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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聚众斗殴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黑02刑终23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6-12-08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审理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初某甲、杨某甲、任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杜某甲、王某甲、崔某甲、王某丙、杨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并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黑0227刑初94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法定期间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睿、崔建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任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聚众斗殴罪

2015年期间,富裕县友谊砂场王某丁与克东县王某戊因砂场合伙经营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12月12日10时,王某戊带领多人来到砂场找王某丁理论,期间王某戊与王某丁发生争执并打了王某丁。王某丁向高某甲(另案处理)寻求帮助,后王某丁又报警,高某甲纠集初某甲、杨某甲、任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杜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崔某甲、杨某乙、马某甲(另案处理)等16人,高某甲、杨某甲分别驾驶两台路虎车先去铁西日杂商店购买镐把、锹把,高某甲付款后和王某丙驾驶的另一台路虎车汇合,杨某甲又在富裕镇杨屯村其亲属家借来洋叉三把,16人分乘三台路虎车前往砂场。在此期间富裕县友谊派出所民警已经到达友谊砂场院内。高某甲、杨某甲、王某丙驾车行驶至砂场道口时见到在此停留的克东牌照的车辆,16人均手持工具对车辆进行打砸,将车内人员周雪冬、国栋打伤。后又驾车进入砂场院内,王某丙驾车驶向人群,将人群冲散,被害人朱某丙向东侧跑的过程中被杨某甲驾驶的车辆将脚踝骨轧伤,后滕玉涛、高某甲、杨某甲、赵越、杜某甲对被害人朱某丙进行殴打,初某甲、李某甲等人手持镐把等追赶克东的其他人员,崔某甲未持工具同王某丁一起阻拦殴打被害人朱某丙的人员。被害人朱某丙脚踝骨轧伤未做鉴定。被害人周雪冬、国栋所受损伤经法医鉴定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12月15日在大庆火车站被大庆东站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初某甲、杨某甲、任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杜某甲分别于2015年12月17日在北京市密云县被抓获,王某丙于2016年2月29日到富裕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崔某甲于2016年3月14日到富裕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乙于2016年5月9日在富裕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6年8月10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同案犯荣建。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了各被告人的归案过程。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初某甲、杨某甲、任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杜某甲、杨某乙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丙、崔某甲系主动到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初某甲、杨某甲、任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杜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崔某甲、杨某乙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3、黑龙江富裕县人民法院(2001)富刑初字第11号判决书,证实初某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王某乙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李某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黑龙江富裕县人民法院(2004)富刑初字第34号判决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齐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证实杨某甲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黑龙江富裕县人民法院(2011)富刑初字第151号判决书,证实杨某甲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的情况;黑龙江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刑初字第56号判决书,证实杜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7)香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任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富裕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0年12月3日王某甲因伤害他人被富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富裕县公安局刑事大队说明,证实网上在逃犯荣建在杨某甲的协助下被抓获归案。5、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3医院住院病志、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病志,证实朱某丙因本案致脚踝骨骨折;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3医院住院病志,证实周雪冬被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鼻部擦挫伤;左上臂软组织挫伤;国栋被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头面部皮肤擦挫伤;左肘部皮肤擦伤的情况;李杨被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肩部软组织挫伤。6、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杜某甲、任某甲、崔某甲现实表现一般;被告人李某甲、杨某甲、王某甲现实表现不好;被告人初某甲、王某丙、王某乙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年初和王某己签合同约定今年砂场产的砂子都给王某己,不知道什么原因八月份王某己要把砂子都转给克东的王某戊。今早王某戊领一帮人来砂场不让我动砂子。在屋里我和王某戊唠起砂子的事吵吵起来,王某戊用手机打我脑袋一下让人给拉开,王某戊掏把刀吓唬我,也让人给拉开了。我出屋给国土局的姜某甲和王某己打电话说这事,姜某甲让我报警,我就打了110。打完电话王某戊从屋里出来又打我两拳,铲车司机刘某乙过来说”他那么大岁数你打他干啥”,出来五六个小孩把刘某乙围上。我给高老五(指高某甲)打电话,高说有人打电话不让他们管,我就进屋等警察来。过半个小时左右警察到后,院里的克东人把镐把子、铁棍子往车上装开车跑了。我和警察正唠这事,王某戊接到电话说他们的车让人砸了。警察让我打电话联系千万别打仗,说着我和王某戊就出屋跟着警察要去派出所,刚走到警车跟前来了三辆路虎车,下来人就开始打克东的那帮人,打有三四分钟就散了。克东有一个人让白色路虎车撞倒,他倒下后上来几个人用棍子一顿打,我就在那拉着,害怕那个人被打坏了。2、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王某己和王某丁合作抽砂子,砂场是王某丁的,王某己负责垫资运营。今年8月19日他俩才签合同,约定是王某己负责垫付运营的各项费用,王某丁负责交付二十万立方米的砂石,没交付前王某丁没权利卖砂石。八月末王某己和王某丁合作不下去就转包给我了,我接手后王某丁私自拉砂子往外卖,我阻止他几次,因为这我俩产生了矛盾。十天前的一天,王某己在饭店吃饭时王某丁领高老五去了,高老五让王某己给我带话说别上富裕得瑟来,不然就干我。昨天下午三点左右看砂子的打电话说王某丁今早上要卖砂子,因为合同上约定友谊砂场抽出的前二十万立方米砂子是属于我的,我下午到友谊砂场看见有个钩机,我就确定王某丁就是要卖砂子。晚上给朱某丙打电话让他多找几个人到砂场看住砂子,别让王某丁把砂子卖了,我听说王某丁要卖砂子还找了社会人,我让朱某丙找人也是防备高老五找人去帮王某丁硬拉砂子。今天早上8点多王某丁领着开钩机的人到了,我俩吵了几句,互相骂并撕扒在一起被别人拉开。他进车里打电话,我想是给高老五打的。我们克东的一共来了十多人,我跟朱某丙说”他要拉砂子你们就往钩机下一呆,让他装不了车,他找的高老五一会可能来”。我跟王某丁说合同的事时警察来了,王某丁说我打他了,警察让我们去派出所。这时林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来的人把车砸了。