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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刑终214号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陕刑终21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2017-06-29


审理经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游朋朋、樊立、王辉、夜超、谢齐、薛刚、何洋、张新勇、郭权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煜、何普普、卢希、薛立立、贺平平、董永乐、郭遇、王飞跃、廉鑫、黄强犯聚众斗殴罪,游朋朋、张煜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陕10刑初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何普普、王辉、谢齐、夜超、薛刚、郭权、董永乐、郭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一、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犯罪。2016年1月2日,被害人王先斌在被告人游朋朋、张煜等人组织的赌场赌博期间输掉十余万元,怀疑赌局有诈,殴打游朋朋,要求退还其所输钱款,被他人劝开。游朋朋托人从中协调未果,担心再次被王先斌殴打,遂产生纠集人员对抗、伤害王先斌等人想法,并告知樊立、张煜、何普普、卢希、房怡凯(另案处理),指使樊立等人纠集人员。樊立联系王辉、薛立立、夜超等三人,要求薛立立、王辉找人到商州打架,让王辉从其租住房带上关公刀、砍刀等工具。王辉纠集谢齐、董永乐、李龙(另案处理)等人,薛立立纠集薛刚、郭遇、贺平平等人,由王辉带领乘出租车于当晚22时许到达商州被接至卢希家中聚集;何普普联系张立(另案处理),张立纠集张新勇、王飞跃、郭权、何洋、廉鑫、黄强等人驾车于当晚23时许到商州被接至卢希家中聚集,黄强、张新勇、王飞跃、廉鑫在车中等候。游朋朋在卢希家中安排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组织被纠集人员辨认王先斌照片,统一发放红布条、口罩及砍刀、关公刀、洋镐把、钢管等作案工具后,在场人员戴上口罩、系上红布条、携带作案工具,分别乘坐游朋朋、卢希、张煜、何普普驾驶的四辆汽车在商州城区寻找王先斌。1月3日零时许,行至商州区丹江一品饮食街时,游朋朋发现并指认王先斌,樊立、夜超等人即持工具下车追赶,其中游朋朋、樊立、夜超、谢齐、王辉、薛刚、何洋、郭权等人分别使用砍刀、关公刀、洋镐把、钢管等击打王先斌,后全部参与人员乘车逃离现场。王先斌经抢救无效因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樊立驾驶福特越野车将车上作案工具扔至洛南县李村水库;何普普、张立、郭权、廉鑫等驾驶本田商务车将车上作案工具扔至华县构峪水库。游朋朋让樊立将4000余元分发给王辉、谢齐、夜超、薛刚、薛立立、贺平平、郭遇、董永乐等人。张立将4000元分发至张新勇、廉鑫、何洋、郭权、王飞跃、黄强等人,未被接受。卢希、贺平平、薛刚、薛立立、郭遇、何普普、游朋朋、樊立、张煜、黄强、王辉、廉鑫、夜超、谢齐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郭权、何洋、王飞跃、张新勇、董永乐被抓获归案。另查明,一审期间,游朋朋、张煜、何普普、卢希、薛刚、何洋、张新勇、郭权、薛立立、郭遇、王飞跃、廉鑫、黄强、房怡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学民、赵春莲、陈兰经济损失74万元(其中游朋朋赔偿40万元,薛刚、何洋各赔偿5万元,何普普、张煜、卢希各赔偿3万元,张新勇、郭权、薛立立、郭遇、王飞跃、廉鑫、黄强各赔偿2万元,房怡凯赔偿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上述各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从轻处罚。二、赌博犯罪。2015年12月初至2016年1月2日,被告人游朋朋、张煜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商洛市商州区“丹江春晓”小区三单元13楼1号、晨光路乐友棋牌室、金源一路“木咖啡”、“鹿和园”农家乐等地组织多人以摇宝方式赌博,以“打头”“占点”等形式牟利。其中,游朋朋负责提供色子、茶碗、茶碟等赌博工具、安排赌博场所、联系参赌人员,张煜负责管理赌场账务、赌博用具、联系参赌人员,为防止公安机关打击,二被告人雇佣数人为赌场放哨、购买对讲机传递信息。聚众赌博期间非法牟利4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朋朋因与他人发生纠纷,纠集樊立等十八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游朋朋、樊立系首要分子,何普普、王辉、谢齐、夜超、薛刚系主犯;何洋、郭权、薛立立、贺平平、董永乐、郭遇、张新勇、张煜、卢希、王飞跃、廉鑫、黄强系从犯。游朋朋、樊立应按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辉、谢齐、夜超、薛刚、郭权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何普普、薛立立、贺平平、何洋、董永乐、郭遇、张新勇、张煜、卢希、王飞跃、廉鑫、黄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游朋朋、张煜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又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王辉、董永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郭权判决宣告前所处刑罚未执行,应当数罪并罚。游朋朋、樊立、何普普、王辉、谢齐、薛立立、贺平平、郭遇、张煜、卢希、廉鑫、黄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游朋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樊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何普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谢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夜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薛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郭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以郭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薛立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贺平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董永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郭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何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新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卢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飞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被告人廉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被告人黄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何普普辩称,原审判决未能全面考量本案各被告人所处的地位、作用,适用法律不准确、不全面,量刑偏重,请求公正判决。其辩护人提出,何普普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属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其承担的责任和所起的作用与事实不符,请求对其公正判处。

上诉人谢齐辩称,其认罪服法,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夜超辩称,其构成自首,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公正判处。

上诉人薛刚辩称,其具有从犯和自首情节,请求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刑罚。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薛刚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被害人死亡起的作用较小;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原判对薛刚量刑畸重,未达到各犯罪主体间的量刑平衡,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郭权辩称,他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华县人民法院判决前羁押的30日未折抵刑期。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郭权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对其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上诉人郭遇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董永乐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犯罪

2016年1月2日,被害人王先斌在原审被告人游朋朋、张煜等人组织的赌场赌博输掉十余万元,因疑赌局有诈而殴打游朋朋,令其退还钱款,被他人劝开。游朋朋托人从中协调未果,遂产生纠集人员教训王先斌等人想法,指使樊立等人纠集人员。樊立联系王辉、薛立立、夜超,并让薛立立、王辉找人到商州打架,从其租住房带上关公刀、砍刀等工具;王辉纠集谢齐、董永乐、李龙(另案处理)等人,薛立立纠集薛刚、郭遇、贺平平等人乘出租车于当晚22时许到达商州被接至卢希家中聚集。何普普联系张立(另案处理),张立纠集张新勇、王飞跃、郭权、何洋、廉鑫、黄强等人驾车于当晚23时许到商州被接至卢希家中聚集。在卢希家中,游朋朋组织被纠集人员辨认王先斌照片,统一发放红布条、口罩及砍刀、关公刀、洋镐把、钢管等作案工具后,让在场人员戴上口罩、系上红布条、携带作案工具,分别乘坐游朋朋、卢希、张煜、何普普等驾驶的四辆汽车在商州城区寻找王先斌。1月3日零时许,在丹江一品饮食街游朋朋发现并指认目标,樊立、夜超等人即持械奔向王先斌,游朋朋、樊立、夜超、谢齐、王辉、薛刚等人分别持砍刀、关公刀、洋镐把、钢管对王先斌砍打,全部参与人员随即乘车逃离现场。后樊立驾车将部分作案工具扔至洛南县李村水库;何普普、张立、郭权、廉鑫驾车将部分作案工具扔至华县构峪水库;游朋朋让樊立将四千余元酬谢费分发给王辉、谢齐、夜超、薛刚、薛立立、贺平平、郭遇、董永乐等人,张立将四千元酬谢费向张新勇、廉鑫、何洋、郭权、王飞跃、黄强等人分发时被拒;卢希、贺平平、薛刚、薛立立、郭遇、何普普、游朋朋、樊立、张煜、黄强、王辉、廉鑫、夜超、谢齐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郭权、何洋、王飞跃、张新勇、董永乐被抓获。王先斌经抢救无效因创伤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一审期间游朋朋、张煜、何普普、卢希、薛刚、何洋、张新勇、郭权、薛立立、郭遇、王飞跃、廉鑫、黄强、房怡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学民、赵春莲、陈兰经济损失74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上述人员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等证明,2016年1月3日2时许,牛花莉使用号码为13991561110手机报警称,当日1时许王先斌在商洛市商州区丹江一品饮食街被多人持刀砍伤,送至商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排查犯罪嫌疑人,对涉嫌犯罪的薛刚、薛立立、贺平平、郭遇、董永乐等上网追逃。同月5日,卢希在家属陪同下到商州分局投案;11日贺平平到商州分局投案;13日薛刚、薛立立到商州分局投案;14日郭遇到商州分局投案;16日何普普在亲属陪同下到华县公安局投案;18日游朋朋、樊立、张煜分别到华县公安局投案;19日黄强到华县公安局投案;20日,王辉到商州分局投案;同日,廉鑫到华县公安局投案;21日,夜超到商州分局投案;2月17日,谢齐到商州分局投案。1月12日16时许,商州公安分局民警在华阴市罗敷镇饮食街将郭权、何洋、王飞跃、张新勇抓获;3月14日,西安铁路公安处民警在西安市纬一街地铁口将董永乐抓获。上列人员到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告破。

