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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刑初字第2129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8   阅读: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4)温瑞刑初字第212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赌博罪

裁判日期:2015-04-02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1、刘某2、付某3、许某4、梁某5、杨某7、许某8、董某9、焦某10、许某11、刘某12、许某13、张某14、仓某、阳某15、罗某16、马某17、王某18、李某19、施某20、林某甲、叶某21、郑某甲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9日至3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延期审理,本院于同年2月13日恢复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出庭支持公诉。以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9年以来,被告人许某1先后拉拢、网罗了一批以江苏泗洪籍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在瑞安一带开设赌场,并在各赌场实施武装护赌、倒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以支持团伙发展壮大,并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许某1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许某4、付某3、刘某2、梁某5、董某9、刘某12、杨某7、许某8、焦某10、许某11等人为参加者的结构紧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许某1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组织成员均尊称其为“四哥”,组织成员均听命于被告人许某1。该组织以提供统一吃住、锻炼、娱乐、医疗等手段笼络组织成员,并在被告人许某1的领导、指挥下,以瑞安市东门一带为据点,有组织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赌养黑、以黑护赌”,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瑞安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及社会治安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二)开设赌场

1、2009年2月份,被告人许某1、罗某16等人在XX棋牌室内摆设赌场,召集他人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非法获利五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许某1安排被告人梁某5、付某3、刘某2、许某4等人在赌场望风、抽头薪、看场等。

2、2009年3-5月间,被告人许某1、罗某16、王某18、马某17等人分别在安阳街道XX宾馆房间内、瑞祥大道XXX号X楼、安康路XXX号阁楼内等地摆设赌场,召集他人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非法获利一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许某1安排被告人梁某5、付某3、刘某2、许某4等人在赌场望风、抽头薪、看场等。

3、2009年6-7月间,被告人许某1、王某18、罗某16、马某17等人在安阳街道杨家桥万松山上、愚溪山上、集云山上等地摆设赌场,召集他人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赌场开设二十余天,非法获利二十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许某1安排被告人梁某5、付某3、刘某2、许某4、杨某7、许某8、许某11等人,携带器械在赌场护赌以及望风、抽头薪、倒款等。

4、2009年7-8月份,被告人施某20伙同他人在马屿镇大南南阳村山上摆设赌场,召集他人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赌场开设十余天,非法获利十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在赌场望风、抽头薪等;被告人许某1安排被告人许某4、付某3、刘某2、梁某5、许某11等人,携带器械在赌场护赌并倒款等。

5、200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19伙同他人在上望街道蔡宅杨陈二府庙里摆设赌场,召集他人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赌场开设十五余天,非法获利七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杨某7、刘某2、许某8、许某13等人在赌场看场、望风。

6、2009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19和徐某甲(已判)在安阳街道新瑞枫线公路旁牛角山上坟墓前摆设赌场,召集他人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赌场开设二天,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7、2009年9月中旬,被告人李某19和徐某甲在安阳街道西岙村双龙公墓边摆设赌场,召集他人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赌场开设三天,非法获利一万五千余元。

8、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叶某21、林某甲和林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汀田街道凤岙山上、锦湖街道集云山上、安阳街道双岙山上等地摆设赌场,召集他人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赌场开设十余天,非法获利三十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许某1安排被告人付某3、许某4、刘某2、梁某5、杨某7、许某8、许某11、刘某12、董某9、阳某15等人,携带器械在赌场护赌并倒款等。

9、2011年7-8月间,被告人杨某7伙同他人在玉海街道XXXX洗浴中心一包厢内摆设赌场,召集他人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赌场开设三天,非法获利二千余元。

(三)赌博

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许某1伙同卢某(另案处理)在安阳街道塘根村塘中新路XX幢X单元XXX室摆设赌窟,召集他人进行赌博,抽取头薪三、四万元。期间,被告人许某1安排被告人仓某在赌场帮忙。

(四)聚众斗殴

1、2009年10月31日凌晨,陈某甲因琐事与他人相约斗殴,后纠集被告人许某13、阳某15和李某乙、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将尖刀、钢管放在七座车内,由谭某驾车送被告人许某13、阳某15和陈某甲、李某乙等人至东山街道XX集团边的东山大排档边赴约斗殴,后因被民警查获而未遂。

2、2010年7月的一天晚上,因林某戊与郑某乙经营权纠纷,林某戊要求王某乙(另案处理)纠集人马将占领XXX风景区的郑某乙等人赶出景区。王某乙通过林某乙联系被告人许某1帮忙,被告人许某1电话指使被告人梁某5、付某3纠集人马到景区帮忙斗殴。被告人梁某5通过被告人许某8、焦某10等纠集了被告人杨某7、许某13、刘某2、阳某15等十余人,并准备了钢管、砍刀等工具。尔后,被告人梁某5、付某3、刘某2、杨某7、许某8、焦某10、许某13、阳某15等人在王某乙、林某乙的带领下到景区与对方纠集的人员持械进行斗殴。事后,林某乙给许某12万元好处费,被告人许某1分发给每个参与人员500元作为报酬,并宴请参与斗殴人员,剩余钱财由被告人许某1保管支配。

3、2010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19因网络赌博与他人相约斗殴,后纠集被告人许某8、付某3、刘某2和吴某、陈某甲等人,携带钢管、红缨枪等工具赴约斗殴。后双方在安阳街道XX宾馆附近高架桥下持械斗殴,期间致吴某的大腿、陈某甲的头部受伤。

4、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某5、许某4、付某3等人与马某等人发生争吵,继而互殴,并将马某等人打跑。后马某等人准备纠集人员殴打被告人梁某5,在被告人许某1提出和解遭拒绝后,双方相约斗殴。被告人许某1纠集被告人许某4、付某3、梁某5、刘某2、焦某10、许某8、阳某15等人,被告人焦某10、许某8又纠集了人员,并准备了铁锹、弓弩、钢管等工具,马某等纠集了十几个人,双方在XX宾馆对面路边准备斗殴解决,后经贺某调解而未发生斗殴。

5、2013年3月份的一天,因争夺沙场的经营权,贺某和对方相约斗殴。被告人许某1受贺某邀请,召集被告人梁某5、刘某2、董某9、许某11等人,贺某另纠集一帮人员,共40多人。贺某准备钢管、砍刀等工具,在瑞安市飞云街道XX村沙场等对方过来斗殴,后因对方报警,警车出动而逃离现场。

6、2012年2月份一天,因分发宾馆招嫖卡片发生纠纷,吴某和王某甲(另案处理)相约斗殴。吴某纠集被告人杨某7、梁某5、焦某10、刘某2等人,并准备钢管、砍刀等工具;王某甲纠集王某壬等四五人在瑞安市东门网吧附近埋伏准备斗殴。双方到达斗殴地点,因被告人杨某7认识对方而未发生斗殴。

7、2012年2月5日23时许,为争夺瑞安市XXX风尚宾馆招嫖卡片卖淫生意,向某(已判)和吴某相约斗殴。当晚,吴某纠集被告人杨某7、董某9和梁某5、刘某2、李某19(该事实已判)等人在安阳街道东门菜场桥边与向某纠集的胡某、赵某、杨某乙和张某甲(均已判)等人进行持械斗殴,致吴某、刘某2被砍伤。

(五)非法拘禁

1、2009年7月间一天,被告人许某1、王某18、罗某16、马某17等人在愚溪山上、集云山上等地摆设赌场期间,李某丁因被怀疑出“老千”,被告人许某1和梁某甲、许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将李某丁抓住进行殴打,并强行带到瑞安市XX宾馆,因李某丁否认,梁某甲等人又将其带至瑞安市XXXX酒店房间拘禁,并殴打李某丁致鼻子等处出血,李某丁被非法限制三、四个小时,后由罗某16等人赔钱才释放李某丁。

2、2009年7-8月间,被告人施某20等人在瑞安市马屿大南山上开设赌场期间,因发现一名男子出“老千”,被告人许某1等人拿出弓弩等威胁对方,XX上前踢打对方男子。被告人许某1、施某20、梁某5、付某3、许某4、许某11及许某丙、XX等人将该男子控制住并带下山,拘禁在瑞安市XXXXKTV包厢内。被告人许某1又让被告人许某8、焦某10、阳某15等十几人过来帮忙看守。拘禁时间达三、四个小时,被告人许某1等人从中获利5000元。

3、2009年10月间一天,为索讨赌场债款,被告人许某1、付某3、许某4、梁某5等人驾车到安阳街道XXX宾馆,强行将马某17拉上车,逼其还债。后又将马某17带至安阳街道XX宾馆X楼一房间关押,被告人许某1安排被告人梁某5等人看守。马某17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日,后向其朋友借款2万元还部分债务,又以借钱之名逃离。

4、2012年5月间一天,为索讨赌场债务,被告人许某1、刘某2、董某9等人,在安阳街道安阳菜场遇被害人娄某,被告人许某1指使董某9跟着娄某去顺泰乡讨要债务。娄某被监视跟要债务6、7小时,迫于被告人许某1的势力,借钱还款1万元。同年10月份一天23时许,被告人许某1、刘某2、董某9等人在玉海街道后垟村路上遇娄某,向其逼要债务,被告人刘某2殴打娄某。后被告人许某1指使被告人刘某2、董某9等人,将娄某带至安阳街道安阳菜场附近其暂住处关押,被害人娄某借款7000元还债,并被逼签下5万元的欠条,才于次日14时许被放回。

(六)故意伤害

2011年1月份一天,刘某(另案处理)、梁某乙(已判)纠集被告人付某3、刘某12在瑞安市仙降中学门口路上将被害人孙某丁强行带上车,途中梁某乙等人向其逼还赌债,被告人刘某12拿匕首指着孙某丁面部威胁,刘某打了孙某丁一巴掌致其面部被匕首刺伤出血,后刘某等人将孙某丁送医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丁伤势属于轻伤。

(七)寻衅滋事

1、2009年年底的一天,施某20和被告人王某18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梁某5、付某3等人先后两次到湖岭镇湖光西路XX号陈某戊家中讨债。期间,陈某戊家的房门及门上的玻璃被损毁。

2、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林某己邀被告人许某1为其撑场面,被告人许某1让被告人刘某2以其名义召集手下。被告人刘某2纠集被告人付某3、梁某5、许某4、杨某7、许某8、焦某10等人,被告人焦某10另召集七八人及林某己召集的人员共计一百余人,围住塘下塘西村XXX餐厅,并占据餐桌不消费,扰乱餐厅正常营业。事后,参与人员每人获得200元。

3、2010年夏天的一天,施某20和被告人王某18、许某1召集被告人梁某5、付某3、杨某7等人,到湖岭镇大岭垟村丁山路XXX号前支路上向项某讨债。期间,被告人许某1让被告人杨某7和XX等人殴打项某。

4、2010年夏天的一天,因张某丙的朋友与其员工发生纠纷,张某丙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刘某2、梁某5、付某3、许某4等人到仙降街道项岙村56省道边张某丙朋友的酒店,为其撑场面。期间,被告人许某1安排人员寻殴对方未果。

