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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2刑终412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湘12刑终41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9-03-15


审理经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军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邓龙刚、舒采朋、黄友身、唐军平、邹国权、吕元忠、向涛犯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张斌、谢涛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湘1224刑初253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邓龙刚、舒采朋、黄友身、邹国权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及助理张钧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邹国权及其辩护人胡育进,上诉人邓龙刚、舒采朋、黄友身及原审被告人吕军、张斌、谢涛、唐军平、吕元忠、向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检察机关于2018年12月18日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建议,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决定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聚众斗殴

2017年9月21日18时许,向某1开设在溆浦县观音阁镇“坳山”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捣毁。当天22时许,被告人吕军与向某1(另案处理)因此事发生口角,吕军用石头将向某1头部击伤。事后,双方多次就此事进行协商,均未果,二人遂约定于2017年9月27日15时在观音阁镇防洪大堤上斗殴。为此,双方均为斗殴做了准备:被告人吕军准备了仿“六四”手枪、单管猎枪、砍刀、自制炸弹等作案工具,邀约了被告人邓龙刚、舒采朋、黄友身、张斌、谢涛、唐军平、邹国权、吕元忠、向涛及邓波(在逃)等十余人商量斗殴事宜;向某1也准备了管杀、梭标、砍刀、火铳、自制炸弹等作案工具,并组织了向某2、向某5、向鹏程、刘某1、向某3、向某4、张某1(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为斗殴作准备。

2017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吕军将事先准备好的手枪、猎枪、砍刀等作案工具放在一辆白色现代越野车上,与原邀约好的十余人分乘四辆车子开往溆浦县观音阁镇。途中,被告人吕军还打电话给向某1,询问其是否到达约定的斗殴现场。在观音阁镇自来水厂附近,被告人吕军给每个参与斗殴的人员分发了凶器,吕军手持仿“六四”手枪,给被告人黄友身分发了一把单管猎枪,给其他人每人一把砍刀,还让被告人吕元忠驾驶车辆至溆浦县观音阁防洪大堤,查看向某1等人是否到达约定的斗殴现场。向某1则组织向某2、向某5、向鹏程、向某4、刘某1、向某3、张某1等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火铳、砍刀、梭标和自制炸弹等凶器,来到观音阁镇防洪大堤上集合,等待吕军一伙前来斗殴。15时许,被告人吕军等人驾车来到观音阁镇防洪大堤上与向某1一伙相会,下车后,邓波即点燃自制炸弹扔向向某1一伙,向某1一方也点燃自制炸弹扔向吕军一方,被告人吕军持仿“六四”手枪、被告人黄友身持猎枪朝向某1一方开枪,向某1和向某4则各持火铳对吕军一伙开枪。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吕军、邓龙刚、舒采朋、黄友身、张斌、谢涛、唐军平等人持砍刀与向某1一伙斗殴,致向某1、向某3、向某4、向鹏程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向某1、向某5、向某2、向鹏程、向某3等人追砍吕军一伙,致邓龙刚、张斌受伤。被告人向涛见状,遂率先逃离现场,被告人吕军等人随即四散逃离。向某1一伙人见追赶不上,就将吕军等人留在现场的三台汽车砸烂,尔后才逃离现场。

经医院检查,向某1身上有多处盲管枪弹伤,且有异物留存;向鹏程左前臂中段外侧有不规则伤口,身上有多处盲管枪弹伤,且有异物留存;向某4双下肢有多处盲管枪弹伤,且有金属异物留存,双上肢有5处裂创;向某3深部组织内有异物留存。经法医鉴定,向某4、向某1、向鹏程、向某3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留在现场的三台汽车的挡风玻璃、后视镜、引机盖等多处被毁损,经物价部门鉴定,损失共计19670元。

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邹国权自动投案;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吕军自动投案;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向涛自动投案;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吕元忠自动投案;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谢涛自动投案。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所犯事实。

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邓龙刚、舒采朋被抓获归案;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斌被抓获归案;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唐军平被抓获归案;2018年1月5日,被告人黄友身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能坦白供述所犯事实。

二、寻衅滋事

2015年7月2日中午,田某1因劳务纠纷与向英果在“宏程木艺红木家居生活馆”(以下简称“红木家居馆”)商谈事宜。期间,田某1的外甥颜某和颜某的朋友彭某与向英果发生口角致打斗,被人劝开。不久,向英果从外面拿来两把杀猪刀继续追砍颜某和彭某,被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制止。当日15时许,向英果又纠集邹定勇、李蕾(李求)、向亚文、向玲、邹玉贤(均被判刑)等人携带枪支到红木家居馆向田某1索要颜某等人,未果后离开。

2015年7月3日19时许,邹定勇、邹玉贤、舒采朋、李蕾、向亚文、向玲等人到红木家居馆对面的保宁健身房寻找颜某报复,未果。随后,被告人吕军又带领邹定勇、邹玉贤等十余人冲入红木家居馆二楼大厅要求田某1交人。在争执中,邹定勇开了一枪,致展厅内的非洲紫心绿檀大板受损。向亚文、李蕾等人将在场的舒某1打伤,并砸烂展厅内的部分物品后扬长而去。

经医院检查,舒某1头部有缝合创口,手臂有淤血,经法医鉴定,舒某1的损伤为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的非洲紫心绿檀大板价值人民币2400元。

三、非法持有枪支

2013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吕军在溆浦县城兆隆宾馆捡到一支仿“六四”手枪,一直由其保管。2017年9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吕军组织邓龙刚、舒采朋、邹国权、黄友身、张斌等十余人在溆浦县观音阁镇防洪大堤上与向某1等人斗殴,期间,吕军持该枪开了二枪。

被告人吕军在聚众斗殴后当着邹国权的面将该仿“六四”手枪隐藏在一块大石头下面。2017年10月13日,邹国权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带领公安民警找到并提取该枪。经鉴定,该仿“六四”式手枪被认定为枪支。

四、开设赌场

2017年9月初至9月21日,向某1、左成兵(均另案处理)与姚孟元(已判刑)、谢明(在逃)合股开设赌场,赌场先后开设在观音阁镇铁溪垅煤矿空宿舍、均坪镇沿落湾村庙里、均坪镇与原舒溶溪乡交界的一旧房子里、溆浦县仑斗坪村“桃子坪”、溆浦县温湖村、溆浦县仑斗坪村黄桃基地庵堂等地,是采取“闭拾”的方式赌博,每天组织40余人参与赌博,赌场每天从中抽头渔利。向某1等人还安排被告人张斌、谢涛及向某2(另案处理)、向兵(在逃)等人在赌场做事,由向某1给做事的人每人每天发200元的工资。该赌场抽头渔利共计10万余元。2017年9月21日18时许,溆浦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抓获涉赌人员十余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提取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吕军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为彰显和巩固其地位,吕军邀约、组织被告人邓龙刚、舒采朋、黄友身、张斌、谢涛、唐军平、邹国权、吕元忠、向涛等人持刀、枪等凶器与他人斗殴,造成4人轻伤和财物被毁损的后果,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一伙为斗殴而使用了砍刀、枪支和自制爆炸物,系持械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吕军组织、领导犯罪,邀约同伙,准备器械,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邓龙刚、舒采朋、黄友身、张斌、谢涛、唐军平、邹国权、吕元忠、向涛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均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吕元忠明知其同伙为斗殴准备了刀、枪等器械,还开车查看斗殴的另一方是否到达现场,虽没有证据证明其持刀追砍过对方,但仍应认定为持械斗殴;被告人向涛虽是第一个逃离现场,未持刀实施具体斗殴行为,但其明知要斗殴还持械赶至现场的行为仍应认定为参与持械斗殴。被告人吕元忠、向涛所起作用小于其他斗殴参与人,故对其处罚应轻于其他被告人。被告人等人虽不是为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不属犯罪集团,但其为实施犯罪而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解决纷争,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形成以吕军为首的“恶势力”,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吕军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系情节恶劣,任意毁损财物达2400元,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吕军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斌、谢涛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还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斌、谢涛都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军、张斌、谢涛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吕军、邓龙刚、舒采朋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军、邹国权、吕元忠、向涛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系自首;被告人谢涛投案后虽如实供述其聚众斗殴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但庭审时否认了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的事实,故对其开设赌场犯罪不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邓龙刚、舒采朋、黄友身、张斌、唐军平到案后能坦白供述所犯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但应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给予被告人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幅度。被告人吕元忠、向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其他被告人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溆浦县司法局对二被告人进行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吕元忠、向涛适用社区矫正。因被告人吕元忠、向涛能认罪、悔罪,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对溆浦县司法局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吕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二、被告人邓龙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三、被告人舒采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四、被告人黄友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五、被告人张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六、被告人谢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七、被告人唐军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被告人邹国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被告人吕元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十、被告人向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1、一审法院未就被告人吕元忠、向涛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进行质证,程序违法;2、吕元忠虽主动投案,但开庭时否认其为聚众斗殴而查看对方是否来现场及拿刀向前冲的事实,不能认定吕元忠有自首情节;3、一审认定吕军、邓龙刚、舒采朋、黄友身、张斌、谢涛、唐军平、邹国权、吕元忠、向涛等人是形成以吕军为首的“恶势力”,但对所有原审被告人均量刑畸轻,其中聚众斗殴量刑中对唐军平、邹国权、吕元忠、向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寻衅滋事中对吕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非法持有枪支中对吕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其确定的基准刑在司法实践中均系法定最低刑,前面确定“恶势力”,后面量刑却按法定最低刑适用,前后相悖;4、一审法院认定吕元忠、向涛系“恶势力”犯罪,应依法严惩,对其适用缓刑不当;5、吕军、邓龙刚等人分工明确,有首要分子,有积极参与者,体现犯罪集团的组织性、层级性;吕军为巩固自己的地位,纠集他人聚众斗殴,电话联系在外地务工的同案犯赶回帮忙斗殴,体现出犯罪集团的纪律性;吕军等人在斗殴前在多地开设赌场,斗殴后与同案犯商量事后治疗等用钱事宜,体现出犯罪集团的经济性,原判不认定吕军、邓龙刚等人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不当。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二审支持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邓龙刚上诉提出其打架时拿着刀,但没有砍人,自己不属于黑恶势力,原判对其量刑偏重。

原审被告人舒采朋上诉提出自己在斗殴中是持梭标,但未参与打斗,其不属于黑恶势力,量刑偏重。

原审被告人黄友身上诉提出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的向继立身患疾病,两次发病时黄友身及时报告给看守所干警。

原审被告人邹国权提出:1、邹国权只是受吕军安排开车去了现场,没有持刀参与斗殴,所起作用较小;2、邹国权有检举、揭发吕军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并带领公安民警获取了吕军持有的枪支,吕军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邹国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3、邹国权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相同意见。

原审被告人张斌、谢涛二审庭审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

2017年9月21日18时许,向某1(另案处理)开设在溆浦县观音阁镇“坳山”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当晚原审被告人吕军与他人议论此事时,与在场的向某1发生口角,吕军用石头打伤向某1的头部。事后双方就此事进行协商但未果,二人遂约定于2017年9月27日15时在溆浦县观音阁镇防洪大堤上斗殴。为此双方均为斗殴做了准备:吕军准备了仿“六四”手枪、单管猎枪、砍刀、自制炸弹等作案工具,邀约了上诉人邓龙刚、舒采朋、黄友身及原审被告人张斌、谢涛、唐军平、邹国权、吕元忠、向涛及黄孝义(另案处理)、邓波(在逃)等十余人商量斗殴事宜;向某1也准备了管杀、梭标、砍刀、火铳、自制炸弹等作案工具,并组织了向某2、向某5、向鹏程、刘某1、向某3、向某4、张某1(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为斗殴作准备。

