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5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15-09-14
审理经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美宏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谢如乖犯爆炸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苏应标犯爆炸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甘生德犯爆炸罪、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杜国庆犯爆炸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赵富阳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原审被告人孔垂友、甘某犯爆炸罪,原审被告人王克某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杜照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张洪某犯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孔维科、孔某、梁春某犯聚众斗殴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崔世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万应某、董某、吴德某、王水某、浦绍某犯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杜囯某、张进某、杨文某、高成某、金友某、张时某、董某某、李某、陈正某、陈亮某、陈象某、陈云某、王光某、陈世某、孔维某、陈学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美宏、谢如乖、苏应标、杜国庆、赵富阳、孔垂友、甘某、王水某、杜照忠、梁春某、孔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杜美宏、谢如乖、苏应标、杜国庆、赵富阳、孔垂友、上诉人甘某及其辩护人、上诉人王水某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杜照忠、梁春某、孔某、李某、原审被告人孔维科、甘生德、王克某、崔世某、万应某、董某、浦绍某、张进某、吴德某、张洪某、杨文某、杜国某、高成某、王光某、金友某、张时某、董某某、陈正某、陈亮某、孔维某、陈象某、陈云某、陈学某、陈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一、爆炸罪
(一)2012年8月11日晚(农历6月24日,系彝族火把节),被告人苏应标到盘县淤泥乡新街彝舞广场西侧篮球场打篮球,因与一小伙在抢球时发生口角并打架,便找来一枚“天雷”,投向该篮球场,发生爆炸,致正在篮球场打篮球的查昌某、车加某、徐某、柳某等人受伤。经将现场提取的炸点周围的残留物送检后,检测出钾离子(K+)、氯酸根离子(CIO3-),为氯酸钾火药主要成分。
(二)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杜照忠、谢如海、杜国庆等人以为松河乡0809娱乐KTV“看场子”为由,要求0809娱乐KTV的老板吴传某等人每月交纳7000元的保护费,因向吴传某索要保护费未果,4月的一天晚上,谢如海和杜国庆带上两枚自制爆炸物“天雷”到0809娱乐KTV门口,各自将一枚“天雷”投向0809娱乐KTV二楼的钢化玻璃上,将该KTV的二楼玻璃及许正某、吴传某二人停放在KTV门前的两辆车炸坏。
(三)2013年4、5月的一天,谢如海跟被告人谢如乖说有人出钱请其帮忙将松河的一家麻将馆砸了,并带谢如乖到松河乡加油站附近与一个男子商谈,谢如海与该男子商定报酬为4000元,并当场支付了2000元,谢如海拿了500元给谢如乖。后谢如海与被告人谢如乖、杜国庆、甘生德等人于2013年5月4日晚,拿着钢管去砸松河乡龙脖子村爱明某家麻将室,因被爱明某之父发现便离开;离开后几人商量用“天雷”来炸爱明某家麻将室,谢如海、杜国庆等人便驱车到淤泥乡水库,杜国庆从路边一水沟里面拿出一枚“天雷”,几人便携“天雷”回到爱明某家麻将馆门前,杜国庆下车向麻将室的卷帘门上丢了一枚“天雷”爆炸后,几人开车逃离现场。爆炸导致爱明某家卷帘门、玻璃门被炸坏。
(四)2012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孔垂友为恐吓何建某,让何建某不能在松河乡开电玩城和自己抢生意,便找到甘某商量,提出愿出5000元请甘某帮忙找人去砸何建某等人开在盘县松河乡的游戏机室;后甘某找到苏应标,请苏应标帮忙解决此事,苏应标答应后,便联系毛进开,毛进开又邀约了被告人杜国庆与杜光平(另案处理),三人均同意前往松河乡去砸何建某开的游戏机室。2012年8月8日21时许,毛进开在打电话向苏应标问清游戏室位置并告知用“天雷”砸游戏机室后,毛进开、杜国庆、杜光平三人持二枚“天雷”到游戏机室门前,毛进开、杜国庆朝游戏机室里各扔了一枚“天雷”实施爆炸,后逃离现场,爆炸导致游戏机室内的工作人员王某、黄某等人受伤。当晚,被告人甘某从苏应标处得知毛进开等人用“天雷”砸了游戏机室后,带苏应标到松河乡加油站附近找孔垂友拿了5000元现金给苏应标,苏应标拿了1000元后将余下的4000元拿给杜国庆、杜光平、毛进开三人平分。
二、抢劫罪
2013年5、6月的一天,张洪某、谢如海、谢如乖、甘生德等人在红果镇睡美人宾馆商量到火铺镇冲击张进某、罗金红等人开设的赌场,张洪某带谢如海等人到赌场附近后,与谢如海等人分开并进入赌场,谢如海随后进入赌场,并打电话叫在赌场附近等待的甘生德、谢如乖、杜光平、毛进开、杜鹏、小创(身份不明)、谢三龙(另案处理)等人冲击赌场,甘生德、谢如乖等人手持砍刀及自制爆炸物(“天雷”)冲入赌场,在冲击赌场过程中,杜光平、毛进开二人向赌场上的人群中各扔了一枚“天雷”实施爆炸,谢如海将赌场上装打水(抽头渔利)钱的一个包抢走,包内装有壹万多元现金,冲完赌场后,谢如海告知谢如乖、甘生德等人抢得钱,并将钱分给谢如乖、甘生德等人,其中谢如乖分得人民币1100元,甘生德分得人民币1200元。
三、开设赌场罪
(一)2013年初以来,杜照忠、金友某、张时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在盘县淤泥乡落脉穴村金友某家、张保某家及小龙场等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金友某、张时某、杜照忠等人在赌场上占股;赌场开了一段时间后,董某某、李某、赵顺友(另案处理),支昌华(另案处理)等人加入与杜照忠、金友某等人一起开设赌场,并在赌场上占股。赌场开设期间,由杜照忠负责打水(抽头渔利)及看守赌场,金友某负责放哨,张时某、董某某负责联系赌客,有时参与打水,金友某还找来车祥某、王某等人负责接送赌客。赌场开设在张保某家时,每天从赌场上提取一定的费用给张保某家。赌场用扑克“杀豹子”赌钱,每天赌客多时四五十人,少时一二十人,每天平均抽头渔利上千元。案发后,被告人金友某已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时某已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二)2011年底至2012年6、7月以来,谢如海、陈中云(另案处理)、陈正某、陈亮某、陈象某、陈云某、王光某、陈世某、吴龙方(另案处理)、孔维某、陈学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及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赌场开设在盘县普古乡坪坝村寨子及其周围的山上,小地名打火箐、黄土坡等地,在赌场上占股的有谢如海、陈中云、陈正某、陈亮某、陈象某、陈云某、王光某、吴龙方、陈学某等人;谢如海带着几人负责看赌场,王光某、陈亮某负责在赌场桌上打水,陈世某负责收取打水得到的钱及搬桌子板凳到赌场上,孔维某帮忙拉赌客和搬桌子板凳,陈中云、陈学某等人负责放哨、搬桌椅板凳。