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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刑一终字第218号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4)洪刑一终字第21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6-01-19


审理经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常宾、万长根、万某二、万本良、万某十九、万某三、万某四、万某五、万某六、万某七、万某八、万某一犯聚众斗殴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郭某丙、万某三十一、万某三十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万常宾、万长根、万本良、万某十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新建县象山镇垾角村村民因建房与象山镇象山村村民罗某某发生纠纷,罗某某因自家菜园遭破坏,要求赔偿未果后,到有关部门状告身为垾角村党支部书记的万某十三(已判刑),万某十三对此不满,伺机报复。2010年5月8日上午11时许,万某十三在象山农贸市场遇见罗某某时殴打了罗某某。罗某某被打后,即到新建县公安局象山派出所报案。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万某十六(均已判刑)和被告人万常宾等人得知,先后来到派出所门外守候,准备教训罗某某,后被万某十三到场叫走。

当日中午,被告人万本良、万某二、万某三、万某十九和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十、万某十六及万某十七(已判刑)等人聚集在一起吃中饭商量如何教训罗某某。饭后,被告人万本良、万长根、万某二、万某三、万某十九与上述同案人聚集在万某九家继续商量,商定后,来到罗某某家,遇到正在与罗某某商谈如何解决罗被打一事的被害人万某二十二(殁年24岁)、顾某某(已判刑),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万某十四拳击万某二十二,万某二十二被打,扬言要进行报复。

当日下午,被告人万常宾、万长根、万某二、万某三、万某十九一直在万某九家,万某九打电话叫来万某十三,万某十三在去万某九家途中遇到从象山卫生所买药准备回家,在象山街上躲雨的被告人万某五,遂邀万某五一同去万某九家,万某十三到了万某九家后,便指挥在场的同村村民通知联系其他同村村民到万某九家。被告人万某四接到万某十七电话,被告人万某六、万某七接到万某九电话陆续赶到万某九家,被告人万某八、万某一在家中酿酒期间,万某二十三到其两人酿酒的地方叫两人去万某九家,两人酿完酒后也陆续赶到万某九家中,上述十二被告人与万某十四、万某二十四、万某二十五、万某二十三、万某十八、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七(均已判刑)等20多名同村村民在万某九家,万某十三指使万某十五开车外出拖运鱼叉、梭标等凶器。万某十五开车拖来数十把鱼叉、梭标等凶器,并多次打电话约万某二十二斗殴。万某二十二亦纠集杜某某、勒某某、程某甲、蔡某某、顾某某、熊某甲、程某乙(均已判刑)等10多人并准备鱼叉、砍刀、啤酒瓶等凶器。当日下午3时许,万某二十二在接到万某十三多次电话后,带领上述10多人来到万某九家门前,朝万某九家扔空啤酒瓶等。万某十三等人亦朝屋外扔凳子等,见万某二十二等人扔完酒瓶,万某十三一边叫喊杀死万某二十二,一边带领人员持鱼叉、梭标冲出万某九家大门,追杀万某二十二等人。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某二十四追上万某二十二后,持鱼叉、梭标捅刺万某二十二胸部、头部等处,致万某二十二当场死亡。被告人万常宾持鱼叉将被害人熊某甲杀伤,被告人万长根、万某二、万本良、万某十九均持凶器冲出万某九家,双方在斗殴中致使双方多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万某二十二系尖锐刺器(梭标类)作用所致右侧胸腔开放性血气胸及心脏破裂后失血性休克而引起呼吸及循环衰竭死亡。万某二十五被伤致轻伤甲级,万某三十、熊某甲被伤致轻伤乙级,万某十三被伤致轻微伤甲级。

2014年2月7日,被告人万某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万某三、万某五、万某四、万某六、万某八、万某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万某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4年4月12日,被害人万某三十及家属表示对被告人万某三不追究民事责任,并出具对被告人万某三从宽从轻处理的谅解书。2014年9月12日被害人万某三十及家属表示对被告人万某五、万某六、万某七、万某八不追究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并出具对万某五、万某六、万某七、万某八从宽、从轻处理的谅解书。2014年9月23日,被害人万某三十及家属表示对被告人万某二不追究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并出具对万某二从宽、从轻处理的谅解书。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万某四自愿交纳35000元赔偿款给被害人万某三十;同月29日,被告人万某一自愿交纳30000元赔偿款给被害人万某三十,上述两被告人自愿交纳的赔偿款已交至新建县人民法院账户上。

再查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同案人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十八、万某十五、万某九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郭某甲、万某三十一、万某三十二丧葬费12348元、死亡赔偿金280440元、万某三十二抚养费8279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等2000元,共计377578元,共同赔偿万某三十医药费9300.57元、交通费1189元、误工费7065.8元、护理费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260元、鉴定费900元、残疾赔偿金28044元,共计48059.37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赣刑一终字第94号及(2012)赣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已判决万某十六、万某二十四、万某二十五、万某二十三作为共同侵权人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常宾、万长根、万某二、万本良、万某十九、万某三、万某四、万某五、万某六、万某七、万某八、万某一在万某十三指挥指使下,并在他人的纠集下持械或伙同持械同案人积极参加斗殴,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社会影响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万某三、万某四、万某五、万某六、万某七、万某八、万某一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斗殴,但未持械并实施具体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及家属已表示对被告人万某二、万某三、万某五、万某六、万某七、万某八不追究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并出具从宽从轻处理的谅解书,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四、万某一自愿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等人经济赔偿分别为35000元、30000元,并已交纳,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郭某甲、万某三十一、万某三十二提出赔偿项目及金额,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作出认定,两项赔偿款共计425637.37元。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未提供新的证据,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表示不追究被告人万某二、万某三、万某五、万某六、万某七、万某八的民事责任,要求追究被告人万常宾、万长根、万本良、万某十九、万某四、万某一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即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刑一终字第50号、(2012)赣刑一终字第94号、(2012)赣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确定同案人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六、万某二十四、万某十八、万某二十五、万某二十三对上述赔偿金额共计425637.37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万常宾、万长根、万某二、万本良、万某十九、万某三、万某四、万某五、万某六、万某七、万某八、万某一作为共同犯罪中共同侵权人,应对上述同案人的共同赔偿金额425637.37元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十一位共同侵权同案人的赔偿责任以及本案的六位共同侵权的被告人,扣除放弃的六位共同侵权的被告人,故实际赔偿金额为314601.53元[425637.37-(425637.37÷23×6)]。被告人万常宾、万长根、万本良、万某十九、万某四、万某一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人万常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万长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被告人万某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被告人万本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被告人万某十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六、被告人万某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七、被告人万某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八、被告人万某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九、被告人万某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十、被告人万某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十一、被告人万某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十二、被告人万某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十三、被告人万常宾、万长根、万本良、万某十九、万某四、万某一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刑一终字第50号、(2012)赣刑一终字第94号、(2012)赣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同案人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十八、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六、万某二十四、万某二十五、万某二十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郭某甲、万某三十一、万某三十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7578元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经济损失人民币48059.37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425637.37元,扣除111035.84元,实际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4601.53元承担连带责任(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十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郭某丙、万某三十一、万某三十二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万常宾及其辩护人提出万常宾是应邀参与斗殴,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策划者,应认定为从犯,且当庭认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被害方有过错;不应承担万某三十的民事赔偿责任,更不应承担万某二十二的全额赔偿责任。

上诉人万长根及其辩护人提出万长根是应邀参与斗殴,在斗殴中没有参与打架,其主观恶性小,应认定为从犯,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已给付13万元,取得了谅解,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上诉人万本良及其辩护人提出万本良是应邀参与斗殴,在斗殴中没有实施具体行为,其主观恶性小,应认定为从犯,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被害方有过错,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已给付14万元,取得了谅解,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上诉人万某十九提出其是应邀参与斗殴,在斗殴中没有实施具体行为,其主观恶性小,应认定为从犯,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已给付10万元,取得了谅解,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新建县象山镇垾角村村民因建房与象山镇象山村村民罗某某发生纠纷,罗某某因自家菜园遭破坏,要求赔偿未果后,到有关部门状告垾角村党支部书记万某十三(已判刑)。2010年5月8日上午11时许,万某十三在象山农贸市场殴打了罗某某。罗某某被打后,即到新建县公安局象山派出所报案。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万某十六(均已判刑)和上诉人万常宾等人得知,先后来到派出所门外守候,准备教训罗某某,后被万某十三到场叫走。当日中午,上诉人万本良、万某十九及原审被告人万某二、万某三和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十、万某十六、万某十七(均已判刑)等人聚集在一起吃中饭商量如何教训罗某某。饭后,万本良、万长根、万某二、万某三、万某十九与上述同案人聚集在万某九家继续商量,商定后,来到罗某某家,遇到正在与罗某某商谈如何解决罗被打一事的被害人万某二十二(殁年24岁)及顾某某(已判刑),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万某十四拳击万某二十二,万某二十二被打后扬言要进行报复。