2017年9月27日13时许,吕军将事先准备好的手枪、猎枪、砍刀等作案工具放在一辆白色现代越野车上,与原邀约好的十余人分乘四辆车子开往溆浦县观音阁镇。途中吕军打电话给向某1,询问其是否到达约定的斗殴现场。在观音阁镇自来水厂附近,吕军给每个参与斗殴的人员分发了凶器,吕军手持仿“六四”手枪,给黄友身分发了一把单管猎枪,给其他人每人一把砍刀或梭标,并让吕元忠驾驶别克越野车至溆浦县观音阁防洪大堤查看向某1等人是否到达约定的斗殴现场。向某1则组织向某2、向某5、向鹏程、向某4、刘某1、向某3、张某1等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火铳、砍刀、梭标和自制炸弹等凶器,来到观音阁镇防洪大堤上集合,等待吕军一伙前来斗殴。15时许,吕军等人驾车来到观音阁镇防洪大堤上与向某1一伙相会,下车后,邓波即点燃自制炸弹扔向向某1一伙,向某1一方也点燃自制炸弹扔向吕军一方,吕军持仿“六四”手枪、黄友身持猎枪朝向某1一方开枪,向某1和向某4则各持火铳对吕军一伙开枪。在斗殴过程中,吕军、邓龙刚、舒采朋、黄友身、张斌、谢涛、唐军平等人持砍刀与向某1一伙斗殴,致向某1、向某3、向某4、向鹏程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向某1、向某5、向某2、向鹏程、向某3等人追砍吕军一伙,致邓龙刚、张斌受伤。邹国权、向涛持刀与吕元忠等人冲向向某1一方,之后向涛率先逃离现场,吕军等人随即四散逃离。向某1一伙人见追赶不上,打砸吕军等人留在现场的3辆汽车,尔后逃离现场。

经医院检查,向某1身上有多处盲管枪弹伤,且有异物留存;向鹏程左前臂中段外侧有不规则伤口,身上有多处盲管枪弹伤,且有异物留存;向某4双下肢有多处盲管枪弹伤,且有金属异物留存,双上肢有5处裂创;向某3深部组织内有异物留存。经鉴定,向某4、向某1、向鹏程、向某3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留在现场的3辆汽车的挡风玻璃、后视镜、引擎盖等多处被毁损,损失共计19670元。案发后,吕军、谢涛、邹国权、吕元忠、向涛主动投案,邓龙刚、舒采朋、黄友身、张斌、唐军平被抓获归案,吕军、黄友身、张斌、谢涛、向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现场位于溆浦县观音阁镇大桥东侧桥头南侧河堤上,河堤往南通往观音阁镇温湖村,河堤距东侧桥头50米处有一名为“相叙山庄”的饭店,紧挨饭店北侧河堤边缘斜坡上发现砍刀8把、钢制标枪2把,饭店南侧117米处的河堤上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湘N×××××的白色现代牌越野车,车身多处被破坏。白色现代车南侧正前方6.6米停放一辆车牌号为湘N×××××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车身多处被破坏,驾驶座车门把手上发现一处可疑血迹。白色现代车东侧岔路口靠道路北侧停放一辆车牌号为浙G×××××棕色别克昂科威越野车,车身多处被破坏。还发现多处血迹及2个弹壳、圆柱状塑料残缺物(其中一个内含灰色不明粉末)、标枪、爆炸残留物等遗留物。

在浙G×××××棕色别克昂科威车的后排座与后备箱夹缝处发现1把短刀,在后备箱二层备用轮胎右侧发现1把短刀。在湘N×××××白色现代牌越野车驾驶位背部的袋子里发现2根金属管状物;后座下方左脚垫有一个渔具套;在后备箱发现1个黑色鞋盒,鞋盒内装有用黑色袜子包裹的疑似自制手枪1把,1枚子弹,1盒标有64式7.62手普(铜)字样黄色纸盒,内有21枚未击发的子弹(子弹两端写有311与12字样),鞋盒内上述单独的1枚子弹与黄色纸盒内的子弹一样,系同一盒装的子弹;在黑色鞋盒旁发现1个红色袋子,内有刀具4把;在1个白色蛇皮袋内发现10把刀具,在蛇皮袋下发现1个标有“防刺服”字样的黑色套子。在湘N×××××黑色丰田凯美瑞车内发现小刀1把。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场发现的上述物品、车辆及车辆内的物品。

2、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溆价认定函[2017]805号价格认定书:涉案车辆湘N×××××丰田汽车、湘N×××××现代车、浙G×××××别克汽车损毁价值共计人民币19670元。

3、怀化市公安局怀公物鉴(理化)字[2017]862号检验报告:从现场提取的圆柱状塑料残缺物中的灰色不明粉末及从现场地面提取的爆炸物残留物中检出钾离子(K+)、氯酸根离子(CL03-)成分。

4、怀化市公安局怀公物鉴(痕检)字[2017]866号鉴定书:从湘N×××××白色现代越野车上提取的疑似自制手枪认定为枪支;从白色现代越野车上提取的22枚子弹为“64式”7.62毫米手枪弹。

5、情况说明及提取笔录:2017年10月12日晚上,邹国权到溆浦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投案。邹国权供述能带民警找到吕军斗殴时所持手枪。次日凌晨,邹国权带着民警在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溆水山庄旁一空坪的一块大石头下找到吕军藏在该处的仿“六四”手枪。民警依法予以提取。

6、怀化市公安局出具的怀公物鉴(痕检)字[2017]963号检验书:送检的仿“六四”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7、溆浦县公安局溆公物鉴(法临)字[2017]239号鉴定书:被鉴定人向某1身上有多处盲管枪弹伤,且有异物留存,射入口有挫伤轮表现,符合枪弹致伤特征。其损伤属轻伤二级。

8、溆浦县公安局溆公物鉴(法临)字[2017]240号鉴定书:、被鉴定人向鹏程身上有多处盲管枪弹伤,且有异物留存,射入口有挫伤轮表现,符合枪弹致伤特征。其损伤属轻伤二级。

9、溆浦县公安局溆公物鉴(法临)字[2017]241号鉴定书:被鉴定人向某3的损伤符合枪弹致伤特征,所受损伤属深部组织内异物留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

10、溆浦县公安局溆公物鉴(法临)字[2017]242号鉴定书:被鉴定人向某4双下肢有多处盲管枪弹伤,且有金属异物留存,双上肢有5处裂创,其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11、视听资料及视频侦查报告:2017年9月27日15时0分,湘N×××××黑色丰田车、湘N×××××白色现代越野车、浙G×××××别克越野车、湘N×××××别克轿车经过观音阁中心医院门口驶往中心现场方向。15时4分43秒,共有12个嫌疑人逃离现场时步行经过观音阁中心医院门口。后有7人乘坐湘N×××××别克轿车、5人则乘坐一辆白色大巴车逃往溆浦县县城方向。

12、证人向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7年9月21日,向某1开设在观音阁“坳山”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当晚10时许在观音阁覃村的防洪大堤玩时,吕军听说赌场被捣毁,说“童子伢搞得什么事好”,向某1听后与吕军发生口角,吕军用石头把向某1的右额头砸伤。后来吕军找人来讲此事,但没有讲好。期间,吕军曾给他打电话,语气很冲,向某1也来气了,二人约定在观音阁赶场那天即9月27日在观音阁防洪大堤上打架。向某1先后给在外地的向某3、向某4等人打电话,让他们回来帮忙。为了这次打架,向某1先到溆浦县城买了4把杀猪尖刀,又与刘某1、向某2、向鹏程一起到观音阁镇上买了钢管,将钢管和杀猪刀焊在一起,并把刀放在铁路桥下面的涵洞里。9月26日晚上,向某1与“猴子”、向某5、向鹏程、刘某1、向某4、向某3、向兵等人在向英武家吃晚饭,一起商议了打架的事。9月27日下午,向某1与向某2、向某5、向鹏程、刘某1、向某3、向某4、向兵等人到了火车桥下,向某1给每人分发了一把刀。不久吕军那边的人开了4辆车从中心医院方向过来,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人,吕军等人一下车就开枪了。吕军拿一把手枪,“二黄”(黄友身)穿了防弹衣,拿着一把猎枪,邓波拿了一个土制炸弹对他们扔,张斌、“弄西”(即邓龙刚)、舒采朋及一个不认识的后生拿刀,黄友身朝他们开了一枪,向某1受伤。向某1与向某5、向斌、刘某1、向鹏程、向某3、向某2冲向吕军等人,向某4冲在最前面,与邓龙刚几个人打起了,向某4拿刀对着邓龙刚他们猛刺,黄友身对着向某4的脚放了一枪,向某4受伤后,邓龙刚、张斌等人提刀砍向某4,向鹏程、向某3冲上去刺吕军,吕军对着地上开了两枪,然后拿枪对着向某1等人,黄友身拿枪对着向某1瞄,向某1拿刀刺黄友身,黄友身从大堤斜坡往河里跑了。向某1与向鹏程拿刀去刺邓龙刚、吕军,邓龙刚、吕军也跑了。吕军那边人都跑了以后,向某1与向兵、刘某1、向鹏程等人把吕军等人留在现场的3辆车砸烂。向某1还证明吕军一方参与打架的舒采朋、邓龙刚、邓修战、“邹老五”、向涛、张斌、“量狗娘”、谢涛、“孝义”、“二黄”及吕军都是跟着观音阁老大张英良混社会的,其中舒采朋、邓龙刚、邓修战、“邹老五”是直接跟着张英良的,吕军前期跟着邓修战混,整个观音阁混社会的都叫邓修战为二哥,向涛是直接跟着吕军混的小弟,邓龙刚则是可以代表张英良的,舒采朋在这伙人中的地位不如邓修战、邓龙刚,但比吕军要高。“邹老五”之前跟着张英良混,现在关系没那么近了,但张英良随时可以调动“邹老五”,“邹老五”下面的小弟这次参与打架的有张斌、“量狗娘”、谢涛、“孝义”。

13、证人向鹏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7年9月26日下午4时许,向某1说其与“三郎”(即吕军)约架了,向鹏程主动提出帮向某1打架。27日1时许,向某1带着一个蛇皮袋子过来,袋子里装着6把梭标、2把柴刀和2把方刀,向某1让大家自己拿刀,向某3、向某4、“猴子”(即向某2)、“满伢”、“向斌”、“华老板”(即刘某1)每人拿了一把刀。过了半个小时,几辆车开过来,在距离向鹏程等人约30米处停下来,从车上陆续下来20多人,其中“二黄”拿1把双管猎枪,穿着防弹衣,吕军拿1把仿“六四”手枪,剩下的人手上都拿着刀,“小狗娘”手里拿着1个炸弹冲在最前面,往他们这边扔。他们这边向某4冲在最前面,向某4小腿被对方拿火铳打伤后,往前跑了几步就把刀插在地上撑着身体,对面冲过来4、5个人对着向某4砍。向鹏程、向某3、向某1、向某2、向斌、“满伢”、“华老板”几个人继续向吕军那边冲,“二黄”对着地上打了3枪,吕军也对着地上开了2枪,后来向某4被砍倒在地上,之后两伙人就相互打起来了。“猴子”拿着梭标对着“二黄”捅,对方一个“光脑壳”倒在地上,向鹏程举刀对着“光脑壳”的头猛砍一刀,“光脑壳”发现后往桔园方向逃跑。吕军那边的人就开始跑了,向某1这边的人就在后面追。快追到观音阁镇中心医院时,向某1在喊快过来,杀“三郎”。向鹏程等人听到后往回跑,吕军和“二黄”见状从防洪大堤上滚到河边跑了。吕军等人开来的3辆车还停在路上,当时是向鹏程还是向斌打喊一声把车砸了,然后向鹏程与向斌、“华老板”等人就把车砸了。