赌场用扑克“杀豹子”赌钱,每天赌客多时四五十人,少时一二十人,每天平均抽头渔利上千元。案发后,被告人陈象某已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陈正某已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陈云某已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被告人王光某已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亮某已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孔维某已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世某已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
(三)2012年期间,被告人赵富阳、杜国某、杜美宏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盘县淤泥乡、松河乡、洒基镇一带开设野外赌场,赌场先在淤泥乡苏座村的山上开设,每天参赌人员多达三十余人,输赢上万元,每天抽头渔利上千元;接着又在松河乡垤坞村后面的山上开设,期间杜国某没有参与,赌场开设方式同苏座村的赌场相同,赌场开设了三四天,输赢二三万元,每天抽头渔利上千元,后杜美宏、赵富阳、杜国某等人又在洒基镇半坡一户人家里开设赌场,开了三四天,每天赌场有一二十人参与赌钱,抽头渔利上千元。
(四)2012年6、7月,杜美宏、杨文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普古乡普古丫口、蚂蚁等地开设赌场,赌场上由杜美宏带着牛应泽(另案处理)、王克某等人看守赌场,每天从赌场上领取上千元钱,杨文某在赌场上当庄陪赌客赌钱,赌场共摆了二十来天,赌客多时有上百人,少时三四十人,赌资达几十万元。
(五)2013年7、8月,被告人张洪某、张进某、高成某与谭龙应(即小龙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盘县红果镇下沙陀村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及赌博用具供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张洪某、张进某、高成某、谭龙应等人在赌场上占股、分钱。该赌场每天赌客多时二十余人,少时十余人。
(六)2013年5月以来,张进某伙同罗金红(身份不明)、小淑(身份不明)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盘县火铺镇坡上村李桂莲家、盘县火铺镇滥泥箐山上等地提供场所及赌具供多人进行赌博,张进某、罗金红、小淑等人在赌场上占股,该赌场每天赌客一二十人,平均抽头渔利上千元,罗金红、张进某、小淑等人将赌场开设在李桂某家时,由李桂某、邓玉某婆媳二人提供桌椅板凳及场所供他人赌博,由罗金红等赌场上的占股人员支付李桂莲、邓玉莲二人每天200元的场地费用。2013年5月8日下午,火铺派出所民警将在李桂某家赌博的二十多人抓获,并缴获赌资10万余元。
四、聚众斗殴罪
(一)2013年5、6月,被告人王水某与一刘姓的湖南人合伙,在淤泥乡岩博村红福洗煤厂对面王水某开的彩票店内放置一台捕鱼机供人赌博,获利后均分;杜美宏、孔维科等人也提出要在彩票店放置捕鱼机,王水某不同意,杜美宏向王水某索要了1000余元离开;后杜美宏、孔维科到彩票店,持铁锤将店内的捕鱼机砸坏。为此事,王水某打电话给孔维科,双方相约打架,同年6月26日,杜美宏、孔维科邀约赵富阳,三人又分别缴约吴德某、万应某、孔某、梁春某、毛进开、苏应标、苏应良(另案处理)、谢如乖、杨应(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带着砍刀和自制爆炸物“天雷”,由杨应驾驶一辆万应某的现代车,赵富阳驾驶一辆面包车驶往松河乡采四丫口处与王水某邀约的浦绍某等三十余人进行斗殴,由于杜美宏一伙人发现王水某一方人比自己这方人多,在王水某带人冲向杜美宏一伙人时,杜美宏一方人中的苏应标、苏应良二人便向王水某一方各扔了一枚自制爆炸物“天雷”实施爆炸,在杜美宏一伙人驱车逃离时,王水某便开着自己的贵BN9555号商务车去追,在追击过程中,杜美宏在其乘坐的面包车上将一烟花点燃后伸出车窗向王水某一伙人燃放冲击;王水某开着自己的贵BN9555号商务车撞向杜美宏乘坐的面包车尾部,连撞了两下后,杜美宏等人驱车逃离现场。
(二)2012年5、6月的一天,杜美宏到盘县普古乡坪坝村谢如海、陈正某等人开设的赌场上去要股份未果,后杜美宏约牛应泽(另案处理)、王克某等三十余人手持刀具和“天雷”到盘县普古乡坪坝村谢如海、陈正某等人开设的赌场上冲击赌场;在冲击赌场过程中杜美宏一伙人投掷自制爆炸物(俗称“天雷”)实施爆炸。
五、寻衅滋事罪
(一)2013年4月,被告人杜照忠与谢如海等人以为松河乡0809KTV看场子为由,要求0809KTV老板吴传某等人每月交纳7000元的保护费,吴传某被迫交给了杜照忠1000元钱,之后杜照忠、谢如海等人多次向吴传某等人索要保护费未果。2013年5月以来,被告人杜照忠、崔世某与谢如海等人多次到盘县松河乡0809KTV里娱乐消费,在0809KTV里唱歌喝酒后拒不付帐,要求签单,累计签单上万元,其中,杜照忠签单2000余元,崔世某签单3000余元。2013年8月24日晚,崔世某带一伙人到0809KTV消费后要求签单遭到拒绝,崔世某便将前台的一台计算器砸坏,吴应某进行劝阻,被崔世某砍伤手部。案发后,崔世某已支付了所欠款项,并取得吴应某的谅解。
(二)2013年间,被告人杜美宏带赵富阳等人多次到盘县松河乡荣盛会所里娱乐消费,在荣盛会所里唱歌喝酒后拒不付帐,强行要求签单,其签单金额累计上千元。
(三)2012年8、9月的一天,杜国庆、毛进开、谢如乖、杜鹏四人因在甘华(身份不明)等人开设在盘县松河乡垤坞山上的赌场上赌钱,甘华等人不发放车费给杜国庆等人;事后四人一起商量到松河乡垤坞村去冲击甘华开设的赌场,让甘华等人的赌场开不下去;商量好后,该四人手持砍刀和天雷去到松河乡甘华等人开设的赌场上冲击赌场,在冲击赌场过程中杜国庆等人投掷了两枚自制爆炸物(俗称天雷)实施爆炸。后杜国庆将散落在赌场上的50元现金拿走。
六、敲诈勒索罪
2013年8月的一天,崔世某与吴永某在八一水库吃饭喝酒后发生口角纠纷被劝开,事后崔世某带人到松河乡找吴永某,带人到吴荣某家对吴荣某、吴永某进行威胁,称其所带的人日常生活和车辆受损的费用要由吴永某支付,向吴永某索要费用,后吴永某之兄吴荣某请崔世某吃饭,想将此事化解,崔世某又提出要12000元了结此事,吴荣某当时给了崔世某1000元。之后崔世某又多次打电话向吴荣某索要钱。吴荣某因为害怕于2013年8月31日到盘县公安局松河派出所报案。过后,崔世某在松河乡找到吴荣某将之前吴荣某给其的1000元还给吴荣某。
七、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杜美宏、孔维科、梁春某、孔某等人在松河乡采四丫口与王水某等人打架,后开车逃跑到普古乡普古丫口,杜美宏拿钱给孔维科叫其购买扳炮和炮仗做“天雷”,孔维科叫上梁春某、孔某购买到扳炮及炮仗后,与杜美宏一起在普古丫口原焦化厂厂房内做“天雷”,孔维科、梁春某、孔某三人将炮仗内的火药剥出,孔维科和杜美宏再将剥出的火药与扳炮、碎石子混合制作出“天雷”,共计制造了八枚“天雷”。同年8月8日,赵富阳将“天雷”带至荣盛会所,被派出所民警查获。