当日下午,万常宾、万长根、万某二、万某三、万某十九一直在万某九家,万某九打电话叫来万某十三,万某十三在途中叫来原审被告人万某五。万某十三到了万某九家后,便指挥在场的同村村民通知联系其他同村村民到万某九家。原审被告人万某四、万某六、万某七、万某八、万某一接到电话陆续赶到万某九家。上述十二位原审被告人与万某十四、万某二十四、万某二十五、万某二十三、万某十八、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七(均已判刑)等20多名同村村民在万某九家,万某十三指使万某十五开车拖来数十把鱼叉、梭标等凶器,并多次打电话约万某二十二斗殴。万某二十二亦纠集杜某某、勒某某、程某甲、蔡某某、顾某某、熊某甲、程某乙(均已判刑)等10多人,并准备鱼叉、砍刀、啤酒瓶等凶器。当日下午3时许,万某二十二在接到万某十三多次电话后,带领上述10多人来到万某九家门前,朝万某九家扔空啤酒瓶等。万某十三等人亦朝屋外扔凳子等,见万某二十二等人扔完酒瓶,万某十三一边叫喊杀死万某二十二,一边带领人员持鱼叉、梭标冲出万某九家大门,追杀万某二十二等人。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某二十四追上万某二十二后,持鱼叉、梭标捅刺万某二十二胸部、头部等处,致万某二十二当场死亡。万常宾持鱼叉将熊某甲杀伤,万长根、万某二、万本良、万某十九均持凶器冲出万某九家,双方在斗殴中致使双方多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万某二十二系尖锐刺器(梭标类)作用所致右侧胸腔开放性血气胸及心脏破裂后失血性休克而引起呼吸及循环衰竭死亡。万某二十五被杀伤致轻伤甲级,万某三十、熊某甲被杀伤致轻伤乙级,万某十三被杀伤致轻微伤甲级。

2014年2月7日,万某二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3月28日,万某三、万某五、万某四、万某六、万某八、万某七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3月31日,万某一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万某三十及家属先后表示对万某三、万某五、万某六、万某七、万某八、万某二不追究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并出具要求从宽、从轻处理的谅解书。万某四自愿交纳35000元赔偿款、万某一自愿交纳30000元赔偿款,上述赔偿款已交至新建县人民法院账户上。

再查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同案人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十八、万某十五、万某九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郭某甲、万某三十一、万某三十二丧葬费12348元、死亡赔偿金280440元、万某三十二抚养费8279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等2000元,共计377578元;共同赔偿万某三十医药费9300.57元、交通费1189元、误工费7065.8元、护理费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260元、鉴定费900元、残疾赔偿金28044元,共计48059.37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赣刑一终字第94号、(2012)赣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已判决万某十六、万某二十四、万某二十五、万某二十三作为共同侵权人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万某三十及家属先后表示对万长根、万本良、万某十九不追究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并出具要求从宽、从轻处理的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物证打捞情况说明及刑事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新建县象山镇迎宾大道西段万某九家门前,死者万某二十二躺在万某九家斜对面旁熊汉河家门前树下,身边有一把砍刀,在迎宾大道东段罗细定家门前树下发观一名伤者,身边有一把砍刀。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了作案工具鱼叉、砍刀、匕首等,在象山镇沙洲自然村万某十五家后面的池塘里打捞出了铁棍一根。

2、新建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刑事照片,证实万某二十二尸表检见左前额眉弓上有一纵斜形创口,创腔深达骨膜。胸骨体左旁平乳水平处有一斜梭形创口,创道进入心包腔。右上胸外侧有一创口,创腔向下内进入右侧胸腔。右胸外侧有一纵条形皮下出血伴肿胀。右腰外侧有—皮下出血。腰4椎处有一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前臂中段前外侧有一创口,深达皮下。右肩峰处有一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上臂后有一创口,进入右侧胸腔。右上臂中段外侧有一创口、前有一创口。右肘后见三处表皮剥脱。右手背部第一掌指关节处有一皮肤浅层创口。左侧阴囊前有一皮肤浅层创口,创腔深达皮下。左臀中下部有一创口,创腔深达肌层。右臀中下有三处创口,深达皮下肌组织。右大腿上段后有二处创口。右大腿中段后有一创口,其外有一创口。鉴定意见万某二十二系生前遭尖锐刺器(梭标类可)作用所致右侧胸腔开放性血气胸及心脏破裂后失血性休克而引起呼吸及循环衰竭死亡。

3、新建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刑事照片,证实万某三十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乙级、熊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乙级、万某二十五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万某十三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甲级。

4、归案经过,证实万长根、万常宾、万某十九、万本良系抓获归案;万某二于2014年2月7日,万某三、万某五、万某四、万某六、万某八、万某七于3月28日,万某一于3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赣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赣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万某十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万某十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投案);万某十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万某二十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万某十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万某九、万某十、万常华犯聚众斗殴罪,均判处有期徒刑4年;万某十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万某十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万某二十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杜某某、勒某某、程某甲、熊某甲、程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顾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十八、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六、万某二十四、万某二十五、万某二十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郭某甲、万某三十一、万某三十二经济损失的情况。

6、被害人万某三十陈述,证实万某十五、“黑皮”等人用农用车拖了一车鱼叉、钢管来。万某十三打电话给万某二十二说“X崽呀,过来,我在这里等你。”万某二十二和朋友就往迎宾大道走,万某十三、万某十六、万某十四持鱼叉向万某二十二他们冲过来,双方就接了火,万某十三、万某十六、万某十四、“黑皮”、还有一个堂侄五人用鱼叉围住万某二十二杀,万某十六第一个用鱼叉杀到万某二十二头上,万某十三用梭标杀到万某二十二胸部。其上去拦阻,万某十三指着其说“把这个也杀死。”万某十三就用梭标朝其右胸杀了一下,万某十四用鱼叉朝其右手臂杀了一下,万某十五朝其屁股杀了一下。其他人追杀万某二十二的一个朋友,并将那个朋友杀伤。

7、证人万某二十证言,证实2010年5月8日14时许,其在迎宾大道马路交叉的地方遇到万某二十二等人沿迎宾大道向西走,其跟在后面。当万某二十二他们走到一房边,从房里冲出几十个都拿了鱼叉的人。万某十三他们在后面追。从迎宾大道的北面追到迎宾大道的南边约几十米路,追到万某二十二后,万某十三第一个冲上去在万某二十二头上杀了一鱼叉,将万某二十二杀倒在地,其他人冲上来用鱼叉杀万某二十二。有几人用鱼叉在杀另一人。万某二十二这边只用了钢管。辨认笔录,证实在万某三十三见证下,万某二十辨认出万某十六、万某十五、万某十四、万某二十四拿了凶器参与了打架,但没有看清具体怎么动手的。

8、证人万某二十七证言,证实2010年5月8日13时40分左右,其接到侄子万某二十二的电话说被万某十三打了,要其叫人去帮忙。20分钟后,其赶到象山街打架现场,看到万某二十二坐在路边打电话。半个小时后,万某二十二父亲万某三十来到现场,得知万某二十二是和万某十三打架,其和万某三十到派出所问万某十三的电话,没问到,从派出所出来往打架现场走,听到现场有人叫“杀、杀、杀”,当走近时,看到万某二十二左胸、右肩、右眉处、双手多处受伤,躺在地上。另一年轻人也躺在地上,万某三十抱着万某二十二,他右胸和左腿被杀伤。万某十三还对同伙说把万某三十杀死掉。万某十三拿了一把三米长的鱼叉,其他人都拿了鱼叉和梭标。万某二十二和那年轻人手上拿了刀。

9、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5月8日11时许,其在农贸市场躲雨时碰到万某十三,万某十三对其拳打脚踢。与万某十三的过结是三年前,万某十三建房子埋了其菜园,至今未得到解决,多次找乡镇领导,万某十三对其怀恨在心。其被打后,到派出所报案。其延外甥顾某某同万某二十二到其家,万某二十二说让万某十三赔几百块钱医药费。这时,万某十三四兄弟和侄子等20多人踢开门进来,万某二十二说正在调解,万某十三的大兄就朝万某二十二头上打,万某二十二说“打了我,不得脱身。”万某二十二走后,万某十三一伙人到万某九家。万某十五开农用车去沙洲拿来家伙。万某十三一伙人往沙洲方向跑时,其看见万某十三拿了一把鱼叉,其他人都拿了鱼叉。

10、证人熊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5月8日13时许,其看到万某九家门口有很多人,都是万某十三一伙的。万某二十二带了10多人,拿鱼叉和砍刀走来,见万某九家关了门,有人捡石头和空瓶子砸门,门打开了,万某十三带人冲出来,喊“给我把万某二十二杀死”,这些人拿鱼叉和梭标把万某二十二这边冲散了。有人往万某二十二身上杀,万某二十二被杀后跑了约30米倒下,又有人往万某二十二身上杀,还有一个人被杀倒了。万某十三一方追人回头的人来到万某二十二身边,又有两人拿鱼叉、梭标往万某二十二身上捅。万某十三这边拿的鱼叉、梭标是一辆农用车拖来的。

11、证人熊某丙证言,证实其到现场后,听万某三十说他儿子被杀到了,万某三十身上也有血迹。在马路上躺着两个人。万某十三等十多人站在万某九门口,有拿鱼叉、有空手。万某十三背上受伤。

12、证人熊某丁、熊某戊证言,证实2010年5月8日下午,她们听到吵架声,万某三十在万某九家门口叫万某十三出来,还听到有砸酒瓶的声音。

13、证人许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5月8日,有四、五个年轻人在店内搬了两箱雪津啤酒,并拿空酒瓶去象山街与万某十三打架。

14、证人郭某乙证言,证实有一伙年轻人带着砍刀等从迎宾大道入口方向往万某九家走,走到万某九家门口,用砖头、酒瓶等往万某九家扔,几分钟后,万某九家冲出一伙人,两伙人打起来。

15、证人聂某某、熊某已证言,证实万某十六、万某十七、万某二十三、万某二十四受伤后到医院包扎。

16、证人熊某庚证言,证实2010年5月8日,有四、五个年轻人到超市买啤酒,把啤酒倒空,往瓶子里装汽油之类的东西后,在瓶口塞上卫生纸,用打火机点燃卫生纸往街上抛,看能不能爆炸。

17、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5月8日下午,其接到院长熊某辛电话到迎宾大道救治伤者,万某十三大哥头上受伤。在打架现场看到有30多人,都是万某十三村上的人。