这时看见来了三、四台车,前面两个是路虎,最前面那个路虎车奔朱某丙撞来,他们下车有拿镐把的,有拿叉子的就打朱某丙和克东那帮人,我就跑了。警察制止那些人也不听,继续追打我们,我看朱某丙躺在警车轮子旁边的地上说腿折了,后我和警察把朱某丙往医院送。3、证人姜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2日上午9点56分王某丁打电话说王某戊来打他两个耳光,还威胁他,问我怎么办,我在电话里告诉他报警。我接完电话开车去砂场,看见院里有三台外地皮卡车,一台丰田面包车,两台皮卡车里都坐的人,外面还有三四个人,我就直接进砂场办公室了。看见王某戊和王某丁在屋里,还有两三个克东的人,我和王某丁说”既然合同都签了,有出入的地方就商量着来”,王某丁和王某戊就关于砂子的事吵吵几句,警察到了简单了解一下情况后就让王某丁和王某戊上派出所解决问题。推门进来个人对王某戊说在砂场道口有人把车砸了,警察告诉王某丁和王某戊抓紧回派出所,并且让王某戊告诉他们的人别动手,把被砸的车照相。我开车往砂场道口走迎面来了三台车,打头的车是高老五开的,我在车里和高老五比划让他们回去,高老五就把车挑头划了一圈又直接开向砂场了,我一看事不好就直接把车扔道上跑着回的砂场。等我到砂场的时候看见高老五他们三台车下来挺多人手里拿着镐把或者洋叉子去追克东的那伙人,当时警车旁边地上躺着一个人好像是克东的,高老五和滕玉涛正拿镐把打这个人,警察上去拦的时候王某乙手里拿着洋叉子把倒地上的这个人给打了,任某甲拿着镐把也上去打倒在地上的人,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也打倒地上的人,警察又上前制止的时候杨某甲又上去用镐把打了这个人一下,踢了这人一脚。初某甲不知道和警察说什么了,说完他们就上车走了。警察把倒地上的这个人拉去医院,另一名警察把王某丁带往派出所。4、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自己系王某丁砂场的铲车司机,2015年12月12日上午10点多,我在砂场院子里看见老板王某丁和王某戊吵吵,王某戊打了王某丁肩膀两拳,我上前和王某戊说”你别打人啊,他都这么大岁数了”。王某戊说”打伤我给他看病,打死我给他赔命”,说完从屋里出来五六个小孩把我围上了,王某戊和我说”这没你事,这是我俩之间的事”说完王某戊就领着两个人和王某丁进屋了,我害怕王某丁挨打也跟着进屋了。警察来了我出屋起车去,过一会警察就带着王某丁和王某戊还有几个克东的人出来,王某丁要开自己的车,警察让王某丁坐警车走,王某丁就把车钥匙给我了,这时候在道上开过来三台车,从车上下来一帮人手里拿着棒子边骂边追打克东的人,当时王某戊他们都跑了,其中一个克东的人倒在地上没起来,有人拿着棒子照他身上一顿打,警察拦着,倒地上那个人抱住警察腿,还是有人上去打。5、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我们在克东县公司的时候,王某戊的弟弟王晓让我跟他来富裕,说是王某戊砂场这有人要拉砂子,还要打王某戊。我问王晓来富裕干啥,他说就是拦住车不让拉砂子,如果有人打我们,我们也不还手,就报警。我在人家公司干活,就跟着来富裕了。当时王某戊他俩吵吵的时候屋里有五、六个人,他俩被别人拉开后,那个姓王的就出屋了,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有两个警察来了,其中一个警察说有什么事到派出所解决,他们出去后就听说外面打起来了,我出门看见一个黑色的越野车过来,紧接着一个白色路虎车也过来了,车上下来一个人拿着叉子对我喊”操你妈的你站下,不站就整死你”,黑车也下来一个人奔我来了,我就跑,他们就追,追了五、六步一叉子没叉上我,他们就没追,我一直跑,跑了挺远,呆了一会往回走,走到房子后面听了听,没有动静我就回到院里,院里就有那个老头了,他给王晓打电话说打仗了,让我去医院。6、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自己在友谊砂场帮助王某戊看砂子。2015年12月11日砂场来个钩机要拉砂子,我就给王某戊打了电话,说有人要拉砂子。第二天早上王某戊、王某丁在我住的厢房里吵吵起来了,是因为王某丁要拉砂子,王某戊不让。他俩在我这屋撕把起来让我给拉开了,他俩就上正屋唠去了。过了十多分钟我看来了辆警车,下来两警察也上正房了,后来我看见所有人都往外走,我就出去看,刚一出去开过来三台路虎车,第一台是黑色的,第二台是白色的,第三台没看清楚。这台路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下来就开始打。我一看打仗就进屋了,把棉袄穿上再要出去,有两个男的就到厢房门口了,一人手里拎着叉子,我一开门这两个人冲我过来,我说我是看门的,就把门关上没敢出门,等这几台车走了我才敢出门,出去时看见警车旁边躺着个人。7、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2日来了三台车都是路虎,其中白色路虎来的时候,先遇到一台黑色现代越野车,相互停留了一下之后,那台白色路虎就奔我和林某甲来了,当时我们正准备上车跟警察去派出所,我们躲开了,这台白色路虎车没有减速,就奔院里的我们这伙人群开过去,具体撞没撞到人我没注意,我们相聚七八米远,黑色路虎跟着白色路虎车也闯进了人群,第三台车也开进了院里,车里下来了拿着镐把的人开始打我们,其中还有一个穿红不拉几棉服的说”谁是王某戊”。当时我和林某甲刚要上车,他们奔我们来了,两个人一个拿镐把、一个拿叉子,我们看这两个人奔我和林某甲来了,我俩开车就跑了,这两个人追了几步就没追,然后一个白色的车就追我俩的车,具体是不是那台白色路虎我记不清了,追了不远没追上,我和林某甲就跑了。8、证人林某甲证言证实,12月12日那天不知道谁说车让人砸了,我们从屋里出去,见来了三台车都是路虎,我记得有一个白色的,有两个黑色的,我看到车的时候,那三台路虎就奔人群冲了过来,然后车上就下来人了,不知道谁说的,让他们来装犊子,干他们,这时我和宝玉(刘某甲)就上车了。我俩开车往出走的时候,有两个人过来追我和宝玉,一个拿镐把,一个拿叉子。他俩追我们的车,我也没停,过了一会一个白色的路虎就追我俩的车,我就开车往克东开,一直开到克东。9、证人邵某甲证言证实,我是王某戊雇的在友谊砂场看砂子。2015年12月12日8点钟我正在厢房里躺着,王某戊开门进来,闲聊几句后见王某丁开车来了,他俩就去了正房,我在厢房听见他俩吵吵挺厉害的,过了一会王某戊就出屋在院里对我说”王某丁找黑社会了,小心点别挨打”。我一听就想起来在油罐下面有一堆铁管子,我就上油罐下面取铁管。过一会朱某丙、周晓车、李洋、国栋、刘某乙、林某甲、宝玉他们开两辆皮卡和一台面包车来了,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当时王某丁和王某戊正吵吵,一会警车就到了。警察到后简单了解一下,要把王某丁和王某戊带回派出所,我们的人接到电话说车被砸了,警察告诉别打仗,抓紧回派出所。我们就往外走,走到警车尾部时看见三台车开过来,头一台是黑色路虎,第二台是白色路虎,第三台是黑色越野车,头一个黑色路虎直接撞向我们人群,朱某丙让白色路虎撞倒了,这三台车上下来的人都手拿镐把,其中从黑色路虎车后面下来个人手持镐把追我,我跑到油罐南侧被一个人拦住,之前那个人用镐把打我肩膀,又打我脑袋,拦我那个人用镐把打我脑袋,我用右胳膊一挡挨了两下,之后我就双手抱头弯着腰,这个人一看我挡就打我右腿两下,我就围着油罐跑,道上又跑过来一个手拿洋叉的人,他刚要打我的时候我喊大哥大哥,我是给王某丁看砂子的,他踹我腹部一下说滚吧,我起来上警车跟前,和王某戊把朱某丙抬上警车,我开着王某戊的车去医院了。10、证人贾某甲证言证实,自己是2015年12月1日到鑫拾金日杂商店作售货员的,12月12日上午10点多来10多个人买镐把,他们开两台车来的,一台黑色路虎和一台是白色路虎,买了10个镐把子、10个铁锹把子和一个雪铲的情况。11、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2日早晨6点左右朱某丙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富裕一趟帮看砂子,他给我送车来,因为我没带驾驶证,就让李某丙开车和我、赵某丙一起去富裕。我们三个人开车顺着碾北公路往富裕开,李某丙开车,赵某丙坐副驾驶给李某丙指路,到砂场后看见砂场院子里有两台银灰色皮卡,朱某丙让我们三个上皮卡车到砂场道口看着点拉砂子车。我们去的时候碰到警车来了,到道口后我们后面又过来一台银灰色皮卡车,车头前面离道口比较近,我们的车一直启动着,从富裕方向开来三辆路虎车,前面两辆路虎车横在那台皮卡的前面了,之后就下来一堆人手拿镐把和洋叉,李某丙一看事不好就开始倒车,我们前面的这台车就让从路虎车下来的这些人一顿砸,我们这车正倒车的时候过来好几个人,其中一个人用手中的镐把把车的驾驶室前风档玻璃砸了个窟窿,我们倒了二三百米远才调头往县里方向开,李某丙和赵某丙直接回克东了。12、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在2015年的12月12号那天上午,在克东县我和刘某丁在益民早餐店碰见了,刘某丁问我要是没事让我开车拉他去富裕砂场一趟帮他二哥看砂子去。刘某丁说他有车没驾驶证,让我开他那车,他开的是一台黑色的尼桑天籁轿车,车上当时还有一个人姓赵男的。我开车,姓赵的那个男的坐在副驾驶,我们走的碾北公路就奔富裕去,大约九、十点钟到的富裕县里,我按照刘某丁告诉我的路线到砂场的时候看见有两台皮卡车,我把车停在砂堆旁边没下车,刘某丁和姓赵的下车了,我看见警察也在现场,刘某丁让我把车开到砂场道口去。在场有个姓朱的人说警察来了,暂时没我们事,让我们去砂场道口那等着,我开车奔砂场道口,当时车内有我和刘某丁还有姓赵的,姓朱的开了一台皮卡车领我们去的道口,之后姓朱的就跟我换车,他让我开他的那台皮卡车,他开我这台尼桑天籁,我开那个皮卡车,刘某丁和姓赵的也上我车了,看见姓朱那男的把尼桑开回了砂场院里,我们两台皮卡车在砂场道口的南北道上等着,没多久就看见有三台路虎车奔我们这边开过来,前两台路虎车把我前面那台皮卡车给截住了,第三台路虎车停在我这台车旁边,车的后排右侧的位置下来一个男的,手里拿着镐把把我这台车的档风玻璃给砸了,我挂倒档往回开了200多米远调头向富裕方向开,到县里把刘某丁放下,开车拉着姓赵的就回克东了。13、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我是通过姜某甲认识的王某丁,2015年我和王某丁的友谊砂场是合作关系。2015年7月,富裕县国土局的姜某甲找到我说友谊砂场的王某丁想找人合作,问我有没有兴趣,之后王某丁请我和姜某甲吃饭谈了一下合作的事。我知道富裕县2015年要修高速,砂子应该能好卖,就回到克东县和王某戊商量是否投资友谊砂场,并和王某戊研究购砂合同,到富裕和王某丁签订的合同。我和王某丁合作生产砂石,合同规定2015年王某丁以每立方米砂石10元钱的价格卖给我二十万立方米砂石,友谊砂场到富裕县国土局打点钱和生产时所有费用由我先期垫付,最终王某丁将我垫付的费用都用砂石顶钱。因为我当时资金周转不开,2015年8月我把友谊砂场购砂合同签订的所有内容转让给我的合伙人王某戊,后期生产经营销售都由王某戊负责,王某戊支付我先期垫付在友谊砂场的相关费用,王某戊一共给我四十万元。