八、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赵富阳、杜美宏、甘生付、班胜祥等人在盘县坪地乡一牛肉馆内与他人发生打架后来到盘县松河乡,为了防止对方来找其报复,赵富阳、杜美宏等人到杜美宏的岳父家,将其藏于此处的八枚“天雷”及一袋疑似硫磺颗粒,用黑色布袋装好放于杜美宏的车内。赵富阳开着杜美宏的车带甘生付、班胜祥等人到松河乡荣盛KTV包房内玩,下车时其将装有“天雷”的袋子提进包房,后赵富阳怕人多不注意踩到“天雷”发生爆炸,便将装有“天雷”的袋子提到前台让服务员放到宿舍保管。后被告人赵富阳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将放于服务员宿舍内的黑色袋子查获,内有八枚用黑色塑料纸包裹起的自制爆炸物及一个疑似硫磺的黑色塑料纸包裹物。经鉴定,所送自制爆炸物成份为石块、氯酸钾和二硫化砷(雄黄)混合物;所送疑似硫磺粉末成分为二硫化砷(雄黄)。其中氯酸钾为氯酸钾火药主要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杜照忠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8日被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12年4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以(2013)黔盘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董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杨文某于2014年1月21日被抓获后,因吸食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陈亮某于2013年10月16日主动投案,被告人陈世某、陈学某于2013年10月20日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水某、梁春某于2013年10月21日主动投案,被告人陈云某于2013年10月22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孔某于2013年10月23日主动投案,被告人甘某于2014年2月17日主动投案。被告人甘某投案后,未供述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陈学某、陈世某、陈云某投案时,未供述实施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杜美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谢如乖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九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孔维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苏应标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杜国庆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甘生德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赵富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五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孔垂友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甘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杜照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梁春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孔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2013)黔盘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的缓刑二年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崔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万应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董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浦绍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吴德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张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交)。被告人杨文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杜国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高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光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被告人金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被告人张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被告人陈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被告人陈亮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被告人孔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被告人陈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被告人陈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被告人陈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对被告人王光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陈正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陈象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孔维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陈亮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陈云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陈世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张时某退交的违法所得1000元,金友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董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谢如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甘生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美宏、谢如乖、苏应标、杜国庆、赵富阳、孔垂友、甘某、王水某、杜照忠、梁春某、孔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杜美宏的上诉理由是,第一桩聚众斗殴犯罪中系从犯,请求对聚众斗殴罪改判四年以下;非法制造爆炸物过程中,参与者自愿分工参与,请求对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改判四年以下。