18、证人万某二十八证言,证实2010年5月8日12时许,万某二十二到其家说刚与万某十三谈占罗家人地的事,吵起来了,万某十三带人打伤了他。万某二十二打了几个电话后,被一辆白色小车接走。13时许,听说万某二十二在象山迎宾大道被人杀到,便和叔叔万某二十去找万某二十二。走到迎宾大道万某十三家附近,见万某二十二倒在地上,万某十三带着许多年轻男子手持鱼叉追砍万某二十二一方的人,有一人被万某十三等人追上杀倒在地,万某十三的侄子用鱼叉杀这人的腿,万某十三用刀杀这人的腰,其扑到这人身上,叫万某十三他们不要杀。万某十三拿了一把鱼叉和一把砍刀,其他人都持砍刀和鱼叉。万某十三的外甥及万某二十四两人用梭标刺杀熊某甲。辨认笔录,证实在万某三十三见证下,万某二十八辨认出万某十六、万某十五、万某十四、万某二十四参与了械斗,万某十六杀了万某二十二。

19、证人万某二十一证言,证实2010年5月8日14时许,其在长堎接到二哥万某十四打来的电话说万某二十二要到建房的工地打架,叫其回象山。其叫上万某十一一起回象山。在路上,还接到万某九的电话,说对方来了好多人,快点赶过来。其与万某十一在15时30分至16时赶到万某九家时,架已经打完,在场的有万某十六、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十三、万某九、万某十、万某十七、万长根、万本良、万某二十三、金龙的大哥、万某五,好像还有一些人也在,具体哪个记不清,看到万某十六、万某二十三、万某十七等人都受了伤。听万某十四说他动手杀了万某二十二。5月10日下午,其约万某十、万某九、万某十二到龙腾宾馆212房谈打架的事,其说万某十三吃了酒,不关万某十三的事,也没听说万某十三杀了万某二十二,是万某十四杀万某二十二的,其会叫万某十四去自首,万某九、万某十说自己打了架。

20、证人万某十二证言,证实其听万某九说了案发经过。5月10日,应万某二十一之约到宾馆谈论打架的事,万某二十一说打架的事由万某十四而起,应由万某十四承担责任,万某十三吃了酒,与万某十三无关。

21、同案人万某十三供述,供认其村里在迎宾大道有块地,打算建房子,但罗某某在这块地里开荒种菜,当时推了一口塘,塘有时涨水会淹掉罗的菜园,罗就到处告状,搞得开工不了。2010年5月8日上午,其在象山农贸市场打了罗某某两巴掌,罗跑到派出所告状,万某十六、万某十四、万某九、万常宾等人便到派出所门口守。其接到派出所电话后,路过乡村大酒店时碰到万某二十二等二人聊了一会,万某二十二说会跟罗某某说,其到派出所门口将万某十六等人劝走。下午2时许,万某九打电话叫其到他家,说村里的人都在那里,要打架。其在去万某九家的路上接到万某二十二的电话,说其老兄打了他,其叫万某二十二过来。在万某九家,万某九、万某十四等人说万某二十二要与万某十四打架。这时万某二十二开车来了,万某十四要打万某二十二,万某二十二跑了,其骂了万某二十二,万某二十二说“你兄打了我,你不得过身”。并叫等着,大家就商量准备打架,期间有人打电话叫人赶到万某九家来。其和万某二十二通了两个电话,一个是万某二十二打来的,说其老兄打了他,他一定要带人来,一个是其打给万某二十二的,骂了万某二十二。约半个小时,万某三十来到万某九家门口,叫其出去。万某二十二带人拿刀、拿啤酒瓶走来,往屋里扔酒瓶。其一方也有人往外扔凳子,把万某二十二等人扔散了,万某十四猛拉开门,叫冲出去,其对大家说“屠死他娘X去。”大家冲出去,其出去时万某二十二已倒在地上,被万某十四、万某二十三、万某二、万长根等人拿了鱼叉或梭标杀伤,看见万某三十,其从地上捡了一根梭标或鱼叉和万某十六冲过去,其叫杀死万某三十,万某三十跑得快,没有追到,其右侧背部被砍了一刀。凶器是万某十五去南田万家借来的,其给南田万家的说是其要借。万某九、万某十告诉其已通知了各家各户过来打架。其一方参与斗殴人员有其和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十八、万常宾、万某二十五、万长根、万某十六、万某三、万某二十三、万某二十四、万某二等人,持梭标、鱼叉、凳子。万某二十二方有二三十人,拿了藏刀、梭标、鱼叉、啤酒瓶。万某二十二拿了不知是梭标还是鱼叉。万某十四、万某二十三、万某二、万某十七在前面,具体他们拿了什么东西不记得了。

22、同案人万某十四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11时许,其骑摩托车路过象山派出所,看到万某十六蹲在派出所对面,说准备教训罗某某,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也来了。吃饭时,遇到万本良、万某十七、万某二等人,大家说一定要教训罗某某。饭后,其和万某十六、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等人去罗某某家,遇到万某二十二和一小伙子,其用拳头打了万某二十二头上一拳。万某二十二说有种别走。14时许,万某十三开车来到万某九家,万某二十二、罗某某和那亲戚也开车来了,与万某二十二拉扯,万某二十二说等着,他会叫人来。万某三十到万某九家门口叫万某十三有种出来,万某十三被拖住了。万某三十走后,其感觉事情会闹大,应该做好对杀准备。其在万某九家猪圈边找到一根竹子。万某二十二一伙10多人拿刀、鱼叉、酒瓶来了,向房子里扔酒瓶和刀,大家从厅堂向外扔木凳,其拿了一把鱼叉向外冲,其他人跟在后面冲出来。其冲在最前面,专追万某二十二,在迎宾大道斜对面追到万某二十二,万某二十二倒在地上,其上前在万某二十二大腿上杀了一下,在胸前杀了两下后,又去追其他人。大家都拿了东西在手。万某二十二手上拿了一把砍刀和酒瓶。其一方参与斗殴人员有其和万某十六、万某十五、万某十三、万某九、万某十、万某二十四、万某二十五、万常宾、万某二十九、万某二十三等人,其几兄弟和侄子在前面,其他人在后面,其和万某十六、万某二十五站在一起。

23、同案人万某十六供述,供认案发当天下午,听说村里的人要与万某二十二打架,其赶到迎宾大道万某九家门口,其一方有其和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十三、万某九、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十八、万常宾、万某二十五、万某二十三、万某二十四约二、三十个人,对方有一、二十个人。好多人在叫阵,大家商量如果万某二十二他们冲过来就对杀。万某二十二那边拿鱼叉冲过来,万某二十二拿了一把砍刀冲在最前面。大家冲出去,万某二十二那边冲到面前用啤酒瓶等丢过来,大家退回,关上门,其和万某十四、万某十五站在门口最前面,其头被丢的东西砸破了。之后,大家冲出去与万某二十二那边对杀,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十、万某九站在最前一排,其站在万某十四前面,大家都拿了凶器,其拿了一根长约1米左右长的撑门用的木棍。

24、同案人万某二十四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中午,其听说万某二十二与万某十三在迎宾大道万某九家打架,就骑摩托车去看,当快到象山派出所的位置时,看到迎宾大道口万某二十二、蔡某某和一伙年青人拿砍刀和鱼叉。到万某九家里,听说已经跟万某二十二那边的人接了两次火(指发生了两次冲突),其进入万某九家中,看到万某九家大门边有鱼叉和梭标,厅堂里有村庄上好多人。万某二十二、蔡某某带一伙年青人拿砍刀、鱼叉等向万某九家方向冲过来,扔啤酒瓶,看到他们冲过来,其就往万某九家里躲,一进门拿了一把鱼叉站在前面,其父亲万某十四站在其后面,把其手上的鱼叉抢走,其这边的人拿鱼叉和梭标冲出去。万某十四拿鱼叉冲出去,其就站在万某九家厅堂里,没见过那种场面,人都吓傻了。等外面的人打完回来时,其看到万某二十五的左手受了伤。他说他的手是站在门口时被对方丢过来的砍刀砍伤的。其一方人员有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某九、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十八、万某十五、万某二十五、万常宾、万某二十三、万某八和其,其他人员记不得,万某二十二方只认识万某二十二和蔡某某,他那边大约有20人。

25、同案人万某十五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11时许,其回家途中听象山街上的人说垾角人在街上打架,就开车到象山派出所门口碰见万某九、万某十四等人。其用农用车将万某十送到“香蕉饭店”与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某九、万某十、万某三、万某十九、万某二十三、万某二等人吃饭。饭后大家都到万某九家,后来万某九、万某十四等人去罗某某家,其与万某二十三、万某二、万某十七、万某二十九等十来人还继续留在万某九家。万某九等人回来说罗某某叫了万某二十二出面。万某二十二带了一年轻人开车到万某九家门口,拿一把刀要冲过来,说“跟我杀啊”,派出所的民警过来,及时制止了万某二十二的行为。万某十三不知被谁叫来后,大家商量万某二十二肯定会带人杀过来,万某十三叫在场的人把人叫拢来。万某二十二的父亲万某三十来到万某九门口,说万某十三躲得今天,躲不得明天,万某十三冲出去要打万某三十,被大家拦住了。万某十三在电话中与万某二十二对骂,并相约打架,大家分头摸棍子、鱼叉等。万某二十二带人冲过来,先用啤酒瓶朝万某九家砸。扔完后,万某十三说了一句冲,大家都冲了出去追杀万某二十二等人。万某十三、万某十七、万某二十三、万某十六受了伤。其没有杀人。十来把梭标、鱼叉是其用农用车从家里拖来的。万某十四、万某九、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十六、万某二十四、万某二十三、万某十九、万长根、万某二、万常宾、万某二十五手中不是拿梭标,就是鱼叉、铁棍。万某十三拿什么,没看到。其追到—年轻人,拿棍子扫在他背后,又继续往前追,看到一妇女扑在其打倒的那人身上。当晚10时许,其和万某九用车将家伙拖到自家,扔到池塘里。其一方参加斗殴人员有万某十六、万某十四、万某十三、万某二十四、万某二十三、万某十七、万某十、万某九、万常宾、万某二十五、万长根、万某十八、万本良、万某三、万某十九、万某二等。