5、2010年下半年一天晚上,因朱某告知“和尚新”,张某丙说他坏话。“和尚新”带人到安阳街道筼筜桥小区娄某的棋牌室内欲打张某丙被人劝离。后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付某3、刘某2、许某8等人为张某丙出头,见对方已离开,持塑料凳砸毁棋牌室内麻将桌、塑料凳等物品,并对朱某、娄某拳打脚踢。

6、2010年下半年一天晚上,XXXXKTV股东陈某庚与安徽人发生纠纷,邀被告人许某1为其出面教训对方。被告人许某1遂召集被告人焦某10、杨某7、刘某2、梁某5、付某3等十余人,到XXXXKTV包厢内欲教训对方,因被告人焦某10认识对方,对方迫于被告人许某1的势力向陈某庚道歉。

7、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1受雇为XXXXKTV看场,维持秩序,并挂名保安队长。期间,一名客人酒后将KTV包厢内的电视机砸坏,被告人许某1得知后,召集被告人杨某7、梁某5、刘某2、董某9、许某4等人到达现场撑场面,威胁对方,警察将对方男子带走而作罢。

8、2011年1月2日,张某丁与孙某甲因采石场生意发生纠纷,孙某甲通过被告人焦某10纠集被告人梁某5、刘某2、董某9、许某4、杨某7等三、四十人,到锦湖街道潘岱砚下村和寺前村交界处瑞枫线一条支路边为其撑场面;张某丁通过被告人王某18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付某3等四、五人持“枪”到场,架势威胁吓唬对方。因双方被召集人员均有被告人许某1手下,后由被告人许某1从中调解。事后被告人焦某10等从中获得2000元。

9、2011年3月24日,潘某乙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刘某2、焦某10、董某9、许某8等几十人,持钢管等物到瑞安市马屿镇乙甲村,为其撑场面助威。事后,被告人许某1等人每人获得100元。

10、2011年6-7月的一天,张某戊邀被告人杨某7纠集被告人张某14、刘某2、梁某5、许某11、董某9等人,携带钢管等器械,到东山街道瑞光大道XXX号XX集团门口,持钢管威胁并随意殴打一名男子。

11、2011年夏天的一天,因被告人许某1、梁某5等人在湖岭镇XXX漂流公司漂流,皮艇被冲翻而落水。被告人许某1、许某4、梁某5、刘某2、杨某7、董某9、付某3等人,对救生员和管理员进行辱骂、威胁,吵闹一个多小时。后由公司老板王某辛出面道歉,并赔偿10张价值共计950元的漂流门票。

12、2011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许某1、杨某7、许某4、付某3、梁某5、刘某2和XX等人驾车从湖岭游泳回来,经过瑞安市万松路交通大厦红绿灯前路口时,一出租车司机超车至其车前面,被告人许某1等人辱骂出租车司机,后被告人许某1指使被告人杨某7、许某4和XX等人下车打了司机几个耳光,司机见势不敢反抗便驾车离开。

13、2011年8月28日晚,因徐某乙女友与人发生纠纷,被告人杨某7、张某14等人在瑞安市外滩XXKTV内,与对方互殴,被告人杨某7等人被打。后被告人杨某7纠集七、八个人准备报复,但寻殴对方未果。

14、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阿丽”因怀疑被人诈赌“杀猪”,邀被告人许某1为其出面,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梁某5、付某3、刘某2、许某4、董某9、许某8等人,到安阳街道安阳菜场附近一棋牌室内,控制住棋牌室老板,逼其赔偿损失。棋牌室老板请于某出面协调,付给被告人许某1等人8800元红包,被告人许某1分给参与人员每人500元报酬。

15、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为讨要债务,林某丁邀被告人焦某10纠集被告人刘某2等一、二十人,到孙某乙经营的XX泰国菜餐厅,占用餐桌不消费,胁迫孙某乙还款,扰乱餐厅正常经营。孙某乙获知后,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董某9等人为其解决矛盾。被告人焦某10等人见被告人许某1出面,才离开餐厅。

16、2012年5-6月的一天,周某因女朋友的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并相约在玉海街道XX酒吧内解决。周某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焦某10、梁某5、刘某2、董某9等十余人,携带刀具,埋伏在酒吧附近欲殴打对方。后对方得知是被告人许某1等人出面而不敢赴约。

17、2012年7月间一天,因潘某丙怀疑戴某乙、张某己诈赌,潘某丙、王某丁请被告人许某1出面。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刘某2、董某9、梁某5等人到安阳街道“XXXXXX”茶餐厅,对戴某乙、张某己进行殴打、威胁,迫其赔钱。戴某乙被迫拿2万元给潘某丙等人,并答应还余款,被告人等拿到钱后才离开。事后,被告人许某1等人从中得利3000元。

18、2012年11月间一天,被告人梁某5因要嫖娼一卖淫女而发生纠纷,卖淫女叫来“小强”、张某辛等人持砖头打伤梁某5的额头。被告人许某1得知后召集被告人董某9、刘某2、梁某5、杨某7、许某8等人寻殴“小强”等人,被告人梁某5、杨某7找到“小强”并对其殴打。后被告人许某1又召集梁某5、杨某7、董某9、刘某2等人,对张某辛进行殴打。

19、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许某1召集刘某2、梁某5、董某9、许某11和张某丁等人,到温州市六虹桥一家建筑公司内撑场面,给对方制造压力,以讨回债务。

20、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1驾驶丰田汉兰达轿车,载被告人许某4、刘某2、董某9等人,经过瑞安商城前红绿灯转弯处,被一持刀男子用酒瓶砸碎挡风玻璃。被告人许某1指使被告人许某4、刘某2、董某9等人将该男子殴打致伤。

21、2013年3-4月份一天,被告人杨某7、张某14和徐某乙、“小高”及其女朋友等人在东山街道XX酒吧内喝酒。期间,因小高女朋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7让被告人许某11带来钢管,后被告人杨某7、张某14、许某11等人持钢管追打对方,将对方打跑。

22、2013年11月8日下午,为詹某竞选村长,由杨某丙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张某14、仓某等人,到瑞安市南滨街道XX村,为詹某竞选撑场面助威。事后,参与人员每人获得香烟、吃请等。

23、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为杨某甲竞选村长,由杨某丙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焦某10和陈某甲等几十个人,到瑞安市南滨街道XX村,为杨某甲竞选撑场面助威。事后,杨某丙支付给被告人许某14300元及三条硬壳中华香烟。

24、2014年1月份的一天,谢某乙的女朋友在瑞安市虹桥路后街摆摊与人发生纠纷,其摊位被掀翻。应杨某丙之请,被告人许某1指使被告人仓某、张某14和陈某甲等人前去为谢某乙撑场面助威,后因派出所介入调解才作罢。

25、2013年11月份一天,为王某戊竞选村长,王某癸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仓某和陈某甲等人,到瑞安市高楼镇XXX村,为王某戊竞选撑场面助威。参与人员每人从中分得香烟。

26、2014年2月份的一天,因琐事纠纷,何某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张某14、仓某和陈某甲等人,到瑞安市XXXX洗浴中心,为何某撑场面助威,后因双方和解作罢。

27、2014年2月份一天,为史某索要货款,许某甲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仓某和陈某甲陪同许某甲、史某,到东山街道中埠村人民路159号对面,辱骂、威胁易某乙,迫使其还款。易某乙借钱偿还2000元,并答应三月内还清。事后,许某甲等请被告人仓某和陈某甲等人吃饭酬谢。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13于2014年4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梁某5、林某甲分别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


本院查明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定:被告人许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某2、付某3、许某4、梁某5、董某9、刘某12、许某11、杨某7、许某8、焦某10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许某1、罗某16、王某18、马某17、施某20、李某19、叶某21、林某甲分别伙同被告人刘某2、付某3、许某4、梁某5、董某9、刘某12、许某11、杨某7、许某8、许某13、阳某15、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许某1伙同被告人仓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许某1、刘某2、梁某5、付某3、许某4、许某13、许某8、杨某7、焦某10、许某11、阳某15、董某9、李某19分别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许某1、施某20、梁某5、刘某2、付某3、许某4、董某9、许某11、许某8、焦某10、阳某15分别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12、付某3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许某1、刘某2、付某3、梁某5、许某4、杨某7、许某8、焦某10、董某9、许某11、张某14、仓某、王某18分别结伙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许某1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1、刘某2、付某3、许某4、梁某5、杨某7、许某8、许某11、董某9、焦某10、刘某12、许某13、阳某15、仓某、王某18、李某19、施某20犯有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2、梁某5、施某20、李某19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尚遗漏犯罪事实,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8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及发现判决宣告以后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2、梁某5、杨某7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2、付某3、许某4、梁某5、杨某7、许某8、许某11、董某9、刘某12、许某13、阳某15、郑某甲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仓某在赌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付某3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5、杨某7、焦某10在部分聚众斗殴犯罪中,系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许某1、刘某2、付某3、许某4、梁某5、许某8、许某11、董某9、焦某10、许某13、阳某15在部分聚众斗殴犯罪中,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5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梁某5、林某甲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2、付某3、许某4、杨某7、刘某12、董某9、张某14、仓某、罗某16、马某17、李某19、郑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8、焦某10、阳某15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许某1辩称: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第1起抽取头薪仅6000余元,第1、2起没有股份,第3、4、8起没有武装护赌;聚众斗殴第2起,林某乙有打电话,但其不在瑞安也没有拿钱,第4起是从中调解,没有斗殴,第5起是贺某叫自己去喝酒;非法拘禁没威胁、没有打人;寻衅滋事第3、4、9、11、17、19、20、22、23、24、26、27起,没有辱骂、威胁、殴打或指使他人殴打,第16起没有携带工具。

被告人刘某2辩称: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第4起没参与,第8起参与二日没报酬;聚众斗殴第2、4起、非法拘禁第2起,自己不知道;寻衅滋事第4、9、12起,没有参与。

被告人付某3辩称:自己是2009年过来的,2011年下半年就回家了。

被告人许某4辩称: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杨某7辩称: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第3起没有参与,第8起只参与了3日,头薪4-5万元;聚众斗殴第7起,没有持械;寻衅滋事,XXX餐厅事件发生时,自己已被羁押没有参与,XX吵架、湖岭打架的事情,没有参加。

被告人许某8辩称: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第8起以及在XXXX的非法拘禁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第2、5、14起没参与。

被告人董某9辩称: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阁巷聚众斗殴,没有去;非法拘禁,娄某让自己跟着他;湖岭漂流、XX酒吧和棋牌室的寻衅滋事没有参与。

被告人焦某10辩称: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在XXX的聚众斗殴、在XXXX的非法拘禁,没有参与。

被告人许某11辩称: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意见;开设赌场第8起、聚众斗殴第5起没有参与;非法拘禁第2起,我认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刘某12辩称: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第8起去了5次,每次200元。