谢如乖的上诉理由是,不构成抢劫罪;原判对爆炸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苏应标的上诉理由是,系自首、认罪态度好、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上诉人作出更轻的刑事处罚。杜国庆的上诉理由是,系从犯、认罪态度好,量刑过重,请求给予改判。赵富阳的上诉理由是,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具有立功情节;量刑过重,请求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孔垂友的上诉理由是,不构成爆炸罪,量刑不均衡,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甘某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不构成爆炸罪,应为寻衅滋事罪;系自首;请求改判。王水某的上诉理由是,对方有过错、系自首,请求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杜照忠的上诉理由是,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请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梁春某的上诉理由是,系从犯,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孔某以“系从犯、自首、认罪态度好,请求给予从宽处罚。李某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请求给予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孔维科、甘生德、王克某、崔世某、万应某、董某、浦绍某、张进某、吴德某、张洪某、杨文某、杜国某、高成某、王光某、金友某、张时某、董某某、陈正某、陈亮某、孔维某、陈象某、陈云某、陈学某、陈世某服判。
二审庭审中,原审被告人孔维科提出“系从犯”的辩解。上诉人杜国庆提出“不构成爆炸罪”的辩解。上诉人赵富阳提出“对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系自首”的辩解。原审被告人王克某提出“聚众斗殴罪量刑过重”的辩解。上诉人甘某的辩护人提出“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上诉人王水某提出“协助抓捕同案犯毕老五,具有立功情节”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王水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不符合加重情节,系自首,王水某提供犯罪嫌疑人毕老五的线索属立功情节,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上诉人孔某提出“在聚众斗殴罪中未犯罪中止”的辩解。上诉人李某提出“开设赌场期间中途退出,属于犯罪中止”的辩解。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美宏、谢如乖、苏应标、杜国庆、赵富阳、孔垂友、甘某、王水某、杜照忠、梁春某、孔某、李某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苏应标、杜国庆、谢如乖、孔垂友、甘某、原审被告人甘生德投掷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谢如乖、甘生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上诉人杜美宏、杜照忠、李某、赵富阳、原审被告人金友某、张时某、董某某、陈云某、陈象某、陈正某、王光某、陈亮某、孔维某、陈学某、陈世某、杜国某、杨文某、王克某、高成某、张进某、张洪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杜美宏、赵富阳、谢如乖、苏应标、王克某、上诉人梁春某、孔某、王水某、原审被告人孔维科、万应某、吴德某、浦绍某、董某组织或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杜美宏、杜照忠、原审被告人崔世某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谢如乖伙同他人冲击赌场,追逐、拦截他人;崔世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梁春某、孔某、孔维科、杜美宏非法制造爆炸物;赵富阳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杜美宏、谢如乖、苏应标、杜国庆、赵富阳、孔垂友、上诉人甘某及其辩护人、上诉人王水某及其辩护人、上诉人杜照忠、梁春某、孔某、李某、原审被告人孔维科、甘生德、王克某、崔世某、万应某、董某、浦绍某、张进某、吴德某、张洪某、杨文某、杜国某、高成某、王光某、金友某、张时某、董某某、陈正某、陈亮某、孔维某、陈象某、陈云某、陈学某、陈世某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甘某的妻子苏文分别向被害人王某、黄某各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王某、黄某、何建某表示对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诉人王水某检举同案毕老五,但毕老五未被抓获。杜美宏等人到盘县普古乡坪坝村聚众斗殴,公安机关系侦查中发现,未接到举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甘某的妻子苏文及其辩护人提供的二份收据证实,其向被害人王某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向被害人黄某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
2、甘某的妻子苏文及其辩护人提供的二份谅解书证实,张福超的家人赔偿被害人王某、黄某、何建某均表示对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3、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水某检举情况的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水某向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提供同案人毕老五参与作案的情况,但毕老五未被抓获。
4、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关于普古乡坪坝村聚众斗殴案的说明证实,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办理的杜美宏恶势力案件中,普古乡平坝村聚众斗殴案系侦查中发现,未接到举报。