(四)被害人陈述:1、朱某丙陈述证实,我和王某戊是朋友关系,王某戊说富裕友谊砂场王某丁要拉他砂子,让我带几个人过去帮他看砂子。当天晚上我找周雪冬、李杨、国栋和我一起去。第二天开车直接到砂场,王某戊和王某丁正在说事,过了一个多小时,在砂场的院子里看到几台车奔我们这边开过来,一台白色路虎车把我撞倒,感觉左脚踝处不能动了。接着下车有五、六个人手里拿着镐把和叉子上来打我,当时警察也在场,一个警察在前面拦着,他们打了我几分钟就不打了,警察把我送到医院,晚上转院到齐齐哈尔市二0三医院。2、周雪冬陈述证实,王某戊找的朱某丙,朱某丙给我打电话,我又给国栋、李杨打电话去给王某戊看砂子。我们到了砂场里面呆着,王某戊和一个人在吵吵,后来警察来了,我们就开车到一边,大约过了10分钟,看到过来三台车,我开车往外走,有一台车把我的车给截住撞到沟里,从三台车下来有十多个人,每人手里都拿着东西上来就开始砸车,玻璃被砸碎后他们就用镐把、叉子往车里捅。3、李杨、国栋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2日上午朱某丙开车拉着我们到的富裕,到砂场后我们几个人就在砂场里呆着,后来又来了两台车,警察来后,后来的那两辆车先走了,我们的车是周雪冬开的,也开到了砂场外面的道上,车停了不到一分钟就过来了两台路虎车,下来有五、六个人拿镐把就砸我们坐的车并打人。