14、证人向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在观音阁“坳山”赌场被端掉的第二天,向某1说其头部被“三郎”(即吕军)打伤。几天后,向某3也被向某1喊回来了。打架前两天,向某1带着向某2、刘某1、向兵一起到观音阁街上买了几根钢管回来。2017年9月26日下午,向某2和向某1、“满哥”、刘某1、向某3、向某4、向鹏程、向城、向兵、向延前、“珠儿”等人一起吃饭,大家一起商量与吕军打架的事。9月27日下午2点多钟,向某2与向某1等人拿刀和梭标在观音阁镇中心医院的防洪大堤上等吕军一伙。不久,观音阁镇中心医院方向过来4辆车,车子在离他们约100米处停下来,车上下来10多个拿着刀和枪的人向他们冲过来,向某2等人捡起地上的刀、梭标、枪也往对面冲过去。对面“小狗娘”(即邓波)朝他们这边丢过来1个炸弹,向某1这边也朝吕军那方的人扔了2个炸弹,向某4冲到最前面,拿出猎枪朝吕军那边的人开枪,吕军、“二黄”(即黄友身)、向某1都开枪了。开完枪后,大家又继续往前冲,向某2与黄友身是正对着的,黄友身拿枪对着向某2,向某2拿着梭标往黄友身肚子上捅,黄友身穿着一件防刺背心,梭标没有捅进去,向某2又往黄友身脖子上捅一刀,黄友身躲过了顺势逃跑,吕军也滚到河里逃跑了。向某4中枪倒地,被“弄西”、邓波、张斌拿着刀砍。向某2等人冲过去救向某4,之后吕军那边的人全都跑了。向某1这边的人见吕军那伙人跑了,就把车砸了。向某2还证明这次打架虽是向某1和吕军因一句话起矛盾,实际原因是“满坨”和向英果两个老大暗地较劲,“满坨”的老弟经常被向英果的老弟欺负,“满坨”心中有气,借这次机会,将他的直系老弟“弄西”、“身小伢”、“邹老五”叫出来,为吕军这个事出面,准备搞掉向某1等人。吕军是“邹老五”的直系老弟,“弄西”、“身小伢”、“邹老五”3人的老弟都比较多。其次是吕军也是混赌场的,观音阁“坳山”的赌场吕军没有参与进来,眼红向某1。

15、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二哥”的一个小弟说“三郎”(即吕军)和向某1因赌场的事打架,吕军将向某1的头部打了一个洞。刘某1与向某1、吕军关系都不错,想从中调解,便给吕军打电话,但吕军的电话打不进,应该是设置了。在打架前两三天,向某1打电话给刘某1说吕军不肯赔钱,还要约战。打架前,刘某1开车陪着向某1到观音阁去买了几根钢管,向某1在钢管前面焊了杀猪刀,共焊了6把刀。打架前一天下午,刘某1与向某1、向鹏程、向某3、向某4、向某5、“猴子”、向城、“珠儿”、向兵、向延前等人一起商量第二天打架的事。2017年9月27日下午2点多钟,刘某1接到向某1的电话赶到温湖村,向某1让他骑摩托车把东西(指刀和铳)拉到温湖村火车桥下,后向某1给大家分发刀和铳。下午3时许,刘某1与向某1、向鹏程、向某3、向某4、向某5、“猴子”、向城、“珠儿”、向兵等人在观音阁镇中心医院后面的防洪大堤上与吕军等人打架,吕军那方参与打架的有一二十人,他认识的有吕军、“弄西”(即邓龙刚)、“二黄”(即黄友身)、“老黑”(即张斌)、向涛、“邹老五”(即邹国权)、“身小伢”(即邓修战,也称“二哥”)。从观音阁镇过来4辆车,在离向某1等人40、50米远的沙场停下,从车上下来10多个人往前面冲,对方一人(即邓波)从车子上拿了一箱炸弹不停地朝向某1等人扔。向某4拿火铳朝对面开了一枪,黄友身拿着双管猎枪朝着向某4开了一枪,打在向某4左脚上,向某4倒在地上。邓龙刚、张斌及一个不认识的人围着向某4用刀剁,向某1这边的人冲过去救向某4,黄友身又朝刘某1等人开了两枪,向某1对着黄友身脚下开了一枪,向某1拿起砍刀往前冲,双方冲到一起,黄友身、吕军朝向某1等人又开了几枪,“二哥”拿枪躲在吕军一伙人后面对着向某1这边的人瞄,但没有开枪。向某3在冲的时候,头上中了一枪。吕军那方的人见打不赢就跑了。“猴子”、向鹏程、向城、向兵等人把吕军等人停在现场的3辆车子打烂。还证明邹国权、向涛打架时均手持一把砍刀。

16、证人向某5的证言:向某1这方参与打架的有向某1、向某3、向某5、向鹏程、向某4、刘某1、“猴子”、向兵等人。当天向某1准备好了刀和梭标,他们这些人各拿了一把刀就往观音阁镇中心医院走去。到观音阁沙场边时,向某5看到“三郎”一方开了4辆车过来,下车后“三郎”等人朝他们冲了过来,还扔了炸药,响了几声,开了几枪,他们也冲过去,双方打了起来。向某4、向某1、向鹏程均受伤。向某4、向某3在防洪大堤路上躺着,有枪伤也有刀伤。“三郎”那边参与打架的有“二黄”、“弄西”、张斌、“光脑壳”、“邹老五”、“量狗娘”、邓修战等人,其中“三郎”拿的是短枪,“二黄”拿的是长枪,向某5没看清是谁拿的炸药,基本上每个人都有刀。

17、证人向某3的证言:2017年9月25日,向某3在福建接到向某1的电话,向某1让向某3回来帮忙打架。27日下午3点多钟,堤路上开过来3辆车子,最前面是黑色的小车,在距离他们四、五十米的距离停下,黑色小车副驾驶室下来一个穿白色背带子、牛仔裤的后生伢拿着一把长猎枪对着向某1这边的人开了一枪。双方隔十多米时又响了第二枪,向某3发现自己左边额头流血了,后又发现右手也中了枪,便坐在地上。双方冲在最前面的人已经接触了,都是扬着刀在剁。大概一、二十秒的时间,双方就散了。向某1这边有人提出把对方的车打烂,之后他们这边还能动的就用刀打车子。向某1这边打架时拿了刀、炸弹、鸟铳,向某1、向某4打架时都各自开了一枪。

18、证人向某4的证言:2017年9月26日,向某4接到向某1的电话从新疆赶回家里,向某1、向鹏程、向某3、“满哥”、“猴子”、向兵、刘某1等人在向英武家商量与吕军打架的事情。9月27日下午1时许,向某4和向某3、向鹏程、刘某1、“满哥”、“猴子”等人与向某1汇合,向某1将准备好的刀放在河边一棵树下,让大家拿刀。下午3时许,有一辆黑色小车开到河边,向某4朝对方冲过去,冲在最前面。车子上的人都下车了,对方有人朝向某1这边的人开枪,向某4拿刀往前冲,听到有人喊“向某4,有炸弹,快躲!”向某4马上趴在地上。听到一声响后,向某4站起来继续往前冲,在距离对方5、6米远距离时,一名男子(即“二黄”)朝向某4腿部开了一枪,向某4往前走两三步倒在地上。“三郎”那边有几个人朝向某4围上来,这些人拿刀砍向某4,向某4拿刀在身前乱舞,有一名男子拿着刀朝向某4砍的时候,向某4乱晃一刀,那人躲刀往后跳了一下,向某4拿刀朝那人后背靠臀部的位置捅了一刀,那人就跑了。打架时,“三郎”拿一把短手枪开了几枪。还证明向某1在打架时用了2枚鱼雷。“三郎”那边参与打架的“三郎”、“弄西”、“二黄”、“老黑”(即张斌)、“邹老五”等人。向某1说打架“三郎”是喊不动人的,他会喊“弄西”、“邹老五”帮忙喊人来打架,“弄西”、“邹老五”都是老江湖了。向某4受伤住院后,听向某3说向某4手上的伤是被张斌砍的,也有人说有一处刀伤是“弄西”砍的。

19、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7年9月27日下午2点多钟,“三郎”一伙开来3、4辆车,车上下来20多人,这些人拿着刀、枪、炸弹冲过来。向某1这边的人也拿着砍刀、火铳冲过去,双方互扔炸弹,互相朝对方开枪,张某1拿刀冲向对方。向某4、向鹏程、向某1均受伤。后向某1、向鹏程、刘某1、“猴子”、“满哥”等人拿砍刀将“三郎”他们开来的几辆车打烂。

20、证人邓某1的证言:2017年9月27日下午2点多钟,邓某1在沙场装沙子,看到温湖村方向有7、8个手上拿着砍刀的年轻人从鹅场沿堤路往观音阁大桥方向走。不久听到响枪了,从堤路上观音阁大桥方向来了几个人,其中有个比较壮实的人拿着一把火铳对着温湖村这边来的人连开了几枪,从温湖村走过来的人也拿火铳对观音阁大桥方向来的人开枪。打完枪后,温湖村这边的人拿起砍刀往那边冲过去。再过了一会儿,邓某1又听到打车子的声音。邓某1因为害怕不敢下车去看,一直躲在车上。后来沙场老板说堤路上停的车都被打烂了,而且打伤人了。

21、证人叶某的证言:2017年9月27日下午3时许,叶某看到有4辆车先后往温湖村方向开去。叶某走到观音阁中心医院后面的农家乐木房边,看到4辆小车在靠近沙场的地方停下了,接着就听到3、4声枪响,小车上的人都下来了,每人拿着一把砍刀,这些人拖着砍刀沿堤路往温湖村方向冲过去。大概过了1、2分钟,冲过去的这伙人往回跑,手上还拿着刀,大概有10多人,等这伙人都跑过去后,叶某看到有人用刀剁车子,这些人打完车后就散伙了。听说是观音阁村的人和温湖村的人打架,观音阁这边为主的是“三郎”,温湖村为主的是向某1。现场停放的3辆车都被打烂,第2辆车的后备箱还放有10多把刀。这些人动不动拿刀拿枪,影响极其恶劣,老百姓看到都怕。

22、证人田某2的证言:2017年9月27日下午3点多钟,田某2在相叙农庄地下室听到门口车路上传来枪声,过一会儿又听见两次枪声。田某2走到一楼大厅,看见“相叙农庄”往温湖村方向不远处的车路上停着几辆小车,小车的玻璃被打烂,两伙年轻后生伢分别往车路两头走去,每伙都有十多人。

23、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7年9月26日中午1点左右,“三郎”(即吕军)将刘某2的湘N×××××白色现代牌越野车借走。27日下午6时许,刘某2接到朋友的电话,说他的车子停在观音阁中心医院边的路上,被人打烂了,听说是打架时被人打烂的。后刘某2在观音阁派出所看到自己的小车前后挡风玻璃被打烂,门也被打烂,车子后备箱内有几把砍刀,后排座位有个包,砍刀和包都不是他的。

24、证人向某6的证言:2017年9月27日下午,向某6听说温湖村的向某1与观音阁镇浆池湾村的吕军在观音阁大桥下的河堤上打架。9月29日向某6将朱某提供的一份9月27日吕军那边参与打架人员的名单交给公安机关。

25、证人朱某的证言:朱某得知温湖村的向某1与观音阁镇的人打架,便劝向某1投案自首。向某1答应后,让“满伢儿”给了朱某1份9月27日观音阁一方参与打架人员及拿枪人的名单,朱某将这份名单交给村长向某6。

26、证人向某7的证言:2017年9月27日下午3、4时许,向某7途经观音阁中心医院附近的堤路时看见3辆小车被打烂,堤路中间躺着两个人,都受伤流血。向某7到给“邓老六”装沙子付钱时,“邓老六”说他身上的几百元钱藏到车上了,免得被抢,打架的人都拿了刀、枪。

27、证人向某8、张某2、文某的证言:2017年9月27日16时40分许,向某8与文某、张某2一起放学回家,从医院旁边小路回家,向某8在S308主路上捡到一个子弹,他们觉得不安全,就把子弹扔进水坝。