关于上诉人杜美宏所提“第一桩聚众斗殴犯罪中系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杜美宏在第一桩聚众斗殴犯罪中,邀约其他同案并行为积极,系主犯,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杜美宏所提“请求对聚众斗殴罪改判四年以下;非法制造爆炸物过程中,参与者自愿分工参与,请求对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改判四年以下”的上诉理由。经查,杜美宏邀约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杜美宏邀约他人共同制作“天雷”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给予从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谢如乖所提“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有收集在案的谢如乖、原审被告人甘生德的供述、证人张进某、董某、谢三龙、谢如海、张洪某的陈述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谢如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谢如乖所提“原判对爆炸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谢如乖伙同他人投掷爆炸物并致被害人财物受损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谢如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谢如乖伙同他人持械冲击赌场,追逐、拦截赌场上人员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审法院考虑谢如乖在聚众斗殴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对其犯聚众斗殴罪给予减轻处罚、对其犯爆炸罪、寻衅滋事罪给予从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原审被告人孔维科提出“系从犯”的辩解。上诉人杜国庆提出“不构成爆炸罪”的辩解。经查,在非法制造爆炸物过程中,孔维科的作用大于被告人孔某、梁春某的作用;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孔维科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苏应标所提“系自首、认罪态度好、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上诉人作出更轻的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苏应标伙同他人持爆炸物在共同场所实施爆炸,致多人受伤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苏应标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考虑苏应标在聚众斗殴罪中系从犯、爆炸罪中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对其犯聚众斗殴罪给予减轻处罚、对其犯爆炸罪给予从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杜国庆所提“系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杜国庆在其参与的三次爆炸犯罪中,行为积极,系主犯,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杜国庆所提“认罪态度好,量刑过重,请求给予改判”的上诉理由。经查,杜国庆同他人投掷爆炸物并致被害人受伤及财物受损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考虑杜国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赵富阳所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有收集在案的赵富阳、上诉人杜美宏、梁春某、孔某、谢如乖、苏应标、王水某、原审被告人孔维科、万应某、吴德某、浦绍某的供述、证人肖碟、范乔红、杨应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赵富阳积极参与斗殴,并帮助邀约其他同案,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赵富阳所提“检举杜美宏等人到盘县普古乡坪坝村赌场,具有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有收集在案的刑事受案登记表、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关于普古乡坪坝村聚众斗殴案的说明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赵富阳所提杜美宏等人冲击赌场的犯罪系本案聚众斗殴罪中的第二桩,而该桩犯罪事实已由公安机关掌握,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赵富阳所提“对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系自首”的辩解。经查,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但原审法院已经予以考虑,故不再采纳。
关于上诉人赵富阳所提“量刑过重,请求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赵富阳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赵富阳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赵富阳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审法院考虑赵富阳如实供述其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对开设赌场罪和聚众斗殴罪系自首的犯罪事实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孔垂友所提“不构成爆炸罪”、上诉人甘某所提“上诉人不构成爆炸罪,应为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有收集在案的孔垂友、甘某、上诉人苏应标、杜国庆的供述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孔垂友为排挤竞争对手,找到甘某帮忙砸何建某的游戏室,甘某又找到苏应标谈好报酬后,由苏应标带领杜国庆、毛进开等人向何建某的游戏室投爆炸物,致游戏室内人员受伤的后果,且苏应标等人实施行为前经甘某、孔垂友同意,苏应标等人事实行为后由甘某带苏应标从孔垂友处领取报酬,即苏应标等人实施的爆炸行为没有超出孔垂友、甘某共同犯罪的故意,且事后得到孔垂友、甘某的认可,孔垂友、甘某的行为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孔垂友所提“量刑不均衡,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上诉人甘某所提“请求改判”的上诉理由。