(五)被告人的供述:1、初某甲供述,证实2015年12月12号上午9点多钟,崔老四、王某丙、滕某甲、杜某甲、杨某甲、高老五、马某甲、任某甲、王某乙和李某甲在我公司,期间高老五接王某丁的电话,说克东的人在砂场把他打了,高老五喊我们一起帮他干仗去。杨某甲还打电话找了他的三个干外甥,下楼的时候碰见来我公司的王某甲,王某甲看我跟着去干仗也跟着去了。我公司楼下有两台路虎车,一台白色是杨某甲的,一台黑色是高老五的,我让滕驴子又借台黑色路虎览胜。我坐的这台王某丙开车,后排坐的杜某甲、王某甲、滕玉涛。杨某甲开车买的镐把,又去老百姓家借了三、四把洋叉子放在车上,把买来的镐把分发到这三台车上,每台车上两三根镐把。杨某甲的车在最前面,高老五的车在中间,我们这台车在最后。到友谊砂场道口时有三台皮卡车停在砂场道口的南北道上,还有一台商务车,都是克东县牌照。三台皮卡车看到我们掉头要跑,我们这三台车停下,都拎着东西下车了。杨某甲、滕玉涛、崔老四、王某甲他们几个人先用镐把和洋叉子砸的车玻璃,包括车前后和两侧的玻璃,玻璃砸碎了他们用镐把和洋叉子碓车内的人,车里都是岁数不大的小孩,打一会停手了,上车往砂场院里去,姜某甲从砂场院里出来边摆手边喊警察来了,让我们别过去,我们也没听继续往前开,到砂场院里看见不少人,知道是克东的,院里还有两个穿警服的警察。我们这三台车直接就往人堆里冲过去,看见杨某甲车的旁边有个人躺地上还抱着警察大腿。我们这些人拎着镐把和洋叉子上去打抱大腿那个男的,还有几个人去追打克东其他人,我拎着打折的洋叉子头没有打到克东的人,杨某甲、高老五都动手打那个男的,滕玉涛下车先动手打的被杨某甲撞倒的那个男的,高老五也拿镐把上去打,杨某甲在旁边也拿镐把上去打倒地上那个男的,打完之后还上去踢了一脚。2、杨某甲供述,证实2015年12月12日早八点在帝景南门初某甲的办公室,高某甲来找初某甲说克东来人揍王某丁了,找俩人去一趟,初某甲同意了。我给荣建打电话让他找俩人来初某甲办公室帮打仗去,过一会荣建就领着张春宝和王悦来了,杜某甲也回来了,崔老四、杨某乙、王某丙、王某乙、滕玉涛、任某甲也陆续来到初某甲办公室。当时是上午十点左右,高某甲开他的黑色路虎车先走的,我开着我的白色路虎车拉着马某甲、任某甲、杨某乙、王某乙和李某甲,十六个人在这三台路虎车里。我们来到铁西生产资料对过的一个日杂商店买的十多根镐把、三四个洋叉,每人都分了工具就开车往砂场走。高某甲开车在前面领道,我开车跟着他的车,后面是杜某甲开的车。我开车到我老丈母娘家借了两把洋叉,在邻居家借了一把洋叉。快到砂场时,看见砂场拐弯处停着三台皮卡车,把去砂场道堵住了,我们下车拿工具,对方开车要跑,其中一台车给撞路边沟里了。我们拿工具去砸掉沟里的皮卡车,砸完车后,开车到王某丁砂场,看见站着一帮人。高某甲先开车到的,对方有个人躲高某甲的车,我往外打方向盘躲他没躲开,车左侧倒车镜把他挂倒,我拿镐把下车打他大腿一下,又踢他脸一脚。任某甲、王某乙、杜某甲、滕玉涛、高某甲、王越、王某丙动手殴打倒地男子,都动手了,对方人被打散了。3、任某甲供述,证实王某乙打电话叫我下楼,我下楼上了杨某甲的白色路虎车,直接去了初某甲的公司,杨某甲他们进屋商量,出来上三台车,两台黑色路虎越野车,一台白色路虎越野车。到帝景西门接的李某甲,又到江东日杂买镐把,然后就往铁西走。在一个日杂商店买的洋叉和镐把,我当时拿着四个洋叉出来,在铁西转盘道北边和初某甲的车汇合。快到友谊砂场时在路口碰见三台车,有两台皮卡,对方两台车要跑还撞到一起,把其中一辆皮卡车给撞到道边的沟里。我们从车上下来都拿着镐把和洋叉,对方的丰田车往西边道口走,我和李某甲撵那个车没撵上。往回走时见高老五他们拿镐把砸掉沟里那台皮卡,把车玻璃都砸碎了,还用镐把往车里搥。打了一阵后我们又都上车继续往砂场走,到砂场看见有一大堆人在外面站着,还有两个警察也在场。高某甲开的黑色路虎和我坐的白色路虎直接就冲人堆过去想把人冲散,方便我们下车打仗。车在冲的时候对方有一个人撞到我们车的左侧了,杨某甲开车往右边拐一下,然后就停车。下车后我和李某甲见一个带白色手套的人,就往西撵那个人,往回跑时见我们车后面地上趴着一个人,高某甲他们正用镐把打那个人,我拿洋叉朝那个人身上打两下,杜某甲还拽那个人的腿一下,王某丙当时手拿镐把和杨某甲一起打倒地上那个人,让警察拦住了。4、李某甲供述,证实当天我给杨某甲打电话借车,杨某甲说他要去友谊砂场,王某丁被克东来的人打了,要去给王某丁撑腰,我就跟着去了。在车上,杨某甲接了个电话说对方来了好多人,怕打起来吃亏,我们一起到铁西的生产资料东侧一家五金商店买的镐把和铁铲。当时我们两车人都下车,我在五金商店内拿了四五根镐把扔在高老五的车上,我拿把铲雪的铲子放在我们车内。杨某甲开车拉着我们到铁西杨屯杨某甲的老丈母娘家借了四根洋叉就奔友谊砂场去了。在砂场道口看见有三台白色的皮卡,我们三台路虎车停下来了,高老五的在最前边,然后是杨某甲这台车,初某甲他们的车在最后。我们都拿着镐把、洋叉下车奔他们的车过去,我拿洋叉还有拿镐把的砸了两下最前边的皮卡车斗,剩下的人拿镐把、洋叉把那辆皮卡车给砸了。