28、证人郑某的证言:2017年9月27日下午3时30分许,郑某骑摩托车沿中心医院前面到温湖村去,看见土路上停了3辆车,车子都被打坏了,其中1辆车的后备箱有几把刀。

29、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观音阁镇赶集的前一天,向某1等4人开着一辆淡黄色的现代牌小车,到他店里买了7根1.2米长的钢管。次日也就是观音阁赶集这天打大架了。听说现场有3辆车被打烂。

30、证人吕某的证言:2017年9月21日22时许,堂弟吕军打电话说把向某1头打伤了,让吕某出面与向某1讲和。向某1与吕某是同学关系,吕某通过打电话和当面谈话给向某1做工作,但都未成功。27日17时许,吕军的母亲打来电话说吕军和向某1在观音阁打了一架,打烂了几台车,派出所来抓人了。29日,他在观音阁派出所附近碰到刘某1,得知吕军和向某1打架了,伤了4、5个人,其中有人挨了几刀,脚上中了枪,有个人头上中枪。

31、证人邹某(系济民医院骨科医生)的证言:2017年9月27日下午4点多钟,医院急诊科转来一个受伤的男性,自称叫邓龙刚。经检查,发现伤者左小腿外侧有一长约8厘米的伤口,创口平整,深到筋膜层,左手腕部有长约1厘米的创口,右侧腋下有长约1厘米的创口,创面均无明显污物,有刀伤可能。后该伤者不肯挂水,离开医院。

32、证人唐某(智德医院外科医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7年9月27日下午5时许,来了两个受伤的青年人,自称荆盛(即向某1)、向超(即向鹏程),他们是打群架受的火器伤。经过检查发现向某1左肩靠胸处、左前臂、右前臂、右大腿内侧、右小腿外侧都有不同程度的枪伤,做手术时从两处枪伤口取出两粒米粒大小不规则铁块,左手腕处有一处皮肤裂伤,大概有4厘米。向鹏程左肩、左前臂受伤。

33、通话记录清单:吕军在案发前多次拨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邓龙刚、邹国权、唐军平、谢涛、邓波等人。

34、溆浦县司法局出具的(2018)溆矫评字第201号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向涛适用社区矫正。

35、溆浦县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押人员向继立自述其患有低钾病,多年前因此卧病在床。溆浦县看守所安排同监室在押人员对向继立严密观察,有异常情况及时向民警及驻所医生报告。羁押期间,向继立3次发病瘫软。

36、到案经过:2017年10月13日,邹国权、吕军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2月12日,向涛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3月16日,吕元忠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2018年4月18日,谢涛主动到观音阁派出所投案;2017年11月19日,邓龙刚、舒采朋在溆浦县长丰花园五栋5单元409房被抓获归案;2017年11月20日,张斌在溆浦县观音阁镇仑斗坪村七组被抓获归案;2017年11月21日,唐军平在溆浦县中都乡上尚村七组的家中被抓获归案;2018年1月4日,黄友身在郴州市宜章县杨梅山镇一栋居民楼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37、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原审被告人吕军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8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1年11月1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3月15日;上诉人邓龙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0年5月21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2月28日止;上诉人舒采朋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月5日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7日刑满释放;上诉人邹国权(曾用名邹政)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38、户籍资料:上诉人邓龙刚、舒采朋、黄友身、邹国权及原审被告人吕军、张斌、谢涛、唐军平、向涛、吕元忠的基本身份情况。

39、上诉人邓龙刚(绰号“弄西”)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邓龙刚供述2017年9月底一天中午12点钟,吕军在馨源宾馆对邓龙刚、“邹老五”(即邹国权)、向涛、“二黄”(即黄友身)等人说其与向某1约好在观音阁大堤上打架,让邓龙刚等人帮忙,现在就过去。大家走出宾馆时,邓龙刚看见向涛带着其老婆开着宝马车先去了观音阁。邓龙刚和黄友身上了邹国权开的白色现代越野车,吕军和其他人上了一辆黑色丰田轿车。在水田陇十字路口,从大江口方向开来一辆别克越野车,邓龙刚认出这是舒昆的车,是“忠婆”(即吕元忠)开车。越野车开过来后跟在现代越野车后,3辆车一起往观音阁方向开。到观音阁后,向涛正在自己家门前的路边等,之后开着宝马车跟在后面。在观音阁自来水厂,吕军从白色现代越野车上拿出来两蛇皮袋刀,吕军分发刀具,给邓龙刚发了一把砍刀,给舒采朋发了一把钢管式的东西。其他人从蛇皮袋里抽刀出来,吕军自己拿了一把火枪。后4辆车一起往观音阁医院后面的堤路上开,黑色丰田车在最前面,邓龙刚乘坐的白色现代越野车跟在丰田车后面,舒昆的车子跟在白色现代越野车后面,向涛将其宝马车开回自己家中。在观音阁大桥桥头(靠溆浦方向)停了一会,舒昆从别克越野车上下来,一个人离开了。向涛走路到观音阁大桥桥头来找吕军等人。邓龙刚不清楚向涛过来后坐哪辆车,反正不是现代越野车。下午2点多钟,有一伙人拿着长刀往观音阁中心医院方向走过来,然后丰田车往医院方向开,邹国权开着现代越野车跟着丰田车,别克越野车跟在现代车后面。在堤路上,向某1那边十多人拿着长刀往他们这边冲过来,吕军这方的人把车都停下来,车上的人都下车,吕军拿着火铳,其他人大多数拿着砍刀。吕军端着火铳对着向某1那边开了几枪,向某1那方的一个后生伢冲到邓龙刚跟前,拿着一把长砍刀砍过来,邓龙刚用左手挡了一下,左手手腕就被剁伤。邓龙刚在后退时不小心摔倒,那个后生伢又拿刀剁到邓龙刚的左脚膝盖边上,之后邓龙刚跑离现场。邓龙刚跑到观音阁主公路上,向涛在路上拦了一辆小车,叫邓龙刚上车,邓龙刚就坐在副驾驶上,上车的还有向涛、舒采朋等人。向涛他们看到邓龙刚受伤,送其到溆浦县济民医院治疗。之后邓龙刚与吕军、舒采朋、向涛、唐军平一起跑到桃花源。还供述这次打架邹国权、舒采朋是吕军喊来的,吕军和黄友身关系一般。吕军这方参与打架的有吕军、邓龙刚、舒采朋、邹国权、黄友身、向涛及几个不认识的人(其中一人经邓龙刚指认是唐军平,唐军平经常跟着吕军),其中舒采朋、邹国权、向涛手持长砍刀。那天正好赶集,打架时赶集的人都吓走了。邓龙刚辩解其拿着刀,但没有砍人。

40、上诉人舒采朋(绰号“光脑壳”、“了口”)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舒采朋供述其经常和邓龙刚、吕军混在一起打牌、玩、在社会上混。案发当天,舒采朋坐舒昆的别克越野车去怀化,是“忠婆”(即吕元忠)开车。在路上舒采朋接到“三郎”(即吕军)的电话,让舒采朋去观音阁。舒采朋就让舒昆把车开到观音阁大桥边,舒昆讲有事就走了,车子留下来。在观音阁中心医院100多米远的堤路上停下来,舒采朋看到白色越野车上下来吕军、“二黄”及一个不认识的人,其中吕军拿着一把长七、八十公分的猎枪。向某1那边的人拿着长刀冲过来,吕军端着猎枪对向某1他们冲过来的方向开了一枪,向某1一伙继续冲过来。舒采朋、邓龙刚下了车,向某1那边一个后生伢拿长刀来砍舒采朋,没有砍到,舒采朋就跑了,跑的时候又听到一声枪响。邓龙刚被砍伤。后舒采朋与邓龙刚、吕军还有吕军的一个“小弟”四人一起坐车去桃花源。案发当天赶集,旁边好多人看见就躲开了。

41、上诉人黄友身(绰号“二黄”)的供述与辩解:黄友身供述在观音阁“坳山”赌场被民警端掉的第二天,听“狗娘婆”(即邓波)说因赌场的事吕军和向某1发生口角,吕军把向某1头上打了个洞。之后吕军说与向某1约架了。案发当天,黄友身接到吕军的电话来到馨源宾馆409房间,见吕军、“弄西”(即邓龙刚)、“邹老五”(即邹国权)、黄孝义、“老黑”(即张斌)、向涛、谢涛等人在房间内,吕军说跟向某1打架去,然后大家都去了,邓龙刚把两袋子砍刀放到白色现代越野车后面,是邹国权开车。他们开了3辆车到观音阁水厂边,吕军将车上的刀、枪都发了,吕军给黄友身1把猎枪和3颗霰弹枪子弹。到了约定的地方,向某1一伙拿着梭标、大刀往这边冲,有人扔了个鱼雷过来,没有响。邓波朝向某1那边扔了一个炸弹,吕军拿着手枪朝向某1一方开枪了,向某1一方继续冲过来,黄友身拿出猎枪朝对方开了两枪,对方还在冲,在距离黄友身四五米处,黄友身又开了一枪,当时慌了,这一枪不记得怎么开的枪。开完枪,对方有两三人拿梭标往黄友身肚子上捅,黄友身被捅到河里后逃跑。吕军也从河堤上下来,往对面跑。黄友身跑到对岸时,看见向某1一方在打砸吕军一伙开去的3辆车。后黄友身将猎枪放进水泥袋子中藏在其朋友“二野婆”位于溆浦县城艾家冲的麻将馆的厨房内。之后黄友身、邓波、吕军、吕军的一个小弟、张斌、向涛、“光脑壳”(即舒采朋)、邓龙刚等人聚集在油洋乡吕军的亲戚家中商量逃跑的事。吕军说他把责任担了,只要其他人别先被抓住。之后黄友身打车回家。黄友身打电话问过“二野婆”,大概是吕军投案自首前去取了枪。还供述吕军这边参与打架的有吕军、邹国权、黄孝义、张斌、邓龙刚、谢涛、向涛、邓波、舒采朋、“胖子”(即罗欢)、吕长跃等人,其中邓龙刚、舒采朋、张斌、谢涛、向涛、黄孝义、吕长跃、罗欢打架时均手持一把砍刀。