经查,孔垂友、甘某伙同他人,向何建某的游戏室投掷爆炸物致人受伤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考虑孔垂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甘某自愿认罪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甘某所提“系自首”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甘某主动投案,但其没有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甘某的辩护人提出“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收集在案的收据、谅解书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被害人收到甘某的赔偿款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甘某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原审被告人王克某提出“聚众斗殴罪量刑过重”的辩解。经查,一审法院认定王克某在聚众斗殴罪中系从犯,给予减轻处罚,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但一审法院却判处王克某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不当,故其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水某所提“对方有过错”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水某因与杜美宏、孔维科等人发生矛盾纠纷,不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是相约进行斗殴,双方均有过错,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水某所提“协助抓捕同案犯毕老五,具有立功情节”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水某提供犯罪嫌疑人毕老五的线索属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水某检举情况的说明证实,虽然王水某发现同案犯毕老五后立即报警,但毕老五未被抓获,即王水某的立功不能成立,故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水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水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不符合加重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有收集在案的王水某、杜美宏、赵富阳、孔维科等的供述、证人肖碟、范乔红、杨应的证言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王水某积极组织人员聚众斗殴,且参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且具有加重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水某所提“系自首,请求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杜美宏、孔维科等人故意与王水某发生矛盾并相约斗殴,王水某便组织人参与斗殴,但王水某具有自首情节,综合本案的情况,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原审法院认定自首情节而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但王水某系主犯,且其犯罪行为及结果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杜照忠所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有收集在案的杜照忠、崔世某的供述、证人罗燕、徐元水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吴传某的陈述、销货清单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杜照忠以为他人开设的娱乐场所提供保护为由,强行收取保护费,且在该娱乐场所消费后强行签单,杜照忠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杜照忠所提“量刑过重,请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杜照忠以为他人开设的娱乐场所提供保护为由,强行收取保护费,且在该娱乐场所消费后强行签单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杜照忠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审法院考虑杜照忠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罪的罪行的情节,综合以上情节后对其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梁春某所提“系从犯,请求给予从轻处罚”、上诉人孔某所提“系从犯、自首、认罪态度好,请求给予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梁春某、孔某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梁春某、孔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考虑梁春某、孔某系自首、在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中作用小于孔维科的作用、在聚众斗殴罪中系从犯的情节,对其减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孔某所提“在聚众斗殴罪中未犯罪中止”的辩解。经查,孔某受杜美宏等人邀约参与聚众斗殴,杜美宏一方还扔了爆炸物,聚众斗殴共同犯罪已既遂,故其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某所提“上诉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某所提“开设赌场期间中途退出,属于犯罪中止”的辩解。经查,李某参与杜照忠等人开设赌场,其虽然中途退出,但赌场仍然在经营,开设赌场共同犯罪已既遂,故其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某所提“请求给予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审法院考虑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应标、杜国庆、谢如乖、孔垂友、甘某、原审被告人甘生德投掷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谢如乖、甘生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上诉人杜美宏、杜照忠、李某、赵富阳、原审被告人金友某、张时某、董某某、陈云某、陈象某、陈正某、王光某、陈亮某、孔维某、陈学某、陈世某、杜国某、杨文某、王克某、高成某、张进某、张洪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杜美宏、赵富阳、谢如乖、苏应标、王克某、上诉人梁春某、孔某、王水某、原审被告人孔维科、万应某、吴德某、浦绍某、董某组织或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杜美宏、杜照忠、原审被告人崔世某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谢如乖伙同他人冲击赌场,追逐、拦截