高老五喊往砂场里走,我们就开车往砂场里去,高老五他们把车开到砂堆跟前的人群里,人群就跑散开了。我们左前侧有个男的往后跑,被我们车撞倒,杨某甲车左侧倒车镜刮坏了。我拿着洋叉下车和任某甲追穿黄衣服的男的,他说是工人,我和任某甲也没打对方就往回走,见杨某甲拿着木头棒子往被他撞倒的那个男的腿上打,当时警察在跟前拉着。5、王某乙供述,证实2015年的12月12号初某甲、高某甲、杨某甲、滕玉涛、王某丙、王某甲、杨某乙、李某甲、任某甲、杜某甲、崔某甲、马某甲和我,开三台路虎车,我坐杨某甲的白色路虎车,前面是高老五的黑色路虎,后面是初某甲坐的黑色路虎。杨某甲那台白色路虎和崔老四坐的那台黑色路虎车去铁西的日杂商店买的镐把,杨某甲又在杨屯借了四五把洋叉都放在我们这台车的后坐底下。在砂场道口见三台车在去砂场的小道上停着。有台车掉沟里了,我们下车就用手里的家伙开始砸这台皮卡车,我站在车的左侧拿洋叉砸皮卡车后座的车顶棚子了,我还用洋叉把捅车左侧的玻璃,把车玻璃打裂,我们这三台车的人都下车了,挺多人都围着这台车砸。我们这三台车往砂场院里走,初某甲的车在前面,我们的车在后面,看见初某甲的车到砂场院里就冲向人群,他们车上下来人手里都拿着东西追赶克东的人,我们这台杨某甲开的车往砂场院里冲,车往院里冲的时候撞倒一个跑的人。我们的车停在了警车附近,人都下来了,我手里拿着洋叉要上前打被撞倒的那个人被警察制止了,这时我们这伙人也要去打那个倒地的人,警察去制止时我用洋叉照那个人肋部打了一下,当时这个人是侧身躺着。在我打这个人的同时滕玉涛也用镐把打这个人身上一下。6、杜某甲供述,证实我和杨某甲12号9点多到初某甲公司,高老五已经在楼上了,楼上还有王某丙,滕玉涛,崔某甲、王某甲、杨某甲、李某甲。高老五和初某甲说帮王某丁打仗,因为前一天王某丁找高老五了。我们下楼见荣健、王超、张春宝他们也来了。当时开三台车,有杨某甲的白色路虎、杨文广的黑色路虎,还有高老五的黑色路虎。我坐的是杨文广的车,开车的是王某丙,我们的车先走在杨屯那等着,他们去买的镐把。我们在杨屯那等的时候荣健在高老五的车上下来,抱给我们五根镐把在后座上给我,我直接放车里。高老五的车在最前面带路,在去砂场的道上看到两台银灰色皮卡车,还有一个丰田车,都是克东车牌照。初某甲让王某丙把车别那我们就下车了,有一辆皮卡车倒车就跑,另一个皮卡车想调头直接把我扫倒,我起来见这车已经掉沟里了,我们这些人上去就把车给砸了,当时去的人都动手了,车里五个人都没动。砸完车奔王某丁砂场去,还是高老五车在最前面,杨某甲车在中间,我们车在后面。到砂场我们的车在最前面,王某丙开车就往人群冲,我们下车就拿镐把开始打人,地上有个人说腿折了,我就去拽那个人的腿,拽一下就放下了,高老五打倒在地上的那个人。在道口时初某甲动手砸了一镐把倒着跑的皮卡车,砸在那台车的正驾位置的档风玻璃下侧位置。我们这台车的人先下车砸的那台皮卡车,五个人都上去砸了,杨某甲那台车的人和高某甲那台车的人也过去砸的车,还用手里的镐把和洋叉子捅的车内的人。那台车进沟后我拿镐把砸的后排车门子,王某甲和滕玉涛站在皮卡车南侧砸的车。到砂场院里我们这台车的人先下车,滕玉涛坐在副驾驶,他先下来拎着镐把奔克东的人打,王某甲和初某甲是随后跟着下车,王某甲拎着镐把,初某甲拿洋叉子头,我和王某丙拎着镐把,我和杨某甲那台车上下来的李某甲一起追打克东那帮人,我打一个40岁左右男的一棒子,他说是干活的就没再打他,往回走见初某甲、王某甲、王某丙、杨某甲拎着镐把和洋叉子追打克东那伙人,见警车附近有一个男的躺在了地上,抱着警察的大腿,滕玉涛、王某乙、任某甲殴打那个男的,王越也用镐把打了那个男的一镐把,接着高某甲又上去打,我上前拽着躺在地上的那个男的右腿向南拖了一米远左右,我要上去打被我身前和身后的警察给拉住了。7、王某甲供述,证实12月12号高老五让我跟着干仗,参与打仗的有我、初某甲、高某甲、杨某甲、滕玉涛、杜某甲、王某丙、杨某甲、李某甲、任某甲、王某乙、崔某甲、马某已波、荣健还有两个小孩我不认识。我们当天坐了三台车,一台杨某甲开的白色路虎,还有两台是高某甲和王某丙开的黑色路虎。我坐初某甲的车,杨某甲和高某甲那两台车去买了不少镐把、铁锹把、洋叉子,在杨屯那分发的打仗工具,给我们发了几根镐把,我和杜某甲一人拿了一根。开车到王某丁砂场的时候看见三台皮卡车停在砂场道口,高某甲的车在最前面,杨某甲的车在中间,我们这台车在最后到砂场道口的时候高某甲的车和杨某甲的车把中间那台皮卡车给别住了,杜某甲拎着镐把奔中间皮卡车去了,皮卡车看上人了就开始掉头要跑,把杜某甲碰个跟头,挑头的皮卡车头没挑好扎到沟里去了,我看地上有镐把我捡起一根奔沟里那台皮卡车过去,杨某甲车上人和高某甲车上人开始砸沟里那台皮卡车,所有人都拿工具动手了,当时我站在车的正驾位置的车门外侧,有王某乙、杨某甲、高某甲、崔某甲、任某甲、初某甲我们几个,膝玉涛站在车的后斗上砸的后档风玻璃,我们这伙在场的十六个人都动手了,还有人动手拿镐把打车内的四五个小孩,用镐把和洋叉碓车里的人,车内的人求饶我们才停手。