被告人许某13辩称:开设赌场第5起、XXX聚众斗殴,没参与。

被告人张某14辩称:阁巷选村长,我们没有去干涉;XXXX、虹桥路也一样,进去都不知道是什么事。

被告人阳某15辩称:在XXXX的非法拘禁没有参与。

被告人马某17、林某甲均辩称,头薪没这么多。

被告人叶某21辩称,没有参与开设赌场。

其他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杨建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认定被告人许某1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成立;二、开设赌场第1、2起不能证实被告人许某1系股东。认定第3起头薪数额,第4、8起持械护赌的证据不足;三、聚众斗殴第2起,证据不足,第4起,被告人许某1是参与调解,没有聚众斗殴的事实;四、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丁没有伤势鉴定,第2起,不能认定有非法拘禁情节。第3、4起,尚不足以指控非法拘禁;五、寻衅滋事不符合构罪特征。

辩护人高宗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刘某2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开设赌场第1起时间存在异议,第4起,被告人已被行政拘留处罚;三、聚众斗殴第2起,时间不清楚,第4、6起,认定犯罪中止;四、寻衅滋事第7起,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第9起,被告人在台州没参与,第12起,被告人没有殴打司机。

辩护人叶圣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同意以上辩护人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二、被告人付某3在开设赌场和故意伤害中,系从犯;三、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对头薪数额的辩解符合常理,有悔罪态度。

辩护人周科召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许某4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开设赌场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三、聚众斗殴第4起,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系从犯;四、非法拘禁马某17事件、寻衅滋事第7起不构成犯罪;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辩护人曹高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同意上述辩护人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二、被告人梁某5有自首、立功;三、聚众斗殴第4、6起,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第5起系犯罪未遂;四、认罪、悔罪态度好。

辩护人朱竟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同意第一辩护人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二、被告人杨某7开设赌场第3起,证据不足,其他开设赌场事实中,系从犯;三、聚众斗殴系从犯,第6起,系中止;四、寻衅滋事,部分事实不清,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第6、7、11、13起不构成犯罪;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

辩护人倪晓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许某8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开设赌场系从犯;三、聚众斗殴第4起,应认定为中止;四、不能证实被告人参与大南山的非法拘禁;五、寻衅滋事第5起,不能证实被告人参与,第18起,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期间没有再参与犯罪;六、对其余犯罪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中系从犯。

辩护人李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同意以上辩护人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二、被告人董某9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三、寻衅滋事第12起与第11起系同一天发生,但是第12起没有董某9,因此第11起被告人没有参与。

辩护人方志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焦某10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聚众斗殴第2起,被告人否认有到现场,第4起被告人没有参与,第6起系犯罪中止;三、非法拘禁第2起,事实存在异议;四、寻衅滋事第2起,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辩护人潘国鹏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同意以上辩护人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二、开设赌场中,被告人许某11系从犯,第8起证据不足;三、聚众斗殴第5起,不构成犯罪;四、非法拘禁第2起,被告人仅开车到XXXX后即离开,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五、寻衅滋事情节较轻,作用小,社会危害性小,系从犯、初犯、偶犯。

辩护人孔祥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同意以上辩护人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二、被告人刘某12在开设赌场中,系从犯,参与看场次数4、5次;三、故意伤害中系从犯;四、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五、被告人家庭困难。

辩护人陈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许某13参与开设赌场事实不清;二、XXX斗殴,被告人当时在平阳;三、被告人参与陈某甲的聚众斗殴,系未遂、从犯,且已被行政拘留,应折抵刑期。

辩护人陈光如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寻衅滋事第13、24、26起,被告人张某14的行为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第10、21起,对方有一定的过错;第22起被告人张某14的作用相对较小;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表现良好。

辩护人陈涂青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仓某参与寻衅滋事第24、25、26起不符合构罪要件,没实施任何行为。第22、27起,被告人仓某系被纠集,作用较小,系从犯;二、赌博事实,系从犯;三、法律意识淡薄,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认罪。

辩护人胡小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开设赌场,被告人阳某15只参与三天的望风,没有携带器械,作用轻微,一天收入200元,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二、聚众斗殴第1起已行政拘留,应折抵刑期,第2起XXX事件,被告人独自前往,见警车就回来了,系中止,第4起系未遂,且没有携带凶器;三、非法拘禁,被告人辩称没有参与;四、有××,不宜长期关押。

辩护人朱伟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开设赌场第3起,同案许某1和谢某甲等人均证实罗某16没有参与后两个赌博地点事实;二、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所得金额与其他同案供述不一致,因其没有参与后两起事实,金额也不应计入罗某16的犯罪中;三、罗某16没参与护赌、人员分工、头薪分配等相关事宜,应认定为从犯;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辩护人叶惟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马某17能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二、作用较小,只是占有股份,没有其它行为;三、李某丁被非法拘禁,马某17还出钱摆平这事,希望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四、认罪态度好。

辩护人黄万儒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王某18在开设赌场中,系从犯;二、被告人在三起寻衅滋事中的作用较小;三、2009年2月至5月间开设的赌场规模小,时间短,没有较大盈利,社会危害性较小;四、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没有前科,患有××、高血压,不适宜长期羁押。

辩护人张洛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李某19在开设赌场中抽取的头薪应以已决犯判决书为准;二、聚众斗殴,起因是李某19引起,但双方斗殴时被告人已不在现场,认定被告人李某19纠集,缺乏证据。

辩护人郑跃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施某20在开设赌场中如实供述;二、非法拘禁,被告人能如实交代,没有参与殴打威胁,主观恶性较小,受害人没有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辩护人王学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认定头薪额30万元,证据不足,被告人林某甲在第6次笔录中提到每天几千,总共抽2万多元;二、指控的武装护赌不成立;三、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王群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指控被告人叶某21开设赌场,证据不足,其中林某甲的供述不一致,不能以此认定叶某21开设赌场。

辩护人方顺坤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认定被告人郑某甲抽头薪额10万余元,证据不足,应以施某20供述的3、4万元为准,系从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是望风,请求法庭着重考虑;三、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被告人许某1混迹社会后,为建立自己势力、确立社会地位,于2009年开始依靠开设赌场等非法途径汲取资金,网罗了一批以江苏籍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在瑞安市区实施替别人“镇场子”、讨债、开设赌场及看场、倒款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以支持团伙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以被告人许某1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许某4、付某3、刘某2、梁某5、董某9、刘某12、杨某7、许某8、焦某10、许某11等人为参加者,结构紧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许某1作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尊称为“四哥”。被告人许某1为笼络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提供吃住、锻炼、娱乐、医疗,财物统一管理、支配,并以参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发放不定额钱财、吃请作为报酬;在组织发展过程中形成被组织成员认可的“听从安排服从命令、兄弟间一定要团结、不能搞内讧、有事须请示报告、不能擅自行动、在外面要维护圈子的利益、不能出卖兄弟,大家要统一理光头、纹身,保持混社会的形象,要时常锻炼身体”等不成文的规约;对违反组织规约者,将遭受训斥、打骂、疏远,直至剔除出组织。对组织成员与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涉嫌的违法犯罪事情,被告人许某1均会出面予以解决,以体现、增强组织凝聚力。该组织利用组织势力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支持组织成员活动。该组织为确立社会地位,在瑞安市东门一带为据点,为非作歹,非法操控赌场,暴力逼要赌债,高额接受他人雇请,以“撑场面、凳型”的形式为业,暴力插手民间矛盾、经济纠纷,多次干涉村居选举,并长期拥有管制刀具、钢管、弓弩、铁锹等多种凶器,“以赌养黑,以黑护赌”,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一系列的犯罪行为。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瑞安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及社会治安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许某1的供述,供认2009年,我和罗某16合伙搞赌场挣到钱,家乡的兄弟付某3、刘某2、许某4、许某丙、刘某12、梁某5等人都过来投靠我,他们是我圈子中的“自(本)家兄弟”,称我为“四哥”。我出钱在XX宾馆附近、交通大厦、塘根村、文化小区的别墅等地租房子和他们一起吃住,平时带他们去漂流、游泳锻炼身体,庆祝节日、婚庆、娱乐等,增加兄弟感情,兄弟们之间都很团结,虽然我这几年在瑞安也赚了不少钱,但这些钱大部份都花在这帮兄弟身上。我在XXX酒店摆孩子满月酒,梁某5等圈子里的兄弟过来庆祝,同时我也结交了瑞安有钱的本地人,通过为他们镇场面得到他们的信任。随着我社会交往面的扩大,人手也多起来,大家都想着我带他们去挣钱,如许某8、杨某7、张某14、仓某、焦某10、许某13和陈某甲等人也跟着我,是我们圈子里的“本帮兄弟”,我也经常叫他们去撑场面,分给他们好处费、生活费。我告诫他们要头脑清醒些,不要因一些小恩小惠就为别人去卖命,我、刘某2、付某3、董某9、梁某5等人理光头、纹身,让人看上去威武有型,别人看到就会害怕,不敢招惹我们,也能避免打打杀杀的事情,去镇场面、凳型的效果会好。我们挣过来的钱买了一些弓弩、钢管、红缨枪等之类的凶器防备和镇场面用。我平时对这帮兄弟要求严格,兄弟之间要团结,相互照顾,做什么事情要先让我知道,要求他们不要干盗窃、吸毒之类,这些在社会上让人看不起的事情,有损社会上的形象,我不喜欢他们背着我做事情,被我知道了会被我责骂,他们如果受了欺负和受了伤,我要花钱为他们疗伤,或者为他们讨回公道,他们很听我的话。

(2)被告人刘某2的供述,供认2009年4月间,我、付某3、梁某5、XX、许某丙、许某4等人陆续投靠了许某1,被称为“自家兄弟”,许某8、焦某10、杨某7、许某13、张某14等为“本帮兄弟”。我们无论年龄大小、辈份高低都要称呼许某1为“四哥”或“哥”,大家都要听从他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四哥”经常对圈子里的兄弟说,兄弟间一定要团结,不能搞内讧,更不能出卖兄弟,做事要向他汇报,不能擅自行动,在外面要维护好圈子的形象,不能去吸毒、贩毒,不能去偷、抢、嫖娼等让社会上看不起的事情,叫我们去锻炼、健身,保持强健的体魄,看上去精干、威武有形,就像刑满释放人员,让人感到畏惧,不敢招惹我们,他的要求对我们本家兄弟、本帮兄弟都有约束力的,大家都要执行。圈子兄弟违反上述的要求,轻者被骂,重者被打,甚至还会被冷落或疏远。我、吴某、杨某7等人擅自跟湖北人斗殴没向四哥汇报被骂了。“四哥”出钱租房子及别墅给我们居住,安排我们去菜馆吃饭,带我们去漂流、游泳、娱乐场所里消遣等等。兄弟们有困难,他尽量会帮忙,兄弟被人欺负会出面处理,兄弟们受伤会出钱去看望,兄弟们出事他去摆平。我们圈子的经济来源主要靠赌场和替人镇场面收入,这两项的收入有上百万元,并购买了弓弩、红缨枪、砍刀、钢管、铁锹等器械。四哥带领我们经营赌场、看场子、帮人打架斗殴、镇场面等赚来的钱都先放在四哥处,他每天或每次以工资的形式发给我们。我们居住在一起,便于统一行动。