26、同案人万某二十五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万某十五开他的农用车来其店里叫一起到象山镇南田万家,万某十五找人借来鱼叉和梭标,并说可能要打架,说为村里到街上盖房子基地的事,没说跟谁打。把鱼叉和梭标运到象山镇迎宾大道万某九家,大家拿到鱼叉和梭标后商量站位的事,说如果打起来,个子大的站前面,个子小的站后面。万某十六、万某十四站在最前面,其站在万某十六身边。当刚把位置排好,对方拿砍刀、鱼叉、梭标和啤酒瓶等凶器冲过来,大家退到万某九家房子里,对方向房子里扔啤酒瓶,其站在门口被对方丢的刀伤到左手大拇指,手上的梭标丢在地上,大家把凳子向外扔。听到有人说冲出去,大家就拿家伙冲出去,其因为受伤没有冲出去,对方后退,万某二十二倒在地上,万某十四杀他,万某十六、万某十三和几个不太认识的人也拿梭标或鱼叉站在万某二十二边上,有没有动手杀不太清楚,接着万某十四等人拿凶器追万某二十二那边其他人。其一方参加的人记得有万某十三、万某十六、万某十四、万某九、万常宾、万某二十四、三老的(名字不知道),其他的人说不出来。

27、同案人万某九供述,供认因村里准备在山上建房,推平山时,把附近罗家的田地毁掉了一部分,要村里拿钱赔,没有同意。2010年5月8日11时许,其接到万某二十一的电话叫去派出所,说罗某某在派出所告状,万某二十一打电话也是万某十三的意思。其和万某十六、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十在派出所等了十几分钟,本想等罗某某出来打罗某某,后万某十三和镇里干部、派出所的人将大家劝走。在象山街上饭店吃饭后,万某十六、万某十四提出到罗某某家去。13时许,其与万某十四、万某十七、万常宾、万佬五人到罗家,万某二十二说“你们也不用来谈,罗家人让你们赔多少就赔多少,在象山镇,还没有我万某二十二摆不平的事。”万某十四用手朝万某二十二胸部打了一拳。万某二十二见人多跑了,万某二十二与一人开车冲到其家门口,要去开车后备箱,派出所民警来了,万某二十二跑了。民警从车后备箱内找到三根鱼叉、一把刀。万某十三到其家后,万某三十来到其家门口,骂“你们为什么要打我崽,你们打我崽,我就要找人打你们。”骂完走了。万某十三想冲出去打万某三十,被拖住了。大家商量,万某十三说把人叫下拢,并安排万某十五开农用车去拖家伙来。其打电话叫来万某七、万某二十三。其他人也分别打电话叫了人来。14时许,人到齐,万某十五把梭标、鱼叉、铁棍拖来,分到各人手上.万某十三打了电话给万某二十二,叫万某二十二有量就放马过来杀。万某二十二带了约二十人过来。万某十三叫把房门关拢,先不要出去。万某二十二等人拿啤酒瓶、梭标、鱼叉乱砸门和窗户,大家也扔了凳子。对方酒瓶扔完后,万某十三叫大家冲出去。万某十三几兄弟拿鱼叉和梭标冲在最前面。在冲出屋时,万某十三持一把梭标说“今天不是他死就是我们死。要杀死万某二十二那个X崽子”。事后听万某二十一说万某二十二是被万某十四等用梭标杀倒的。万某十三用铁棍打了倒在地上的万某二十二表兄弟几棍子。其拿了一根木棍,但没有动手,万某二十一说万某十四会去自首,把所有的事担下来,万某二十一还特别交待大家,如被公安机关捉到了,也要把所有的事情推到万某十四头上去,保护万某十三,尽量让万某十三担的责任小些,特别是万某二十二的死要咬定跟万某十三没有关系。万某十八是斗殴之前被叫来的。当晚10时许,其和万某十五开车将梭标、鱼叉拖到万某十五家,扔到鱼塘里。其一方参与人有其和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十八、万某十六、万某三、万本良、万长根、万某四、万某十九、万某二十三、万某七、万某十四大儿子黑皮、万怡祥的大崽和细崽等二十多人。对方也有二十多人。辨认笔录,证实在饶某某见证下,万某九辨认出万某十四大儿子叫万某二十四、万怡祥大儿子叫万常宾,万怡祥的两个崽拿了鱼叉、梭标。

28、同案人万某十供述,供认村里建房与罗家的人因菜地发生矛盾,姓罗的多次到镇里闹事。5月8日,万某十三就叫万某十四找些人去找姓罗的,到了姓罗的家看到万某二十二在场,就发生冲突。万某十六先动手打了万某二十二一拳,同去的6人都动了手,万某二十二被打跑时,放狠话说“你们敢打我,我不会放过你们的,你们给我等着。”回到万某九家商量要打万某二十二。期间,万某二十四、万某三、万本平也到万某九家。万某二十二二人来到万某九家,到车后备箱里拿鱼叉,被在场派出所民警拦住,还把万某二十二车后备箱里的四把鱼叉和一把砍刀没收了。万某十四从家里面冲出来,朝万某二十二脸上打了一巴掌。万某二十二见人多,丢下车跑了,万某二十二对万某十三说“我被打了,你不得脱身。”万某十三说“你有量就过来,我在这里等你。来了就打。”万某十三对万某十五说“兄,你到家里拿一些家伙来。”万某十五和万某二十五开车拿来了二十多把鱼叉和梭标。万某二十二的父亲万某三十跑到万某九家门口骂了几句。大家商量要打架就打架,但不要打死人。万某二十二带了二十多个年轻人,每人手拿鱼叉、空啤酒瓶冲到万某九家门口,用啤酒瓶和砖块往里面抛,万某十三安排大家拿事先准备好的鱼叉、梭标,安排万某十五、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某二十四等人排在前面往外冲,并叫其他人都跟着往外冲,冲出去后,万某十三说“杀死万某二十二那个崽子。”其冲出门,用石头掷对方,万某十四拿鱼叉将万某二十二杀倒,万某十六、万某十三拿鱼叉或梭标杀万某二十二。其追人,追了40多米。见万常宾在杀一个倒在地上的年轻人,万某十三跑到这人身边要杀这人,有一女子就趴在这人身上,万某十三就没有杀了。万某三十拿鱼叉过来跟万某十四对杀了几下。万某十三是纠集者,又是书记,兄弟多,大家都听万某十三和万某十四的。其是万某十四叫来的。打架前在万某九家有其和万某十三、万某十六、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七、万某十八、万某二十四、万常宾、万某二十五、万某二十三,万某三、万本良、万本华、万某四、万某一、万某十九、万长根等人。其拿一根长竹子,万某十四、万常宾拿了鱼叉。万某二十二冲在最前面,与万某十四对打,被万某十四杀倒。万某十六、万某十三拿了鱼叉或梭标,万某十三说“杀死万某二十二这个X崽子。”他们就围着万某二十二杀。和万某二十二一起来的人打不赢往回跑,大家就追。万某十八来的时候,刚好万某三十也来了。万某三十叫万某十三有种就出来,万某十三要冲出去,被人拦住。万某三十走之后,万某十三说大家准备跟万某二十二那边对杀,万某十八说“我们不要冲到对方那边去打架,如果对方到我们这里来,就跟他们对杀。”万某十八和万某三没有出万某九家门,打完架,是空手站在万某九家门口。辨认笔录,证实在饶某某见证下,万某十辨认出万某十四大儿子“黑皮”叫万某二十四,外号“兵的”是万常宾,均参与了打架。

29、同案人万某十七供述,供认村里在山上建房将山推平了,罗某某以他在其村里山上有地名义经常到镇里告状,搞得村里做不成房子。5月8日11时许,万本良找到其和万某二到饭店,万某十六、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万某六、万某三、万某十九也在。吃饭后,在万某九家呆了一会就去罗某某家,碰到万某二十二等三人,大家威吓罗某某,万某二十二出头,万某十四打了万某二十二头上一拳,万某二十二见人多走了,叫记得,大家回到万某九家。14时许,万某二十二见人多,丢下车子跑掉了。派出所民警把万某二十二开的车子后备箱打开,里面有鱼叉。万某十三来了,万某二十二的爸爸万某三十来到万某九家门口,叫“万某十三出来,不要躲,你躲不过的。”万某十三想冲出来,被人拦住。万某十三叫“我在这里等,有本事叫人来。”万某三十走后,大家商量,万某十三说“大家把能叫的人都叫拢来。”万某十、万某九、万某十四等人也这么说,大家各自打电话叫人。其打电话叫来万某四,并骑摩托车找到万某十八。万某十五开农用车运来十几把梭标、鱼叉。等人到齐后,万某十三打电话给万某二十二,口气非常凶,叫万某二十二有量就过来,他在这里等。有人叫“来了,来了。”大家紧张起来,万某十三叫大家拿家伙,听他指挥。大家分别拿到鱼叉、梭标、铁棍等。对方用酒瓶、砖头、砍刀往屋里扔,大家抛凳子。万某二十二那方有人往回跑,万某十三就叫“冲上去,杀死万某二十二那个X崽子!”万某十四等人也叫冲,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某二十四、万常宾、万某十三等人先冲出去,其他人跟着冲,其拿了一根铁棍,万某二、万某十三、万某十六、万常宾拿梭标,万某十四、万某九、万某二十四、万某十、万长根、万某二十三拿了鱼叉或梭标。是万某十三说叫拢人和安排拿家伙,打电话给对方说有量就过来。万某二十一说万某十四已经投案了,会把事情扛下来,不要把事情往万某十三头上说。万某六、万某三、万某十八、万某四这些人年纪都蛮大,感觉好像没拿东西,在后面,没动手打架。万某二拿了短梭标。其一方参与人有其和万某十四、万某十三、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万某十八、万某十六、万长根、万某二、万某二十九、万某二十五、万某二十三、万某六、万某三、万某四、万某二十四、万某一、万某十九、万某八等人。

