了十几秒钟,对方的人就开始跑,我就下去了,我想着对方人已经跑了,我就摆摆样子。之后我们回到停车的地方,我和姚X聊了几句,他说打对方的人是因为对方欠那个女的(姚X指着站在路虎车旁边的女子)房租不给,姚X就是来办这个事,并说这个女的花钱雇他要房租,对方还要叫人打架,咱们也赶紧叫人,不能打败。我在我车里坐了一会儿,我和姚X说他们都有家伙,我怕吃亏,我回我店里拿家伙,我就找借口离开了。我开车回东站的店里呆了半小时左右,才又去了现场。到了之后我看见已经聚集了十几个人,我停下车,姚X上了我的车,这时候姚X一个光头朋友过来和姚X说,还有五、六个人马上就到了。四、五分钟后,一名年轻男子跑上来,胳膊上还有血,他和姚X说那个女的被打了,坐在地上都是血,姚X就叫人往下冲。就在这时,我的朋友过来找我,我就过去招呼他们,姚X的哥哥还一直催我快点,等我和朋友说了几句话后,姚X他们就回来了,一边跑一边说有警察,我听后就赶紧叫上我的朋友开车离开。之后说有两个人躺在地上,有一个人伤的比较重,随后姚X让我开车拉着他,在路上李XX给我打电话。随后姚X的哥哥也到了。姚X让李XX开车去送了四个人,之后我们就离开了。

我在打架的时候,被对方的喷雾剂喷了一下,眼睛比较模糊,当时去追他们时,我在一个火锅店门口捡了块砖头,准备用来防身,走了几步,他们跑了,我就把砖头放下了。

(15)姚A的供述:2016年9月19日10时许,因我驾驶着姚X的一辆红色福特车,姚X打电话说要用车,其中一个高个子朋友让我把车停了他去买了打架用的镐棒放在后备箱内。后我们开车到了一辆白色路虎车旁边,车上下来一男一女,我们四人也下了车。姚X的高个子朋友从后备箱里拿出了镐棒,这时靳X也来了,那个高个子给我发了一根镐棒,姚X给了我个口罩,那名女子带着我们五个人朝商铺那边走。离对方三名男子两、三米远的时候,对方拿着喷雾喷我们,姚X和他的高个子朋友拿着镐棒去打对方,对方就开始跑。跑到我附近时,刚开始对方拿着喷雾喷我们,我们只是拿着镐棒朝对方挥一下,后来有人朝我后背砍了一斧,我回过身后看见有两、三个人拿着斧和姚X打,我就用镐棒打对方,打了不到一分钟,对方就被打跑,我们返回到车里。过了一会儿,姚X的两个朋友过来了,姚X让他们去打架的地方看看是否有警察,他们回来后说被对方砍了,姚X的那名女性朋友躺在地上头破血流,姚X的高个子朋友给后来来的四、五名年轻人发了镐棒,他们就冲下去打对方,怎么打的我坐在车里没有看清。一分钟后他们返了回来,我开着车拉着高个子朋友和后来来的两名年轻人就跑,随后和姚X汇合,碰面后我们商量打架的事情,靳X让他的朋友开车把我送走了。我没有看见靳X是否参与打架。

(16)王XX的供述:2016年9月19日上午,我接到刘XX电话称那边有点事,让我叫点人过去看下。随后我打电话联系了杨XX,并打车去接上了他和他的朋友,在路上碰见了同去开发区的余X和他朋友。,余X给东东打电话,刚过去,就看到姚X带着四个人手里拿着镐把往我们这边跑,随后我看到姚XX,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不知道,随后姚X发给我们每人一根镐把和口罩。后我们听到坡下有人喊老板被打了,我们就拿着镐把往下冲,跑下去看到姚X他们拿着镐把准备打对方一名男子,这名男子拿着喷雾对姚X他们喷,旁边还有两名女子的头流着血,还有一名男子的头部也受伤了。姚XX从拿喷雾器的男子身后的台子跳下去,用镐把打在那名男子头上,那名男子就晕倒在地,我从台子上跳下去准备打一名女子,她挥了挥手,我以为是自己人就没打。我扭头看到其他人都往坡上方向跑,我就把镐把随手扔在路边,跟着跑了。后姚X给了我们每人100元后我就离开了。