2、证人牛花莉证明,2016年1月3日零时左右,她在商州区丹江一品饮食街经营的何王氏串串香火锅店门口,看见大概有十几个人,手里拿东西(天黑没看清什么东西)一直在打一个人,大概持续了一分钟左右,这群人就往西跑。之后,她就报警了。

3、证人刘健康证明,他系商州丹江一品小区保安。2016年1月3日0时10分左右,他在丹江一品监控室值班,听见外面路上有人跑,后面有人追,追的人还一直喊,他就从监控室窗户往外看,发现路边一个人倒在地上,双手抱头,跟前有六七个小伙拿的好像是长刀和长棍,围住那人一个劲地打,打了一分钟左右,那些人上了一辆白色面包车,从监控室前面开了过去,车后牌用纸贴着。他就用监控室电话打110,没打通,之后刘肇基回来,用其电话打110报警。打人的六七个小伙,都是20岁左右,长啥样子没看清,每个人手里都拿的东西,没有空手的。(卷六P23-26)

4、证人刘肇基证明,他系丹江一品小区保安。2016年1月3日凌晨,他去江滨路角的便利店买了桶方便面泡好后,往回走到监控室不远的地方,看见路边睡了个人,以为喝醉了,就回到监控室。在监控室刘健康说有七八个人打一个人,让他赶快报警,他就打电话报警。

5、证人王海丽、任党娥证明,她俩系串串香火锅店员工。案发当时看见一群人用东西在店对面打一个人,被打的人就不再动。打完这群人上车往东逃了。

6、证人李超(小名超杰)证明,2016年1月2日午夜,他和王先斌说完话倒车准备走,有6、7个人手持刀、棍打王先斌,有个小伙子指他,他开车就跑,后面有两辆车一直撵他。最后他把车停在西郊派出所门口,打电话听牛娃(何军锋)说王先斌正在医院抢救。

证人何军锋(小名牛娃)证明了他告知李超王先斌正在医院抢救的情况。

7、证人张建证明,1月2日下午樊立、薛立立均电话联系过他。1月3日下午在洛南县街道碰到薛立立,通过与薛立立交谈得知,薛立立和樊立、薛刚、郭遇、贺平平、王辉、谢齐一块去商州拿刀把人打得挺严重。

8、证人何世龙证明,他绰号黑丁。2016年1月2日下午四五点左右,他在商州丹江春晓小区13楼赌场参赌结束,王先斌输了钱,说开赌场的阿游(游朋朋)将其骗了,其把游打了,要把游“日他了”(方言:意弄死),他将王先斌挡开拉下楼。后来游朋朋一直给他打电话,让帮忙给王先斌说和此事。他电话联系王先斌,其一直没接,直到当晚十点多,他约王先斌到领航酒店302房间见面,王称游朋朋在赌场上用假骰子,这事不让他管,王先斌就离开了。他将王先斌的态度告知游朋朋,让其出去躲几天再说。

9、证人房怡凯证明,2016年1月2日21时许他去欣源酒店找游朋朋要钱,当时房间里有张煜、樊立、卢希、何普普、游朋朋。听他们在说赌场上的事,游让樊立叫人,樊立叫了洛南的人,张煜和何普普联系了渭南的人。樊立接洛南籍人到卢希屋里,等了1个多小时后樊立和何普普将渭南籍人接进卢希屋。何普普和樊立扯的红被面子,人齐后游朋朋让大家拿红布条和口罩戴上,让打架的人看烧饼(王先斌)照片,说打开了就往胳膊腿上打,然后他们在游朋朋汽车后备箱取工具。游朋朋的车第一个开动,后面跟着3辆车。到饮食街车停下后,游朋朋车上的人扑下车,他坐的面包车上的人也下车,朝打人的方向跑,他跑过去看见一圈人拿刀在打王先斌,持续1分钟左右,打人的都上车,他也往回走,卢希的车已经开走,他就坐张煜的车,车上还有一个人。他看见樊立拿刀在王先斌腿上打,游朋朋也打,他拽了樊立说不敢打了。打完后,张煜去渭南送人,把他送到洛南,途中,他将红布条和口罩扔了。后他又和卢希一起回到商州,到公安机关自首。他因为和游朋朋关系好才去充人数的。

10、证人付戈证明,2016年1月2日晚上卢希向他借过车。

11、证人牛博证明,1月2日下午5点他听赌场的人说跟游朋朋打架之类的话。游朋朋还让他找个修车的地方把车牌卸了。案发当天,游朋朋让他买东西,他和刘建(平时在赌场帮忙)一起,买了十来份炒面和两包口罩。他把东西送到卢希屋内,看到有十个人左右,呆了4、5分钟就走了。

2016年1月11日、3月22日经牛博分别指认,确认商洛市商州区江滨大道丹江新城楼下通达汽修店门口系其1月2日卸下白色翼虎越野车陕HFF789车牌的地点;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十字百草堂大药房系其购买口罩的地点。

12、证人梁建玲证明,2016年1月2日晚接到薛刚电话让他开出租车送人,他就叫了王武,两人一起开两辆出租车从洛南将人送到商州高速路口,他车(陕HT1240)上坐4个人,王武车(陕HTD878)上坐5个人,下车后有个小伙付了240元的车费。薛刚手里提着东西用红被面子包着放在车的后备箱,大概80公分左右。

13、证人杨建荣证明,2016年1月2日晚八点多张立将他的黑色本田商务车借走,1月3日10点左右张立和何普普还的车,并说这几天让他不要开这辆车。后听张立说其和何普普去商州打架当时张立没下车,另外几人打完就开车走了。

14、证人赵琦证明,2016年1月2日晚上12点30分左右张煜打电话让他和姜琦送其老婆李珍去渭南。3日凌晨下高速后李珍让他停车等张煜,等到一辆黑色本田商务和张煜的白色起亚车。1月3日下午听说游朋朋把人打死了。

15、证人陈兰证明,她丈夫王先斌的朋友赵力给她打电话说王先斌被人打伤,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6、通话清单证明,(1)机主为游朋朋的15596277779号码与机主为何世龙(黑丁)的18009149333号码,在2016年1月2日18时26分至1月3日0时12分通话12次,所处基站分别为商州丹江春晓、刘湾、移动大楼、联通公司、东龙山等地;与机主为张煜的13309147733号码,在2016年1月2日18时54分、1月3日0时31分通话2次,所处基站分别为商州威尼斯南、天士力等地;与机主为王先斌的13991443712号码,在2016年1月2日18时29分至1月3日0时9分通话4次,所处基站分别为商州丹江春晓、大赵峪、刘湾等地。(2)机主为张煜的13309147733号码与机主为何普普的13659295242号码,在2016年1月2日18时40分至1月3日4时22分通话4次,所处基站分别为商州刘湾、西安市西影路等地;与机主为张立的15229931600号码,在2016年1月2日23时45分通话时所处基站为商州刘湾;与机主为樊立的13991431997号码,在2016年1月3日0时33分至3时02分通话5次,所处基站分别为商州东龙山、洛南县城等地;与机主为卢希的18991443144号码,在2016年1月3日0时25分至0时31分通话4次,所处基站分别为商州区政府、电信楼、东岗楼、刘湾等地。(3)机主为樊立的13991431997号码与机主为薛立立的18391931133号码,在2016年1月2日19时15分、17分通话2次,所处基站分别为商州国际会展中心;与机主为夜超的13991474757号码,在2016年1月2日19时02分、14分通话2次,所处基站分别为商州国际会展中心;与机主为王辉的13992447544号码,在2016年1月2日18时56分至23时48分通话13次,所处基站分别为商州国际会展中心、贺嘴村、全兴紫苑酒店、大赵峪王巷等地;与机主为卢希的18991443144号码,在2016年1月3日0时38分至2时56分通话2次,所处基站分别为商州比亚迪厂区、洛南县城等地。