30、同案人万某二十三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14时,其接到万某九的电话,叫到他家开会,说是为了盖房子的事。其到万某九家时看到有一辆农用车停在边上,有人从车上搬鱼叉和梭标进万某九家。没几分钟,听到外面好大的声音,万某十三叫了句来了,万某十三几兄弟站在大门口,其一方大约有20来人在房子里,大家开始站好位置,其站第二排,万常宾在其前面。对方向万某九家丢啤酒瓶,万某十八拿条木凳向外丢,其也拿了条木凳向外丢,还把万某九家的铁门关上一点,对方退了,有人叫冲出去,其跟一些年纪大的人在万某九家没有出去。等他们打完,其出去看到万某九家马路对面的地上躺了万某二十二,前面路口边还躺了对方的一人。万某十六、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十三、万某九、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二十四、万常宾在前面,他们这些人都冲出去了,其和万某十八没有出去,其一方参加人员有其、万长根、万某十八、万某十六、万某十五、万某十三、万某九、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二十四、万常宾。其只注意到这些人,其他人不清楚,这些冲出的人是拿了凶器,具体怎么打的不清楚。

31、同案人万某十八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14时30分,万某十七骑摩托车找到其说罗某某到镇里告状,万某十三打了罗某某几下,罗某某请万某二十二出头,万某十七叫其赶到万某九家去。其到万某九家,看到派出所的人在,里面有二十多人。万某三十到万某九家门口叫万某十三出去,万某十三要打万某三十,被人拖开了。万某十五用农用车将十来把梭标、鱼叉拖来。大家商量万某二十二肯定会带人来,万某十三说“来了就干”。叫大家准备好。站在前面的万某十六、万某十四、万某二十四、万常宾、万某二十五、万某九、万某十等人手里都拿了家伙。万某十三手里也拿了家伙。万某十三与万某二十二通电话约点子,叫万某二十二过来,万某十三说“来了,来了”。万某二十二十多人手持鱼叉、梭标、酒瓶冲来,用酒瓶、砖头往屋里扔,大家用凳子、砖头往外扔。万某二十二那方有人后撤,万某十三叫“冲出去,杀死个X崽子”。大家冲出去,万某十六、万某十四、万某二十四、万常宾、万某二十五等人冲在前面,其没有拿家伙跟在后面。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常宾等人拿梭标、鱼叉追万某三十。万某二十九拿一根铁棍,万某十三拿鱼叉或梭标,其和万某四、万某五、万某三、万某六年纪大的人没拿家伙,其余的人都拿了家伙,不是鱼叉就是梭标或铁棍。万某十三后背受了伤,万某二十五、万某二十三、万某十七受了伤。其一方参加人员有其、万某十三、万某十六、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常宾、万某二十五、万某九、万本倍、万某四、万某二,只记得这些人。

32、同案人蔡某某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中午,其接到表哥万某二十二的电话,说他在象山被万某十三的人打了,叫其开车带人到象山去,其打电话给黄鸭头,约他在解放路附近见面。熊某甲接到万某二十二的电话。其又打电话给一个叫“伍的”的人借了一辆桑塔纳黑色小轿车,其和熊某甲在新建县龙珠接了车后就开车到解放路接到黄鸭头、杜某某。六人开车去象山,在车上谈了一些要与万某十三打架的话。到了象山在迎宾大道一超市边,万某二十二和他老婆、顾某某、万某二十七和其母亲万某二十八在超市门口,超市的墙边放了几把鱼叉,万某三十开车向派出所方向去了。万某二十二在跟万某十三通电话,有人提议做汽油弹,万某二十二叫“瘦子”去买汽油,有人从超市里买了两箱啤酒,把啤酒倒掉装“瘦子”买来的汽油,点不着,就没有做汽油弹。万某二十二接了几个电话后叫冲过去,大家拿鱼叉和空啤酒瓶冲过去,这时又来了一面包车,车上的人拿鱼叉和空啤酒瓶跟着一起冲,共有十几个人。双方对阵,大家用酒瓶丢向对方,对方缩到房子里去,其叫“撤”。这时,其看到万某十三那边的人拿梭标和鱼叉冲出来,万某十三说杀死万某二十二,十来个人,有万某十三、万某二十四和一胖胖的年轻人拿梭标和鱼叉围住万某二十二杀,万某十三及“兵得”两人拿梭标刺杀了万某二十二的胸部。辨认笔录,证实在邓某某见证下,蔡某某辨认出万某十三、万某十六、“黑皮”(即万某二十四)、“兵得”(即万常宾)杀了万某二十二。

33、同案人顾某某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11时许,其听说舅公罗某某挨了打,就与万某二十二去舅公家,万某十三那边一群人冲来,万某二十二叫不要过分,这群人就动手打万某二十二。后来其和万某二十二开车到象山粮管所车站时,万某二十二接到万某十三电话,万某十三说他家里人打了万某二十二完全是—场误会,并约好在迎宾大道见面解释。其和万某二十二过去后,万某十三那边的人冲过来打万某二十二,其和万某二十二就跑了。万某二十二好气,到处打电话叫人来象山给他挣回面子,意思就是叫人来跟万某十三打架。蔡某某带了几个人来,蔡某某和另一人各拿了一把鱼叉,万某二十二叫其骑摩托车去拿鱼叉,其把鱼叉拿来,放在超市的墙边。万某三十开车来叫万某二十二不要打架,万某二十二不搭理,万某三十就去找万某十三谈。万某二十二叫的第二拨人坐一辆白色面包车来了,大约有4个人,有人提议做汽油弹,万某二十二叫其去买汽油,其觉得事情可能会闹大就买了一瓶柴油,但点不着,其从迎宾大道边一户人家拿来一煤气罐,万某二十二骂其没有胆量。万某二十二接了一个电话后叫大家过去,万某二十二拿了一把砍刀,蔡某某和杜某某各拿了一把鱼叉,熊某甲拿鱼叉或钢管,其拿了一铁管,每人手上都拿了几个啤酒瓶,万某二十二冲在最前面,大家跟在后面,冲到万某十三那边,大家丢空啤酒瓶,那边的人往房子里缩,蔡某某叫大家撤,万某二十二说万某十三有种就出来对杀。万某十三那边就有人说把万某二十二杀死。万某十三那边的人冲出来,大家跑散了,一伙人拿鱼叉围着万某二十二杀,开始是一个30多岁的男人拿把鱼叉与万某二十二对峙,万某二十二往后退,被石头绊倒,四五个人拿鱼叉杀万某二十二,一个40多岁的男人拿鱼叉杀了一下万某二十二的胸部,万某二十二就在地上打滚,滚两三下万某二十二就不动了,对方还杀了万某三十。辨认笔录,证实在邓某某见证下,顾某某辨认出万某十三杀了万某二十二,万常宾跟着人群追了万某二十二,杀没杀到万某二十二不能确认。

34、同案人熊某甲供述,供认其一方参与人有其、万某二十二、顾某某、杜某某、程某甲等十多个人。2010年5月8日12时许,其接到万某二十二的电话说有事,叫过去。其坐蔡某某借来的车,与蔡某某、杜某某、勒某某、程某乙、程某甲一起到象山,在大道路口看到站了好多人,手上拿了砖头、酒瓶、钢管,这才明白万某二十二叫大家来是为了帮他打架。听到万某二十二与人通电话说“卖X崽,你不要急,不要装疯,爷马上过来”,万某二十二从一人手上拿过一把砍刀,对大家说冲过去。大家手拿砖头、酒瓶、钢管等跟在万某二十二后面,其拿了两只啤酒瓶。突然从房子里面冲出来几十个人,手上拿了鱼叉或梭标等,大家就往回退。当其回头时,看到万某二十二被七、八个人围着杀,有一人像万某十三,其也被四、五个人用鱼叉和梭标围着杀,先被杀到右脚小腿,倒在地上,一女人趴在其身上护住其,对方就杀到其腿和腰。

35、同案人程某乙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中午,杜某某叫其到象山去打架,并且叫其带两把砍刀。其与杜某某、蔡某某、熊某甲、老猪等四人坐车过去。在车上,蔡某某对大家说今天去象山就是要把万某十三杀死,然后找个人顶罪。在象山加油站附近,大家下车。走到一超市隔壁的一栋房子门口,超市的墙边放了鱼叉、钢管。顾某某带了一煤气罐过来,说要与万某十三他们同归于尽。蔡某某叫顾某某去加油站买一桶油来做汽油弹,顾某某买了一桶柴油,实验了一下,做不了汽油弹。蔡某某说用啤酒瓶丢对方。万某二十二叫大家走,去杀,并提了一把砍刀冲在前面,其拿了一根钢管、两只空啤酒瓶跟着万某二十二冲在前边,蔡某某、熊某甲等人持鱼叉、钢管等跟在后面冲。有二十多个人持鱼叉、梭标站在路边一房子门口,大家就朝这些人掷啤酒瓶。当大家继续冲上去时,对方用鱼叉刺过来,蔡某某、老猪、杜某某冲在最前边也朝对方刺,但双方都没有刺到人。之后,蔡某某叫撤,大家往回撤。对方持鱼叉、梭标追杀过来,其看见万某二十二、熊某甲被几个人持鱼叉、梭标围着杀,大家都听蔡某某指挥。