(17)姚XX的供述:2016年9月19日11时许,我接到王XA的电话,他说他老板有点事。我到了之后看见王XA坐在一辆红色的越野车里,闻见有辣椒水的味道。我问他发生了什么,他说有人拿喷雾器喷他,挨了打,他让我叫点人来,我说没有人,他自己打了电话,过了一会儿来了四、五个人,王XA就打开后备箱给我们发镐把和口罩,后他带着我们往坡下面冲,过去后看见两、三名男子在打地上一名女子,还有四、五个人站在后面,王XA说被打的是他老板,就冲上去了,对方看见我们就跑了。王XA将对方一人打倒在地,对方一名男子持铁棍朝我头部打来,我躲开后拿镐把追他,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也一起追他。追过去后,对方有四个人,分别拿着铁棍、消防斧和砖,我看见人多就转身回去找王XA了。回去后看见地上躺着两名男子,地上有血,王XA招呼我们快走,我们就上了红色越野车,和另一辆轿车汇合,车上的人我都不认识,之后我就下车回了家,王XA给了我100元让我去吃饭。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莉、贾凌、牛XX、牛志刚、康XX、艾XX、梁晋娥、姚X、王XA、王团元、于X、宋XX、王XC、靳X、姚A、王XX、姚XX均无异议。原审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系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证据真实有效,且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能够印证案件事实,故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答辩情况

庭审中被告人刘莉、康XX辩称其二人也主动到公安机关做过笔录,构成自首,且向公安机关提供过案发当时的视频。公诉机关举证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二人系抓获归案,具体内容如下:

2016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刘莉以被害人身份到该局报案,称被人打了,在询问过程中,刘莉未能如实供述事情详细经过。2016年9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康XX以被害人身份到该局说明情况,在询问过程中,康XX也未能如实供述事情经过。由于当时案件证据未取全,暂未查明事情详细经过,在对二人的询问结束后就让二人离开。期间被告人刘莉让其辩护人到公安局提供现场视频,该视频为现场部分截取视频,同样监控画面的视频完整版公安机关已随案移送。

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梁晋娥等人,并取得现场视频等证据之后,确定刘莉、康XX二人涉嫌聚众斗殴后,2016年9月27日再次联系刘莉、康XX二人时,二人联系电话已经暂停使用,后通过侦查手段将二人抓获。

被告人刘莉质证称:2016年9月21日其以受害人去公安局,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其当时没有关手机,公安机关给其打电话时其在郑州,说回来就去公安局。2016年9月28日在开发区被公安机关带走了。

被告人康XX质证称:其没有关机,公安机关9月27日给其打电话其接了,公安机关让其第二天去刑警队,第二天其在家的时候被公安抓获了。

原审认为,公诉机关所举关于被告人刘莉、康XX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系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证据真实、有效,依法予以认证。

原审认为,被告人刘莉与被告人梁晋娥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缴纳发生纠纷,导致其经营的AAA小区的临街商铺被断电,被告人刘莉要强行接电,便纠集被告人贾凌、艾XX、牛XX、牛志刚、康XX等人持斧头等凶器,与被告人梁晋娥打电话让被告人姚X纠集的被告人王XA、王团元、姚A、王XC、宋XX、靳X、于X、王XX、姚XX等人持镐把等凶器在AAA小区先后两次进行斗殴,致双方多人受伤,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十七名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莉、梁晋娥组织、纠集,被告人贾凌、姚X实施主要斗殴行为,四被告人均系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艾XX、牛XX、牛志刚、康XX、王XA、王团元、姚A、王XC、宋XX、靳X、于X、王XX、姚XX召之即来,参与聚众斗殴,均系积极参加者,全部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共犯,按照各被告人聚众斗殴的参与程度,比照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贾凌在聚众斗殴中,持械致被害人黄XX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和社会公共秩序,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莉、贾凌、康XX、牛志刚因日常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崔XX发生争执,致崔XX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十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人贾凌故意伤害作案二起(一起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一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被告人刘莉、康XX、牛志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作案一起;被告人刘莉、康XX、艾XX、牛XX、牛志刚、梁晋娥、姚X、王XA、王团元、姚A、王XC、于X、宋XX、靳X、王XX、姚XX聚众斗殴作案一起。被告人刘莉、康XX、牛志刚犯两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团元、牛志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于X、姚XX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经原审查明,聚众斗殴事件于午间下班高峰时间发生于城市街道十字口,过往车辆、行人较多,双方持镐把、斧头等工具沿街追逐,多人受伤,现场多处血迹,且砍伤无辜群众,案发后多家本地新闻公众号均转载路人摄录的案发过程,在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贾凌在尚未受到公安机关讯问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X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姚A、王团元、王XA,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莉、梁晋娥、姚X、牛XX、牛志刚、康XX、艾XX、王XA、王团元、于X、宋XX、王XC、靳X、姚A、王XX、姚XX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故意伤害案发后,被告人刘莉家属对被害人崔XX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崔XX的谅解,对被告人刘莉、贾凌、康XX、牛志刚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贾凌主动赔偿被害人黄XX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地AAA小区由艾俊庭生前开发,被告人刘莉与艾俊庭共同生活多年,被告人梁晋娥系艾俊庭的儿媳,被害人崔XX系梁晋娥姐夫,本案聚众斗殴因家庭矛盾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XX因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又被逮捕,先前羁押期限应予折抵。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靳X、姚A所起作用及其认罪、悔罪态度,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结合司法机关对二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原审认为对被告人靳X、姚A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莉、康XX辩称其二人系自首的辩解意见,原审认为,其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后,均是以被害人的身份陈述了自己被打受伤的事实,没有对其本人及其一方人员参与的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做出如实供述,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对其二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莉的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二、被告人贾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贾凌的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三、被告人牛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牛志刚的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四、被告人牛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牛XX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五、被告人康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康XX的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六、被告人艾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艾XX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七、被告人梁晋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晋娥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八、被告人姚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姚X的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九、被告人王团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团元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十、被告人王X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XA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十一、被告人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于X的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十二、被告人姚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姚XX的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十三、被告人宋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宋XX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十四、被告人王XC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XC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十五、被告人王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XX的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十六、被告人靳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七、被告人姚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审裁判结果