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崔世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梁春某、孔某、孔维科、杜美宏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赵富阳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杜美宏、谢如乖、苏应标、杜国庆、赵富阳、孔垂友、王水某、杜照忠、梁春某、孔某、李某、孔维科、甘生德、崔世某、万应某、董某、浦绍某、张进某、吴德某、张洪某、杨文某、杜国某、高成某、王光某、金友某、张时某、董某某、陈正某、陈亮某、孔维某、陈象某、陈云某、陈学某、陈世某量刑适当,但鉴于二审期间,甘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其妻子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对王水某、王克某的量刑不当,应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4)黔盘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主文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第十八项、第十九项、第二十项、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二项、第二十三项、第二十四项、第二十五项、第二十六项、第二十七项、第二十八项、第二十九项、第三十项、第三十一项、第三十二项、第三十三项、第三十四项、第三十五项、第三十六项、第三十七项、第三十八项,即被告人杜美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十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谢如乖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九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孔维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苏应标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杜国庆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甘生德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赵富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五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孔垂友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杜照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梁春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孔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2013)黔盘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的缓刑二年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崔世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万应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董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浦绍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吴德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张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交);被告人杨文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杜国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高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光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被告人金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被告人张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被告人陈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被告人陈亮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被告人孔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被告人陈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被告人陈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被告人陈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对被告人王光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陈正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陈象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孔维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陈亮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陈云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陈世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张时某退交的违法所得1000元,金友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董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谢如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甘生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
二、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4)黔盘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主文中的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即被告人甘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任天贵
审判员韩德刚
代理审判员肖祥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