36、同案人杜某某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其和程某甲、勒某某、程某乙在新建县良友宾馆住,中午1时许,万某二十二打电话说其车在象山被万某十三扣住了,叫其带人带凶器帮捂出来。万某二十二叫蔡某某来接大家,车上已坐了“老猪”和熊某甲,还有两把砍刀。大家到象山一超市旁与万某二十二、“瘦子”碰面,那里已放了几把鱼叉。大家商量时“瘦子”提出用啤酒瓶做汽油弹炸对方。万某二十二叫“瘦子”去买汽油,万某二十二到超市买了一箱啤酒,“瘦子”将油买来,大家将啤酒瓶里的酒倒出来装上油,用卫生纸塞住瓶口,试了几个,没爆炸,才知道是柴油。大家将啤酒全倒了,只留空瓶子。万某十三打电话给万某二十二叫过去打架,万某二十二叫等一下,接着又打电话给玉某叫带人带家伙过来。玉某带了两年轻人坐面包车带了四五把梭标、鱼叉来。万某二十二的父亲去找万某十三等人。玉某等人过来后,大家拿了梭标、鱼叉、空酒瓶,万某二十二拿一把鱼叉和空酒瓶,其拿一把砍刀和一个酒瓶。万某十三打电话给万某二十二问敢不敢过去,有量就过去。万某二十二带头叫走。来到那房子门口,万某十三等人站在门内,将鱼叉伸在外面,万某十三好像拿了鱼叉。万某二十二叫出来。大家用啤酒瓶往屋里面砸,对方也抛凳子。有人叫撤,屋里面的人就往外面冲,万某十三带头冲出来,说“跟我杀”。万某二十二跌了一跤,万某十三用鱼叉往万某二十二身上杀,接着万某十三几兄弟、万某二十四四五人围着万某二十二杀,另几人在杀熊某甲,万某二十二的父亲冲过去救万某二十二,被万某十三朝胸面前杀了一下。

37、同案人勒某某供述,供认其和程某乙等七人乘车去象山,蔡某某在车上说“到了象山,先杀对方的怡坤”。顾某某去买油之前,用摩托车拖了个煤气罐来,说把煤气罐放到对方家里去点着,后被劝住了。大家用空酒瓶做汽油弹没做成,后来跟着万某二十二来到一栋二层房子的地方,往房子里扔酒瓶,程某乙手上拿了一把两米来长的鱼叉,听到蔡某某叫“走”,其转身往回跑,对方好多人冲出来追杀。回来的路上,蔡某某说他杀到了万某十三。其拿了铁棍、酒瓶,但未伤到人。辨认笔录,证实在饶某某见证下,勒某某辨认出程某乙、蔡某某、“双双”(即熊某甲)、“瘦子”(即顾某某)都参与了斗殴。

38、同案人程某甲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中午1时许,蔡某某开车,其和杜某某、勒某某坐车往象山方向走,到象山街上见到了万某二十二和“瘦子”。蔡某某提出到超市买啤酒做汽油弹来打对方。蔡某某在超市买了两箱啤酒,“瘦子”提桶去加油站打柴油。在超市旁边,蔡某某、熊某甲、杜某某做了几个汽油弹没有成功。万某二十二叫了四、五个年轻男子过来,用车拉来了鱼叉、梭标、砍刀、钢管等凶器。走到距超市有二百米左右的路边一栋二层楼的房子门口,万某二十二叫“万某十三有胆量出来”。大家往房子里扔啤酒瓶、刀,有人叫“走”,房子里就冲出来二十多人,手中都拿着鱼叉、梭标、砍刀。其拿了一把梭标,万某二十二拿了一把砍刀,蔡某某、杜某某、勒某某、“瘦子”、熊某甲等人都拿了凶器。其一方共有十多人。蔡某某说“到了象山之后,我们就是要杀万某十三,出了事由兄弟们凑钱解决。”蔡某某在车上接了好几个象山打来的电话,催快点到象山,叫蔡某某多叫些人过去。辨认笔录,证实在饶某某见证下,程某甲辨认出程某乙、蔡某某、“双双”(即熊某甲)、“瘦子”(即顾某某)都参与了斗殴。

39、原审被告人万常宾供述,供认因村里要到象山街上建房子与罗某某有矛盾,2010年5月8日11点接到万某十三电话叫到象山派出所。到了派出所门口看到万某十三、万某十六、万某九、万某十几个人,听他们讲罗某某在告状,等罗某某出来,但他没有出来,便到象山街“香蕉饭店”吃饭。其没有去吃饭就回家了,后来接到万某十四、万本长的电话,叫去罗某某家。其到了罗某某家看到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某九、万某十、万本良、万长根在跟万某二十二和万某二十二一个朋友吵架,后万某二十二和他朋友开车走了。大家回到了万某九家后,商量跟万某二十二的事如何解决。这时万某二十二两个人开了一辆车冲到万某九家门口。万某二十二从车后备箱拿凶器出来打架。还没有拿出家伙,其一边人就冲上去围住万某二十二,两个人就跑了,这时派出所的人来了,把万某二十二车上的鱼叉、砍刀收缴了。万某十三开一辆车来了,万某十三到了之后就说万某二十二不会罢休。如万某二十二要冲过来打架大家就做好准备,万某十三叫几个头家把村庄上的人叫来,其打电话叫来弟弟万某二十五,万某十三安排万某十五、万某二十五去拖家伙。过了一会儿万某三十来到万某九门外,戳骂万某十三,讲躲不脱身,万某十三要冲去打万某三十被拦住。万某三十骂了一下就走了。然后,万某十五和万某二十五就将鱼叉梭标搬到万某九家,这时村里来了好多人在万某九家。万某二十二又带了一伙人拿着鱼叉和砍刀冲过来,大家就到万某九家里面去了,把门关上,只留一尺左右缝隙。万某十三叫大家注意一点,年轻的人拿家伙,他拿了一把鱼叉冲在前面。万某二十二那边人先向万某九家扔啤酒瓶,扔完后,万某十三就先冲出去,他兄弟就跟着冲出去,其也拿着家伙跟万某十三兄弟冲出去,对方的人就散了,其看到万某二十二倒在迎宾大道约几十米远的地方,看到万某十三几兄弟拿家伙站在万某二十二身边,其看见万某二十二那边有两个“老短”拿着凶器冲过来,其拿鱼叉跑过去对付这几个人,万某二十三、万某二十四也跟其来追几个“老短”,其中一个被绊倒了,其、万某二十三、万某二十四、万某十七四个围住倒在地上的“老短”杀,万某二十二姑姑就趴在这个人身上,其朝这个人腿上杀了一二下,后来知道这个人叫熊某甲。其一方参加人有其、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二十四、万某二十五、万某七、万某五、万某六、万某八、万某一等大约20多个人。其中,万某三、万某十九、万某四、万某七、万某五、万某六、万某八、万某一站在后面没有拿东西,因为他们年纪大。

40、原审被告人万长根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万本良叫其到象山街开会,讲村里移民建房的事。其与万某二、万本良、万某十七叫了熊某壬的面包车去象山街上,万本良带到“香蕉饭店”吃饭,当时吃饭有其、万某二、万某十七、万本良、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某九、万某十。万某十五、万某五、万某三、万某十九,外加熊某壬,吃完饭后去了万某九家,万某十四、万某十五等人去了“大眼罗”家。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某九、万某十、万常宾进了房间,万某二十二在,罗某某家还有一个年轻人在,双方就吵起来,万某十四几兄弟要打万某二十二,被拖开,万某二十二讲“不得脱身咯,有种不要去”,接着万某二十二打电话叫人来象山打架。大家就回万某九家去,在万某九家就知道双方要打架。因为万某二十二两个人开了一辆白色小轿车到万某九家门口,万某二十二在车后备箱拿鱼叉,还没拿到被万某十四几兄弟冲过去抓住万某二十二打了几拳,被大家拖开,这时,派出所的人来了,收缴了万某二十二的凶器。万某二十二两个人就跑了。万某十三来了后对他几个兄弟和几个头家讲不要走开,不要怕,村庄其他人都会来的,万某十三叫万某十五、万某二十五去拖家伙。过了一会儿万某三十跑到万某九家讲,万某十三还叫人打他儿子万某二十二,不得脱身,讲了几句就走了。之后,万某十五和万某二十五拖了鱼叉和梭标来,搬到万某九的厅堂里。后来,万某二十二等人拿着鱼叉、砍刀冲过来,大家把万某九家的大门关上,万某十三叫大家拿家伙,其和万某二十三各拿了一把铁管。万某二十二那边的人往万某九家扔啤酒瓶,其看到这个情况就和万某十八、万某五、万某三、万本富、万某四躲在地下室。冲出来的有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万本良、万常宾、万某二十四、万某二十五、万某二、万某十七、万某二十三、万某十九等人,都拿了鱼叉梭标和铁锹。没有看到万某二十二是谁杀的,其出来时,看见万某二十二躺在马路上。其一方参加人有其、万某十三、万某十六、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万本良、万常宾、万某二十四、万某二十五、万某二、万某十七、万某五、万某三、万信通、万某四、万某二十三、万某十九等人,万某五、万某三、万某六、万某四没有打架,万某十九一直在场,万某七、万某一、万某八打架前其没看到,打完架才看到了他们也在。