(3)被告人付某3的供述,供认我、刘某2、梁某5、XX、许某4、许某丙、刘某12、董某9等人被许某1称为“自家兄弟”,杨某7、许某8、张某14、许某13、焦某10等人被称为“本帮兄弟”,形成了以许某1为首的圈子势力。我们跟“四哥”吃、住、玩在一起,他经常告诉我们兄弟一定要团结,不能搞内讧,更不能出卖兄弟;都要听从他的统一安排、统一指挥,做事要先向他汇报,不能擅自行动;他经常叫圈子里的兄弟不能去吸毒、贩毒,不能去偷、抢,不能去嫖娼等一些会让社会上的人看不起的事情;还叫我们跟他统一理光头、纹身,多锻炼、健身,保持强健的体魄,让人看上去精干和强悍、威武有形,让人感到畏惧,不敢招惹我们。这些不成文的帮规对我们都有约束力,如我和刘某12被人叫去仙降讨债事先没向四哥请示被臭骂一顿,被他重重的踹了一脚;我们圈子里兄弟办喜事,“四哥”都亲自过来祝贺,我在江苏老家盖房子,他借我两万元;兄弟们受伤,他都会出钱去看望,兄弟们出事,他会去摆平等。我跟“四哥”两年时间,“四哥”带领我们看场、倒款、撑场面收入上百万元。还经营过采石场、在XXXXKTV里当保安队长、在孙某乙、张某丙的担保公司里帮忙等。“四哥”还说圈子里兄弟们住的近些,相互之间有个照应,也便于统一管理、统一行动,如XXX、潘岱砚下村、塘下的XXX餐厅等事件镇场面,我们圈子里兄弟能迅速集合到达现场。我们备有弓弩、红缨枪、砍刀、钢管、铁锹等器械,更没人敢来我们赌场冲场闹事、霸占地盘。

(4)被告人许某4的供述,供认许某1带领我们自家兄弟参与赌场经营,为开设的赌场提供保护看场,替人镇场面赚到了很多钱。许某1是我们圈子的老大,都听从他的统一指挥、统一安排。“四哥”所规定的帮规对我们都有约束力,大家都要严格执行,许某1经常说带大家去赚钱,并且安排兄弟吃住,平时还给他们一些零用钱,兄弟们被欺负了,他会出面讨回公道,兄弟们受伤了,他都会去看望。圈子的经济来源主要靠许某1带我们经营赌场或帮赌场看场、望风和帮人打架镇场面,挣取的红钱有上百万元,并购买了弓弩、红缨枪、砍刀、钢管、铁锹等器械,我们赚来的钱都先经许某1之手,然后他以工资的形式分给兄弟们。马屿XXX和塘下XXX餐厅事件,许某1打电话就纠集了几十人过去帮忙,事后获得一笔报酬,许某1叫我们好好跟着他混社会,圈子里的兄弟都一条心跟着许某1混社会,对他忠心耿耿、言听计从。我们圈子的影响力特别在瑞安市东门一带,许某1的大名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

(5)被告人梁某5的供述,供认我被许某1召集来瑞投靠他,许某1是老大,我们圈子里的人都喊他“四哥”,我、许某4、付某3、刘某2、董某9、刘某12、许某丙、XX被称为“本(自)家兄弟”,“四哥”出钱租房子给我们统一居住,安排菜馆内吃饭,平时给我们生活费,安排我们帮人撑场面、赌场内放哨等。“四哥”要求我们听从他指挥,大家统一安排、统一行动。“四哥”所定的帮规对我们都有约束力,大家都要严格执行,如果违反上述要求,轻者被骂,重者被打等,我有一次吸毒被抓,出来后就被“四哥”骂了,我、刘某2、杨某7等人擅自跟湖北人聚众斗殴没向“四哥”汇报被骂;许某1说带大家挣钱,有福大家一起享,安排我们在赌场内挣钱,给我们赌场股份,带我们到KTV内玩,去游泳,过年、过节召集大家一起庆祝聚会,兄弟们办喜事,他都会赶去参加,兄弟们经济上有困难,他会帮忙解决,兄弟们在外面被欺负、受伤,他会出面解决及提供医药费等。我、刘某2等人坐牢,“四哥”送钱给我们花;我因嫖娼被人殴打,“四哥”帮我付医药费,并召集圈子里的兄弟把对方打回来;“四哥”还经营采石场,去XXXXKTV里当保安队长,并安排我和阳某15等人当保安。我们赚来的钱都放在四哥那里统一管理,然后“四哥”根据大家干的事情,再以工资的形式每天或每次分配给我们,大部份的钱财他留起来,“四哥”利用我们一起赚到的钱,不断的发展、壮大圈子势力。

(6)被告人杨某7的供述,供认我们圈子里的人无论年龄大小、辈分高低,都要称呼许某1为“老大”或“四哥”,像我、许某8、焦某10、许某13、张某14等人被称为“本帮兄弟”。“四哥”所定的帮规对我们都有约束力,大家都要严格执行,如果违反上述要求,轻者被骂,重者被打等,“四哥”除了对圈子里兄弟生活上照顾之外,还经常说带我们去赚钱之类的话。“四哥”被XXXXKTV聘请为保安队长挂个名,不但自己领工资,还安排手下的兄弟在赌场从事望风、看场、倒款等赚钱,及安排手下为本地人凳型、撑场面领报酬,四哥以工资的形式每次或每天发给我们几百元的红钱。剩下的钱由他管理。“四哥”用在瑞安赚的钱在老家弄了一套安置房,买了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带圈子里的兄弟去游泳、漂流,去KTV里消遣娱乐,逢过年过节安排兄弟们聚餐喝酒,圈子里兄弟办喜事,他都会去参加,兄弟们被人欺负了,他会出面解决,兄弟们受伤了,他都会去看望并支付医药费等。如我结婚“四哥”从外地赶到江苏泗洪参加我的婚礼,我和刘某2坐牢出来,他给刘某2和我买手机。“四哥”为了赚钱不断的收买人心、拉笼人员,壮大自己圈子的势力,提高知名度,提出大家吃住在一起,相互间好照应,而且更能够增进感情,便于统一管理、统一安排。

(7)被告人许某8的供述,供认我、杨某7、张某14、许某13、焦某10等人被许某1称为“本家兄弟”。虽然没有明文制定帮规,但是“四哥”要求小弟都要听从他的统一安排,服从命令,帮别人干事要先请示汇报,不能擅自行动;不许吸毒、不许偷、抢及嫖娼等一些被人看不起的事情有损圈子的形象;兄弟之间要团结、相互照顾,不能出卖自己人等等。“四哥”给本家兄弟在瑞安的十八家、塘根村附近租住了房屋,大家吃住在一起,还带兄弟们去KTV消遣,逢过年过节安排一帮兄弟们聚餐喝酒等等。跟随他的人员被欺负了“四哥”都会出面处理的,无论是去赌场看场、望风,还是去处理民间纠纷、矛盾等。像XXX那次,“四哥”通过电话安排手下纠集几十个人员参与,事后获得了贰万元报酬。带兄弟们去赌场看场和帮别人撑场面赚取的钱购买了钢管、砍刀、弓弩之类的凶器备用。四哥买了一辆汉兰达越野车经常带着兄弟们去办事。

(8)被告人许某11的供述,供认被许某1称为“自家兄弟”、“本帮兄弟”,无论年龄大小、辈份高低都要称许某1为“四哥”。他没有形成书面的规章制度,但要求我们听从他的统一安排、统一指挥,不能自作主张、擅自行动,做事必须要报告,兄弟之间必须要团结、和睦相处,不能为了利益出卖兄弟等。“四哥”带大家一起挣钱,提出有福大家一起享,并安排手下在赌场内挣钱,给手下赌场股份,提供吃住、打台球、聚餐、KTV消遣等。“四哥”参与开设赌场,为赌场看场、倒款、帮别人讨债、架势镇场面赚来的钱先经他之手,然后他以工资的形式分给我们,“四哥”不断拉拢人员、壮大势力、扩大影响力,特别是在安阳街道十八家、塘根村一带,“四哥”的影响力更大,并备有钢管、刀等凶器便于去赌场看场、打架镇场面用,“四哥”为了去赌场、镇场面等方便,购买了一辆汉兰达越野车。

(9)被告人董某9的供述,供认我、刘某2、梁某5、许某4、刘某12、付某3、许某丙、XX被四哥称“本(自)家兄弟”,“四哥”是我们的老大,都要听他统一指挥、统一安排,有困难他会帮忙解决。只要好好的跟他干,他会带我们去赚大钱等,我们心甘情愿的跟他混社会。他安排圈子里的兄弟去赌场看场、望风、倒款、架势镇场面、讨要赌债赚取红钱,他挂名在XXXXKTV当保安队长,还经营过采石场获得利益。无论是经营赌场、看场,还是帮人撑场面赚来的钱都是先经“四哥”之手,然后以工资的形式分给我们,他出钱让我们租房子、吃饭、带我们去游泳漂流、消遣,偶尔还给兄弟生活费等。兄弟们被欺负或受伤,他去看望摆平。兄弟们住的近便于相互照应,经常吃住在一起,增进兄弟间的感情,同时也便于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另则,本地大哥需要依靠我们圈子的势力替他们去办事,而我们圈子也需要依靠这些人赚钱。

(10)被告人焦某10的供述,供认2009年的时候,许某1从老家带来一帮人在瑞安社会上打天下,他们平时吃住在一起,许某1买来枪、弩、钢管、铁锹等为镇场面、打架等做准备,安排手下人在赌场内看场、为本地人镇场面助威、为XXXXKTV看场等挣钱,许某1是圈子内的大哥,大家都喊他“四哥”,他利用我能叫些人帮他做事情。“四哥”平时对手下讲,要服从他的安排,要求大家要团结、互相照顾,不能擅自行动,不能出卖自己人,在外面要维护“四哥”的形象,不能干损害圈子利益的事情。圈子内挣的钱都先放在“四哥”处,然后再分钱给圈子里的兄弟。“四哥”在瑞安不断的发展成员壮大势力,特别在东山、东门一带大家都不敢招惹他们,他们对许某1忠心耿耿、言听计从,“四哥”买了车子也成他圈子里的交通工具。

(11)被告人刘某12的供述,供认许某1是我们的大哥,我、梁某5、刘某2、付某3、许某丙、许某4、董某9、XX被称为“自家兄弟”,我们称许某1为“四哥”。“四哥”所定的帮规对我们都有约束力,大家都要严格执行,如果违反上述要求,轻者被骂,重者被打等,我和付某3未向“四哥”请示去仙降讨债,被“四哥”骂了,付某3还被踢了一脚。我们一帮兄弟都对他忠心耿耿、言听计从。“四哥”也经常给我一些生活费,他叫兄弟们住近相互间有个照应,有事能迅速的集合赶赴现场,办事效率高。我跟随他八、九个月内,凭借这个圈子在瑞安社会上的影响力,参与经营赌场,帮其它赌场看场,帮人讨债、镇场面等,带兄弟们赚到了不少钱。“四哥”和付某3这几年在瑞安赚的钱回老家盖了新房子,“四哥”还购买了一辆汉兰达越野车。“四哥”在瑞安混社会不断拉拢人员、壮大势力、扩大影响力。特别是十八家、塘根村一带,我们出去办事别人都会给我们面子。