刘莉上诉理由: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判对其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本案遗漏了幕后指使的主谋艾冠领及艾XA。

贾凌上诉理由:聚众斗殴中其系从犯,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其有自首情节,其赔偿并获得谅解,原判量刑重。

梁晋娥上诉理由:其叫人帮忙只是出于防卫和阻止接电,属于正当防卫。

姚X上诉理由:本案是为阻止接电行为,而非故意斗殴,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协助抓获同案犯,认罪态度好。其和王团元、王XA是同一天抓获的,羁押抵刑却和王团元、王XA不一样。

于X上诉理由:其未到达现场自己主动丢掉镐把,应视为犯罪中止。

王XX上诉理由:其系初犯,在打架中没有起到什么作用,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姚A上诉理由:其所起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查明:

(一)2016年9月22日0时,晋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人员抓获姚X。侦查人员在姚X的协助下,于2016年9月22日抓获姚A、王团元、王XA。

另查明,2017年3月12日23时许,晋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人员抓获王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晋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证明、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9月22日0时许,该局侦查员李亮、赵阳根据线索,在高平市西关圪套23号将姚X抓获归案;2016年9月22日,在姚X的带领下,抓获姚A、王团元、王XA。

2、犯罪嫌疑人照片,证明2016年9月22日对犯罪嫌疑人姚X、王团元、王XA、姚A等正侧面照相。

3、抓获证明,证明2017年3月12日23时许,民警刘映峰、吴桐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晋城市城区河东宾馆将网上在逃人员王XX抓获。

4、姚X讯问笔录,证明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姚X的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16时09分至2016年9月22日19时58分。

综上,上诉人姚X、王团元、王XA被侦查人员抓获的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上诉人王XX被侦查人员抓获的时间为2017年3月12日。

原判认定王团元、王XA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但却认定姚X的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原判认定姚X的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不当,应纠正为姚X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

原判认定王XX的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不当,应纠正为王XX的刑期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

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及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

(二)原审法院(2017)晋0502刑初482号刑事判决与原审法院(2017)晋05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相较,482号刑事判决除明确了于X的聚众斗殴犯罪事实外,其余各被告人的聚众斗殴犯罪事实无改变;482号刑事判决对聚众斗殴的被告人的量刑除梁晋娥、王XA、靳X、姚A外,其余被告人的量刑均轻于98号刑事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审法院(2017)晋0502刑初482号刑事判决、原审法院(2017)晋05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