42、上诉人邹国权(绰号“邹老五”)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邹国权供述案发前听吕军说向某1的赌场被公安民警捣毁,吕军和向某1开了几句玩笑产生矛盾,吕军拿石头打伤向某1的头部。向某1与吕军约定9月27日下午3点在观音阁镇防洪大堤上打架。9月27日下午1时许,邹国权接到吕军的电话来到馨源宾馆,吕军让邹国权参与打架,安排邹国权帮着开车,邹国权答应了。邹国权喊了“二狗娘”(即邓波)到馨源宾馆。吕军给邹国权打电话时,“长跃”(即吕长跃)、张斌和邹国权在一起吃饭,得知吕军打电话喊邹国权打架,吕长跃、张斌陪同邹国权到馨源宾馆。当时在宾馆一起商量打架的人有吕军、邓龙刚、“二黄”(即黄友身)、黄孝义、邓波、张斌、吕长跃、谢涛、“胖子”、“军平”(即唐军平)等人。吕军说已经准备好了刀、枪、鱼雷,让大家自己拿,要搞赢,别怕死。邓龙刚也和大家说不要怕。吕军交给邹国权一把现代车钥匙。后邹国权开1辆白色现代越野车,其中黄友身、邓龙刚、邓波乘坐邹国权开的车,张斌开1辆黑色丰田轿车,“胖子”开1辆别克小车前往观音阁。路过水田垅十字路口处,开来1辆别克昂科威越野车,邓龙刚说这辆车是一起去打架的,“光脑壳”(即舒采朋)坐在上面。快到观音阁时,邓龙刚要邹国权超车开到最前面,并让邹国权停到自来水厂旁边。4辆车开到观音阁镇自来水厂,吕军、邓龙刚把准备好的东西分发给大家,车上的人都下车拿东西,吕军拿一把手枪,把一把单管猎枪交给黄友身,邓龙刚拿一把砍刀,舒采朋拿一把梭标,其他人有的拿梭标,有的拿砍刀。又来了一辆宝马车,向涛从车上下来后就开走了,向涛也在后备箱拿了一把梭标。大家把刀枪拿好就上车了。别克越野车开在最前面,后面是邹国权开的白色现代越野车,张斌的丰田车,最后是别克小车。车子往防洪大堤开了200米的距离,防洪大堤那头向某1一伙人持刀冲过来。吕军这边人全部下车,持刀、枪往向某1那方冲。当时邓波冲在最前面,邓龙刚、黄友身、吕军、黄孝义、吕长跃、谢涛、唐军平、向涛略微在后面点,还有别克小车那帮年轻人也冲在最前面,邹国权跟在他们后面。在冲过去时,邹国权听到了一声炸弹响,三四声枪声。黄友身和吕军都开枪了,黄友身拿的是猎枪,吕军拿的是手枪。双方都拿刀和梭标对砍,邹国权冲过去的时候看到向某1那方有个人受伤躺在地上,邓龙刚站在倒地的那个人旁边,手也受伤了。有个人拿梭标捅黄友身,没有捅进去,但把黄友身捅倒了,黄友身滚到防洪大堤下面的河边上。还有个人拿着梭标捅吕军,被吕军躲开,向某1那伙人上前追赶吕军这边的人,吕军这边的人见情况不对沿主路往回跑,邹国权也跟着大家跑了。后吕军打电话让邹国权到溆浦县黄花坪,邹国权到后看到吕军、唐军平已经在那里。吕军将其打架用的手枪装在一个红色塑料袋里,把手枪埋到一个大石头下面。打架时邹国权没有拿凶器。二审庭审邹国权辩解其打架时未持械,吕军等人打斗时在车上,吕军等人开始跑时,邹国权下车跟随大家逃跑。

43、原审被告人吕军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吕军供述2017年9月21日,吕军、舒昆、邓龙刚、“三佬”、向某1等人在观音阁镇覃村的防洪大堤上闲聊“坳山”赌场被查处一事,吕军说“鬼童子伢怎么搞的好关系”,向某1是赌场的股东,遂与吕军发生争执,后二人相互扭打,吕军用石头打伤向某1的头部,吕军的眼镜被向某1打坏。因协商不成,吕军与向某1相约2017年9月27日在观音阁镇中心医院后面的防洪大堤上斗殴。为斗殴,吕军邀约了邓龙刚、舒采朋、张斌、谢涛、唐军平、邹国权、黄友身、邓波、向涛等人,并准备了砍刀、仿“六四”手枪、单管猎枪等工具。2017年7月27日中午,吕军邀约唐军平、邓龙刚、黄友身、黄孝义、吕长跃、张斌、邹国权等人在馨源宾馆409房集合,当时“小红”、向涛、邓龙刚在房间内打牌,人陆续到后,“小红”离开,向涛还在房间。吕军说“向某1硬要和我搞”,在场的人回话“搞就是”。吕军打电话邀约舒采朋赶来,舒采朋表示同意。吕军将从刘某2处借来的白色现代越野车钥匙给了邹国权,叫邹国权开车。张斌驾驶他自己的黑色丰田车,黄孝义、吕军、吕长跃、唐军平坐张斌的车,邓龙刚、黄友身、邓波等人乘坐邹国权开的白色现代越野车,吕军不记得向涛是否坐在白色越野车上。大家分乘两辆车来到水田陇的十字路口,不久舒昆、舒采朋乘坐一辆棕色别克越野车赶来,开车的司机不认识。在观音阁水厂下面的坪里,后面又跟来一辆棕色别克轿车,开车的是个胖子,吕军不认识。吕军给张斌、邓波、唐军平、黄孝义、吕长跃每人发1把砍刀,把单管猎枪给黄友身,黄友身穿了一件黑色背心,给舒采朋发一把梭标,吕军拿那把仿“六四”手枪,其他的人就自己拿刀。当时舒昆离开。之后大家分乘4辆车前往观音阁大桥。吕军上了最后来的别克轿车,车上除了司机还有4个不认识的年轻人,都拿着刀,这4个年轻人说是黄孝义喊来的。在防洪大堤,向某1拿一把长猎枪,其他十几人拿着长砍刀、梭标朝吕军等人冲过来,向某1那边扔了几个炸弹过来,向某1拿长猎枪对吕军这边打,打完后向某1换了一把大砍刀带着同伙往前冲。吕军拿出手枪往天上响了两枪,邓龙刚、黄友身、黄孝义、邓波、吕长跃站在前面,黄友身拿猎枪朝对面开了一枪,对方冲在最前面的那个后生伢脚上就流血了,但那人仍拿着梭标往前冲,黄友身换子弹又开了第二枪。向某1一伙人冲到跟前,向某1一方中的“满伢”拿着梭标对着吕军的肚子上捅,吕军脚踩空,从防洪大堤上滚下去。吕军爬上防洪大堤后,看到向某1等人在打砸他们停在防洪大堤上的车。斗殴中邓龙刚、张斌受伤,向某1那方是冲在最前面那个后生伢受伤了。后吕军、唐军平、邹国权在艾家冲的租房下见了面,邹国权将白色越野车钥匙给了吕军。吕军沿着车路往里走了约20米,将手枪用一个红色塑料袋包好塞在一个大石头下面。之后吕军、黄友身、唐军平、吕长跃、张斌、邓龙刚、舒采朋、向涛、“小红”(即刘小红)一起在油洋乡唐家湾唐成华家商量,决定分开躲藏。吕军说他和黄友身严重些,给了黄友身2000元,要黄友身藏好。之后张斌、黄友身、吕长跃坐车前往桥江方向。吕军、邓龙刚、舒采朋、唐军平、向涛、刘小红前往桃花源。第三天,吕军、唐军平和邓龙刚他们分开,回到溆浦县城。还供述向涛是与吕军等人一起从房间出来的,后面发刀时也在现场,但吕军不清楚向涛是怎么去的。吕元忠不是吕军喊去的。打架时黄友身拿的猎枪没有退给吕军,吕军不知道枪的下落,这把枪是2012年10月的一天,吕军在花垣县以3500元从一个人那里买的,同时还有9发子弹。吕军所持手枪是2013年在兆隆宾馆401房的床底下捡的。

44、原审被告人张斌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张斌供述其于2010年开始跟着“邹老五”(即邹国权)混社会,2013年外出躲债,直到2017年回到溆浦。打架前三天的中午,“三郎”(即吕军)打电话称向某1与其约在观音阁打架。吕军带着邹国权、“二黄”(即黄友身)、“狗娘”(即邓波)、“长跃”(即吕长跃)、“胖子”等八九个人到杨华宾馆与张斌会合后前往观音阁镇防洪大堤。因向某1不在,当天未打架。2017年9月27日中午,张斌接到吕军的电话驾驶自己的湘N×××××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载着谢涛来到馨源宾馆。张斌到房间时,有吕军、“弄西”(即邓龙刚)、向涛、黄友身等人在。吕军说他和向某1约好了在观音阁打架。后吕长跃、邓波、谢涛和吕军的一个老弟上了张斌的车,吕军、邓龙刚及另外不认识的3人上了白色现代越野车,吕军的车在前面。在水田垅十字路口,从江口方向开过来一辆别克越野车,“光脑壳”(即舒采朋)、“大潭佬”(即吕元忠)坐在这辆车上,开车的是一个叫什么昆(即舒昆)的人。后3辆车驶往观音阁方向。在观音阁镇水厂附近,白色越野车停下来,这时张斌发现“胖子”的车在后面,向涛当时也开了一辆宝马车到水厂,之后向涛又把车开回家了。吕军从白色现代越野车后备箱拿下来一个白色塑料袋,叫大家下车拿刀,吕军从白色现代车后备箱拿出一把单管猎枪交给了黄友身。分了刀、枪后开车前往观音阁镇防洪大堤,这时吕长跃坐在张斌丰田车的副驾驶,唐军平、谢涛和吕元忠坐在丰田车后排。车子在吕军家门口停下来,向涛走了过来,张斌不清楚向涛上了哪辆车。后别克越野车就先往观音阁中心医院温湖村方向去,看看向某1他们人来了没有,确定向某1他们还没有来,别克越野车又开回来了。之后几辆车子沿着防洪大堤往温湖村开,张斌的丰田车在最前面,在离中心医院20米处,向某1那方的人冲过来。张斌把车停下,从车上拿刀下车,丰田车上的人都下来了,人手一把刀往前冲。向某1他们与吕军这边互扔鱼雷,向某1一方往他们这边开了几枪,吕军、黄友身也朝对面开枪。吕军、黄友身、邓龙刚、舒采朋冲在前面,张斌这车人中张斌、吕长跃在最前面,谢涛、吕元忠跟在张斌后面冲,邓波在后面扔炸弹。向某1一方冲到张斌等人前面时,向涛第一个往回跑,谢涛、吕元忠也跑了。后来对方有一个人冲到张斌的面前,拿刀来砍张斌,张斌顺势往田坎滚下去,逃跑过程中发现臀部受伤流血了。张斌辩解其持刀往前冲了,没有砍对方的人。

45、同案人黄孝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黄孝义供述吕军这边参与打架的有吕军、黄孝义、吕长跃、邓波、黄友身、邓龙刚、谢涛、舒采朋、张斌、邹国权、唐军平、吕元忠、“胖子”及几个不认识的人,以吕军为主。2017年9月25日或26日,吕军这边参与打架的人大部分在火车站嘉年华KTV唱歌,吕军说向某1要搞他,大家问吕军怎么办,吕军说那就搞。吕军与黄孝义、吕长跃、邓波等人一起到观音阁找向某1打架,但那次没有找成功。2017年9月27日中午,吕军打电话让黄孝义到馨源宾馆。黄孝义到宾馆房间,看见吕军、邓龙刚、邹国权、张斌、邓波等人都在,房间人比较多,吕军说与向某1约好了下午3点在观音阁镇打架。在宾馆门口,吕军和邓龙刚上了一辆白色越野车,黄孝义与邓波、吕长跃坐在张斌的黑色小车上,白色越野车在前,黑色小车在后驶往观音阁镇方向。在一个十字路口,两辆车停下来,一辆棕色越野车从江口方向的省道开过来,车上坐着吕元忠、舒采朋及吕元忠的舅舅。之后又有一辆灰色小车开过来。四辆车一起驶往观音阁方向。在观音阁水厂旁边,吕军从一辆车上拿出一个装着几十把刀的蛇皮袋,叫大家自己过去拿刀。黄孝义记得当时拿长刀的有邓龙刚、舒采朋、吕长跃,黄孝义拿的是一把短刀,张斌、邓波、谢涛、“胖子”、吕军的老弟、吕元忠及几个不认识的人拿的都是短刀。吕军从车后备箱拿出1把长猎枪和1袋自制炸药,吕军拿着长猎枪放了一枪,然后将枪交给黄友身,吕军自己拿的是1把短枪。分完东西后,吕军讲等下打起来,拿长刀的冲前面,还说要搞就要搞赢之类的话。接着车辆在水厂掉头,黄孝义坐到租来的那辆灰色小车上,“胖子”在车上说有些紧张。从水厂下来,吕元忠开车往温湖村方向开去查看向某1那方有多少人,另外3辆车在吕军家门口的马路边停下来。等了十多分钟,吕元忠开车回到吕军屋边,期间吕军接了一个电话,黄孝义不清楚具体讲什么。吕军接完电话后,4辆车往观音阁中心医院后面的防洪堤上往温湖村方向开。开过去没多久,看见对面冲过来10多个人,手里都拿着刀。吕军这边的人都从车上下来,对面有人朝吕军这边扔了几个自制炸弹,邓波拿起自制炸弹往对面扔,黄友身、吕军拿枪朝对面的地上开枪,邓龙刚、张斌、舒采朋、吕长跃、谢涛拿着刀冲在最前面,黄孝义和吕元忠及几个不认识的人往前面扑去。前面的人和对方打起来,邓龙刚、张斌、舒采朋、邓波、谢涛用刀和别人在剁,当黄孝义等人扑到前面时,前面的人都已经退回来了,黄孝义等人也跟着退。退到中心医院不远,大家都把刀扔了。在观音阁中心医院,“胖子”那辆灰色小车从温湖村方向开过来,有些人就上车往溆浦县县城去了,黄孝义乘坐中巴车来到县城。

