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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2刑终238号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鄂12刑终23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8-09-28


审理经过

通城县人民法院审理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续瑶、续强、黄金城、黎灿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霓犯聚众斗殴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徐二蛟犯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阳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鄂1222刑初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续强、徐二蛟、胡阳、黄金城、刘霓、黎灿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状,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

一、聚众斗殴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7年5月7日晚,被告人徐二蛟在通城县沙堆镇堆山村的赌场内嫌一房间太吵而随口骂人,引发当时在该房间的被告人续瑶、胡阳、黄金城等人不满。次日晚,续瑶与胡阳、黄金城等人吃夜宵时,续瑶提出去堆山赌场找徐二蛟的麻烦,随后,续瑶、胡阳、黄金城等人来到赌场找徐二蛟,9日凌晨许,续强等人受续瑶的电话邀约赶到该赌场后手持凶器与续瑶依次拦截从赌场内出来的车辆寻找徐二蛟,当拦截到同案人胡某2驾驶的徐二蛟轿车时,要胡某2带话让徐二蛟主动来找续瑶等人,后续瑶、续强、胡阳、黄金城等人相继离开。

被告人徐二蛟在赌场内得知被告人续瑶等人要找其麻烦后,与同案人刘某3躲至赌场外观望。期间徐二蛟使用刘某3的手机邀约游某(已殁)帮忙周旋,并嘱咐其邀人同来,后徐二蛟又先后邀约被告人黎灿、同案人袁某、柳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赌场,游某又邀约同案人胡某4、“涛姑”、“卫某”(均另案处理),黎灿邀约被告人刘霓、同案人章某先后来到赌场外与徐二蛟碰面。之后,徐二蛟驾驶鄂L×××××轿车载乘刘某3、胡某2,游某驾驶鄂L×××××轿车载乘胡某4、“涛姑”、“卫某”,黎灿驾驶鄂A×××××轿车载乘刘霓、章某与其他前来的车辆和人员依次前往隽水镇,途中徐二蛟与胡阳电话约定在隽水镇九寨沟酒店附近见面。到达隽水镇后,徐二蛟等人驾车来到中国移动公司对面马路上聚合,商量是否先调配人员及凶器后再前往九寨沟。续瑶、续强等人得信后,电话邀约胡阳、黄金城等人到宝塔桥集中,续瑶、续强、胡阳、黄金城等人商议后决定先下手为强,续瑶等人遂分发好凶器,约定好下手方式后,驾驶四辆轿车来到中国移动公司附近,黄金城、胡阳用车上的藏獒枪支朝天各开一枪,黎灿等人见状开始逃离现场,续强持刀控制住徐二蛟、黄金城持枪要其下跪,同案人用钢棍殴打徐二蛟腿部,续瑶、续超等人持凶器打砸徐二蛟方车辆,并威逼刘霓等人下车,黎灿逃至刘霓车上要其驾车离开现场,刘霓驾车逃离现场时碾压到游某,致游某抢救无效死亡。续瑶等人知道有人被撞后匆忙逃离现场。经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阳、黄金城使用的两支藏獒X5疑似枪支被人为堵塞枪管,致使该枪支在现有状态下不具有致伤力。经通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游某符合被辗压胸腹部致肺、肝、脾、肾多器官破裂大失血死亡;经通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鄂L×××××凯迪拉克、鄂L×××××东风雪铁龙、鄂A×××××哈弗轿车损毁部分价格总计人民币21635元。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徐二蛟、黎灿、胡阳、黄金城到通城县公安局投案,同年6月12日被告人续瑶到通城县公安局投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续强、徐二蛟、胡阳、黄金城、刘霓与被害人游某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黎灿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0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车辆照片;2.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汪某1、吴某1、段某、皮某1、吴某2、刘某1、卢某、刘某2、胡某1、何某、金某、邓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续瑶、续强、徐二蛟、胡阳、黄金城、刘霓、黎灿及同案人胡某2、胡某4、章某、刘某3的供述与辩解

二、开设赌场罪

2017年5月6日至5月9日,被告人徐二蛟入股同案人邓某、皮某2、汪某2、吴某4(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通城县沙堆镇堆山村开设的赌场,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进行“锅子牛”赌博,被告人徐二蛟等人从中抽水渔利,每天吸引赌民30余人。期间,赌场共抽取水钱人民币约90000元,徐二蛟从中分得人民币15000余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1、胡某2、何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徐二蛟及同案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三、故意伤害罪

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胡阳的祖父胡某5因邻居即被害人凡爱梅在家中安装防盗网而与凡爱梅发生打架。同月23日,胡阳得知此事后来到凡爱梅家,用拳头将凡爱梅打伤。经通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凡爱梅右侧眼眶内侧壁、顶壁骨折、余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胡阳赔偿凡爱梅人民币4000元,获得凡爱梅的谅解。