(12)证人许某13的证言,证实跟随许某1的小弟无论年龄大小、辈份高低都喊他“四哥”,他对圈子里的兄弟都很照顾,兄弟们有因难,他会想办法解决,兄弟们出事了,他会想办法摆平等。

(13)证人张某14的证言,证实以许某1为核心的混社会圈子,无论年纪大小、辈分高低都要称呼许某1“四哥”或“哥”,他们一帮人很团结、讲义气,在瑞安打打杀杀、寻衅滋事,在社会上很有影响力。跟“四哥”他的小弟众多,个个人高马大,身上都刺有纹身,看上去都威武有型,“四哥”不断的拉笼人员、壮大势力,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他带领兄弟们去镇场面、讨债拿红钱。

(14)证人仓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跟着“四哥”的人,“四哥”有房有车有钱,他开小赌场赌博,出面解决一些纠纷得到一些好处,他提供吃、住,因为我的生活来源都靠他,听他的话,听他安排,大家要讲义气,他给我们制定了行为规范,不要在外面惹事、不干损人利己的事情、不要与人争吵、安排我们做的事情要完成、平时要注重锻炼身体等生活上的细节,如果违反这些行为规范,都会被“四哥”骂的,如遇事情,“四哥”也会为我们出头。我帮“四哥”家里的小赌场打扫卫生,帮忙为赌客买些水果等。

(1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我跟着“四哥”得到了他的信任,他叫我到塘根村那里一起居住,他说兄弟们住的近,相互有个照应办事方便。安排我们撑几次场面,兄弟们都很尊敬他,无论年龄大小、辈份高低都称呼他“四哥”。他经常告诉我们一定要讲义气,本帮兄弟之间一定要团结,不能起内讧,还告诫我们不能偷、不能抢,不能吸毒、贩毒、嫖娼,不然会让社会上的人看不起等。

(16)证人罗某16的证言,证实2009年2月间,我和苏某乙开设棋牌室,老四安排付某3等人天天去棋牌室内捣乱,苏某乙被逼没有办法让他们在棋牌室抽头薪及一起开设赌场,他为手下提供吃住,并且购买钢管、刀具、弓弩等凶器,帮别人“扎台型、凳型”,社会上人和老百姓都怕他们。手下人必须要听老四的话,不听话会被骂,他们维护老四的地位,都统一理光头、纹身,统一行动,统一过节等,他们在外面打架斗殴可以叫到上百人,他们在隆山路、东门一带的影响力很大,老百姓都很怕他,一提到老四就提心吊胆的。

(17)证人马某17的证言,证实“老四”和他的手下在赌场每天分到头薪是我们股东的双倍,手下人的工资每天每人200元,每天有3000余元的头薪被老四他们挣过去,老四是大哥,大家都怕他不敢招惹得罪他,赌场的场子由老四罩着。老四花钱为手下提供吃、住、发工资。他们理光头、纹身,个个都长得人高马大,人长的很凶狠,他们人多势众都很凶悍,还买了很多钢管、刀具,东门一带的人都知道老四是老大,称为“四哥”,他们为别人解决矛盾纠纷,只要肯花钱就能解决,老四能召上百人为你镇场面助威,帮助你打架斗殴。

(18)证人王某18的证言,证实“老四”带一帮小弟在赌场里混、给别人“凳型、撑场面”赚取红钱,他们吃住在一起,小弟都叫“老四”为“四哥”,他们一帮人都理了光头,让人感到威武有型,一脸凶相一看就感到害怕。

(19)证人施某20、林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上半年,“老四”从老家招募了一些手下来到瑞安,这帮人敢打敢拼,打打杀杀混出了名气。手下人都喊“四哥”,他们吃住在一起,老四发给手下工资、生活费等,他们统一理光头、纹身,外表凶悍、凶狠,他们服从老四的指挥,团结齐心,他们主要是靠混迹社会开赌场、看场、放高利贷、助威镇场面收取费用等。他们在瑞安东门一带的影响力很大。

(20)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实“老四”和手下人都很凶悍,在赌场维持秩序,没人敢过来捣乱。老四每次带手下人去赌场都带着弩、钢管等,老四在瑞安社会上专门为别人解决一些社会上的矛盾纠纷,他的手下人在瑞安敢打敢杀,老四就像黑社会大哥一样,专门有几个手下像保镖一样跟随在他旁边,他们一帮人理光头、纹身、人高马大很威风、嚣张,让人看起来很凶狠。各处赌场必须要他们看守、放高利贷。

(21)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们都很怕“老四”,赌场大部分头薪都落在老四和他手下手中,赌场内只能由老四和手下人倒款,每天老四和他的手下至少挣3000元以上,而股东每天只能挣个几百元。老四以赌场为基础的经济收入,还帮别人撑场面助威,老四给手下提供吃住、发工资,花钱买来很多刀具、钢管、弓弩等,他们理光头、纹身,人高马大。老四打一个电话能纠集几十人过来。

(22)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老四”通过开设赌场挣钱,为手下提供吃住,购买钢管、刀具、弓弩等,还买了越野车,很多人过来投靠他,形成以“老四”为中心的圈子。他带这帮兄弟在赌场看场赚钱,靠这势力在社会上帮别人凳型、撑场面收取红钱,社会上的人不敢得罪他。尤其是开棋牌室、台球室、开小店的人都不敢得罪他们。老四是老大,他们不论年纪大小都喊他“大哥”,在外人面前要维护老四的地位。他们统一理光头、纹身。我跟老四认识有5、6年时间,跟他们住在安阳塘根村、隆山路、东门这一带,对他们的一些事情是了解的。

(23)证人莫某、付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许某1租隆山路XX号、瑞祥大道XXX号、瑞祥大道XXX号、隆山路XX号、新河路XX号、瑞祥大道XXX号出租房给手下居住。

(24)出租房暂口登记地点,证实被告人许某1组织成员居住在东门岭下路、塘河路一带的事实。

(二)开设赌场事实

1、2009年2月份,被告人许某1、罗某16伙同苏某乙、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岭下东路XXX号出租房XX棋牌室内摆设赌场,招揽他人以“筒子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所赢金额的5%抽取头薪,赌场开设达一个月,非法获利5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许某1安排被告人梁某5、付某3、刘某2、许某4等人在赌场从事望风、抽头薪、看场等。被告人许某1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付某3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刘某2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许某4获利1000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2、许某4、付某3、梁某5、罗某16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受许某1的安排在赌场看场、望风十余天至一个月的事实;(2)证人谢某甲、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和被告人许某1等人开设赌场抽取头薪5万余元的事实;(3)被告人许某1原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抽取头薪5万余元,获利2万元的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某1庭审中辩解,抽取头薪6000余元,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2、2009年3-5月间,被告人许某1、罗某16、王某18、马某17伙同苏某乙、陈某乙、谢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瑞安安阳街道XX宾馆房间内、瑞祥大道XXX号X楼、安康路XXX号阁楼内等地开设赌场,招揽他人以“筒子杠”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所赢金额的5%抽取头薪,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许某1安排被告人梁某5、付某3、刘某2、许某4等人在赌场从事望风、抽头薪、看场子等。被告人马某17、王某18、罗某16各非法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付某3、刘某2、许某4各获利100-200余元报酬。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罗某16、王某18、马某17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伙同许某1开设赌场的事实;(2)被告人梁某5、付某3、刘某2、许某4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受被告人许某1的安排在赌场看场、望风的事实;(3)证人陈某乙、谢某甲的证言,证明以上事实;(4)证人阮某、金某甲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在上述赌场参与赌博的事实;(5)扣押清单,证实在现场查获的赌资、赌具等物品。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某1辩称没参与上述开设赌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3、2009年6-7月份,被告人许某1、王某18、罗某16、马某17伙同苏某乙、谢某甲、陈某乙等人在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万松山上、愚溪山上、集云山上公墓等地开设赌场,招揽他人以“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所赢金额的5%抽取头薪,赌场开设二十余天,非法获利2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许某1安排被告人梁某5、付某3、刘某2、杨某7、许某8、许某4、许某11等人,携带钢管、砍刀、红缨枪、弓弩等器械维护赌场安全,及为赌场望风、抽头薪、倒款、接送赌客等。被告人许某1非法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罗某16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马某17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梁某5获利4000余元、被告人付某3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许某8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许某4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刘某2获利500余元、被告人许某11获利300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许某1、罗某16、马某17、王某18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上述参与开设赌场及抽取头薪20万余元的事实;(2)证人谢某甲、许某乙、梁某甲、陈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上述事实;(3)被告人梁某5、付某3、刘某2、许某8、许某4的供述及辩解,供认伙同被告人杨某7、许某11等人参与望风、接送赌客等事实;(4)被告人刘某2的供述,供认参与上述赌场五、六天,并证明被告人杨某7、许某11参与赌场的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某1辩称没有持械护赌、被告人杨某7辩称没参与该赌场及辩护人杨建崇提出认定许某1头薪数额证据不足、辩护人朱竟业提出认定杨某7参与该场赌场证据不足、辩护人朱伟方提出被告人罗某16仅参与部分地点开设赌场的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4、2009年7-8月份,被告人施某20伙同他人在瑞安市马屿镇大南南阳村山上开设赌场,招揽他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所赢金额的5%抽取头薪,赌场开设六余天,非法获利3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郑某甲等人在赌场内望风、抽头薪等,被告人许某1安排被告人许某4、付某3、梁某5、许某11等人,携带钢管、砍刀、红缨枪、弓弩等器械维护赌场安全、秩序及倒款。被告人郑某甲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许某4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付某3、梁某5各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许某11获利500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施某20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开设赌场一个星期抽取头薪3-4万元的事实;(2)被告人许某1原供述,供认抽取头薪3万元及持械护赌的事实:(3)被告人付某3的供述,供认受被告人许某1安排携带凶器为赌场维护秩序一个星期及抽取头薪3万元的事实;(4)被告人许某4、梁某5、许某11的供述及辩解,供认受许某1的安排携带钢管、砍刀、红缨枪、弓弩等为赌场维护安全、秩序等;(5)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上述事实;(6)证人苏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许某1带小弟携带器械护赌的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某1辩称及辩护人杨建崇提出没有持械护赌的意见,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该起赌场获利10万余元,证据不足,予以纠正。辩护人方顺坤提出的该起数额认定错误的意见,予以采纳。

5、200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19伙同他人在瑞安市上望街道蔡宅杨陈二府庙里开设赌场,招揽他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所赢金额的5%抽取头薪,赌场开设十五天,非法获利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杨某7、刘某2、许某8、许某13和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看场、望风,每人每日获利30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7、刘某2参与五天,被告人许某8、许某13参与十天。被告人李某19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杨某7、刘某2各获利1500元、被告人许某8获利3000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19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上述事实;(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伙同被告人许某13等人参与看场、望风十天的事实;(3)被告人杨某7、刘某2、许某8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伙同被告人许某13参与看场、望风的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某13及其辩护人陈勇辩称没在该赌场看场、望风,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6、2009年9月初,被告人李某19伙同徐某甲(已判)在瑞安市安阳街道新瑞枫线公路旁牛角山上坟墓前开设赌场,招揽他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所赢金额的5%抽取头薪,赌场开设二天,非法获利8000余元。被告人李某19非法获利3000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19的供述,供认上述事实;(2)证人徐某甲、丁某、李某甲的证言,证明上述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该起赌场获利10000元,证据不足,予以纠正。