17、商洛市商州区丹江一品小区车库入口监控视频证明,2016年1月3日0:12:24,从该车库前街道跑过5名男子,手持械具;0:12:27,跑过1名男子,手持械具;0:12:32,跑过1名男子,手持械具;0:12:34,跑过1名男子,手持械具;0:12:37,跑过1名男子,手持械具;0:12:44,2名男子缓步手持械具经过;0:12:47,跑过2名男子,手持械具;0:12:49,跑过1名男子,手持械具;0:12:50,跑过1名男子,手持械具;0:12:51,1名男子手持械具缓步行至车库中段;0:12:54,1名男子跑步至车库中段,遇2名持械具男子返回,遂一起返回。截止0:13:06,总计16名男子从车库前街道返回。

18、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商公(州)勘[2016]K612501010999201601000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商洛市商州区丹江饮食街香辣排骨面门前处路面。该条饮食街为一条东西走向的水泥路,街道宽为1214.6厘米,其中香辣排骨面位于街道南、丹江一品小区一号楼北临饮食街门面平房由西向东第二间,西邻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监控室,东邻小四川豆花鱼。该房间北墙上安有落地卷闸门,门前为一条东西向铺有红色地面砖的人行道,卷闸门门扇下端正中向北609.2厘米处街道地面、街道东端向西71.33厘米处地面一范围为80×50厘米新鲜血泊,血泊内在40×30厘米范围内血迹已凝固、呈暗红色。血泊东侧地面可见少许点状喷溅血迹(1号物证牌,拍照后、棉签转移提取)。此处血迹向西南51厘米、香辣排骨面卷闸门门扇下端西侧向北510厘米街道地面有一个粉红色打火机、打火机上粘附有血迹,打火机周围地面在77×68厘米范围内可见点、片状滴落血迹,此血迹内在47×25厘米范围内可见方向向西北的点状甩溅血迹(2号物证牌,拍照后、将打火机原物提取,血迹棉签转移提取)。此处血迹向东北171厘米街道地面有一根长5.5厘米的手指(大拇指),该根手指从根部与手掌断离、断端可见新鲜血迹(3号物证牌,拍照后、原物提取)。手指向西南6828.9厘米街道南侧车位处头北尾南停放有一辆车牌号陕A2Y321白色北京现代索纳塔牌小轿车(受害者车辆),车内未见搏斗及其它异常。现场其余未见异常。

19、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商)公(司法)鉴字[2016]032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证明,1号物证牌处可疑血迹、2号物证牌处打火机上可疑血迹检出同一人血、3号物证牌处人体组织(手指)检出一男性STR分型,其与王先斌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一致,似然比率为7.547×1019。

2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2016年1月6日经卢希指认,确认他当时停车位置位于饮食街“福来鲜鱼莊”门前路上,殴打王先斌的现场位于“丹江一品”监控室窗户外路沿石下路上。(2)2016年3月2日经何普普分别指认,确认案发现场停车地点位于丹江一品饮食街路上;抛扔作案工具的地点位于华县构峪水库。(3)2016年3月3日经樊立分别指认,确认殴打王先斌的地点位于丹江一品监控室附近路上;抛扔作案工具的地点位于洛南县李村水库。(4)2016年3月2日经郭权分别指认,确认殴打王先斌的地点位于丹江一品监控室附近路上;抛扔作案工具的地点位于华县沟峪水库。

21、打捞笔录及照片、同步视频证明,(1)根据何普普、郭权供述及指认,确认抛扔作案工具地点位于华县构峪水库,民警于2016年3月23日用长绳捆绑强磁吊环在指认地点多次反复打捞最终未打捞出抛扔作案工具。(2)根据樊立供述及指认,确认抛扔作案工具地点位于洛南县李村水库,民警于2016年3月23日用长绳捆绑强磁吊环在指认地点多次反复打捞最终未打捞出抛扔作案工具。

2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2016年1月6日卢希经混杂辨认,确认游朋朋系1月3日参与故意伤害王先斌外号叫“阿游”的男子;张煜系1月3日参与故意伤害王先斌的人。(2)2016年1月6日证人赵琦经混杂辨认,确认何普普系1月3日0时许参与打架的人,并于当晚与他在渭南一起吃过饭;张立系1月3日0时许参与打架的人,并于当日3时许与他在华县一起吃过饭。(3)2016年1月13日张新勇经分别混杂辨认,确认张立、黄强、廉鑫、何普普系1月3日凌晨在商州区参与打架的人。(4)2016年2月25日谢齐经混杂辨认,确认董永乐系参与打架的人。(5)2016年1月22日樊立经混杂辨认,确认董永乐系和王辉一起从洛南到商州并在饮食街参与打架的乐乐。(6)2016年1月18日何普普经分别混杂辨认,确认廉鑫系和张立一起于1月3日凌晨在饮食街参与打架的人;王飞跃、张新勇系在饮食街参与打架的人。

23、王先斌门诊病历证明,王先斌于2016年1月3日0时55分被送往商洛市中心医院诊治,被人打伤致呼之不应半小时。意识丧失,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光反应消失,头枕部及左颞顶可见刀砍伤,心音、呼吸音消失,左手拇指离断,左踝可见刀砍伤,右踝畸形可见断骨外露,右股可见裂伤。1月3日1时35分宣布死亡,家属要求继续抢救,3时05分患者无生命迹象,宣布死亡。

24、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6]病检字第12号法医病理司法检验报告证明,王先斌尸体主要脏器组织(1)脑:局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2)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前降支病变Ⅱ级。(3)肺水肿。(4)脾贫血。(5)肝脏:结节性肝硬化。(6)肾脏轻度自溶。

25、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商)公(司法)鉴字[2016]1号毒物检验意见证明,王先斌肝组织、胃内容物经乙酸乙酯萃取并取上层清液上机检测,从所送检材中均未检出毒鼠强、常见有机磷类毒物。

26、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商)公(司法)鉴字[2016]1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证明,死者枕部正中有一左低右高、大小为8.5×1厘米裂创,深达颅骨,创缘较整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左侧创角锐利,右侧创角撕裂,创周形成宽0.1厘米挫伤带,以右创角周围为著,下方颅骨骨折。该裂创右上2厘米处有一弧形、大小为6×1厘米裂创,损伤特征同前。左顶部有一“U”形、长11厘米裂创,创缘较整齐,创角撕裂,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并向左侧形成以大小为4.5×3.5厘米皮瓣。横跨该裂创右侧创缘有一大小为4×0.4厘米裂创,基本呈“L”形,损伤特征同前。左额部在7×3.5厘米内形成多处表皮擦伤伴皮下出血。双侧球睑结膜稍充血,角膜透明,瞳孔等大圆,直径0.5厘米。右耳垂及耳下在4.5×3厘米内形成表皮擦伤伴皮下出血。右肩胛有一大小为2×1厘米表皮擦伤伴皮下出血,左肩胛在6×3厘米内形成散在表皮擦伤伴皮下出血,最大一处为6×0.5厘米。腰背部在9×2.5厘米内形成散在的表皮擦伤伴皮下出血。右股部后侧在11.5×4厘米内形成条状表皮擦伤伴皮下出血。右大腿后侧在14×0.7厘米内形成条状表皮擦伤伴皮下出血。该损伤前下2厘米有三处损伤,由上向下大小分别为1×0.5厘米、2×1厘米、1.8×1厘米,下方两处损伤区中间形成大小分别为0.6×0.4厘米、0.5×0.3厘米裂创,深达皮下。右膝关节外上方有一条状、大小为7.5×1.4厘米表皮擦伤伴皮下出血。右胫腓骨于踝关节上6厘米处骨折、畸形,并形成一大小为3.3×0.5厘米裂创,创缘较整齐,创角稍钝,创周形成挫伤带,裂创外创角下有一大小为1.5×1.5cm片状表皮擦伤伴皮下出血。右小腿于踝关节内上10厘米处有一3×0.5厘米浅表裂创,外创角形成拖尾划痕。左股部外侧在3.3×2厘米内形成表皮擦伤伴皮下出血。左大腿前外侧至左膝关节上有四处表皮擦伤、皮下出血、皮肤裂创,由上向下大小分别为8×1厘米、8×1厘米、3.5×1.5厘米、5×1.4厘米。由上向下第二处损伤其间有一大小为1×0.5厘米裂创,深达皮下;第三处为裂创,创缘较整齐,创周有挫伤带形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深达皮下;第四处损伤其间有一大小为2.5×1厘米裂创,创缘不整,深达皮下。左膝关节前侧有两处大小分别为1.5×1厘米、2.5×2厘米片状表皮擦伤伴皮下出血。左外踝上方有一大小为4.5×1.5厘米皮肤裂创,创缘不整,创角撕裂,创周形成宽0.1厘米挫伤带,深达皮下肌间。左足背有一大小为1.7×0.8厘米表皮擦伤伴皮下出血。左上肢中段及左肘关节周围由上向下形成五处表皮擦伤、皮下出血、皮肤裂创,由上向下大小分别为2.2×1厘米、4×1.1厘米、1.5×1厘米、1.5×0.4厘米、5.6×0.6厘米。上方三处为裂创,深达皮下,创缘不整,创周形成挫伤带。左腕关节背侧形成一长11厘米砍创,创口哆开,致左手腕四分之三离断,左侧尺桡骨骨折。左手拇指由根部断裂,创面较平整。右肘关节外侧有一大小为3×1厘米表皮擦伤伴皮下出血,其间有一1×0.5厘米浅表裂创。右手食指第二指节背侧有一大小为2×0.5厘米裂创,创缘整齐,深达骨质。右手大鱼际有一大小为1.5×0.5厘米表皮擦伤伴皮下出血。其他未见异常。王先斌头部形成头皮裂创、颅骨骨折、局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部双侧肋骨骨折、右肺破裂、胸腔有血性液体,腹腔内有血性液体聚积、脾脏破裂,身体其余部位形成多处裂创、骨折。某一处损伤都不足以单独构成死因,而这些损伤引起的出血、疼痛等因素造成创伤性休克发生。综合分析认为王先斌系被外力作用于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死者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前降支病变Ⅱ级在死亡过程中可起到促进作用。鉴定意见:王先斌因创伤性休克死亡。