到砂场院里我们都下车了,看见杨某甲开的那台白色路虎车旁边躺个男的,我拿镐把去撵人没撵上,回来时看见初某甲拎着一个叉子头,杨某甲、王某丙、杜某甲都拎着镐把也在我这边撵人去了,我走到警车附近看见躺地上男的抱着警察大腿,滕玉涛、王某乙、任某甲上去殴打他几镐把,王某乙拿的洋叉子打地上那个男的,杨某甲、高某甲还有杨某甲的外甥殴打那个男的几镐把,杜某甲上去还拽了那个男的并打他,被警察给拉住了,我没往跟前去。8、崔某甲供述,证实在2015年的12月12号早上,我到初某甲那打麻将,上楼看见初某甲、杨某甲、高老五、王某丙、王某乙、任某甲、杜某甲、马某已波、杨某乙、滕玉涛都在,议论克东来伙人把王某丁打了。高老五找初某甲一起去王某丁砂场看看,我碍于面子也跟着去了。我们开了三台路虎车,白色路虎车是杨某甲开的还有两台黑色的路虎车,高老五开一台,王某丙开一台,我上了高老五的车就往道西去,我这台车和杨某甲那台车去了日杂商店买了10多跟木头棒子和镐把还有几根洋叉子,就开车往王某丁砂场那赶,走到王某丁砂场道口看见三台银灰色的皮卡车,是克东车牌照,三台皮卡车要跑,中间那台皮卡车拐到道东的沟里,我们这车的人拿着镐把和木头棒子下车,我当时手里什么也没拿也跟着下车,看见我们这伙人拿着镐把和木头棒子上去砸车和打车内那四五个小孩,有初某甲、高老五、杨某甲、王某乙、任某甲、王某甲、杜某甲都动手了,我看皮卡车内后排座有个小孩的脸部都出血了,车内的小孩喊”叔别打了”,打一会就停手了。我上高老五的车奔王某丁砂场开,王某丙和杨某甲的车先开到院里,我们这台车停下院里已经干起来,有个倒地的男的抱着警察大腿,当时我手里什么也没拿就在旁边站着了,看见有几个人拿镐把和木头棒子动手打倒地上那个男的,有滕玉涛、王某乙、任某甲、杜某甲、大龙、杨某甲、高老五他们几个人动手,我们这伙其他人都拿着镐把追克东跑的那几个人去了,我们这伙人被警察拉开了。9、王某丙供述,证实在2015年的12月12日早上我和滕玉涛去初某甲的门市楼,看见高老五、王某甲、杜某甲、崔老四在那,听高老五说王某丁砂场那边有人闹事把王某丁打了几个嘴巴子。高老五跟初某甲说了,初某甲就喊在场的这些人一起去砂场看看,这时候杨某甲、王某乙、大旭、李某甲也来了,初某甲叫他们也跟着去。我们这十来个人到楼下后我开杨晓广的黑色路虎车,初某甲做副驾驶位置,王某甲、杜某甲、滕玉涛坐的是我那台车,杨某甲开的是白色路虎车,高老五开黑色路虎车,把车开到了道西往杨屯那边去的酒厂那条路上,高老五和杨某甲那两台车去买镐把,我们等了一会他们两台车就跟上来,买了十多根镐把,我们车放了5根,初某甲说对方人多,要动手的话谁也别看着,都得上。杨某甲还去杨屯附近借了几把洋叉子,我们就都上车奔王某丁的友谊砂场去,快到砂场见道口停了三台皮卡车,克东牌照,见我们过去开车要跑,中间那台被我们隔住,要调头时冲到道东的沟里,我们这几车人每人都拎着镐把下车,看他们都动手了我就拎着镐把在旁边站着。除我之外的人都拿着镐把、洋叉子动手砸沟里那台皮卡车,车左侧位置的前后两块车窗被砸碎,车斗后面的车窗也被砸碎了,还有人动手拿镐把打车内的四五个小孩,用镐把和洋叉碓车里的人,打了一会车内的人求饶了我们这边人才停手。我开车拉着之前我车里这些人往王某丁的砂场里开,姜某甲开车过来告诉砂场那有警察让我们都撤回去,我看前面的车没停我们就都冲到砂场院里去了,当时我的车是朝人堆方向冲进去的,冲到了砂场院里就停那了,我这车里的人都拎着镐把下车,我怕打起来自己吃亏就也拎着镐把最后下车,也跟着朝北追了几步就返回来,见一个男的在地上躺着,滕玉涛、杨某甲、王某乙、大旭、杜某甲他们都动手打那个男的,我拎着镐把也过去要打倒地的男的,王某丁拦着我就没打,当时一直有个警察在中间拦,被打男的抱着警察大腿,我们这帮人打了一会就都停手了。10、杨某乙供述,证实2015年12月12日上午9点多钟我去初某甲公司找杨某甲,当时杨某甲、初某甲、高老五、杜某甲都在,高老五接王某丁电话,意思就是让高老五去砂场一趟。王某乙、李某甲、大强子、任某甲、马某已波也来了一起上车打算上友谊砂场。我坐杨某甲开的白色路虎车,从南道口走的铁西,到生产资料附近的一个日杂商店,高老五在商店里买的镐把和铁锹把,高老五往我们车里扔了七八根镐把和铁锹把。在老关酒厂道口,初某甲的车已经在那等了,三车碰头后把镐把和铁锹把分了就往渡口方向开,路过杨屯时杨某甲在村里的一户百姓家里借了两把洋叉放在我们后座的脚底下。高老五的车在前面领道,初某甲的车在最后面了。到砂场道口看见有两台灰白色的皮卡车停在道口的东侧,高老五车上的人和我们车上人都拿镐把下车了,两台皮卡车挑头要跑,把一台车撞到沟里,我们三个车的人下来后就围着掉沟里那个皮卡砸,我当时站在车的尾部用铁锹把将车的后车窗玻璃砸了,其他人也都围着车一顿乱砸,砸完后我们就上车往砂场去了。到砂场时高老五把车停在道上,我们的车直接往院里开,院里的人群一下就散开了,一个人往院里跑被杨某甲开车撞倒,杨某甲把车停在警车附近我们就都下车了,看见院里的人跑散了,我拿着铁锹把追一个往北跑的人,追到柴火垛旁边没有追上我就跑回杨某甲的车里,看见我们的人用镐把打倒地这个人的腿,当时打这个人的有好几个,杜某甲和马某已波打了,杜某甲用铁锹把打这个人的腿几下,马某已波用镐把也打这个人腿几下。