7、2009年9月中旬,被告人李某19伙同徐某甲在瑞安市安阳街道西岙村双龙公墓坟墓前开设赌场,招揽他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所赢金额的5%抽取头薪,赌场开设三天,非法获利12000余元。被告人李某19非法获利6000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19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上述事实;(2)证人徐某甲、丁某、李某甲的证言,证明上述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该起赌场获利共15000元,证据不足,予以纠正。

8、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叶某21、林某甲伙同林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瑞安市汀田街道凤岙山上、锦湖街道集云山上、安阳街道双岙山上等地开设赌场,招揽他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所赢金额的5%抽取头薪,赌场开设十余天,非法获利30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许某1安排被告人付某3、许某4、刘某2(参与二日)、梁某5、许某8、许某11、刘某12(参与五日)、阳某15、董某9(参与二日)、杨某7(参与四日)等人,携带自制火药枪、砍刀、红缨枪等器械为赌场维持安全并倒款等,每人每日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林某甲非法获利1700余元、被告人付某3、许某4各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梁某5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杨某7获利600元、被告人董某9获利200元、被告人刘某12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阳某15获利6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在被告人叶某21开设的赌场内做管理的事实;(2)被告人许某1原供述笔录,供认带领被告人付某3、梁某5、许某4、杨某7、刘某2等人携带红缨枪等器械在叶某21赌场看场、望风,及抽取头薪30万余元,被告人阳某15、许某8、许某11偶尔过来帮忙,我共获得5万余元,分给付某3等人每天200-300元的事实;(3)被告人付某3、梁某5、许某4、杨某7、刘某2、刘某12、董某9、阳某15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分别供认在许某1的带领下伙同被告人许某8、许某11等人携带器械在叶某21开设的赌场看场,抽取头薪30万余元及分别参与2-10余天的事实;(4)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明股东有我、叶某21、林某甲、王某乙等人,赌场一直由叶某21具体负责,我和王某乙参与3-4天赌场,抽取头薪10万余元,我二人各获得1万元的事实;(5)证人苏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叶某21等人在汀田山上开设赌场每天抽取头薪6-7万余元,许某1负责看场、望风、倒款等。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某1及其辩护人杨建崇辩称没有持械护赌、被告人叶某21辩称其不是股东、被告人许某8、许某11辩称没参与、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学美辩称头薪没30万元,辩护人潘国鹏、王群提出认定该起赌场证据不足的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9、2011年7-8月间,被告人杨某7伙同他人在瑞安市玉海街道XXXX洗浴中心一包厢内摆设赌场,召集他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向赢钱庄家抽取头薪,赌场开设三天,非法获利2000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某7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伙同他人摆设赌场的事实;(2)证人张某14、许某1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上述事实。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三)赌博事实

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许某1伙同卢某(另案处理)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塘根村塘中新路XX幢X单元XXX室摆设赌窟,召集他人以“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取头薪3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许某1安排被告人仓某为赌场打扫卫生、购买点心等。被告人许某1非法获利1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许某1的供述及辩解;供认伙同卢某摆赌场赌博的事实;(2)被告人仓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受许某1的安排在赌场内打扫卫生、买水果、点心,偶尔给我100-200元;(3)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伙同被告人许某1摆设赌场,各获得1万元的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四)聚众斗殴事实

1、2009年10月31日晚上,陈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双方约定斗殴。尔后,陈某甲纠集了被告人许某13、阳某15和李某乙、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准备好19把尖刀和47根钢管放置在浙C×××××七座车上,由谭某驾驶送被告人许某13、阳某15和陈某甲、李某乙等人至瑞安市东山街道XX集团旁边的东山大排档边赴约斗殴,因被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而未遂。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许某13、阳某15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受陈某甲纠集准备了刀、钢管去斗殴被查获;(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因双方相约斗殴,纠集许某13、阳某15等人携带器械在赴约地点被查获;(3)证人李某乙、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上述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2、2010年7月16日下午,林某戊与郑某乙因经营权发生纠纷,郑某乙带领人员赶走瑞安市XXX风景区工作人员,经双方协商未果。当晚10时许,林某戊要求王某乙(另案处理)纠集人员将郑某乙等人赶出XXX景区。为此,王某乙通过林某乙联系被告人许某1出面帮忙,被告人许某1电话指使被告人梁某5、付某3纠集人员到XXX风景区帮忙斗殴。被告人梁某5又通过被告人许某8、焦某10等纠集了被告人杨某7、许某13、刘某2、阳某15和陈某甲等十余人,并准备了钢管、砍刀等斗殴工具,尔后,被告人梁某5、付某3、刘某2、杨某7、许某8、焦某10、许某13、阳某15等人在王某乙、林某乙的带领下来到XXX风景区与对方纠集的人员持械进行斗殴,对方因不敌而逃跑。事后,林某乙给被告人许某12万元好处费,被告人许某1分发给每个参与人员500元作为报酬。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许某1原供述及辩解,供认在回瑞安的路上,接阿建(经辨认系林某乙)电话要纠集人去撑场面、凳型,第二天林某乙、王某乙送来1-2万元给付某3,我说先给许某8等参与人员各500元的事实;(2)被告人付某3的供述,供认接许某1的电话让我以他的名义叫圈里兄弟过去帮忙,我跟梁某5、刘某2、许某8、阳某15、许某13、焦某10和杨某7带十几个人并携带砍刀、钢管等器械到XXX景区与对方互殴。第二天许某1给我500元及两包烟并请吃了一餐饭;(3)被告人梁某5的供述,供认受许某1的电话召集,让我以他的名义通知圈子里的兄弟和付某3、刘某2、许某13、阳某15、杨某7、许某8、焦某10及许、焦另叫的人持械赶过去协助、并听从阿建统一指挥和对方斗殴。第二天许某1分给参与人员各500元的事实;(4)被告人杨某7的供述,供认受许某8电话召集同许某13、阳某15、许某8等人坐车至XXX,我和许某8持啤酒瓶砸了保安室的玻璃的事实;(5)被告人许某8的供述,供认接梁某5电话说许某1让他召集人员去XXX,我和杨某7、阳某15、许某13到XXX后,我、杨某7持啤酒瓶砸了保安室的玻璃,事后,老四给我2000元分给参与人员的事实;(6)被告人焦某10的供述,供认许某8叫我召集人员去XXX,我叫陈某辛带帮人去帮忙,第二天许某1给我和许某8各2000元分给参与人员的事实;(7)证人林某戊的证言,证明当晚王某乙等人到XXX和郑某乙方斗殴的事实;(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林某乙叫许某1召集人员三十余人和我、林某乙汇合后将郑某乙方人打跑,事后,我交给梁某52万余元,第二天林某乙又给许某1几万元的事实;(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焦某10带领我和张某庚等人伙同许某8、杨某7、阳某15、许某13等人去XXX持械斗殴,事后,焦某10分给参与人员各200元的事实;(10)证人金某乙、易某甲的证言,证明郑某乙带人占领XXX,林某戊叫人把郑某乙方打跑的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某1辩称没指使他人斗殴;被告人刘某2、焦某10、许某13辩称没参与,辩护人杨建崇、高宗祥、陈勇、方志威提出认定该起聚众斗殴证据不足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3、2010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19因网络赌博与对方发生纠纷,双方相约斗殴。被告人李某19纠集了被告人许某8、付某3、刘某2和吴某、陈某甲、戴某甲等人,携带钢管、红缨枪等器械在瑞安市XX宾馆附近高架桥下持械与对方持械人员斗殴。在互殴中戴某甲用红缨枪误伤吴某大腿,陈某甲头部受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2、许某8、付某3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受被告人李某19的纠集持械在XX宾馆附近高架桥下与对方互殴;(2)被告人李某19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让李某丙纠集刘某2、许某8、付某3等人携带刀具、钢管与对方斗殴;(3)证人陈某甲、戴某甲的证言,证明受李某19的纠集伙同被告人刘某2等人持钢管追打对方的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辩护人张洛克提出认定被告人李某19系纠集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4、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某5、许某4、付某3等人在瑞安市XX宾馆附近,因琐事与马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吵,继而双方互殴,被告人梁某5等人将马某等人打跑。马某等人准备纠集人员欲殴打被告人梁某5等人,被告人许某1得知后向马某提出和解,遭对方拒绝,双方相约斗殴。被告人许某1纠集被告人许某4、付某3、梁某5、刘某2、焦某10、许某8、阳某15和吴某等人,被告人焦某10、许某8又纠集了人员,共二、三十人,并准备了铁锹、弓弩、钢管等器械,马某等人纠集十几人,双方在瑞安市XX宾馆对面路边准备斗殴,后经贺某从中调解,致双方斗殴未遂。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梁某5、许某4、付某3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受被告人许某1的纠集伙同被告人刘某2、焦某10、许某8、阳某15等人持械准备斗殴的事实;(2)被告人焦某10的供述,供认受被告人许某1的纠集,我和许某8又叫人过来帮忙的事实;(3)被告人许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为解决梁某5与马某的纠纷在瑞安国贸大酒店设宴谈判解决的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某1辩称没纠集他人,而是调解,被告人刘某2辩称没参与上述事实,辩护人方志威提出认定被告人焦某10参与该起聚众斗殴证据不足的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5、2013年3月份的一天,因争夺瑞安市飞云街道XX村沙场的经营权,贺某和对方人员相约斗殴。被告人许某1受贺某邀请,驾驶汉兰达轿车召集了被告人梁某5等人,及贺某纠集的人员共40多人。贺某事先准备许多钢管、砍刀等凶器,赴飞云街道XX村沙场里等待对方人互殴,因对方报警,被告人许某1等人逃离现场。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许某1原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因贺某的邀请,驾驶汉兰达轿车带被告人梁某5等人携带钢管等器械去准备斗殴,因对方报警而逃离现场的事实;(2)被告人梁某5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受许某1纠集携带器械坐车去XX村斗殴的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某1辩称贺某让其去喝酒,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2、董某9、许某11参与该起聚众斗殴的证据不足,予以纠正。

6、2012年2月份一天,因争夺分发宾馆内招嫖卖淫卡片生意,吴某和王某甲(另案处理)相约斗殴。吴某纠集了被告人杨某7、梁某5、焦某10等人,并准备钢管、砍刀等凶器。王某甲纠集了王某壬等四、五个人驾车赴约,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东门网吧附近埋伏准备斗殴。尔后,双方到斗殴地点因被告人杨某7认识对方而未发生斗殴。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梁某5、焦某10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受吴某纠集携带钢管、刀具等到东门网吧附近准备斗殴;(2)证人张某14的证言,证明梁某5、杨某7、焦某10持械准备与王某甲方斗殴时,因杨某7认识对方致斗殴停止的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2参与该起聚众斗殴,证据不足,予以纠正。