27、上诉人何普普供述,2016年1月2日21时左右,他在欣源酒店睡觉,游朋朋、张煜、樊立三人进来坐着也不说话,在赌场耍钱的一个叫小斌(王先斌)的人一直给游朋朋打电话,游也没接,他看见游朋朋眼睛发红像被人挖了一样。后来游朋朋说这事得解决,就让张煜打电话叫人,张煜让他联系华县的张立,他和张煜两人推辞了一会,他就电话联系张立说张煜这边有事,让马上过来。因为张立知道张煜在商州搞赌场,听说有事就明白要打架。打完电话,游朋朋还说洛南的人快到了。他和游朋朋、张煜开车到商洛北高速口,卢希开车已在这等着,接上洛南一伙人22时许到卢希家。当时有他、樊立、游朋朋、张煜、卢希和八九个洛南人。樊立和游朋朋给大家说了打架原因,游朋朋让把王先斌腿打断,并拿出手机让洛南籍人看要打的人的照片,期间有人买来饭让他们吃。23时左右,张立电话称渭南的人到了,他就和樊立开游朋朋的车到商洛西高速路口接张立等渭南人,张立开的黑色本田商务车(来了7人,有张立、黄强、郭权、何洋、王飞跃、郭新勇、廉鑫)。将渭南人接到卢希家,他和张立、何洋、郭权、樊立进屋,其余人在车上等着。张立问张煜什么情况,二人就出去说话了。几分钟后卢希给他们发口罩和红布条,让绑到左胳膊防止误伤。人到位后游朋朋说“走,到街上找小斌去”,他们就开车在饮食街找到王先斌。出发时第一辆车是游朋朋的白色翼虎(坐樊立和其他几人),第二辆车是卢希开的银灰色面包车(坐洛南的几个人),第三辆车是张煜开的白色起亚(坐着张立),第四辆是他开的黑色本田商务车,坐6个华县人。出发前6人每人在游朋朋车上领了工具(砍刀、关公刀、钢管。砍刀是木质刀把铁质单刃,刀刃大概长80厘米宽5厘米。关公刀是木质刀把铁质刀刃,总长1米2左右;钢管长70厘米左右)。24时左右,他们四辆车进入饮食街后,前面的车猛地停下,后面的车都停下,听见前面有铁器碰撞的打架声,他车上的6个人也全部下车拿着工具跑下去(黄强拿关公刀,郭权拿一把钢管),不到一分钟又跑回车上,他没下车,离打人的地方大概30米没看见打人过程,郭权还是黄强当时说快走,他就上商洛西高速。回华县路上,听黄强说把人打的很重,郭权和黄强说有个穿橘红色还是橘黄色外套的洛南小伙(谢齐)一刀砍在被打人背上直接把人砍倒。第三辆车上的张煜和张立没下车。2016年1月3日9时张立告诉他听张煜说被打的人死了。12时左右,他和张立与渭南的另外6人到杨村商量说,出事了该跑的跑。张煜说商洛有人处理事情,张立说张煜给了四、五千元让参与打架的人分,渭南打架的6人说不要钱。22时左右,他和张立、郭权开车到华县沟峪水库,把作案的5、6把工具全扔到水库里。之后在家里人劝告下到华县莲花寺派出所自首。

28、上诉人王辉供述,2016年1月2日下午6时左右他在洛南接樊立电话让叫人到商州帮忙打架,还让他在其租住房里拿上打架工具,还给谢齐打电话让先等着。他到樊立租住房拿工具时碰到夜超,夜超从樊立屋内床下取了三把关公刀,顺手拿红布包起来,他就抱着刀与夜超一起到洛南县北槐社区门口,当时谢齐、薛刚、郭遇和另外三个小伙已在门口等着。他们乘坐两辆出租车到商州,夜超把关公刀放在第一辆车后备箱内,王辉、夜超、谢齐和另一个小伙坐一辆车,郭遇、薛刚和其他两小伙坐在放刀的车上,一起到商洛北收费站出口。不知谁抱下刀放在绿化带里,他还拿刀在旁边树上砍了几下试刀的锋利度。等了十分钟樊立开白色福特车来接,后面还来了辆银灰色面包车,樊立给出租车司机付了钱。他和谢齐、夜超、郭遇坐在樊立车上,其余人坐在面包车上,把他们带到一个民房(卢希家)。在卢希家,樊立给他们发了浅蓝色口罩以免被人认出,另有个不认识的小伙让大家胳膊上绑条红布,游朋朋从手机翻出一张男子照片让大家认人,并说往这个男子的腿上打。他们出屋后,有人说各人拿各人的工具,游朋朋、谢齐、樊立每人拿了一把关公刀,他和夜超、薛刚各拿一把洋镐把。他和樊立、游朋朋、夜超、薛刚坐在白色福特车上,附近还有一辆银灰色面包车、一辆白色轿车、一辆深色商务车。白色福特先由薛刚驾驶,游朋朋打完电话就亲自驾驶,薛刚换到后面。四辆车走到饮食街里,游朋朋给说就是那个人,停车后,他们拿着工具扑到那男子跟前乱打,他拿着洋镐把跑到被打男子跟前时,在其小腿上打了一下,这时有人用刀砍其小腿,他就躲到旁边,后面车上也下来人拿砍刀或洋镐把过来打人。有人喊了句快走,他们就回到自己车上,开跑了。他当时穿灰色羽绒服、蓝色牛仔裤、银灰色运动鞋,谢齐穿红色羽绒服。后他们坐车到丹凤经景丹路到洛南县城西门口,樊立给他和谢齐每人发了500元,给其他人也发了钱。次日早上他给谢齐打电话,得知被打的人死了,谢齐让他要么自首要么快跑。17时左右,他听人议论商县有人被打死了,便坐车到山西永济,2016年1月19日回到洛南,家人陪他投案自首。

29、上诉人谢齐供述,2016年1月2日王辉给他打电话说樊立让他去商县帮忙打架,他答应后王辉坐出租车来接,王辉还叫了几个人,一共9人,在酷8台球室门口集合,他与王辉、董永乐、董永乐的老表坐一辆出租车,剩下人坐另一辆出租车到商州,下高速后,樊立带一辆无牌白色越野车和一辆白色轿车接他们。两辆出租车都放有关公刀、洋镐把和钢管,夜超从两辆出租车后备箱把床单包着的工具拿到路边,王辉还在绿化树上砍的试刀。樊立给出租车付了钱把他们接到高速路边村子里的屋里。闲聊中得知游朋朋在赌场被打,游告诉他们对方也有一帮子人,等渭南的人到了他们逮住王先斌,要是一个人,就把腿给打断,要是人多就把王先斌交给其,帮忙的人把其他人摆平。期间游朋朋拿出手机让他们认王先斌的照片,说这就是要打的人。23时樊立和一个小伙去接渭南的人,渭南人到后,樊立和商州两三个小伙给每人发了红布条和口罩,上车前,游朋朋还是樊立从白色越野车后备箱抱出工具让领,樊立给他、王辉、夜超各发了一把关刀,自己拿一把关刀,薛刚拿一把刀(记不清是短刀还是关刀)。领完工具后,他、游朋朋、樊立、夜超、薛刚和王辉6个人坐白色越野车,后面跟着3辆车,到饮食街正走着樊立说前面那人是王先斌,游朋朋用车灯一照说就是的,樊立就第一个下去追,车上的人都拿着工具去追,王辉、樊立、游朋朋、夜超、还有其他人都手持工具围着王先斌打,他用关刀在其腿上砍了两刀,一个胖胖的商州小伙说走,人就都走了,游朋朋一个人拿着工具还在王先斌背上打了两下。跑时是两辆车,他坐的白色越野后面还跟一辆面包车,快到丹凤时沿丹景路跑到洛南西门口,王辉给了他500元辛苦费,说钱是樊立给的。后来听说被打的人死了就躲在外面,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