41、原审被告人万某二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村里与万某二十二一方斗殴,致万某二十二死亡,其参与了这件事,是投案的。当日上午,其、万长根、万某十七、张某某在村里打牌,万本良来讲村里盖房子的事去教训“大眼罗”,叫到象山街上去,万本良叫了熊某壬的面包车将大家拖到象山街,在一家饭店吃午饭,有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某十、万某九、万某十五、万长根、万某五等大约10人,吃饭时有人讲吃完去“大眼罗”家教训一下。吃完饭其去万某九家,万某十四、万某九、万某十、万长根等人去了“大眼罗”家,他们回来后万常宾讲在“大眼罗”家与万某二十二发生冲突。过了一会儿,万某二十二和一个“老短”就开了一辆小轿车来,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某十五、万常宾几个人就冲出去跟万某二十二打起来,万某二十二和那个“老短”丢下车跑了,派出所的人来了,拍了照走了。万某十四就打电话给万某十三,万某十三开车来后就指挥在场人把各自家里人叫来,安排万某十五、万某二十五去拖家伙。这时万某三十来到万某九家门口骂万某十三几兄弟,讲打了他儿子脱不了身,骂了几下就走了。万某十三接到万某二十二电话,在电话里双方约点子打架,村庄的人陆续来到万某九家,万某十五、万某二十五将鱼叉梭标10多把,加上铁锹有20多把,搬进万某九家。后来万某二十二那边人冲过来了,大家就把万某九家大门关上,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某十五、万常宾、万某二十五拿鱼叉梭标站前面,其拿了铁锹跟万某十七、万本良、万某十九站在后面。万某二十二先扔啤酒瓶后,万某十三先冲出去,接着他的兄弟冲出去,万常宾、万某二十三、万长根也冲出去,其跟在大家后面也冲出去,冲出去后看到一个光头倒在万某九家对面路边上,万某十三几兄弟拿鱼叉梭标站在这个“老短”身边,其向前冲去追赶万某二十二那边的其他人,看到万某二十四、万某二十三、万常宾拿家伙打了一个“老短”,这个“老短”身上趴了一个妇女,万某十七讲打不的,会死人咯,其就回万某九家。其一方参加人员有其、万某十三、万某十六、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二十四、万常宾、万某二十五、万某二十三、万某九、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十八、万长根、万本良、万某五、万某三、万某八、万某六、万某一、万某十九。万某七,万某四两人不认识,没有印象,万本良、万某十九拿了铁锹冲出去,万某五、万某八、万某六三个人没有拿东西,万某三、万某一没有看到。

42、原审被告人万本良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我其接到万某十三电话讲村里做房子与“大眼罗”有纠纷,叫其到村里叫几个人去象山街,叫村里三个头家万某十四、万某九、万某十。当时其看到万某二、万某十七、万长根在村里商店打牌,就叫他们三个人一同去,遇到熊某壬开车送他父母到象山街,四个人就搭他的车去象山街。在香蕉饭店看到万某十四、万某九、万某十等人,就一块吃饭,还有万某三、熊某壬在吃饭,三个头家讲吃完饭找“大眼罗”谈一下。吃完饭后,大家去了万某九家,三个头家就带了几个人去找“大眼罗”,其也跟在后面,在路上碰到了人就没有去“大眼罗”家。听到吵,就看见万某十四与万某二十二在迎宾大道吵架,被人拖开,万某二十二也走了,大家就回到万某九家。坐了一下,万某二十二开车到万某九家,万某十四要冲出去打万某二十二,万某二十二跑了,象山派出所人也来了,在万某二十二车上查到鱼叉被派出所人收缴了。派出所人走后,万某十三到了万某九家,过了一会儿。万某三十来骂万某十三,有种就不要走,万某十三要冲出去打万某三十被拦住,万某三十就走了。这时万某十五开农用车拖了一车鱼叉、梭标、铁锹来了。过了二、三十分钟万某二十二的人冲过来,大家就躲在万某九家里,把大门关上,万某二十二等人就扔啤酒瓶,其害怕就躲在万某九的地下室,万某三、万某七、万某五几个人也躲在地下室。听到外面没有动静才出来,走到万某九家门口时看到门前马路对面躺着上身赤裸的人。其一方参加人有其和万某十三、万某十六、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万某十七、万长根、万某三、万某七、万某六、万某五、万某十八、万常宾、万某二十五、万某二十四,没有看到万某八、万某一、万某四。

43、原审被告人万某十九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12时,堂叔万某九打电话叫其到象山街上香蕉饭店吃饭,到了饭店,看到了万某十六、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万本良、万某十七、万某二、万长根,就问这么多人,他们讲村里盖房子,因“大眼罗”告状而批不下来。吃完饭其到万某九家去,有人提出去“大眼罗”家找他谈,其也跟去了,到了“大眼罗”家没有谈,万某十四与万某二十二打起来了,后被大家拖开。万某二十二和“大眼罗”一个亲戚也走了,万某二十二走时讲不得脱身,大家回到万某九家。过了一会儿万某二十二和一个人开了一辆车来了,这次又和万某十四打起来了,万某二十二丢下车跑了,象山派出所来了二人,把大家劝散了,在万某二十二车上搜到鱼叉。然后万某十三就来了,万某三十也来了,在万某九家外面叫万某十三出来,万某十三要出去打万某三十被大家拖住,万某三十在外面讲了几句就走了。这时万某十五开农用车拖了一些鱼叉、梭标和铁棍来。不久万某二十二那边的人就冲过来,先向万某九房子里扔酒瓶,大家就关门留下一点没有关。万某十三、万某十六、万某十四几兄弟和侄子站在前面,其站在后面。等万某二十二扔完酒瓶后万某十三叫了句冲出去,大家就冲出去了,其也跟在后面出去了,出去后看到万某二十二躺在万某九家马路对面,过了一会儿大家回来了,有好多人受伤,送到象山卫生院去了,其就回家了。其拿了一根竹棍在手上没有与对方人交手。其一方参加人员有其、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某十五、万某二十四、万常华、万某十、万某九、万某二十三、万长根、万某二、万本良、万某八、万某五、万某三、万某十八、万某四、万某十七,只记得这些人。

44、原审被告人万某三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村里与万某二十二斗殴,其是参与人,是投案的。当天其在看人打牌,其弟万本良也在商店里。他接到电话后讲是万某十三打来的,说村里盖房子与“大眼罗”有矛盾,叫村里的人到象山街上去,万某二、万长根、万某十七在打牌,万本良把他们三人叫上,坐熊某壬的面包车去了象山街,到香蕉饭店吃饭,村里三个头家万某十四、万某十、万某九也在。吃饭时有人讲“磨痕”一下“大眼罗”,大家从“大眼罗”家回来后,过了一会两个“老短”开了一辆小轿车来了,下车后气势汹汹问谁要打架,万某十四就冲出去,讲你们这么大胆,打了你还有鬼啊。等其出去时,派出所的人来了,双方被拖开,那两个“老短”也走了,但他们车子留下来了,派出所拍完照走了。其不清楚什么时候万某十三来了,接着万某三十也来了,对万某十三讲是个缩头乌龟,万某十三要冲出去,被拖住,在场的年轻人气的要死。万某三十走后,万某十五开车拖了鱼叉铁锹来,万某十三一直在接电话和打电话,这时陆续来了好多人,其知道双方要打架。看见万某二十二那边人冲过来了,大家就把万某九家大门关上,当时听到万某九家屋里屋外打的轰轰响,事后,大家就冲出去,在外面如何打的没有看到。其一方参与人有其、万某十三、万某十六、万某十五、万常宾、万某二十五、万某二十三、万某九、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十八、万长根、万本良、万某五、万某二、万某六。其和万某五、万某六没有出门,万某十八、万本良晚些出去,万常宾、万某二跟大伙冲出去了,万某十九、万某八、万某七、万某四、万某一的情况记得不太清楚,不能确定是否在场。

45、原审被告人万某四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村里与万某二十二斗殴,其参与了这件事,是投案的。打架当天中午,其在新建县东方城喝酒,接到万某十七电话,讲建房子赔偿的事情,叫其回家,就在花果山坐班车回家。大概三点左右,万某十七又打电话问在哪里,并讲到了象山去万某九家,其到了后看到好多人,有万某十三、万某十六、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二十四、万某十七、万某九、万某十八、万某三、万某六、万常宾、万长根、万某二、万某五,还有一些人记不得名字。到万某九家后,接到万某十三打电话讲打架的话,与他几个兄弟讲万某二十二要来就跟他们打,在屋里的人也都说来了就打。过了十分钟的样子,万某二十二就开了几辆车带了20多个人来了,其认识一个叫“连的”(万某二十二的表兄弟),他们来后就往万某九家丢啤酒瓶,当时站在门口有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某十五等人,前面却是一些年轻人,其跟万某五、万某三、万某六几个人站在后面,万某二十二丢了啤酒瓶后,万某十三便喊“冲,杀死他卖x个”,然后万某十三和他几个兄弟还有其他人冲出去。其便往万某九家后面跑出去了,还有万某六还是万某五同其跑出来的。其从万某九家跑出来后,回到家中听说万某二十二被人拖去医院,其知道打完架,就坐车回新建县了。当时其看到万长根拿了一根铁锹,他冲出去了,万本良没有拿东西,万某十九不认识,万某三、万某五、万某六没有参与打架。