7、2012年2月5日23时许,因争夺分发宾馆内招嫖卖淫卡片生意,向某(已判)和吴某相约斗殴。当晚,向某纠集了胡某、赵某、杨某乙、张某甲(均已判)等人携带砍刀等工具到瑞安市安阳街道东门菜场桥边和被告人杨某7、董某9及吴某、梁某5、刘某2、李某19(此事实均已判)等人持械斗殴,致吴某、刘某2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慧某肘部创致右肱骨上髁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刘修某枕部创疤符合独立锐性物体作用所致,长6.5CM,其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某7、董某9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伙同梁某5、刘某2、李某19等人分别持械与对方斗殴的事实;(2)证人梁某5、刘某2、李某19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伙同被告人董某9、杨某7等人分别持械斗殴的事实;(3)证人张某乙、杨某乙等人的证言,证明持械与吴某方相约斗殴事实;(4)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明吴某、刘某2的伤势情况。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7辩称没有持械,予以采纳。

(五)非法拘禁事实

1、2009年7月间一天,被告人许某1、王某18、罗某16、马某17和谢某甲等人在瑞安市安阳街道杨家桥附近山上等处开设赌场期间,李某丁在赌博时被怀疑出“老千”,被告人许某1和梁某甲、许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将李某丁抓住,进行殴打,并将其强行带到瑞安市安阳街道XX宾馆,逼问其有否出老千,因李某丁否认,梁某甲等人又将李某丁带至瑞安市XXXX酒店房间里进行拘禁,并殴打李某丁致鼻子等处出血,后由罗某16等人赔钱才放走李某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三小时。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许某1原供述,供认伙同罗某16、马某17等人将姓李的带到宾馆追问,事后李某丁被许某乙等人殴打并赔钱;(2)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明被告人许某1等人怀疑我出老千,先后将我带到XX、XXXX宾馆辱骂和殴打;(3)证人罗某16、马某17、谢某甲的证言,证明李某丁被许某1的手下带到宾馆殴打后赔了钱才被放回;(4)证人许某4、梁某5、许某乙、梁某甲的证言,证明李某丁被殴打赔钱的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某1辩称没参与拘禁及殴打行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2、2009年7-8月间,被告人施某20等人在瑞安市马屿大南山上开设赌场期间,发现一名男子在赌博时有出“老千”,被告人许某1等人拿出弓弩等威胁该男子,XX(另案处理)等人上前踢打该男子。尔后,被告人许某1、施某20、梁某5、付某3、许某4、许某11及XX等人将该男子带到瑞安市XXXXKTV包厢内进行控制。控制时间达三、四小时,事后,被告人许某1等人从中获利50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许某1原供述,供认伙同许某4、梁某5、付某3、施某20等人将出老千男子押到XXXXKTV包厢内,逼他送钱过来放人,事后,施某20给我5000元的事实;(2)被告人梁某5、付某3、许某4、许某11的供述,供认伙同许某1等人将“出老千”的人带到XXXXKTV包厢内逼他送钱来放人,事后我们各获得200元;(3)证人施某20的证言,证明我们股东和许某1等人将出“老千”的人带到包厢内的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8、焦某10、阳某15参与该起非法拘禁,证据不足,予以纠正。

3、2009年10月间一天,为索讨赌场债款,被告人许某1、付某3、许某4、梁某5等人驾车到瑞安市安阳街道隆裕街XXX宾馆,将被害人马某17强行押上车,驶往瑞安市飞云街道,逼其还债。后将被害人马某17带至安阳街道XX宾馆X楼一房间进行控制。被告人许某1安排被告人梁某5等人看守。被害人马某17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日,尔后,马某17向其朋友借款2万元还部分债务,又以向朋友借钱之机逃离。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许某4的供述,供认许某1带着我、梁某5、付某3等人将马某17带到宾馆逼他还债,许某1还叫梁某5等人看守马某17三天;(2)被告人梁某5的供述,供认许某1带着我、许某4、付某3将马某17带至宾馆房间内,许某1要我、付某3看守马某17三天;(3)被害人马某17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被许某1和手下带到宾馆由付某3等人看管三天,后来趁他们不注意逃离;(4)证人谢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马某17欠许某1钱被关押在宾馆三、四天的事实;(5)证人罗某16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马某17在宾馆被付某3等人看守的事实;(6)被告人付某3在庭审中对该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某1辩称没拘禁马某17,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4、2012年5月份,为索讨赌场债务,被告人许某1、刘某2、董某9等人,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菜场遇被害人娄某,被告人许某1指使董某9跟着娄某去顺泰乡讨要债务,不让其离开视线。被害人娄某被监视跟踪要债6、7小时,迫于被告人许某1的势力,借钱还款1万元,被告人董某9才放弃监视。同年10月份一天23时许,被告人许某1、刘某2、董某9等人在瑞安市玉海街道后垟村路上,遇被害人娄某,向其逼要债务,被告人刘某2对娄某实施殴打。尔后,被告人许某1指使被告人刘某2、董某9等人,将娄某强行带至安阳街道安阳菜场附近娄某暂住处控制、看守,索讨债务。被害人娄某向其朋友借款7000元还债,并被逼签写5万元的欠条,才于次日14时许被放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2、董某9、梁某5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我们围住娄某让其还钱,刘某2打娄某一耳光,许某1安排刘某2、董某9看守,第二天娄某写下欠条才让其离开;(2)被害人娄某的证言,证明被许某1等人关押殴打后第二天写下欠条才放回的事实;(3)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明娄某被许某1等人强行控制在房间内,第二天才放回的事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某1辩称安排他人只是跟着他,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六)故意伤害事实

2011年1月11日14时许,刘某(另案处理)、梁某乙(已判)等人纠集被告人付某3、刘某12到瑞安市仙降街道讨要赌债,尔后,刘某、梁某乙在瑞安市仙降中学门口路上将被害人孙某丁抓住,并和被告人刘某12、付某3等人将孙某丁强行带上车,准备带至偏僻地方讨要债务。途中梁某乙不断向其逼要赌债,被告人刘某12拿出匕首指着孙某丁面部威胁,期间,刘某打了孙某丁一耳光,造成孙某丁面部被被告人刘某12手中的匕首刺伤出血,尔后,刘某等人将被害人送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丁的主要损伤为面部一处创疤10.5CM,疤痕平坦,右拇指一处创疤长0.8CM,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付某3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在车上我们不停的向孙某丁逼债,刘某转身打孙某丁耳光时其脸碰到刘某12刀上出血;(2)被告人刘某1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在车上我拿出匕首指着孙某丁面部威胁,刘某打了被害人一耳光,脸碰到匕首出血的事实;(3)被害人孙某丁的陈述,证明自己被殴打的事实;(4)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明强行将孙某丁拉上车时刀割伤其手指,接着刘某打孙某丁一耳光,面部碰到被告人刘某12匕首上出血;(5)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孙某丁的伤势。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七)寻衅滋事事实

1、2009年年底,为索讨债务,施某20和被告人王某18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梁某5、付某3等人先后两次到瑞安市湖岭镇湖光西路XX号被害人陈某戊家中讨债。期间,施某20和被告人王某18、许某1、付某3、梁某5等人将被害人陈某戊家的房门及门上的玻璃损毁。

2、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因琐事纠纷,林某己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人为其撑场面助威,被告人许某1让被告人刘某2以其名义召集人员为林某己架势。尔后,被告人刘某2纠集被告人付某3、梁某5、许某4、杨某7、许某8、焦某10等人及被告人焦某10另召集的七、八个人伙同林某己召集的人员共计一百来人,到瑞安市塘下塘西村XXX餐厅,围住餐厅,并占据餐桌位置不消费,致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尔后,警察过来才撤离。

3、2010年夏天的一天,为索讨债务,施某20和被告人王某18、许某1召集被告人梁某5、付某3、杨某7等人,到瑞安市湖岭镇大岭垟村丁山路128号路上,向被害人项某逼要债务。期间,被告人许某1让杨某7和XX等人对被害人项某进行殴打。

4、2010年夏天的一天,瑞安市仙降街道项岙村海鲜楼因员工发生纠纷,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刘某2、梁某5、付某3、许某4等人到仙降街道项岙村海鲜楼,为张某丙的朋友镇场面助威,威胁,并寻殴对方员工未果。

5、2010年下半年一天晚上,柴秀森因琐事带人到瑞安市安阳街道筼筜桥小区娄某的棋牌室内欲打张某丙,被人劝离。被告人许某1得知后,即召集被告人付某3、刘某2、许某8等人到棋牌室内持塑料凳子砸毁棋牌室内的麻将桌、塑料凳等物品,并对被害人朱某拳打脚踢,且踢伤在旁劝架的被害人娄某的阴茎。

6、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因瑞安市安阳街道XXXXKTV股东陈某庚在包厢内与安徽人发生纠纷,陈某庚邀被告人许某1为其出面教训对方,被告人许某1遂召集被告人焦某10、杨某7、刘某2、梁某5、付某3等十余人,到XXXXKTV包厢内欲教训对方,因被告人焦某10认识对方,对方迫于被告人许某1的势力向陈某庚赔礼道歉而作罢。

7、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一名顾客在瑞安市安阳街道XXXXKTV酒后将包厢内电视机砸坏,被告人许某1得知后,遂召集被告人杨某7、梁某5、刘某2、董某9、许某4等人到达现场镇场面助威,架势吓唬、威胁对方,后因有人报警,警察过来将对方男子带走而作罢。

8、2011年1月2日,因经营采石场生意,张某丁与孙某甲发生纠纷。孙某甲通过被告人焦某10纠集被告人梁某5、刘某2、董某9、许某4、杨某7等三、四十人,到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砚下村和寺前村交界处瑞枫线一条支路边,为其镇场面、助威,并拦截了张某丁的挖掘机。张某丁通过被告人王某18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付某3等四、五人持“枪”到场,架势威胁、吓唬对方,因双方被召集的人员均有被告人许某1手下,后经被告人许某1从中协调。事后,被告人焦某10等从中获得2000元。

9、2011年3月24日,一村民因琐事纠纷,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刘某2、焦某10、董某9、许某8等几十人,持钢管等器械到瑞安市马屿镇乙甲村,为其镇场面助威,吓唬对方,以解决纠纷。尔后,被告人许某1等参与人员每人获得100元报酬。

10、2011年6-7月间的一天,因琐事纠纷,张某戊的徒弟与他人发生纠纷,张某戊邀被告人杨某7纠集了张某14、刘某2、梁某5、许某11、董某9等人,携带钢管等器械,到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947号XX集团门口,持钢管威胁并随意殴打一名男子。

11、2011年夏天的一天,因被告人许某1、梁某5等人在瑞安市湖岭镇芳庄直坑村XXX漂流时,皮艇被冲翻而落入水中,被告人许某1伙同被告人许某4、梁某5、刘某2、杨某7、董某9、付某3等人,对救生员和管理员进行辱骂、威胁。经公司老板王某辛出面向其道歉,并送10张价值共计950元的漂流门票。

12、2011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许某1、杨某7、许某4、付某3、梁某5、刘某2等人驾车从湖岭游泳回来,经过瑞安市万松路交通大厦红绿灯路口时,一出租车司机超车至其前面,被告人许某1等人辱骂出租车司机,双方发生对骂。被告人许某1指使被告人杨某7、许某4和XX等人下车殴打司机几个耳光,司机见势便驾车离开。