本院认为,上述二判决所认定的各被告人的聚众斗殴犯罪事实除于X外,二判决所认定的其余被告人的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一致,但482号刑事判决对聚众斗殴的被告人的量刑除梁晋娥、王XA、靳X、姚A外,其余被告人的量刑均轻于98号刑事判决,对梁晋娥、王XA、靳X、姚A的量刑未予以从轻平衡不恰当,应予以相应平衡为妥。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莉要强行接电纠集上诉人贾凌、原审被告人艾XX、牛XX、牛志刚、康XX等人持斧头等凶器,与上诉人梁晋娥打电话让上诉人姚X纠集的原审被告人王XA、王团元、上诉人姚A、原审被告人王XC、宋XX、靳X、上诉人于X、王XX、原审被告人姚XX等人持镐把等凶器在AAA小区先后两次进行斗殴,致双方多人受伤,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十七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刘莉、梁晋娥、贾凌、姚X均系本案的首要分子;艾XX、牛XX、牛志刚、康XX、王XA、王团元、姚A、王XC、宋XX、靳X、于X、王XX、姚XX参与聚众斗殴,均系积极参加者,全部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共犯,按照各自聚众斗殴的参与程度,比照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减轻处罚。上诉人贾凌在聚众斗殴中,持械致被害人黄XX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和社会公共秩序,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莉、贾凌、康XX、牛志刚因日常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崔XX发生争执,致崔XX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刘莉、康XX、牛志刚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王团元、牛志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于X、姚XX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聚众斗殴在群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可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贾凌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姚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姚A、王团元、王XA,可减轻处罚。刘莉、梁晋娥、姚X、牛XX、牛志刚、康XX、艾XX、王XA、王团元、于X、宋XX、王XC、靳X、姚A、王XX、姚XX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故意伤害案发后,刘莉家属已对被害人崔XX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崔XX谅解,对刘莉、贾凌、康XX、牛志刚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贾凌主动赔偿被害人黄XX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聚众斗殴因家庭矛盾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宋XX因犯罪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予以折抵。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原审被告人靳X、姚A所起作用及其认罪、悔罪态度,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结合司法机关对二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对靳X、姚A可适用缓刑。

原判认定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认定姚X的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不当,应纠正为姚X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原判认定王XX的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不当,应纠正为王XX的刑期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原判对梁晋娥、王XA、靳X、姚A的量刑相比原审法院(2017)晋0502刑初98号刑事判决所判刑期未予以从轻平衡不恰当,应予以相应平衡为妥。

关于刘莉上诉所提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以及姚X上诉所提本案是为阻止接电行为,而非故意斗殴,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理由,本院认为,刘莉因家庭矛盾纠集多人同他人进行殴斗,姚X受梁晋娥纠集之后姚X又纠集多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聚众斗殴罪,二人所提理由不正确,不予采纳;原判对其故意伤害罪量刑偏重的理由不正确,不予采纳;所提本案遗漏了幕后指使的主谋艾冠领及艾XA的理由,因无事实、证据支持,所提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贾凌上诉所提聚众斗殴中其系从犯的理由,因贾凌实施了主要斗殴行为,所起作用不是次要或者辅助的,故其所提其系从犯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所提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其有自首情节,其赔偿并获得谅解,原判量刑重的理由,因所提理由一审已予以认定并予以了从轻处罚,故对其所提该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梁晋娥上诉所提其叫人帮忙只是出于防卫和阻止接电,属于正当防卫的理由,因其所提防卫和阻止接电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正当防卫,所提理由不正确,不予采纳。

关于姚X上诉所提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协助抓获同案犯,认罪态度好的理由,因所提理由一审已予以认定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故对所提理由不予采纳;所提其和王团元、王XA是同一天抓获的,羁押抵刑却和王团元、王XA不一样的理由,本院认为,姚X、王团元、王XA是同一天被抓获的,三人羁押抵刑应相同,所提理由正确,予以采纳。

关于于X上诉所提其未到达现场自己主动丢掉镐把,应视为犯罪中止的理由,因于X在侦查机关供述其看到有警车来了就顺手把镐把扔在路边顺着红星街跑了,并非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所提理由不正确,不予采纳。

关于王XX上诉所提其系初犯,在打架中没有起到什么作用,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理由,因聚众斗殴事实中王XX纠集武XX、杨XX,王XX等被告人戴口罩、持镐把冲向打架现场,王XX等被告人持镐把殴打贾凌、艾XX等人,故王XX所提其在打架中没有起到什么作用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考虑王XX纠集二人参与聚众斗殴、王XX参与聚众斗殴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姚A上诉所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因一审判决对其该情节已予以认定并予以了从轻处罚,故对所提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502刑初48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以及第八项、第十五项中姚X、王XX的定罪量刑部分,即:一、被告人刘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莉的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二、被告人贾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贾凌的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三、被告人牛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牛志刚的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四、被告人牛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牛XX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五、被告人康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康XX的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六、被告人艾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艾XX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八、被告人姚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被告人王团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团元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十一、被告人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于X的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十二、被告人姚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姚XX的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十三、被告人宋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宋XX的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十四、被告人王XC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XC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十五、被告人王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502刑初482号刑事判决的第七、十、十六、十七项以及第八项、第十五项姚X、王XX的刑期起止部分,即:七、被告人梁晋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晋娥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八、被告人姚X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姚X的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十、被告人王X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XA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十五、被告人王XX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XX的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十六、被告人靳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七、被告人姚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晋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晋娥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X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姚X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XX的刑期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原审被告人王X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XA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

原审被告人靳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霍敏翔

审判员陈晓勇

审判员李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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