30、上诉人夜超供述,2016年1月2日18时许,樊立打电话让和王辉联系一块来商州,后他到洛南县北槐社区外的台球室楼下看见王辉、薛刚和两个不认识的小伙,有人提出要联系两辆出租车,薛刚就打电话联系,期间王辉接谢齐回来时车上坐着谢齐和董永乐。他们一共9人坐出租从洛南到商州。下车后有人从王辉坐的出租车后备箱抱出用红单子包着的东西放在地上,王辉把红单子打开拿一把关公刀在路边绿化带试了试。10分钟左右樊立开辆无挂牌白色福特越野车来接,把红布包的刀放到车后备箱,后又来了两辆白色车,他们一共坐3辆车到一住户家(卢希家)。游朋朋让他们等华县的人来。吃完饭有人接到电话说华县的人到了,樊立就和一个小伙去接,半小时后接来华县的六七个人。人齐后游朋朋在微信里翻出照片让人看,说打的就是这个人,接着给每人发了一个蓝色医用口罩和一红布条就出门准备上车。有人打开越野车后备箱,让他们拿工具,有关公刀、砍刀和钢管。夜超、樊立、王辉和谢齐4人各拿一把关公刀,薛刚拿一把砍刀,前后共4辆车一起出发,他坐薛刚开的白色福特第一辆,车上坐他、薛刚、樊立、谢齐、王辉、游朋朋,期间游朋朋接了个电话上车后就亲自开车,薛刚坐副驾驶。1月3日凌晨他们来到饮食街,正走着樊立说就是这个人,游朋朋也说就是这个人,樊立就拿关公刀下车,其他人也跟着下车,他是第二个,那人在前面跑樊立在后面追,他就用关公刀砸那个人,不知砸到没有,那人摔了一跤,他捡刀时看到樊立、游朋朋、薛刚、谢齐(穿橘黄色上衣)用刀砍那人,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也用刀砍那个人,不到一分钟他们就散开上车走了。关公刀是1米左右的铁质单刃刀,砍刀是六七十公分长的铁质单刃刀,钢管有七八十公分长。回到洛南,樊立给他发了300元钱和一盒芙蓉王香烟他们散场,打完人后工具就放在白色福特越野车上,不清楚后来怎么处理的。第二天他在新闻上看到被打的人死了,就跑到西安,在家里人劝告下回到洛南,于1月21日到商州分局投案。

31、上诉人薛刚供述,2016年1月2日下午6点,他和薛立立、薛凯、郭遇4人在洛南柏槐社区外打台球遇到王辉,王辉用他电话联系出租车接谢齐,剩下4人继续打台球,吃饭时薛凯说有事就走了。王辉回来后说樊立在商县被人欺负了,这时王辉电话响了就让他接,电话里樊立说中午在商县被人欺负让他过去看一下,他就和王辉、郭遇准备去商县,上车时看见谢齐也在车上,一起去商县的有他、郭遇、薛立立、贺平平,还有三个不认识的小伙。他们其中一辆出租车是陕HT1240,车主叫建玲,大概9点多到商县。王辉从陕HT1240后备箱拿出一捆刀,大概七八把刀,刀没有开刃,还拿出一把在树上砍的试了下。樊立拿三、四把放在白色越野车上,其他的放在后面车上。刀是樊立让王辉从其在洛南的房子拿的。樊立给出租开了钱,带他们到商县公安局大楼背后村子的民房内。在屋内,游朋朋拿出手机让他们看照片认人,晚上11点多,樊立给每人发一个口罩、一个红布条。出门后樊立给一个车钥匙让他开白色翼虎车,还打开后备箱给人发刀,后又来了辆蓝色商务车,车上又下来几人,继续发口罩和红布条。出发时与他同车的有王辉、谢齐、樊立、夜超、游朋朋,游朋朋接了个电话后准备去一个小区,他找不到路就换游朋朋开车来到饮食街。到饮食街小区,樊立说见了人就打一顿,正走着游朋朋和樊立说就是那小伙,停车后,那男的转身向东跑,樊立和夜超去追人,他也拿根钢管追人,这时游朋朋开车在后面追,樊立和夜超先追到人,那男的被追到两个车的夹缝,他用钢管去打,打到车的反光镜上,钢管脱手掉在地上,他捡起钢管准备再打时,后面追上来的人已经围着男的打,其他人都拿着刀,他就没往跟前去,看到樊立和游朋朋拿刀在男子腿上砍,看到王辉跑,他也跑回车上。打完架他们沿312国道到丹凤,从景丹路回到洛南,吃饭时樊立给他和薛立立300元钱,第二天贺平平打电话说那人被打死了,他和贺平平、薛立立就逃到西安,期间还遇到薛立和游朋朋,后家人将他接回投案自首。

32、上诉人郭权供述,2016年1月2日21时许,张立给王飞跃打电话说何普普叫他们去商州有事,随后张立开一辆黑色本田商务车(车上坐廉鑫)接他、王飞跃、张新勇,又接了黄强、何洋,24时左右到达商州。何普普和一个小伙开白色福特越野车带他们到一住户屋。进去后何普普和一个小伙给他们每人发了口罩和红布条,还发了工具,他拿了一根洋镐把,然后他们上车跟着前面三辆车走,到一个高楼下的路边,前面的车停下,都下车追打一个人,他拿洋镐把往前跑,到跟前看见六、七个人在用刀、棍打地上的一个人,那人蜷着手抱头,听到有人说快跑,他们就跑回车上。返回华县后张立给发钱他们没要。1月6日听张立和何普普说那人被打死了,后他被抓获。

33、上诉人董永乐供述,2016年1月初一天晚上20时左右,谢齐给他打电话叫去商县玩,他就叫上老表李龙在柏槐社区路口等。然后他、李龙、王辉、谢齐还有四五个不认识的人坐两辆出租车去商县,下高速后等了10分钟左右樊立开一辆白色越野车、两辆轿车接他们到附近村子里一家住户。闲聊时商州有几个小伙说一会要打架,对方也叫了几十个人,樊立给洛南的人说打架的时候小心点、趁着。等了大概2小时,渭南的人到了,人齐后,有三四个小伙给每个人发红布条、蓝色医用口罩,还有个小伙让大家看手机上的照片,说这就是要打的人。发完口罩、红布条他们就出门,在白色越野车跟前领工具,有关刀、洋镐把、钢管、扁担,他和李龙没领到,有个胖小伙就让他和李龙去坐面包车,说上面有扁担让他拿上,他们上车后,李龙顺手拿了个钢管。面包车上一共7个人,其余5人他不认识,白色越野上坐有樊立、谢齐、王辉和其他不认识的人,还有白色轿车和深色商务车,一共开4辆车走在一个地方急刹车,前面的人说到了,就急着朝下扑,他和李龙也朝打人的跟前走,走了3、4米还没到跟前听王辉说走,他和李龙又朝回走。他坐的面包车上拿刀的两人肯定打人了,因为一把关刀被砍坏,刀和刀刃都砍的分离了。他坐面包车跟着白色越野车回到洛南吃饭,樊立给他300元辛苦费和一盒烟。红布条、口罩被他扔到好又多超市门口垃圾堆,扁担就在面包车上放着,其他人的作案工具他不清楚去向。

34、上诉人郭遇供述,2016年1月2日下午6点左右薛刚开车将他捎到街道,他和薛刚随后接薛立立、薛凯到洛南北槐社区台球厅打台球遇见王辉,后薛凯回家,贺平平来了。王辉对他、贺平平、薛立立、薛刚说,樊立在商州被人欺负了让一起到商州帮其出气,他们同意了。王辉叫两辆出租车在楼下等,他、薛刚、贺平平、薛立立4人上前面的车,副驾驶坐个小伙,王辉上后面的车,超车时他看见车牌尾号是240。从高速到商洛北出口下,尾号240出租车上下来四五个人,其中一个小伙从后备箱抱下一捆砍刀放到绿化带,另一小伙还在树上砍的试刀。几分钟后樊立来付完出租车费,跟王辉一起的小伙把砍刀抱到樊立开的白色越野车后备箱,将他们接到一个住户家(卢希家)。在卢希家游朋朋拿出手机里一张照片说,要打的就是这个人。樊立让他、薛立立、贺平平上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上车前樊立给车上的人发了两根洋镐把、三根钢管、两把砍刀(给薛立立、他发的钢管,薛刚一根洋镐把)。总共三辆车出村后停在一座桥上,樊立和两三个小伙又给每人发了口罩和红布条,说是避免被人认出和误伤自己人。大概1个多小时后,又来了辆本田商务车。离开卢希家后,深色商务车上一个小伙用口罩挡住车牌,游朋朋打完电话上了白色福特车,他们坐车一直在路上转的找人。晚上12点左右,4辆车开到一个巷子里,前面车都停下,车上的人拿着砍刀等工具冲下车,他也拿一根钢管下车,过去后看到大约10多人在围着一个人打,这人倒在地上一动不动,由于都戴口罩谁怎么打的没看清,他还没开始打就听到游朋朋喊了一声“走”,他们就跑上各自的车。他坐的面包车跟着白色福特车一直往东走,从景丹路回到洛南县城,吃饭时樊立给他们每人发了300块钱。后他去西安找到薛立立、薛刚、贺平平三人,听贺平平说那人被打死了。1月14日他在家人陪同下到商州分局投案自首。