(六)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富裕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富裕)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4鉴定书,证实李杨所受损伤,未构成轻微伤;2、齐齐哈尔市富裕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富裕)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2鉴定书,证实周雪冬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3、齐齐哈尔市富裕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富裕)公(刑技)鉴(法临)字[2016]3鉴定书,证实国栋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七)辨认笔录:1、辨认人杜某甲于2015年12月24日在富裕县看守所指出辨认照片第5号照片的男子系荣建。2、辨认人杜某甲于2015年12月24日在富裕县看守所指出辨认照片第4号照片的男子系张春宝。3、辨认人杜某甲于2015年12月24日在富裕县看守所指出辨认照片第3号照片的男子系王越。

(八)视听资料:1、2015年12月12日在富裕县友谊砂场被告人撞人、打人、追逐、拉仗的经过;2、2015年12月12日杨某甲等人去富裕县鑫拾全日杂商店购买镐把、铁锹把的经过。

(九)其他证据材料:谈话笔录及谅解书,证实被损坏车辆及其被害人不要求赔偿并对被告人初某甲、杨某甲、任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杜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崔某甲、杨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故意伤害犯罪

2014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乙怀疑其前妻刘某丁与王某庚存在暧昧关系,遂开车前往其前妻刘某丁父母家,发现王某庚在场,杨某乙便从车内拿出一把砍刀与王某庚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庚的母亲被害人郑某甲进行阻拦,杨某乙持刀将挡在王某庚面前的郑某甲左手砍伤。经法医鉴定:郑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杨某乙于2014年4月25日在富裕县被公安局铁西派出所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一)物证:匕首一把,证实了被告人杨某乙砍伤被害人郑某甲所用的刀具的事实。

(二)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乙于2016年5月9日在富裕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杨某乙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3、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住院病志、诊断,证实被害人郑某甲被砍伤住院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庚证言,证实2014年4月22日11点多钟,我和母亲郑某甲还有王某辛、刘某丁及刘某丁的父母、舅舅一共七人在院子里唠嗑,这时来了一辆车,听刘某丁喊”杨某乙来了”,杨某乙进院后直接奔我来了,并抽出一把刀捅我,刘某丁的父亲拿铁锹挡了一下没捅着我,杨某乙第二下砍我时,我母亲上来举手拦杨某乙,结果这一刀没有砍到我,将我母亲的左手砍伤。2、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4月22日10点多钟,杨某乙坐着一辆车来我单位说要看我的手机微信,我没同意,吵吵几句,他就把我手机拿走了。到了中午下班我回我妈家,院里有王某庚和他母亲郑某甲,王某庚干妈还有我父母、我舅舅在院子里唠嗑,这时我看到杨某乙下车拿把刀,我就躲进屋里,后来看见王某庚母亲的左手出血了。3、证人刘某戊证言,证实杨某乙和刘某丁以前是夫妻,离婚三四年了。2014年4月22日9点多杨某乙到单位找刘某丁要复婚,刘某丁没同意。中午我和妻子及女儿、王某庚和他母亲郑某甲、王某辛还有我的一个亲属在院子里唠嗑,杨某乙下车手里拿着刀,我女儿吓的去园子里了,我怕伤到我女儿就拿了一把铁锹,杨某乙进院后直接奔王某庚去了接着就捅,我拿铁锹挡了一下没捅着王某庚,杨某乙第二下砍的时候,王某庚母亲上来举手拦杨某乙,结果将其母亲的左手砍伤。4、证人候某甲证言,证实杨某乙和刘某丁已离婚三四年了。2014年4月22日9点多杨某乙到单位找刘某丁要复婚,刘某丁没同意。中午我和丈夫、女儿,王某庚和他母亲郑某甲、王某辛在院子里唠嗑时来一辆车,杨某乙下车手里拿着刀,我女儿吓的到园子里去了,我丈夫刘某戊拿把铁锹,杨某乙进院后直接奔王某庚去拿刀就捅,我丈夫刘某戊拿铁锹挡一下没捅着王某庚,杨某乙第二下砍的时候,王某庚母亲上来保护他,举手拦杨某乙结果这一刀将王某庚母亲的左手砍伤;5、证人王某辛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2日上午在路上遇见的王某庚和他母亲,我就上了王某庚的车,然后我们一起去了刘某戊家,中午刘某戊家要留我们吃饭,我正在院子里接电话的时候,看到一个人拎着把刀进来了,我害怕就往外跑,听到王某庚他妈喊”我的手”,我就回去看到王某庚他妈手坏了;6、证人王某壬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2日中午11点多,我与刘某戊在二砂场站台干活,回到刘某戊家后,杨某乙坐一台车来到刘某戊家,当时我也没注意,听到院东侧吵吵起来,回头看杨某乙拿着一把刀,刀上还有血,刘某戊干儿子母亲的手出血了。