13、2011年8月28日晚,因徐某乙女友与人发生纠纷,被告人杨某7、张某14等人在瑞安市外滩XXKTV内,与对方互殴,被告人杨某7等人被打后纠集七、八个人寻殴对方未果。

14、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阿丽”因怀疑被人“诈赌”,邀被告人许某1出面解决,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梁某5、付某3、刘某2、许某4、董某9、许某8等人,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康路XXX弄X幢X单元棋牌室内,控制住棋牌室老板,并对其威胁、恫吓,逼迫其赔偿阿丽的赌博损失。棋牌室老板迫于被告人许某1等人的威势,付给被告人许某1现金8800元红包,请其不要插手此事。被告人许某1分给参与人每人500元。

15、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为向孙某乙讨要债务,林某丁邀被告人焦某10纠集被告人刘某2等一、二十余人,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XXX-XXX号孙某乙经营的XX泰国菜餐厅内,占用就餐桌位不消费,扰乱餐厅正常经营,尔后,孙某乙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董某9等人到现场,为其镇场面助威,以威胁、吓唬对方。被告人焦某10等人见被告人许某1出面解决,才离开餐厅。

16、2012年5-6月的一天,周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双方相约在瑞安市玉海街道后垟村XX酒吧内解决。为显示威风,周某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焦某10、梁某5、刘某2、董某9等十余人,携带刀具到XX酒吧,埋伏在酒吧附近,欲殴打对方,对方得知被告人许某1等人出面而不敢赴约。

17、2012年7月份的一天,因潘某丙怀疑戴某乙、张某己赌博时“诈赌”,由潘某丙、王某丁请求被告人许某1出面处理此事。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刘某2、董某9、梁某5等人,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495号附近的茶餐厅,对戴某乙、张某己进行控制,并殴打、威胁,迫其赔钱。戴某乙被迫当场拿钱2万元给潘某丙等人,并答应还潘某丙输掉的余款。事后,被告人许某1等人从中获利3000元。

18、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某5酒后要嫖娼一卖淫女而发生纠纷,卖淫女叫来“小强”、“张某辛”等人持砖头打伤梁某5的额头。被告人许某1得知后召集被告人董某9、刘某2、梁某5、杨某7、许某8等人寻殴“小强”等人,被告人梁某5、杨某7找到小强并对其殴打。尔后,被告人许某1又召集被告人梁某5、杨某7、董某9、刘某2等人,在瑞安市安阳街道瑞祥大道475-477号旁边巷子内,对张某辛进行殴打。

19、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为索讨债务,被告人许某1召集刘某2、梁某5、董某9、许某11和张某丁等人,到温州市六虹桥一家建筑公司内,撑场面助威,架势、吓唬对方,给对方制造压力。

20、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某1驾驶汉兰达轿车,载着被告人许某4、刘某2、董某9等人,经过瑞安市商城前面红绿灯转弯处,被一男子持刀用酒瓶砸碎挡风玻璃。被告人许某1指使被告人许某4、刘某2、董某9等人将该男子殴打致伤。

21、2013年3、4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7、张某14和徐某乙、“小高”及其女朋友等人,在瑞安市东山街道安阳南路XX酒吧内喝酒。期间,因小高女朋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7让被告人许某11送来钢管,尔后,被告人杨某7、张某14、许某11等人持钢管将对方打跑。

22、2013年11月8日下午,为詹某竞选村长,由杨某丙出面雇请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张某14、仓某等人,驾驶汉兰达轿车到瑞安市南滨街道XX村,为詹某竞选镇场面助威,以欲使詹某能顺利当选。事后,参与人员每人获得香烟、吃请等。

23、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为杨某甲竞选村长,由杨某丙出面雇请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焦某10等几十余人,由被告人许某1驾驶汉兰达轿车到瑞安市南滨街道XX村,为杨某甲竞选村长镇场面助威、架势,使杨某甲能顺利当选。事后,杨某丙付给被告人许某14300元及三条硬壳中华香烟。

24、2014年1月份一天,为王某戊竞选村长,由王某癸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仓某和陈某甲等人,驾驶汉兰达轿车到瑞安市高楼镇XXX村,为王某戊竞选村长镇场面助威,欲架势吓唬村民,使其顺利当选村长。尔后,参与人员每人从中分得香烟。

25、2014年2月份的一天,为史某索要货款,由许某甲邀被告人许某1召集被告人仓某和陈某甲陪同许某甲、史某,到瑞安市东山街道中埠村人民路159号对面,辱骂、威胁易某乙,迫使其当场向朋友借钱1000元给付,并答应三个月内还清余款。事后,许某甲请被告人仓某和陈某甲等人吃饭酬谢。

被告人梁某5于2013年12月26日在关押期间,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被告人许某13于2014年4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梁某5、林某甲分别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许某1、刘某2、付某3、许某4、梁某5、杨某7、许某8、许某11、董某9、焦某10、王某18、张某14、仓某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分别供认受被告人许某1的指使、安排分别参与以上寻衅滋事的事实;被害人陈某己、项某、李某戊、朱某、娄某、王某辛、金某丙、易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在以上地点被殴打、索钱、损毁财物的事实;证人施某20、李某乙、刘某12、张某丙、林某甲、王某丙、孙某甲、张某丁、潘某甲、张某戊、徐某乙、林某丙、孙某乙、林某丁、周某、王某丁、杨某丙、詹某、孙某丙、陈某丙、陈某甲、杨某甲、杨某丙、陈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许某甲、史某、欧某等30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以上事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殴打人员伤势及损毁财物的价值。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某1辩称第4、9、11、17、19、22、23、27起寻衅滋事没威胁、辱骂、吓唬他人、第3起没殴打项某、第16起没携带工具、第20起没指使打人;被告人杨某7辩称第2、3、6起没参与;被告人刘某2辩称第4、9、12起没参与;被告人许某8辩称第2、5、14起没参与;被告人董某9辩称第11、14、16次起没参与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另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勘验、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手机、车辆;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刘某2、梁某5、杨某7、许某8、董某9、张某14、仓某、阳某15、马某17、王某18、李某19、施某20、林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刑的事实;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19、叶某21因吸食毒品分别被社区戒毒、强制戒毒及劳动教养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许某1、刘某2、付某3、梁某5、杨某7、许某13、张某14、仓某、阳某15、罗某16、马某17、李某19、施某20、叶某21、林某甲、郑某甲曾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事实;抓获经过,证明各被告人归案情况;立功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梁某5、林某甲具有立功的事实;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梁某5自首、许某13投案的情节;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概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1、刘某2、付某3、许某4、梁某5、杨某7、许某8、许某11、董某9、焦某10、刘某12等人,形成以被告人许某1为领导者的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在赌场“以赌养黑,以黑护赌”,实施武装护赌、倒款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支持组织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成员以“听从安排服从命令、兄弟间要团结、不能内斗、不能擅自行动、要维护圈子的名声利益”等为规约,组织实施了开设赌场、赌博、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瑞安市区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组织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被告人许某1作为首要分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某2、付某3、许某4、梁某5、董某9、杨某7、许某8、许某11、焦某10、刘某12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许某1又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多次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纠集他人多次持械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又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1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1在开设赌场犯罪中3次,及赌博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某1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部分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2又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多次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又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2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数个漏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2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刘某2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2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部分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3又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又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付某3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付某3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付某3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部分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对其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3归案后能如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4又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又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许某4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许某4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系未遂,及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5又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又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梁某5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数个漏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5能自首并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对聚众斗殴犯罪中部分未遂、中止及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7又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又分别构成聚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7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7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杨某7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部分中止,从轻处罚;对开设赌场犯罪中3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8又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又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8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及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数个漏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许某8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许某8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部分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9又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结伙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又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董某9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董某9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10又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结伙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又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焦某10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焦某10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部分未遂、中止,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11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又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又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许某11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许某11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12又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又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12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刘某12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13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许某13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许某13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对其能投案及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部分系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4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14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仓某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仓某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仓某在赌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15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阳某15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阳某15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对其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部分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16、马某17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某16、马某17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8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18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18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19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19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19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20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施某20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施某20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甲、叶某21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某甲、叶某21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甲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第24、26起,因不符合构罪特征,不予认定;未认定被告人张某14系累犯,予以纠正。被告人张某14、仓某及辩护人陈光如、陈涂青对该二起寻衅滋事定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各辩护人提出上述相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许某1、刘某2、付某3、许某4、梁某5、杨某7、许某8、许某11、董某9、焦某10、刘某12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杨建崇提出,指控被告人许某1参与寻衅滋事不符合构罪特征;辩护人高宗祥提出被告人刘某2参与聚众斗殴第2起,证据不足,第4起系中止,寻衅滋事第7起不符合构罪特征;辩护人叶圣翰提出被告人付某3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系从犯;辩护人周科召提出被告人许某4在聚众斗殴第4起中系中止、非法拘禁及寻衅滋事第7起不符合构罪特征;辩护人曹高敏提出被告人梁某5聚众斗殴第4起系中止;辩护人朱竟业提出被告人杨某7聚众斗殴系从犯、寻衅滋事第6、7、11、13起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倪晓乐提出被告人许某8聚众斗殴第4起系中止;辩护人李辉提出被告人董某9非法拘禁罪不成立;辩护人潘国鹏提出被告人许某11非法拘禁第2起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孔祥娥提出被告人刘某12故意伤害系从犯;辩护人陈光如提出被告人张某14寻衅滋事第13、22起后果不严重,不构成犯罪;辩护人陈涂青提出被告人仓某寻衅滋事第22、27起系从犯;辩护人胡小东提出被告人阳某15参与开设赌场三天不能认定情节严重、聚众斗殴第2起系中止、第4起系未遂;辩护人朱伟方提出被告人罗某16开设赌场第3起,应认定从犯;辩护人叶惟烽提出被告人马某17开设赌场只占股份没其它行为,从轻处罚;辩护人黄万儒提出被告人王某18在开设赌场第2、3起,系从犯,寻衅滋事作用小;辩护人郑跃提出被告人施某20在非法拘禁中没威胁、殴打被害人;均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和遏制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1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服刑时间均连续计算,折抵刑期,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15日止)。

三、被告人付某3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8日止)。

四、被告人许某4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五、被告人梁某5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聚众斗殴罪、强奸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服刑时间均连续计算,折抵刑期,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

六、被告人杨某7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7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

七、被告人许某8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本院(2012)温瑞刑初字第939号刑事判决对罪犯许某8宣告缓刑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

八、被告人董某9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

九、被告人焦某10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

十、被告人许某1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

十一、被告人刘某12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

十二、被告人许某1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

十三、被告人张某14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

十四、被告人仓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

十五、被告人阳某1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

十六、被告人罗某1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

十七、被告人马某1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

十八、被告人王某18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十九、被告人李某19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

二十、被告人施某20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

二十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

二十二、被告人叶某2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

二十三、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

二十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丰田牌汉兰达GTM6480ASL轿车一辆、手机(旧)一部,予以没收,其中轿车、手机上缴国库。

二十五、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瑞鸿

代理审判员董海东

人民陪审员杨协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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