46、原审被告人谢涛的供述与辩解:谢涛供述其以前跟着“三坨”(即吕军)混,是吕军的小弟。打架前一两天,谢涛与张斌在杨华精品酒店,张斌接到吕军的电话说去观音阁找向某1。当时是开了2辆车去,去的人有吕军、“邹老五”(即邹国权)、“二黄”(即黄友身)、吕长跃、“量狗娘”及几个不认识的人。向某1说约架约到观音阁赶集之后。之后大家又从观音阁去溆浦县城,吕军接到电话说有公安查车,将车上的刀放到另一辆车上去,那辆车就没有去县城。案发当天,谢涛接到吕军的电话,与吕军等人分乘2辆车到观音阁与向某1打架。其中白色越野车是邹国权开车,吕军、吕军的老弟及两个不认识的人乘坐白色越野车,谢涛和“孝义”(即黄孝义)、吕长跃乘坐张斌驾驶的黑色丰田车。在观音阁镇水田陇十字路口,从高速公路方向开过来一辆别克越野车,舒采朋等五六人坐在别克越野车上,开车的人不认识。在观音阁镇自来水厂,吕军从现代越野车后备箱拿下来2个蛇皮袋子,袋子里装着刀和梭标,让他们拿东西。谢涛拿了一把砍刀,吕军拿着一把猎枪,腰间还别着一把手枪,舒采朋拿着一把手枪,其他人有的拿砍刀,有的拿梭标。没多久1辆别克小车开过来,但是没有人下车。大家都拿好东西后,开车从自来水厂下来,从观音阁镇大桥开到吕军家门口的马路上停了一会儿,别克越野车先开到中心医院后面的防洪堤上去探路,看看向某1一方的人过来了没有。过了10多分钟,别克越野车就回来了,别克越野车上的人不知道和吕军讲了些什么,吕军就要谢涛等人过去,接着他们把车子开到观音阁防洪大堤上,张斌的黑色丰田车在最前面。停车时,向某1那边十多人拿着砍刀冲过来,谢涛和张斌、吕长跃一起下车,张斌和吕长跃就冲去了,谢涛拿着砍刀在后面,吕军、“弄西”、舒采朋、“二黄”、“量狗娘”也都冲上来,和向某1他们打起来。后来谢涛看到对面的人冲过来了,就把刀扔了往中心医院跑了。吕军这方参与聚众斗殴的有吕军、邓龙刚、舒采朋、“邹老五”、吕长跃、“量狗娘”、黄孝义、黄友身、张斌、“忠婆”(“忠婆”谢涛在赌场上认识的)、吕军的一个老弟及几个“大潭佬”(指大潭那边的人),打架时黄孝义、张斌、吕长跃拿的是砍刀,谢涛不清楚邹国权拿的是砍刀还是手枪。

47、原审被告人唐军平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唐军平供述2017年9月27日中午,唐军平接到吕军的电话来到馨源宾馆一间房内,吕军与几个人在讨论与向某1打架的事。然后大家就坐车去观音阁打架,唐军平乘坐的是张斌的车。到观音阁镇往木溪方向的路边,车上的人都下车,走到白色现代车后备箱拿刀,唐军平也拿了一把砍刀,吕军从一个黑色袋子里拿出一把长枪试了一枪,还说“这个枪还打的响”,并把枪交给了“二黄”(即黄友身),然后他们开车去约定的地点。他们看到向某1一方的人来了后就下车朝向某1方冲去,他们这边有人(即邓波)拿着炸弹冲在最前面,对着向某1方大概扔了3、4个炸弹,没有炸到人。黄友身拿了一把长枪开了几枪,并跟在拿炸弹的人后面冲过去,吕军拿着一把手枪,对着前面开了2、3枪,“弄西”(即邓龙刚)拿了一把砍刀冲在前面,唐军平拿着砍刀也跟着冲。后唐军平发现有人跑了,也跟着跑了。之后有辆车开过来,唐军平上了这辆车,坐在副驾驶的人手、脚受伤。大家将这个人送到医院。吕军说当天如果不是黄友身,他会被砍死在河里。吕军还说“等这个事过后,我要好好扶下‘二黄’,这个弟弟不错,对我蛮好的”。唐军平跟随吕军与“光脑壳”(即舒采朋)、一名受伤的男子乘坐一辆车到桃花源的宾馆。在桃花源的宾馆住了两三天,唐军平离开吕军回到溆浦县中都老家。还供述参与打架的还有“光佬壳”(即舒采朋)、向涛、张斌,张斌、向涛打架时均手持砍刀。

48、原审被告人吕元忠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吕元忠供述案发当天,吕元忠与舒昆、舒采朋开车到大江口。途中舒采朋接到朋友的电话让吕元忠开车回溆浦,吕元忠开着舒昆的别克越野车到溆浦县水田垅红绿灯路口,看到车路边停着2辆车,舒采朋让吕元忠开车跟在这2辆车后面一起往观音阁方向开。在观音阁一个上坡处,几辆车子上的人都下车,吕军从白色现代越野车的后备箱拿出一袋刀放在地上,来的人自己去拿刀,吕元忠走上前拿了一把普通的砍刀看一下又放回去了。吕军拿出一把猎枪对着天上试了一枪,把枪给了“二黄”(即黄友身),吕军手上还拿着一把手枪。有个人走过来让吕元忠和舒昆先去看看对方有没有人。吕元忠对舒昆说不想去打架,舒昆也说自己不想去打架。吕元忠将舒昆送到观音阁桥头坐公交车的地方,舒昆下车乘坐客车走了。“坨伢”打电话说要吕元忠等下,要是没事就搭吕元忠的车回去。吕元忠在观音阁大桥栎林这边的桥头上等,过了4、5分钟,吕军等人就开着3辆车下来了,停靠在观音阁大桥靠县城方向这头。“坨伢”又打来电话要吕元忠到桥头他们停车的地方等,吕元忠开着舒昆的车继续到桥头那边去了。过了一会儿,白色现代越野车上的一个人打开窗户让吕元忠把车子开到温湖沙场上等。吕元忠便开车跟着白色越野车沿防洪大堤往温湖村方向开去,刚把车子停好,向某1那边的人就冲过来了,冲到第一辆车子边,他们这边在前面的人跟对方打起来了,吕元忠听到现场有枪声、炸弹声,就没有往前走,沿防洪大堤往观音阁大桥方向走。不久,“弄西”(即邓龙刚)、“邹老五”(即邹国权)一伙十多个人也从后面跑来了。大家走过观音阁中心医院旁时,从后面开来一辆小车,有些人上了这辆小车,吕元忠与邹国权、“孝义”(即黄孝义)等四五人拦下一辆过路的中巴车往溆浦县城方向走了。在溆浦火车站转盘附近,吕元忠等四五人下了车,邹国权跟大家说不要在一起,分散跑。还供述吕军这方参与打架的有舒采朋、向涛、“老黑”(即张斌)、“坨伢”,还有一个跟吕军混的小老弟,打架时舒采朋、向涛、邓龙刚、邹国权、黄孝义、张斌手持砍刀。二审庭审吕元忠供述打架前有人让他开车去看向某1一方,他开到前面去买了一瓶矿泉水,之后接了一个电话,就回来了。打架时吕元忠未持械,看到双方打起来后就往后面走了。

49、原审被告人向涛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向涛供述2017年9月27日,向涛带着女朋友与邓龙刚、刘晓红在溆浦馨源宾馆409房打牌。后吕军带着三四个人来到宾馆说向某1跟其约地方打架,邓龙刚说“约地方不要紧,向某1他不会来的”,黄友身(绰号“二黄”)说“来了,我来搞就是”。之后房间的十多人都从宾馆下来。向涛与女朋友回家。吕军打电话要向涛去帮忙。向涛叫向超开车送其到水厂,看到吕军他们十多人共乘4辆车。吕军在斗殴前给大家分发了工具,吕军自己拿了手枪;邓龙刚是向涛这边人的老大,也拿手枪;黄友身很能打,拿了一把长猎枪;舒采朋也能打,在这伙人中身份比较高,所以拿梭标,邓龙刚、张斌、邹国权、唐军平等人拿了砍刀。到了防洪大堤上,吕军让大家拿东西,向涛从后备箱把发的那把刀拿出来,也下了车,当时向涛坐的是第2辆车。吕军、邓龙刚、舒采朋、黄友身、张斌站在最前面,向某1那边的人对着他们冲来,他们这方与向某1一方互扔鱼雷后,吕军就让他们拿东西冲,向涛看到同伙冲上去了,向涛没有冲,把刀扔在地上往中心医院跑了。之后向涛听到很多枪声和三四声鱼雷爆炸的声音。跟着吕军这边的人都跑了,跟在最后的别克小车来了,大家都往别克小车上挤,邓龙刚受伤,车就开到了济民医院。事后吕军、舒采朋、邓龙刚、向涛等八九人到吕军亲戚家,吕军说打架时只有邓龙刚冲最快,如果不是黄友身开了一枪,吕军就死了。黄友身说子弹都打完了,别人冲过来,拿枪把挡了一下,幸好穿有防弹衣,不然死定了。邓龙刚说大家喊冲时,只有他一个人往前面冲,还被人搞了一刀。舒采朋说对方冲过来时,他拿梭标挡了一下,自己搞倒了。张斌说他跳起来把对方剁了一刀,不知道是否剁到。之后吕军叫大家分开躲藏。吕军、邓龙刚、向涛等人逃往桃花源,在三江收费站时与邓修战见面,邓修战给了邓龙刚四五千元钱。还供述吕军这边参与打架的有十多人,其中向涛认识的有吕军、邓龙刚、舒采朋、张斌、谢涛、黄友身,邹国权(绰号“邹老五”),邹国权当时开了一辆白色现代越野车去现场,向涛、邓龙刚、舒采朋及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坐在车里。

二、寻衅滋事

2015年7月2日中午,田某1与在其工地务工的谢某1因劳务纠纷在“宏程木艺红木家居生活馆”(以下简称“红木家居馆”)商谈事宜,向英果作为中间人参与商谈。期间田某1的外甥颜某和颜某的朋友彭某与向英果发生口角致打斗,被人劝开。不久向英果从外面拿来两把刀追砍颜某和彭某,被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制止。当日15时许,向英果纠集邹定勇、李蕾(李求)、向亚文、向玲、邹玉贤(均被判刑)等人携带枪支到红木家居馆向田某1索要颜某等人,未果后离开。期间原审被告人吕军得知此事,与他人赶到红木家居馆。