(四)被害人陈述:郑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4月22日上午在路上遇见的王某庚的干妈候某甲,她邀请我们去她家做客,我和王某庚还有王某辛一起去了候某甲家,中午的时候,我在院里的墙台上坐着,这时来了一个男的拿着把刀就奔我儿子这边过来,我看那男的要砍我儿子,我就抱着王某庚怕我儿子被砍到,这个过程中我的左手就被砍坏了。

(五)被告人的供述:杨某乙供述,证实2014年4月22日上午10点多我去我前妻刘某丁单位要和她复婚,听说她又和别的男人好了,是谁我不知道,我就向刘某丁要她的手机,想看看那男的是谁,她不同意,我俩就吵吵了两句,我将她的手机拿走了,因为她的手机有密码我就没看到。中午11时我让戴玉宝拉我去刘某丁的父母家想把手机还她,在她父亲家门口看到一个男子在院子里,是王某庚,我就急了。我拿着刀直接就奔王某庚砍,第一下没砍到,被刘某丁的父亲用铁锹挡住了,接着又砍了一刀,王某庚的母亲上来挡,结果一刀误砍了王某庚母亲的左手上。

(六)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373号鉴定书,证实郑某甲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初某甲、杨某甲、任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杜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崔某甲、杨某乙为争霸一方,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初某甲、杨某甲、任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杜某甲、王某甲、王某丙、崔某甲、杨某乙犯聚众斗殴罪(持械)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初某甲、杨某甲、任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杜某甲、王某甲、杨某乙、王某丙、崔某甲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同案犯,并将同案犯交给公安机关,具有立功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崔某甲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初某甲、杨某甲、任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杜某甲、王某甲、杨某乙、崔某甲、王某丙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甲、崔某甲、王某丙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定被告人杨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初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任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杜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崔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认为,原判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其有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滕玉涛的立功表现,应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一审宣判前举报同案犯的藏匿地点,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滕玉涛,有立功表现,应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二审请求情况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甲及原审被告人初某甲、杨某甲、任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杜某甲、杨某乙、王某丙、崔某甲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被告人的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甲举报同案犯藏匿地点系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提出,在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王某甲并没有举报行为,故原判不可能对其尚未发生的协助抓获同案犯的表现作出评价,故上诉人王某甲关于原判未认定其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鉴于王某甲在收到一审判决的同时,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同案犯滕玉涛的藏匿地点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举报其藏匿地点,使公安机关顺利将滕玉涛抓捕归案,其行为构成立功。为了有效节省诉讼资源,建议二审法院量刑时对上诉人王某甲的立功表现予以考虑。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甲及原审被告人初某甲、杨某甲、任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杜某甲、杨某乙、崔某甲、王某丙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有被害人朱某丙、周雪冬、国栋的陈述,有证人王某丁、王某戊、姜某甲、刘某乙、赵某丙、赵某乙、刘某甲、林大为、邵某甲、贾某甲、刘某丁、李某丙、王某己的证人证实,有各被告人的供述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相关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有被告人杨某乙的供述,有相关物证、书证及证人王某庚、刘某丁、刘某戊、候某甲、王某辛、王某壬的证言证实,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在卷证实了被害人郑某甲的伤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另查明,上诉人王某甲于2016年9月2日一审宣判前,委托辩护人向公安机关实名举报同案犯滕玉涛的藏匿地点,使公安机关在尚不掌握滕玉涛藏匿地点的情况下,于当日顺利将其抓捕归案,且滕玉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二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举报材料,证实2016年9月2日举报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滕玉涛的藏匿地点,争取立功。2、富裕县公安局提讯提解证,证实公安人员王成锁、顾岩、廖博于2016年9月2日对王某甲提讯核实情况。3、王某甲讯问笔录,证实其举报的滕玉涛藏匿于铁路砖场家属区,滕玉涛母亲家的老房子。4、抓获经过,证实在王某甲提供线索的情况下,富裕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铁路砖场家属区,滕玉涛的家中将其抓获。5、滕玉涛讯问笔录,证实他从北京回来后一直藏匿于铁路砖场其母亲生前的老房子里,躲了不到两个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实际住址是万和帝景小区。

上列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甲及原审被告人初某甲、杨某甲、任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杜某甲、杨某乙、崔某甲、王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所具备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甲关于原判未考虑其立功表现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上诉人王某甲并未向司法机关举报同案犯滕玉涛的藏匿地址,且滕玉涛尚未被抓获归案,故其一审判决前其并不具备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故王某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鉴于本案因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提起上诉,使原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上诉人王某甲在一审判决后宣告前举报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同案犯藏匿地点,为公安机关顺利抓捕滕玉涛提供了帮助,可认定其具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应予采纳,对上诉人王某甲可予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应对王某甲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刑初9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即:(一)被告人杨某乙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初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任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王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被告人杜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被告人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九)被告人崔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十)被告人王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十一)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没收。

二、撤销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刑初94号刑事判决第七项,即: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上诉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知

审判员曹净

审判员朱英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万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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