35、原审被告人游朋朋供述,2016年1月2日17时许在丹江春晓小区三单元赌场,王先斌认为他用假骰子让其输20万元左右,一拳打在他脸上,用双手大拇指扣住他眼睛,他挣扎跑出电梯,左边太阳穴处被王先斌左手攥着的折叠刀划了一道。双方在赌场门口被黑丁(何世龙)挡开,王先斌离开时放话要将他大卸八块。随后他去领航酒店找何世龙让帮忙说和。19点左右他和樊立、张煜一起去了欣源酒店1020房间,何普普问他脸上的伤,他便将经过告知了何普普,期间王先斌及其马仔李超、赵力一直给打电话,他没接,想着王先斌肯定会打他,同时何世龙说情,王先斌也拒绝了,就想找些人过来,打架也不吃亏,就给樊立和何普普说让找些人来,樊立就电话联系洛南的人,何普普电话联系渭南的人。大概22点他们到卢希家里,他给每人发了一盒烟,让牛博买来饭和口罩(两包蓝色医用口罩,牛博没参与打架,送完东西就走了)。他在微信里找出王先斌照片让洛南籍人认人,并说打的就是这个人,尽量打头部以下,不要在头上打。期间,有人提出,把卢希屋内桌上的红被面扯下来绑在胳膊以防打伤自己人,樊立和洛南籍两个人就扯红被面子,他又让人把口罩都戴上,防止被认出来。吃完饭没多久何普普和樊立接来渭南籍人,他们从卢希屋里出来,樊立打开他车的后备箱叫来人取工具,工具有长刀(1米多长的关公刀、铁质单刃刀),短刀(五、六十厘米长的砍刀、铁质单刃刀),钢管(40厘米长),洋镐把(1米多长),扁担(不知谁从卢希家拿的,木质1米多长),领完工具后他们就上车。发红布条和口罩时,张煜也在场,他知道此事。24时许,大家上车,一共四辆车,他的白色福特越野车由薛刚驾驶,车上坐的有樊立和三四个洛南人。第二辆是卢希开的银灰色面包车,车上都是洛南过来的人。第三辆是张煜开的白色起亚轿车(车牌号陕H87733),车上不知道坐的谁。第四辆是渭南过来的车,不清楚谁开的车、坐着谁,一共十八九个人参与打架。他只认识樊立、何普普、张煜、卢希、房怡凯,其他人都不认识。车开到区公安局斜对面的桥南路边,接到王先斌电话,让他要么把钱准备好,要么试着,他让王先斌见面说,王说已经休息了,明天早上再联系,就挂了电话。他上车自己驾车转了一圈掉头沿江滨大道朝西走,准备到商州丹江一品小区的饮食街,听说王先斌家住那里,想着王先斌给他打电话,可能人还没回家,就带人在那里等。四辆车刚到达丹江一品饮食街,就看见王先斌由东朝西步行,他就给车上人说,“这不是王先斌吗,都给我打”,樊立就拿刀先下车,车上的人都跟着下去,后面车上的人都拿着工具下车,往王先斌跟前扑,王先斌见人多转身就跑,跑了几步绊了一跤,又起身跑时,被车挡住了,他们就追上,大概四五个人拿的有扁担、长刀、短刀打王先斌,洛南来的那四五个人在后面撵,王先斌被打的滚在地上,其他人就扑上去打。樊立他们刀砍棍打,他也用脚在王先斌身上踢,不到一分钟就打完上车跑了。事后在洛南宾馆知道王辉、樊立拿刀在王先斌背上、身上砍了,当时打架的人他大多都不认识,具体怎么打也说不清。打完人后口罩和红布条都扔了,钢管和刀怎么处理的他不清楚,逃到洛南西门口时他给樊立4000元左右让给来的人发辛苦费。后他和樊立先跑到临潼西安,最后自首。

36、原审被告人张煜供述,2016年1月2日15时许,游朋朋、樊立在商州丹江春晓小区13楼1301室赌博,小斌(王先斌,绰号烧饼)怀疑游朋朋用假骰子骗其输了钱,王先斌和李超把游朋朋打了一顿,被黑丁(何世龙)拉开,王先斌放话要收拾游朋朋。晚上7点左右游朋朋和樊立找何世龙帮忙说和。他和游朋朋、樊立三人回到欣源宾馆房间,何世龙电话告知他们说和失败。游朋朋害怕吃亏就想召集人教训王先斌,联系卢希、房凯来宾馆,何普普当时就在房间。游朋朋直接让樊立和何普普帮忙叫人,何普普叫人时也没问过他意见。樊立叫洛南籍人并开车接到卢希家,何普普叫渭南籍人,他和张立23时左右将华县的人接到卢希家。在卢希家门口他给张立说今晚的事他俩不要去,他没有参与商量什么事,也不知道其他人在屋里有无发工具。24时许一共四辆车,他不知道游朋朋去寻找王先斌,游朋朋开的白色翼虎第一个走,卢希开面包车第二个走,他开白色起亚拉着张立第三个走,不知道谁开蓝色商务车第四个走。到丹江一品饮食街时,他看见前面两辆车上有人拿东西下车,就原地掉头准备走,这时房怡凯跑来坐上他的车说前面在打架,他和张立都没下车。事后把房怡凯送到洛南,把张立送到华县。他不知道游朋朋有无给参与人员发报酬,他也没给别人发过费用。后他和游朋朋来华县自首。

37、原审被告人樊立供述,2016年1月2日下午5、6点赌博结束,王先斌输了钱怀疑是游朋朋造假所为,就和另一个人把游朋朋拉进电梯打了一顿,樊立和何世龙过去挡架,王先斌走时放话要将游朋朋大卸八块。游朋朋、樊立、张煜躲了半小时左右,找何世龙帮忙说和但没说成。在欣源酒店,游朋朋害怕王先斌找事,就让他叫人过来,他就给洛南的王辉打电话,让找几个人然后把他在洛南租住房间里的砍刀拿上,王辉知道一共有四把砍刀,都放在床旁边的地板上。之后他还给夜超、薛立立打电话让到商州来帮忙打架。晚上9点多他开游朋朋的车去商洛北高速路口接洛南过来的人,一共有9人,王辉、谢齐、薛刚、郭遇、贺平平、夜超、薛立立、董永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他给两辆出租车司机付了260元,王辉将带来的砍刀放到车后备箱里。他和王辉闲聊时,游朋朋(开一辆白色轿车)和卢希(开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接他们一行人到卢希家。在卢希家等渭南人时,游朋朋从手机上翻出一张男子照片让大家认人,并说往该男子腿上打,让何普普跟渭南人联系看到商州没,何普普打电话时,他出去买了两条芙蓉王香烟,给每人发了一包,当时游朋朋还说为避免误伤,让卢希找一个颜色鲜艳的布撕成布条绑在胳膊上,卢希没找到。游朋朋让牛博买饭,买口罩。牛博买完饭后,在卢希家找到一个红色被面子,他就帮忙将被面撕成布条。何普普说渭南人来了,他就和何普普开车在商洛西高速路口将渭南六七个人接回来。进屋后,游朋朋让大家把口罩戴上,红布条绑在左胳膊上。他将游朋朋车后备箱打开取出四把砍刀(他于2014年10月份在网上买的,就是打架用的,之前在洛南和人打过架,关公刀,单刃,一米长左右),给谢齐、王辉、夜超每人发了一把,自己拿一把。发红布条和口罩的时候,张煜也在场,他肯定知道打架的事。大家离开卢希家,第一辆是游朋朋的白色福特越野车,薛刚驾驶,车上还有他和游朋朋、谢齐、王辉、夜超,贺平平、薛立立、郭遇、董永乐、李龙坐银灰色面包车,张煜等人坐白色小轿车,渭南一行人坐本田商务车。途中游朋朋给王先斌打电话,在车下打完电话后换成游朋朋开车。四辆车来到饮食街,游朋朋说前面那人就是王先斌,游朋朋停车扑上去,车上其他人也提刀冲过去打,后面车上人看到也都跟着往王先斌跟前扑。打架具体时间是2016年1月3日凌晨时分,他砍了三刀,第一刀砍在王先斌右臂,第二刀砍在大腿上,第三刀砍在左小腿上,被房怡凯拉开。其他人也乱打乱砍,他看到王辉、谢齐(穿橘黄色上衣)、夜超也拿刀在砍。他们把作案用的砍刀、洋镐把等工具拿到车上离开商州,先到丹凤再到洛南景村,游朋朋给樊立4000多元辛苦费让发给其他洛南人,樊立随便取三、五百元发。在丹景公路上他们边走边扔口罩和红布条,他一个人开车将砍刀扔到洛南李村水库,1月18号与游朋朋、张煜三人约好到华县自首。