2015年7月3日19时许,邹定勇、邹玉贤、舒采朋、李蕾、向亚文、向玲等人到红木家居馆对面的保宁健身房寻找颜某报复未果。随后吕军带领邹定勇、邹玉贤等十余人冲入红木家居馆二楼大厅要求田某1交人。在争执中邹定勇开了一枪,致展厅内的红木方桌受损。向亚文、李蕾等人将在场的舒某1打伤,并砸烂展厅内的部分物品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舒某1的损伤为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的红木方桌价值人民币2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田某1的陈述:2015年农历2月,谢某1在田某1承包的工地上做工时不慎摔伤,后得到积极治疗并已康复。2015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向英果与谢某1、夏坤等人到田某1开的家居生活馆商谈谢某1受伤的赔偿问题,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田某1刚好有事去办公室,不久听到大厅传来吵闹声,田某1出去看到向英果与田某1的外甥颜某及其朋友彭某扭打在一起,向英果的右手小指流血。但向英果拒绝上药,跑到外面拿了2把屠刀追砍颜某和彭某,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制止。下午向英果带着一帮人拿着枪到店里要田某1把颜某交出来。7月3日晚上,田某1跟朋友邓某2、舒某1在家居馆二楼大厅聊天,冲进来十多个人,冲在最前面的是“三瞟子”,“三瞟子”对着田某1大声呵斥“不要动,谁动打死谁”,还说“我老大喊我给你捎个信,今晚将人交出来,要不然搞死你”。田某1听到响了一枪,子弹头钻进田某1等人所坐的花梨板桌面,桌面留下个明显的凹痕,弹壳散落在地上。舒某1讲了句不要动枪,刚说完一持枪男子就用枪把朝舒某1头部砸下去,接着一伙人围着舒某1打,有人顺势拿起馆内一饰品砸舒某1。田某1赶紧叫戚某报警,这伙人才停止殴打舒某1。之后一身穿白色T恤约20岁的男子举起手枪对着田某1扣动扳机,枪没响。之后这伙人逃离现场。这伙人砸坏了家居馆内的四五个花卉盆景,一套红木茶具。

2、被害人舒某1的陈述:2015年7月3日下午18时许,舒某1与田某1在红木家居生活馆展厅内的一张长方桌边说话。突然从屏风后面冲上来4个人,“三瞟子”走在最前面,“小邹”走在第3个。“三瞟子”一上来就对田某1说“我老大叫你把人交出来”,一下子又来了七八个人,有2个人拿枪指着田某1,田某1刚站起,“小邹”的枪就响了。舒某1站起来对那些人说“不要拿枪指着人,那是违法的”,说完就有几个人扑上来打舒某1,有个人拿起一个玉石装饰品将舒某1头部打出血,玉石装饰品都打碎了。

3、溆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公(溆)鉴(法)字[2015]2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舒某1左颞部、额顶、头顶部有缝合创口及结痂;眼部、手臂有多处皮下淤血,符合被钝性暴力致伤特征,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案发现场位于溆浦县卢峰镇屈原大道凯旋城“宏程木艺红木家居生活馆”二楼展厅,展厅1的一个瓷坛花盆缺损一大块散落地上,该花盆东侧的一个高脚坛形花盆损坏,地面有茶具、电磁壶、塑料水桶;展厅2中的1张紫心绿檀大板的表面有一处弹头擦划弹着痕迹,一长条形凳上有2处砍损痕迹,地面发现1枚弹壳、1枚弹头及2处滴状血迹。

4、怀化市公安局出具的怀公物鉴(痕迹)字[2015]654号枪支零部件鉴定书:邹定勇投案时上缴的12件枪支散部件疑似物被鉴定为枪支零部件。

5、溆浦县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溆价认鉴[2015]521号价格鉴定书及补充价格鉴定书:2015年7月3日,红木家居生活馆被损坏的交趾黄檀红木方桌毁损价值为2400元。

6、证人戚某、邓某3的证言:戚某证明7月3日晚上,戚某在红木家具馆办公室,田某1与舒某1、邓某2在大厅聊天,突然外面有人吵闹,戚某刚走出办公室就听到一声枪响,有两个人拿枪对着他们这边,还有三四个人围着打舒某1。戚某马上打电话报警。戚某打完电话出来,看到舒某1一身是血倒在地上,有个人指着田某1讲“我老大限你今天晚上把人交出来,这次只不过是个小警告,不交人就搞死你”。这些人就走了。柜子上的一个玉石装饰品被打碎在地,旁边的人讲是有人用该玉石装饰品砸舒某1的头打碎的,戚某还找到了一个铜质弹壳,“非花木”的桌面左角处有一个弹坑,里面没有弹头。证人邓某3关于案发过程与证人戚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7、证人邓某2的证言:颜某将其与向英果打架的事打电话告诉邓某2,邓某2赶到红木家居馆,看到向英果、邓龙刚、向阳、向春、吕军等人在那里。后向英果要田某13日之内将其外甥交出来,否则就要把店子关掉。在2015年7月3日晚上7时许,邓某2与田某1、舒某1坐在红木家居生活馆展厅内的方桌边聊天,吕军、“小邹”、“三砣”、“了口”、“王三”、“李球”等十几个人冲进来。“小邹”、“三砣”、“了口”拿着枪对着田某1,要田某1交人。后“小邹”开了枪,舒某1说别拿枪对着人,几个人冲进去打舒某1,“了口”拿着枪对着田某1,舒某1挨了几拳往回跑,“三坨”又拿枪上去抵着舒某1的头,舒某1不敢动了,站在那里让他们打。这些人把舒某1的头打出血。事后邓某2等人看见展厅内的长方桌面上有枪弹射击打出的痕迹,还在桌旁的地面上发现枪弹弹壳,并且在不远处的展厅沙发茶几地面上发现枪弹弹头。

8、证人颜某、彭某的证言:颜某证明2015年7月2日12时许,颜某与朋友彭某到红木家居馆有事,颜某的舅舅田某1与几个人在谈赔偿款的事情,颜某觉得不合理,就与一名男子争吵并扭打起来,彭某见状上前帮颜某打这名男子。男子拿起一把茶壶砸颜某头部,茶壶烂了洒落在地。扭打过程中将一个花盆碰倒摔碎,男子用力摆脱劝阻的人,一只手划在被摔碎的花盆瓷片上受伤出血。男子被拉开后拿起手机喊人过来。后来这名男子从外面拿着把菜刀追颜某和彭某,彭某顺手拿起一只短木凳挡,菜刀砍在木凳的边缘,有明显的砍痕。打架双方被人劝开,颜某与彭某就从后门走了。次日听说这名男子是观音阁的社会“大哥”向英果,向英果对此事不会罢休,纠集他人要报复颜某、彭某。彭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颜某的基本一致。

9、证人谢某1、谢某2的证言:2015年3月27日,谢某1在谢军的工地上受伤,到医院治疗几个月。2015年7月2日上午,谢军要向英果作为中间人与谢某1及其弟弟谢某2等人在溆浦县红木家居馆商谈好了赔偿款事宜,即按劳动仲裁部门裁定的具体金额来赔偿。因当时是中午,大家坐在那里等待。此时两名年轻男子进来旁听谈话后,说没有那么多赔的,向英果听后反驳几句,两名男子与向英果打起来。向英果的手出血了。

10、证人曹某的证言:2015年7月2日上午9时许,曹某在家居生活馆上班,有五个人与老板田某1坐在大厅的桌边谈事,双方谈的很融洽。12时许,田某1起身去办公室。不久田某1的外甥和他外甥的朋友来了,不知什么原因他们与一个四十几岁身体微胖的男子争吵并发生扭打。不到10分钟,那名男子不知从哪里拿了把菜刀上来找田某1的外甥及其朋友,经曹某等人劝阻,田某1的外甥及其朋友躲开,男子无奈下楼。10分钟后,男子又返回,手里多了一把屠刀,曹某、田某1上前劝阻,见那人手指流血劝其去上药,那人执意不去,坐在大厅地板上休息。不久又陆续来了八九名男子,嚷着让田某1交人,田老板讲三天内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4号上午,曹某听说与田某1外甥打架的男子在3日晚上叫了一伙人到生活馆闹事,还拿枪威胁田某1,开了一枪打在一张非洲紫心绿檀大板上,将板面打出道凹痕,并打伤人。

11、谅解书及证明:被告人吕军赔偿了被害人舒某1的损失,并取得舒某1、田某1的谅解。

12、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4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邹定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案犯邹玉贤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同案犯李蕾、向亚文、向玲、舒采朋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3、同案犯邹定勇(绰号“小邹”)的供述:2015年7月的一天下午,吕军对邹定勇、“三砣”(邹玉贤)讲老大向英果在红木家居馆被人打了,现在都还没有说法,吕军说去讨个说法。邹定勇到家里把枪取了出来,3人坐了的士直接到溆浦县城。后邹定勇与邹玉贤、“光头”、“李求”、“魔芋”等六人在保宁健身房没有找到人,吕军和他们就一起去了红木家居馆。在红木家居馆二楼大厅,有3名男子围在一张长桌上喝茶,吕军对着那个戴眼镜的男子喊“麻哥,我老大叫你把人交出来”。邹定勇把枪掏出来并问吕军“是他吗?”,其他人扑上来,邹定勇把枪上膛,慌乱之下,枪就响了。邹定勇慌忙转身离开。邹定勇还供述吕军是跟着向英果在社会上混的,所以叫向英果老大。

14、同案犯舒采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舒采朋供述2015年7月2日向英果在溆浦红木家居馆被人打了,打电话给舒采朋并纠集其他人一起到红木家居馆,“田麻子”说第二天下午6点前给向英果一个交代。7月3日晚上7点多钟,向英果安排舒采朋、邹定勇、“三坨”、“魔芋”、“狗娘”、“李求”等人到保宁健身馆去找打他的人。舒采朋与邹定勇等人上到保宁健身馆二楼,没有找到打向英果的人,又到红木家居馆去找人。舒采朋来到二楼,看到“三瞟子”(即吕军)、“黄三”、邹定勇叫着要“田麻子”交人,突然听到一声枪响,舒采朋害怕就下楼了。出来后舒采朋上了吕军的堂兄还是堂弟开的绿色越野车,绿色越野车跟着向英果的路虎车来到建设村一学校旁边。之后在那里聚集了四辆车,约有一二十人,有人说是邹定勇开的枪。

15、同案犯向玲(绰号“了口”)的供述:向玲跟着“欢欢”(即向欢)来到红木家居馆,看到“小邹”(邹定勇)、邹玉贤、“魔芋”(即向亚文)等十余人围在一张茶几边,一个40多岁戴眼镜的男子坐在茶几边。当时很吵闹,随后邹定勇开了枪。

16、同案犯向亚文(绰号“魔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向亚文跟着邹定勇来到现场后已经有十来个人坐在那里面对着长桌边的3个人,邹定勇指着坐在长桌边的一名戴眼镜的男子说“把人交出来”。家居馆出来了十多人往向亚文等人扑,邹定勇用枪指着那边的人,之后邹定勇的枪就响了。有三四人扑上去打家居馆一人,这边一个年轻人拿起家居馆的装饰品往挨打那青年人的头上砸去。“三瞟子”(即吕军)指着家居馆的人说最好明天把人交出来。

17、同案人颜昌兵(绰号“昌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案发当天,颜昌兵应“黄三”邀约乘坐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来到红木家居馆,当时车上有“邹老五”、向玲、“欢欢”等人。上红木家居馆的台阶时,“三瞟子”(即吕军)走得最快,“小邹”、“黄三”、舒晓波紧跟在后面,颜昌兵后面还跟有一伙人。在家居馆二楼,吕军指着一个中年男子说这人是“田麻子”,要“田麻子”交人,“小邹”帮忙附和。这时“三砣”、“魔芋”等人冲了进来,“三砣”、“魔芋”各掏出一把仿制式手枪对着对方,紧接着听到“砰”的一声,有人讲是“小邹”开枪。枪响后,“田麻子”往里走,对方一名青年男子不知说了什么,“黄三”上前用拳头打该男子头部,“李求”拿起一装饰物砸男子头部,几个人对那名男子拳打脚踢。颜昌兵见状离开,跟着“邹老五”(即邹国权)和山脚下那男子上了丰田霸道车。