2016年12月19日,胡阳主动到通城县公安局投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5、黎某、左某1、左某2、胡某3、吴某3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6.被告人胡阳的供述与辩解。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续瑶、续强、徐二蛟、胡阳、黄金城、刘霓、黎灿为报复他人,纠集数十人聚众斗殴,公然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霓在驾车逃离现场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徐二蛟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刘霓、徐二蛟、胡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续瑶在缓刑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续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二蛟、胡阳、黄金城、黎灿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续强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霓在聚众斗殴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续强、徐二蛟、胡阳、黄金城、刘霓与被害人游某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阳在故意伤害罪中,因该案系乡邻纠纷引起,且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了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阳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应构成的是寻衅滋事罪,而不是聚众斗殴罪,因主观上虽聚集了多人但没有相互殴打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的特征要件,而是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的辩护意见中,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进行殴斗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其表现为聚众斗殴的行为,即“聚众”纠集多人,拉帮结派;“斗殴”相互厮打。其主观方面是为了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由此,本案尽管没有发生殴打行为,但仍具有聚众斗殴罪的行为特征和属性,对其辩护理由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属聚众斗殴未遂的辩护意见中,因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事实上被告人已相互纠集了多人,并持有器械,实施了打砸车辆,其行为已侵犯了公共秩序、扰乱了社会治安,也因相互聚众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导致过失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尽管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间聚众斗殴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但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案构成聚众斗殴既遂,对其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续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部分;被告人续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续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三、被告人徐二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刘霓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黎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六、被告人胡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七、被告人黄金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八、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疑似枪支依法予以收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续强提出:1.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既不是主要分子也不是邀约者,是从犯;2.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徐二蛟提出:1.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其邀约他人是因受到续强一伙的暴力威胁;2.游某的死亡与斗殴之间毫无因果关系;3.在聚众斗殴中,其属于受害者;4.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过重。

上诉人胡阳提出:1.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全部犯罪事实;2.其不是此次事件的主体,在聚众斗殴中起的作用较小,且有多次阻止事态扩大的行为和事实;3.本案中被害人死亡与聚众斗殴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综上,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上诉人黄金城提出:1.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初犯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2.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黄金城在通城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提供侦破发生在通城县有较大影响的盗窃案件的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有立功情节,请求二审查证后依法对黄金城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黎灿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有自首、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刘霓提出:对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有异议。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黎灿邀约去的,案发时,其没有下车。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续瑶、续强、徐二蛟、胡阳、黄金城、刘霓、黎灿为报复他人,纠集数十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被告人刘霓在驾车逃离现场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徐二蛟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胡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原审判决列举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二审期间,本院经依法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黄金城及其辩护人向本院提交通城县看守所出具黄金城具有立功表现的证明,证实2018年1月14日,“康美晚会”在通城县银山广场举行情节,多名参演演员手机被盗,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通城县公安局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赵某,但赵某拒不认罪,因没有直接证据,案件进展陷入僵局。通城县看守所安排与赵某同监室的耳目进行贴靠,黄金城进行配合,最终赵某交代了其盗窃9部手机的犯罪事实,李二明和黄金城对该案的侦破有立功表现。

经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核实,通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也出具相关证明,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对该事实无异议。有通城县看守所、通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关于上诉人黄金城及其辩护人提出黄金城的行为构成立功的问题。

经查,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黄金城在羁押期间,在看守所的安排下,黄金城作为耳目让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不符合立功的要件。但黄金城对侦破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盗窃一案有一定的作用,可酌情对黄金城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续强、徐二蛟、胡阳、黄金城、刘霓、黎灿、原审被告人绪瑶为报复他人,纠集数十人聚众斗殴,公然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刘霓在驾车逃离现场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徐二蛟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胡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霓、徐二蛟、胡阳均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续瑶在缓刑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续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徐二蛟、胡阳、黄金城、黎灿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续强在一审庭审中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刘霓在聚众斗殴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续强、徐二蛟、胡阳、黄金城、刘霓与被害人游某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胡阳在故意伤害罪中,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因该起故意伤害事实系乡邻纠纷引起,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续强、徐二蛟、胡阳、黄金城、刘霓、黎灿及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作用、认罪悔罪态度、情节和对社会危害性作出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黄金城及其辩护人提出黄金城有立功表现与法律规定不符,其行为不构成立功,但黄金城对侦破其他案件起了一定作用,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8)鄂122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中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

二、撤销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8)鄂1222刑初60号刑事判决第七项;

三、上诉人黄金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上诉人黄金城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飚

审判员裴红杰

审判员王益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熊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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