38、原审被告人薛立立供述,2016年1月2日18时左右,樊立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去商县帮忙打架,并让他和王辉联系。他打电话叫薛刚去商县帮忙,薛刚和郭遇当时在一块,又联系了王辉。他们到台球厅门口找王辉时,门口停了两辆出租车,王辉坐在后面一辆车上,贺平平到后,王辉坐副驾驶位置,他、薛刚、郭遇、贺平平4人坐在后面。前面也有辆出租车(车牌后三位是240),包括司机一共坐了5人他都不认识。到商洛北下高速,前面出租上一个小伙从后备箱抱下来一捆砍刀放在路边绿化带里。五六分钟后樊立开一辆无牌白色越野车接他们,后面跟着一辆无牌银白色小轿车,樊立付完费出租车就走了。前面出租上的一个小伙把绿化带里的刀放到白色越野后备箱,两辆车一前一后到商县一个村里的住户内。出门后,他、郭遇上的白色面包车,上车时游朋朋、樊立还告诉他们车后有东西让每人拿一个,面包车后面没座位放的是6、7个洋镐把、钢筋和扁担,他、郭遇、贺平平三人就蹲在后面,副驾驶和司机他都不认识。一共三辆车出村后停在一座桥上,樊立和两三个小伙给每人发了一个口罩和红布条,等了大概一个小时后又来了一辆深色商务车,下来5、6个小伙,游朋朋给才来的小伙发了口罩和红布条。1月3日凌晨12点多,4辆车来到一个巷子,他看见前面三辆车都停下了,车上的人拿着东西往前跑,他坐的车也停下,车上除了司机在车上剩下四人都拿了工具往过跑,他拿一根洋镐把过去时看见一个人趴在地上抱头喊救命,听见游朋朋说走,就上车走。他坐的面包车跟着白色福特到丹凤,再到洛南县城,在洛南西门口樊立给每人发了300元钱和一包烟,之前没说报酬。第二天他和薛刚、贺平平一起去西安躲着,1月13日商州分局投案自首。

39、原审被告人贺平平供述,2016年1月2日19时多薛立立叫他去台球室耍,在台球室楼下有两辆出租车其中一辆已坐了人。薛立立给他说樊立叫他们去商县,也没说是什么事。他和薛立立上了一辆出租车坐在后排,副驾驶已坐了一个不认识的人,三五分钟后,薛刚、郭遇坐在后排。两辆车一前一后出发到商州,在商洛北下高速,两辆车一共八九个人,其中有人从另一辆出租车后备箱拿出七八把关刀放在绿化带,一个小伙还拿了一把砍着试了试。没多久樊立开一辆白色越野车来接他们并给出租付了二百六七的车费,两个不认识的小伙把工具抱到越野车后备箱,之后又来了一辆白色两厢车,他们坐车到一个住户屋里集合。在卢希家,一个小伙拿手机给他们看照片,说照片上的人就是要打的人,还说打的时候把胳膊腿给敲掉。23时许,樊立和一个小伙去接华县的人,人齐后,樊立和另外两三个小伙给每个人发红布条和口罩,樊立给每人发烟,他们出门上车前樊立打开越野车后备箱,给来的人发工具,给他一把砍刀。他和郭遇、薛立立还有另外两个小伙上到面包车后面就出发了。之后四辆车在一个高层旁边停下,前面在撵的打人,面包车副驾驶坐的小伙先下车,他们5人后下车,胳膊上绑的红布条,戴着口罩,手里拿着工具,向前跑,之前跑过去的那些人都围着打,快到跟前时他看见被打的人趴在地上,后背被刀划烂,胳膊腿手上都有伤,地上有血,薛刚在旁边站着,薛立立和郭遇把刀在肩膀上扛着,他用脚在那人腿上踢了两脚,就跟着其他人往回跑。作案工具有砍刀、关刀、洋镐把,他坐的面包车里还有个扁担。他们跟着白色越野车经丹凤回到洛南县城西门口。回洛南路上,面包车上两个小伙把作案工具放到白色越野车后备箱,之后怎么处理的他不知道。在洛南西门口樊立给他300元和一盒芙蓉王香烟,吃饭时把口罩和红布条扔到路边的垃圾堆了。第二天中午他感觉事情有些大,和薛立立、薛刚去了西安、洛川,后投案自首。

40、原审被告人何洋供述,2016年1月2日21点多张立用廉鑫手机打电话叫他去商州,开一辆深色本田商务车接他,车上有张立、张新勇、廉鑫、王飞跃、郭权5人,之后又接了黄强,从高速大概23点到商州,何普普开白色越野车接他们,进了一个村子后路边停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和一辆白色起亚轿车。何普普从白色福特越野车上抱了四五把砍刀、二三根洋镐把和一二根钢管放在本田商务车上,说让他们帮下忙,对方可能叫的有人,如果打不过就快跑自保,又给他们每人发了一个口罩和一条红色布条,让大家把红布条系上,区分自己人,戴上口罩防止被人认出,还发了工具,他分的是一把砍刀。他们一共四辆车开到一个高楼后面停下车,看见银灰色面包车上下来十几个小伙子和他们一样胳膊上绑着红布条,戴口罩,手上拿的关公刀、洋镐把、砍刀往前冲,好像和人打起来了,这时何普普说打起来了赶快下,他们也带工具冲下去,到跟前已经打结束了,有一个男子血肉模糊的趴在地上,他们这一方打完架的人往回跑,他也跟着跑回车上。其他人如何打的,没看清,也没人能证实他没打人。打完后,开车回华县的路上他才知道是商州这边的人组织的打架,作案工具都放在车座位下面。第二天吃饭时,张立拿出一叠钱给他们辛苦费,他们没要。1月12日被抓获。

41、原审被告人张新勇供述,2016年1月2日晚八九点,他和郭权、王飞跃三人在一块,王飞跃接张立电话后找到他们说何普普叫他们去商州耍,张立开一辆深色本田商务车,又拉上何洋、黄强、廉鑫共7人上高速去商州,下高速后何普普和一个小伙开一辆白色越野车接他们到一个住户家,屋内出来十个左右绑红布、手拿口罩的小伙,一个小伙也给他们发红布和口罩,说是防止认错人,之后他们就出门。有人从白色越野车后备箱取出木棍和刀分发,给他发了一把刺刀(刀把木质,长30厘米刃宽2厘米),郭权拿一根棍,何洋拿一把短刀,黄强拿一根钢管,他才明白要去打架。出发时有白色越野车、灰色面包车、白色轿车、本田商务4辆车,他们坐在何普普开的本田商务车上,最后来到城区,前面的车都停下了,车上的人拿着棍和刀向前跑,他们车停在白色轿车后面,也拿着棍和刀向前面跑,郭权、何洋先下车,郭权在他前面跑,他看见一伙人在打一个人,听到有人说走,就往车跟前跑,往回跑时和黄强碰个面就往车跟前跑,上车时,廉鑫、王飞跃在后排坐着,何普普在驾驶位置坐着,郭权刚上车坐在后排,他和何洋坐在中间位置,黄强坐在副驾驶。他们跑回华县,早上9点多张立说人家给每人500元,他们都没要,就散了。