18、原审被告人吕军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吕军供述2015年7月的一天,吕军和二哥邓修赞工地上做事,有人打电话告诉邓修赞说向英果在红木家具馆出事了。吕军和邓修赞赶到红木家居馆,“田麻子”(即田某1)对向英果说3天之内会给向英果一个交代。第3天中午,吕军与“小邹”(即邹定勇)相约来到县城,在兆隆宾馆门边碰到“二三坨”(即邹玉贤),邹玉贤说“今天是第三日,要给老大给个交代”,吕军说可以。之后吕军开车离开。当天吃晚饭时,吕军给“黄三”打了电话,说向英果出事了,约“黄三”一起去看一下,“黄三”表示同意。后吕军与“黄三”又遇到“邹老五”(即邹国权),三人去红木家具馆。田某1和其他人坐在大厅里,吕军要田某1给向英果一个交代,这时邹定勇、邹玉贤、“李球”(即李蕾)、“魔芋”等人也来了,邹定勇一来就拿出一把手枪瞄准了田某1,吕军将邹定勇箍住了,这时枪响了,但是没有打到田某1的身上,打在了田某1前面的桌子上。舒某1从办公室里出来,问干什么,李蕾就拿起一个装饰品将舒某1的头部打出血,“黄三”等人跑过去打舒某1,后来他们就走了。

三、非法持有枪支

2013年正月的一天,原审被告人吕军在溆浦县城兆隆宾馆捡到一支仿“六四”手枪,一直由其保管。2017年9月27日15时许,吕军组织邓龙刚、舒采朋、邹国权、黄友身、张斌等十余人在溆浦县观音阁镇防洪大堤上与向某1等人斗殴。期间,吕军持该枪开了两枪。聚众斗殴后,吕军当着邹国权的面将该仿“六四”手枪隐藏在一块大石头下面。2017年10月13日,邹国权带着公安民警找到并提取该枪。经鉴定,该仿“六四”式手枪被认定为枪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邹国权因聚众斗殴归案后供述能带民警找到吕军斗殴时所持手枪。2017年10月13日,邹国权带着民警在溆浦县卢峰镇黄花坪村溆水山庄旁一空坪的一块大石头下找到吕军打架时用的仿“六四”手枪。公安民警依法予以提取。

2、怀化市公安局出具的怀公物鉴(痕检)字[2017]963号检验书:送检的仿“六四”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3、原审被告人吕军的供述与辩解:吕军供述该仿“六四”手枪是2013年正月18日他在兆隆宾馆401房间的床下捡到的,后来一直被他藏着,直到2017年9月26日他听说向某1说要与他打架才拿出来的。2017年9月27日他邀集邓龙刚、邹国权等人与向某1等人斗殴,吕军持该枪朝天上开了两枪。

四、开设赌场

2017年9月初至9月21日,同案犯向某1、姚孟元与左成兵(另案处理)、谢明(在逃)合股开设赌场。赌场先后开设在观音阁镇铁溪垅煤矿空宿舍、均坪镇沿落湾村庙里、均坪镇与原舒溶溪乡交界的一旧房子里、溆浦县仑斗坪村“桃子坪”、溆浦县温湖村、溆浦县仑斗坪村黄桃基地庵堂等地,采取“闭拾”的方式赌博,每天组织40余人参与赌博,赌场每天从中抽头渔利。向某1等人安排原审被告人张斌、谢涛及向某2(另案处理)、向兵(在逃)等人在赌场做事,由向某1给做事的人每人每天发200元的工资。该赌场抽头渔利共计10万余元。2017年9月21日,溆浦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3的证言:2017年9月21日下午1时许,张某3在溆浦县观音阁镇仑斗坪村黄桃基地一处庵堂外面的水泥坪的赌场赌博,当时有40人左右在那里以“闭拾”的方式参与赌博,赌场有人抽水。这个赌场开了10多天,每天参赌人数都达到50人左右。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所以赌场经常换地方。赌场上做事的有10多个人,其中三四个人负责放哨,还有几个年轻人负责在场子抽水。

2、证人武某的证言:2017年9月21日,武某与张某3一起到溆浦县观音阁镇黄桃基地旁边庵堂旁一个“闭拾”赌场赌博,当时参赌人员有50余人,赌场有人负责抽水。

3、证人张某4、向某9、罗某、谢某3、舒某2等人的证言:2017年9月21日,张某4、向某9、罗某、谢某3、舒某2等人在溆浦县观音阁镇黄桃基地旁边庵堂以“闭拾”的方式参与赌博,赌场还有人负责抽水。赌场参赌人员有几十人。

4、同案人向某1的证言:2017年9月初,向某1与“圆圆”、谢明、左成兵开设了一个以“闭拾”方式赌博的赌场,每人25%的股份,赌场先后开在观音阁铁溪垅煤矿、均坪镇沿落湾村庙里、均坪镇与原舒溶溪乡交界的一旧房子里、溆浦县仑斗坪村“桃子坪”等地。他们还安排了人管理场子。向某1安排了“小向”、“猴子”、“唐闭”负责管理场子。谢明安排了张斌、谢涛、“胖子”、“量狗娘”,张斌负责在赌场当荷官发牌、检查赌场外围安全情况;谢涛负责维持赌场的秩序。赌场一共抽水20多万元,其中发工资发了10多万元,他们股东每人分得1万多元。

5、同案人左成兵的供述:2017年9月初,左成兵与向某1、谢明、姚孟元一起开了一个“闭拾”赌场,每人占25%的股份,向某1、谢明和姚孟元安排人在赌场帮忙做事,赌场靠抽水子营利。他们先后在仑斗坪村、温湖村、均坪镇、舒溶溪乡、“坳山”上的庵堂等地方开过赌场。赌场开设有半个月左右的时间,总共抽取十万余元。2017年9月21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赌场。

6、同案人向某2的供述:赌场老板是向某1、谢明、左成兵、“圆圆”4人。赌场开了10多天,向某2在赌场负责放哨,邓波负责在赌场抽水子和当荷官,张斌在赌场负责当荷官,向兵负责放哨,还有些帮忙做事的人。向某2是向某1叫去的。每天散工后,向某1就会给每个在赌场做事的人发200-300元的工资。

7、同案犯姚孟元的供述:2017年9月初到9月21日,姚孟元与向某1、“斌斌”、谢明等人合伙开了一个赌场,这个赌场以“闭拾”方式赌博,赌场先后开在观音阁镇铁溪垅煤矿空宿舍、均坪镇沿落湾村庙里、均坪镇与原舒溶溪乡交界的一旧房子里、溆浦县仑斗坪村“桃子坪”等地,赌场组织他人参与赌博,每天抽头渔利上万元,总共抽头渔利10万元左右。赌场安排了人做事,其中“老黑”是谢明安排来抽水的。

8、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姚孟元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9、原审被告人张斌(绰号“斌斌”、“老黑”)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赌场老板是向某1、谢明、左成兵、“圆圆”(即姚孟元)。赌场开了10多天,谢明安排张斌和“胡子”在赌场做事,张斌负责捡牌,“胡子”负责放哨。每天散工后,向某1就会给每个在赌场做事的人发200元的工资,张斌得了2000多元钱。

10、原审被告人谢涛的供述与辩解:谢涛供述赌场老板一共有4人,分别是向某1、谢明、左成兵,还有一个他不认识。张斌是赌场的荷官,负责发牌。谢涛是张斌叫过去帮忙的,在赌场负责搬桌子,每天可以拿到300到400元的生活费。谢涛做了几天,得了1000多元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吕军因琐事与向某1发生矛盾,邀约、组织上诉人邓龙刚、舒采朋、黄友身、邹国权及原审被告人张斌、谢涛、唐军平、吕元忠、向涛等十余人持刀、枪、自制爆炸物等凶器与向某1、向某4等人斗殴,造成向某1一方4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吕军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系情节恶劣,任意毁损财物达2400元,系情节严重,吕军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吕军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张斌、谢涛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张斌、谢涛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吕军、张斌、谢涛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吕军、邓龙刚、舒采朋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吕军、谢涛、向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谢涛在一审庭审否认其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的事实,对其开设赌场犯罪不认定为自首。黄友身、张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吕军纠集同伙,准备器械,系首要分子;邓龙刚、舒采朋、黄友身、张斌、谢涛、唐军平、邹国权、吕元忠、向涛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均系积极参加者。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吕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张斌、谢涛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抗诉机关提出吕军、邓龙刚等人分工明确,有首要分子,有积极参与者,体现犯罪集团的组织性、层级性;吕军为巩固自己的地位,纠集他人聚众斗殴,电话联系在外地务工的同案犯赶回帮忙斗殴,体现出犯罪集团的纪律性;吕军等人在斗殴前在多地开设赌场,斗殴后与同案犯商量事后治疗等用钱事宜,体现出犯罪集团的经济性,原判不认定吕军、邓龙刚等人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不当的理由与意见,上诉人邓龙刚、舒采朋提出其不属于恶势力的理由,经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吕军、邓龙刚、舒采朋等人共同故意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不属犯罪集团,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吕军在斗殴前在多地开设赌场,但吕军、邓龙刚、舒采朋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解决纷争,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形成以吕军为首的恶势力,应依法从严惩处。故上述抗诉理由及邓龙刚、舒采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抗诉机关提出原判认定吕元忠有自首情节错误、对吕元忠、向涛宣告缓刑不当、原审未就社区矫正意见进行质证及对所有被告人量刑畸轻的理由与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吕元忠虽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开车参与聚众斗殴,但对其本人的具体犯罪行为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其开车探路及打架时往前冲的事实,故不能认定吕元忠有自首情节。原判对吕元忠宣告缓刑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黄友身持足以致人死亡的猎枪参与斗殴,并开枪射击,其在聚众斗殴中所起作用较大,应从严惩处。吕军在寻衅滋事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原判对其量刑偏轻,应予纠正。因此,对上述抗诉理由部分予以采纳。邓龙刚、舒采朋均上诉提出其打架时虽拿着刀或梭标,但没有砍人的理由,经查证人向某1、向某2、刘某1均证明向某4倒在地上后,邓龙刚等人持刀对着向某4砍,法医学鉴定意见证明向某4的双上肢有5处裂创,原审被告人张斌、谢涛、向涛及同案人黄孝义均供述打架时邓龙刚、舒采朋等人持刀或梭标冲在前面,且与向某1一方对打,鉴定意见证明造成向某1一方4人轻伤,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邓龙刚、舒采朋、张斌、谢涛均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原判在法定幅度内对邓龙刚、舒采朋、张斌、谢涛及原审被告人唐军平、邹国权、向涛的量刑并无不妥,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黄友身上诉提出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的向继立身患疾病,两次发病时黄友身及时报告给看守所干警的理由,经查溆浦县看守所出具情况说明称该所在押人员向继立自述有低钾病,故看守所干警安排同监室在押人员观察向继立,故黄友身向看守所干警报告向继立发病的情况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黄友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邹国权及其辩护人均提出邹国权只是受吕军安排开车去了现场,没有持刀参与斗殴,所起作用较小的理由和意见,经查上诉人邓龙刚、原审被告人吕元忠供述及证人刘某1证明打架时邹国权手持砍刀,同案人张斌供述不清楚邹国权拿的是砍刀还是手枪,邹国权供述其受吕军邀约后,邀约了邓波前往宾馆与吕军等人会合,并在斗殴时跟在唐军平、向涛等人后面冲过去,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邹国权持械参与聚众斗殴,故该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邹国权及辩护人提出邹国权有检举、揭发吕军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并带领公安民警获取了吕军持有的枪支,吕军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邹国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理由及意见,经查邹国权向公安机关交代吕军斗殴时使用手枪的去处,并带着公安民警提取到该手枪,其行为属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邹国权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情节,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与意见,经查邹国权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邹国权有自首情节。该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4刑初253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五、六、七、八、十项,即维持原审判决中“二、被告人邓龙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三、被告人舒采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五、被告人张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六、被告人谢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七、被告人唐军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被告人邹国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被告人向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部分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4刑初25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四、九项,即撤销原审判决中“一、被告人吕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四、被告人黄友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九、被告人吕元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部分判决;

三、原审被告人吕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

四、上诉人黄友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

五、原审被告人吕元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龚俊利

审判员郑步鸿

审判员刘哲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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