46、原审被告人万某五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村里与万某二十二一方斗殴,其在现场,是投案的。打架当天,其在象山街躲雨,碰到万某十三开了一辆黑色小轿车,万某十三叫其上车,开到了万某九家中,其问来这里干嘛,万某十三讲今天要跟万某二十二打架,来帮撑撑场面,其就呆在万某九家里。下午二点左右,其听到万某十五说拿家伙来了,看到万某十三、万某十、万某九、万某十四、万某十七、万某十五、万常宾、万长根、万某二十三在拿家伙。下午三、四点钟,万某二十二一方的人来到万某九家外面,用啤酒瓶往万某九家丢之后,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万长根、万常宾、万某二十三、万某十七一大伙人冲出去,还有什么人冲出去记不清,其看到这事害怕就躲在万某九地下室,万某六也到了地下室。过了十多分钟,听有人叫杀死人,其就从地下室出来,到万某九家厅堂,万某十三他们也回来,其就回家了。其一方有其、万某十三、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九、万某三、万某六、万某四、万某八、万某一、万长根,还有一些人记不清楚。万某十九、万某七参与打架不知道。

47、原审被告人万某六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村里与万某二十二斗殴,其在现场,是投案的。当天中午在家吃饭,万某九打电话叫其到象山街上饭店吃饭,其就去了,看到万某十四、万某九、万某三一些人在哪里,就问干什么,他们说万某十三和“大眼罗”因做房子的事打了架,大家找“大眼罗”谈话。大家先到万某九家里,然后到“大眼罗”家里去了,万某十四他们先到“大眼罗”家里去谈,其到的时候听到有人说“象山街上还有人敢打万某二十二的呀”,然后万某二十二与万某十四等人拉扯在一起,其就拖开。回到万某九家,过了半个小时,万某二十二和一个年轻人开车到了万某九家门口,到后备箱拿家伙,万某二十二讲万某十四打了他,万某十四讲打了就打了,然后又打了万某二十二两拳,万某二十二和那“老短”丢下车就跑了。过了一段时间,万某三十来到万某九家门口,骂万某十三,这时万某十五开农用车拖了一车家伙,之后他们就把家伙搬到万某九房子里去了,万某三十当时在场,看见后就掉头走了。没过多久看到万某二十二带着人手拿家伙和啤酒瓶子从迎宾大道朝万某九家跑来,其看到这种情况就立刻走进了万某九家中,有人把门关上一大半,留了一条缝,后来万某二十二那边人用啤酒瓶往万某九家砸,砸了一会儿,万某十三就拿着家伙带人往外冲,其就躲到万某九家地下室去了。其一方在场的人员有其、万某九、万某十四、万某十六、万常宾、万某十五、万某十八、万某十七、万某十三、万某十、万本良、万某二、万长根、万某五、万某四、万某十九、万某七、万某二十三、万某八,还有一些人记不清楚。打架时,其和万某五在地下室,他们在斗殴中有什么行为不清楚。

48、原审被告人万某七供述,供认其参与了2010年5月8日的聚众斗殴,以万某十三为首,对方以万某二十二为首,是投案的。当天中午,接到万某九电话讲因建房子与“大眼罗”吵架,其就到了万某九家,看到万某十三、万某十六、万某十四、万常宾、万某二十三、万长根、万某三、万某六、万某五、万某十八、万某四等人在,在场人你一句我一句说等下跟万某二十二打架的事,没有几分钟,万某十五开农车拖了鱼叉、梭标来,之后搬到万某九家里。没过多久,万某二十二等人就带了一伙“老短”到万某九家,先用啤酒瓶往万某九家中丢,站在门口的人把大门关上留下了一条缝,等万某二十二丢完啤酒瓶后,万某十三就叫往外冲,冲在前面是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六几兄弟和一些年轻人,其年纪大,便和万某三、万某六、万本华、万某四、万某十八在厅堂没有出去。等他们打完架后,其才出去,看到万某二十二上身赤膊躺在地上,之后就回家了。在打架期间,万长根、万本良在万某九家中,万某十九没有注意是否在场,万某一比其晚到一点,他到后没有过一会就打起来。

49、原审被告人万某八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村里与万某二十二一方斗殴,其参与了这件事,是投案的。案发后一直在家里,也没有到外面去,其认为自己没有犯法,也不需要躲藏,没有与万某二十二方的任何一个人打斗。案发当日,万某一帮其、万本佐、万本伟酿酒,大概下午二点,万某二十三到其家,看到四人正酿酒就对大家讲村里在迎宾大道与“大眼罗”发生纠纷,万某九正和“大眼罗”争吵,让大家一起去看一下,其对万某二十三讲酿好酒就过去,万某二十三一个人先走了。大概下午四点左右,其先酿好了酒,就一个人骑摩托车去了迎宾大道万某九家,到了万某九家后,看到万某十八、万某十七、万某十四、万某十三、万某十五、万某十六、万某九、万长根、万常宾、万某二十四、万某十、万某二十三、万某二已经站在角落里。过了一会,万某二十二带人打过来,在万某九家村里的人很多拿了梭标、铁锹等凶器,准备冲出去与对方对杀,其吓得躲在地下室。直到双方打完了听不到动静其才上去,回家后第二天听人讲万某二十二被杀死了,听人讲万某十三叫万某十五拖的家伙。打架之前,万某二十三来讲与“大眼罗”有纠纷,叫去看看,就是助阵撑腰的意思,其没有参与打斗。

50、原审被告人万某一供述,供认2010年5月8日村里与万某二十二一方斗殴,其参与了这件事,是投案的。案发当日上午,其在给万本伟酿酒时万某二十三来讲村里在象山盖房与“大眼罗”闹矛盾,叫大家到街上看看,大家要商量,当时正在酿酒,就说现在没有空,等会去,万某二十三一个人走了,后来万某八先去了。其一个人骑三轮摩托车去迎宾大道看情况,到万某九家大约下午三点钟,看到万某十八、万某十六、万某二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万某九、万某十七在万某九家门口,其走进万某九家厅堂看到万某三、万某七、万某五,其他人没有注意,总共有二十多个人。在万某九家坐了几分钟样子,听到外面哄哄好吵的声音,有人讲打得来了,其当时吓得要命,躲在万某九家厅堂后面,一会大家都冲出去了,其和万某三、万某十八、万某五在万某九厅堂,万某十八出门看了一下,过了一会儿打完了,其一方有些人受伤,去象山卫生院治疗。其坐了几分钟,去了象山卫生院,看到公安局的人也在,就回家了。打架凶器怎么来的,双方怎么打的都不清楚,其到万某九家时就有人拿了凶器,打完架后,听说凶器抛在万某十五家房子后面水塘里。

51、进帐单,证实万某四家属自愿交纳民事赔偿款35000元于原审法院账户上;万某一家属自愿交纳民事赔偿款30000元于原审法院账户上。

52、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万某三十及家属对万某三、万某二、万某五、万某八、万某七、万某六表示谅解,全家自愿不追究他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并出具从宽从轻处理的谅解书。

53、谅解书,证实在二审期间,被害人万某三十及家属对万长根、万本良、万某十九表示谅解,全家自愿不追究他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并出具从宽从轻处理的谅解书。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常宾、万长根、万本良、万某十九及原审被告人万某二、万某三、万某四、万某五、万某六、万某七、万某八、万某一在万某十三指挥指使下,并在他人的纠集下持械或伙同持械同案人积极参加斗殴,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社会影响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万某三、万某四、万某五、万某六、万某七、万某八、万某一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斗殴,但未持械并实施具体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及家属已表示对万某三、万某五、万某六、万某七、万某八不追究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并出具从宽从轻处理的谅解书,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万某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及家属已表示对万某二不追究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并出具从宽从轻处理的谅解书,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万某四、万某一自愿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等人经济赔偿分别为35000元和30000元,并已交纳,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万常宾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加商量,并持械参与斗殴,并刺杀了熊某甲,致轻伤乙级,表现积极,不宜认定为从犯,且未得到被害方谅解,不宜判处缓刑,故上诉人万常宾及其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为从犯,请求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聚众斗殴的双方均有侵害对方人身的主观故意,均是犯罪行为,对被害方造成的损失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上诉人万常宾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方有过错,不应承担万某三十的民事赔偿责任,更不应承担万某二十二的全额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万长根、万本良、万某十九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加商量,并持械但没有证据证实他们实施了具体的斗殴、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可认定为从犯,且在二审期间,万长根、万本良、万某十九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已分别给付了人民币13万元、14万元、10万元,被害人万某三十及家属对万长根、万本良、万某十九表示谅解,全家自愿不追究他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并出具从宽从轻处理的谅解书,三上诉人认罪、悔罪,无违法犯罪记录,可依法减轻处罚。故上诉人万长根、万本良、万某十九及其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为从犯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本案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故上诉人万长根、万本良、万某十九及其辩护人提出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上诉人万常宾及原审被告人万某四、万某一对实际赔偿金额259083.62元[425637.37-(425637.37÷23×9)]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项,即被告人万常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万某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万某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万某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万某五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万某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万某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万某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万某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郭某丙、万某三十一、万某三十二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撤销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四、五、十三项,即被告人万长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万本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万某十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万常宾、万长根、万本良、万某十九、万某四、万某一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刑一终字第50号、(2012)赣刑一终字第94号、(2012)赣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同案人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十八、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六、万某二十四、万某二十五、万某二十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郭某甲、万某三十一、万某三十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7578元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经济损失人民币48059.37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425637.37元,扣除111035.84元,实际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4601.53元承担连带责任(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上诉人万长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

四、上诉人万本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

五、上诉人万某十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

六、上诉人万常宾及原审被告人万某四、万某一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刑一终字第50号、(2012)赣刑一终字第94号、(2012)赣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同案人万某十三、万某十四、万某十、万某十七、万某十八、万某十五、万某九、万某十六、万某二十四、万某二十五、万某二十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郭某甲、万某三十一、万某三十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7578元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三十经济损失人民币48059.37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425637.37元,扣除166553.75元,实际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9083.62元承担连带责任(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波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叶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左回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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