42、原审被告人卢希供述,2016年1月2日晚,他去欣源酒店10楼一个房间找游朋朋闲聊,游朋朋、张煜、还有两个人不认识的人在,看到其脸上有伤,游朋朋说和人打架了,酒店不安全,等会去他家里,他就同意了。之后张煜和樊立先后开车到他家,洛南的那七八个小伙也到了他家。游朋朋让他找个车拉人,费用400元,他就给了付戈200元钱,将其陕HC7023面包车开来。后来他父亲找他收拾东西就离开了。返回时发现房间地上有掉的红布条和口罩,还拿去院子问这是啥东西,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就将口罩和红布条拿走了。游朋朋让他开车送人,他就坐到面包车上,到案发现场停车后,他车上的四、五个小伙扑下车,拿刀、木棍等工具向前跑去,其他车上的人也向前跑,他没下车,打人的一共八、九个人,不到1分钟又各自跑回车上,开车走了,等他反应过来已经打结束,他准备走刚超过游朋朋的车,这些人就坐到他车上,经过现场时发现路边躺了一个人,在车上听一个小伙子说有人在被打的人腿上还是手上剁了一刀。张煜当时下车一直在他车跟前。他开车跟着游朋朋的车到洛南,打架工具在312国道夜村附近放到游朋朋车的后备箱,后给付戈还了车就回家睡觉。第二天听说人被打死了,1月5日在家人陪同下投案。

43、原审被告人王飞跃供述,2016年1月2日19时在华县张立联系他、郭权、张新勇并开本田商务车接他们时,车上已坐着廉鑫,又接了黄强、何洋共7人,上高速后张立称有些事情就带他们去商州,他想着都是朋友就去帮忙。23时许到商州,何普普开车将他们接到一家住户内,屋里还有十几个人,一个小伙给每人发了口罩和红布条,张立让他们戴上后就上车走。他们在一辆白色越野车后备箱领工具,有砍刀和洋镐把,他拿了一把砍刀就各自上车,张立坐一辆白色轿车,其余6人坐黑色本田商务车由何普普驾驶。有白色越野车、面包车、白色轿车和黑色商务车共4辆车依次行驶。1月3日0时许,他们到一条路上,前面已经打起来,他们停车,他手里拿着砍刀,向前走了几米远,就听见有人喊“快跑”,就返回车上了。其他人怎么打的,他不清楚。打完架后何普普经高速把他们拉回华县,口罩和红布条在高速上扔了。第二天听张立说被打的人死了,张立要给每人500元但他们没收。最后他和郭权、何洋、张新勇被抓获。

44、原审被告人廉鑫供述,2016年1月2日晚上,张立说有人在商州寻他挑担张煜的事让帮忙打架,他和张立开车接郭权、王飞跃、张新勇后,又接了何洋、黄强共7人上高速到商州。23时许,何普普和一个小伙开白色越野车将他们接到一家住户。屋里已经有十来个绑红布条、拿口罩的小伙,有人也给他们发了红布和口罩。出门后,何普普从白色越野车后备箱取出木棍和刀发给他们7人,给他、郭权、何洋各发了一根洋镐把,黄强、张新勇拿的刀。何普普驾驶本田商务车拉他们到案发地,前面车停下后,他看见前面车上的人拿工具扑向一个人,他车上的人也拿工具向前跑,他向前走了二、三米看见十几个人围着一个人打,就回车上和王飞跃坐最后一排,何普普坐上车将他们拉回华县。早上8、9点听张立说人被打死了,其要给每个人500元,他没要,他和张立、郭权、何普普到王飞跃家把作案工具洋镐把、刀取出扔到华县的水库里面。1月19日到华县投案自首。

45、原审被告人黄强供述,2016年1月2日晚八九点,张立电话与他联系后,开一辆商务车拉他们7人到商县,车上有廉鑫、何洋、郭权、王飞跃、张新勇、张立和他共7人。上高速后张立说去商县有个“硬仗”要帮忙。下高速后,何普普开一辆白色福特越野车接他们到一个民房,屋里已有七八个人,有个人发了蓝色医用口罩、红布条后他们就出门,有人打开白色福特越野车后备箱让每个人拿一件工具(有关公刀、砍刀、钢管、洋镐把),他拿了一把关公刀,其他人具体拿什么他没注意。张立坐到张煜的白色轿车上,何普普开商务车拉的他们跟在后面,一共4辆车(依次是白色福特越野车、灰色面包车、白色轿车、黑色本田商务车)。到案发现场后前面车上的人拿工具去打一个人,他车上的人也拿工具跑去,还没到跟前那人就被打倒,他拿刀跑到离现场二、三米时听到有人喊“走”,就转身跑回商务车,其他人都上车后何普普将他们拉回华县,第二天听张立说那人被打死了,郭权说张立给了两千多元每人四百元钱,他们都没要。他躲了几天,得知何洋被抓后投案自首。

46、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第00383号刑事判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246号刑事裁定证明,2015年8月14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9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47、洛南县人民法院(2011)洛南法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证明,2011年8月24日,洛南县人民法院以谢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48、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证明,2009年1月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董永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6月24日刑满释放。

49、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03刑初2号刑事判决证明,2016年1月26日,华县人民法院以郭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前于2014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50、刑事谅解书证明,经协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学民、赵春莲、陈兰同意接受游朋朋、张煜、何普普、薛刚、薛立立、郭遇、廉鑫、黄强、何洋、王飞跃、郭权、张新勇、卢希、房怡凯等经济赔偿款74万元,并对上述人员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二、赌博犯罪

2015年12月初至2016年1月2日,原审被告人游朋朋、张煜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商洛市商州区“丹江春晓”小区三单元13楼1号、晨光路乐友棋牌室、金源一路“木咖啡”、“鹿和园”农家乐等地组织多人以摇宝方式赌博,以“打头”“占点”等形式牟利。其中,游朋朋负责提供色子、茶碗、茶碟等赌博工具、安排赌博场所、联系参赌人员,张煜负责管理赌场账务、赌博用具、联系参赌人员,为防止公安机关打击,游朋朋、张煜购买对讲机传递信息、雇佣数人为赌场放哨。聚众赌博期间非法牟利4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依法提取用于赌博的白色瓷茶碗一个,白色瓷小碟一个,大小相同、样式相同的色子五十六个等物证,110接处警登记表、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张煜建行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刘剑、牛博、房怡凯、李鑫、张付勇、王宝军、李超、张嘉豪、张春、龙博、欧阳磊、王品、田飞飞、陈奇、李阳等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另案被告人王剑、何世龙、鱼涛、孙文瑞、何再民、何军锋、陈小红、陈丹涛及同案被告人何普普、樊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游朋朋、张煜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普普、王辉、谢齐、夜超、薛刚、郭权、董永乐、郭遇及原审被告人游朋朋、樊立、薛立立、贺平平、何洋、张新勇、张煜、卢希、王飞跃、廉鑫、黄强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参与人数多,规模大,致一人死亡,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游朋朋、樊立系首要分子,何普普、王辉、谢齐、夜超、薛刚系主犯,郭权、薛立立、贺平平、董永乐、郭遇、何洋、张新勇、张煜、卢希、王飞跃、廉鑫、黄强系从犯,游朋朋、樊立应按照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王辉、谢齐、夜超、薛刚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何普普、薛立立、贺平平、郭权、董永乐、郭遇、何洋、张新勇、张煜、卢希、王飞跃、廉鑫、黄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王辉、董永乐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郭权判决宣告前被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应予从重处罚,未执行之刑罚,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华县人民法院判决前先行羁押的30日依法应予折抵刑期;游朋朋、樊立、何普普、王辉、谢齐、夜超、薛刚、薛立立、贺平平、郭遇、张煜、卢希、廉鑫、黄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游朋朋、张煜、何普普、卢希、薛刚、何洋、张新勇、郭权、薛立立、郭遇、王飞跃、廉鑫、黄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游朋朋、张煜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又分别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何普普上述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是在全面考虑何普普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所处地位、作用等情形作出的,且对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已作充分考虑,判决并无不当,对何普普的上诉理由不再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再采纳。夜超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其行为构成自首,此节上述理由成立,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薛刚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此节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原审在定罪量刑时已作充分考虑,不再支持、采纳。郭权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何洋、张新勇的供述原审期间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黄强及廉鑫供述中关于何普普在返回途中询问大家如何打被害人的描述因何普普否认而不能成立后,仅有黄强在侦查机关的一次供述证明郭权持械击打被害人,认定郭权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华县人民法院判决前先行羁押的30日未依法折抵刑期不妥,依法应予纠正,对郭权上诉理由予以支持,辩护人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王辉、谢齐、郭遇、董永乐所持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在定罪量刑时已作充分考虑,且所处刑罚并为不当,对其上诉理由不再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驳回上诉人何普普、王辉、谢齐、郭遇、董永乐的上诉,维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刑初2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五、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项(即被告人游朋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樊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何普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谢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薛立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贺平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董永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郭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何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新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卢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飞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被告人廉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被告人黄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

二、撤销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刑初25号刑事判决主文第六、七、八项(即被告人夜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薛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郭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以郭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上诉人夜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2027年1月20日止)。

四、上诉人薛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2月5日起至2026年2月4日止)。

五、上诉人郭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华县人民法院以郭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巩宏

审判员乌新刚

代理审判员吴兴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温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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